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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田德煙魏志修陳佳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曾秋金
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105年度訴字第55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始提起上訴者,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二、經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52號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6年1月5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曾秋金之住所,並由其母許麗容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另加計2日之在途期間後,上訴人至遲應於106年1月17日提起上訴,惟上訴人遲至106年1月18日始提起本件上訴,有刑事上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存卷為憑,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揆諸首開規定,上訴人本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魏志修

法 官 陳佳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雪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2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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