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秋金
- 選任辯護人
- 劉鴻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105年度訴字第55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始提起上訴者,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二、經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52號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06年1月5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曾秋金之住所,並由其母許麗容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另加計2日之在途期間後,上訴人至遲應於106年1月17日提起上訴,惟上訴人遲至106年1月18日始提起本件上訴,有刑事上訴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存卷為憑,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揆諸首開規定,上訴人本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