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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5 日
  • 法官
    陳德池

  • 當事人
    陳富聰施昇佑企業有限公司施德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陳富聰 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被   告 施昇佑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被   告 施德旺 上列被告因103 年度易字第1115號業務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淑珍、施德旺被訴業務過失致重傷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李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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