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余仕明、都韻荃、林怡君
- 當事人陳耀釧、謝瑞榮、林添德、共同、林柏坊、李浩然、洪國鎮、洪青青、黃國旭、吳正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819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耀釧 選任辯護人 曾慶崇律師 陳貽男律師 被 告 謝瑞榮 選任辯護人 楊佳勳律師 被 告 林添德 謝雅君 莊雅慧 林倪賢 謝坤達 楊智鈞 上6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 被 告 林柏坊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 張崇哲律師 張仕融律師(於107年3月9日解除委任) 被 告 李浩然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 張崇哲律師 許凱翔律師 張仕融律師(於107年3月9日解除委任) 被 告 洪國鎮 洪立憲 洪珮琪 蔡青志 陳淑兒 洪騰朋 莊涵如 邱玉章 上8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林家豪律師 被 告 洪青青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林家豪律師 莊國禧律師 被 告 黃國旭 詹益壽 陳渙文 周聚鈿 莊麗蓉 陳玉琳 施宗智 林盟得 上8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張仕融律師(於107年3月9日解除委任) 被 告 吳正德 蔡豊來 謝清沛 謝春風 邱勝利 謝水江 蔡福 黃九福 洪清在 陳明春 謝連交 楊進樑 謝志文 洪梨水 陳才政 上15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林家豪律師 被 告 許志田 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洪炳楠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許凱翔律師 陳思成律師 被 告 林榮特 莊榮泉 洪在南 洪證欽 陳碧中 洪松雄 陳樹仁 莊樹 李錦煥 胡馬江 洪添登 歐啟東 上1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張仕融律師(於107年3月9日解除委任) 被 告 莊順明 陳朝東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被 告 林文賜 施阿禮 張煥庭 陳仁恭 陳允仲 陳文仁 陳阿磮 陳財銘 黃當坤 楊溪和 陳金郎 上11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智翔律師 被 告 蔡榮治 選任辯護人 張智翔律師 胡達仁律師 被 告 洪建民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韓國銓律師(於107年3月13日解除委任) 周玉蘭律師(於107年3月13日解除委任) 被 告 詹竣堯 黃柄富 陳東森 許鶴薰 吳建興 許禾達 許宇翔 黃教洲 林雅芬 楊錦協 張巧奉 蔡玉琴 林哲沛 周益民 胡美莉 洪敦溪 上 1 人 選任辯護人 洪明儒律師 被 告 張源昌 張芳嘉 上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林家豪律師 被 告 洪佔山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胡陞豪律師(於107年3月27日解除委任) 黃逸哲律師(於107年2月5日解除委任) 被 告 蔡宗廷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黃逸哲律師(於107年2月5日解除委任) 黃文進律師(於107年2月5日解除委任) 被 告 洪于仗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714號、第3805號、第5727號、第8523號、105 年度偵字第7047號、第8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①甲卯○○犯如附表二編號一、四、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 編號一、四、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②O○○犯如附表六編號一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参萬元。 ③壬○○犯如附表七編號二至五、九、十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編號二至五、九、十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④甲丙○○犯如附表十五編號一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参萬元。 ⑤h○○犯如附表十六編號三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参萬元。 ⑥F○○犯如附表十七編號六、十二、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七編號六、十二、十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⑦辰○○犯如附表十九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九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⑧S○○犯如附表二十四編號四、六至十一、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十四編號四、六至十一、十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⑨甲○○犯如附表二十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十八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⑩V○○犯如附表二十九及六十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十九及六十七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⑪甲癸○○犯如附表三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十主文欄所示之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⑫巳○○犯如附表三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⑬甲庚○○犯如附表三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十二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⑭甲戊○犯如附表三十三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⑮o○○犯如附表三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十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⑯C○○犯如附表三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十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⑰c○○犯如附表三十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十六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⑱甲丑○○犯如附表三十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十七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⑲u○○犯如附表三十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十八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⑳甲辛○○犯如附表三十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十九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㉑A○○犯如附表四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十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㉒X○○犯如附表四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㉓宙○○犯如附表四十二及六十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十二及六十八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㉔寅○○犯如附表四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十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㉕Q○○犯如附表四十四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㉖戌○○犯如附表四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十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㉗E○○犯如附表四十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十六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㉘k○○犯如附表四十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十七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㉙天○○犯如附表四十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十八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㉚l○○犯如附表四十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十九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㉛R○犯如附表五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十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㉜丁○○犯如附表五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㉝H○○犯如附表五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㉞B○○犯如附表五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十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㉟z○○犯如附表五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十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㊱庚○○犯如附表五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十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㊲未○○犯如附表五十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十六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㊳L○○犯如附表五十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十七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㊴Y○○犯如附表五十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十八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㊵Z○○犯如附表五十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十九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㊶a○○犯如附表六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十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㊷e○○犯如附表六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㊸陳阿碖犯如附表六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㊹g○○犯如附表六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十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㊺s○○犯如附表六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十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㊻v○○犯如附表六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十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㊼甲丁○○犯如附表六十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十六主文欄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㊽宇○○犯如附表六十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十九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㊾y○○犯如附表七十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十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㊿p○○犯如附表七十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十一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d○○犯如附表七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W○○犯如附表七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十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乙○○犯如附表七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十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T○○犯如附表七十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十五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U○○犯如附表七十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十六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r○○犯如附表七十七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十七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子○○犯如附表七十八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十八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w○○犯如附表七十九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十九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I○○犯如附表八十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参萬元。 甲甲○○犯如附表八十一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参萬元。 癸○○犯如附表八十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十二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戊○○犯如附表八十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十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G○○犯如附表八十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八十四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伍萬元。 D○○犯如附表八十五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参萬元。 n○○被訴附表一部分、甲卯○○被訴附表二除編號一、四、十 二部分、辛○○被訴附表三部分、丙○○被訴附表四部分、甲寅 ○○被訴附表五部分、O○○被訴附表六除編號一部分、壬○○被訴附表七除編號二至五、九、十六部分、甲壬○○被訴附表 八部分、t○○被訴附表九部分、林添德被訴附表十部分、黃○○被訴附表十一部分、酉○○被訴附表十二部分、玄○○被訴附表十三部分、地○○被訴附表十四部分、h○○被訴附表十六除編號三部分、F○○被訴附表十七除編號六、十二、十五部分、N○○被訴附表十八部分、q○○被訴附表二十部分、x○○被訴附表二十一部分、j○○被訴附表二十二部分、己○○被訴附表二十三部分、S○○被訴附表二十四除編號四、六至十一、十五部分、b○○被訴附表二十五部分、午○○被訴附表二十六部分、丑○○被訴附表二十七部分,以及K○○、J○○、亥○○、申○○、甲乙○○被訴偽證部分,均無罪 。 甲己○○、甲子○○、P○○、i○○被訴附表八十六部分,公訴 不受理。 犯 罪 事 實 一、甲卯○○自民國101 年9 月16日起至103 年7 月31日止,擔任 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下稱彰化農田水利會)路上工作站二等助理管理師兼任站長,O○○於102 年、103 年間為同工作站之工友,壬○○於102 年、103 年間為同工作站之約僱人員,均負責路上工作站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浚渫工作(下稱小額浚渫工作)之設計、預算編列、通知轄區之小組長簽訂彰化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作承諾書、監工、驗收,及轉呈小組長所提供之憑證資料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款核銷等相關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而其於上開業務過程中所製作之開工報告書、完工報告書、彰化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作承諾書、承諾書、彰化農田水利會工作預算書、圳路維護工作決算表、彰化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下稱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粘貼憑證用紙等工作卷宗,為其等執行上開業務所作成之文書。㈠甲卯○○明知其受 託處理上開業務,應忠實誠信執行業務,為彰化農田水利會及小組長以及農民之用水追求最大之利益,於執行業務時,不得收受回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利益,於附表二編號1 、4 、12所示之時間,與承攬該3 次小額浚渫工作之小組長甲己○○(已於死亡,所涉犯行,業經本院為不受理之判 決,詳如下述)約定,甲己○○於每次領取工程款後,各別交 付1 萬元現金予甲卯○○,另甲卯○○就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 大同排水上游段浚渫工作」,為達其上開收取回扣之目的,竟同時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將該工程所拍攝之施工中、後之照片,原顯示拍攝時間分別為「2013/3/20 上午10:37」、「2013/3/20 上午10:46」,而均登載為不實之「2013/03/19」等不實事項後,附於前開工作卷宗,並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掌握工程是否確實完工之正確性,且甲卯○○前開3 次收取 回扣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亦致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之利益。㈡O○○為附表六編號1 所示(即起訴書附表一102 年度編號19)之「魚寮重劃區十輪中排等浚渫工作」之監工者,於辦理前開業務過程中,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將上開工程「十輪中排」之施工中、後照片,原顯示拍攝日期為「2013/6/29 上午09:18」、「2013/6/29 上午09:25」,分別登載為不實之「102/07/01 」、「102/07/03 」,上開工程「十二輪二中排」之施工中、施工後照片,原顯示拍攝日期為「2013/6/27 下午03:17」、「2013/06/27下午03:20」,分別登載為不實之「102/06/30 」、「102/07/02 」,上開工程之「十三輪一小排」之施工中、後照片,原顯示拍攝日期為「2013/6/28 上午09:04」、「2013/6/28 上午09:40」,分別登載為不實之「102/06/28 」、「102/07/03 」,上開工程「十三輪二小排」之施工中、後照片,原顯示拍攝時間為「20 13/6/27下午12:54」、「2013/6/27 下午03:17」,分別登載為不實之「102/06/26 」、「102/07/03 」,並附於工程卷宗中,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掌握工程是否確實完工之正確性。㈢壬○○為附表七編號2 至5 、9 、16所示小額浚渫工作(即起訴書附表一102 年度編號18、20至22、103 年度編號6 、18)之設計者,於執行前開業務過程中,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各別犯意,分別為:⑴附表七編號2 (即起訴書附表一102 年編號18)所示「魚寮重劃區第二輪水路右側中排等」之施工中、後照片,原顯示拍攝日期分別為「2013/6/28 上午10:12」、「2013/6/28 下午01:59」,而分別登載不實之日期為「2013/7/2」、「2013/7/8」,並附於工程卷宗中,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⑵附表七編號3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所示「路上重劃區北幹一支十輪中排」之施工中、後照片,原顯示拍攝日期分別為「2013 /7/6 下午03:52」、「2013/7/6下午04:07」,而分別登載不實之日期為「2013/6/28 」、「2013/7/8」,並附於工程卷宗中,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⑶附表七編號4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所示「路上重劃區北幹一支四輪一中排」之施工中、後照片,原顯示拍攝時間為「2013/6/30 下午12:41」、「2013/6/30 下午02:50」,而分別登載不實之日期為「2013/6/27 」、「2013 /7/8 」,並附於工程卷宗中,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⑷附表七編號5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所示「路上重劃區十三輪二中排」之施工中、後照片,原顯示拍攝時間為「2013/6/29 上午11:05」、「2013/6/30 上午05:32」,而分別登載不實之日期為「2013/6/27 」、「2013/7/8」,並附於工程卷宗中,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⑸附表七編號9 (即起訴書附表一103 年度編號6 )所示「路上重劃南區三、四輪中排」之施工中、施工後照片,原顯示拍攝日期為「2014/3/20 上午08:46」、「2014/3/20 下午05:39」,而分別登載為不實之「2014/3/18 」、「2014/3/27 」,並附於工程卷宗中,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⑹附表七編號16(即起訴書附表一103 年度編號18)所示「北幹一支十六輪中排等」,其中「十六輪中排」之施工中之照片原顯示拍攝時間為「2014/8/13 下午05:30」,「十八輪中排」之施工中照片原顯示拍攝時間為「2014/8/12 上午09:42」,而分別登載為不實之「2013/8/6」、「2013/8/4」,並附於工程卷宗中,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掌握工程是否確實完工之正確性。 二、甲丙○○於102 年、103 年間為彰化農田水利會二林工作站工 程員,h○○於102 年、103 年間為同工作站之二等助理管理師,F○○於102 年、103 年間為同工作站之技工,辰○○於102 年、103 年間為同工作站之工友,S○○於102 年、103 年間為彰化農田水利會萬興工作站之副管理師,均負責二林工作站、萬興工作站小額浚渫工作之設計、預算編列、通知轄區小組長簽訂彰化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作承諾書、監工、驗收,及轉呈小組長所提供之憑證資料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款核銷等相關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而其等於上開業務過程中所製作之開工報告書、完工報告書、彰化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作承諾書、承諾書、彰化農田水利會工作預算書、圳路維護工作決算表、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粘貼憑證用紙等工作卷宗,為其等執行上開業務所作成之文書。㈠甲丙○○為附表十五 編號1 (即起訴書附表二102 年度編號23)所示「十三戶支線等浚渫工作」之設計者,於執行上開業務過程中,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犯意,其中「十三支線」之施工中照片電子檔原顯示拍攝日期為「2013/12/20上午11:09」,而登載不實之日期為「102/11/30 」,「十三支線南線」之施工中照片電子檔原顯示拍攝日期為「2013/12/20下午04:14」,而登載不實之日期為「102/12/10 」,並均附於工程卷宗中,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掌握工程是否確實完工之正確性。㈡h○○為附表十六編號3 (即起訴書附表二102 年度編號29)所示「趙甲支線四分線等浚渫工作」之設計者,於執行上開業務過程中,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犯意,其中「趙甲支線四分線」之施工中及施工後照片電子檔之建立日期均為「2010/1/1上午12:00」,而登載不實之施工中日期為「102/12/05 」、施工後日期為「102/12/14 」,以及「中和排水」之施工前照片電子檔原拍攝日期為「2013/10/15上午10:28」,施工中及施工後照片電子檔之建立日期均為「2010/1/1上午12:00」,而分別登載不實之施工前日期為「102/11/01 」,施工中日期為「102/12/05 」,施工後日期為「102/12/14 」,並均附於工程卷宗中,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掌握工程是否確實完工之正確性。㈢F○○為附表十七編號6 、12、15(即起訴書附表二103 年度編號19、編號27、編號30)所示「趙甲二溪路側溝排水等浚渫工作」、「農場圳五分線等浚渫工作」、「竹香支線南二排水浚渫工作」之設計者,於執行上開業務過程中,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分別為:⑴「趙甲二溪路側溝排水等浚渫工作」之「趙二溪路側溝排水」及「王功寮第二排水」之施工後照片電子檔之拍攝日期分別為「2014/9/4上午10:01」、「2014/9/4上午10:04」,而登載不實之日期均為「103/9/10」;⑵「農場圳五分線等浚渫工作」施工中照片電子檔原拍攝日期為「2014/9/23 上午11:16」,而登載不實之日期為「103/9/24」;⑶「竹香支線南二排水浚渫工作」之施工中照片電子檔原拍攝日期為「2014/9 /23下午01:34」,而登載不實之日期為「103/9/22」,並均附於各該工程之工程卷宗中,而分別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掌握工程是否確實完工之正確性。㈣辰○○為附表十九編號1 至3 (即起訴書附表二103 年度編號34、35、36)所示「第二十一支線一分線浚渫工作」、「第二十一支線浚渫工作」、「農場圳三分線等浚渫工作」之設計者,於執行上開業務中,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分別為:⑴「第二十一支線一分線浚渫工作」之施工後照片電子檔之拍攝日期為「2014/12/16上午10:28」,而登載不實之日期為「2014/12/15」;⑵「第二十一支線浚渫工作」之施工後照片電子檔之拍攝日期為「2014/12/16上午10:27」,而登載不實之日期為「2014/12/15」;⑶「農場圳三分線等浚渫工作」,其中「農場圳四分線」施工後照片電子檔之拍攝日期為「2014/12/16上午10:52」,而登載不實之日期為「2014/12/15」,「農場圳三分線」施工後照片電子檔之拍攝日期為「2014/12/16上午10:51」,而登載不實之日期為「2014/12/15」後,均附於各該工程卷宗中,並分別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皆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掌握工程是否確實完工之正確性。㈤S○○為附表二十四編號4 、6 至11、15(即起訴書附表三102 年度編號39、編號57、編號58、編號59、103 年度編號12、編號13、編號28、編號58)所示「湖厝排水等浚渫工作」、「十一號排水等浚渫工作」、「萬興支線浚渫工作」、「太平排水浚渫工作」、「頂寮排水分線浚渫工作」、「大排沙農場一中排浚渫工作」、「頂寮中排浚渫工作」、「泉成排水支線浚渫工作」之設計者,於執行上開業務過程中,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各別犯意,分別為:⑴「湖厝排水等浚渫工作」之「湖厝排水」施工中、後照片之拍攝時間,原均係顯示為「2013/9/18 」,而登載為不實之「2013/09/25」、「2013/09/3 0 」;⑵「十一號排水等浚渫工作」之「十一號排水」、「詹厝中排」之施工前、中、後照片顯示拍攝時間均為「102 年12月8 日」,而將施工前、中、後照片日期分別登載為不實之「2013/12/05」、「2013/12/10」、「2013/12/15」(十一號排水)及「2013/12/06」、「2013/1 2/11 」、「2013/12/15」(詹厝排水);⑶「萬興支線浚渫工作」之施工前、中照片拍攝時間均為「2013/12/5 」、施工後相片拍攝時間為「2013/12/10下午02:01」,而分別登載不實之日期為「2013/11/07」、「2013/12/08」、「2013/12/15」;⑷「太平排水浚渫工作」之施工前、中、後照片原顯示拍攝時間均為「2013/12/9 」,而分別登載不實之日期為「2013/11/29」、「2013/12/08」、「2013/12/15」;⑸「頂寮排水分線浚渫工作」之施工前、中、後照片原顯示拍攝時間均為「2014/4/20 」,而分別登載不實之日期為「2014/03/28」、「2014/04/25」、「2014/04/29」;⑹「大排沙農場一中排浚渫工作」之施工前、中、後照片原顯示拍攝時間均為「2014 /05/04 」,而分別登載不實之日期為「2014/04/14」、「2014/05/06」、「2014/05/10」;⑺「頂寮中排浚渫工作」之施工前、中、後照片原顯示拍攝時間均為「2014/7/5」,而分別登載不實之日期為「2014/06/30」、「2014/07/05」、「2014/07/10」;⑻「泉成排水支線浚渫工作」之施工前照片顯示拍攝時間為「2014/12/13」,施工中、後照片顯示拍攝時間為「2014/12/14」,而分別登載不實之日期為「2014/11/05」、「2014/12/08」、「2014/12/15」後,均附於各該工程之工程卷宗中,而分別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皆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掌握工程是否確實完工之正確性。 三、甲○○、V○○、甲癸○○、巳○○、甲庚○○、甲戊○、o○○ 、C○○、c○○、甲丑○○、u○○、甲辛○○、A○○及X ○○均為彰化農田水利會路上工作站水利小組小組長,而彰化農田水利會為辦理10萬元以下之渠道工程,均係以小組合約預算書方式報准執行,故甲○○、V○○、甲癸○○、巳○ ○、甲庚○○、甲戊○、o○○、C○○、c○○、甲丑○○、u ○○、甲辛○○、A○○及X○○,依此即與彰化農田水利會 簽訂承諾書,分別承攬附表二十八至四十一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V○○除為路上工作站之小組長外,亦為「新城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新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名義人為其妻許秀菊,並由許秀菊經辦該公司之會計事務),宙○○除為二林工作站之小組長外,亦為「二林機械行」之負責人,甲己○○(已死亡,所涉犯行,業經本院為不受理之 判決,詳如下述)除為路上工作站之小組長外,亦為「明益工程行」之負責人,宇○○為「頂堯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頂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名義人為陳偉宏),並經辦該公司之會計事務。其等為辦理小額浚渫工作之核銷,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甲○○承攬附表二十八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分別與廠商V○○(V○○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七編號4 所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與宙○○(宙○○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八編號2 、3 、6 所示)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V○○於其執行小額浚渫工作該項業務所需檢附之統一發票上,委由不知情之配偶許秀菊填製附表二十八編號1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宙○○填製附表二十八編號2 至4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㈡V○○承攬附表二十九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委由不知情之配偶許秀菊,於其執行小額浚渫工作該項業務所需檢附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後(詳如統一發票欄所載),再交由彰化農田水利會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之正確性。 ㈢甲癸○○承攬附表三十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 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與廠商V○○(V○○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七編號3 、10、11、20、23、28所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V○○於其執行小額浚渫工作該項業務所需檢附之統一發票上,委由不知情之許秀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詳如統一發票欄所載),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㈣巳○○承攬附表三十一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與廠商V○○(V○○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七編號7 、19、24、45所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V○○於其執行小額浚渫工作該項業務所需檢附之統一發票上,委由不知情之許秀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詳如統一發票欄所載),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㈤甲庚○○承攬附表三十二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 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與廠商V○○(V○○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七編號9 、21、38、39、44所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V○○於其執行小額浚渫工作該項業務所需檢附之統一發票上,委由不知情之許秀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詳如統一發票欄所載),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㈥甲戊○承攬附表三十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 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與廠商V○○(V○○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七編號37所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委由不知情之許秀菊需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詳如統一發票欄所載),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㈦o○○承攬附表三十四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分別與廠商V○○(V○○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七編號6 、33、40所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與宇○○(宇○○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九編號1 所示)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V○○於其執行小額浚渫工作該項業務所需檢附之統一發票上,委由不知情之配偶許秀菊填製附表三十四編號1 、3 、4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被告宇○○填製附表三十四編號2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㈧C○○承攬附表三十五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分別與廠商V○○(V○○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七編號5 、27、32所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與宇○○(宇○○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九編號2 所示)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V○○於其執行小額浚渫工作該項業務所需檢附之統一發票上,委由不知情之配偶許秀菊填製附表三十五編號1 、3 、4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被告宇○○填製附表三十五編號2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㈨c○○承攬附表三十六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分別與廠商宙○○(宙○○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八編號1 所示)、甲己○○(已死亡,所涉犯行業經本院 為不受理判決,詳如下述)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宙○○填製附表三十六編號1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甲己○○填製附表三十六編號2 、3 統一 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㈩甲丑○○承攬附表三十七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 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分別與廠商V○○(V○○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七編號13所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與甲己○○(已死亡,所涉犯行業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 ,詳如下述)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V○○於其執行小額浚渫工作該項業務所需檢附之統一發票上,委由不知情之配偶許秀菊填製附表三十七編號1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甲丑○○向甲己○○購買附表 三十七編號2 、4 、5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此部分係甲丑○○自行施作,而向甲己○○購買統一發票持以核銷), 甲己○○填製附表三十七編號3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後 ,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之正確性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 u○○承攬附表三十八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與廠商V○○(V○○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七編號16、26、36、43所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V○○於其執行小額浚渫工作該項業務所需檢附之統一發票上,委由不知情之配偶許秀菊填製附表三十八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甲辛○○承攬附表三十九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 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與廠商V○○(V○○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七編號14、25、30、34、41)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V○○於其執行小額浚渫工作該項業務所需檢附之統一發票上,委由不知情之配偶許秀菊填製附表三十九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A○○承攬附表四十四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與廠商V○○(V○○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七編號15、31、35、42所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V○○於其執行小額浚渫工作該項業務所需檢附之統一發票上,委由不知情之路上工作站員工填製附表四十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彰化農田水利會交予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X○○承攬附表四十一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與廠商V○○(V○○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七編號12、29所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V○○於其執行小額浚渫工作該項業務所需檢附之統一發票上,委由不知情之配偶許秀菊填製附表四十一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四、宙○○、寅○○、Q○○、戌○○、E○○、k○○、天○○、l○○、R○、丁○○、H○○、B○○及z○○均為彰化農田水利會二林工作站水利小組之小組長,而彰化農田水利會為辦理10萬元以下之渠道工程,均係以小組合約預算書方式報准執行,故宙○○、寅○○、Q○○、戌○○、E○○、k○○、天○○、l○○、R○、丁○○、H○○、B○○及z○○,依此即與彰化農田水利會簽訂承諾書,分別承攬附表四十二至五十四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y○○為「奕昌重機工程行」之負責人,p○○為「大展企業社」之負責人,d○○為「豪順工程行」之負責人。其等為辦理小額浚渫工作之核銷,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宙○○承攬附表四十二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於附表四十二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後,再交由彰化農田水利會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㈡寅○○承攬附表四十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分別與宙○○(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八編號11所示)、y○○(所涉犯行,詳如附表七十編號6 、16所示)、p○○(所涉犯行,詳如附表七十一編號2 、4 所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宙○○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於附表四十三編號1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y○○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於附表四十三編號2 、3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p○○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於附表四十三編號4 、5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由彰化農田水利會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㈢Q○○承攬附表四十四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與宙○○(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八編號22所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宙○○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於附表四十四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由彰化農田水利會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㈣戌○○承攬附表四十五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與y○○(所涉犯行,詳如附表七十編號2 、3 、4 、9 、14、17所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y○○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於附表四十五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㈤E○○承攬附表四十六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分別與宙○○(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八編號13所示)、y○○(所涉犯行,詳如附表七十編號1 、7 、8 、11、12、13、15、21所示)、p○○(所涉犯行,詳如附表七十一編號1 所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宙○○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於附表四十六編號3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y○○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於附表四十六編號2 、4 至10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p○○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於附表四十六編號1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由彰化農田水利會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㈥k○○承攬附表四十七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分別與宇○○(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九編號4 、7 所示)、y○○(所涉犯行,詳如附表七十編號5 、22所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宇○○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於附表四十七編號1 、3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y○○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於附表四十七編號2 、4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由彰化農田水利會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㈦天○○承攬附表四十八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分別與宙○○(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八編號18、28、29所示)、宇○○(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九編號3 、8 所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宙○○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於附表四十八編號2 、4 、5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宇○○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於附表四十八編號1 、3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由彰化農田水利會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㈧l○○承攬附表四十九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分別與宙○○(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八編號10、15、23所示)、宇○○(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九編號11所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宙○○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於附表四十九編號1 、2 、3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宇○○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於附表四十九編號4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由彰化農田水利會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㈨R○承攬附表五十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與y○○(所涉犯行,詳如附表七十編號10、18所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y○○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於附表五十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㈩丁○○承攬附表五十一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分別與宇○○(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九編號5 、6 、9 、12所示)、宙○○(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八編號30所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宇○○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於附表五十一編號1 、2 、3 、5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宙○○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於附表五十一編號4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H○○承攬附表五十二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與宙○○(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八編號7 、19、31、32所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宙○○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於附表五十二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B○○承攬附表五十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與宙○○(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八編號8 、21、25、26所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宙○○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於附表五十三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z○○承攬附表五十四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與宙○○(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六十八編號9 、12、14、20、24所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宙○○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於附表五十四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五、庚○○、未○○、L○○、Y○○、Z○○、a○○、e○○、f○○、g○○、s○○、v○○、甲丁○○均為彰化農 田水利會萬興工作站水利小組之小組長,而彰化農田水利會為辦理10萬元以下之渠道工程,均係以小組合約預算書方式報准執行,故庚○○、未○○、L○○、Y○○、Z○○、a○○、e○○、f○○、g○○、s○○、v○○及甲丁○ ○,依此即與彰化農田水利會簽訂承諾書,分別承攬附表五十五至六十六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W○○為「世宜土木包工業」負責人,乙○○為W○○之妹婿;T○○為「成豹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成豹公司) 之負責人,U○○為T○○之胞兄,負責工作記錄、開板車運輸怪手及該公司發票之開立,經辦該公司之會計業務;r○○為「協源機械工程行」之負責人,子○○為其妻,經辦該工程行之會計業務;w○○為「威信工程行」之負責人;I○○為「晟兆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晟兆公司)之負責人,甲甲○○為其妻,經辦該公 司之會計業務;癸○○為「盛捷工程行」負責人;戊○○為「勝陽企業行」實際負責人(登記名義人為其母蔡雪,所涉犯行已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另案簽結) ,G○○為戊○○之妻,經辦該企業行之會計業務;D○○為「敦興工程行」負責人。其等為辦理小額浚渫工作之核銷,而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庚○○承攬附表五十五編號1 至14、16至19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分別與w○○(所涉犯行,詳如附表七十九編號1 、2 、8 所示)、r○○及子○○(所涉犯行,分別詳如附表七十七、七十八所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w○○委由不知情之配偶黃娟娟,於附表五十五編號1 、2 、9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r○○推由子○○,於附表五十五編號3 至8 、10至14、16至19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庚○○另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為辦理附表五十五編號15所示小額浚渫工作之核銷,明知附表五十五編號15廠商欄所示陳庭興、陳讚興、林政義、陳麗燕之工作內容僅係單純人工,並非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及安全措施維護等項目,竟盜用上開人員交付之印章(逾越上開人員交付印章之授權範圍),委由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造冊後而於「蓋章」欄盜用上開人員之印章於其上,偽造上開人員業已領取相關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安全維護費用等意思表示之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上開人員及彰化農田水利會對於工作費管考之正確性。 ㈡未○○承攬附表五十六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與T○○及U○○(所涉犯行,分別詳如附表七十五編號10、27、34及附表七十六編號10、27、34所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U○○、T○○委由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於附表五十六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㈢L○○承攬附表五十七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與w○○(所涉犯行,詳如附表七十九編號4 、7 、9 、12、14、20、21所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w○○委由不知情之配偶黃娟娟於附表五十七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㈣Y○○承攬附表五十八編號3 、4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與癸○○(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八十二所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癸○○委由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於附表五十八編號3 、4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Y○○另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為辦理附表五十八編號1 、2 所示小額浚渫工作之核銷,明知附表五十八編號1 、2 廠商欄所示林進祥、陳明成、林學淵、陳文旭、陳怡君之工作內容僅係單純人工,並非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及安全措施維護等項目,竟盜用上開人員交付之印章(逾越上開人員交付印章之授權範圍),分別委由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造冊後而於「蓋章」欄盜用上開人員之印章於其上,而偽造上開人員業已領取相關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安全維護費用等意思表示之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上開人員及彰化農田水利會對於工作費管考之正確性。 ㈤Z○○承攬附表五十九編號1 、3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於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分別與w○○(所涉犯行,詳如附表七十九編號6 所示)、戊○○及G○○(所涉犯行,分別詳如附表八十三編號12、附表八十四編號12所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w○○委由不知情之配偶黃娟娟,於附表五十九編號1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戊○○推由G○○,於附表五十九編號3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Z○○另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為辦理附表五十九編號2 、4 所示小額浚渫工作之核銷,明知附表五十九編號2 、4 廠商欄所示李金花、陳麗英、陳炳南、陳允宙之工作內容僅係單純人工,並非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及安全措施維護等項目,竟盜用上開人員交付之印章(逾越上開人員交付印章之授權範圍),分別委由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造冊後而於「蓋章」欄盜用上開人員之印章於其上,偽造上開人員業已領取相關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安全維護費用等意思表示之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上開人員及彰化農田水利會對於工作費管考之正確性。 ㈥a○○承攬附表六十編號1 、3 至6 、9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分別與I○○及甲甲○○(所涉犯 行,分別詳如附表八十、八十一所示)、W○○及乙○○(所涉犯行,分別詳如附表七十三、七十四所示)、D○○(所涉犯行,詳如附表八十五所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I○○推由甲甲○○,於附表六十編號1 統一 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乙○○推由W○○,於附表六十編號3 至6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D○○於附表六十編號9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a○○另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為辦理附表六十編號2 、7 、8 、10所示小額浚渫工作之核銷,明知附表六十編號2 、7 、8 、10廠商欄所示魏新漲、陳熟霞、蔡秀蘭、陳文義、黃春菊(編號10無黃春菊)之工作內容僅係單純人工,並非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及安全措施維護等項目,竟盜用上開人員交付之印章(逾越上開人員交付印章之授權範圍),分別委由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造冊後而於「蓋章」欄盜用上開人員之印章於其上,偽造上開人員業已領取相關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安全維護費用等意思表示之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上開人員及彰化農田水利會對於工作費管考之正確性。㈦e○○承攬附表六十一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與T○○及U○○(所涉犯行,分別詳如附表七十五編號1 、7 、11、12、24、25、30、39、附表七十六編號1 、7 、11、12、24、25、30、39所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U○○、T○○委由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於附表六十一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㈧f○○承攬附表六十二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與w○○(所涉犯行,詳如附表七十九編號3 、5 、10、11、13、15所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w○○委由不知情之配偶黃娟娟,於附表六十二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㈨g○○承攬附表六十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與T○○及U○○(所涉犯行,分別詳如附表七十五編號9 、31、七十六編號9 、31所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U○○、T○○委由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於附表六十三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㈩s○○承攬附表六十四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與T○○及U○○(所涉犯行,分別詳如附表七十五編號2 、3 、4 、5 、6 、8 、13、14、15、16、21、22、23、26、28、29、32、33、35、36、37、38、附表七十六編號2 、3 、4 、5 、6 、8 、13、14、15、16、21、22 、23、26、28、29、32、33、35、36、37、38所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T○○、U○○委由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於附表六十四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v○○承攬附表六十五編號1 、3 、4 、7 、9 至26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分別與戊○○及G○○(所涉犯行,分別詳如附表八十三編號1 至11、13、14、八十四編號1 至11、13、14所示)、d○○(所涉犯行,詳如附表七十二編號3 所示)、T○○及U○○(所涉犯行,分別詳如附表七十五編號17至20、七十六編號17至20所示)、w○○(所涉犯行,詳如附表七十九編號16至19)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戊○○推由G○○,於附表六十五編號1 、3 、4 、7 、9 、11、12、17至22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d○○委由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於附表六十五編號10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T○○、U○○委由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於附表六十五編號13至16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w○○委由不知情之配偶黃娟娟,於附表六十五編號23至26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v○○另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為辦理附表六十五編號2 、5 、6 、8 所示小額浚渫工作之核銷,明知附表六十五編號2 、5 、6 、8 廠商欄所示「楊昌堡、楊長健、王基河、陳廖」、「楊昌堡、楊儒勝、楊長健、王基河、陳廖」、「林雪鳳、楊昌堡、楊儒勝、楊長健、王基河、陳廖」、「楊昌堡、楊長健、王基河、陳廖」之工作內容僅係單純人工,並非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及安全措施維護等項目,竟盜用上開人員交付之印章(逾越上開人員交付印章之授權範圍),分別委由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造冊後而於「蓋章」欄盜用上開人員之印章於其上,而偽造上開人員業已領取相關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安全維護費用等意思表示之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上開人員及彰化農田水利會對於工作費管考之正確性。 甲丁○○承攬附表六十六編號1 、3 、4 、6 所示之小額浚渫 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與d○○(所涉犯行,詳如附表七十二編號2 、4 、5 、6 所示)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d○○委由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於附表六十六編號1 、3 、4 、6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甲丁○○另基於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為辦理附表六 十六編號2 、5 所示小額浚渫工作之核銷,明知附表六十六編號2 、5 廠商欄所示李禎東、蔡清水、陳香、蔡銘賢、蔡淑惠之工作內容僅係單純人工,並非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及安全措施維護等項目,竟盜用上開人員交付之印章(逾越上開人員交付印章之授權範圍),分別委由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造冊後而於「蓋章」欄盜用上開人員之印章於其上,偽造上開人員業已領取相關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安全維護費用等意思表示之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上開人員及彰化農田水利會對於工作費管考之正確性。 