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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智簡字第18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曹馨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智簡字第18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琬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2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琬淇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黃琬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及圖樣,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商品,且前開商標係在商標權期間內,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前述商標權人之商品。詎其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0月間某日起至11月間某日止,自大陸「淘寶網」網站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並在彰化縣鹿港鎮○○巷0 號住處,利用網際網路登入「露天拍賣」網站,以帳號「ws0509」開設「YOYO生活小舖」,提供照片、文字訊息供不特定人競標購買,並以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買家匯款而牟利。嗣為警持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㈡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琬淇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偵訊中之自白。

㈡被告在「露天拍賣」網站設立之「YOYO生活小舖」賣場網頁列印結果、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包裹封面、「ws0509」會員資料、現場蒐證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12份、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之鑑定比對報告及鑑價報告。

㈢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扣案物品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琬淇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103 年10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1月間某日止,於網路上多次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接續實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數舉動,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以一個接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同時侵害上開商標專用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處。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之行為已侵害他人之商標專用權,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實屬不該;兼衡其販賣仿冒商品之期間長短、數量、獲利金額,及其犯後於偵訊中坦承犯行,於警詢及偵訊中自述:教育程度「大學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我是家庭主婦,平常照顧小孩,會販售本案之仿冒商標商品,因為先生工作不穩定,想賺點錢貼補家用(見偵卷第6 頁及第104 頁背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商品,俱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1 條之1 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並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經檢察官同意記明筆錄(見偵卷第104 頁背面),且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而求刑,從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前段規定而為判決,依同法第455 條之1第2 項規定,聲請人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馨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8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                  │
├──┼───────┼──────┼──────┼───────────────┤
│ 1  │Rilakkuma 及圖│日商森克斯股│第00000000號│塑膠製盒、塑膠製包裝容器等    │
│    │樣            │份有限公司  │            │                              │
├──┼───────┼──────┼──────┼───────────────┤
│ 2  │DORAEMON小叮噹│日商小學館集│第00000000號│人體用驅蚊貼片、電蚊香片等    │
│    │及圖樣        │英社製作股份│第00000000號│吊牌等                        │
│    │              │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指甲刀等                      │
│    │              │            │第00000000號│鎖具、掛鎖等                  │
│    │              │            │第00000000號│皮包、錢包等                  │
│    │              │            │第00000000號│坐墊等                        │
├──┼───────┼──────┼──────┼───────────────┤
│ 3  │HELLO KITTY 及│日商三麗鷗股│第00000000號│切割墊板、椅墊、坐墊、枕頭、非│
│    │圖樣          │份有限公司  │            │金屬製醫院用識別手環等        │
│    │              │            │第00000000號│金屬製衣帽掛、非電氣式金屬製鎖│
│    │              │            │            │具、刀剪、非電動開罐器、防事故│
│    │              │            │            │手套、錢包、手提包、肥皂盒等  │
│    │              │            │第00000000號│貼紙等                        │
│    │              │            │第00000000號│衣服用帶扣、腰帶扣、手機裝飾品│
├──┼───────┼──────┼──────┼───────────────┤
│ 4  │MY MELODY 及圖│同上        │第00000000號│非電氣式金屬製鎖具、手機吊飾等│
│    │樣            │            │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
│ 1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及圖樣之│82盒│ 14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及圖樣之│9 件│
│    │防蚊貼片                    │    │    │捲線器                      │    │
├──┼──────────────┼──┼──┼──────────────┼──┤
│ 2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及圖樣之│12件│ 15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及圖樣之│5 件│
│    │枕頭                        │    │    │吊牌                        │    │
├──┼──────────────┼──┼──┼──────────────┼──┤
│ 3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及圖樣之│3 件│ 16 │仿冒MY MELODY 商標及圖樣之捲│8 件│
│    │桌墊                        │    │    │線器                        │    │
├──┼──────────────┼──┼──┼──────────────┼──┤
│ 4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及圖樣之│6 包│ 17 │仿冒MY MELODY 商標及圖樣之防│4 件│
│    │防蚊手環                    │    │    │盜鎖                        │    │
├──┼──────────────┼──┼──┼──────────────┼──┤
│ 5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及圖樣之│2 件│ 18 │仿冒Rilakkuma 商標及圖樣之掛│2 件│
│    │香皂盒                      │    │    │勾                          │    │
├──┼──────────────┼──┼──┼──────────────┼──┤
│ 6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及圖樣之│2 件│ 19 │仿冒Rilakkuma 商標及圖樣之捲│11件│
│    │椅墊                        │    │    │線器                        │    │
├──┼──────────────┼──┼──┼──────────────┼──┤
│ 7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及圖樣之│3 件│ 20 │仿冒DORAEMON小叮噹商標及圖樣│67盒│
│    │零錢包                      │    │    │之防蚊貼片                  │    │
├──┼──────────────┼──┼──┼──────────────┼──┤
│ 8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及圖樣之│5 件│ 21 │仿冒DORAEMON小叮噹商標及圖樣│13包│
│    │開罐器                      │    │    │之防蚊手環                  │    │
├──┼──────────────┼──┼──┼──────────────┼──┤
│ 9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及圖樣之│1 件│ 22 │仿冒DORAEMON小叮噹商標及圖樣│3 件│
│    │剪刀                        │    │    │之吊牌                      │    │
├──┼──────────────┼──┼──┼──────────────┼──┤
│ 10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及圖樣之│3 件│ 23 │仿冒DORAEMON小叮噹商標及圖樣│3 件│
│    │擦手巾                      │    │    │之指甲剪                    │    │
├──┼──────────────┼──┼──┼──────────────┼──┤
│ 11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及圖樣之│1 件│ 24 │仿冒DORAEMON小叮噹商標及圖樣│4 件│
│    │手提袋                      │    │    │之防盜鎖                    │    │
├──┼──────────────┼──┼──┼──────────────┼──┤
│ 12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及圖樣之│8 件│ 25 │仿冒DORAEMON小叮噹商標及圖樣│2 件│
│    │掛勾                        │    │    │之零錢包                    │    │
├──┼──────────────┼──┼──┼──────────────┼──┤
│ 13 │仿冒HELLO KITTY 商標及圖樣之│5 件│ 26 │仿冒DORAEMON小叮噹商標及圖樣│1 件│
│    │防盜鎖                      │    │    │之桌墊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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