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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葉明松黃麗玲黃士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原告
朱美莉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被告
文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杏春
被告
張佑山
被告
吳坤木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8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黃士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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