六、㈠V○○受路上工作站小組長洪文鎮(已歿,未經起訴)、甲子○○(已歿,所涉犯行業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詳如下述 )委託施作附表六十七編號1 、2 、8 、17、18、22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為配合小組長辦理核銷請領工程款,而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於其執行小額浚渫工作該項業務所需檢附之統一發票上,委由不知情之許秀菊開立附表六十七編號1 、2 、8 、17、18、22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㈡宙○○受路上工作站小組長甲子○○(已 歿,所涉犯行業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詳如下述)委託施作附表六十八編號4 、5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以及受二林工作站小組長洪堯舜(已歿,未經起訴)委託施作附表六十八編號16、17、27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為配合小組長辦理核銷請領工程款,而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宙○○自行(甲子○○部分)或委由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 (洪堯舜部分),於附表六十八編號4 、5 、16、17、27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分別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路上工作站或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㈢宇○○受二林工作站小組長i○○(已歿,所涉犯行業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詳如下述)委託施作附表六十九編號10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為配合小組長辦理核銷請領工程款,而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宇○○委由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於附表六十九編號10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㈣y○○受二林工作站小組長P○○(已歿,所涉犯行業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詳如下述)委託施作附表七十編號19、20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為配合小組長辦理核銷請領工程款,而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委由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於附表七十編號19、20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㈤p○○受二林工作站小組長紀和男(已歿,未經起訴)委託施作附表七十一編號3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為配合小組長辦理核銷請領工程款,而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委由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於附表七十一編號3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㈥d○○受二林工作站小組長i○○(已歿,所涉犯行業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詳如下述)委託施作附表七十二編號1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為配合小組長辦理核銷請領工程款,而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委由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於附表七十二編號1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 七、嗣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就另案向本院聲請通訊監察而實施通訊監察,並於⑴104 年1 月20日在彰化農田水利會扣得n○○所有之2013、2014農田水利會記事本,⑵104 年5 月28日在宙○○住處扣得宙○○103 年桌曆記事本,在勝陽企業行扣得勝陽企業行102 年、103 年請款明細電磁紀錄(拷貝光碟片1 片),在宇○○住處扣得103 年桌曆記事本及102 年挖土機工作日報表,在y○○住處扣得奕昌重機工程行文件2 紙,⑶104 年8 月20日在二林工作站扣得h○○隨身碟電磁紀錄、電腦電磁紀錄(拷貝光碟片各1 片)及S○○之電腦電磁紀錄(拷貝光碟片1 片),⑷105 年2 月26日在二林工作站扣得辰○○相機電磁紀錄、F○○電腦電磁紀錄(拷貝光碟片1 片),在萬興工作站扣得S○○電腦電磁紀錄(拷貝光碟片1 片),⑸105 年3 月4 日在萬興工作站扣得相機電磁紀錄(拷貝光碟片1 片),在路上工作站扣得電腦主機2 台,而悉上情。 八、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法律爭點: 有鑑於本件被告人數眾多,而小額浚渫工作之性質為何?被告n○○及路上、二林、萬興工作站之員工,以及各水利小組小組長是否屬於刑法上之公務員?均屬本案共同之爭點,茲先就該等爭點釐清如下: 一、各水利小組之小組長於執行小額浚渫工作時,是否屬於刑法上之公務員?其與彰化農田水利會所簽訂之承諾書性質為何? ㈠按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前段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身分公務員)。故其依法代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即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至於無法令執掌權限者,縱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例如僱用之保全或清潔人員,並未負有前開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即不應認其為刑法上公務員。又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依「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授權公務員),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應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故於第1 款後段併規定之。此類之公務員,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見94年2 月2 日刑法第10條修正理由)。次按水利小組置小組長一人,為義務職,負責執行小組任務及小組會議決議事項。前項小組長,由小組內符合本通則第15條之1 規定具選舉權之會員選舉之,任期4 年,連選得連任,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23條定有明文。足認水利小組之小組長非屬前所指之農田水利會專任職員,此時,應具體認定水利小組之小組長於執行小額浚渫工作之任務時,是否係依法令授權而從事於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而屬授權公務員。 ㈡按㈠現行刑法已採限縮舊法公務員之定義,刻意將公立醫院、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排除在身分公務員之外。㈡雖然立法理由中,又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列為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授權公務員),然則較諸身分公務員,其性質上既屬次要、補充之規範,解釋上自應從嚴限縮。此觀諸政府採購法第95條規定,是類採購人員,宜以專業人員為之,並特別設有一定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作為配套規範甚明,益見所謂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係以上揭醫院、學校、事業機構之總務、會計等專業人員為主;至於非專業之人員,仍須以採購行為所繫本身之事務,攸關國計民生之事項者為限。㈢再由修法理由對非身分公務員之職能性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委託公務員),所指「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公務上之權力」等字詞,並參照國家賠償法有關行政委託之界定,本於刑法謙抑思想,作為最後手段性之刑法,其涵攝自應較諸行政法愈為嚴格。易言之,所稱公共事務或公務權力,除所從事者為公權力行政(高權行政)外,雖有包括部分之給付行政在內,惟應以學說上之通說,亦即以攸關國計民生等民眾依賴者為限,此從刑法學界對公共事務之看法,認為必須兼備對內性與對外性二種要件,亦可印證。㈣題示從事科學研究計畫之公立大學教授(下稱主持教授),既非總務、會計人員,採購物品,並非其法定職務權限,實際上,其任務主要係在於提出學術研究之成果,政府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對於主持教授,並無上下從屬或監督之對內性關係,人民對於主持教授學術研究之成果,亦毫無直接、實質的依賴性及順從性,遑論照料義務。是主持教授雖有辦理採購,仍不符合公務員有關公共事務、法定職務權限等要件,自非刑法上之公務員。具體而言,請購物品(非採購)固勿論;縱有直接辦理採購事務,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意旨及法律解釋之原則,因非專業之人員,且所涉亦非攸關國計民生之事項,同非在授權公務員之列。況其後修正通過之科學技術基本法,為杜爭議,已經直接在第6 條第4 項明文規定,上揭各情形,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排除授權公務員之適用;至於科學技術基本法雖有子法即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設,僅為內部管理之便,不能超越該母法及政府採購法規定意旨,採取更為寬鬆之解釋,不應因此被視成委託公務員;再按公立大學教授受民間委託或補助,負責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由學校與委託或提供補助者簽約,受託或補助之研究經費撥入學校帳戶,該教授為執行此項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而參與相關採購事務,因經費既係來自民間,即不涉及國家資源之分配使用,而與公共事務無涉,非屬授權或委託公務員,自不能認為具有刑法上之公務員身分(最高法院103 年8 月12日103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㈠、㈡可資參照)。基此,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係採職務公務員的概念,以其所執行的職務為準,視其具體的職務行為是否屬於行使國家統治權作用的行為,而決定其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㈢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8 號解釋文略以:農田水利會所屬水利小組成員間之掌水費及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費,其分擔、管理與使用,基於台灣農田水利事業長久以來之慣行,係由各該小組成員,以互助之方式為之,並自行管理使用及決定費用之分擔,適用關於私權關係之原理,如有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因此,中華民國75年1 月31日修正發布之台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該法律已於94年10月7 日發布廢止,另訂定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31條第2 項(現為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28條第2 項)雖規定掌水費用由小組會員負擔,第33條亦規定小給水路及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由水利會儘量編列預算支應,不足部分得由受益會員出工或負擔(現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30條規定「小給水路及小排水路養護、歲修經費之基準,由主管機關依據其水源、水路設施、耕作及灌溉方法等因素定之。農田水利會應參酌前項基準,編列養護、歲修預算,所需經費之半數由受益會員負擔」),要屬前項慣行之確認而已,並未變更其屬性,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無違;以及解釋理由書略以:台灣農田水利事業基於長久之慣行,設有水利小組,該水利小組係由灌溉面積51公頃以上150 公頃以下範圍,以埤圳為單位所組成,埤圳之灌溉面積較大者,得按支分線分設2 個以上水利小組,區域過小者,得合併鄰近區域聯合設置之(75年1 月31日修正發布之台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24條第1 項參照,該法律已廢止,現為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21條第2 項),在此範圍內之灌溉系統稱為小給水路及小排水路,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以上之灌溉系統由農田水利會負責掌管;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以下之灌溉系統,因區域遼闊,水源有限,各會員耕作面積互有差等,為有效分配灌溉用水,維持灌溉用水秩序暨維護、修補與管理小給水路、小排水路等事務,向由水利小組之會員自行組成互助性之組織,以出工(自行擔負水利小組分配灌溉用水暨水路維修等工作)或出資方式自行處理,其由會員出資者,其負擔之額度,亦由水利小組會員自行議決後委由農田水利會代收並交由各該小組管理、支用。從而農田水利會所屬水利小組成員間之掌水費及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費,其分擔、管理與使用,基於慣行(參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7年10月19日(八七)農林字第87146255號函),係適用關於私權關係之原理,如有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此與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5條至第28條所規定農田水利會應向會員徵收之會費、工程費、建造物使用費及餘水使用費等公法上之負擔並不相同,依84年5 月27日修正發布之臺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29條規定,掌水費及小給水路、小排水路養護、歲修之費用,得委託水利會代收,尤足證明其係水利小組成員因適用私權關係之原理所成立之權利義務關係,縱經農田水利會編列專款補助,以減輕農田水利會會員之負擔,亦不因此而變更此一屬性。故台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31條第2 項(84年5 月27日修正為第26條第2 項)雖規定掌水費用由小組會員負擔,第33條亦規定小給水路及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由水利會儘量編列預算支應,不足部分得由受益會員出工或負擔(84年5 月27日修正為第28條第2 項),要屬前開慣行之確認而已,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無違等情。而台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已於94年10月7 日發布廢止,依現行之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29條規定「小給水路及小排水路之興建,改善或災害復舊所需材料、工資及必要辦公費用等,由農田水利會編列預算支應」、第30條規定「小給水路及小排水路養護、歲修經費之基準,由主管機關依據其水源、水路設施、耕作及灌溉方法等因素定之。農田水利會應參酌前項基準,編列養護、歲修預算,所需經費之半數由受益會員負擔」及第31條規定「第28條及第30條規定之費用,得委託農田水利會代收」,亦同前開經廢止之台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之規定,故前開釋字要旨,於現行法律中亦可援引。可知水利小組乃台灣農田水利事業基於長久之慣行所設置,而為有效分配灌溉用水,維持灌溉用水秩序暨維護、修補與管理小給水路、小排水路等事務,向由水利小組之會員自行組成互助性之組織,以出工或出資方式自行處理,其由會員出資者,得委由農田水利會代收,如有爭執,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而依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30條規定,由農田水利會編列預算補助時,僅係前項慣行之確認而已,並未變更其屬性。基此,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既屬水利小組間以出工或出資方式自行處理,且相關費用之收取遇有爭執時,係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可見上開事務,已與國家公權力之行使無關,國家法秩序仍無高度要求其保護或服從之特別義務,依法律解釋之整體性,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22條第1 項第1 款所指「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維護、管理及修補」,亦應認為係前開慣行之明文化,意即該任務係屬於小組會員間之私權關係,屬私經濟行為。基此,小組長執行小組之「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維護、管理及修補」之任務,顯非其法定職務權限甚明。從而,水利小組之小組長於執行小給水路及小排水路之浚渫工作時,即非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 ㈣本案附件一至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之屬性,依本院函詢彰化農田水利會,函覆內容略以:彰化農田水利會各級渠道屬性區分,以埤川為單位設有水利小組,在此灌溉區範圍內之灌溉系統稱為小給水路及小排水路。另為灌溉管理業務需要,灌溉系統水利係由大至小,將渠道名稱依序標註為導水路、幹線、支線、分線、給水路等;排水系統係由小至大,其渠道名稱依序標註為小排、中排、大排等,各工作站視渠道容量、水源水量、土質、地形地勢、灌溉制度和自然界線及其他地上物等因素判定,但其渠道名稱不影響其渠道屬性。所以水利小組做的都是15萬元以下的小給或小排工程,10萬元以上的工程會另外發包等情,有該會107 年3 月23日彰水輔字第1070750037號函暨其附件及本院107 年3 月26日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見本院卷㈩第102 至109 頁)在卷可參,可知本案附件一至三所示小額浚渫工作之屬性為小給水路或小排水路甚明。依前開說明,小組長於執行本案附件一至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時,並非其法定職務權限,自難認定為授權公務員甚明。 ㈤檢察官雖以釋字第518 號解釋理由書「農田水利會既為公法人,其與會員間之權利義務,應屬公法關係,且控制水量及分配灌溉用水,乃至於給水路之維護、修補與管理,要皆具有公權力行使之性質」,以及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21、22、23、26、29、31條之規定,而認水利小組之小組長係依法令辦理農田水利會其他水利業務之委辦或交辦事項時,受農田水利會之監督及指導,且從事之水利業務,係屬攸關國計民生之公共事務,係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然而,釋字第518 號解釋理由書該段之後面尚有「在農田水利會已由法律明定其為公法人,且於行政訴訟制度已全面變革之後,是否仍應循其長久之慣行而保留適用關於私權關係之原理,抑或應將由會員負擔之掌水費暨小給水路、小排水路養護、歲修費,歸屬為公法上之負擔而以法律明定,均應予以檢討」等語,可知該解釋理由書係呼籲修法之方向,而上開有關小給、小排水路之維護、修補與管理之相關法令迄於本案案發時尚未檢討、修正,自不得逕以大法官會議之修法呼籲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再者,依前開最高法院決議要旨,目前就公務員之範圍係採取限縮解釋,基於刑法謙抑思想,作為最後手段性之刑法,在解釋、涵攝上自應嚴格為之。基此,在相關法令未修改前,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解釋,是檢察官此部分之推論,尚嫌速斷,不足為採。 ㈥檢察官以起訴書共通證據欄編號一㈡所示之證據資料,認為彰化農田水利會之小額浚渫工作係由水利小組辦理,小組長為水利小組之執行者,小組長係彰化農田水利會之代辦人,小組長請的工人即為彰化農田水利會所僱請,且小額浚渫工作係實做實銷,並非承攬等情。而本院認定各小額浚渫工作之承諾書性質為承攬關係,茲論述如下: 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 年4 月21日農水字第1060213464號函略以:各農田水利會辦理圳路養護與疏濬等事,係依據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第56點規定,略以:「水利會對農田水利設施之養護,除防汛及災害搶修時辦理外,每年並應總檢查一次,擬具歲修計畫……」,及第57點:「水利會應依照下列規定辦歲修計畫:……㈡圳路:導水路、幹支分線、給水路、排水路、補助水路、隧道、暗渠、配水、量水等設備,每年至少應疏濬或整理一次並填補缺口,保持完整……」。綜上,各農田水利會相關圳路之養護與疏濬等事項,原則由各農田水利會本職權自行辦理等情(見本院卷㈦第10頁),以及農田水利會聯合會106 年2 月23日水聯企字第1061460033號函暨其附件略以:有關浚渫工作之契約究採實報實銷或總價承攬,目前法規尚無明文規定,由各農田水利會本權責辦理。而小額浚渫工作的經費來源:相關經費可由政府補助款或水利會自籌款支應,由各農田水利會本權責自行調配運用,核銷的方式目前法規尚無明文規定,屬各農田水利會內部行政處置等情(見本院卷㈤第13至14頁)。可知各農田水利會辦理相關圳路之養護、歲修等相關業務及經費來源,全由各農田水利會本於職權自行辦理。而依據103 年度彰化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渠道構造物維護計畫(內容為管理組灌溉股依據中華民國102 年9 月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103 年度工作計畫內21頁之排水工程維護)略以:一、㈠依據渠道長度、灌溉面積及地理因素編列工程預算,並視實際需要辦理歲修。㈡以每一圳路或小組區域為單位,並依規定辦理緊急雇工、水利小組合約或公開發包等情(見本院卷㈤第80至81頁),已清楚記載彰化農田水利會辦理渠道之歲修時,係以每一圳路或小組區域為單位,其執行方法為辦理緊急雇工、水路小組合約或公開發包,而上開3 種執行方式之區分情形,亦經彰化農田水利會函覆略以:⒈屬於緊急搶修及開支經費為2 萬元以下,得由雇工請示單方式報准執行。⒉屬於開支經費為10萬元以下,由工作站彙整轄內,亟需修補整理之需求量,編制小組合約預算書方式報准執行。⒊屬於開支經費為10萬元以上,由工作站彙整轄內亟需修補整理之需求量,編制預算書報准後以公開發包方式執行等情,有該會106 年3 月10日彰水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㈤第58頁)在卷可參。可知,彰化農田水利會辦理渠道歲修等相關工程時,係以工程經費作為區分標準,而小組合約僅係於經費在2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渠道工程之執行方式。基此,小組合約既僅係彰化農田水利會辦理渠道維護等相關工程預算執行方式之一,而經費2 萬元以下之雇工,以及經費10萬元以上之公開發包,執行人員與彰化農田水利會之關係應屬承攬關係,何以將經費在2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小組合約獨排除在外,而認於此種工程中,小組長屬彰化農田水利會之代辦人,有失一致性。 ⒉按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7 條第3 款定有明文。而觀以彰化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作承諾書、承諾書(以檢察官所提共通證據欄一、㈡所示之路上重劃區北幹一支一分線等浚渫工作為例,見偵字第1714號卷㈧第20頁背面至21頁背面),可見在彰化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作承諾書之工作站站長簽章欄旁貼有89元之印花稅,而該次之預算金額為89,400元(見同上卷第16頁之驗收報告書之「設計預算金額」之「工作費」所載),顯見該89元之印花稅為預算金額之千分之一,符合前開印花稅法第7 條第3 款關於承攬契約所應貼之印花稅額。再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卯○○於偵訊中證 稱:印花稅是小組長支付,可能是有些小組長對於細部作業程序不清楚才說沒有付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224 至228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小組長在簽立承諾書時會繳交印花稅,稅額的費用係由小組長支付的等語(見本院卷㈧第174 至212 頁背面),足認承諾書上之印花稅係由小組長負責貼乙情,堪以認定。是以,水利小組之小組長若係執行其法定職務權限,何以需於工作承諾書上貼承攬契約之印花稅票;此外,依承諾書之內容(見偵字第1714號卷㈧第21頁),其有記載開工日期、完工日期、工作費、「完工後即時填具完工報告書報請派員驗收,如有與設計圖或工作說明等不明之處,自應在鈞會指定日期內負責修補後報請複驗」、「維護工作在期限內未完成或影響指定通水日期自願拋棄請求其工作費為遵守履行前各項特立具本承諾書」等驗收、未履行之責任,要與一般承攬契約相類,尤其係最後之「自願拋棄請求其工作費」之記載,若水利小組之小組長僅係為執行彰化農田水利會所交辦之任務,廠商、工人所請款之對象為彰化農田水利會,何需記載小組長未確實履行時,將負擔無法請求工作費之不利益;再者,本案附件一至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於彰化農田水利會辦理核銷後,係將工作費開立以各小額浚渫工作之小組長名義之支票予小組長,小組長再將支票存入自己之帳戶等情,有卷附相關支票影本及各該小組長之存入支票之帳戶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714號卷㈣第91-4至91 -7 、113 至131 頁背面、137 至143 、146 至149 、151 至152 頁)附卷可參,倘若小組長僅係代彰化農田水利會雇工,而彰化農田水利會於核銷時,即可知施作之工人、廠商為何人,何以不直接開立以施作工人、廠商為受款人之支票,反仍以小組長為受款人。基此,綜合上情,均足認定水利小組之小組長與彰化農田水利會簽訂之承諾書,具有承攬契約之性質,小組長為承攬契約之相對人甚明。 ⒊依彰化農田水利會106 年5 月19日彰水總字第1060006191號函文暨其附件內容略以:⑴本會小額浚渫工作委由小組長執行已慣行60年以上,……。⑸104 年前小組長是小額浚渫工作之固定包商。⑹本會僅對小組長執行「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作」做承攬關係之確認,並無轉包之限制。⑺本會歷年來小額浚渫工作均係與小組長簽約,若合約上僅由小組長蓋章,將無法辨識小組長所屬單位,因本會有380 個水利小組,也就是小組長有380 人。不蓋水利小組之章即無法立即得知該小組長係屬何水利小組。而小組長承攬及執行小額浚渫工作,且承諾書業經本會工作站代表本會與水利小組長雙方共同簽立,並無單方簽立「承諾書」之說法。水利小組之章代表該小組長所屬單位。⑻彰化農田水利會圳路維護工作施工補充說明書第一、第四點所載「水利小組」,係指圳路維護工作之單位,實際承攬及執行者為該水利小組長。而第七點所指「小組承辦」之小組,及「由該小組長自行調配」之小組長,分別係指該水利小組長承辦,及該合約之水利小組之小組長⑼彰化農田水利會非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單位,小額浚渫預算為彰化農田水利會自籌款,非政府補助款。故小額浚渫工作以編列預算之工作費為水利小組長承諾書之約定總價,為彰化農田水利會自治權限等情(見本院卷㈧第4 至11頁背面)。以及彰化農田水利會106 年6 月29日彰水輔字第1060008169號函暨其附件:⑴彰化農田水利會慣行以來規定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其買受人欄位必須書寫「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⑵倘若開立以「承諾書之小組長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因與前項規定相違,故礙難同意憑以辦理核銷支付小額工作費等情(見本院卷㈧第261 至262 頁)。可知,彰化農田水利會係基於慣行,於小額浚渫工作時,以小組合約方式為之,而此慣行亦應係大法官釋字第518 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中所提及「基於台灣農田水利會事業長久以來之慣行,係由各該小組成員,以互助之方式為之,並自行管理使用及決定費用之分擔」之慣行相同,依法律整體性解釋,該小組合約即非所謂小組長之法定職務權限,充其量僅係彰化農田水利會與各水利小組之小組長間之承攬契約甚明。 ⒋另檢察官所指彰化農田水利會扣取普通工之健保費部分,經本院函詢彰化農田水利會,函覆略以:萬興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5 、17、20、22、27、33、53、56、58及103 年度編號15、20、26、30、56、60之小額浚渫工作,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需就源扣繳,本會應為其代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代扣標準如下:102 年該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扣取標準為單次給付5,000 元以上,扣取2 %補充保費;103 年9 月1 日扣取標準調整為19,273元以上,扣取2 %補充保費。而公開招標之浚渫工程其工程款請領係由承包商開立統一發票具領,不屬於二代健保扣繳補充保費對象等情,有該會106 年5 月19日彰水總字第1060006191號函暨其附件(見本院卷㈧第4 至11頁背面)附卷可參,可見代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僅係彰化農田水利會依據法令就源扣繳,尚不足影響本院前開認定小額浚渫工作之承諾書之性質,故檢察官此部分所指,容有誤會。 ⒌檢察官又以彰化農田水利會製作決算表時,以挖土機、運土車之施工時數決算,而廠商請領工資之發票,亦載明挖土機、運土車出工之時數,且依103 年度彰化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渠道構造物維護計畫明示「以實作實銷為原則」,而認非屬承攬關係。然而,據證人M○○於偵訊中證稱:其於77年進入主計室,79年調到別的單位,83年又調回主計室迄今,小組長拿廠商發票或是用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清冊皆屬合法核銷,只要在開工及完工日期內完工即可,至於實際施作的情形,主計室不會發現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181 至183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於77年進入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室,目前是主計室主任,本案案發時間102 、103 年間,也任職於主計室,小額浚渫工作預算書送到業務單位,業務單位審核後,再送到主計室做預算的成立,預算成立之後,再來就是合約、開工、完工、驗收、請款等流程,本院卷㈤的承諾書就是浚渫工作相關憑證的要件,預算書成立之後,小組長等於說跟水利會做一個承諾,就是在施作浚渫工作之前,必須簽立承諾書,工程完成後,送到主計室核銷,依據憑證的數字做核銷,小組長以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或發票核銷,均屬合法的核銷方式,主計主要是在審核金額是否正確,開支的科目對不對,小額浚渫工作也有決算書,會與預算書做比較,但不會去核對檢附工時、施工日數,只有看金額是否正確,看看有沒有超過原先的預算,而開發票的廠商跟小組長不同,也可以核銷,認為這個也是小組長的工作,且農委會也沒有任何意見,發票金額一定要等於或小於承諾書的金額等語(見本院卷㈧第174 至218 頁背面),可知小額浚渫工作重點在於設計之土方量需清除完畢,而檢附相關憑證送核銷時,主計室之重點在於發票金額有無正確,是否等於或小於承諾書之金額。準此,附件一至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由電腦程式所帶出之工時,僅係制度面設計辦理小額浚渫工作流程中之相關文件,但實際之實行、驗收,甚至最後的辦理核銷,前二者重點在於工程有無完成,後者重點在於發票金額有無符合預算範圍內,「工時」並非決定之要素,是檢察官此部分所指,即有未洽。 ⒍檢察官又以依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業務評鑑要點第6 點之規定(詳附件),水利小組受評鑑結果,經會長核定後於3 月底以前將績優水利小組及工作站分報主管機關敘獎及農田水利會聯合會表揚。又水利小組係農田水利會之基層組織,為義務職,此亦有彰化農田水利會105 年2 月份會務報導可稽。再農田水利會之選舉若有舞弊情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8之1 條、第38之2 條定有刑罰。而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23條規定,水利小組置小組長一人,為義務職,負責執行小組任務及小組會議決議事項,由小組內會員登記競選之,任期4 年,連選得連任。綜此,可知小利小組長具有公益性質,然彰化農田水利會竟認小額浚渫工作係發包由水利小組長承攬,另再觀前開公開招標之開口契約可知,彰化農田水利會每年就各工作站轄下圳路辦理浚渫工作(104 年前均將工作站轄內之圳路,分段或挑選數條,編列10萬元以下之預算辦理小額浚渫工作),故不論係104 年前之小額浚渫工作或104 年後公開招標之開口契約,均為彰化農田水利會本於職責所為之事務,而104 年前之小額浚渫工作係彰化農田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22條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委由水利小組長辦理,若謂水利小組長係承攬彰化農田水利會之小額浚渫工作,則水利小組長豈非成為彰化農田水利會之固定包商,顯與法制相悖部分。然而,承諾書雖係以各水利小組為分配施工,但其考量應僅係在於各水利小組了解小組所屬區域內之水路狀況,以利工程進行,或有便宜行事,惟此既為彰化農田水利會之慣例,是否可以此即認水利小組之小組長為授權之公務員,尚有未洽。 ⒎綜上所述,基於小額浚渫工作為水利小組間以出資、出工之方式互助為之之慣行、彰化農田水利會於10萬元以下之小額浚渫工作均係由水利小組合約為之之慣行、法律適用之一致性,以及承諾書記載之內容,應可認定承諾書之性質為承攬契約;再者,驗收報告書上固係記載承諾小組之名稱,及承諾書上載有「委由本小組辦理」,以及開工及完工報告書上均記載「本水利小組承辦」,然依承諾書、開工報告書、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完工報告書均同時載有水利小組之名稱及小組長之姓名,支票受款人均係各水利小組之小組長,且水利小組僅係一農民間成立之互助組織,並未具當事人適格,衡以雙方訂定契約之真意,應係彰化農田水利會與小利小組之小組長訂定此承攬契約甚明,而此亦經彰化農田水利會函覆略以:彰化農田水利會歷年來小額浚渫工作均係與小組長簽約,若合約上僅由小組長蓋章,將無法辨識小組長所屬單位,因本會有380 個水利小組,也就是小組長有380 人。不蓋水利小組之章即無法立即得知該小組長係屬何水利小組。而小組長承攬及執行小額浚渫工作,且承諾書業經本會工作站代表本會與水利小組長雙方共同簽立,並無單方簽立「承諾書」之說法。水利小組之章代表該小組長所屬單位等情明確,有彰化農田水利會106 年5 月19日彰水總字第1060006191號函文暨其附件附卷可參。準此,附件一至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之承諾書,確係彰化農田水利會與各水利小組之小組長所簽訂之承攬契約甚明。從而,益徵各水利小組之小組長於執行小額浚渫工作上,僅係為承攬關係之相對人,而非刑法上授權之公務員甚明。 ㈦綜上,各水利小組之小組長與彰化農田水利會所簽訂之承諾書,僅係一般民法上之承攬契約,小組長於執行小額浚渫工作業務上,僅係契約之相對人,而非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乙情,堪以認定。 二、被告n○○、路上、二林及萬興工作站員工於執行小額浚渫工作之業務時,是否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㈠按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 第2 項、第23條前段定有明文。基此,農田水利會之會長及專任職員,屬於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再按農田水利會應在灌溉排水面積二千公頃以四千公頃以下之範圍設一工作站;工作站之職掌如下:一、小給水門、小排水門以上灌溉排水設施之維護、管理、歲修、改善、水利妨害之取締及防汛之搶險。二、小給水門、小排水門以上引水、輸水、分水之管理及調節。三、水利小組工作之指揮考核。四、水利糾紛之調解處理。五、水利政令及灌溉制度之推行。六、灌溉水質之監視處理。七、灌溉計畫之擬訂及執行,耕作面積與生產量之調查。八、會員會籍及灌溉地籍異動之查報。九、會費及工程費等各種費用之徵收。十、公共財產之維護管理。十一、農田水利會交辦事項,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18條前段、第19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可知,農田水利會各工作站之專任職員,其法定職務乃為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19條第1 項所明定之情形,於排水、給水部分,主要係小給水門、小排水門以上之業務。而本案附件一至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屬性為小給水路、小排水路等情,業經前所認定,依前開規定,工作站職員法定職務權限為小給水路或小排水路以上之維護等,則小給水路、小排水路是否為工作站職員之法定職務權限,於辦理小給水路、小排水路設計、編列預算、監工等相關業務上,是否屬於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19條第1 項第11款「農田水利會交辦事項」之法定職務權限,即為本件重要之爭點。而依前開大法官解釋及本院之認定,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維護、管理及修補之任務,應屬各水利小組間自行出資、出工等方式互助維護之,縱有委由彰化農田水利會代收費用,或由彰化農田水利會編列預算補助,亦不影響其性質,仍屬水利小組間之私權關係。基此,基於法律適用之一致性,以及本於刑法謙抑思想,小額浚渫工作之本質既為私經濟行為,自不因係由工作站職員至小給水路、小排水路現場測量土方量,其後帶入電腦設定之程式而得出預算書、決算書等相關文件,即更易其事件之本質,應認工作站職員執行小額浚渫工作之業務時,非屬行使國家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將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19條第1 項第11款之適用,限縮解釋為所交辦之業務仍需與高權行政有關者,始有該款而得認為係法定職務權限之適用。 ㈡又按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前項採購適用本法之規定,該法人或團體並受委託機關之監督,政府採購法第3 條、第4 條、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前開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法人需符合前開政府採購法第4 條、第5 條之規定,始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而本案附件一至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經費來源均係為彰化農田水利會之自籌款,並未接受其他機關補助,揆諸前開說明,自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再參以服務於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及公立醫院的人員,如依法令負有處理有關公權力性質的公共事務的權限,即得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例如,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及公營事業的員工,依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承辦、兼辦採購的行為,其採購內容,縱然只涉及私權或私經濟行為的事項,但依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625 號判決,認為政府採購法有關招標、審標、決標爭議的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性質上屬於執行公權力的行為。因此,此等機構的員工,依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承辦、兼辦採購行為時,即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所謂「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具備以下3 個要件:⒈以政府機關適用政府採購法為前提;⒉採購金額須在公告金額以上;⒊須有招標、審標、決標等行為,始能認為係執行國家公權力之行為。公立學校、國營事業或公立醫院承辦或兼辦採購之人員,倘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承辦或兼辦採購業務時,如具備前述3 個要件,即為從事於公權力性質之公共事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自得認其為「授權公務員」(參甘添貴「刑法上公務員身分規定之檢討」,檢察新論第17期)。基此,本案附件一至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並未適用政府採購法,已經前所敘明,揆諸前開說明,工作站員工於執行此項業務,即非屬授權公務員甚明。 ㈢綜上,不論係從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本質,或係從政府採購法之要件分析,上開任務之執行均非工作站職員之法定職務權限,要與授權公務員之要件不符,難認工作站職員於本案中具有公務員身分,而基於法律適用之一體性,亦難認被告n○○於本案之小額浚渫工作中,為授權公務員,均無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至為明確。 乙、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甲卯○○、甲○○、甲癸○○、巳○○、o○○、c○○ 、甲丑○○、u○○、X○○、y○○、p○○、d○○、 W○○、乙○○、T○○、U○○、r○○、子○○、w○○、I○○、甲甲○○、癸○○、戊○○、G○○、D○ ○部分: 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者,均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檢察官、上開被告及其等之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狀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皆具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二、被告甲庚○○、甲戊○、C○○、甲辛○○、A○○部分: ㈠辯護人於本院就公訴人所提出引用之證人即共同被告V○○、宇○○於警詢之證述,認屬審判外之陳述,而主張不具有證據能力等語。惟查: ⒈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所定之傳聞例外,即英美法所稱之「自己矛盾之供述」,必符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且其先前之陳述,具備「可信性」及「必要性」二要件,始例外得適用上開規定,認其先前所為之陳述,為有證據能力。此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如經許可之拒絕證言)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所謂「可信性」要件,則指其陳述與審判中之陳述為比較,就陳述時之外部狀況予以觀察,先前之陳述係在有其可信為真實之特別情況下所為者而言。例如先前之陳述係出於自然之發言,審判階段則受到外力干擾,或供述者因自身情事之變化(如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已結婚,為婚姻故乃隱瞞先前事實)等情形屬之,與一般供述證據應具備之任意性要件有別。至所謂「必要性」要件,乃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證據予以判斷,其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已無從再從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縱以其他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365號判決要旨可參)。 ⒉本案證人即共同被告V○○、宇○○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已有前後證述不符之情形(先前陳述詳盡,於後簡略,詳如下述)。惟審酌證人即共同被告V○○、宇○○由調查員進行詢問時,係依照每件小額浚渫工作逐一而為回答,而調查員詢問後並經其簽名確認筆錄記載內容無訛,且證人即共同被告V○○、宇○○於警詢所為之陳述係在記憶較新的情況下直接作成,就當時之客觀情狀,相對於法院審理之際,較無受到被告在庭等外來因素之影響,又證人即共同被告V○○、宇○○之警詢證述內容,復為本案被告所涉之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之證據之一。從而,依上開說明,證人即共同被告V○○、宇○○於警詢中之陳述,應有證據能力。 ㈡按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就審判程式之訴訟構造言,檢察官係屬與被告相對立之當事人一方,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自理論上言,如未予被告反對詰問、適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有違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所妨礙;然而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必須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增列第159 條之1 第2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含被害人、證人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於92年9 月1 日施行(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74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顯有不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二者之層次有別,不容混淆(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29 號判決要旨可參)。經查,證人即共同被告V○○、宇○○在檢察官偵查時,係以證人之身分,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經其具結,而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所為,是其等之證述係經以具結擔保該陳述之真實性,且無證據顯示其等於受檢察官訊問之證述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等之心理狀況致妨礙其等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是其等於偵訊時之陳述,既無顯不可信情況,依上開說明,均有證據能力。 ㈢以下本案其他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者,均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檢察官、上開被告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狀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皆具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三、被告寅○○、Q○○、戌○○、E○○、k○○、天○○、l○○、R○、丁○○、H○○、B○○、z○○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法律有規定者,即包括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5 所規定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例外情形。故如欲採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即如警詢之言詞為證據時,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之例外情形,方得認其審判外之陳述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48 號判決可資參照)。上開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爭執證人即共同被告d○○、y○○、p○○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經查上開證人之警詢筆錄,係屬審判外之陳述,與刑事訴訟法得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規定不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該項證據方法應予排除,不得作為本案證明被告有罪之證據,是上開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自不具有證據能力。 ㈡辯護人於本院就公訴人所提出引用之證人即共同被告宙○○、宇○○於警詢之證述,認屬審判外之陳述,而主張不具有證據能力等語。惟查: ⒈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所定之傳聞例外,即英美法所稱之「自己矛盾之供述」,必符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且其先前之陳述,具備「可信性」及「必要性」二要件,始例外得適用上開規定,認其先前所為之陳述,為有證據能力。此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如經許可之拒絕證言)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所謂「可信性」要件,則指其陳述與審判中之陳述為比較,就陳述時之外部狀況予以觀察,先前之陳述係在有其可信為真實之特別情況下所為者而言。例如先前之陳述係出於自然之發言,審判階段則受到外力干擾,或供述者因自身情事之變化(如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已結婚,為婚姻故乃隱瞞先前事實)等情形屬之,與一般供述證據應具備之任意性要件有別。至所謂「必要性」要件,乃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證據予以判斷,其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已無從再從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縱以其他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365號判決要旨可參)。 ⒉本案證人即共同被告宙○○、宇○○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已有前後證述不符之情形(先前陳述詳盡,於後簡略,詳如下述)。惟審酌證人即共同被告宙○○、宇○○由調查員進行詢問時,係依照每件小額浚渫工作逐一而為回答,而調查員詢問後並經其簽名確認筆錄記載內容無訛,且證人即共同被告宙○○、宇○○於警詢所為之陳述係在記憶較新的情況下直接作成,就當時之客觀情狀,相對於法院審理之際,較無受到被告在庭等外來因素之影響,又證人即共同被告宙○○、宇○○之警詢證述內容,復為本案被告所涉之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之證據之一。從而,依上開說明,證人即共同被告宙○○、宇○○於警詢中之陳述,應有證據能力。 ㈢按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就審判程式之訴訟構造言,檢察官係屬與被告相對立之當事人一方,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自理論上言,如未予被告反對詰問、適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有違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所妨礙;然而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必須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增列第159 條之1 第2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含被害人、證人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於92年9 月1 日施行(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74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顯有不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二者之層次有別,不容混淆(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29 號判決要旨可參)。經查,證人即共同被告宙○○、宇○○、y○○、p○○、d○○在檢察官偵查時,係以證人之身分,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經其具結,而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所為,是其等之證述係經以具結擔保該陳述之真實性,且無證據顯示其等於受檢察官訊問之證述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等之心理狀況致妨礙其等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是其等於偵訊時之陳述,既無顯不可信情況,依上開說明,均有證據能力。 ㈣以下本案其他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者,均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檢察官、上開被告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狀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皆具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四、被告庚○○、未○○、L○○、Y○○、Z○○、a○○、f○○、g○○、s○○、v○○、甲丁○○、e○○部 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法律有規定者,即包括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5 所規定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例外情形。故如欲採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即如警詢之言詞為證據時,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之例外情形,方得認其審判外之陳述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948 號判決可資參照)。上開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爭執證人即共同被告w○○、r○○、子○○、T○○、U○○、癸○○、d○○、李金花、乙○○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經查上開證人之警詢筆錄,係屬審判外之陳述,與刑事訴訟法得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規定不符,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該項證據方法應予排除,不得作為本案證明被告有罪之證據,是上開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自不具有證據能力。 ㈡辯護人於本院就公訴人所提出引用之證人即共同被告戊○○、G○○於警詢之證述,認屬審判外之陳述,而主張不具有證據能力等語。惟查: ⒈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所定之傳聞例外,即英美法所稱之「自己矛盾之供述」,必符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且其先前之陳述,具備「可信性」及「必要性」二要件,始例外得適用上開規定,認其先前所為之陳述,為有證據能力。此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如經許可之拒絕證言)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所謂「可信性」要件,則指其陳述與審判中之陳述為比較,就陳述時之外部狀況予以觀察,先前之陳述係在有其可信為真實之特別情況下所為者而言。例如先前之陳述係出於自然之發言,審判階段則受到外力干擾,或供述者因自身情事之變化(如性侵害案件,被害人已結婚,為婚姻故乃隱瞞先前事實)等情形屬之,與一般供述證據應具備之任意性要件有別。至所謂「必要性」要件,乃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證據予以判斷,其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已無從再從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縱以其他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365號判決要旨可參)。 ⒉本案證人即共同被告戊○○、G○○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已有前後證述不符之情形(先前陳述詳盡,於後簡略,詳如下述)。惟審酌證人即共同被告戊○○、G○○由調查員進行詢問時,係依照每件小額浚渫工作逐一而為回答,而調查員詢問後並經其簽名確認筆錄記載內容無訛,且證人即共同被告戊○○、G○○於警詢所為之陳述係在記憶較新的情況下直接作成,就當時之客觀情狀,相對於法院審理之際,較無受到被告在庭等外來因素之影響,又證人即共同被告戊○○、G○○之警詢證述內容,復為本案被告所涉之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之證據之一。從而,依上開說明,證人即共同被告戊○○、G○○於警詢中之陳述,應有證據能力。 ㈢按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就審判程式之訴訟構造言,檢察官係屬與被告相對立之當事人一方,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自理論上言,如未予被告反對詰問、適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有違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所妨礙;然而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必須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增列第159 條之1 第2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含被害人、證人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於92年9 月1 日施行(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74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顯有不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二者之層次有別,不容混淆(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29 號判決要旨可參)。經查,證人即共同被告戊○○、G○○、乙○○在檢察官偵查時,係以證人之身分,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經其具結,而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所為,是其等之證述係經以具結擔保該陳述之真實性,且無證據顯示其等於受檢察官訊問之證述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等之心理狀況致妨礙其等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是其等於偵訊時之陳述,既無顯不可信情況,依上開說明,均有證據能力。 ㈣以下本案其他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者,均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檢察官、上開被告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狀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皆具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五、被告宙○○、宇○○部分: ㈠被告宙○○、宇○○之辯護人爭執本案其他被告於偵訊中證述之證據能力。然按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就審判程式之訴訟構造言,檢察官係屬與被告相對立之當事人一方,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自理論上言,如未予被告反對詰問、適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有違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對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所妨礙;然而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必須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時,增列第159 條之1 第2 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含被害人、證人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於92年9 月1 日施行(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74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顯有不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二者之層次有別,不容混淆(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29 號判決要旨可參)。經查,其他被告在檢察官偵查時,係以證人之身分,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經其具結,而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所為,是其等之證述係經以具結擔保該陳述之真實性,且無證據顯示其等於受檢察官訊問之證述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等之心理狀況致妨礙其等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是其等於偵訊時之陳述,既無顯不可信情況,依上開說明,均有證據能力。 ㈡以下本案其他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者,均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檢察官、上開被告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狀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之規定,皆具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貳、被告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 一、廠商部分: ㈠被告V○○就附表六十七所示犯行均坦承不諱,惟否認有何附表二十九所示之犯行。辯護人江銘栗律師則以被告V○○為廠商之部分,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被告V○○廠商兼小組長之部分,被告否認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小組長受水利會指定辦理水路浚渫工程施工,小組長需貼印花稅及完工後始得向水利請領工程報酬行為之特徵可知,顯非屬於法定權力範圍內之公務,自非刑法第10條所定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刑法上授權公務員。有關本件小額浚渫工作,小組長與農田水利會間,屬承攬契約之相對人,有關工作明細表、工作數量統計表土方計算表等文件,僅係農田水利會內部文件,並不影響雙方承攬契約法律關係,因此被告V○○依據承攬契約所載金額請款,依法自屬有據,自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請求就被告V○○小組長兼廠商部分為無罪之判決,被告V○○單純為廠商部分,請求給予從輕量刑等語辯護。 ㈡被告宙○○就附表六十八編號1 至6 所示犯行於偵查或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附表六十八其餘部分及附表四十二所示犯行,辯稱:二林工作站的工程款全部都有拿取,其係統包的云云。辯護人張崇哲律師以被告宙○○非刑法第10條第1 項第1 款後段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自不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卯○○證述關於「二林工作站辦 理小額浚渫工作,每件需給付3 萬元回扣給轄區內之會務委員係慣例」、「這是各工作站的慣例,大家都知道要把土方量增加」等語,依刑事訴訟法第160 條規定,顯非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而屬推測之詞,應無證據能力等語為被告宙○○辯護。辯護人陳思成律師以小組長甲○○、c○○、甲子○○部分,被告宙○○有扣除部分金額,導致實際 領到的工資少於發票請領金額,如果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會建議被告認罪;被告宙○○身為水利小組小組長,就本案小額浚渫工作之施作,不具刑法上「公務員」之身分,依照彰化農田水利會之慣例與指示,持發票請領本案工程款,其主觀上並無違反商業會計法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罪之犯罪故意,且小組長係以總價承攬浚渫工作,之後自行聘僱廠商與工人施工,疏通無阻後報請驗收合格,方依契約總價請領工程款項,若現場因故無法施作時,則依實作數量辦理結算,故水利小組小組長與農田水利會簽訂浚渫工作之合約性質原則上應屬「總價承攬」,而非「實作實銷」,被告宙○○自無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情事,請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語為被告宙○○辯護。 ㈢被告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一、附表二所載廠商宇○○部分都是其施作的,其是跟小組長總價承攬,發票是其拿到工作站給女兒玄○○幫忙開的,起訴書附表一102 年度編號29、30部分,其沒有拿回扣云云。辯護人陳思成律師則以被告宇○○基於廠商之地位,依照彰化農田水利會之慣例與指示,提供發票予相對應之水利小組小組長請領本案其所承作小額浚渫工作之工程款,其主觀上並無違反商業會計法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載會計憑證罪之犯罪故意,請為被告宇○○無罪之判決等語辯護。 ㈣被告I○○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二所載廠商I○○部分都是其施工的,發票係其太太開立的,其不知情云云。 ㈤被告D○○坦承犯行,而辯護人洪明儒律師則以依照彰化農田水利會運作方式,小額浚渫工作測量必須要浚渫的量,之後計算出工率,再計算出該工程發包的金額,如果承包商的施作效率好,工時少,依照彰化農田水利會之計算方式,反而可以領到的錢變少,是令人匪夷所思的,怎麼會效率比較好,反而領到的錢比較少,反之,假設這些承包商所施作的效率比工率低,承包商也不能領到更多的錢,頂多就是領到所發包的金額;另被告D○○如果真的有構成犯罪,請斟酌被告D○○係為了辦理工程款核銷,給予從輕量刑等語辯護。 ㈥被告y○○、p○○、d○○、W○○、乙○○、T○○、U○○、r○○、子○○、w○○、甲甲○○、癸○○、 戊○○、G○○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 二、路上工作站小組長部分: ㈠被告V○○為小組長兼廠商部分詳如上述。 ㈡被告甲○○、甲癸○○、巳○○、o○○、c○○、甲丑○○ 、u○○、X○○均坦承犯行。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林家豪律師以被告甲○○等8 人主觀上為給付被告甲卯○○ 工程回扣,才會反覆提出不實發票,以請領小額浚渫工作之工程款,故渠等於刑法評價上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較為合理,請為被告甲○○等人緩刑之宣告等語辯護。㈢被告甲庚○○、甲戊○、C○○、甲辛○○、A○○均矢口否認 犯行。選任辯護人林家豪律師以彰化農田水利會之小額浚渫工作,均為總價承攬之契約,且實際承包人係小組長,再由小組長轉包廠商施工,既為總價承攬制,而小組長持廠商發票核銷部分,經證人M○○證實此為彰化農田水利會之合法核銷方式,故上開被告均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行;另外,小組長並非商業負責人或經辦會計之人員,且他們在填載轉換工時申報的方式既然是水利會所允許的,內容應無不實,主觀上亦欠缺故意,請為前開被告無罪之判決等語辯護。 三、二林工作站小組長部分: ㈠被告宙○○為小組長兼廠商部分詳如上述。 ㈡被告寅○○矢口否認有何附表四十三所示之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二小組長所載寅○○部分都是其經手的,發票金額跟水利會的金額都是照實開的。發票是廠商開的,發票金額是由水利會職員直接告訴廠商,或經由其轉告廠商;工程款是開其名義的支票,其轉交給廠商工資;其做安全措施每件領2,800 元,有些部分其需再請工云云。 ㈢被告Q○○矢口否認有何四十四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二小組長所載Q○○部分都是其經手的,發票是委託宙○○開的,發票金額是宙○○直接問水利會職員,其只有做1 件,賺安全措施2,800 元,其他統包給宙○○云云。 ㈣被告戌○○矢口否認有何附表四十五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二小組長所載戌○○部分都是其經手的,是統包給y○○做的,發票也是y○○開的,由他去問工作站職員。款項部分,農田水利會是開其名義的支票,其轉交給廠商工資,有些做不好的自己也要再去做,其賺2,800 元的安全措施費用,而另外再請工人的部分還要再給工資云云。 ㈤被告E○○矢口否認有何附表四十六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二小組長所載E○○部分都是其經手的,是給y○○做的,發票是職員開的,款項部分,農田水利會是開其名義的支票,其轉交給廠商工資,其賺幾千元到上萬元不等,可是有時候是賠的,因為自己還要另外叫工云云。㈥被告k○○矢口否認有何附表四十七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二小組長所載k○○部分都是其經手的,是統包給宙○○做的,發票是廠商開的,金額是其問完工作站職員後跟宙○○講。農田水利會是開其名義的支票,其轉交給廠商工資,沒有賺到什麼,有些事情事後還要自己處理,有領2,800 元安全措施的費用云云。 ㈦被告天○○矢口否認有何附表四十八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二小組長所載天○○部分都是其經手的,其再找宙○○做,發票也是宙○○開的,發票金額叫宙○○直接問水利會的職員;農田水利會是開其名義的支票,其轉交給廠商工資,沒有賺到什麼,算一算只拿1 千多元,其的部分比較難做,本來是要統包給宙○○,但後來變成算工的云云。 ㈧被告l○○矢口否認有何附表四十九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二小組長所載l○○部分都是其經手的,發票係廠商開的;農田水利會是開其名義的支票,其再轉交給廠商工資,每件賺2,800 元的安全措施維護,是統包給宙○○施作,但有一件是統包給宇○○做云云。 ㈨被告R○矢口否認有何附表五十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二小組長所載R○部分都是其經手的,找y○○做,發票也是他開的,發票金額係其轉告給y○○;農田水利會開其名義的支票,其再轉交給廠商工資,每件賺2,800 元的安全措施維護,但有些工還是要自己做云云。 ㈩被告丁○○矢口否認有何附表五十一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二小組長所載丁○○部分都是其經手的,係統包給宙○○或宇○○,發票是他們開的;農田水利會是開其名義的支票,其再轉交給廠商工資,每件賺2,800 元的安全措施維護云云。 被告H○○矢口否認有何附表五十二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二小組長所載H○○部分都是其經手的,統包給宙○○做,發票是他開的,金額是其問職員後,再告訴宙○○,農田水利會是開其名義的支票,其再轉交給廠商工資,每件賺2,800 元的安全措施維護云云。 被告B○○矢口否認有何附表五十三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二小組長所載B○○部分都是其經手的,統包給宙○○做,發票是他開的,金額是職員告訴其後再告訴宙○○;農田水利會是開其名義的支票,其再轉交給廠商工資,每件賺2,800 元的安全措施維護云云。 被告z○○矢口否認有何附表五十四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二小組長所載z○○部分都是其經手的,係統包給宙○○做,發票是工作站職員跟其講多少錢,其再請宙○○開的;農田水利會是開其名義的支票,其再轉交給廠商工資,每件賺2,800 元的安全措施維護,其他都沒有賺錢云云。 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以前開被告非刑法第10條第1 項第1 款後段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卯○○就二林工作站之 證述,顯非親身經歷之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60 條規定,非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而屬推測之詞,應無證據能力;請為前開被告無罪之判決等語辯護。 