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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吳俊螢

  • 當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薛常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常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9914號、102 年度偵字第633 號、第701 號、第2521號、第2996號、第3460號、第3485號、第3530號、第3898號、第 3916號、第4000號、第4197號、第4312號、第4319號、第4390號、第4401號、第4409號、第4416號、第4419號),前經改依協商程序於103年8月29日判決(本院102年度訴字第615號)後,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5年2月18日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1809號判決撤銷發回更審,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薛常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 實 一、薛常偉係在和成綠材廠股份有限公司並擔任怪手司機,因所屬之和成綠材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及其雇用之員工共同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涉案人 員除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緩起訴處分者外,餘均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15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19號判決)。關於本案被告薛常偉所涉及之情形如下所述: (一)緣廖文俊(業經本院及桃園地院審結)係常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桃園市○○區○○村○○0○00號,下稱常 盛公司)之負責人,經桃園市政府於民國98年12月28日以府環廢字第000000000號核發乙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許 可處理之廢棄物種類為:有機性污泥(廢棄物代碼D-0910)、無機性污泥(代碼D-0902)、污泥混合物(代碼 D-0999),廖文達(廖文俊之弟,業經本院審結)擔任常盛公司之廠長,范國基(業經本院審結)擔任副廠長,廖文達及范國基負責常盛公司廠內之污泥傾卸及載運工作,而胡蓮春(廖文俊之弟媳,業經桃園地院審結)負責常盛公司內部文書與進出貨地磅工作,廖苡伶(廖文俊之妹,業經桃園地院審結)為常盛公司之專責人員兼會計,負責或委由胡蓮春向主管機關申報廢棄物之來源及處理後之產品去向以及公司帳務,陳重修(業經本院審結)擔任常盛公司之隱名股東兼環保顧問。而常盛公司所收受自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映公司)、悅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悅城公司)等事業單位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均須依向桃園市政府所申請之處理流程處理,產出之成品含水率須30%以下,且成品僅能銷售予做為磚瓦窯業及非 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者,如製磚廠、混凝土廠等。石春磊(業經本院審結)分別為大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址設於桃園市○○區○○村○○路000號,下稱大凱公司)負責 人與泓展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址設於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下稱泓展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江袖鄰與郭 瑋玲(均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分別受僱於大凱公司與泓展公司,擔任派車員與文書處理工作,江增宏(業經本院審結)、彭春龍(業經桃園地院審結)、林榮清(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則受僱於大凱公司與泓展公司,擔任司機,負責至華映公司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至常盛公司處理。林忠材(另經本院審結)分別係健銘環保有限公司(址設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下稱健銘公司)與千友環保有限公司(址設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1樓,下稱千友公司)負責人,邱仕梵(業經本院審結 )受僱於健銘公司與千友公司擔任業務員,而江奇政(業經桃園地院審結)、王秋雄、劉順生(王秋雄、劉順生均經本院審結)係受僱於健銘公司與千友公司,擔任司機,負責至悅城公司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至常盛公司處理。另廖文俊於99年7月2日成立和成綠材廠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於桃園市○○區○○路000號,下稱和成公司)並擔 任負責人,登記營業項目為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造業,廖子媞(業經本院審結)自常盛公司轉擔任統籌和成公司全部事務兼會計事務,陳秀美(業經本院審結)負責公司文書及部分財務事務,李亦盛(業經本院審結)為和成公司之司機,負責至常盛公司載運貯坑內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至和成公司傾倒,蔡竣閔(業經本院審結)及薛常偉則擔任和成公司之怪手司機,負責將和成公司貯坑內所堆置常盛公司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挖取至前來載運之車輛車斗內,李錦恩則自100年10月11日起至和成公司 任職(自100年12月起升任廠長),負責一般事業廢棄物 汙泥之貯存、製磚,廖運漟(業經本院及桃園地院審結)於101年2月13日以前為和成公司現場管理人員,負責一般事業廢棄物汙泥出貨事宜,徐三平(業經本院審結)為和成公司之守衛,負責把風。 (二)廖文俊、廖文達、范國基、胡蓮春、廖苡伶、陳重修、廖子媞、陳秀美、李亦盛、廖文斌(廖文斌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另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均明知常盛公司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應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且均知悉和成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依法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業務,又與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共同基於非法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廖文俊指示廖文達,廖文達再指派范國基,於101年2月13日以後,夜間在常盛公司廠區內攪拌貯坑內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由李亦盛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之營業大貨車至常盛公司,范國基挖取貯坑內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至李亦盛上開車輛車斗,李亦盛再載運至和成公司貯坑內傾倒,並由廖苡伶指派陳秀美,負責聯繫廖文斌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至常盛公司載運如附表三所示之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至和成公司貯坑內傾倒,另石春磊、江袖鄰與郭瑋玲,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指派如附表一所示之林榮清、彭春龍,駕駛如附表一所示之車輛,至華映公司事業單位,載運如附表一所示重量之污泥前往常盛公司,以及林忠材、邱仕梵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指派如附表二所示之劉順生,駕駛如附表二所示之車輛,至悅城公司事業單位,載運如附表二所示重量之污泥前往常盛公司,廖文俊即指派胡蓮春於常盛公司過磅處,指示前開司機於常盛公司短暫停留而未卸下所載運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胡蓮春並受廖文俊、陳重修指示,虛偽登載於業務上所掌之成品出廠紀錄表及成品磅單交付予上開司機,由上開司機將廢棄物原車載往和成公司貯坑內傾倒,並交付虛偽之成品出廠紀錄表及成品磅單予廖子媞或陳秀美收受以行使之。而為掩飾上開非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廖文俊、陳重修、廖文達、廖苡伶及胡蓮春共同基於申報不實之犯意連絡,由廖文俊、陳重修及廖文達指示廖苡伶或胡蓮春,於上開犯罪事實所示之期間,將前開收受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偽稱已經處理,而上網向桃園縣環保局申報收受污泥之日期、完成處理日期、完成重量等,廖子媞或陳秀美則受廖文俊、陳重修之指示,將前開收受常盛公司未經處理之廢棄物,偽稱為原物料,而上網向桃園市環保局申報收受常盛公司已處理過之其他土類,以及石春磊指示江袖鄰、林忠材指示不知情之何湘怡,將原車載運廢棄物至和成公司傾倒,偽稱已依規定將廢棄物載往常盛公司完成清除行為,而上網向桃園縣環保局申報,均足以生損害於廢棄物產生之事業端、桃園市環保局對於主管監督轄內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產品流向及清除機構載運廢棄物流向之正確性。 (三)其後廖文俊、陳重修、廖文達、廖苡伶、胡蓮春、范國基、廖子媞、陳秀美、李亦盛再承前犯意,與廖運忠、曾南堂、蔡竣閔、徐三平(廖運忠、蔡竣閔、徐三平部分業經本院審結;曾南堂經本院通緝中)、薛常偉共同基於非法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1、廖文俊及陳重修與許倫凱談妥收取廢棄物之處理費(其中許倫凱為勁發企業社實際負責人,址設於彰化縣埤頭鄉○○村○○路0段000巷00號1樓,並僱用賴秋湖擔任勁發企 業社之總經理;許倫凱、賴秋湖涉案部分均經本院審結)後,許倫凱即以勁發企業社之名義與另一由廖文俊、陳重修以徐三平名義成立之熠明建材有限公司(址設於桃園縣新屋鄉○○村○○○00000號1樓,下稱熠明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形式上係由勁發企業社以每噸20元向熠明公司購買土方及級配料,用以規避刑事追查,實質上則係由勁發企業社收取和成公司前開堆置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並由和成公司支付處理費予勁發企業社,並委由伊再找來之鄭一昌負責運輸部分(鄭一昌部分業經本院審結),許倫凱、賴秋湖、鄭一昌即沿用上開勁發企業社與熠明公司簽訂之買賣合約書,形式上係由勁發企業社以每噸20元向熠明公司購買土方及級配料,實質上則係由和成公司支付處理費予勁發企業社,由勁發企業社收取常盛公司堆置於和成公司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許倫凱、賴秋湖、鄭一昌、鄭豐智(鄭一昌之子;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業經本院審結)、鄭進南(已於103年1月23日死亡,並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林宏州、張益華、陳舉慶、藍政舜、莊見發、黃貴棋、吳孟淵、李宥閩、周凱煌、尹致強、鄭志宏(黃貴棋、吳孟淵、李宥閩、周凱煌、尹致強、鄭志宏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均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均知悉和成公司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依法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業務,竟與前開常盛及和成公司之員工共同基於非法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之犯意聯絡,許倫凱、賴秋湖、鄭一昌、林宏州並基於提供土地堆置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由許倫凱與廖運忠聯繫車輛載運廢棄物事宜後,許倫凱再轉知鄭一昌,鄭一昌或其指派之鄭豐智或沅順物流公司車隊之尹致強、吳孟淵等人駕駛曳引車至和成公司,由徐三平擔任和成公司警衛,遙控曳引車進場,廖運忠擔任過磅並指揮曳引車進廠裝載污泥事宜,薛常偉、蔡竣閔則分別擔任怪手司機,負責將和成公司貯坑內之廢棄物挖取至上開司機駕駛之曳引車輛,曾南堂則負責現場把風是否有警方監控,鄭一昌、鄭豐智、尹致強、吳孟淵等人再將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載運至周厝崙段621地號土地傾倒,共計200台,每車載運24公噸。