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9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領辰 徐菊湘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謝錫深律師 被 告 趙桂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 度調偵字第182、183號),並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被告趙桂民僅限於起訴書犯罪事實三部分;其餘部分另以通常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領辰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主文欄所之刑(含主刑及從刑)。附表一編號一至四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張領辰並應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前給付告訴人陳登茂、宋源和共新臺幣參佰萬元整。 徐菊湘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徐菊湘並應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前給付告訴人陳登茂、宋源和共新臺幣伍拾萬元整。 趙桂民犯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五主文欄所之刑(含主刑及從刑)。緩刑貳年,趙桂民並應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前給付告訴人陳登茂、宋源和共新臺幣拾伍萬元整。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徐菊湘自民國93年2月2日起至94年4月10日止,擔任鐶炬環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鐶炬公司)董事長,自94年4月 11日起改由張領辰(原名:張宗勝)擔任該公司董事長,而徐菊湘為張領辰之同居人及特別助理。久和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和順公司)於94年7月29日設立登記,並由徐 渢鑌擔任久和順公司之董事長,張領辰擔任副董事長,迄於95年4月28日,久和順公司董事長變更為趙桂民,而由張領 辰擔任總經理,並為實際負責人,徐菊湘則為張領辰之特別助理,張領辰、徐菊湘均為受久和順公司委任處理事務之人。 二、張領辰單獨或與徐菊湘共同先後為下列犯行: ㈠張領辰及徐菊湘均明知張領辰所有如附表三所示新型專利字號:46175、84886、108060、137284、135585、158597、221334、M264010、M264020、M264265、M264298、M264299等 專利及美國1件新型專利並無實際操作成果,竟共同基於意 圖為他人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4年6月8日,由張領辰為著作人、徐菊湘為繕打人而共同編製「SPP組裝廢棄物處理 規劃書」,並於94年6、7月間某日,共同持至陳登茂住處,向陳登茂詐稱:張領辰已發展出自廢棄物中回收塑膠之技術,能在相當複雜之廢棄物中分離出PE、PP塑膠混合純料,純度可達99.2%以上,且該SPP分離回收機每日可生產至少50 公噸之乾淨塑料,每公噸塑料可販售新臺幣(下同)14000 元至18000元,可以把垃圾變黃金,該等技術與設備欲提供 予久和順公司,且為取信於陳登茂,復於94年7月16日,由 張領辰在久和順公司股東入股同意書上簽名擔任保證人而向陳登茂保證:投資之股金一定可於96年12月31日前回收等語,使本職為豬肉批發商之陳登茂陷於錯誤,而簽定上開股東入股同意書,並自94年7月25日起至同年12月27日止,匯款 共計34,285,000元股金至久和順公司所申設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嗣久和順公司即於94年7月29日設立登記,並由徐渢鑌擔任久和順公司之董事長,張領辰則擔任副董事長。 ㈡張領辰明知鐶炬公司所提供之散漿機只有273萬元(含稅) 之價值,比重分選機只有352萬8千元(含稅)之價值,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故意,於94年8月22日, 以鐶炬公司代表人身分,與久和順公司董事長徐渢鑌簽訂合約書,約定由鐶炬公司分別以1,836萬元、2,023萬元(均未稅)之不實高價,將比重分選機及音波式散漿清洗分離機售予久和順公司(連同塑膜選別機1,836萬元,總價金為5,695萬元),並約定久和順公司於簽約時即應先支付頭期款 1,706萬元,致徐渢鑌陷於錯誤,指示葉純君先後交付200萬元、300萬元、353萬元支票各1張,及於94年9月16日交付3 張面額200萬元及1張面額253萬元之久和順公司支票予張領 辰,總計1,706萬元,張領辰旋將上開7張支票提示兌入其母親張鳳嬌申設而由其管理使用之合作金庫和美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㈢張領辰及徐菊湘共同基於意圖為他人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於95年4月間,復以與上開㈠相同之手法詐騙宋源和, 並由張領辰交付「久和順環保有限公司營運計劃說明書」予宋源和,且向宋源和表示:一旦其資金投入,久和順公司設備可立即運轉,三個月內馬上可以回收等語,使本職為麵包店老闆之宋源和陷於錯誤,而自95年4月21日起至同年8月3 日止,以匯款及開立支票方式交付2,400萬元股金予久和順 公司。 ㈣張領辰及徐菊湘均明知張領辰所有新型第221334號專利權業已於94年8月12日讓與登記予陳隆輝,張領辰已無處分上開 專利之權利,仍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於同年9月29日,持上開專利之93年7月16日專利證書予久和順公司董事長徐渢鑌,詐稱要將上開專利移轉給久和順公司等語,致徐渢鑌陷於錯誤,誤以為該專利仍為張領辰所有,而以久和順公司名義以6,000萬元之高價向張領辰購買 上開專利,並與張領辰簽訂由徐菊湘所擬定之專利合作契約書,徐渢鑌並指示葉純君以久和順公司名義開立22張付款人為第一銀行和美分行、付款金額合計6,000萬元之支票予張 領辰與徐菊湘,作為上開專利移轉之權利金。惟嗣後徐渢鑌欲辦理上開專利權移轉登記時,發現張領辰早已將該專利讓與陳隆輝之情事後,即向張領辰追討該22張支票,惟僅追回20張,其中1張票號VB0000000號支票業經張領辰使用,其餘1張票號VB0000000號支票則經張領辰交予葉瑞祥,徐渢鑌遂於95年4月11日簽訂協議書,約定上開2紙票據返還事宜,此部分另如後㈤、㈥犯罪事實所述。 ㈤又依久和順公司與鐶炬公司所簽訂如上開㈡所示合約書第2 條第6項第4款之規定,鐶炬公司所售予久和順公司之主機設備之餘款2,274萬元,係待久和順公司資源回收環保設備試 機完成並正式運轉後,由久和順公司每月營業收入扣除一切必要支出及準備金後,以每月盈收之20%為支付,亦即於久和順公司正式運轉且每月扣除必要支出後獲有盈餘前,久和順公司尚不須支付鐶炬公司機械款項。詎張領辰明知於95年4月間久和順公司並不需支付其機械款,且依95年4月11日所簽訂之協議書,其有返還久和順公司第一銀行和美分行票號VB0000000號支票(面額1,675, 000元;發票日:95年4月23日)票款予久和順公司之義務。然其為擺脫此債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之背信犯意,違背其為久和順公司副董事長之任務,於95年4月24日指示不知 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在支出證明單記載科目為「預付貨款-張宗勝」,及在轉帳傳票記載會計科目為「預付貨款-機械款」,表示以預付貨款名義取走該筆款項,因而抵銷張領辰該還款債務,致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及利益。㈥張領辰明知於95年4月間久和順公司並不需支付其機械款, 且依上開95年4月11日之協議書,由葉瑞祥所返還久和順公 司第一銀行和美分行票號VB0000000號支票(面額1,675,000元、發票日95年7月23日)為久和順公司所有,然為擺脫其 為負責人之鐶炬公司所積欠毅桐公司之債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之背信犯意,違背其為久和順公司副董事長之任務,於95年4月24日指示不知情之久 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在轉帳傳票填載會計科目為「預付貨款-機械款」、摘要欄記載「張宗勝」,表示以簽收預付貨款為由取得上開支票,旋再將上開支票交付毅桐公司以清償鐶炬公司所欠毅桐公司款項,致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及利益。 ㈦張領辰及徐菊湘均明知於95年4月間久和順公司並不需支付 張領辰機械款,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利益之背信犯意聯絡,違背其等各為久和順公司副董事長、副董事長特別助理之任務,推由張領辰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於95年4月25日自久和順公司臺灣銀行鹿 港分行帳戶提領70萬元現金交予徐菊湘,再由徐菊湘將該筆款項匯款至張領辰母親所申設、由張領辰所管理使用之合作金庫和美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內,致生損害 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嗣後張領辰並指示不知情之陳保翰於95年4月25日在轉帳傳票記載會計科目為「預付貨款」、摘 要欄填載「張宗勝」,及在支出證明單記載科目為「預付貨款-張宗勝」,以掩飾犯行。 ㈧張領辰明知於95年4月間久和順公司並不需支付其或鐶炬公 司機械款,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之背信犯意,違背其為久和順公司之副董事長之任務,於95年4月間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將前向全泰興 鐵業有限公司及明嘉營造有限公司所取回、由久和順公司所開立之第一銀行和美分行支票2張(支票號碼分別為VB0000000號、WA0000000,面額各為100萬元、93萬元)交予其使用,致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及利益。張領辰並指示不知情之陳保翰於95年4月27日在轉帳傳票記載會計科目為「預 付貨款-鐶炬機械款」,及在支出證明單記載科目為「預付款-張宗勝」,以掩飾犯行。 ㈨張領辰於95年5月間,明知鐶炬公司所交付之機臺,尚欠缺 「沉砂槽控制系統、G控制系統、H槽箱(塑膜選別機)控制系統、E槽箱(比重分選機)控制系統」、「動力箱、乾燥 攪拌槽箱、脫水機、送料風車控制系統、F槽(音波式散漿 機)控制系統」及「E槽旁走道與安全圍籬」等系統設備, 甚至連銅排、甲木板、變頻器(F槽箱)等零件均欠缺,對 久和順公司而言,該給付顯然違背94年8月22日之合約內容 ,竟基於意圖為他人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之背信犯意,仍以久和順公司總經理身分簽收上開物品,致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利益。