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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葛永輝陳義忠歐家佑

原告
王國正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告
力霸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莊素珠
被告
蕭瑞邦

      利註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47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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