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8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林怡君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82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偉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7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偉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賴偉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刑事判決書8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除附表編號6 至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補充「臺北地檢101 年度偵字第10451 、13258 號、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74、119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134 、144 號」、附表編號6 至8 最後事實審法院欄均更正為「臺北地院」、附表編號9 罪名欄更正為「詐欺」、附表編號11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更正為「104.07.21 」外),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82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