嗣後,為填補上開機臺缺漏,張領辰復接續上開背信之犯意: ⒈以久和順公司總經理身分,於95年5月22日、95年6月2日向 漢昌有限公司(下稱漢昌公司)購置上開控制系統設備,再於95年6月27日、95年8月26日向漢昌公司購買銅排、甲木板及追加變頻器,復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先後於95年5月22日交付208,341元支票、同年6月2日交付 267,750元支票、95年9月1日交付1,133,979元支票、同年月30日交付225,637元支票及於96年4月10日交付131,969元支 票予漢昌公司,使久和順公司再次付款1,967,676元,致生 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 ⒉又於95年11月1日,以久和順公司總經理身分與源祥企業社 簽訂承攬合約書,委託源祥企業社設置「E槽旁走道與安全 圍籬加裝」設備,復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王琳詒、陳保翰於95年11月13日及14日各交付60,375元支票1張予源 祥企業社,使久和順公司再次付款120,750元,致生損害於 久和順公司之財產。 ㈩張領辰明知於95年6月間久和順公司並不須支付其或鐶炬公 司機械款,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之背信犯意,違背其為久和順公司總經理之任務,要求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於95年6月29日自久和順公司 臺灣銀行鹿港分行帳戶提領50萬元供其花用,致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張領辰並指示不知情之陳保翰於95年6月 29日在支出證明單記載科目為「暫付款-鐶炬(張宗勝) 465,000」、「沖暫收款35,000」,及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 公司人員黃貴梅於95年6月30日在轉帳傳票記載「暫付款」 ,摘要為「鐶炬暫付」、「鐶炬溢開支票沖預付貨款」,以掩飾本次犯行。 張領辰為支付其個人向劉勝利購買茶葉及禮品之費用,明知於95年7月間久和順公司並不須支付鐶炬公司機械款,竟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之背信犯意,違背其為久和順公司總經理之任務,於95年7月5日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簽發面額60萬元之支票1張(支票 號碼:AP0000000;發票日:95年10月30日;付款銀行:臺 灣銀行鹿港分行)予張領辰,張領辰取得該支票後即將該支票交予劉勝利以支應上開物品款項,致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及利益。張領辰並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黃貴梅在支出證明單記載科目為「暫付款-鐶炬」、事由為「機 械款600,000」,及在轉帳傳票記載會計科目「暫付款」, 摘要為「鐶炬暫付」,以掩飾犯行。 張領辰為久和順公司之總經理,並為實際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徐菊湘則為張領辰之特別助理。張領辰與徐菊湘均明知久和順公司並未支付634,800元予強竣公司以購買沉砂槽,竟共同基於填記 不實帳冊憑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逃漏稅捐及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與損害本人利益之背信犯意聯絡,推由張領辰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於95年8月1日在記帳憑證之支出證明單上記載不實之科目「應付貨款-鐶炬( 強竣)」及在備註欄記載「TAX:31,740」,及指示不知情 之久和順公司會計人員楊貴梅於同月3日在記帳憑證之轉帳 傳票填載不實之會計科目「進項稅額」,摘要為「NU00000000、供應商:PA001鐶炬環保」,並記入公司帳冊及稅額申 報書,而持強竣公司於95年7月11日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 為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虛報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額以逃漏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稅捐核課管理之正確性及會計憑證與帳冊之正確性與久和順公司之利益。嗣後張領辰更要求陳保翰交付所逃漏稅額31,740元現金予徐菊湘,而致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及利益。 張領辰明知於95年10月間久和順公司並不須支付鐶炬公司機械款,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之背信犯意,違背其為久和順總經理之任務,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於95年10月4日簽發久和順公司支票3張(面額各為78萬元、26萬元及77萬元,票號:AP0000000至AP 0000000號)交予其使用,致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及 利益。張領辰並於同日指示不知情之陳保翰在支出證明單填載科目為「暫付款-鐶炬」,及於次日指示楊貴梅在轉帳傳 票記載會計科目為「暫付款」、摘要為「供應商:PA001鐶 炬環保」,以掩飾該犯行。 張領辰及徐菊湘均明知依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之資金不得任意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損害本人利益之犯意聯絡,違背其等各為久和順公司總經理、總經理特別助理之任務,推由張領辰於95年10月30日以借款為由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簽發支票2 張(面額各為100萬元及20萬元)交給張領辰,張領辰旋將 其中1張支票(面額100萬元,票號:AP0000000)交付朱愛 一;另1張支票(面額20萬元,票號:AP0000000)則交由徐菊湘使用,而致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及利益。張領辰並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在支出證明單記載科目為「股東往來」及事由為「張總經理借款120萬元」,再 由陳保翰交由不知情之會計王琳詒在轉帳傳票填載會計科目為「股東往來-張宗勝」、摘要為「張總借款、供應商:PS006張宗勝」。 張領辰為清償其對朱愛一所負700萬元之債務,明知於95年 10月間久和順公司並不須支付鐶炬公司機械款,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之背信犯意,違背其為久和順公司總經理之任務,於95年10月31日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簽發支票8張(面額均為75萬元,合計 600萬元,票號為:AP0000000、AP0000000至AP0000000號)交予張領辰,張領辰旋將該8張支票交付朱愛一,致生損害 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及利益。惟因久和順公司支票帳戶存款不足,而僅兌現2張支票(票號:AP0000000、AP0000000) 。張領辰並指示不知情之陳保翰在支出證明單填載科目為「暫付款-鐶炬」,再由陳保翰將支票影本及支出證明單交由 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王琳詒在轉帳傳票填載會計科目為「暫付款」、摘要為「供應商:PA001鐶炬環保」,以掩飾 犯行。 張領辰明知於96年1月間久和順公司並不須支付鐶炬公司機 械款,基於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之背信犯意,違背其為久和順公司總經理之任務,於96年1月23日 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簽發面額27萬元之支票1張(票號:AP0000000)予張領辰,並旋將該支票交由其母張鳳嬌提示兌現,而致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及利益。張領辰並於同日指示不知情之陳保翰將上開支票影本交由王琳詒在轉帳傳票填載會計科目為「暫付款」、摘要為「先支付部分機械尾款、供應商:PA001鐶炬環保」,以掩飾犯行 。 張領辰明知於96年2月間久和順公司並不須支付鐶炬公司機 械款,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之背信犯意,違背其為久和順公司總經理之任務,於96年2月10 日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簽發5張共計218萬元之支票給張領辰(票號:AN0000000至AN0000000號),張領辰取得支票後,即將其中4張支票(票號:AN0000000至AN0000000號)交付予陳隆輝以清償其個人對陳隆輝所負債務 ,陳隆輝取得票據後即交由黃義彬保管,但因久和順公司銀行帳戶存款不足,其中3張遭金融機構列為拒絕往來戶(票 號:AN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票據持有人黃義 彬遂持上開3張支票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其餘1張支票(票號:AN0000000號)則由張領辰之母張鳳嬌提示兌現, 而足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及利益。張領辰並指示不知情之陳保翰在支出證明單填載事由為「鐶炬-暫付款」,及 在轉帳傳票填載之會計科目為「暫付款」,摘要為「機械設備尾款,供應商:PA001鐶炬環保」,以掩飾犯行。 張領辰明知依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之資金不得任意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之利益及損害久和順公司利益之背信犯意,違背其為久和順公司總經理之任務,於96年3月31日,以借款為由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 人員陳保翰,簽發3張面額各為69,600元、30萬元、20萬元 之支票(票號AN0000000至AN0000000號)交予張領辰使用,張領辰取得支票後,即將其中1張票號AN0000000號支票交予黃義彬兌現,其餘票號AN0000000、AN0000000號則由其母張鳳嬌提示兌現,致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及利益。