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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39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①陳冠廷
- 選任辯護人
- 張慶宗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彭佳元律師
- 被告
- ②洪建昌
- 被告
- ③蔡燿州
- 被告
- ④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洪麗娟
- 被告
- ⑤謝宗哲
④至⑤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許凱翔律師被告 ⑥江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⑦陳靜茹被告 ⑧江朝銘
⑥至⑧共同選任辯護人 古富祺律師被告 ⑨和隆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⑩陳芊秀
⑨至⑩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振吉律師林春榮律師 被告 ⑪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⑫詹益章
⑪至⑫共同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被告 ⑬成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⑭黃健展
⑬至⑭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律師被告 ⑮裕豐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震泉 被告 ⑯張炎星
⑮至⑯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一翰律師被告 ⑰展鋐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⑱向春梅
⑰至⑱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律師被告 ⑲勝暉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楊秉峻 被告 ⑳楊國明
⑲至⑳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秀珠律師被告 ㉑健城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㉒張寶貴㉑至㉒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被告 ㉓堡隆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㉔許銘峰㉓至㉔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政麟律師被告 ㉕寶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喬揮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謝佳修 被告 ㉖邱順成㉕至㉖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被告 ㉗陳志強選任辯護人 陳昭勳律師被告 ㉘吳福龍被告 ㉙立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㉚柯碧雲被告 ㉛柯健發㉙至㉛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被告 ㉜祐立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洪蜜 被告 ㉝林宏銘被告 ㉞許雅淑㉜至㉞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律師㉝選任辯護人 李柏松律師 被告 ㉟澄昱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㊱詹採銀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黃琪雅律師張績寶律師被告 ㊲江吉存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被告 ㊳員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昇峰 被告 ㊴吳鴻志㊳至㊴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律師被告 ㊵洪文福選任辯護人 黃國偉律師被告 ㊶詠捷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㊷施詠順被告 ㊸達鴻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㊹粘進義㊸至㊹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見軍律師被告 ㊺巧奉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㊻張巧奉㊺至㊻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被告 ㊼坤拓營造有限公司(前名稱:豐悅達營造有限公司、勝美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怡婷 被告 ㊽許瑞文㊼至㊽共同選任辯護人 賴錦源律師被告 ㊾立橋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廖漢章 白溪永 被告 ㊿黃元慶被告 王文政選任辯護人 吳佩書律師 ㊿至共同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林吟蘋律師被告 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林冬戶被告 巨安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楷恩 至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被告 漢益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鄭長聰至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百全律師被告 進安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梁志偉 被告 梁正安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律師李柏松律師被告 吉有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陳忠和 至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李冠穎律師被告 善霖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大展 被告 黃世寶至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被告 立澄營造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廖小貞被告 廖德明至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雅儒律師被告 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張晃至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被告 蕭勝豪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被告 洪麗惠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被告 姚美如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被告 姚思妤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被告 蕭莫文選任辯護人 林見軍律師被告 曾水源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被告 顏金地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韓國銓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711號、第2313號、第4766號、第10382 號、105 年度偵字第956 號、第2209號、第2213號、第3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P○○無罪。
(二)天○○犯「附表拾陸」所示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i○○犯「附表拾柒」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與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關:
⑴o○○犯「附表壹」、「附表肆」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⑵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上述附表所示罪名,各科如該附表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拾柒萬元。
⑶o○○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⑷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五)與江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關:
⑴T○○犯「附表伍」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⑵戊○○犯「附表伍」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⑶江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上述附表所示罪名,應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
⑷T○○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⑸戊○○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⑹江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六)與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關:
⑴d○○犯「附表壹、附表參之(一) 、附表肆、附表拾」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⑵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上述附表所示罪名,各科如該附表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拾貳萬元。
⑶d○○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⑷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七)與和隆營造有限公司有關:
⑴U○○犯「附表貳之(一)、附表肆、附表伍、附表拾伍、附表拾陸」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⑵和隆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上述附表所示罪名,各科如該附表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拾陸萬元。
⑶U○○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⑷和隆營造有限公司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八)與成金營造有限公司有關:
⑴Z○○犯「附表貳之(一) 、附表拾伍、附表拾陸」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成金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上述附表所示罪名,各科如該附表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
⑶Z○○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⑷成金營造有限公司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九)與裕豐營造有限公司有關:
⑴黃○○犯「附表肆、附表陸、附表柒、附表玖、附表拾貳」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⑵裕豐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上述附表所示罪名,各科如該附表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零肆萬元。
⑶黃○○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⑷裕豐營造有限公司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十)與展鋐營造有限公司有關:
⑴丙○○犯「附表伍、附表拾壹之(一) 」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⑵展鋐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上述附表所示罪名,各科如該附表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
⑶丙○○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⑷展鋐營造有限公司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十一)與勝暉營造有限公司有關:
⑴b○○無罪。
⑵勝暉營造有限公司無罪。
(十二)與健城營造有限公司、寶慶(原名喬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關:
⑴卯○○犯「附表參之(一)、附表伍、附表拾貳」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⑵健城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附表參之(一)、附表拾貳」所示之罪,各科如該附表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⑶寶慶(原名喬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附表伍」所示之罪,科處如該附表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
⑷卯○○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⑸B○○無罪。
(十三)與堡隆營造有限公司有關:
⑴I○○犯「附表肆、附表拾伍、附表拾陸」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⑵堡隆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上述附表所示罪名,各科如該附表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萬伍仟元。
⑶I○○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⑷堡隆營造有限公司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⑸p○○公訴不受理。
(十四)與K○○有關:
⑴K○○犯「附表柒、附表拾貳」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K○○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十五)庚○○無罪。
(十六)與立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有關:
⑴申○○犯「附表捌之(一) 」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⑵立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上述附表所示罪名,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⑶酉○○無罪。
(十七)與祐立營造有限公司有關:
⑴癸○○犯「附表捌之(一) 、附表玖、附表拾陸」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⑵祐立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上述附表所示罪名,各科如該附表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壹萬元。
⑶祐立營造有限公司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⑷癸○○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⑸G○○無罪。
(十八)與澄昱營造有限公司有關:
⑴丁○○犯「附表捌之(一) 」所示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⑵澄昱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上述附表所示罪名,科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
⑶e○○無罪。
(十九)與員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關:
⑴戌○○犯「附表捌之(一) 」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⑵員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上述附表所示罪名,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
⑶戌○○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⑷辛○○無罪。
(二十)與詠捷營造有限公司有關:
⑴午○○犯「附表捌之(一) 」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詠捷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上述附表所示罪名,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⑶午○○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二一)與達鴻營造有限公司有關:
⑴r○○犯「附表捌之(一) 、附表玖」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⑵達鴻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上述附表所示罪名,各科如該附表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拾參萬元。
⑶r○○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二二)與巧奉營造有限公司有關:
⑴玄○○犯「附表拾壹之(一)」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巧奉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上述附表所示罪名,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⑶玄○○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⑷巧奉營造有限公司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二三)與坤拓(原名「勝美」)營造有限公司有關:
⑴H○○犯「附表拾貳」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⑵坤拓(原名「勝美」)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上述附表所示罪名,科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
⑶H○○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⑷坤拓(原名「勝美」)營造有限公司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二四)與立橋營造有限公司有關:
⑴X○○無罪。
⑵立橋營造有限公司無罪。
(二五)
⑴甲○○犯「附表拾、附表拾捌」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⑵甲○○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二六)與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巨安營造有限公司有關:
⑴壬○○犯「附表拾」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上述附表所示罪名,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⑶壬○○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⑷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⑸巨安營造有限公司無罪。
(二七)與漢益營造有限公司有關:
⑴j○○犯「附表拾壹」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漢益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上述附表所示罪名,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二八)與進安營造有限公司有關:
⑴C○○犯「附表拾貳之(一)、附表拾陸」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⑵進安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上述附表所示罪名,各科如該附表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玖萬元。
⑶C○○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二九)與吉有營造有限公司有關:
⑴N○○犯「附表拾參、附表拾柒」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⑵吉有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上述附表所示罪名,各科如該附表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
(三十)與善霖營造有限公司有關:
⑴Y○○無罪。
⑵善霖營造有限公司無罪。
(三一)與立澄營造有限公司有關:
⑴h○○犯「附表拾伍」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立澄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上述附表所示罪名,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⑶f○○無罪。
(三二)與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關:
⑴張晃犯「附表拾伍」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⑵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上述附表所示罪名,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三三)l○○犯「附表拾伍」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四)宙○○無罪。
(三五)巳○○、辰○○無罪。
(三六)k○○無罪。
(三七)V○○無罪。
犯罪事實
一、本件涉案者之身分及所涉相關另案之訴追與判決情形:┌──────────┬──┬───────────────────────────────┐│ 姓 名 │是否│ 說 明 ││ ( 綽 號 ) │本案│ ││ │被告│ │├──────────┼──┼───────────────────────────────┤│P○○ │ 是 │一、案發時為彰化縣溪州鄉鄉民代表會主席,曾有殺人、違反槍砲彈藥││(綽號「西瓜」) │ │ 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等前科。 ││ │ │二、本案起訴範圍僅針對「附表拾陸」。 ││ │ │三、被告P○○另涉嫌本案其他圍標犯行之部分,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 │ ,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1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 │ │ ,上訴後,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656號 ││ │ │ 判決撤銷原判決,並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再經上訴,繼 ││ │ │ 由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5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陳清(歿) │ 否 │一、陳清為P○○之叔公,案發時為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下稱彰化水││ │ │ 利會)會務委員,疑涉嫌洩漏工程標案之底價,使P○○、亥○○││ │ │ 等人得與廠商協調進行圍標行為。 ││ │ │二、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死亡,未經檢察官起訴。 │├──────────┼──┼───────────────────────────────┤│亥○○ │ 否 │一、亥○○為天○○之父。早年曾擔任彰化水利會會員代表,與彰化水││(綽號「洪代表」、「│ │ 利會內部人員熟識,案發時無業,在圍標行為中主要負責與廠商間││木仁」) │ │ 之聯繫與協調。 ││ │ │二、參與本案「附表壹」至「附表拾伍」之犯行,並經本院以104年度 ││ │ │ 訴字第21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應給付公 ││ │ │ 庫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提供70小時之義務勞務」確定。 ││ │ │三、涉及本案「附表拾陸」之部分,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吳金廚(歿) │ 是 │一、吳金廚為本案涉案廠商庚○○(即永昌土木包工業)之父。 ││(綽號「廚仔」) │ │二、與亥○○等人往來密切,涉嫌與亥○○共同進行圍標。 ││ │ │三、已於104年4月11日死亡。 │├──────────┼──┼───────────────────────────────┤│天○○ │ 是 │一、天○○為亥○○之子,曾於彰化水利會工作站任職,早年有肅清煙││ │ │ 毒條例前科、曾因毒品案件送觀察、勒戒,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遭││ │ │ 判刑,並有多次酒駕前科。 ││ │ │二、本案起訴範圍僅針對「附表拾陸」。 ││ │ │三、被告天○○另涉嫌「附表壹」至「附表拾伍」之部分圍標犯行,前││ │ │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12號判決判處應執││ │ │ 行有期徒刑1年9月(得易科罰金)、1年(不得易科罰金)確定。 │├──────────┼──┼───────────────────────────────┤│i○○ │ 是 │一、曾有妨害自由前科。 ││(綽號「阿州」) │ │二、涉嫌「附表壹」至「附表拾伍」之部分圍標犯行,前經檢察官提起││ │ │ 公訴,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1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 │ 2年(得易科罰金)」確定。 ││ │ │三、本案未被起訴參與圍標,而被起訴涉嫌「借牌投標」罪(即:本判││ │ │ 決附表拾柒)。 │├──────────┼──┼───────────────────────────────┤│R○○ │ 否 │一、被告R○○涉嫌「附表壹」至「附表拾伍」之圍標犯行,前經檢察││(綽號「溪仔」、「豬│ │ 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1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 肉」) │ │ 期徒刑1年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並應給付公庫30萬元, ││ │ │ 及提供50小時之義務勞務」確定。 │├──────────┼──┼───────────────────────────────┤│F○○ │ 否 │一、受P○○指示參與亥○○等人之圍標行為。 ││ │ │二、被告F○○涉嫌「附表壹」至「附表拾伍」之圍標犯行,前經檢察││ │ │ 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21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 │ │ 期徒刑2年(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並應給付公庫40萬元,及提││ │ │ 供50小時之義務勞務」確定。 │├──────────┼──┼───────────────────────────────┤│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是 │一、本案被訴參與圍標。 ││(下稱彰原公司) │ │二、本案被訴圍標時公司設於彰化縣員林市;於104年4月13日公司所在││o○○ │ │ 地遷移至臺中市南屯區 ││ │ │三、彰原公司代表人為宇○○;宇○○與o○○為夫妻關係。 │├──────────┼──┼───────────────────────────────┤│江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是 │一、本案被訴參與圍標。 ││(下稱江喜公司) │ │二、公司設於彰化縣福興鄉,代表人為T○○。 ││T○○ │ │三、T○○、戊○○為夫妻關係,戊○○與和隆公司代表人U○○之夫││戊○○ │ │ 江朝金為兄弟關係,江喜與和隆兩家公司設址在同處(均位於彰化││ │ │ 縣○○鄉○○路000號)。 │├──────────┼──┼───────────────────────────────┤│和隆營造有限公司 │ 是 │一、本案被訴參與圍標。 ││(下稱和隆公司) │ │二、公司設於彰化縣福興鄉,代表人為U○○。 ││U○○ │ │三、U○○之夫江朝金與江喜公司代表人T○○之夫戊○○為兄弟關係││ │ │ ,江喜與和隆兩家公司設址在同處(均位於彰化縣福興鄉福建路 ││ │ │ 540號)。 │├──────────┼──┼───────────────────────────────┤│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是 │一、本案被訴參與圍標。 ││(下稱鎰隆公司) │ │二、公司址設彰化縣竹塘鄉,d○○即為公司代表人。 ││d○○ │ │ │├──────────┼──┼───────────────────────────────┤│啟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否 │一、涉嫌參與本案工程圍標,已在偵查中已坦承犯行,均由檢察官為緩││(下稱啟祐公司) │ │ 起訴處分。 ││c○○ │ │二、c○○、寅○○為夫妻關係,公司址設彰化縣員林市。 ││寅○○ │ │ │├──────────┼──┼───────────────────────────────┤│佳煒營造有限公司 │ 否 │一、涉嫌參與本案工程圍標,已在偵查中已坦承犯行,由檢察官為緩起││(下稱佳煒公司) │ │ 訴處分。 ││賴清民 │ │二、公司址設彰化縣大村鄉,佳煒公司將牌照借給c○○、寅○○夫婦││ │ │ 作為工程圍標使用。 │├──────────┼──┼───────────────────────────────┤│成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否 │一、涉嫌參與本案工程圍標,已在偵查中已坦承犯行,由檢察官為緩起││(下稱成峰公司) │ │ 訴處分。 ││E○○ │ │二、公司址設彰化縣竹塘鄉。 │├──────────┼──┼───────────────────────────────┤│成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是 │一、本案被訴參與圍標。 ││(下稱成金公司) │ │二、公司址設彰化縣鹿港鎮,Z○○即為公司代表人。 ││Z○○ │ │ │├──────────┼──┼───────────────────────────────┤│裕豐營造有限公司 │ 是 │一、本案被訴參與圍標。 ││(下稱裕豐公司) │ │二、公司址設彰化縣員林市。 ││黃○○ │ │三、裕豐公司代表人為張震全;黃○○與張震全為父子關係。 │├──────────┼──┼───────────────────────────────┤│展鋐營造有限公司 │ 是 │一、本案被訴參與圍標。 ││(下稱展鋐公司) │ │二、公司址設彰化縣芳苑鄉,丙○○即為公司代表人。 ││丙○○ │ │ │├──────────┼──┼───────────────────────────────┤│勝暉營造有限公司 │ 是 │一、本案被訴參與圍標。 ││(下稱勝暉公司) │ │二、公司址設臺中市西區。 ││b○○ │ │三、勝暉公司被訴本案圍標行為時公司代表人為蔡素貞,於103年11月 ││ │ │ 25日公司代表人變更登記為a○○。 ││ │ │四、b○○與a○○為父子關係,與蔡素貞為夫妻關係。。 │├──────────┼──┼───────────────────────────────┤│健城營造有限公司 │ 是 │一、本案被訴參與圍標。 ││(下稱健城公司) │ │二、公司址設彰化縣埔心鄉。 ││B○○ │ │三、健成公司代表人為B○○;B○○與卯○○為夫妻關係, ││卯○○(綽號「大頭成│ │四、卯○○另為「喬揮營造有限公司」(後改名為寶慶營造股份有限公││) │ │ 司)之實際負責人。 │├──────────┼──┼───────────────────────────────┤│鉅松營造有限公司 │(撤│一、被訴涉犯本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之犯行。 ││(下稱鉅松公司) │回起│二、檢察官於106年9月5日以106年度聲撤字第3號撤回起訴書撤回對此 ││地○○ │訴)│ 四位被告之起訴。 ││L○○ │ │ ││S○○ │ │ │├──────────┼──┼───────────────────────────────┤│堡隆營造有限公司 │ 是 │一、本案被訴參與圍標。 ││(下稱堡隆公司) │ │二、公司址設彰化縣福興鄉,I○○即為公司代表人。 ││I○○ │ │ │├──────────┼──┼───────────────────────────────┤│p○○(歿) │ 是 │一、和隆公司的板模下包商。 ││ │ │二、被訴受託協助和隆公司進行之工程圍標。 ││ │ │三、於本案起訴後之106年7月3日死亡。 │├──────────┼──┼───────────────────────────────┤│喬揮營造有限公司(後│ 是 │一、本案被訴參與圍標。 ││改名寶慶營造股份有限│ │二、本案喬揮公司被訴圍標之102年8月間,喬揮公司之代表人為卯○○││公司,下稱喬揮公司)│ │ ,公司址設彰化縣埔心鄉。 ││卯○○(綽號「大頭成│ │三、喬揮公司於103年12月8日公司更名為寶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 │ 人變更登記為許枝旺,公司所在地遷至臺中市西屯區,嗣於106年1││ │ │ 月23日公司代表人再變更登記為n○○。 ││ │ │四、卯○○與其配偶B○○另有經營健城公司。 │├──────────┼──┼───────────────────────────────┤│万朋土木包工業(檢察│ 是 │一、檢察官於109年5月14日以109年度聲撤字第4號撤回起訴書,撤回對││官撤回起訴) │ │ 万朋土木包工業之起訴,商號負責人K○○仍在起訴範圍內。 ││K○○ │ │二、K○○被訴參與圍標,其所獨資設立之万朋土木包工業(商業統一││ │ │ 編號00000000號)址設彰化縣埔鹽鄉。 │├──────────┼──┼───────────────────────────────┤│永昌土木包工業(檢察│ 是 │一、檢察官於109年5月14日以109年度聲撤字第4號撤回起訴書,撤回對││官撤回起訴) │ │ 永昌土木包工業之起訴,商號負責人庚○○仍在起訴範圍內。 ││庚○○ │ │二、庚○○為吳金廚之子,被訴參與圍標,其所獨資設立之永昌土木包││ │ │ 工業(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址設彰化縣二林鎮。 │├──────────┼──┼───────────────────────────────┤│立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是 │一、本案被訴參與圍標。 ││(下稱立群公司) │ │二、酉○○、申○○為兄妹關係,公司址設彰化縣伸港鄉。 ││酉○○ │ │三、申○○與未○○為堂兄弟關係,酉○○與未○○為堂姊弟關係。 ││申○○ │ │ │├──────────┼──┼───────────────────────────────┤│伸峰營造有限公司 │ 否 │一、涉嫌參與本案工程圍標,已在偵查中已坦承犯行,由檢察官為緩起││(下稱伸峰公司) │ │ 訴處分。 ││未○○ │ │二、公司址設彰化縣伸港鄉。 │├──────────┼──┼───────────────────────────────┤│祐立營造有限公司 │ 是 │一、本案被訴參與圍標。 ││(下稱祐立公司) │ │二、公司址設彰化縣鹿港鎮。 ││癸○○ │ │三、祐立公司代表人為子○○;子○○與癸○○為母子關係;癸○○、││G○○ │ │ G○○為夫妻關係。 │├──────────┼──┼───────────────────────────────┤│澄昱營造有限公司 │ 是 │一、本案被訴參與圍標。 ││(下稱澄昱公司) │ │二、公司址設彰化縣永靖鄉。 ││e○○ │ │三、澄昱公司代表人為e○○;e○○與丁○○為夫妻關係。 ││丁○○ │ │ │├──────────┼──┼───────────────────────────────┤│員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是 │一、本案被訴參與圍標。 ││(下稱員昇公司) │ │二、公司址設彰化縣溪湖鎮。 ││辛○○ │ │三、本案員昇公司被訴圍標時,公司代表人為辛○○,於104年9月1日 ││戌○○ │ │ 公司代表人變更登記為己○○;辛○○與己○○為叔姪關係。 ││ │ │四、戌○○受僱於辛○○在員昇公司工作,戌○○又與詠捷營造有限公││ │ │ 司代表人為鄰居關係。 │├──────────┼──┼───────────────────────────────┤│詠捷營造有限公司 │ 是 │一、本案被訴參與圍標。 ││(下稱詠捷公司) │ │二、公司址設彰化縣埔鹽鄉,午○○即為公司代表人。 ││午○○ │ │三、戌○○與午○○為鄰居關係,又受僱於辛○○在員昇公司工作。 ││戌○○ │ │ │├──────────┼──┼───────────────────────────────┤│達鴻營造有限公司 │ 是 │一、本案被訴參與圍標。 ││(下稱達鴻公司) │ │二、公司址設彰化縣福興鄉,r○○即為公司代表人。 ││r○○ │ │ │├──────────┼──┼───────────────────────────────┤│巧奉營造有限公司 │ 是 │一、本案被訴參與圍標。 ││(下稱巧奉公司) │ │二、公司址設雲林縣莿桐鄉,實際營業處所在彰化縣大城鄉,玄○○即││玄○○ │ │ 為公司代表人。 │├──────────┼──┼───────────────────────────────┤│勝美營造有限公司(後│ 是 │一、本案被訴參與圍標。 ││改名為豐悅達營造有限│ │二、本案勝美公司被訴圍標之102年11月、103年4月間,公司代表人為 ││公司、再改名為坤拓營│ │ 張金池(H○○為股東),公司址設彰化縣田尾鄉,並於103年8月││造有限公司,下稱勝美│ │ 1日變更公司代表人為H○○。 ││公司) │ │三、勝美公司於104年4月28日更名為豐悅達營造有限公司,公司代表人││H○○ │ │ 變更為陳高橋,公司所在地遷移至臺中市西屯區;後於105年6月28││ │ │ 日更名為坤拓營造有限公司,公司代表人變更為O○○。 │├──────────┼──┼───────────────────────────────┤│立橋營造有限公司 │ 是 │一、本案被訴參與圍標。 ││(下稱立橋公司) │ │二、立橋公司被訴圍標時公司代表人為X○○,址設彰化縣鹿港鎮。 ││X○○ │ │三、甲○○是X○○之朋友,本身亦是從事土木包工業。 ││甲○○ │ │四、立橋公司代表人於105年1月20日變更為蔡豐裕;於105年4月26日再││ │ │ 變更為g○○,公司所在地並遷移至彰化縣伸港鄉;並經濟部以 ││ │ │ 109年8月28日經授中字第10935017890號函命令解散(本院言詞辯 ││ │ │ 論終結後),於公司解散時立橋公司全體股東為g○○及乙○○。│├──────────┼──┼───────────────────────────────┤│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是 │一、本案被訴參與圍標。 ││(下稱權洋公司) │ │二、權洋公司址設彰化縣二林鎮,壬○○即為公司代表人。 ││壬○○ │ │ │├──────────┼──┼───────────────────────────────┤│巨安營造有限公司 │ │一、本案被訴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 ││(下稱巨安公司) │ │二、巨安公司原代表人為蘇絹文,於102年8月2日變更登記為丑○○, ││壬○○ │ │ 本案被訴於102年8月28日出借公司牌照予R○○投標。 ││ │ │三、巨安公司於本案時址設彰化縣二林鎮,於108年9月遷移至彰化縣芳││ │ │ 苑鄉。 ││ │ │四、壬○○為巨安公司實際負責人;丑○○與壬○○為父子關係;林冬││ │ │ 戶之妻、丑○○之母謝曉怡與蘇絹文之夫謝文浻為姊弟關係。 │├──────────┼──┼───────────────────────────────┤│漢益營造有限公司 │ 是 │一、本案被訴參與圍標。 ││(下稱漢益公司) │ │二、公司址設雲林縣斗六市,j○○即為公司代表人。 ││j○○ │ │ │├──────────┼──┼───────────────────────────────┤│進安營造有限公司 │ 是 │一、本案被訴參與圍標。 ││(下稱進安公司) │ │二、公司址設彰化縣福興鄉。 ││C○○ │ │三、進安公司代表人為D○○;D○○與C○○為父子關係。 │├──────────┼──┼───────────────────────────────┤│吉有營造有限公司 │ 是 │一、本案被訴參與圍標。 ││(下稱吉有公司) │ │二、公司址設彰化縣二林鎮,N○○即為公司代表人。 ││N○○ │ │ │├──────────┼──┼───────────────────────────────┤│善霖營造有限公司 │ 是 │一、本案被訴參與圍標。 ││(下稱善霖公司) │ │二、善霖公司址設彰化縣員林市。 ││Y○○ │ │三、善霖公司代表人為W○○。 ││ │ │四、Y○○曾在彰化縣埔心鄉擔任過村長,為善霖公司股東黃金池之弟││ │ │ 。 │├──────────┼──┼───────────────────────────────┤│立澄營造有限公司 │ 是 │一、本案被訴參與圍標。 ││(下稱立澄公司) │ │二、f○○、h○○為夫妻關係,公司址設臺中市南屯區。 ││f○○ │ │三、l○○與h○○為朋友關係,l○○本身亦從事營造業。 ││h○○ │ │四、h○○與太鼎公司之負責人張晃曾為同事關係。 ││l○○ │ │ │├──────────┼──┼───────────────────────────────┤│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是 │一、本案被訴參與圍標。 ││(下稱太鼎公司) │ │二、公司址設臺中市豐原區,張晃為公司代表人。 ││張晃 │ │三、l○○與張晃為朋友關係,張晃與立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廖德││l○○ │ │ 明曾為同事關係。 │├──────────┼──┼───────────────────────────────┤│宙○○ │ 是 │一、宙○○為d○○(鎰隆公司之代表人)之妻。 ││ │ │二、宙○○被訴在「附表貳」所示之工程案件偵辦時作偽證。 │├──────────┼──┼───────────────────────────────┤│巳○○ │ 是 │一、巳○○為申○○(立群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之妻。 ││辰○○ │ │二、辰○○為巳○○為國小同學,彼此熟識。 ││ │ │三、巳○○、辰○○被訴在「附表捌」所示之工程案件偵辦時作偽證。│├──────────┼──┼───────────────────────────────┤│k○○ │ 是 │一、k○○為r○○(達鴻公司之代表人)之友人。 ││ │ │二、被訴在「附表捌」所示之工程案件偵辦時作偽證。 │├──────────┼──┼───────────────────────────────┤│V○○ │ 是 │一、V○○經營長益工程行,為丁○○(澄昱公司之代表人)下包商。││ │ │二、V○○被訴在「附表捌」所示之工程案件偵辦時作偽證。 │└──────────┴──┴───────────────────────────────┘
二、緣彰化水利會每年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之公開招標公共工程預算龐大,身為彰化水利會會務委員之陳清(P○○之叔公,已歿)於101年間邀集P○○、亥○○進行商討,欲將彰化水利會公開招標之工程,安排由距離施工地點較近之廠商優先施作,或由其等安排特定廠商得標,以提高決標價格並可從中向得標廠商索取利益。亥○○認為其與廠商間人脈關係良好,毋須每件工程標案均須委請具有黑道背景及彰化縣溪州鄉民代表會主席身分之P○○出面協商排解,故而與P○○約定,亥○○遇有無法與廠商達成圍標或陪標協議之情形時,再委由P○○介入處理並分受報酬。其等謀議既定,亥○○即與吳金廚(已歿)、天○○(自102年10月21日至103年8月16日因案入監執行,於此期間未參與圍標)、i○○、R○○、F○○、陳清等人(以下泛稱圍標集團成員或亥○○等人),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借重亥○○所熟識廠商之人脈,先後邀集後述標案中具有競標實力之營造廠商人員,共同基於意圖施用詐術,使彰化水利會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分別以營造廠商名義支付押標金而參與投標,製造廠商互相競標之假象,如非個別標案之內定得標廠商,亥○○等人即事先示意不為投標,至於內定得標廠商之投標價,則由亥○○負責轉知給內定之得標廠商,並由內定得標廠商自己,或亥○○、吳金廚或R○○等其他圍標集團成員,先後邀集廠商以無投標真意不為價格競爭方式參加投標之欺瞞手法,製造競爭假象,使招標機關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本件投標係屬公平自由之競爭而予以開標,俾達內定廠商得標之目的。又為能順利達成前開圍標之目的,亥○○等人會於所圍標工程標案開標日上午,聚集於彰化水利會大樓之大門、側門前,利用截止投標前之時機,當場檢視參與圍標之廠商所準備投標文件是否齊全,若有非規劃中之廠商前來彰化水利會,亥○○等人即上前攔阻、詢問,若該廠商欲投標其等所圍標之工程標案,亥○○等人即以「該案有人要」為由,勸退該廠商。決標後若內定之廠商順利得標,利益之分配方式為:超過公告預算金額百分之83至85以上之得標價,原則上是歸屬於亥○○、P○○為首之圍標集團,百分之83至85以內則由內定得標廠商保有,例外再依該標案施作難易程度酌予調整,各標案實際分配比例則由亥○○或P○○決定後,透過圍標集團成員在開標前事先告知內定得標廠商。
三、嗣「附表壹、附表貳之(一)、附表參之(一)、附表肆、附表伍、附表陸、附表柒、附表捌之(一)、附表玖、附表
拾、附表拾壹之(一)、附表拾貳、附表拾參、附表拾伍、附表拾陸」所示之營造廠商即與上述全部或部分圍標人員(包括:亥○○、P○○、天○○、R○○、i○○、F○○、陳清、吳金廚等人)共同基於意圖施用詐術,使彰化水利會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分別以上述附表「犯罪事實」欄所敘述之手法進行圍標。此部分之圍標費用係由亥○○、吳金廚指派天○○、F○○或於其他圍標集團成員於得標後之一週內,向內定得標廠商收取,並將所收取之圍標費用先提撥3,000元至1萬元不等金額,作為其他未得標、未參與該標案投標或配合陪標之廠商之酬勞,剩餘之金額再由P○○、亥○○等人朋分(各標案之詳細參與犯罪人員、內定及陪標廠商、得標金額、開標日期,均如各上述附表各欄所示)。
四、i○○於附表拾柒所示之工程,向N○○借用吉有公司之牌照參加「高速公路涵管浚渫工程(埔鹽、埔心、田尾、溪湖、埤頭、溪州」標案之投標,經N○○同意而出借該公司之牌照予i○○。
五、甲○○於附表拾捌所示之工程,先後向賴清民借用佳煒公司之牌照參加「田尾重劃區順安路農水路改善工程等二件」、「沙崙里溝渠改善工程」工程標案之投標(兩次)。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經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甲、公司變更情形之說明:
⑴喬揮公司於89年7月28日設立,於本案發生時代表人為卯○○,嗣於103年12月8日公司更名為寶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變更登記為許枝旺,公司所在地遷至臺中市西屯區,於106年1月23日公司代表人再變更登記為n○○;勝美公司於87年4月15日設立,於本案發生時代表人為張金池,公司址設彰化縣田尾鄉,於103年8月1日變更公司代表人為H○○,於104年4月28日公司更名為豐悅達營造有限公司,公司代表人變更為陳高橋,公司所在地遷移至臺中市西屯區,後於105年6月28日公司再更名為坤拓營造有限公司,公司代表人變更為O○○等情,有公司基本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見外附公司登記資料及代表人戶籍資料本中),是喬揮公司及勝美公司雖均經更名及變更代表人,惟其法人格與實屬同一,不因更名而影響其為本案被告之事實。
⑵另按公司法第24條至第26條之1之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是以,公司解散後,應進行清算程序,在清算完結前,法人之人格於清算範圍內仍然存續,必須待清算完結後,公司之人格始得歸於消滅。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除前項規定外,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立橋公司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9年8月28日遭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10935017890號函命令解散,有公司基本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函在卷為證。依上開見解,經命令解散之公司,應行清算,故被告立橋公司於清算完結前,法人人格尚未消滅,仍應列為本案之被告,並應依公司法之規定,以清算人為代表人。而立橋公司為有限公司,股東為g○○及乙○○,且未曾於公司章程中另規定清算人,亦無以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並向本院聲報清算人之情事,有公司變更登記表、立橋公司章程、本院民事紀錄科簡覆表在卷可查(本院卷十五第353至361頁、第369頁),故應依公司法第79條、第113條第2項之規定,以全體股東即g○○及乙○○為清算人。是本案立橋公司法人格尚未消滅,仍為本案被告,並應清算人g○○及乙○○為代表人。另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立橋公司僅屬於停業狀態,其代表人依法為董事g○○一人,並經本院合法通知g○○到庭,訴訟程序自屬合法,併此敘明。
乙、證據能力之說明:
⑴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概分為兩類:一類為在調查站之陳述,另一類則是在檢察官訊問時所具結之證述。其中經被告或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者,均經本院依辯方聲請傳訊相關證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雖有部分經本院引用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乃為對被告不利之指述,且與證人在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不盡相符,惟本院審酌證人於調查站接受詢問時,距案發時間較近,記憶應較清晰,且無暇深思其間利害關係及法律適用,而未及設詞,又詢問過程亦未遭到強暴、脅迫、利誘等外力影響其陳述任意性之情形,本院認為後述判決引用之調查站筆錄,存在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存在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之規定,得為證據。至於在檢察官訊問時經具結之證人,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等心理狀況,致妨礙其等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相關證人於本院審理中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作證,已保障被告對該證人之詰問權。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條第2項之規定,本判決引用之證人於偵訊具結之證詞亦具有證據能力。
⑵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係以監聽之錄音帶為其調查犯罪所得之證據,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帶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勘驗該監聽錄音帶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為證據調查。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1號刑事判決參照)。本案被告及辯護人對於卷附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且本院亦於審理期日踐行提示及告以要旨之程序(被告有爭執的內容並已在審理時撥放音檔以勘驗之),揆諸前揭說明,該通訊監察譯文應有證據能力。
⑶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範;至於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案以下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變造或公務員違法取得之情事,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自得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
丙、起訴事實之更正及撤回:
一、起訴內容之更正:本件涉案廠商以外之其他共犯(包括:P○○、亥○○、R○○、i○○、F○○等人)所涉「附表壹」至「附表拾伍」之犯行,均已另案判決確定。其中就P○○及i○○參與圍標之工程,因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確定,且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條與本案起訴法條非完全相同,經徵詢本案蒞庭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檢察官以確定判決為基礎更正原起訴之犯罪事實(包括各工程參與圍標之共同正犯)及起訴法條,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更正內容並無意見(詳見本院109年3月20日至6月12日歷次準備程序筆錄),從而本院審理之範圍是以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事實、起訴法條為準。
二、撤回起訴部分:
⑴檢察官以106 年度聲撤字第3 號撤回起訴書,撤回對被告L○○、地○○、陳鍚隆、鉅松營造有限公司之起訴,及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之「102 年度福馬圳導水路攔水壩工程《單價標》」所載之標圍事實(本院卷五第58至60頁),故被告L○○、地○○、陳鍚隆、鉅松營造有限公司已非本院審判之對象。
⑵又獨資經營之商號,僅為商業名稱,並無當事人能力,與其代表人(自然人)為同一權利主體,而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者,已依該條規定處罰者,如再對商號予以處罰,將造成對同一權利主體(即獨資商號與其代表人)重複處罰之情形(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242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案原被訴參與圍標之廠商万朋土木包工業、永昌土木包工業,均為獨資設立之商號等情,有商號登記資料可查(見外附公司登記資料及代表人戶籍資料本),經檢察官以109年度聲撤字第4號撤回起訴書,撤回對於商號部分即万朋土木包工業、永昌土木包工業之起訴(本院卷十第243頁),故万朋土木包工業、永昌土木包工業已非本院審判之對象。
⑶檢察官以109年度聲撤字第6號撤回起訴書,撤回對於被告q○○之起訴(本院卷十第437頁),故被告q○○已非本院審判之對象。
貳、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甲、關於圍標集團之運作及利益分配方式:
⑴本案是以另案被告亥○○、P○○為首,另與吳金廚(已歿)、天○○、i○○、R○○、F○○、陳清(已歿)組成圍標集團(亥○○曾在偵查中證稱圍標行為最初來自陳清之提議,陳清並因任職於彰化水利會而就部分工程有管道可事先獲悉底價,惟因陳清已死亡,陳清涉案部分未經起訴),介入彰化水利會工程之招標,將彰化水利會公開招標且公告預算400萬元以上之工程,由其等安排特定廠商得標,並提高決標價格而從中向得標廠商索取利益。其圍標方式是在工程招標公告之後,由圍標集團成員分組前往通知可能競標之全部廠商,告知某工程應由與該距離工程地點較近的特定廠商得標,並協調由部分廠商進行陪標。若廠商不願配合或無法協調時,則由具有黑道背景及溪州鄉鄉民代表會主席身分之P○○介入處理。至於內定得標廠商之投標價,乃由亥○○或其他成員負責轉知給內定之得標廠商,並由內定得標廠商自己,或亥○○、吳金廚或圍標集團其他成員,先後邀集熟識之廠商,以無投標真意不為價格競爭之方式參加投標,而以此欺瞞手法製造競爭假象。又為了能順利達成前開圍標之目的,圍標集團成員更於所圍標工程標案開標日之上午,聚集於彰化水利會大樓大門、側門前,利用截止投標前之時機,當場檢視參與圍標之廠商所準備投標之文件是否齊全,若有非規劃中之廠商前來水利會大樓,亥○○等圍標集團成員即會上前攔阻、詢問,若該廠商欲投標其等所圍標之工程標案,圍標集團成員即以「該案有人要」為由,勸退該廠商。決標後若內定之廠商順利得標,關於利益之分配方式,原則由亥○○或P○○決定以公告預算金額百分之83至85間之特定比例由內定得標廠商保有,超過部分則由圍標集團取得,並例外再依據工程施作之難易度予以調整;亥○○等人於內定廠商得標後,先向得標廠商收取上述比例計算之金額後,再支付陪標廠商報酬,最後將剩餘金額予以朋分等情,此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另案被告P○○、亥○○、天○○、i○○、F○○、吳金廚、R○○等人於警詢、偵訊、本院另案準備或審理程序、本案審理程序陳述在卷(見本判決附件乙編號1至21「筆錄內容摘要」欄所載),另有本案配合圍標而已獲檢察官緩起訴之廠商c○○、寅○○、E○○及在投標現場遭攔阻而無法順利投標之證人陳信億等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之證述可證(見本判決附件乙編號22至30「筆錄內容摘要」所載),而相關圍標之過程,另有附件甲所示之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
⑵上述圍標集團利益分配方式為得標廠商約莫取得工程公告預算83%至85%比例之金額之事實,業經成峰公司負責人E○○證稱:「如果好做,是預算金額的8成3給廠商做,超過部分就付圍標費用,如果不好做,是預算金額的8成半給廠商做,超過部分就付圍標費用」(附件乙編號29);被告d○○亦曾於偵查中供稱:例如公告預算是100萬元,他叫我用92萬去標,92萬扣去83萬元剩餘的9萬元就拿給昌ㄚ等語(附表一編號13);丙○○曾於偵查中稱:超過400萬元的工程就要亥○○同意,高過84%是屬於亥○○他們的是亥○○告訴我的,得標後的幾天,亥○○會來我住處拿錢等語(附表二編號16),此亦與監聽譯文中天○○向亥○○確認是否談妥以「8點5」(即百分之85)計算代價等情相符(附件甲C2編號179),可證本案圍標集團與廠商之利益分配方式,乃以預算金額作為計算基準,超過預算金額百分之83至85以上之得標價,原則上是歸屬於亥○○、P○○為首之圍標集團,百分之83至85以內則由內定得標廠商取得。
⑶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所附99年至103年度彰化水利會預算金額400萬元以上工程案件標比統計所示(本院卷九第279頁):┌──┬─────────────────────┐│年度│ 各年度平均值 ││ ├──────────┬──────────┤│ │ 底價/預算標比 │ 決標/預算標比 │├──┼──────────┼──────────┤│ 99 │ 95.97% │ 72.95% │├──┼──────────┼──────────┤│100 │ 96.43% │ 79.96% │├──┼──────────┼──────────┤│101 │ 95.14% │ 88.39% │├──┼──────────┼──────────┤│102 │ 94.34% │ 89.77% │├──┼──────────┼──────────┤│103 │ 94.71% │ 91.33% │└──┴──────────┴──────────┘可知彰化水利會於101年度起,決標金額比例即大幅提高,並有逐年提升之情形,可合理推知本案下述認定之圍標行為確實拉高得標之平均值。此外,廠商投標政府工程須購買投標須知等支出必要之工本費,並須耗費人力予以評估及前去勘查、準備資料、投標等,甚至須提出押標金,影響資金周轉及運作,是廠商投標政府工程,實不可能一時興起,隨興為之;況本件涉案廠商多為長期、多次承接政府公共工程之廠商,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子採購網上工程發包得標廠商統計分析表可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711號卷〈以下簡稱偵卷〉七第130頁),對於投標公共工程具有一定經驗,自有評估如何得標之能力,再對比上開統計數字,可知凡投標金額過高者,除競爭力顯然不足以外,亦可能因高過底價而無法決標。但因配合P○○、亥○○的圍標行動,多家廠商仍以顯不合理之高價參與投標(詳後述)。
⑷此外,上揭證據中,被告P○○曾在另案審理時承認:「85年我有黑道的背景,我有殺人未遂我都承認,都做過了,都沒有關係,我有黑道背景,我開口可能會尊重我,可能會有害怕的成分,有可能會跟我配合,這些我都承認」等語(附件乙編號4)。另觀諸附件甲代號C2序號293(以下就附件甲之通訊監察譯文,概以「附件甲C2,293 」之方式表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廠商即被告庚○○曾在電話中向亥○○怒稱:「你們那些『圓仔湯擔』(指圍標)…用恐嚇的,沒關係,我是吃軟不吃硬,用恐嚇沒關係,我現在要去警察局備案,我要把這些狀況都講出來…臺灣是沒有政府了嗎」等情;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20幾年前在水利會做代表,陳清(P○○的叔公)介紹我跟P○○認識,我聽說過P○○有打死過人,我跟P○○認識之後,帶他逐一去拜訪認識廠商。P○○以前不認識廠商,因我帶他去才認識的」(附件乙編號8 ),可見亥○○等人是藉由向廠商宣示有黑道勢力撐腰,在彰化水利會之工程招標過程中從事工程圍標,並藉此弁利(亥○○參與本案相關之圍標犯行,業經另案判決確定;被告P○○、天○○參與本案「附表拾陸」以外之其他犯行,及i○○參與本案「附表拾柒」以外之其他犯行,亦經另案判決確定),有各該判決在卷可稽。從而,關於圍標集團之運作及利益之分配方式,堪以認定。
⑸另本案涉嫌參與圍標之公司設立地址,及其公司代表人及從業人員之關係如上開「犯罪事實一」所述,有公司及相關人員之基本資料在卷可參,後文不再詳述。
乙、本院就各別工程有無圍標之認定:A、本判決「附表壹」之工程:┌──────────────────────────────┐│⑴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 線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 ││⑵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 線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 ││【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彰原公司、鎰隆公司、江喜公司】 │└──────────────────────────────┘
(一)調查人員於102年5月14日開標當日上午至現場蒐證,從蒐證照片可見圍標集團成員亥○○、天○○、R○○、i○○、吳金廚等人均有到場,並曾與被告d○○、o○○有所交談,d○○、o○○均未受阻而順利進入水利會大樓(見附表一編號1);反之證人f○○當日以太鼎公司名義要去投標「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時,卻遭人攔阻等情,有證人f○○、h○○證述可證(附表一編號13至17),可見圍標人員於該日確實有展開圍標行動。
(二)從彰化水利會人員張濱貴(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被告d○○(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於102年5月14日下午3時17分6秒之通聯對話譯文中,張濱貴問d○○「有成嗎?」、「都誰得?」、「你沒有標?」,被告d○○說「沒有」、「破功」、「一件『弘罡』,一件是『登旺』他兒子得」等語(附表一編號2 ),上開對話內容所提及得標的「弘罡」及「登旺」,即分別為當日2 件標案「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 線改善工程」之得標廠商及「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 線改善工程」得標廠商旺群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許登旺,可知上開對話乃在談論當日廠商得標之情形,此並經被告d○○在偵查中證稱對話中所提及「兩件都破功」的意思,就是這兩件圍標沒有成功(附表一編號2 、11、12),亦經圍標集團人員亥○○、天○○、R○○證稱這兩個工程有計畫進行圍標,而沒有成功(附表一編號5 、7 、8 ),顯見上述工程確實已著手圍標行為而未遂。
(三)啟祐公司有參加「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 線改善工程」,且在該標案中擔任陪標廠商等情,經該公司實際負責人c○○、寅○○夫婦於偵訊中證述甚明(附表一編號9、10)。而被告d○○(鎰隆公司負責人)於偵訊時稱:「這兩個標案我有去投…只有一件要給我,就是公告預算比較少的那一件(指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 線改善工程)」(附表一編號12),與亥○○所證述:「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 線改善工程」原內定由彰原公司得標,而「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 線改善工程」原內定由鎰隆公司得標(附表一編號5 )等語相合,足證鎰隆公司在「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 線改善工程」原本是內定得標廠商,而在「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 線改善工程」則為陪標廠商,反之彰原公司則分別為「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 線改善工程」及「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 線改善工程」之原本的內定得標廠商及陪標廠商。至於R○○證述上述兩工程之內定得標廠商雖然剛好相反(附表一編號8 ),然因該工程圍標乃由亥○○所主導,且亥○○之證言亦與被告d○○供述相符,自應以亥○○所述較為可採。此外,由102 年5 月14日彰化水利會大樓前行動蒐證照片及承辦本案並親自前往現場蒐證之彰化縣調查站人員即證人J○○於本院109 年8 月5 日審理時之證述,清楚可見開標當天於水利會大樓外被告d○○、o○○與圍標集團人員交談的互動情形(附表一編號1 ),再對比同日前往參與投標之f○○遭到圍標集團成員攔阻,更可見d○○、o○○二人所屬公司確實有參與陪標。惟由最後的投標結果觀之,彰原公司在這兩個標案中之標價均低於鎰隆公司,可見因當日參標廠商家數過多,經商量後改變原有計畫,並由彰原公司各以36,000,000元競標(公告預算是46,647,000元)投標「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 線改善工程」(投標價占預算金額77.17 %),及以46,000,000元投標(公告預算54,890,338元)投標「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 線改善工程」(投標價占預算金額83.80 %),均未能得標,致圍標計畫無法成功。鎰隆、彰原公司在投標前的最後一刻,迫於現實上無法掌握投標廠商家數過多之外在因素,而中止執行原本之圍標計畫,乃是被告o○○、d○○因他人行為或外界障礙之影響,受該心理壓力而不得不中止犯罪行為,核屬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障礙未遂犯」,而非刑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之「中止犯」,此亦可從被告d○○在該日開標後,仍於電話中稱本件是「破功」,並稱「(你沒有標?)沒有,有話沒處講,改天你有空時,我再跟你說…」等語,亦可徵被告d○○非因己意而中止犯罪行為。
(四)至於公訴意旨雖認定江喜公司擔任陪標廠商等情,惟為被告T○○、戊○○所否認。查江喜公司當日固有參與上開2件工程投標,然工程標案只要3家廠商投標,即可滿足公開決標之最低廠商數目,其中「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已證明有3家公司確實參與圍標(彰原、鎰隆、啟祐公司),而「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已證明2家公司參與圍標(彰原、鎰隆公司)。又此兩工程各均高達9家廠商投標,其中江喜公司之投標價額分別高達52,680,000元(約預算金額之95.96 %)、44,770,000元(約預算金額之96.07 %),均高過各年度之底價/ 預算標比,而甚為可疑,然剩餘之廠商中,天井公司之投標文件中有「押標金抬頭錯誤」而遭排除之情形(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3 年度他字第2122號卷〈以下簡稱他卷〉十一卷第6 頁、第30頁),喬揮公司投標「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 線改善工程」之金額高達44,550,000元,達預算金額之95.5%,並曾經亥○○證稱:「彰原、啟祐、喬揮、江喜、鎰隆有跟我們配合」之情形(附表一編號5 ),故如以相同標準檢視之,上開廠商亦均有無投標真意之嫌疑,然何以檢察官排除其他廠商,僅認定江喜公司為陪標廠商,未能見起訴書說明其認定江喜公司、排除其他公司參與圍標之理由。從而,起訴書記載江喜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戊○○、T○○夫婦參與本件兩工程標案之圍標,尚未達一般人均不致懷疑而得確信之程度,故就江喜公司參與圍標部分,應為無罪之諭知。
B、本判決「附表貳」之工程:┌──────────────────────────────┐│⑴福寶、麥嶼厝共同圳改善工程(第二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⑵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
一、福寶、麥嶼厝共同圳改善工程(第二期)【附表貳之(一)】【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和隆公司、成金公司】
(一)本件工程據亥○○、天○○所述確實有進行圍標,並經天○○供稱此工程乃與和隆公司的江太太聯繫等語(附表二編號5、8)。另亥○○於本院審理時曾證稱其等圍標的運作模式為:「工程公告之後有一段時間才要投標,差不多15天內,這中間就要去跟人家拜託」、「每個圍標,所有的廠商都會去通知,我們六、七個人分成好幾路去跟他們說,比較外圍的人,可能本來就打算不要標,大約跟他們說一下他們就不會來了…。西瓜(指P○○)比較沒有出去跑,我們五、六個人分頭出去找人,之後會去跟他說情形如何,大家在那邊商量,譬如說比較遠的人就要讓給在地的,所以到最後就會『喬』給比較靠近工程地點的那個人。都是跑完了之後大家才會商量」等語(見附件乙編號9)。
(二)本件工程開標前兩日,圍標集團成員i○○、天○○於102年5月26日以電話彼此聯繫要去找「朝金」(即和隆公司負責人U○○之夫),接著i○○又打電話約成峰公司負責人E○○去喝酒,所欲接觸者均為參與本件工程投標之和隆、成峰公司,與上開證人亥○○所述,圍標集團會於開標前幾日開始磋商進行工程圍標之跡證相符(附表二編號4)。
(三)在本件工程之投標廠商中,E○○業已承認自己提供「成峰公司」作陪標廠商之事實(附表二編號10),此部分之證述與本件工程投標文件中,成峰公司因「工程估價單未填寫完整」而不符競標資格等情相符,有開標紀錄單可證(他十一卷第58頁),足以佐證成峰公司確實無競標真意。
(四)本件工程標案只有3 家廠商投標,剛好滿足可合法決標之最低廠商數目,並經本院認定其中1家公司成峰公司確實為本工程之陪標廠商,故本工程既然確實有進行圍標,且恰好為法定決標廠商數目,故據此得推論其他2家廠商也是透過事先協議而參與投標,方屬合理;再觀諸本件工程預算公告之金額為6,876,433元,然其中成金公司竟以高達6,739,000元之金額投標,占預算比值約98%,與102年度彰化水利會預算金額400萬元以上工程案件標比約89.77%(本院卷九第279頁),標價顯然偏高,甚至遠高於該年度之底價與預算標比94.34%,足信成金公司應無得標意願,亦足以佐證其同屬陪標廠商。是本工程既經圍標,並由和隆公司得標,和隆公司自屬內定得標廠商,此從共犯亥○○、天○○之供述,及i○○、天○○於開標前與內定得標廠商和隆公司、陪標廠商成峰公司有聯繫,而符合亥○○所稱之圍標集團運作模式外,並經E○○證稱其與本案中確實為陪標廠商,另從得標文件可知成峰及成金公司確實無投標真意,而顯為陪標等情,均足證和隆公司確實為內定之得標廠商。
(五)綜上,被告U○○以和隆公司、Z○○以成金公司參與圍標犯行明確,堪以認定。
二、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附表貳之(二)】【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鎰隆、裕豐、展鋐公司】
(一)本件工程固經共犯亥○○稱有進行圍標,惟亥○○亦稱陪標公司是得標的鎰隆公司去找的(附表二編號6);被告d○○則曾在偵查中自白參與本件工程之圍標,且有從公司帳戶內提款給付圍標費用,惟嗣又否認參與圍標(附表二編號11至13);被告丙○○曾在偵訊時坦承有配合亥○○等人之圍標,但未指明是本件工程(附表二編號15至17);檢察官以被告d○○在偵訊時之自白內容詢問天○○有無收取圍標費,天○○答稱:應該是,我記得d○○有標過一標,P○○有多收圍標費(附表二編號9),但從
乃建立被告d○○自白該工程有圍標之基礎上,而被告d○○嗣又否認犯行,則天○○所言曾向d○○多取圍標費之證詞,是否是指本件工程,乃容有疑問。
