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1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世敏
- 選任辯護人
- 張益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法院組織欄中「法官張鶴齡」之記載應更正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之法院組織欄中「法官張鶴齡」之記載與原本不符,顯屬誤載,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本院自得依前述大法官會議解釋之要旨予以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