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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
    葛永輝巫美蕙陳義忠
  • 法定代理人
    陳加勇、陳雅雯、陳春華

  • 原告
    陳煥庭陳柚廷
  • 被告
    曾錦定金元順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陳煥庭 兼法定代理 陳加勇 人 原   告 陳柚廷 兼法定代理 陳雅雯 人 被   告 曾錦定 被   告 金元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華 上列被告曾錦定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26號),經原告等對被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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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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