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陳煥庭 兼法定代理 陳加勇 人 原 告 陳柚廷 兼法定代理 陳雅雯 人 被 告 曾錦定 被 告 金元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華 上列被告曾錦定因過失傷害案件(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26號),經原告等對被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