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賴振揚、賴世杰、謝錦海、楊吉安、陳坤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727號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振揚 賴世杰 謝錦海 楊吉安 陳坤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383號、第2524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改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振揚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世杰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錦海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吉安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坤福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關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二更正為本判決附表二。 二、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民國103年6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施行,於同年月20日生效;該次修正並增 訂第339條之4。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將罰金額度從修正前之3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被 告而言顯較不利;增訂之第339條之4規定「犯第339條詐欺 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案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分別以被告等人所提供之行動電話、市內電話等資料,承租彰化縣北斗鎮神農路、台南市鹽水區、嘉義縣朴子市等不同地點之房屋,並虛設公司行號,以被告等人申辦之行動電話、市內電話為聯絡工具,以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各告訴人及被害人,自該當新增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之要件,惟此加重詐欺罪之新增規定,在刑度上亦明顯對被告較為不利。是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等人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為,均係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由被告等人分別提供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市內電話等相關資料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張仔」、「阿福」、「陳仔」等成年男子,再由彼等提供上開資料予其所屬或其他詐騙集團,作為其後對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實施詐騙行為之用,致使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將附表二所示財物交付予該等詐騙集團,是被告賴振揚、賴世杰、謝錦海、楊吉安、陳坤福此部分所為係參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等人均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等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是核被告賴振揚、賴世杰、謝錦海、楊吉安、陳坤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並各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 告等人提供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所示各該被告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市內電話或所有之相關資料予詐騙集團成員,其等各以一幫助詐欺行為,幫助正犯詐欺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多人財物,而侵害彼等之財產法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累犯部分: ⒈被告賴振揚前因多次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徒刑:⑴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3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10 罪)、3月,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另拘 役部分,應執行拘役90日),經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222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⑵本院以97年度易字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734號駁回上訴 確定;⑶經本院以97年度員簡字第557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4月確定。