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緝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緝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鉦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796、6027、8452、8945、10138 號),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移送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84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洪瑞瞬、梁伯卿、林錦繡夫妻及曾超城、朱金星於民國96 年8月間,以甲○○位於新竹市○○路00巷0 號之住處,虛設「宏展企業社」,並推由朱金星擔任名義負責人,向新竹市政府辦理公司設立與營利事業登記,對外佯稱經營「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實則為虛設之公司,並由梁伯卿向不知情鄭維哲承租鄭維哲所有位於彰化縣秀水鄉○○路0 段000 ○0 號開設「宏展家具行」店面,嗣由被告及曾超城帶同朱金星於96年10月中旬某日,至位於新竹市○○路00號之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銀行)新竹分行,由朱金星以「宏展企業社」名義,開戶請領支票使用,並另夥同洪瑞瞬(為梁伯卿友人,在「宏展家具行」假冒朱金星名義,欺騙客戶)、劉佩娟(為梁伯卿、林錦繡姪女,在「宏展家具行」擔任會計)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謀議設立空頭商號,藉開立發票人「朱金星、宏展企業社」之空頭支票,大量進貨以遂行詐騙之事宜,謀議既定,自96年12月間某日起以「宏展家具行」名義,由梁伯卿、林錦繡、洪瑞瞬、劉佩娟,先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向附表一所示之廠商詐購附表一所示貨物,上開廠商均不知有詐,誤以為「宏展家具行」有付款之意而陷於錯誤,依約出貨予「宏展家具行」,並收受由梁伯卿、林錦繡、劉佩娟等人所簽發及交付之發票人「宏展企業社、朱金星」、付款人高雄銀行新竹分行之空頭支票,而被告及梁伯卿、林錦繡、洪瑞瞬、劉佩娟、曾超城、朱金星取得貨物後,隨即低價出售,並將販售所得部分價金存入林錦繡所申請秀水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然上開支票屆期均陸續退票,各該廠商始知受騙,因認被告與黃瑞瞬等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已於103 年1 月22日死亡,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個人資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439號移送併辦之被告利用同樣位於新竹市東區○○路00巷0 號之旗展實業有限公司,供詐騙集團作為虛設公司,於97年6 月27日,由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自稱為「劉明祥」、「李家成」,以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向洪鈺伶任職之「有機園生物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訂購艾草手工香皂乙批,並依約交付貨款新臺幣(下同)8400元,在取得洪鈺伶之信任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7 月21日、同年8 月2 日、同年8 月5 日陸續訂購總價約30萬元之椰子油、木寡糖等貨品,經送交訂購之貨品至新竹市○區○○街00號後,竟未付貨款而逃逸之涉犯詐欺取財罪部分,因前開起訴部分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即無從併辦,應退回檢察官為妥適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書 記 官 呂雅惠 附表一:以「宏展家具行」名義詐欺之被害人一覽表 一、於96年12月至97年3 月間,詐騙尚繽企業社柯明宏所有之床墊122600元。 