張領辰並指示陳保翰在支出證明單上填載事由為「鐶炬借支」,並由陳保翰將支出證明單及簽收支票影本交由不知情之王琳詒於同年4月2日製作轉帳傳票,填載會計科目為「股東往來-張宗勝」、摘要為「張總借款,供應商:PS006張宗勝」。張領辰為清償其對劉禮城所負債務,明知依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之資金不得任意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利益之背信犯意,違背其為久和順公司總經理之任務,於96年4月13日,以借款為由指示 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在支出證明單填載「張總借支」,並匯款3萬元至劉禮城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金陵分行帳 戶內,致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及利益,張領辰並於同日指示不知情之陳保翰交由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王琳詒在轉帳傳票填載會計科目為「股東往來-張宗勝」、摘要為 「張總借款,供應商:PS006張宗勝」。 張領辰為清償其個人積欠陳隆輝之債務,及為清償由其擔任負責人之鐶炬公司所積欠煇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煇騰公司)之款項,明知依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之資金不得任意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竟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之背信犯意,違背其為久和順公司總經理之任務,於96年4月18日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 翰簽發5張、面額共計185萬5千元之支票(第1張面額:75, 000元,票號:AN0000000,發票日:96月4月20日;第2張面額:50萬元,票號:AN0000000,發票日:96年5月31日;第3張面額:50萬元,票號:AN0000000,發票日:96年6月30 日;第4張面額50萬元,票號:AN0000000,發票日:96年7 月31日;第5張面額:28萬元,號碼:AN0000000,發票日:96年9月30日)交由張領辰簽收,致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 財產及利益。嗣後,張領辰即將其中3張支票(票號:AN6700696至AN0000000號)交付陳隆輝,其餘1張支票(票號:AN0000000號)則交付煇騰公司,以清償債務,然因久和順公 司銀行存款不足,上開票號AN0000000及AN00000000支票即 告跳票。張領辰並指示不知情之陳保翰交由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王琳詒於翌(19)日在轉帳傳票填載不實之會計科目為「暫付款」、摘要為「鐶炬借款,供應商:PA001鐶炬 環保」,以掩飾犯行。 張領辰及徐菊湘均明知依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之資金不得任意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然為支付渠等所應支付予林紅聯之房屋租金,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及損害本人之利益之犯意聯絡,違背其等各為久和順公司總經理及總經理特別助理之任務,於96年5月24日,推由徐菊湘以借支 為由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簽發面額均為2 萬4千元,合計12萬元之支票5張(票號:AB0000000、AB7786300、AB0000000至AB0000000號)予徐菊湘,徐菊湘取得後即交付予林紅聯,致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及利益。徐菊湘並於同日指示不知情之陳保翰交由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王琳詒在轉帳傳票填載會計科目為「修繕費」,摘要為「96/7.9.11.97/1.3月扣鐶炬薪資24000元張總徐特助借支 票支付租金,供應商:PA001鐶炬環保」,以掩飾該犯行。 張領辰為清償自己積欠黃義彬之債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及損害本人利益之背信犯意,違背其為久和順公司總經理之任務,於96年8月6日,指示不知情之久和順公司人員陳保翰,簽發面額分別為106,000元、10萬元及30萬元之 支票共3張(票號:AB0000000至AB0000000號)予張領辰, 張領辰取得後即將上開3紙支票交付黃義彬,惟僅票號AB0000000號如期兌現,其餘票號AB0000000、AB0000000號支票則因久和順公司銀行帳戶存款不足,而遭黃義彬持該等支票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對久和順公司發支付命令,而致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財產及利益。張領辰並指示不知情之陳保翰於同年10月28日在轉帳傳票填載會計科目為「應付票據」、「利息費用」,摘要為「原7/31到期更換為8/6$106000 及9/15$40萬到期,供應商:PA001鐶炬環保」、「借款利 息,供應商:PA001鐶炬環保」,以掩飾該犯行。 張領辰為久和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為該公司之總經理,在其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張領辰於96年9月18日之前某日晚間,向陳登茂 借款5萬元現金以清償其對黃義彬所負債務。詎張領辰明知 其與久和順公司間並無借款往來,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損害本人利益之背信犯意,與填記不實帳冊憑證、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於96年9月19日指示不知情之久和 順公司人員陳保翰,在記帳憑證之支出證明單上記載不實之事由「股東往來-借支50,000元」,再指示不知情之會計王 琳詒於96年9月26日在記帳憑證之轉帳傳票上填載不實之會 計科目「股東往來-張宗勝」與摘要「張總借款(處理台新-黃義彬)供應商:PS006張宗勝」,並於公司帳冊登載陳登 茂借款予久和順公司,再由久和順公司借款給張領辰,表示久和順公司應付陳登茂債務,足以生損害於久和順公司之利益及商業會計憑證與帳冊之正確性。 張領辰為清償其所積欠朱愛一之債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故意,於96年9月間,將其身為久和順 公司總經理業務上所持有保管之久和順公司粉碎機2臺,易 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侵占入己,並以42萬元之價格出賣給鴻奇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鴻奇福公司),鴻奇福公司人員洪奇福即交付2張面額合計為42萬元之支票予張領辰(發票人: 鴻奇福企業有限公司,付款行:復華銀行大甲分行;票號:AD0000000、AD0000000;面額各為:10萬元、32萬元),張領辰取得後即將該2紙支票交給朱愛一所委託之財務管理公 司。 三、張領辰與趙桂民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明知久和順公司於98年9月24日並未召開股東臨時會、董事會, 竟於98年9月24日,由趙桂民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偽造附表 四所示之印文、署押及私文書,並由趙桂民在董事會簽到簿、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上簽名後,將上開偽造私文書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行使,據以辦理久和順公司改選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陳登茂、宋源和、陳建謁及經濟部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貳、證據部分如附件一所示,並補充:被告張領辰、徐菊湘、趙桂民於本院之自白(本院卷三第103、112頁)及證人即告訴人陳登茂、宋源和,證人陳建謁、陳保翰、徐渢鑌、葉純君、葉瑞祥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本院卷二第205頁背面至219、263至275頁,本院卷三第21至66頁)。 參、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 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 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8 條、第336條第2項、第210條、第216條、第219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0條,95年7月 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第51條第5款,103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42條、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伍、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陸、如不服本件判決,且有前述得提起上述之情形,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陳品潔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一 │犯罪事實二㈠│張領辰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㈡、㈣ │壹年捌月。 │ ├──┼──────┼───────────────────┤ │ 二 │犯罪事實二㈢│張領辰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柒月。 │ ├──┼──────┼───────────────────┤ │ 三 │犯罪事實二㈤│張領辰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至 │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處有期│ │ │ │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 │ │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四 │犯罪事實二│張領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五 │犯罪事實三 │張領辰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三所示偽造│ │ │ │印文及署押共陸枚,均沒收。 │ │ │ │趙桂民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 │ │ │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一至三所示偽造│ │ │ │印文及署押共陸枚,均沒收。 │ └──┴──────┴───────────────────┘ 附表二: ┌──┬──────┬───────────────────┐ │編號│ 犯罪事實 │ 主 文 │ ├──┼──────┼───────────────────┤ │ 一 │犯罪事實二㈠│徐菊湘共同連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 │ │、㈣ │壹年肆月,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 ├──┼──────┼───────────────────┤ │ 二 │犯罪事實二㈢│徐菊湘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 │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 ├──┼──────┼───────────────────┤ │ 三 │犯罪事實二㈦│徐菊湘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 │、、、│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罪,處有期│ │ │ │徒刑捌月。 │ └──┴──────┴───────────────────┘ 附表三: ┌──┬──────┬──────────┬───────┬────┐ │編號│ 專利型號 │ 新型專利名稱 │ 專利權期間 │專利權人│ ├──┼──────┼──────────┼───────┼────┤ │ 1 │第46175號 │可附裝於香煙包之點火│78年5月21日至 │張領辰 │ │ │ │裝置 │88年5月20日 │ │ ├──┼──────┼──────────┼───────┼────┤ │ 2 │第84886號 │粉末自動送料機 │82年8月21日至 │張領辰 │ │ │ │ │92年8月20日 │ │ ├──┼──────┼──────────┼───────┼────┤ │ 3 │第108060號 │焚化爐結構 │84年11月11日至│張領辰 │ │ │ │ │96年5月4日 │ │ ├──┼──────┼──────────┼───────┼────┤ │ 4 │第135585號 │污水處理之連續式自動│87年4月21日至 │張領辰 │ │ │ │洗砂結構 │97年12月15日 │ │ ├──┼──────┼──────────┼───────┼────┤ │ 5 │第137284號 │污水處理之連續式自動│87年6月21日至 │張領辰 │ │ │ │反洗砂濾機 │98年1月23日 │ │ ├──┼──────┼──────────┼───────┼────┤ │ 6 │第158597號 │輸送帶結構改良 │89年1月11日至 │張領辰 │ │ │ │ │100年1月14日 │ │ ├──┼──────┼──────────┼───────┼────┤ │ 7 │第221334號 │一種可提高水泥結構強│90年12月1日至 │張領辰 │ │ │ │度之結構 │101年5月10日 │ │ ├──┼──────┼──────────┼───────┼────┤ │ 8 │第M264010號 │兼具粉碎功能之送料螺│94年5月11日至 │張領辰 │ │ │ │旋桿改良結構。 │103年6月1日 │ │ ├──┼──────┼──────────┼───────┼────┤ │ 9 │第M264020號 │旋轉式物料過濾機 │同上。 │張領辰 │ ├──┼──────┼──────────┼───────┼────┤ │ 10 │第M264265號 │輸送帶之改良結構 │同上。 │張領辰 │ │ │ │ │ │徐菊湘 │ ├──┼──────┼──────────┼───────┼────┤ │ 11 │第M264298號 │散漿機 │同上。 │張領辰 │ ├──┼──────┼──────────┼───────┼────┤ │ 12 │第M264299號 │散漿機之過濾結構 │同上。 │張領辰 │ └──┴──────┴──────────┴───────┴────┘ 附表四: ┌──┬─────────────────┬──────────┐ │編號│ 偽造之私文書 │偽造之印文或署押 │ ├──┼─────────────────┼──────────┤ │ 一 │98年9月24日久和順公司股東臨時會議 │宋源和之印文1枚 │ │ │事錄1份 │ │ ├──┼─────────────────┼──────────┤ │ 二 │98年9月24日董事會議事錄及董事會簽 │宋源和、陳建謁之署押│ │ │到簿1份 │各1枚 │ ├──┼─────────────────┼──────────┤ │ 三 │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3份 │宋源和、陳建謁及陳登│ │ │ │茂之署押各1枚 │ └──┴─────────────────┴──────────┘ 附件一:證據清單 ┌────┬────────────────────────┐ │犯罪事實│ 證 據 清 單 │ ├────┼────────────────────────┤ │犯罪事實│㈠告訴人陳登茂97年6月25日偵訊筆錄(卷一第154、 │ │二㈠ │ 155頁);97年10月7日偵訊筆錄(卷三第80至81頁)│ │ │ ;99年4月22日偵訊筆錄(卷八第25至27頁);100 │ │ │ 年6 月23日偵訊筆錄(偵字第2827號卷第19、20頁)│ │ │ ;101年3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7至8頁│ │ │ );101年4月30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29 │ │ │ 頁背面);102年3月1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 │ │ 第146頁);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 │ │ │ 第54頁背面) │ │ │㈡證人葉純君97年5月16日偵訊筆錄(卷一第99至101頁│ │ │ );97年6月25日偵訊筆錄(卷一第155、157頁); │ │ │ 99年4月22日偵訊筆錄(卷八第26、27頁) │ │ │㈢證人徐渢濱97年5月16日偵訊筆錄(卷一第99至101頁│ │ │ );97年6月25日偵訊筆錄(卷一第154、155頁) │ │ │㈣證人陳建謁97年10月7日偵訊筆錄(卷三第81至82頁 │ │ │ );99年4月22日偵訊筆錄(卷八第23頁);101年3 │ │ │ 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7頁背面、8頁)│ │ │㈤久和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陳登茂股東入股承諾書(卷│ │ │ 一第9頁) │ │ │㈥告訴人陳登茂匯款及往來明細表(卷一第10頁) │ │ │㈦久和順公司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帳號:47│ │ │ 000000000號)(卷一第17至18頁) │ │ │㈧專利M264298散漿機、M264299散漿機之過濾結構、 │ │ │ M275028比重分選機運作實際情況說明文件及照片( │ │ │ 卷三第5至9頁) │ │ │㈨久和順公司經濟部工廠登記證、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 │ │ (卷三第118、119頁) │ │ │㈩久和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計劃說明書及部分內容│ │ │ (卷三第87至92頁,卷十五) │ │ │證人金利達、呂勝陵、陳慶成陳述狀(卷三第121至 │ │ │ 126 頁) │ │ │台灣區機器工業同業公會97年10月20日台區機會業字│ │ │ 第97286號函及所附機械設備鑑定報告書(卷四第2至│ │ │ 37頁) │ │ │SPP組裝式廢棄物處理規劃書(卷十六)(第1至4、 │ │ │ 21至24、42至47頁) │ │ │SPPⅡ分期投資設廠費用支出表總額及每月支出、收 │ │ │ 入獲利表(卷十第152頁) │ │ │久和順公司96年10月10日重大董監事會議紀錄封面及│ │ │ 第2頁影本(卷五第224至225頁) │ │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專利證書(新型第46175號)(交 │ │ │ 查字第272號卷第105頁) │ ├────┼────────────────────────┤ │犯罪事實│㈠證人徐渢濱97年5月16日偵訊筆錄(卷一第103頁);│ │二㈡ │ 97年6月25日偵訊筆錄(卷一第155頁);99年5月13 │ │ │ 日偵訊筆錄(卷八第101、102頁) │ │ │㈡證人葉純君97年5月16日偵訊筆錄(卷一第103頁);│ │ │ 97 年6月25日偵訊筆錄(卷一第155頁);97年10月7│ │ │ 日偵訊筆錄(卷三第82頁);98年5月5日偵訊筆錄(│ │ │ 卷四第61頁);99年5月13日偵訊筆錄(卷八第101、│ │ │ 102頁) │ │ │㈢證人葉瑞祥98年6月5日偵訊筆錄(卷五第12頁) │ │ │㈣證人即龍欣企業社負責人陳錦泉99年4月22日偵訊筆 │ │ │ 錄(卷八第28至31頁) │ │ │㈤證人即毅桐公司負責人游崴智99年4月22日偵訊筆錄 │ │ │ (卷八第30、31頁) │ │ │㈥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公司金額明│ │ │ 細(卷二第5頁) │ │ │㈦轉帳傳票影本4紙(94年7月15日、94年8月12日、94 │ │ │ 年8月30日、94年9月16日支票)(卷二第6至9頁) │ │ │㈧第一銀行和美分行票號VB0000000、VB0000000至VB40│ │ │ 09709號支票影本(卷二第10至12頁) │ │ │㈨久和順公司與鐶炬公司合約書影本(94年8月22日) │ │ │ (卷二第101至110頁) │ │ │㈩鐶炬主機設備訂金1706萬付款明細說明及第一銀行存│ │ │ 摺影本資料(卷五第153、156頁) │ │ │久鼎機械(股)有限公司報價單及產品介紹資料(卷│ │ │ 五第227至238頁) │ │ │徐菊湘所製作環炬公司與龍欣企業社及毅桐機械公司│ │ │ 工程合約明細表(卷五第239、240頁) │ │ │鐶炬公司與龍欣企業社合約書(散漿機)(卷五第24│ │ │ 1至243頁) │ │ │鐶炬公司與毅桐公司買賣契約書(比重分選機)、 │ │ │ 毅桐公司報價單(卷五第244至246頁) │ │ │鐶炬公司所開立買受人為久和順公司之統一發票2紙 │ │ │ (卷六第170頁) │ │ │第一商業銀行和美分行99年2月25日一和美字第00020│ │ │ 號函及所附久和順公司所簽發之4張兌現支票影像檔 │ │ │ (票號VB0000000、VB0000000~VB0000000號)(卷 │ │ │ 七第37至45頁)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和美分行99年4月29日合金和存字 │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張鳳嬌帳戶(帳號00000000│ │ │ 20378號)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與交易明細表(卷八 │ │ │ 第80至84頁) │ │ │第一商業銀行和美分行101年11月13日一和美字第001│ │ │ 10號及所附久和順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 │ │ │ 開戶資料暨94年至96年間之帳戶交易明細(交查字第│ │ │ 86號卷第32至36頁) │ ├────┼────────────────────────┤ │犯罪事實│㈠告訴人宋源和97年5月16日偵訊筆錄(卷一第100頁)│ │二㈢ │ ;99年5月13日偵訊筆錄(卷八第107至108頁);100│ │ │ 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偵字第2827號卷第19頁);101│ │ │ 年3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8頁);102 │ │ │ 年1月31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139頁背面 │ │ │ 、140頁);102年10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146號│ │ │ 卷第34頁背面、35頁);10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 │ │ (本院卷一第55頁) │ │ │㈡告訴人陳登茂97年10月7日偵訊筆錄(卷三第80頁) │ │ │ ;99年5月13日偵訊筆錄(卷八第107至108頁);102│ │ │ 年1月31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139頁背面 │ │ │ );102年10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146號卷第34 │ │ │ 頁背面至35頁) │ │ │㈢告訴人宋源和匯款明細表(卷一第12頁) │ │ │㈣告訴人宋源和台中商銀、第一銀行匯款單及臺中商銀│ │ │ 埔里分行支票影本(卷一第14至16頁) │ │ │㈤久和順公司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帳號: │ │ │ 000000000000號)(卷一第27至29頁) │ │ │㈥臺灣銀行鹿港分行98年9月10日鹿港營字第000000000│ │ │ 11號函及所附久和順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表(卷六第53至56、72頁) │ │ │㈦久和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計劃說明書及部分內容│ │ │ (卷三第87至92頁,卷十五) │ │ │㈧專利M264298散漿機、M264299散漿機之過濾結構、 │ │ │ M275028比重分選機運作實際情況說明文件及照片( │ │ │ 卷三第5至9頁) │ │ │㈨久和順公司經濟部工廠登記證、再利用者登記檢核表│ │ │ (卷三第118、119頁) │ │ │㈩久和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營運計劃說明書及部分內容│ │ │ (卷三第87至92頁,卷十五) │ │ │證人金利達、呂勝陵、陳慶成陳述狀(卷三第121至 │ │ │ 126頁) │ │ │台灣區機器工業同業公會97年10月20日台區機會業字│ │ │ 第97286號函及所附機械設備鑑定報告書(卷四第2至│ │ │ 37 頁) │ │ │SPP組裝式廢棄物處理規劃書(卷十六)(第1至4、 │ │ │ 21至24、42至47頁) │ │ │久和順公司96年10月10日重大董監事會議紀錄封面及│ │ │ 第2頁影本(卷五第224至225頁) │ │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專利證書(新型第46175號)(交 │ │ │ 查字第272號卷第105頁) │ ├────┼────────────────────────┤ │犯罪事實│㈠證人陳登茂99年5月13日偵訊筆錄(卷八第105頁);│ │二㈣ │ 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4頁 ) │ │ │㈡證人葉純君97年5月16日偵訊筆錄(卷一第101至104 │ │ │ 頁);98年5月5日偵訊筆錄(卷四第57至58頁);98│ │ │ 年6月5日偵訊筆錄(卷五第10、11頁);99年5月13 │ │ │ 日偵訊筆錄(卷八第103至106頁);99年5月24日偵 │ │ │ 訊筆錄(卷十第10、13頁) │ │ │㈢證人徐渢濱97年5月16日偵訊筆錄(卷一第103頁);│ │ │ 97 年6月4日偵訊筆錄(卷一第141頁);98年5月5日│ │ │ 偵訊筆錄(卷四第57、58、60至61頁);98年6月5日│ │ │ 偵訊筆錄(卷五第12至13頁);99年5月13日偵訊筆 │ │ │ 錄(卷八第103至105頁);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 │ │ │ 卷十第10至11、15頁) │ │ │㈣證人陳隆輝98年5月5日偵訊筆錄(卷四第54、55、58│ │ │ 頁) │ │ │㈤證人葉瑞祥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3頁) │ │ │㈥證人陳建謁99年5月13日偵訊筆錄(卷八第105頁);│ │ │ 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3至14頁) │ │ │㈦張領辰與久和順公司94年9月29日專利權合作契約書 │ │ │ (含支付專利移轉權利金支票影本)(卷一第59至74│ │ │ 頁) │ │ │㈧中華民國專利證書新型第221334號(專利權人:陳隆│ │ │ 輝,94.8.12)(卷三第54頁) │ │ │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4年8月23日(94)智專一(一) │ │ │ 13017字第09420774630號函及專利證書、專利權讓與│ │ │ 登記申請書(卷三第55至59頁) │ │ │㈩張領辰、陳隆輝94年1月13日、96年2月10日協議書(│ │ │ 卷四第74至82頁) │ │ │張領辰與徐渢鑌95年4月11日協議書(卷四第83頁) │ ├────┼────────────────────────┤ │犯罪事實│㈠被告張領辰;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4至15 │ │二㈤ │ 頁) │ │ │㈡告訴人陳登茂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5頁) │ │ │ ;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4頁);101年4 月│ │ │ 30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30頁) │ │ │㈢證人陳保翰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3至15頁 │ │ │ ) │ │ │㈣證人陳建謁98年5月5日偵訊筆錄(卷四第57頁);99│ │ │ 年5月13日偵訊筆錄(卷八第102、105頁);101 年6│ │ │ 月7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110-9頁背面) │ │ │㈤證人葉純君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4、15頁 │ │ │ );98年7月7日偵訊筆錄(卷五第128頁) │ │ │㈥證人徐渢鑌99年5月13日偵訊筆錄(卷八第102頁) │ │ │㈦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領辰詐取久和順公司金額明│ │ │ 細(卷二第13頁) │ │ │㈧95年4月24日轉帳傳票、支出證明單(卷二第14至15 │ │ │ 頁) │ │ │㈨久和順公司與鐶炬公司合約書影本(94年8月22日) │ │ │ (卷二第101至110頁) │ │ │㈩95年4月11日95年4月11日被告張領辰與徐渢鑌協議書│ │ │ (卷四第83頁) │ │ │第一商業銀行和美分行101年11月13日一和美字第001│ │ │ 10號函及所附久和順公司開戶資料暨94年至96年間帳│ │ │ 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號)(交查字第86號 │ │ │ 卷第32至35頁) │ ├────┼────────────────────────┤ │犯罪事實│㈠被告張領辰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3頁) │ │二㈥ │㈡告訴人陳登茂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4頁) │ │ │ ;101年4月30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30 頁│ │ │ ) │ │ │㈢證人徐渢濱99年5月13日偵訊筆錄(卷八第105至106 │ │ │ 頁) │ │ │㈣證人葉純君99年5月13日偵訊筆錄(卷八第105至106 │ │ │ 頁) │ │ │㈤證人葉瑞祥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3頁) │ │ │㈥證人陳保翰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9、20頁 │ │ │ );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3至94頁);101│ │ │ 年6月7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110- 9頁背 │ │ │ 面) │ │ │㈦證人陳建謁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9、20頁 │ │ │ );101年6月7日偵訊筆錄(交查字272號卷第110-9 │ │ │ 頁背面) │ │ │㈧證人即毅桐公司負責人游崴智101年6月22日偵訊筆錄│ │ │ (交查字第272號卷第121頁) │ │ │㈨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公司金額明│ │ │ 細(卷二第13頁) │ │ │㈩95年4月24日轉帳傳票、第一銀行和美分行票號 │ │ │ VB0000000號支票影本(卷二第16、17頁) │ │ │久和順公司與鐶炬公司合約書影本(94年8月22日) │ │ │ (卷二第101至110頁) │ │ │95年4月11日協議書(卷四第83頁) │ │ │第一商業銀行和美分行99年6月9日一和美字第00084 │ │ │ 號函及所附第一銀行和美分行票號VB0000000號支票 │ │ │ 兌現資料(卷十第72至74頁) │ │ │第一商業銀行和美分行101年11月13日一和美字第001│ │ │ 10號函及所附久和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戶資料暨│ │ │ 94年至96年間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號) │ │ │ (交查字第86號卷第32至36頁) │ ├────┼────────────────────────┤ │犯罪事實│㈠被告張領辰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7頁) │ │二㈦ │㈡被告徐菊湘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6頁) │ │ │㈢證人陳保翰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5至96頁 │ │ │ );102年10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146號卷第35 │ │ │ 頁) │ │ │㈣告訴人陳登茂101年4月30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 │ │ │ 號卷第30頁) │ │ │㈤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細│ │ │ (卷二第23頁) │ │ │㈥95年4月25日轉帳傳票及支出證明單(卷二第26、27 │ │ │ 頁) │ │ │㈦久和順公司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帳號: │ │ │ 000000000000號)(卷一第27頁) │ │ │㈧久和順公司與鐶炬公司合約書影本(94年8月22日) │ │ │ (卷二第101至110頁) │ │ │㈨臺灣銀行鹿港分行99年2月26日鹿港營字第000000000│ │ │ 41號函及所附久和順公司臺灣銀行帳戶(帳號:1430│ │ │ 00000000號)取款憑條、匯出匯款用紙影本(卷七第│ │ │ 28至30頁) │ ├────┼────────────────────────┤ │犯罪事實│㈠證人陳建謁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6頁) │ │二㈧ │㈡證人即明嘉公司實際負責人洪裕發99年8月11日偵訊 │ │ │ 筆錄(卷十一第96至97頁) │ │ │㈢證人陳保翰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7頁) │ │ │㈣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細│ │ │ (卷二第18頁) │ │ │㈤95年4月27日轉帳傳票、支出證明單及第一銀行和美 │ │ │ 分行票號VB0000000、WA0000000號支票影本(卷二第│ │ │ 19至22頁) │ │ │㈥久和順公司與鐶炬公司合約書影本(94年8月22日) │ │ │ (卷二第101至110頁) │ │ │㈦收據(立書人:全泰興鐵業有限公司、張建文、徐渢│ │ │ 鑌)及所附票號VB0000000票支票影本(卷五第215至│ │ │ 216頁) │ │ │㈧第一商業銀行和美分行99年3月5日一和美字第00023 │ │ │ 號函及所附久和順公司所開立票號WA0000000、VB400│ │ │ 9782號支票兌現影像檔(卷七第48至52頁) │ ├────┼────────────────────────┤ │犯罪事實│㈠被告張領辰98年7月7日偵訊筆錄(卷五第126頁); │ │二㈨ │ 99年4月22日偵訊筆錄(卷八第32至33頁);100年8 │ │ │ 月22日偵訊筆錄(偵字第2827號卷第42頁) │ │ │㈡告訴人陳登茂101年4月30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 │ │ │ 號卷第31頁) │ │ │㈢告訴人宋源和101年4月30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 │ │ │ 號卷第31頁) │ │ │㈣證人即源祥企業社實際負責人林川源98年7月7日偵訊│ │ │ 筆錄(卷五第125至126頁) │ │ │㈤證人即漢昌公司負責人黃佳楠99年4月22日偵訊筆錄 │ │ │ (卷八第31至32頁) │ │ │㈥證人陳建謁99年4月22日偵訊筆錄(卷八第32、33頁 │ │ │ );101年4月30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卷第30頁 │ │ │ );101年6月7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110-│ │ │ 9 頁) │ │ │㈦證人陳保翰101年6月7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 │ │ │ 卷第110-9頁) │ │ │㈧久和順公司分類帳(卷五第76至77頁) │ │ │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漢昌有限公司)(卷五第89-1頁)│ │ │㈩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源祥企業社)(卷五第93頁)│ │ │久和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於比重分選機(E槽)、塑膜 │ │ │ 選別機(H槽)音波式散漿機(F槽)付出款項表(卷五第│ │ │ 159至160頁) │ │ │漢昌有限公司控制系統承攬合約(95年5月22日、95 │ │ │ 年6月2日各1份)及出貨單、對帳單、支票與統一發 │ │ │ 票影本(卷五第161至192頁) │ │ │久和順公司與源祥買賣合約書1份及請款單、支票、 │ │ │ 統一發票影本各2份(卷五第193至201頁) │ ├────┼────────────────────────┤ │犯罪事實│㈠被告張領辰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7頁) │ │二㈩ │㈡證人黃貴梅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7頁) │ │ │㈢證人陳保翰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7頁) │ │ │㈣證人洪裕發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3至94 │ │ │ 頁) │ │ │㈤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細│ │ │ (卷二第23頁) │ │ │㈥95年6月29日轉帳傳票(卷二第28頁) │ │ │㈦久和順公司與鐶炬公司合約書影本(94年8月22日) │ │ │ (卷二第101至110頁) │ │ │㈧95年6月29日支出證明單(卷六第141頁) │ │ │㈨久和順公司臺灣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帳號:14│ │ │ 0000000000號)(卷一第27、28頁背面) │ ├────┼────────────────────────┤ │犯罪事實│㈠被告張領辰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8至99頁 │ │二 │ ) │ │ │㈡證人甘守訓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8頁) │ │ │㈢證人劉勝利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8至99頁 │ │ │ ) │ │ │㈣證人陳建謁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1頁) │ │ │ ;102年3月13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152 │ │ │ 頁) │ │ │㈤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細│ │ │ (卷二第23頁) │ │ │㈥95年7月5日支出證明單、95年7月6日轉帳傳票及臺灣│ │ │ 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P0000000號支票影本(卷二第29 │ │ │ 、30頁) │ │ │㈦久和順公司與鐶炬公司合約書影本(94年8月22日) │ │ │ (卷二第101至110頁) │ │ │㈧臺灣銀行鹿港分行99年3月4日鹿港營字第0000000005│ │ │ 1 號函及所附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P0000000號支 │ │ │ 票正反面影本(卷七第64、70頁) │ │ │㈨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竹北分行99年4月23日99竹北密字 │ │ │ 第610號函及所附甘守訓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 │ │ )開戶資料(卷八第72至73頁) │ ├────┼────────────────────────┤ │犯罪事實│㈠ 證人陳建謁97年5月23日偵訊筆錄(卷一第119頁) │ │二 │ ;101年3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8頁)│ │ │ ;101年6月7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110-8│ │ │ 頁背面) │ │ │㈡證人陳保翰102年10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146號 │ │ │ 卷第35頁);101年6月7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 │ │ │ 號卷第110-8頁背面) │ │ │㈢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細│ │ │ (卷二第23頁) │ │ │㈣95年8月1日支出證明單、95年8月3日轉帳傳票影本(│ │ │ 卷二第31、32頁) │ │ │㈤95年(月日未載)支出證明單(卷六第144頁) │ │ │㈥強竣公司統一發票(三聯式)影本(卷六第145頁) │ │ │㈦強竣環保能源有限公司登記資料(交查字第146號卷 │ │ │ 第45至52頁) │ │ │㈧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1年3月21日中區國稅彰縣│ │ │ 三字第1010004834號函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 │ (彙總;95年8月)與進銷項憑證細資料表(偵字第 │ │ │ 9797號卷第34頁、37頁背面、48頁背面) │ ├────┼────────────────────────┤ │犯罪事實│㈠被告張領辰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6至18頁 │ │二 │ ) │ │ │㈡告訴人陳登茂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7頁) │ │ │㈢證人顏慶鵬99年5月13日偵訊筆錄(卷八第106頁) │ │ │㈣證人朱宜南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6頁) │ │ │㈤證人陳建謁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6頁) │ │ │㈥證人陳保翰99年5月24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6至18頁 │ │ │ );102年3月13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152│ │ │ 頁背面) │ │ │㈦證人鍾國楨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4至95 │ │ │ 頁) │ │ │㈧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細│ │ │ (卷二第23頁) │ │ │㈨95年10月4日支出證明單、95年10月5日轉帳傳票、及│ │ │ 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P0000000至AP0000000號支票│ │ │ 影本3紙(卷二第33至35頁) │ │ │㈩久和順公司與鐶炬公司合約書影本(94年8月22日) │ │ │ (卷二第101至110頁) │ │ │久和順分類帳(卷五第45頁) │ │ │臺灣銀行鹿港分行99年3月4日鹿港營字第0000000005│ │ │ 1號函所附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P0000000至AP7020│ │ │ 216號支票明細及影本(卷七第64、71、72頁) │ │ │公司基本資料(億昇門窗股份有限公司)(卷八第66 │ │ │ 頁) │ │ │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行99年4月30日彰新營字第09900│ │ │ 1074號函及所附億昇門窗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 │ │ │ 0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卷八第67至69頁) │ │ │中興實業社公司資料(卷八第122頁) │ │ │煇騰公司基本資料(卷十一第69頁) │ ├────┼────────────────────────┤ │犯罪事實│㈠被告張領辰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00頁);│ │二 │ 100年8月22日偵訊筆錄(偵字第2827號卷第42頁);│ │ │ 101年6月22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第121頁)│ │ │㈡證人朱愛一98年6月5日偵訊筆錄(卷五第7至8頁) │ │ │㈢證人陳保翰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9至100頁│ │ │ );102年10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146號卷第35 │ │ │ 頁) │ │ │㈣證人王琳詒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99至100頁│ │ │ ) │ │ │㈤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細│ │ │ (卷二第23頁) │ │ │㈥95年10月31日支出證明單、轉帳傳票及臺灣銀行鹿港│ │ │ 分行票號AP0000000、AP0000000號支票影本(卷二第│ │ │ 36至38頁) │ │ │㈦朱愛一於95年10月31日出具之領據及臺灣銀行鹿港分│ │ │ 行票號AP0000000號支票影本、和解書(甲方張宗勝、│ │ │ 乙方朱愛一、95.10.05(卷五第32、33、36、37頁)│ │ │㈧通知書(立書人:朱愛一、95.11.09)(卷五第39頁│ │ │ ) │ │ │㈨臺灣銀行鹿港分行99年3月4日鹿港營字第0000000005│ │ │ 1 號函所附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P0000000、AP702│ │ │ 0273號支票影本及相關資料(卷七第64、65-1、70、│ │ │ 71頁) │ ├────┼────────────────────────┤ │犯罪事實│㈠被告張領辰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01頁);│ │二 │ 100年8月22日偵訊筆錄(偵字第2827號卷第42頁) │ │ │㈡證人朱愛一98年6月5日偵訊筆錄(卷五第7至8頁) │ │ │㈢證人陳保翰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00至101 │ │ │ 頁) │ │ │㈣證人王琳詒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00至101 │ │ │ 頁) │ │ │㈤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細│ │ │ (卷二第23、24頁) │ │ │㈥95年10月31日支出證明單、95年11月1日轉帳傳票及 │ │ │ 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P0000000、AP0000000至AP70│ │ │ 20282號支票影本8紙(卷一第45至50頁) │ │ │㈦久和順公司與鐶炬公司合約書影本(94年8月22日) │ │ │ (卷二第101至110頁) │ │ │㈧朱愛一於95年10月31日出具之領據及臺灣銀行鹿港分│ │ │ 行票號AP0000000、AP0000000至AP0000000號支票影 │ │ │ 本共8紙、和解書(甲方張宗勝、乙方朱愛一、95.10.│ │ │ 05)(卷五第32至37頁) │ │ │㈨96年9月17日支票簽收單及所附支票影本(票號:AP7│ │ │ 020277)與臺灣票據交換所台中市分所96年8月1日退│ │ │ 票理由單(卷五第40至42頁) │ │ │㈩臺灣銀行鹿港分行99年3月4日鹿港營字第0000000005│ │ │ 1號函所附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P0000000、AP7020│ │ │ 276號支票影本(卷七第64、73頁) │ ├────┼────────────────────────┤ │犯罪事實│㈠被告張領辰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03頁) │ │二 │㈡證人陳保翰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02至103 │ │ │ 頁);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87頁) │ │ │㈢證人王琳詒99年6月23日偵訊筆錄(卷十第102頁);│ │ │ 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87至88頁) │ │ │㈣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細│ │ │ (卷二第23頁) │ │ │㈤96年1月23日轉帳傳票、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P703│ │ │ 0847號支票影本(卷二第46、47頁) │ │ │㈥久和順公司與鐶炬公司合約書影本(94年8月22日) │ │ │ (卷二第101至110頁) │ │ │㈦久和順公司分類帳(卷五第45頁) │ │ │㈧臺灣銀行鹿港分行99年3月4日鹿港營字第0000000005│ │ │ 1號函所附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P0000000號支票影│ │ │ 本(卷七第64、74頁) │ ├────┼────────────────────────┤ │犯罪事實│㈠證人陳建謁98年5月5日偵訊筆錄(卷四第61頁) │ │二 │㈡證人葉純君98年7月7日偵訊筆錄(卷五第128頁) │ │ │㈢證人陳保翰98年6月5日偵訊筆錄(卷五第14至15頁)│ │ │ ;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88、89頁) │ │ │㈣證人陳隆輝98年5月5日偵訊筆錄(卷四第55頁) │ │ │㈤證人黃義彬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88至89 │ │ │ 頁) │ │ │㈥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細│ │ │ (卷二第23、24頁) │ │ │㈦久和順公司與鐶炬公司合約書影本(94年8月22日) │ │ │ (卷二第101至110頁) │ │ │㈧96年2月10日支出證明單、96年2月27日轉帳傳票影本│ │ │ 及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N0000000至AN0000000支票│ │ │ 影本5紙(卷一第51至54頁) │ │ │㈨久和順分類帳(卷五第45頁) │ │ │㈩本院96年度促字第28142號支付命令、支付命令聲請 │ │ │ 狀(債權人:黃義彬、債務人:久和順公司、張宗勝│ │ │ )(卷六第123至125頁) │ │ │96年2月10日張領辰與陳隆輝協議書及所附本票與票 │ │ │ 號AN0000000至AN0000000號支票影本(卷四第78至82│ │ │ 頁) │ │ │臺灣銀行鹿港分行99年3月4日鹿港營字第0000000005│ │ │ 1號函所附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N0000000、AN6700│ │ │ 644號支票正反面影本及票號AN0000000、AN0000000 │ │ │ 、AN0000000號退票理由單(卷七第64、76、80、81 │ │ │ 頁) │ ├────┼────────────────────────┤ │犯罪事實│㈠證人陳保翰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89頁) │ │二 │㈡證人王琳詒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89頁) │ │ │㈢證人王義彬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89頁) │ │ │㈣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細│ │ │ (卷二第23頁) │ │ │㈤96年3月31日支出證明單、96年4月2日轉帳傳票及臺 │ │ │ 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N0000000至AN0000000號支票影│ │ │ 本3紙(卷二第53至55頁) │ │ │㈥久和順分類帳(卷五第46頁) │ │ │㈦臺灣銀行鹿港分行99年3月4日鹿港營字第0000000005│ │ │ 1號函及所附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N0000000至AN67│ │ │ 00695號支票影本及相關資料(卷七第64、74、75頁 │ │ │ ) │ │ │㈧玉山銀行個人金融事業處99年6月7日玉山個(服)字│ │ │ 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黃義彬帳戶(帳號:040696│ │ │ 0000000號)開戶資料(卷十第69頁) │ │ │㈨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98年6月29日一營字第00318號函│ │ │ 所附張鳳嬌帳戶(帳號:00000000000號)交易往來 │ │ │ 明細表(卷五98至100頁) │ ├────┼────────────────────────┤ │犯罪事實│㈠證人陳保翰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0頁) │ │二 │㈡證人王琳詒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0頁) │ │ │㈢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公司金額明│ │ │ 細(卷二第23頁) │ │ │㈣96年4月13日支出證明單、轉帳傳票及臺灣銀行匯出 │ │ │ 匯款回條聯(卷二第56、57頁) │ │ │㈤久和順公司分類帳(卷五第46頁) │ │ │㈥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行98年9月16 │ │ │ 日渣打商銀金陵字第09800368號函及所附劉禮城帳戶│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卷六第77至│ │ │ 79頁) │ ├────┼────────────────────────┤ │犯罪事實│㈠證人陳建謁98年5月5日偵訊筆錄(卷四第56頁) │ │二 │㈡證人陳保翰98年6月5日偵訊筆錄(卷五第14至15頁)│ │ │ ;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1頁) │ │ │㈢證人王琳詒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1至92 │ │ │ 頁) │ │ │㈣證人鍾國楨即煇騰公司財務人員99年8月11日偵訊筆 │ │ │ 錄(卷十一第92頁) │ │ │㈤證人陳隆輝98年5月5日偵訊筆錄(卷四第55頁) │ │ │㈥96年4月19日轉帳傳票、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N670│ │ │ 0696至AN0000000號支票影本5紙(卷一第55至58頁)│ │ │㈦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細│ │ │ (卷二第24頁) │ │ │㈧96年2月10日張領辰與陳隆輝協議書及所附本票與票 │ │ │ 號AN0000000至AN0000000號支票影本(卷四第78至82│ │ │ 頁) │ │ │㈨臺灣銀行鹿港分行99年3月4日鹿港營字第0000000005│ │ │ 1 號函所附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N0000000至 │ │ │ AN0000000號支票影本,及票號AN0000000號銀行註銷│ │ │ 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贖回退票申請單(卷七第64、77 │ │ │ 、78、79頁) │ │ │㈩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N0000000號支票影本及退票 │ │ │ 理由單(卷十一第109、110頁) │ │ │94年1月30日到期日本票(票號172263號)影本(卷 │ │ │ 十一第111頁) │ │ │本院97年度司促字第4762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影│ │ │ 本(卷十一第112至118頁) │ │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99年8月12日北市五信社石字 │ │ │ 第82號函及所附廖秋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 │ │ 號、新帳號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資料(卷 │ │ │ 十二第42至44頁) │ ├────┼────────────────────────┤ │犯罪事實│㈠證人陳保翰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3頁) │ │二 │ ;102年10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146號卷第35頁 │ │ │ ) │ │ │㈡證人王琳詒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3頁) │ │ │㈢96年5月24日轉帳傳票(卷五第29頁) │ │ │㈣96年5月24日林紅聯領款簽收單(卷五第30至31頁) │ │ │㈤臺灣銀行鹿港分行99年3月4日鹿港營字第0000000005│ │ │ 1號函所附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B0000000支票影本│ │ │ 、AB0000000號支票退票理由單(卷七第64、77、82 │ │ │ 頁) │ │ │㈥臺中商業銀行總行99年8月12日中業管字第000000000│ │ │ 52號函及所附林紅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 │ │ 開戶資料與交易明細(卷十一第125至127頁) │ ├────┼────────────────────────┤ │犯罪事實│㈠證人陳保翰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5頁) │ │ │㈡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 │ │ │ 細(卷二第24、25頁) │ │ │㈢96年8月8日轉帳傳票(卷二第62頁) │ │ │㈣本院96年度促字第28142號支付命令及所附黃義彬聲 │ │ │ 請狀(卷六第123至125頁) │ │ │㈤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B0000000至AB0000000號支票│ │ │ 影本、張領辰領款簽收單(卷六第153、154頁) │ │ │㈥臺灣銀行鹿港分行99年3月4日鹿港營字第0000000005│ │ │ 1 號函所附臺灣銀行鹿港分行票號AB0000000號支票 │ │ │ 影本、票號AB0000000、AB0000000號退票理由單及票│ │ │ 號AN0000000號銀行註銷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贖回退票 │ │ │ 申請單及相關資料(卷七第64、78-1、79、81、82頁│ │ │ ) │ ├────┼────────────────────────┤ │犯罪事實│㈠告訴人陳登茂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5至 │ │二 │ 96頁);102年1月31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272號卷 │ │ │ 第140頁) │ │ │㈡證人陳保翰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5頁) │ │ │㈢證人王琳詒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5頁) │ │ │㈣證人黃義彬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6頁) │ │ │㈤證人陳建謁99年8月11日偵訊筆錄(卷十一第97頁) │ │ │㈥告訴人陳登茂整理被告張宗勝詐取久和順司金額明細│ │ │ (卷二第24頁) │ │ │㈦96年9月19日轉帳傳票、支出證明單、黃義彬出具收 │ │ │ 據(卷二第63、64頁) │ ├────┼────────────────────────┤ │犯罪事實│㈠被告張領辰98年5月5日偵訊筆錄(卷四第60頁) │ │二 │㈡證人朱愛一98年6月5日偵訊筆錄(卷五第7至9頁) │ │ │㈢證人洪奇福98年5月5日偵訊筆錄(卷四第58至60頁)│ │ │㈣證人陳建謁98年5月5日偵訊筆錄(卷四第59、60頁)│ │ │㈤買賣合約書影本(買方:久和順公司、賣方:鴻奇福│ │ │ 企業有限公司)(卷二第65頁) │ │ │㈥復華銀行大甲分行票號AD0000000、AD0000000號支票│ │ │ 影本(卷四第113、114頁) │ │ │㈦刑事更正陳述狀(陳建謁、98.05.27)(卷五第28頁)│ │ │㈧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行98年6月16日元 │ │ │ 甲字第0980000889號函及所附支票兌現資料影本:曾│ │ │ 志清(卷五第105至109頁) │ │ │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98年7月14日 │ │ │ 渣打商銀營業字第09800197號函所附曾志清開戶(原│ │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資料(卷六第84至85頁) │ ├────┼────────────────────────┤ │犯罪事實│㈠被告趙桂民102年9月12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146號 │ │三 │ 卷第28頁背面) │ │ │㈡告訴人陳登茂102年10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146 │ │ │ 號卷第34頁背面) │ │ │㈢告訴人宋源和102年10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146 │ │ │ 號卷第34頁背面) │ │ │㈣證人陳建謁102年10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146號 │ │ │ 卷第34頁背面) │ │ │㈤證人陳保翰102年10月8日偵訊筆錄(交查字第146號 │ │ │ 卷第34頁背面) │ │ │㈥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文書(見卷十四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 │ 登記案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