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82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偉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7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偉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賴偉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刑事判決書8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除附表編號6 至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補充「臺北地檢101 年度偵字第10451 、13258 號、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74、119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134 、144 號」、附表編號6 至8 最後事實審法院欄均更正為「臺北地院」、附表編號9 罪名欄更正為「詐欺」、附表編號11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更正為「104.07.21 」外),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