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
- 原告
- 黃怡甄
- 原告
- 黃怡潔
- 原告
- 黃薪伃
-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 黃志坤
- 原告
- 張天賜
- 原告
- 黃寶錢
- 被告
- 黃慶興
- 被告
- 松易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進丁
上列被告黃慶興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
上列被告黃慶興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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