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張佳燉
- 被告陳皇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智易字第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皇嘉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4年度偵字第557號),及經移送併辦(104年度偵字第1467號移送併案意旨書),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4年度智簡字第11號),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 主 文 陳皇嘉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皇嘉明知如附表編號1到6所示之「馴龍高手2」等6部電影,分別係如附表編號1到6所示之美商二十世紀福斯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授權,不 得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自民國103年9月4日某時許(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8月間某日)起,在其住所即彰化 縣員林鎮○○街00巷0號3樓屋內,以電腦連上網際網路後,再以帳號「Z0000000000」登入隨意窩網站(網址為:http://blog.xuite.net/Z0000000000),陸續將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電子檔上傳而重製至隨意窩網站伺服器,供上網瀏覽該網站之不特定人,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網際網路接收上開視聽著作內容,以此方式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而侵害上開美商二十世紀福斯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之製作 財產權。 二、案經附表所示之美商二十世紀福斯股份有限公司等權利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所規定:「當事人、代理人 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乃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此種「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一項之明示同意有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表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或自起訴書、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審中經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人員於調查證據之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174號判決參見)。查本判決所引用據以認定事實之各項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未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有所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均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 (二)卷附非供述證據均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無證據證明係違法取得或製作之物,自均得採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陳皇嘉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對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朱紹志、陳鈺晴、郭玉鳳、黃春貴於警詢中之指訴相符,並有財團法人臺灣國際影視基金會鑑識報告、鑑識報告書、侵權損益鑑識表、著作權權利證明書、著作權授權書、隨意窩網站網頁網頁列印資料、侵害著作權物品價值估價表、侵權著作權物品價值估價表、中華電信IP用戶資料及通聯調閱查詢單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按著作權法上所稱「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其所稱「公開傳輸」者,則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者而言,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 款分別定有明文。核被告陳皇嘉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 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查被告自103年9月4日某時起,多 次擅自重製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至「隨意窩」網站,使不特定人得於網站上自行點選觀看,乃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反覆、持續實行,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具有一個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自應各論以擅自重製一罪及擅自公開傳輸一罪。再被告基於使不特定人得以自行點選觀看動畫之單一目的,將如附表所示未獲授權之「馴龍高手2」等6部電影視聽著作重製並放置於網路空間,供人自行點選傳輸,其所為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再本件被告係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告訴人就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屬同種想像競合犯,亦應依刑法第55條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所為侵害告訴人之視聽著作,造成告訴人損害,並損及我國保護合法著作權之國際形象,惟考量其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暨考量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資懲警。 貳、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皇嘉明知電影「露西」係美商環球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影城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非經授權,不得重製或公開傳輸。竟於103年9月4 日後之某日某時許,在其住所即彰化縣員林鎮○○街00巷0 號3樓屋內,以電腦連上網際網路後,再以帳號「Z000000 0000」登入隨意窩網站(網址為:http://blog.xuite. net/Z0000000000),將上開視聽著作電子檔上傳而重製至隨意窩 網站伺服器,供上網瀏覽該網站之不特定人,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網際網路接收上開視聽著作內容,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犯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 ,須告訴乃論,為著作權法第100條所明文。 三、經查,朱紹志為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之員工,其於警詢時固稱針對被告侵害前揭電影「露西」視聽著作財產權部分要提出告訴等語,然其並未經合法授權,且事後該視聽著作財產權人即環球影城公司並未提出告訴,又上開基金會員工李中生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因為該視聽著作有權利不明之情形,所以基金會為鑑定報告後,並無提出告訴之意等語(見本院卷第28頁反面)。準此,起訴書所載此部分犯罪事實,未經告訴權人合法告訴,揆諸前揭說明,原應為不受理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 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彭蜀方 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 附表: ┌──┬───────────┬─────────────┐ │標號│ 中文片名 │ 權利人 │ ├──┼───────────┼─────────────┤ │ 1 │馴龍高手2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 │ │ │限公司 │ ├──┼───────────┼─────────────┤ │ 2 │安娜貝爾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 │ 3 │銀之匙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 4 │這個高中沒有鬼2 │海樂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5 │名偵探柯男劇場版第十八│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彈-異次元的狙擊手 │ │ ├──┼───────────┼─────────────┤ │ 6 │魯邦三世VS名偵探柯男 │同上 │ │ │THE MOVIE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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