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號
- 原告
- 葉以靜
- 訴訟代理人
- 楊佳璋律師
- 被告
- 周祐平
- 被告
- 川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秀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8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除原告請求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車損損害賠償新臺幣13,800元部分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另經本院判決駁回)。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