四、萬興工作站小組長部分: ㈠被告庚○○矢口否認有何附表五十五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三所載小組長庚○○的部分都是其負責的,發票是挖土機廠商開的,工作是r○○做的,發票是他太太開的,w○○的部分就是他自己開的,因為其沒有發票所以叫他們幫忙開,發票金額是按照水利會承諾書金額開的;工資的部分,農田水利會是開其名義的支票,其再轉交給廠商工資,工人部分是其自己發的;工程有時候賺錢有時候賠錢,賺錢的時候大概1 萬元左右,而其安全措施每件領2,800 元云云。 ㈡被告未○○矢口否認有何附表五十六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三所載小組長未○○的部分都是其負責的,發票是T○○他們開的,發票金額是廠商直接詢問工作站;工程款部分,農田水利會是開其名義的支票,其再轉交給廠商工資,全部的工程都是拜託成豹公司做的,其沒有賺到錢,其做安全措施每件領2,800 元云云。 ㈢被告L○○矢口否認有何附表五十七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三所載小組長L○○的部分是其負責的,發票是廠商w○○開的,發票金額是工作站員工跟其講,其再跟廠商講,係將工程包給w○○,但如果沒有清到的部分其自己要負責清理;工程款部分,農田水利會是開其名義的支票,其再轉交給廠商工資,其只賺安全措施每件2,800 元云云。 ㈣被告Y○○矢口否認有何附表五十八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三所載小組長Y○○的部分都是其負責的,發票是廠商開的,僱工部分不用開發票,其向工作站詢問發票金額後再叫廠商開的;工程款農田水利會是開其名義的支票,其再轉交給廠商工資;另其做安全措施每件領2,800 元云云。 ㈤被告Z○○矢口否認有何附表五十九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三所載小組長Z○○的部分都是其負責的,發票是廠商w○○、G○○開的,僱工部分不用開發票,怪手沒有做完的是其要負責清理,發票金額係其詢問工作站後再叫廠商開的,工程款農田水利會是開其名義的支票,其再轉交給廠商工資;其做安全措施每件領2,800 元,每件賺多少不記得,但賺不多云云。 ㈥被告a○○矢口否認有何附表六十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三所載小組長a○○的部分都是其負責的,發票是廠商乙○○、W○○、I○○、D○○開的,僱工部分不用開發票;發票金額是總價承攬,按照承諾書的金額,沒有全部包給廠商做;工程款農田水利會是開其名義的支票,其再轉交給廠商工資,有賺有賠,賠的比較多,賺不多,其做安全措施每件領2,800 元云云。 ㈦被告e○○矢口否認有何附表六十一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三所載小組長e○○的部分都是其負責的,發票是挖土機廠商T○○、U○○開的,發票金額是廠商直接問工作站職員,工程款農田水利會是開其名義的支票,其再轉交給廠商工資,有時候賺有時候賠,賺3 至5 千元,賠錢5 、6 千元;其做安全措施每件領2,800 元云云。 ㈧被告f○○矢口否認有何附表六十二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三所載小組長f○○的部分都是其負責的,發票是廠商w○○開的,發票金額是其向工作站問後再叫廠商開的,其是全部包給他們做;工程款是開其名義的支票,再轉交給廠商工資;其做安全措施每件領2,800 元云云。㈨被告g○○矢口否認有何附表六十三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三所載小組長g○○的部分都是其負責的,發票是廠商T○○、U○○開的,發票金額是廠商直接向工作站問的,工程款農田水利會是開其名義的支票,其再轉交給廠商工資,其全部都是包給他們做的,其做安全措施每件領2,800元云云。 ㈩被告s○○矢口否認有何附表六十四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三所載小組長s○○的部分都是其負責的,發票是廠商T○○、U○○開的,其全部包給他們做,發票金額是他們直接問工作站的職員後開的,工程款農田水利會是開其名義的支票,其再轉交給廠商工資,其做安全措施每件領2,800元云云。 被告v○○矢口否認有何附表六十五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三所載小組長v○○的部分都是其負責的,發票是怪手廠商開的,包給廠商施作,如果沒有通過,後面就是其自己要做,發票金額是依照合約的金額叫廠商開的,工程款農田水利會是開其名義的支票,其再轉交給廠商工資,工程有時賺有時候賠,賺的話也1 萬多元而已,而其做安全措施每件領2,800 元云云。 被告甲丁○○矢口否認有何附表六十六所示犯行,辯稱:起 訴書附表三所載小組長甲丁○○的部分都是其負責的,發票 是廠商d○○開的,僱工部分不用開發票,發票金額是其詢問工作站後再叫廠商開的,工程款農田水利會是開其名義的支票,其再轉交給廠商工資,其都是包給d○○,但如果有些他做不到的地方,比如說橋下其就要自己要做;沒有賺到什麼,大約2 、3 千元或4 、5 千元,也有賠過4 、5 千元,其做安全措施每件領2,800 元云云。 選任辯護人張智翔律師以被告庚○○等12人辦理小額浚渫工作既非屬執行具有公權力性質的公共事務,自難認其為「授權公務員」;且v○○、a○○、甲丁○○、Y○○、 Z○○、庚○○等人辦理之小額浚渫工作係以「總價承攬」方式,由v○○、a○○、甲丁○○、Y○○、Z○○、 庚○○等人自行或雇工施作,工程經施作完工、驗收完畢,v○○、a○○、甲丁○○、Y○○、Z○○、庚○○等 人依據承諾書上記載之金額,提出「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向農田水利會請領相關工程款項,並無任何不實,亦未對農田水利會致生任何損害,與上開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之要件不符;另彰化農田水利會並非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被告庚○○等12人亦非商業會計人員,並不具備上述行為人之身分,自無從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請求為被告庚○○等12人為無罪之判決等語辯護。 選任辯護人胡達仁則以水利會工作站職員、小組長都不是公務員身分,跟公文書部分不符,小額浚渫工作是總價承攬,縱使內容有所不符,也不會造成損害的情形,與偽造文書之構成要件不符等語為被告甲丁○○辯護。 五、被告甲卯○○、O○○、壬○○、甲丙○○、h○○、F○○ 、辰○○、S○○部分: ㈠被告甲卯○○對於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均無意見,而其辯 護人楊佳勳律師則以被告甲卯○○坦承犯行,並供出其他共 犯情節,請依證人保護法之規定減輕其刑,或依起訴書之意見免除其刑等語為被告甲卯○○辯護。 ㈡被告O○○、壬○○、甲丙○○、h○○、F○○、辰○○ 、S○○均矢口有何偽造文書犯行。 ㈢辯護人陳世煌律師以小額浚渫工作為總價承攬契約,既然係承攬契約,承攬的價額多少就是固定的,不會因為施工期間變長就取得更多的金錢,所以不可能去變造施工前、中、後的照片,來延長工時取得額外的工資,無變造前、中、後照片日期的動機,且本件工程很多,事情忙中有錯,都是有可能的,是本案照片日期不實的部分,應係偶然發生的錯誤,非有變造照片之犯意等語為被告甲丙○○、h ○○、F○○、辰○○辯護。 參、經查: 一、工作站員工部分: ㈠被告甲卯○○自101 年9 月16日起至103 年7 月31日止,擔 任彰化農田水利會路上工作站二等助理管理師兼任站長,被告O○○於102 年、103 年間為同工作站之工友,被告壬○○於102 年、103 年間為同工作站之約僱人員;被告甲丙○○於102 年、103 年間為彰化農田水利會二林工作站 工程員,被告h○○於102 年、103 年間為同工作站之二等助理員,被告F○○於102 年、103 年間為同工作站之技工,被告辰○○於102 年、103 年間為同工作站之工友;被告S○○於102 年、103 年間為彰化農田水利會萬興工作站之副管理師;其等均分別負責路上工作站、二林工作站、萬興工作站關於小額浚渫工作之設計、預算編列、通知轄區內之小組長簽訂彰化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作承諾書、監工、驗收,及轉呈小組長所提供之憑證資料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辦理工程款核銷等相關業務,且於執行上開業務過程中,需製作之10萬元以下浚渫工程之開工報告書、完工報告書、彰化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作承諾書、承諾書、彰化農田水利會工作預算書、圳路維護工作決算表、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粘貼憑證用紙等工作卷宗等情,業據被告甲卯○○、O○○ 、壬○○、甲丙○○、h○○、F○○、辰○○、S○○均 供承在卷,並有附表二、六、七、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四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先予認定。 ㈡被告甲卯○○部分: ⒈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己○○於調查站中證稱:其曾經交過 3 件工程的回扣給甲卯○○,包括大同排水上游段、芳苑 二排下游段及中西排水下游段或中西排水中游段的其中一條,但其忘了是哪一件,其係將工程款約3 成以現金方式拿到路上站給甲卯○○,不知道甲卯○○將回扣交給誰 等語(見偵字第8523號卷㈥第150 至158 頁);於偵訊中證稱:印象中有交付過3 件回扣給甲卯○○,包括大同 排水上游段、芳苑二排下游段,以及中西排水下游段或中西排水中游段其中一條,但其不確定是哪一條,有一條比較沒有賺錢,所以就沒有交,有一條比較有賺錢,就有交等語(見同上卷第176 至178 頁),復參以其於本院程序中具狀陳稱:附表一102 年度編號15之中西排水下游段實際工資為8 萬元,102 年度編號27之中西排水中游段實際工資為8 萬元等情(見本院卷㈦第2 至3 頁),分別與102 年度編號15、27之發票請款金額89, 400 元、88,800元(起訴書誤載為86,800元)相比對,102 年度編號15之中西排水下游段之獲利較為高等情,堪認證人甲己○○就附表二編號1 、4 、12(即起訴書附 表一編號2 、6 、15)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均有交付回扣予被告甲卯○○等情甚明。而此情亦經被告甲卯○○於 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復有附表二編號1 、4 、12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足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觀以附表二編號1 (即起訴書附表一102 年度編號2 )所示之「大同排水上游段浚渫工作」之施工中、後照片,原顯示拍攝時間為「2013/3/20 上午10:37」、「2013/3/20 上午10:46」,而於工作卷宗所附施工中照片之日期修改為「2013/03/19」等情,有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見偵字第5727號卷㈣第72至73頁)在卷可參。而依被告丙○○於調查站中供稱:其不會使用電腦,大部分的照片是施工廠商提供交由O○○、站長甲卯○ ○製作,所以照片上的日期其也不清楚,其也不會變造照片的日期,要問O○○、甲卯○○比較清楚等語(見偵 字第8523號卷㈥第52至55頁);以及被告甲卯○○於本院 審理中供稱:起訴書附表一有關丙○○是設計者的部分都是其設計的,其有去現場稍微量一下,大部分都是目測,比較嚴重的地方就會量一下,但是丙○○還是會去現場看一下後再確認等語(見本院卷㈧第174 至212 頁背面),可知該工程實際設計者為被告甲卯○○,而非被 告丙○○。基此,被告甲卯○○既係附表二編號1 所示大 同排水上游段浚渫工作之設計及驗收者,對於過程中所需檢附之施工前、中、後照片本需根據現場狀況呈現,不論現場照片係由自己或他人拍攝,於事後製作工作卷宗時,變更照片上顯示之日期,所為不實之記載甚明;再者,工作卷宗上之資料,尤其是照片,對於書面審核者審查施工是否確實、監工有無不足乃屬重要事項,若有造假,本即有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掌握工程是否確實完工之正確性。 ⒊綜上所述,被告甲卯○○此部分犯行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從而,被告甲卯○○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堪以 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㈡被告O○○部分: ⒈被告O○○為附表六編號1 (即起訴書附表一102 年編號19)所示之「魚寮重劃區十輪中排等浚渫工作」之監工者,並負責製作該小額浚渫工作之工作卷宗,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辦理核銷乙情,為被告O○○所坦白承認,並有附表六編號1 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觀以附表六編號1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其中「十輪中排」之施工中、後照片顯示拍攝日期為「2013/6/29 上午09:18」、「2013/6/29 上午09:25」,而附於工程卷宗相同之照片日期修改為「102/07/01 」、「102/07/03 」(見偵字第5727號卷㈣第80頁);「十二輪二中排」之施工中、施工後照片顯示拍攝日期為「2013/6/27 下午03:17」、「2013/06/27下午03:20」,而附於工程卷宗相同之照片日期修改為「102/06/30 」、「102/07/02 」(見同上卷第80頁背面);「十三輪一小排」之施工中、後照片顯示拍攝日期為「2013/6/28 上午09:04」、「2013/6/28 上午09:40」,而附於工程卷宗相同之照片日期修改為「102/06/28 」、「102/07/03 」(見同上卷第81頁);「十三輪二小排」之施工中、後照片顯示拍攝時間為「2013/6/27 下午12:54」、「2013/6/27 下午03:17」,而附於工程卷宗相同之照片日期修改為「102/06/26 」、「102/07/03 」(見同上卷第79、81頁背面)等情,有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見同上卷第79至81頁)附卷可參。而依被告O○○於調查站中供稱:十輪中排的部分,應該是其看到現場還在施工,所以就拍攝施工中的照片,該段剛好施工結束,挖土機離開現場,所以就拍攝施工後的照片,2 張照片拍攝時間才會相距7 分鐘,而更改照片上的時間是為了符合小組契約上的工期時間;十二輪二中排的部分,廠商一次施作很多條溝渠,在施工中其來不及拍攝施工中的照片,所以其請廠商預留一小段不要施工,等其拍攝完施工中照片後,再來施工,而廠商施工完畢後,其再拍攝施工後的照片,更改照片上的時間是為了符合小組契約上的工期時間;十三輪一小排的部分,更改照片上的時間是為了符合小組契約上的工期時間;十三輪二小排部分,更改照片上的時間是為了配合小組契約上的工期時間,而十二輪二中排及十三輪二小排施工中及施工後照片原始拍攝時間均為102 年6 月27日,係因為其沒有時間拍攝施工中照片,廠商特地留一小段給其拍攝施工中、施工後照片使用等語(見偵字第8523號卷㈥第1 至7 頁),可見被告O○○清楚知悉具體拍照時間,而將照片附於工程卷宗時,竟變更照片之拍攝時間,所為不實之記載甚明。至其辯稱係為了配合工期時間,僅係其動機,與其所涉偽造犯行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⒊綜上,被告O○○偽造工作卷宗之照片日期,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掌握工程是否確實完工之正確性,足認其所為犯行,已堪認定。 ㈢被告壬○○部分: ⒈被告壬○○為附表七編號2 至5 、9 、16(即起訴書附表一102 年編號18、編號20、編號21、編號22、103 年編號6 、編號18)所示之「魚寮重劃區第二輪水路右側中排等」、「路上重劃區北幹一支十輪中排」、「路上重劃區北幹一支四輪一中排」、「路上重劃區十三輪二中排」、「路上重劃南區三、四輪中排」、「北幹一支十六輪中排等」之設計者,負責製作上開小額浚渫工作之工作卷宗,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辦理核銷乙情,為被告壬○○所坦白承認,並有附表七編號2 至5 、9 、16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觀以附表七編號2 至5 、9 、16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其中⑴「魚寮重劃區第二輪水路右側中排等」之施工中、後照片顯示拍攝日期分別為「2013/6/28 上午10:12」、「2013/6/28 下午01:59」,而附於工作卷宗相同之施工中、後照片日期修改為「2013/7/2」、「2013/7/8」(見偵字第5727號卷㈣第75頁);⑵「路上重劃區北幹一支十輪中排浚渫工作」之施工中、後照片顯示拍攝日期分別為「2013/7/6下午03:52」、「2013/7/6下午04:07」,而附於工作卷宗相同之施工中、後照片日期修改為「2013/6/28 」、「2013/7/8」(見同上卷第75頁背面);⑶「路上重劃區北幹一支四輪一中排」之施工中、後照片顯示拍攝時間為「2013/6/30 下午12:41」、「2013/6/30 下午02:50」,而附於工作卷宗相同之施工中、後照片日期修改為「2013/6/27 」、「2013/7/8」(見同上卷第76頁及其背面);⑷「路上重劃區十三輪二中排」之施工中、後照片顯示拍攝時間為「2013/6/29 上午11:05」、「2013/6/30 上午05:32」,而附於工作卷宗相同施工中、後照片日期修改為「2013/6/27 」、「2013/7/8」(見同上卷第77頁);⑸「路上重劃區三、四輪中排」之施工中、施工後照片顯示拍攝日期為「2014/3/20 上午08:46」、「2014/3/20 下午05:39」,而附於工作卷宗相同之施工中、後照片日期修改為「2014/3/18 」、「2014/3/27 」(見同上卷第77頁背面);⑹北幹一支十六輪中排等之十六輪中排之施工中之照片顯示拍攝時間為「2014/8/13 下午05:30」,十八輪中排之施工中照片顯示拍攝時間為「2014/8/12 上午09:42」,而附於工作卷宗之施工中照片日期分別修改為「2013/8/6」、「2013/8/4」(見同上卷第78頁)等情,有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見偵字第5727號卷㈣第75至78頁)附卷可參。復參以被告壬○○於調查站中供稱:其所承辦的浚渫工程的照片都是自己拍的,而小額浚渫工作卷宗所附的施工前、中、後照片,上面的日期是其拍攝回來後,再用電腦軟體小畫家標示上去,其也忘了為何拍攝時間與卷宗上面標示的時間不同等語(見偵字第8523號卷㈥第1 至7 頁背面);繼於偵訊中供稱:相機拍攝的時間跟小額浚渫工作卷宗中相片時間不同的原因,是其有時候會先去拍,但工程還在做,所以施工中的日期相片不符是回來後再用文字插入,因為施工中用哪個日期應該沒有差別,只要是落在有工作的期間,而施工後的照片,廠商施作一段後其會先拍,但拍完後廠商還會繼續施作其它區段,最後係用整條完工日期作為工程完工的日期等語(見同上卷第41至42頁),可知被告壬○○本即知悉所拍攝照片之日期,而仍標示不實之日期於相同照片上,進而附於工程卷宗中,所為不實之記載甚明。 ⒊綜上,被告壬○○偽造工作卷宗之照片日期,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掌握工程是否確實完工之正確性,是所為涉犯行,堪以認定。 ㈢被告甲丙○○部分: ⒈被告甲丙○○為附表十五編號1 (即起訴書附表二102 年 編號23)所示之「十三戶支線等浚渫工作」之設計者,負責製作上開小額浚渫工作之工作卷宗,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辦理核銷乙情,為被告甲丙○○所坦白承認,並有 附表十五編號1 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觀以附表十五編號1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其中「十三支線」之施工中照片電子檔顯示拍攝日期為「2013/12/20上午11:09」,而附於工程卷宗時,相同之施工中照片日期修改為「102/11/30 」,「十三支線南線」之施工中照片電子檔顯示拍攝日期為「2013 /12/20 下午04:14」,而附於工作卷宗時,相同之施工中照片日期修改為「102/12/10 」等情,有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見偵字第5727號卷㈣第28-1至29頁背面)在卷可參,可見照片拍攝之日期與工程卷宗所張貼照片之標示日期不同,工程卷宗所附之照片日期已遭變更。而依被告甲丙○○於調查站中供稱:施工前之照片如時間許可,其 會自行前往拍攝,若數件工程同時進行,其會請廠商拍照後,再由其檢視,至於施工中及施工後原則上會由其親自拍照,若時間不允許,還是會請施工廠商自行拍照,再交給其,而小額浚渫工作的卷宗所附施工前、中、後的照片,如果是由其拍攝的照片,日期是其標示,如果是廠商提供的,日期就是廠商標示的,而上開工程拍攝日期與工程卷宗所標示之日期不同,可能是因為相機內建時間不一定準確,且相機所拍攝之照片當時無自動顯示日期等語(見偵字第8523號卷㈤第12至15頁),及於偵訊中證稱:應該是相機內建的日期與施工日期不同等語(見同上卷第23至25頁),然參以該小額浚渫工作之「十三支線南線」之施工後照片電子檔顯示拍攝日期為「2013/12/20下午04:14」,而附於工程卷宗相同之施工後照片亦標示「102/12/20 」,為同一天,是以,若係相機內建日期有誤,何以施工後之照片拍攝時間與工程卷宗標示時間相同,可見被告甲丙○○前開所辯,應 屬無據。是以,被告甲丙○○明知上開工程施工中之具體 拍攝時間,而仍於工作卷宗上修改照片時間,所為不實之記載甚明。 ⒊綜上,被告甲丙○○偽造工作卷宗之照片日期,持向彰化 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掌握工程是否確實完工之正確性,是其所為犯行,堪以認定。 ㈣被告h○○部分: ⒈被告h○○為附表十六編號3 (即起訴書附表二102 年編號29)所示之「趙甲支線四分線等浚渫工作」之設計者,負責製作上開小額浚渫工作之工作卷宗,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辦理核銷乙情,為被告h○○所坦白承認,並有附表十六編號3 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觀以附表十六編號3 所示小額浚渫工作,其中「趙甲支線四分線」之施工中及施工後照片電子檔之建立日期均為「2010/1/1上午12:00」,而附於工程卷宗時,相同之施工中照片日期修改為「102/12/05 」,相同之施工後照片日期修改為「102/12/14 」,以及「中和排水」之施工前照片電子檔之拍攝日期為「2013/10/15上午10:28」,施工中及施工後照片電子檔之建立日期均為「2010/1/1上午12:00」,而附於工程卷宗時,相同之施工前照片日期修改為「102/11/01 」,相同之施工中照片日期修改為「102/12/05 」,相同之施工後照片日期修改為「102/12 /14」等情,有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見偵字第5727號卷㈣第16至18頁)在卷可參,可見照片建立或拍攝之日期與工程卷宗張貼照片標示之日期不同,工程卷宗所附之照片日期已遭變更。而依被告h○○於調查站中供稱:102 年趙甲支線四分線等浚渫工作的照片其忘記怎麼來的,照片可能是承包商提供,也有可能是其便宜行事拿99年的照片來102 年使用等語(見偵字第8523號卷㈥第64頁),而衡以被告h○○係附表二102 年度編號29所示趙甲支線四分線等浚渫工作之設計及監工者,對於過程中所需檢附之施工前、中、後照片本需根據現場狀況呈現,不論現場照片係由自己或廠商拍攝,本即需確認清楚而得附於卷宗作為紀錄,被告h○○於事後製作工作卷宗時,變更照片上顯示之日期,所為不實之記載甚明。 ⒊從而,工作卷宗上之資料,尤其是照片,對於書面審核者審查施工是否確實、監工有無不足乃屬重要事項,而得作為審查工作費得否核銷之重要依據,若有造假,本即有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掌握工程是否確實完工之正確性甚明,足認被告h○○所為偽造文書犯行,堪以認定。 ㈤被告F○○部分: ⒈被告F○○為附表十七編號6 、12、15(即起訴書附表二103 年度編號19、編號27、編號30)所示之「趙甲二溪路側溝排水等浚渫工作」、「農場圳五分線等浚渫工作」、「竹香支線南二排水浚渫工作」之設計者,負責製作上開小額浚渫工作之工作卷宗,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辦理核銷乙情,為被告F○○所坦白承認,並有附表十七編號6 、12、15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觀以附表十七編號6 、12、15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其中編號6 所示之「趙甲二溪路側溝排水等浚渫工作」之「趙二溪路側溝排水」及「王功寮第二排水」之施工後照片電子檔之拍攝日期分別為「2014/9/4上午10:01」、「2014/9/4上午10:04」,而附於工程卷宗時,相同之施工後照片日期均修改為「103/9/10」,編號12所示之「農場圳五分線等浚渫工作」之施工中照片電子檔之拍攝日期為「2014/9/23 上午11:16」,而附於工程卷宗時,相同之施工中照片日期修改為「103/9/24」,編號15所示之「竹香支線南二排水浚渫工作」之施工中照片電子檔之拍攝日期為「2014/9/23 下午01:34」,而附於工作卷宗時,相同之施工中照片日期修改為「103/9/22」等情,有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見偵字第5727號卷㈣第23至28頁)在卷可參,可見照片拍攝之日期與工程卷宗張貼照片顯示之日期不同,工程卷宗所附之照片日期已遭變更。而依被告F○○於調查站中供稱:農場圳五分線等浚渫工作施工中照片拍攝時間與卷宗所附照片日期不同,是因為其會先拍攝照片後再到電腦上作業,並以電腦操作的日期作為照片的日期,不會注意相機上的日期,而竹香支線南二排水浚渫工作施工中拍攝日期與卷宗上照片日期不同,係因為9 月22日當天確實有施作,但其沒有拍照,隔天才補拍照片,而趙二溪路側溝排水的施工後照片日期與附在卷宗所顯示的日期不同,係因為其只會確認9 月10日完工,不會注意相機的日期,而其並非變造相片實際拍攝時間,是因其會先拍照片,等整個工程完工,才會報完工,另外,有可能工程整段已完工後,才會補拍施工後的照片並報完工等語(見偵字第8523號卷㈤第58到61頁),可知被告F○○不論係便宜行事或其他原因,其主觀上業已知悉工作卷宗上標註照片之日期與實際拍攝日期不同,復衡以工作卷宗上之資料,尤其是照片,對於書面審核者審查施工是否確實、監工有無不足乃屬重要事項,而得作為審查工作費得否核銷之重要依據,若有造假,本即有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掌握工程是否確實完工之正確性。是以,現場照片本需根據現場狀況而呈現,被告F○○並未據實記錄拍攝現場照片之時間,其所為偽造文書之犯行,至為明確。 ㈥被告辰○○部分: ⒈被告辰○○為附表十九編號1 至3 (即起訴書附表二103 年度編號34、35、36)所示之「第二十一支線一分線浚渫工作」、「第二十一支線浚渫工作」、「農場圳三分線等浚渫工作」之設計者,負責製作上開小額浚渫工作之工作卷宗,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辦理核銷乙情,為被告辰○○所坦白承認,並有附表十九編號1 至3 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⒉觀以附表十九編號1 至3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其中編號1 所示之「第二十一支線一分線浚渫工作」之施工後照片電子檔之拍攝日期為「2014/12/16上午10:28」,而附於工程卷宗時,相同之施工後照片日期修改為「2014/12/15」,編號2 所示之「第二十一支線浚渫工作」之施工後照片電子檔之拍攝日期為「2014/12/16上午10:27」,而附於工作卷宗時,相同之施工後照片日期修改為「2014/12/15」,編號3 所示之①「農場圳三分線等浚渫工作」之「農場圳四分線」之施工後照片電子檔之拍攝日期為「2014/12/16上午10:52」,而附於工作卷宗時,相同之施工後照片日期修改為「2014/12/15」,②「農場圳三分線」之施工後照片電子檔之拍攝日期為「2014/12/16上午10:51」,而附於工作卷宗時,相同之施工後照片日期修改為「2014/12/15」等情,有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見偵字第5727號卷㈣第19至22頁)在卷可參。可見照片拍攝之日期與工程卷宗張貼照片顯示之日期不同,工程卷宗所附之照片日期已遭變更。而依被告辰○○於調查站中供稱:小額浚渫工作卷宗所附的施工前、中、後相片是其所拍攝,其拍照後,會當天或隔1 、2 天再以電腦作業,並標上拍照或電腦作業的日期,而附表二103 年度編號34、35、36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係其拍照後隔天陸續製作結算書及圳路維護工作驗收報告書等文件等語(見偵字第8523號卷㈥第131 至),衡以被告辰○○為該工程之設計及監工者,並且親自拍攝施工後照片,對於拍攝之日期自當清楚了解,其後於製作工作卷宗後,而仍變更施工後照片之日期附於卷內,所為不實之記載甚明。 ㈦被告S○○部分: ⒈被告S○○為附表二十四編號4 、6 至11、15(即起訴書附表三102 年度編號39、編號57、編號58、編號59、103 年度編號12、編號13、編號28、編號58)之「湖厝排水等浚渫工作」、「十一號排水等浚渫工作」、「萬興支線浚渫工作」、「太平排水浚渫工作」、「頂寮排水分線浚渫工作」、「大排沙農場一中排浚渫工作」、「泉成排水支線浚渫工作」、「頂寮中排浚渫工作」之設計者,負責製作上開小額浚渫工作之工作卷宗,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辦理核銷乙情,為被告S○○所坦白承認,並有附表二十四編號4 、6 至11、15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觀以附表二十四編號4 、6 至11、15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其中⑴編號6 所示之「十一號排水等浚渫工作」之「十一號排水」、「詹厝中排」之施工前、中、後照片顯示拍攝時間均為「102 年12月8 日」,而於工作卷宗相同之施工前、中、後照片日期修改為「2013/12/05」、「2013/12/10」、「2013/12/15」(十一號排水)及「2013/12/06」、「2013/12/11」、「2013/12/15」(詹厝中排)(見偵字第5727號卷㈣第41至45頁);⑵編號10所示之「大排沙農場」之施工前、中、後照片顯示拍攝時間均為「2014/05/04」,而於工作卷宗相同之施工前、中、後照片日期修改為「2014/04/14」、「2014/05/06」、「2014/05/10」(見同上卷第46至47頁);⑶編號8 所示之「太平排水浚渫工作」之施工前、中、後照片顯示拍攝時間均為「2013/12/9 」,而於工作卷宗相同之施工前、中、後照片日期修改為「2013/11/29」、「2013/12/08」、「2013/12/15」(見同上卷第48、52頁);⑷編號15所示之「泉成排水支線浚渫工作」之施工前照片顯示拍攝時間為「2014/12/13」,施工中、後照片顯示拍攝時間為「2014/12/14」,而於工作卷宗相同之施工前、中、後照片日期修改為「2014/11/05」、「2014/12/08」、「2014/12/15」(見同上卷第60、61頁);⑸編號11所示之「頂寮中排浚渫工作」之施工前、中、後照片顯示拍攝時間均為「2014/7/5」,而於工作卷宗相同之施工前、中、後照片日期為「2014/06/30」、「2014/07/05」、「2014/07/10」(見同上卷第62至63頁);⑹編號9 所示之「頂寮排水分線浚渫工作」之施工前、中、後照片顯示拍攝時間均為「2014/4/20 」,而於工程卷宗相同之施工前、中、後照片日期修改為「2014/03/28」、「2014/04/25」、「2014/04/29」(見同上卷第64至66頁);⑺編號4 所示之「湖厝排水等浚渫工作」之「湖厝排水」之施工中、後照片顯示拍攝時間均為「2013/9/18 」,而於工程卷宗相同之施工中、後照片修改為「2013/09/25」、「2013/09/30」(見同上卷第68至69頁);⑻編號7 所示之「萬興支線浚渫工作」之施工前、中照片拍攝時間均為「2013/12/5 」,施工後照片拍攝時間為「2013/12/10下午02:01」,而於工作卷宗相同之施工前、中、後照片日期修改為「2013/11/07」、「2013/12/08」、「2013/12/15」(見同上卷第33頁背面至34頁)等情,有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而依被告S○○於調查站中供稱:小額浚渫工作施工中的照片在施作期間都可以拍攝,而施工後的照片,只要在施工後就可以拍攝,一般小組長完工後會提供照片給其,但其的習慣也會在完工的5 、6 天到現場查看並拍攝照片,而小額浚渫工作卷宗所附的施工前、中、後照片,是其根據預算書的工期,事後再標上日期,因為要符合預算書的工期,所以才要更改照片上的日期等語(見偵字第8523號卷㈤第120 至134 頁),可知被告S○○對於修改工程卷宗上所附照片之日期知之甚詳,而仍偽造照片之拍攝時間,所為不實之記載甚明。是被告S○○所為偽造文書犯行,至為明確。 ㈧綜上,被告甲卯○○、O○○、壬○○、h○○、辰○○、 F○○、甲丙○○、S○○就本件小額浚渫工作部分,非屬 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即不該當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罪責,惟本案小額浚渫工作之工程卷宗,為上開被告執行此項業務時所作成之文書,而前開施工前、中、後之照片,為工程卷宗文書之一部份,對於書面審核者審查施工是否確實、監工有無不足乃屬重要事項,而得作為審查工作費得否核銷之重要依據,其等偽造附於工程卷宗中照片之拍攝日期本即有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掌握工程是否確實完工之正確性甚明。是其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其後並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管理小額浚渫工作之正確性,要與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相符。從而,其等上開犯行,均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V○○為單純廠商身分時、被告宙○○為單純廠商身分時、被告宇○○、被告y○○、被告p○○、被告d○○、被告W○○、被告乙○○、被告T○○、被告U○○、被告r○○、被告子○○、被告w○○、被告I○○、被告甲甲○○、被告癸○○、被告戊○○、被告G○○、被 告D○○部分: ㈠被告V○○(單純廠商身分)就附表六十七部分: ⒈被告V○○為新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受路上工作站小組長即附表六十七小組長欄所示之小組長委託施作附表六十七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且依上開小組長之要求,於施作完畢後,明知實際領取工資及施工項目與小組長要求開立發票之內容不符,而就小組長為被告A○○部分委由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員工、就其餘部分委由不知情之新城公司經辦會計之人員許秀菊(同時為登記負責人),開立與其實際領取工資不符、施工項目不符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六十七統一發票欄及實付工資欄所示)後,交付予各該小組長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領工程款等情,業據被告V○○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程序中均供承在卷(見偵字第1714號卷㈠之1 第248 至253 頁,偵字第3805號卷㈡第66至74、96至104 頁,偵字第8523號卷㈦第134 至144 頁背面,本院卷㈤第217 至219 頁),並有附表六十七各該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V○○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又附表六十七小組長實付工資部分,被告V○○於警詢及偵訊與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內容有些許差異,衡以,被告V○○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時間係較接近工程施作期間,且其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內容,又能清楚交代實際施工日數及計算基礎,且就起訴書103 年度編號12之發票金額僅為69,400元,而被告V○○於本院審理中卻證稱該次工資為7 、8 萬元等語,顯與實情不符。基此,就實付工資之認定,即以被告V○○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作為認定之依據。是依被告V○○前開供述,附表六十七編號13實拿工資為4 萬元,是因為小組長甲丑○○本身 有挖土機,忙不過來才交給其施作,編號37部分,其拿取工資為4 、5 萬元,而就小組長甲辛○○、A○○的工 程部分,皆係拿取5 萬元的工資,其餘的工資約5 、6 萬元,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具體工資為何,基於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定為附表六十七實付工資欄所示之金額(被告供稱工資4 、5 萬元的部分,認定實付工資為5 萬元屬對被告有利之認定,供稱工資5 、6 萬元的部分,認定實付工資6 萬元屬對被告有利之認定),另附表六十七編號11部分,被告V○○領取之工資雖與發票金額相符,然依其前開供述,所開立之發票內容均係配合工程卷宗內之工時、項目開立,顯見此部分亦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亦有偽造不實之統一發票甚明。 ⒉綜上所述,被告V○○就附表六十七所示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㈡被告宙○○(單純廠商身分)就附表六十八部分: ⒈被告宙○○為二林機械行之負責人,受路上工作站小組長即附表六十八編號1 至6 小組長欄所示之小組長c○○、甲○○、甲子○○(已死亡,所涉犯行,業經本院為 不受理判決,詳如下述)委託施作附表六十八編號1 至6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且依上開小組長之要求,於施作完畢後,明知實際領取工資及施工項目與小組長要求開立發票之內容不符,而仍開立與其實際領取工資不符、施工項目不符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六十八編號1 至6 統一發票欄及實付工資欄所示)後,交付予各該小組長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領工程款等情,業據被告宙○○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程序中均供承在卷(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58至61頁背面、72至73頁背面,本院卷㈤第217 至219 頁),並有附表六十八編號1 至6 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復有扣案之被告宙○○之桌曆資料(桌曆筆記部分影印存於卷宗,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64至70頁)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宙○○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另依被告宙○○前開於警詢、偵訊中均供稱:起訴書附表一102 年度編號17「路上重劃區北幹一支十八輪中排等」工程,是c○○找其施作,工程施作天數是2 天,每日使用小怪手8,500 元及2 台農地搬運車12,000元,發票開立金額是76,600元,實際領取工資為41,000元,加上5 %營業稅3,830 元,總計44,830元;102 年度編號33「北幹二支八輪一中排等」工程,係甲○○找其施作,天數為2.5 日,每日使用中怪手共2 日,半天中怪手5,000 元及1 日21噸搬運車8,000 元,發票開立金額為85,400元,但實際只有領取3 萬元,加上5 %營業稅為4,270 元,總計34,270元;103 年度編號1 「北幹二支五輪一中排等」工程,係甲○○請其施作,實際施作天數2.5 日,使用中怪手8,500 元共2 日、半天中怪手5,000 元及1 日21噸搬運車8,000 元,發票開立金額為83,200元,但實際上只有拿到3 萬元,加上5 %的營業金額4,160 元,總計34,160元;103 年度編號3 「大同排水上游段工程」係甲子○○請其施作, 實際施作天數2.5 日,使用中怪手8,500 元共2 日、半天中怪手5,000 元及1 日21噸搬運車8,000 元,發票開立金額為89,400 元,但實際上只有拿到3 萬元,加上5%的營業稅額4,470 元,總計34,470元,發票金額和請款數額的差距其以為是甲子○○應得的;103 年度編號20 「北幹一支六輪一中排等工程」係甲子○○請其施作,天 數2.5 日,使用中怪手8,500 元共2 日,半天中怪手5,000 元及1 日21噸搬運車8,000 元,發票開立金額為82,600元,但實際上只有拿到3 萬元,加上5 %的營業稅額4,130 元,總計34,130元;103 年度編號21「北幹二支八輪一中排等」工程,係甲○○請其施作的,天數2.5 天,使用中怪手8,500 元共2 日、半天中怪手5,000 元及1 日21噸搬運車8,000 元,發票金額81,600元,實際上只有拿到3 萬元,加上5 %營業稅額4,080 元,總計34,080元等語,已就上開小額浚渫工作工資計算經過詳細陳述,且其中102 年度編號17「路上重劃區北幹一支十八輪中排等」工程,所領取之工程款為44,830元等情,亦經證人即共同被告c○○於偵訊中證述在卷(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52頁及其背面),堪信其前開警詢、偵訊中之供述情節為真。至被告宙○○於本院程序中之供述或證述情節,雖改稱其偵查中算出的金額,僅係一大概云云,應屬飾卸之詞,不足為採。是以,應以其前開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內容,作為認定附表六十八編號1 至6 之實付工資欄之具體金額。 ⒉就附表六十八編號7至32所示小額浚渫工作部分: ⑴被告宙○○受二林工作站小組長即附表六十八編號7 至32小組長欄所示之小組長B○○、z○○、l○○、寅○○、E○○、已故之洪堯舜(未經起訴)、洪松雄、H○○、Q○○、丁○○委託施作附表六十八編號7 至32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且依上開小組長之要求,於施作完畢後,明知實際施工項目與小組長要求開立發票之內容不符,而仍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開立與其實際施工項目不符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六十八編號7 至32統一發票欄所示)後,交付予各該小組長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領工程款等情,已經被告宙○○於警詢中供稱:開發票就依工程款金額開立,而前開工程的發票都是請二林工作站林添德、h○○、玄○○、F○○等人開立,他們都是依據核定的工程金額及設計的品項、數量、單價等資料填寫,因為工程預算報水利會審核時,就有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小額浚渫工程的名稱等資料,均要依照這些詳實填寫,若有不符,就會被水利會退件,為了節省作業時間,才由二林工作站的人協助開立,而發票內容只有工程款總金額相符,發票品名、數量、單價、金額均與實際施作內容不符等語(見偵字第5727號卷㈠第121 至128 頁背面);於偵訊中供稱:其施作彰化水利會小額浚渫工作的發票係按照水利會設計金額開立,其有請林添德、h○○、玄○○、F○○田姐,因為工時要配合設計的工時等語(見偵字第5727號卷㈠第160 至162 頁)明確,並有附表六十八編號7 至32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⑵證人M○○於偵訊中證稱:其於77年進入主計室,79年調到別的單位,83年又調回主計室迄今,小組長拿廠商發票或是用雇工請領清冊都是合法核銷,依據設計合約、開工、完工、驗收、請款的流程來核銷,只要在開工及完工日期內即可,至於實際施作的情形,主計室不會發現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181 至183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於77年進入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室,目前是主計室主任,本案案發時間102 、103 年間,其也任職於主計室,小額浚渫工作之預算書送到業務單位,業務單位審核後,送到主計室做預算的成立,之後依照程序就是合約、開工、完工、驗收、請款,本院卷㈤的承諾書是小額浚渫工作中相關憑證,預算書成立之後,小組長施作浚渫工程之前,必須簽立承諾書,工程完成後,送到主計室核銷,依據憑證的數字做核銷,而發票或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都是合法的核銷方式,主計主要是在審核金額是否正確,開支的科目對不對,以及比較決算書與預算書,但不會核對工時、施工日數,只有看金額是否正確,有沒有超過原先的預算,另外,開發票的廠商與小組長不同,也可以核銷,認為這個也是小組長的工作,且農委會也沒有任何意見,但發票金額一定要等於或小於承諾書的金額等語(見本院卷㈧第174 至218 頁背面)。衡以證人M○○就本案並無任何利害關係,實無虛偽證述之必要與動機,堪信其前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可知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辦理小額浚渫工作之核銷時,僅會注意統一發票之金額有無等於或小於承諾書之金額,而對於統一發票所記載之工時、施工日數等,並非審核之重點甚明。基此,被告宙○○開立附表六十八編號7 至32所示之統一發票,僅須開立發票金額符合預算金額即可,至於其內之工時、工項本非審核之重點,而仍配合各該工程卷宗之工時、工項為不實之記載,所為仍屬偽造不實會計憑證,至其前開辯稱係為辦理核銷云云,顯屬無理由,不足採信。 ⑶另被告宙○○供稱:對於二林工作站的小額浚渫工作,都是統包的,所以領取工資與發票金額相符云云。衡以小額浚渫工作契約當事人為彰化農田水利會與各小組長,而小組長轉包予廠商施作時,實難想像係將全部工程款委由廠商處理,顯與一般轉包情形相違;再者,依被告宙○○前開桌曆紀錄,被告若係承攬全部的工程,何需記載自己出工的情形,僅須記載他人出工之情形,而為他人工資支付之紀錄即可,益徵被告宙○○前開所辯不實。從而,足認被告宙○○就附表六十八編號7 至32所示之工程,實際領取之工資應非其所開立發票之金額甚明,然而,其實際領取之工資為何,卷內並無證據可資認定,是此部分尚無從具體算出被告宙○○之實際工資為何,附此敘明。 ⑷綜上,被告宙○○就附表六十八編號7 至32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雖無法具體算出實際領取之工資,而認定其開立發票金額與實際工資之差額,然而,其就上開各工程所開立之發票,其上所載之工項、工時與實際情形不符,業經前所敘明,此亦屬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之情形,故就其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不生影響。 ⒊綜上所述,被告宙○○此部分所為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㈢被告宇○○部分: ⒈被告宇○○為頂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為該公司經辦會計之人員,受路上、二林工作站小組長即附表六十九小組長欄所示之小組長o○○、C○○、天○○、k○○、丁○○、l○○、i○○(i○○已死亡,所涉犯行,業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詳如下述)委託施作附表六十九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且依上開小組長之要求,於施作完畢後,明知實際領取工資、施工項目與小組長要求開立發票之內容不符,路上工作站部分由其開立,而二林工作站部分,則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開立與其實際領取工資及施工項目不符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六十九所示)後,交付予各該小組長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領工程款等情,業據被告宇○○迭於警詢及偵訊中供承在卷(見偵字第3805號卷㈡第52至54、60至64頁,偵字第1183號卷㈡第74至79頁背面、110 至114 頁,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214 至218 頁),並有附表六十九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另依被告宇○○前開於警詢、偵訊中供稱:其開立發票的金額跟實際收的工程款不同,每件大概差5 千到1 萬元,附表六十九編號1 、2 兩個工程,其各拿走84,000元、84,400元的工資等語,復查無其他證據資料可資認定被告宇○○具體取得之工資為何,基於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定為附表六十九實付工資欄所示之金額(被告宇○○供稱少拿5 千至1 萬元的部分,認定少拿5 千元,以此認定其取得之工資為最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至被告宇○○雖於本院審理中改稱:僅係配合小組長開立發票,因為小組長無法開立發票,而其沒有拿取足額發票的工資是因為小組長本身也有施工,所以要發放工資給小組長,但有些工程發票金額與實領工資相同云云(見本院卷㈨第178 至181 頁)。惟衡以與彰化農田水利會簽約者為小組長,並非被告宇○○,被告宇○○僅係受僱於小組長執行小額浚渫工作,何以係由被告宇○○請領全部工程款後,再支付工資予小組長,顯與常情相違;再者,小組長僅係轉包與廠商施作,實難想像係將全部工程款委由廠商處理,亦與一般轉包情形不符。是被告宇○○前開所辯,顯屬飾卸之詞,不足為採。 ⒉綜上所述,被告宇○○所辯,顯屬卸責之詞,不足為採,此外,尚有扣案之被告宇○○之工作日誌資料可資佐證,足認其所為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㈣被告y○○部分: ⒈被告y○○為奕昌重機工程行之負責人,受二林工作站小組長即被告E○○、戌○○、k○○、寅○○、R○、P○○(已歿,所涉犯行業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詳如下述)委託施作附表七十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且依上開小組長之要求,於施作完畢後,明知實際領取工資及施工項目與小組長要求開立發票之內容不符,而仍持奕昌重機工程行之空白發票至二林工作站,委由不知情之工作站員工開立與其實際領取工資、施工項目不符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七十統一發票欄及實付工資欄所示)後,交付予各該小組長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領工程款,並由各該小組長補貼其開立發票8 %之稅金等情,業據被告y○○迭於警詢及本院程序中均供承在卷(見偵字第1183號卷㈡第1 至6 頁背面,本院卷㈡第147 至150 頁、卷㈤第217 至219 頁),並有附表七十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復有扣案之奕昌重機工程行文件(扣押物編號2-1 )可資佐證;且觀以上開文件資料,被告y○○就附表七十所示各該工程,詳細記載工程名稱、小組長姓名、發票金額及發票金額8 %之稅金金額等情(見偵字第1183號卷㈡第11至12頁背面),顯見係為了清楚計算小組長補貼開立發票之稅金而為,益徵被告y○○前開供述之可信性。足認被告y○○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另附表七十編號11部分,被告y○○領取之工資雖與發票金額相符,然依其前開供述,所開立之發票內容均係配合工程卷宗內之工時、項目開立,顯見此部分亦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亦有偽造不實之統一發票甚明。 ⒉綜上所述,被告y○○所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㈤被告p○○部分: ⒈被告p○○為大展企業社之負責人,受二林工作站小組長即被告E○○、寅○○、已故之紀和男(未經起訴)委任施作附表七十一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且依上開小組長之要求,於施作完畢後,明知實際領取工資及施工項目與小組長要求開立發票之內容不符,而仍持大展企業社之空白發票至二林工作站,委由不知情之工作站員工開立與其實際領取工資不符、施工項目不符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七十一統一發票欄及實付工資欄所示)後,交付予各該小組長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領工程款,並由各該小組長補貼其開立發票8 %之稅金等情,業據被告p○○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程序中均供承在卷(見他字第1183號卷㈢第73至78頁、卷㈤第217 至219 頁、卷㈧第92至93頁,本院卷㈤第217 至219 頁),並有附表七十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p○○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另依被告p○○前開供述內容,附表七十一編號1 實拿工資為5 萬多元,編號2 、4 實拿工資為3 、4 萬元、編號3 實拿工資為2 萬多元,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具體工資為何,基於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定為附表七十一實付工資欄所示之金額(供稱3 、4 萬元部分,認定4 萬元為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⒉綜上所述,被告p○○所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㈥被告d○○部分: ⒈被告d○○為豪順工程行之負責人,受二林工作站小組長即被告i○○(已死亡,並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詳如下述)、萬興工作站小組長即被告甲丁○○、被告v○ ○委託施作附表七十二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且依上開小組長之要求,於施作完畢後,明知實際領取工資及施工項目與小組長要求開立發票之內容不符,而仍自行開立與實際領取工資不符、施工項目不符之統一發票,或持豪順工程行之空白發票至萬興工作站,委由不知情之工作站員工開立與其實際領取工資不符、施工項目不符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七十二統一發票欄及實付工資欄所示)後,交付予各該小組長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領工程款等情,業據被告d○○迭於警詢及本院程序中均供承在卷(見他字第1183號卷㈣第153 至158 、172 至179 頁,本院卷㈤第217 至219 頁),並有附表七十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d○○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另依被告d○○前開供述內容,附表七十二編號1 實拿工資為6 萬元,編號2 實拿工資為8 萬元,編號3 實拿工資為7 萬元,編號4 至6 實拿工資為6 至8 萬元等情,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具體工資為何,基於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定為附表七十二實付工資欄所示之金額(工資6 至8 萬元部分,認定8 萬元屬對被告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⒉綜上所述,被告d○○所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㈦被告W○○部分: ⒈被告W○○為世宜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明知被告乙○○受萬興工作站小組長即被告a○○委託施作附表七十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乙○○並依被告a○○要求,於施作完畢後,需開立與實際領取工資、施工項目不符之統一發票,而仍應被告乙○○之要求,開立與實際領取工資不符、施工項目不符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七十三統一發票欄及實付工資欄所示)後,交由被告a○○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領工程款等情,業經被告W○○迭於警詢及本院程序中均供承在卷(見偵字第1183號卷㈢第41至45頁背面,本院卷㈤第217 至219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他字第1183號卷㈢第58頁背面、71頁,本院卷㈨第188 頁背面至189 頁),並有附表七十三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W○○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另依證人即共同被告乙○○前開證稱,附表七十三所示小額浚渫工作,每件工程實拿工資,比發票金額少1 、2 萬元等情,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具體工資為何,基於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定為附表七十三實付工資欄所示之金額(每件工資比發票金額少1 萬元,係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⒉綜上所述,被告W○○所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㈧被告乙○○部分: ⒈被告乙○○受萬興工作站小組長即被告a○○委託施作附表七十四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且依被告a○○之要求,於施作完畢後,明知實際領取工資及施工項目與小組長要求開立發票之內容不符,而仍委由被告W○○開立與實際領取工資不符、施工項目不符之世宜土木包工業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七十四統一發票欄及實付工資欄所示)後,交付予被告a○○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領工程款等情,業經被告乙○○迭於警詢及本院程序中均供承在卷(見他字第1183號卷㈢第57至61頁,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253 至255 頁,本院卷㈤第217 至219 頁),並有附表七十四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乙○○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另依被告乙○○前開供述內容,附表七十四所示小額浚渫工作,每件實拿工資比統一發票少1 、2 萬元等情,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具體工資為何,基於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定為附表七十四實付工資欄所示之金額(每件工資比發票金額少1 萬元,係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⒉綜上所述,被告乙○○所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㈨被告T○○部分: ⒈被告T○○為成豹公司之負責人,被告U○○為該公司經辦會計之人員,2 人受萬興工作站小組長即被告e○○、s○○、g○○、未○○、v○○委託施作附表七十五(與附表七十六相同)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且依上開小組長之要求,於施作完畢後,明知實際領取工資及施工項目與小組長要求開立發票之內容不符,而仍持成豹公司之空白發票至萬興工作站,委由不知情之工作站員工開立與其實際領取工資、施工項目不符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七十五統一發票欄及實付工資欄所示)後,交付予各該小組長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領工程款,各該小組長支付8 %開立發票之稅金予成豹公司等情,業經被告T○○迭於警詢及本院程序中均供承在卷(見他字第1183號卷㈢第143 至149 頁,本院卷㈤第217 至219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U○○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他字第1183號卷㈢第125 至126 頁背面、138 至142 頁,本院卷㈨第191 頁背面至192 頁背面),並有附表七十五各該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T○○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另依被告T○○前開供述及證人即共同被告U○○前開證述內容,附表七十五所示小額浚渫工作,每件實拿工資約4 、5 萬元或3 、4 萬元等情,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具體工資為何,基於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定為附表七十五實付工資欄所示之金額(認定每件小額浚渫工作之工資為4 萬元,係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⒉綜上所述,被告T○○所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㈩被告U○○部分: ⒈被告T○○為成豹公司之負責人,被告U○○為該公司經辦會計之人員,2 人受萬興工作站小組長即被告e○○、s○○、g○○、未○○、v○○委託施作附表七十六(與附表七十五相同)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且依上開小組長之要求,於施作完畢後,明知實際領取工資及施工項目與小組長要求開立發票之內容不符,而仍持成豹公司之空白發票至萬興工作站,委由不知情之工作站員工開立與其實際領取工資不符、施工項目不符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七十六統一發票欄及實付工資欄所示)後,交付予各該小組長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領工程款,各該小組長支付8 %開立發票之稅金予成豹公司等情,業經被告U○○迭於警詢及本院程序中均供承在卷(見他字第1183號卷㈢第143 至149 頁,本院卷㈤第217 至219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T○○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他字第1183號卷㈢第143 至149 頁,偵字第5727號卷㈢第15至16、174 頁背面至177 頁,本院卷㈨第189 頁背面至191 頁背面),並有附表七十六各該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U○○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另依被告U○○前開供述及證人即共同被告T○○前開證述內容,附表七十六所示小額浚渫工作,每件實拿工資約4 、5 萬元或3 、4 萬元等情,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具體工資為何,基於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定為附表七十六實付工資欄所示之金額(認定每件小額浚渫工作之工資為4 萬元,係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⒉綜上所述,被告U○○所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被告r○○部分: ⒈被告r○○為協源機械工程行之負責人,受萬興工作站小組長即被告庚○○委託施作附表七十七(附表七十八)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且依被告庚○○之要求,於施作完畢後,明知實際領取工資及施工項目與小組長要求開立發票之內容不符,而仍指示工程行經辦會計之人員即被告子○○開立與其實際領取工資不符、施工項目不符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七十七統一發票欄及實付工資欄所示)後,交付予被告庚○○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領工程款,被告庚○○支付8 %開立發票之稅金予協源機械工程行等情,業經被告r○○迭於警詢及本院程序中均供承在卷(見他字第1183號卷㈡第115 至119 頁背面,本院卷㈤第217 至219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子○○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他字第1183號卷㈡第130 至135 、143 至145 頁、卷㈧第72頁背面至73頁,偵字第5727號卷㈢第9 至11頁,本院卷㈨第195 至197 頁),並有附表七十七各該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r○○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另依被告r○○前開供述及證人即共同被告子○○前開證述內容,附表七十七所示小額浚渫工作,每件實拿工資約4 、5 萬元或3 、4 萬元等情,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具體工資為何,基於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定為附表七十七實付工資欄所示之金額(認定每件小額浚渫工作之工資為4 萬元,係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⒉綜上所述,被告r○○所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被告子○○部分: ⒈被告子○○為協源機械工程行經辦會計之人員,被告r○○受萬興工作站小組長即被告庚○○委託施作附表七十八(與附表七十七相同)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且依被告庚○○之要求,於施作完畢後,明知實際領取工資及施工項目與小組長要求開立發票之內容不符,被告子○○即受被告r○○之指示,開立與實際領取工資不符、施工項目不符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七十八統一發票欄及實付工資欄所示)後,交付予被告庚○○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領工程款,被告庚○○支付8 %開立發票之稅金予協源機械工程行等情,業經被告子○○迭於警詢及本院程序中均供承在卷(見他字第1183號卷㈡第130 至135 頁,本院卷㈤第217 至219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r○○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他字第1183號卷㈡第115 至119 頁背面、127 頁背面至129 頁,偵字第5727號卷㈢第9 至11頁,本院卷㈨第193 至195 頁),並有附表七十八各該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子○○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另依被告子○○前開供述及證人即共同被告r○○前開證述內容,附表七十八所示小額浚渫工作,每件實拿工資約4 、5 萬元或3 、4 萬元等情,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具體工資為何,基於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定為附表七十八實付工資欄所示之金額(認定每件小額浚渫工作之工資為4 萬元,係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⒉綜上所述,被告子○○所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被告w○○部分: ⒈被告w○○為威信工程行之負責人,受萬興工作站小組長即被告庚○○、陳阿碖、L○○、Z○○、v○○委託施作附表七十九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且依上開小組長之要求,於施作完畢後,明知實際領取工資及施工項目與小組長要求開立發票之內容不符,而仍指示不知情之配偶黃娟娟開立與其實際領取工資不符、施工項目不符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七十九統一發票欄及實付工資欄所示)後,交付予各該小組長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領工程款,各該小組長支付8 %開立發票之稅金予威信工程行等情,業經被告w○○迭於警詢及本院程序中均供承在卷(見他字第1183號卷㈡第56至61頁背面,本院卷㈤第217 至219 頁),並有附表七十九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w○○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另依被告w○○前開供述內容,附表七十九所示小額浚渫工作,編號1 、2 、16、17之工資為5 萬元,編號9 、10、12、13、20、21之工資為4 萬元,其餘工資為4 、5 萬元等情,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具體工資為何,基於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定為附表七十九實付工資欄所示之金額(工資4 、5 萬元的部分,認定此部分小額浚渫工作之工資為5 萬元,係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⒉綜上所述,被告w○○所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被告I○○部分: ⒈被告I○○為晟兆公司之負責人,受萬興工作站小組長即被告a○○委託施作附表八十(與附表八十一相同)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且依被告a○○之要求,於施作完畢後,明知實際領取工資及施工項目與小組長要求開立發票之內容不符,而仍指示公司經辦會計之人員即被告甲甲○○開立與實際領取工資不符、施工項目不符之統 一發票(詳如附表八十統一發票欄及實付工資欄所示)後,交付予被告a○○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領工程款,被告a○○支付5 %開立發票之稅金予晟兆公司等情,業經被告I○○於偵訊中供承在卷(見他字第1183號卷㈧第4 至5 頁),並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甲甲○○於本院 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㈨第23頁背面至25頁背面、201 頁背面至202 頁),復有八十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另依被告I○○前開供述內容及證人即共同被告甲甲○○之證述內容,附 表八十所示小額浚渫工作,工資為4 、5 萬元等情,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具體工資為何,基於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定為附表八十實付工資欄所示之金額(即5 萬元係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⒉被告I○○雖於本院程序中辯稱:不清楚發票開立之狀況,全部都是甲甲○○處理的云云。然衡以被告I○○與 被告甲甲○○為夫妻,而被告甲甲○○受被告a○○之要求 ,開立與原本施工內容及工資不符之發票時,顯非工程之常態,而該工作又係被告I○○受被告a○○所委託施作,基此,實難想像被告甲甲○○在被告a○○要求開 立不實統一發票下,未再向被告I○○確認具體情節;再者,被告I○○之施工範圍僅為挖土機之施作,並未包含運土車部分,運土車係由被告a○○所負責等情,已據被告I○○前開於偵訊中供述明確,且經證人即共同被告甲甲○○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而今被告a○○ 仍要求被告甲甲○○開立包含運土車之發票,已非單純發 票金額不符之情形,涉及具體施工內容;此外,本件工作係由被告I○○與被告a○○接洽,於洽談工作之初,就此特殊需求之項目,本即會事先提出,俟廠商同意施作且配合開立發票,雙方達成共識後,再由被告I○○施作工作,乃為事理之常情,實難想像於洽談工作之初未詳談,而於事後任憑他人之要求輕易開立統一發票,顯與常情相違。從而,被告I○○前開所辯,應屬飾卸之詞,不足為採。 ⒊綜上所述,被告I○○所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被告甲甲○○部分: ⒈被告甲甲○○為晟兆公司經辦會計之人員,被告I○○受 萬興工作站小組長即被告a○○委託施作附表八十一(與附表八十相同)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且依被告a○○之要求,於施作完畢後,明知實際領取工資及施工項目與小組長要求開立發票之內容不符,被告甲甲○○仍受 被告I○○之指示,開立與實際領取工資不符、施工項目不符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八十一統一發票欄及實付工資欄所示)後,交付予被告a○○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領工程款,被告a○○支付5 %開立發票之稅金予晟兆公司等情,業經被告甲甲○○於偵訊及本院程序中供 承在卷(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239 至240 頁,偵字第5727號卷㈤第179 至180 頁,本院卷㈤第217 至219 頁),並據證人即共同被告I○○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㈨第200 頁背面至201 頁),復有附表八十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另依被告甲甲○○前開供述內容,附表八十一所示 小額浚渫工作,工資為4 、5 萬元等情,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具體工資為何,基於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定為附表八十一實付工資欄所示之金額(即5 萬元係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⒉綜上所述,被告甲甲○○所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被告癸○○部分: ⒈被告癸○○為盛捷工程行之負責人,受萬興工作站小組長即被告Y○○委託施作附表八十二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且依被告Y○○之要求,於施作完畢後,明知實際領取工資及施工項目與小組長要求開立發票之內容不符,而仍委由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開立與其實際領取工資不符、施工項目不符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八十二統一發票欄及實付工資欄所示)後,交付予被告Y○○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領工程款,被告Y○○支付5 %開立發票之稅金予盛捷工程行等情,業經被告癸○○迭於警詢及本院程序中均供承在卷(見他字第1183號卷㈤第64至69頁背面、85至90頁,本院卷㈤第217 至219 頁),並有附表八十二各該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癸○○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另依被告癸○○前開供述內容,附表八十二所示小額浚渫工作,每件實拿工資約4 萬5 千元等情,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具體工資為何,即認定如附表八十二實付工資欄所示之金額,附此敘明。 ⒉綜上所述,被告癸○○所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被告戊○○部分: ⒈被告戊○○為勝陽企業行之實際負責人,受萬興工作站小組長即被告v○○、Z○○委託施作附表八十三(與附表八十四相同)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且依上開小組長之要求,於施作完畢後,明知實際領取工資及施工項目與小組長要求開立發票之內容不符,而仍指示勝陽企業行經辦會計之人員即被告G○○開立與實際領取工資不符、施工項目不符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八十三統一發票欄及實付工資欄所示)後,交付予各該小組長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領工程款,各該小組長支付8 %開立發票之稅金予勝陽企業行等情,業經被告戊○○迭於警詢及本院程序中均供承在卷(見他字第1183號卷㈡第163 至169 頁,本院卷㈤第217 至219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G○○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他字第1183號卷㈢第1 至8 、37至39頁,本院卷㈨第205 至207 頁),並有附表八十三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另依被告戊○○前開供述及證人即共同被告G○○上開證述內容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述內容(見本院卷㈤之一第217 至219 頁),以及勝陽企業行之請款明細,附表八十三所示小額浚渫工作,編號1 沒有請款明細,工資為3 萬元,編號2 工資為49,500元、編號3 工資為18,000元、編號4 之工資為38,500元、編號5 之工資為31,000元、編號6 之工資為13,500元、編號8 、9 之工資合計為44,500元(並無證據可資區分各別工資為何,取其平均值認定每件為22,500元)、其餘無請款資料部分,每件多開發票的金額會比實際工資多2 至3 萬元等情,基於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定為附表八十三實付工資欄所示之金額(無請款明細,供稱發票金額比實際工資多2 至3 萬元部分,認定此部分小額浚渫工作之工資比發票金額少2 萬元,係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⒉綜上所述,被告戊○○所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被告G○○部分: ⒈被告G○○為勝陽企業行經辦會計之人員,被告戊○○受萬興工作站小組長即被告v○○、Z○○委託施作附表八十四(與附表八十三相同)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且依被告v○○、Z○○之要求,於施作完畢後,明知實際領取工資及施工項目與小組長要求開立發票之內容不符,被告G○○仍受被告戊○○之指示,開立與實際領取工資不符、施工項目不符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八十四統一發票欄及實付工資欄所示)後,交付予各該小組長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領工程款,各該小組長支付8 %開立發票之稅金予勝陽企業行等情,業經被告G○○迭於警詢及本院程序中均供承在卷(見他字第1183號卷㈢第1 至8 頁,本院卷㈤第217 至219 頁、卷㈤之一第217 至219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他字第1183號卷㈡第163 至169 頁,偵字第5727號卷㈢第14頁及其背面,本院卷㈨第203 頁背面至205 頁),並有附表八十四各該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G○○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另依被告G○○前開供述及證人即共同被告戊○○前開證述內容,以及勝陽企業行之請款明細,附表八十四所示小額浚渫工作,編號1 沒有請款明細,工資為3 萬元,編號2 工資為49,500元、編號3 工資為18,000元、編號4 之工資為38,500元、編號5 之工資為31,000元、編號6 之工資為13,500元、編號8 、9 之工資合計為44,500元(並無證據可資區分各別工資為何,取其平均值認定每件為22,500元)、其餘無請款資料部分,每件多開發票的金額會比實際工資多2 至3 萬元等情,基於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定為附表八十四實付工資欄所示之金額(無請款明細,供稱發票金額比實際工資多2 至3 萬元部分,認定此部分小額浚渫工作之工資比發票金額少2 萬元,係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⒉綜上所述,被告G○○所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被告D○○部分: ⒈被告D○○為敦興工程行之負責人,受萬興工作站小組長即被告a○○委託施作附表八十五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且依上開小組長之要求,於施作完畢後,明知實際領取工資及施工項目與小組長要求開立發票之內容不符,而仍開立與其實際領取工資不符、施工項目不符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八十五統一發票欄及實付工資欄所示)後,交付予被告a○○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領工程款等情,業經被告D○○於本院程序中供承在卷(見本院卷㈤第217 至219 頁),並有附表八十五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D○○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另依被告D○○前開供述內容,附表八十五編號1 所示小額浚渫工作之工資為56,000元,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具體工資為何,即認定為附表八十五實付工資欄所示之金額,附此敘明。 ⒉綜上所述,被告D○○所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路上工作站小組長: ㈠被告甲○○部分: 被告甲○○承攬附表二十八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分別與廠商即被告V○○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與被告宙○○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被告V○○委由不知情之配偶許秀菊填製附表二十八編號1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被告宙○○填製附表二十八編號2 至4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本院程序中均坦白承認(見偵字第8523號卷㈦第93至95頁,本院卷㈡第213 頁背面至214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V○○、宙○○於警詢、偵訊或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字第1714號卷㈠之1 第248 至253 頁、卷㈡第58至61頁背面、74至76頁,偵字第8523號卷㈦第134 至144 頁背面,本院卷㈨第165 至173 頁背面、173 頁背面至178 頁),並有證人許秀菊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情節(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115 至125 頁)在卷可參,復有附表二十八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此外,尚有被告宙○○之桌曆筆記扣案可佐,足認被告甲○○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被告甲○○所為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㈡被告V○○身為路上工作站小組長兼廠商時: ⒈被告V○○承攬附表二十九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自行施作,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委由不知情之配偶許秀菊,開立附表二十九所示之統一發票,再交由彰化農田水利會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等情,業據被告V○○供承在卷(見偵字第3805號卷㈡第66至74頁背面、96至103 頁背面,偵字第5727號卷㈤第181 頁背面至182 頁),並有證人許秀菊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情節(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115 至125 頁)在卷可參,復有附表二十九證據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⒉被告V○○身為路上工作站小組長兼廠商,於承攬工程時,就工程款本可全數領取,是就統一發票之總金額部分,並無虛開之情,然而其就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上所載之品名、數量及單價,乃係為配合彰化農田水利會設計工程時之工時及項目加以開立,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等情,業經其於警詢中供承在卷(見偵字第1714號卷㈠之1 第224 至253 頁),顯見於其執行小額浚渫工作該項業務所需檢附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乙情,堪以認定。至辯護人主張此部分乃係為了配合彰化農田水利會之核銷而為,然據證人M○○於偵訊中證稱:其於77年進入主計室,79年調到別的單位,83年又調回主計室迄今,小組長拿廠商發票或是用雇工請領清冊都是合法核銷,依據設計合約、開工、完工、驗收、請款的流程來核銷,只要在開工及完工日期內即可,至於實際施作的情形,主計室不會發現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181 至183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於77年進入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室,目前是主計室主任,本案案發時間102 、103 年間,其也任職於主計室,小額浚渫工作之預算書送到業務單位,業務單位審核後,送到主計室做預算的成立,之後依照程序就是合約、開工、完工、驗收、請款,本院卷㈤的承諾書是小額浚渫工作中相關憑證,預算書成立之後,小組長施作浚渫工程之前,必須簽立承諾書,工程完成後,送到主計室核銷,依據憑證的數字來做核銷,而發票或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都是合法的核銷方式,主計主要是在審核金額是否正確,開支的科目對不對,以及比較決算書與預算書,但不會核對工時、施工日數,只有看金額是否正確,有沒有超過原先的預算,另外,開發票的廠商與小組長不同,也可以核銷,認為這個也是小組長的工作,且農委會也沒有任何意見,但發票金額一定要等於或小於承認書的金額等語(見本院卷㈧第174 至218 頁背面)。衡以證人M○○就本案並無任何利害關係,實無虛偽證述之必要與動機,堪信其前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可知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辦理小額浚渫工作之核銷時,僅會注意統一發票之金額有無等於或小於承諾書之金額,而對於統一發票所記載之工時、施工日數等,並非審核之重點甚明。基此,統一發票所載之內容,即無需配合工程設計之工時、工項開立之必要,是辯護人此部分主張,容有誤會,附此敘明。而衡以統一發票之記載,除係用以向工程發包單位請款外,其內之記載,亦可以做發包單位檢視該工程施作之情形,故其數量、單價若有不實之記載,恐生損害於發包單位對於工作稽核之正確性。基此,被告V○○前開所為,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稽核之正確性甚明。 ⒊從而,被告V○○前所為業務登載不實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㈢被告甲癸○○部分: 被告甲癸○○承攬附表三十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 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與廠商即被告V○○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委由不知情之許秀菊,於其執行小額浚渫工作該項業務所需檢附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詳如統一發票欄所載),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業據被告甲癸○○ 於本院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㈡第213 頁背面至214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V○○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字第1714號卷㈠之1 第248 至253 頁,偵字第8523號卷㈦第134 至144 頁背面,本院卷㈨第165 至173 頁背面),並有證人許秀菊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情節(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115 至125 頁)在卷可參,復有附表三十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甲癸○○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被告甲癸○ ○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㈣被告巳○○部分: 被告巳○○承攬附表三十一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與廠商即被告V○○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委由不知情之許秀菊,於其執行小額浚渫工作該項業務所需檢附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詳如統一發票欄所載),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業經被告巳○○於偵訊及本院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108 至109 頁,本院卷㈡第213 頁背面至214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V○○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字第1714號卷㈠之1 第248 至253 頁,偵字第8523號卷㈦第134 至144 頁背面,本院卷㈨第165 至173 頁背面),並有證人許秀菊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情節(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115 至125 頁)在卷可參,復有附表三十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參,足認被告巳○○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巳○○所為偽造不實會計憑證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㈤被告甲庚○○部分: ⒈被告甲庚○○承攬附表三十二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 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與廠商即被告V○○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委由不知情之許秀菊,於其執行小額浚渫工作該項業務所需檢附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詳如統一發票欄所載),再交予彰化農田水利會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已據證人即共同被告V○○於警詢中證稱:其承攬其他小組長的小額浚渫工作,是實做實銷,還要幫忙開發票,發票金額與其所領取的工資不符,起訴書路上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15-1「魚寮重劃區路上一中排」、編號33-1「魚寮重劃區六輪中排等」及103 年度編號24「魚寮重劃區路上一中排」、編號25「魚寮重劃區路上六輪中排等」、編號31「魚寮重劃區路上二中排」小額浚渫工作係甲庚○○找其施作,這5 件工程的挖土機 司機由其擔任,小台挖土機120 級的費用每日8 千元,大台挖土機200 級的費用是每日1 萬元,至於運土車係請何人已經忘記了,運土車的工資是連車帶工,每天工資8 千元,另外需支付板車運送挖土機費用每趟2 千元,每件工資平均5 至6 萬元,工期約3 天左右,發票金額都是依照甲庚○○的指示開立的,其沒有多收多開發票 金額的稅金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㈠之1 第248 至253 頁,偵字第8523號卷㈦第134 至144 頁背面);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一102 年度編號15-1之魚寮重劃區路上一中排,工資是6 、7 萬元,要配合開立73,600元的發票,102 年度編號33-1的工資其忘記係6 、7 萬元還是5 、6 萬元,但是要配合開89,600元的發票,103 年度編號24的工資是6 、7 萬元,要配合開立發票84,200元,103 年度編號25的工資是7 、8 萬元,但要配合開立90,000元的發票,103 年度編號31的工資是5 、6 萬元,但要配合開88,400元的發票,上開工程都是小組長先與其聯繫,談妥後就開始施作,也包含開發票的金額,而實際上其所開的發票與小組長支付的工資不同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65 至173 頁背面)明確,而衡以證人即共同被告V○○與被告甲庚○○並無任何怨 隙存在,實無虛偽證述而陷被告甲庚○○於不利之情況之 動機與必要,堪信其前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又附表三十二之實付工資,證人V○○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內容有些許差異,衡以,證人V○○於警詢中之證述時間係較接近工程施作期間,且其於警詢中之證述內容,又能清楚交代實際施工日數及計算基礎,基此,就實付工資之認定,即以證人V○○於警詢中之證述作為認定之依據,並認定如附表三十二實付工資欄所示。此外,並有附表三十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至被告甲庚○○雖辯稱:工程包商施作前會自行與工作站 人員聯繫了解設計金額,再以該工程設計金額為依據請款,並非以實際施工數量計算請款金額,其都是請V○○施作,有時工程完成後V○○會拿1 、2 千元給其當零用費,利潤如何算都要問V○○,水利會將工程款支票交給其後,其兌換成現金全數轉交給V○○等語(見偵字1714號卷㈡第143 至144 頁),然衡以附表三十二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之契約當事人為彰化農田水利會與被告甲庚○○,且於工程完工後,彰化農田水利會亦係開 立被告甲庚○○名義之支票予被告甲庚○○,若依被告甲庚○ ○所言,係將全數工程轉包予被告V○○,並將全數工程款交付予被告V○○等情,顯與一般轉包之情節有別,已屬有疑。再者,證人即共同被告V○○因附表三十二所涉虛開發票金額等情,已經於本院程序中坦白承認,若非確有其事,證人即共同被告V○○何以坦承此部分犯行,而願接受刑事責任之制裁,益見證人即共同被告V○○前開證述情節為真。基此,被告甲庚○○前開所 辯,應屬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⒊綜上所述,被告甲庚○○所辯,不足採信,此外,尚有證 人許秀菊於偵訊中之證述情節(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122 至125 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甲庚○○前開犯行, 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㈥被告甲戊○部分: ⒈被告甲戊○承攬附表三十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 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與廠商即共同被告V○○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被告V○○委由不知情之許秀菊,於其執行小額浚渫工作該項業務所需檢附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詳如統一發票欄所載),再交予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業經被告甲戊○於警詢中供稱:發票上記載的金額係 依據預算金額由V○○開立,其請領到款項後,再依V○○實際施工日數計算工資,所以兩者會有不同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128 頁背面),及於偵訊中供稱:103 年度編號23的小額浚渫工作係找V○○施作,工程費是看V○○挖幾天,按照天數來計算費用,是實支實付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135 至136 頁)明確,並有證人即共同被告V○○於警詢中證稱:其承攬其他小組長的小額浚渫工作,是實做實銷,還要幫忙開發票,發票金額與其所領取的工資不符,起訴書路上工作站103 年度編號23「魚寮重劃區魚寮村二環排等」小額浚渫工作係甲戊○找其施作,挖土機司機由其擔任,小台 挖土機120 級的費用每日8 千元,大台挖土機200 級的費用是每日1 萬元,至於運土車係請何人已經忘記了,運土車的工資是連車帶工,每天工資8 千元,另外需支付板車運送挖土機費用每趟2 千元,發票金額係依照甲戊 ○的指示開立的,其沒有多收多開發票金額的稅金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㈠之1 第248 至253 頁,偵字第8523號卷㈦第134 至144 頁背面),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3 年度編號23的工資是4 、5 萬元,要配合開立發票79,200元,是小組長先與其聯繫,談妥後就開始施作,也包含開發票的金額,而實際上其所開的發票與小組長支付的工資不同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65 至173 頁背面)在卷可稽;此外,尚有附表三十三證據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另就被告甲戊 ○實際支付予被告V○○之工資,除證人即共同被告V○○前開證述外,並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基於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即認定該次實付工資為5 萬元,附此敘明。 ⒉至被告甲戊○事後改稱:全部工程款都是給V○○云云。 然衡以附表三十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之契約當事人為彰化農田水利會與被告甲戊○,且於工程完工後,彰化農 田水利會亦係開立被告甲戊○名義之支票予被告甲戊○,若 依被告甲戊○所言,其係將全數工程轉包予被告V○○, 並將全數工程款交付予被告V○○等情,顯與一般轉包之情節有別,所辯顯不足採。 ⒊綜上所述,被告甲戊○所辯,不足採信,此外,尚有證人 許秀菊於偵訊中之證述情節(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122 至125 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甲戊○前開犯行,事證 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㈦被告o○○部分: ⒈被告o○○承攬附表三十四編號1 、3 、4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與廠商即被告V○○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被告V○○委由不知情之配偶許秀菊填製附表三十四編號1 、3 、4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予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業據被告o○○於偵訊及本院程序中均坦白承認(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33至34頁,本院卷㈡第213 頁背面至214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V○○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字第1714號卷㈠之1 第248 至253 頁,偵字第8523號卷㈦第134 至144 頁背面,本院卷㈨第165 至173 頁背面),並有附表三十四編號1 、3 、4 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o○○此部分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另實付工資部分,依被告o○○前開供述及證人即共同被告V○○前開證述情節,均係稱每次工資為5 、6 萬元,復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基於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定如附表三十四編號1 、3 、4 實付工資欄所示之工資(認定實付工資為6 萬元屬對被告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⒉被告o○○承攬附表三十四編號2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與廠商即被告宇○○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宇○○填製附表三十四編號2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再交予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業據被告o○○於偵訊及本院程序中均坦白承認(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33至34頁,本院卷㈡第213 頁背面至214 頁),並有證人即共同被告宇○○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在卷可參,復有附表三十四編號2 證據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另實付工資部分,依被告o○○前開供述及證人即共同被告宇○○前開證述情節,均係稱該次工資為84,000元,復查無其他證據資料可資認定,即以此認定該次工程之實付工資為84,000元。至證人即共同被告宇○○雖稱實付工資與發票金額之差額係交付予被告o○○之工資云云,然而,衡以本件小額浚渫工作,係由被告o○○向彰化農田水利會承攬,並簽訂承諾書,被告o○○為契約之相對人,且彰化農田水利會亦係開立被告o○○名義之支票予被告o○○,基此,被告o○○大可於交付工程款予被告宇○○之際,事先扣除己身之成本及利潤,何以係先將全部之工程款交付予被告宇○○,再由宇○○支付工資予自己,顯與常情相違,故證人即共同被告宇○○此部分之證述,不足為採。 ⒊綜上所述,被告o○○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㈧被告C○○部分: ⒈被告C○○承攬附表三十五編號1 、3 、4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與廠商即被告V○○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被告V○○委由不知情之許秀菊,於其執行小額浚渫工作該項業務所需檢附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詳如附表三十五編號1 、3 、4 所示之統一發票欄所載),再交予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已據證人即共同被告V○○於警詢中證稱:其承攬其他小組長的小額浚渫工作,是實做實銷,還要幫忙開發票,發票金額與其所領取的工資不符,起訴書路上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9 「芳苑南排水」、103 年度編號9 「芳苑二排下游段」、編號13「北幹二支六輪一中排等」係C○○找其施作,這3 件工程的挖土機司機由其擔任,小台挖土機120 級的費用每日8 千元,大台挖土機200 級的費用是每日1 萬元,至於運土車係請何人已經忘記了,運土車的工資是連車帶工,每天工資8 千元,另外需支付板車運送挖土機費用每趟2 千元,其每件拿到的工資都是5 到6 萬元,每件工期約3 天左右,發票金額都是依照C○○的指示開立,其沒有多收多開發票金額的稅金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㈠之1 第248 至253 頁,偵字第8523號卷㈦第134 至144 頁背面);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一102 年度編號9 小額浚渫工作,的工資都是5 、6 萬元,但是要配合開立發票89,300元,103 年度編號9 的工資是5 、6 萬元,要配合開89,200元的發票,103 年度編號13的工資是5 、6 萬元,但要配合開87,000元的發票,上開工程都是小組長先與其聯繫,談妥後就開始施作,也包含開發票的金額,而實際上其所開的發票與小組長支付的工資不同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65 至173 頁背面)明確,而衡以證人即共同被告V○○與被告C○○並無任何怨隙存在,實無虛偽證述而陷被告C○○於不利之情況之動機與必要,堪信其前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又附表三十五編號1 、3 、4 之實付工資,依證人即共同被告V○○前開證述內容,均稱每件工程為5 、6 萬元,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基於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定如附表三十五編號1 、3 、4 實付工資欄所示(認定工資6 萬元屬對被告有利之認定)。此外,並有附表三十五編號1 、3 、4 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被告C○○承攬附表三十五編號2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委由被告宇○○施作,於工程完畢後,由被告宇○○開立附表三十五編號2 所示之統一發票,再交由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員工附於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等情,為被告C○○供承在卷(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1 至4 、18至20頁背面),並有證人即共同被告宇○○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偵字第3805號卷㈡第52至54、61至63頁,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214 至218 頁,本院卷㈨第178 至181 頁)在卷可參,復有附表三十五編號2 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而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宇○○前開證述情節,該工程給付1 萬元予被告C○○,係C○○清理雜草、碎石等聘請工人的費用,其拿取84,400元之工資,並開立91,600元之發票等情,亦經被告C○○前開於偵訊中供承明確,足認被告宇○○實際領取之工資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不符甚明。至證人即共同被告宇○○雖稱該差額係支付被告C○○之工資云云,然而,衡以本件小額浚渫工作,係由被告C○○向彰化農田水利會承攬,並簽訂承諾書,被告C○○為契約之相對人,且彰化農田水利會亦係開立被告C○○名義之支票予被告C○○,基此,被告C○○大可於交付工程款予被告宇○○之際,事先扣除己身之成本及利潤,何以係先將全部之工程款交付予被告宇○○,再由宇○○支付工資予自己,顯與常情相違。故證人宇○○此部分證述,不足為採。 ⒊綜上所述,被告C○○所辯,不足採信,此外,尚有證人許秀菊於偵訊中之證述情節(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122 至125 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C○○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㈨被告c○○部分: 被告c○○承攬附表三十六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分別與廠商即被告宙○○、被告甲己○○(業已死亡,所涉犯行業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詳 如下述)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被告宙○○填製附表三十六編號1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被告甲己○○填製附表三十六編號2 、3 統一發 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再交予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業據被告c○○於警詢、偵訊及本院程序中均坦白承認(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42至43、51頁及其背面,本院卷㈡第213 頁背面至214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宙○○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58至61頁背面、74至76頁,本院卷㈨第173 頁背面至178 頁),並有附表三十六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此外,尚有扣案被告宙○○之筆記本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c○○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另依被告c○○前開供述及證人即共同被告宙○○之證述,附表三十六編號1 之實付工資為44,830元(證人宙○○於警詢、偵訊中有具體算出該部分之工資,而於本院審理中僅證稱大概少拿了2 萬多元,衡以其於警詢、偵訊中就每日工資之計算基準詳為敘明,故以其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情節作為認定之基礎),編號2 之實付工資為36,000元,編號3 之實付工資為45,000元,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即以其等之供述內容作為認定之基準,附此敘明。綜上所述,被告c○○所為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㈩被告甲丑○○部分: 被告甲丑○○承攬附表三十七編號1 、3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 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分別與廠商即被告V○○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與被告甲己○○(業已死亡,所涉犯行業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詳 如下述)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被告V○○委由不知情之配偶許秀菊填製附表三十七編號1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被告甲己○○填製 附表三十七編號3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再交予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之正確性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另被告甲丑○○承攬附表三十七編號2 、4 、5 所示之小額浚渫 工作並自行施作後,明知本身無法開立統一發票,欲辦理核銷請領此部分之工程款,竟向被告甲己○○購買附表三十 七編號2 、4 、5 統一發票欄所示與實際施工之廠商、品名、數量、金額不符之統一發票後,交予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之正確性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業據被告甲丑○○於警詢、偵訊及本院程 序中均坦白承認(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156 至160 頁、164 頁及其背面,本院卷㈡第213 頁背面至214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V○○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字第1714號卷㈠之1 第248 至253 頁,偵字第8523號卷㈦第134 至144 頁背面,本院卷㈨第165 至173 頁背面),並有附表三十七證據欄所載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甲丑○○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另依被告甲丑 ○○之供述及證人即共同被告V○○之證述,附表三十七編號1 之實付工資為40,000元,編號3 之實付工資為35,000元,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即以此認定之;另附表2 、4 、5 所示之工程,係由被告甲丑○○自行施作,此時 被告甲丑○○基於承攬之相對人,本可領取全部之工程款, 是即以此認定其實付工資與發票金額相同,然而,此部分係被告甲丑○○向被告甲己○○購買統一發票而持之核銷,業 經前所敘明,是被告甲丑○○雖可領取全部之工程款,惟仍 不影響其為不實會計憑證犯行之認定,附此敘明。綜上所述,被告甲丑○○所為此部分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被告u○○部分: 被告u○○承攬附表三十八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與廠商即被告V○○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被告V○○委由不知情之配偶許秀菊填製附表三十八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再交予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業經被告u○○於警詢、偵訊及本院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80至85、92頁及其背面,本院卷㈡第213 頁背面至214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V○○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字第1714號卷㈠之1 第248 至253 頁,偵字第8523號卷㈦第134 至144 頁背面、156 至157 頁,本院卷㈨第165 至173 頁背面),並有附表三十八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足參,足認被告u○○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又依被告u○○之供述及證人即共同被告V○○前開證述情節,附表三十八所示之工程,每件工資約為5 、6 萬元,復查無其他證據以資認定,即以此認定如附表三十八實付工資欄所示(認定工資6 萬元屬對被告有利之認定)。綜上所述,被告u○○所為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被告甲辛○○部分: ⒈被告甲辛○○承攬附表三十九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 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與廠商即被告V○○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被告V○○委由不知情之配偶許秀菊填製附表三十九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再交予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已據證人即共同被告V○○於警詢中證稱:其承攬其他小組長的小額浚渫工作,是實做實銷,還要幫忙開發票,發票金額與其所領取的工資不符,起訴書路上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21、103 年度編號6 、編號12-1、編號16、編號27係其向甲辛○○ 承攬工程,約領到5 萬元的款項,約3 個工作天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㈠之1 第248 至253 頁,偵字第3805號卷㈡第66至74頁);及於偵訊中證稱:路上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21、103 年度編號6 、編號12-1、編號16、編號27係其向甲辛○○承攬工程,約領到5 萬元的款項, 約3 個工作天等語(見偵字第3805號卷㈡第96至104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2 年度編號21的工資要7 、8 萬元,要配合開82,400元的發票,103 年度編號6 的工資不確定是5 萬元還是7 、8 萬元,要配合開88,200元的發票,103 年度編號12-1工資是7 、8 萬元,要配合開69,400元的發票,103 年度編號16之工資是7 、8 萬元,要配合開立發票78,400元,103 年度編號27的工資是7 、8 萬元,但要配合開立82,200元的發票,上開工程都是小組長先與其聯繫,談妥後就開始施作,也包含開發票的金額,而實際上其所開的發票與小組長支付的工資不同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65 至173 頁背面)明確,而衡以證人即共同被告V○○與被告甲辛○○並無 任何怨隙存在,實無虛偽證述而陷被告甲辛○○於不利之 情況之動機與必要,堪信其前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又附表三十九之實付工資,證人V○○於警詢及偵訊與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內容有些許差異,衡以,被告V○○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時間係較接近工程施作期間,且其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內容,又能清楚交代實際施工日數及計算基礎。再者,103 年度編號12之發票金額僅為69,400元,而被告V○○於本院審理中卻證稱該次工資為7 、8 萬元,顯與實情不符。基此,就實付工資之認定,即以被告V○○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作為認定之依據,並認定如附表三十九實付工資欄所示。此外,並有附表三十九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至被告甲辛○○於警詢中供稱:附表三十九所示之小額浚 渫工作係其所辦理,都是農民建議的,其都是叫V○○施工,工程經費多寡都是V○○開立發票,其將支票兌現後,V○○每件會給其6 千元至7 千元的酬勞,其從未看過上開工程的發票,也不清楚發票金額如何計算出來的,工程細節的部分都要問V○○才會知道等語(見偵字第3805號卷㈠第170 至174 頁背面);及於偵訊中供稱:水路不通,農民會向其反映,要其跟水利站爭取經費,水利會說好後,其固定找V○○施作,水利會開支票給其,兌現後支付工程款給V○○,V○○曾經拿7 、8 千元給其喝茶水的費用等語(見同上卷第197 至198 頁),然衡以附表三十九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之契約當事人為彰化農田水利會與被告甲辛○○,且於工程完 工後,彰化農田水利會亦係開立被告甲辛○○名義之支票 予被告甲辛○○,若依被告甲辛○○所言,係將全數工程轉 包予被告V○○,並將全數工程款交付予被告V○○等情,顯與一般轉包之情節有別,已屬有疑;再者,證人即共同被告V○○因附表三十九所為虛開發票之犯行,已經於本院程序中坦白承認,若非確有其事,證人即共同被告V○○何以坦承此部分犯行,而願接受刑事責任之制裁,益見證人即共同被告V○○前開證述情節為真。基此,被告甲辛○○前開所辯,應屬飾卸之詞,不足採 信。 ⒊綜上所述,被告甲辛○○所辯,不足採信,此外,尚有證 人許秀菊於偵訊中之證述情節(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122 至125 頁)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甲庚○○前開犯行, 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被告A○○部分: ⒈被告A○○承攬附表四十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與廠商即被告V○○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被告V○○委由不知情之路上工作站員工填製附表四十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予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已據證人即共同被告V○○於警詢中證稱:其承攬其他小組長的小額浚渫工作,是實做實銷,還要幫忙開發票,發票金額與其所領取的工資不符,起訴書附表一102 年度編號22、103 年度編號12-3、編號19、編號29均係其向A○○承攬,工作內容就是開挖土機清理排水溝污泥及運送污泥,挖土機由其操作,而其忘了請何人來清運污泥,約領到5 萬元工資,約3 個工作天,係A○○通知其帶發票到工作站,由壬○○代為開立79,200元、82,000元、80,400元、88,400元的發票,但其沒有額外拿多開立發票的金錢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㈠之1 第248 至253 頁,偵字第3805號卷㈡第66至74頁);及於偵訊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一102 年度編號22、103 年度編號12-3、編號19、編號29均係其向A○○承攬,工作內容就是開挖土機清理排水溝污泥及運送污泥,挖土機由其操作,而其忘了請何人來清運污泥,約領到5 萬元工資,約3 個工作天,係A○○通知其帶空白發票到工作站,由壬○○代為開立79,200元、82,000元、80,400元、88,400元的發票,但其沒有額外拿多開立發票的金錢,扣除其工資剩下的錢,就是A○○自行處理等語(見偵字第3805號卷㈡第96至104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一102 年度編號22的工資要7 、8 萬元,但要配合開79,200元的發票,103 年度編號12-3的工資是7 、8 萬元,但要配合開82,000元的發票,103 年度編號19的工資是7 、8 萬元,要配合開立發票80,400元,103 年度編號29的工資是7 、8 萬元,但要配合開立88,400元的發票,上開工程都是小組長先與其聯繫,談妥後就開始施作,也包含開發票的金額,而實際上其所開的發票與小組長支付的工資不同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65 至173 頁背面)明確,而衡以證人即共同被告V○○與被告A○○並無任何怨隙存在,實無虛偽證述而陷被告A○○於不利之情況之動機與必要,堪信其前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又附表四十之實付工資,證人V○○於警詢及偵訊與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內容有些許差異,衡以,證人V○○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時間係較接近工程施作期間,且其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內容,又能清楚交代實際施工日數及計算基礎,基此,就實付工資之認定,即以證人V○○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作為認定之依據,並認定如附表四十實付工資欄所示。 ⒉至被告A○○雖於警詢中供稱:起訴書附表一102 年度編號22「路上重劃區十三輪二中排」、103 年度編號12-3「路上重劃區北幹一支二分線等」、編號19「北幹一支十三輪二中排」、編號29「北幹一支十二輪一、二中排等」係其所辦理,都是找V○○施作,其沒有向V○○拿過發票,不知道發票是誰開的,其將全部的工程包給V○○施作,工作站將工程款支票給其,其兌現後拿現金給V○○,工程細節要問V○○,其不清楚等語(見偵字第5727號卷㈤第100 至103 頁),然衡以附表四十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之契約當事人為彰化農田水利會與被告A○○,且於工程完工後,彰化農田水利會亦係開立被告A○○名義之支票予被告A○○,若依被告A○○所言,係將全數工程轉包予被告V○○,並將全數工程款交付予被告V○○等情,顯與一般轉包之情節有別,已屬有疑。再者,證人即共同被告V○○因附表四十所為虛開發票金額等情,已經於本院程序中坦白承認,若非確有其事,證人即共同被告V○○何以坦承此部分犯行,而願接受刑事責任之制裁,益見證人即共同被告V○○前開證述情節為真。基此,被告A○○前開所辯,應屬飾卸之詞,不足採信。 ⒊綜上所述,被告A○○所辯,不足採信,此外,尚有附表四十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A○○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被告X○○部分: 被告X○○承攬附表四十一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與廠商即被告V○○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被告V○○委由不知情之配偶許秀菊填製附表四十一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予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為被告X○○於本院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㈡第213 頁背面至214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V○○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偵字第1714號卷㈠之1 第248 至253 頁,偵字第3805號卷㈡第66至74、96至104 頁,本院卷㈨第165 至173 頁背面),並有證人許秀菊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情節(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115 至125 頁)在卷可參,復有附表四十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X○○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被告X○○所為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五、二林工作站小組長部分: ㈠被告宙○○身為二林工作站小組長兼廠商時: ⒈被告宙○○承攬附表四十二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自行施作,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開立附表四十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後,再交由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等情,業據被告宙○○供承在卷(見偵字第5727號卷㈠第121 至128 頁背面、160 至162 頁),並有附表四十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被告宙○○身為二林工作站小組長兼廠商,於承攬工程時,就工程款本可全數領取,是就統一發票之總金額部分,並無虛開之情,然而其就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上所載之數量、單價,乃係為配合彰化農田水利會設計工程時之工時及項目加以開立,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等情,業經其於警詢中供稱: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小額浚渫工作的名稱等資料,均要依照核定之工資預算填寫,若有不符,會被水利會退件,為了節省作業時間,才由二林工作站的人協助開立,而發票內容只有工程款總金額相符,發票品名、數量、單價、金額均與實際施作內容不符等語明確(見偵字第5727號卷㈠第121 至128 頁背面),顯見被告宙○○對於小額浚渫工作辦理核銷所需檢附之統一發票,本即知悉填載之內容僅係為配合設計之品名、數量及單價,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乙情,甚為明確。至其主張此部分乃係為了配合彰化農田水利會之核銷而為,然據證人M○○於偵訊中證稱:其於77年進入主計室,79年調到別的單位,83年又調回主計室迄今,小組長拿廠商發票或是用雇工請領清冊都是合法核銷,依據設計合約、開工、完工、驗收、請款的流程來核銷,只要在開工及完工日期內即可,至於實際施作的情形,主計室不會發現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181 至183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於77年進入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室,目前是主計室主任,本案案發時間102 、103 年間,其也任職於主計室,小額浚渫工作之預算書送到業務單位,業務單位審核後,送到主計室做預算的成立,之後依照程序就是合約、開工、完工、驗收、請款,本院卷㈤的承諾書是小額浚渫工作中相關憑證,預算書成立之後,小組長施作浚渫工程之前,必須簽立承諾書,工程完成後,送到主計室核銷,依據憑證的數字做核銷,而發票或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都是合法的核銷方式,主計主要是在審核金額是否正確,開支的科目對不對,以及比較決算書與預算書,但不會核對工時、施工日數,只有看金額是否正確,有沒有超過原先的預算,另外,開發票的廠商與小組長不同,也可以核銷,認為這個也是小組長的工作,且農委會也沒有任何意見,但發票金額一定要等於或小於承諾書的金額等語(見本院卷㈧第174 至218 頁背面)。衡以證人M○○就本案並無任何利害關係,實無虛偽證述之必要與動機,堪信其前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可知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辦理小額浚渫工作之核銷時,僅會注意統一發票之金額有無等於或小於承諾書之金額,而對於統一發票所記載之工時、施工日數等,並非審核之重點甚明。基此,統一發票所載之內容,即無需配合工程設計之工時、工項開立之必要,是被告宙○○此部分主張,容有誤會,附此敘明。而衡以統一發票之記載,除係用以向工程發包單位請款外,其內之記載,亦可以做發包單位檢視該工程施作之情形,故其數量、單價若有不實之記載,恐生損害於發包單位對於工作稽核之正確性。基此,被告宙○○前開所為,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稽核之正確性甚明。 ⒊從而,被告宙○○前所為偽造不實會計憑證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㈡被告寅○○部分: ⒈被告寅○○承攬附表四十三編號2 至5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分別與廠商即被告y○○、p○○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y○○、被告p○○分別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於上開工程所需檢附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詳如附表四十三編號2 至5 統一發票欄所載),再交予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已據⑴證人即共同被告y○○於於偵訊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二102 年度編號23「第十三戶支線等浚渫工作」實領工資6 萬元左右,工期4 天,因為在路邊,挖土機跟運土車都用小台的,運土車一天用2 台,但有一段可以用一台運土車即可,103 年度編號18「山寮中排浚渫工作」實領工資是5 萬5 千元左右,這條係請其叔叔做,忘記做幾天,而上開工資沒有包含另外虛開發票的8 %稅金,小組長會另外給,工作的內容就是要把整條水溝清理乾淨,而其會將整本的空白發票拿到工作站給職員酉○○、h○○幫忙開發票,開完後再將發票拿給小組長,發票金額是小組長說的的等語(見他字第1183號卷㈡第51頁背面至55頁,偵字第5727號卷㈤第115 至118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二102 年度編號23(第十三戶支線等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18(山寮中排浚渫工作)工程都是其承攬,是做到好,但當水溝上有東西時,小組長要負責跟農民溝通協調,還要租地傾倒淤積的土,小組長會叫其開跟工作站核銷一樣的發票,但跟其實際領取的工資不同,另外再外加5 %的稅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82 至183 頁背面)。以及⑵證人即共同被告p○○於偵訊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二103 年度編號19、32小額浚渫工作是大展企業社承攬的,寅○○掛名小組長,但是由紀和男找其做的,所有的工程事務也都是找紀和男,沒有找寅○○,最後支付其工程款的人也是紀和男,不是寅○○,103 年度編號19的工程拿到7 萬5 千元工資,編號32拿8 萬5 千元工資,而承作工程時,紀和男會叫其拿空白發票給他們,由他們拿到水利會請款,所以發票上除了大展企業社統一發票專用章是其蓋用外,其他手寫部分及品名蓋章部分都不是其書寫及蓋章,上面單價及數量也不是其報的,總金額也不是其給的,其猜想應該是依照工程一開始估價的數字填載等語(見同上卷第114 至124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二103 年度編號19的工程,實際工資是3 、4 萬元,工程款都是紀和男拿給其的,小組長是寅○○的部分,也是紀和男轉交的,附表二103 年度編號32的工資大概是3 、4 萬元,上開工程中,其負責挖土機跟運土車代叫,清除完畢後,小組長不用再做什麼了,小組長也不用另外租地放土,清淤的土有些會送給農民,有時候放在水溝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83 頁背面至185 頁)明確。而衡以證人即共同被告詹志堯、p○○與被告寅○○並無任何怨隙存在,且其等就前開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之犯行,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實無虛偽證述而陷被告寅○○於不利之情況之動機與必要,反使自身恐受刑事訴追之處罰,堪信其前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又附表四十三編號2 至5 所示工程之實付工資,依證人即共同被告y○○及p○○前開證述內容,證人y○○證稱編號2 之實付工資為6 萬元,編號3 之實付工資為5 萬5 千元,另編號4 、5 之實付工資部分,證人p○○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內容有些許差異,而依證人p○○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起訴書附表二103 年度編號19、32部分大概是3 、4 萬元等語(見本院卷㈤之1 第217 頁背面),與其於審理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又無其他可資認定之基礎,是就廠商p○○部分之實付工資,即以其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作為認定之依據,並認定如編號4 、5 實付工資欄所示(認定實付工資為4 萬元屬對被告有利之認定)。此外,並有附表四十三編號2 至5 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就附表四十三編號1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 ⑴被告寅○○承攬附表四十三編號1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將工程轉包予被告宙○○,其後並由被告洪炳楠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開立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單價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四十三編號1 統一發票欄所載)後,再交予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等情,已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宙○○於警詢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二102 年度編號15係寅○○找其施作,上開小額浚渫工作係依發票金額支付其工程款,其會開發票,二林工作站人員設計好工程,送水利會審核,依審核過之工程款施作,發票就依工程款金額開立,而前開工程的發票都是請二林工作站林添德、h○○、洪珮琪、F○○等人開立,他們都是依據核定的工程金額及設計的品項、數量、單價等資料填寫,但發票內容只有工程款總金額相符,發票品名、數量、單價均與實際施作內容不符等語(見偵字第5727號卷㈠第121 至128 頁背面)明確,並有附表四十三編號1 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⑵證人M○○於偵訊中證稱:其於77年進入主計室,79年調到別的單位,83年又調回主計室迄今,小組長拿廠商發票或是用雇工請領清冊都是合法核銷,依據設計合約、開工、完工、驗收、請款的流程來核銷,只要在開工及完工日期內即可,至於實際施作的情形,主計室不會發現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181 至183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於77年進入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室,目前是主計室主任,本案案發時間102 、103 年間,其也任職於主計室,小額浚渫工作之預算書送到業務單位,業務單位審核後,送到主計室做預算的成立,之後依照程序就是合約、開工、完工、驗收、請款,本院卷㈤的承諾書是小額浚渫工作中相關憑證,預算書成立之後,小組長施作浚渫工程之前,必須簽立承諾書,工程完成後,送到主計室核銷,依據憑證的數字做核銷,而發票或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都是合法的核銷方式,主計主要是在審核金額是否正確,開支的科目對不對,以及比較決算書與預算書,但不會核對工時、施工日數,只有看金額是否正確,有沒有超過原先的預算,另外,開發票的廠商與小組長不同,也可以核銷,認為這個也是小組長的工作,且農委會也沒有任何意見,但發票金額一定要等於或小於承諾書的金額等語(見本院卷㈧第174 至218 頁背面)。衡以證人M○○就本案並無任何利害關係,實無虛偽證述之必要與動機,堪信其前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可知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辦理小額浚渫工作之核銷時,僅會注意統一發票之金額有無等於或小於承諾書之金額,而對於統一發票所記載之工時、施工日數等,並非審核之重點甚明。基此,證人即共同被告宙○○開立附表四十三編號1 所示之統一發票,僅須發票金額符合預算金額即可,至於其內之工時、工項本非審核之重點,而仍配合各該工程卷宗之工時、工項為不實之記載,所為仍屬偽造不實會計憑證,至其前開證稱係為辦理核銷云云,顯屬無理由,不足採信。又附表四十三編號1 所示之工程係由被告寅○○所承攬,僅係將工程轉包予被告宙○○施作,而開立統一發票辦理核銷請領工程款,乃屬重要之事,實難想像全由廠商自行處理,而己身未加以確認,是以,證人即共同被告宙○○前開配合開立統一發票乙情,被告寅○○自難諉為不知。從而,足認被告宙○○前開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之行為,乃係與被告寅○○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而由被告宙○○為之乙情,堪以認定。 ⑶另證人即共同被告宙○○前開證稱:對於二林工作站的小額浚渫工作,都是統包的,所以領取工資與發票金額相符等語。惟衡以小額浚渫工作契約當事人為彰化農田水利會與各小組長,而小組長轉包予廠商施作時,實難想像係將全部工程款委由廠商處理,顯與一般轉包情形相違;再者,就被告寅○○部分,其就附表四十三編號2 至5 實際支付予廠商之工資,並非與廠商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相符等情,業經前所認定,而同樣均屬將工程轉包予下游廠商處理,何以僅獨厚證人即共同被告宙○○,更顯與常情相違。從而,足認被告寅○○就附表四十三編號1 所示之工程,實際支付之工資應非等同於被告宙○○所開立發票之金額甚明;然就此部分之實付工資為何,卷內並無證據可資認定,是此部分尚無從具體算出被告寅○○之實付工資為何,惟該工程所開立之發票,其上所載之工項、工時與實際情形不符,業經前所敘明,此亦屬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之情形,故就其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不生影響。 ⒊綜上所述,被告寅○○所辯,顯屬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尚有扣案之被告宙○○之桌曆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寅○○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㈢被告Q○○部分: ⒈被告Q○○承攬附表四十四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將工程轉包予被告宙○○,其後並由被告宙○○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開立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單價之統一發票(詳如統一發票欄所載)後,再交予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等情,已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宙○○於警詢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二103 年度編號12係小組長Q○○找其施作,其會開發票,二林工作站人員設計好工程,送水利會審核,依審核過之工程款施作,開發票就依工程款金額開立,而前開工程的發票都是請二林工作站林添德、h○○、玄○○、F○○等人開立,他們都是依據核定的工程金額及設計的品項、數量、單價等資料來填寫,因為工程預算報水利會審核時,就有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小額浚渫工作的名稱等資料,均要依照這些詳實填寫,若有不符,就會被水利會退件,為了節省作業時間,才由二林工作站的人協助開立,而發票內容只有工程款總金額相符,發票品名、數量、單價均與實際施作內容不符等語(見偵字第5727號卷㈠第121 至 128 頁背面)明確,並有附表四十四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證人M○○於偵訊中證稱:其於77年進入主計室,79年調到別的單位,83年又調回主計室迄今,小組長拿廠商發票或是用雇工請領清冊都是合法核銷,依據設計合約、開工、完工、驗收、請款的流程來核銷,只要在開工及完工日期內即可,至於實際施作的情形,主計室不會發現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181 至183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於77年進入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室,目前是主計室主任,本案案發時間102 、103 年間,其也任職於主計室,小額浚渫工作之預算書送到業務單位,業務單位審核後,送到主計室做預算的成立,之後依照程序就是合約、開工、完工、驗收、請款,本院卷㈤的承諾書是小額浚渫工作中相關憑證,預算書成立之後,小組長施作浚渫工程之前,必須簽立承諾書,工程完成後,送到主計室核銷,依據憑證的數字做核銷,而發票或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都是合法的核銷方式,主計主要是在審核金額是否正確,開支的科目對不對,以及比較決算書與預算書,但不會核對工時、施工日數,只有看金額是否正確,有沒有超過原先的預算,另外,開發票的廠商與小組長不同,也可以核銷,認為這個也是小組長的工作,且農委會也沒有任何意見,但發票金額一定要等於或小於承諾書的金額等語(見本院卷㈧第174 至218 頁背面)。衡以證人M○○就本案並無任何利害關係,實無虛偽證述之必要與動機,堪信其前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可知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辦理小額浚渫工作之核銷時,僅會注意統一發票之金額有無等於或小於承諾書之金額,而對於統一發票所記載之工時、施工日數等,並非審核之重點甚明。基此,證人即共同被告宙○○開立附表四十四所示之統一發票,僅須發票金額符合預算金額即可,至於其內之工時、工項本非審核之重點,而仍配合各該工程卷宗之工時、工項為不實之記載,所為仍屬偽造不實會計憑證,至其前開證稱係為辦理核銷云云,顯屬無理由,不足採信。又附表四十四所示之工程係由被告Q○○所承攬,僅係將工程轉包予被告宙○○施作,而開立統一發票辦理核銷請領工程款,乃屬重要之事,實難想像全由廠商自行處理,而己身未加以確認,是以,證人即共同被告宙○○前開配合開立統一發票乙情,被告Q○○自難諉為不知。從而,足認被告宙○○前開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之行為,乃係與被告Q○○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而由被告宙○○為之乙情,堪以認定。 ⒊另證人即共同被告宙○○前開證稱:對於二林工作站的小額浚渫工作,都是統包的,所以領取工資與發票金額相符等語。惟衡以小額浚渫工作契約當事人為彰化農田水利會與各小組長,而小組長轉包予廠商施作時,實難想像係將全部工程款委由廠商處理,顯與一般轉包情形相違。從而,足認被告Q○○就附表四十四所示之工程,實際支付之工資應非等同於被告宙○○所開立發票之金額甚明。另就此部分之實付工資為何,卷內並無證據可資認定,是此部分尚無從具體算出被告Q○○之實付工資為何,惟該工程所開立之發票,其上所載之工項、工時與實際情形不符,業經前所敘明,此亦屬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之情形,故就其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之犯行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⒋綜上所述,被告Q○○所辯,顯屬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尚有扣案之被告宙○○之桌曆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Q○○所涉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㈣被告戌○○部分: ⒈被告戌○○承攬附表四十五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與廠商即被告y○○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y○○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於附表四十五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由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被告戌○○補貼被告y○○虛開發票金額8 %之稅金等情,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y○○於偵訊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二102 年度編號5 「原厝路左側排浚渫工作」實領工資約6 萬元左右,102 年度編號19「後厝中排浚渫工作」實領工資6 萬初,102 年度編號21「新湖排水浚渫工作」實領工資5 萬元左右,102 年度編號26「第八制水閘北側溝浚渫工作」實領工資5 萬元左右,103 年度編號14「後厝排水中游浚渫工作」實領工資7 萬元,103 年度編號21「再發排水分排浚渫工作」實領工資差不多6 萬元,而上開工資沒有包含另外虛開發票的8 %稅金,小組長會另外給,工作的內容就是要把整條水溝清理乾淨,而其會將整本的空白發票拿到工作站給職員酉○○、h○○幫忙開發票,開完後再將發票拿給小組長,發票金額是小組長說的,102 年度編號5 「原厝路左側排水浚渫工作」做3 天,挖土機跟運土車都是大台的,挖土機要1 台,運土車要2 台,102 年度編號2 「後厝中排浚渫工作」溝渠大,路也大,很好清理,做了2 天,運土車跟挖土機都是大台的,102 年度編號21「新湖排水浚渫工作」做3 天,因為沒有腳路,挖土機工作3 天,運土車工作2 天,用6,500 元的六尺拼裝車,一天用1 台,102 年度編號26「第八制水閘北側溝浚渫工作」係做2 天半,挖土機1 天1 台9,500 元,運土車1 天1 台6,500 元,103 年度編號21「再發排水分排浚渫工作」這條清2 天,挖土機1 天1 台9,500 元,運土車1 天1 台9,000 元等語(見他字第1183號卷㈡第51頁背面至55頁,偵字第5727號卷㈤第115 至118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二102 年度編號5 (原厝路左側排水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19(後厝中排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21(新湖排水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26(第八制水閘北側溝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14(後厝排水中游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21(再發排水分排浚渫工作)等工程都是其承攬,是做到好,溝上有東西的時候,小組長要負責跟農民溝通協調,也要租地傾倒淤積的土,而小組長會叫其開跟工作站核銷一樣的發票,但跟其實際領取的工資不同,另外再外加5 %的稅,其領取的工資跟起訴書附表二所載一樣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82 至183 頁背面)明確。