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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45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田德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撤緩字第45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曹原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5年度執聲字第3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曹原輔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原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民國102年8月20日確定。茲因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10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且自105年1月起至同年4月止均不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命令,至該署觀護人室報到,經訪視及聯繫家屬皆無改善,有逾期不到事證在卷可稽,其行為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2、4款之規定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二、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四、對於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每月至少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告1次。五、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離開在10日以上時,應經檢察官核准;又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觀其立法理由,在於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規定應遵守之事項,其情節重大者,足見保護管束處分已不能收效,得為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宣告之事由。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曹原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5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檢察官之指揮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參加法治教育5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於102年8月20日確定,其保護管束期間自102年8月20日起至107年8月19日止、履行義務勞務期間自102年8月20日起至103年8月19日止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聲請人因受刑人未依規定前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分別於105年1月8日、26日、2月18日、3月4日、28日、4月18日以彰檢宏護丑字第1262、3671、6489、8858、12269、15266號函予以各告誡1次,並均於函文內容記載,請其於指定之日期,前往該署觀護人室報到,嗣後如再有違誤,將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而該等通知均已合法送達,惟受刑人仍未遵期報到,且受刑人雖曾於105年4月14日上午9時許至該署報到,並填寫約談報告表,然其當日既未完成尿液採驗程序,又無返回報到處所完成報到程序,視同當日未完成報到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送達證書、觀護輔導紀要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第369號執行卷宗無訛。又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4年2月25日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再經本院於104年5月29日以104年度毒聲字第10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等情,有前開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證。受刑人經該署多次勸導,仍未改進,屢受告誡達6次,且在受保護管束期間內,猶再違反同一條例案件,足見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確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2、4款規定且情節重大情形,堪認原判決諭知緩刑之寬典已難收其預期效果,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緩刑宣告,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予以撤銷緩刑宣告。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田德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撤緩字第45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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