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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8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黃士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85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忠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定應執行案件,本院於105年5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之易刑標準原記載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此部分文字顯係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士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文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85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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