(二)本件工程除鎰隆、裕豐、展鋐公司投標外,另有駿豐公司(未經檢察官起訴)參與投標。觀諸這4家公司之投標價與工程公告預算之比值均相去不遠(附表二編號2),客觀上看不出何者欠缺競標之意思,雖亥○○證稱裕豐、展鋐公司曾有配合圍標過(附表二編號6),但本件並無客觀證據顯示上述公司有參與本次工程圍標(例如:開標日曾針對廠商與圍標人員互動進行現場蒐證、開標前曾發現有與上述廠商人員聯繫、磋商的通訊監察譯文,或開標後曾討論收錢或相關的事),無客觀證據予以補強,故無從僅以共犯亥○○、天○○之供述及被告前後不一之供述,認定此部分被告有起訴書所指之犯行。
(三)至於檢察官固以參與投標之廠商未在簽到簿上簽名,而認為足以作為廠商無競標真意之佐證等情,然簽到與否之意義,經證人即任職於彰化水利會擔任發包股股長之Q○○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現場投標的廠商若有出現在開標室內,都會要求要簽到。但若沒有進來參與開標,也不會影響其得標的資格等語(本院卷十五第217頁),可知現場投標的廠商是否有在「投標廠商紀錄表」上簽名,可證明其有無出現在開標處所,若有簽到,顯示該廠商有參與開標過程,對於開標結果之關切程度較高,但因沒有簽到也不會影響得標資格,簽名與否至多能作為輔助參考之情狀,不能當然認為沒有簽名就必定是陪標廠商。本案檢察官除上開共犯供述及被告前後不一之自白外,僅以廠商無簽到之事實來補強上開共犯及被告之自白,圍標事證尚有不足,難認已足使本院對於本工程有圍標之事實達有罪心證之程度。
(四)綜上,起訴意旨認被告d○○、黃○○、丙○○分別以鎰隆、裕豐、展鋐公司進行圍標之部分,尚未達一般人均無合理懷疑而得確信之程度,故應為無罪之諭知。
C、本判決「附表參」之工程:┌──────────────────────────────┐│⑴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⑵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⑶西溝圳等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 │└──────────────────────────────┘
一、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附表參之(二)】【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勝暉、彰原、鎰隆公司】
(一)本標案開標當日上午可見圍標集團成員亥○○、i○○、F○○等人陸續到場,並有某男子(經查證是證人h○○)要前往水利會投標時,遭亥○○查看標單,經亥○○攔標後離去(附表三編號3、18至20),可見當日確有展開圍標行動。然而當時有數個工程是同日開標,個別工程是否成為圍標之標的,仍應視有無與各工程相關之圍標事證以為判斷。
(二)公訴意旨認此工程有圍標之情事等情,固有共犯亥○○、天○○證述有進行圍標等語(附表三編號5至7),但勝暉公司負責人b○○、彰原公司負責人o○○、鎰隆公司負責人d○○均否認有參與圍標。又亥○○雖證稱勝暉公司得標後10餘日(即102年6月10日)從公司帳戶領出之150萬元應該是圍標費(附表三編號6),但此部分之供述從內容即可知純為亥○○個人臆測之詞,並經被告b○○於偵查中說明該筆現金是每月10日基於發放員工薪水、支付往來廠商費用、運費等用途而領取,並提出存摺交易明細內頁影本證明該公司同年4月10日提領現金110萬元、5月10日提領現金125萬元、7月10日提領現金120萬元、8月9日提領現金180萬元,另提出相關支出目的之證明文件附卷供參(他十三卷第87至132頁),可見被告b○○所辯確有所據,足堪採信。
(三)又鎰隆公司同日投標多件工程標案,雖有可疑,然本案中鎰隆公司之投標價為2,200萬元(公告預算之91.87%),與得標之勝暉公司投標價2,180萬元(公告預算之91.04%),僅差距20萬元,亦不能排除鎰隆公司在本件工程標案中仍有投標之真意;另本件工程地點為彰化縣最南及最東之鄉鎮二水鄉,對於址設臺中市西區(臺中市偏東)之得標廠商勝暉公司,幾乎橫跨整個彰化縣,為彰化縣中距離勝暉公司最遠的鄉鎮,反而未得標之鎰隆公司址設同為彰化縣最南之竹塘鄉距離施工地點顯然較近,得標情形與亥○○稱圍標集團通常安排給較近廠商之分配原則不相符;至於簽到與否之意義,證人即彰化水利會發包股股長Q○○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現場投標的廠商若有出現在開標室內,都會要求要簽到。但若沒有進來參與開標,也不會影響其得標的資格(本院卷十五第217頁)。可知現場投標的廠商是否有在「投標廠商紀錄表」上簽名,可證明其有無出現在開標處所,若有簽到,顯示該廠商有參與開標過程,對於開標結果之關切程度較高。但因沒有簽到也不會影響得標資格,簽名與否至多能作為輔助參考之情狀,不能當然認為沒有簽名就必定是陪標廠商。此外,本件工程亦無客觀證據顯示勝暉、彰原、鎰隆公司有參與本次工程圍標(例如:開標日曾針對廠商與圍標人員互動進行現場蒐證、開標前有與上述廠商人員聯繫、磋商的通訊監察譯文,或開標後曾討論收錢或相關的事),僅憑亥○○、天○○之供述及廠商無簽到之事實作為證據,圍標事證尚有不足,不足使本院對於本工程有圍標之事實達有罪心證之程度。
(五)綜上,起訴意旨認被告b○○、o○○、d○○分別以勝暉、彰原、鎰隆公司參與本工程之圍標,尚未達一般人均無合理懷疑而得確信之程度,故應為無罪之諭知。
二、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9期)【附表參之(二)】【起訴之圍標廠商:鎰隆公司】
(一)本標案開標當日上午可見圍標集團成員亥○○、i○○、F○○等人陸續到場,並有某男子(經查證是證人h○○)要前往水利會投標時,遭亥○○查看標單,經亥○○攔阻後離去(附表三編號3、18至20),可見當日確有展開圍標行動。
(二)證人h○○本欲投標本工程標案,卻遭上述圍標集團成員攔阻,業據證人h○○證述在卷(附表三編號18至20),可見此工程標案確實為圍標之標的。
(三)亥○○亦稱本件工程有進行圍標,但表示陪標廠商是得標廠商自己去找的等語,並經本件得標廠商啟祐公司負責人c○○、寅○○夫婦、佳煒公司之賴清民坦承參與圍標,並證稱其是以啟祐公司為內定的得標廠商,並向佳煒公司賴清民借用該公司牌照來陪標等情(附表三編號8至16),足見啟祐公司、佳煒公司確有參與本工程之圍標。
(四)公訴意旨認鎰隆公司亦參與圍標等情,然本件工程共有4家廠商參與投標(佳煒、百達、鎰隆、啟祐公司)等情,有開標紀錄可證(他十一卷第70頁),而工程標案只要3家廠商投標,即可滿足公開決標之最低廠商數目,雖本工程已證明其中有2家公司是圍標廠商,但至多僅能推論至少尚存在1家圍標廠商,無從遽認哪一家廠商參與圍標,或遽認另外剩餘2家都是陪標廠商。而亥○○雖稱本件工程有進行圍標,但亦已表明陪標廠商是得標廠商自己去找的,而得標廠商啟祐公司只說明其找來佳煒公司陪標,並未說明與鎰隆公司有所聯繫。且亥○○亦稱證稱另一家投標廠商百達公司也曾經配合工程陪標等語(附表三編號5),且在本件工程中,百達公司之投標價甚至高於鎰隆及佳煒公司(他十一卷第70頁),故何以檢察官僅認定鎰隆公司是本件陪標廠商,而排除百達公司,未經檢察官予以說明。故本件工程既有2家無法確定有無參與圍標之廠商,客觀上亦無鎰隆公司無投標真意之事證(例如:投標價偏高、投標文件未齊備),實難逕予推論鎰隆公司參與圍標。故本件工程既無明確事證證明鎰隆公司為陪標公司,自應作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起訴書認定鎰隆公司參與本標案工程圍標之事證容有不足,應為無罪之諭知。
三、西溝圳等改善工程【附表參之(一)】【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健城、鎰隆公司】
(一)本標案開標當日上午可見圍標集團成員亥○○、i○○、F○○等人陸續到場,並有某男子(經查證是證人h○○)要前往水利會投標時,遭亥○○查看標單,經亥○○攔標後離去(附表三編號3、18至20),可見當日確有展開圍標行動。
(二)另圍標集團成員亥○○、天○○均供稱本工程有進行圍標(附表三編號5、7),復經E○○證稱其經營之成峰公司在本標案中是陪標廠商(附表三編號17);而本件開標前3天,圍標集團成員i○○曾打電話給E○○,相約出來吃飯(附表三編號4、21),而有展開圍標、磋商之動作,與亥○○所稱圍標集團之運作模式為:「工程公告之後有一段時間才要投標,差不多15天內,這中間就要去跟人家拜託」、「每個圍標,所有的廠商都會去通知,我們六、七個人分成好幾路去跟他們說,比較外圍的人,可能本來就打算不要標,大約跟他們說一下他們就不會來了…。西瓜(指P○○)比較沒有出去跑,我們五、六個人分頭出去找人,之後會去跟他說情形如何,大家在那邊商量,譬如說比較遠的人就要讓給在地的,所以到最後就會『喬』給比較靠近工程地點的那個人。都是跑完了之後大家才會商量」等語(見附件乙編號9)之運作模式相符,足證E○○於偵訊時之證述可採,故本件工程確有進行圍標。
(三)又衡以本件工程標案只有3家廠商投標,剛好滿足可合法決標之最低廠商數目,並已證明其中參與的成峰公司無競標真意而僅為陪標廠商,故其他2家廠商亦必為透過事先協議而參與投標。另觀諸本件工程地點在彰化縣社頭鄉,與址設埔心鄉的得標廠商健城公司較近,與另一家址設竹塘鄉的鎰隆公司距離較遠,此處呈現的地緣關係,與亥○○稱圍標集團通常安排給較近廠商之分配原則相互符合,亦足佐證健城公司、鎰隆公司均為本件工程的圍標廠商。
(四)綜上,本件卯○○、黃○○分別以健城公司、鎰隆公司參與本件工程圍標,堪以認定。
(五)至於被告B○○被訴參與本案工程圍標之部分,辯護意旨指出被告B○○只是一個家庭主婦,幫忙一些公司日常的事情,對於工程之事情她從來沒有插手,都是丈夫卯○○在處理,不能認為被告B○○涉犯本案之圍標犯行等語(見本院109年7月8日審理筆錄所載辯護意旨)。查共犯F○○固曾稱有關圍標之事會找「大頭」(指卯○○)的太太等語(附件乙編號108),亥○○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健城跟喬揮實際負責人是卯○○,我去他家找過他,但沒有找到過。他都在工作,我早上去他不在。有時遇到他的會計,有時是他太太。會跟他們交待:譬如這件工程在別的地方,就說你們離比較遠的不要標,讓人家一下,回來再跟你們董事長說」等語(附件乙編號110),均曾提到亥○○會請求被告B○○幫忙轉達圍標之事讓卯○○知道等情。然此部分業經被告B○○否認有轉達此事,並稱:「我是家管,沒做什麼,老闆叫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老闆是卯○○,標單是卯○○製作。我沒有參與標單的製作。亥○○、天○○這些人,沒有找我討論圍標的事情。健城公司都是卯○○在經營,我沒有參與」等語(本院卷七第34頁反面以下)。而除上開共犯之供述外,檢察官並未提出其他客觀證據證明被告B○○有參與圍標過程之商討或決定,且縱使證人亥○○所言屬實,亦無從以其證言判斷出本件工程圍標究竟是由會計人員或被告B○○代為轉達此項訊息,是本件除共犯F○○及亥○○不明確之證述外,無其他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B○○有參與本件工程之圍標,無從使本院對於被告B○○有參與圍標之事實達無合理懷疑而得確信之程度,爰就被告B○○被訴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
D、本判決「附表肆」之工程:┌──────────────────────────────┐│⑴頭庄排水等2線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⑵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⑶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
一、頭庄排水等2線改善工程【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和隆公司、堡隆、成金公司】
(一)102年8月13日本工程開標前一日,圍標集團成員i○○問亥○○是否「喬」得順利(台語,指磋商之意思),明日是否要過去現場?亥○○告知還在「喬」,明天要到現場等語(附表四編號1);又調查人員在開標當日上午至現場蒐證,可見圍標集團成員亥○○、天○○、F○○、R○○、i○○、吳金廚等人均有到場,現場圍標人員與U○○、黃○○有交談,且兩人均未受圍標集團人員阻攔而得順利進入水利會大樓,反之卻有其他不詳之人於水利會大樓外被攔阻而不得進入,成峰公司之E○○也出現在現場等情(見附表四編號2),可見圍標集團確實有展開圍標行動。
(二)本案亥○○、天○○均稱本標案確實有進行圍標,和隆公司是內定得標廠商等語(附表四編號6 、12),而開標現場之蒐證畫面亦可見和隆公司負責人即被告U○○與天○○等人交談之情形,足見其與正在進行圍標行動之人員互動良好;又觀諸開標前一日,亥○○曾在電話中問E○○:「你明天不用來嗎?」,E○○答稱「要」,並經亥○○稱此對話是在討論陪標之事(附表四編號9 ),及另案被告E○○於偵訊時坦承以成峰公司名義陪標(附表四編號13);再輔以堡隆公司負責人I○○亦承認其透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腳」之人居間聯繫,以堡隆公司名義參與陪標,並對本案起訴罪名表示認罪(本院卷九第449 頁、本院卷十五第320 頁),及觀諸堡隆公司之投標價高達公告預算金額之99.31 %,顯無投標之意(附表四編號3 ),而可證明被告I○○之自白屬實。是和隆公司、成峰公司、堡隆公司參與本件圍標之事實,堪以認定。
(三)另成金公司負責人Z○○否認參與圍標,衡以本件工程標案只要3 家廠商投標,即可滿足公開決標之最低廠商數目,而本工程已證明有上述3 家公司是參與圍標,已符合開標之法定要件。而觀諸成金公司投標時其投標文件齊備,形式上符合投標之資格,雖然投標價占公告預算95.24 %(見附表四編號3 ),亦有偏高之情,但既無其他客觀證據可佐(例如現場蒐證發現廠商人員與圍標集團成員之異常互動情形、監聽譯文發現有於開標前後聯繫、磋商工程圍標或討論收受金錢之事),本院認尚難逕予推論成金公司必無投標真意,此部分起訴事實尚未達一般人均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爰依法就成金公司及其代表人Z○○諭知無罪。
(四)再查本案起訴後,被告p○○已於106 年7 月3 日死亡,此有辯護人陳報之除戶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五第112 頁),p○○被訴參與上述工程圍標之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之規定,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面前一排分線等3線改善工程【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彰原公司、成峰公司、鎰隆公司】
(一)102 年8 月13日本工程開標前一日,圍標集團成員i○○向亥○○打探圍標磋商是否順利;另調查人員在開標當日上午至現場蒐證,可見圍標集團成員確實有展開圍標行動,已如前述(附表四編號1 、2 )。
(二)又觀諸開標前一日,亥○○曾在電話中問E○○:「你明天不用來嗎?」,E○○答稱「要」,經亥○○證稱此對話是在討論陪標之事(附表四編號9);並輔以另案被告E○○於偵訊時坦承以成峰公司名義陪標(附表四編號14),足見成峰公司確實是陪標廠商之一。
(三)本案圍標集團人員亥○○、天○○均證稱本標案確實有進行圍標,內定得標者是彰原公司(附表四編號6、7、12)。而彰原公司負責人o○○坦承本工程得標後,確實有交付金錢給綽號「溪仔」之人(應是R○○)(附表四編號16)。被告o○○雖辯稱是事後遭勒索才給錢,沒有事先參與圍標等語,然觀諸亥○○於本院審理時曾證稱其等圍標的運作模式為:「工程公告之後有一段時間才要投標,差不多15天內,這中間就要去跟人家拜託」、「每個圍標,所有的廠商都會去通知,我們六、七個人分成好幾路去跟他們說,比較外圍的人,可能本來就打算不要標,大約跟他們說一下他們就不會來了…。西瓜(指P○○)比較沒有出去跑,我們五、六個人分頭出去找人,之後會去跟他說情形如何,大家在那邊商量,譬如說比較遠的人就要讓給在地的,所以到最後就會『喬』給比較靠近工程地點的那個人。都是跑完了之後大家才會商量」等情(見附件乙編號9),此觀之102年8月13日本工程開標前一日,圍標成員i○○確實有詢問亥○○是否「喬」得順利(台語,指磋商之意思),明日是否要過去現場?亥○○告知還在「喬」,明天要到現場等語(附表四編號1),與亥○○證述之圍標模式相符。另從通訊監察譯文(附件甲C3,69至87)中亦可見在本工程開標前兩日,天○○積極聯絡數個廠商要商討事情,其中102年8月11日上午10時29分19秒(附件甲C3,72),天○○向K○○提到請要其幫忙找某朋友「借牌」的事,期間也有聯絡d○○(附件甲C3,73),提到「宗哲還沒來」等語(附件甲C3,82),由此可知d○○、o○○都是參與圍標之廠商(附表四編號24)。又亥○○也確實在本件工程中安排了成峰公司作為陪標廠商,已如前述,故不可能事先未與彰原公司協議就積極幫彰原公司安排他人陪標。
(四)綜上所述,被告d○○、o○○各以鎰隆、彰原公司參與本件工程圍標,並以彰原公司為內定得標廠商、鎰隆公司為陪標廠商,堪以認定。
三、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裕豐公司、鎰隆公司;另加上未經起訴之成峰公司,共計三家廠商投標,因三家廠商均超過底價,裕豐、鎰隆經二次減價後仍超過底價而廢標,成峰公司的E○○則未到場參與減價程序】
(一)102年8月13日本工程開標前一日,圍標集團成員i○○向亥○○打探圍標磋商是否順利;又調查人員在開標當日上午至現場蒐證,可見圍標集團成員確實有展開圍標行動,已如前述(附表四編號1、2)。
(二)又觀諸開標前一日,亥○○曾在電話中問E○○:「你明天不用來嗎?」,E○○答稱「要」,亥○○證稱此對話是在討論陪標之事(附表四編號9),亦經E○○於偵訊時坦承以成峰公司名義陪標(附表四編號15),足見成峰公司是陪標廠商之一。
(三)圍標人員亥○○證稱本標案確實有進行圍標,內定得標者是裕豐公司(附表四編號8);而本工程在102年8月13日開標時,因投標的裕豐、成峰、鎰隆公司投標價均超過底價而流標,並定在102年8月21日第二次公開招標,於102年8月20日之通訊監察譯文中,亥○○要求E○○「明天那個你也要準備一下」、「公館那個」、「他說,2個比較好」等語,明確提及「公館」等字,並經亥○○解釋稱:此標案第1次招標就有圍標,第2次招標依規定只要1家就好,多準備1家比較沒有人注意(附表四號8、11),足證本工程在102年8月13日第一次招標時即有進行圍標。
(四)本件工程標案只有3 家廠商投標,剛好滿足可合法決標之最低廠商數目,既已證明其中的成峰公司是陪標廠商而無競標真意,由此推論其他2 家廠商(裕豐及鎰隆公司)也是透過事先協議而參與投標,方合乎情理。另觀諸102年8月13日開標現場之蒐證畫面亦可見裕豐公司負責人即被告黃○○與天○○等人交談之情形,足見其與正在進行圍標行動之人員互動良好,且未遭攔阻(附表四編號1),此外鎰隆公司之d○○另在開標前曾受通知而與天○○等人相約見面,而有參與圍標前協商之情事(附表四編號24),已見前述,足認裕豐、鎰隆公司均有參與圍標。
(五)綜上所述,被告黃○○、d○○各以裕豐、鎰隆公司參與本件工程圍標,並以裕豐公司為內定得標廠商、鎰隆公司為陪標廠商,堪以認定。
E、本判決「附表伍」之工程:┌──────────────────────────────┐│⑴浮圳排水分線等4線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⑵鄉界排水阿力三中排等2線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
一、浮圳排水分線等4線改善工程【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喬揮、和隆公司】:
(一)本工程於102 年8 月14日開標時之行動蒐證畫面中,可見亥○○、天○○、R○○、F○○、i○○等人都到達現場,明顯是在進行圍標任務(附表五編號1);亥○○曾在偵訊時陳述本案工程的內定廠商是喬揮公司,另外兩家公司(即和隆公司與成峰公司)都是陪標(附表五編號4);P○○及天○○均稱本件工程有圍標情形(附表五編號3、13);成峰公司負責人E○○亦坦承其在本件標案是陪標角色(附表五編號20);再由開標當時之監視錄影畫面所見之E○○與天○○、吳金廚等圍標集團成員聊天互動之情形(附表五編號1),足證E○○、亥○○所言可信。
(二)和隆公司負責人U○○雖否認該公司是陪標廠商,但觀諸開標當日(102年8月14日)上午7時53分之通訊監察譯文:「A(吳金廚):要打幾張?B(亥○○):要三張,你打2張40萬,1張30萬。A:打一張30萬,一張40萬?B:2張啦,2 張40萬,1 張30萬,這樣才會110 萬。」(附件甲C2,108 ),佐以「浮圳排水分線等4 線改善工程」標案之押標金為110 萬元,可認同案被告亥○○、吳金廚係在談論購買該標案押標金支票之事。再觀諸當日上午10時6 分23秒、10時15分36秒之譯文中,「A (天○○):你打給『朝欽』的老婆(指和隆公司負責人U○○),不然等一下她回去,怎麼退押標金?B (亥○○):我沒有她的電話。」、「A (亥○○):你等一下要來退呢?B (U○○):我知道,我們的小姐在那裡」(附件甲C2,111 、112 )等情。就上述內容,被告天○○於偵訊時證稱:「這一標是當時陪標的押標金少一家,由P○○出押標金,我跟F○○在開標完要去領押標金」等語(偵卷一第313 頁) ,及參以票號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號三張匯款(分別為40萬、40萬、30萬,合計110 萬元)之購買人為共犯F○○,可證和隆公司於102年8 月14日投標之「浮圳排水分線等4 線改善工程」之110 萬元押標金,係由被告P○○所出資並交待共犯F○○購買押標金,更可證明和隆公司係陪標廠商(他十卷第109 至110 頁)。另對照102 年8 月14日於彰化水利會行動蒐證照片,被告U○○到達水利會大樓前時,即由被告天○○交付「票據」及一份文件給被告U○○填寫,再由亥○○交給F○○拿到彰化水利會內(附表五編號1 ),顯然和隆公司之押標金及投標文件係亥○○等人為其準備,而足認和隆公司是本案的陪標廠商無疑。
(三)喬揮公司負責人即被告卯○○雖否認參與圍標,然成峰公司、和隆公司既然都是陪標,已說明如前,若要完成圍標計畫必須有第三家廠商,衡情喬揮公司理當是內定的得標廠商。更別說本件工程甚至乃由圍標集團成員提供押標金予和隆公司協助陪標,如非圍標集團已與喬揮公司協商確定,圍標集團豈可能為了使本件工程能順利開標而自掏腰包提供押標金。且喬揮公司為內定得標廠商之事實,除有前述亥○○之證詞及上開事證外,另圍標集團成員F○○於偵訊時亦陳述其曾與「埔心綽號大頭」的人接觸(附件乙編號108),所指即為卯○○。此外,亥○○在「義和圳幹線改善工程」圍標時曾因一時疏忽,漏未通知被告卯○○已有內定廠商,導致被告卯○○競標而圍標失敗(見附表七之相關證據),均足見喬揮公司確實是亥○○之配合廠商。
(四)綜上,本件事證明確,喬揮公司負責人卯○○、和隆公司負責人U○○參與圍標之事實足堪認定。
(五)至於被告B○○(卯○○之妻)無法證明參與圍標,業經本院說明如前【見本判決關於「附表參」之說明,即理由欄「貳、乙、C 、三、(五)」】,於此不再贅述,並就被告B○○此部分被訴參與圍標之事實,諭知無罪之判決。
二、鄉界排水阿力三中排等2線改善工程【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江喜、展鋐公司】
(一)本工程於102 年8 月14日開標時之行動蒐證畫面中,可見亥○○、天○○、R○○、F○○、i○○等人都到達現場進行圍標任務,已如前述(附表五編號1 )。亥○○曾在偵訊時陳述本案工程的內定廠商是江喜公司,另外兩家公司(即展鋐公司與成峰公司)都是陪標(附表五編號4);天○○亦稱本件工程有圍標情形(附表五編號13)。再由開標當時之監視錄影畫面所見E○○與天○○、吳金廚等圍標集團成員聊天互動之情形,足證亥○○所言可信。
(二)從102年8月14日晚上8時12分之通訊監察過程中,發現開標前一天,亥○○與江喜公司人員聯絡,江喜公司人員詢問明天是否要「出一支」(附件甲C2,104),並經本院於109年7月8日審理時當庭勘驗音檔,經被告聆聽對話聲音後,確認是被告T○○與亥○○之通話(本院卷十一第246頁)。亥○○並證稱:「江仔」就是戊○○的大嫂、江朝金的太太(指T○○),他們都姓江(指江喜公司與和隆公司),出一支就是要圍標,綁一支標的意思等語(附表五編號5、9),又證稱:「電話中我說明天『出一支』是指『成峰營造』,她就是自己有再去找別人,欠一個才來找我,不然怎麼會叫我『出一支』而已」(附表五編號10)。由此可知,本日江喜公司得標之圍標過程,除了亥○○找的成峰公司外,另一家展鋐公司即為江喜公司自己找來的陪標公司。
(三)另於投標過程中,天○○於102年8月14日上午9時21分21秒打電話問亥○○:「你有看到『昭明』他們嗎?」亥○○回答:有啦,他們下了,他們下了」等情(附件甲C2,109)。上述「昭明」應為「朝銘」之台語,亦經本院於109年7月8日審理庭勘驗原始音檔,播放通話內容供被告等人聆聽確認無訛(本院卷十一第246頁)。亥○○解釋上述對話意思稱:「我說他們下了,意思就是他們投標了」等語(附表五編號7)。可見整個投標過程中,亥○○等人持續關注圍標情形是否順利,顯見該工程確實有圍標之事實。
(四)再於102年8月14日上午10時33分,天○○告訴亥○○說:「我和『俊男』(指F○○)要去領錢,『昭明』(應為朝銘)那個,他說自己要拿給『豬肉』(指R○○)…他的東西要拿給豬肉,你和豬肉聯絡…你跟「溪仔」(R○○)講一下」等情(附件甲C2,115),亥○○解釋對話內容之意思為:「戊○○拜託西瓜安排工程的代價,他要拿給R○○」(附表五編號12),而R○○亦證稱其確實有向T○○夫婦收取金錢,並轉交給亥○○(附表五編號19),更足證江喜公司有支付圍標的費用。
(五)戊○○(江喜公司)與U○○(和隆公司)之夫江朝欽是兄弟關係,兩家公司營業處所是設在同一地點,開標當天U○○、T○○(戊○○之妻)都到現場。另由附表五所列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關於圍標事務,亥○○等人會聯絡被告江朝欽、T○○夫婦或U○○等人,以決定使用那一個公司的牌來投標(附表五編號9)。
(六)展鋐公司負責人丙○○曾說這個標案是亥○○允許其去標的,如果不配合,工地可能被砸,如果不是亥○○要讓其施作,標價就寫高一點等語(附表五編號22、23),亥○○亦曾說「展鋐公司有跟我們配合過」(附件乙編號87、89),足見展鋐公司亦為配合廠商之一。
(七)綜上,「鄉界排水阿力三中排等2線改善工程」有進行圍標,被告T○○、江朝欽及丙○○各以江喜公司、展鋐公司名義參與圍標,堪以認定。
F、本判決「附表陸」之工程:┌──────────────────────────────┐│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之1,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裕豐公司) │└──────────────────────────────┘
一、102年8月21日「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開標時,確實有亥○○、F○○、吳金廚、i○○等非廠商之圍標集團人員到現場,F○○及i○○並有攔阻其他人投標的動作(見附表六編號1)。天○○偵訊時稱:「西瓜拜託去現場的人,就是去看安排得標的廠商文件有沒有齊全,另外有1、2個廠商沒有拜託到的,就現場拜託不要投標」等語(見附表六編號8),可見當日確實有圍標的具體行動。
二、證人亥○○、天○○、R○○、E○○等人亦均證稱當日有圍標行動(見附表六編號4至10)。
三、本工程在102年8月13日第一次招標時就曾進行圍標而未成功,已如前述(參見本判決關於「附表肆」之說明,即理由欄「貳、乙、D 、三」)。本次102 年8 月21日是第二次招標,依規定雖不用3 家廠商競標(見附表六編號2 ),但通訊監察譯文顯示開標前1 日,亥○○提醒E○○也要準備牌照來陪標,因為綽號「西瓜」的P○○有交待,多1 個牌照比較好(意指比較不會被人懷疑)等情。依蒐證照片及投標文件觀之,E○○確實有到場投標,但其沒有簽到,參以證人即彰化水利會發包股股長Q○○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現場投標的廠商若有出現在開標室內,都會要求要簽到。但若沒有進來參與開標,也不會影響其得標的資格(本院卷十五第217 頁)。可知現場投標的廠商是否有在「投標廠商紀錄表」上簽名,與開標時是否到場有關,若有簽到,顯示該廠商有參與開標過程,對於開標結果之關切程度較高。E○○既有到彰化農田水利會,卻未簽到,顯示其於開標時並不在室內,應已認知自己不是內定的得標廠商,志不在此,而未予簽到(反觀同樣未得標而未參與圍標的富鎔公司,則有確實簽到)。
四、另參以在其他標案圍標失利之後的監聽譯文中,被告黃○○曾向亥○○表示:「早上那個弄到脫褲子…你再跟水果(即P○○)講一下」(附件甲C2,170),意指當日上午圍標行動失敗(另參見本判決認定「附表柒」之工程有圍標之理由);及亥○○證稱被告黃○○本跟P○○有認識(附件乙編號147、148),F○○亦證稱曾經接觸過的廠商包括被告黃○○(附件乙編號149),而足認被告黃○○確實是亥○○等圍標集團之配合廠商之一。
五、綜上所述,被告黃○○以裕豐公司參與圍標,並為內定之得標廠商,堪以認定。
G、本判決「附表柒」之工程:┌──────────────────────────────┐│義和圳幹線改善工程(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裕豐公司、K○○即万││朋土木包工業) │└──────────────────────────────┘
(一)由102年10月1日一早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圍標集團成員F○○、吳金廚當日前往彰化水利會準備展開圍標行動(見附表七編號1)。
(二)觀諸譯文內容及證人亥○○、天○○、E○○、卯○○、B○○之證詞並對照通訊監察內容(附表七編號3至11,及證詞中所對應如附件甲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亥○○於開標當日下午告訴E○○:忘記事先告訴大頭城(指健城公司的卯○○)才會被他搶標等語;黃○○亦在電話中向亥○○表示:「早上那個弄到脫褲子…你再跟水果(即P○○)講一下」等語,均足證本日工程有圍標情事,且E○○、黃○○均有參與圍標行動,黃○○並為內定得標廠商,此通訊內容並與參與投標之廠商有裕豐、成峰公司,且裕豐公司為投標金額第二低之投標廠商等情吻合(他十二卷第1頁)。而不在圍標計畫之內之廠商卯○○確有遭到P○○派人警告等情(附表七編號9至11);E○○亦坦承自己是陪標廠商(附表七編號8);此外,亥○○也指證裕豐公司、万朋土木包工業及成峰公司均參與圍標,並因裕豐公司的投標價較低,指出該公司是本次內定的得標廠商等情(附表七編號3至6)。
(三)再佐以由附件乙編號32至38之相關證詞(及證詞中所對應如附件甲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見被告K○○與圍標集團成員亥○○、天○○等人關係良好;另佐以亥○○證稱被告黃○○本跟P○○有認識(附件乙編號147、148),F○○亦證稱曾經接觸過的廠商包括被告黃○○(附件乙編號149 ),兼衡本次工程標案中,排除不在圍標計畫內的健城公司外,只剩3 家廠商投標,剛好滿足可合法決標之最低廠商數目,並已證明其中成峰公司是陪標廠商,而得推論裕豐公司、万朋土木包工業也是透過事先協議而參與投標,黃○○並因已內定為得標廠商卻圍標失敗,而以電話向亥○○抱怨等情。上開證據,均足認被告黃○○、K○○均是本工程配合亥○○等人進行圍標之廠商。
(四)綜上所述,被告黃○○、K○○各以裕豐公司、万朋土木包工業名義參與本工程之圍標行為,堪以認定。
H、本判決「附表捌」之工程:┌──────────────────────────────┐│⑴十八支線等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⑵十五張犁支線四輪三主給等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⑶南北圳支線六輪主給三小給等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⑷麥嶼厝排水支線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⑸榕樹排水等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⑹四股圳等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⑺西圳(sta :6k+500 )等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
一、102年10月8日確實有圍標行動,圍標集團成員R○○、F○○、i○○、天○○、吳金廚、亥○○均到場,有現場蒐證照片可證(附表八編號1),並經亥○○、天○○、R○○等人證述當日有圍標行動(附表八編號3、4、9)。
二、關於十五張犁支線四輪三主給等改善工程及南北圳支線六輪主給三小給等改善工程【起訴之圍標廠商均為:立群公司】⑴亥○○於偵訊時稱本2件工程均有進行圍標(附表八編號21、22);又立群公司的負責人申○○與伸峰公司的負責人未○○為堂兄弟關係,未○○已承認其有參與本件工程圍標(附表八編號26)。而開標當日上午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亥○○曾叫天○○打電話給「伸峰公司」(附表八編號23),並於開標當日下午3時40分之譯文中,天○○向亥○○詢問:「『柯仔』這裡,你是跟人家說是8點5嗎?」,亥○○答稱:「對…二個人都這樣算」等情,經亥○○、天○○解釋稱此譯文內容就是要向申○○、未○○二人各收取超過85%以上的款項作為圍標費用(附表八編號24、25);亥○○亦於本工程上網公告之102年9月26日(他十二卷第14頁反面)後之3日即102年9月29日與未○○聯絡「要綁」等語(附件甲C2,156);共犯P○○也承認有參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之犯行,並有親自接觸到未○○(附表八編號2)。
⑵伸峰公司負責人未○○於偵訊時證稱:一個洪姓男子(指天○○)就這兩個工程各給我一個投標價,跟我說不要亂寫,他說「南北圳」工程要給我,另一個價格投「十五張梨」,當日下午我給對方72萬元,我從合作金庫領出給天○○,如果沒有給錢,標到的工地就會被人搞,我聽說有燒別人的怪手,聽說別人的板模鋼筋,晚上被剪掉等語(附表八編號26、27、28、29),並有未○○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在卷可稽(附表八編號32),足證伸峰公司負責人未○○所參與投標的此二工程確有圍標情事,伸峰公司並為其中「南北圳支線六輪主給三小給等改善工程」之內定得標廠商。
⑶另一參與廠商成峰公司在此兩工程中均是陪標公司,亦經成峰公司負責人E○○於偵訊時證述在卷(附表八編號31)。
⑷而本件2 工程之參與廠商均為伸峰公司、成峰公司、立群公司,其中成峰均為陪標廠商,而伸峰公司為「南北圳支線六輪主給三小給等改善工程」之內定得標廠商及「十五張犁支線四輪三主給等改善工程」之陪標廠商,已如上述,可推知立群公司亦參與本件2 工程圍標。此另可從亥○○上開監聽譯文所稱「(8 點5 )二個人都這樣算」(附件甲C2,179 ),得知該2 工程之得標廠商均為內定廠商,以及立群公司於「南北圳支線六輪主給三小給等改善工程」中以950 萬元投標,為公告預算(9,918,968 元)之95.78 %之偏高價額投標(他十二卷第17頁反面),亦可佐證其無投標真意,僅為陪標廠商。
⑸依上所述,被告申○○以立群公司名義參與本件工程之圍標行為,堪以認定。
⑹公訴意旨認被告申○○之妹妹即立群公司之代表人酉○○亦有參與圍標行動等情,為被告酉○○所否認。被告酉○○雖稱:「二個標案都是由我親自前往合作金庫購買本行支票,押標金來源為立群公司的自有資金,該二筆標案的資金都是從立群公司在合作金庫伸港分行帳戶中提領。這二個標案之投標文件、單價分析表都是由巳○○(申○○的太太)負責製作」等語(附表八編號35),且在偵查中也承認有參與投標過程(附表八編號37)。但被告酉○○於本院審理時改稱:是否要投標是由申○○決定,跟廠商交涉都是申○○負責,我只是會計方面,處理押標金的事,決策者是申○○等語(本院卷十一第338頁),被告申○○亦坦承其負責投案之搜尋、標價之估算、決定等決策事項(他九卷第203至207頁)。本院衡以調查站人員在監聽過程中發現天○○提到要向「柯仔」收「8點5」等對話內容,所指涉之對象是申○○、未○○等人,業經亥○○證述在卷(附件乙編號101),而無客觀證據顯示被告酉○○曾與圍標集團人員接洽或聯絡,自不能僅因被告酉○○是名義上之公司負責人及曾購買押標金等情,即認為被告酉○○參與圍標犯行。況立群公司實際負責人申○○之妻同於公司負責處理、製作投標文件,即未經檢察官認定知情並起訴共同參與犯罪,是認被告酉○○被訴圍標之部分,尚未達一般人均無合理懷疑,而得確信之程度,爰依法就被告酉○○被訴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三、關於麥嶼厝排水支線改善工程【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祐立公司】
⑴亥○○稱此工程案有安排圍標(附表八編號38);成峰公司負責人E○○、啟祐公司負責人夫婦c○○、寅○○均證稱本標案有進行圍標(附表八編號31、43至45)。
⑵102年10月8日開標當日下午2時48分,天○○告訴亥○○:「你打給祐立,說我等一下到他家」(附件甲C2,178),經亥○○稱此為F○○等人要去向祐立公司收錢之通話內容(附表八編號40)。開標當日下午3時8分,天○○問「祐立」陪幾個人,亥○○告知:「他那個,人家會發落」(附件甲C2,186),經亥○○解釋稱「人家會發落」指的就是陪標廠商的陪標錢,得標廠商會自己扣起來拿去給陪標廠商(附表八編號41)。又天○○於開標日下午6時33分打電話予亥○○告知:「俊男晚上開車有老花,看不清楚,你打電話給祐立說明天早上8點去他家,西瓜(指P○○)約10點,這樣來得及」(附件甲C2,183),亥○○證稱這段話指的是天○○、F○○要去祐立公司收錢(附表八編號24)。天○○亦證稱:「我跟F○○去收錢,那天我有喝酒,所以就改隔天早上8點去收」(附件乙編號104),均足認天○○等人確有向祐立公司收取圍標費用。
⑶而本件工程確實有進行圍標,且投標之廠商僅3家,其中成峰公司、啟佑公司均為陪標廠商,並可從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中可知,天○○有向祐立公司收取圍標費用,故祐立公司為內定得標廠商甚明。
⑷依上所述,被告癸○○以祐立公司參與本件工程圍標,堪以認定。
⑸公訴意旨以被告G○○(癸○○之妻)於祐立公司從事會計行政工作,亦經手本工程圍標等情,為G○○所否認,並辯稱:僅負責會計或文書工作,對其他事務不知悉(他九卷第182至185頁、第190至194頁、他七卷第300頁),並於本院審理時稱:標案的決策、與廠商往來都是我先生在處理,我沒有負責(本院卷十一第338頁)。查本件固經亥○○、天○○則陳述:去祐立公司有時候找癸○○,有時候找老闆娘(附件乙編號99、103、105),然癸○○亦陳稱:「押標金是我太太去買的」、「投標文件有時是我製作,有時是我太太製作,是我決定要不要投標」(他九卷第191 至194 頁、偵一卷第136 頁),除此之外,別無其他證據證明G○○有與圍標集團人員有何接洽或聯絡之事實,至於亥○○、天○○等人請G○○代為向癸○○轉達之事項或內容為何,亦欠缺譯文或其他客觀證據可佐,況參與行政文書工作與公司業務接洽、決策等性質不同,未可一概而論,被告G○○既稱其只負責文書等事項,又無證據足以認定其已涉入標案之承接、估算、決定等事務,即難認其已參與圍標而應分擔此部分之犯行,是起訴意旨認被告G○○涉案之部分,尚未達一般人均無合理懷疑而得以確信之程度,應依法就被告G○○諭知無罪之判決。
四、關於榕樹排水等改善工程【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澄昱公司】
⑴亥○○證稱此工程案有安排圍標(附表八編號39);成峰公司負責人E○○、啟祐公司負責人夫婦c○○、寅○○均證稱本標案有進行圍標,且成峰、啟祐公司是陪標廠商(附表八編號31、43至45);再查證人即彰化水利會發包股股長Q○○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現場投標的廠商若有出現在開標室內,都會要求要簽到。但若沒有進來參與開標,也不會影響其得標的資格(本院卷十五第217頁)。可知現場投標的廠商是否有在「投標廠商紀錄表」上簽名,與開標時是否到場有關,若有簽到,顯示該廠商有參與開標過程,對於開標結果之關切程度較高。本件僅有得標廠商公司澄昱公司派人簽到,其他兩家廠商之投標文件雖是當天在水利會投遞,但開標時沒有相關人員簽到,現場蒐證照片可見E○○、寅○○有前往水利會大樓(附表八編號1),然其等在開標時未進入開標室內,顯示對開標結果如何並不關切,亦可佐證E○○、c○○、寅○○證稱啟祐、成峰公司是陪標廠商之證述可信。而本件工程標案只有3家廠商投標,剛好滿足可合法決標之最低廠商數目,既然成峰、啟祐公司均是陪標廠商而無競標真意,由此推論所剩之另一家廠商即澄昱公司也是透過事先協議而參與投標,較合乎情理。
⑵榕樹排水等改善工程公告預算是7,434,000 元,澄昱公司得標價是684 萬元,約占預算金額92.01 %,與其他有圍標工程之得標行情類似,有榕樹排水等改善工程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102 年10月8 日決標記錄可參(他十二卷第25頁)。又此工程之工程地點在彰化縣埔心鄉、溪湖鎮、田尾鄉,距得標之澄昱公司(址設永靖鄉)較近,與陪標廠商成峰公司(址設竹塘鄉)及啟祐公司(址設員林市)較遠,此有榕樹排水等改善工程決標公告在卷可參(他四卷第142 頁正、反面),上述得標廠商與工程地點間所具有之地緣關係,亦與亥○○稱圍標集團通常將工程安排給較近廠商之分配原則相互符合。
