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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姚銘鴻蘇雅惠呂美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駿勝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294、9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駿勝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 月,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 月,以延長1 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 審、第2 審以3 次為限,第3 審以1 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葉駿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依本案卷內證據,可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 項第1款、第3款規定應予羈押。茲因羈押之期間將屆,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甚或不施加強制處分之方式代替,衡酌毒品案件之性質及比例原則,本院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3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蘇雅惠

法 官 呂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7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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