二、於96年12月至97年2 月間,詐騙成森興業公司周志鴻所有之木製床組430600元。 三、於96年12月至97年2 月間,詐騙松益家具行許保亮所有之傢具250900元。 四、於96年12月間,詐騙金事興家具工廠洪癸男所有之床組家具246000元。 五、於96年12月間,詐騙勝利家具行許袓芬所有之餐桌組160950元。 六、於96年12月間,詐騙德發進口家飾晁俊德所有之茶儿桌39800 元。 七、於96年12月至97年2 月間,詐騙宏興木器廠蔣銘銓所有之床組、L 櫃、辦公桌200800元。 八、於96年12月至97年2 月間,詐騙詠立木器代工廠粘昆盛所有之書桌、雙面櫃121200元。 九、於96年12月至97年1 月間,詐騙泰興木業王清高所有之傢具58000 元。 十、於96年12月至97年3 月間,詐騙泰森家具行陳達峰所有之傢具140400元。 十一、於97年1 月至97年3 月間,詐騙勇山家具公司許志誠所有之辦公傢具166500元。 十二、於97年1 月至97年3 月間,詐騙揚名家具公司余宗錠所有之辦公傢具512000元。 十三、於97年1 月至97年3 月間,詐騙羅馬沙發行王瑞成所有之沙發椅、傢具177540元。 十四、於97年1 月至97年2 月間,詐騙尊龍家具行黃金城所有之傢具280800元。 十五、於97年1 月至97年2 月間,詐騙立崴木器廠粘國慶所有之各式廚櫃家具117450元。 十六、於97年1 月至97年3 月間,詐騙景暘家具行粘景睿所有之各式木製櫃55600 元。 十七、於97年1 月至97年3 月間,詐騙福豐家具行顏永福所有之床組傢具140095元。 十八、於97年1 月至97年3 月間,詐騙玉龍彈簧床黃漢樂所有之辦公傢具325600元。 十九、於97年1 月間,詐騙聯慶木器行謝明峰所有之木製櫃9400元。 二十、於97年1 月至97年3 月間,詐騙榮成家具廠黃志強所有之床組家具92000 元。 二一、於97年1 月至97年2 月間,詐騙同憶有限公司賴嘉恩所有之家具176000元。 二二、於97年1 月至97年3 月間,詐騙政利沙發公司黃虹主所有之沙發134100元。 二三、於97年1 月至97年3 月間,詐騙憶豐有限公司陳明生所有之家具130300元。 二四、於97年1 月至97年2 月間,詐騙嘉洋有限公司林威成所有之家具244110元。 二五、於97年1 月間,詐騙正豐家具行鐘立吉所有之高低櫃118500 元。 二六、於97年2 月至97年3 月間,詐騙奧斯汀生活公司劉景宏所有之家具331800元。 二七、於97年2 月至97年3 月間,詐騙崇榮企業公司李春福所有之家具54300 元。 二八、於97年2 月間,詐騙坤民實業公司劉炎鄰所有之家具66900 元。 二九、於97年2 月間,詐騙名鴻傢具廠粘榮墩所有之沙發家具128000元。 三十、於97年2 月至97年3 月間,詐騙金良泰企業洪道生所有之家具114200元。 三一、於97年3 月間,詐騙東松家具公司許榮謀所有之衣櫥、床組65000 元。 三二、於97年3 月間,詐騙崧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陳煥錦所有之餐桌56800 元。 三三、於97年1 月至97年3 月間,詐騙哈尼士家具行魏慶吉所有之傢具210000元。 三四、於97年3 月間,詐騙佶豐床業陳煥錦所有之彈簧床26800 元。 三五、於97年3 月間,詐騙利豐家具劉永棍所有之家具64000 元。 三六、於97年3 月間,詐騙仟葉工業社黃順發所有之家具24000 元。 三七、於97年3 月間,詐騙凱揚家具公司粘長發所有之家具312000 元。 三八、於96年12月至97年3 月間,詐騙菁華家具行柯重佑所有之家具144600元。 三九、於97年1 月至97年3 月間,詐騙宏昇木器行陳滄賢所有之家具28000 元。 四○、於96年12月至97年3 月間,詐騙上尹家業施家旺所有之家具436120元。 四一、於96年12月至97年3 月間,詐騙台灣祥發家具事業有限公司蔣慶所有之家具67000 元。 四二、於96年12月至97年3 月間,詐騙彰億木業有限公司沈洽泗所有之家具351500元。 四三、於96年12月至97年1 月間,詐騙旭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顏淳和所有之家具19400 元。 四四、於96年12月至97年3 月間,詐騙大璉家具行江福妹所有之家具73400 元。 四五、於96年12月至97年3 月間,詐騙麗新沙發廠張高倉所有之家具234800元。 四六、於96年12月至97年3 月間,詐騙大佶家具行詹明祐所有之家具674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