而衡以證人即共同被告y○○與被告戌○○並無任何怨隙存在,且被告y○○就此部分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亦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在卷,實無虛偽證述為陷被告戌○○於不利之情況,反使己身受刑事訴追處罰之動機與必要,堪信其前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又附表四十五所示工程之實付工資以及被告戌○○補貼證人y○○虛開發票稅金部分,證人y○○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有所出入,然參以扣案之證人y○○之奕昌重機工程行文件所載,證人y○○就承攬彰化農田水利會小額浚渫工作稅金之計算式,均係以發票金額乘以8 %等情,亦有卷附上開文件影印資料可參(見他字第1183號卷㈤第28至29頁背面),足認被告戌○○應係補貼證人y○○8 %虛開發票之稅金甚明,基此,於計算工資及稅金部分,應以證人y○○於偵訊中之證述情節較為可採,並以此認定如附表四十五實付工資欄所載。 ⒉綜上所述,被告戌○○所辯,顯屬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尚有扣案之被告y○○之工程行文件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戌○○所涉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㈤被告E○○部分: ⒈被告E○○承攬附表四十六編號1 、2 、4 至10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分別與廠商即被告y○○、p○○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y○○、被告p○○分別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於上開工程所需檢附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詳如上開統一發票欄所載),再交予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業經被告E○○於警詢、偵訊及本院程序中供承在卷(見偵字第5727號卷㈠第101 至107 、113 至114 頁背面,本院卷㈢第107 頁),並據⑴證人即共同被告y○○於偵訊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二102 年度編號4 「再發排浚渫工作」實領工資6 萬元左右,102 年度編號24「第十九支線浚渫工作」實領工資5 萬元初,102 年度編號25「第九制水閘北側溝浚渫工作」實領工資6 萬元,102 年度編號30「再發排水分排浚渫工作」,發票金額27,600元,這件其全部領取,103 年度編號6 「再發排水浚渫工作」實領工資5 萬5 千元,103 年度編號7 「原厝路左側排水等浚渫工作」實領工資將近7 萬元,因為這條從莊頭做到莊尾,103 年度編號17「後厝一中排浚渫工作」實領工資是6 萬元,103 年度編號31「原厝路左側排水等浚渫工作」實領工資是6 萬元,而上開工資沒有包含另外虛開發票的8 %稅金,小組長會另外給,工作的內容就是要把整條水溝清理乾淨,其會將整本的空白發票拿到工作站給職員酉○○、h○○幫忙開發票,開完後其再將發票拿給小組長,發票金額是小組長說的,每件工程難易不一,最簡單的可以1 、2 天完工,最困難的要4 天左右,挖土機120 型的1 天9,500 元,含板車及司機,45型(中台)的1 天7,500 元,20型(小台)的1 天7,000 元,小山貓1 天也要7,000 元,運土車21噸1 天8,000 至9,000 元,含司機,拼裝車大台的7,000 元,中台的6,000 到6,500 元,二林工作站102 年度「再發排水浚渫工作」做2 天至2 天半,半天的工錢就算對半,挖土機是45型,102 年「第十九支線浚渫工作」,要做3 天,挖土機都是1 天7,000 元,運土車有1 天需要兩台大台的,1 台8,000 至9,000 元,另2 天每天各用1 台小台的6,500 元,102 年「第九制水閘北側溝浚渫工作」做3 天,都是用1 台6,500 元的運土車,挖土機是用1 天7,000 元的,102 年「再發排水分排浚渫工作」做3 天,因為這條有一段沒有路,運土車1 天各1 台7,000 元,挖土機1 天1 台9,500 元,做了2 天,另外有用1 台小台挖土機做1 天7,000 元,這條大台挖土機只是吊小台挖土機下去推土,泥土挖起來放在大台挖土機的勺子上,再由大台挖土機放在運土車上,103 年「再發排水浚渫工作」,這件請朋友來清,挖土機是用1 天7,500 元,運土車是用1 天7,000 元,因為是請朋友做,所以實際做幾天沒有印象,103 年「原厝路左側排水等浚渫工作」,這條挖土機是用1 天7,000 元,運土車是用1 天6,500 元,這條也是請朋友做,幾天沒有印象,103 年「後厝一中排浚渫工作」做2 天,1 天用1 台6,500 元的運土車,挖土機1 天用1 台9,500 元,103 年「原厝路左側排水等浚渫工作」全部做2 天,運土車每天用1 台7,000 元,挖土機每天用1 台9,500 元,103 年「第二十支線浚渫工作」自己只有清1 天,其他請別人清,好像清2 天,自己的部分是用1 台大台運土車1 天8,000 至9,000 元,挖土機是用大台9,500 元,朋友清的那2 天,挖土機是1 天7,000 元,運土車每天1 台6,500 元等語(見他字第1183號卷㈡第51頁背面至55頁,偵字第5727號卷㈤第115 至118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二102 年度編號4 (再發排水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24(第十九支線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25(第九制水閘北側溝浚梁工作),102 年度編號30(再發排水分排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6 (再發排水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7 (原厝路北側排水等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17(後厝一中排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31(原厝路左側排水等浚渫工作)工程都是其承攬,是做到好,但溝上有東西的時候,小組長要負責跟農民溝通協調,也要租地傾倒淤積的土,而小組長會叫其開跟工作站核銷一樣的發票,但跟其實際領取的工資不同,另外再外加5 %的稅,其領取的工資跟起訴書附表二所載一樣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82 至183 頁背面)。以及⑵證人即共同被告p○○於於偵訊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二102 年度編號3 小額浚渫工作是大展企業社承攬的,是E○○找其施作的,102 年度編號3 的工程其拿到5 萬多元的工程款,E○○會叫其拿空白發票給他,由他拿到水利會請款,所以發票上除了大展企業社統一發票專用章是其蓋用外,其他手寫部分及品名蓋章部分都不是其書寫及蓋章,上面單價及數量也不是其報的,總金額也不是其給的,其猜想應該是依照工程一開始估價的數字填寫,而102 年度編號3 的發票開了84,260元,其只拿5 萬多元,其中包含差額的5 %營業稅以及3 %的記帳費等語(見他字第1183號卷㈢第114 至124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二102 年度編號3 的工程實際工資是5 萬多元,包含差額5 %的營業稅,另外還有貼補3 %的記帳費,其負責挖土機跟運土車代叫,也包含在工資裡面,而其清除完畢後,小組長不用再做什麼了,小組長也不用另外租地放土,清淤的土有些會送給農民,有時候放在水溝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83 頁背面至185 頁)明確,而衡以證人即共同被告y○○、p○○與被告E○○並無任何怨隙存在,且證人y○○、p○○對於前開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亦均坦承不諱,實無虛偽證述而陷被告E○○於不利之情況,反使自身受刑事訴追之動機與必要,堪信其等前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另證人y○○就被告E○○實付工資以及補貼證人y○○虛開發票稅金部分,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有所出入,然參以扣案之證人y○○之奕昌重機工程行文件所載,證人y○○就承攬彰化農田水利會小額浚渫工作稅金之計算式,均係以發票金額乘以8 %等情,亦有卷附上開文件影印資料可參(見他字第1183號卷㈤第28至29頁背面),足認被告E○○應係補貼證人y○○8 %虛開發票之稅金甚明,基此,於計算工資及稅金部分,應以證人y○○於偵訊中之證述情節較為可採。又附表四十六編號1 、2 、4 至10所示工程之實付工資,依被告E○○於警詢中供稱:102 年度編號3 之工程工資約5 萬餘元,編號4 支付約5 萬餘元,編號17支付7 萬餘元,編號24支付7 萬餘元,編號25支付5 萬餘元,編號30約支付2 萬元,103 年度編號6 支付5 萬餘元,編號7 支付6 萬餘元,編號17支付6 萬餘元,編號31支付5 萬餘元等情(見偵字第5727號卷㈠第106 頁),以及證人即共同被告y○○及p○○前開證述內容,被告E○○與證人即共同被告y○○證述不符部分,衡以證人y○○對於施工之日期及工資計算基準均證述明確,相較於被告E○○僅單純陳稱工資總額,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即以證人y○○於偵訊中之證述內容作為認定該部分之實付工資,其餘部分亦詳如實付工資欄所載。綜上,此部分之犯罪事實,堪以認定。 ⒉就附表四十六編號3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 ⑴被告E○○承攬附表四十六編號3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下包廠商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其上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與廠商即被告宙○○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其後並由被告宙○○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開立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單價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四十六編號3 統一發票欄所載)後,再交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職員附於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等情,業經被告E○○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供承在卷(見偵字第5727號卷㈠第101 至107 、113 至114 頁背面,本院卷㈢第107 頁),並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宙○○於警詢中證稱:102 年度編號17係E○○找其施作,上開小額浚渫工作係依發票金額支付其工程款,其會開發票,二林工作站人員設計好工程,送水利會審核,依審核過之工程款施作,開發票就依工程款金額開立,而前開工程的發票都是請二林工作站林添德、陳淑兒、玄○○、F○○等人開立,他們都是依據核定的工程金額及設計的品項、數量、單價等資料填寫,因為工程預算報水利會審核時,就有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小額浚渫工作的名稱等資料,均要依照這些詳實填寫,若有不符,就會被水利會退件,為了節省作業時間,才由二林工作站的人協助開立,而發票內容只有工程款總金額相符,發票品名、數量、單價均與實際施作內容不符等語(見偵字第5727號卷㈠第121 至128 頁背面)明確,並有附表四十六編號3 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⑵證人M○○於偵訊中證稱:其於77年進入主計室,79年調到別的單位,83年又調回主計室迄今,小組長拿廠商發票或是用雇工請領清冊都是合法核銷,依據設計合約、開工、完工、驗收、請款的流程來核銷,只要在開工及完工日期內即可,至於實際施作的情形,主計室不會發現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181 至183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於77年進入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室,目前是主計室主任,本案案發時間102 、103 年間,其也任職於主計室,小額浚渫工作之預算書送到業務單位,業務單位審核後,送到主計室做預算的成立,之後依照程序就是合約、開工、完工、驗收、請款,本院卷㈤的承諾書是小額浚渫工作中相關憑證,預算書成立之後,小組長施作浚渫工程之前,必須簽立承諾書,工程完成後,送到主計室核銷,依據憑證的數字做核銷,而發票或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都是合法的核銷方式,主計主要是在審核金額是否正確,開支的科目對不對,以及比較決算書與預算書,但不會核對工時、施工日數,只有看金額是否正確,有沒有超過原先的預算,另外,開發票的廠商與小組長不同,也可以核銷,認為這個也是小組長的工作,且農委會也沒有任何意見,但發票金額一定要等於或小於承諾書的金額等語(見本院卷㈧第174 至218 頁背面)。衡以證人M○○就本案並無任何利害關係,實無虛偽證述之必要與動機,堪信其前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可知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辦理小額浚渫工作之核銷時,僅會注意統一發票之金額有無等於或小於承諾書之金額,而對於統一發票所記載之工時、施工日數等,並非審核之重點甚明。基此,證人即共同被告宙○○開立附表四十六編號3 所示之統一發票,僅須發票金額符合預算金額即可,至於其內之工時、工項本非審核之重點,而仍配合各該工程卷宗之工時、工項為不實之記載,所為仍屬偽造不實會計憑證,至其前開證稱係為辦理核銷云云,顯屬無理由,不足採信。又附表四十六編號3 所示之工程係由被告E○○所承攬,僅係將工程轉包予被告宙○○施作,而開立統一發票辦理核銷請領工程款,乃屬重要之事,實難想像全由廠商自行處理,而己身未加以確認,是以,證人即共同被告宙○○前開配合開立統一發票乙情,被告E○○自難諉為不知。從而,足認被告宙○○前開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之行為,乃係與被告E○○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而由被告宙○○為之乙情,堪以認定。 ⑶另證人即共同被告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二林工作站的小額浚渫工作都拿足額,而E○○的部分,他所拿的1 萬元是其贊助他選里長的錢,不是工程款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73 頁背面至178 頁),然依被告E○○於警詢中供稱:其所承攬之小額浚渫工作,扣除安全維護費用2,800 元後,其尚可額外領得1 萬至4 萬餘元,算是其監工的工資,二林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17的工程實領高於1 萬元,但具體金額忘記了,這些係屬於其擔任工程監工並負責現場狀況排除的費用等語(見偵字第5727號卷㈠第101 至107 頁),是以,就此部分之實付工資,被告E○○之供述與證人宙○○之證述情節已有出入。而衡以小額浚渫工作契約當事人為彰化農田水利會與各小組長,小組長轉包予廠商施作時,實難想像係將全部工程款委由廠商處理,顯與一般轉包情形相違;再者,被告E○○就附表四十六編號1 、2 、4 至10所示工程之實付工資,並非與廠商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相符等情,業經前所認定,而同樣均屬將工程轉包予下游廠商處理,何以僅獨厚證人即共同被告宙○○,更顯與常情相違。基此,應認被告E○○前開供述較為可採,並以其供述作為認定之基準,而認定如編號3 實付工資欄所載。 ⒊綜上所述,被告E○○所辯,顯屬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尚有扣案之證人宙○○之桌曆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E○○所涉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㈥被告k○○部分: ⒈被告k○○承攬附表四十七編號2 、4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與廠商即共同被告y○○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被告y○○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於附表四十七編號2 、4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由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已據證人即共同被告y○○於偵訊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二102 年度編號22「第二十支線浚渫工作」實領工資6 萬元,103 年度編號33「第二十支線浚渫工作」實領工資6 萬初,而上開工資沒有包含另外虛開發票的8 %稅金,小組長會另外給,工作的內容就是要把整條水溝清理乾淨,而其會將整本的空白發票拿到工作站給職員酉○○、h○○幫忙開發票,開完後再將發票拿給小組長,發票金額是小組長說的,每件工程難易不一,最簡單的可以1 、2 天完工,最困難的要4 天左右,挖土機120 型的1 天9,500 元,含板車及司機,45型(中台)的1 天7,500 元,20型(小台)的1 天7,000 元,小山貓1 天也要7,000 元,運土車21噸1 天8,000 至9,000 元,含司機,拼裝車大台的7,000 元,中台的6,000 到6,500 元,二林工作站102 年度「第二十支線浚渫工作」,挖土機就做4 天,挖土機是小台的,不過一開始的部分要用大台的挖土機,大台的用1 天9,500 元,打腳路,3 天用小台的,1 天7,000 元,運土車是用小台的,每天1 台6,500 元,工作4 天,103 年「第二十支線浚渫工作」自己只有清1 天,其他請別人清,好像清2 天,自己的部分是用1 台大台運土車1 天8,000 至9,000 元,挖土機是用大台9,500 元,朋友清的那2 天,挖土機是1 天7,000 元,運土車每天1 台6,500 元,虛開發票的部分是小組長會貼補錢等語(見偵字第5727號卷㈤第115 至118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二102 年度編號22(第二十支線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33(第二十支線浚渫工作)工程都是其承攬,是做到好,但是溝上有東西的時候,小組長要負責跟農民溝通協調,也要租地傾倒淤積的土,而小組長會叫其開跟工作站核銷一樣的發票,但跟其實際領取的工資不同,另外再外加5 %的稅,其領取的工資跟起訴書附表二所載一樣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82 至183 頁背面)明確。而衡以證人即共同被告y○○與被告k○○並無任何怨隙存在,且證人y○○對於前開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亦坦承不諱,實無虛偽證述而陷被告k○○於不利之情況,反使自身受刑事訴追之動機與必要,堪信其前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又附表四十七編號2 、4 所示工程之實付工資及補貼稅金,證人y○○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有些出入,然參以扣案之證人y○○之奕昌重機工程行文件所載,證人y○○就承攬彰化農田水利會小額浚渫工作稅金之計算式,均係以發票金額乘以8 %等情,亦有卷附上開文件影印資料可參(見他字第1183號卷㈤第28至29頁背面),足認被告k○○應係補貼證人y○○8 %虛開發票之稅金甚明,基此,於計算工資及稅金部分,應以證人y○○於偵訊中之證述情節較為可採。從而,依證人即共同被告y○○前開證述內容,已具體證稱實付工資為6 萬初、6 萬初,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即以此作為認定之基準,而認定如附表四十六編號2 、4 實付工資欄所載(以認定6 萬元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⒉被告k○○承攬附表四十七編號1 、3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委由被告宇○○施作,於工程完畢後,由被告宇○○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開立附表四十七編號1 、3 所示之統一發票等情,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宇○○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在卷(見偵字第3805號卷㈡第52至54頁,他字第1183號卷㈡第74至79頁背面,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214 至218 頁,本院卷㈨第178 至181 頁)。再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宇○○於警詢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二102 年度編號12以及103 年度編號9 等工程,都是開頂堯公司的發票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款,每件工程都會和小組長到現場評估,工程款從5 萬到9 萬元不等,工期依浚渫工程的困難度及施作的長度有所不同,其係依照小組長說的金額開發票,因為小組長表示,他們另外還有僱請人工去清除雜草、垃圾,本身沒有發票可以開,所以要求其將這些費用包含在整個施工費用裡面,也答應會另再補貼其8 %的稅金,這些發票都是由其在二林工作站工作的女兒玄○○填寫的,而其開立發票的金額跟實際收的工程款不同,每件大概差5 千到1 萬元不等等語(見偵字第3805號卷㈡第52至54頁,他字第1183號卷㈡第74至79頁背面),可知證人即共同被告宇○○就附表四十七編號1 、3 所示之工程,實際領取之工資比發票金額少5 千至1 萬元不等甚明。至證人宇○○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2 年度編號12發票其實際領取工資的差額是給付給小組長的工資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78 至181 頁),然而,衡以本件小額浚渫工作,係由被告k○○向彰化農田水利會承攬,並簽訂承諾書,被告k○○為契約之相對人,且彰化農田水利會亦係開立工程款支票予被告k○○,基此,被告k○○大可於交付工程款予被告宇○○之際,事先扣除己身之成本及利潤,何以係先將全部之工程款交付予被告宇○○,再由宇○○支付工資予自己,顯與常情相違;另證人宇○○於本院審理中又證稱:起訴書附表二103 年度編號9 拿到的工資與發票金額一樣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78 至181 頁),惟該工程係由被告k○○轉包予被告宇○○施作,實難想像係將全部工程款委由廠商處理,顯與一般轉包情形相違。故應以證人宇○○於警詢中之證述較為可採,是其於審理中之證述,應屬迴護之詞,不足採信。再者,被告k○○身為上開工程之承攬者,對於上情自難諉為不知,基此,足認被告k○○委由被告宇○○施作該部分工程時,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宇○○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統一發票(品名、數量、金額均不符)乙情,堪以認定。其後,被告k○○將該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予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亦有附表四十七編號1 、3 所示之證據附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⒊綜上所述,被告k○○所辯,不足採信,此外,尚有扣案證人y○○之奕昌重機工程行及宇○○之挖土機工作日報表可資佐證,足認被告k○○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㈧被告天○○部分: ⒈被告天○○承攬附表四十八編號1 、3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委由被告宇○○施作,於工程完畢後,由被告宇○○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開立附表四十八編號1 、3 所示之統一發票等情,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宇○○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在卷(見偵字第3805號卷㈡第52至54頁,他字第1183號卷㈡第74至79頁背面,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214 至218 頁,本院卷㈨第178 至181 頁)。再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宇○○於警詢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二102 年度編號8 ,以及103 年度編號10等工程都是開頂堯公司的發票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款,每件工程都會和小組長到現場評估,工程款從5 萬到9 萬元不等,工期依浚渫工程的困難度及施作的長度有所不同,其係依照小組長說的金額開發票,因為小組長表示,他們另外還有僱請人工去清除雜草、垃圾,本身沒有發票可以開,所以要求將這些費用包含在整個施工費用裡面,也答應會再補貼其8 %的稅金,這些發票都是由其在二林工作站工作的女兒玄○○填寫的,而其開立發票的金額跟實際收的工程款不同,每件大概差5 千到1 萬元不等等語(見偵字第3805號卷㈡第52至54頁,他字第1183號卷㈡第74至79頁背面),可知證人即共同被告宇○○就附表四十八編號1 、3 所示之工程,實際領取之工資比發票金額少5 千到1 萬元,其中之差額係由被告天○○所拿取等情明確,足認被告宇○○實際領取之工資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不符甚明,並以此認定被告天○○實付工資如編號1 、3 實付工資欄所載(以認定少拿5 千元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至證人宇○○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上開差額係交付予被告天○○之工資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78 至181 頁),然而,衡以本件小額浚渫工作,係由被告天○○向彰化農田水利會承攬,並簽訂承諾書,被告天○○為契約之相對人,且彰化農田水利會亦係開立工程款支票交付予被告天○○,基此,被告天○○大可於交付工程款予被告宇○○之際,事先扣除己身之成本及利潤,何以係先將全部之工程款交付予被告宇○○,再由宇○○支付工資予自己,顯與一般轉包情形相違,不足採信。再者,被告天○○身為上開工程之承攬者,發票之開立乃為核銷工程款重要之事,對於上情自難諉為不知,基此,足認被告天○○委由被告宇○○施作該部分工程時,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宇○○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統一發票(品名、數量、金額均不符)乙情,堪以認定。其後被告天○○將該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予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亦有附表四十八編號1 、3 所示之證據附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⒉附表四十八編號2、4、5所示工程部分: ⑴被告天○○承攬附表四十八編號2 、4 、5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下包廠商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其上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與廠商即被告宙○○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宙○○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開立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單價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四十八編號2 、4 、5 統一發票欄所載)後,再交予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已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宙○○於警詢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二103 年度編號3 、34、35係小組長天○○找其施作,上開小額浚渫工作均係依發票金額支付其工程款,其會開發票,二林工作站人員設計好工程,送水利會審核,依審核過之工程款施作,開發票就依工程款金額開立,而前開工程的發票都是請二林工作站林添德、h○○、玄○○、F○○等人開立,他們都是依據核定的工程金額及設計的品項、數量、單價等資料填寫,因為工程預算報水利會審核時,就有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小額浚渫工程的名稱等資料,均要依照這些詳實填寫,若有不符,就會被水利會退件,為了節省作業時間,才由二林工作站的人協助開立,而發票內容只有工程款總金額相符,發票品名、數量、單價、金額均與實際施作內容不符等語(見偵字第5727號卷㈠第121 至128 頁背面)明確,並有附表四十八編號2 、4 、5 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⑵證人M○○於偵訊中證稱:其於77年進入主計室,79年調到別的單位,83年又調回主計室迄今,小組長拿廠商發票或是用雇工請領清冊都是合法核銷,依據設計合約、開工、完工、驗收、請款的流程來核銷,只要在開工及完工日期內即可,至於實際施作的情形,主計室不會發現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181 至183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於77年進入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室,目前是主計室主任,本案案發時間102 、103 年間,其也任職於主計室,小額浚渫工作之預算書送到業務單位,業務單位審核後,送到主計室做預算的成立,之後依照程序就是合約、開工、完工、驗收、請款,本院卷㈤的承諾書是小額浚渫工作中相關憑證,預算書成立之後,小組長施作浚渫工程之前,必須簽立承諾書,工程完成後,送到主計室核銷,依據憑證的數字做核銷,而發票或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都是合法的核銷方式,主計主要是在審核金額是否正確,開支的科目對不對,以及比較決算書與預算書,但不會核對工時、施工日數,只有看金額是否正確,有沒有超過原先的預算,另外,開發票的廠商與小組長不同,也可以核銷,認為這個也是小組長的工作,且農委會也沒有任何意見,但發票金額一定要等於或小於承諾書的金額等語(見本院卷㈧第174 至218 頁背面)。衡以證人M○○就本案並無任何利害關係,實無虛偽證述之必要與動機,堪信其前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可知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辦理小額浚渫工作之核銷時,僅會注意統一發票之金額有無等於或小於承諾書之金額,而對於統一發票所記載之工時、施工日數等,並非審核之重點甚明。基此,證人即共同被告宙○○開立附表四十八編號2 、4 、5 所示之統一發票,僅須發票金額符合預算金額即可,至於其內之工時、工項本非審核之重點,而仍配合各該工程卷宗之工時、工項為不實之記載,所為仍屬偽造不實會計憑證,至其前開證稱係為辦理核銷云云,顯屬無理由,不足採信。又附表四十八編號2 、4 、5 所示之工程係由被告天○○所承攬,僅係將工程轉包予被告宙○○施作,而開立統一發票辦理核銷請領工程款,乃屬重要之事,實難想像全由廠商自行處理,而己身未加以確認,是以,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楠前開配合開立統一發票乙情,被告天○○自難諉為不知。從而,足認被告宙○○前開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之行為,乃係與被告天○○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而由被告宙○○為之乙情,堪以認定。 ⑶另證人即共同被告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二林工作站的小額浚渫工作都拿足額,其在做工程時,就有跟小組長講好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73 頁背面至178 頁),然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宙○○於警詢中證稱:103 年度二林工作站「第二十一支線浚渫工作」、「第二十一支線一分線浚渫工作」的小組長都是天○○,依桌曆第36頁背面12月7 日記載「天○○中一天南、小一天友駿」,第37頁12月8 日記載「天○○(中)半南、(小)一天友駿」、12月9 日記載「天○○(小)一天友駿」、12月10日記載「天○○(小)一天友駿」、12月11日記載「天○○(大)一天南10000 、(小)一天友駿6500、(小)一天愷蔚6500」均係其向天○○承攬水利會工作站的給水工程,其分別出工大怪手1 天及中怪手1 天,洪友駿出工小怪手6 天,洪愷蔚出工小怪手1 天,103 年度二林工作站「東興一中排浚渫工作」,小組長係天○○,依其桌曆第12頁背面3 月22日記載「天○○(大)一天11000 、(小)一天6800」係指該工程只有做1 天,工程款全部都有領到等語(見偵字第8523號卷㈥第195 至205 頁背面、255 至256 頁,桌曆資料見同上卷第206 至250 頁背面)。可資被告宙○○於施作小組長天○○之小額浚渫工作時,有記載自己出工之情形,復衡以小額浚渫工作契約當事人為彰化農田水利會與各小組長,而小組長轉包予廠商施作時,實難想像係將全部工程款委由廠商處理,顯與一般轉包情形相違,且倘若係被告宙○○承攬全部之工程,僅須記載他人出工之情形,作為日後給付工資之依據即可,何以連同自己出工之日期加以記錄,亦與常情不符;再者,被告天○○就附表四十八編號1 、3 所示工程之實付工資,並非與廠商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相符等情,業經前所認定,而同樣均屬將工程轉包予下游廠商處理,何以僅獨厚證人即共同被告宙○○,更顯與常情相違。從而,足認被告天○○就附表四十八編號2 、4 、5 所示之工程,實際支付之工資應非被告宙○○所開立發票之金額甚明。然而,就此部分之實付工資為何,卷內並無證據可資認定,是此部分尚無從具體算出被告天○○之實付工資為何,惟此仍不影響被告洪松雄前開犯行之認定,附此敘明。 ⒊綜上所述,被告天○○所辯,不足採信,此外,尚有扣案證人宇○○之挖土機工作日報表及證人宙○○之桌曆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天○○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㈨被告l○○部分: ⒈被告l○○承攬附表四十九編號4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委由被告宇○○施作,於工程完畢後,由被告宇○○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開立附表四十九編號4 所示之統一發票等情,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宇○○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在卷(見偵字第3805號卷㈡第52至54頁,他字第1183號卷㈡第74至79頁背面,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214 至218 頁,本院卷㈨第178 至181 頁)。再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宇○○於警詢中證稱:附表二103 年度編號40工程是開頂堯公司的發票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款,會和小組長到現場評估,工程款從5 萬到9 萬元不等,工期依浚渫工程的困難度及施作的長度有所不同,其係依照小組長說的金額開發票,因為小組長表示,他們另外還有僱請人工去清除雜草、垃圾,本身沒有發票可以開,所以要求其將這些費用包含在整個施工費用裡面,也答應會再補貼其8 %的稅金,這些發票都是由其在二林工作站工作的女兒玄○○填寫的,而其開立發票的金額跟實際收的工程款不同,每件大概差5 千到1 萬元不等等語(見偵字第3805號卷㈡第52至54頁,偵字第1183號卷㈡第74至79頁背面),可知證人即共同被告宇○○就附表四十九編號4 所示之工程,實際領取之工資比發票金額少5 千到1 萬元,其中之差額係由被告l○○所拿取等情明確,足認被告宇○○實際領取之工資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不符甚明,並以此認定被告l○○實付工資如編號4 實付工資欄所載(以少拿5 千元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至證人即共同被告宇○○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上開差額係交付予被告l○○之工資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78 至181 頁),然而,衡以本件小額浚渫工作,係由被告l○○向彰化農田水利會承攬,並簽訂承諾書,被告l○○為契約之相對人,且彰化農田水利會亦係開立工程款支票交付予被告l○○,基此,被告l○○大可於交付工資予被告宇○○之際,事先扣除己身之成本及利潤,何以係先將全部之工程款交付予被告宇○○,再由宇○○支付工資予自己,顯與一般轉包情形相違,不足採信。再者,被告l○○身為上開工程之承攬者,發票之開立乃為核銷工程款重要之事,對於上情自難諉為不知,基此,足認被告l○○委由被告宇○○施作該部分工程時,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宇○○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統一發票(品名、數量、金額均不符)乙情,堪以認定。其後,被告l○○將該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予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亦有附表四十九編號4 所示之證據附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⒉附表四十九編號1至3所示工程部分: ⑴被告l○○承攬附表四十九編號1 至3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下包廠商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其上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與廠商即被告宙○○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宙○○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開立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單價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四十九編號1 至3 統一發票欄所載)後,再交予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等情,已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宙○○於警詢中證稱:102 年度編號14、27及103 年度編號13係l○○找其施作,上開小額浚渫工作均係依發票金額支付其工程款,其會開發票,二林工作站人員設計好工程,送水利會審核,依審核過之工程款施作,開發票就依工程款金額開立,而前開工程的發票都是請二林工作站林添德、陳淑兒、玄○○、F○○等人開立,他們都是依據核定的工程金額及設計的品項、數量、單價等資料填寫,因為工程預算報水利會審核時,就有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小額浚渫工作的名稱等資料,均要依照這些詳實填寫,若有不符,就會被水利會退件,為了節省作業時間,才由二林工作站的人協助開立,而發票內容只有工程款總金額相符,發票品名、數量、單價均與實際施作內容不符等語(見偵字第5727號卷㈠第121 至128 頁背面)明確,並有附表四十九編號1 至3 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⑵證人M○○於偵訊中證稱:其於77年進入主計室,79年調到別的單位,83年又調回主計室迄今,小組長拿廠商發票或是用雇工請領清冊都是合法核銷,依據設計合約、開工、完工、驗收、請款的流程來核銷,只要在開工及完工日期內即可,至於實際施作的情形,主計室不會發現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181 至183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於77年進入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室,目前是主計室主任,本案案發時間102 、103 年間,其也任職於主計室,小額浚渫工作之預算書送到業務單位,業務單位審核後,送到主計室做預算的成立,之後依照程序就是合約、開工、完工、驗收、請款,本院卷㈤的承諾書是小額浚渫工作中相關憑證,預算書成立之後,小組長施作浚渫工程之前,必須簽立承諾書,工程完成後,送到主計室核銷,依據憑證的數字做核銷,而發票或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都是合法的核銷方式,主計主要是在審核金額是否正確,開支的科目對不對,以及比較決算書與預算書,但不會核對工時、施工日數,只有看金額是否正確,有沒有超過原先的預算,另外,開發票的廠商與小組長不同,也可以核銷,認為這個也是小組長的工作,且農委會也沒有任何意見,但發票金額一定要等於或小於承諾書的金額等語(見本院卷㈧第174 至218 頁背面)。衡以證人M○○就本案並無任何利害關係,實無虛偽證述之必要與動機,堪信其前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可知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辦理小額浚渫工作之核銷時,僅會注意統一發票之金額有無等於或小於承諾書之金額,而對於統一發票所記載之工時、施工日數等,並非審核之重點甚明。基此,證人即共同被告宙○○開立附表四十九編號1 至3 所示之統一發票,僅須發票金額符合預算金額即可,至於其內之工時、工項本非審核之重點,而仍配合各該工程卷宗之工時、工項為不實之記載,所為仍屬偽造不實會計憑證,至其前開證稱係為辦理核銷云云,顯屬無理由,不足採信。又附表四十九編號1 至3 所示之工程係由被告l○○所承攬,僅係將工程轉包予被告宙○○施作,而開立統一發票辦理核銷請領工程款,乃屬重要之事,實難想像全由廠商自行處理,而己身未加以確認,是以,證人即共同被告宙○○前開配合開立統一發票乙情,被告l○○自難諉為不知。從而,足認被告宙○○前開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之行為,乃係與被告l○○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而由被告宙○○為之乙情,堪以認定。 ⑶另證人即共同被告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二林工作站的小額浚渫工作都拿足額,其在做工程的時候,就是跟小組長講好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73 頁背面至178 頁)。然衡以小額浚渫工作契約當事人為彰化農田水利會與各小組長,而小組長轉包予廠商施作時,實難想像係將全部工程款委由廠商處理,顯與一般轉包情形相違;再者,被告l○○就附表四十九編號4 所示工程之實付工資,並非與廠商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相符等情,業經前所認定,而同樣均屬將工程轉包予下游廠商處理,何以僅獨厚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楠,更顯與常情相違。從而,足認被告天○○就附表四十九編號1 至3 所示之工程,實際支付之工資應非被告宙○○所開立發票之金額甚明。然而,就此部分之實付工資為何,卷內並無證據可資認定,是此部分尚無從具體算出被告l○○之實付工資為何,惟此仍不影響被告l○○前開犯行之認定,附此敘明。 ⒊綜上所述,被告l○○所辯,不足採信,此外,尚有扣案證人宇○○之挖土機工作日報表及證人宙○○之桌曆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l○○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㈨被告R○部分: ⒈被告R○承攬附表五十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亦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與廠商即被告y○○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y○○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於上開工程所需檢附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詳如統一發票欄所載),再交予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已據證人即共同被告y○○於偵訊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二102 年度編號28「趙甲支線一分線等浚渫工作」實領工資7 萬元,103 年度編號22「豐田排水直排浚渫工作」實領工資是6 萬初,而上開工資沒有包含另外虛開發票的8 %稅金,小組長會另外給,工作的內容就是要把整條水溝清理乾淨,而其會將整本的空白發票拿到工作站給職員酉○○、h○○幫忙開發票,開完後再將發票拿給小組長,發票金額是小組長說的等語(見他字第1183號卷㈡第51頁背面至55頁,偵字第5727號卷㈤第115 至118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二102 年度編號28(趙甲支線一分線等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22(豐田排水直排浚渫工作)工程都是其承攬,是做到好,但溝上有東西的時候,小組長要負責跟農民溝通協調,也要租地傾倒淤積的土,而小組長會叫其開跟工作站核銷一樣的發票,但跟其實際領取的工資不同,另外再加5 %的稅,其領取的工資跟其在準備程序講的一樣(與起訴書附表二所載相同)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82 至183 頁背面)明確。而衡以證人即共同被告y○○與被告R○並無任何怨隙存在,且被告y○○就其前開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亦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實無虛偽證述而陷被告R○於不利之情況,反使自身恐受刑事訴追處罰之動機與必要,堪信其前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又附表五十所示工程之實付工資及補貼稅金,證人y○○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有些出入,然參以扣案之證人y○○之奕昌重機工程行文件所載,證人y○○就承攬彰化農田水利會小額浚渫工作稅金之計算式,均係以發票金額乘以8 %等情,亦有卷附上開文件影印資料可參(見他字第1183號卷㈤第28至29頁背面),足認被告R○應係補貼證人y○○8 %虛開發票之稅金甚明,基此,於計算工資及稅金部分,應以證人y○○於偵訊中之證述情節較為可採。從而,依證人即共同被告y○○於偵訊中之證述,已具體證稱編號1 之實付工資為7 萬元,編號2 之實付工資為6 萬元,又無其他可資認定之基礎,即以此認定附表五十實付工資欄所載。此外,並有附表五十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綜上所述,被告R○所辯,顯屬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尚有扣案之被告y○○之筆記本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R○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㈩被告丁○○部分: ⒈被告丁○○承攬附表五十一編號1 至3 、5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委由被告宇○○施作,於工程完畢後,由被告宇○○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開立附表五十一編號1 至3 、5 所示之統一發票等情,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宇○○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在卷(見偵字第3805號卷㈡第52至54頁,他字第1183號卷㈡第74至79頁背面,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214 至218 頁,本院卷㈨第178 至181 頁)。再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宇○○於警詢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二102 年度編號18,以及 103 年度編號5 、27、41等工程都是開頂堯公司的發票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款,每件工程都會和小組長到現場評估,工程款從5 萬到9 萬元不等,工期依浚渫工程的困難度及施作的長度有所不同,其係依照小組長說的金額開發票,因為小組長表示,他們另外還有僱請人工去清除雜草、垃圾,本身沒有發票可以開,所以要求其將這些費用包含在整個施工費用裡面,也答應會再補貼其8 %的稅金,這些發票都是由其在二林工作站工作的女兒玄○○填寫的,而其開立發票的金額跟實際收的工程款不同,每件大概差5 千到1 萬元不等等語(見偵字第3805號卷㈡第52至54頁,偵字第1183號卷㈡第74至79頁背面);及於偵訊中證稱:起訴書102 年度編號18、103 年度編號5 、27、41等工程是小組長丁○○找其施工,其實際領取的工資與發票金額大概差5 千到1 萬元,頂堯公司的發票是玄○○填寫的等語(見偵字第3805號卷㈡第61至63頁,偵字第1183號卷㈡第110 至114 頁),可知證人即共同被告宇○○就附表五十一編號1 至3 、5 所示之工程,實際領取之工資比發票金額少5 千到1 萬元,其中之差額係由被告丁○○所拿取等情明確,足認被告宇○○實際領取之工資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不符甚明,並以此認定被告丁○○實付工資如編號1 至3 、5 實付工資欄所載(以少拿5 千元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至證人即共同被告宇○○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上開工程實際領取工資與所開立發票金額相符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78 至181 頁),然而,衡以本件小額浚渫工作,係由被告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承攬,並簽訂承諾書,被告丁○○為契約之相對人,被告丁○○轉包予廠商施作時,實難想像係將全部工程款委由廠商處理,顯與一般轉包情形相違,不足採信。再者,被告丁○○身為上開工程之承攬者,發票之開立乃為核銷工程款重要之事,對於上情自難諉為不知,基此,足認被告丁○○委由被告宇○○施作該部分工程時,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宇○○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統一發票(品名、數量、金額均不符)乙情,堪以認定。其後,被告丁○○將該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予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亦有附表五十一編號1 至3 、5 所示之證據附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⒉附表五十一編號4所示工程部分: ⑴被告丁○○承攬附表五十一編號4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下包廠商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其上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與廠商即被告宙○○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宙○○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開立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單價之統一發票(詳如附表五十一編號4 統一發票欄所載)後,再交予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等情,已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宙○○於警詢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二103 年度編號36係小組長丁○○找其施作,上開小額浚渫工作係依發票金額支付其工程款,其會開發票,二林工作站人員設計好工程,送水利會審核,依審核過之工程款施作,就依工程款金額開立發票,而前開工程的發票都是請二林工作站林添德、h○○、玄○○、洪騰朋等人開立,他們都是依據核定的工程金額及設計的品項、數量、單價等資料填寫,因為工程預算報水利會審核時,就有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小額浚渫工作的名稱等資料,均要依照這些詳實填寫,若有不符,就會被水利會退件,為了節省作業時間,才由二林工作站的人協助開立,發票內容只有工程款總金額相符,發票品名、數量、單價均與實際施作內容不符等語(見偵字第5727號卷㈠第121 至128 頁背面)明確,並有附表五十一編號4 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⑵證人M○○於偵訊中證稱:其於77年進入主計室,79年調到別的單位,83年又調回主計室迄今,小組長拿廠商發票或是用雇工請領清冊都是合法核銷,依據設計合約、開工、完工、驗收、請款的流程來核銷,只要在開工及完工日期內即可,至於實際施作的情形,主計室不會發現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181 至183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於77年進入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室,目前是主計室主任,本案案發時間102 、103 年間,其也任職於主計室,小額浚渫工作之預算書送到業務單位,業務單位審核後,送到主計室做預算的成立,之後依照程序就是合約、開工、完工、驗收、請款,本院卷㈤的承諾書是小額浚渫工作中相關憑證,預算書成立之後,小組長施作浚渫工程之前,必須簽立承諾書,工程完成後,送到主計室核銷,依據憑證的數字做核銷,而發票或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都是合法的核銷方式,主計主要是在審核金額是否正確,開支的科目對不對,以及比較決算書與預算書,但不會核對工時、施工日數,只有看金額是否正確,有沒有超過原先的預算,另外,開發票的廠商與小組長不同,也可以核銷,認為這個也是小組長的工作,且農委會也沒有任何意見,但發票金額一定要等於或小於承諾書的金額等語(見本院卷㈧第174 至218 頁背面)。衡以證人M○○就本案並無任何利害關係,實無虛偽證述之必要與動機,堪信其前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可知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辦理小額浚渫工作之核銷時,僅會注意統一發票之金額有無等於或小於承諾書之金額,而對於統一發票所記載之工時、施工日數等,並非審核之重點甚明。基此,證人即共同被告宙○○開立附表五十一編號4 所示之統一發票,僅須發票金額符合預算金額即可,至於其內之工時、工項本非審核之重點,而仍配合各該工程卷宗之工時、工項為不實之記載,所為仍屬偽造不實會計憑證,至其前開證稱係為辦理核銷云云,顯屬無理由,不足採信。又附表五十一編號4 所示之工程係由被告丁○○所承攬,僅係將工程轉包予被告宙○○施作,而開立統一發票辦理核銷請領工程款,乃屬重要之事,實難想像全由廠商自行處理,而己身未加以確認,是以,證人即共同被告宙○○前開配合開立統一發票乙情,被告丁○○自難諉為不知。從而,足認被告宙○○前開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之行為,乃係與被告丁○○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而由被告宙○○為之乙情,堪以認定。 ⑶另證人即共同被告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二林工作站的小額浚渫工作都拿足額,其在做工程的時候,就是跟小組長講好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73 頁背面至178 頁)。然衡以小額浚渫工作契約當事人為彰化農田水利會與各小組長,而小組長轉包予廠商施作時,實難想像係將全部工程款委由廠商處理,顯與一般轉包情形相違;再者,被告丁○○就附表五十一編號1 至3 、5 所示工程之實付工資,並非與廠商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相符等情,業經前所認定,而同樣均屬將工程轉包予下游廠商處理,何以僅獨厚證人即共同被告宙○○,更顯與常情相違。從而,足認被告李錦煥就附表五十一編號4 所示之工程,實際支付之工資應非被告宙○○所開立發票之金額甚明。然而,就此部分之實付工資為何,卷內並無證據可資認定,是此部分尚無從具體算出被告丁○○之實付工資為何,惟此仍不影響被告丁○○前開犯行之認定,附此敘明。⒊綜上所述,被告丁○○所辯,不足採信,此外,尚有扣案證人宇○○之挖土機工作日報表及證人宙○○之桌曆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丁○○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被告H○○部分: ⒈被告H○○承攬附表五十二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下包廠商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其上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與廠商即被告宙○○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宙○○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開立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單價之統一發票(詳如統一發票欄所載)後,再交予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等情,已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宙○○於警詢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二102 年度編號7 及103 年度編號4 、37、38係小組長H○○找其施作,上開小額浚渫工作均係依發票金額支付其工程款,其會開發票,二林工作站人員設計好工程,送水利會審核,依審核過之工程款施作,開發票就依工程款金額開立,而前開工程的發票都是請二林工作站林添德、h○○、玄○○、F○○等人開立,他們都是依據核定的工程金額及設計的品項、數量、單價等資料來填寫,因為工程預算報水利會審核時,就有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小額浚渫工作的名稱等資料,均要依照這些詳實填寫,若有不符,就會被水利會退件,為了節省作業時間,才由二林工作站的人協助開立,而發票內容只有工程款總金額相符,發票品名、數量、單價均與實際施作內容不符等語(見偵字第5727號卷㈠第121 至128 頁背面)明確,並有附表五十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證人M○○於偵訊中證稱:其於77年進入主計室,79年調到別的單位,83年又調回主計室迄今,小組長拿廠商發票或是用雇工請領清冊都是合法核銷,依據設計合約、開工、完工、驗收、請款的流程來核銷,只要在開工及完工日期內即可,至於實際施作的情形,主計室不會發現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181 至183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於77年進入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室,目前是主計室主任,本案案發時間102 、103 年間,其也任職於主計室,小額浚渫工作之預算書送到業務單位,業務單位審核後,送到主計室做預算的成立,之後依照程序就是合約、開工、完工、驗收、請款,本院卷㈤的承諾書是小額浚渫工作中相關憑證,預算書成立之後,小組長施作浚渫工程之前,必須簽立承諾書,工程完成後,送到主計室核銷,依據憑證的數字做核銷,而發票或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都是合法的核銷方式,主計主要是在審核金額是否正確,開支的科目對不對,以及比較決算書與預算書,但不會核對工時、施工日數,只有看金額是否正確,有沒有超過原先的預算,另外,開發票的廠商與小組長不同,也可以核銷,認為這個也是小組長的工作,且農委會也沒有任何意見,但發票金額一定要等於或小於承諾書的金額等語(見本院卷㈧第174 至218 頁背面)。衡以證人M○○就本案並無任何利害關係,實無虛偽證述之必要與動機,堪信其前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可知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辦理小額浚渫工作之核銷時,僅會注意統一發票之金額有無等於或小於承諾書之金額,而對於統一發票所記載之工時、施工日數等,並非審核之重點甚明。基此,證人即共同被告宙○○開立附表五十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僅須發票金額符合預算金額即可,至於其內之工時、工項本非審核之重點,而仍配合各該工程卷宗之工時、工項為不實之記載,所為仍屬偽造不實會計憑證,至其前開證稱係為辦理核銷云云,顯屬無理由,不足採信。而附表五十二所示之工程係由被告H○○所承攬,僅係將工程轉包予被告宙○○施作,而開立統一發票辦理核銷請領工程款,乃屬重要之事,實難想像全由廠商自行處理,而己身未加以確認,是以,證人即共同被告宙○○前開配合開立統一發票乙情,被告H○○自難諉為不知。從而,足認被告宙○○前開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之行為,乃係與被告H○○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而由被告宙○○為之乙情,堪以認定。 ⒊另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二林工作站的小額浚渫工作都拿足額,其在做工程的時候,就有跟小組長講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73 頁背面至178 頁),然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宙○○於警詢中證稱:第37頁12月9 日記載「H○○(小)一天愷蔚」、12月10日「H○○(小)一天南」、12月12日「H○○(小)一天友駿」、12月13日「H○○(小)一天友駿」係其向小組長H○○承攬水利會的給水工程,其分別出工小怪手1 天,洪友駿出工小怪手2 天,洪愷蔚出工小怪手1 天等語(見偵字第8523號卷㈥第195 至205 頁背面,桌曆資料見同上卷第206 至250 頁背面),可知被告宙○○於施作小組長H○○之小額浚渫工作時,有記載自己出工之情形,而衡以小額浚渫工作契約當事人為彰化農田水利會與各小組長,而小組長轉包予廠商施作時,實難想像係將全部工程款委由廠商處理,顯與一般轉包情形相違,且倘若係被告宙○○承攬全部之工程,僅須記載他人出工之情形,作為日後給付工資之依據即可,何以連同自己出工之日期加以記錄,亦與常情不符。從而,足認被告H○○就附表五十二所示之工程,實際支付之工資應非被告宙○○所開立發票之金額甚明。然而,就此部分之實付工資為何,卷內並無證據可資認定,是尚無從具體算出被告H○○之實付工資為何,惟此仍不影響被告H○○前開犯行之認定,附此敘明。 ⒋綜上所述,被告H○○所辯,不足採信,此外,尚有扣案證人宙○○之桌曆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H○○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被告B○○: ⒈被告B○○承攬附表五十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下包廠商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其上所載之品名、數量及單價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與廠商即被告宙○○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宙○○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開立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單價之統一發票(詳如統一發票欄所載)後,再交予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等情,已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宙○○於警詢中證稱:即起訴書附表二102 年度編號10及103 年度編號11、24、26係小組長B○○找其施作,上開小額浚渫工作均係依發票金額支付其工程款,其會開發票,二林工作站人員設計好工程,送水利會審核,依審核過之工程款施作,開發票就依工程款金額開立,而前開工程的發票都是請二林工作站林添德、h○○、玄○○、F○○等人開立,他們都是依據核定的工程金額及設計的品項、數量、單價等資料來填寫,因為工程預算報水利會審核時,就有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小額浚渫工作的名稱等資料,均要依照這些詳實填寫,若有不符,就會被水利會退件,為了節省作業時間,才由二林工作站的人協助開立,而發票內容只有工程款總金額相符,發票品名、數量、單價均與實際施作內容不符等語(見偵字第5727號卷㈠第121 至128 頁背面)明確,並有附表五十三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證人M○○於偵訊中證稱:其於77年進入主計室,79年調到別的單位,83年又調回主計室迄今,小組長拿廠商發票或是用雇工請領清冊都是合法核銷,依據設計合約、開工、完工、驗收、請款的流程來核銷,只要在開工及完工日期內即可,至於實際施作的情形,主計室不會發現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181 至183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於77年進入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室,目前是主計室主任,本案案發時間102 、103 年間,其也任職於主計室,小額浚渫工作之預算書送到業務單位,業務單位審核後,送到主計室做預算的成立,之後依照程序就是合約、開工、完工、驗收、請款,本院卷㈤的承諾書是小額浚渫工作中相關憑證,預算書成立之後,小組長施作浚渫工程之前,必須簽立承諾書,工程完成後,送到主計室核銷,依據憑證的數字做核銷,而發票或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都是合法的核銷方式,主計主要是在審核金額是否正確,開支的科目對不對,以及比較決算書與預算書,但不會核對工時、施工日數,只有看金額是否正確,有沒有超過原先的預算,另外,開發票的廠商與小組長不同,也可以核銷,認為這個也是小組長的工作,且農委會也沒有任何意見,但發票金額一定要等於或小於承諾書的金額等語(見本院卷㈧第174 至218 頁背面)。衡以證人M○○就本案並無任何利害關係,實無虛偽證述之必要與動機,堪信其前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可知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辦理小額浚渫工作之核銷時,僅會注意統一發票之金額有無等於或小於承諾書之金額,而對於統一發票所記載之工時、施工日數等,並非審核之重點甚明。基此,證人即共同被告宙○○開立附表五十三所示之統一發票,僅須發票金額符合預算金額即可,至於其內之工時、工項本非審核之重點,而仍配合各該工程卷宗之工時、工項為不實之記載,所為仍屬偽造不實會計憑證,至其前開證稱係為辦理核銷云云,顯屬無理由,不足採信。又附表五十三所示之工程係由被告B○○所承攬,僅係將工程轉包予被告宙○○施作,而開立統一發票辦理核銷請領工程款,乃屬重要之事,實難想像全由廠商自行處理,而己身未加以確認,是以,證人即共同被告宙○○前開配合開立統一發票乙情,被告B○○自難諉為不知。從而,足認被告宙○○前開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之行為,乃係與被告B○○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而由被告宙○○為之乙情,堪以認定。 ⒊另證人即共同被告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二林工作站的小額浚渫工程都拿足額,其在做工程的時候,就是跟小組長講好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73頁背面至178頁)。然衡以小額浚渫工作契約當事人為彰化農田水利會與各小組長,而小組長轉包予廠商施作時,實難想像係將全部工程款委由廠商處理,顯與一般轉包情形相違。從而,足認被告B○○就附表五十三所示之工程,實際支付之工資應非被告宙○○所開立發票之金額甚明。然而,就此部分之實付工資為何,卷內並無證據可資認定,尚無從具體算出被告B○○之實付工資為何,惟此仍不影響被告B○○前開犯行之認定,附此敘明。 ⒋綜上所述,被告B○○所辯,不足採信,此外,尚有扣案證人宙○○之桌曆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B○○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被告z○○: ⒈被告z○○承攬附表五十四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下包廠商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其上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之情形不符,而與廠商即被告宙○○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宙○○委由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開立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單價之統一發票(詳如統一發票欄所載)後,再交予二林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等情,已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宙○○於警詢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二102 年度編號13、16、20及103 年度編號8 、20係z○○找其施作,上開小額浚渫工作均係依發票金額支付其工程款,其會開發票,二林工作站人員設計好工程,送水利會審核,依審核過之工程款施作,開發票就依工程款金額開立,而前開工程的發票都是請二林工作站林添德、h○○、玄○○、F○○等人開立,他們都是依據核定的工程金額及設計的品項、數量、單價等資料來填寫,因為工程預算報水利會審核時,就有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小額浚渫工作的名稱等資料,均要依照這些詳實填寫,若有不符,就會被水利會退件,為了節省作業時間,才由二林工作站的人協助開立,而發票內容只有工程款總金額相符,發票品名、數量、單價均與實際施作內容不符等語(見偵字第5727號卷㈠第121 至128 頁背面)明確,並有附表五十四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⒉證人M○○於偵訊中證稱:其於77年進入主計室,79年調到別的單位,83年又調回主計室迄今,小組長拿廠商發票或是用雇工請領清冊都是合法核銷,依據設計合約、開工、完工、驗收、請款的流程來核銷,只要在開工及完工日期內即可,至於實際施作的情形,主計室不會發現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181 至183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於77年進入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室,目前是主計室主任,本案案發時間102 、103 年間,其也任職於主計室,小額浚渫工作之預算書送到業務單位,業務單位審核後,送到主計室做預算的成立,之後依照程序就是合約、開工、完工、驗收、請款,本院卷㈤的承諾書是小額浚渫工作中相關憑證,預算書成立之後,小組長施作浚渫工程之前,必須簽立承諾書,工程完成後,送到主計室核銷,依據憑證的數字做核銷,而發票或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都是合法的核銷方式,主計主要是在審核金額是否正確,開支的科目對不對,以及比較決算書與預算書,但不會核對工時、施工日數,只有看金額是否正確,有沒有超過原先的預算,另外,開發票的廠商與小組長不同,也可以核銷,認為這個也是小組長的工作,且農委會也沒有任何意見,但發票金額一定要等於或小於承諾書的金額等語(見本院卷㈧第174 至218 頁背面)。