⑶亥○○、F○○陳稱:丁○○是亥○○圍標之配合廠商,亥○○會去找丁○○講圍標的事情,大部分是遇到丁○○的太太e○○或會計,再請她們轉達讓丁○○知悉(附件乙編號156 至159 )。
⑷本件圍標人員R○○、F○○、i○○、天○○、吳金廚、亥○○等人當日在現場時,被告丁○○(澄昱公司負責人e○○之夫)出現在水利會大樓,並未遭攔阻而得以入內,但有其他人在現場被圍標人員攔下詢問(附表八編號1),應是R○○等圍標人員把丁○○視為配合廠商而對之無戒心。
⑸至於澄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何人等情?被告e○○雖係澄昱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然被告e○○於警詢、偵訊及另案審理時均稱投標的事是先生在決定,自己完全沒有參與等語(他八卷第174 至177 頁、本院卷四第180 至182 頁)。e○○固於本院審理時改稱:「我先生擔任代表會主席,那幾年的工地或文書都是我處理,要不要投標也是我處理的」(本院卷十一第339頁),其所述前後矛盾。然被告丁○○於偵訊時說:「(問:你負責什麼?)答:實際負責人。(問:你們公司投標彰化水利會的投標文件是誰製作?)答:由我太太及公司小姐製作的。(問:投標總價是誰決定的?)答:我」並具體說明如何決定及估算工程利潤及投標價(他七卷第261至262頁)。另圍標集團成員亥○○、F○○陳稱:丁○○是亥○○圍標之配合廠商,亥○○會去找丁○○講圍標的事情,大部分是遇到丁○○的太太e○○或會計,再請她們轉達讓丁○○知悉等語(附件乙編號156至159),可知亥○○、F○○等人所認知之實際負責人亦為被告丁○○。本院衡以本標案開標當日,被告丁○○是本人親自到彰化水利會,且未遭攔阻,已如上述,且「榕樹排水等改善工程」確實是由澄昱公司得標,當天開標過程中,澄昱公司是安排公司「宋」姓員工到場簽名(他十二卷第28頁背面),該得標之結果理應會向當時人在水利會大樓內之丁○○報告。而本件既認澄昱公司有參與工程圍標,本院依上揭客觀證據,輔以亥○○、F○○之證詞,足認被告丁○○應有涉入此部分之圍標犯行。
⑹依上所述,被告丁○○以澄昱公司名義參與本件工程圍標,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⑺至於被告e○○之部分,既無客觀之譯文、照片或其他證據顯示其有參與工程圍標之決策及商議過程,且被告e○○亦曾在偵查階段否認自己涉犯圍標罪行,是認被告e○○於本院審理時改稱自己才是決策者云云,可能是迴護其夫之詞,尚難就此部分不利於己之陳述,遽為被告e○○不利之認定,爰就被告e○○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
五、關於四股圳等改善工程【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員昇公司、詠捷公司】
⑴亥○○證稱:本件工程有進行圍標,內定廠商是戌○○,陪標的詠捷公司是戌○○自己找的,成峰是我們找的(附表八編號48);成峰公司負責人E○○亦證稱本標案成峰公司是陪標廠商(附表八編號31)。
⑵從開標當日傍晚的通訊監察譯文中,天○○打電話給亥○○說「文福結束了」,指的是天○○向戌○○收好錢了,業據亥○○陳述在卷(附表八編號48),與被告天○○於偵訊時證稱:「文福結束了」是指向被告戌○○收好錢了等語相符(他七卷第82頁),亦與天○○當日下午之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顯示其有前往彰化縣埔鹽鄉(戌○○住處)等情吻合(附表八編號57)。
⑶被告戌○○在偵訊時稱:員昇公司的投標金額是我決定的,因為我都在現場,比較瞭解等語(附表八編號53),並經被告戌○○在本院109年5月18日準備程序對其被訴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名已表示認罪,嗣於109年7月15日本院審理時又改口否認乃遭恐嚇,但仍承認有交錢給被告亥○○等人等情(本院卷十一第337頁、第354頁),然依本案其他工程圍標之模式觀之,被告亥○○等人圍標前確實有事先磋商之準備,並會內定得標及陪標廠商,再收取圍標之對價,而從通訊譯文可知,天○○於同日晚上6時30分即已經向戌○○收取圍標金額完畢,可知戌○○開標前後即已準備好應給付予圍標集團之金錢,而非嗣後遭到恐嚇才交付金錢;況本件「四股圳等改善工程」之公告預算為9,792,000元,員昇公司以8,968,000元之標價得標(他十二卷第29頁),大約占公告預算之91.58%,與其他有進行圍標工程中之內定廠商之得標價比例相當,足證被告戌○○事先應有依照亥○○之指示投標,才會依約在得標後給付圍標費用,是以被告戌○○在表示認罪後,又改稱事先不知情云云,後者之辯詞不可採信。
⑷被告午○○(詠捷公司負責人)否認參與圍標,但自稱認識戌○○,戌○○住在其對面等語(附表八編號56)。依四股圳等改善工程建議底價簽辦及底價核定單、102年10月8日之決標記錄(他十二卷第29頁),詠捷公司沒有提出押標金,客觀上根本不符合投標資格,顯不具競標之真意,可見詠捷公司之參與應該是為了使本標案形式具備參與競標之最低廠商數目,而得以進行開標。成峰公司負責人E○○亦自稱是陪標廠商,故成峰公司為陪標廠商、詠捷公司顯無競標之意思,亥○○圍標集團並於開標後立即前去向戌○○收取圍標費用,均足證員昇公司確實是內定得標廠商。
⑸公訴意旨認:員昇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辛○○亦有參與圍標等情,然經辛○○於偵訊時陳稱:「投標價是戌○○決定後再給我們,我們認為可以再去標,我們是委託戌○○施作」、「(問:是否知道『四股圳』這件工程是你說要標,還是戌○○說要標?誰起頭?)答:是戌○○拿回來討論之後,大家再共同決定」(附表八編號50、52)。而依上揭通訊譯文內容及亥○○、天○○之供述,與圍標集團有聯繫且給付圍標費用之人均為戌○○,而無任何證據足證被告辛○○知悉圍標之過程,縱辛○○曾與戌○○有商討投標金額,亦不足證明被告辛○○已參與圍標。是關於被告辛○○之起訴事證尚有疑義,就被告辛○○被訴部分應諭知無罪。
⑹被告戌○○是員昇公司的員工,負責外場工地,為工地負責人,屬員昇公司之從業人員,業經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本院卷七第221頁反面),故員昇公司就其從業人員所涉上述犯行,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仍應論科罰金之刑,併予敘明。
⑺綜上所述,被告戌○○為員昇公司之從業人員、午○○為詠捷公司之負責人,其等分別以員昇公司、詠捷公司名義參與本工程之圍標犯行,堪以認定;被告辛○○被訴部分則應為無罪之諭知。
六、關於西圳(sta:6k+500)等改善工程【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達鴻公司、祐立、立群公司】
⑴102年10月8日確實有圍標行動,圍標集團成員R○○、F○○、i○○、天○○、吳金廚、亥○○均到場,有現場蒐證照片可證(附表八編號1),並經亥○○、天○○、R○○等人證述在卷(附表八編號3、4、9),另有數則通訊監察譯文可知當日開標結束後,圍標集團成員即依序向廠商收取圍標費用(附件甲C2,177、178、179、183),足認當日確實有圍標行動。
⑵伸峰公司負責人未○○證稱本標案之投標廠商中,伸峰公司是陪標廠商等語(附表八編號27)。祐立公司實際負責人癸○○、立群公司實際負責人申○○雖均否認有參與圍標,但本院已認定其等有參與102年10月8日同日開標之其他工程的圍標(見前述說明),若此標案事先有圍標之計畫,合理推論在西圳(sta:6k+500)等改善工程的標案中,祐立、立群應是圍標成員之一。
⑶亥○○曾證稱本件工程有進行圍標,達鴻公司是內定得標廠商,因為是福興那邊的等語(附表八編號58);另F○○曾證稱有去向達鴻公司r○○收過圍標費(附件乙編號150);而亥○○稱其並不認識參與投標的樺隆公司(附表八編號58),可知樺隆公司不是亥○○等人內定之得標廠商。則排除未經檢察官起訴的樺隆公司之外,其餘投標的4家投標公司均是亥○○等人之配合廠商,已見前述,從中扣除承認參與陪標的伸峰公司,所剩祐立、立群公司均又分別經亥○○等人內定得標同日開標的「麥嶼厝排水支線改善工程」、「十五張犁支線四輪三主給等改善工程」,自不會再安排這兩家公司得標。況本件「西圳(sta:6k+ 500)等改善工程」的工程地點位在秀水鄉、福興鄉,而達鴻公司址設福興鄉,確實符合亥○○所述以在地廠商為優先之分配原則,而可認亥○○之證述可採,故達鴻公司應是本件工程之內定得標廠商。
⑷至於被告酉○○(申○○之妹)無法證明參與圍標,業經本院說明如前【參見本判決關於「附表捌」之說明,即理由欄「貳、乙、H 、二、⑹」】,於此不再贅述,並就被告酉○○此部分被訴參與圍標之事實,諭知被告酉○○無罪之判決。
⑸此外被告G○○(癸○○之妻)亦無法證明參與圍標,業經本院說明如前【參見本判決關於「附表捌」之說明,即理由欄「貳、乙、H 、三、⑸」】,於此不再贅述,並就被告G○○此部分被訴參與圍標之事實,諭知被告G○○無罪之判決。
⑹綜上所述,達鴻公司是本件工程內定得標廠商,祐立及立群公司分別是陪標廠商,堪以認定。
七、關於「十八支線等改善工程」【附表捌之(二)】【起訴意旨認:展鋐公司得標,万朋土木包工業、永昌土木包工業陪標】
⑴依亥○○及R○○等人之筆錄(附表八編號5 、10至16),P○○曾介入本工程標案進行圍標,並指定得標價為490 萬元。又庚○○於偵訊時稱:這個標案應該是我父親吳金廚拿永昌土木包工業的牌去投標(附表八編號19)。另觀諸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亥○○於開標當日傍晚跟吳金廚通話時,曾詢問:「那是誰中的」,吳金廚說「我不知道」,亥○○又表示:「沒中就好,如果中了比較不好」,隨後又打電話告知吳金廚是「阿梅中」,吳金廚則說「沒關係」(附件甲C2,181 、182 ),上述對話中呈現之語意,顯示亥○○、吳金廚事先對於本標案有無或如何安排廠商得標,應不清楚。
⑵本工程應是由P○○透過R○○去與丙○○聯繫,R○○自稱是要跟丙○○合夥借用展鋐公司名義來施作工程,但丙○○未照著P○○指示去寫投標價490 萬,只寫462 萬,致展鋐公司雖得標,惟利潤減少。R○○表示P○○既已介入圍標,則上述差額28萬還是必須給付給P○○,為此R○○只好找P○○協調差額給付一半即14萬,再加上其他圍標費11萬元,總共給付25萬元給P○○,並稱其因丙○○未能配合,而與之反目(見附表八編號8 、10、11、12、13、14、15、16)。而丙○○在偵訊時也曾作證稱本工程有圍標情事(附表八編號17)。
⑶然觀諸十八支線等改善工決標記錄單(他十二卷第11頁反面)記載之投標價各為:展鋐公司(462 萬元)、万朋土木包工業(470 萬元)、永昌土木包工業(490 萬元)。R○○既稱P○○指定之得標價為490 萬元,而永昌土木包工業填寫490 萬元,丙○○則填寫低於490 萬元的標價,可見本件參標廠商間基於不明原因,可能取消了原本規畫之圍標計畫,而未告知R○○。被告丙○○固辯稱:「因為我不想配合P○○等人,所以自已決定投標價」,但以P○○硬是要向R○○索取差價28萬元,對其已決定的利益不容廠商擅自變更等情觀之,丙○○未必可完全無懼於P○○之黑道背景,敢自行任意投標,丙○○亦曾在警詢時表示其不敢得罪亥○○等人之勢力,因為有聽說包商的工地被破壞(附件乙編號93)。關於本件工程之投標過程,R○○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丙○○兩邊壞話,丙○○去P○○那邊也說我的壞話,在我這邊說P○○壞話…害我賠了25萬元」(附表八編號16),可見被告丙○○面對於P○○也有一番解釋。雖然亥○○與吳金廚對話中說到永昌土木包工業「沒有中最好」,也不能排除有「得標亦無妨」的意思,或許是在協調過程出了問題而放棄原本之規畫,究因何故致P○○指定之得標價490 萬元沒有成為決標價格,依現存證據仍無法釐清,本件廠商間至終有無協議投標金額,尚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故依罪疑惟輕之原則,本院不認定本件工程之參標廠商間已達成圍標之合意,爰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I、本判決「附表玖」之工程:┌──────────────────────────────┐│⑴新生排水下游段等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起訴之圍標廠││ 商包括:裕豐公司) ││⑵福寶圳第二支線等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起訴之圍標廠││ 商包括:達鴻公司、祐立公司) │└──────────────────────────────┘
(一)本日工程於102年10月15日開標,由開標當日上午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共犯天○○、亥○○已經開始聯絡負責在水利會現場看顧之人員(包括F○○及陪標廠商E○○),開標後亥○○也有向天○○確認是否都開完標了,天○○表示「對」(附表九編號1),足認當日確實有圍標行動。
(二)另亥○○已說明本日開標的此兩個標案均有進行圍標(附表九編號3至6);被告天○○亦已說明本日開標的此兩個標案均有進行圍標(附表九編號7、8);啟祐公司負責人c○○、寅○○夫婦亦稱有參與陪標本件兩個標案(附表九編號9、10);成峰公司負責人E○○承認有參與陪標「新生排水下游段等改善工程」(附表九編號11)。
(三)從102年10月15日開標當日通訊監察譯文(附件甲C2,195)中,可見當日下午4時8分,P○○問亥○○:「大、小塊都拿走了嗎?」、「『沈』(閩音)都賣出去了嗎?」、「全部都賣出去嗎?」,亥○○答稱:「對」。亥○○解釋稱:「大塊指福堡圳,小塊指新生排水…P○○有種沉香,他當時去大陸,從大陸打回來」(附表九編號5),可知P○○曾來電關心此二工程標案之圍標結果,而經亥○○告知有成功。
(四)裕豐公司實際負責人黃○○雖否認參與圍標「新生排水下游段等改善工程」,達鴻公司負責人r○○、祐立公司實際負責人癸○○亦否認參與圍標「福寶圳第二支線等改善工程」,然有前揭證據可資參佐。且裕豐公司之黃○○曾參與圍標102年8月21日開標之「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參見本判決關於「附表陸」之說明】,足證其是與亥○○等人有配合關係之廠商;而祐立公司之癸○○曾參與圍標102年10月8日開標之「麥嶼厝排水支線改善工程」,另達鴻公司負責人r○○曾參與圍標同日開標之「西圳(sta:6k+500)等改善工程」,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參見本判決關於「附表捌」之說明】,亦是與亥○○等人有配合關係。此外,亥○○、F○○均稱與達鴻公司有為了圍標而接觸或配合過(附件乙編號150、151),是認黃○○、r○○、癸○○均有參與上述圍標,事證明確,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
(五)至於被告G○○(癸○○之妻)無法證明參與圍標,業經本院說明如前【參見本判決關於「附表捌」之說明,即理由欄「貳、乙、H 、三、⑸」】,於此不再贅述,並就被告G○○此部分被訴參與圍標之事實,諭知被告G○○無罪之判決。
J、本判決「附表拾」之工程:┌──────────────────────────────┐│⑴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⑵莿仔埤圳第7支線末流段等災害復建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
一、莿仔埤圳第7支線末流段等災害復建工程【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立橋公司、權洋公司】:
(一)亥○○在偵訊時作證稱此標案有進行圍標(附表十編號4);c○○、寅○○夫婦均證稱本件工程之投標,啟祐公司是陪標廠商(附表十編號9至11),而觀諸啟祐公司投標這個工程時,因所附之文件不完備而未符合投標資格,足證其確無投標之真意(附表十編號1);又本標案剛好是3家廠商投標,不可能只準備一個陪標廠商而不安排其他參與之廠商,合理推論權洋公司、立橋公司都有參加圍標。
(二)在本工程102年11月15日開標之前一日,共犯R○○曾在14日晚上打電話找權洋公司之壬○○(附件甲C5,166),R○○亦於偵訊時證稱有跟亥○○一起去找過壬○○討論關於本件標案的事(附件十編號6、7);R○○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亥○○說這件錢少少的,不夠人陪標,叫權洋營造陪(附件十編號8);亥○○亦曾陳述壬○○會來電討論工程的事(附件乙編號167),而得證明圍標集團人員於開標前確實與權洋公司有所接觸,與圍標集團之運作模式相符。
(三)至於本件得標廠商立橋公司,雖經亥○○陳稱其不認識該公司(附表十編號4),但被告甲○○曾說:「我是借用立橋公司牌照來投標此標案,有關標單製作、單價分析表、標價及押標金都是我處理的、立橋跟我們一起做,他授權給我去寫標單,標價我寫好後會跟立橋負責人X○○的阿姨丁淑惠討論」(附表十編號14、15),因此若立橋公司涉及圍標,應與被告甲○○有關。又被告甲○○曾於警詢時稱:「我認識P○○、c○○、寅○○等人」(附表十編號14),足見被告甲○○也認識本件陪標廠商,及本圍標集團之關鍵人物「P○○」。而P○○於另案中曾在律師陪同下承認有參與本件標案之圍標(附表十編號2),雖後來又否認此情,但上訴後二審法院仍認定P○○涉犯此部分之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656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P○○於本院審理作證時,雖接續其在自身案件中之第二審答辯方向,陳稱其並未參與圍標,然以其他客觀情狀觀之(剛好3家廠商投標,其中啟祐公司完全沒有投標意願,另一家權洋公司在開標前則曾與圍標集團成員R○○聯絡),應認P○○先前陳述有參與圍標等情,較可採信。
(四)綜上,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甲○○(以立橋公司名義得標)、被告壬○○(以權洋公司名義陪標),均堪認定。
(五)關於X○○有無涉犯容許他人借牌罪?
⑴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所謂借牌或允以借牌者,係指該允以借牌者本身初始即無意願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亦即,該人之主觀意思在允以借牌前、後均為無意投標競價。衡之現代商業經濟活動,各廠商均有其專業,分工、代工模式已屬常態,廠商間為求彼此利潤(包括有形利益或無形商譽),由其中一廠商出名投標,再分包給其他廠商施作或向其他廠商採購相關設備,或由一廠商負責規劃、整合軟、硬體設備,各廠商互蒙其利,亦符常情。又以目前公共工程或「異質性」採購之複雜程度而言,鮮有一廠商得以獨立完成履約事項,自不在話下。換言之,得標廠商僅居於統籌、管理或監督之角色,最終擔負保固責任,亦非悖於常情或正當商業判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5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此類商業判斷或作為,尚難認屬容許借牌之行為。
⑵立橋公司負責人即被告X○○表示本標案是與被告甲○○共同施作,委由被告甲○○去投標,共同分享利潤,被告甲○○於偵訊時具結證稱:「(問:102 年11月15日開標之「莿仔埤圳第7 支線末流段等災復建工程」,你借用立橋公司的牌照投標,你給立橋什麼好處?)答:沒有什麼好處,立橋跟我們一起做,他授權給我去寫標單,標價我寫好後會跟立橋負責人X○○的阿姨丁淑惠討論,X○○也知道這件事情,利潤我們一人分一半…(問:你上網抓資料後再跟立橋說?)答:是,我看好可以後就跟立橋說,再討論如何做、如何分」等語(附表十編號15),而檢察官並未舉證被告甲○○之上述證詞有何不可信之情形。故依上述說明,立橋公司X○○與被告甲○○共同施作,並由立橋公司負最終保固責任,而委由被告甲○○代為前往投標,尚難認被告黃文慶所為已涉犯容許借牌罪。
⑶此外,卷內無證據顯示被告甲○○是立橋公司所雇員工,被告王文正表示其與立橋公司是合作關係,而被告X○○既未經本院認定涉犯上述容許借牌之犯行,則其所屬之立橋公司即無從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予以科刑,併予敘明。
二、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鎰隆、巧奉公司、勝美公司】
(一)本件同日開標之「莿仔埤圳第7支線末流段等災害復建工程」確實有進行圍標,足認本日圍標集團確實有展開圍標行動,已如上述。
(二)本工程曾有另案被告P○○、亥○○表示本工程有進行圍標,內定得標廠商為鎰隆公司(附表十編號1至5);c○○、寅○○夫婦則證稱本標案曾以啟祐公司名義陪標等語(附表十編號9、11),且啟祐公司投標本工程時,並因所附之文件不完備而未符合投標資格,可證該公司確無競標之真意(附表十編號1),而足以佐證啟祐公司確實為陪標廠商;被告d○○曾經自白以鎰隆公司名義參與本次標案,並於偵訊時具體表明出:水利會如果有工程上網招標,天○○就會詢問並安排有意參加的廠商得標,但該工程若發生廠商是以郵寄投標,或者外來廠商不理會P○○等圍標集團派出的顧標人員,逕自投標,導致圍標不成,天○○就會通知大家可以各自去投標,在此情形下得標的工程就不需要繳17%的工程費給P○○圍標集團,就我印象中,「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6期)(第二工區)」標案,我就是在此種情形未經安排得標,另外P○○、天○○等人安排我得標的工程有「永基三圳北幹線改善工程」、「山腳中排二災害復建工程」,至於「竹圍一支線三分線等改善工程」我也忘記如何得標」等語(附表十編號17),嗣後方否認有圍標情事;至於被告即巧奉公司負責人玄○○、勝美公司負責人H○○均始終否認有圍標情事。
(三)而本工程從圍標集團當日確實有進行圍標行動,並經P○○、亥○○、c○○、寅○○供稱本工程確實有圍標,再可從開標紀錄(他十二卷第47頁)證實啟祐公司確實無投標真意,而足認本工程確實有進行圍標。本工程既有進行圍標,且鎰隆公司為得標廠商,本可合理推知鎰隆公司為內定得標廠商,本件並經被告d○○自白本工程鎰隆公司因參與圍標而得標。被告d○○嗣後雖否認犯行,然自被告d○○上開自白內容可知,被告d○○於104年1月28日偵訊時,在4件工程中可清楚說出其中哪1個工程因為有外來因素圍標失敗而可以不用支付圍標費用、其中哪2個工程圍標成功、其中哪1個工程記不清楚,也具體指出「這兩個工程距離我家近,我就說我要」,並具體說明圍標費用之計算方式(附表十編號16、17),絕非臨時編串而出;且本工程位於彰化縣大城鄉,與公司址設竹塘鄉之鎰隆公司確實距離較近,與被告d○○之上開說詞及亥○○圍標集團之運作模式相符;而本工程之得標價額為預算金額之91.19%,亦與本判決所認定有圍標之案件得標金額比例相近,均足認被告d○○於104年1月28日所稱本工程有進行圍標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d○○之鎰隆公司有參與圍標且為內定得標廠商並因而得標之事實,堪以認定。
(四)公訴意旨雖認巧奉、勝美公司也都參與本標案之圍標行動。惟依一般經驗法則,只要有3 家廠商即可進行圍標,圍標集團亦不可能只準備一家作陪標廠商而不指定其他廠商得標,故合理可知本工程至少尚有另1 家陪標廠商。然而,本工程共計有5 家廠商(鎰隆、巧奉、勝美、啟祐、日元公司)參與投標,其中日元營造有限公司未經亥○○等人指述有參與圍標,檢察官亦未認定該公司有參與圍標計畫。然除日元公司外,本標案扣除確定陪標之啟祐公司,只須再存在1 家廠商即可進行圍標行動,而無從僅以本工程確實有進行圍標而直接認定剩餘2 家廠商均有參與圍標。另觀諸巧奉、勝美公司之投標價額均為885 萬元,為預算金額(9,321,000元)之94.94%,雖亦有偏高之嫌疑,然除此之外,即無巧奉、勝美公司參與本工程圍標之客觀事證(如投標文件呈現資格不符等顯無投標真意之事證、圍標集團事先聯絡協助陪標或事後給付陪標金之通訊監察譯文、圍標集團代付押標金或當場檢視投標文件之行動蒐證等證據),而無從使本院達到巧奉、勝美公司均有參與圍標之有罪確信,故就巧奉、勝美公司被訴部分應為無罪之諭知。
K、本判決「附表拾壹」之工程:┌──────────────────────────────┐│⑴深耕三圳台山4-1 小給等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⑵深耕二圳東城八輪主給等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⑶深耕二圳上山6-4 小給等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⑷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⑸慶豐東圳等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
一、深耕二圳東城八輪主給等改善工程【附表拾壹之(一)】【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巧奉公司】
(一)從調查人員在102年11月19日開標當日上午至現場蒐證情形,可知圍標集團成員亥○○、i○○、吳金廚、F○○、R○○等人均有到場,廠商方面則有E○○、丙○○等人出現在蒐證照片上;而當日上午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見吳金廚與亥○○相約至水利會現場(附表十一編號1、2),可見圍標人員確實有展開圍標行動。
(二)亥○○於本院審理時曾證稱其等圍標的運作模式為:「工程公告之後有一段時間才要投標,差不多15天內,這中間就要去跟人家拜託」、「每個圍標,所有的廠商都會去通知,我們六、七個人分成好幾路去跟他們說,比較外圍的人,可能本來就打算不要標,大約跟他們說一下他們就不會來了…。西瓜(指P○○)比較沒有出去跑,我們五、六個人分頭出去找人,之後會去跟他說情形如何,大家在那邊商量,譬如說比較遠的人就要讓給在地的,所以到最後就會『喬』給比較靠近工程地點的那個人。都是跑完了之後大家才會商量」(見附件乙編號9 )。本件工程標案於102年11月6日上網公告,在此之前,圍標人員吳金廚於同年10月25日詢問亥○○:「等出來之後,我們再慢慢用,用啟祐那個,我叫他押,看你要不要份」(附表十一編號9)。又在公告日當天(11月6日),E○○告訴亥○○:「他的意思是要給我」、「如果有成的話,弄個紅包給你」(附表十一編號10),以上通話內容均可見開標前已有磋商、討論圍標之動作。
(三)另案被告亥○○於偵訊時證稱:本件工程內定得標廠商是「成峰」公司(附表十一編號11),並稱有幫E○○出押標金,後來的通訊監察譯文亦有提到要領工程款來還錢的事(附表十一編號12、13),共犯E○○亦稱本件工程標案內定得標廠商是成峰公司,且其有給付得標金額5%之金額作為圍標費用(附表十一編號14、15),核與上述11月5日通訊監察譯文中E○○所稱「他的意思是要給我」等語相符。又觀諸102年10月25日通訊監察譯文中吳金廚所述「用啟祐那個,我叫他押」之通話內容,對照共犯c○○、寅○○夫婦於偵訊時承認啟祐公司在本標案中是擔任陪標廠商(附表十一編號31、32),足見啟祐公司亦是圍標廠商之一。從而,成峰公司、啟祐公司分別在本標案中為內定之得標、陪標廠商,堪以認定。
(四)本件工程標案只有3 家廠商投標,剛好滿足可合法決標之最低廠商數目,既已證明其中有2 家公司參與圍標,由此推論所剩之1家廠商即巧奉公司也是透過事先協議而參與投標,況本件工程乃由圍標集團借成峰公司押標金投標,更可證圍標集團於本件工程中勢必已找妥三家廠商圍標;且亥○○亦證稱同日開標的「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是被告玄○○本人與其接洽,經安排內定由巧奉公司得標(附表十一編號8),亦足見巧奉公司與亥○○圍標集團為合作廠商之一。故認本件「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標案中,巧奉公司為陪標廠商,堪以認定。
二、深耕二圳上山6-4小給等改善工程【附表拾壹之(一)】【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漢益公司】
(一)本工程標案開標的前一天,漢益公司負責人即被告j○○打電話給亥○○,表示「工作你處理」,並告知要相約在虎尾交流道見面(附件甲C2,237);亥○○證稱原本漢益公司是內定的得標廠商,並安排由成峰公司、啟祐公司陪標,但見面時被告j○○告知不想要施作此工程(附表十一編號17、18);被告j○○亦承認「原本剛開始亥○○有口頭說要給我們公司做」(附表編號19),可見本工程有進行圍標之計畫。
(二)被告j○○於偵訊時辯稱雖然在電話中有提到相約見面要談論圍標的事,但後來並沒有見面,最後就按照自己的意思去競標等語(附表十一編號19至21),但觀諸同日10時15分、11時27分通訊監察譯文(附件甲C2,238、239),亥○○告訴R○○自己要去虎尾交流道,回來後又聯絡告知自己已經返家,可見亥○○確實有前往虎尾交流道與被告j○○見面,亥○○也表示兩人見面時有談論標案之事(附表十一編號17),足見被告j○○辯稱雙方未見面、未再談到標案云云,不可採信。
(三)至於亥○○與被告j○○見面時有無重新擬定得標、陪標廠商?雖亥○○否認此情,表示大家是自由標(附表十一編號18),然得標之成峰公司負責人E○○於偵訊時證稱:這標是他們去圍標,說要給我做,投標價是要標的當天早上跟我說,圍標廠商是亥○○自己去找,我有給付圍標費(附表十一編號14、15);而E○○當天確實有前往農田水利會,亦有開標當日的行動蒐證照片及證人J○○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為憑(附表十一編號2),足見被告E○○所言非虛。況觀諸102年10月25日通訊監察譯文中吳金廚所述「用啟祐那個,我叫他押」之通話內容,對照另案被告c○○、寅○○夫婦於偵訊時承認啟祐公司在本標案中是擔任陪標廠商(附表十一編號31、32),足見啟祐公司亦是圍標廠商之一,可知被告j○○放棄內定得標廠商之機會後,經討論後改內定由成峰公司得標,而啟祐公司仍然是圍標廠商。
(四)被告j○○雖否認參與圍標,但衡以本件工程標案只有3家廠商投標,剛好滿足可合法決標之最低廠商數目,且已證明其中有2家公司(成峰、啟祐公司)參與圍標,由此推論漢益公司也是透過事先協議而參與投標,方合乎情理。再觀諸本標案之投標價為7,360,000元,占公告預算金額之96.26%,相較102年度彰化農田水利會預算金額400萬元以上工程案件平均標比(按該年度的工程案件決標價與預算標比僅約89.77%,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之函件可參,見本院卷九第279頁),標價偏高,與本判決認定有圍標之工程中得標廠商標比大約在91%至92%上下區間內相較,亦顯然較高,可見被告j○○與亥○○見面並表示自己無意投標後,再以偏高的價格投標,乃是為了形成需有3家廠商競標之開標要件,促成其他內定廠商順利得標,應認被告j○○確實有參與圍標。
(五)綜上所述,j○○以漢益公司名義參與本件工程圍標,並內定為陪標廠商,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三、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附表拾壹之(一)】【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展鋐公司、勝美公司、鎰隆公司】
(一)從調查人員在102年11月19日開標當日上午至現場蒐證情形,圍標集團成員亥○○、i○○、吳金廚、F○○、R○○等人均有到場,廠商方面則有丙○○出現在蒐證照片上;而當日上午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見吳金廚與亥○○相約至水利會現場(附表十一編號1、2),可見圍標集團人員確實有展開圍標行動。
(二)本件工程標案於102年11月6日上網公告,在此之前,圍標集團人員吳金廚於同年10月25日詢問亥○○:「等出來之後,我們再慢慢用,用啟祐那個,我叫他押,看你要不要份」(附表十一編號6、9);對照另案被告c○○、寅○○夫婦於偵訊時承認啟祐公司在本標案中是擔任陪標廠商(附表十一編號31、32),且該公司於投標時因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顯無投標之真意(附表十一編號6),足見啟祐公司有參與圍標。此外,另有一個綽號「劉仔」之人有意投標此案(但後來沒有去投標),此人並曾在開標前一日打電話詢問亥○○可否前往投標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經亥○○告知去找那些少年仔(應係指年紀較輕的圍標集團人員),業經亥○○證述在卷(附表十一編號24),也可見本標案確實有事先規畫圍標。
(三)圍標集團成員亥○○、P○○均曾證述本工程標案有進行圍標,內定得標廠商是展鋐公司,陪標廠商則由得標廠商自己去找(附表十一編號22至24);被告丙○○於警詢時坦承展鋐公司是內定得標廠商,並有支付圍標費用(附表十一編號25至29)。而觀諸「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公開招標案件決標資訊」,本件工程地點在埤頭鄉、二林鎮、芳苑鄉(附表十一編號6),以地緣關係來看,展鋐公司是芳苑鄉的在地廠商,與亥○○稱圍標集團通常安排給較近廠商之分配原則相互符合,是認被告丙○○上述自白應可採信,可認定展鋐公司為本標案之內定得標廠商。
(四)公訴意旨雖認勝美、鎰隆公司有參與本件標案之圍標等情,然為被告H○○、d○○所否認。查工程標案只要3家廠商投標,即可滿足公開決標之最低廠商數目,雖本工程已證明其中有展鋐、啟祐公司是圍標廠商,但至多僅能推論另外存在1家圍標廠商,惟本件尚有2家不確定有無參與圍標之廠商,而衡諸鎰隆公司址設彰化縣竹塘鄉,以工程地點觀之,位於鄰近鄉鎮,不能排除因地緣關係前往投標,另觀諸勝美公司之投標價與得標的展鋐公司接近,而無從認定投標金額偏高而無投標真意,此外又無證據顯示開標日有圍標集團人員與勝美、鎰隆公司人員互動,亦欠缺譯文顯示開標前有人與上述廠商聯繫、磋商,或開標後曾討論收錢等相關情事,自難逕予推論其中1家或2家參與此犯行。
(五)綜上,被告丙○○以展鋐公司參與本件工程圍標,並以該公司為內定得標廠商,堪以認定;至於被告H○○、d○○被訴以勝美、鎰隆公司參與圍標之部分,則應為無罪之諭知。
四、深耕三圳台山4-1小給等改善工程【附表拾壹之(二)】【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巧奉公司、勝美、鎰隆公司】
(一)公訴意旨認巧奉公司為本工程之內定得標廠商,而勝美、鎰隆公司為陪標廠商等情,為被告玄○○、H○○、d○○所否認。本院衡以巧奉公司雖然在前述「深耕二圳東城八輪主給等改善工程」是陪標廠商,已如前述。而在本件「深耕三圳台山4-1 小給等改善工程」之標案,亥○○證稱巧奉公司是內定得標廠商,且是玄○○本人洽商此事(附表十一編號8 ),又因上述兩個工程均是同一天開標,巧奉公司同時參與兩件工程之圍標計畫,可能性雖高,但亥○○表示陪標廠商是巧奉公司自己去找的(附表十一編號8 ),而被告玄○○始終否認此情,從地緣關係看起來,「深耕三圳台山4-1 小給等改善工程」施工地點在彰化縣大城鄉,與巧奉公司之實際營業地址也位於大城鄉固最接近,但鎰隆公司位於竹塘鄉,也緊臨在大城鄉旁邊,難謂全無地緣關係而不可能前往投標,故本院採取較嚴格之標準,認為縱使上述情況證據雖對巧奉公司不利,但本件工程參與競標的3 家廠商(巧奉、勝美、鎰隆公司)均一致否認有圍標,則至少還須有其他客觀或直接之證據指向此標案之任一家公司有參與圍標行為,才足以認定有圍標事實。然查:本案開標日並未發現巧奉、勝美、鎰隆公司人員與在水利會外圍標之人員有何互動、開標前未曾有與上述廠商人員聯繫、磋商的通訊監察譯文,或開標後曾討論收錢或相關的情形,則亥○○稱勝美、鎰隆公司是巧奉公司找來陪標等情,欠缺其他佐證,是難認此部分起訴書所指被告等人之犯行,已達一般人均無合理懷疑而得確信之程度。
(二)綜上,就此工程應就勝美公司及H○○、鎰隆公司及d○○為無罪之諭知。而巧奉公司於本工程中雖無從證明有參與圍標之事實,然其於同日另有工程參與圍標,已如上述,並經本院認定同日參與投標之工程均為接續一行為(如後述),故巧奉公司此工程被訴圍標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慶豐東圳等改善工程【附表拾壹之(二)】【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勝美、善霖公司】
(一)公訴意旨認本標案有進行圍標的事證,無非以得標公司百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百里公司,登記代表人為陳麗敏)實際負責人陳信億因搶標而導致圍標失敗,並因此遭P○○派人勒索金錢,並提出陳信億、P○○之證詞為證(附表十一編號33至36)。然查,P○○固稱本件是亥○○安排的得標廠商遭陳信億搶標,才叫F○○或天○○去向陳信億拿錢等語(附表十一編號36),但亥○○說:「這件是吳金廚處理,本來有圍標,被百里公司搶標,內定廠商不是很清楚,這件我沒插手」(附表十一編號30)。而吳金廚於104年3月9日到案接受警方詢問後,已於104年4月間死亡,而遍觀吳金廚的警詢筆錄並沒有提到此標案之圍標情形(他九卷第220至224頁);而起訴書所記載之陪標廠商啟祐公司負責人c○○亦稱其對於這個標案沒有印象(附表十一編號37),因此實際圍標之情形難以明瞭。
(二)此外,起訴書認定勝美公司為內定之得標廠商,然觀諸勝美公司之得標價占預算金額82.69 %,與百里公司十分接近(附表十一編號7 ),且相較102 年度彰化水利會預算金額400 萬元以上工程案件標比(按該年度的工程案件決標價與預算標比平均值約89.77 %,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供之函件可參,見本院卷九第279 頁),投標價顯低於平均值,並無透過圍標刻意提高標價之情形,與本判決所認定經亥○○等人圍標成功的標案中,得標廠商的投標價與預算金額之比值大約落在91%至92%之間之投標比值大不相同。況依圍標集團計算圍標費用之方式,依洪吉勝之供述為預算金額之83%至85%,E○○曾表示「按預算金額之八成五給得標廠商,其餘給亥○○等人」、被告丙○○曾說「得標金額扣除預算金額84%要給亥○○等人,超過84%要給亥○○他們」(見附件乙編號94、95)、天○○與亥○○之聯繫中,亦曾提及以「8 點5 」計算(附件甲C2,179 ),已如上述。故依圍標集團對於圍標費用之計算方式,則其等透過圍標所內定之得標價格不可能低於預算金額的83%,惟本件勝美公司投標價僅占預算金額之82.69 %,顯然非亥○○等圍標集團人員所授意之標價。故起訴書認勝美公司有參與圍標,難以採信。
(三)關於善霖公司:
⑴起訴書認善霖公司是陪標廠商之理由為:①被告Y○○之配偶林淑華於104年11月25日自動提出「機關底價參考及各標案廠商決標價」之資料(偵七卷第139至143頁),可知善霖公司內部有統計各公共工程投標廠商之投標價與機關底價之核定概況,又之所以要統計此類數據,無非係要了解各廠商之投標價,以作為自己公司要以何標價投標始有競標性之參考。參以善霖公司自102年1月1日起至103年6月4日止得標臺灣水利會之標案,於第1次招標且得標之標案,善霖公司之得標價為預算金額之79.73%、87.91%(就第2次招標而得標之標案,因屬第2次招標,已降低競標性,故不作為本案第1次招標案件之比較),然善霖公司投標「慶豐東圳等改善工程」標案,卻以預算金額之91.81%投標,顯無得標之真意;又善霖公司之標單既係親自到投遞,然竟未遭到攔標,益見善霖公司係圍標成員之一。②102年8月12日10時49分及102年10月1日16時25分之通訊監察譯文(附件甲C2,167、91),顯示亥○○曾說要去找村長寶(即善霖公司負責人Y○○),可見善霖公司是亥○○等人的圍標成員之一。
⑵然查,「慶豐東圳等改善工程」參與投標之4家廠商,扣除得標之百里公司外,僅有啟祐、勝美、善霖等3家廠商投標,其中勝美公司無從法證明有無參與圍標,啟祐公司亦未證稱有參與本工程圍標,已見前述,客觀上亦欠缺具體證據可指向善霖公司有參與本件標案之圍標(例如:開標日曾針對廠商與圍標人員互動進行現場蒐證、開標前曾發現有與上述廠商人員聯繫、磋商的通訊監察譯文,或開標後曾討論收錢或相關的事),起訴書僅以善霖公司之前某一次在彰化水利會曾經投標之價格為基準,即認定此次標價偏高,實過於率斷;至於起訴書所引用之前揭通訊監察譯文之對話內容時間均距本次標案較遠,內容亦未提及標案等相關事項,其他輔助判斷情狀亦不足以作為本次善霖公司有無參與圍標之依據。
(四)綜上,關於勝美、善霖公司被訴此工程參與圍標之部分,尚未達一般人均無合理懷疑而得確信之程度,故應均為無罪之諭知。
L、本判決「附表拾貳」之工程:┌──────────────────────────────┐│⑴安東十三主給六小給等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⑵三條重劃區11輪主給等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⑶莿仔埤圳第十一支線平原主給等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⑷臺灣溝圳等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
