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德池吳芙如

原告
郭家昇
法定代理人
葉秀華
被告
彭祥順
被告
寶得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東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9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吳芙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孟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