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魏志修
- 被告許登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024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登旺 選任辯護人 賴錦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2294號)後,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協商程序審理,判決如下:主 文 許登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與沒收。主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之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登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認罪之供述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各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 罪、同條第6項、第3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被告指示不知情之員工王春英、蔡美珍、莊麗香等人,為其實質經營之公司為申購押標金支票參與投標等行為,為間接正犯。被告如起訴書所載8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 ,應分論併罰。 (二)按刑法第47條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者,為其要件。良以累犯之人,既曾犯罪受罰,當知改悔向上,竟又重蹈前愆,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之法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職是,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者,主要在於行為人是否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猶無法達到刑罰矯正之目的為要。而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謂無累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⒈被告前於民國97年間,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為本院97年度訴字第2158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共5罪,均減為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部分均省略記載,下同)、1年6月 ,上訴後,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0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再提起上訴, 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20號刑事判決就有期徒刑1年6月罪刑之犯行撤銷發回,其餘5罪罪刑之犯行則判決上訴駁回,於101年7月19日確定,發回部分,為臺中高分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80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 上訴後,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29號刑事判決上 訴駁回,於103年7月10日確定。上揭先行確定之5罪罪刑 ,復為臺中高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478號刑事裁定合併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執行指揮書起算日期為101 年10月24日,執畢日期為102年11月13日,被告於101年10月24日入監先行執行此部分罪刑,於「102年10月14日」 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其後,上揭5罪之罪刑又與發回改判 之有期徒刑1年6月罪刑,為臺中高分院103年度聲字第 1343號刑事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執行指揮書起算日期為103年12月9日,執畢日期為105年2月8 日,被告於103年12月9日入監執行,於104年8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5年1月9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 ⒉按上說明,就起訴書附表編號8之犯行(開標日為102年12月31日,刊登政府公報日期為102年12月25日),被告係 於受前述5罪之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次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 (三)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8之犯行,僅止於未遂,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就起訴書附表編號8之犯行,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總則有關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有關沒收之規定應逕適用裁判時法律。又就犯罪所得為金錢時之沒收,因無不宜執行之問題,自毋庸贅為不宜執行時予以追徵之宣告,均予敘明。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表示認罪,雙方合意內容如主文(含附表)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法妥當,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3項、第6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 、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1條第5 款、第7款、第40條之2第1項。