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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2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黃麗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1422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施建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19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施建福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103年2月15日」,應更正為「103年2月7日」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前案紀錄,素行非佳,竟再犯本案竊盜犯行,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本案竊盜之財物價值、所生損害程度,及其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內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得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1912號
    被      告  施建福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鹿港鎮○○里○○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建福前因施用毒品、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
    101度訴字第121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3月,並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3年2月15日縮短刑期執
    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警惕,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
    103年8月2日17時4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
    ,前往彰化縣鹿港鎮景福里公園三路彰化客運停車場內,趁
    四下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由彰化客運站長許世欣所管領
    ,安裝在上開停車場內之抽水馬達1具(價值新臺幣12000元
    ,已發還),得手後正欲離去之際,於同日17時55分許為彰
    化客運司機黃盟彰發現並報警處理後查獲。
二、案經許世欣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施建福之自白。
    (二)告訴人許世欣、證人黃盟彰之警詢筆錄。
    (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贓
        物認領保管單、查獲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資佐證。
    綜上,本件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又
    被告於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林裕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22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