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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29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曹馨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529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哲躍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哲躍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林哲躍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否認犯行,惟有被害人陳健壽之指訴及其他共同被告之供述可佐證,並有卷內證據可憑,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第1 款之結夥侵入住宅竊盜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裁定羈押在案。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本案已辯論終結並於104 年12月23日宣判。又被告因另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 年12月22日送往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有該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稽。準此,前揭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馨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呂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29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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