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06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蘇雅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063號

                    104年度簡字第56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維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46號、103年度偵字第107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維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陳維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民國103年9月17日11時48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至彰化縣鹿港鎮○○巷000號保安宮內,徒手竊取保安宮管理員謝政鋒所保管之小香爐2個〔價值約新臺幣(下同)4,000元〕,得手後,駕駛上開機車離開現場。嗣經謝政鋒報案,經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

(二)於103年11月11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7日)17時30分許,在彰化縣福興鄉○○路0段000巷00號騎樓前,見許雯惠所有停放在上址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價值約15,000元)之鑰匙未拔起,徒手竊取該機車,作為代步工具。嗣經許雯惠報警後,為警調閱監視器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機車1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維清於警詢、偵訊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謝政鋒、許雯惠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5張、贓物照片1張、贓物認領保管1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前揭犯行,均堪採認。

三、核被告陳維清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前因毒品、贓物、強盜、竊盜等案件,分別經判處罪刑後,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入監執行後,於103年3月3日縮刑假釋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於假釋期間,仍不知悔改,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物,貪圖不法利益,竊取他人之物品,任意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所竊取物品之價值,及其中所竊取之機車已交由被害人許雯惠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暨其係國中畢業學歷,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  號│ 事 實 欄 │ 所犯罪名及諭知之主刑 │編  號│事  實  欄│所犯罪名及諭知之主刑  │
    ├───┼─────┼───────────┼───┼─────┼───────────┤
    │  一  │一之(一)│陳維清犯竊盜罪,處拘役│  二  │一之(二)│陳維清犯竊盜罪,處拘役│
    │      │          │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          │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
    │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063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