上開⑴至⑶所宣示之有期徒刑,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聲字第8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99年8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0年1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 ⒉被告楊吉安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2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128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該院以94年度易字第342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同院以95年 度易字第2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毒品 案件,經同院以95年度訴字第4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案件所宣示之有期徒刑,經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8月15日確定,於97年3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⒊被告陳坤福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⑴96年度簡字第101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緩刑3年;⑵以96年度易字第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7月,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8月確定;前開⑴所宣示之緩刑經撤銷後,與⑵所定之 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嗣前述⑴所宣示之有期徒刑,經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⑵所宣示之有期徒刑經減刑為 其徒刑1月15日、3月15日,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 ;上述⑴、⑵所示減得之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於97年6月25日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⒋上述被告3人有前開科刑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3份附卷可按,其等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 ,各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該被告3人部分,其刑有加重及減輕者,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規定, 均先加後減之。 三、爰審酌被告賴振揚、賴世杰、謝錦海、楊吉安、陳坤福等人提供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市內電話或相關資料予他人作為不法使用,非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國家機關偵查犯罪之困難,使詐欺取財犯罪行為人逍遙法外,亦使為詐欺取財犯罪之人得以順利隱匿自己之身分而避免遭查獲,類此行為已嚴重損及社會治安,所造成之危害甚鉅,迭為社會大眾及輿論所嚴予批評,自應予以相當之非難,並斟酌本件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損失財物之價值;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及其等犯罪手段、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修正前)、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 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鍾宜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修正前)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1383號102年度偵字第2524號被 告 賴振揚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世杰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謝錦海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田中鎮○路里○路街000號 (彰化縣田中鎮戶政事務所) 居彰化縣彰化市○○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楊吉安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竹山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坤福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溪湖鎮○○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振揚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確定,經送監接續執行,於96年6月26日縮短刑期期滿執行完畢。 楊吉安前因竊盜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8月確定,經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第1案 ),又因竊盜及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8月確定,經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5日(第2 案),上開第1、2案經接續執行於97年3月16日執行完畢。 陳坤福於96年間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 緩刑3年確定;復於96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 期徒刑3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撤銷前揭緩 刑,經移送接續執行,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將後案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3月又15日,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聲請將前案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並與前揭經減刑之2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而於97年6月25日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因減刑而赦免。 