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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
    王義閔吳俊螢張鶴齡

  • 當事人
    王淑惠即盛全家電城及慶全電器行高子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原   告 王淑惠即盛全家電城及慶全電器行 被   告 高子翔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簡字第14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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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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