一、安東十三主給六小給等改善工程【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進安公司】
(一)亥○○稱此工程有進行圍標(附表十二編號3);又亥○○於本院審理時曾證稱其等圍標的運作模式為:「工程公告之後有一段時間才要投標,差不多15天內,這中間就要去跟人家拜託」、「每個圍標,所有的廠商都會去通知,我們六、七個人分成好幾路去跟他們說,比較外圍的人,可能本來就打算不要標,大約跟他們說一下他們就不會來了…。西瓜(指P○○)比較沒有出去跑,我們五、六個人分頭出去找人,之後會去跟他說情形如何,大家在那邊商量,譬如說比較遠的人就要讓給在地的,所以到最後就會『喬』給比較靠近工程地點的那個人。都是跑完了之後大家才會商量」(見附件乙編號9)。
(二)本工程開標前一星期,亥○○與E○○於103年4月1日相約見面,E○○說「要為前程打拼」(附表十二編號11),已見展開圍標的動作。於103年4月8日(星期二)開標前一日,E○○又問亥○○「星期二的工作有無順利,如果沒有順利,我就不買了,我的電腦故障」,亥○○解釋稱:E○○在探詢隔日的圍標有無順利,因為電腦故障無法拉標單,「不買」就是不買標函(附表十二編號5),再輔以E○○亦坦承參與此工程圍標,成峰公司是陪標廠商(附表十二編號9),可見成峰公司並無競標真意,並參與亥○○之圍標行為。
(三)103年4月8日開標後兩日,寅○○(啟祐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在電話中向亥○○解釋改借用「佳煒營造有限公司的牌去陪標」(附件甲C2,343),足見佳煒公司在此標案中確實是陪標之角色;另可參觀諸此標案投標時,佳煒營造有限公司之標價清單並未填寫標價,顯然不合規定,更足證其本無競標之意思(附表十二編號1);亥○○、寅○○、c○○、賴清民(佳煒公司負責人)亦均陳述佳煒公司是本標案的陪標廠商(附表十二編號4、6、7、8、10、11)。
(四)而本工程僅三家廠商投標,其中兩家公司(佳煒、成峰)均無競標之意,顯見得標的第三家進安公司應為內定的得標廠商,此亦與亥○○稱本件工程是找進安公司的C○○接洽等語相符(附表十二編號13);而開標前數日,亥○○曾於103 年4 月2 日10時18分打電話問梁進安為何不在家,經亥○○解釋此正是要商量本標案之事(附表十二編號14、15),且早在102 年8 月間,通訊監察過程中已發現亥○○與天○○討論有關進安陪標應給予1 萬元的事(附表十二編號16、17)。另在102 年11月間,C○○曾在電話中向亥○○抱怨分配到的工程遭到變更的事情(附表十二編號18),另外於102 年8 月及9 月間,亥○○亦曾打電話給C○○要相約見面,相關音檔(通話時間:102年8 月11日、9 月26日、11月13日)並經本院審理時當庭播放、勘驗,確認是被告C○○之聲音無訛(見本院卷十一第419 至421 頁),足見進安公司確實與亥○○等人有配合關係。
(五)綜上所述,本件工程進安公司有參與圍標,且為內定的得標廠商。
二、三條重劃區11輪主給等改善工程【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裕豐公司、万朋土木包工業】
(一)本件工程佳煒、成峰公司是陪標廠商,無投標真意,此部分事實之認定均引用前述認定「安東十三主給六小給等改善工程」有進行圍標之理由第(一)、(二)、(三)項。
(二)亥○○稱:本件工程有進行圍標,內定得標廠商是裕豐公司(附表十二編號20)。觀諸裕豐公司以5,200,000 元投標,占公告之預算金額(5,626,789 元)的比值約92.41%(他十二卷第101 頁正、反面),與本判決認定有圍標之廠商投標價標比大致相符;又參諸亥○○於本院審理時曾證稱其等圍標的運作模式為:「工程公告之後有一段時間才要投標,差不多15天內,這中間就要去跟人家拜託」、「每個圍標,所有的廠商都會去通知,我們6 、7 個人分成好幾路去跟他們說…都是跑完了之後大家才會商量」(附件乙編號9 )。而本件標案開標前4 日,亥○○曾於103 年4 月4 日下午6 時48分在電話中對吳金廚說:「我們去找阿強」(附件甲C2,329 ),而亥○○又在開標當日(103 年4 月8 日)下午3 時1 分在電話中與万朋土木包工業負責人K○○相約見面吃點心(附件甲C2,338 ,此譯文經本院審理時當庭播放音檔,確認是被告K○○之聲音,見本院卷十一第411 頁),顯見在本標案前、後,亥○○與K○○聯繫密切,與圍標集團聯繫廠商之運作模式相符。此外,万朋土木包工業、裕豐公司均是亥○○之配合廠商,另經本判決在論述附表陸「公館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附表柒「義和圳幹線改善工程」之工程圍標案說明如前。
(三)本件工程雖有4 家廠商投標,超過圍標所需最低的廠商數目(3 家),然而亥○○等人圍標的運作模式,有時會多找1 家陪標廠商,此觀亥○○於108 年8 月20日在電話中跟E○○說:西瓜(P○○)交待2 個比較好,亥○○解釋此話的意思是要多準備1 個陪標廠商,免得別人懷疑(見附表六編號5 ),即可證明。而本件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顯示在103 年4 月8 日開標日之前亥○○有與成峰公司聯絡(附表十二編號5 、12),顯示展開圍標行動,其中成峰、佳煒公司都沒有競標的意思,而裕豐、万朋土木包工業既都已證明是與亥○○配合的公司,且万朋土木包工業以5,423,000 元投標,占公告之預算金額(5,626,789 元)的比值為96.37 %(他十二卷第101 頁正、反面),相較同年度彰化水利會預算金額400 萬元以上工程案件標比(按該年度的工程案件決標價與預算標比平均比值僅約91.33 %,見本院卷九第279 頁),甚至高於底價與預算標比94.74 %,標價偏高,更可見該標價不具競爭力,則被告亥○○之前述證詞應可採信,是以被告黃○○、K○○所屬裕豐、万朋土木包工業各為內定的得標、陪標廠商,堪以認定。
三、莿仔埤圳第十一支線平原主給等改善工程【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健城公司】
(一)本件工程佳煒、成峰公司是陪標廠商,無投標真意,此部分事實之認定均引用前述認定「安東十三主給六小給等改善工程」有進行圍標之理由第(一)、(二)、(三)項。
(二)既然投標「莿仔埤圳第十一支線平原主給等改善工程」之兩家公司(佳煒、成峰)均無競標之意,且本件工程標案只有3家廠商投標,恰好滿足合法決標之最低廠商數目,並已證明佳煒、成峰公司為陪標廠商,顯見得標的第3家健城公司應該是內定的得標廠商,此亦與亥○○證稱本件工程確實有圍標,並以健城公司為內定之得標廠商,另外兩家公司作陪標廠商(附表十二編號22)等語相符。
(三)健城公司與喬揮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為被告卯○○,被告卯○○已在附表伍之「浮圳排水分線等4 線改善工程」工程中經本院認定「喬揮」公司是內定的得標廠商(參見附表五之證據及相關論述),應認「喬揮」及「健城」均是亥○○的配合公司,從而健城公司負責人卯○○參與本件工程圍標之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四)至於被告B○○(卯○○之妻)無法證明參與圍標,業經本院說明如前【見本判決關於「附表參」之說明,即理由欄:貳、乙、C 、三、(五)】,於此不再贅述,並就被告B○○此部分被訴參與圍標之事實,諭知無罪之判決。
四、臺灣溝圳等改善工程【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勝美公司】
(一)本件工程佳煒、成峰公司是陪標廠商,無投標真意,此部分事實之認定均引用前述認定「安東十三主給六小給等改善工程」有進行圍標之理由第(一)、(二)、(三)項。
(二)本件工程另有勝美、百里公司參與投標。由這兩家公司投標價觀之,百里公司之投標價高於已認定為陪標之成峰公司(附表十二編號1之2),而不可能為內定之得標廠商,起訴書亦未認定百里公司參與圍標,故所剩之唯一廠商即勝美公司應為內定的得標廠商。此觀亥○○於偵訊時亦證稱:本件標案內定由勝美公司得標,且是與許登旺(即被告H○○之父)接洽(附表十二編號23)等語相符;再參諸亥○○於本院審理時曾證稱其等圍標的運作模式為:「工程公告之後有一段時間才要投標,差不多15天內,這中間就要去跟人家拜託」、「每個圍標,所有的廠商都會去通知,我們6、7個人分成好幾路去跟他們說…都是跑完了之後大家才會商量」(見附件乙編號9)。而本件標案開標前4日,亥○○曾於103年4月4日下午6時48分在電話中對吳金廚說:「許登旺那裡去一下」(附件甲C2,329),足信亥○○前揭證詞確有所據。另參以勝美公司投標價占公告預算金額百分之92.63%之比例(見附表十二編號1之2),與本案認定經圍標而得標之廠商得標比值大約相符,亦足以作為證明勝美公司為內定得標廠商之佐證。
(三)綜上所述,參與本工程標案之4家投標廠商中,佳煒、成峰公司均無競標之意,此部分有相關譯文及提供牌照之c○○、寅○○、E○○、賴清民之證詞可佐,又從標價之高低,可排除百里公司為內定得標廠商之可能,足證亥○○指勝美公司是內定之得標廠商,堪以採信。而被告H○○既稱其本身為公司負責人,負責投標之決定,應知悉上述圍標過程並同意參與之,是認被告H○○以勝美公司名義參與本件工程圍標,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M、本判決「附表拾參」之工程:┌──────────────────────────────┐│崁頂支線等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起訴參與圍標之廠商為││吉有公司】 │└──────────────────────────────┘
(一)本件工程開標前一日,蔡豊來(亥○○稱蔡豊來都是拿吉有公司的牌來標,見附表十三編號3 )詢問亥○○「明天進去要找誰」,亥○○告知找「阿州」(即i○○)等情(附表十三編號1),顯示圍標集團之成員有到場圍標之計畫。
(二)亥○○證稱此工程標案確實有進行圍標(附表十三編號4);而證人c○○於偵訊時證稱其是借用佳煒公司的牌去陪標(附表十三編號5);證人賴清民亦坦承出借佳煒公司之牌讓供c○○使用(附表十三編號6、7)。另外成峰公司之E○○亦在偵訊時證稱:成峰公司在本標案中是陪標(附表十三編號8),與成峰公司在投標時,因押標金金額不足,不符合投標資格(他十二卷第114頁)等情相符,顯見確無競標之真意,足以佐證E○○所言屬實。由上可知,本件工程確實有進行圍標,且佳煒、成峰公司均是本件標案的陪標廠商。
(三)本件工程標案只有3家廠商投標,剛好滿足可合法決標之最低廠商數目,但已證明其中有2家公司(佳煒、成峰公司)是無競標真意之陪標廠商,自可合理推論剩餘之1家吉有公司也是透過事先協議而參與投標之廠商。被告N○○固辯稱:投標當天我到水利會時才知道當時他們已經準備好陪標廠商,希望我配合他們當得標廠商,但是我不答應他們,我自己投自己的等語(本院卷九第461頁),然倘若得內定之得標廠商不願配合,則陪標廠商如何能決定以較得標廠商高的價格去投標,故N○○所辯,不合常理;況從N○○與亥○○、i○○之通訊監察譯文中可知,N○○與亥○○、i○○確實有往來或工程上的聯繫關係,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可參(附件甲C2,61、62;C4,1、70、110),亥○○及i○○甚至於通話內容中提及:要去和忠和算帳、他當時說百分比是多少?、比照皮仔就好了、這件那麼小件,沒有差多少等語(附件甲C4,110),而得顯示出N○○亦屬於圍標集團之配合廠商之一,得證被告N○○辯稱其不會配合亥○○等人從事圍標云云,不可採信。
(四)綜上所述,N○○以吉有公司參與本件工程圍標,並內定為得標廠商,堪以認定。
N、本判決「附表拾肆」之工程:┌──────────────────────────────┐│福寶、麥嶼厝共同圳改善工程(第一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和隆公司、堡隆公司、成金公司、祐立公司) │└──────────────────────────────┘
(一)公訴意旨認本工程有進行圍標等情。然查本工程亥○○固然供述稱:「應該」有進行圍標等語,惟觀之檢察官訊問內容乃:(這標是不是也是圍標,和隆公司也是內定得標廠商?)應該是,和隆得標案的其他廠商都是和隆自己找的等語(附表十四編號2、3、4);另被告I○○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承認其「透過大腳借牌陪標,及透過p○○購買押標金等情,並對於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表示認罪」(見本院卷九第447頁);其餘被告U○○、I○○、癸○○、Z○○均否認涉案,此外無其他供述證據可證明有圍標情事。
(二)且公訴意旨以:本工程公告預算為7,601,636元,而堡隆、祐立、成金各以7,370,000元、7,400,000元、7,450,000元投標,投標價與預算公告之比值各為96.95%、97.35%、98.01%,並以標比過高,及本件工程只有和隆公司簽到,其餘現場投標廠商均未簽到,而推定和隆公司為內定得標廠商,其餘三家廠商均屬陪標等情。然觀諸本工程未得標廠商之投標金額固屬偏高,然得標之和隆公司以7,258,000元投標,投標價與公告預算之比值亦高達95.48%,相較於其他本案認定有圍標的個案(得標廠商的決標比值大約落在91%至92%上下),本件各家廠商之投標比值均偏高,是否起因於亥○○等人與廠商事先有圍標協議,無從僅以投標金額高低遽為認定。
(三)關於簽到與否之意義,證人Q○○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現場投標的廠商若有出現在開標室內,都會要求要簽到。但若沒有進來參與開標,也不會影響其得標的資格等語,可知現場投標的廠商是否有在「投標廠商紀錄表」上簽名,可證明其有無出現在開標處所,若有簽到,至多顯示該廠商有參與開標過程,對於開標結果之關切程度較高。但因沒有簽到也不會影響得標資格,簽名與否至多能作為輔助參考之情狀,不能當然認為沒有簽名就必定是陪標廠商。
(四)本件除共犯I○○之自白、共犯亥○○不肯定之供述外,
現場蒐證、亦未有通訊監察譯文或其他客觀證據顯示開標前亥○○或相關圍標人員曾與上述廠商人員聯繫、磋商,或開標後曾討論收錢或相關的事,而無能直接指向特定工程有無圍標之關鍵證據。故本件工程既無有進行圍標之客觀事證,僅以投標價與預算金額之比例、廠商有無簽到等輔助判斷情狀,不足以補強共犯I○○及亥○○之自白。
(五)綜上,起訴書所指被告U○○、I○○、癸○○、Z○○涉犯本工程圍標之犯行,尚未達一般人均無合理懷疑而得確信程度,故應為無罪之諭知。
O、本判決「附表拾伍」之工程:┌──────────────────────────────┐│⑴義和新圳小給六等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⑵義和三圳第一分線二小給等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
一、義和新圳小給六等改善工程【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太鼎公司、立澄公司】
(一)本標案原經P○○等人安排進行圍標,但因遭百里公司搶標成功,致未能得逞。P○○因不滿百里公司搶標之行為,而交待天○○、F○○等人前往向百里公司負責人陳信億勒索金錢(含報復同日另一件標案之搶標行為,如後述),經陳信億討價還價後,共給付10萬元予P○○,此情業經P○○、天○○、F○○、陳信億等人陳述在卷(附表十五編號3 、4 、9 、10、11)。另由本標案之投標情形觀之,百里公司之投標價占公告預算金額之84.66 %,此標乃亥○○等人同意參與圍標廠商所得自行保留83%至85%金額範圍內,並未特意提高標價,故如百里公司乃內定廠商,則等同百里公司無須繳付金錢予亥○○等人,可知百里公司之得標確實不在P○○等人的計畫之中,並因此遭受金錢勒索之報復。上述情形,足以證明本標案在投標前已規畫實施圍標,但因遭百里公司介入搶標而失敗。
(二)而本工程既確定有進行圍標,且本標案投標廠商共4 家,扣除搶標的百里公司,所剩3 家廠商(太鼎、立澄、啟祐公司)剛好滿足可合法決標之最低廠商數目,合理推知剩餘之3 家廠商為圍標廠商。其中啟祐公司之c○○、寅○○均自承本工程有進行圍標,c○○並已說明其陪標價是由吳金廚告知,意指啟祐公司是陪標廠商(附表十五編號7 、8 ),並可從啟祐公司之投標價與公告預算金額之比值高達97.76 %(附表十五編號1 ),相較103 年度彰化農田水利會預算金額400 萬元以上工程案件標比91.33 %、底價及預算標比94.71 %,標價偏高,而可佐證啟祐公司是陪標廠商而無競標真意,足認c○○、寅○○之供述可信。而立澄公司之投標價甚至高於確定為陪標廠商之啟佑,僅有太鼎公司之92.94 %,與其餘兩家有明顯差距,且亦較接近平均標比,而足認太鼎公司為內定得標廠商。
(三)太鼎公司負責人A○○、立澄公司負責人h○○固均否認參與圍標,然查:
⑴立澄公司負責人h○○辯稱:其是透過A○○認識之友人l○○介紹此標案,l○○說跟彰化地區有熟,故依其建議前來投標,並稱:「我投標的標價是l○○提供給我的。我那時也質疑說,這個價錢這麼高應該是沒有機會,l○○跟我說這個地方就是這麼高」(附表十五編號20、21)。觀諸立澄公司之投標價與公告預算金額之比值高達98.59 %(附表十五編號1 ),遠高於前述彰化水利會預算金額400 萬元以上工程案件標比之平均值91.33 %,且連被告h○○均自知這種標價不合理,應可合理認知到有人在從事圍標計畫。又立澄公司代表人f○○於102 年5 月14日曾以「太鼎」公司名義參與附表壹所示「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 線改善工程」投標,並遭到圍標集團成員攔阻,業經f○○、h○○陳述在卷(見附表一編號13至17之說明),f○○當時並稱:他們沒有動手,但一直靠近我,我心中很害怕,心想臺灣怎麼會有這種事,讓我覺得很恐怖,我就不敢再來,我只來過這一次而已等語,可知被告h○○早在102 年5 月間就知道彰化水利會有集團在進行圍標,並知悉此圍標集團並非以和平手段在運作,故h○○如非已與圍標集團有所協議,豈會以此明知不會得標之價額,故意去湊合及攪亂投標,而徒惹麻煩。
⑵太鼎公司負責人A○○辯稱:水利會這種小工程對太鼎這種年營業額達3 億元的公司來講,本來不會放在眼裡,事先根本沒去看過現場,是投好玩的,沒有中就算了,原因是l○○認識水利會內的人員,心想多一些人脈在彰化也是好的,因此派彰化的工地主任去投標(附表十五編號22至26)。然f○○先前曾替太鼎公司前去投標並遭攔阻,已如上述,故如前所述,A○○亦知悉彰化水利會有集團以非和平手段在進行圍標,太鼎公司此種年營業額達3 億元的公司,豈可能為了投好玩的小型標案去招惹暴力圍標集團,徒增麻煩,故A○○所辯亦難採信。
⑶況l○○是A○○介紹給h○○認識的朋友,l○○承認其分別向h○○、A○○介紹此標案,而引介立澄、太鼎公司來投標(附表十五編號27至29),合理推斷在該兩公司當中居間仲介標案的l○○,應有意使其中一家公司得標,另一家公司陪標,並經l○○表示無論他們誰得標都是給我做等語,而l○○亦表示其認識P○○,不認識亥○○(附表十五編號29),惟P○○表示本標案確實有圍標,已如前述,故從可能的人脈網絡上判斷,l○○應是透過與P○○有關之人聯繫,參與圍標計畫,並邀請太鼎、立澄公司分別作為內定之得標及陪標廠商。
(四)至於h○○之配偶f○○則稱:標案及標價通常是先生在決定的,自己並不過問(附表十五編號18、19);於本案審理時亦證稱:「公司對外業務接洽是我先生負責,投標也是他決定,他決定之後會跟我講,僱用工人及投標價計算的事情都是我先生決定,我沒有過問,他會決定要標哪個標案,我再拿投標單去」(見本院卷十五第337 頁),而參與行政或文書工作與公司業務接洽、決策等性質不同,未可一概而論,被告f○○既稱其只聽從丈夫指示處理標單事務,又無證據足以認定其已涉入標案之承接、估算、決定等事務,亦無其他客觀證據顯示被告f○○曾與圍標集團人員接洽或聯絡,自不能僅因被告f○○是名義上之公司負責人及曾持標單去投標等情,即認為被告f○○參與圍標犯行,此部分起訴事實,尚未達一般人均無合理懷疑,而得確信之程度,爰依法就被告f○○被訴部分諭知無罪之判決。
(五)綜上,被告A○○、h○○、l○○均參與本件工程圍標,並以太鼎公司為內定得標廠商、立澄公司為陪標廠商,堪以認定。
二、義和三圳第一分線二小給等改善工程【起訴之圍標廠商包括:和隆公司、堡隆公司、成金公司】
(一)本標案原經P○○等人安排進行圍標,但因遭百里公司搶標成功,致未能得逞。P○○因不滿百里公司搶標之行為,而交待天○○、F○○等人前往向百里公司之陳信億勒索金錢(含報復同日另一件標案之搶標行為,如前述),陳信億討價還價後,共給付10萬元予P○○,此情業經P○○、天○○、F○○、陳信億等人陳述在卷(附表十五編號3 、4 、9 、10、11),而百里公司本工程得標金額約為預算金額之84.87 %(他十二卷第167 頁),而得認百里公司之得標確實不在P○○等人的計畫之中,並因此遭受金錢勒索之報復,已如上述,而足以證明本標案在投標前已規畫實施圍標,但遭百里公司介入搶標而失敗。
(二)本標案投標廠商共4 家,扣除搶標的百里公司,所剩3 家廠商(和隆、堡隆、成金公司)剛好滿足可合法決標之最低廠商數目。其中堡隆公司已承認有參與本件工程之圍標,並承認是透過綽號「大腳」之男子邀請而參與圍標、透過p○○購買押標金(本院卷十五第320 頁),而觀諸堡隆公司之投標價與公告預算金額之比值高達96.75 %,相較103 年度彰化水利會預算金額400 萬元以上工程案件標比(按該年度的工程案件決標價與預算標比平均值僅約91.33 %,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提供之函件可參,見本院卷九第279 頁),明顯偏高,也可佐證堡隆公司是陪標廠商而無競標真意。故本工程既然確實進行圍標,並已足證堡隆公司為陪標廠商,而可知其他2 家廠商也是透過事先協議而參與投標。
(三)和隆公司負責人U○○、成金公司負責人Z○○雖均否認有參與本工程圍標之情事,但查天○○已陳明和隆公司是內定得標廠商(附表十五編號4 ),而和隆公司負責人U○○與P○○原本就是好朋友,業據P○○陳述在卷,彼此也會以電話聯繫,亦有相關譯文可佐(附件乙編號66、附件甲C1,35)。調查人員在彰化水利會進行現場蒐證時,亦發現U○○與圍標集團人員互動十分密切(附表五編號1 ),顯示被告U○○是P○○等人圍標之合作廠商。另觀諸和隆公司之投標價占預算金額92.88 %,與本判決認定有進行圍標之其他工程案件得標廠商標比大致相符(約為91%至92%上下不等),而成金公司之投標價與公告預算金額之比值則高達98.04 %(附表十五編號2 ),甚至高於已承認參與陪標的堡隆公司,更可見成金公司並無競標之真意,故成金公司屬陪標廠商,和隆公司為內定得標廠商,當可認定。
(四)綜上所述,被告U○○、Z○○均參與本件工程圍標,並以和隆公司為內定得標廠商、成金公司為陪標廠商,堪以認定。
(五)另查本案起訴後,被告p○○已於106 年7 月3 日死亡,此有辯護人陳報之除戶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五第112 頁),p○○被訴參與上述工程圍標之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之規定,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P、本判決「附表拾陸」之工程:┌──────────────────────────────┐│⑴鄉界排水分線上游段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起訴廠商包││ 括:和隆、成金、堡隆公司) ││⑵新庄子排水中上游段改善工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起訴廠商包││ 括:進安、祐立公司) │└──────────────────────────────┘
(一)本案二件工程標案有進行圍標,業據亥○○於偵訊、審理時及天○○於偵訊、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供述在卷(附表十六號3 至8 、本院卷四第76至79頁、本院卷十五第320 頁);參以本標案開標當日上午,被告天○○行動電話基地台位置出現在員林市之彰化水利會大樓附近,此有其基地台位置分析說明可資參佐(附表十六編號14),與被告天○○位於二林鎮之住處甚遠,天○○亦曾稱:只要到水利會就是做西瓜(指P○○)的工作等語(附表八編號4 ),足信被告天○○當日有前往彰化水利會現場執行圍標任務。
(二)另本案2件工程判斷有無圍標之一項關鍵證據,乃是警方在被告亥○○住處搜索時所查獲之「標案查詢資料」(附表十六編號12),其上臚列出彰化水利會於103年12月11日、12日公告之工程標案,列印日期顯示為103年12月13日,可知查詢者是在標案上網公告後1至2日查詢上述資料。而其中印有本件「鄉界排水分線上游段改善工程」之文字旁邊,有手寫筆跡「663万3500(3500上則以橫線作刪去之記號)」、「新庄子排水中上游段改善工程」文字旁,則有手寫筆跡「522万」,而663萬、522萬剛好就是和隆公司、進安公司參與本2件工程標案之得標價。亥○○於偵訊時證稱這張文件應該是告訴內定得標廠商的價格,從P○○那邊拿過來的,但不清楚是何人所寫(附表十六編號3)。雖亥○○無法確定是何人寫的,但其上既出現刪改的字跡,顯示書寫者不是直接照抄開標結果,書寫時可能仍在作考慮或猶豫,應以在開標前書寫的可能性較高。另觀諸刪改後之數字(663万)及未經刪改的「522万」與得標廠商的投標價(663萬、522萬)完全相同,應可合理推斷此份文件與得標價之決定具有高度關連性。惟和隆及進安公司才是得標廠商,關於決定標價一事,在投標前與亥○○不應該有所連繫,但上述文件卻出現在亥○○之住處,可見亥○○指出前述文件及數字是關於圍標內定之得標價等情,具有相當可信性。
(三)關於「鄉界排水分線上游段改善工程」進行圍標之其他事證:
⑴本件工程標案,被告I○○於本院審理時承認堡隆公司是陪標廠商,且是受綽號「大腳」之男子所邀參與圍標,並由被告p○○負責購買押標金(本院卷十五第320頁)。衡以本件工程標案只有3家廠商投標,剛好滿足可合法決標之最低廠商數目,既然其中有1家公司是陪標廠商而無競標真意,由此推論其他2家廠商也是透過事先協議而參與投標,方合乎情理。觀諸堡隆公司之投標價格高占公告預算之比值高達96.78%,成金公司甚至高達99.01%(附表十六編號1),相較103年度彰化農田水利會預算金額400萬元以上工程案件標比(按該年度的工程案件決標價與預算標比平均值僅約91.33%,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供之函件可參,見本院卷九第279頁),足見堡隆公司負責人即被告許銘鋒坦承參與圍標,與客觀事證吻合;而成金公司之標價甚至超過底價,而逼近預算金額,可知成金公司亦無競標真意,也是陪標廠商之一。
⑵排除以上兩家陪標廠商,僅剩和隆公司一家,亥○○稱該公司是內定得標廠商,符合經驗法則,應足採信。另衡以本件工程地點在彰化縣福興鄉,與址設福興鄉的和隆公司較近,與址設鹿港鎮的成金公司距離較遠,此處呈現的地緣關係,亦與亥○○稱圍標集團通常將工程安排給較近廠商之分配原則相互符合。
⑶故被告U○○、許豐銘、Z○○均參與本件工程圍標,並以和隆公司為內定得標廠商、堡隆公司及成金公司為陪標廠商,堪以認定。
(四)關於「新庄子排水中上游段改善工程」進行圍標之其他事證:
⑴本件工程標案,啟祐公司負責人寅○○已承認是陪標廠商(附表十六編號9)。衡以本件工程標案只有3家廠商投標,剛好滿足可合法決標之最低廠商數目,既然其中有1家公司是陪標廠商而無競標真意,可知其他2家廠商也是透過事先協議而參與投標。觀諸啟祐公司之投標價格高占公告預算之比值高達97.89%,祐立公司亦高達96.24%(附表十六編號2),相較103年度彰化農田水利會預算金額400萬元以上工程案件標比(按該年度的工程案件決標價與預算標比平均值僅約91.33%,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提供之函件可參,見本院卷九第279頁),標價顯然偏高,足見啟祐公司負責人寅○○坦承參與圍標,與客觀事證吻合,而祐立公司之標價亦屬偏高,顯示祐立公司並無競標真意,其應也是陪標廠商之一。
⑵排除以上兩家陪標廠商,僅剩進安公司一家,亥○○稱該公司是內定得標廠商,符合經驗法則,應足採信。另衡以本件工程地點在彰化縣埔鹽鄉,與址設福興鄉的進安公司較近,與址設鹿港鎮、員林市的祐立及啟祐公司距離較遠,此處呈現的地緣關係,亦與亥○○稱圍標集團通常將工程安排給較近廠商之分配原則相互符合。
⑶進安、祐立公司均曾在較早之工程標案中參與亥○○等人之圍標行為,乃為亥○○之合作對象,分別經本判決說明如前【見本判決理由欄貳、乙、L、一、㈣】,足以佐證進安、祐立公司在本日開標工程中參與圍標之事實。
⑷故被告C○○、癸○○均參與本件工程圍標,並以進安公司為內定得標廠商、祐立公司及啟祐公司為陪標廠商,堪以認定。
(五)至於廠商以外之圍標成員,除已承認犯行的亥○○、天○○之外,公訴意旨認P○○亦參與本工程圍標,所提出之證據乃為:①亥○○於偵訊時曾說前述「標案查詢資料」是從P○○那裡拿來的(附表十六編號3);②開標當日亥○○曾與P○○有電話聯絡之紀錄(附表十六編號14)等證據為主要論據。惟被告P○○堅詞否認有參與本標案之圍標,經查:亥○○雖曾表示從P○○處拿到上述「標案查詢資料」,但其對於手寫字跡則不能確定是何人所寫,甚至稱:「我也不記得是否我寫的」(附表十六編號5)。本院認為上開「標案查詢資料」是在亥○○住處查獲,至多僅能證明亥○○父子參與圍標,就手寫字跡與被告P○○之關聯性,亥○○證詞並非十分肯定,無法證明該文件必與被告P○○有關連。又起訴書記載如附表十六編號14之通聯分析情形,亦只能證明被告P○○在開標當日與亥○○有聯絡(電話聯絡當時亥○○人在彰化縣二林鎮),無法認定所聯絡的內容必與當天的工程有關。是起訴書指被告P○○參與圍標之部分,證據容有不足,此部分犯行尚屬不能證明。被告P○○涉嫌此部分犯行之部分,則尚未達一般人均無可懷疑,而得確信有罪之程度,應為無罪之諭知。
(六)另查本案起訴後,被告p○○已於106年7月3日死亡,此有辯護人陳報之除戶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五第112頁),關於p○○被訴參與上述「鄉界排水分線上游段改善工程」圍標之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參、關於附表拾柒(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四段:被告i○○向被告N○○借牌)之部分:
一、被告i○○、N○○均否認彼此間有借牌之行為,被告i○○辯稱:我去標,標到之後我拿來作,我等於是N○○的下游廠商,是N○○得標,我才拿回來做,N○○在施作的過程,沒有去管理現場或僱用工人,因為要繳稅金,所以要給N○○一些錢。N○○得標,我跟他拿來做,我覺得這樣不算借牌(本院卷十一第143頁);被告陳和忠、吉有公司辯護意旨略以:被告N○○標到工程後,因為沒有時間做,i○○得知消息,希望被告N○○把工程讓給他施作,被告N○○才轉包給i○○,因此被告吉有公司係將工程轉包予蔡耀州,並非容許i○○借用吉有之名義參加投標;因i○○有挖土機及砂石車等施工機具,完成該浚渫工程較為容易,故將該工程轉包由蔡耀州施作,雙方並有簽訂工程契約書,約定由i○○代施工(含施工管理和施工照片)及代驗收。依被告N○○與i○○簽的工程契約書,i○○必須每月就其支出向N○○請款,如果是借牌就不用如此麻煩。倘被告吉有公司係借牌予同案被告蔡耀州參與投標,而未參與於工程之施作或監督,理應由同案被告i○○自行查核工程帳款,並自負盈虧責任,何有於支出施工費用後,再向被告吉有公司請款之可能,足認兩人間不是借牌之關係。
二、經查:
⑴依「高速公路涵管浚渫工程(埔鹽、埔心、田尾、溪湖、萬興、埤頭、溪州)」之決標公告所載,本件工程是在102年1月30日決標,工程履約起訖日為「102年1月31至3月20日」,並由吉有公司得標(附表十七編號1)。
⑵被告i○○以證人身分在本院作證稱:這個工程分為南北兩段,北段是吳金廚標到,南段是N○○標到,吳金廚叫我去跟N○○拿來做,我再交給巫秉浩做,巫秉浩要做不做的,驗收不過,我就很生氣跟人家說我第一次跟人家借牌,你要害死我…這個工程後來超過履行時間被罰錢等語(本院卷十五第36至40頁),並經i○○證稱下列通訊監察譯文都是在談論與「高速公路涵管浚渫工程(埔鹽、埔心、田尾、溪湖、萬興、埤頭、溪州)」有關之內容(本院卷十五第43頁、第155至184頁):┌───────────────────────────────┐│①102/3/21 10:41:11 ││ 亥○○問i○○:「我拿給你的那張單子你沒有拿去給(陳)『忠和││ 』他們蓋章嗎」。i○○回答:「蓋好我拿去給阿木(指巫秉浩)」││ 。 ││②102/3/21 10:42:44 ││ i○○催促巫秉浩:「趕快拿去用,不然人家『牌主』有在問,問說││ 怎麼還沒報」。 ││③102/3/22 09:48:25 ││ i○○繼續催促巫秉浩:「阿木,你有在處理嗎?趕快弄一弄」。 ││④102/3/25 11:43:34 ││ 亥○○問i○○:「你現在問阿木,看早上是否已經蓋好了?」蔡答││ 稱「已蓋好,拿去掛號」了。 ││⑤102/3/25 12:20:12 ││ i○○告訴巫秉浩:「你先聽我講,『溪州』下午要『蓋』給我,『││ 田尾』要『蓋』給我,之後,『溪湖』要『蓋』給我。現在『埤頭』││ 這一段,他住址沒下來,結果他沒跟我報詳細,我有3處要收一下」 ││ 「儘量不要拖太久(時間)否則到時那都是多發(罰款)的,你聽有││ 嗎?」。 ││⑥102/4/2 19:33:02 ││ i○○問「北段,他們用的怎樣」,亥○○答:「他們用好,已經報││ 完工了」。 ││⑦102/5/8 21:15:53 ││ 巫秉浩告訴i○○:「埔心的沒有蓋,沒有關係,之前也是這樣送進││ 去的」。i○○稱:「不行,這樣我沒有辦法幫你請款,這樣我不會││ 管你,我現在沒有車子可以出門,你作這樣,我不知道要如何向人交││ 代?」、「你明天自已選一選再拿進去,這樣我沒有辦法幫你用」。││ 巫秉浩說:「好,不用那麼緊張」。i○○稱:「幹,你說那個小孩││ 子的話,公司是我頭一次向他借牌的,我就被他打槍,他那一天打電││ 話罵我,他告訴我說要發文怎樣」。巫秉浩稱:「好,我明天去蓋章││ 」。i○○稱:「像這樣要請款,我怎麼跟你人家講,你說要作給你││ 人家看,可是作到現在,只有讓我給人家笑而已」、(繼續抱怨阿木││ 不積極)「如果你不領錢,我也沒差,只是被人罵而已,我以後改別││ 的牌照標而已,千交代萬交代,第一次向人借牌,這支牌子又有錢,││ 幫我們出錢,跟你講這樣,你又聽不懂,我有什麼辦法?」。巫秉浩││ 說「好」。i○○說:「空廚的錢已經領到了」。 ││⑧102/5/16 14:46:46 ││ i○○與N○○說:「他把相片交進去了」。N○○:「有交進去了││ ,我本來要告訴你,明天17日到期呢!」。i○○說:「有交進去了││ ,交進去了…確定,謝謝老闆」、陳忠再問:「有,真的?公文真的││ 」。i○○答:「那個人被我罵得要死,有啦,好啦」。N○○提醒││ :「如果有,要注重驗收,看什麼時候要驗」。 ││⑨102/6/27 09:07:46 ││ 亥○○問i○○:「你問看看,這些書類剛才從『忠和那裡拿回來,││ 昨天我們拿去給他蓋章,他,『忠和』本來簽他的,二張他簽一張,││ 另一張他不敢蓋」。i○○說:「負責人那有可能用『忠和』?不可││ 能吧!」亥○○說:「驗收有二張,『忠和』簽一張,另一張不敢簽││ 呢!」i○○說「:問『忠和』有用嗎?要問『阿木』才會知道」。││⑩102/6/27 09:15:48 ││ i○○回覆亥○○:「全部都是報『忠和』就對了」。 ││⑪102/7/16 09:35:38 ││ 亥○○告訴i○○:「本來約昨天下午要去忠和家算帳的,因為他老││ 婆不在家,改約今天下午」、「支票領回來了」。i○○說:「你去││ 就好了,百分比,他當時說百分比是多少?」亥○○答:「那知道,││ 當時也沒講清楚,看他怎麼算?」i○○:「比照皮仔(指蔡豊來)││ 就好了」。 ││⑫102/7/16 20:25:29 ││ 巫秉浩跟i○○抱怨:「那時你說要給清的37(萬元),超過我負責││ 」、「對,發的部份我負責。但你書類、蓋印章什麼都是算到我頭上││ ,這樣對嗎?說合理也不合理」、「他們什麼都算到我這邊,那我乾││ 脆標給你們作」。 │└───────────────────────────────┘⑶觀諸上述內容,被告i○○向巫秉浩催促稱:「『牌主』有在問,問說怎麼還沒報」、「公司是我頭一次向他借牌的,我就被他打槍…」、「像這樣要請款,我怎麼跟你人家講,你說要作給你人家看,可是作到現在,只有讓我給人家笑而已」、「如果你不領錢,我也沒差,只是被人罵而已,我以後改別的牌照標而已,千交代萬交代,第一次向人借牌,這支牌子又有錢,幫我們出錢,跟你講這樣,你又聽不懂,我有什麼辦法」等情,被告i○○已經清楚表明自己是向N○○借牌,因為施工逾期,而被牌主(應是指被告N○○)看笑話。巫秉浩於偵訊時亦證稱:「驗收完的時候他(指i○○)跟我說工期過期了,要罰錢了,牌是跟別人借的」(附表十七編號6),足以佐證被告i○○向被告N○○借牌之事實。
⑷又亥○○於偵訊時亦證稱:「履約保證金是我出的,不是出押標金,i○○跟吳金廚他們一人標一個地方,他們標到後沒有錢繳履約保證金才來找我,找我跟他們合夥幫忙出履約保證金,後來他們各做各的,我都沒有插手」,此與i○○在通訊監察譯文中提到「這支牌又有錢,幫我們出錢」等語互核一致。針對上述編號⑪之譯文,亥○○於偵訊時表示i○○向N○○借牌的費用是比照「皮仔」蔡豊來之借牌費用以百分之五計算(附表十七編號7)。
⑸另觀諸上述通訊監察譯文⑫之內容,巫秉浩向被告i○○抱怨本來說好要用37萬元讓其施作,不滿後來被東扣西扣,巫秉浩說「那我乾脆標給你們作」,可見被告i○○是以一個議定之價格將整個工程交給巫秉浩來僱工、管理、施作,若支出超過就由巫秉浩自付盈虧,故被告i○○亦應是直接向被告N○○借牌,再轉手交給巫秉浩施作,而被告N○○則是賺取借牌費用(即譯文中所稱牌主、比照皮仔計算的錢)。
三、綜觀以上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即證人i○○、巫秉浩之陳述,本件工程應是由被告i○○向被告N○○借牌,事證明確,其等犯行堪以認定。
肆、關於附表拾捌(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六段:被告甲○○向賴清民借牌)之部分:訊據被告甲○○對其於附表拾捌所示之工程,先後向賴清民借用佳煒公司之牌照參加「田尾重劃區順安路農水路改善工程等二件」、「沙崙里溝渠改善工程」工程標案之投標等情,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十八所示之相關證據可資參佐,足證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甲○○之犯行堪以認定。
伍、論罪科刑:
一、本案認定有圍標之工程,即「附表壹、附表貳之(一)、附表參之(一)、附表肆、附表伍、附表陸、附表柒、捌之(一)、附表玖、附表拾、附表拾壹之(一)、附表拾貳、附表拾參、附表拾伍、附表拾陸」之部分:
⑴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使廠商能公平參與競爭;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 項之規定,除有該條第1 項所列8 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上開有3 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3家或3家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是以借牌圍標方式參與政府採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而製造該工程確有3家或3家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投標合於開標之條件因而決標,即屬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78號、97年度台上字第6855號刑事判決參照)。本件被告等人共同以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方式,製造廠商互相競標之假象,使彰化水利會人員誤信廠商確有競爭關係存在,而予以開標、決標,致生得標之不正確結果,視其等是否達成內定得標廠商之目的,分別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妨害投標既遂罪(圍標成功)及同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圍標失敗)。
⑵上述有罪宣告之人員所屬公司,因其代表人或執行業務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或同法第87條第6 項、第3項之罪,各公司即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論科罰金。
