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414號
- 被告
- 林新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新發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新發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並於同年月25日之法定期間內經監所長官而向本院提出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有各該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件在卷可參。且上訴人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