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原 告 郭家昇 法定代理人 葉秀華 被 告 彭祥順 寶得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東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9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孟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