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王淑惠即盛全家電城及慶全電器行、高子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原 告 王淑惠即盛全家電城及慶全電器行 被 告 高子翔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簡字第14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