衡以證人M○○就本案並無任何利害關係,實無虛偽證述之必要與動機,堪信其前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可知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辦理小額浚渫工作之核銷時,僅會注意統一發票之金額有無等於或小於承諾書之金額,而對於統一發票所記載之工時、施工日數等,並非審核之重點甚明。基此,證人即共同被告宙○○開立附表五十四所示之統一發票,僅須發票金額符合預算金額即可,至於其內之工時、工項本非審核之重點,而仍配合各該工程卷宗之工時、工項為不實之記載,所為仍屬偽造不實會計憑證,至其前開證稱係為辦理核銷云云,顯屬無理由,不足採信。又附表五十四所示之工程係由被告z○○所承攬,僅係將工程轉包予被告宙○○施作,而開立統一發票辦理核銷請領工程款,乃屬重要之事,實難想像全由廠商自行處理,而己身未加以確認,是以,證人即共同被告宙○○前開配合開立統一發票乙情,被告z○○自難諉為不知。從而,足認被告宙○○前開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之行為,乃係與被告z○○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而由被告宙○○為之乙情,堪以認定。 ⒊另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二林工作站的小額浚渫工作都拿足額,其在做工程的時候,就是跟小組長講好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73 頁背面至178 頁),然據證人即共同被告宙○○於警詢中證稱:桌曆第14頁背面4 月11日記載「永興(啟東)中楠一天,敏誠辦」係指其向小組長z○○承攬永興的小額浚渫工作,其本人出工中怪手1 天,洪敏誠出車半天,該工程只有做1 天,工程款全部都有領到等語(見偵字第8523號卷㈥第195 至205 頁背面,桌曆資料見同上卷第206 至250 頁背面),可知被告宙○○於施作小組長z○○之小額浚渫工作時,有記載自己出工之情形,而衡以小額浚渫工作契約當事人為彰化農田水利會與各小組長,而小組長轉包予廠商施作時,實難想像係將全部工程款委由廠商處理,顯與一般轉包情形相違,且倘若係被告宙○○承攬全部之工程,僅須記載他人出工之情形,作為日後給付工資之依據即可,何以連同自己出工之日期加以記錄,亦與常情不符。從而,足認被告z○○就附表五十四所示之工程,實際支付之工資應非被告宙○○所開立發票之金額甚明。然而,就此部分之實付工資為何,卷內並無證據可資認定,尚無從具體算出被告z○○之實付工資為何,惟此仍不影響被告z○○前開犯行之認定,附此敘明。 ⒋綜上所述,被告z○○所辯,不足採信,此外,尚有扣案證人宙○○之桌曆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z○○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六、萬興工作站小組長部分: ㈠被告庚○○部分: ⒈被告庚○○承攬附表五十五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分別與廠商即被告w○○、被告r○○及被告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w○○委由不知情之配偶黃娟娟,於附表五十五編號1、2、9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 ,被告r○○推由被告子○○,於附表五十五編號3至8、10至14、16至19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並由被告庚○○支付虛開發票8 %之稅金予被告w○○、r○○,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業經被告庚○○於警詢、偵訊中供承在卷(見偵字第5727號卷㈡第1 至8 、14至18頁),並有證人即共同被告r○○、子○○、w○○分別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見他字第1183號卷㈡第70至73、127 頁背面至129 、144 至145 頁、卷㈧第72頁背面至73頁,偵字第5727號卷㈢第9 至13頁,本院卷㈨第193 至200 頁背面)在卷可稽,復有附表五十五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另依被告庚○○前開供述以及證人r○○、子○○、w○○前開證述,附表五十五編號3 至8 、10至14、16至19之實付工資約4 、5 萬元或3 、4 萬元,附表五十五編號1 、2 之實付工資為5 萬元,編號9 之實付工資為4 、5 萬元,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具體工資,基於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定為附表五十五編號1 至14、16至19實付工資欄所示之金額(就工資4 、5 萬元或3 、4 萬元部分,以認定4 萬元為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供稱工資4 、5 萬元部分,以認定5 萬元為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亦堪認定。 ⒉被告庚○○承攬附表五十五編號15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僱請陳庭興、陳讚興、林政義、陳麗燕為人工清淤工作,而為辦理該工程之核銷,竟盜用上開人員交付之印章(逾越上開人員交付印章之授權範圍),委由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造冊後,於清冊之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及安全措施維護等項目上,盜用上開人員之印章於其上,而偽造上開人員業已領取相關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安全維護費用等意思表示之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再交予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上開人員及彰化農田水利會對於工作費管考之正確性等情,為被告庚○○於偵訊中供承在卷(見偵字第5727號卷㈡第14至18頁),並有附表五十五編號15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⒊綜上所述,被告庚○○事後否認犯行,顯係飾卸之詞,不足為採。從而,其所為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㈡被告未○○: ⒈被告未○○承攬附表五十六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與廠商即被告T○○、被告U○○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被告T○○、U○○委由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於附表五十六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業據⑴證人即共同被告T○○於偵訊中證稱:小額浚渫工作都是叫師傅去比較多,發票的話,U○○有空就開,沒有空的話,就是陳品穎拿到工作站,由工作站的人幫忙開,其會將施工天數及工資寫在一張紙上,再跟小組長收工資,發票金額跟實際工資不符,而其不清楚小組長有沒有補貼多開的發票的稅,要問U○○,小組長都有多開發票的情形,本案小額浚渫工作的工程款,有3 、4 萬元,4 、5 萬元,6 、7 萬元,6 、7 萬元的比較少等語(見他字第1183號卷㈢第174 頁背面至177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二102 年度編號26(南八州排水一分線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21(移民八浚北幹線下游段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40(南八州排水一分線浚渫工作)等浚渫工程都是成豹公司負責的,工作內容是負責挖土機,工資大概是4 到5 萬元,有些是3 到4 萬元,其已經忘了每件具體的工資,有時候會幫小組長叫運土車,但工資是小組另外拿給其,其拿給搬運車的,而其負責要開足額的發票讓小組長核銷,另外小組長會給8 %多開發票的錢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89 頁背面至191 頁背面),及⑵證人即共同被告U○○於偵訊中證稱:小組長沒有發票,所以讓他們拿空白發票去開,實際請領的工資會比發票金額少,小組長會補8 %營業稅給成豹公司,發票都是萬興工作站的人代寫的,起訴書附表三102 年度編號26,以及103 年度編號21、40都是成豹公司承作的,每件工程的工資大概3 到4 萬元左右等語(見同上卷第138 至142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承包水利會工程工資大概都是4 、5 萬元,比較小條的是3 、4 萬元,但其不記得哪條了,實際去做的人不是其,其是負責拿空白發票到工作站,直接找j○○幫忙開發票,是小組長跟其等說要配合開立發票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91 頁背面至192 頁背面)明確。而衡以證人T○○、U○○與被告未○○並無任何怨隙存在,且2 人就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實無設詞陷被告未○○入罪,反使自身恐受刑事訴追處罰之動機與必要,堪信其等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再者,衡以上開工程係由被告未○○所承攬,僅係將工程轉包予證人T○○、U○○,實難想像係將全數工程款轉包予下游廠商,顯與一般轉包情形相違,益徵被告未○○所辯,顯不足採。另依證人T○○、U○○前開證述情節,附表五十六所示小額浚渫工作,每件實拿工資約4 、5 萬元或3 、4 萬元,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具體工資為何,基於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定附表五十六實付工資欄所示之金額(認定每件小額浚渫工作之工資為4 萬元,係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⒉綜上所述,被告未○○所辯,顯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尚有附表五十六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未○○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㈢被告L○○: ⒈被告L○○承攬附表五十七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與威信工程行負責人即被告w○○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w○○委由不知情之配偶黃娟娟於附表五十七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並由被告L○○支付虛開發票8 %之稅金予被告w○○,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已據證人即共同被告w○○於偵訊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三102 年度編號16、40、57,以及103 年度編號13、33、58、59等小額浚渫工作,都是威信工程行開發票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款,是小組長叫其去施工,這些工程基本上要有挖土機及卡車各1 台,至少要有2 個人施工,有時候卡車要2 、3 台,因為土方要運的地點比較遠,其用挖土機清淤後,小組長會視現場情況找人清除雜草,發票的金額都是小組長指示的,與其實際上施工時數、金額不同,平均工期大概3 至4 天,有的工程卡車可能1 、2 天工期,這些工程工資平均在5 、6 萬元之間,其不知道小組長另外找人去清除雜草的工資是多少,是小組長說要按照預算金額開立發票,都是他們拿單子過來,其按照單子上面的金額開,多開發票的部分,他們會補其8 %的稅金等語(見他字第1183號卷㈡第70至73頁,偵字第5727號卷㈢第12至13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實際領到的工資差不多5 萬元左右,發票的金額跟工資不同,是小組長叫其這樣開立發票的,其負責工程的挖土機及板車,但運土車不是其的,只要機械可以清理的地方都會完成後載走,清起來的土,如果農民要,就給農民,不然就是運土車載運出去,除了庚○○以外,其他小組長的運土車都是其幫忙代叫的,這個部分不會包含在其所領取的工資裡面,起訴書附表三102 年度編號16的工資是4 、5 萬元,有時候土量多一點,再多做一天,會到5 萬多元,102 年度編號40的工資大概是4 、5 萬元,102 年度編號57的工資大概4 萬元左右,103 年度編號13的工資快接近4 萬元左右,103 年度編號33的工資是4 、5 萬元,103 年度編號58的工資大概是4 萬元左右,103 年度編號59的工資大概快要4 萬元,上開工程小組長叫其開立足額的發票可以向工作站請款,其知道與實際領取的工資有差別,小組長有另外貼補其開發票8 %的稅金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97 至200 頁背面)明確,而衡以證人w○○與被告L○○並無任何怨隙存在,且其就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實無設詞陷被告L○○入罪,反使自身恐受刑事訴追處罰之動機與必要,堪信其前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再者,衡以上開工程係由被告L○○所承攬,僅係將工程轉包予證人w○○施作,實難想像係將全數工程款轉包予下游廠商,顯與一般轉包情形相違,益徵被告L○○所辯,顯不足採。另依證人w○○前開證述情節,附表五十七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編號1 、2 、5 工資約為4 、5 萬元,編號3 、4 、6 、7 工資均為4 萬元左右,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即以此認定附表五十七實付工資欄所載之金額(工資4 、5 萬元部分,認定為5 萬元,屬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⒉綜上所述,被告L○○所辯,顯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尚有附表五十七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L○○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㈣被告Y○○: ⒈被告Y○○承攬附表五十八編號3 、4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與盛捷工程行負責人即被告癸○○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癸○○委由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於附表五十八編號3、4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並由被告Y○○支付虛開發票5 %之稅金予被告癸○○,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已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癸○○於偵訊中證稱:係小組長Y○○叫其去做小額浚渫工作,起訴書附表三103 年度編號34、41都是其所施作,要開發票才能請款,上開2 件工程工期各約3 天,每天動用1 台挖土機及1 台砂石車,挖土機及司機工資每天7 千元,砂石車及司機工資每天8 千元,2 件工程的工程款均係45,000元,另外Y○○會支付其5 %開立發票的費用,「移民八浚南幹線下游段浚渫工作」,發票金額為93,600元,支付的發票費用為4,680 元,「國光排水0+950 ~2+020 浚渫工作」,發票金額為91,600元,支付的發票費用為4,580 元,其餘的款項就是由Y○○負責處理,發票內容其不知道,連施作的水溝名稱也不知道,工程完工後,萬興工作站的監工人員j○○會通知其拿蓋好盛捷工程行發票章的空白發票到工作站請款,但發票內容、日期、金額及品項均由萬興工作站的人員填寫,但其不清楚係由何人填寫,其知道發票金額與實際領取的工資不同,小組長Y○○找其施作時,就已經說好5 %的稅金等語(見他字第1183號卷㈤第90至90頁);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三103 年度編號34、41的工程是其負責施作,負責挖土機、板車、運土車,如果怪手清不到的,就是小組長派人工下去清理,這種狀況很多,2 件拿到的工資都是45,000元,加上5 %稅金4,680 元、4,580 元,其開發票的時候,知道跟實際上領到的工資不同,是Y○○叫其拿到工作站,2 件都是j○○開的等語(見本院卷㈨第202 至203 頁背面)明確,而衡以證人癸○○與被告Y○○並無任何怨隙存在,且其就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實無設詞陷被告Y○○入罪,反使自身恐受刑事訴追處罰之動機與必要,堪信其前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再者,衡以上開工程係由被告Y○○所承攬,僅係將工程轉包予證人癸○○施作,實難想像係將全數工程款轉包予下游廠商,顯與一般轉包情形相違,益徵被告Y○○所辯,顯不足採。另依證人癸○○前開證述情節,附表五十八編號3 、4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之工資均為45,000元,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即以此認定附表五十八編號3 、4 實付工資欄所載之金額,附此敘明。 ⒉被告Y○○承攬附表五十八編號1 、2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僱請林進祥、陳明成、林學淵、陳文旭、陳怡君為人工清淤工作,而為辦理該工程之核銷,竟盜用上開人員交付之印章(逾越上開人員交付印章之授權範圍),委由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造冊後,分別於清冊之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及安全措施維護等項目上,盜用上開人員印章於其上,而偽造上開人員業已領取相關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安全維護費用等意思表示之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再交予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等情,已據證人陳文旭、陳怡君、林學淵、陳明成於偵訊中證述在卷(見偵字第5727號卷㈢第98至100 頁,他字第1183號卷㈧第62至66頁),並有上開工程之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見偵字第5727號卷㈢第155 至156 頁)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而被告Y○○僱請上開人員施作上開工程時,主觀上即已知悉上開人員所從事者為人工清淤,並無未操作任何機器,於請領款項時,竟逾越上開人員授權之範圍,在清冊及收據上蓋用上開人員之印章於工作項目為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及安全措施費等欄位上,所為顯已超過上開人員原先授權製作收據之範圍,就此部分被告Y○○即為無製作權限之人,而偽造前開不實之收據,足以生損害於上開人員及彰化農田水利會對於工作費管考之正確性等情,亦堪認定。 ⒊綜上所述,被告Y○○事後否認犯行,顯係飾卸之詞,不足為採,此外,尚有附表五十八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Y○○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㈤被告Z○○ ⒈被告Z○○承攬附表五十九編號1 、3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分別與威信工程行負責人即被告w○○、勝陽企業行實際負責人即被告戊○○及該企業行經辦會計人員即被告G○○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w○○委由不知情之配偶黃娟娟,於附表五十九編號1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被告戊○○推由被告G○○於附表五十九編號3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各別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並由被告Z○○支付虛開發票8 %之稅金予威信工程行、勝陽企業行,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已據⑴證人即共同被告w○○於偵訊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三102 年度編號39小額浚渫工作,是威信工程行開發票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款,小組長叫其去施工,這些工程基本上要有挖土機及卡車各1 台,至少要有2 個人施工,有時候卡車要2 、3 台,因為土方要運的地點比較遠,其用挖土機清淤後,小組長會視現場情況找人清除雜草,發票的金額都是小組長指示的,與其實際上施工時數、金額不同,平均工期大概3 至4 天,有的工程卡車只需1 、2 天工期,工程工資平均在5 、6 萬元之間,多開發票的部分,他們會補其8 %的稅金等語(見他字第1183號卷㈡第70至73頁,偵字第5727號卷㈢第12至13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實際領到的工資差不多5 萬元左右,發票的金額跟工資不同,是小組長叫其這樣開立發票的,其負責工程的挖土機及板車,運土車不是其的,但除了庚○○以外,其他小組長的部分,運土車都是其幫忙代叫的,這個部分不會包含在其所領取的工資裡面,102 年度編號39的工資大概是4 、5 萬元,主要是負責怪手跟板車,而小組長叫其開立足額的發票可以向工作站請款,其知道與實際領取的工資有差別,小組長有另外貼補其8 %開發票稅金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97 至200 頁背面);以及⑵證人即共同被告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起訴書萬興工作站103 年度編號29(萬合排水浚渫工作)工程是由其負責施作,工作內容是挖土機跟板車,如果需要運土車的話也會叫,其不清楚是否還要人工清淤,清完後整條水溝其實就差不多乾淨了,只負責工地,拿到的錢就跟卷內的請款明細表一樣,其知道開發票的金額跟請款明細表的金額不一樣,發票都是太太G○○負責的,103 年度編號29的工程,工資是沒有到86,200元,但其忘了實際工資是多少錢等語(見本院卷㈨第203 頁背面至205 頁),及證人即共同被告G○○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上開工程都是勝陽企業行負責的,負責範圍包含怪手、板車、運土車,其負責開立發票,而工資都是按照請款明細,103 年度編號29的沒有請款明細,而其也忘了工資是多少,發票是開86,200元,小組長部分有給8 %的金額等語(見本院卷㈨第205 至207 頁)明確,而衡以證人w○○、戊○○及G○○與被告Z○○並無任何怨隙存在,且其等就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實無設詞陷被告Z○○入罪,反使自身恐受刑事訴追處罰之動機與必要,堪信其等前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再者,衡以上開工程係由被告Z○○所承攬,僅係將工程轉包予證人w○○、戊○○及G○○施作,實難想像係將全數工程款轉包予下游廠商,顯與一般轉包情形相違,益徵被告Z○○所辯,顯不足採。另依證人w○○前開證述情節,附表五十九編號1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之工資為4 、5 萬元,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即以此認定附表五十九編號1 實付工資欄所載之金額(認定5 萬元屬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另就附表五十九編號3 部分,證人戊○○及G○○前開均證稱忘記實際工資為何,然依證人G○○於本院程序中曾供稱:忘記工資的部分每次多開發票都會比實際工資多2 到3 萬等語(見本院卷㈤之一第217 至219 頁),復查無其他證據資料可資認定,即以此認定如附表五十九編號3 實付工資欄所示(認定此部分小額浚渫工作之工資比發票金額少2 萬元,係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⒉被告Z○○承攬附表五十九編號2 、4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僱請李金花、陳麗英、陳炳南、陳允宙為人工清淤工作,而為辦理該工程之核銷,竟盜用上開人員交付之印章(逾越上開人員交付印章之授權範圍),委由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造冊後,分別於清冊之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及安全措施維護等項目上,盜用上開人員印章於其上,而偽造上開人員業已領取相關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安全維護費用等意思表示之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再交予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等情,已據證人李金花、陳麗英、陳炳南、陳允宙於偵訊中證述在卷(見偵字第5727號卷㈢第92至96頁背面,偵字第5727號卷㈤第81至83頁),並有上開工程之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見偵字第5727號卷㈢第153 至154 頁)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而被告Z○○僱請上開人員施作上開工程時,主觀上即已知悉上開人員所從事者為人工清淤,並無未操作任何機器,於請領款項時,竟逾越上開人員交付印章之授權範圍,在清冊及收據上蓋用上開人員之印章於工作項目為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及安全措施費等欄位上,所為顯已超過上開人員原先授權製作收據之範圍,就此部分被告Z○○即為無製作權限之人,而偽造前開人員已領取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及安全措施費用等意思表示之收據,足以生損害於上開人員及彰化農田水利會對於工作費管考之正確性等情,亦堪認定。 ⒊綜上所述,被告陳允宙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為採,此外,尚有附表五十九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Z○○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㈥被告a○○: ⒈被告a○○承攬附表六十編號1 、3 至6 、9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分別與晟兆公司負責人即被告I○○與該公司經辦會計人員即被告甲甲○○、世宜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即被告W○○與被告 乙○○、敦興工程行負責人即被告D○○,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由被告I○○推由被告甲甲 ○○,於附表六十編號1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由被告乙○○推由被告W○○於附表六十編號3 至6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由被告D○○於附表六十編號9 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各別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並由被告a○○支付虛開發票5 %之稅金予晟兆公司、世宜土木包工業,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已據⑴證人即共同被告I○○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三102 年度編號13的小額浚渫工作是其所承攬,其只負責挖土機跟板車,運土車是小組長處理,這件的工資大概4 、5 萬元等語(見本院卷㈨第200 頁背面至201 頁),及證人即共同被告甲甲○ ○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三102 年度編號13所示之工程的發票係其開立的,是a○○拜託其開立的,發票金額都是a○○講的,與實際取得的工資有落差,其知道是a○○僱用運土車的錢,a○○另外有支付其5 %的營業稅,該次拿到的工資大概就是4 、5 萬元等語(見本院卷㈨第23頁背面至25頁背面、201 頁背面至202 頁);及⑵證人即共同被告W○○於偵訊中證稱:實際上所有的工程都是a○○直接找乙○○施作,因為乙○○無法開發票,所以才請其幫忙開發票,其從頭到尾只有幫忙開發票,也只有拿發票金額5 %或8 %的錢來繳稅,發票是其太太開給乙○○的,金額的部分都是乙○○講的,工程的部分其不清楚等語(見他字第1183號卷㈢第54至55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三102 年度編號18、編號31、103 年度編號8 、編號14的發票都是其開立的,但實際做的人是乙○○,其只是借乙○○開發票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87 頁及其背面),及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於偵訊中證稱:上開4 件工程不是承攬,是出工,就是做一天算一天的工資,主要是清除水溝、雜草、淤泥,是a○○叫其去施作的,因為其所經營的工程行沒有搬運、運輸的營業項目,無法開發票,所以其才請W○○幫忙開發票,其只有出挖土機,其他的粗工、載運土方的運土車都是a○○叫的,而發票是a○○叫其這樣開立的,發票上記載挖土機施工期間不是其實際施工時數,發票上的時數會多,多出來的可能就是粗工或運土車的費用,其沒有看過發票具體記載的情形,是a○○直接跟W○○聯繫開立的,開立發票的金額跟其實際的工資大概就是差1 、2 萬元等語(見同上卷第69至72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三102 年度編號18、31、103 年度編號8 、14的浚渫工程是其做的,其負責怪手,運土車、工人、車、鐵都是小組長自己處理,因為其無法開發票,所以就請W○○開,是小組長直接跟W○○聯絡,之前說大概跟發票金額差1 到2 萬元不等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87 頁背面至189 頁背面);以及⑶證人即共同被告D○○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三103 年度編號55的小額浚渫工作是其負責施工,只有負責怪手跟板車,沒有負責運土車,實際工資是56,000元,有開足額的發票給小組長,是小組長叫其這樣開立的,其知道發票的金額跟工資不符,怪手清不到的地方就是小組長負責清理等語(見本院卷㈨第207 至208 頁)明確。而衡以證人I○○、甲甲○○、乙○○、W○○、D○○與被告a○ ○並無任何怨隙存在,且證人甲甲○○、乙○○、W○○ 、D○○就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實無設詞陷被告a○○入罪,反使自身恐受刑事訴追處罰之動機與必要,堪信其等前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再者,衡以上開工程係由被告a○○所承攬,僅係將工程轉包予證人I○○、乙○○、D○○施作,實難想像係將全數工程款轉包予下游廠商,顯與一般轉包情形相違,益徵被告a○○所辯,顯不足採。另依證人、I○○甲甲○○前開證述情節,附表六十編號1 所示 之小額浚渫工作之工資為4 、5 萬元,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即以此認定附表六十編號1 實付工資欄所載之金額(認定5 萬元屬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就附表六十編號3 至6 部分,證人乙○○前開證稱每件工作實拿工資比發票金額少1 、2 萬元,復查無其他證據資料可資認定,即以此認定如附表六十編號3 至6 實付工資欄所示(認定此部分小額浚渫工作之工資比發票金額少1 萬元,係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另就附表六十編號9 部分,證人D○○證稱該部分工資為56,000元,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即以此認定附表六十編號9 實付工資為56,000元,均附此敘明。 ⒉被告a○○承攬附表六十編號2 、7 、8 、10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分別僱請魏新漲、陳熟霞、蔡秀蘭、陳文義、黃春菊(編號10部分未僱請黃春菊)為人工清淤工作,而為辦理該工程之核銷,竟盜用上開人員交付之印章(逾越上開人員交付印章之授權範圍),委由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造冊後,分別於清冊之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及安全措施維護等項目上,盜用上開人員印章於其上,而偽造上開人員業已領取相關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安全維護費用等意思表示之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再交予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等情,已據證人魏新漲、陳熟霞、蔡秀蘭、陳文義、黃春菊於偵訊中證述在卷(見偵字第5727號卷㈠第63至65頁、卷㈢第47至51頁),並有上開工程之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見偵字第5727號卷㈨第139 、168 、174 、188 頁背面)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另據證人曾正雄於偵訊中證稱:其會幫a○○載運清土,有跟乙○○、I○○配合過,都是在做清理水利會水溝的工程,但a○○沒有提過要拿其的印章去請款等語(見偵字第5727號卷㈤第128 頁),而此業經被告a○○於本院訊問時供稱:上開4 次工程實際施作搬運車的人是曾正雄,工資也都是給曾正雄,但因為有其他的工人去清理,所以就直接用其他工人的印章請領等語(見他字第1183號卷㈠第116 至119 頁)在卷,可知被告a○○於請款時,即已知悉其所提供人工工作之資料與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所載工作項目不符,而仍持上開人員之印章蓋用於其上甚明。從而,被告Z○○僱請上開人員施作上開工程時,主觀上即已知悉上開人員所從事者為人工清淤,並無未操作任何機器,於請領款項時,竟逾越上開人員交付印章之授權範圍,在清冊及收據上蓋用上開人員之印章於工作項目為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及安全措施費等欄位上,所為顯已超過上開人員原先授權製作收據之範圍,就此部分被告Z○○即為無製作權限之人,而偽造前開人員已領取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及安全措施費用等意思表示之收據,均足以生損害於上開人員及彰化農田水利會對於工作費管考之正確性等情,亦堪認定。 ⒊綜上所述,被告a○○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為採,此外,尚有附表六十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a○○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㈦被告e○○: ⒈被告e○○承攬附表六十一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與成豹公司負責人即被告T○○、該公司經辦會計人員即被告U○○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被告T○○、U○○委由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於附表六十一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T○○於偵訊中證稱:小額浚渫工作都是叫師傅去比較多,發票的話,U○○有空就開,沒有空的話,就是陳品穎拿到工作站,由工作站的人幫忙開,其會將施工天數及工資寫在一張紙上,發票金額跟實際領取工資會不符,而其不清楚小組長有沒有補貼多開的發票的稅,要問U○○,而小額浚渫工作的工程款,有3 、4 萬元,4 、5 萬元,6 、7 萬元,6 、7 萬元的比較少等語(見他字第1183號卷㈢第174 頁背面至177 頁,偵字第5727號卷㈢第15至16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三102 年度編號1 (下王功寮農場仔排水等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23(西溝排水等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38(日本殿排水下游段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44(新興排水上游段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9 (日本殿排水下游段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10(國光排水上游段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32(八甲湖排水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57(西溝排水等浚渫工作)等浚渫工程都是成豹公司負責的,工作內容是負責挖土機,工資大概是4 到5 萬元,有些是3 到4 萬元,其已經忘了每件具體的工資,有時候會幫小組長叫運土車,但工資是小組另外拿給其,其拿給搬運車的,而其負責要開足額的發票讓小組長核銷,另外會給8 %多開發票的錢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89 頁背面至191 頁背面);以及證人即共同被告U○○於偵訊中證稱:小組長沒有發票,所以讓他們拿空白發票去開,實際請領的工資會比發票金額少,小組長會補8 %營業稅給成豹公司,發票都是萬興工作站的人代寫的,起訴書附表三102 年度編號1 、23、38、44,以及103 年度編號9 、10、32、57都是成豹公司承作的,每件工程的工資大概3 到4 萬元左右等語(見同上卷第138 至142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本案工程工資大概都是4 、5 萬元,比較小條的是3 、4 萬元,但其不記得哪條了,其負責拿空白發票到工作站,直接找j○○幫忙開發票,是小組長跟其等說發票金額要配合開立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91 頁背面至192 頁背面)明確。而衡以證人T○○、U○○與被告e○○並無任何怨隙存在,且2 人就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實無設詞陷被告e○○入罪,反使自身恐受刑事訴追處罰之動機與必要,堪信其等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再者,然衡以上開工程係由被告e○○所承攬,僅係將工程轉包予證人T○○、U○○,實難想像係將全數工程款轉包予下游廠商,顯與一般轉包情形相違,益徵被告e○○所辯,顯不足採。另依證人T○○、U○○前開證述情節,附表六十一所示小額浚渫工作,每件實拿工資約4 、5 萬元或3 、4 萬元,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具體工資為何,基於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定附表六十一實付工資欄所示之金額(認定每件小額浚渫工作之工資為4 萬元,係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⒉綜上所述,被告e○○所辯,顯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尚有附表六十一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e○○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㈧被告f○○ ⒈被告f○○承攬附表六十二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與威信工程行負責人即被告w○○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被告w○○委由不知情之配偶黃娟娟,於附表六十二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已據證人即共同被告w○○於偵訊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三102 年度編號8 、32、59,以及103 年度編號12、28、47等小額浚渫工作,都是威信工程行開發票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請款,是小組長叫其去施工,這些工程基本上要有挖土機及卡車各1 台,至少要有2 個人施工,有時候卡車要2 、3 台,因為土方要運的地點比較遠,其用挖土機清淤後,小組長會視現場情況找人清除雜草,發票的金額都是小組長指示的,與其實際上施工時數、金額不同,平均工期大概3 至4 天,有的工程卡車可能1 、2 天工期,因為溝邊都有農地,挖出的土方就堆積在農田的土地上避免淹水,所以不需要運土車,這些工程工資平均在5 、6 萬元之間,小組長會補貼其8 %的營業稅等語(見他字第1183號卷㈡第70至73頁,偵字第5727號卷㈢第12至13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實際領到的工資差不多5 萬元左右,發票的金額跟工資不同,是小組長叫其這樣開立發票的,其負責工程的挖土機及板車,但運土車不是其的,因為庚○○自己有運土車,而挖土機清不到的地方,庚○○自己要去處理,但除了庚○○以外,其他小組長的部分,運土車都是其幫忙代叫的,這個部分不會包含在其所領取的工資裡面,起訴書附表三102 年度編號8 之工資大概是4 、5 萬元,102 年度編號32的工資大概是4 、5 萬元,102 年度編號59的工資大概是4 萬元左右,103 年度編號12的工資是4 、5 萬元,103 年度編號28的工資都快接近4 萬元左右,103 年度編號47的工資是4 、5 萬元,小組長叫其開立足額的發票可以向工作站請款,其知道與其實際領取的工資有差別,小組長有另外貼補其開發票8 %的稅金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97 至200 頁背面)明確。而衡以證人w○○與被告陳阿碖並無任何怨隙存在,且其就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實無設詞陷被告陳阿碖入罪,反使自身恐受刑事訴追處罰之動機與必要,堪信其上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再者,衡以上開工程係由被告陳阿碖所承攬,僅係將工程轉包予證人w○○,實難想像係將全數工程款轉包予下游廠商,顯與一般轉包情形相違,益徵被告陳阿碖所辯,顯不足採。另依證人w○○前開證述情節,附表六十二所示小額浚渫工作,編號1 、2 、4 、6 每件實拿工資約4 、5 萬元,編號3 、5 每件實拿工資約為4 萬元,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具體工資為何,基於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定附表六十二實付工資欄所示之金額(就工資4 、5 萬元部分,認定每件小額浚渫工作之工資為5 萬元,係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⒉綜上所述,被告陳阿碖所辯,顯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尚有附表六十二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陳阿碖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㈨被告g○○: ⒈被告g○○承攬附表六十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與成豹公司負責人即被告T○○及該公司經辦會計人員即被告U○○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被告T○○、U○○委由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於附表六十三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已據證人即共同被告T○○於偵訊中證稱:小額浚渫工作都是叫師傅去比較多,發票的話,U○○有空就開,沒有空的話,就是陳品穎拿到工作站,由工作站的人幫忙開,其會將施工天數及工資寫在一張紙上,發票金額跟實際工資會不符,而其不清楚小組長有沒有補貼多開的發票的稅,要問U○○,而小額浚渫工作的工程款,有3 、4 萬元,4 、5 萬元,6 、7 萬元,6 、7 萬元的比較少等語(見他字第 1183號卷㈢第174 頁背面至177 頁,偵字第5727號卷㈢第15至16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102 年度編號25(移民八圳北幹線中游段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35(南八州排水支線3+100~4+285 浚渫工作)等浚渫工程都是成豹公司負責的,工作內容是負責挖土機,工資大概是4 到5 萬元,有些是3 到4 萬元,其已經忘了每件具體的工資,有時候會幫小組長叫運土車,但工資是小組另外拿給其,其拿給搬運車的,而其負責要開足額的發票讓小組長核銷,小組長另外會給8 %多開發票的錢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89 頁背面至191 頁背面);以及證人即共同被告U○○於偵訊中證稱:小組長沒有發票,所以讓他們拿空白發票去開,實際請領的工資會比發票金額少,小組長會補8 %營業稅給成豹公司,發票都是萬興工作站的人代寫的,起訴書附表三102 年度編號25,以及103 年度編號35都是成豹公司承作的,每件工程的工資大概3 到4 萬元左右等語(見同上卷第138 至142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本案工程工資大概都是4 、5 萬元,比較小條的是3 、4 萬元,其負責拿空白發票到工作站,直接找j○○幫忙開發票,是小組長跟其等說發票金額要配合開立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91 頁背面至192 頁背面)明確。而衡以證人T○○、U○○與被告g○○並無任何怨隙存在,且2 人就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實無設詞陷被告g○○入罪,反使自身恐受刑事訴追處罰之動機與必要,堪信其等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再者,衡以上開工程係由被告g○○所承攬,僅係將工程轉包予證人T○○、U○○,實難想像係將全數工程款轉包予下游廠商,顯與一般轉包情形相違,益徵被告g○○所辯,顯不足採。另依證人T○○、U○○前開證述情節,附表六十三所示小額浚渫工作,每件實拿工資約4 、5 萬元或3 、4 萬元,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具體工資為何,基於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定附表六十三實付工資欄所示之金額(認定每件小額浚渫工作之工資為4 萬元,係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⒉綜上所述,被告g○○所辯,顯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尚有附表六十三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g○○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㈩被告s○○ ⒈被告s○○承攬附表六十四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與成豹公司負責人即被告T○○及該公司經辦會計人員即被告U○○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被告T○○、U○○委由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於附表六十四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已據證人即共同被告T○○於偵訊中證稱:小額浚渫工作都是叫師傅去比較多,發票的話,U○○有空就開,沒有空的話,就是陳品穎拿到工作站,由工作站的人幫忙開,其會將施工天數及工資寫在一張紙上,發票金額跟實際工資會不符,而其不清楚小組長有沒有補貼多開的發票的稅,要問U○○,小額浚渫工作的工程款,有3 、4 萬元,4 、5 萬元,6 、7 萬元,6 、7 萬元的比較少等語(見他字第1183號卷㈢第174 頁背面至177 頁,偵字第5727號卷㈢第15至16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起訴書附表三102 年度編號6 (新寶排水支線等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7 (北天宮西排水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9 (三十戶一中排等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12(二十七戶排水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21(北漢寶一中排等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24(崙腳二中排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45(頂厝二排等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46(新寶三中排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47(新寶二中排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50(崙興排水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1 (二十七戶排水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2 (北天宮西排水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3 (南八州排水支線下游段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19(北漢寶一中排等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22(新寶排水支線等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23(三十戶一中排等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36(崙興排水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39(新寶三中排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44(崙腳二中排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51(新興排水上游段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52(頂厝二排等浚渫工作),103 年度編號53(新寶二中排浚渫工作)等浚渫工程都是成豹公司負責的,工作內容是負責挖土機,工資大概是4 到5 萬元,有些是3 到4 萬元,其已經忘了每件具體的工資,有時候會幫小組長叫運土車,但工資是小組另外拿給其,其拿給搬運車的,而其負責要開足額的發票讓小組長核銷,小組長另外會給8 %多開發票的錢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89 頁背面至 191 頁背面);以及證人即共同被告U○○於偵訊中證稱:小組長沒有發票,所以讓他們拿空白發票去開,實際請領的工資會比發票金額少,小組長會補8 %營業稅給成豹公司,發票都是萬興工作站的人代寫的,附表三102 年度編號6 、7 、9 、12、21、24、45、46、47、50,以及103 年度編號1 、2 、3 、19、22、23、36、39、44、51、52、53都是成豹公司承作的,每件工程的工資大概3 到4 萬元左右等語(見同上卷第138 至142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本案工程的工資大概都是4 、5 萬元,比較小條的是3 、4 萬元,但其不記得哪條了,實際去做的人不是其,其負責拿空白發票到水利站,直接找j○○幫忙開發票,是小組長跟其等說發票金額要配合開立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91 頁背面至192 頁背面)明確。而衡以證人T○○、U○○與被告s○○並無任何怨隙存在,且2 人就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實無設詞陷被告s○○入罪,反使自身恐受刑事訴追處罰之動機與必要,堪信其等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再者,衡以上開工程係由被告s○○所承攬,僅係將工程轉包予證人T○○、U○○,實難想像係將全數工程款轉包予下游廠商,顯與一般轉包情形相違,益徵被告s○○所辯,顯不足採。另依證人T○○、U○○前開證述情節,附表六十四所示小額浚渫工作,每件實拿工資約4 、5 萬元或3 、4 萬元,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具體工資為何,基於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定附表六十四實付工資欄所示之金額(認定每件小額浚渫工作之工資為4 萬元,係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⒉綜上所述,被告s○○所辯,顯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尚有附表六十四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s○○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被告v○○ ⒈被告v○○承攬附表六十五編號1 、3 、4 、7 、9 至26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分別與勝陽企業行實際負責人即被告戊○○及該企業行經辦會計人員即被告G○○、豪順工程行負責人即被告d○○、成豹公司負責人即被告T○○及該公司經辦會計人員即被告U○○、威信工程行負責人即被告w○○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被告戊○○推由被告G○○,於附表六十五編號1、3、4、7 、9、11、12、17至22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被告d○○委由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於附表六十五編號10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被告T○○、U○○委由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於附表六十五編號13至16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被告w○○委由不知情之配偶黃娟娟,於附表六十五編號23至26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已經被告v○○於警詢及偵訊中供承在卷(見偵字第5727號卷㈠第164 至170 頁背面、卷㈡第144 至145 頁,本院卷㈨第203 頁背面至207 頁),並有證人即共同被告戊○○、G○○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他字第1183號卷㈡第163 至169 頁、卷㈢第1 至8 、37至39頁,偵字第5727號卷㈢第14頁及其背面,本院卷㈨第203 頁背面至207 頁),以及證人即共同被告T○○、U○○、w○○及d○○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情節(見他字第1183號卷㈡第70至73頁、卷㈢第138 至142 、174 頁背面至177 頁、卷㈣第180 至182 頁,偵字第5727號卷㈢第12至13、15至16頁,本院卷㈨第185 頁背面至186 頁背面、189 頁背面至192 頁背面、197 至200 頁背面)在卷可參,復衡以上開工程係由被告v○○所承攬,僅係將工程轉包予證人T○○、U○○、戊○○、d○○、w○○,實難想像係將全數工程款轉包予下游廠商,顯與一般轉包情形相違,益徵上開證人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另依證人T○○、U○○、戊○○、G○○、d○○、w○○前開證述情節及證人G○○於本院程序中之供述(見本院卷㈤之一第217 至219 頁),以及勝陽企業行之請款明細(見偵字第1183號卷㈡第176 至185 頁),附表六十五所示小額浚渫工作,編號1 沒有請款明細,工資為3 萬元,編號3 工資為49,500元、編號4 工資為18,000元,編號7 工資為38,500元,編號9 工資為31,000元,編號11工資為13,500元,編號12、19、20、21、22每件實拿工資約少發票金額2 至3 萬元,編號17與18工資合計44,500元(並無證據可資區分各別工資為何,取其平均值認定每件為22,500元),編號10之工資為7 萬元,編號13至16之工資為3 、4 萬元或4 、5 萬元,編號23、24之工資均為5 萬元,編號25、26之工資為4 、5 萬元,復查無其他據可資認定,基於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資認定上開各件工資詳如實付工資欄所載(實拿工資少發票金額約2 至3 萬元部分,以認定每件少2 萬元,實拿工資為3 、4 萬元或4 、5 萬元部分,認定實拿工資為4 萬元,另實拿工資為4 、5 萬元部分,認定實拿工資為5 萬元,均為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⒉被告v○○承攬附表六十五編號2 、5 、6 、8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後,分別僱請楊昌堡、楊儒勝(編號2 、8 部分未僱請楊儒勝)、楊長健、王基河、陳廖、林雪鳳(僅編號6 僱請林雪鳳)為人工清淤工作,而為辦理上開工程之核銷,竟盜用上開人員交付之印章(逾越上開人員交付印章之授權範圍),委由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造冊後,分別於清冊之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及安全措施維護等項目上,盜用上開人員印章於其上,而偽造上開人員業已領取相關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安全維護費用等意思表示之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再交予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等情,已據證人楊昌堡、楊儒勝、楊長健、王基河、陳廖、林雪鳳於偵訊中證述在卷(見偵字第5727號卷㈢第69至79頁、卷㈤第88至89頁),並有上開工程之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見偵字第5727號卷㈢第149 至152 頁)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而被告v○○僱請上開人員施作上開工程時,主觀上即已知悉上開人員所從事者為人工清淤,並無未操作任何機器,於請領款項時,竟逾越上開人員交付印章之授權範圍,在清冊及收據上蓋用上開人員之印章於工作項目為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及安全措施費等欄位上,所為顯已超過上開人員原先授權製作收據之範圍,就此部分被告v○○即為無製作權限之人,而偽造前開人員已領取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及安全措施費用等意思表示之收據,均足以生損害於上開人員及彰化農田水利會對於工作費管考之正確性等情,亦堪認定。 ⒊綜上所述,被告v○○事後所辯,顯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尚有附表六十五證據欄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參,足認被告v○○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被告甲丁○○: ⒈被告甲丁○○承攬附表六十六編號1 、3 、4 、6 所示之 小額浚渫工作後,為辦理核銷領取工程款事宜,明知給付予下包廠商之工程款與統一發票所載之金額不符,且發票所載之品名、數量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而與豪順工程行負責人即被告d○○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被告d○○委由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於附表六十六編號1、3、4、6統一發票欄所示之統一發票上,填製與實際施工情形不符之品名、數量、金額後,再交予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有關小額浚渫工作管理及稽核以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管理之正確性等情,已經被告甲丁○○於警詢中及本院訊 問時供承在卷(見偵字第5727號卷㈡第52至56頁背面,他字第1183號卷㈠第102 至104 頁),並據證人即共同被告d○○於偵訊中證稱:係小組長甲丁○○委託其做小 額浚渫工作,其送照片到工作站時,會順便帶空白發票過去,因未帶眼鏡,就會請工作站的b○○或S○○幫忙填寫發票品名、數量、單據及金額,她們是依據水利會設計之數量、單價及金額填寫,是小組長甲丁○○要其 虛報工程款、虛開發票,b○○、S○○不知道虛報工資的情形,她們只是負責送資料而已,以及依照設計金額幫其填寫發票,不知道其實際上包工程的金額是多少等語(見他字第1183號卷㈣第180 至182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附表三102 年度編號10的工資為8 萬元,開的發票跟領取的工資不一樣,發票比較多,因為小組長還有交通問題,還有橋底下他要自己帶工去清理出來,其僅負責機械施工,102 年度編號41、103 年度編號11、編號45的工資是6 到8 萬元,其忘記具體的金額,施工的內容係挖土機及載運土,機械用不到的地方,小組長要自己雇工去橋底下清理,沒有清理到的地方,小組長也要負責,承攬時,小組長有提到發票一定要開到讓他可以請款,不會另外補貼發票的錢,全部包含在工資裡面等語(見本院卷㈨第185 頁背面至186 頁背面)明確。而衡以證人d○○與被告甲丁○○並無任何怨隙 存在,且其就所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實無設詞陷被告甲丁○○入罪,且使自身恐 受刑事訴追處罰之動機與必要,堪信其上開證述情節應屬實在。另依證人d○○前開證述情節,附表六十六所示小額浚渫工作,編號1 實拿工資為8 萬元,編號3 、4 、6 實拿工資約為6 至8 萬元,復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具體工資為何,基於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認定每件工資詳如附表實付工資欄所示之金額(實拿工資約為6 至8 萬元部分,以8 萬元,係對被告最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⒉被告甲丁○○承攬附表六十六編號2 、5 所示之小額浚渫 工作後,分別僱請李禎東、蔡清水、陳香、蔡銘賢、蔡淑惠為人工清淤工作,而為辦理該工程之核銷,竟盜用上開人員交付之印章(逾越上開人員交付印章之授權範圍),委由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造冊後,而分別於清冊之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及安全措施維護等項目上,盜用上開人員印章於其上,而偽造上開人員業已領取相關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安全維護費用等意思表示之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再交予萬興工作站不知情之職員附於各該工程之工作卷宗中而行使之等情,已據證人李禎東、蔡清水、陳香、蔡銘賢、蔡淑惠於偵訊中證述在卷(見偵字第5727號卷㈡第77至79、158 至164 頁、卷㈤第148 至149 頁),並有上開工程之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見偵字第5727號卷㈨第141 頁背面、175 頁背面)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另據證人d○○於偵訊中證稱:甲丁○○請其施作小額浚渫工作,大部 分都會開發票,只是有部分是用人工報工資,一小部分請其去挖的話,就沒有開發票,一小部分的工程大概要挖半天,有挖土機就要有運土車,運土車有時候是豪順的,也有五運營造、五運土木的等語(見偵字第5727號卷㈤第156 至158 頁),而此業經被告甲丁○○於偵訊中 供稱:其沒有拿d○○的印章去蓋,因為他怕被課所得稅,而李禎東有領錢,所以他願意提供印章,蔡銘賢不會開挖土機,工程的挖土機是d○○處理的,蔡銘賢、蔡清水也是一樣幫忙清土、做雜工等語(見偵字第5727號卷㈡第160 至161 頁背面、卷㈤第154 至155 頁背面);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陳香有實際去施作,所以用她的名義請領,雖然她不會駕駛搬運車,搬運車是d○○做的等語(見他字第1183號卷㈠第102 至104 頁),可知被告甲丁○○於請款時,即已知悉其所提供人工之工 作內容與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所載工作項目不符,而仍持上開人員之印章蓋用於其上甚明。從而,被告甲丁 ○○僱請上開人員施作上開工程時,主觀上即已知悉上開人員所從事者為人工清淤,並無未操作任何機器,於請領款項時,竟逾越上開人員交付印章之授權範圍,在清冊及收據上蓋用上開人員之印章於工作項目為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及安全措施費等欄位上,所為顯已超過上開人員原先授權製作收據之範圍,就此部分被告甲丁○○即為無製作權限之人,而偽造前開人員已領取 搬運車、挖土機、重機械搬運及安全措施費用等意思表示之收據,足以生損害於上開人員及彰化農田水利會對於工作費管考之正確性等情,亦堪認定。 ⒊綜上所述,被告甲丁○○所辯,顯係飾卸之詞,不足為採 ,此外,尚有附表六十六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甲丁○○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七、另上開辯護人主張本案不論是統一發票或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均係為了配合核銷,而開立與原先預算設計之工時工率相同之情形,此舉並無不法部分。然而,小組長就本案小額浚渫工作與彰化農田水利會間為一般民法上之承攬關係,業經前所認定,而基於承攬關係,於完成一定之工作固可請領工作款項,惟非謂於此概念下,即可任意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或係冒用他人名義請領工作項目不符之工作款項,實乃因各別法律所規範之法益本即不同,斷不可一概即認基於總價承攬關係,而不管其他法律所欲規範之目的;再者,依證人M○○前開證述,辦理核銷時,重點在於請領金額是否小於或等於預算金額,不會要求統一發票或清冊需開立與預算設計之工時工率相同等情,業經前所敘明,且彰化農田水利會所計算出之工時工率,僅係供編列預算參考,而非契約之內容之一,並不會約束承攬之相對人即小組長。基此,辯護人前開主張,尚屬無據,不足採信。 肆、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查被告甲卯○○犯如附表二編號1 、4 、12所示之罪後,刑 法第342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則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上開條文修正後,法定本刑罰金刑部分從原規定之「一千元以下罰金」提高至「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上開條項規定既已提高罰金刑之法定刑度,自應以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應適用103 年6 月20日修正施行前即行為時之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論處。 二、按背信罪係因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或損害於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而成立。本罪為目的犯,其中對於損害本人之利益,僅需對於未來於本人財產損害之事實,有容認其發生之認識即可。而所謂「其他利益」,固亦指財產利益而言。但財產權益,則涵義甚廣,有係財產上現存權利,亦有係權利以外之利益,其可能受害情形更不一致,如使現存財產減少(積極損害),妨害財產之增加,以及未來可期待利益之喪失等(消極損害),皆不失為財產或利益之損害;又所生損害之數額,並不須能明確計算,祇須事實上生有損害為已足,不以損害有確定之數額為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2205號判決、87年度臺上字第3704號判決參照) 。再按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之所謂「違背其任務」,係指違背他人委任其處理事務應盡之義務(民法第535 條),內含誠實信用之原則,積極之作為與消極之不作為,均包括在內,故是否違背其任務,應依法律之規定或契約之內容,依客觀事實,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就個案之具體情形認定之(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2656號判決參照)。經查: ㈠被告甲卯○○受彰化農田水利會所託執行本案小額浚渫工作 之業務,本應誠實執行職務,並追求水利會及農民之最大利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回扣利益,向附表二編號1 、4 、12所示之小組長甲己○○,要求於上開小額浚渫工作完 工取得工程款後,需交付回扣,以此方式收取不法利益之回扣,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之利益。是核被告甲卯○○就附表二編號1 所為,係犯修正 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就附表二編號4 、12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項之背信罪。 ㈡起訴書認被告甲卯○○前開所為,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尚有誤會,惟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又按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款規定訊問被告前,有關罪名告知之義務,旨在使被告獲悉其現已被追訴或可能被訴(如起訴效力所及之潛在性事實)之犯罪事實,俾能由此而知為適切之防禦,及時提出有利之證據。此項告知義務之違反,係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之一種,是否影響於判決結果,應以其有無妨害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為判斷。倘被告對於被訴事實已知所防禦或已提出防禦,或事實審法院於審判過程中已就被告所犯罪名,應變更罪名之構成要件事實為實質之調查者,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即無所妨礙,縱未告知罪名或變更後罪名,其訴訟程序雖有瑕疵,但顯然於判決無影響(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919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甲卯○○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已獲悉起訴 書所載關於收取回扣、偽造文書之犯罪事實,被告甲卯○○ 並坦承此部分犯行,於其被訴事實,得以充分加以防禦,尚無虞軼出其防禦權之範圍。本院變更檢察官所引之起訴法條,改論為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之背信罪或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名,僅係就前開犯罪事實應該當於如何之罪名而為評價,雖未告知應變更之罪名,於被告甲卯○○之防禦權無所妨礙,非有突襲裁判 之情,併此說明。 ㈢被告甲卯○○就附表二編號1 所示部分,其於業務上所掌之 照片,偽造其拍攝日期,其後又向小組長索取回扣,二者乃係基於索取回扣之同一目的,行為部分合致,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背信罪。另被告甲卯○○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別論罪,合併處罰。 三、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計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內部憑證3 類。其中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3 類,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16、17條之規定自明。次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稱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89 號判決要旨參照)。復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足參)。次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而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同法第4 條所定,應依公司法第8 條、商業登記法第9 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 條則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商業登記法第9 條則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則依前開規定所處罰之對象為具有上開身分之人,即僅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如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另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商業負責人,並不包含不具前述身分之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第 333 號、102 年度臺上字第210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再按虛偽填報之工資表其內容既載有工人之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工作日數、工資金額以及領款蓋章等事項,且其蓋章之用意,乃表示應領之金額已經領訖,仍不失兼具私文書之性質,而上訴人又係盜用工人之印章偽報,自尚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依卷附富莊公司之薪( 工) 資表,列有具領人蓋章欄,則具領人於該欄內蓋章,即表示領取該薪(工)資,是該薪(工)資表即兼具有收據之性質。