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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梁義順陳彥志林于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莊鑾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4年度訴字第44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鸞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莊鸞鳳(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以104年度訴字第444號號判決判處罪刑,判決書正本於107年12月27日送達,被告於108年1月7日具狀聲明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有判決書、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後,迄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前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林于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卓俊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4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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