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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葉明松黃士瑋黃玉齡

原告
李進吉
被告
陳欽賜
被告
愛民衛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佳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陳欽賜所涉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04 年度交簡字第85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士瑋

               法   官 黃玉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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