⑶原起訴書引用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合意圍標既遂或第87條第6項、第4項之合意圍標未遂為起訴罪名,惟此類圍標型態之處罰要件須參與投標之廠商相互間,以契約、協議或合意,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其參與協議廠商須為原本有意投標之廠商,而以上開方式避免價格之競爭,達到圍標目的,方為該罪處罰之對象(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044號、94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刑事判決參照)。而本案被告均未參與攔阻他人投標之行為,自不適用上述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名。檢察官已於本院準備程序或以書狀就各次圍標之起訴事實,分別表明更正而不再援引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名作為本案起訴法條,併予敘明。
⑷本件被告等人就同一日開標之工程(即同日開標、列於同一附表之數個工程)分別所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既遂或同條第6項、第3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名,係基於同一圍標之犯意,且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又數行為間具有密接關連性,依社會通念無法強行分開,應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犯,應均僅論以一罪。
⑸又被告等人就上述有罪宣告之附表內所示妨害投標罪,與各該附表「共同正犯」欄所列之人,均各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二、「附表拾柒」之部分:
⑴被告i○○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罪。
⑵被告N○○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之罪。
⑶吉有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之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論科罰金。
三、「附表拾捌」之部分: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前段之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罪(兩罪)。
四、累犯:
⑴被告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6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經入監服刑,於103年8月16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附表拾陸),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天○○於上開前案刑期執行完畢後短短4月,又再犯本案之罪,可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刑法第47條之立法理由參照),兼衡其前、後之犯罪情節,認本案依累犯之規定對被告天○○加重其刑,並無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情事,故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⑵被告丁○○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18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上訴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26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0年7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附表捌之(一)】,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丁○○於上開前案刑期執行完畢後,又再犯本案之罪,可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刑法第47條之立法理由參照),兼衡其前、後所犯均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罪,認本案依累犯規定對被告丁○○加重其刑,並無其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而致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情事,故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未遂:本判決「附表壹」、「附表肆」之「公館排水等3 線改善工程」、「附表柒」、「附表拾伍」之工程,已著手進行圍標而未能得逞,乃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六、分論併罰:本判決附表壹至拾捌所示之犯行,其中被告受兩罪以上宣告者,因各罪間之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七、量刑:
⑴「附表壹、附表貳之(一)、附表參之(一)、附表肆、附表伍、附表陸、、附表柒、捌之(一)、附表玖、附表
拾、附表拾壹之(一)、附表拾貳、附表拾參、附表拾伍、附表拾陸」所示參與工程圍標之廠商人員,配合亥○○、P○○等圍標集團成員進行工程圍標,不論是出於主動或被動而參與,雖知道有相當高比例之工程款會流入具有黑道背景之P○○、亥○○等人之口袋內,但基於亥○○等人會優先將工程安排給與施工地點較近之廠商的分配原則,可預期當其被內定為得標廠商時,會比自由競標更有保障(內定廠商得標之工程款中,超過公告預算金額百分之83至85以上之得標價,原則上是歸屬於亥○○、P○○為首之圍標集團,百分之83至85以內則由內定得標廠商取得,實際的分配比例在開標前由亥○○或P○○指定並告知廠商,已如前述),故而參與其中。此種廠商、黑道之結盟關係,在地方上形成一個掠奪公共資源之共犯結構,本應予嚴懲,不宜寬貸。惟念及身為廠商之被告等人,亦因憚於黑道成員在地方上之勢力,若不配合亥○○等人瓜分工程利益之作為,恐會對工程施作能否順利產生顧忌,也許是為了自求多福,而甘願同流合污,雖不可取,亦非全無可憫。
⑵考量上述廠商被告之犯罪動機,兼衡圍標行為之利益分配,直接影響競標之公平性,造成公帑之浪費,間接亦助長地方暴力橫行、擴大黑道介入工程之影響力,危害社會秩序,暨審酌各件得標工程款之高低、廠商人員到案後之犯後態度(對於始終否認犯行者、偵訊中曾坦承嗣又否認犯行者,或在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者,給予量刑上之區別)、同次犯行參與圍標工程之件數多寡(含得、陪標件數)、內定得標或陪標廠商之身分不同(內定得標者給予較重之處罰,內定得標廠商既遂者,另併科40至70萬不等之罰金,夫妻共犯者則平分併科之罰金),另考量「附表拾柒、拾捌」之借牌及容許借牌之動機、犯罪情狀;及針對被告天○○之犯行,經起訴檢察官認其於本案中坦白承認,態度良好,且有助案情調查,而對被告天○○求處輕刑等一切情狀,分別就本案被告等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宣告兩罪以上之被告合併定應執行之刑,及就宣告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於合併定應執行罰金刑經易服勞役超過1年者,則依刑法第42條第5項之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⑶針對法人被告部分,考量其等在各標案中係內定得標廠商或陪標廠商、借牌或容許借牌,暨標案規模、獲利程度,並依刑法第58條規定,分別科處主文所示之罰金刑,另就宣告兩罪以上之法人被告,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
八、被告I○○之緩刑宣告:查被告I○○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參,且就本案被訴之各次犯行,於本院審理中為認罪之表示(本院卷十五第320 頁),犯後態度良好,歷此刑事偵、審訴訟程序,當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陸、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理由:
⑴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提出「102 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認土木工程類之淨利為百分之9 至百分之10,請求宣告依內定得標廠商之工程得標金額,按上述比例計算之犯罪所得。另就陪標廠商部分,則依寅○○在偵訊時證述陪標廠商約有3千至1萬元不等利潤(附件乙編號28)之範圍酌予宣告沒犯罪所得。
⑵本院考量本案圍標集團之利益分配方式,依成峰公司負責人E○○證稱:「如果工程好做,是預算金額的話8 成3給廠商做,超過部分就付圍標費用,如果不好做,是預算金額的8成半給廠商做,超過部分就付圍標費用」(附件乙編號29),此亦與監聽譯文中被告天○○向亥○○確認是否談妥以「8點5」(即百分之85)計算代價等情相符(附件甲C2,179),可見內定廠商得標之工程款中,超過公告預算金額百分之83至85以上之得標價,原則上是歸屬於亥○○、P○○為首之圍標集團,百分之83至85以內則由內定得標廠商取得。但若經自由競標,合理之得標價應該是多少,則無從推估。蓋本院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查詢103年度彰化水利會預算金額400萬元以上工程案件標比,按該年度的工程案件決標價與預算標比平均值約91.33%(見本院卷九第279頁),與本案認定圍標工程之得標價差不多,依被告丙○○所言,當時彰化水利會凡公告預算在400萬元以上之工程亥○○等人都會介入(附件乙編號90),有可能因此拉高得標價之平均值,並可知其中有相當高之比例是P○○、亥○○等黑道人士取得,縱使廠商仍應保有相當利潤,才會願意與亥○○等人配合,但既然有黑道勢力介入,廠商參與也可多少有被迫於無奈之情狀,既然廠商獲利情形不明,若冒然採用一定比例予以沒收,即難謂允當。本院考量刑事判決所認定有圍標之工程標案,廠商被告必須面對彰化水利會對其追繳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且因黑道介入工程,廠商參與的自主性及自由度較低,是認若再就刑事犯罪所得予以沒收,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得標廠商之犯罪所得。
⑶至於陪標廠商所獲之利益較低,且因參與圍標行為,同樣會面臨遭彰化水利會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基於同上理由,本院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柒、本判決認定「無罪」之部分: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三段之部分:
(一)此部分本院認定無罪之被告及相關被訴事實,記載於本判決附表壹、附表貳之(二)、附表參之(一)、參之(二)、附表肆、附表伍、附表捌之(一)、捌之(二)、附表玖、附表拾、附表拾壹之(一)、拾壹之(二)、附表拾貳、附表拾肆、附表拾伍、附表拾陸等表格內。
(二)本院已就上述相關附表所示之工程,分段說明何以認定其中全部或一部分被告未參與圍標或借牌之心證理由(詳見本判決理由欄第「貳」之「乙」各節所述)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五段之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R○○(另為緩起訴處分) 有意投標彰化水利會於102 年8 月28日公開開標之「埤仔頭排水改善工程」標案,遂向巨安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巨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壬○○借用巨安公司之牌照投標。壬○○明知巨安公司無意承攬前開標案,竟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證件參加投標,以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允諾出借巨安公司名義予R○○去投標,並順利得標。R○○得標後,始邀請壬○○一起施作該工程。因認被告壬○○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之罪嫌,巨安公司係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
(二)訊據被告壬○○否認有容許他人借牌之情形,辯稱:得標後是自己施作的等語(附表十九編號6、7及本院卷十一第145頁)。
(三)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所謂借牌或允以借牌者,係指該允以借牌者本身初始即無意願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亦即,該人之主觀意思在允以借牌前、後均為無意投標競價。衡之現代商業經濟活動,各廠商均有其專業,分工、代工模式已屬常態,廠商間為求彼此利潤(包括有形利益或無形商譽),由其中一廠商出名投標,再分包給其他廠商施作或向其他廠商採購相關設備,或由一廠商負責規劃、整合軟、硬體設備,各廠商互蒙其利,亦符常情。又以目前公共工程或「異質性」採購之複雜程度而言,鮮有一廠商得以獨立完成履約事項,自不在話下。換言之,得標廠商僅居於統籌、管理或監督之角色,最終擔負保固責任,亦非悖於常情或正當商業判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5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此類商業判斷或作為,尚難認屬容許借牌之行為。
(四)本件被告壬○○陳述稱標得此工程後是自己雇工施作,依證人R○○之證詞,則稱本工程被告壬○○確實有參與施作(附表十九編號2至5),雖有時稱是其與被告壬○○共同施作,有時稱是被告壬○○自己作,但從未稱被告壬○○只是單純借牌而未參與施工,此外又有證人m○○、M○○證述被告壬○○雇工從事工程之情形(附表十九編號9、10),起訴書亦記載被告R○○與壬○○一起施作該工程(起訴書第16頁),依前述說明,縱使是廠商間有分工合作之情形,亦與容許借牌之情形不同,應認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壬○○之犯嫌尚難認定。
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七段(對應起訴書附表二)之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o○○、癸○○、酉○○、卯○○、玄○○、T○○、B○○、辛○○、午○○、I○○、Z○○、U○○、d○○、b○○、e○○、K○○、戊○○、r○○、H○○、C○○、甲○○、黃○○、戌○○等23人(即起訴書附表二行為人欄所載之人)明知渠等於起訴書附表一所涉之案件有圍標之情事,竟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檢察官偵訊時,就所涉及之標案是否有圍標之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經檢察官諭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結文,告知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之權利後,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基於偽證之犯意,為起訴書附表二所載之虛偽陳述,足以影響審判之結果,是認上述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嫌等語。
(二)按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68 條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是否已起訴,應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為準。而依卷證資料,倘起訴書關於犯罪時間、地點之記載錯誤,如與起訴犯罪事實同一性之辨別及法律適用無礙者,為期明確認定事實,當事人得於法院調查、審理時促請法院注意更正,法院亦得依職權查明。僅於犯罪時間更動後之犯罪事實已不在起訴犯罪事實之同一性範圍內,適用法律基礎亦隨之變動時,始不得以更正方式使未經起訴之犯罪事實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473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起訴書附表二就下列部分,起訴事實明顯與卷證不符,經本院曉諭後,檢察官提出補充理由予以更正如下:
⑴檢察官以109年蒞字第2131號補充理由書更正刪除起訴書附表編號6所記載之「移民八圳南幹線等工程」。
⑵檢察官以109年度蒞字第2131號補充理由書說明: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表格中所載「西溝圳等改善工程」是誤繕,應更正為附表一編號20的「四股圳等改善工程」
⑶檢察官以109年度蒞字第2131號補充理由書更正刪除起訴書附表編號21所記載之「莿仔埤圳第11支線改善工程」。
(三)再按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又判斷所證述是否虛偽不實,斷不可斷章取義,須就全部證述內容通盤觀察,否則證人因教育程度或言語表達能力欠缺,致無法一次即陳述完足,先為不完整之證述,而未能讓人窺其全貌,嗣就所述補充完整再為敘述,足使人瞭解全部證述意義時,即不可執證人未完整陳述前之證述,認證人先前未完足證述屬對事實匿飾增減之偽證。再者,法院不應逕自引用未記載於起訴書上之筆錄內容,作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蓋偽證罪是以作證者話語之內容及表達方式作為審理客體,所引用之筆錄內容乃為檢辯雙方聚焦攻防之所在,應由控訴之檢方於起訴書中表明證詞範圍,是檢察官若僅截取被告當日全部證言中之一小段證詞,去頭截尾,引用無法完整顯示陳述者語意之部分,即驟然以偽證罪起訴,致無從判斷作證者完整陳述之真意,難免遭故意入人於罪之譏,對防禦之辯方而言亦可能因起訴內容過於模糊而失焦,即難以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
(四)觀諸起訴書附表二以表格方式臚列各被告涉犯偽證罪,起訴書又同時將各該被告列為參與圍標之正犯,換言之,上述被告既經檢察官認為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或第6項及第3項)之妨害投標既遂(未遂)罪嫌,又在偵查階段之作證過程被檢察官認有涉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之情形,但觀察起訴書所載之證言內容,均不外乎是作證者就檢察官詢問各工程有無圍標情事時回答:「沒有」、「他們有沒有我不知道,我本身是自己計價去標,我沒有圍標或陪標」、「我都自己寄,我沒有圍標,我沒有配合他們」、「我不知道」、「我不清楚」、「我自己是沒有」、「別人我不知道,我是自己計算後去投標,我沒有陪標或圍標」等語,起訴證詞之範圍僅有上述寥寥數個字,不足以完整呈現回答者之語意內容,證言顯然尚未完盡,究竟是出於為自己辯護之意思,或針對特定之他人作證,即不得而知。檢察官未引用上述證詞前、後之其他筆錄內容,表明陳述者已理解當時是就他人之犯行作證,或由檢察官再針對作證者以外之人所參與事項之細節發問,並引用作證者進一步之說明或其他具體證詞,以呈現偽證言論之全貌,即有失允當,本院亦無從逕予擴充審理範圍及於其他未記載於起訴書之證言內容,則辯護人提出各樣之辯護理由,包括:檢察官起訴方式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剝奪被告緘默權、訊問方式造成程序混淆,使被告陷於錯誤以致具結無效等各樣答辯意旨,即難謂全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公訴意旨針對起訴書附表二所載之證詞內容,認被告等人涉及偽證犯嫌之起訴事實,尚未達一般人均無合理懷疑,而得確信之程度,應依法均為無罪之諭知。
(六)另查本案起訴後,被告p○○已於106年7月3日死亡,此有辯護人陳報之除戶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五第112頁),p○○被訴偽證罪之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八至十一段:
(一)公訴意旨如下:┌─────┬────────────────────────────┐│ 起訴對象 │ 起訴意旨 ││(對應之起│ ││訴事實) │ │├─────┼────────────────────────────┤│被告宙○○│宙○○為鎰隆公司負責人d○○之配偶,鎰隆公司於102年5月28││ │日上午10時許,以6,800,000元得標彰化水利會發包之「永基三 ││(起訴書犯│圳北幹線改善工程」標案,該標案d○○涉嫌與P○○、亥○○││罪事實欄第│協議圍標並達成該標案由鎰隆公司得標,d○○需支付得標價83││八段) │%以上之金額給P○○、亥○○,做為圍標費用之合意。鎰隆公││ │司在同日得標後,宙○○隨即於同日下午1時55分許,自彰化縣 ││ │竹塘鄉農會鎰隆公司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現金40萬元。該││ │40萬元現金涉及是否即用為支付前開標案之圍標部分費用。詹益││ │章就前開資金之去向具狀向檢察官表明係由宙○○借給其胞弟洪││ │連生(已死亡)。檢察官於104年12月17日下午2時33分許,就前││ │開資金流向與該標案是否圍標具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以證人身分││ │訊問宙○○,經檢察官告知其與d○○有夫妻關係,依法得拒絕││ │證言,經其同意作證後,告知具結意義及偽證罪處罰,並諭令其││ │朗讀結文內容且在結文上簽名具結後,詎宙○○明知前開40萬元││ │並非借給其胞弟洪連生,為使d○○免於刑責,竟基於偽證之犯││ │意,就前開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問:d○○是││ │在什麼情況下知道102年5月28日提領的40萬元及現款5萬元是妳 ││ │領走的?)上次檢察官到我家搜索時(指104年1月28日,詳偵五││ │卷第97頁搜索票)才知道。」、「(問:錢用到那裏去了?)用││ │到我小弟那邊,我小弟生病,沒有什麼錢,我借給他用。」云云││ │,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足以影響審判之結││ │果。 │├─────┼────────────────────────────┤│被告巳○○│巳○○係立群公司專案經理申○○之配偶,與辰○○為熟識之小││被告辰○○│學同學。立群公司於102年10月8日上午10時許,以13,800,000元││ │得標彰化水利會發包之「十五張犁支線四輪三主給等改善工程」││(起訴書犯│標案,該標案酉○○、申○○涉嫌與P○○、亥○○協議圍標並││罪事實欄第│達成該標案由立群公司得標,立群公司需支付得標價85%以上之││九段) │金額給P○○、亥○○,做為圍標費用之合意。立群公司在同日││ │得標後,巳○○隨即於同日下午2時17分許,自其彰化第十信用 ││ │合作社00000000號帳戶提領現金45萬元。該45萬元現金涉及是否││ │即用為支付前開標案之圍標部分費用。檢察官於10年5月25日下 ││ │午4時9分許,就前開資金流向與該標案是否圍標具有重要關係之││ │事項,以證人身分訊問巳○○,經檢察官告知其與申○○有夫妻││ │關係,依法得拒絕證言,經其同意作證後,告知具結意義及偽證││ │罪處罰,並諭令其朗讀結文內容且在結文上簽名具結後,詎姚美││ │如明知前開款項並未借給辰○○,為使酉○○、申○○免於刑責││ │,竟基於偽證之犯意,就前開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 │「(問:102年10月8日自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提領現金55萬元做││ │何使用?)我朋友辰○○家裏要整修房子,我借他錢周轉,這筆││ │錢借幾個月又還我了」、「(問:你借錢給他為何不用匯的?)││ │他急用」云云,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足以││ │影響審判之結果。檢察官嗣於104年12月17日下午4時1許,就前 ││ │開資金流向與該標案是否圍標具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以證人身分││ │訊問辰○○查證該筆資金巳○○是否借給辰○○,辰○○經檢察││ │官告知具結意義及偽證罪處罰,並諭令其朗讀結文內容且在結文││ │上簽名具結後,詎辰○○明知其未向巳○○借款裝修房子,為使││ │酉○○、申○○免於刑責,竟基於偽證之犯意,就前開案情有重││ │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問:你整理房子前後跟巳○○借多││ │少錢?)大約有40幾萬元。(問:妳為了整理房子跟巳○○借幾││ │次錢?)蠻多次的。(問:大概幾次?有無超過5次?)應該有 ││ │超過5次。因為借了40幾萬元,每次只借5萬、10萬元。如果以每││ │次借5萬元,這樣推算應該借8次,但次數我不確定。」云云,而││ │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足以影響審判之結果。│├─────┼────────────────────────────┤│被告k○○│k○○為鴻聖重機有限公司(下稱鴻聖公司)負責人,與達鴻公││ │司之負責人r○○熟識。達鴻公司於102年10月8日上午10時許,││(起訴書犯│以10,500,000元得標彰化水利會發包之「西圳(sta:6k+500)等││罪事實欄第│改善工程」標案,該標案r○○涉嫌與P○○、亥○○協議圍標││十段) │並達成該標案由達鴻公司得標,r○○需支付得標價83%以上之││ │金額給P○○、亥○○,做為圍標費用之合意。達鴻公司在同日││ │得標後,達鴻公司隨即於次日下午2時7分許,自其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鹿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現金50萬元。該50萬元 ││ │現金涉及是否即用為支付前開標案之圍標部分費用。r○○具狀││ │向檢察官陳報該50萬元係借給鴻聖公司,檢察官於104年12月24 ││ │日下午1時55分許,就前開資金流向與該標案是否圍標具有重要 ││ │關係之事項,以證人身分訊問k○○查證該筆資金r○○是否借││ │給k○○,k○○經檢察官告知具結意義及偽證罪處罰,並諭令││ │其朗讀結文內容且在結文上簽名具結後,詎k○○明知其未向達││ │鴻公司借用該筆50萬元現金,為使r○○免於刑責,竟基於偽證││ │之犯意,就前開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問:鴻聖││ │公司為什麼於102年10月9日向達鴻公司借50萬元?)我要向日本││ │購買挖土機,錢不夠,就先向達鴻公司先預支,他們公司的挖土││ │機、發電機等重機具部分都是我在維修,車輛沒有。(問:借來││ │的錢呢?)拿去軋票。(問:軋哪個戶頭的票?)我忘記了,我││ │常常在軋票。」云云,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 │述,足以影響審判之結果。 │├─────┼────────────────────────────┤│被告V○○│V○○為長益工程行之負責人,V○○長年為澄昱公司之下包。││ │澄昱公司於102年10月8日上午10時許,以6,840,000元得標彰化 ││(起訴書犯│水利會發包之「榕樹排水等改善工程」標案,該標案澄昱公司之││罪事實欄第│負責人即e○○涉嫌與P○○、亥○○協議圍標並達成該標案由││十一段) │澄昱公司得標,e○○需支付得標價5-6%之金額給P○○、洪 ││ │吉盛,作為圍標費用之合意。澄昱公司在同日得標後,e○○隨││ │即於當日下午1時37分許,自澄昱公司三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 ││ │號帳戶提領現金20萬元。該20萬元現金涉及是否即用為支付前開││ │標案之圍標部分費用。e○○具狀向檢察官陳報該20萬係預支工││ │資給V○○,檢察官於104年12月23日上午9時28分許,就前資金││ │流向與該標案是否圍標具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以證人身分訊問曾││ │水源查證該筆資金e○○是否係預支工資給V○○,V○○經檢││ │察官告知具結意義及偽證罪處罰,並諭令其朗讀結文內容且在結││ │文上簽名具結後,詎V○○明知其未向澄昱公司預支該筆20萬元││ │現金,為使e○○、丁○○免於刑責,竟基於偽證之犯意,就前││ │開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問:你說你這次是因為││ │急才跟澄昱公司預知工程款,為何急?)我的工人需要向我拿錢││ │,我沒有錢。(問:你跟澄昱公司預借的工程款20萬元,是做誰││ │的工程?)澄昱公司的。(問:這個工程做多久了?)我已經進││ │去做1個多月。(問:這個傳票在會計科目為什麼只寫暫付款, ││ │而沒有寫工程名稱)因為澄昱公司標很多工程都是我在做,我跟││ │董事長說做這麼多工程,因為月初我要付吊車費、工人費用,我││ │跟董事長說先預支工程款給我,才會寫暫付款。(問:102年10 ││ │月8日這次你跟澄昱公司董事長丁○○講說要借款?)對。」云 ││ │云,而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足以影響審判││ │之結果。 ││ │ │└─────┴────────────────────────────┘
(二)按依刑法第168 條規定證人依法作證時,必須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之責,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蓋證人就此種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則有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故以之為偽證罪,而科以刑罰,苟其事項之有無,與裁判之結果無關,僅因其陳述之虛偽,而即對之科刑未免失之過酷,是以上開法條加此特別構成要件,以限定虛偽陳述之範圍,與其他立法例對於證人虛偽陳述之結果不設何等區別者,其立法精神自有不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8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起訴檢察官認為前揭工程標案若有圍標行為,必須給付P○○或亥○○等圍標集團成員一定比例之報酬,而就開標當日或次日之得標廠商即鎰隆公司、立群公司、達鴻公司、澄昱公司之上述取款行為,認為可能是出於支付圍標費用之目的,並將提款原因,視為是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然此觀點在論理法則上容有謬誤,因為可能支付圍標集團報酬之管道很多,縱須提款以支付圍標費用,提款時間也不一定要在得標當日或次日,亦不必然得從該公司帳戶支付。若前揭公司於得標當日或次日之提款行為是基於其他目的,而與圍標行為毫不相干,即不得認為該提款是與案情有關係之重要事項。況檢察官訊問證人時距離提款日已相隔2年,檢察官要求被告等人提出相關事證以說明其當時特定資金之使用目的,不論是人的記憶力或可能保留下來的證據資料,都可能因時間流逝而消褪或減少,在不能證明該款項必與圍標行為有關聯之前提下,縱使被告等人之舉證有矛盾或可疑之處,依前揭說明,亦不宜以偽證罪相繩以免失之過酷。舉例言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之「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工程標案中,被告b○○被訴參與圍標之理由之一,乃是勝暉公司於102年6月10日自勝暉公司帳戶提領150萬現金,相當於得標價21,800,000元之6.88%(投標價與預算金額百分比為91.04%),起訴書記載此筆支出應是給付「八堡一圳幹線改善工程(第18期)」之圍標費用(見起訴書第40頁所載之起訴理由)。但被告b○○於偵查中已說明該筆現金是每月10日基於發放員工薪水、支付往來廠商費用、運費等用途而領取,並提出存摺交易明細內頁影本證明該公司同年4月10日提領現金110萬元、5月10日提領現金125萬元、7月10日提領現金120萬元、8月9日提領現金180萬元,另提出相關支出目的之證明文件附卷供參(他十三卷第87至132頁),可見被告b○○所辯確有所據,足堪採信。由此可知,起訴書任意推論得標公司之特定一筆支出款項可能與支付圍標費用有關,顯屬率斷。
(四)基上說明,檢察官未先證明上述表格中所列得標廠商之提款行為與支付圍標費用有關,即以此為前提認定該提款行為是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進而以相關人士間陳述出現矛盾等理由,起訴上述被告在偵查中作證說明提款目的之證詞有偽證嫌疑,顯有未洽,起訴法條構成要件之前提事實既未經檢察官舉證證明,被告宙○○、巳○○、辰○○、k○○、V○○被訴如上表所列之偽證罪嫌,難認已達一般人均無可懷疑而得確信之程度,此部分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99條第1項、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余建國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曉崙、陳建佑、蔣志祥、葉建成、賴政安、陳詠薇到庭執行職務。
