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0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602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瑞献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70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瑞献在其彰化縣永靖鄉○○村○○巷00號住處經營「榕樹下小吃部」,羅永成則為其顧客。被告陳瑞献於民國104 年4 月22日19時許,在其前揭小吃部認為羅永成尚未結帳就要離去,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以徒手、腳踹、推落水溝等方式毆打羅永成臉部、四肢、頭部與身體各處,致羅永成受有眼、頭皮及頸之挫傷,左眼角撕裂傷、四肢多處挫傷磨損或擦傷,腰脊第4 、5 節滑脫、兩眼結膜下出血、腦震盪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前段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羅永成於本院審理中當庭並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見本院104 年12月7 日審理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