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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1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吳俊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414號

被告
林新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新發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新發於民國104年11月18日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並於同年月25日之法定期間內經監所長官而向本院提出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有各該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件在卷可參。且上訴人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具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414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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