其除係商業會計法第14條第3 款所規定之會計憑證外,同時又係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71年度臺上字第936 號、84年度臺上字第1740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 ㈠本案廠商所涉法條部分: ⒈被告宙○○為二林機械工程行負責人、被告宇○○為頂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負責該公司會計業務之處理、被告y○○為奕昌重機工程行負責人、被告p○○為大展企業社負責人、被告d○○為豪順工程行負責人、被告W○○為世宜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被告T○○為成豹公司負責人、被告U○○為成豹公司經辦會計之人員、被告r○○為協源機械工程行負責人、被告子○○為協源機械工程行經辦會計人員、被告w○○為威信工程行負責人、被告I○○為晟兆公司負責人、被告甲甲○○為晟 兆公司經辦會計人員、被告癸○○為盛捷工程行負責人、被告G○○為勝陽企業行經辦會計人員、被告D○○為敦興工程行負責人,分別屬前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會計人員,是核被告宙○○就附表四十二、六十八所示犯行,被告宇○○就附表六十九所示犯行,被告y○○就附表七十所示犯行,被告p○○就附表七十一所示犯行,被告d○○就附表七十二所示犯行,被告W○○就附表七十三所示犯行,被告T○○就附表七十五所示犯行,被告U○○就附表七十六所示犯行,被告r○○就附表七十七所示犯行,被告子○○就附表七十八所示犯行,被告w○○就附表七十九所示犯行,被告I○○就附表八十所示犯行,被告甲甲○○就附表八十一所示犯行, 被告癸○○就附表八十二所示犯行,被告G○○就附表八十四所示犯行,被告D○○就附表八十五所示犯行,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另被告乙○○係向被告W○○借用統一發票而共犯附表七十四所示犯行,被告戊○○係與被告G○○共犯附表八十三所示犯行,被告乙○○、戊○○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分別與被告W○○、G○○成立共同正犯,所為亦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又被告V○○為新城公司實際負責人,已非屬商業會計法之負責人範疇,而本案新城公司之統一發票,係由被告V○○不知情之配偶許秀菊所開立,業經前所敘明,基此,被告V○○亦無從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與具有商業會計法之有身分者成立共同正犯,然而,揆諸前開說明,統一發票,本質上即係被告V○○於執行小額浚渫工作業務過程中所作成之文書,從而,本案既無法適用特別法之規定,即應適用普通法之規定,是核被告V○○就附表二十九、六十七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其各次登載不實後進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V○○利用不知情之配偶許秀菊或路上工作站不知情之員工壬○○、被告宇○○利用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即被告玄○○、被告宙○○利用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即被告林添德、h○○、玄○○、F○○、被告p○○利用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即被告F○○、被告y○○利用不知情之二林工作站員工即被告h○○、酉○○、被告U○○、T○○利用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即被告j○○、被告癸○○利用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即被告j○○、被告d○○利用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即被告b○○、S○○、被告w○○利用不知情之配偶黃娟娟而為前開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犯行,均為間接正犯。被告V○○就附表六十七所示之犯行、被告宙○○就附表六十八所示之犯行、被告宇○○就附表六十九所示之犯行、被告y○○就附表七十所示之犯行、被告p○○就附表七十一所示之犯行、被告d○○就附表七十二所示之犯行、被告W○○就附表七十三所示之犯行(同時與被告乙○○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乙○○就附表七十四所示之犯行(同時與被告W○○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T○○就附表七十五所示之犯行(同時與被告U○○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U○○就附表七十六所示之犯行(同時與被告T○○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r○○就附表七十七所示之犯行(同時與被告子○○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子○○就附表七十八所示之犯行(同時與被告r○○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w○○就附表七十九所示之犯行、被告I○○就附表八十所示之犯行(同時與被告甲甲○○基於共同之犯意聯 絡、行為分擔)、被告甲甲○○就附表八十一所示之犯行 (同時與被告I○○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癸○○就附表八十二所示之犯行、被告戊○○就附表八十三所示之犯行(同時與被告G○○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G○○就附表八十四所示之犯行(同時與被告戊○○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D○○就附表八十五所示之犯行,分別與各該附表小組長欄所示之小組長,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⒉被告V○○就附表二十九、六十七各次犯行,被告宙○○就附表四十二、六十八各次犯行,被告宇○○就附表六十九各次犯行,被告y○○就附表七十各次犯行,被告p○○就附表七十一各次犯行,被告d○○就附表七十二各次犯行,被告W○○就附表七十三各次犯行,被告乙○○就附表七十四各次犯行,被告T○○就附表七十五各次犯行,被告U○○就附表七十六各次犯行,被告r○○就附表七十七各次犯行,被告子○○就附表七十八各次犯行,被告w○○就附表七十九各次犯行,被告癸○○就附表八十二各次犯行,被告戊○○就附表八十三各次犯行,被告G○○就附表八十四各次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罪。至起訴書認附表二十九編號5 與6 所示工程,附表四十二編號1 與2 、3 與4 所示工程,附表六十七編號1 與2 、3 至5 、6 與7 、13至15、16至18、20與21、22與23、26與27、28至31、32與33、36至38、39至41、43與44所示工程,附表六十八編號3 與4 、5 與6 、11與12、16與17、18與19、22與23、25與26、29至32所示工程,附表六十九編號1 與2 、7 與8 所示工程,附表七十編號1 與2 、4 至11、12與13、17與18、19與20、21與22所示工程,附表七十五編號2 與3 、4 與5 、7 至10、12至15、17與18、19與20、21至23、24與25、26與27、28與29、32與33、36至38所示工程,附表七十六編號2 與3 、4 與5 、7 至10、12至15、17與18、19與20、21至23、24與25、26與27、28與29、32與33、36至38所示工程,附表七十七編號1 與2 、3 與4 、5 與6 、8 與9 、13與14所示工程,附表七十八編號1 與2 、3 與4 、5 與6 、8 與9 、13與14所示工程,附表七十九編號1 與2 、9 與10、16至18、20與21所示工程,附表八十三編號6 與7 、8 與9 、10與11、13與14所示工程,附表八十四編號6 與7 、8 與9 、10與11、13與14所示工程,分別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以一罪論,容有誤會。 ⒊起訴書認被告V○○前開所為,應適用特別法之商業會計法部分,尚有誤會,惟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又按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款規定訊問被告前,有關罪名告知之義務,旨在使被告獲悉其現已被追訴或可能被訴(如起訴效力所及之潛在性事實)之犯罪事實,俾能由此而知為適切之防禦,及時提出有利之證據。此項告知義務之違反,係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之一種,是否影響於判決結果,應以其有無妨害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為判斷。倘被告對於被訴事實已知所防禦或已提出防禦,或事實審法院於審判過程中已就被告所犯罪名,應變更罪名之構成要件事實為實質之調查者,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即無所妨礙,縱未告知罪名或變更後罪名,其訴訟程序雖有瑕疵,但顯然於判決無影響(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919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V○○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已獲悉起訴書所載關於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犯罪事實,被告V○○並坦承此部分犯行,於其被訴事實,得以充分加以防禦,尚無虞軼出其防禦權之範圍。本院變更檢察官所引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起訴法條,改論為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名,僅係就前開犯罪事實應該當於如何之罪名而為評價,雖未告知應變更之罪名,於被告V○○之防禦權無所妨礙,非有突襲裁判之情,併此說明。 ㈡路上工作站小組長部分(被告V○○同時為小組長及廠商身分部分,業經前所敘明): ⒈被告甲○○就附表二十八編號1 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甲○○就此部分犯行,與被告V○○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就附表二十八編號2 至4 所示部分,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甲○○就此部分犯行,與被告宙○○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甲○○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被告宙○○成立共同正犯。被告甲○○就附表二十八編號1 部分,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⒉被告甲癸○○就附表三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甲癸○○就此部 分犯行,與被告V○○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癸○○各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 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⒊被告巳○○就附表三十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巳○○就此 部分犯行,與被告V○○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巳○○其各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⒋被告甲庚○○就附表三十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 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甲庚○○就此 部分犯行,與被告V○○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庚○○各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⒌被告甲戊○就附表三十三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 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甲戊○就此部分犯 行,與被告V○○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甲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⒍被告o○○就附表三十四編號1 、3 、4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就附表三十四編號2 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o○○就編號1 、3 、4 部分,與被告V○○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就編號2 部分,與被告宇○○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o○○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被告宇○○成立共同正犯。被告o○○就附表三十四編號1 、3 、4 所示犯行,其各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⒎被告C○○就附表三十五編號1 、3 、4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就附表三十五編號2 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C○○就編號1 、3 、4 部分,與被告V○○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就編號2 部分,與被告宇○○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C○○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被告宇○○成立共同正犯。被告C○○就附表三十五編號1 、3 、4 所示犯行,其各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⒏被告c○○就附表三十六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c○○就編號1 部分,與被告宙○○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就編號2、3部分,與被告甲己○○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被告c○○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均依刑法第31 條第1項規定,分別與被告宙○○、甲己○○成立共同正 犯。 ⒐被告甲丑○○就附表三十七編號1 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甲丑○○ 就此部分所為,與被告V○○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而該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就編號2 至5 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甲丑○○就此部分犯行,與被告甲己○○間互有犯意聯 絡、行為分擔,被告甲丑○○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 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被告甲己○○成立共同正犯 。 ⒑被告u○○就附表三十八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u○○就此部分犯行,與被告V○○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u○○各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⒒被告甲辛○○就附表三十九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 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甲辛○○就此 部分犯行,與被告V○○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辛○○各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⒓被告A○○就附表四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A○○就此部分犯行,與被告V○○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A○○各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⒔被告X○○就附表四十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X○○就此部分犯行,與被告V○○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X○○各次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⒕被告甲○○就附表二十八各次犯行,被告V○○就附表二十九、六十七各次犯行,被告甲癸○○就附表三十各次 犯行,被告巳○○就附表三十一各次犯行,被告甲庚○○ 就附表三十二各次犯行,被告o○○就附表三十四各次犯行,被告C○○就附表三十五各次犯行,被告c○○就附表三十六各次犯行、被告甲丑○○就附表三十七各次 犯行,被告u○○就附表三十八各次犯行,被告甲辛○○ 就附表三十九各次犯行,被告A○○就附表四十各次犯行,被告X○○就附表四十一各次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罪。至起訴書認附表二十九編號5 與6 所示工程,分別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以一罪論,容有誤會。 ⒖起訴書認被告甲○○就附表二十八編號1 、被告甲癸○○ 就附表三十、被告巳○○就附表三十一、被告甲庚○○就 附表三十二、被告甲戊○就附表三十三、被告o○○就附 表三十四編號1 、3 、4 、被告C○○就附表三十五編號1 、3 、4 、被告甲丑○○就附表三十七編號1 、被告 u○○就附表三十八、被告甲辛○○就附表三十九、被告 A○○就附表四十、被告X○○就附表四十一所為,應適用特別法之商業會計法部分,尚有誤會,惟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均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又按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款規定訊問被告前,有關罪名告知之義務,旨在使被告獲悉其現已被追訴或可能被訴(如起訴效力所及之潛在性事實)之犯罪事實,俾能由此而知為適切之防禦,及時提出有利之證據。此項告知義務之違反,係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之一種,是否影響於判決結果,應以其有無妨害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為判斷。倘被告對於被訴事實已知所防禦或已提出防禦,或事實審法院於審判過程中已就被告所犯罪名,應變更罪名之構成要件事實為實質之調查者,對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即無所妨礙,縱未告知罪名或變更後罪名,其訴訟程序雖有瑕疵,但顯然於判決無影響(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919 號判決意旨參照)。上開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已獲悉起訴書所載關於填製不實統一發票之犯罪事實,於其等被訴事實,得以充分加以防禦,尚無虞軼出其防禦權之範圍。本院變更檢察官所引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起訴法條,改論為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名,僅係就前開犯罪事實應該當於如何之罪名而為評價,雖未告知應變更之罪名,於被告之防禦權無所妨礙,非有突襲裁判之情,併此說明。㈢二林工作站小組長部分(被告宙○○同時為小組長及廠商身分部分,業經前所敘明): ⒈被告寅○○就附表四十三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寅○○就編號1 所示犯行與被告宙○○間,就編號2 至3 所示犯行與被告y○○間,就編號4至5所示犯行與被告p○○間,均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寅○○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均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分別與被告宙 ○○、y○○、p○○成立共同正犯。 ⒉被告Q○○就附表四十四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Q○○就此部分犯行,與被告宙○○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Q○○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被告宙○○成立共同正犯。 ⒊被告戌○○就附表四十五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戌○○就此部分犯行,與被告y○○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戌○○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均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被告y○○成立共同正犯。 ⒋被告E○○就附表四十六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E○○就編號1 所示犯行與被告p○○間,就編號2、4至10所示犯行與被告y○○間,就編號3所示犯行與被告宙○○間,均 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E○○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均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分別與被告p ○○、y○○、宙○○成立共同正犯。 ⒌被告k○○就附表四十七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k○○就編號1 、3 所示犯行與被告宇○○間,就編號2 、4 所示犯行與被告y○○間,均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k○○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均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分別與被告宇○○、y○○成立共同正犯。 ⒍被告天○○就附表四十八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天○○就編號1 、3 所示犯行與被告宇○○間,就編號2 、4 、5 所示犯行與被告宙○○間,均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天○○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均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分別與被告宇○○、宙○○成立共同正犯。 ⒎被告l○○就附表四十九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l○○就編號1 至3 所示犯行與被告宙○○間,就編號4 所示犯行與被告宇○○間,均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l○○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均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分別與被告宙○○、宇○○成立共同正犯。 ⒏被告R○就附表五十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R○就此部分犯行,與被告y○○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R○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均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被告y○○成立共同正犯。 ⒐被告丁○○就附表五十一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丁○○就編號1 至3 、5 所示犯行與被告宇○○間,就編號4 所示犯行與被告宙○○間,均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丁○○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均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分別與被告宇○○、宙○○成立共同正犯。 ⒑被告H○○就附表五十二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H○○就此部分犯行,與被告宙○○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H○○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均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被告宙○○成立共同正犯。 ⒒被告B○○就附表五十三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B○○就此部分犯行,與被告宙○○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B○○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均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被告宙○○成立共同正犯。 ⒓被告z○○就附表五十四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z○○就此部分犯行,與被告宙○○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z○○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均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被告宙○○成立共同正犯。 ⒔被告寅○○就附表四十三各次犯行,被告戌○○就附表四十五各次犯行,被告E○○就附表四十六各次犯行,被告k○○就附表四十七各次犯行,被告天○○就附表四十八各次犯行,被告l○○就附表四十九各次犯行,被告R○就附表五十各次犯行,被告丁○○就附表五十一各次犯行,被告H○○就附表五十二各次犯行,被告B○○就附表五十三各次犯行,被告z○○就附表五十四各次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罪。至起訴書認附表四十五編號3 與4 所示工程,附表四十六編號4 至6 、7 與8 所示工程,附表五十二編號3 與4 所示工程,附表五十三編號3 與4 所示工程,分別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以一罪論,容有誤會。 ㈣萬興工作站小組長部分: 萬興工作站小組長就使用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請領工程款部分,其上載有工人之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工作日數、工資單價及請領金額,以及蓋章欄,並有記明「前項工資各工人如數領訖」等情,是以該「蓋章」之用意,乃係表示「應領之金額已經領訖」,具有收據之性質,自屬刑法第210條所稱之私文書,且為商業會計 憑證甚明,然而小組長並非屬商業負責人,亦非屬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基此,自無適用特別法即商業會計法之規定,而應回歸普通法之適用,是就此部分如有虛偽填載並持以行使,即應該當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經查: ⒈被告庚○○就附表五十五編號1 至14、16至19部分,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庚○○就編號1 、2 、9 部分犯行與被告w○○間,就編號3 至8 、10至14、16至19部分犯行與被告r○○、子○○間,均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庚○○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均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分別與被告w○○、r○○及子○○成立共同正犯;就附表五十五編號15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被告庚○○就此部分犯行,係利用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己○○為之,為間接正犯。被告庚○○就附表五十五編號15部分,盜用印章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⒉被告未○○就附表五十六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未○○就此部分犯行,與被告T○○、U○○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未○○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均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被告T○○、U○○成立共同正犯。 ⒊被告L○○就附表五十七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L○○就此部分犯行,與被告w○○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L○○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均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被告w○○成立共同正犯。 ⒋被告Y○○就附表五十八編號1 、2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被告Y○○就此部分犯行,均係利用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j○○為之,皆為間接正犯;就編號3 、4 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Y○○就此部分犯行,與被告癸○○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Y○○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均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被告癸○○成立共同正犯。被告Y○○就附表五十八編號1 、2 所示之犯行,其各次盜用印章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⒌被告Z○○就附表五十九編號1 、3 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Z○○就此部分犯行,分別與被告w○○(編號1 )、戊○○及G○○(編號3 )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Z○○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均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分別與被告w○○、戊○○及G○○成立共同正犯;就編號2 、4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被告庚○○就此部分犯行,均係利用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S○○為之,皆為間接正犯。被告Z○○就附表五十九編號2 、4 所示之犯行,其各次盜用印章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⒍被告a○○就附表六十編號1 、3 至6 、9 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a○○就此部分犯行,分別與被告I○○及甲甲○○( 編號1 )、乙○○及W○○(編號3 至6 )、D○○(編號9 )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甲○○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分別與前開被告成立共同正犯;就編號2 、7 、8 、1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被告a○○就此部分犯行,均係利用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己○○為之,皆為間接正犯。被告a○○就編號2 、7 、8 、10所示之犯行,其各次盜用印章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⒎被告e○○就附表六十一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e○○就此部分犯行,與被告T○○、U○○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e○○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均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被告T○○、U○○成立共同正犯。 ⒏被告陳阿碖就附表六十二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陳阿碖就此部分犯行,與被告w○○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陳阿碖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均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被告w○○成立共同正犯。 ⒐被告g○○就附表六十三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g○○就此部分犯行,與被告T○○、U○○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g○○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均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被告T○○、U○○成立共同正犯。 ⒑被告s○○就附表六十四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s○○就此部分犯行,與被告T○○、U○○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s○○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均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為共同正犯。 ⒒被告v○○就附表六十五編號1 、3 、4 、7 、9 至26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v○○就此部分犯行,與被告戊○○及G○○(編號1 、3 、4 、7 、9 、11、12、17至22)、d○○(編號10)、T○○及U○○(編號13至16)、w○○(編號23至26)間互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被告v○○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均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分別與上開被告成立共同正犯;就編號2 、5 、6 、8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被告v○○就此部分犯行,均係利用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j○○為之,皆為間接正犯。被告v○○就編號2 、5 、6 、8 所示之犯行,其各次盜用印章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⒓被告甲丁○○就附表六十六編號1 、3 、4 、6 所為,均 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甲丁○○就此部分犯行,與被告d○○間互有犯意聯 絡、行為分擔,被告甲丁○○雖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惟 均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與被告d○○成立共同正犯;就編號2 、5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被告甲丁○○就此部分犯行,均係 利用不知情之萬興工作站員工b○○為之,皆為間接正犯。被告甲丁○○就附表六十六編號2 、5 所示之犯行, 其各次盜用印章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⒔被告庚○○就附表五十五各次犯行,被告未○○就附表五十六各次犯行,被告L○○就附表五十七各次犯行,被告Y○○就附表五十八各次犯行,被告Z○○就附表五十九各次犯行,被告a○○就附表六十各次犯行,被告e○○就附表六十一各次犯行,被告陳阿碖就附表六十二各次犯行,被告g○○就附表六十三各次犯行,被告s○○就附表六十四各次犯行,被告v○○就附表六十五各次犯行,被告甲丁○○就附表六十六各次犯行,均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罪。另起訴書認附表五十五編號1 與2 、3 與4 、5 與6 、7 與8 、9 與10、11與12、17與18所示工程,附表五十七編號6 與7 所示工程,附表六十一編號5 與6 所示工程,附表六十四編號1 與2 、3 與4 、7 與8 、11至13、15與16、17與18、20至22所示工程,附表六十五編號6 與7 、11與12、13與14、15與16、17與18、19與20、21與22、23至25所示工程,分別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以一罪論,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工作站員工所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㈠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刑法第22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小額浚渫工作之工作卷宗,包含其內所黏貼之照片,皆為各該工作站員工業務上所掌之文書,基此,於卷宗內容填載不實事項,仍應適用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被告O○○為附表六編號1 所示小額浚渫工作之監工者,於監工過程中,對於其業務過程中所拍攝之照片,本應如實顯示拍攝時間,惟竟偽造照片之拍攝日期而附於工作卷宗,其後並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掌握對於工程是否確實完工及工作費核發之正確性,是核其就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登載不實後進而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壬○○為附表七編號2 至5 、9 、16所示小額浚渫工作之設計者,對於其業務過程中所拍攝之照片,本應如實顯示拍攝時間,惟竟偽造照片之拍攝日期而附於工作卷宗,其後並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掌握對於工程是否確實完工及工作費核發之正確性,是核其就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各次登載不實後進而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甲丙○○為附表十五編號1 所示小額浚渫工作之設計者 ,於其業務過程中所拍攝之照片,本應如實顯示拍攝時間,惟竟偽造照片之拍攝日期而附於工作卷宗,其後並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掌握對於工程是否確實完工及工作費核發之正確性,是核其就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登載不實後進而行使,登載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被告h○○為附表十六編號3 所示小額浚渫工作之設計者,於其業務過程中所拍攝之照片,本應如實顯示拍攝時間,惟竟偽造照片之拍攝日期,其後並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掌握對於工程是否確實完工及工作費核發之正確性,是核其就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登載不實後進而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㈤被告F○○為附表十七編號6 、12、15所示小額浚渫工作之設計者,於其業務過程中所拍攝之照片,本應如實顯示拍攝時間,惟竟偽造照片之拍攝日期而附於工作卷宗,其後並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掌握對於工程是否確實完工及工作費核發之正確性,是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各次登載不實後進而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㈥被告辰○○為附表十九編號1 至3 所示小額浚渫工作之設計者,於其業務過程中所拍攝之照片,本應如實顯示拍攝時間,惟竟偽造照片之拍攝日期而附於工作卷宗,其後並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均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掌握對於工程是否確實完工及工作費核發之正確性,是核其就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各次登載不實後進而行使,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㈦被告S○○就附表二十四編號編號4 、6 至11、15所示小額浚渫工作之設計者,於其業務過程中所拍攝之照片,本應如實顯示拍攝時間,惟竟偽造照片之拍攝日期而附於工作卷宗,其後並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掌握對於工程是否確實完工及工作費核發之正確性,是核其就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各次登載不實後進而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㈧被告壬○○就附表七編號2 至5 、9 、16所示各次犯行,被告F○○就附表十七編號6 、12、15所示各次犯行,被告辰○○就附表十九編號1 至3 所示各次犯行,被告S○○就附表二十四編號4 、6 至11、15所示各次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別論罪。 五、刑之減輕事由: ㈠按刑法第62條之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而所謂知悉,固不以確知其為犯罪之人為必要,但必其犯罪事實,確實存在,且為該管公務員所確知,始屬相當。如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懷疑其已發生,或雖已發生,而為該管公務員所不知,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1634號判例要旨足參)。查被告甲卯 ○○所涉犯行,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僅係依他案通訊監察內容,即被告甲己○○與被告甲卯○○於102 年4 月15日下午 4 時24分許之通訊監察譯文「好,這二天錢進來,我會拿去給你」,而得知被告甲己○○要交付金錢予被告甲卯○○, 惟對於該金錢之性質,有無涉及本案相關之犯罪事實,尚未有確切之根據而得為合理之懷疑存在,其後,被告甲卯○ ○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供出其前開所涉犯行,乃係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其犯罪事實之前,皆合於自首之要件,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另辯護人以檢察官於104 年2 月3 日訊問時,有告知被告甲卯○○ 證人保護法之相關規定,請求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規定免除其刑,然而,被告甲卯○○所涉犯行,並非證人保護法第 2 條所規範之範圍,自無該法第14條減免其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㈡被告甲辛○○、A○○於本案行為時,均已滿80歲,爰分別 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六、量刑: ㈠爰審酌被告甲○○、V○○、甲癸○○、巳○○、甲庚○○、 甲戊○、o○○、C○○、c○○、甲丑○○、u○○、甲辛○ ○、A○○、X○○、宙○○、寅○○、Q○○、戌○○、E○○、k○○、天○○、l○○、R○、丁○○、H○○、B○○、z○○、庚○○、未○○、L○○、Y○○、Z○○、a○○、e○○、陳阿碖、g○○、s○○、v○○、甲丁○○等人身為路上、二林、萬興工作站各水 利小組之小組長,與彰化農田水利會簽訂小組合約後辦理小額浚渫工作,竟為辦理工程款之核銷,而為前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偽造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之行為,所為實有不足,復參以其等所為之犯行造成之損害非重,暨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十八至六十六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除被告甲戊○、Q○○均僅犯一罪 ,而無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而被告V○○、宙○○部分,則分別與下列附表六十七、六十八合併定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㈡爰審酌被告V○○、宙○○(該2 人同時為小組長身分)、宇○○、y○○、p○○、d○○、W○○、乙○○、T○○、U○○、r○○、子○○、w○○、I○○、甲甲 ○○、癸○○、戊○○、G○○、D○○等人,受上開小組長轉包施作小額浚渫工作,為領取工程款而同意配合上開小組長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以供小組長辦理核銷,所為實不足取,復參以其等所為之犯行造成之損害非重,暨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六十七至八十五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除被告I○○、甲甲○○、D○○均僅犯 一罪,而無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另被告V○○所犯附表二十九及附表六十七,被告宙○○所犯附表四十二及附表六十八部分,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㈢爰審酌被告甲卯○○身為路上工作站站長,於受委任處理小 額浚渫工作時,本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為之,竟違背委託之範圍,而向小組長索取回扣供己使用,其中附表二編號1部分,更有以偽造文書之手法達其收取回扣之利益,所 為實不足取,然衡以被告甲卯○○於犯後均坦承犯行,且供 出本案犯罪事實之重要陳述,態度尚屬良好,又所收取之不法利益業已繳回扣案,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如附表二編號1、4、12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㈣爰審酌被告O○○、壬○○、甲丙○○、h○○、F○○、 辰○○、S○○分別為路上、二林、萬興工作站之員工,於受託處理小額浚渫工作時,本應如實記載全部工程文件,竟仍恣意修改附於工作卷宗內照片之日期,足以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及各區農民之利益,所為實不足取,然衡以其等所為造成之損害非重,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六編號1 、附表七編號2 至5 、9 、16、附表十五編號1 、附表十六編號3 、附表十七編號6 、12、15、附表十九編號1 至3 、附表二十四編號4 、6 至11、15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壬○○、F○○、辰○○、S○○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七、緩刑之宣告: ㈠查被告甲卯○○、O○○、壬○○、甲丙○○、h○○、F○ ○、辰○○、甲○○、V○○、甲癸○○、巳○○、甲庚○○ 、甲戊○、o○○、C○○、c○○、甲丑○○、u○○、甲辛 ○○、A○○、X○○、宙○○、寅○○、Q○○、戌○○、E○○、k○○、天○○、l○○、R○、丁○○、H○○、B○○、z○○、庚○○、未○○、L○○、Y○○、Z○○、a○○、e○○、陳阿碖、g○○、s○○、v○○、甲丁○○、y○○、p○○、d○○、W○○ 、乙○○、T○○、U○○、r○○、子○○、w○○、I○○、甲甲○○、癸○○、戊○○、G○○、D○○等人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均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又為促使被告重視法律規範秩序,以填補其犯行對法秩序造成之破壞,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其等應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分別如主文所示,冀其記取教訓,不要再犯(被告如違反上開負擔情節重大或有法定事由,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請求撤銷緩刑宣告)。 ㈡另被告宇○○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交簡字第10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而於104 年6 月26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S○○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930 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緩刑2 年確定,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附卷可參,其等於本案宣判前5 年內,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要與刑法第74條之規定不符,自無從為緩刑宣告之諭知,附此敘明。 八、沒收: ㈠經查,被告甲卯○○行為後,刑法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 ,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增訂第5 章之1 沒收,繼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沒收章節中之第38條之3 ,於同年7 月1 日施行。是本案關於沒收部分,一律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先予敘明。 ㈡查被告甲卯○○各次所獲得之利益各1 萬元,業經被告甲卯○ ○提出扣案,爰分別依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甲卯○○所為附表二編號1 、4 、12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 丙、無罪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略以: 一、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農田水利會之任務為:農田水利事業之興辦、改善、保養及管理事項、農田水利事業災害之預防及搶救事項、農田水利事業經費之籌措及基金設立事項、農田水利事業效益之研究及發展事項、農田水利事業配合政府推行土地、農業、工業政策及農村建設事項、主管機關依法交辦事項,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1 條第1 項、10條定有明文。又農田水利會工作站之職掌如下:一、小給水門、小排水門以上灌溉排水設施之維護、管理、歲修、改善、水利妨害之取締及防汛之搶險。二、小給水門、小排水門以上引水、輸水、分水之管理及調節。三、水利小組工作之指揮考核。四、水利糾紛之調解處理。五、水利政令及灌溉制度之推行。六、灌溉水質之監視處理。七、灌溉計畫之擬訂及執行,耕作面積與生產量之調查。八、會員會籍及灌溉地籍異動之查報。九、會費及工程費等各種費用之經收。十、公共財產之維護管理。十一、農田水利會交辦事項。工作站除第一項所列職掌外,得因需要辦理下列事項:一、氣象、水文、土壤之觀測、調查。二、有關農業、水利之實驗及示範。管理處、工作站人員,由農田水利會就編制內人員調派之,其員額配置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19條第1 項、第2 項、第2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n○○自100 年起擔任彰化農田水利會管理組組長,承會長之命,總幹事之指導綜理組務,並負責審核彰化農田水利會各工作站小額浚渫工作之預算及工程款之核撥。被告甲卯○○為二等助理管理師,自101 年9 月16日起至10 3 年7 月31日止,為彰化農田水利會路上工作站站長,綜理該工作站業務。被告林添德為工程師,自101 年3 月16日起至103 年7 月31日止,為彰化農田水利會二林工作站站長,於103 年8 月1 日起調任路上工作站站長,綜理該工作站業務。被告黃○○為副管理師,於100 年4 日1 日起為彰化農田水利會福東工作站站長,自103 年8 月1 日起調任二林工作站站長迄今,綜理該工作站業務。被告q○○為副專員,自99年7 月16日起至103 年7 月31日止,為彰化農田水利會萬興工作站站長。被告x○○為三等助理管理師,於101 年9 月6 日為彰化農田水利會福興工作站站長,自103 年8 月1 日起調任萬興工作站站長迄今,綜理該工作站業務。被告辛○○為約僱職務代理人,協辦水質、北幹二、三支線轄區及用水調節等業務;被告丙○○為副管理師,負責工程業務協辦、北二、三支線用水調節等業務;被告甲寅○○為約僱職務代理人,協辦收發文、 廣興重劃區等業務;被告O○○為工友,主辦水質、財務業務、協辦灌溉、抽水站管理等業務;被告壬○○為約僱人員,主辦小組業務、收發文及北幹一支線用水調節等業務;被告甲壬○○為管理員,主辦灌溉、GIS 業務、南二幹 線用水調節等業務;被告t○○為工程員,主辦工程、GIS 業務、南二幹線用水調節等業務;被告辛○○、丙○○、甲寅○○、O○○、壬○○、甲壬○○、t○○等人(以下 簡稱被告辛○○等7 人)於102 年、103 年均任職於路上工作站。被告酉○○為約僱人員,負責灌溉業務、水文氣象、工程業務協辦;被告玄○○為工友,主辦水質業務、協辦灌溉業務;被告地○○為約僱人員,主辦水利小組業務、協辦灌溉業務、公文收發;被告甲丙○○為工程員,主 辦工程業務、水利防礙案件及協辦灌溉業務;被告h○○為二等助理管理師,主辦灌溉業務、財務業務;被告F○○為技工,負責GIS 主辦、灌溉業務協辦等業務;被告N○○為約僱人員,負責灌溉業務協辦;被告辰○○為工友,負責水利防礙案件主辦、協辦灌溉、水質業務;被告酉○○、玄○○、地○○、甲丙○○、h○○、F○○、N○ ○、辰○○等人(以下簡被告酉○○等8 人)於102 年及103 年均任職於二林工作站。被告j○○為工友,負責協辦灌溉、水質、工程業務;被告己○○為三等助理管理師,主辦工程業務、協辦灌溉水質、GIS 協辦等業務;被告S○○為副管理師,負責總務業務、小組業務、灌溉業務協辦、電腦資訊等業務;被告b○○為管理員,主辦灌溉水質、財務業務、GIS 協辦等業務;被告午○○為工程員,主辦工程業務、小組業務及公文業務;被告丑○○為二等組員,主辦小組業務、協辦灌溉業務;被告j○○、己○○、S○○、b○○、午○○、丑○○等人(以下簡稱被告j○○等6 人)於102 年、103 年均任職於萬興工作站。被告辛○○等7 人、被告酉○○等8 人、被告j○○等6 人,亦負責渠等所屬工作站轄區內農田間之排水、灌溉(給水)溝渠清淤工作之調查、設計、監工等業務。被告n○○、被告甲卯○○、被告林添德、被告黃○○、被告 q○○、被告x○○、被告丙○○、被告甲壬○○、被告t ○○、被告甲丙○○、被告h○○、被告己○○、被告S○ ○、被告b○○、被告午○○、被告丑○○等人,均為彰化農田水利會之專任人員,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3條「農田水利會之會長及各級專任職員,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之規定,屬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刑法上授權公務員;被告辛○○、被告甲寅○○、 被告壬○○、被告酉○○、被告地○○、被告N○○均係彰化農田水利會依據行政院農委會核定約僱計畫案僱用之人員;被告O○○、被告玄○○、被告F○○、被告辰○○、被告j○○均係彰化農田水利會依據農田水利會技工工友管理要點僱用之人員。渠等均係依據法令,任職於前開工作站,承工作站站長之命,辦理應辦業務,從事於公共事務,且具有前開工作站法定職掌之人,均屬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刑法上授權公務員。 三、被告甲○○、被告V○○、被告甲癸○○、被告巳○○、被 告甲庚○○、被告甲戊○、被告o○○、被告C○○、被告c ○○、被告甲丑○○、被告u○○、被告甲辛○○、被告A○ ○及被告X○○均為彰化農田水利會路上工作站水利小組小組長(下稱被告甲○○等14人)。被告宙○○、被告寅○○、被告Q○○、被告戌○○、被告E○○、被告k○○、被告天○○、被告l○○、被告R○、被告丁○○、被告H○○、被告B○○及被告z○○均為彰化農田水利會二林工作站水利小組小組長(下稱被告宙○○等13人)。被告庚○○、被告未○○、被告L○○、被告Y○○、被告Z○○、被告a○○、被告e○○、被告f○○、被告g○○、被告s○○、被告v○○、被告甲丁○○均為彰 化農田水利會萬興工作站水利小組小組長(下稱被告庚○○等12人)。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2條授權訂定之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21條規定第1 項規定:水利小組係會員於田間灌溉配水之基層組織。第22條第1 項規定:水利小組之任務如下:一、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維護、管理及修補。……。七、其他水利業務之委辦或交辦事項。前項任務之執行,受農田水利會之監督指導。同規程第23條規定:水利小組置小組長一人,為義務職,負責執行小組任務及小組會議決議事項,由小組內會員登記競選之,任期4 年,連選得連任。由上揭規範可知,水利小組小組長係依法令辦理農田水利會之水利業務,並受農田水利會之監督及指導,且從事之水利業務,係屬攸關國計民生之公共事務,係屬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刑法上授權公務員。被告甲乙○○、K○○、亥○ ○為第3 屆,被告亥○○、被告申○○、被告K○○為第4 屆彰化農田水利會路上、二林、萬興工作站之民選會務委員,渠等有議決彰化農田水利會工作計畫、該會會長、會務委員提議事項及審議該會預算、決算之職權。 四、被告V○○施作附件一102 年編號4 、5 、7 、8 、9 、10、12、14、15-1、15-2、15-3、15-4、15-5、18、19、20、21、22、23、24、25、26、28、31、33-1、34-2、34-3,103 年編號2 、4 、5 、6 、7 、9 、10、11、12、12-1、12-3、13、14、16、19、22、23、24、25、26、27、28、29、30、31、33、34所示小額浚渫工作(即附表二十九、六十七所示);被告宙○○施作附件一102 年編號17、33,103 年編號1 、3 、20、21,附件二102 年編號7 、9 、10、11、13、14、15、16、17、20、27,103 年編號1 、2 、3 、4 、8 、11、12、13、15、16、20、24、26、28、29、34、35、36、37、38所示小額浚渫工作(即附表四十二、六十八所示);被告甲丑○○自行雇工施作 附件一102 年編號34-1,103 年編號17、32所示小額浚渫工作(即附表三十七編號2 、4 、5 所示),並向被告甲己 ○○(已死亡,業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詳如下述)購買發票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辦理核銷;被告宇○○施作附件一102 年編號29、30,附件二102 年編號8 、12、18,103 年編號5 、9 、10、27、39、40、41所示小額浚渫工作(即附表六十九所示);被告y○○施作附件二102 年編號4 、5 、19、21、22、23、24、25、26、28、30,103 編號6 、7 、14、17、18、21、22、23、25、31、33所示小額浚渫工作(即附表七十所示);被告p○○施作附件二103 年編號19、30、32所示小額浚渫工作(即附表七十一所示);被告d○○施作附件二102 年編號29,附件三102 年編號10、37、41,103 年編號11、45所示小額浚渫工作(即附表七十二所示);被告乙○○施作附件三102 年編號18、31,103 年編號8 、14所示小額浚渫工作(即附表七十四所示),並由被告W○○開立發票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辦理核銷(即附表七十三所示);被告T○○、被告U○○施作附件三102 年編號1 、6 、7 、9 、12、21、23、24、25、26、38、44、45、46、47、50、51、52、54、55,103 年編號1 、2 、3 、9 、10、19、21、22、23、32、35、36、39、40、44、51、52、53、57所示小額浚渫工作(即附表七十五、七十六所示);被告r○○施作附件三102 年編號14、15、29、30、35、36、43,103 年編號4 、5 、16、17、27、42、43、46所示小額浚渫工作(即附表七十七所示);被告w○○施作附件三102 年編號3 、4 、8 、16、32、39、40、42、57、59,103 年編號12、13、28、33、47、48、49、50、54、58、59所示小額浚渫工作(即附表七十九所示);被告I○○施作附件三102 年編號13所示小額浚渫工作(即附表八十所示);被告癸○○施作附件三103 年編號34、41所示小額浚渫工作(即附表八十二所示);被告戊○○施作附件三102 年編號2 、11、19、28、34、48、49,103 年編號6 、7 、24、25、29、37、38所示小額浚渫工作(即附表八十三所示);被告D○○施作附件三103 年編號55所示小額浚渫工作(即附表八十五所示)。 五、彰化農田水利會每年均會就其工作站轄區內之農田間排水、灌溉(給水)溝渠,辦理小額浚渫工作,該小額浚渫工作依上開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規定,委由所轄之水利小組辦理。流程為:⑴工作站職員即被告辛○○等7 人、被告酉○○等8 人、被告j○○等6 人現場勘察農民或小組長建議需要清淤之溝渠確有清淤之必要時,則由渠等至現場測量該溝渠淤泥之積土量(土積),憑以編列預算。測量方式原則以每50公尺測量一處積土量(測量方式在該處測1 點或2 點或3 點之積土高度,以該點或2 點、3 點積土高度之平均值為該處之積土量),若遇有溝渠斷面或寬度改變,則加測該處之積土量。完成測量後,再將測得之積土高度製作渠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計算表」(下稱土方計算表)、「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工作數量集計表」(下稱工作數量集計表)、預估運土車、挖土機所需之「工時」,編列小額浚渫工作之預算並製作渠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工作預算書」(下稱工作預算書)、「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工作明細表」(下稱工作明細表),先由工作站站長為初步審核,再送交彰化農田水利會管理組由被告n○○審核。⑵被告n○○核准後,再由轄區內水利小組之小組長立具承諾書,承諾小組長所屬之水利小組願遵照圳路維護工作施工補充說明書及相關事項辦理浚渫工作,小組長可自行或僱工找人施作。⑶小額浚渫工作施作前,先由被告辛○○等7 人、被告酉○○等8 人、被告j○○等6 人拍攝施工前相片,於施工中,再拍攝施工中相片,完工後,再拍攝完工後相片,待完工驗收辦理核銷工程款時,再將所拍攝之施工前、中、後相片附於小額浚渫工作卷宗,做為辦理核銷工程款之憑證,施工中、後相片並需標示拍攝日期,拍攝日期需與開、完工期間以及請領工資日期相符,以證明施作廠商出工之日數。⑷工程款之核銷依實作實銷原則,先由小組長代墊工資,由施作廠商開立抬頭為彰化農田水利會之發票,發票需載明挖土機、運土車出工之時數,交給被告辛○○等工作站職員,並由職員製作「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圳路維護工作決算表」(下稱圳路維護工作決算表)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辦理核銷,或由萬興工作站之職員即被告j○○、被告己○○、被告b○○、被告S○○製作渠等職務所掌之公文書即附件三102 年編號5 、17、20、22、27、33、53、56、58,103 編號15、20、26、30、56、60所載浚渫工作之「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下稱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 ,載明挖土機、運土車出工之時數、工人出工之日數,並製作前開圳路維護工作決算表,持以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辦理核銷。工資請領時其出工日期與出工時數應相互配合。⑸待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室准予核銷,再開立抬頭為小組長名義之支票予小組長。 六、被告n○○、被告甲卯○○、被告林添德、被告黃○○、被 告q○○、被告x○○、被告辛○○等7 人、被告酉○○等8 人、被告j○○等6 人均係經辦彰化農水利會小額浚渫工作公用工程之人,基於以往慣例,路上、二林、萬興工作站辦理轄區內「排水」之小額浚渫工作,每件需提撥3 萬元之回扣給轄區內之會務委員,若係「灌溉(給水)」之小額浚渫工作,該回扣則由小組長自行收取。又因小額浚渫工作係實作實銷,被告n○○為能給付前開回扣,明知路上、二林、萬興工作站就附件一至三所載之小額浚渫工作,實際施工日可於1 至3 天內完工,乃夥同路上、二林、萬興各工作站之站長即被告甲卯○○、被告林添德、 被告黃○○、被告q○○、被告x○○及各工作站之職員即被告辛○○等7 人、被告酉○○等8 人、被告j○○等6 人,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土方計算表、工作數量集計表、工作預算書、工作明細表、圳路維護工作決算表、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小額浚渫工作卷宗所附標有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拍攝日期之相片【相片的部分,除被告O○○就附表六編號1 、被告壬○○就附表七編號2 至5 、9 、16、被告甲丙○○就附表十五、被告h○○就附表十六編號3 、 被告F○○就附表十七編號6 、12、15、被告辰○○就附表十九編號1 至3 、被告S○○就附表二十四編號4 、6 至11、15所示部分,已經本院論罪科刑如上),以及經辦公用工程,浮編溝渠積土量(下稱土方量),進而浮編小額浚渫工作費之犯意聯絡,另夥同附件一至三所載之小組長,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意聯絡,推由被告辛○○等7 人於附件一、被告酉○○等8 人於附件二、被告j○○等6 人於附件三所載之小額浚渫工作,先擇要辦理清淤溝渠堤岸上的草叢或溝渠中某堆草叢或某段草叢較多之處拍照(即施工前相片),除製造該溝渠土方嚴重淤積之假象外,並據以掩飾該溝渠實際淤積之情況,而後在未實際測量土方量之情形下,於附件一至三所載之審查日期前某日,在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計算表」、「工作數量集計表」上,不實填載積土高度及總土積(土積數量詳附件一至三「調查需清運土方量m3」一欄所載),再據以浮編挖土機、運土車之工時(工時數量詳附件一至三「挖土機工時、運土車工時」欄所載),不實製作「工作預算書」、「工作明細表」,浮編每件小額浚渫之工作費(工作費詳附件一至三「工作費」欄所載)。因土方量縱使實際測量,亦僅能以平均值概算,故浮編之金額以渠等之主觀犯意即給付回扣之3 萬元計之。又因預算之編列係以溝渠土方量之平均值為依據,與實際清運之土方量及工時不可能相同,故因浮編工作費致使彰化農田水利會支付不應支出之費用則依廠商虛開發票之金額認定之(即附件一、二、三之「詐欺金額」一欄所載),送交由站長即被告甲卯○○、被告林添德、被告黃○○、被告q○○、被 告x○○簽註附件一至三所載之小額浚渫工作有清淤必要,再送交被告n○○,並由工作站站長報告被告n○○各件小額浚渫工作該次之回扣,預計要給付之會務委員對象(詳附件一至三「預收回扣者」欄所載),經被告n○○首肯後,於附件一至三所載之審查日期審核通過,被告n○○另自行將要給付回扣之對象,隨機記錄數件在其所使用之2013及2014年農田水利會記事本,俾利其日後監管站長或小組長有無將回扣交付予會務委員。而後由各小組長以水利小組代表簽具承諾書,將各件小額浚渫工作委由附件一至三所載之水利小組協助辦理,並由小組長執行。各小組長則代彰化農田水利會僱請附件一至三所載之廠商施作。待廠商完工後,各工作站站長、職員均明知各件小額浚渫工作實際施工之天數在3 日內完工,為遂行前開給付回扣之目的,仍將施工中、後之相片日期,故意不實填載相隔數日之日期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小額浚渫工作卷宗所附之相片,各件不實填載之日期詳附件一至三「開工日期【施工中相片日期】」、「完工日期【施工後相片日期】」「施工中及施工後相片之天數」一欄所載),以掩飾小額浚渫工作實際施作之天數(附件一除102 年編號15-2、28、33-1之外,其他「施工中、施工後」相片之日期,則不實填載相隔4 至22天之日期;附件二除103 年編號26、41之外,其他「施工中、施工後」相片之日期,則不實填載相隔3 至29天之日期;附件三102 年編號50「施工中、施工後」相片日期雖僅相隔3 天,然依被告T○○所述之施工機械費用及工資,可知本件於2 天內可完成,其他「施工中、施工後」相片之日期,亦不實填載相隔4 至29天之日期)。又被告n○○、各工作站站長、各工作站職員及各小組長為達成前開浮編預算之目的,乃夥同附件一至附表三所載之廠商,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渠等明知各廠商所施作之各件小額浚渫工作,實際完工之天數僅1 至3 日,各廠商僅取得實作日數之工資(廠商實領工資詳附件一至三「實付工資」欄所載),乃由辛○○等職員告知小組長或廠商發票上所要不實登載之挖土機、運土車「工時」,再由小組長指示廠商開立附件一至三「發票請款金額」欄所載之金額,各廠商顧及日後能繼續施作彰化農田水利會之小額浚渫工作,乃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依循小組長之指示,開立附件一至三「發票請款金額」欄所載金額之發票交予小組長,其中新城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之發票,由被告V○○利用不知情之許秀菊開立;頂堯企業有限公司之發票,由被告宇○○指示其女兒被告玄○○開立;二林機械工程行之發票,被告宙○○委請被告林添德、被告h○○、被告玄○○、被告F○○開立;大展企業社之發票,被告黃楠富委由被告F○○開立;奕昌重機工程行之發票,被告y○○委由被告h○○、被告酉○○開立;成豹企業有限公司之發票,被告U○○委由被告j○○開立;盛捷工程行之發票,被告癸○○委由被告j○○開立;豪順工程行之發票,被告d○○委由被告b○○開立;勝陽企業行之發票,由被告戊○○指示被告G○○開立;協源機械工程行之發票,由被告r○○指示被告子○○開立;世宜土木包工業之發票,由被告乙○○指示被告W○○開立;晟兆企業有限公司之發票,由被告I○○指示被告甲甲○ ○開立。小組長再將發票交給承辦之被告辛○○等人,並製作「圳路維護工作決算表」,不實填載挖土機、運土車出工之工時,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辦理核銷。另以「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辦理核銷者,被告n○○、被告q○○、被告x○○、被告j○○、被告己○○、被告b○○、被告S○○夥同辦理小額浚渫工作之小組長,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推由小組長盜用運搬車、挖土機人頭之印章,交予被告j○○等承辦職員,再由被告j○○等承辦職員不實填載各該人頭請領之工資與工時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不實填載之人頭詳附件三102 年編號5 、17、20、22、27、33、53、56、58;103 年編號15、20、26、30、56、60「廠商」一欄所載),並在「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之「蓋章」欄內,盜用各人頭之印章,表徵該人頭已如數領訖工資,並由承辦職員製作「圳路維護工作決算表」,不實填載挖土機、運土車出工之工時,再持向彰化農田水利會辦理核銷,致彰化農田水利會主計室之承辦人陷於錯誤,於「出納付訖」一欄所載之日期,開立附件一至三「結算金額」欄所載金額之支票予小組長,核銷小組長之代墊工資費用,足生損害於彰化農田水利會對於小額浚渫工作工程款核銷之正確性(各件小額浚渫工作詐得之金額詳如附件一至三「詐欺金額」欄所載)。