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2 日
- 法官吳永梁
- 法定代理人林啓清
- 當事人振陽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易字第20號第26號第28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振陽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林啓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三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振陽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啓清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林啓清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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