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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吳永梁朱政坤呂美玲

原告
凡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福
被告
游文亨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03年度訴緝字第48號、91年度訴緝字第28號、90年度訴字第2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90年度附民字第30號、91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文亨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以103年度訴緝字第48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是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朱政坤

法 官 呂美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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