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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444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王素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444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展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撤緩偵字第1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展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黃展益與陳錫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為友人,陳錫憲係址設彰化縣○○市○○里○○路00巷00弄0 號「良杰工程實業有限公司」(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下稱良杰工程公司)負責人,曾聰林(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址設彰化縣○○市○○里○○路000 巷00號1 樓「安定環保企業社」(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下稱安定企業社)負責人、蔡碧桃(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址設彰化縣○○鎮○○里○○路0 號「佑彰企業有限公司」(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下稱佑彰公司)負責人。陳錫憲為避免附表編號一所示採購案因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決標之規定而流標,並為使良杰工程公司順利得標,竟與王文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黃展益共同基於虛增投標廠商,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陳錫憲借用安定企業社與佑彰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陪標,曾聰林、蔡碧桃亦基於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容許陳錫憲借用安定企業社與佑彰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嗣由陳錫憲決定3 家公司之投標價錢,備妥良杰工程公司、安定企業社、佑彰公司相關標單等投標文件後,由王文賓持安定企業社投標文件,黃展益持佑彰公司投標文件,陳錫憲持良杰工程公司投標文件至彰化縣芳苑鄉公所投標,並均分別在所代表廠商簽到單上署名為到場人員。嗣該標案開標結果,係由另一參與投標廠商聯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群公司)得標,並未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未遂。

㈡陳錫憲係良杰工程公司負責人、陳永翔(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址設彰化縣○○市○○里○○路0 段00巷00弄000○0 號「楚原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明珠(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址設彰化縣○○鄉○○村○○路0 段000 號2 樓「綠遠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下稱綠遠公司)負責人。陳錫憲為避免附表編號二所示採購案因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決標之規定而流標,並為使良杰工程公司順利得標,竟與陳永翔(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黃展益共同基於虛增投標廠商,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陳錫憲借用楚原有限公司、綠遠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陪標,林明珠亦基於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容許陳錫憲借用綠遠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嗣由陳錫憲決定3 家公司之投標價錢,備妥良杰工程公司、楚原有限公司、綠遠公司相關標單等投標文件後,由黃展益持綠遠公司投標文件,陳永翔持楚原有限公司投標文件,陳錫憲持良杰工程公司投標文件至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投標。嗣該標案開標結果,最後係由另一參與投標廠商力協吊車行得標,並未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未遂。

㈢吳省彰(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址設彰化縣○○鎮○○里○○路0 巷0 號1 樓「明盈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下稱明盈公司)負責人、劉淑芬(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址設彰化縣○○市○○里○○路0段00巷00弄000 ○0 號1 樓「良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下稱良杰科技公司)負責人、郭忠溢(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址設彰化縣○○鎮○○里○○巷00000 號「盛發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下稱盛發公司)負責人。陳錫憲為避免附表編號三所示採購案因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決標之規定而流標,並為使良杰科技公司順利得標,竟與黃展益、陳永翔、林義欽(檢察官另行追加起訴)共同基於虛增投標廠商,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陳錫憲借用明盈公司、良杰科技公司、盛發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陪標,吳省彰、劉淑芬、郭忠溢亦基於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容許陳錫憲借用明盈公司、良杰科技公司、盛發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嗣由陳錫憲決定3 家公司之投標價錢,及備妥明盈公司、良杰科技公司、盛發公司相關標單等投標文件後以郵件寄送標封,並於開標日,由黃展益代表明盈公司,陳永翔代表良杰科技公司,林義欽代表盛發公司至高雄市○○區○○路0 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二組參與開標與當場減價與否之意思表示。嗣因投標金額高於底價,經當場減價仍超過底價無法決標而未遂。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黃展益於調查站、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陳錫憲、王文賓、林義欽、郭忠溢於偵查中之證言。

㈢證人劉淑芬、陳永翔、吳省彰、蔡碧桃、曾聰林、林明珠於調查站、偵查中之證述。

㈣良杰工程公司、良杰科技公司、楚原有限公司、綠遠公司、盛發公司、佑彰公司、明盈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各1 份。

㈤安定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各1 份。

㈥附表編號一所示標案之決標公告、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廠商簽到單、廠商投標標封資料;附表編號二所示標案之決標公告、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廠商投標標封資料;附表編號三所示標案之無法決標公告、開標(決標)紀錄單、廠商投標標封資料、廠商報價單(調查站卷第59至67頁、第75至83頁反面、第109 至112 頁反面)。

三、按政府採購法於91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關於第87條之罰則規定增列第5 項,上段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下段為「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是為借牌投標罪,以確保政府採購作業之公平、公開,提昇其效率、功能與品質。但此指單純之借牌情形,而不及於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若行為人已參與投標,嗣因探悉與標廠商未達法定最低家數,另借牌投標充足,使原來不能開標變成可以開標、並得標,則從結果而言,既難謂正確,自該當同條第3 項之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構成要件,應逕依此較重之刑責論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98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至㈢各次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第3 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被告所犯上開三罪,犯意各別,時間不同,應分論併罰。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示犯行與陳錫憲、王文賓;就犯罪事實欄㈡所示犯行與陳錫憲、陳永翔;就犯罪事實欄㈢所示犯行與陳錫憲、陳永翔、林義欽,分別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㈠至㈢均已著手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均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各減輕其刑。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被告所為上開犯行企圖在形式上製造符合法定投標家數之決標要件之假象,導致各標案實際上缺乏真正價格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及其各次犯罪之目的、手段、犯罪參與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機關名稱│     工程名稱           │原公告日期│投標廠商      │
│號│        │                        │開標日期  │              │
├─┼────┼────────────┼─────┼───────┤
│一│彰化縣芳│彰化縣○○地區區域性垃圾│103.01.17 │安定企業社、聯│
│  │苑鄉公所│聯合處理場103年垃圾轉運 │103.01.28 │群公司(得標)│
│  │        │工作                    │          │、佑彰公司、良│
│  │        │                        │          │杰工程公司    │
├─┼────┼────────────┼─────┼───────┤
│二│行政院衛│98年及99年度一般事業廢棄│97.11.05  │力協吊車行(得│
│  │生署彰化│物委託代清除處理壹式    │97.11.17  │標)、良杰工程│
│  │醫院    │                        │          │公司、楚原有限│
│  │        │                        │          │公司、綠遠公司│
├─┼────┼────────────┼─────┼───────┤
│三│台灣中油│高雄廠○○資源回收廠焚化│103.04.29 │明盈公司、良杰│
│  │股份有限│爐一般操作勞務工作      │103.05.19 │科技公司、久崴│
│  │公司    │                        │          │實業有限公司、│
│  │        │                        │          │盛和機電工程有│
│  │        │                        │          │限公司、盛發公│
│  │        │                        │          │司(無法決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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