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5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58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巫尚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巫尚吉之羈押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應予撤銷。
理由
一、查本院羈押之被告巫尚吉,因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現經檢察官借提執行,並於民國104年4月28日移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分監執行徒刑,有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書1份在卷可參。故此,本院認本案對於被告所為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已消滅,爰撤銷對被告之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