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74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皓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815、6368、6369、6414、6654、6851、6852、7287、7452、7557 號),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癸○○(綽號芭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 二、案經庚○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洪祥熙訴由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及員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癸○○所犯之本案犯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上開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 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證據名稱及筆錄頁次」欄所列各該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均與犯罪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三、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將「門扇」、「牆垣」、「 其他安全設備」並列,所謂「門扇」專指門戶,應屬狹義指分隔住宅或建築物內外之間之出入口大門而言,而所謂「其他安全設備」,指門扇、牆垣以外,依通常觀念足認防盜之一切設備而言,如門鎖、窗戶等(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4168號判例、45年台上字第1443號判例、55年台上字第547號判 例意旨參照);且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所謂「毀」係指 毀壞,而所謂「越」則指越入、超越或踰越而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13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就附表編號12所為,係自被害人戊○○住處窗外防盜鐵窗欄杆之間隙,以手越入窗戶內竊取被害人置於窗邊之皮包,使該鐵窗及窗戶均失其防閑阻隔等效用,揆諸前揭說明,自該當踰越安全設備竊盜之加重構成要件。 四、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4至7、9至11、13、15、16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就編號3、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就編號12 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係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容有誤會);就編號14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 盜罪。被告上開12次普通竊盜犯行、2次竊盜未遂犯行、1次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犯行、1次侵入住宅犯行,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就附表編號3、8所示竊盜犯行,雖已著手竊盜行為之實施,惟尚未生竊取財物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 犯之刑減輕之。再被告就附表編號3、5所示二次竊盜犯行,於未經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向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塗厝派出所員警供明該次犯行而自首,並願意接受裁判,有被告警詢筆錄在卷可稽(偵字第6654號卷第16頁),核與自首之規定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就該二次犯行減輕其刑。另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固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該條規定雖不以行為人明知犯罪被害人為未滿18歲之人為要件,但仍以其行為時對於被害人之年齡有不確定之故意為必要。