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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5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余仕明林怡君陳銘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58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巫尚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巫尚吉之羈押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應予撤銷。

理由

一、查本院羈押之被告巫尚吉,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現經檢察官借提執行,並於民國104年4月28日移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分監執行徒刑,有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參。故此,本院認本案對於被告所為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已消滅,爰撤銷對被告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58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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