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 原告
- 凡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福
- 被告
- 游文亨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03年度訴緝字第48號、91年度訴緝字第28號、90年度訴字第2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90年度附民字第30號、91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文亨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以103年度訴緝字第48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是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