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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吳永梁朱政坤呂美玲
  • 法定代理人
    陳德福

  • 原告
    凡興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游文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凡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福 被   告 游文亨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03年度訴緝字第48號、91年度訴 緝字第28號、90年度訴字第2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90年度附民字第30號、91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文亨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8日以103年度訴緝字第48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 ,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是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朱政坤 法 官 呂美玲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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