政府採購法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附表壹】開標日期:102年5月14日┌─────┬─────┬────┬──┬──┬──────────────┐│開標日期 │工程名稱(│共同正犯│得標│陪標│ 犯罪事實 ││ │得標金額:│ │廠商│廠商│ ││ │新臺幣) │ │ │ │ │├─────┼─────┼────┼──┼──┼──────────────┤│102.05.14 │大城重劃區│P○○、│弘罡│鎰隆│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o○○之││(即起訴書│山寮中排等│亥○○、│營造│公司│彰原公司,在亥○○等人之協助││附表一編號│4線改善工 │天○○、│工程│----│及安排下進行圍標,並與d○○││1 ) │程(4,375 │R○○、│有限│(無│之鎰隆公司約定互相陪標(鎰隆││ │萬8,000元 │i○○、│公司│法證│公司另內定得標附表一編號2的 ││ │) │F○○、│(原│明陪│「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線 ││ │ │陳清、 │內定│標者│改善工程」,其他陪標廠商由現││ │ │吳金廚、│得標│:江│存證據尚無法特定是哪一家),││ │ │o○○、│廠商│喜公│製造廠商互相競標之假象,使彰││ │ │d○○ │為彰│司)│化水利會人員誤信廠商確有競爭││ │ │ ------ │原公│ │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 │ │(無法證│司)│ │競爭功能。惟本標案因有其他多││ │ │明參與圍│ │ │家廠商投標(包括:弘罡營造工││ │ │標者: │ │ │程有限公司、昱揚營造有限公司││ │ │T○○、│ │ │、喬揮營造有限公司、天井聯合││ │ │戊○○)│ │ │營造有限公司、太鼎營造股份有││ │ │ │ │ │限公司),o○○、d○○見狀││ │ │ │ │ │,乃在彰化水利會前與吳金廚等││ │ │ │ │ │人商討對策,之後由o○○削價││ │ │ │ │ │競標,惟仍由弘罡營造工程有限││ │ │ │ │ │公司以最低價得標,而未使開標││ │ │ │ │ │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102.05.14 │建興重劃區│P○○、│旺群│啟祐│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d○○之││(即起訴書│下山腳排水│亥○○、│工程│公司│鎰隆公司,在亥○○等人之協助││附表一編號│等3線改善 │天○○、│股份│、彰│及安排下進行圍標,由吳金廚找││2 ) │工程( │R○○、│有限│原公│c○○、寅○○以啟祐公司牌照││ │3,585萬 │i○○、│公司│司 │陪標,另d○○與o○○之彰原││ │3,656元) │F○○、│(原│----│公司約定互相陪標(彰原公司原││ │ │陳清、 │內定│(無│內定得標附表一編號1的「大城 ││ │ │吳金廚、│得標│法證│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改善工程 ││ │ │c○○、│廠商│明陪│」,其他陪標廠商由現存證據尚││ │ │寅○○、│為鎰│標者│無法特定是哪一家),製造廠商││ │ │o○○、│隆公│:江│互相競標之假象,使彰化水利會││ │ │d○○ │司)│喜公│人員誤信廠商確有競爭關係存在││ │ │------ │ │司)│,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 │ │(無法證│ │ │。惟本標案因有其他多家廠商投││ │ │明參與圍│ │ │標(包括:旺群工程股份有限公││ │ │標者:陳│ │ │司、昱揚營造有限公司、久禾營││ │ │靜茹、江│ │ │造有限公司、喬揮營造有限公司││ │ │朝銘) │ │ │、天井聯合營造有限公司),謝││ │ │ │ │ │宗哲、d○○見狀,乃在彰化水││ │ │ │ │ │利會前與吳金廚等人商討對策,││ │ │ │ │ │之後本標案亦由o○○削價競標││ │ │ │ │ │,惟仍由旺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 │ │以最低價得標,而未使開標發生││ │ │ │ │ │不正確之結果。 ││ │ │ │ │ │ ││ │ │ │ │ │(註:c○○、寅○○業經檢察││ │ │ │ │ │官緩起訴處分確定) │├─────┼─────┴────┴──┴──┴──────────────┤│ 主文 │(一)o○○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 │ 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 ││ │(二)d○○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 │ 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 ││ │(三)T○○、戊○○被訴部分(參與圍標大城重劃區山寮中排等4線 ││ │ 改善工程、建興重劃區下山腳排水等3線改善工程)無罪。 ││ │(四)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 │ 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陸││ │ 萬元。 ││ │(五)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 │ 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附表貳】開標日期:102年5月28日【貳之(一)】認定有圍標部分:┌─────┬─────┬────┬──┬──┬──────────────┐│開標日期 │工程名稱(│共同正犯│得標│陪標│ 犯罪事實 ││ │得標金額:│ │廠商│廠商│ ││ │新臺幣) │ │ │ │ │├─────┼─────┼────┼──┼──┼──────────────┤│102.05.28 │福寶、麥嶼│P○○、│和隆│成峰│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和隆公司││(即起訴書│厝共同圳改│亥○○、│營造│公司│,並以Z○○之成金公司、莊志││附表一編號│善工程(第│天○○、│有限│、成│峯之成峰公司牌照陪標,製造廠││3 ) │二期)( │R○○、│公司│金公│商互相競標之假象,提高和隆公││ │625萬7,000│i○○、│ │司 │司得標之機率,使彰化水利會人││ │元) │F○○、│ │ │員誤信廠商確有競爭關係存在,││ │ │陳清、 │ │ │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 │ │吳金廚、│ │ │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和隆公司以││ │ │E○○ │ │ │最低價得標。 ││ │ │U○○、│ │ │ ││ │ │Z○○ │ │ │(註:E○○業經檢察官為緩起││ │ │ │ │ │訴處分確定) │├─────┼─────┴────┴──┴──┴──────────────┤│ 主文 │(一)U○○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 │ 折算壹日。 ││ │(二)Z○○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三)和隆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 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伍仟元。 ││ │(四)成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 │ 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貳之(二)】無法認定有圍標部分:(檢察官就起訴事實、共犯關係已更正如下):┌─────┬─────┬────┬──┬──┬──────────────┐│開標日期 │工程名稱(│共同正犯│得標│陪標│ 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事實 ││ │得標金額:│ │廠商│廠商│ ││ │新臺幣) │ │ │ │ │├─────┼─────┼────┼──┼──┼──────────────┤│102.05.28 │永基三圳北│P○○、│鎰隆│裕豐│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鎰隆公司││(即起訴書│幹線改善工│亥○○、│營造│、展│,分別找來無投標真意之黃○○││附表一編號│程(680萬 │天○○、│工程│鋐公│及丙○○,各以裕豐公司、展鋐││4 ) │元) │R○○、│有限│司 │公司牌照陪標。本標案圍標後順││ │ │i○○、│公司│ │利由鎰隆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 │ │F○○、│ │ │ ││ │ │陳清、 │ │ │ ││ │ │吳金廚、│ │ │ ││ │ │d○○、│ │ │ ││ │ │黃○○、│ │ │ ││ │ │丙○○ │ │ │ │├─────┼─────┴────┴──┴──┴──────────────┤│ 起訴法條 │(一)被告d○○、黃○○、丙○○各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項之妨害投標罪。 ││ │(二)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裕豐營造有限公司、展鋐營造有限公司││ │ 之從業人員或代表人執行業務犯上述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 │ 項之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八十七││ │ 條第三項之罰金。 │├─────┼───────────────────────────────┤│ 主文 │(一)d○○、黃○○、丙○○均無罪。 ││ │(二)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裕豐營造有限公司、展鋐營造有限公司││ │ 均無罪。 │└─────┴───────────────────────────────┘【附表參】開標日期:102年5月29日【參之(一)】認定有圍標部分:┌─────┬─────┬────┬──┬──┬──────────────┐│開標日期 │工程名稱(│共同正犯│得標│陪標│ 犯罪事實 ││ │得標金額:│ │廠商│廠商│ ││ │新臺幣) │ │ │ │ │├─────┼─────┼────┼──┼──┼──────────────┤│102.05.29 │西溝圳等改│P○○、│健城│成峰│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卯○○之││(即起訴書│善工程( │亥○○、│營造│、鎰│健城公司,亥○○圍標集團分別││附表一編號│1828萬元)│天○○、│有限│隆公│找無投標真意之E○○及d○○││7 ) │ │R○○、│公司│司 │各以成峰、鎰隆公司牌照陪標。││ │ │i○○、│ │ │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健城公司以││ │ │F○○、│ │ │最低價得標。 ││ │ │陳清、 │ │ │ ││ │ │吳金廚、│ │ │(註:E○○業經檢察官為緩起││ │ │E○○、│ │ │訴處分確定)。 ││ │ │卯○○、│ │ │ ││ │ │d○○ │ │ │ ││ │ │------- │ │ │ ││ │ │(無法證│ │ │ ││ │ │明參與圍│ │ │ ││ │ │標者:張│ │ │ ││ │ │寶貴) │ │ │ │├─────┼─────┴────┴──┴──┴──────────────┤│ 主文 │(一)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算壹日。 ││ │(二)B○○無罪。 ││ │(三)d○○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四)健城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柒萬元。 ││ │(五)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 │ 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參之(二)】無法認定有圍標部分:(檢察官就起訴事實、共犯關係已更正如下):┌─────┬─────┬────┬──┬──┬──────────────┐│開標日期 │工程名稱(│共同正犯│得標│陪標│ 起訴事實 ││ │得標金額:│ │廠商│廠商│ ││ │新臺幣) │ │ │ │ │├─────┼─────┼────┼──┼──┼──────────────┤│102.05.29 │八堡一圳幹│亥○○、│勝暉│彰原│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勝暉公司││(即起訴書│線改善工程│天○○、│營造│、鎰│,先後找無投標真意之o○○、││附表一編號│(第18期)│R○○、│有限│隆公│d○○各以彰原公司、鎰隆公司││5 ) │(2,180萬 │i○○、│公司│司 │牌照陪標,製造廠商互相競標之││ │元) │F○○、│ │ │假象,使彰化水利會人員誤信廠││ │ │陳清、 │ │ │商確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 │ │吳金廚、│ │ │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本標案圍││ │ │o○○、│ │ │標後順利由勝暉公司以最低價得││ │ │d○○、│ │ │標。 ││ │ │b○○ │ │ │ │├─────┼─────┼────┼──┼──┼──────────────┤│102.05.29 │八堡一圳幹│P○○、│啟祐│佳煒│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啟祐公司││(即起訴書│線改善工程│亥○○、│營造│、鎰│,c○○及寅○○另向賴清民借││附表一編號│(第19期)│天○○、│股份│隆公│用佳煒公司之牌照陪標,亥○○││6 ) │(1,078萬 │R○○、│有限│司 │圍標集團又找無投標真意之詹益││ │元) │i○○、│公司│ │章以鎰隆公司牌照陪標,製造廠││ │ │F○○、│ │ │商互相競標之假象,使彰化水利││ │ │陳清、 │ │ │會人員誤信廠商確有競爭關係存││ │ │吳金廚、│ │ │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 │ │d○○、│ │ │能。 ││ │ │c○○、│ │ │ ││ │ │寅○○ │ │ │(註:c○○、寅○○另案經檢││ │ │ │ │ │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 起訴法條 │(一)被告b○○、o○○各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 │ 投標罪。 ││ │(二)勝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執行││ │ 業務犯上述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應依政府採購法││ │ 第九十二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罰金。 │├─────┼───────────────────────────────┤│ 主文 │b○○、o○○、勝暉營造有限公司、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均無罪。││ │【註:d○○、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涉之罪嫌,如認犯罪行為成立││ │,因與前述參與圍標「西溝圳等改善工程」之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 │ 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附表肆】開標日期:102年8月13日┌─────┬─────┬────┬──┬──┬──────────────┐│開標日期 │工程名稱(│共同正犯│得標│陪標│ 犯罪事實 ││ │得標金額:│ │廠商│廠商│ ││ │新臺幣) │ │ │ │ │├─────┼─────┼────┼──┼──┼──────────────┤│102.08.13 │頭庄排水等│亥○○、│和隆│堡隆│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U○○經││(即起訴書│2線改善工 │天○○、│營造│、成│營之和隆公司,並由綽號「大腳││附表一編號│程(1,730 │R○○、│有限│峰公│」之男子向I○○商議以堡隆公││9 ) │萬元) │i○○、│公司│司、│司之牌照圍標,另由p○○幫堡││ │ │F○○、│ │----│隆公司購買標單。亥○○則找莊││ │ │吳金廚、│ │(成│志峯以成峰公司牌照圍標。本標││ │ │綽號「大│ │金公│案圍標後順利由和隆公司減價後││ │ │腳」之不│ │司無│,以最低價得標。 ││ │ │詳男子、│ │法證│ ││ │ │E○○、│ │明有│(註:成峰公司E○○業經檢察││ │ │U○○、│ │參與│官為不起訴處分) ││ │ │許銘鋒、│ │陪標│ ││ │ │------- │ │) │ ││ │ │p○○、│ │ │ ││ │ │(歿)、│ │ │ ││ │ │(Z○○│ │ │ ││ │ │無法證明│ │ │ ││ │ │有參與陪│ │ │ ││ │ │標) │ │ │ │├─────┼─────┼────┼──┼──┼──────────────┤│102.08.13 │面前一排分│亥○○、│彰原│鎰隆│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彰原公司││(即起訴書│線等3線改 │天○○、│營造│、成│,並以d○○之鎰隆公司、莊志││附表一編號│善工程( │R○○、│股份│峰公│峯之成峰公司牌照陪標,製造廠││10) │2,248萬元 │i○○、│有限│司 │商互相競標之假象,使彰化水利││ │) │F○○、│公司│ │會人員誤信廠商確有競爭關係存││ │ │吳金廚、│ │ │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 │ │E○○ │ │ │能。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彰原公││ │ │o○○、│ │ │司減價後,以最低價得標。 ││ │ │d○○ │ │ │ ││ │ │ │ │ │(註:成峰公司之負責人E○○││ │ │ │ │ │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 │ │ │ │ │ │├─────┼─────┼────┼──┼──┼──────────────┤│102.08.13 │公館排水等│亥○○、│廢標│成峰│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裕豐公司││(即起訴書│3線改善工 │天○○、│(原│、鎰│,並以E○○之成峰公司、詹益││附表一編號│程 │R○○、│內定│隆公│章之鎰隆公司牌照陪標,製造廠││13) │(廢標,公│i○○、│得標│司 │商互相競標之假象,使彰化水利││ │告預算金額│F○○、│廠商│ │會人員誤信廠商確有競爭關係存││ │2,759萬 │陳清、 │為裕│ │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 │9,483元) │吳金廚、│豐公│ │能。本標案第1次招標因投標之3││ │ │E○○、│司)│ │家廠商投標價均超過底價,經裕││ │ │黃○○、│ │ │豐及鎰隆公司2次減價後仍超過 ││ │ │d○○ │ │ │底價而廢標(E○○未到場參與││ │ │ │ │ │減價程序),因而圍標未遂。 ││ │ │ │ │ │ ││ │ │ │ │ │(註:成峰公司E○○業經檢察││ │ │ │ │ │官為不起訴處分) │├─────┼─────┴────┴──┴──┴──────────────┤│ 主文 │(一)U○○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 │ 折算壹日。 ││ │(二)I○○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三)o○○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算壹日。 ││ │(四)d○○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五)黃○○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 │ 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 ││ │(六)和隆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 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 ││ │(七)堡隆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 │(八)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 │ 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 │(九)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 │ 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 ││ │(十)裕豐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 │(十一)Z○○、成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被訴涉犯參與圍標頭庄排水││ │ 等2 線改善工程)均無罪。 ││ │(十二)p○○(被訴涉犯參與圍標頭庄排水等2 線改善工程)公訴不││ │ 受理。 │└─────┴───────────────────────────────┘【附表伍】開標日期:102年8月14日┌─────┬─────┬────┬──┬──┬──────────────┐│開標日期 │工程名稱(│共同正犯│得標│陪標│ 犯罪事實 ││ │得標金額:│ │廠商│廠商│ ││ │新臺幣) │ │ │ │ │├─────┼─────┼────┼──┼──┼──────────────┤│102.08.14 │浮圳排水分│P○○、│喬揮│成峰│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卯○○之││(即起訴書│線等4線改 │亥○○、│營造│、和│喬揮公司,並由無投標真意之莊││附表一編號│善工程( │天○○、│有限│隆公│志峯及U○○各以成峰公司及和││11) │1,996萬元 │R○○、│公司│司 │隆公司之牌照陪標,和隆公司之││ │) │i○○、│ │ │110萬元押標金匯票則由吳金廚 ││ │ │F○○、│ │ │購買。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喬揮││ │ │陳清、 │ │ │公司減價後,以最低價得標。 ││ │ │吳金廚、│ │ │ ││ │ │E○○ │ │ │(註:E○○業經檢察官緩起 ││ │ │卯○○、│ │ │訴處分確定) ││ │ │U○○ │ │ │ ││ │ │------ │ │ │ ││ │ │(無法證│ │ │ ││ │ │明B○○│ │ │ ││ │ │有參與圍│ │ │ ││ │ │標) │ │ │ │├─────┼─────┼────┼──┼──┼──────────────┤│102.08.14 │鄉界排水阿│P○○、│江喜│展鋐│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T○○ ││(即起訴書│力三中排等│亥○○、│營造│、成│及戊○○之江喜公司,另由無投││附表一編號│2線改善工 │天○○、│股份│峰公│標真意之丙○○、E○○各以展││12) │程(933萬 │R○○、│有限│司 │鋐公司及成峰公司之牌照圍標。││ │元) │i○○、│公司│ │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江喜公司以││ │ │F○○、│ │ │最低價得標。 ││ │ │陳清、 │ │ │ ││ │ │E○○ │ │ │(註:E○○業經檢察官緩起訴││ │ │T○○、│ │ │處分確定) ││ │ │戊○○、│ │ │ ││ │ │丙○○ │ │ │ │├─────┼─────┴────┴──┴──┴──────────────┤│ 主文 │(一)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算壹日。 ││ │(二)T○○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算壹日。 ││ │(三)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算壹日。 ││ │(四)U○○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五)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六)B○○被訴部分(參與圍標浮圳排水分線等4 線改善工程)無罪││ │ 。 ││ │(七)寶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喬揮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從業││ │ 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 │ 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 ││ │(八)江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 │(九)和隆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 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 │(十)展鋐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 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附表陸】開標日期:102年8月21日┌─────┬─────┬────┬──┬──┬──────────────┐│開標日期 │工程名稱(│共同正犯│得標│陪標│ 犯罪事實 ││ │得標金額:│ │廠商│廠商│ ││ │新臺幣) │ │ │ │ │├─────┼─────┼────┼──┼──┼──────────────┤│102.08.21 │公館排水等│P○○、│裕豐│成峰│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黃○○ ││(即起訴書│3線改善工 │亥○○、│營造│公司│之裕豐公司,亥○○受P○○之││附表一編號│程(2,442 │天○○、│有限│ │指示請無投標真意之E○○以成││13-1) │萬元) │R○○、│公司│ │峰再出牌陪標,製造廠商互相競││ │ │i○○、│ │ │標之假象,使彰化水利會人員誤││ │ │F○○、│ │ │信廠商確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 │ │陳清、 │ │ │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本標││ │ │吳金廚、│ │ │案第1次招標因投標之3。本日是││ │ │E○○、│ │ │該工程標案第2次開標,並順利 ││ │ │黃○○ │ │ │由裕豐公司名義得標。 ││ │ │ │ │ │ ││ │ │ │ │ │【註】 ││ │ │ │ │ │⑴本工程於102 年8 月13日第一││ │ │ │ │ │ 次公告招標,開標後經比減價││ │ │ │ │ │ 格之審標結果,無得為決標之││ │ │ │ │ │ 廠商,宣佈廢標後,本次是第││ │ │ │ │ │ 2 次招標,即不受需有3 家合││ │ │ │ │ │ 格廠商之限制。 ││ │ │ │ │ │⑵E○○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 │ │ │ │ │ 分確定。 │├─────┼─────┴────┴──┴──┴──────────────┤│ 主文 │(一)黃○○犯共同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算壹日。 ││ │(二)裕豐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拾捌萬元。 │└─────┴───────────────────────────────┘【附表柒】開標日期:102年10月1日┌─────┬─────┬────┬──┬──┬──────────────┐│開標日期 │工程名稱(│共同正犯│得標│陪標│ 犯罪事實 ││ │得標金額:│ │廠商│廠商│ ││ │新臺幣) │ │ │ │ │├─────┼─────┼────┼──┼──┼──────────────┤│102.10.01 │義和圳幹線│P○○、│健城│成峰│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裕豐公司││(即起訴書│改善工程(│亥○○、│營造│公司│,亥○○則找無投標真意之莊志││附表一編號│515萬元) │天○○、│有限│、万│峯、K○○各以成峰公司及万朋││14) │ │R○○、│公司│朋土│土木包工業之牌照陪標。惟本標││ │ │i○○、│(原│木包│案因健城公司以郵寄搶標並得標││ │ │F○○、│內定│工業│,而未遭亥○○等6人攔標,致 ││ │ │陳清、 │得標│ │圍標未遂。 ││ │ │吳金廚、│廠商│ │ │ ││ │ │E○○、│為裕│ │註: ││ │ │黃○○、│豐公│ │⑴檢察官以非法人為由,撤回對││ │ │K○○ │司)│ │ 「万朋土木包工業」之起訴。││ │ │ │ │ │⑵檢察官已對E○○為緩起訴處││ │ │ │ │ │ 分確定。 ││ │ │ │ │ │ │├─────┼─────┴────┴──┴──┴──────────────┤│ 主文 │(一)黃○○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 │ 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 ││ │(二)K○○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 │ 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 ││ │(二)裕豐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附表捌】開標日期:102年10月8日【捌之(一)】認定有圍標部分:┌─────┬─────┬────┬──┬──┬──────────────┐│開標日期 │工程名稱(│共同正犯│得標│陪標│ 犯罪事實 ││ │得標金額:│ │廠商│廠商│ ││ │新臺幣) │ │ │ │ │├─────┼─────┼────┼──┼──┼──────────────┤│102.10.08 │十五張犁支│P○○、│立群│成峰│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立群公司││(即起訴書│線四輪三主│亥○○、│營造│、伸│,並找無投標真意之E○○以成││附表一編號│給等改善工│天○○、│工程│峰公│峰公司牌照圍標,另未○○則以││16) │程(1380萬│R○○、│有限│司 │伸峰公司與立群公司相互配合圍││ │元) │i○○、│公司│ │標,由立群公司得標本標案,伸││ │ │F○○、│ │ │峰公司則得標「南北圳支線六輪││ │ │陳清、 │ │ │主給三小給等改善工程」,製造││ │ │吳金廚、│ │ │廠商互相競標之假象,使彰化水││ │ │E○○ │ │ │利會人員誤信廠商確有競爭關係││ │ │未○○、│ │ │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 │ │申○○ │ │ │功能。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立││ │ │------- │ │ │群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 │ │(無法證│ │ │(註:未○○、E○○業經檢察││ │ │明酉○○│ │ │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 │ │參與圍標│ │ │ ││ │ │) │ │ │ │├─────┼─────┼────┼──┼──┼──────────────┤│102.10.08 │南北圳支線│P○○、│伸峰│成峰│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未○○經││(即起訴書│六輪主給三│亥○○、│營造│、立│營之伸峰公司,並由無投標真意││附表一編號│小給等改善│天○○、│有限│群公│之E○○以成峰公司牌照陪標,││17) │工程(915 │R○○、│公司│司 │另申○○則以立群公司與伸峰公││ │萬元) │i○○、│ │ │司相互配合圍標,由伸峰公司得││ │ │F○○、│ │ │標本標案,立群公司則得標「十││ │ │陳清、 │ │ │五張犁支線四輪三主給等改善工││ │ │吳金廚、│ │ │程」,製造廠商互相競標之假象││ │ │未○○、│ │ │,使彰化水利會人員誤信廠商確││ │ │E○○、│ │ │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 │ │申○○ │ │ │之價格競爭功能。本標案圍標後││ │ │------ │ │ │,順利由伸峰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 │(無法證│ │ │。 ││ │ │明酉○○│ │ │ ││ │ │參與圍標│ │ │(註:未○○、E○○業經檢察││ │ │) │ │ │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102.10.08 │麥嶼厝排水│P○○、│祐立│成峰│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癸○○經││(即起訴書│支線改善工│亥○○、│營造│、啟│營之祐立公司,並由無投標真意││附表一編號│程(490萬 │天○○、│有限│祐公│之E○○,及c○○、寅○○夫││18) │元) │R○○、│公司│司 │婦各以成峰公司、啟祐公司牌照││ │ │i○○、│ │ │陪標,製造廠商互相競標之假象││ │ │F○○、│ │ │,使彰化水利會人員誤信廠商確││ │ │陳清、 │ │ │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 │ │吳金廚、│ │ │之價格競爭功能。本標案圍標後││ │ │c○○及│ │ │,順利由祐立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 │寅○○、│ │ │。 ││ │ │E○○、│ │ │ ││ │ │癸○○ │ │ │(註:c○○、寅○○、E○○││ │ │------ │ │ │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 │(無法證│ │ │ ││ │ │明G○○│ │ │ ││ │ │參與圍標│ │ │ ││ │ │) │ │ │ │├─────┼─────┼────┼──┼──┼──────────────┤│102.10.08 │榕樹排水等│亥○○、│澄昱│成峰│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丁○○經││(即起訴書│改善工程(│天○○、│營造│、啟│營之澄昱公司,並由無投標真意││附表一編號│684萬元) │R○○、│有限│祐公│之E○○以成峰公司,及無投標││19) │ │i○○、│公司│司 │真意之c○○、寅○○夫婦以啟││ │ │F○○、│ │ │祐牌照陪標,製造廠商互相競標││ │ │陳清、 │ │ │之假象,使彰化水利會人員誤信││ │ │吳金廚、│ │ │廠商確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 │ │c○○、│ │ │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本標案││ │ │寅○○、│ │ │圍標後,順利由澄昱公司以最低││ │ │E○○、│ │ │價得標。 ││ │ │丁○○ │ │ │ ││ │ │------ │ │ │(註:c○○、寅○○、E○○││ │ │(無法證│ │ │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 │明e○○│ │ │ ││ │ │參與圍標│ │ │ ││ │ │) │ │ │ │├─────┼─────┼────┼──┼──┼──────────────┤│102.10.08 │四股圳等改│亥○○、│員昇│成峰│本案係由亥○○與戌○○商議後││(即起訴書│善工程( │天○○、│營造│公司│,以不知情之辛○○所經營之員││附表一編號│896萬8000 │R○○、│股份│、詠│昇公司名義投標,並內定員昇公││20) │元) │i○○、│有限│捷公│司為得標廠商,另安排無投標真││ │ │F○○、│公司│司 │意之E○○,以成峰公司牌照圍││ │ │陳清、 │ │ │標,及以午○○所經營之詠捷公││ │ │吳金廚、│ │ │司陪標。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 │ │E○○ │ │ │員昇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 │ │戌○○、│ │ │ ││ │ │午○○ │ │ │ ││ │ │------ │ │ │ ││ │ │(無法證│ │ │ ││ │ │明辛○○│ │ │ ││ │ │參與圍標│ │ │ ││ │ │) │ │ │ │├─────┼─────┼────┼──┼──┼──────────────┤│102.10.08 │西圳(sta │亥○○、│達鴻│祐立│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達鴻公司││(即起訴書│:6K+ 500)│天○○、│營造│、伸│,並安排無投標真意之癸○○、││附表一編號│等改善工程│R○○、│有限│峰、│未○○、申○○,各以祐立、伸││21) │(1050萬元│i○○、│公司│立群│峰、立群公司牌照陪標,製造廠││ │) │F○○、│ │公司│商互相競標之假象,使彰化水利││ │ │陳清、 │ │ │會人員誤信廠商確有競爭關係存││ │ │吳金廚、│ │ │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 │ │未○○ │ │ │能。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達鴻││ │ │r○○、│ │ │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 │ │癸○○、│ │ │ ││ │ │申○○ │ │ │(註:未○○已由檢察官為緩起││ │ │--------│ │ │訴處分確定) ││ │ │(無法證│ │ │ ││ │ │明G○○│ │ │ ││ │ │、酉○○│ │ │ ││ │ │參與圍標│ │ │ ││ │ │) │ │ │ │├─────┼─────┴────┴──┴──┴──────────────┤│ 主文 │(一)申○○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算壹日。 ││ │(二)癸○○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算壹日。 ││ │(三)丁○○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累犯││ │ ,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 貳仟元折算壹日。 ││ │(四)戌○○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 │ 壹日。 ││ │(五)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六)r○○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算壹日。 ││ │(七)立群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 │(八)祐立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 ││ │(九)澄昱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 ││ │(十)員昇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捌萬元。 ││ │(十一)詠捷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條第三項之妨害投││ │ 標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 │(十二)達鴻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壹萬元。 ││ │(十二)酉○○被訴部分(參與圍標十五張犁支線四輪三主給等改善工││ │ 程、南北圳支線六輪主給三小給等改善工程、西圳《sta :6K+││ │ 500 》等改善工程)均無罪。 ││ │(十三)G○○被訴部分(參與圍標麥嶼厝排水支線改善工程、西圳《││ │ sta:6K+ 500》等改善工程)無罪。 ││ │(十四)e○○被訴部分(參與圍標榕樹排水等改善工程)無罪。 ││ │(十五)辛○○被訴部分(參與圍標四股圳等改善工程)無罪。 │└─────┴───────────────────────────────┘【捌之(二)】無法認定有圍標部分:(檢察官就起訴事實、共犯關係已更正如下):┌─────┬─────┬────┬──┬──┬──────────────┐│開標日期 │工程名稱(│共同正犯│得標│陪標│ 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事實 ││ │得標金額:│ │廠商│廠商│ ││ │新臺幣) │ │ │ │ │├─────┼─────┼────┼──┼──┼──────────────┤│102.10.08 │十八支線等│P○○、│展鋐│万朋│本標案內定給R○○承包,陳清││(即起訴書│改善工程(│亥○○、│營造│、永│溪與丙○○合夥,由丙○○以展││附表一編號│462萬元) │天○○、│有限│昌土│鋐公司投標,丙○○找K○○,││15) │ │R○○、│公司│木包│吳金廚則找其子庚○○各以万朋││ │ │i○○、│ │工業│土木包工業及永昌土木包工業之││ │ │F○○、│ │ │牌照陪標,惟丙○○故意未以洪││ │ │陳清、 │ │ │吉盛給的投標價490萬元投標, ││ │ │吳金廚、│ │ │而以較低之462萬元投標(相差 ││ │ │丙○○、│ │ │28萬元),並以最低價得標。之││ │ │K○○、│ │ │後P○○仍要求丙○○需支付該││ │ │庚○○ │ │ │28萬元差額之圍標費用,最後由││ │ │ │ │ │R○○居中協議該28萬元僅需支││ │ │ │ │ │付14萬元,加上其餘之11萬元圍││ │ │ │ │ │標費用共計25萬元,由R○○交││ │ │ │ │ │付予P○○。 │├─────┼─────┴────┴──┴──┴──────────────┤│起訴條文 │(一)被告丙○○、K○○、庚○○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 │ 之妨害投標罪嫌。 ││ │(二)展鋐營造有限公司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論科。 ││ │【註:檢察官已提出撤回狀,撤回對於「永昌土地包工業」及「万朋土││ │ 木包工業」之起訴】 │├─────┼───────────────────────────────┤│ 主文 │(一)丙○○、K○○、庚○○均無罪。 ││ │(二)展鋐營造有限公司無罪。 │└─────┴───────────────────────────────┘【附表玖】開標日期:102年10月15日┌─────┬─────┬────┬──┬──┬──────────────┐│開標日期 │工程名稱(│共同正犯│得標│陪標│ 犯罪事實 ││ │得標金額:│ │廠商│廠商│ ││ │新臺幣) │ │ │ │ │├─────┼─────┼────┼──┼──┼──────────────┤│102.10.15 │新生排水下│P○○、│裕豐│成峰│本標案之內定得標廠商為黃○○││(即起訴書│游段等改善│亥○○、│營造│、啟│經營之裕豐公司,並安排由莊志││附表一編號│工程(1168│天○○、│有限│祐公│峯以成峰公司、c○○、寅○○││22) │萬元) │R○○、│公司│司 │夫婦以啟祐公司牌照陪標,製造││ │ │i○○、│ │ │廠商互相競標之假象,使彰化水││ │ │F○○、│ │ │利會人員誤信廠商確有競爭關係││ │ │陳清、 │ │ │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 │ │吳金廚、│ │ │功能。