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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08號

準抗告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姚銘鴻蘇雅惠呂美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08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邱宗坤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33號),不服本院受命法官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所為被告羈押之處分,聲請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邱宗坤於民國103年5月12日經本案受命法官訊問後,已將全部實情告知,被告僅幫友人拿藥並未賺取中間價差,此部分可以查證;另同案被告黃雅淩目前在戒治所戒治中,其他證人亦在監執行,並無串證之虞與逃亡之虞。是本件原裁定(應為處分)認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實不無再斟酌之餘地,爰請求撤銷原裁定(應為處分),另為妥適之裁定云云。

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及第105條第3項、第4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於處分送達後5日內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而此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之權,僅受處分人始得為之,且受處分人之聲明不服,須在處分送達後5日內為之;依本編規定得提起抗告而誤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者,視為提起抗告,其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41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承辦本案受命法官於103年5月12日訊問後,認為其所涉販賣海洛因、轉讓海洛因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所犯販賣海洛因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審酌其他替代處分均難認足可保全審判程序進行之目的,而不足以替代之,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等情,有102年5月12日訊問筆錄、本院押票附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33號卷可考。是本件有關受處分人即被告受羈押之處分,係由本院受命法官所為,依法得由受處分人聲請本院撤銷或變更,被告雖誤為提起抗告,惟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2項之規定,仍應視為聲請撤銷原處分,而由本院另一合議庭受理,合先敘明。

三、本件原處分以:被告邱宗坤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等案件,於103年4月15日繫屬於本院,於本院審理中,經本案受命法官於103年5月12日訊問後,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之罪嫌重大,有勾串證人及共犯之虞,且所犯販賣海洛因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審酌其他替代處分均難認足可保全審判程序進行之目的,而不足以替代之,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等情,固非無見。

四、惟按羈押處分,剝奪人民身體自由,嚴重影響人民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是法院對於偵查中聲請羈押或延長羈押之案件,於為羈押訊問時,應注意被告有無選任辯護人或其辯護人有無到場,俾能對被告為適當之保障。參酌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項規定:「法官為羈押訊問時,如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以電話、傳真或其他迅捷之方法通知該辯護人,由書記官作成通知紀錄。被告陳明已自行通知辯護人或辯護人已自行到場者,毋庸通知。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檢警漏未通知或被告主動請求立即訊(詢)問或等候法扶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而無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羈押訊問時請求法院通知者,法院宜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查本件被告涉犯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因係強制辯護案件,於103年4月15日繫屬於本院後,業經承辦本案受命法官指定法律扶助律師為其辯護,並定於103年5月27日行準備程序。然本案受命法官於102年5月12日為羈押訊問時,並未通知其辯護人到場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33號卷核閱無訛。酌之上開應行注意事項之意旨,辯護人到場與否,攸關上開訊問被告之程序已否完備,是以上開羈押訊問即有程序上瑕疵,自有詳為斟酌補正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本院承辦本案受命法官所為上開羈押處分,既有上開違誤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處分撤銷,由本院原承審之合議庭另為適法之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蘇雅惠

法 官 呂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08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準抗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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