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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20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吳永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易字第20號

                         第26號

                         第28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振陽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啓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三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振陽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啓清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林啓清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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