附表編號5所示被害人劉○○於被告為該 次竊盜犯行時雖為未滿18歲之少年,然該魚缸為方形魚缸,且置於普通辦公用桌上(偵字第6654號卷第26頁),則被告於竊取該魚缸時,客觀上應無法自該魚缸之外觀或置放位置預見該魚缸係未滿18歲之人所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稱:伊看不出該魚缸為大人或小孩所有等語(本院卷第51頁),是本案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明知該魚缸為未滿18歲之被害人所有或對此具有不確定故意,自無從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毒品、竊盜前科,素行非佳,且其正值青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一再伺機竊取被害人財物,全無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甚更以侵入住宅或踰越安全設備之方法為之,嚴重影響社會安寧秩序與被害人居住安全,惡性著實非輕;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損害,暨其自述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前 從事便利商店大夜班工作、月薪約2萬餘元之家庭生活狀況 ,及就所竊得物品返還被害人與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另被告持供附表編號3、4、7至9、15至16所示竊盜犯行所用之自備鑰匙,並非其所有,業據其供陳在卷(本院卷第53頁),復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咖啡色拖鞋1雙,係被告為附表編號6所示犯行偶然穿著之衣物(偵字第6851號卷第38至39頁照片),並非用以掩飾個人身分或使被害人難以辨識,與本案犯罪之能否實現並無直接關聯,爰不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 第25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 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蕙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佳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陳品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 起訴書附表事實 │被│ 證據名稱及筆錄頁次 │ 主 文 │ │號│(時間:民國; │害│ │ │ │ │ 金額:新臺幣) │人│ │ │ ├─┼──────────┼─┼───────────┼──────┤ │1 │癸○○於104年5月26日│黃│(偵字第5815號卷,於本│癸○○竊盜,│ │ │凌晨1時許,在彰化縣 │冏│編號內均稱偵卷,下同)│處有期徒刑肆│ │ │福興鄉福正路181巷14 │祿│1.被告於警詢、偵訊、本│月,如易科罰│ │ │號前,見黃炯祿所有之│ │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金,以新臺幣│ │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 │ 自白(偵卷第3頁背面 │壹仟元折算壹│ │ │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 │ 至4頁、53頁,本院卷 │日。 │ │ │即徒手竊取該車得手。│ │ 第43頁背面、50頁背面│ │ │ │ │ │ )。 │ │ │ │ │ │2.證人黃炯祿於警詢時之│ │ │ │ │ │ 證述(偵卷第5頁)。 │ │ │ │ │ │3.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卷│ │ │ │ │ │ 第8頁)。 │ │ │ │ │ │4.失竊機車照片3幀(偵 │ │ │ │ │ │ 卷第9至10頁)。 │ │ │ │ │ │5.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協尋│ │ │ │ │ │ 電腦輸入單(偵卷第11│ │ │ │ │ │ 頁)。 │ │ ├─┼──────────┼─┼───────────┼──────┤ │2 │癸○○於104年5月26日│柯│(偵字第6852號卷) │癸○○竊盜,│ │ │下午4時許,在彰化縣 │發│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處有期徒刑叁│ │ │伸港鄉○○路0號旁無 │ │ 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月,如易科罰│ │ │人居住之鐵皮貨櫃屋內│ │ 第43頁背面至44頁、50│金,以新臺幣│ │ │,徒手竊取庚○所有之│ │ 頁背面)。 │壹仟元折算壹│ │ │打地電鑽機(價值約3,│ │2.證人庚○於警詢時之證│日。 │ │ │800元)、攪拌機(價 │ │ 述(偵卷第19至20頁)│ │ │ │值約1,800元)各1支,│ │ 。 │ │ │ │得手後隨即離開現場。│ │3.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 │ │ │ │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 │ │ │ │ (偵卷第21頁)。 │ │ │ │ │ │4.失竊現場及攪拌機照片│ │ │ │ │ │ 7幀(偵卷第23至25頁 │ │ │ │ │ │ )。 │ │ ├─┼──────────┼─┼───────────┼──────┤ │3 │癸○○於104年5月27日│王│(偵字第6654號卷) │癸○○竊盜,│ │ │凌晨1時許,在彰化縣 │建│1.被告於警詢、偵訊、本│未遂,處有期│ │ │和美鎮興工路觀音大士│文│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徒刑貳月,如│ │ │宮廟前空地,以自備鑰│ │ 自白(偵卷第16、41頁│易科罰金,以│ │ │匙打開甲○○所有、車│ │ 背面,本院卷第43頁背│新臺幣壹仟元│ │ │牌號碼4252-NF號之自 │ │ 面、50頁背面)。 │折算壹日。 │ │ │用小客車車門欲竊取財│ │2.證人甲○○於警詢時之│ │ │ │物,惟見車內並無有價│ │ 證述(偵卷第21頁)。│ │ │ │值財物後,即行離去而│ │3.員警職務報告(偵卷第│ │ │ │未得逞。癸○○並於未│ │ 22頁)。 │ │ │ │經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 │4.行竊現場及自用小客車│ │ │ │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 │ 照片1幀(偵卷第27頁 │ │ │ │員警自首上開犯行並接│ │ 上方)。 │ │ │ │受裁判。 │ │5.監視器翻拍照片1幀( │ │ │ │ │ │ 偵卷第27頁下方)。 │ │ │ │ │ │6.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 │ │ │ │ │ 卷第35頁)。 │ │ ├─┼──────────┼─┼───────────┼──────┤ │4 │癸○○於104年5月27日│劉│(偵字第6654號卷) │癸○○竊盜,│ │ │凌晨2時許,在彰化縣 │永│1.被告於警詢、偵訊、本│處有期徒刑肆│ │ │和美鎮湖北路131巷74 │祿│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月,如易科罰│ │ │號,以自備鑰匙竊取劉│ │ 自白(偵卷第15頁背面│金,以新臺幣│ │ │永祿所有、車牌號碼00│ │ 至16、41頁背面,本院│壹仟元折算壹│ │ │8-927號之普通重型機 │ │ 卷第43頁背面、50頁背│日。 │ │ │車得手。 │ │ 面至51頁)。 │ │ │ │ │ │2.證人子○○於警詢時之│ │ │ │ │ │ 證述(偵卷第18頁)。│ │ │ │ │ │3.員警職務報告(偵卷第│ │ │ │ │ │ 22頁)。 │ │ │ │ │ │4.FQ8-927號機車失竊犯 │ │ │ │ │ │ 案過程現場圖(偵卷第│ │ │ │ │ │ 24頁)。 │ │ │ │ │ │5.機車尋獲現場位置照片│ │ │ │ │ │ 2幀(偵卷第31頁)。 │ │ │ │ │ │6.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 │ │ │ │ │ │ 細畫面報表(偵卷第32│ │ │ │ │ │ 頁)。 │ │ │ │ │ │7.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協尋│ │ │ │ │ │ 電腦輸入單(偵卷第33│ │ │ │ │ │ 頁)。 │ │ │ │ │ │8.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 │ │ │ │ │ 電腦輸入單(偵卷第34│ │ │ │ │ │ 頁)。 │ │ ├─┼──────────┼─┼───────────┼──────┤ │5 │癸○○於104年5月27日│劉│(偵字第6654號卷) │癸○○竊盜,│ │ │凌晨2時13分許,騎乘 │○│1.被告於警詢、偵訊、本│處有期徒刑貳│ │ │前開編號4所竊得之普 │○│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月,如易科罰│ │ │通重型機車,前往彰化│ │ 自白(偵卷第16、41頁│金,以新臺幣│ │ │縣和美鎮湖北路131巷 │ │ 背面,本院卷第43頁背│壹仟元折算壹│ │ │125弄74號旁無人居住 │ │ 面、51頁)。 │日。 │ │ │之貨櫃屋,並進入其內│ │2.證人劉○○於警詢時之│ │ │ │竊取劉○○(88年3月 │ │ 證述(偵卷第19至20頁│ │ │ │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 )。 │ │ │ │)所有之方形魚缸1個 │ │3.員警職務報告(偵卷第│ │ │ │(價值約1,000元)得 │ │ 22頁)。 │ │ │ │手。癸○○並於未經有│ │4.失竊現場照片1幀(偵 │ │ │ │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 │ 卷第26頁上方)。 │ │ │ │員發覺前,主動向員警│ │5.監視器翻拍照片7幀( │ │ │ │自首上開犯行並接受裁│ │ 偵卷第26頁下方、28至│ │ │ │判。 │ │ 30頁)。 │ │ ├─┼──────────┼─┼───────────┼──────┤ │6 │癸○○於104年6月5日 │姚│(偵字第6851號卷) │癸○○竊盜,│ │ │凌晨2時許,在彰化縣 │錫│1.被告於警詢、偵訊、本│處有期徒刑叁│ │ │和美鎮○○路0段000號│欽│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月,如易科罰│ │ │旁巷內,見己○○所有│ │ 自白(偵卷第15頁背面│金,以新臺幣│ │ │、停放於屋外之電動腳│ │ 、45頁背面,本院卷第│壹仟元折算壹│ │ │踏車鑰匙未拔,即徒手│ │ 43頁背面、51頁)。 │日。 │ │ │竊取該電動腳踏車(價│ │2.證人己○○於警詢時之│ │ │ │值約15,000元)得手。│ │ 證述(偵卷第17至18頁│ │ │ │ │ │ )。 │ │ │ │ │ │3.員警職務報告(偵卷第│ │ │ │ │ │ 23頁)。 │ │ │ │ │ │4.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卷│ │ │ │ │ │ 第32頁)。 │ │ │ │ │ │5.失竊現場照片1幀(偵 │ │ │ │ │ │ 卷第33頁上方)。 │ │ │ │ │ │6.現場遺留拖鞋照片5幀 │ │ │ │ │ │ (偵卷第33頁下方、38│ │ │ │ │ │ 至39頁)。 │ │ │ │ │ │7.電動腳踏車尋獲照片1 │ │ │ │ │ │ 幀(偵卷第34頁下方)│ │ │ │ │ │ 。 │ │ │ │ │ │8.監視器翻拍照片2幀( │ │ │ │ │ │ 偵卷第35頁)。 │ │ ├─┼──────────┼─┼───────────┼──────┤ │7 │癸○○於104年6月5日 │洪│(偵字第6851號卷) │癸○○竊盜,│ │ │凌晨2時30分許,騎乘 │美│1.被告於警詢、偵訊、本│處有期徒刑肆│ │ │前開編號6所竊得之電 │旭│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月,如易科罰│ │ │動腳踏車,前往彰化縣│ │ 自白(偵卷第16、45頁│金,以新臺幣│ │ │和美鎮和厝路2段770巷│ │ 背面,本院卷第43頁背│壹仟元折算壹│ │ │12弄10號辛○○住處騎│ │ 面、51頁背面)。 │日。 │ │ │樓前,以自備鑰匙竊取│ │2.證人辛○○於警詢時之│ │ │ │辛○○所有、車牌號碼│ │ 證述(偵卷第19至22頁│ │ │ │G3M-988號之普通重型 │ │ )。 │ │ │ │機車(價值約2至3萬元│ │3.員警職務報告(偵卷第│ │ │ │)得手。 │ │ 23頁)。 │ │ │ │ │ │4.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 │ │ │ │ │ 電腦輸入單(偵卷第25│ │ │ │ │ │ 至26頁)。 │ │ │ │ │ │5.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卷│ │ │ │ │ │ 第31頁)。 │ │ │ │ │ │6.失竊現場照片1幀(偵 │ │ │ │ │ │ 卷第34頁上方)。 │ │ │ │ │ │7.監視器翻拍照片3幀( │ │ │ │ │ │ 偵卷第36至37頁上方)│ │ │ │ │ │ 。 │ │ │ │ │ │8.機車尋獲照片1幀(偵 │ │ │ │ │ │ 卷第37頁下方)。 │ │ ├─┼──────────┼─┼───────────┼──────┤ │8 │癸○○於104年6月5日 │張│(偵字第6369號卷) │癸○○竊盜,│ │ │凌晨3時30分許,騎乘 │凱│1.被告於警詢、偵訊、本│未遂,處有期│ │ │另案所竊得之車牌號碼│翔│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徒刑叁月,如│ │ │KUN-669號普通重型機 │ │ 自白(偵卷第14頁背面│易科罰金,以│ │ │車,前至彰化縣和美鎮│ │ 、36頁背面,本院卷第│新臺幣壹仟元│ │ │和利路28號,以自備鑰│ │ 43頁背面、51頁背面)│折算壹日。 │ │ │匙著手竊取明華廣告社│ │ 。 │ │ │ │所有、由壬○○所管領│ │2.證人壬○○於警詢時之│ │ │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 │ 證述(偵卷第16至17頁│ │ │ │自小貨車,惟因無法打│ │ )。 │ │ │ │開車門而未得逞。 │ │3.