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4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林怡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43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緯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6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緯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李緯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3份及刑事簡易判決書、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6、7、8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至5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1 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2 年6 月5 日上午11時7 分許採尿回溯前4 日內之某時」外),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243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