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16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致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致遠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陳致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予以裁定羈押。查被告因另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577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繼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1600號、最高法院以104 年度台上字第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執行案號:104 年度執戊字第695 號),本院已同意借予執行,有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被告之羈押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04 年2 月12日)起予以撤銷,被告身分乃由「在押被告」轉換為「受刑人」之身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