監視器翻拍照片8幀( │ │ │ │ │ │ 偵卷第18至21頁之上方│ │ │ │ │ │ 照片)。 │ │ │ │ │ │4.行竊現場及汽車照片4 │ │ │ │ │ │ 幀(偵卷第18至21頁之│ │ │ │ │ │ 下方照片)。 │ │ │ │ │ │5.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 │ │ │ │ │ 卷第22頁)。 │ │ ├─┼──────────┼─┼───────────┼──────┤ │9 │癸○○於104年6月5日 │陳│(偵字第6368號卷) │癸○○竊盜,│ │ │凌晨2時許(起訴書誤 │阿│1.被告於警詢、偵訊、本│處有期徒刑伍│ │ │載為凌晨5時30分許) │蓮│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月,如易科罰│ │ │,騎乘上開編號7所竊 │、│ 自白(偵卷第13頁背面│金,以新臺幣│ │ │得之普通重型機車前至│謝│ 、14、30頁背面,本院│壹仟元折算壹│ │ │彰化縣線西鄉頂犁路59│春│ 卷第43頁背面、51頁背│日。 │ │ │號旁,因該車已沒油,│錦│ 面至52頁)。 │ │ │ │遂另以自備鑰匙竊取陳│ │2.證人卯○○於警詢時之│ │ │ │阿蓮所有、由卯○○所│ │ 證述(偵卷第15頁)。│ │ │ │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 │3.失竊現場照片1幀(偵 │ │ │ │7號自小客車得手。 │ │ 卷第16頁上方)。 │ │ │ │ │ │4.現場遺留車牌號碼000-│ │ │ │ │ │ 988號普通重型機車照 │ │ │ │ │ │ 片1幀(偵卷第16頁下 │ │ │ │ │ │ 方)。 │ │ │ │ │ │5.監視器翻拍照片3幀( │ │ │ │ │ │ 偵卷第17、19頁下方)│ │ │ │ │ │ 。 │ │ │ │ │ │6.汽車尋獲照片3幀(偵 │ │ │ │ │ │ 卷第18至19頁上方)。│ │ │ │ │ │7.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卷│ │ │ │ │ │ 第20頁)。 │ │ │ │ │ │8.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 │ │ │ │ │ 電腦輸入單(偵卷第21│ │ │ │ │ │ 頁)。 │ │ │ │ │ │9.彰化縣警察局勤務指揮│ │ │ │ │ │ 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 │ │ │ │ │ │ 單(偵卷第22頁)。 │ │ ├─┼──────────┼─┼───────────┼──────┤ │10│癸○○於104年6月11日│吳│(偵字第7287號卷) │癸○○竊盜,│ │ │下午1時51分許,自彰 │祥│1.被告於警詢、偵訊、本│處有期徒刑伍│ │ │化縣彰濱秀傳醫院搭乘│熙│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月,如易科罰│ │ │計程車,前至彰化縣芳│ │ 自白(偵卷第14頁背面│金,以新臺幣│ │ │苑鄉○○段000巷00號 │ │ 至15頁、33頁,本院卷│壹仟元折算壹│ │ │B1,見乙○○所有、車│ │ 第43頁背面、52頁)。│日。 │ │ │牌號碼3609-SL號自小 │ │2.證人乙○○於警詢時之│ │ │ │貨車鑰匙未拔,即徒手│ │ 證述(偵卷第16至19頁│ │ │ │竊取該車(價值約15萬│ │ )。 │ │ │ │元)得手。 │ │3.證人即尤文斌於警詢時│ │ │ │ │ │ 之證述(偵卷第20頁)│ │ │ │ │ │ 。 │ │ │ │ │ │4.指認照片2幀(偵卷第 │ │ │ │ │ │ 21、23頁)。 │ │ │ │ │ │5.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卷│ │ │ │ │ │ 第22頁)。 │ │ │ │ │ │6.監視器翻拍照片1幀( │ │ │ │ │ │ 偵卷第24頁)。 │ │ │ │ │ │7.汽車照片2張(偵卷第 │ │ │ │ │ │ 25頁)。 │ │ │ │ │ │8.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 │ │ │ │ │ 電腦輸入單(偵卷第26│ │ │ │ │ │ 頁)。 │ │ │ │ │ │9.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協尋│ │ │ │ │ │ 電腦輸入單(偵卷第27│ │ │ │ │ │ 頁)。 │ │ ├─┼──────────┼─┼───────────┼──────┤ │11│癸○○於104年7月8日 │周│(偵字第6414號卷) │癸○○竊盜,│ │ │凌晨4時30分許,在彰 │柯│1.被告於警詢、偵訊、本│處有期徒刑叁│ │ │化縣伸港鄉○○路00號│美│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月,如易科罰│ │ │前之儲物間旁,放置於│犁│ 自白(偵卷第15頁背面│金,以新臺幣│ │ │地上之箱子內,竊取周│ │ 、49頁背面至50頁,本│壹仟元折算壹│ │ │柯美犁所有之烤肉用具│ │ 院卷第43頁背面、52頁│日。 │ │ │(鐵夾子1支、鐵叉子1│ │ 背面) │ │ │ │支、鐵鏟子1支<起訴書│ │2.證人丙○○○於警詢時│ │ │ │漏載,應予更正>)、 │ │ 之證述(偵卷第20至21│ │ │ │毛巾12條、烏沉香3支 │ │ 頁) │ │ │ │、熱水瓶1瓶、雨衣1件│ │3.失竊現場照片10幀(偵│ │ │ │、有線電話機1台、電 │ │ 卷第29至32、33頁下方│ │ │ │源線1條、藥酒3瓶及手│ │ 、34頁上方) │ │ │ │提袋1個。 │ │4.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卷│ │ │ │ │ │ 第39頁) │ │ ├─┼──────────┼─┼───────────┼──────┤ │12│癸○○於104年7月8日 │姚│(偵字第6414號卷) │癸○○踰越安│ │ │晚間9時許,在彰化縣 │明│1.被告於偵訊、本院準備│全設備竊盜,│ │ │伸港鄉○○路00號姚明│珠│ 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處有期徒刑陸│ │ │珠住處前,見戊○○所│ │ 偵卷第49頁背面,本院│月,如易科罰│ │ │有之皮包(內有現金3 │ │ 卷第43頁背面、52頁)│金,以新臺幣│ │ │,000元、三星牌手機1 │ │ 。 │壹仟元折算壹│ │ │支及健保卡、合作金庫│ │2.證人戊○○於警詢時之│日。 │ │ │商業銀行金融卡、彰化│ │ 證述(偵卷第18至19頁│ │ │ │第六信用合作社金融卡│ │ )。 │ │ │ │、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 │3.失竊及尋獲現場照片5 │ │ │ │金融卡與身分證各1張 │ │ 幀(偵卷第26至27、33│ │ │ │)置於窗邊,即徒手打│ │ 頁上方)。 │ │ │ │開該窗,伸手越入屋內│ │4.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卷│ │ │ │竊取該皮包得手。 │ │ 第38頁)。 │ │ ├─┼──────────┼─┼───────────┼──────┤ │13│癸○○於104年7月28日│張│(偵字第7557號卷) │癸○○竊盜,│ │ │晚間9時許(起訴書誤 │祥│1.被告於警詢、偵訊、本│處有期徒刑肆│ │ │載為晚間10時許),在│益│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月,如易科罰│ │ │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3 │ │ 自白(偵卷第18頁背面│金,以新臺幣│ │ │段121巷117弄8之2號前│ │ 、46頁背面,本院卷第│壹仟元折算壹│ │ │,見張祥益所有、車牌│ │ 43頁背面、52頁背面)│日。 │ │ │號碼JKN-248號普通重 │ │ 。 │ │ │ │型機車鑰匙未拔(價值│ │2.證人張祥益之母黃愛珠│ │ │ │約1萬元),即徒手竊 │ │ 於警詢時之證述(本院│ │ │ │取該車得手。 │ │ 卷第27至28頁)。 │ │ │ │ │ │3.警員職務報告1份(偵 │ │ │ │ │ │ 卷第15至16頁)。 │ │ │ │ │ │4.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 │ │ │ │ │ │ 細畫面報表(偵卷第42│ │ │ │ │ │ 至43頁)。 │ │ │ │ │ │5.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協尋│ │ │ │ │ │ 電腦輸入單(本院卷第│ │ │ │ │ │ 29至30頁)。 │ │ │ │ │ │6.監視器翻拍照片6幀( │ │ │ │ │ │ 偵卷第30至31頁,本院│ │ │ │ │ │ 卷第31頁)。 │ │ │ │ │ │7.車輛尋獲照片2幀(本 │ │ │ │ │ │ 院卷第32頁)。 │ │ ├─┼──────────┼─┼───────────┼──────┤ │14│癸○○於104年7月28日│盧│(偵字第7557號卷) │癸○○侵入住│ │ │晚間11時51分許,騎乘│秀│1.被告於警詢、偵訊、本│宅竊盜,處有│ │ │上開編號13所竊得之普│麗│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期徒刑陸月,│ │ │通重型機車,前往彰化│ │ 自白(偵卷第17頁背面│如易科罰金,│ │ │縣和美鎮嘉鐵路335巷 │ │ 至18、46頁背面,本院│以新臺幣壹仟│ │ │18號寅○○住處,見該│ │ 卷第43頁背面、52頁背│元折算壹日。│ │ │處大門及客廳門鎖均未│ │ 面)。 │ │ │ │關,遂侵入至客廳內,│ │2.證人寅○○於警詢時之│ │ │ │徒手竊取寅○○所有之│ │ 證述(偵卷第22至23頁│ │ │ │50吋液晶電視1臺(價 │ │ )。 │ │ │ │值約24,000元)。 │ │3.警員職務報告1份(偵 │ │ │ │ │ │ 卷第15至16頁)。 │ │ │ │ │ │4.監視器翻拍照片16幀(│ │ │ │ │ │ 偵卷第24至31頁)。 │ │ │ │ │ │5.失竊現場照片6幀(偵 │ │ │ │ │ │ 卷第32至34頁)。 │ │ ├─┼──────────┼─┼───────────┼──────┤ │15│癸○○於104年7月29日│蔡│(偵字第7452號卷) │癸○○竊盜,│ │ │上午某時許,在彰化縣│美│1.被告於警詢、偵訊、本│處有期徒刑肆│ │ │和美鎮道○路000巷0號│惠│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月,如易科罰│ │ │丑○○住處騎樓前,以│ │ 自白(偵卷第16頁背面│金,以新臺幣│ │ │自備鑰匙竊取丑○○所│ │ 、17、46頁背面,本院│壹仟元折算壹│ │ │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 │ 卷第43頁背面、52頁背│日。 │ │ │號輕型機車(價值約50│ │ 面)。 │ │ │ │00元)得手。 │ │2.證人丑○○於警詢時之│ │ │ │ │ │ 證述(偵卷第19至21頁│ │ │ │ │ │ )。 │ │ │ │ │ │3.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 │ │ │ │ 和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 │ │ │ │ 件紀錄表(偵卷第26頁│ │ │ │ │ │ )。 │ │ │ │ │ │4.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協尋│ │ │ │ │ │ 電腦輸入單(偵卷第28│ │ │ │ │ │ 頁)。 │ │ │ │ │ │5.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 │ │ │ │ │ 電腦輸入單(偵卷第29│ │ │ │ │ │ 頁)。 │ │ │ │ │ │6.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卷│ │ │ │ │ │ 第32頁)。 │ │ │ │ │ │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 │ │ │ │ │ 卷第34頁) │ │ │ │ │ │8.失竊現場照片2幀(偵 │ │ │ │ │ │ 卷第36頁)。 │ │ ├─┼──────────┼─┼───────────┼──────┤ │16│癸○○於104年7月29日│周│(偵字第7452號卷) │癸○○竊盜,│ │ │上午10時許(起訴書誤│家│1.被告於警詢、偵訊、本│處有期徒刑肆│ │ │載為下午4時許),在 │勝│ 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月,如易科罰│ │ │彰化縣和美鎮中正路 │ │ 自白(偵卷第17頁、46│金,以新臺幣│ │ │150巷9號前空地,以自│ │ 頁背面,本院卷第43頁│壹仟元折算壹│ │ │備鑰匙竊取丁○○所有│ │ 背面、53頁)。 │日。 │ │ │之車牌號碼000-000號 │ │2.證人丁○○、其母吳秀│ │ │ │普通重型機車(價值約│ │ 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 │ │ │5,000元)得手。 │ │ 卷第22至25頁)。 │ │ │ │ │ │3.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 │ │ │ │ │ 和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 │ │ │ │ 件紀錄表(偵卷第27頁│ │ │ │ │ │ )。 │ │ │ │ │ │4.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協尋│ │ │ │ │ │ 電腦輸入單(偵卷第30│ │ │ │ │ │ 頁)。 │ │ │ │ │ │5.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尋獲│ │ │ │ │ │ 電腦輸入單(偵卷第31│ │ │ │ │ │ 頁)。 │ │ │ │ │ │6.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卷│ │ │ │ │ │ 第33頁)。 │ │ │ │ │ │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 │ │ │ │ │ 卷第35頁)。 │ │ │ │ │ │8.失竊現場照片2幀(偵 │ │ │ │ │ │ 卷第37頁)。 │ │ │ │ │ │9.機車棄置地點照片2幀 │ │ │ │ │ │ (偵卷第38頁、偵字第│ │ │ │ │ │ 7557號卷第36頁)。 │ │ │ │ │ │10.監視器翻拍照片4幀(│ │ │ │ │ │ 偵卷第39至40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