二、賴振揚、賴世杰為父子,賴振揚、賴世杰、謝錦海、楊吉安及陳坤福均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市內電話、國民身分證影本予他人使用,可能遭用於詐欺取財等不法使用,並掩飾正犯之身分以逃避檢警查緝,竟不顧他人所可能遭害之危險,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不確定故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提供行動電話門號、市內電話及國民身分證影本予顏啟雲(本署另案通緝中)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張仔」、「阿福」、「陳仔」之成年男子,並獲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利益。嗣經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輾轉取得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市內電話及國民身分證件影本,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0年12月4日持謝錦海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向不知情之江道春租用坐落於彰化縣北斗鎮○○路00號之6之房屋 ,並於該址虛設「豐益貿易商行」(下稱豐益商行);再於101年5月1日持賴振揚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向廖春生租用坐 落於臺南市○○區○○里○○00○00號之房屋,並以該址虛設「國雅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下稱國雅公司),作為取信被害人及存放被害人財物之地點;復於101年8月15日,持謝錦海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向不知情之吳秀招租用坐落嘉義縣朴子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房屋,作為指定搬家公司運送物品之處所。嗣詐欺集團成員以「王永祥」、「王先生」、「王秀珠」、「王秀枝」、「鄭小姐」、「張小姐」、「洪小姐」、「洪秋霞」、「陳先生」等名義,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於附表二所示之訂貨時間,向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或商號詐取財物,致該等公司或商號合計受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146,913元之財物損失(各別公司或商號損 失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嗣上開公司欲向豐益商行、國雅公司請款時,發覺已人去樓空,始知受騙。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賴振揚、賴世杰、謝錦海│坦承幫助詐欺之犯罪事實。│ │ │、楊吉安於偵訊中之自白。 │ │ ├──┼─────────────┼────────────┤ │ 2 │被告陳坤福於偵查中之供述。│坦承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 │ │ │提供給自稱「顏啟雲」之人│ │ │ │使用之事實,但辯稱係要向│ │ │ │「顏啟雲」索討債務,才辦│ │ │ │門號給「顏啟雲」使用云云│ │ │ │。 │ ├──┼─────────────┼────────────┤ │ 3 │證人即中和澱粉股份有限公司│佐證中和澱粉股份有限公司│ │ │外務兼送貨員魏肇吾於警詢、│遭詐欺之事實。 │ │ │偵訊之具結證述,中和澱粉股│ │ │ │份有限公司出貨傳票2紙 │ │ ├──┼─────────────┼────────────┤ │ 4 │證人即仙全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佐證仙全有限公司遭詐欺之│ │ │人許秀華於警詢、偵訊時之具│事實。 │ │ │結證述、仙全有限公司送貨單│ │ │ │1紙 │ │ ├──┼─────────────┼────────────┤ │ 5 │證人即正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佐證正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外務員吳明穎於警詢、偵訊時│遭詐欺之事實。 │ │ │之具結證述、正統國際企業有│ │ │ │限公司應收帳款明細1紙、監 │ │ │ │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張、贓 │ │ │ │物認領單1份 │ │ ├──┼─────────────┼────────────┤ │ 6 │證人即上露茶葉行業務陳昭榮│佐證陳昭榮遭詐欺之事實。│ │ │於警詢、偵訊中之具結證述、│ │ │ │警卷附新竹物流寄件單、偵卷│ │ │ │附新竹物流客戶簽收單、一筆│ │ │ │式明細表內容查詢各1紙 │ │ ├──┼─────────────┼────────────┤ │ 7 │證人即國春麻油廠負責人蔡志│佐證蔡志賢遭詐欺之事實。│ │ │賢於警詢、偵訊中之具結證述│ │ │ │、估價單1紙 │ │ ├──┼─────────────┼────────────┤ │ 8 │證人即翎鳳科技有限公司業務│佐證翎鳳科技有限公司遭詐│ │ │經理許仲毅於警詢、偵訊中之│欺之事實。 │ │ │具結證述、訂購單1紙 │ │ ├──┼─────────────┼────────────┤ │ 9 │證人即中興工業社員工黃秉揚│佐證中興工業社人員遭詐欺│ │ │警詢之證述、銷貨單1紙 │之事實。 │ ├──┼─────────────┼────────────┤ │ 10 │證人即辰豐實業有限公司業務│佐證辰豐實業有限公司遭詐│ │ │廖伊璇於警詢、偵訊中之具結│欺之事實。 │ │ │證述、銷貨單1紙 │ │ ├──┼─────────────┼────────────┤ │ 11 │證人即迦得貿易實業有限公司│佐證迦得貿易實業有限公司│ │ │業務張宸紹於警詢、偵訊中之│遭詐欺之事實。 │ │ │具結證述、迦得貿易實業有限│ │ │ │公司銷貨憑單、統一發票各1 │ │ │ │紙 │ │ ├──┼─────────────┼────────────┤ │ 12 │證人即麥得森企業有限公司業│佐證麥得森企業有限公司遭│ │ │務林峪祥(原名林沼男)、司│詐欺之事實。 │ │ │機陳雍升於警詢、偵訊中之具│ │ │ │結證述、麥得森企業有限公司│ │ │ │出貨單2紙 │ │ ├──┼─────────────┼────────────┤ │ 13 │證人即崇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佐證崇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業務吳繁呈、司機林仁傑於警│遭詐欺之事實。 │ │ │詢、偵訊中之具結證述、估價│ │ │ │單2 份、國雅公司南部分公司│ │ │ │洪秋霞名片1 紙 │ │ ├──┼─────────────┼────────────┤ │ 14 │證人即永吉搬家公司負責人陳│佐證永吉搬家公司遭詐欺之│ │ │丁宗於警詢之證述 │事實,及詐欺集團成員確實│ │ │ │將位於臺南市鹽水區福得里│ │ │ │後厝51之22號房屋內詐欺所│ │ │ │得之貨品,透過不知情之永│ │ │ │吉搬家公司搬運至嘉義縣朴│ │ │ │子市南通路3段448巷25弄42│ │ │ │號房屋之事實。 │ ├──┼─────────────┼────────────┤ │ 15 │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佐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 │用小貨車所有人陳祥倫、陳祥│「小豬」之男子此詐欺集團│ │ │倫之父陳春來、弘益商行負責│成員,透過翔毅貨運行向陳│ │ │人楊富元於警詢之證述、陳春│春來叫車,將向正統國際企│ │ │來現場指證相片3 張、搜索現│業有限公司詐欺所得之油品│ │ │場照片12張、臺灣彰化地方法│運至不知情之楊富元位於彰│ │ │院101 年聲搜字第2107號搜索│化縣埔心鄉○○路000號倉 │ │ │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搜│庫堆放之事實。 │ │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各1 份 │ │ ├──┼─────────────┼────────────┤ │ 16 │證人即彰化縣北斗鎮神農路屋│佐證詐欺集團成員持被告謝│ │ │主江道春警詢證述、有巢氏房│錦海證件前來租用不知情之│ │ │屋北斗加盟店專員廖俊賢於警│江道春坐落於彰化縣北斗鎮│ │ │詢、偵訊中之具結證述、房屋│○○路00號之6之房屋作為 │ │ │租賃契約書1份 │虛設豐益商行店址之事實。│ ├──┼─────────────┼────────────┤ │ 17 │證人即臺南市鹽水區屋主廖春│佐證詐欺集團成員持被告賴│ │ │生於警詢、偵訊時之具結證述│振揚證件前來租用不知情之│ │ │、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 │廖春生坐落於臺南市鹽水區│ │ │ │福得里後厝51-22號之房屋 │ │ │ │作為虛設國雅公司南部分公│ │ │ │司店址之事實。 │ ├──┼─────────────┼────────────┤ │ 18 │證人即嘉義縣朴子市南通路屋│佐證詐欺集團成員持被告謝│ │ │主吳秀招於警詢、偵訊之具結│錦海證件前來租用不知情之│ │ │證述之證述、房屋租賃契約書│吳秀招坐落於嘉義縣朴子市│ │ │1份 │○○路0段000巷00弄00號房│ │ │ │屋,作為不知情之永吉搬家│ │ │ │公司人員存放自臺南市鹽水│ │ │ │區福得里後厝51-22號之房 │ │ │ │屋所搬運詐欺所得貨物之事│ │ │ │實。 │ ├──┼─────────────┼────────────┤ │ 19 │1.謝錦海名義申辦之00000000│佐證賴振揚、賴世杰、謝錦│ │ │ 99號、0000000000號通聯 │海、楊吉安、陳坤福提供門│ │ │ 調閱查詢單 │號予詐欺集團使用之事實。│ │ │2.賴世杰名義申辦之00000000│ │ │ │ 04號、00-0000000號通聯調│ │ │ │ 閱查詢單、中華電信股份有│ │ │ │ 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 │ 彰化營運處102年6月3日彰 │ │ │ │ 服密字第102CG100188號函 │ │ │ │3.楊吉安名義申辦之00-00000│ │ │ │ 34號、00-0000000號、0978│ │ │ │ 315679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4.陳坤福名義申辦之00000000│ │ │ │ 75通聯調閱查詢單 │ │ ├──┼─────────────┼────────────┤ │ 20 │彰化縣政府102年3月15日府建│佐證詐欺集團虛設豐益商行│ │ │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豐益│之事實。 │ │ │商行相關設立資料、財政部中│ │ │ │區國稅局102年3月22日中區國│ │ │ │稅北斗銷售字第000000000號 │ │ │ │函 │ │ └──┴─────────────┴────────────┘ 二、核被告賴振揚、賴世杰、謝錦海、楊吉安及陳坤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嫌。被告賴振揚、楊吉安及陳坤福前曾受犯罪事實欄所述有期徒刑之執行,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均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檢 察 官 張毓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書 記 官 施涵雯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 ┌──┬───┬─────┬──────┬──────────┬───────┐ │編號│行為人│時間 │地點 │幫助詐欺之方式 │利益 │ ├──┼───┼─────┼──────┼──────────┼───────┤ │1 │陳坤福│100年8月31│彰化縣溪湖鎮│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不詳 │ │ │ │日 │彰水路4段某 │行動電話,旋將上開門│ │ │ │ │ │通信行 │號提供予顏啟雲 │ │ ├──┼───┼─────┼──────┼──────────┼───────┤ │2 │謝錦海│100年11月 │彰化縣員林鎮│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5000元 │ │ │ │23日 │中正路之遠傳│、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電信門市 │話,旋將上開門號及身│ │ │ │ │ │ │分證件影本提供予真實│ │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 │ │ │ │ │ │子 │ │ ├──┼───┼─────┼──────┼──────────┼───────┤ │3 │賴世杰│101年1月19│彰化縣北斗鎮│申辦門號00-0000000號│5000元 │ │ │ │日 │之中華電信門│市內電話,並將上開門│ │ │ │ │ │市 │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 │ │ │ │ │ │不詳綽號「張仔」之成│ │ │ │ │ │ │年男子 │ │ ├──┼───┼─────┼──────┼──────────┼───────┤ │4 │賴世杰│101年1月20│彰化縣溪州鄉│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2000元 │ │ │ │日 │之中華電信門│行動電話,並將上開門│ │ │ │ │ │市 │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 │ │ │ │ │ │不詳綽號「張仔」之成│ │ │ │ │ │ │年 │ │ ├──┼───┼─────┼──────┼──────────┼───────┤ │5 │楊吉安│101年6月19│臺南市鹽水區│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不詳 │ │ │ │日 │之中華電信門│行動電話,並將上開門│ │ │ │ │ │市 │號及市內電話提供予真│ │ │ │ │ │ │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 │ │ │ │ │阿福」之成年男子 │ │ ├──┼───┼─────┼──────┼──────────┼───────┤ │6 │楊吉安│101年6月22│同上 │申辦門號00-0000000號│不詳 │ │ │ │日 │ │、00-0000000號市內電│ │ │ │ │ │ │話,並將上開門號提供│ │ │ │ │ │ │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 │ │ │ │ │阿福」之成年男子 │ │ ├──┼───┼─────┼──────┼──────────┼───────┤ │7 │賴振揚│101 年5 月│彰化縣溪州鄉│提供其國民身分證影本│500元及飽餐1頓│ │ │ │1 日前某日│某處 │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 │ │ │ │ │ │號「陳仔」之成年男子│ │ └──┴───┴─────┴──────┴──────────┴───────┘ 本判決附表二: ┌──┬─────┬─────┬────┬────┬────────┬───┬─────┬────────────┬────┬─────┐ │編號│詐欺名義商│電 話│訂貨時間│送貨時間│送貨地點 │證人 │被害公司或│詐騙方式 │損失金額│證據出處 │ │ │號或公司 │(申設人)│ │ │ │ │商號 │ │(新臺幣)│ │ ├──┼─────┼─────┼────┼────┼────────┼───┼─────┼────────────┼────┼─────┤ │ 1 │豐益貿易商│00-0000000│101年4月│101年4月│彰化縣北斗鎮神農│魏肇吾│中和澱粉股│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王永祥│102,200 │證人魏肇吾│ │ │行(設彰化│(賴世杰)│2日 │11日 │路11-6號(證人江│ │份有限公司│」,於左列訂貨時間向被害│ │警詢A4-1卷│ │ │縣北斗鎮神│ │ │101年4月│道春所有) │ │(設南投縣│公司訂貨,嗣被害公司司機│ │P.39-41 │ │ │農路11-6號│ │ │26日 │ │ │竹山鎮中崎│於送貨時間將貨物送至送貨│ │偵訊A4-4卷│ │ │) │ │ │ │ │ │里沉潭巷1 │地點,由詐騙公司簽收 │ │P.46-46背 │ │ │ │ │ │ │ │ │之4號) │ │ │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人江道春│ │ │ │ │ │ │ │ │ │ │ │警詢A4-1卷│ │ │ │ │ │ │ │ │ │ │ │P.95-95背 │ │ │ │ │ │ │ │ │ │ │ │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人廖俊賢│ │ │ │ │ │ │ │ │ │ │ │警詢A4-1卷│ │ │ │ │ │ │ │ │ │ │ │P.96-98 │ │ │ │ │ │ │ │ │ │ │ │偵訊A4-4卷│ │ │ │ │ │ │ │ │ │ │ │P.65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賴世杰│ │ │ │ │ │ │ │ │ │ │ │偵訊A4-4卷│ │ │ │ │ │ │ │ │ │ │ │P.94背面- │ │ │ │ │ │ │ │ │ │ │ │95背面 │ ├──┼─────┼─────┼────┼────┼────────┼───┼─────┼────────────┼────┼─────┤ │ 2 │豐益貿易商│0000000000│101年4月│101年4月│彰化縣北斗鎮神農│許秀華│仙全有限公│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王先生│130,333 │證人許秀華│ │ │行 │(謝錦海)│17日 │18日 │路11-6號 │ │司(設臺南│」,於左列訂貨時間向被害│ │警詢A4-1卷│ │ │ │ │ │ │ │ │市北區大武│公司訂貨,嗣被害公司司機│ │P.43-44 │ │ │ │ │ │ │ │ │街401巷18 │於送貨時間將貨物送至送貨│ │偵訊A4-4卷│ │ │ │ │ │ │ │ │之1號) │地點,由詐騙公司簽收 │ │P.45-45背 │ │ │ │ │ │ │ │ │ │ │ │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謝錦海│ │ │ │ │ │ │ │ │ │ │ │偵訊A4-4卷│ │ │ │ │ │ │ │ │ │ │ │P.161-164 │ ├──┼─────┼─────┼────┼────┼────────┼───┼─────┼────────────┼────┼─────┤ │ 3 │豐益貿易商│0000000000│㈠ │101年4月│彰化縣北斗鎮神農│吳明穎│正統國際企│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王秀珠│65,000 │證人吳明穎│ │ │行 │(陳坤福)│101年4月│21日 │路11-6號 │ │業有限公司│」,於左列訂貨時間向被害│ │警詢A4-1卷│ │ │ │ │19日 │ │ │ │(設嘉義縣│公司訂貨,嗣被害公司以貨│ │P.49-52 │ │ │ │ │ │ │ │ │六腳鄉溪厝│運方式於送貨時間將貨物送│ │偵訊A4-4卷│ │ │ │ │ │ │ │ │村溪墘厝13│至送貨地點,由詐騙公司簽│ │P.44背面-4│ │ │ │ │ │ │ │ │6之10號) │收 │ │5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陳坤福│ │ │ │ │ │ │ │ │ │ │ │偵訊A4-4卷│ │ │ │ │ │ │ │ │ │ │ │P.93-94 │ │ │ │ │ │ │ │ │ │ │ │偵訊A4-4卷│ │ │ │ │ │ │ │ │ │ │ │P.144-144 │ │ │ │ │ │ │ │ │ │ │ │背面 │ │ │ │ │ ├────┼────────┤ │ ├────────────┼────┼─────┤ │ │ │ │ │101年4月│彰化縣北斗鎮神農│ │ │同上 │17,400 │同上 │ │ │ │ │ │24日 │路11-6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年4月│彰化縣溪湖鎮中興│ │ │同上 │47,850 │同上 │ │ │ │ │ │27日 │路133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㈡ │ │ │ │ │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王秀珠│64,520 │證人陳祥倫│ │ │ │ │101年5月│ │ │ │ │」,於左列訂貨時間以2500│ │警詢A4-1卷│ │ │ │ │2日 │ │ │ │ │元僱用證人陳春來駕駛不知│ │P.102-102 │ │ │ │ │ │ │ │ │ │情證人陳祥倫所有OE-1457 │ │背面 │ │ │ │ │ │ │ │ │ │號自小客車至被害公司取走│ │偵訊A4-4卷│ │ │ │ │ │ │ │ │ │貨物1批(20箱葵花油), │ │P.65背面- │ │ │ │ │ │ │ │ │ │載至楊富元倉庫 │ │66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人陳春來│ │ │ │ │ │ │ │ │ │ │ │警詢A4-1卷│ │ │ │ │ │ │ │ │ │ │ │P.103-104 │ │ │ │ │ │ │ │ │ │ │ │偵訊A4-4卷│ │ │ │ │ │ │ │ │ │ │ │P.65背面- │ │ │ │ │ │ │ │ │ │ │ │66 │ │ │ │ │ │ │ │ │ │ │ │偵訊A4-4卷│ │ │ │ │ │ │ │ │ │ │ │P.110-1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人楊富元│ │ │ │ │ │ │ │ │ │ │ │偵訊A4-4卷│ │ │ │ │ │ │ │ │ │ │ │P.94-94背 │ │ │ │ │ │ │ │ │ │ │ │面 │ │ │ │ │ │ │ │ │ │ │ │偵訊A4-4卷│ │ │ │ │ │ │ │ │ │ │ │P.100-101 │ │ │ │ │ │ │ │ │ │ │ │背面 │ │ │ │ │ │ │ │ │ │ │ │偵訊A4-4卷│ │ │ │ │ │ │ │ │ │ │ │P.110背面-│ │ │ │ │ │ │ │ │ │ │ │1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人陳雅文│ │ │ │ │ │ │ │ │ │ │ │偵訊A4-4卷│ │ │ │ │ │ │ │ │ │ │ │P.116-117 │ │ │ │ │ │ │ │ │ │ │ │偵訊A4-4卷│ │ │ │ │ │ │ │ │ │ │ │P.140-140 │ │ │ │ │ │ │ │ │ │ │ │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人周蘭欣│ │ │ │ │ │ │ │ │ │ │ │偵訊A4-4卷│ │ │ │ │ │ │ │ │ │ │ │P.139背面-│ │ │ │ │ │ │ │ │ │ │ │140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陳坤福│ │ │ │ │ │ │ │ │ │ │ │偵訊A4-4卷│ │ │ │ │ │ │ │ │ │ │ │P.93-94 │ │ │ │ │ │ │ │ │ │ │ │偵訊A4-4卷│ │ │ │ │ │ │ │ │ │ │ │P.144-144 │ │ │ │ │ │ │ │ │ │ │ │背面 │ ├──┼─────┼─────┼────┼────┼────────┼───┼─────┼────────────┼────┼─────┤ │ 4 │中益貿易商│0000000000│101年4月│101年4月│彰化縣北斗鎮神農│陳昭榮│上露茶葉行│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王秀枝│108,000 │證人陳昭榮│ │ │行 │(陳坤福)│22日 │26日 │路11-6號 │ │(設嘉義縣│」,於左列訂貨時間向被害│ │警詢A4-1卷│ │ │ │00-0000000│ │ │ │ │竹崎鄉中和│公司訂貨,嗣被害公司以貨│ │P.68-70 │ │ │ │(賴世杰)│ │ │ │ │村石棹19之│運方式於送貨時間將貨物送│ │偵訊A4-4卷│ │ │ │ │ │ │ │ │5號) │至送貨地點。 │ │P.45背面 │ │ │ │ │ │ │ │ │負責人:陳│ │ ├─────┤ │ │ │ │ │ │ │ │昭龍 │ │ │被告陳坤福│ │ │ │ │ │ │ │ │ │ │ │偵訊A4-4卷│ │ │ │ │ │ │ │ │ │ │ │P.93-94 │ │ │ │ │ │ │ │ │ │ │ │偵訊A4-4卷│ │ │ │ │ │ │ │ │ │ │ │P.144-144 │ │ │ │ │ │ │ │ │ │ │ │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賴世杰│ │ │ │ │ │ │ │ │ │ │ │偵訊A4-4卷│ │ │ │ │ │ │ │ │ │ │ │P.94背面- │ │ │ │ │ │ │ │ │ │ │ │95背面 │ ├──┼─────┼─────┼────┼────┼────────┼───┼─────┼────────────┼────┼─────┤ │ 5 │豐益貿易商│0000000000│101年4月│101年4月│彰化縣北斗鎮神農│蔡志賢│國春麻油廠│詐欺集團成員自稱「王永祥│117,000 │證人蔡志賢│ │ │行 │(謝錦海)│20日 │24日 │路11-6號 │ │(即蔡志賢│」,於左列訂貨時間向被害│ │警詢A4-1卷│ │ │ │0000000000│ │ │ │ │,設雲林縣│公司訂貨,嗣被害公司親自│ │P.72-74 │ │ │ │(謝錦海)│ │ │ │ │北港鎮中山│於送貨時間將貨物送至送貨│ │偵訊A4-4卷│ │ │ │00-0000000│ │ │ │ │南路19號)│地點 │ │P.45背面- │ │ │ │(賴世杰)│ │ │ │ │ │ │ │46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謝錦海│ │ │ │ │ │ │ │ │ │ │ │偵訊A4-4卷│ │ │ │ │ │ │ │ │ │ │ │P.161-164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賴世杰│ │ │ │ │ │ │ │ │ │ │ │偵訊A4-4卷│ │ │ │ │ │ │ │ │ │ │ │P.94背面- │ │ │ │ │ │ │ │ │ │ │ │95背面 │ ├──┼─────┼─────┼────┼────┼────────┼───┼─────┼────────────┼────┼─────┤ │ 6 │豐益貿易商│0000000000│101年4月│101年4月│彰化縣北斗鎮神農│許仲毅│翎鳳科技有│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鄭小姐│95,340 │證人許仲毅│ │ │行 │(謝錦海)│23日 │25日 │路11-6號 │ │限公司(設│」,於左列訂貨時間向被害│ │警詢A4-1卷│ │ │ │00-0000000│ │ │ │ │苗栗縣竹南│公司訂貨,嗣被害公司以貨│ │P.76-78 │ │ │ │(賴世杰)│ │ │ │ │鎮建國路84│運方式於送貨時間將貨物送│ │偵訊A4-4卷│ │ │ │ │ │ │ │ │巷18弄5號2│至送貨地點 │ │P.45-45背 │ │ │ │ │ │ │ │ │樓) │ │ │面 │ │ │ │ │ │ │ │ │負責人:陳│ │ ├─────┤ │ │ │ │ │ │ │ │錦枝 │ │ │被告謝錦海│ │ │ │ │ │ │ │ │ │ │ │偵訊A4-4卷│ │ │ │ │ │ │ │ │ │ │ │P.161-164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賴世杰│ │ │ │ │ │ │ │ │ │ │ │偵訊A4-4卷│ │ │ │ │ │ │ │ │ │ │ │P.94背面- │ │ │ │ │ │ │ │ │ │ │ │95背面 │ ├──┼─────┼─────┼────┼────┼────────┼───┼─────┼────────────┼────┼─────┤ │ 7 │豐益貿易商│00-0000000│101年4月│101年4月│彰化縣北斗鎮神農│黃秉揚│中興工業社│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43,000 │證人黃秉揚│ │ │行 │(賴世杰)│20日 │24日 │路11-6號 │ │(設彰化縣│訂貨時間向被害公司訂貨,│ │警詢A4-1卷│ │ │ │ │ │ │ │ │溪湖鎮大溪│嗣被害公司請證人於送貨時│ │P.80-82 │ │ │ │ │ │ │ │ │路1段12號 │間將貨物送至送貨地點 │ ├─────┤ │ │ │ │ │ │ │ │) │ │ │被告賴世杰│ │ │ │ │ │ │ │ │負責人:黃│ │ │偵訊A4-4卷│ │ │ │ │ │ │ │ │泗滄 │ │ │P.94背面- │ │ │ │ │ │ │ │ │ │ │ │95背面 │ ├──┼─────┼─────┼────┼────┼────────┼───┼─────┼────────────┼────┼─────┤ │ 8 │豐益貿易商│00-0000000│101年4月│101年4月│彰化縣北斗鎮神農│廖伊璇│辰豐實業有│詐欺集團成員自稱「張小姐│126,800 │證人廖依璇│ │ │行 │(賴世杰)│24日 │25日 │路11-6號 │ │限公司(設│」、「王先生」,於左列訂│ │警詢A4-1卷│ │ │ │0000000000│ │ │ │ │臺中市西屯│貨時間向被害公司訂貨,嗣│ │P.84-87 │ │ │ │(謝錦海)│ │ │ │ │區中清151 │被害公司司機於送貨時間將│ │偵訊A4-4卷│ │ │ │ │ │ │ │ │之25號) │貨物送至送貨地點,由詐騙│ │P.64背面- │ │ │ │ │ │ │ │ │負責人:陳│公司鄭采姍簽收 │ │65 │ │ │ │ │ │ │ │ │亞筠 │ │ ├─────┤ │ │ │ │ │ │ │ │ │ │ │被告賴世杰│ │ │ │ │ │ │ │ │ │ │ │偵訊A4-4卷│ │ │ │ │ │ │ │ │ │ │ │P.94背面- │ │ │ │ │ │ │ │ │ │ │ │95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謝錦海│ │ │ │ │ │ │ │ │ │ │ │偵訊A4-4卷│ │ │ │ │ │ │ │ │ │ │ │P.161-164 │ ├──┼─────┼─────┼────┼────┼────────┼───┼─────┼────────────┼────┼─────┤ │ 9 │豐益貿易商│00-0000000│101年4月│101年4月│彰化縣北斗鎮神農│張宸紹│迦得貿易實│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鄭小姐│115,500 │證人張宸紹│ │ │行 │(賴世杰)│間 │12日 │路11-6號 │ │業有限公司│」、「王先生」,於左列訂│ │警詢A4-1卷│ │ │ │0000000000│ │ │ │ │(設新北市│貨時間向被害公司訂貨,嗣│ │P.89-92 │ │ │ │(謝錦海)│ │ │ │ │淡水區英專│被害公司以貨運方式於送貨│ │偵訊A4-4卷│ │ │ │ │ │ │ │ │路2巷19號 │時間將貨物送至送貨地點 │ │P.65 │ │ │ │ │ │ │ │ │) │ │ ├─────┤ │ │ │ │ │ │ │ │負責人:周│ │ │被告賴世杰│ │ │ │ │ │ │ │ │毓濱 │ │ │偵訊A4-4卷│ │ │ │ │ │ │ │ │ │ │ │P.94背面- │ │ │ │ │ │ │ │ │ │ │ │95背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謝錦海│ │ │ │ │ │ │ │ │ │ │ │偵訊A4-4卷│ │ │ │ │ │ │ │ │ │ │ │P.161-164 │ ├──┼─────┼─────┼────┼────┼────────┼───┼─────┼────────────┼────┼─────┤ │ 10 │國雅有限公│00-0000000│101年7月│101年8月│臺南市鹽水區福得│林峪祥│麥得森企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洪小姐│47,551 │證人林峪祥│ │ │司(設臺南│(楊吉安)│30日 │3日 │里後厝51-22號( │(原名│有限公司(│」,於左列訂貨時間向被害│ │警詢B4-1卷│ │ │市鹽水區福│ │ │ │證人廖春生所有)│林沼男│設臺南市安│公司訂貨,嗣被害公司司機│ │P.7-9 │ │ │得里後厝51│ │ │ │【租賴振陽】 │) │南區公學路│陳雍升於送貨時間將貨物送│ │偵訊B4-2卷│ │ │-22 │ │ │ │ │陳雍升│2段56號) │至送貨地點,由詐騙公司林│ │P.17背面- │ │ │ │ │ │ │ │ │負責人:王│柔君簽收 │ │18 │ │ │ │ │ │ │ │ │鵬雲 │ │ │偵訊B4-4卷│ │ │ │ │ │ │ │ │ │ │ │P.30背面- │ │ │ │ │ │ │ │ │ │ │ │31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人陳雍升│ │ │ │ │ │ │ │ │ │ │ │警詢B4-1卷│ │ │ │ │ │ │ │ │ │ │ │P.21-22 │ │ │ │ │ │ │ │ │ │ │ │偵訊B4-2卷│ │ │ │ │ │ │ │ │ │ │ │P.18 │ │ │ │ │ │ │ │ │ │ │ │偵訊B4-4卷│ │ │ │ │ │ │ │ │ │ │ │P.30背面- │ │ │ │ │ │ │ │ │ │ │ │31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人廖春生│ │ │ │ │ │ │ │ │ │ │ │警詢B4-1卷│ │ │ │ │ │ │ │ │ │ │ │P.23-25 │ │ │ │ │ │ │ │ │ │ │ │偵訊B4-4卷│ │ │ │ │ │ │ │ │ │ │ │P.31背面- │ │ │ │ │ │ │ │ │ │ │ │32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楊吉安│ │ │ │ │ │ │ │ │ │ │ │警詢B4-1卷│ │ │ │ │ │ │ │ │ │ │ │P.1-4 │ │ │ │ │ │ │ │ │ │ │ │偵訊B4-4卷│ │ │ │ │ │ │ │ │ │ │ │P.42背面- │ │ │ │ │ │ │ │ │ │ │ │43背面、45│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賴振揚│ │ │ │ │ │ │ │ │ │ │ │偵訊B4-4卷│ │ │ │ │ │ │ │ │ │ │ │P.43背面- │ │ │ │ │ │ │ │ │ │ │ │44、45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賴世杰│ │ │ │ │ │ │ │ │ │ │ │偵訊B4-4卷│ │ │ │ │ │ │ │ │ │ │ │P.44-44背 │ │ │ │ │ │ │ │ │ │ │ │面 │ ├──┼─────┼─────┼────┼────┼────────┼───┼─────┼────────────┼────┼─────┤ │ 11 │國雅有限公│00-0000000│101年8月│101年8月│臺南市鹽水區福得│吳繁呈│崇新企業股│詐欺集團成員自稱「洪秋霞│57,960 │證人吳繁呈│ │ │司 │(楊吉安)│11日或12│14日 │里後厝51-22號 │林仁傑│份有限公司│」,於左列訂貨時間向被害│ │警詢B4-1卷│ │ │ │ │日 │ │【租賴振陽】 │ │(設彰化縣│公司訂貨,嗣被害公司司機│ │P.10-12 │ │ │ │ │ │ │ │ │鹿港鎮工業│林仁傑於送貨時間將貨物送│ │偵訊B4-4卷│ │ │ │ │ │ │ │ │西五路5號 │至送貨地點,由詐騙公司簽│ │P.31-31背 │ │ │ │ │ │ │ │ │) │收 │ │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人林仁傑│ │ │ │ │ │ │ │ │ │ │ │警詢B4-1卷│ │ │ │ │ │ │ │ │ │ │ │P.18-20 │ │ │ │ │ │ │ │ │ │ │ │偵訊B4-4卷│ │ │ │ │ │ │ │ │ │ │ │P.31-31背 │ │ │ │ │ │ │ │ │ │ │ │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人廖春生│ │ │ │ │ │ │ │ │ │ │ │警詢B4-1卷│ │ │ │ │ │ │ │ │ │ │ │P.23-25 │ │ │ │ │ │ │ │ │ │ │ │偵訊B4-4卷│ │ │ │ │ │ │ │ │ │ │ │P.31背面- │ │ │ │ │ │ │ │ │ │ │ │32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楊吉安│ │ │ │ │ │ │ │ │ │ │ │警詢B4-1卷│ │ │ │ │ │ │ │ │ │ │ │P.1-4 │ │ │ │ │ │ │ │ │ │ │ │偵訊B4-4卷│ │ │ │ │ │ │ │ │ │ │ │P.42背面- │ │ │ │ │ │ │ │ │ │ │ │43背面、45│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賴振揚│ │ │ │ │ │ │ │ │ │ │ │偵訊B4-4卷│ │ │ │ │ │ │ │ │ │ │ │P.43背面- │ │ │ │ │ │ │ │ │ │ │ │44、45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賴世杰│ │ │ │ │ │ │ │ │ │ │ │偵訊B4-4卷│ │ │ │ │ │ │ │ │ │ │ │P.44-44背 │ │ │ │ │ │ │ │ │ │ │ │面 │ ├──┼─────┼─────┼────┼────┼────────┼───┼─────┼────────────┼────┼─────┤ │ 12 │陳先生 │0000000000│101年8月│101年8月│嘉義縣朴子市南通│陳丁宗│永吉企業社│詐欺集團成員自稱「陳先生│13,000 │證人陳丁宗│ │ │ │(楊吉安)│下旬某日│24日 │路3段448巷25弄42│ │(即陳丁宗│」,於左列訂貨時間以搬家│ │警詢B4-1卷│ │ │ │ │ │ │號(證人吳秀招所│ │,設臺南市│為由向被害公司要求搬家,│ │P.14-15 │ │ │ │ │ │ │有) │ │永康區復華│嗣被害公司於送貨時間前往│ │偵訊B4-2卷│ │ │ │ │ │ │【持謝霈海之身分│ │三街92號1 │臺南市鹽水區福得里後厝51│ │P.17 │ │ │ │ │ │ │證租】 │ │樓) │-22號將物品送至送貨地點 │ ├─────┤ │ │ │ │ │ │ │ │ │ │ │證人廖春生│ │ │ │ │ │ │ │ │ │ │ │警詢B4-1卷│ │ │ │ │ │ │ │ │ │ │ │P.23-25 │ │ │ │ │ │ │ │ │ │ │ │偵訊B4-4卷│ │ │ │ │ │ │ │ │ │ │ │P.31背面- │ │ │ │ │ │ │ │ │ │ │ │32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人吳秀招│ │ │ │ │ │ │ │ │ │ │ │警詢B4-1卷│ │ │ │ │ │ │ │ │ │ │ │P.26-27 │ │ │ │ │ │ │ │ │ │ │ │偵訊B4-4卷│ │ │ │ │ │ │ │ │ │ │ │P.32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楊吉安│ │ │ │ │ │ │ │ │ │ │ │偵訊B4-4卷│ │ │ │ │ │ │ │ │ │ │ │P.43、44背│ │ │ │ │ │ │ │ │ │ │ │面-45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賴世杰│ │ │ │ │ │ │ │ │ │ │ │偵訊B4-4卷│ │ │ │ │ │ │ │ │ │ │ │P.44-44背 │ │ │ │ │ │ │ │ │ │ │ │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