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54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盛賢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查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以104年度易字第154號判決後,同年6月3日向上訴人當時之居所地「彰化縣○○鎮○○路0段00號」為送達,而由上訴人之同居人收受,已生合法送達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又上址與本院同位於彰化縣員林鎮,故毋庸加計在途期間,是上訴人原應於104年6月13日提起上訴,而該日適逢週末假日之星期六,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即至遲應於104年6月15日提起上訴。然而上訴人遲至105年8月31日始提起上訴,有書狀上所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收受收容人訴狀章所載收狀日期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已逾10日之法定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屬不能補正,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