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裕││ │ │c○○、│ │ │豐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 │ │寅○○、│ │ │ ││ │ │E○○ │ │ │ (註:c○○、寅○○、莊志 ││ │ │黃○○、│ │ │ 峰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 ││ │ │ │ │ │ 定) │├─────┼─────┼────┼──┼──┼──────────────┤│102.10.15 │福寶圳第二│P○○、│達鴻│祐立│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達鴻公司││(即起訴書│支線等改善│亥○○、│營造│、啟│,並安排由無投標真意之癸○○││附表一編號│工程(1735│天○○、│有限│祐公│、c○○、寅○○夫婦各以祐立││23) │萬元) │R○○、│公司│司 │、啟祐公司牌照陪標,製造廠商││ │ │i○○、│ │ │互相競標之假象,使彰化水利會││ │ │F○○、│ │ │人員誤信廠商確有競爭關係存在││ │ │陳清、 │ │ │,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 │ │吳金廚、│ │ │。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達鴻公││ │ │c○○、│ │ │司以最低價得標。 ││ │ │寅○○、│ │ │ ││ │ │r○○、│ │ │(註:c○○、寅○○業經檢察││ │ │癸○○ │ │ │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 │ │------ │ │ │ ││ │ │(無法證│ │ │ ││ │ │明G○○│ │ │ ││ │ │參與圍標│ │ │ ││ │ │) │ │ │ │├─────┼─────┴────┴──┴──┴──────────────┤│ 主文 │(一)黃○○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 │ 折算壹日。 ││ │(二)r○○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 │ 折算壹日。 ││ │(三)癸○○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四)G○○被訴部分(參與圍標福寶圳第二支線等改善工程)無罪。││ │(五)裕豐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參萬元。 ││ │(六)達鴻營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 ││ │(七)祐立營造有限公司因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 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附表拾】開標日期:102年11月15日┌─────┬─────┬────┬──┬──┬──────────────┐│開標日期 │工程名稱(│共同正犯│得標│陪標│ 犯罪事實 ││ │得標金額:│ │廠商│廠商│ ││ │新臺幣) │ │ │ │ │├─────┼─────┼────┼──┼──┼──────────────┤│102.11.15 │莿仔埤圳第│P○○、│立橋│權洋│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甲○○,││(即起訴書│7支線末流 │亥○○、│營造│、啟│甲○○再向不知情之X○○商議││附表一編號│段等災復建│R○○、│有限│祐公│要與立橋公司共同施作,並以黃││25) │工程(436 │i○○、│公司│司 │元慶經營之立橋公司參與投標,││ │萬元) │F○○、│ │ │由甲○○將立橋公司牌照提供予││ │ │陳清、 │ │ │P○○等人安排圍標,由其等安││ │ │吳金廚、│ │ │排壬○○以權洋公司牌照陪標,││ │ │c○○、│ │ │另安排c○○及寅○○以啟祐公││ │ │寅○○、│ │ │司牌照陪標。本標案圍標後,順││ │ │甲○○、│ │ │利由立橋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 │ │壬○○ │ │ │ ││ │ │----│ │ │(註:c○○、寅○○業經檢察││ │ │(無法證│ │ │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 │ │明X○○│ │ │ ││ │ │有容許他│ │ │ ││ │ │人借牌之│ │ │ ││ │ │犯行) │ │ │ │├─────┼─────┼────┼──┼──┼──────────────┤│102.11.15 │山腳中排二│P○○、│鎰隆│啟祐│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d○○之││(即起訴書│災害復建工│亥○○、│營造│、巧│鎰隆公司,在亥○○等人之協助││附表一編號│程(850萬 │i○○、│工程│奉、│或安排下進行圍標,吳金廚找無││24) │元) │F○○、│有限│勝美│投標真意之c○○及寅○○以啟││ │ │陳清、 │公司│公司│祐之牌照陪標(其他陪標廠商由││ │ │吳金廚、│ │ │現存證據尚無法特定是哪一家)││ │ │c○○、│ │ │,製造廠商互相競標之假象,使││ │ │寅○○、│ │ │彰化水利會人員誤信廠商確有競││ │ │d○○、│ │ │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 │ │------- │ │ │格競爭功能,本標案圍標後,順││ │ │(無法證│ │ │利由鎰隆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 │ │明玄○○│ │ │ ││ │ │、H○○│ │ │ ││ │ │參與圍標│ │ │ ││ │ │) │ │ │ │├─────┼─────┴────┴──┴──┴──────────────┤│ 主文 │(一)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算壹日。 ││ │(二)壬○○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三)d○○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算壹日。 ││ │(四)權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 │ 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 │(五)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 │ 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柒萬元。 ││ │(六)X○○、玄○○、H○○、立橋營造有限公司、巧奉營造有限公││ │ 司、坤拓(原名勝美)營造有限公司均無罪。 │└─────┴───────────────────────────────┘【附表拾壹】開標日期:102年11月19日【拾壹之(一)】認定有圍標部分:┌─────┬─────┬────┬──┬──┬──────────────┐│開標日期 │工程名稱(│共同正犯│得標│陪標│ 犯罪事實 ││ │得標金額:│ │廠商│廠商│ ││ │新臺幣) │ │ │ │ │├─────┼─────┼────┼──┼──┼──────────────┤│102.11.19 │深耕二圳東│亥○○、│成峰│巧奉│本標案之內定得標廠商為E○○││(即起訴書│城八輪主給│i○○、│營造│、啟│所經營之成峰公司,亥○○找無││附表一編號│等改善工程│F○○、│工程│祐公│投標真意之玄○○、吳金廚找無││27) │(719萬元 │陳清、 │有限│司 │投標真意之c○○、寅○○各以││ │) │吳金廚、│公司│ │巧奉、啟祐公司牌照陪標。本標││ │ │E○○ │ │ │案圍標後,順利由成峰公司以最││ │ │c○○、│ │ │低價得標。 ││ │ │寅○○、│ │ │ ││ │ │玄○○、│ │ │(註:E○○、c○○、寅○○││ │ │ │ │ │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 │ │ │ │。 │├─────┼─────┼────┼──┼──┼──────────────┤│102.11.19 │深耕二圳上│亥○○ │成峰│漢益│本標案原內定得標廠商為漢益公││(即起訴書│山6-4小給 │吳金廚 │營造│、成│司,亥○○通知E○○、吳金廚││附表一編號│等改善工程│E○○ │工程│峰、│通知c○○、寅○○各以成峰、││28) │(709 萬元│c○○ │有限│啟祐│啟祐公司牌照為不為價格競爭之││ │) │寅○○ │公司│公司│投標。嗣j○○於開標前一日決││ │ │j○○ │ │ │定不承作本標案,與亥○○商討││ │ │ │ │ │後,改由成峰公司為內定得標廠││ │ │ │ │ │商,漢益公司配合圍標改為不為││ │ │ │ │ │價格競爭之投標。本案圍標後,││ │ │ │ │ │順利由成峰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 │ │ │ │ ││ │ │ │ │ │(註:E○○、c○○、寅○○││ │ │ │ │ │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 │ │ │ │。 │├─────┼─────┼────┼──┼──┼──────────────┤│102.11.19 │菁埔圳幹線│P○○、│展鋐│啟祐│本標案之內定得標廠商為丙○○││(即起訴書│等改善工程│亥○○、│營造│公司│之展鋐公司,在亥○○等人之協││附表一編號│(690萬元 │i○○、│有限│等 │助或安排下進行圍標,吳金廚找││29) │) │F○○、│公司│ │無投標真意之c○○、寅○○以││ │ │陳清、 │ │ │啟祐公司牌照陪標(其他陪標廠││ │ │吳金廚、│ │ │商由現存證據尚無法特定是哪一││ │ │c○○、│ │ │家),製造廠商互相競標之假象││ │ │寅○○、│ │ │,使彰化水利會人員誤信廠商確││ │ │丙○○、│ │ │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 │ │------ │ │ │之價格競爭功能。本標案圍標後││ │ │(無法證│ │ │,順利由展鋐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 │明勝美或│ │ │。 ││ │ │鎰隆公司│ │ │ ││ │ │參與圍標│ │ │ ││ │ │) │ │ │ │├─────┼─────┴────┴──┴──┴──────────────┤│ 主文 │(一)玄○○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二)j○○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三)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 │ 折算壹日。 ││ │(四)H○○、d○○被訴部分(參與菁埔圳幹線等改善工程)均無罪││ │ 。 ││ │(五)巧奉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 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 │(六)漢益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 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 │(七)展鋐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 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 ││ │(八)坤拓(原名勝美)營造有限公司、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均無罪││ │ 。 │└─────┴───────────────────────────────┘【拾壹之(二)】無法認定有圍標部分:(檢察官就起訴事實、共犯關係已更正如下):┌─────┬─────┬────┬──┬──┬──────────────┐│開標日期 │工程名稱(│共同正犯│得標│陪標│ 起訴事實 ││ │得標金額:│ │廠商│廠商│ ││ │新臺幣) │ │ │ │ │├─────┼─────┼────┼──┼──┼──────────────┤│102.11.19 │深耕三圳台│亥○○、│巧奉│勝美│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玄○○所││(即起訴書│山4-1小給 │i○○、│營造│、鎰│經營之巧奉公司,亥○○等6人 ││附表一編號│等改善工程│F○○、│有限│隆公│先後找無投標真意之H○○、詹││26) │(675萬元 │陳清、 │公司│司 │益章各以勝美、鎰隆公司牌照陪││ │) │吳金廚、│ │ │標,製造廠商互相競標之假象,││ │ │玄○○、│ │ │使彰化水利會人員誤信廠商確有││ │ │H○○、│ │ │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 │ │d○○ │ │ │價格競爭功能。本標案圍標後,││ │ │ │ │ │順利由巧奉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 │ │ │ │ │├─────┼─────┼────┼──┼──┼──────────────┤│102.11.19 │慶豐東圳等│P○○、│百里│善霖│本標案之內定得標廠商為H○○││(即起訴書│改善工程(│亥○○、│營造│、啟│所經營之勝美公司,亥○○找無││附表一編號│1086萬元)│i○○、│有限│祐公│投標真意之Y○○、c○○、邱││36) │ │F○○、│公司│司 │芳齊各以善霖、啟祐公司牌照圍││ │ │陳清、 │(勝│ │標。惟本標案因百里公司低價搶││ │ │吳金廚、│美公│ │標而未能得逞。 ││ │ │c○○、│司原│ │ ││ │ │寅○○、│為內│ │ ││ │ │H○○、│定得│ │ ││ │ │Y○○ │標廠│ │ ││ │ │ │商)│ │ │├─────┼─────┴────┴──┴──┴──────────────┤│起訴法條 │(一)玄○○、H○○、d○○、Y○○均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 │ 項之妨害投標罪嫌。 ││ │(二)巧奉營造有限公司、勝美(現已更名為坤拓)營造有限公司、善││ │ 霖營造有限公司、鎰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均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 │ 科刑。 │├─────┼───────────────────────────────┤│ 主文 │(一)H○○、d○○、Y○○無罪。 ││ │(二)鎰隆營造有限公司、坤拓(原名為「勝美」)營造有限公司、善││ │ 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均無罪。 ││ │【註】 ││ │玄○○及巧奉營造有限公司此部分被訴之事實與前揭本院認定有罪的部││ │分,有裁判上一罪的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附表拾貳】開標日期:103年4月8日┌─────┬─────┬────┬──┬──┬──────────────┐│開標日期 │工程名稱(│共同正犯│得標│陪標│ 犯罪事實 ││ │得標金額:│ │廠商│廠商│ ││ │新臺幣) │ │ │ │ │├─────┼─────┼────┼──┼──┼──────────────┤│103.04.08 │安東十三主│亥○○、│進安│佳煒│本標案之內定得標廠商為C○○││(即起訴書│給六小給等│i○○、│營造│、成│所經營之進安公司,並安排無投││附表一編號│改善工程(│F○○、│有限│峰公│標真意之c○○、寅○○及莊志││30) │495萬元) │陳清、 │公司│司 │峯,各以佳煒、成峰公司牌照陪││ │ │吳金廚、│ │ │標,製造廠商互相競標之假象,││ │ │c○○、│ │ │使彰化水利會人員誤信廠商確有││ │ │寅○○、│ │ │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 │ │E○○ │ │ │價格競爭功能。本標案圍標後,││ │ │C○○ │ │ │順利由進安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 │ │ │ │ ││ │ │ │ │ │(註:c○○、寅○○、E○○││ │ │ │ │ │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 │ │ │ │。 │├─────┼─────┼────┼──┼──┼──────────────┤│103.04.08 │三條重劃區│P○○、│裕豐│万朋│本標案之內定得標廠商為黃○○││(即起訴書│11輪主給等│亥○○、│營造│、佳│所經營之裕豐公司,並安排無投││附表一編號│改善工程(│i○○、│有限│煒、│標真意之K○○、c○○、邱芳││31) │520萬元) │F○○、│公司│成峰│齊及E○○,各以万朋土木包工││ │ │陳清、 │ │公司│業、佳煒、成峰公司牌照陪標,││ │ │吳金廚、│ │ │製造廠商互相競標之假象,使彰││ │ │c○○、│ │ │化水利會人員誤信廠商確有競爭││ │ │寅○○、│ │ │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 │ │E○○ │ │ │競爭功能。本標案圍標後,順利││ │ │黃○○、│ │ │由裕豐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 │ │K○○ │ │ │ ││ │ │ │ │ │(註:c○○、寅○○、E○○││ │ │ │ │ │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 │ │ │ │) │├─────┼─────┼────┼──┼──┼──────────────┤│103.04.08 │莿仔埤圳第│P○○、│健城│佳煒│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卯○○經││(即起訴書│十一支線平│亥○○、│營造│、成│營之健城公司,並安排無投標真││附表一編號│原主給等改│i○○、│有限│峰公│意之c○○、寅○○及E○○,││32) │善工程( │F○○、│公司│司 │各以佳煒、成峰公司牌照陪標,││ │548萬元) │陳清、 │ │ │製造廠商互相競標之假象,使彰││ │ │吳金廚、│ │ │化水利會人員誤信廠商確有競爭││ │ │c○○、│ │ │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 │ │寅○○、│ │ │競爭功能。本標案圍標後,順利││ │ │E○○、│ │ │由健城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 │ │卯○○ │ │ │ ││ │ │--------│ │ │(註:c○○、寅○○、E○○││ │ │(無法證│ │ │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 │明B○○│ │ │ ││ │ │參與圍標│ │ │ ││ │ │) │ │ │ │├─────┼─────┼────┼──┼──┼──────────────┤│103.04.08 │台灣溝圳等│亥○○、│勝美│佳煒│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H○○之││(即起訴書│改善工程(│i○○、│營造│、成│勝美公司,亥○○找無投標真意││附表一編號│813萬元) │F○○、│有限│峰公│之c○○、寅○○及E○○,各││33) │ │陳清、 │公司│司 │以佳煒、成峰公司牌照陪標,製││ │ │吳金廚、│ │ │造廠商互相競標之假象,使彰化││ │ │c○○、│ │ │水利會人員誤信廠商確有競爭關││ │ │寅○○、│ │ │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 │ │E○○、│ │ │爭功能。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 │ │H○○ │ │ │勝美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 主文 │(一)C○○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算壹日。 ││ │(二)黃○○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算壹日。 ││ │(三)K○○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四)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算壹日。 ││ │(五)B○○被訴部分(參與圍標莿仔埤圳第十一支線平原主給等改善││ │ 工程)無罪。 ││ │(六)H○○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算壹日。 ││ │(七)進安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八)裕豐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九)健城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 ││ │(十)坤拓(原名「勝美」)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 │ 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陸萬││ │ 元。 │└─────┴───────────────────────────────┘【附表拾參】開標日期:103年4月9日┌─────┬─────┬────┬──┬──┬──────────────┐│開標日期 │工程名稱(│共同正犯│得標│陪標│ 犯罪事實 ││ │得標金額:│ │廠商│廠商│ ││ │新臺幣) │ │ │ │ │├─────┼─────┼────┼──┼──┼──────────────┤│103.04.09 │崁頂支線等│亥○○、│吉有│佳煒│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N○○經││(即起訴書│改善工程(│i○○、│營造│、成│營之吉有公司,並安排無投標真││附表一編號│439萬元) │F○○、│有限│峰公│意之c○○、寅○○及E○○,││34) │ │陳清、 │公司│司 │各以佳煒、成峰公司牌照陪標,││ │ │吳金廚、│ │ │製造廠商互相競標之假象,使彰││ │ │c○○、│ │ │化水利會人員誤信廠商確有競爭││ │ │寅○○、│ │ │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 │ │E○○ │ │ │競爭功能。本標案圍標後,順利││ │ │N○○、│ │ │由吉有公司以最低價得標。(註││ │ │ │ │ │:c○○、寅○○、E○○均經││ │ │ │ │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 主文 │(一)N○○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算壹日。 ││ │(二)吉有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 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 │└─────┴───────────────────────────────┘【附表拾肆】開標日期:101年10月22日(無法證明有圍標)(檢察官就起訴事實、共犯關係已更正如下):┌─────┬─────┬────┬──┬──┬──────────────┐│開標日期 │工程名稱(│共同正犯│得標│陪標│ 檢察官更正後之起訴事實 ││ │得標金額:│ │廠商│廠商│ ││ │新臺幣) │ │ │ │ │├─────┼─────┼────┼──┼──┼──────────────┤│101.10.22 │福寶、麥嶼│亥○○、│和隆│祐立│本標案內定得標廠商為U○○之││(即起訴書│厝共同圳改│天○○、│營造│、成│和隆公司,U○○則找癸○○、││附表一編號│善工程(第│i○○、│有限│金、│Z○○各以祐立、成金公司牌照││35) │一期)( │F○○、│公司│堡隆│陪標,另透過綽號「大腳」之男││ │725萬8000 │陳清、 │ │公司│子向I○○借用堡隆公司之牌照││ │元) │吳金廚、│ │ │圍標。本標案圍標後順利由和隆││ │ │U○○、│ │ │公司以最低價得標。 ││ │ │I○○、│ │ │ ││ │ │癸○○、│ │ │ ││ │ │Z○○ │ │ │ │├─────┼─────┴────┴──┴──┴──────────────┤│ 起訴法條 │(一)被告U○○、I○○、癸○○、Z○○均係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 │ 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嫌。 ││ │(二)和隆營造有限公司、堡隆營造有限公司、祐立營造有限公司、成││ │ 金營造工程公司各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論科。 │├─────┼───────────────────────────────┤│ 主文 │U○○、I○○、癸○○、Z○○、和隆營造有限公司、堡隆營造有限││ │公司、祐立營造有限公司、成金營造工程公司均無罪。 │└─────┴───────────────────────────────┘【附表拾伍】開標日期:103年10月1日┌─────┬─────┬────┬──┬──┬──────────────┐│開標日期 │工程名稱(│共同正犯│得標│陪標│ 犯罪事實 ││ │得標金額:│ │廠商│廠商│ ││ │新臺幣) │ │ │ │ │├─────┼─────┼────┼──┼──┼──────────────┤│103.10.01 │義和新圳小│P○○、│百里│立澄│太鼎公司負責人張晃在友人蕭││(即起訴書│給六等改善│亥○○、│營造│、啟│勝豪之安排、引介之下,參與陳││附表一編號│工程(359 │天○○、│有限│祐公│冠廷等人就本工程之圍標行為,││37) │萬8000元)│i○○、│公司│司 │並安排l○○所熟識之h○○提││ │ │F○○、│(原│ │供立澄公司之牌照陪標,及由吳││ │ │陳清、 │內定│ │金廚找無投標真意之c○○、邱││ │ │吳金廚、│得標│ │芳齊以啟祐公司牌照陪標,製造││ │ │c○○、│廠商│ │廠商互相競標之假象,使彰化水││ │ │寅○○ │為太│ │利會人員誤信廠商確有競爭關係││ │ │張晃、│鼎公│ │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 │ │h○○ │司)│ │功能。惟本標案因百里公司低價││ │ │l○○ │ │ │搶標而未能得逞。 ││ │ │------- │ │ │(嗣後P○○認陳信億破壞其所││ │ │(無法證│ │ │策劃之圍標計晝,而指示天○○││ │ │明f○○│ │ │偕同F○○向陳信億索討15萬元││ │ │參與圍標│ │ │,嗣一個月後,陳信億給付含百││ │ │犯行) │ │ │里公司低價搶標同日開標之「義││ │ │ │ │ │和三圳第一分線二小給等改善工││ │ │ │ │ │程」總計10萬元給天○○)。 ││ │ │ │ │ │ ││ │ │ │ │ │(註:c○○、寅○○另經檢察││ │ │ │ │ │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103.10.01 │義和三圳第│P○○、│百里│和隆│本標案之內定得標廠商為U○○││(即起訴書│一分線二小│亥○○、│營造│、成│經營之和隆公司,並安排由無競││附表一編號│給等改善工│天○○、│有限│金、│標真意之Z○○以成金公司牌照││38) │程(394萬 │i○○、│公司│堡隆│陪標,另由綽號「大腳」之男子││ │8000元) │F○○、│(原│公司│向I○○商議以堡隆公司之牌照││ │ │陳清、 │內定│ │陪標,並由p○○為堡隆公司購││ │ │吳金廚、│得標│ │買押標金。惟本標案因百里公司││ │ │綽號「大│廠商│ │低價搶標而未能得逞。(嗣後陳││ │ │腳」之不│為和│ │冠廷認陳信億破壞其所策劃之圍││ │ │詳男子、│隆公│ │標計晝,而指示天○○偕同許俊││ │ │p○○(│司)│ │男向陳信億索討15萬元,嗣一個││ │ │已歿)、│ │ │月後,陳信億給付含百里公司低││ │ │U○○、│ │ │價搶標同日開標之「義和新圳小││ │ │I○○、│ │ │給六等改善工程」總計10萬元給││ │ │Z○○ │ │ │天○○)。 │├─────┼─────┴────┴──┴──┴──────────────┤│ 主文 │(一)張晃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 │ 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 ││ │(二)h○○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 │ 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 ││ │(三)l○○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 │ 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 ││ │(四)f○○(被訴參與義和新圳小給六等改善工程之圍標部分)無罪││ │ 。 ││ │(五)U○○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 │ 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 ││ │(六)I○○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 │ 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緩刑貳年。 ││ │(七)Z○○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 │ 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日。 ││ │(八)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 │ 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九)立澄營造有限公司因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 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 │(十)和隆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 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 │(十一)堡隆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 │ 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十二)成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 │ 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 │ 元。 ││ │(十三)p○○被訴部分(參與義和三圳第一分線二小給等改善工程)││ │ ,公訴不受理。 │└─────┴───────────────────────────────┘【附表拾陸】開標日期:103年12月23日┌─────┬─────┬────┬──┬──┬──────────────┐│開標日期 │工程名稱(│共同正犯│得標│陪標│ 犯罪事實 ││ │得標金額:│ │廠商│廠商│ ││ │新臺幣) │ │ │ │ │├─────┼─────┼────┼──┼──┼──────────────┤│103.12.23 │鄉界排水分│亥○○、│和隆│堡隆│本標案之內定得標廠商為U○○││(起訴書附│線上游段改│天○○、│公司│、成│之和隆公司,並以Z○○之成金││表一編號39│善工程 │U○○、│ │金公│公司、許銘鋒之堡隆公司牌照陪││) │(663 萬元│I○○、│ │司 │標(堡隆公司係經由綽號「大腳││ │) │p○○(│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之居間││ │ │已歿)、│ │ │邀請而參與陪標,押標金則由顏││ │ │Z○○、│ │ │金地負責購買),製造廠商互相││ │ │--------│ │ │競標之假象,提高和隆公司得標││ │ │(無法證│ │ │之機率,使彰化水利會人員誤信││ │ │明P○○│ │ │廠商確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 │ │有參與圍│ │ │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本標案││ │ │標) │ │ │圍標後順利由和隆公司以最低價││ │ │ │ │ │得標。 │├─────┼─────┼────┼──┼──┼──────────────┤│103.12.23 │新庄子排水│亥○○、│進安│祐立│本標案之內定得標廠商為C○○││(起訴書附│中上游段改│天○○、│營造│啟祐│之進安公司,並以癸○○之祐立││表一編號40│善工程 │c○○、│有限│公司│公司,及c○○、寅○○夫婦之││ ) │(522 萬元│寅○○、│公司│ │啟祐公司牌照陪標,製造廠商互││ │) │C○○、│ │ │相競標之假象,提高進安公司得││ │ │癸○○ │ │ │標之機率,使彰化水利會人員誤││ │ │------- │ │ │信廠商確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 │ │(無法證│ │ │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本標││ │ │明P○○│ │ │案圍標後順利由進安公司以最低││ │ │有參與圍│ │ │價得標。 ││ │ │標) │ │ │ ││ │ │ │ │ │(註:c○○、寅○○另經檢察││ │ │ │ │ │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 主文 │(一)P○○(被訴參與上述兩工程之圍標部分)無罪。 ││ │(二)天○○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累犯││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三)U○○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 │ 折算壹日。 ││ │(四)許銘鋒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 ││ │(五)Z○○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六)p○○(被訴參與鄉界排水分線上游段改善工程圍標之部分)公││ │ 訴不受理。 ││ │(七)C○○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 │ 算壹日。 ││ │(八)癸○○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 │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九)和隆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 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參萬元。 ││ │(十)堡隆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 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 │(十一)成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 │ 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 │(十二)進安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 │ 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 │(十三)祐立營造有限公司因其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 │ 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附表拾柒】i○○向N○○借用吉有營造有限公司之牌照┌─────┬───────────────────────────────┐│對應起訴書│ 犯罪事實 │├─────┼───────────────────────────────┤│起訴書犯罪│i○○有意承攬彰化水利會於103 年1 月30日(起訴書誤載為14日)公││事實欄第四│開開標之「高速公路涵管浚渫工程(埔鹽、埔心、田尾、溪湖、埤頭、││段 │溪州」標案,遂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向陳忠││ │和借用吉有營造有限公司之牌照投標,N○○明知吉有公司無意承攬前││ │開標案,竟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證件參加投標,以影響採購結果之犯││ │意,允諾出借吉有公司名義予i○○去投標。該標案開標後,順利由吉││ │有營造有限公司得標,i○○則支付得標價5%予N○○做為借牌之酬金││ │。 │├─────┼───────────────────────────────┤│ 主文 │(一)i○○犯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二)N○○犯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三)吉有營造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 │ 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附表拾捌】甲○○向賴清民借用佳煒營造有限公司之牌照(兩次)┌─────┬───────────────────────────────┐│對應起訴書│ 犯罪事實 │├─────┼───────────────────────────────┤│起訴書犯罪│甲○○有意投標下列兩工程,均向佳煒公司借牌: ││事實欄第六│ ⑴彰化縣田尾鄉公所於100 年12月13日公開開標之「田尾重劃區順安││段 │ 路農水路改善工程等二件」( 因佳煒營造有限公司因非最低標而未││ │ 得標) 。 ││ │ ⑵彰化縣田中鎮公所於101 年9 月4 日(起訴書誤載為8 月21日) 公││ │ 開開標之「沙崙里溝渠改善工程」標案( 佳煒公司順利得標) 。 │├─────┼───────────────────────────────┤│ 主文 │甲○○犯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