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 告 黃怡甄 黃怡潔 黃薪伃 原 告 兼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志坤 原 告 張天賜 黃寶錢 被 告 黃慶興 被 告 松易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進丁 上列被告黃慶興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張佳燉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書 記 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