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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
    紀佳良張佳燉簡佩珺
  • 法定代理人
    黃志坤、陳進丁

  • 原告
    黃怡甄張天賜
  • 被告
    黃慶興松易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原   告 黃怡甄 黃怡潔 黃薪伃 原 告 兼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志坤 原   告 張天賜 黃寶錢 被   告 黃慶興 被   告 松易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進丁 上列被告黃慶興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張佳燉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書  記  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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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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