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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紀佳良張佳燉簡佩珺

原告
黃怡甄
原告
黃怡潔
原告
黃薪伃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黃志坤
原告
張天賜
原告
黃寶錢
被告
黃慶興
被告
松易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進丁

上列被告黃慶興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張佳燉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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