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0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041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世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437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陳世雄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7行「000-000號1普通重型機車」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外,其餘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方式謀生,貪圖不法利益,所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顯然欠缺法治觀念,甚不足取;惟念其於偵查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竊得之財物業已發還被害人蕭朝嘉,被告人亦表示不願追究;暨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4377號
被 告 陳世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世雄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年度
交簡字第2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
6 月28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於104 年3 月19日凌晨1 時30分許,在彰化縣伸
港鄉○○村○○路000 ○00號「思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
,以自備之鑰匙徒手竊得劉明雄所有,為蕭朝嘉所使用之車
牌號碼000-000 號1 普通重型機車。嗣經蕭朝嘉發覺前開機
車失竊報警後,經警循線查獲,並扣得陳世雄所有之自備鑰
匙1 支。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陳世雄於偵訊中之自白,(2)被害人蕭朝
嘉於警詢之證述,(三)贓物認領保管單、彰化縣警察局車輛
尋獲電腦輸入單、蒐證及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相片共19
張附卷可稽及扣案之之自備鑰匙1支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
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且已執行完畢,其
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
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自備鑰匙1 支為
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供述明確,請依
刑法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8 日
檢 察 官 董 良 造
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