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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48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黃麗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482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明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字第23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明洋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屢因犯竊盜罪,經法院論罪科刑,竟仍不知警惕,為一己私利,再度著手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內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得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482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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