其後因周厝崙段621地號土地無法再貯存、堆置,許 倫凱、賴秋湖即承前犯意,將堆置在周厝崙段621地號土 地之廢棄物,僱用不知情之司機駕車載運至南投縣竹山鎮○○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彰化縣埤頭鄉農會承租彰化縣埤頭鄉○○段000○000地號、稻香段710 、711、712、713、713-1、713 -2、713-3、713-4、713 -5地號土地堆置,並推由鄭一昌再尋得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承租彰化縣溪州鄉○○○段000○00地號土地之不知情 承租人彭勝官(業經本院審結),許倫凱指示林宏州以佑忠企業社(址設於雲林縣麥寮鄉○○路00號1樓之1)與不知情之彭勝官於101年10月15日簽訂委託契約書,並由鄭 一昌為見證人,形式上為彭勝官委由佑忠企業社進行土壤改良增加肥份,期間自101年10月16日起至102年10月15日止,實則欲以該土地堆置自和成公司載運而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另於101年10月16日,再由林宏州以佑忠企業社 名義與勁發企業社簽訂買賣契約書,以預備被查獲時將來源供出係來自勁發企業社,而經許倫凱與廖運忠聯繫載運業廢棄物污泥事宜後,即由鄭一昌或委託黃貴棋、吳孟淵、李宥閩、周凱煌、尹致強、鄭志宏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駕駛如附表四所示之曳引車輛至和成公司,或由鄭一昌指示鄭豐智或透過林宏州或無線電傳話,由張益華、陳舉慶、藍政舜、莊見發,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駕駛如附表七所示之曳引車輛至和成公司,並由徐三平擔任和成公司警衛,遙控曳引車進場,廖運忠擔任過磅並指揮曳引車進廠裝載污泥事宜,另薛常偉、蔡竣閔分別擔任怪手司機,將堆置於和成公司之常盛公司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挖取至上開司機之曳引車,曾南堂負責現場把風是否有警方監控,上開司機再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至○○○段000○00地號傾倒,鄭一昌並指派鄭進南在現場堤防 上把風以防遭跟蹤情蒐,載運完畢後,廖運忠即彙整噸數告知廖子媞或經由陳秀美轉知廖子媞,由廖子媞或委由陳秀美將處理費及運費交付予許倫凱。 2、羅有展、張勝堯與尹振紘以張偉國之妻即不知情之田惠平名義成立韋國企業社(址設南投縣南投市○○里○○路000號之27號1樓),以張偉國對外為負責人,3人則退居幕後為實際負責人,並承租南投縣南投市○○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欲以韋國企業社名義自他處收取廢棄 物以賺取處理費為經營模式,由羅有展、張勝堯負責接洽廢棄物來源,尹振紘負責財務並僱用佘永欽為韋國企業社之會計及負責現場收單,且與張偉國在現場清洗進出車輛之輪胎,而於101年6月間某日,廖文俊與陳重修至韋國企業社中興工務所與張勝堯、羅有展商討,由韋國企業社將和成公司堆置之常盛公司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載運至○○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堆置,和成公司每 公噸支付韋國企業社含運費850元事宜後,廖文俊、廖運 忠、陳重修、徐三平、廖文達、胡蓮春、廖苡伶、范國基、廖子媞、陳秀美、李亦盛、曾南堂、薛常偉、蔡竣閔、與羅有展、尹振紘、張勝堯、張偉國、佘永欽、張軍彥、黃宥瑜、黃薺燁(前8人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行,業 經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而為判決)與數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司機,均知悉和成公司、韋國企業社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依法不得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業務,竟共同基於非法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之犯意聯絡,羅有展、尹振紘、張勝堯、張偉國、佘永欽並基於提供土地堆置一般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許金安則承前幫助之犯意,同意由廖文俊、陳重修以其名義成立九福園藝企業社,再由陳重修以九福園藝企業社之名義與韋國企業社簽訂買賣契約書,形式上係由韋國企業社向九福園藝企業社購買有機肥料土方,用以躲避查緝,實質上係和成公司將所堆置常盛公司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載往韋國企業社提供之內興段 792-2、793-2及794地號土地堆置,由羅有展委託金蔦企 業社(址設苗栗縣通霄鎮○○里00鄰00號1樓)實際負責 人張軍彥負責運輸,經廖運忠與張軍彥聯絡廢棄物載運事宜後,張軍彥再聯絡黃宥瑜、黃薺燁或數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司機,於附表五所示之時間,駕駛如附表五所示之聯結車至和成公司,由徐三平擔任和成公司警衛,遙控聯結車進場,廖運忠擔任過磅並指揮聯結車進廠裝載污泥事宜,薛常偉、蔡竣閔擔任怪手司機,將堆置於和成公司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挖取至張軍彥、黃宥瑜、黃薺燁等人之聯結車上,曾南堂責負責現場把風是否有警方監控,張軍彥、黃宥瑜、黃薺燁等人即自和成公司載運如附表五所示噸數之廢棄物至○○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傾倒, 載運完畢後,韋國企業社共分3次請款,第1次由羅有展、尹振紘、張勝堯一同至和成公司向廖文俊、陳重修請款,第2次先由羅有展與陳重修聯絡後,由張勝堯至和成公司 向廖文俊、陳重修請款,張勝堯再於同日晚間轉交予尹振紘,第3次則由尹振紘電話聯絡陳重修後,至和成公司向 廖子媞領取。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北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被告薛常偉所犯之本案犯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上開被訴 事實為均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薛常偉就上揭犯罪事實所列與其相關者,於審理時坦承不諱,復有如下證據資料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一)證人林錫鑫於警詢中、證人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中區辦 事處南投分處課員陳於君及證人黃貴棋、鄭志宏、李宥 閩、周凱煌、吳孟淵、尹致強於警詢及偵訊中、證人即 稽查人員徐位宏及證人吳心綺於偵訊中、證人即彰化縣 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稽查員邱聰祥於本院審理中, 及證人陳鈺君、廖文斌、李美質、王嘉祥於偵訊及本院 審理中之證述,及證人即同案被告廖文俊、廖苡伶、胡 蓮春、許倫凱、賴秋湖、洪清發、羅有展、陳秀美、廖 運忠、邱仕梵、彭春龍於本院審理中、證人即同案被告 鄭一昌、鄭豐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人即同案被告 鄭進南於偵訊中,以及證人即共同被告藍政舜、莊見發 、張益華、陳舉慶於警詢、偵訊中,及證人即共同被告 范國基、徐三平、李亦盛、蔡竣閔、薛常偉、王秋雄、 、江增宏、林宏州、證人林榮清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 見北斗分局北警分偵字第000000 0000號卷第15【右上角頁碼】至16頁背面、19至20、34至37頁,北斗分局北警 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40至15 2、157至160、186 至188、196至198、209至211、218至220頁,北斗分局北警分偵0000000000號卷第24至26頁,彰化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9914號卷第14頁,彰化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33 號卷第12至14頁,彰化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2521號卷( 一)第152至155 頁、卷(四)第19至21頁背面、76至78、 175至178頁背面、197至200、232至235頁、卷(五)第60 至62、200至203頁、卷(六)第53至61、122至150頁、卷(七)第155至158頁、卷(十四)第79至87、107至110頁、卷(十七)第155至157頁、卷(十八)第83至85、108至116頁 ,南投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3676 號卷第53至56、86至 95頁,本院卷(四)第290頁背面至314頁、卷(五)第135至155、163頁背面至168、239至260頁、卷(六)第93頁背面至111頁背面、251頁背面至259頁、卷(七)第118至126、179至199頁、卷(八)第26頁背面至43、12 1頁背面至146、155至157、222至235頁背面、241至245頁、卷(九)第 62頁背面至68頁背面、133至155、18 1頁背面至201頁、卷(十)第57頁背面至84頁背面、85至12 5頁)。 (二)周厝崙段621地號土地載土至稻香段土地之支付證明單、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分別於101年9月3日、101年8月31 日 、101年8月30日及101年9月4日至稻香段土地之環境稽查工作紀錄、琨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驗 報告、101年9月10日員警至稻香段土地拍攝之現場照片 、熠明公司賣給勁發企業社的估價單、勁發企業社與熠 明公司之買賣合約書、稻香段土地埤頭鄉農會土地租賃 契約書及相關附件、許倫凱與勁發企業社之買賣契約書 、廖文斌自常盛載運污泥至和成公司之運輸紀錄、GPS車輛軌跡紀錄、員警於102年3月14日搜索和成公司及102年4月1日搜索常盛公司時所拍攝之現場照片、行政院環保 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2年4月1日稽查常盛公司之督察紀錄、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於102 年3月14日所為之勘驗筆錄、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常盛公司 網路申報資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1月28日環署廢 字第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102年5月7日彰肅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和成公司整理之常盛公司進貨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2年3月14 日、102年4月1日至常盛及和成公司採樣後送檢之檢測報告、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2年6月3日桃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常盛公司自100年1月1日至102年4月30日止,每月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 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之數量統計表、桃園 縣政府103年2月10日府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環境保護警察第二中隊103年4月1日保七三大二中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102年3月14日執行搜索和成公司之錄影蒐證光碟、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103年4月1日北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周厝崙段621地號土地及○○○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現場勘察攝影光碟、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3 年4月10日桃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暨所附起訴書附表三至 六之網路申報資料、車牌號碼00-00號車輛於101年2月29日之GPS軌跡資料及本院103年4月16日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3年5月13日桃環事字第 000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同案被告彭春龍駕駛曳引車 母車車牌號碼為072-RU號、子車車牌號碼為85-ZY號、 83-ZY號、45-SU號之環保署GPS稽查資料、呂學芝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車於101年2月29日從常盛公司載運 廢棄物污泥至和成公司之載運紀錄、林榮清駕駛車牌號 碼000-00號曳引車從常盛公司載運廢棄物污泥至和成公 司之載運紀錄、沅順、泓展、大凱公司車輛原車從常盛 公司至和成公司之GPS車輛軌跡資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桃園縣新屋鄉常盛公司 及和成公司GPS車行資料有關資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委託共同處理管制遞送三 聯單及華映-龍潭廠磅單等資料、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 局10 3年6月23日桃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資料、被告藍政舜提出之估價單、被告藍政舜、莊見發畫製 和成公司現場圖、彰化縣○○○○○000○00○0○○○ ○○○○○地○○○○○段000000地號土地)、彭勝官 與佑忠企業社之委託契約書暨其附件、彰化縣環境保護 局101年12月5日彰環稽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琨鼎 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北區環境 督察大隊102年3月14日稽查督察紀錄(地點:和成公司 )、同案被告鄭豐智提出之銷貨單、同案被告鄭一昌找 正昇共俊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載運之GPS資料、黃貴棋提出同案鄭一昌之匯款資料、正昇共俊汽車相關車輛之 