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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葛永輝陳義忠歐家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4號

上訴人
被告
蔡幸純
選任辯護人
林基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6 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訴字第7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幸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蔡幸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8 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74號判決,該判決書正本業經被告於105 年6 月16日收受,並於105 年6月24日具狀向本院聲明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等情,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及刑事上訴聲明狀在卷可稽。又上訴人即被告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爰依旨揭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陳義忠

法 官 歐家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4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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