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1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楊金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交簡字第100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金樹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速偵字第10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金樹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嗣於同日凌晨2時3分許」更正為「嗣於同日凌晨1時45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金樹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騎乘機車,對其本人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皆具有高度之危險性,仍於酒醉程度為吐氣後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情形下騎乘重型機車上路,漠視自身及公眾通行道路之安全,行為實不可取;並考量其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為機車,危險性較低,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之程度、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且犯後坦承犯行,並未肇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曉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1078號被 告 楊金樹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埔心鄉○○村○○路00巷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金樹於民國104年4月11日23時30分許,在其經營位於彰化縣員林鎮○○街00號之「西海岸活蝦之家」,飲用高粱酒後,於翌(12)日凌晨1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自上揭處所離開,欲返回其位於彰化縣埔心鄉○○路00巷0號住處。嗣於同日凌晨2時3分許,途經彰化縣埔心 鄉中正路1段與武聖路口,為警攔查,經對楊金樹實施酒精 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1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楊金樹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在卷可佐,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 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檢察官 李毓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楹粢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