車籍資料、○○○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員警於101年11月7日、8日至和成公司及○○○段000000地號土地所拍攝之現場照片、彰化縣事業廢棄物處理101年10月28日及101年12月13日稽查紀錄工作單、佑忠企業社與勁發企業社之買賣契約書、勁發企業社與熠明公 司及相關附件、琨鼎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 檢驗報告(採樣時間:101年10月28日,採樣地點:○○○段000000地號土地)、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02年3月29 日彰環廢字第00000000 00號函、員警職務報告書(沅 順物流公司的行經路線)、韋國企業社現場照片、行政 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分別於101年11月27日、102年 1月18日至內興段792-2地號土地採樣之檢測報告、南投 縣○○○○○000○0○00○○○○○○○○○○地○○ ○○○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該次採樣送驗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檢測報告、101年6月至8月車輛自和成公司至南投市中興路之GPS資料、員警101 年8月29日至中興路拍攝之現場照片、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2年3月8日桃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調查報告、被告黃宥瑜駕駛車牌號碼00-00號車輛從和成公司至南投市中興路之GPS資料、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於102年 4月23日與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股長李美質之電話紀錄、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2年5月6日桃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3年4月16日桃環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2年3月14日投環局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韋 國企業社與九福園藝企業社之買賣契約書暨相關資料、 自尹振紘電腦檔案列印之韋國企業社(南投中興)之收 支明細表、進退貨明細表、人事資料表及薪資表等、張 勝堯、羅有展、尹振紘之事業合夥契約書、吳心綺與許 倫凱簽立之委託契約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10月 16日環署督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琨鼎環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南投縣竹山鎮中和段 1430、1431、1433及1437地號土地)、員警於101年10月9日至南投縣竹山鎮○○段0000○0000○0000○0000號地號土地拍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現場照片、南投縣政府環 境保護局101年12月5日廢棄物稽查工作紀錄(地點:勁 發企業社)、南投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1年12月27日投環局廢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員警於101年12月5日至周厝崙段621地號土地所拍攝之現場照片、南 投縣環境保護局101年10月9日環境稽查工作紀錄(地點 :竹山鎮○○段0000○0000○0000○0000號)、南投縣 國有土地清查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1年10月16日環署督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廢棄物檢驗報告、南投地 檢署檢察官101年11月16日之勘驗筆錄暨現場照片、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102年1月10日竹地二字第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複丈成果圖(見北斗分局北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9頁及其背面、57至60、61頁背面至64、71 至85頁背面、86至88頁背面,北斗分局北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29、160至168、178至179、190 頁及其 背面、193頁背面至195、199、216頁背面、217、221、236、264至265、270至271、284至285、323背面至324頁 背面、363至366、381頁及其背面、394至404、408頁及 其背面、409至416頁背面、420至423、424至426 、427 頁及其背面,北斗分局北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7至18、21、38至41、70至96頁,田中分局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3至28頁,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投警刑 偵二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4至33、70至74頁,彰化地 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33號卷第20至23、39至55、58至65 、73至122、168至267頁,彰化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9914號卷第37至84、124至134、191至192頁,彰化地檢署 102年度偵字第2521號卷(一)第15至41、100至116、215 至224、244至288頁、卷(二)第91至119、210至21 1頁、卷(三)第198至217頁、卷(四)第12至13、22至30、85至86、157、173至174、182至185、247頁、卷(六)第120、164至177、219至244頁、卷(七)第179至184頁、卷(十三)第1至25頁、卷(十七)第268至269頁、卷(十八)第2至77 頁背面、117至120、126至173頁背面、卷(二十)第125至126、136至142頁背面、150至164頁背面、卷第46至4 7頁,彰化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6819號卷第9至12、19頁背面至23頁,桃園地檢署101年度他字第6223號卷第5至6、11至89頁,南投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3676號卷第64至70、97、99至103、111至113、136至142、147至148頁,本院卷(四)第28至33、77至78頁背面、卷(五)第303【光碟存放於卷後之資料袋】、305頁【光碟存放於卷後之資料袋】、卷(六)第69至75、150頁、卷(八)第173 至180 頁、卷(十)第167至181頁背面)。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部分: 1、按廢棄物清理法所稱廢棄物,分下列二種:1.一般廢棄物: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2.事業廢棄物:(1 )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2)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廢棄物清理法第2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計有貯存、清除及處理三者。就事業廢棄物而言,其中所謂貯存,係指事業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則指事業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至處理則包含(1)中間處理:指事業廢棄物在最終處置 或再利用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安定之行為。(2)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 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3)再利 用:指事業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並應符合其規定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布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條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甚明。又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又被告行為時同法(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僅刪除第2項)第46條第4款規定「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上開對行為人之刑事處罰規定,包括未申請核發許可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與未申請核發許可之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包括自然人),此由該條款規定之前後段及同法第47條規定: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項、第2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罰金之規定觀之,可知未領有許可文件之自然人從事業務者亦屬同條第1項處 罰之主體,並非限於經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理機構始得為處罰之主體。即自然人之從事業務者,未依該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 、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均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443號判決意旨可參)。再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係規定「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者,處「1 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並未以「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為該罪之構成要件。至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規定「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2條之罪者, 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係就從業人員等因執行業務而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5條至第46條之行為時,併處罰其業務主(事業主)之兩罰規定,對於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之違法行為,既處罰實際行為之從業人員,並罰其業務主。按業務主為事業之主體者,應負擔其所屬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不為違法行為之注意義務,是處罰其業務主乃罰其怠於使從業人員不為此種犯罪行為之監督義務。故兩罰規定,就同一犯罪,既處罰行為人,又處罰業務主,無關責任轉嫁問題,從業人員係就其自己之違法行為負責,而業務主則係就其所屬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之違法行為,負業務主監督不周之責任,從業人員及業務主就其各自犯罪構成要件負其責任。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之規定,係以業務主為處罰對象;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該法第45條至第46條之罪者,仍依各該條規定處罰之,並無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536號判決意旨足參)。 2、再按行政院環保署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第6 項、第31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31條第4 項,於96年2 月27日以環署廢字第0000000000F 號函,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略以:「一、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以下簡稱指定公告事業)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指定公告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者,應以本公告及中央主管機關網路傳輸申報系統(網址:http ://waste .e pa .gov .tw) 所定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申報。二、指定公告事業屬廢棄物產生者或再利用者應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一)基線資料之申報:1.基線資料之申報包含申報事業基本資料、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及清理方式、再生資源項目、數量及回收再利用方式。2.