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 原告
- 朱美莉
- 訴訟代理人
- 蔡慶文律師
- 被告
- 文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杏春
- 被告
- 張佑山
- 被告
- 吳坤木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逸群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681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