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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紀佳良王祥豪張佳燉

原告
葉以靜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被告
周祐平
被告
川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8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除原告請求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車損損害賠償新臺幣13,800元部分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另經本院判決駁回)。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張佳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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