基線資料如有變更或異動時,應依本法第31條第1 項第1 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審查或異動備查作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始完成基線資料修正作業。‧‧‧‧。八、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及清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依本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第3目至第6目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之機構、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再利用許可之事業及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再利用管理辦法公告之管理方式收受事業廢棄物進行再利用之事業,應於每月10日前依下列規定主動連線申報其前月之營運紀錄,如有報請暫停營業或有其他未營運之狀況時亦同;廢棄物處理、清理或再利用機構並應另於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完成後,申報其完成日期:(一)接受委託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之來源、種類及描述、數量、收受日期、方法、過程、使用清除機具及流向去處等資料,廢棄物清除及清理機構並應申報其許可清除機具前月份行駛之總里程數;另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種類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時,應一併申報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規定應填具之1式6聯遞送聯單單號。 (二)前款應申報之營運紀錄內容以申請許可核准、再利用登記檢核通過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依本法第39條規定接受委託清除再利用廢棄物等事項為範圍,不適用公告事項十免連線申報廢棄物之規定。此外已依公告事項3 至7 完成申報之內容,毋須再依本項規定進行申報。(三)公民營廢棄物處理及清理機構所收受之廢棄物,如經處理後可轉變成原物料、半成品或成品並有銷售行為者,應申報其產品銷售之流向、數量與前月底之庫存量等相關資料」。查常盛公司為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泓展、大凱、健銘及千友公司均為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均須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規定內容依法申報廢棄物處理、清除流向,而和成公司原物料為常盛公司已處理過之其它土類,亦應依上開公告內容,依法申報收受常盛公司已處理過之其它土類使用情形。 3、核被告薛常偉就上開非法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汙泥部分,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 物罪。 4、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判例意旨參照);另共同正犯 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2人以上共 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刑法第28條定有明文。而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886號、第2364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薛常偉與廖文達 、范國基、陳重修、廖子媞、陳秀美、李亦盛、蔡竣閔、徐三平、石春磊、江袖鄰、郭瑋玲、林榮清、江增宏、林忠材、邱仕梵、王秋雄、劉順生、許倫凱、賴秋湖、羅有展、廖文斌及年籍不詳之成年司機等人間,就上開非法貯存、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汙泥部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5、按集合犯乃其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多數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立法者以此種本質上具有複數行為,反覆實行之犯罪,歸類為集合犯,特別規定為一個獨立之犯罪類型,例如收集犯、常業犯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 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係以未依同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而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為犯罪主體,再依該第41條第1 項前段以觀,可知立法者顯然已預定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行為通常具有反覆實行之性質。是本罪之成立,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而為集合犯(最高法院104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被告薛常偉於廠內操作挖土機,將廢棄物汙泥挖卸至來廠的卡車車斗內,至於各卡車事後依指示前往何處傾倒,被告薛常偉毫無所悉,故上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犯行,於上開期間 所為之多次此部分犯行,均應認屬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二)、科刑部分: 1、被告薛常偉係任職於和成公司擔任挖土機工作,雖就本件非法清理廢棄物犯行,確有參與,但其等所圖,亦無非領取薪資,冀求自立持家而已,實難期待其等疑有違法,便行離職,甚或主動向環保主管機關、檢警檢舉告發,今因僱主未能正派營業,其等無奈牽涉,便須為此揹負最輕1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刑責,實有不忍;且被告薛常偉業已繳交公益金5萬 元,有卷內繳款證明可稽,不但犯後態度良好,更已盡力彌補罪衍,桃園地院亦於該院102年度訴字第519號判決中,考量上情而予被告薛常減刑,本院聽取檢察官意見亦同意予以減刑;綜上,本院認被告就上開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倘科以最輕之1年有期徒刑此法定本刑,未免過苛,顯予人有情輕法重之感,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2、爰審酌被告非法清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汙泥,雖有不該,但念其等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接受審理之犯後態度,並考量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所得利益、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衡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 5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坷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 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附表一 ┌─────────────────────────────────────────────┐ │(即原審判決附表四、起訴書附表六): │ │從事業機構載運污泥至常盛公司短暫停留後,再原車載往和成公司傾倒(泓展、大凱環保有限公司101 │ │年2月13日之後) │ │總計傾倒210.32公噸。 │ ├──┬──────────┬─────┬─────────┬───┬─────┬─────┤ │編號│ 犯罪主體 │ 時間 │ 方式 │ 重量 │ 時間 │傾倒地點 │ ├──┼──────────┼─────┼─────────┼───┼─────┼─────┤ │ 1 │廖文俊、廖文達、廖苡│101年2月13│林榮清受僱於「泓展│約23公│101年2月13│「和成綠材│ │ │伶、胡蓮春、廖子媞、│日17時01分│環保有限公司」擔任│噸 │日17時36分│廠股份有限│ │ │陳秀美、陳重修、石春│ │司機,受負責人石春│ │ │公司」桃園│ │ │磊、江袖鄰、林榮清共│ │磊、江袖鄰指使,駕│ │ │縣新屋鄉東│ │ │同基於貯存、清除、處│ │駛車號:000-00,子│ │ │福路558號 │ │ │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車:76-ZY營業曳引 │ │ │ │ │ │ │ │車,至「中壢、大園│ │ │ │ │ │ │ │污水廠」載運右揭重│ │ │ │ │ │ │ │量之ㄧ般事業廢棄物│ │ │ │ │ │ │ │污泥,於左列時間至│ │ │ │ │ │ │ │「常盛鋁業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短暫停留並將│ │ │ │ │ │ │ │三聯單蓋章後,於右│ │ │ │ │ │ │ │揭時間、地點違法傾│ │ │ │ │ │ │ │倒。 │ │ │ │ ├──┼──────────┼─────┼─────────┼───┼─────┼─────┤ │ 2 │同上 │101年2月17│同上 │約23公│101年2月17│同上 │ │ │ │日15時29分│ │噸 │日15時56分│ │ │ │ │ │ │ │ │ │ ├──┼──────────┼─────┼─────────┼───┼─────┼─────┤ │ 3 │同上 │101年3月9 │同上 │約23公│101年3月9 │同上 │ │ │ │日17時06分│ │噸 │日17時39分│ │ │ │ │ │ │ │ │ │ ├──┼──────────┼─────┼─────────┼───┼─────┼─────┤ │ 4 │廖文俊、廖文達、廖苡│101年2月23│彭春龍受僱於「大凱│24.42 │101年2月23│「和成綠材│ │ │伶、胡蓮春、廖子媞、│日11時56分│環保有限公司」擔任│公噸 │日13時03分│廠股份有限│ │ │陳秀美、陳重修、石春│ │司機,受負責人石春│ │ │公司」桃園│ │ │磊、江袖鄰、彭春龍共│ │磊、江袖鄰指使,駕│ │ │縣新屋鄉東│ │ │同基於貯存、清除、處│ │駛營業曳引車車號:│ │ │福路558號 │ │ │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 │072-RU,子車: │ │ │ │ │ │ │ │45-SU、85-ZY、 │ │ │ │ │ │ │ │83-ZY,至「中華映 │ │ │ │ │ │ │ │管龍潭廠、楊梅廠」│ │ │ │ │ │ │ │載運右揭重量之ㄧ般│ │ │ │ │ │ │ │事業廢棄物污泥,於│ │ │ │ │ │ │ │左列時間至「常盛鋁│ │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短│ │ │ │ │ │ │ │暫停留並將三聯單蓋│ │ │ │ │ │ │ │章後,於右揭時間、│ │ │ │ │ │ │ │地點違法傾倒。 │ │ │ │ ├──┼──────────┼─────┼─────────┼───┼─────┼─────┤ │ 5 │同上 │101年2月24│同上 │17.74 │101年2月24│同上 │ │ │ │日12時01分│ │公噸 │日12時39分│ │ │ │ │ │ │ │ │ │ ├──┼──────────┼─────┼─────────┼───┼─────┼─────┤ │ 6 │同上 │101年2月27│同上 │22.56 │101年2月27│同上 │ │ │ │日10時37分│ │公噸 │日12時18分│ │ │ │ │ │ │ │ │ │ ├──┼──────────┼─────┼─────────┼───┼─────┼─────┤ │ 7 │同上 │101年2月27│同上 │約22公│101年2月27│同上 │ │ │ │日15時11分│ │噸 │日16時21分│ │ │ │ │ │ │ │ │ │ ├──┼──────────┼─────┼─────────┼───┼─────┼─────┤ │ 8 │同上 │101年3月2 │同上 │約22公│101年3月2 │同上 │ │ │ │日9時16分 │ │噸 │日9時51分 │ │ │ │ │ │ │ │ │ │ ├──┼──────────┼─────┼─────────┼───┼─────┼─────┤ │ │廖文俊、廖文達、廖苡│101年2月29│呂學芝受僱於「泓展│32.6公│101年2月29│「和成綠材│ │ 9 │伶、胡蓮春、廖子媞、│日約09時許│環保有限公司」擔任│噸 │日09時43分│廠股份有限│ │ │陳秀美、陳重修、石春│ │司機,受負責人石春│ │ │公司」桃園│ │ │磊、呂學芝共同基於貯│ │磊指使,駕駛車號:│ │ │縣新屋鄉東│ │ │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692-TJ子車:72-SG │ │ │福路558號 │ │ │之犯意聯絡。 │ │號之營業曳引車,至│ │ │ │ │ │ │ │「中壢污水廠」載運│ │ │ │ │ │ │ │右揭重量之ㄧ般事業│ │ │ │ │ │ │ │廢棄物污泥,於左列│ │ │ │ │ │ │ │時間至「常盛鋁業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短暫停│ │ │ │ │ │ │ │留並將三聯單蓋章後│ │ │ │ │ │ │ │,於右揭時間、地點│ │ │ │ │ │ │ │違法傾倒。 │ │ │ │ └──┴──────────┴─────┴─────────┴───┴─────┴─────┘ 附表二 ┌─────────────────────────────────────────────┐ │(即原審判決附表五、起訴書附表五): │ │從事業機構載運污泥至常盛公司短暫停留後,再原車載往和成公司傾倒(千友、健銘環保有限公司101 │ │年2月13日之後) │ │總計傾倒34公噸。 │ ├──┬──────────┬─────┬─────────┬───┬─────┬─────┤ │編號│ 犯罪主體 │ 時間 │ 方式 │ 重量 │ 時間 │傾倒地點 │ ├──┼──────────┼─────┼─────────┼───┼─────┼─────┤ │ 1 │廖文俊、廖文達、廖苡│101年2月29│劉順生受僱於「健銘│約17公│101年2月29│「和成綠材│ │ │伶、胡蓮春、廖子媞、│日10時02分│環保有限公司」擔任│噸 │日9時50分 │廠股份有限│ │ │陳秀美、陳重修、林忠│ │司機,受負責人林忠│ │ │公司」桃園│ │ │材、劉順生共同基於貯│ │材指使,駕駛車號:│ │ │縣新屋鄉東│ │ │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229-VM,子車車號:│ │ │福路558號 │ │ │之犯意聯絡。 │ │11-B6號營業曳引車 │ │ │ │ │ │ │ │,至「悅城科技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載運右揭│ │ │ │ │ │ │ │重量之ㄧ般事業廢棄│ │ │ │ │ │ │ │物污泥,原車載運於│ │ │ │ │ │ │ │右揭時間、地點違法│ │ │ │ │ │ │ │傾倒,後至「常盛鋁│ │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將│ │ │ │ │ │ │ │三聯單蓋章。 │ │ │ │ ├──┼──────────┼─────┼─────────┼───┼─────┼─────┤ │ 2 │廖文俊、廖文達、廖苡│101年4月20│劉順生受僱於「健銘│約17公│101年4月20│「和成綠材│ │ │伶、胡蓮春、廖子媞、│日9時53分 │環保有限公司」擔任│噸 │日7時46分 │廠股份有限│ │ │陳秀美、陳重修、林忠│ │司機,受負責人林忠│ │ │公司」桃園│ │ │材、劉順生共同基於貯│ │材指使,駕駛車號:│ │ │縣新屋鄉東│ │ │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229-VM,子車車號:│ │ │福路558號 │ │ │之犯意聯絡。 │ │11-B6號營業曳引車 │ │ │ │ │ │ │ │,至「悅城科技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載運右揭│ │ │ │ │ │ │ │重量之ㄧ般事業廢棄│ │ │ │ │ │ │ │物污泥,原車載運於│ │ │ │ │ │ │ │右揭時間、地點違法│ │ │ │ │ │ │ │傾倒,後至「常盛鋁│ │ │ │ │ │ │ │業股份有限公司」將│ │ │ │ │ │ │ │三聯單蓋章。 │ │ │ │ └──┴──────────┴─────┴─────────┴───┴─────┴─────┘ 附表三 ┌─────────────────────────────────────────────┐ │(即原審判決附表六、起訴書附表十): │ │至常盛公司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到和成公司傾倒 │ │總計傾倒81公噸。 │ ├──┬──────────┬─────┬─────────┬───┬─────┬─────┤ │編號│ 犯罪主體 │ 時間 │ 方式 │ 重量 │ 時間 │傾倒地點 │ ├──┼──────────┼─────┼─────────┼───┼─────┼─────┤ │ 1 │廖文俊、廖文達、廖苡│102年2月間│廖文斌受和成綠材廠│每車約│102年2月間│「和成綠材│ │ │伶、胡蓮春、范國基、│共三次 │股份有限公司陳秀美│27公噸│共三次 │廠股份有限│ │ │廖子媞、陳秀美、陳重│ │指使,駕駛車號: │×3車 │ │公司」桃園│ │ │修、廖運忠、曾南堂、│ │346-ZT,子車: │次=81│ │縣新屋鄉東│ │ │廖文斌共同基於貯存、│ │08-CV號營業曳引車 │公噸 │ │福路558號 │ │ │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 │,至桃園縣新屋鄉社│ │ │(102年度 │ │ │意聯絡。 │ │子村社子1之18號「 │ │ │偵字2521號│ │ │ │ │常盛鋁業股份有限公│ │ │卷十三第53│ │ │ │ │司」載運右揭重量之│ │ │頁至第60頁│ │ │ │ │ㄧ般事業廢棄物污泥│ │ │) │ │ │ │ │,於右揭時間、地點│ │ │ │ │ │ │ │違法傾倒。 │ │ │ │ └──┴──────────┴─────┴─────────┴───┴─────┴─────┘ 附表四 ┌─────────────────────────────────────────────┐ │(即原審判決附表七、起訴書附表八): │ │彰化縣溪州鄉○○○段000000地號 │ │總計傾倒1629公噸。 │ ├──┬──────────┬─────┬─────────┬───┬─────┬─────┤ │編號│ 犯罪主體 │ 時間 │ 方式 │ 重量 │ 時間 │傾倒地點 │ ├──┼──────────┼─────┼─────────┼───┼─────┼─────┤ │ 1 │廖文俊、廖運忠、陳重│101年10月 │尹致強受僱於黃貴棋│約24公│101年10月 │彰化縣溪州│ │ │修、徐三平、廖文達、│17日約00時│,而黃貴棋受鄭一昌│噸 │17日03時48│鄉過溪子段│ │ │胡蓮春、廖苡伶、范國│許 │之委託,指派司機尹│ │分 │490-41地號│ │ │基、廖子媞、陳秀美、│ │致強駕駛車號: │ │ │ │ │ │李亦盛、曾南堂、薛常│ │OQ-375,子車: │ │ │ │ │ │偉、蔡峻閩、廖○○、│ │MP-R9之營業曳引車 │ │ │ │ │ │許倫凱、許金安、鄭一│ │,靠行於「正昇企業│ │ │ │ │ │昌、鄭豐智、鄭進南、│ │股份有限公司」,於│ │ │ │ │ │賴秋湖、林宏州、洪清│ │左列時間,至桃園縣│ │ │ │ │ │發、彭勝官、黃貴棋、│ │新屋鄉○○路000號 │ │ │ │ │ │尹致強共同基於貯存、│ │「和成綠材廠股份有│ │ │ │ │ │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 │限公司」載運右揭重│ │ │ │ │ │意聯絡。 │ │量之ㄧ般事業廢棄物│ │ │ │ │ │ │ │污泥於右揭時間至右│ │ │ │ │ │ │ │揭地點傾倒。 │ │ │ │ ├──┼──────────┼─────┼─────────┼───┼─────┼─────┤ │ 2 │同上 │101年10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0月 │同上 │ │ │ │17日約23時│ │噸 │18日2時55 │ │ │ │ │許 │ │ │分 │ │ ├──┼──────────┼─────┼─────────┼───┼─────┼─────┤ │ 3 │同上 │101年10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0月 │同上 │ │ │ │18日約23時│ │噸 │19日2時28 │ │ │ │ │許 │ │ │分 │ │ ├──┼──────────┼─────┼─────────┼───┼─────┼─────┤ │ 4 │同上 │101年10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0月 │同上 │ │ │ │19日約23時│ │噸 │20日2時31 │ │ │ │ │許 │ │ │分 │ │ ├──┼──────────┼─────┼─────────┼───┼─────┼─────┤ │ 5 │同上 │101年10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0月 │同上 │ │ │ │20日約23時│ │噸 │21日2時30 │ │ │ │ │許 │ │ │分 │ │ ├──┼──────────┼─────┼─────────┼───┼─────┼─────┤ │ 6 │同上 │101年10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0月 │同上 │ │ │ │23日約22時│ │噸 │24日1時42 │ │ │ │ │許 │ │ │分 │ │ ├──┼──────────┼─────┼─────────┼───┼─────┼─────┤ │ 7 │同上 │101年10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0月 │同上 │ │ │ │24日約23時│ │噸 │25日2時34 │ │ │ │ │許 │ │ │分 │ │ ├──┼──────────┼─────┼─────────┼───┼─────┼─────┤ │ 8 │同上 │101年10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 │同上 │ │ │ │31日約23時│ │噸 │1日2時53分│ │ │ │ │許 │ │ │ │ │ ├──┼──────────┼─────┼─────────┼───┼─────┼─────┤ │ 9 │同上 │101年11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 │同上 │ │ │ │2日約23時 │ │噸 │3日2時59分│ │ │ │ │許 │ │ │ │ │ ├──┼──────────┼─────┼─────────┼───┼─────┼─────┤ │10 │同上 │101年11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 │同上 │ │ │ │4日約00時 │ │噸 │4日3時45分│ │ │ │ │許 │ │ │ │ │ ├──┼──────────┼─────┼─────────┼───┼─────┼─────┤ │11 │同上 │101年11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 │同上 │ │ │ │5日約23時 │ │噸 │6日2時52分│ │ │ │ │許 │ │ │ │ │ ├──┼──────────┼─────┼─────────┼───┼─────┼─────┤ │12 │同上 │101年11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 │同上 │ │ │ │15日約01時│ │噸 │15日4時59 │ │ │ │ │許 │ │ │分 │ │ ├──┼──────────┼─────┼─────────┼───┼─────┼─────┤ │13 │同上 │101年11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 │同上 │ │ │ │17日約02時│ │噸 │17日5時46 │ │ │ │ │許 │ │ │分 │ │ ├──┼──────────┼─────┼─────────┼───┼─────┼─────┤ │14 │同上 │101年11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 │同上 │ │ │ │18日約01時│ │噸 │18日4時20 │ │ │ │ │許 │ │ │分 │ │ ├──┼──────────┼─────┼─────────┼───┼─────┼─────┤ │15 │同上 │101年11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 │同上 │ │ │ │19日約01時│ │噸 │19日4時43 │ │ │ │ │許 │ │ │分 │ │ ├──┼──────────┼─────┼─────────┼───┼─────┼─────┤ │16 │同上 │101年11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 │同上 │ │ │ │23日約01時│ │噸 │23日4時14 │ │ │ │ │許 │ │ │分 │ │ ├──┼──────────┼─────┼─────────┼───┼─────┼─────┤ │17 │同上 │101年11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 │同上 │ │ │ │24日約23時│ │噸 │24日3時45 │ │ │ │ │許 │ │ │分 │ │ ├──┼──────────┼─────┼─────────┼───┼─────┼─────┤ │18 │廖文俊、廖運忠、陳重│101年10月 │吳孟淵受僱於黃貴棋│約24公│101年10月 │彰化縣溪州│ │ │修、徐三平、廖文達、│23日約22時│,而黃貴棋受鄭一昌│噸 │24日01時42│鄉過溪子段│ │ │胡蓮春、廖苡伶、范國│許 │之委託,指派司機吳│ │分 │490-41地號│ │ │基、廖子媞、陳秀美、│ │孟淵駕駛車號: │ │ │ │ │ │李亦盛、曾南堂、薛常│ │869-TU,子車: │ │ │ │ │ │偉、蔡峻閩、廖○○、│ │86-ED之營業曳引車 │ │ │ │ │ │許倫凱、許金安、鄭一│ │,靠行於「共俊企業│ │ │ │ │ │昌、鄭豐智、鄭進南、│ │股份有限公司」,於│ │ │ │ │ │賴秋湖、黃貴棋、吳孟│ │左列時間,至桃園縣│ │ │ │ │ │淵共同基於貯存、清除│ │新屋鄉○○路000號 │ │ │ │ │ │、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 │「和成綠材廠股份有│ │ │ │ │ │絡。 │ │限公司」載運右揭重│ │ │ │ │ │ │ │量之ㄧ般事業廢棄物│ │ │ │ │ │ │ │污泥於右揭時間至右│ │ │ │ │ │ │ │揭地點傾倒。 │ │ │ │ ├──┼──────────┼─────┼─────────┼───┼─────┼─────┤ │19 │同上 │101年10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0月 │同上 │ │ │ │24 日約23 │ │噸 │25日2時36 │ │ │ │ │時許 │ │ │分 │ │ ├──┼──────────┼─────┼─────────┼───┼─────┼─────┤ │20 │同上 │101年10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 │同上 │ │ │ │31日約23時│ │噸 │1日2時54分│ │ │ │ │許 │ │ │ │ │ ├──┼──────────┼─────┼─────────┼───┼─────┼─────┤ │21 │同上 │101年11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 │同上 │ │ │ │2日約00時 │ │噸 │2日3時19分│ │ │ │ │許 │ │ │ │ │ ├──┼──────────┼─────┼─────────┼───┼─────┼─────┤ │22 │同上 │101年11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 │同上 │ │ │ │2日約23時 │ │噸 │3日2時59分│ │ │ │ │許 │ │ │ │ │ ├──┼──────────┼─────┼─────────┼───┼─────┼─────┤ │23 │同上 │101年11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 │同上 │ │ │ │4日約00時 │ │噸 │4日3時55分│ │ │ │ │許 │ │ │ │ │ ├──┼──────────┼─────┼─────────┼───┼─────┼─────┤ │24 │同上 │101年11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 │同上 │ │ │ │5日約23時 │ │噸 │6日2時52分│ │ │ │ │許 │ │ │ │ │ ├──┼──────────┼─────┼─────────┼───┼─────┼─────┤ │25 │同上 │101年11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 │同上 │ │ │ │15日約01時│ │噸 │15日4時59 │ │ │ │ │許 │ │ │分 │ │ ├──┼──────────┼─────┼─────────┼───┼─────┼─────┤ │26 │同上 │101年11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 │同上 │ │ │ │17日約02時│ │噸 │17日5時49 │ │ │ │ │許 │ │ │分 │ │ ├──┼──────────┼─────┼─────────┼───┼─────┼─────┤ │27 │同上 │101年11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 │同上 │ │ │ │18日約01時│ │噸 │18日4時19 │ │ │ │ │許 │ │ │分 │ │ ├──┼──────────┼─────┼─────────┼───┼─────┼─────┤ │28 │同上 │101年11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 │同上 │ │ │ │23日約01時│ │噸 │23日4時13 │ │ │ │ │許 │ │ │分 │ │ ├──┼──────────┼─────┼─────────┼───┼─────┼─────┤ │29 │同上 │101年11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 │同上 │ │ │ │25日約00時│ │噸 │25日3時48 │ │ │ │ │許 │ │ │分 │ │ ├──┼──────────┼─────┼─────────┼───┼─────┼─────┤ │30 │同上 │101年11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 │同上 │ │ │ │30日約01時│ │噸 │30日4時19 │ │ │ │ │許 │ │ │分 │ │ ├──┼──────────┼─────┼─────────┼───┼─────┼─────┤ │31 │同上 │101年12月1│同上 │約24公│101年12月1│同上 │ │ │ │日約01時許│ │噸 │日4時16分 │ │ │ │ │ │ │ │ │ │ ├──┼──────────┼─────┼─────────┼───┼─────┼─────┤ │32 │廖文俊、廖運忠、陳重│101年10月 │鄭志宏受僱於黃貴棋│約24公│101年10月 │彰化縣溪州│ │ │修、徐三平、廖文達、│17日約23時│,而黃貴棋受鄭一昌│噸 │18日02時37│鄉過溪子段│ │ │胡蓮春、廖苡伶、范國│許 │之委託,指派司機鄭│ │分 │490-41地號│ │ │基、廖子媞、陳秀美、│ │志宏駕駛車號: │ │ │ │ │ │李亦盛、曾南堂、薛常│ │196-Q6,子車: │ │ │ │ │ │偉、蔡峻閩、廖○○、│ │OR-76之營業曳引車 │ │ │ │ │ │許倫凱、許金安、鄭一│ │,靠行於共俊企業股│ │ │ │ │ │昌、鄭豐智、鄭進南、│ │份有限公司,於左列│ │ │ │ │ │賴秋湖、黃貴棋、鄭志│ │時間,至桃園縣新屋│ │ │ │ │ │宏共同基於貯存、清除│ │鄉○○路000號「和 │ │ │ │ │ │、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 │成綠材廠股份有限公│ │ │ │ │ │絡。 │ │司」載運右揭重量之│ │ │ │ │ │ │ │ㄧ般事業廢棄物污泥│ │ │ │ │ │ │ │於右揭時間至右揭地│ │ │ │ │ │ │ │點傾倒。 │ │ │ │ ├──┼──────────┼─────┼─────────┼───┼─────┼─────┤ │33 │同上 │101年10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0月 │同上 │ │ │ │18日約23時│ │噸 │19日2時46 │ │ │ │ │許 │ │ │分 │ │ ├──┼──────────┼─────┼─────────┼───┼─────┼─────┤ │34 │同上 │101年11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 │同上 │ │ │ │4日約00時 │ │噸 │4日3時55分│ │ │ │ │許 │ │ │ │ │ ├──┼──────────┼─────┼─────────┼───┼─────┼─────┤ │35 │同上 │101年11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 │同上 │ │ │ │28日約00時│ │噸 │28日3時51 │ │ │ │ │許 │ │ │分 │ │ ├──┼──────────┼─────┼─────────┼───┼─────┼─────┤ │36 │同上 │101年11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 │同上 │ │ │ │29日約01時│ │噸 │29日4時2分│ │ │ │ │許 │ │ │ │ │ ├──┼──────────┼─────┼─────────┼───┼─────┼─────┤ │37 │同上 │101年12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2月 │同上 │ │ │ │2日約00時 │ │噸 │2日3時56分│ │ │ │ │許 │ │ │ │ │ ├──┼──────────┼─────┼─────────┼───┼─────┼─────┤ │38 │廖文俊、廖運忠、陳重│101年11月 │鄭志宏受僱於黃貴棋│約24公│101年11月 │彰化縣溪州│ │ │修、徐三平、廖文達、│25日約00時│,而黃貴棋受鄭一昌│噸 │25日03時48│鄉過溪子段│ │ │胡蓮春、廖苡伶、范國│許 │之委託,指派司機鄭│ │分 │490-41地號│ │ │基、廖子媞、陳秀美、│ │志宏駕駛車號: │ │ │ │ │ │李亦盛、曾南堂、薛常│ │915-TZ,子車: │ │ │ │ │ │偉、蔡峻閩、廖○○、│ │76-ZK之營業曳引車 │ │ │ │ │ │許倫凱、許金安、鄭一│ │,靠行於「共俊企業│ │ │ │ │ │昌、鄭豐智、鄭進南、│ │股份有限公司」,於│ │ │ │ │ │賴秋湖、黃貴棋、鄭志│ │左列時間,至桃園縣│ │ │ │ │ │宏共同基於貯存、清除│ │新屋鄉○○路000號 │ │ │ │ │ │、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 │「和成綠材廠股份有│ │ │ │ │ │絡。 │ │限公司」載運右揭重│ │ │ │ │ │ │ │量之ㄧ般事業廢棄物│ │ │ │ │ │ │ │污泥於右揭時間至右│ │ │ │ │ │ │ │揭地點傾倒。 │ │ │ │ ├──┼──────────┼─────┼─────────┼───┼─────┼─────┤ │39 │廖文俊、廖運忠、陳重│101年11月 │周凱煌受僱於黃貴棋│約24公│101年11月 │彰化縣溪州│ │ │修、徐三平、廖文達、│18日約01時│,而黃貴棋受鄭一昌│噸 │18日04時17│鄉過溪子段│ │ │胡蓮春、廖苡伶、范國│許 │之委託,指派司機周│ │分 │490-41地號│ │ │基、廖子媞、陳秀美、│ │凱煌駕駛車號: │ │ │ │ │ │李亦盛、曾南堂、薛常│ │GL-385,子車: │ │ │ │ │ │偉、蔡峻閩、廖○○、│ │NV-H1之營業曳引車 │ │ │ │ │ │許倫凱、許金安、鄭一│ │,靠行於「正昇汽車│ │ │ │ │ │昌、鄭豐智、鄭進南、│ │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 │ │ │賴秋湖、黃貴棋、周凱│ │,於左列時間,至桃│ │ │ │ │ │煌共同基於貯存、清除│ │園縣新屋鄉東福路 │ │ │ │ │ │、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 │558號「和成綠材廠 │ │ │ │ │ │絡。 │ │股份有限公司」載運│ │ │ │ │ │ │ │右揭重量之ㄧ般事業│ │ │ │ │ │ │ │廢棄物污泥於右揭時│ │ │ │ │ │ │ │間至右揭地點傾倒。│ │ │ │ ├──┼──────────┼─────┼─────────┼───┼─────┼─────┤ │40 │同上 │101年11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 │同上 │ │ │ │29日約01時│ │噸 │29日4時3分│ │ │ │ │許 │ │ │ │ │ ├──┼──────────┼─────┼─────────┼───┼─────┼─────┤ │41 │同上 │101年11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 │同上 │ │ │ │30日約00時│ │噸 │30日3時56 │ │ │ │ │許 │ │ │分 │ │ ├──┼──────────┼─────┼─────────┼───┼─────┼─────┤ │42 │同上 │101年12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2月 │同上 │ │ │ │1日約01時 │ │噸 │1日4時17分│ │ │ │ │許 │ │ │ │ │ ├──┼──────────┼─────┼─────────┼───┼─────┼─────┤ │43 │廖文俊、廖運忠、陳重│101年11月4│李宥閩受僱於黃貴棋│約24公│101年11月4│彰化縣溪州│ │ │修、徐三平、廖文達、│日約00時許│,而黃貴棋受鄭一昌│噸 │日03時45分│鄉過溪子段│ │ │胡蓮春、廖苡伶、范國│ │之委託,指派司機李│ │ │490-41地號│ │ │基、廖子媞、陳秀美、│ │宥閩駕駛車號: │ │ │ │ │ │李亦盛、曾南堂、薛常│ │082-Q6,子車: │ │ │ │ │ │偉、蔡峻閩、廖○○、│ │93-FX之營業曳引車 │ │ │ │ │ │許倫凱、許金安、鄭一│ │,靠行於「正昇汽車│ │ │ │ │ │昌、鄭豐智、鄭進南、│ │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 │ │ │賴秋湖、黃貴棋、李宥│ │,於左列時間,至桃│ │ │ │ │ │閩共同基於貯存、清除│ │園縣新屋鄉東福路 │ │ │ │ │ │、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 │558號「和成綠材廠 │ │ │ │ │ │絡。 │ │股份有限公司」載運│ │ │ │ │ │ │ │右揭重量之ㄧ般事業│ │ │ │ │ │ │ │廢棄物污泥於右揭時│ │ │ │ │ │ │ │間至右揭地點傾倒。│ │ │ │ ├──┼──────────┼─────┼─────────┼───┼─────┼─────┤ │44 │同上 │101年11月1│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1│同上 │ │ │ │7日約02時 │ │噸 │7日5時49分│ │ │ │ │許 │ │ │ │ │ ├──┼──────────┼─────┼─────────┼───┼─────┼─────┤ │45 │同上 │101年11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1月 │同上 │ │ │ │29日約01 │ │噸 │29日4時12 │ │ │ │ │時許 │ │ │分 │ │ ├──┼──────────┼─────┼─────────┼───┼─────┼─────┤ │46 │同上 │101年12月 │同上 │約24公│101年12月 │同上 │ │ │ │1日約01時 │ │噸 │1日4時20分│ │ │ │ │許 │ │ │ │ │ ├──┼──────────┼─────┼─────────┼───┼─────┼─────┤ │47 │廖文俊、廖運忠、陳重│101年10月 │張益華受鄭豐智之委│12公噸│101年10月 │彰化縣溪州│ │ │修、徐三平、廖文達、│中某日起至│託,鄭豐智受鄭一昌│×5車 │中某日起至│鄉過溪子段│ │ │胡蓮春、廖苡伶、范國│同月28日止│之指使,駕駛車號:│次=60│同月28日止│490-41地號│ │ │基、廖子媞、陳秀美、│載運5車次 │155-GK,子車: │公噸 │載運5車次 │ │ │ │李亦盛、曾南堂、薛常│ │66-GB之營業曳引車 │ │ │ │ │ │偉、蔡峻閩、廖○○、│ │,靠行於「友達交通│ │ │ │ │ │許倫凱、許金安、鄭一│ │公司」,於左列時間│ │ │ │ │ │昌、鄭豐智、鄭進南、│ │,至桃園縣新屋鄉東│ │ │ │ │ │賴秋湖、張益華共同基│ │福路558號「和成綠 │ │ │ │ │ │於貯存、清除、處理廢│ │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 │ │ │ │棄物之犯意聯絡。 │ │載運右揭重量之ㄧ般│ │ │ │ │ │ │ │事業廢棄物污泥於右│ │ │ │ │ │ │ │揭時間至右揭地點傾│ │ │ │ │ │ │ │倒。 │ │ │ │ ├──┼──────────┼─────┼─────────┼───┼─────┼─────┤ │48 │廖文俊、廖運忠、陳重│101年10月 │陳舉慶受鄭豐智之委│12公噸│101年10月 │彰化縣溪州│ │ │修、徐三平、廖文達、│中某日起至│託,鄭豐智受鄭一昌│×5車 │中某日起至│鄉過溪子段│ │ │胡蓮春、廖苡伶、范國│同月28日止│之指使,駕駛車號:│次=60│同月28日止│490-41地號│ │ │基、廖子媞、陳秀美、│載運5車次 │835-ZV,子車: │公噸 │載運5車次 │ │ │ │李亦盛、曾南堂、薛常│ │7Q-81之營業曳引車 │ │ │ │ │ │偉、蔡峻閩、廖○○、│ │,靠行於「輝駿交通│ │ │ │ │ │許倫凱、許金安、鄭一│ │公司」,於左列時間│ │ │ │ │ │昌、鄭豐智、鄭進南、│ │,至桃園縣新屋鄉東│ │ │ │ │ │賴秋湖、陳舉慶共同基│ │福路558號「和成綠 │ │ │ │ │ │於貯存、清除、處理廢│ │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 │ │ │ │棄物之犯意聯絡。 │ │載運右揭重量之ㄧ般│ │ │ │ │ │ │ │事業廢棄物污泥於右│ │ │ │ │ │ │ │揭時間至右揭地點傾│ │ │ │ │ │ │ │倒。 │ │ │ │ ├──┼──────────┼─────┼─────────┼───┼─────┼─────┤ │49 │廖文俊、廖運忠、陳重│101年11月7│藍政舜受鄭豐智之委│約24公│101年11月8│彰化縣溪州│ │ │修、徐三平、廖文達、│日23時許 │託,鄭豐智受鄭一昌│噸 │日4時許 │鄉過溪子段│ │ │胡蓮春、廖苡伶、范國│ │之指使,駕駛車號:│ │ │490-41地號│ │ │基、廖子媞、陳秀美、│ │608-G5,子車: │ │ │ │ │ │李亦盛、曾南堂、薛常│ │85-DT之營業曳引車 │ │ │ │ │ │偉、蔡峻閩、廖○○、│ │,靠行於「永大順交│ │ │ │ │ │許倫凱、許金安、鄭一│ │通公司」,於左列時│ │ │ │ │ │昌、鄭豐智、鄭進南、│ │間,至桃園縣新屋鄉│ │ │ │ │ │賴秋湖、藍政舜共同基│ │○○路000號「和成 │ │ │ │ │ │於貯存、清除、處理廢│ │綠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 │ │ │ │棄物之犯意聯絡。 │ │」載運右揭重量之ㄧ│ │ │ │ │ │ │ │般事業廢棄物污泥於│ │ │ │ │ │ │ │右揭時間至右揭地點│ │ │ │ │ │ │ │傾倒。 │ │ │ │ ├──┼──────────┼─────┼─────────┼───┼─────┼─────┤ │50 │廖文俊、廖運忠、陳重│101年11月7│莊見發受鄭豐智之委│約21公│101年11月8│彰化縣溪州│ │ │修、徐三平、廖文達、│日23時許 │託,鄭豐智受鄭一昌│噸 │日4時許 │鄉過溪子段│ │ │胡蓮春、廖苡伶、范國│ │之指使,駕駛車號:│ │ │490-41地號│ │ │基、廖子媞、陳秀美、│ │381-GK,子車: │ │ │ │ │ │李亦盛、曾南堂、薛常│ │92-UA之營業曳引車 │ │ │ │ │ │偉、蔡峻閩、廖○○、│ │,靠行於「輝勇交通│ │ │ │ │ │許倫凱、許金安、鄭一│ │公司」,於左列時間│ │ │ │ │ │昌、鄭豐智、鄭進南、│ │,至桃園縣新屋鄉東│ │ │ │ │ │賴秋湖、莊見發共同基│ │福路558號「和成綠 │ │ │ │ │ │於貯存、清除、處理廢│ │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 │ │ │ │棄物之犯意聯絡。 │ │載運右揭重量之ㄧ般│ │ │ │ │ │ │ │事業廢棄物污泥於右│ │ │ │ │ │ │ │揭時間至右揭地點傾│ │ │ │ │ │ │ │倒。 │ │ │ │ ├──┼──────────┼─────┼─────────┼───┼─────┼─────┤ │51 │廖文俊、廖運忠、陳重│101年10月 │鄭豐智受鄭一昌之指│約24公│101年10月 │彰化縣溪州│ │ │修、徐三平、廖文達、│初至11月8 │使,駕駛車號: │噸×15│初至11月8 │鄉過溪子段│ │ │胡蓮春、廖苡伶、范國│日共15車次│728-Q3,子車: │車次=│日共15車次│490-41地號│ │ │基、廖子媞、陳秀美、│ │46-C2之營業曳引車 │360公 │ │ │ │ │李亦盛、曾南堂、薛常│ │,靠行於「千豪能源│噸 │ │ │ │ │偉、蔡峻閩、廖○○、│ │有限公司」,於左列│ │ │ │ │ │許倫凱、許金安、鄭一│ │時間,至桃園縣新屋│ │ │ │ │ │昌、鄭進南、賴秋湖、│ │鄉○○路000號「和 │ │ │ │ │ │鄭豐智共同基於貯存、│ │成綠材廠股份有限公│ │ │ │ │ │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 │司」載運右揭重量之│ │ │ │ │ │意聯絡。 │ │ㄧ般事業廢棄物污泥│ │ │ │ │ │ │ │於右揭時間至右揭地│ │ │ │ │ │ │ │點傾倒。 │ │ │ │ └──┴──────────┴─────┴─────────┴───┴─────┴─────┘ 附表五 ┌─────────────────────────────────────────────┐ │(即原審判決附表八、起訴書附表九): │ │南投縣南投市○○路○○段地號部分 │ │總計傾倒1629公噸。 │ ├──┬──────────┬─────┬─────────┬───┬─────┬─────┤ │編號│ 犯罪主體 │ 時間 │ 方式 │ 重量 │ 時間 │傾倒地點 │ ├──┼──────────┼─────┼─────────┼───┼─────┼─────┤ │ 1 │廖文俊、廖運忠、陳重│101年6月26│張軍彥受羅有展之委│約24公│101年6月26│南投縣南投│ │ │修、徐三平、廖文達、│日03時35分│託,黃國榮再受張軍│噸 │日06時49分│市中興路內│ │ │胡蓮春、廖苡伶、范國│ │彥之指示,駕駛車號│ │ │興段地號部│ │ │基、廖子媞、陳秀美、│ │:767-AJ,子車: │ │ │分 │ │ │許金安、李亦盛、曾南│ │GC-M9號之營業曳引 │ │ │ │ │ │堂、薛常偉、蔡竣閔、│ │車,靠行於「沅順物│ │ │ │ │ │廖○○、羅有展、尹振│ │流有限公司」,於左│ │ │ │ │ │紘、張勝堯、張偉國、│ │列時間,至桃園縣新│ │ │ │ │ │佘永欽、張軍彥、黃國│ │屋鄉○○路000號「 │ │ │ │ │ │榮共同基於貯存、清除│ │和成綠材廠股份有限│ │ │ │ │ │、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 │公司」載運右揭重量│ │ │ │ │ │絡。 │ │之ㄧ般事業廢棄物污│ │ │ │ │ │ │ │泥至右揭時間、地點│ │ │ │ │ │ │ │傾倒。 │ │ │ │ │ │ │ │ │ │ │ │ ├──┼──────────┼─────┼─────────┼───┼─────┼─────┤ │ 2 │同上 │101年6月27│同上 │約24公│101年6月27│同上 │ │ │ │日5時51分 │ │噸 │日9時26分 │ │ │ │ │ │ │ │ │ │ ├──┼──────────┼─────┼─────────┼───┼─────┼─────┤ │ 3 │同上 │101年6月28│同上 │約24公│101年6月28│同上 │ │ │ │日1時51分 │ │噸 │日約4時許 │ │ │ │ │ │ │ │ │ │ ├──┼──────────┼─────┼─────────┼───┼─────┼─────┤ │ 4 │同上 │101年6月29│同上 │約24公│101年6月29│同上 │ │ │ │日2時52分 │ │噸 │日約5時許 │ │ │ │ │ │ │ │ │ │ ├──┼──────────┼─────┼─────────┼───┼─────┼─────┤ │ 5 │同上 │101年6月30│同上 │約24公│101年6月30│同上 │ │ │ │日3時1分 │ │噸 │日約6時許 │ │ │ │ │ │ │ │ │ │ ├──┼──────────┼─────┼─────────┼───┼─────┼─────┤ │ 6 │同上 │101年7月1 │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1 │同上 │ │ │ │日3時27分 │ │噸 │日約6時29 │ │ │ │ │ │ │ │分 │ │ ├──┼──────────┼─────┼─────────┼───┼─────┼─────┤ │ 7 │同上 │101年7月1 │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1 │同上 │ │ │ │日12時36分│ │噸 │日約16時10│ │ │ │ │ │ │ │分 │ │ ├──┼──────────┼─────┼─────────┼───┼─────┼─────┤ │ 8 │同上 │101年7月2 │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2 │同上 │ │ │ │日3時27分 │ │噸 │日約6時許 │ │ │ │ │ │ │ │ │ │ ├──┼──────────┼─────┼─────────┼───┼─────┼─────┤ │ 9 │同上 │101年7月3 │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3 │同上 │ │ │ │日4時7分 │ │噸 │日9時50分 │ │ │ │ │ │ │ │許 │ │ ├──┼──────────┼─────┼─────────┼───┼─────┼─────┤ │ 10 │同上 │101年7月4 │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4 │同上 │ │ │ │日2時53分 │ │噸 │日7時2分許│ │ │ │ │ │ │ │ │ │ ├──┼──────────┼─────┼─────────┼───┼─────┼─────┤ │ 11 │同上 │101年7月5 │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5 │同上 │ │ │ │日3時18分 │ │噸 │日7時20分 │ │ │ │ │ │ │ │ │ │ ├──┼──────────┼─────┼─────────┼───┼─────┼─────┤ │ 12 │同上 │101年7月6 │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6 │同上 │ │ │ │日3時7分 │ │噸 │日6時47分 │ │ │ │ │ │ │ │ │ │ ├──┼──────────┼─────┼─────────┼───┼─────┼─────┤ │ 13 │同上 │101年7月9 │同上 │約24公│101年6月29│同上 │ │ │ │日時52分 │ │噸 │日約5時許 │ │ │ │ │ │ │ │ │ │ ├──┼──────────┼─────┼─────────┼───┼─────┼─────┤ │ 14 │同上 │101年7月10│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10│同上 │ │ │ │日3時22分 │ │噸 │日6時48分 │ │ │ │ │ │ │ │ │ │ ├──┼──────────┼─────┼─────────┼───┼─────┼─────┤ │ 15 │同上 │101年7月11│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11│同上 │ │ │ │日3時14分 │ │噸 │日7時1分許│ │ │ │ │ │ │ │ │ │ ├──┼──────────┼─────┼─────────┼───┼─────┼─────┤ │ 16 │同上 │101年7月13│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13│同上 │ │ │ │日3時19分 │ │噸 │日6時52分 │ │ │ │ │ │ │ │ │ │ ├──┼──────────┼─────┼─────────┼───┼─────┼─────┤ │ 17 │同上 │101年7月14│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14│同上 │ │ │ │日2時58分 │ │噸 │日6時44分 │ │ │ │ │ │ │ │ │ │ ├──┼──────────┼─────┼─────────┼───┼─────┼─────┤ │ 18 │同上 │101年7月15│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15│同上 │ │ │ │日2時37分 │ │噸 │日約5時許 │ │ │ │ │ │ │ │ │ │ ├──┼──────────┼─────┼─────────┼───┼─────┼─────┤ │ 19 │同上 │101年7月17│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17│同上 │ │ │ │日3時15分 │ │噸 │日約6時許 │ │ │ │ │ │ │ │ │ │ ├──┼──────────┼─────┼─────────┼───┼─────┼─────┤ │ 20 │同上 │101年7月18│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18│同上 │ │ │ │日3時3分 │ │噸 │日7時30分 │ │ │ │ │ │ │ │ │ │ ├──┼──────────┼─────┼─────────┼───┼─────┼─────┤ │ 21 │同上 │101年7月21│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21│同上 │ │ │ │日3時30分 │ │噸 │日7時4分許│ │ │ │ │ │ │ │ │ │ ├──┼──────────┼─────┼─────────┼───┼─────┼─────┤ │ 22 │同上 │101年7月22│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22│同上 │ │ │ │日3時0分 │ │噸 │日約6時許 │ │ │ │ │ │ │ │ │ │ ├──┼──────────┼─────┼─────────┼───┼─────┼─────┤ │ 23 │同上 │101年7月29│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29│同上 │ │ │ │日12時11分│ │噸 │日約16時許│ │ │ │ │ │ │ │ │ │ ├──┼──────────┼─────┼─────────┼───┼─────┼─────┤ │ 24 │同上 │101年7月30│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30│同上 │ │ │ │日約2時 │ │噸 │日5時34分 │ │ │ │ │ │ │ │ │ │ ├──┼──────────┼─────┼─────────┼───┼─────┼─────┤ │ 25 │同上 │101年7月31│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31│同上 │ │ │ │日3時9分 │ │噸 │日6時54分 │ │ │ │ │ │ │ │ │ │ ├──┼──────────┼─────┼─────────┼───┼─────┼─────┤ │ 26 │同上 │101年8月1 │同上 │約24公│101年8月1 │同上 │ │ │ │日6時57分 │ │噸 │日10時36分│ │ │ │ │ │ │ │ │ │ ├──┼──────────┼─────┼─────────┼───┼─────┼─────┤ │ 27 │同上 │101年8月2 │同上 │約24公│101年8月2 │同上 │ │ │ │日3時39分 │ │噸 │日6時57分 │ │ │ │ │ │ │ │ │ │ ├──┼──────────┼─────┼─────────┼───┼─────┼─────┤ │ 28 │同上 │101年8月12│同上 │約24公│101年8月12│同上 │ │ │ │日約4時許 │ │噸 │日7時33分 │ │ │ │ │ │ │ │ │ │ ├──┼──────────┼─────┼─────────┼───┼─────┼─────┤ │ 29 │廖文俊、廖運忠、陳重│101年6月29│張軍彥受羅有展之委│約24公│101年6月29│南投縣南投│ │ │修、徐三平、廖文達、│日02時52分│託,黃國榮再受張軍│噸 │日06時42分│市內興段 │ │ │胡蓮春、廖苡伶、范國│ │彥之指示,雇請姓名│ │ │791、792、│ │ │基、廖子媞、陳秀美、│ │、年籍不詳之成年人│ │ │792-2、 │ │ │許金安、李亦盛、曾南│ │司機,駕駛黃國榮所│ │ │793-2、794│ │ │堂、薛常偉、蔡竣閔、│ │有之車號:00-000子│ │ │地號 │ │ │廖○○、羅有展、尹振│ │車:83-BA號之營業 │ │ │ │ │ │紘、張勝堯、張偉國、│ │曳引車,靠行於「沅│ │ │ │ │ │佘永欽、張軍彥、黃國│ │順物流有限公司」,│ │ │ │ │ │榮、姓名與年籍不詳之│ │於左列時間,至桃園│ │ │ │ │ │成年人共同基於貯存、│ │縣新屋鄉東福路558 │ │ │ │ │ │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犯│ │號「和成綠材廠股份│ │ │ │ │ │意聯絡。 │ │有限公司」載運右揭│ │ │ │ │ │ │ │重量之ㄧ般事業廢棄│ │ │ │ │ │ │ │物污泥至右揭時間、│ │ │ │ │ │ │ │地點傾倒。 │ │ │ │ ├──┼──────────┼─────┼─────────┼───┼─────┼─────┤ │ 30 │同上 │101年6月30│同上 │約24公│101年6月30│同上 │ │ │ │日3時45分 │ │噸 │日7時33分 │ │ │ │ │ │ │ │ │ │ ├──┼──────────┼─────┼─────────┼───┼─────┼─────┤ │ 31 │同上 │101年7月1 │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1 │同上 │ │ │ │日7時51分 │ │噸 │日11時27分│ │ │ │ │ │ │ │ │ │ ├──┼──────────┼─────┼─────────┼───┼─────┼─────┤ │ 32 │同上 │101年7月2 │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2 │同上 │ │ │ │日7時54分 │ │噸 │日12時10分│ │ │ │ │ │ │ │ │ │ ├──┼──────────┼─────┼─────────┼───┼─────┼─────┤ │ 33 │同上 │101年7月5 │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5 │同上 │ │ │ │日3時15分 │ │噸 │日7時20分 │ │ │ │ │ │ │ │ │ │ ├──┼──────────┼─────┼─────────┼───┼─────┼─────┤ │ 34 │同上 │101年7月7 │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7 │同上 │ │ │ │日8時43分 │ │噸 │日13時50分│ │ │ │ │ │ │ │ │ │ ├──┼──────────┼─────┼─────────┼───┼─────┼─────┤ │ 35 │同上 │101年7月9 │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9 │同上 │ │ │ │日8時8分 │ │噸 │日11時51分│ │ │ │ │ │ │ │ │ │ ├──┼──────────┼─────┼─────────┼───┼─────┼─────┤ │ 36 │同上 │101年7月17│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17│同上 │ │ │ │日3時18分 │ │噸 │日7時5分 │ │ │ │ │ │ │ │ │ │ ├──┼──────────┼─────┼─────────┼───┼─────┼─────┤ │ 37 │同上 │101年7月18│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18│同上 │ │ │ │日3時2分 │ │噸 │日7時30分 │ │ │ │ │ │ │ │ │ │ ├──┼──────────┼─────┼─────────┼───┼─────┼─────┤ │ 38 │同上 │101年7月21│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21│同上 │ │ │ │日3時12分 │ │噸 │日7時5分 │ │ │ │ │ │ │ │ │ │ ├──┼──────────┼─────┼─────────┼───┼─────┼─────┤ │ 39 │同上 │101年7月22│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22│同上 │ │ │ │日3時2分 │ │噸 │日6時49分 │ │ │ │ │ │ │ │ │ │ ├──┼──────────┼─────┼─────────┼───┼─────┼─────┤ │ 40 │同上 │101年7月31│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31│同上 │ │ │ │日3時3分 │ │噸 │日7時0分 │ │ │ │ │ │ │ │ │ │ ├──┼──────────┼─────┼─────────┼───┼─────┼─────┤ │ 41 │同上 │101年8月1 │同上 │約24公│101年8月1 │同上 │ │ │ │日6時58分 │ │噸 │日10時29分│ │ │ │ │ │ │ │ │ │ ├──┼──────────┼─────┼─────────┼───┼─────┼─────┤ │ 42 │同上 │101年8月2 │同上 │約24公│101年8月2 │同上 │ │ │ │日3時40分 │ │噸 │日約7時許 │ │ │ │ │ │ │ │ │ │ ├──┼──────────┼─────┼─────────┼───┼─────┼─────┤ │ 43 │廖文俊、廖運忠、陳重│101年6月28│張軍彥受羅有展之委│約24公│101年6月28│南投縣南投│ │ │修、徐三平、廖文達、│日01時51分│託,黃國榮再受張軍│噸 │日06時34分│市內興段 │ │ │胡蓮春、廖苡伶、范國│ │彥之指示,告知其哥│ │ │791、792、│ │ │基、廖子媞、陳秀美、│ │哥黃宥瑜駕駛車號:│ │ │792-2、 │ │ │許金安、李亦盛、曾南│ │611-HU子車:G4-50 │ │ │793-2、794│ │ │堂、薛常偉、蔡竣閔、│ │之營業曳引車,靠行│ │ │地號 │ │ │廖○○、羅有展、尹振│ │於「沅順物流有限公│ │ │ │ │ │紘、張勝堯、張偉國、│ │司」,於左列時間,│ │ │ │ │ │佘永欽、張軍彥、黃宥│ │至桃園縣新屋鄉東福│ │ │ │ │ │瑜共同基於貯存、清除│ │路558號「和成綠材 │ │ │ │ │ │、處理廢棄物之犯意聯│ │廠股份有限公司」載│ │ │ │ │ │絡。 │ │運右揭重量之ㄧ般事│ │ │ │ │ │ │ │業廢棄物污泥至右揭│ │ │ │ │ │ │ │時間、地點傾倒。 │ │ │ │ ├──┼──────────┼─────┼─────────┼───┼─────┼─────┤ │ 44 │同上 │101年6月29│同上 │約24公│101年6月29│同上 │ │ │ │日6時9分 │ │噸 │日10時28分│ │ │ │ │ │ │ │ │ │ ├──┼──────────┼─────┼─────────┼───┼─────┼─────┤ │ 45 │同上 │101年6月30│同上 │約24公│101年6月30│同上 │ │ │ │日3時1分 │ │噸 │日7時49分 │ │ │ │ │ │ │ │ │ │ ├──┼──────────┼─────┼─────────┼───┼─────┼─────┤ │ 46 │同上 │101年7月2 │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2 │同上 │ │ │ │日3時8分 │ │噸 │日7時13分 │ │ │ │ │ │ │ │ │ │ ├──┼──────────┼─────┼─────────┼───┼─────┼─────┤ │ 47 │同上 │101年7月3 │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3 │同上 │ │ │ │日3時2分 │ │噸 │日7時24分 │ │ │ │ │ │ │ │ │ │ ├──┼──────────┼─────┼─────────┼───┼─────┼─────┤ │ 48 │同上 │101年7月4 │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4 │同上 │ │ │ │日3時10分 │ │噸 │日6時52分 │ │ │ │ │ │ │ │ │ │ ├──┼──────────┼─────┼─────────┼───┼─────┼─────┤ │ 49 │同上 │101年7月5 │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5 │同上 │ │ │ │日2時59分 │ │噸 │日7時21分 │ │ │ │ │ │ │ │ │ │ ├──┼──────────┼─────┼─────────┼───┼─────┼─────┤ │ 50 │同上 │101年7月6 │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6 │同上 │ │ │ │日3時4分 │ │噸 │日7時33分 │ │ │ │ │ │ │ │ │ │ ├──┼──────────┼─────┼─────────┼───┼─────┼─────┤ │ 51 │同上 │101年7月7 │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7 │同上 │ │ │ │日3時9分 │ │噸 │日6時52分 │ │ │ │ │ │ │ │ │ │ ├──┼──────────┼─────┼─────────┼───┼─────┼─────┤ │ 52 │同上 │101年7月8 │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8 │同上 │ │ │ │日3時6分 │ │噸 │日6時34分 │ │ │ │ │ │ │ │ │ │ ├──┼──────────┼─────┼─────────┼───┼─────┼─────┤ │ 53 │同上 │101年7月10│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10│同上 │ │ │ │日3時12分 │ │噸 │日6時57分 │ │ │ │ │ │ │ │ │ │ ├──┼──────────┼─────┼─────────┼───┼─────┼─────┤ │ 54 │同上 │101年7月11│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11│同上 │ │ │ │日3時2分 │ │噸 │日7時9分 │ │ │ │ │ │ │ │ │ │ ├──┼──────────┼─────┼─────────┼───┼─────┼─────┤ │ 55 │同上 │101年7月12│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12│同上 │ │ │ │日3時11分 │ │噸 │日6時43分 │ │ │ │ │ │ │ │ │ │ ├──┼──────────┼─────┼─────────┼───┼─────┼─────┤ │ 56 │同上 │101年7月13│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13│同上 │ │ │ │日3時10分 │ │噸 │日約7時許 │ │ │ │ │ │ │ │ │ │ ├──┼──────────┼─────┼─────────┼───┼─────┼─────┤ │ 57 │同上 │101年7月15│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15│同上 │ │ │ │日3時12分 │ │噸 │日7時5分 │ │ │ │ │ │ │ │ │ │ ├──┼──────────┼─────┼─────────┼───┼─────┼─────┤ │ 58 │同上 │101年7月29│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29│同上 │ │ │ │日10時7分 │ │噸 │日約14時許│ │ │ │ │ │ │ │ │ │ ├──┼──────────┼─────┼─────────┼───┼─────┼─────┤ │ 59 │同上 │101年7月30│同上 │約24公│101年7月30│同上 │ │ │ │日約2時許 │ │噸 │日5時33分 │ │ │ │ │ │ │ │ │ │ ├──┼──────────┼─────┼─────────┼───┼─────┼─────┤ │ 60 │同上 │101年8月1 │同上 │約24公│101年8月1 │同上 │ │ │ │日3時10分 │ │噸 │日6時56分 │ │ │ │ │ │ │ │ │ │ ├──┼──────────┼─────┼─────────┼───┼─────┼─────┤ │ 61 │同上 │101年8月2 │同上 │約24公│101年8月2 │同上 │ │ │ │日3時23分 │ │噸 │日約6時許 │ │ │ │ │ │ │ │ │ │ ├──┼──────────┼─────┼─────────┼───┼─────┼─────┤ │ 62 │廖文俊、廖運忠、陳重│101年7月1 │羅有展受廖運忠、陳│2647. │101年7月1 │南投縣南投│ │ │修、徐三平、廖文達、│日至同年7 │重修之指使,委託姓│51公 │日至同年7 │市內興段 │ │ │胡蓮春、廖苡伶、范國│月31日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噸-(│月31日 │791、792、│ │ │基、廖子媞、陳秀美、│ │人司機,駕駛車號不│上開 │ │792-2、 │ │ │許金安、李亦盛、曾南│ │詳之營業曳引車,於│7月車 │ │793-2、794│ │ │堂、薛常偉、蔡竣閔、│ │左列時間,至桃園縣│計 │ │地號 │ │ │廖○○、羅有展、尹振│ │新屋鄉○○路000號 │44車次│ │ │ │ │紘、張勝堯、張偉國、│ │「和成綠材廠股份有│×24 │ │ │ │ │佘永欽、姓名與年籍不│ │限公司」載運右揭重│公噸)│ │ │ │ │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貯│ │量之ㄧ般事業廢棄物│=約 │ │ │ │ │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污泥至右揭時間、地│1591. │ │ │ │ │之犯意聯絡。 │ │點傾倒。 │51公 │ │ │ │ │ │ │ │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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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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