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陳德池吳芙如
  • 法定代理人
    葉秀華、黃東隆

  • 當事人
    郭家昇彭祥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原   告 郭家昇 法定代理人 葉秀華 被   告 彭祥順 寶得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東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9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孟瑜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