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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余仕明鮑慧忠林怡君

原告
張麗麗
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律師
被告
彭蔚倫
被告
辰威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淑莉
被告
祥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被告
通弘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徐千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13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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