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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吳永梁
  • 法定代理人
    林啓清

  • 當事人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智易字第20號第26號第28號105年度智簡字第27號第28號第29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林啓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2日所為104 年度智易字第20號、第26號、第28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105 年6 月29日所為105 年度智簡字第27號、第28號、第29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與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振陽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與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振陽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判決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及卷附證據資料,可知正確之公司名稱應為「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是均應更正為「振陽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明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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