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3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 告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原 告 統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村隆郎 上列三原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于軒律師 被 告 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茂嘉 被 告 魏應充 常梅峯 楊振益 曾明 蔡俊勇 魏應州 魏應交 魏應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魏應充、常梅峯、陳茂嘉、楊振益、曾啟明、蔡俊勇等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以103年度矚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其附帶民事訴訟本應駁回原告 之訴,茲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此有原告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於103年12月18日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在卷可稽,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另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頂立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部分,另由本院判決駁回)。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