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 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外,不得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劉智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魏志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建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罪名、宣告刑與沒收 ┌──┬─────────┬────────────────┐ │編號│投標工程名稱 │罪名、宣告刑與沒收 │ ├──┼─────────┼────────────────┤ │1 │田尾重劃區小給3-2 │許登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 │ │維護工程,未得標 │項、第三項妨害投標未遂罪,處有期│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1)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 │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2 │桃仔園圳綠美化等維│許登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護工程,得標 │項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 │ │2)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新臺幣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 │3 │睦宜分線維護工程 │許登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得標 │項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 │ │3)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 │4 │第一支線綠美化等維│許登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護工程,得標 │項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 │ │4)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新臺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 │5 │永田重劃區小排6-10│許登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維護工程,得標 │項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 │ │5)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 │6 │西溝圳(4k+075.5至│許登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4k+122.5)維護工程│項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 │ │,得標 │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 │ │6)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 │7 │永田重劃區小給五之│許登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四維護工程,得標 │項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 │ │7) │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 │ │ │新臺幣參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 │ ├──┼─────────┼────────────────┤ │8 │義和中排一小排3之6│許登旺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 │ │等維護工程,未得標│項、第三項妨害投標未遂罪,累犯,│ │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 │ │8) │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 │ │ │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偵字第2294號被 告 許登旺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居彰化縣○○鄉○里村○○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賴錦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登旺為設在彰化縣○○鄉○里村○○路0段00○0號1樓「 勝美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勝美公司、民國96年2月16日登 記代表人為許瑞文,於99年5月24日登記代表人為張金池, 於103年6月30日登記代表人為許瑞文,於104年4月28日變更公司名稱為豐悅達營造有限公司,其代表人為陳高僑,於 105年6月23日再變更公司名稱為坤拓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為陳怡婷)與設在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2樓 「旺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群公司、96年6月26日 登記代表人為謝瑞東,於98年8月10日登記代表人為陳榮貴 ,於101年3月2日登記代表人為許益昌,於102年11月20日登記代表人為許登旺,於103年6月20日變更公司名稱為旺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為呂三郎,於105年8月11日登記代表人為戴子峰)之實際負責人,不知情之張金池(於104年1月7日歿)與陳榮貴及許益昌,分別先後於上開所示期間擔 任勝美公司或旺群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許登旺明知勝美公司與旺群公司名稱雖有不同,惟均係己所實際負責掌管實際經營,為提高得標機會,竟基於意圖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勝美公司、旺群公司名義,指示不知情員工王春英、蔡美珍、莊麗香,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臺灣土地銀行申購押標金支票,而參與臺灣省彰化農田水利會(下稱彰化水利會)辦理如附表所示之招標作業,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資 料 │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許登旺在警詢時及偵│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 │ │查中之供述。 │法犯行,辯稱:真正負責人是兒│ │ │ │子許瑞文,伊並不是實際負責人│ │ │ │云云。查被告於97年4月11日至 │ │ │ │同年7月21日因案在押,另於101│ │ │ │年10月24日至102年10月14日與 │ │ │ │103年12月9日至104年8月20日因│ │ │ │案執行在監,而如附表所示之投│ │ │ │標與開標日期,均非被告所在押│ │ │ │與在監期間,苟被告於出監後,│ │ │ │真無參與勝美公司與旺群公司之│ │ │ │營運,何以於102年11月20日又 │ │ │ │登記為旺群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 │ │另證人即被告兒子許瑞文雖在偵│ │ │ │查中結證:如附表之標案都是伊│ │ │ │負責決定云云。但卻也在證述內│ │ │ │容提及許登旺知悉這些標案,且│ │ │ │不懂地方還是會問父親許登旺,│ │ │ │且公司如需求資金,也是告知許│ │ │ │登旺處理等語,是尚無據此即有│ │ │ │利於被告認定。況佐以證人許益│ │ │ │昌、陳榮貴、莊麗香、蔡美珍、│ │ │ │王春英、賴櫻娥、胡淑英在警詢│ │ │ │時及證人許益昌、陳榮貴、王春│ │ │ │英、莊麗香、蔡美珍在偵查中之│ │ │ │結證內容,堪認被告所辯顯不足│ │ │ │採。 │ ├──┼───────────┼──────────────┤ │ 二 │證人許益昌、陳榮貴、莊│證明被告確實為勝美公司與旺群│ │ │麗香、蔡美珍、王春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指示參與投│ │ │賴櫻娥、胡淑英在警詢時│標如附表所示之工程。 │ │ │及證人許益昌、陳榮貴、│ │ │ │王春英、莊麗香、蔡美珍│ │ │ │在偵查中之結證。 │ │ ├──┼───────────┼──────────────┤ │ 三 │如附表所示之開標紀錄、│證明被告犯行。 │ │ │投標標價清單、郵政匯票│ │ │ │申請書、退還押標金收據│ │ │ │、彰化銀行與土地銀行本│ │ │ │行支票申請書與支票、法│ │ │ │眼系統與經濟部函文有關│ │ │ │勝美公司與旺群公司歷史│ │ │ │紀錄查詢(偵卷第158頁 │ │ │ │至第166頁、第185頁至第│ │ │ │206頁)等資料。 │ │ └──┴───────────┴──────────────┘ 二、核被告許登旺就如附表編號二至七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嫌;就如附表編號一、八所為,係 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嫌。被告上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8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檢 察 官 鄭智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書 記 官 陳雅文 附錄所犯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機關名稱│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 │底價金額(│投標廠商 │ │ │ │ │ │新臺幣) │(得標) │ │ │ │ │ │決標金額 │ │ ├──┼────┼─────────┼─────┼─────┼─────┤ │ 一 │台灣省彰│田尾重劃區小給3-2 │99年12月29│94萬3,000 │万朋土木包│ │ │化農田水│維護工程 │日 │元 │工業、建昇│ │ │利會 │ │ │86萬元 │土木包工業│ │ │ │ │ │ │(得標)、│ │ │ │ │ │ │澄昱營造有│ │ │ │ │ │ │限公司、健│ │ │ │ │ │ │城營造有限│ │ │ │ │ │ │公司、勝美│ │ │ │ │ │ │營造有限公│ │ │ │ │ │ │司、旺群營│ │ │ │ │ │ │造有限公司│ ├──┼────┼─────────┼─────┼─────┼─────┤ │ 二 │同上 │桃仔園圳綠美化等維│100年12月 │90萬元 │旺群營造有│ │ │ │護工程 │28日 │81萬3,000 │限公司、勝│ │ │ │ │ │元 │美營造有限│ │ │ │ │ │ │公司(得標│ │ │ │ │ │ │)、健城營│ │ │ │ │ │ │造有限公司│ │ │ │ │ │ │、立佳營造│ │ │ │ │ │ │有限公司 │ ├──┼────┼─────────┼─────┼─────┼─────┤ │ 三 │同上 │睦宜分線維護工程 │100年12月 │35萬元 │旺群營造有│ │ │ │ │28日 │31萬5,000 │限公司、勝│ │ │ │ │ │元 │美營造有限│ │ │ │ │ │ │公司(得標│ │ │ │ │ │ │)、健城營│ │ │ │ │ │ │造有限公司│ │ │ │ │ │ │、立佳營造│ │ │ │ │ │ │有限公司 │ ├──┼────┼─────────┼─────┼─────┼─────┤ │ 四 │同上 │第一支線綠美化等維│100年12月 │81萬元 │旺群營造有│ │ │ │護工程 │28日 │72萬800元 │限公司、勝│ │ │ │ │ │ │美營造有限│ │ │ │ │ │ │公司(得標│ │ │ │ │ │ │)、健城營│ │ │ │ │ │ │造有限公司│ │ │ │ │ │ │、立佳營造│ │ │ │ │ │ │有限公司 │ ├──┼────┼─────────┼─────┼─────┼─────┤ │ 五 │同上 │永田重劃區小排6-10│101年6月19│35萬元 │吉新營造有│ │ │ │維護工程 │日 │34萬9,000 │限公司、旺│ │ │ │ │ │元 │群營造有限│ │ │ │ │ │ │公司、勝美│ │ │ │ │ │ │營造有限公│ │ │ │ │ │ │司(得標)│ ├──┼────┼─────────┼─────┼─────┼─────┤ │ 六 │同上 │西溝圳(4k+075.5至│101年5月1 │20萬元 │勝美營造有│ │ │ │4k+122.5)維護工程│日 │20萬元 │限公司(得│ │ │ │ │ │ │標)、展鋐│ │ │ │ │ │ │營造有限公│ │ │ │ │ │ │司、旺群營│ │ │ │ │ │ │造有限公司│ ├──┼────┼─────────┼─────┼─────┼─────┤ │ 七 │同上 │永田重劃區小給五之│101年3月27│53萬4,000 │建昇土木包│ │ │ │四維護工程 │日 │元 │工業、旺群│ │ │ │ │ │53萬元 │營造有限公│ │ │ │ │ │ │司、勝美營│ │ │ │ │ │ │造有限公司│ │ │ │ │ │ │(得標) │ ├──┼────┼─────────┼─────┼─────┼─────┤ │ 八 │同上 │義和中排一小排3之6│102年12月 │80萬4,000 │万朋土木包│ │ │ │等維護工程 │31日 │元 │工業、百里│ │ │ │ │ │68萬7,000 │營造有限公│ │ │ │ │ │元 │司(得標)│ │ │ │ │ │ │、勝美營造│ │ │ │ │ │ │有限公司、│ │ │ │ │ │ │旺群工程股│ │ │ │ │ │ │份有限公司│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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