工作站各小組長取得彰化農田水利會之工程款支票後,屬「排水」之小額浚渫工作,除路上工作站102 年度要給被告K○○回扣之部分,係由被告甲卯○○交給被告K○○之子被告J○○轉交外,其他 則由小組長將3 萬元交由工作站站長轉交或自行交付給附件一至三「預收回扣」欄所示之人,若支付工資後不足3 萬元,則以該餘額做為回扣,或該次不用給付回扣而由小組長中飽私囊。若屬「灌溉(給水)」之小額浚渫工作,發票金額或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之金額與實付工資之差額,則由小組長中飽私囊(各該廠商、小組長就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偽造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部分,所涉違反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部分,已經本院論罪科刑如上)。 七、被告n○○、被告甲卯○○各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 犯意,被告n○○於102 年7 月5 日下午某時許,在彰化縣二林鎮之「大眾餐廳」,與路上工作站之水利小組小組長及其他職員聚餐時,由被告甲卯○○將之前小組長即被告 o○○、被告甲己○○(2 件)、被告巳○○、被告甲子○○ 所交付附件一102 年編號10「廣興重劃區十一輪、十三輪中排」、編號11「廣興重劃區九輪、十輪中排」、編號12「後寮排水等」、編號14「芳苑二排上游段」、編號15「中西排水下游段」小額浚渫工作之回扣,每件3 萬元,合計15萬元,裝在牛皮紙袋內交予被告C○○,由被告洪清轉交予被告n○○,被告n○○收受後,於同月8 日下午4 時16分,將該15萬元現金存入其所有之埔鹽郵局帳戶。另被告甲卯○○就附件一102 年度編號27「中西排水中游段 浚渫工作」之小額浚渫工作,於完工日期後之某日,在路上工作站內,由甲己○○給付1 萬元之回扣予被告甲卯○○。 八、被告K○○、被告亥○○、被告甲乙○○、被告申○○、被 告J○○均明知會務委員有收取3 萬元回扣之慣列,竟於104 年3 月24日彰化地檢署偵辦被告甲卯○○、被告n○○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時,為使被告甲卯○○、被告n○○ 免於刑責,經檢察官告知若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得拒絕證言及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並諭令其朗讀結文內容且在結文上簽名具結後,就前開案件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即小額浚渫工作會務委員是否有收取回扣一節,被告K○○虛偽證證:「(問:102 年編號7 「北幹三支一輪七小排等」、8 「北幹二支五輪一中排等」、9 「芳苑南排水」、23「農場三輪一中排等」、24「北幹二支六輪一中排等」、25「北幹一支六輪二中排等」這6 件甲卯○ ○有沒有各拿3 萬元的回扣給J○○?)沒有」、「(問:彰化水利會10萬元以下的浚渫工作會務委員是不是有收回扣?)沒有」、「(問:萬興、二林站的「小額浚渫工程」有沒有人拿回扣給你?)沒有」等語;被告J○○虛偽證稱:「(問:102 年編號7 「北幹三支一輪七小排等」、8 「北幹二支五輪一中排等」、9 「芳苑南排水」、23「農場三輪一中排等」、24「北幹二支六輪一中排等」、25「北幹一支六輪二中排等」這6 件小組長有沒有拿回扣給甲卯○○?)我不清楚」、「(問:這6 件甲卯○○有沒 有將回扣拿給你?)沒有」、「(問:彰化水利會10萬元以下的浚渫工作會務委員是不是有收回扣?)我不清楚」等語;被告亥○○虛偽證稱:「(問:102 年編號2 「大同排水上游段」、6 「芳苑二排下游段」、4 「北幹一支六輪一中排等」、5 「北幹二支四輪二中排等」、15-1「魚寮重劃區路上一中排」、20「路上重劃區北幹一支十輪中排」、21「路上重劃區北幹一支四輪一中排」、22「路上重劃區十三輪二中排」、33-1「魚寮重劃區六輪中排等」、34-2「北幹一支六輪七小排等」、34-3「新街南排水下游段」,這11件甲卯○○有沒有拿回扣給你?)沒有」、 「(問:彰化水利會10萬元以下的浚渫工作會務委員是不是都有收回扣?)沒有」、「(問:甲卯○○都沒有「小額 浚渫工程」的回扣給你?)沒有」等語;被告申○○虛偽證稱:「(問:彰化農田水利會的「小額浚渫工程」會務委員是不是有拿回扣?)沒有」等語;被告甲乙○○虛偽證 稱:「(問:你剛才講甲卯○○給你的9 萬元,是不是甲卯○ ○依以往每件『小額浚渫工程』給3 萬元的慣例才拿給你的?)那是他自己的認定」、「(問:彰化水利會10萬元以下的浚渫工作依慣例會務委員是不是都有收回扣?)沒有」等語,足以影響審判之證詞。 九、因認各該廠商尚涉有刑法第30條、第339 條之幫助詐欺罪嫌、各該小組長尚涉有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罪嫌,被告n○○及路上、二林及萬興工作站站長、職員尚涉有貪污治罪條例之浮報價額、數量或收取回扣罪嫌、商業會計法之不實會計憑證罪嫌、行使公務員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及行使偽造文書罪嫌,被告K○○、亥○○、甲乙○○、申○○、J○○均 涉有偽證罪嫌云云。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再按證人之證言,依內容可分為體驗之供述與意見之供述,前者係就親身體驗之客觀事實所為之供述,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後者則供述其個人判斷某事項之意見,因一般證人對該事項未必具備專門知識經驗,與鑑定人或鑑定證人係本其專業而提供判斷意見之情形有別,其意見之判斷,自不免生個人主觀偏見與錯誤臆測之危險,刑事訴訟法乃於第160 條明定: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此即學理上所稱之意見法則。但證人於供證時,常就其體驗事實與個人判斷意見參雜不分,一併供述,事實審法院自應將其中無證據能力之屬於證人個人意見部分予以排除,僅得就證人體驗之供述,為證據價值之判斷(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4737號判決要旨)。末按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旨意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是倘被告始終否認犯罪,而共犯自白與被告共同犯罪,則就共犯自白被告共同犯罪部分,尤須有能使法院確信該自白之內容與事實相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4705號判決要旨足參)。 參、被告之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 一、被告n○○部分: ㈠被告n○○堅決否認有何起訴書所載犯行,辯稱:就管理組長職責來講,小額浚渫工作是由工作站執行,現場部分由他們提出需求反應到水利會,管理組裡面有灌溉、機電、督導、水質股,小額浚渫部分是屬於灌溉股的業務,審核程序由工作站設計調查成立預算書以後,送水利會灌溉股審查,灌溉股裡面的承辦人員審查後,送給灌溉股長,伊認為經過他們2 人審核無誤才核章。伊沒有指示浮編預算跟收回扣,筆記本是其就業務範圍內,做一個簡單的登記,屬於備忘用的,沒有每次記載等語。 ㈡選任辯護人曾慶崇律師以下述各點為被告n○○辯護: ⒈檢察官的證據編號1 引釋字第518 號的理由書來作為證據,但是釋字第518 號理由書只是建議修法的方向。依彰化農田水利會106 年3 月10日函覆鈞院小額浚渫工作是自籌款,非政府補助款。且依釋字第518 號解釋,有關小給水路、小排水路之養護歲修之管理,係小組成員互助之私權關係,非屬委任或交辦事項,農田水利小組長代表水利小組從事私經濟之小給水路之養護歲修管理,非行使公權力有關之公共事務,非農田水利會「委辦」或「交辦事項」,即未該當於刑法第10條第2 項2 款之公共事務。依上,被告於本案應非刑法第10條第2 項之公務員,自難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所規範之對象,亦不該當刑法第216 、213 條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罪責。 ⒉檢察官起訴重點是被告筆記本,但這只是被告工作的輔助方法,隨機所記,目的是在平衡委員的預算額度、勾稽及追蹤備忘之用,不能作為收取回扣之證據。 ⒊檢察官對犯罪事實應負實質舉證責任及具體證明方法,檢察官以「慣例」作為證據方法不符合刑事訴訟法實質舉證責任之分配,以「慣例」等擬制推測之詞為起訴之基礎,自有未洽。 ⒋彰化農田水利會106年3月10日函覆鈞院小額浚渫工作的預算編列及施作是工作站的職責,被告n○○僅就書面審核預算,施工狀況也由工作站現場去查驗。被告n○○本於分層負責之授權方式,由各工作站及小組長之權責與施工廠商進行相關土方工作之測量、預算編製、執行等工作,其等如何運作,係其等之權責,被告n○○不可能為具體之指示。被告n○○所負責審查之起訴書所載「工作預算書」、「土方計算表」、「工作審查集計表」、「工作明細表」,其審查範圍僅形式審查各工作站所呈報於積土量、工時、工作明細表等內容是否計算有誤、預算總金額是否在10萬元以下、是否與「彰化農田水會小組俊渫工作編列注意事項」所規定之內容相符,無從實質審查上開書表所載之積土數據、工時等內容是否屬實。 ⒌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卯○○前後證述不一,且證人即共同被 告C○○證稱未於102 年7 月5 日至大眾餐廳聚餐,所以不能以證人甲卯○○有瑕疵的證述內容,作為被告n○ ○不利之認定。 ㈢選任辯護人陳貽男律師以下述各點為被告n○○辯護: ⒈本件小額浚渫工作經費來源係彰化農田水利會的自由財源即自籌款,有彰化農田水利會106 年5 月19日彰水總第0000000000號公文已經說明這些錢非政府補助款。另彰化地檢署106 年度聲撤第10號亦提及,非政府的錢,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並經檢察官撤回起訴。故小額浚渫工作之經費來源既為彰化水利會自籌款項,即非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款之「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或第3 款之「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似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規範客體。 ⒉小額浚渫工作是小組長總價承攬,係彰化農田水利會106 年5 月19日彰水總0000000000號函、及106 年3 月10日0000000000號函,均認定係總價承攬,承攬人是小組長而非其他人,小組長是農民選出來的並非水利會派任之,所以檢察官認為小組長是代農田水利會雇工,這個前提是錯誤的。起訴書裡面有寫到回扣歸小組長,本來這些小額浚渫是小組長承攬的,最後的錢有剩餘的當然是小組長的,所以也沒有收受回扣的問題。檢察官起訴有些廠商的發票跟實際工資不符,所以認為是業務上登載不實,但根據工資工率,實際的工資跟發票會不一樣,比如農夫去做3 天就跟檢察官說做3 天,這邊寫5 天,所以登載不符,但事實上是因為工資工率的換算問題,並非這些老農夫寫錯,為什麼會有職員代寫是因為這些老農夫不曉得要怎麼寫,要經過農田水利會請款,如果寫錯款項請不下來,所以才會請水利會職員幫忙寫符合工資工率的項目,他們才能得到款。本件有實付工資與發票金額不同處,是因為農田水利會會計單位要求,發票記載需符合要求,才能決算,而決算內容需與預算有關,預算是以「工資工率」為之。 ⒊檢察官有到場實測土方,但土方本件為259 件,檢察官測量30件,所測之結果係測量當時的土方,不能證明一年前的土方,30件亦無法證明其它229 件的土方,因此,檢察官的前提也是有問題的。所以檢察官所講的浮報土方,都是屬於推測之詞,因為要浮報的話,應該以原來的土方為基礎,但檢察官均未提及,所以無法證明浮報。 ⒋有關被告甲卯○○講到18萬元或15萬元的事情,被告甲卯○ ○的自白沒有證據可以證明,且與事實不符,不能作為證據;而有關被告n○○郵局存入15萬元的部分,被告n○○除了103 年7 月8 日有存入15萬元以外,102 年8 月也存入30萬元,無法證明該15萬元是收受回扣而來。故有關被告n○○收受回扣的部分,被告甲卯○○講的 話前後不一,被告C○○根本沒有到現場,被告n○○也沒有收到這個錢,看不出來檢察官如何將其連在一起,證據不足。 ⒌被告宇○○、y○○、p○○、d○○、W○○、乙○○、T○○、U○○、r○○、子○○、w○○、I○○、甲甲○○、癸○○、戊○○、G○○、D○○等廠商 會計憑證內容之記載,是配合經濟部水利署「水利工程工資工率分析手冊」而為製作,並無不實。 二、被告甲卯○○部分: 被告甲卯○○對於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均無意見,而其辯 護人楊佳勳律師則以被告甲卯○○坦承犯行,並供出其他共 犯情節,請依證人保護法之規定減輕其刑,或依起訴書之意見免除其刑等語為被告甲卯○○辯護。 三、被告卯○○、辛○○、丙○○、甲寅○○、O○○、壬○○ 、甲壬○○、t○○部分: ㈠被告林添德堅決否認有何附表十所示犯行,辯稱:其係起訴書附表一103 年度編號22以下以及附表二至103 年度編號18之工作站站長。小額浚渫工作是由各區域管理員到現場去看及編列後面的預算及聯繫小組長,站長負責驗收,財務主辦人員負責支付工程款支票給小組長。其沒有指示各區域管理員浮編預算也沒有收回扣。其有幫廠商開過發票,是按照預算書項目去開,是水利會主計規定一定要按照預算書才能核發核銷等語。 ㈡被告辛○○堅決否認有何附表三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一所載設計者辛○○的部分是其去看現場回來設計工程的,施工完後去驗收。其沒有浮編,一切都是照水利會的規定,其是依現場去量水溝,輸入數量電腦程式會自己跑,就會跑出一個預算。電腦輸入後連承諾書都會印出來等語。 ㈢被告丙○○堅決否認有何附表四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一所載設計者丙○○的部分是其去看現場回來設計工程的,施工完後去驗收。其沒有浮編,其他跟辛○○說的一樣。電腦輸入後連承諾書都會印出來等語。 ㈣被告甲寅○○堅決否認有何附表五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 附表一所載設計者甲寅○○的部分是其去看現場回來設計工 程的,施工完後去驗收。其沒有浮編,流程是其去現場看完回來輸入數量電腦就會跑出一個預算。電腦輸入後連承諾書都會印出來等語。 ㈤被告O○○堅決否認有何附表六所示犯行(除編號1 相片部分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一所載設計者O○○的部分是其去看現場回來設計工程的,施工完後去驗收。其沒有浮編,流程是其去現場看完回來輸入數量電腦就會跑出一個預算。電腦輸入後連承諾書都會印出來等語。 ㈥被告壬○○堅決否認有何附表七所示犯行(除編號2 至5 、9 、16相片部分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一所載設計者壬○○的部分是其去看現場回來設計工程的,施工完後去驗收。其沒有浮編,流程是其去現場看完回來輸入數量電腦就會跑出一個預算。電腦輸入後連承諾書都會印出來等語。 ㈦被告甲壬○○堅決否認有何附表八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 附表一所載設計者甲壬○○的部分是其去看現場回來設計工 程的,施工完後去驗收。其沒有浮編,流程是其去現場看完回來輸入數量電腦就會跑出一個預算。電腦輸入後連承諾書都會印出來等語。 ㈧被告t○○堅決否認有何附表九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一所載設計者t○○的部分是其去看現場回來設計工程的,施工完後去驗收。其沒有浮編,流程是其去現場看完回來輸入數量電腦就會跑出一個預算,那是一個EXCEL 檔。電腦輸入後連承諾書都會印出來等語。 ㈨選任辯護人陳建勛以下述各點為被告卯○○、辛○○、丙○○、甲寅○○、O○○、壬○○、甲壬○○、t○○辯護: ⒈前開被告辦理小額浚渫工作,係私經濟行為,而非行使公權力,不具備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身分,自無從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13 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而彰化農田水利會又係以總價承攬方式施作小額浚渫工作,實無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罪,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可能。 ⒉前開被告對於被告甲卯○○向小組長收取回扣之事均不知 情,收取回扣係被告甲卯○○個人行為,上開被告均未收 取任何回扣或朋分回扣,並無與被告甲卯○○、會務委員 、管理組長有共同浮報價額、詐取財物之動機與犯意聯絡。 ⒊除被告林添德外,前開被告有實際測量積土量,始據以製作土方計算表。檢察官起訴書與補充理由書就上開被告於102 年、103 年辦理小額浚渫工作,並未實際測量溝渠,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則被告等人依實際測量結果,按「小組浚渫EXCEL 程式設計檔」填具土方計算表,其餘均為該程序自動計算製作,被告等人並無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可言。 ⒋前開被告並無商業會計法之行為人身分。 ⒌檢察官未就起訴書附表一、二所列各次犯行,盡其舉證之責。 ⒍小額浚渫工作係以總價承攬方式,委由小組長自行或雇工施作、被告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之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㈩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則以被告辛○○、丙○○於本件小額浚渫工作之法律上地位應非公務員。卷內證據尚不足認定被告辛○○、丙○○成立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之罪。本件起訴書認定小額浚渫工作所設計之積土數據係不實登載,應屬檢察官毫無根據之推測之詞,本件小額浚渫工作,應屬總價承攬之契約關係,並非實報實銷之工程結算。至於商業會計法的部分,被告等人沒有受過會計的記帳、發票或是雇工請領清冊的訓練,因為水利會慣例是一個總價承攬,所以一開始用實際的積土數量測量出來以後,將來就是要請領實際積土數量的金額,所以在用發票或是雇工請領清冊去請領的時候,要轉換成跟原來預算書一樣的公式,此部分是依照水利會的慣例請領,被告等人當然沒有商業會計法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會計憑證之犯罪故意,請為被告等人無罪之判決等語為被告辛○○、丙○○辯護。 四、被告黃○○、酉○○、玄○○、地○○、甲丙○○、h○○ 、F○○、N○○、辰○○部分: ㈠被告黃○○堅決否認有何附表十一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二所載黃○○的部分是其負責的區域。其是103 年8 月1 日接二林工作站站長,工作內容跟林添德一樣。其沒有指示各區域管理員浮編預算也沒有收取回扣等語。 ㈡被告酉○○堅決否認有何附表十二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二所載酉○○部分是其負責,其有實際到現場丈量,輸入水利會EXCEL 程式,就會跑出所有數據跟金額及所有的書面資料包含決算書、承諾書等。其有實際監工、驗收。幫廠商開發票的部分是因為小組長不知道內容單價的項目,規定全部的金額要跟預算的金額一樣才有辦法請領工程款等語。 ㈢被告玄○○堅決否認有何附表十三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二所載玄○○部分是其負責的。其有到現場丈量,輸入水利會EXCEL 程式,就會跑出所有數據跟金額及所有的書面資料包含決算書、承諾書等。其有實際監工、驗收;幫廠商開發票的部分是因為小組長不知道內容單價的項目等語。 ㈣被告地○○堅決否認有何附表十四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二所載地○○部分是其負責的,其有到現場丈量,輸入水利會EXCEL 程式,就會跑出所有數據跟金額及所有的書面資料包含決算書、承諾書等。其有實際監工,驗收是站長負責等語。 ㈤被告甲丙○○堅決否認有何附表十五所示犯行(除相片部分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二所載甲丙○ ○部分是其負責的。其有到現場丈量,輸入水利會EXCEL 程式,就會跑出所有數據跟金額及所有的書面資料包含決算書、承諾書等;其有實際監工、驗收等語。 ㈥被告h○○堅決否認有何附表十六所示犯行(除編號3 相片部分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二所載h○○部分是其負責的。其有到現場丈量,輸入水利會EXCEL 程式,就會跑出所有數據跟金額及所有的書面資料包含決算書、承諾書等。其有實際監工,驗收是站長驗收等語。 ㈦被告F○○堅決否認有何附表十七所示犯行(除編號6 、12、15相片部分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二所載F○○部分是其負責的。其有到現場丈量,輸入水利會EXCEL 程式,就會跑出所有數據跟金額及所有的書面資料包含決算書、承諾書等。其有實際監工、驗收。幫廠商開發票的部分是因為怕發票上面數據跟輸入預算的項目不同,項目跟金額都要一樣等語。 ㈧被告N○○堅決否認有何附表十八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二所載N○○部分是其負責的。其有到現場丈量,輸入水利會EXCEL 程式,就會跑出所有數據跟金額及所有的書面資料包含決算書、承諾書等。其有實際監工、驗收等語。 ㈨被告辰○○堅決否認有何附表十九所示犯行(除編號1 至3 相片部分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二所載辰○○部分是其負責的。其有到現場丈量,輸入水利會EXCEL 程式,就會跑出所有數據跟金額及所有的書面資料包含決算書、承諾書等。其有實際監工、驗收。做決算書的時候廠商就拿發票過來了,項目都一樣,其有跟小組長講發票的內容等語。 ㈩選任辯護人莊國禧以被告地○○於本案中非刑法上公務員,小額浚渫工作性質為總價承攬。另檢察官於105 年勘驗溝渠之積土量,均非被告地○○的負責範圍,不能作為被告地○○不利之證據。此外,渠道積土需要長期的觀察,可能因為氣候、雨量及人為因素等等要素而有所影響,並非檢察官單純一次性測量,即可認定前面幾年有浮報積土量之情形;另外,被告地○○於本案中並未獲得任何利益,即無動機去從事違法的事情,請為被告地○○無罪之判決等語辯護。 辯護人陳世煌律師以彰化農田水利會之小額浚渫工作發包並非工作站的之法定職務權限,是前開被告並無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上開被告均實際測量溝渠土方量,並無浮編小額浚渫之工作費。農田水利會關於發包小組長之浚渫工作,均為總價承攬之契約,且實際承攬人係小組長,再由小組長轉包廠商施工,因小組長非營利單位無法開具發票,始由廠商逕行將發票開予農田水利會請款,並因渠等並不知彰化農田水利會內部要求之轉換工時方法及應如何將之填載於發票上,始由工作站之職員幫忙指導。而水利會本身係基於土方量計算預算總額,廠商請款時須遵照水利會內部系統換算為工時計算,於各工作站長確認清淤完成後,農田水利會即開立支票予小組長。準此,既為總價承攬制,則無所謂浮報工時以詐欺工資之情事。再來,檢察官說職員沒有測量,事實上二林工作站職員均有至現場測量,檢察官以勘驗時通知到場時沒有帶量尺,即認當時沒有帶量尺,此推論很奇怪;又檢察官以上游設有攔沙壩,所以上游的水不會構成淤積的主要原因,但本件上游的集集攔河堰已經失去功能,往下排的水當然會造成淤積的主要原因;而現場人員實地測量後,將數據輸入工作站電腦的excel 程式,會自動運算出工作預算書、土方計算表、工作數量集計表、工作明細表、浚路維護工作結算表,被告等人無法左右,所以不可能有浮報積土量的情形。另外,工作站並非如商業會計法第2 條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亦非第1 條第1 項之商業負責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也不是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的人員,在身分上是不適格的;且職員係依照水利會的要求及所知登載在統一發票上,並無登載不實或有故意登載不實憑證之情形,應不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又檢察官所引證人甲卯 ○○之證述,證人甲卯○○並未在二林工作站任職,其提及 其他工作站有收回扣的慣例也是耳聞,即屬傳聞證據,不能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另被告n○○筆記本部分,認為筆記本內的記載跟委員建議的維護溝渠名稱不符,即推論認為被告n○○的筆記本就是記載回扣,也是有問題的。請為上開被告無罪之判決等語辯護。 五、被告q○○、詹延壽、j○○、己○○、S○○、b○○、午○○、丑○○部分: ㈠被告q○○堅決否認有何附表二十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三所載q○○部分是其擔任萬興工作站站長期間。就小額浚渫工作的預算是擔當人員去現場實際丈量、設計回來輸入電腦之後編列預算,預算書就成立。是其去驗收的等語。 ㈡被告x○○堅決否認有何附表二十一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三所載x○○部分是其擔任萬興工作站站長期間。小額浚渫工作是由同事編列預算送水利會審查,審查通過後施工,施工完報水利會核銷,是其去驗收的等語。 ㈢被告j○○堅決否認有何附表二十二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三所載j○○部分是其負責的。就小額浚渫工作的預算是到現場實際丈量,依據現場測量取得長寬高、積土厚度的數據,回工作站輸入電腦裡面製作出預算書,送水利會審核,審核完成以後通知小組長開工,小組長完工後,至現場檢查施作有無符合設計書上面的數據。其有幫成豹公司、盛捷工程行代寫發票的明細、數量及金額,發票會交給他們確認,由他們蓋印。起訴書附表三102 年度編號5 、20、27、33、53、56部分,小組長提供人員的基本資料及印章,其幫他輸入電腦,印章是其幫他蓋的等語。 ㈣被告己○○堅決否認有何附表二十三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三所載己○○部分是其負責。小額浚渫工作的流程是會員、小組長跟其反應渠道需要清淤,其就去現場丈量土方跟渠道的斷面,回來之後輸入電腦EXCEL 程式,電腦會自動算出本件工程的合約金額,然後再送水利會審核,通過後,請小組長來工作站簽訂合約,小組長開始施工後,拍攝前中後的照片,其沒有幫忙開發票。雇工請領清冊部分,起訴書附表三102 年度編號17的資料、印章是小組長提供,其是幫小組長輸入、蓋印,小組長都在現場等語。 ㈤被告S○○堅決否認有何附表二十四(除編號4 、6 至11、15相片部分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犯行)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三所載S○○部分都是其負責的。小額浚渫工作的流程,會員反應溝渠有清淤必要,就現場測量土方量,將數據填入電腦,電腦預算書會算出金額,編列預算書之後站長蓋章就送水利會審核,審核完成通知小組長合約,合約後請他們清理溝渠土方,清除期間拍攝清除前中後照片,有時是其去拍攝,有時是他們拍攝的,清除完畢報完工,請站長驗收,驗收完畢請他們核銷金額。其沒有幫忙開過發票,但有跟小組長講發票怎麼開。起訴書附表三102 年度編號58雇工請領清冊部分,小組長提供工人名冊、印章,資料是其輸入的,也是其蓋印的,格式要去水利會下載,都是按照小組長提供的資料直接輸入等語。 ㈥被告b○○堅決否認有何附表二十五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三所載b○○部分都是其負責。小額浚渫工作是由會員或小組長反應需要清淤,其去現場看真的有需要,就會準備工具去測量,測量後回工作站將測量數據輸入電腦,製作預算書送會審查,同意後,就通知小組長開合約,決定施工期限,小組長施工期間會,其去照施工前中後的照片,完工後做完工報告書送會審查,水利會裡面會派站長驗收。其有幫忙開過發票,因為廠商說他老花眼沒辦法開。雇工請領清冊部分,因為要核銷工作費,請他們提供人員名冊還有印章,其輸入資料,小組長授權其蓋印等語。 ㈦被告午○○堅決否認有何附表二十六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三所載午○○部分是其負責的。小額浚渫工作的流程是會員或小組長反應渠道需要清淤,其去現場測量土方及渠道規格,回工作站輸入電腦EXCEL 檔,會自動算出預算書的金額及相關資料,編製完成後送水利會審核,核定後通知小組長合約及開完工日期,小組施作中,其會不定期去查看有無施作,施作完成後,其會編製完工報告書送會,水利會派員驗收。驗收核可後,其會請小組長提出相關憑證核銷,其有幫忙開過發票等語。 ㈧被告丑○○堅決否認有何附表二十七所示犯行,辯稱:起訴書附表三丑○○部分是其負責。會員、小組長反應有淤積,其到現場測量數據,將斷面、土方數據輸入電腦製做預算書,報水利會准予施工,其再請小組長施工。施工前中後要不定期去監工,施工前中後的照片其有拍,小組長也有拍,完工製作報告書後報水利會,之後請小組長請款。其沒有幫忙開過發票,但有跟小組長講合約內容,小組長請的人開完發票拿給其等語。 ㈨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則以前開被告關於小額浚渫工作之法律上地位應非公務員。本件起訴書認定小額浚渫工作所設計之積土數據係不實登載,應屬檢察官毫無根據之推測之詞。本件小額浚渫工作,應屬總價承攬之契約關係,並非實報實銷之工程結算。本案檢察官起訴萬興工作站主要依據,係被告甲卯○○之證述,但屬被告甲卯○○耳聞之事, 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另外,檢察官提到102 年、103 年降雨量,會影響到102 年跟103 年相關小額浚渫工作的積土量,並以105 年現場測量之積土量,推論102 年、103 年有浮報價額、數量,僅係檢察官臆測之詞。至於商業會計法的部分,是依照水利會的慣例請領,被告等人當然沒有商業會計法明知不實事項填載會計憑證之犯罪故意,請為無罪之判決等語為上開被告辯護。 六、被告甲庚○○、甲戊○、C○○、甲辛○○、A○○部分: ㈠被告甲庚○○、甲戊○、C○○、甲辛○○、A○○均堅決否認 有何貪污治罪條例犯行。 ㈡選任辯護人林家豪律師以前開被告無公務員身分,而彰化農田水利會之小額浚渫工作,均為總價承攬之契約,且實際承包人係小組長,再由小組長轉包廠商施工,既為總價承攬制,則無所謂浮報工時以詐欺工資之情事,至小組長持廠商發票核銷部分,亦經證人M○○證實此為彰化農田水利會之合法核銷方式,請為無罪之判決等語為上開被告辯護。 七、被告甲○○、甲癸○○、巳○○、o○○、c○○、甲丑○○ 、u○○、X○○部分: 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林家豪律師以被告甲○○等8 人雖為工作站小組長,但非屬刑法第10條所稱之公務員。退萬步言,縱認水利會小組長仍屬授權公務員之範疇,然被告甲○○等8 人於偵查中均自白有交付回扣予被告甲卯○○ ,且渠等交付回扣金額均在5 萬元以下,依法應減輕其刑。被告甲○○等8 人主觀上為給付被告甲卯○○工程回扣, 才會反覆提出不實發票,以請領小額浚渫工作之工程款,故渠等於刑法評價上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較為合理。請就被告甲○○等8 人為緩刑之諭知,以啟自新。另就被告甲癸○○、u○○未給付回扣予被告甲卯○○之小額浚渫 工作部分,應為無罪之諭知。 八、被告寅○○、Q○○、戌○○、E○○、k○○、天○○、l○○、R○、丁○○、H○○、B○○、z○○部分: ㈠被告寅○○、Q○○、戌○○、E○○、k○○、天○○、l○○、R○、丁○○、H○○、B○○、z○○均堅決否認有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行。 ㈡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以前開被告非刑法第10條第1 項第1 款後段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自不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卯○ ○證述關於「二林工作站辦理小額浚渫工作,每件需給付3 萬元回扣給轄區內之會務委員係慣例」、「這是各工作站的慣例,大家都知道要把土方量增加」等語,依刑事訴訟法第160 條規定,顯非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而屬推測之詞,應無證據能力。本件起訴書認定小額浚渫工作所設計之積土數據係不實登載,亦屬檢察官毫無根據之推測之詞。另外水利會回函表示小額浚渫工作是總價承攬,非實作實算,小組長只要把積土清除完畢,就可以依契約關係請領相關的金額,當然就沒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的相關犯罪,請為無罪之判決等語為前開被告辯護。 九、被告庚○○、未○○、L○○、Y○○、Z○○、a○○、e○○、f○○、g○○、s○○、v○○、甲丁○○部 分: ㈠被告庚○○、未○○、L○○、Y○○、Z○○、a○○、f○○、g○○、s○○、v○○、甲丁○○、e○○均 堅決否認有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犯行。 ㈡選任辯護人張智翔律師以被告庚○○等12人辦理小額浚渫工作既非屬執行具有公權力性質的公共事務,自難認其為「授權公務員」。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工作費」與「結算金額」一致,係「總價承攬」之必然結果。因係「總價承攬」,與小組長之施作成本或施工天數無關,自無起訴書「附表三」所示「詐欺金額」可言。且既非「授權公務員」,自無從成立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請為無罪之判決等語為上開被告辯護。 ㈢選任辯護人胡達仁則以水利會工作站職員、小組長都不是公務員身分,跟公文書部分不符等語為被告甲丁○○辯護。 十、被告宙○○、宇○○部分: ㈠被告宙○○、宇○○均堅決否認有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幫助詐欺取財等犯行。 ㈡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以被告宙○○非刑法第10條第1 項第1 款後段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自不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卯 ○○證述關於「二林工作站辦理小額浚渫工作,每件需給付3 萬元回扣給轄區內之會務委員係慣例」、「這是各工作站的慣例,大家都知道要把土方量增加」等語,依刑事訴訟法第160 條規定,顯非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而屬推測之詞,應無證據能力。本件起訴書認定小額浚渫工作所設計之積土數據係不實登載,亦屬檢察官毫無根據之推測之詞等語為被告宙○○辯護。 ㈢選任辯護人陳思成律師以農田水利會各渠道內土方如需清淤,經現場測量調查後,編制預算書時計算出平均土方量,依農田水利會工資工率手冊,合理換算為機具及人力所需之工作時數與該工作之總價,小組長係以該總價承攬浚渫工作,之後自行聘僱專業廠商與工人從事浚渫清運溝渠內之土方與雜草工作,疏通無阻後報請驗收合格,方依契約總價請領工程款項,若現場因故無法施作時,方依實作數量辦理結算,故水利小組小組長與農田水利會簽訂浚渫工作之合約性質原則上應屬「總價承攬」,而非「實作實銷」。被訴刑法詐欺罪的部分,詐欺取財或是詐取財物,被害人必須因為行為人所施用的詐術而陷於錯誤才會構成,如果認為行為人的方法根本不構成詐術,也不會使用陷於錯誤,根本不會構成刑法的詐欺罪。本案小組長係以總價金額請領工作款項,縱使跟實際上工作時數有所不符,也沒有傳遞任何小組長跟農田水利會所約定承攬契約內容不符的資訊可言,並沒有所謂施用詐術之情形,水利會也不會陷於錯誤。此外,被告宙○○並非公務員,亦無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另外,被告宇○○部分,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30部分,起訴檢察官片面採取被告甲卯○○的證詞 ,斷章取義,輕率認定被告宇○○就是此工程的回扣收受者,但全卷沒有具體事證支撐,不足以為被告不利的論斷,而且檢察官補充追加被告所犯法條係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依照檢察官認定,同樣都是收受回扣的人,其他所謂有收受回扣的人,並沒有被起訴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唯獨針對被告宇○○認為另涉犯此部分法條,在法律邏輯上的論述顯然沒有一貫,此部分也不足以採認。請為被告宙○○、宇○○無罪之諭知等語辯護。 十一、被告V○○部分: ㈠被告V○○堅決否認有何貪污治罪條例及幫助詐欺之犯行。 ㈡選任辯護人江銘栗律師則以小組長受水利會指定辦理水路浚渫工程施工,由完工後向水利會請領工程報酬行為之特徵可知,非屬於法定權力範圍內之公務,自非刑法第10條所定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有關本件小額浚渫工作,小組長與農田水利會間,屬承攬契約之相對人,有關工作明細表、工作數量統計表、土方計算表等文件,僅係農田水利會內部統計文件,並不影響雙方承攬契約法律關係,因此被告V○○依據承攬契約所載金額請款,依法自屬有據,自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罪,就此部分請為無罪之諭知等語為被告V○○辯護。 十二、被告K○○、亥○○、申○○、甲乙○○、J○○部分: ㈠被告K○○、J○○、申○○、亥○○、甲乙○○均堅決否 認有何偽證犯行。 ㈡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以本案相關被告之陳述內容,可認被告K○○、J○○均未曾收受任何回扣,則其所述並無虛偽,不構成偽證犯行。被告K○○、J○○於偵查中驟遭轉換身分,無法區辨身分之不同,無直接故意可言,事實上亦欠缺期待可能性。另外,本件偽證罪是用甲卯○○的 證述及n○○的筆記本來證明,但甲卯○○所講的是一種聽 聞,無法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其他證人甲己○○、甲癸 ○○、巳○○、o○○、c○○、甲丑○○、u○○、X○ ○、V○○等人均供述,他們錢都直接拿給甲卯○○,沒有 拿給K○○或J○○,交錢給甲卯○○的時候,K○○或J ○○也都沒有在場,可知被告2 人沒有收受回扣是事實,被告並沒有公訴人所指摘偽證之犯罪事實,請求鈞院為無罪之判決等語為被告K○○、J○○辯護。 ㈢選任辯護人楊玉珍律師以104 年3 月24日檢察官對被告亥○○以證人身分之訊問程序顯有不當,被告亥○○當時身體狀況不佳,且檢察官要求被告亥○○簽署結文時,自由有被壓制,未充分理解具結之意,無作證之意之情形存在,該次訊問過程中,被告亥○○及辯護人已向檢察官表示被告身體狀況不佳,無作證之意願,且無法明瞭具結及釋明之意義,惟檢察官並未就此具結及釋明部分再向被告亥○○解釋使其理解,檢察官之訊問程序顯有瑕疵,被告亥○○就檢察官所述偽證之內容,並無證人適格。另外,被告沒有自證己罪的義務,被告亥○○被檢察官起訴偽證的內容,第一個問題檢察官問被告亥○○,這11件被告甲卯○ ○有無拿回扣給你,問的是被告亥○○自己的事情,第二件事情,彰化農田水利會10萬元的浚渫工作,會務委員是否有收回扣,被告亥○○是會務委員,問的還是被告亥○○的事情,第三個事情,被告甲卯○○有無把小額浚渫工作 的回扣給你,還是被告亥○○自己的問題,所以檢察官起訴被告亥○○涉及偽證罪的內容,都是被告自己本身的問題,在法律層面來說,被告亥○○沒有證人適格性。被告甲乙○○的部分,被告甲乙○○被起訴2 個問題偽證,一個問 題是,你剛才講甲卯○○給你9 萬元,是否甲卯○○依照往來 每件小額浚渫工程給3 萬元的慣例才拿給你,被告甲乙○○ 回答那是他自己的認定,因為被告甲乙○○根本不知道被告 甲卯○○所稱之回扣慣例存在,第二個問題是彰化農田水利 會10萬元以下的浚渫工作,依照慣例會務委員是否都有收回扣,甲乙○○的回答說沒有,因為被告甲乙○○根本沒有收 回扣。請求為無罪之判決等語為被告亥○○、甲乙○○辯護 。 肆、就路上、二林、萬興工作站員工部分(除被告甲卯○○詳如下 述伍外): 一、檢察官所指浮報積土量進而浮編預算部分: ㈠附件一至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並非工作站員工之法定職務權限,而非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業經前所認定,職是,路上、二林、萬興工作站之職員於此部分,自無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且既非公務員之身分,亦無刑法第213 條適用之可能,先予敘明。 ㈡檢察官以彰化農田水利會灌溉系統示意圖、路上站灌溉區域平面圖、二林站灌溉區域平面圖、萬興站灌溉區域平面圖、彰化農田水利會各工作站100 年、101 年、102 年、103 年度浚渫工作表、彰化地檢署105 年7 月14日函彰化農田水利會函文及彰化農田水利會105 年7 月15日函覆彰化地檢署之函文,而認為路上、二林、萬興工作站每年辦理清淤之件數不一,且同一站每年轄區內之同一溝渠,亦非每年辦理清淤,再者,二林工作站灌溉面積均小於「同源、埔心、田尾、永靖」工作站,然其每年辦理清淤之件數,卻高於前開工作站;且濁水溪之溪水經「集集攔河堰」攔阻後,溪水所含之泥沙於該攔河堰已先沈澱,由引水道入灌溉溝渠之溪水所含之砂,已極為細微,縱使會形成淤積,淤積量亦不高,濁水溪之溪水並非造成灌溉溝渠淤積之主要成因,而認為路上、二林、萬興工作站轄區內溝渠之淤積成因具有區域性、固定性之特性,每年淤積量變化不大,降雨量之多寡為影響淤積量之主要成因部分。茲就檢察官推論之過程,分述如下: ⒈檢察官以清淤件數高低以及非每年辦理清淤等情,進而推論濁水溪非淤積之主要成因,然而,一地泥沙淤積量之多寡,其地形、所處位置及位於河道之上、中、下游均有所影響,本無法從清淤之件數直接判斷其成因;再者,檢察官所指二林工作站灌溉面積小,然而,二林工作站相較於檢察官所舉之「同源、埔心、田尾、永靖」工作站,地勢上處於濁水溪下游段,與路上、萬興工作站同屬莿仔埤制分水門,屬濁水溪接近出海口處,有彰化縣農田水利會灌溉系統示意圖(見偵字第1714號卷㈦第1 頁)附卷可參,衡情河流愈接近出海口處之泥沙淤積情形,本較河流中、上游處嚴重,而此是否會對泥沙淤積有相當程度之影響,即非不無可能,是檢察官此部分之論述,尚有未洽。 ⒉再者,檢察官以「集集攔河堰」已攔阻溪水所含之泥沙,由引水道入灌溉溝渠之溪水所含之砂,已極為細微,淤積量亦不高部分。惟查,「集集攔河堰」之設置,與下游積土含量之多寡是否有必然之關係,仍需經由長期之觀察而定,且「集集攔河堰」自91年開始運作,迄至本案時間即102 、103 年,已運作10年之久,近年攔河堰本身積土量過多已無法運作其原先設定之功能,造成下游塵土飛揚,均為報章媒體所刊載。是以,在未全盤考量各個因素前,即論因「集集攔河堰」之設置,造成下游淤積量不高之情,容有未洽。 ⒊此外,檢察官認定雨量為影響淤積量主要成因部分,然而,雨量多寡僅係帶動泥沙移動之因素之一,泥沙淤積之成因,與泥沙之來源,以及上游當時泥沙量等等,均係影響之原因,復衡以臺灣地形為山高坡陡之坡地,河流短急,斷層分佈多,地質脆弱,再加上還有濫採砂石之問題,故河川所夾帶之泥沙量往下游輸送,本即需考量眾多之因素,雨量僅係其中之一,在未有更精密之數據分析下,實難認定雨量為決定之因素,是檢察官以「非A 即B 」之原則,逕認降雨量之多寡為影響淤積量之主要成因,並非刑事訴訟法認事用法之準則,仍需依憑證據以資認定被告所涉之犯罪事實。 ⒋綜上,集集攔河堰有放流排砂之情形出現,且集集攔河堰所能攔阻者,亦僅係顆粒較大之泥沙,細顆粒之泥沙仍會隨著河流輸送至下游並流入灌溉區,自難完全切斷濁水溪所夾帶之泥沙對於下游河川、溝渠積土之影響;再者,水流機制、河川大小、渠道穩定性、河岸沖蝕及人為因素等等,均係會影響輸送泥沙之數量以及淤積情形,而此乃有賴於長期對於河川、溝渠之觀察,始能判斷其規律性,然而,亦有可能並無明顯之規律性存在,僅得窺見其大概之情形。基此,檢察官前開論證,尚有未洽。 ㈢檢察官以芳苑鄉、二林鎮、大城鄉及埤頭鄉100 年1 月起至105 年5 月止之降雨量統計表及路上、二林、萬興工作站102 年103 年連續施作2 年之小額浚渫工作統計表作為基準,而認①附表一路上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34-1、103 年度編號17之「北幹一支九輪中排」、102 年度編號33及103 年度編號21之「北幹二支八輪一中排」,附表二二林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23及103 年度編號32之「第十三支戶支線等浚渫工作」,附表三萬興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31及103 年度編號26之「大崙排水等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47及103 年度編號53之「新寶二中排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42及103 年度編號42之「舊濁水溪側排和豐村段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18「面前崙尾排水等浚渫工作」之0K+430區段,上開102 年度的降雨量較103 年度的降雨量高出甚多,但103 年度的積土量僅較102 年度的積土量些微減少。②附表一路上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2 及103 年度編號3 之103 年「大同排水上游段」,附表二二林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9 及103 年度編號16之「竹香第一中排水浚渫工作」,附表三萬興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7 及103 年度編號2 之「北天宮西排水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23及103 年度編號57之「西溝排水等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及103 年度編號之「南八州排水一分線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8 及103 年度編號12之「頂寮排水分線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2 及103 年度編號6 之「溝尾排水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5 及103 年度編號24之「萬興農場竹仔寮排水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11及103 年度編號7 之「萬興農場排水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27及103 年度編號38之「萬興農場趙甲二中排等浚渫工作」,上開103 年降雨量高於102 年降雨量,但積土量卻少於102 年的積土量。③附表一路上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24及103 年度編號13之「北幹二支六輪一中排等」、附表二二林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22及103 年度編號33之「第二十支線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10及103 年度編號11之「新生排水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29及103 年度編號39之「趙甲支線四分線等浚渫工作」,附表三萬興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57及103 年度編號59之「十一號排水等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16及103 年度編號13之「大排沙農場一中排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3 及103 年度編號16之「周厝崙二中排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41及103 年度編號45之「挖子排水下游段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40及103 年度編號33之「泉成一中排等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50及103 年度編號36之「崙興排水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45及103 年度編號52之「頂厝二排等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44及103 年度編號51之「新興排水上游段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6 及103 年度編號22之「新寶排水支線等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51及103 年度編號37之「萬興農場第十區排水等浚渫工作」,上開103 年度降雨量明顯少於102 年度降雨量甚多,但積土量卻高於102 年度之積土量。④附表三萬興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29及103 年度編號17之「大排沙農場一分線浚渫工作」,2 年之積土量均為1032立方公尺,但102 年降雨量為1717毫米,103 年降雨量約為102 年之2 分之1 即992 毫米;102 年度編號58及103 年度編號60之「萬興支線浚渫工作」,102 年二林鎮降雨量為1717毫米,103 年為992 毫米,但兩年的積土設計均為1439立方公尺;102 年度編號43及103 年度編號27之「豐崙排水上游段等浚渫工作」,102 年降雨量為1973毫米,103 年降雨量為528.5 毫米,但2 年積土量同為1120立方公尺。⑤附表三萬興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38及103 年度編號9 之「日本殿排水下游段浚渫工作」,102 年審查日期為102 年8 月19日,故應係設計清除該日之前之淤泥,而二林鎮101 年8 月11月之雨季及颱風季節降雨量為321 毫米,102 年4 至7 月之雨季及颱風季節降雨量為768 毫米,合計1089毫米,設計清淤之土積為1191立方公尺,完工日期為102 年9 月25日。而103 年該條審查設計清淤日期為103 年3 月21日,可知103 年係設計清除102 年10月至103 年2 月間之淤泥,而此期間並未逢雨季及颱風季,降雨量僅為78毫米,然103 年設計清淤之土積1237立方公尺,竟高於102 年之土積。而以降雨量之多寡,決定積土量之多寡,認為降雨量多者,積土量必然較多,反之,降雨量少者,積土量必然較少,作為判斷之基準。然而,檢察官以降雨量作為判斷影響積土量多寡之唯一基準,已存有疑義,業經前所敘明,再者,檢察官僅以連續兩年的數據作為積土量有無為不實之記載,稍嫌速斷,衡以河流淤積成因之判斷,常常花費數年以上之時間觀察,何以僅於分析短短兩年之時間,即可窺知期間之規律。是以,檢察官此部分之推論,顯有未洽,尚不足為被告不利之證據。 ㈣檢察官以國立屏東科技大學105 年6 月22日屏科大森字第1054000594號函、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及勘驗照片(勘驗標的:103 年度泉成一中排等浚渫工作-水路有泉成一中排、詹厝小排、大排沙農場排水),認為在103 年施作編號33之「泉成一中排等浚渫工作」之「大排沙農場排水」水路,在該溝渠0+199 之溝底中間,長有高約34 0公分之構樹,經鑑定結果,為94年開始生長之植物,足認萬興工作站常年未確實辦理小額浚渫工作。然而,此證據固可認定於該小額浚渫工作中,並未將該樹木移除,惟其未移除之原因為何,是否係如被告x○○於勘驗時供稱:在辦理清淤時,對於山溝中之樹類,根有多深不清楚,所以只有清理樹葉等語(見偵字第5727號卷㈣第95頁背面),即有所疑,且樹木未拔除,究竟係清淤過程中未確實辦理,亦或係浮編預算,尚難確定,實難據此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㈤檢察官就本案附件一至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總計勘驗30條之水路(即起訴書共通證據欄編號十四㈤至所示),茲就其勘驗情形分析如下: ⒈於105 年5 月17日勘驗萬興工作站頂寮排水分線浚渫工作(即本件附件三萬興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8 及103 年度編號12之小額浚渫工作)、萬興工作站太平排水線浚渫工作(即本件附件三萬興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59及103 年度編號47之小額浚渫工作)、勘驗萬興工作站泉成一中排(即本件附件三萬興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40及103 年度編號33之小額浚渫工作),勘驗當天被告S○○均係取3 點測量等情,有卷附勘驗筆錄暨其附件(見偵字第5727號卷㈣第85至88頁背面、90至98頁),然而,對照卷內上開3 條水路102 年、103 年之土方計算表、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之相片(見偵字第5727號卷㈧第14至15、27至28頁背面、67至70、98至99、112 至114 頁背面、145 至147 頁背面、166 頁及其背面),均未有如同檢察官勘驗時之手寫取點資料可資相比對,是以,縱使勘驗時與102 年、103 年測量時同係取3 點測量,但在無法確定所測量之點相同之情形下,可否以事後勘驗之情形,而推論先前之測量不實,即屬有疑。 ⒉105 年5 月19日勘驗萬興工作站面前崙北排水浚渫工作(即本件附件三萬興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18及103 年度編號15之小額浚渫工作),依被告己○○於勘驗時供稱:「(17日測量時,你也在場,今日測量與17日一樣,每個樁號測3 點取平均值,這測量方式與你之前測量方式是否一樣?)如果沒有積土就取1 點,如果有積土就取2 到3 點再取平均值」等語(見偵字第5727號卷㈣第108 頁),而依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所載(見同上卷第110 頁及其背面),當天測量均取3 點,觀以被告己○○於102 年、103 年測量該水路之積土量時,卷附資料僅見實測土方計算表及施工前、中、後之照片,並未見測量時之取點紀錄,則其於102 、103 年測量時,與檢察官於105 年勘驗時所取之測量點數量以及取點位置是否相同,即屬有疑。基此,自難相互比對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⒊105 年5 月19日勘驗萬興工作站三十戶一中排等浚渫工作(含三十戶一中排、八甲湖一支排)(即本件附件三萬興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9 及103 年度編號23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j○○於勘驗時供稱:「(問:17日測量時你也在場,今日測量與17日一樣,每個樁點測3 點取平均值,這測量方式與你的測量方式是否一樣?)土多取3 點,土少取1 至2 點」、「因0K+824溝渠有做改善工程(104 年12月31日開工),故改測0K+820」等語(見偵字第5727號卷㈣第111 至112 頁),而依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所載(見同上卷第113 至114 頁背面),樁號600 、650 、700 、730 、800 均取2 點測量,其餘均取3 點測量,復參以被告j○○於102 年、103 年之測量情形,卷內僅有實測土方計算表及施工前、中、後之照片(見偵字第5727號卷㈧第16至17頁背面、128 至129 頁背面),並無被告j○○當時測量時之取點紀錄及照片,何能得知其於105 年勘驗時之測量情形與前於102 年、103 年之測量情形相同,而得相互比較;再者,檢察官於105 年勘驗時,部分溝渠業已施作改善工程,業經前所認定,可知測量之環境條件已經變更,更足彰顯可否相互比對之疑義存在。從而,自難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⒋105 年5 月19日勘驗萬興工作站新興排水上游段浚渫工作(即本件附件三萬興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44及103 年度編號51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j○○於勘驗時供稱:「(問:這條溝渠水深較深,你之前如何測?)右岸、左岸各測1 點,如有板橋會站在板橋上測中間1 點」等語(見偵字第5727號卷㈣第115 頁),而勘驗情形除樁號1+350 、1+400 、1+450 、1+500 、1+650 、1 +800、1+850 、1+900 係取2 點測量外,其餘均取3 點測量,且取2 點測量之情形,又非均係取左岸、右岸之情,有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見同上卷第117 頁及其背面)附卷可參,與其所稱102 、103 年測量時之取點情形不同;再者,該水路102 年之設計者為被告午○○,103 年之設計者為被告j○○,且卷內僅有被告午○○於102 年測量該水路及被告j○○於103 年測量該水路時之施工前、中、後照片及土方計算表(見偵字第5727號卷㈧第76頁及其背面、174 頁及其背面),並無相關取點紀錄,則102 年、103 年之設計者已為不同之人,又無法判斷其等測量之基準與檢察官勘驗時之基準是否相同。基此,在無可作為比較之基礎上,自難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⒌105 年5 月19日勘驗萬興工作站新寶二中排浚渫工作(即本件附件三萬興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47及103 年度編號53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j○○於勘驗時供稱:「(問:測量方法如前?)有板橋地方測左中右岸,無板橋地方視情況取1 到3 點」等語(見偵字第5727號卷㈣第118 頁),而依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所載(見同上卷第120 頁及其背面),該次勘驗僅樁號0+000 、0 +050、0+300 、0+400 、0+730 、0+950 係取3 點測量,其餘皆取2 點測量,而參以被告j○○於102 年、103 年測量之紀錄,僅有施工前、中、後之照片以及土方計算表(見偵字第5727號卷㈧第80頁及其背面、177 至178 頁),並無如前開勘驗之取點紀錄在卷可參,則該次勘驗與被告j○○前開102 、103 年測量所採取之基準是否相同,即屬有疑,自難兩相作為比較,而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⒍105 年6 月14日勘驗萬興工作站南八州排水支線中游段浚渫工作(即本件附件三萬興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52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j○○於勘驗時供稱:之前在側邊測量,沒有水的部分再下去測量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147 頁),而勘驗當天,因該水路樁號4+550 到4+600 間有加蓋故未施作等情,亦有該勘驗筆錄附卷可參(見同上卷第147 頁),而依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見同上卷148 頁及其背面)所載,僅樁號4+285 、4+550 、4+600 、4+900 、5+470 、5+900 、5+950 、6+050 、6+085 係取3 點測量,其餘取2 點測量等情,再參以被告j○○於102 年設計時,僅有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及土方計算表可參(見偵字第5727號卷㈧第87至88),並無前開如勘驗之取點資料可供比對,則兩者測量之基準是否相同,即屬有疑,再者,測量之環境亦有所變更,自難相互比較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⒎105 年6 月14日勘驗萬興工作站移民八圳北幹線上游段浚渫工作(即本件附件三102 年度編號54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j○○於勘驗中供稱:之前測量方法係取左、右兩點,如果有板橋的話,就多取中間一點,再取平均值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136 頁),而依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所載(見同上卷第137 頁及其背面),僅樁號0+000 、0+450 、0+510 、0+660 、0+750 、0+950 、1+000 、1+050 、1+250 、1+300 、1+450 、1+500 、1+550 係取3 點測量,其餘均取2 點測量,復參以被告j○○於102 年、103 年設計時,僅有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及土方計算表可參(見偵字第5727號卷㈧第41頁及其背面、125 頁及其背面),並無前開勘驗筆錄附件之取點紀錄可參,則前後之取點是否相同,即非無疑,自難相互比較,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⒏105 年6 月14日勘驗萬興工作站移民八圳南幹線上游段浚渫工作(即本件附件三萬興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55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j○○於勘驗時供稱:之前的測量方法是在堤岸兩側量,取2 點再平均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142 頁),而依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所載(見同上卷第143 頁及其背面),僅樁號0+050 、0+100 、0+150 、0+200 、0+500 、0+550 、0+600 、0+650 、0+700 、0+750 係採2 點測量,且亦非均係堤岸兩邊測量,其餘均係採3 點測量,已與被告j○○所稱之先前測量方法有別,復參以被告j○○於102 年測量時之資料,卷內僅有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及土方計算表(見偵字第5727號卷㈧第41頁及其背面),並無如同前開勘驗筆錄附件之取點紀錄可參,則前後取點位置是否相同而得相互比較,即非無疑,自難逕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⒐105 年6 月14日勘驗萬興工作站挖子排水下游段浚渫工作(即本件附件三萬興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10、103 年度編號11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b○○於勘驗時供稱:之前是請己○○或j○○測量,今日也是請己○○測量,之前測量是取左、右2 點,如果中間可以測得到就多取1 點,再取平均值,在樁號0+180 到0+336 間因溝渠有做改善工程,此段不測,樁號0+517 到0+765 間有做改善工程,之前是砌石、斜坡,現在改為水泥重力式擋土牆,之前是比較小條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130 頁及其背面),而依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見同上卷第131 頁)所載,樁號0+800 、0+850 、0+900 、0+950 、1+000 均係取2 點測量,其餘係取3 點測量等情,復參以被告b○○於102 年、103 年之測量紀錄,僅有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及土方計算表附卷可參(見偵字第5727號卷㈧第18頁及其背面、164 頁及其背面),並無被告b○○當時測量時之取點紀錄及照片,何能得知其於105 年勘驗時之測量情形與102 年、103 年之測量情形相同,而得相互比較;再者,檢察官於105 年勘驗時,部分溝渠已施作改善工程,業經前所認定,可知測量之環境條件已經變更,更足彰顯可否相互比對之疑義存在,實難逕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⒑105 年5 月25日勘驗二林工作站二林溪南側溝排水浚渫工作(即本件附件二二林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11、103 年度編號15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酉○○於勘驗時供稱:之前的測量方法係每個樁號取最高、中、低2 點,再取平均值,如果積土平均,就取2 點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8 頁),而依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所載(見同上卷第9 至10頁),僅樁號0k+000、0k+150、0k+2 00 、0k+250、0k+600係取3 點,1k+200係取1 點,其餘均取2 點測量,已與被告酉○○前開供稱之取點方法有些出入,復參以被告酉○○於102 年、103 年設計時之測量紀錄,僅有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及土方計算表(見偵字第5727號卷㈦第13頁及其背面、66頁及其背面)可參,並無如同前開勘驗筆錄附件之取點紀錄可資比對,則前後取點之位置是否相同,即非無疑,實難遽為相互比較後,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⒒105 年5 月25日勘驗二林工作站竹香第一中排水浚渫工作(即本件附件二二林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9 、103 年度編號16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酉○○於勘驗時供稱:之前測量方法跟上一條一樣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13頁),而依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所載(見同上卷第14至15頁),僅樁號0k+000、0k+200係取2 點測量,其餘皆為取3 點測量,復參以被告酉○○於102 年、103 年設計時之資料,僅有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及土方計算表可參(見偵字第5727號卷㈦第11頁及其背面、16頁及其背面),並無如同前開勘驗筆錄附件之取點紀錄可資比對。基此,在無法確認基準點是否相同之情形下,自難相互比較後,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⒓105 年5 月25日勘驗二林工作站永興排水浚渫工作(即本件附件二二林工作站103 年度編號8 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F○○於勘驗時供稱:之前測量是取幾個點再來算平均值,今日係取溝渠的左側及中間點,因右側無法到達就不做測量,而在樁號0k+320之後,左側草木叢生,之前是走右側提頂,取右側、中間各1 點,而在樁號0k+650之後,左側有馬路,之前是走在左側馬路,取左側、中間各1 點等語(見偵字第1716號卷㈥第18至19頁背面),而依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所載(見偵字第1716號卷㈥第20頁及其背面),樁號0k+200、0k+300、0k+350、1k+000均取3 點測量,其餘則取2 點測量,復參以被告F○○於103 年設計時之資料,僅有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及土方計算表(見偵字第5727號卷㈦第57頁及其背面)可參,並無如前開勘驗筆錄附件之取點紀錄可參,則前後之取點情形是否相同,即屬有疑,即難相互比對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⒔105 年5 月25日勘驗二林工作站第十三戶支線等浚渫工作(即本件附件二二林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23及103 年度編號32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F○○於勘驗時供稱:就十三戶南分線部分,之前的測量方法係取高、低2點的平均,而樁號0k+678後雜草叢生、有蛇出沒,所以樁號0k+678之後不測;就十三戶支線部分,之前測量方法是有橋面取3 點,無橋面取2 點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24至25頁),而依十三戶南分線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見同上卷第26頁)所載,均係取2 點平均,然該2 點並無一致性,有些係取左右,有些係取中間及側邊等情,及依十三戶支線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見同上卷第27頁及其背面)所載,僅樁號0k+000、0k+050、0k+100係取3 點,其餘為2 點測量,然該2 點亦無一致性,或有側邊及中間,或有左右兩側等情。復參以被告F○○於102 年、103 年設計時之資料,僅有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及土方計算表(見偵字第5727號卷㈦第31至33、87至89頁)可參,並無如前勘驗筆錄附件之取點紀錄可資比對,且十三戶支線部分,102 年、103 年均係從樁號1k+150開始測量,而105 年勘驗時,依勘驗筆錄所載「四、測量結果⑴1k +150 處因有加蓋無法測量,改測1k+164」等情(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24至25頁),以及十三戶南分線部分,102 年、103 年均有測量0k+650至0k+850之積土量,均與105 年勘驗時之情形有所不同;再者,第十三戶支線等浚渫工作於102 年之設計者為被告甲丙○○,於103 年之設計者為被告F ○○,顯為不同之設計者,則其等之測量方法及取點位置是否完全相同,亦屬有疑。綜上,該水路於105 年勘驗時與102 年、103 年設計時,均無相同可供比對之資料,即難以事後之勘驗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⒕105 年5 月25日二林工作站勘驗大永排水浚渫工作(即本件附件二二林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14及103 年度編號13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酉○○於勘驗時供稱:「(你之前的測量方法為何?)如果溝渠比較寬,就測3 點取平均值」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34頁),而依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所載(見同上卷第35頁及其背面),僅樁號0k+050、0k+300取3 點測量,樁號0k+650取1 點測量,其餘均取2 點測量,而取2 點測量者,亦無一致性,有些係取側邊兩側,有些係取側邊、中間,復參以被告酉○○於102 年、103 年設計時之資料,僅有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及土方計算表(見偵字第5727號卷㈦第18頁及其背面、64頁及其背面),並無如前勘驗筆錄附近之取點紀錄可參,是以,前後之取點位置是否相同,即無法判斷;再者,依勘驗筆錄之勘驗結果所載,⑴樁號1k+2 00 因高度過高,箱尺無法測量,改測樁號1k+191。⑵在水路盡頭,樁號1k +335 處測量,土方分別為5 公分、8 公分,平均值為6.5 公分等情(見偵卷第1714號卷㈥第34頁),而對照102 年、103 年之測量資料,均係從樁號1k+200開始測量,惟於105 年勘驗時並未取該點,而係取樁號1k+191,益見取點位置之不同。基此,在無相同條件下之測量,可否相互比對,而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即屬有疑。 ⒖105 年5 月30日勘驗二林工作站第二十支線浚渫工作(即本件附件二二林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22及103 年度編號33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酉○○於勘驗時供稱:「(你之前的測量方法為何?)取3 點再平均,但如果斷面太大就取2 點,斷面小就取1 至2 點」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39頁),而依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所載(見同上卷第40頁及其背面):樁號0k+000、0k+500、0k+800、0k+900、1k+100、1k+900、2k+000均取3點,2k+500、2k+590取1 點,其餘取2 點,而取2 點之位置並無一致性,其有取側邊或中間,或是兩側之情,復參以被告酉○○於102 年、103 年設計時,僅有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及土方計算表(見偵字第5727號卷㈧第30頁及其背面、90頁及其背面)可參,並無如前開勘驗筆錄附件之取點紀錄可資比對,則前後取點位置是否相同,即難認定,自難相互比對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⒗105 年5 月30日勘驗二林工作站新華排水等浚渫工作(即本件附件二二林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12及103 年度編號9 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酉○○於勘驗時供稱:「(後厝排水一中排)(你之前的測量方法為何?)3 點平均法,如斷面小取2 點」、「(新華排水)(你之前測量方式?)3 點平均法,如果斷面小取1 到2 點」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45頁及其背面),而依後厝排水一中排之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所載(見同上卷第46頁及其背面),均取2 點測量,及依新華排水之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所載(見同上卷第47頁),樁號0k+000、0k+050、0k+177、0k+200、0k+3 50 、0k+450、0k+475均取3 點,其餘取2 點,而該2 點亦無一致性,復參以被告酉○○於102 年、103 年設計時僅有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及土方計算表(見偵字第5727號卷㈦第14至16、59至60頁背面)可佐,並無如前勘驗筆錄附件之取點紀錄可供比對,則前後取點位置是否相同,即難判斷;再者,就新華排水部分,102 年、103 年測量時,均有測量樁號0+150 部分,而105 年勘驗時,因渠道被水泥覆蓋,改測量0+177 等情,有該次勘驗筆錄四、測量結果所載「(新華排水)0+150 處因渠道被水泥覆蓋,改測0+177 」可參(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45頁背面),可見前後測量之環境亦有所改變。基此,即難相互比對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⒘105 年5 月30日勘驗二林工作站塗人厝排水下游浚渫工作(即本件附件二二林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8 及103 年度編號10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玄○○於勘驗時供稱:該次請F○○測量,之前的測量方法是3 點平均法,但如果斷面太大,就取2 點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52至53頁),而依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所載(見同上卷第54頁),樁號0+000 、0+050 、0+600 均取3 點,其餘取2 點,復參以被告玄○○於102 年、103 年設計時之資料,僅有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及土方計算表(見偵字第5727號卷㈦第7 至10頁,偵字第8523號卷㈥第127 頁)可參,並無如前開勘驗筆錄附件之測量取點資料可參,則前後之測量取點是否相同,即非無疑;再者,依勘驗筆錄之測量結果記載「0k+600之後因縣政府施工無法測量」等情(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卷第53頁),可見前後測量之環境亦有所改變。基此,即難相互比對,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⒙105 年5 月30日勘驗二林工作站東興排水浚渫工作(即本件附件二二林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7 及103 年度編號4 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玄○○於勘驗時供稱:之前的測量方法是採3 點平均法,但如果斷面太大就取2 點,今日係請F○○測量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58頁),而依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所載(見同上卷第59頁),僅樁號0+050 、0+100 、0+150 取3 點,其餘取2 點測量,且取2 點測量部分並無一致性,有些係取水路之右側及中間,有些係取水路之左側及中,復參以被告玄○○於102 年、103 年設計時之資料,僅有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及土方計算表(見偵字第5727號卷㈦第9 頁及其背面、50頁及其背面)可參,並無如前勘驗筆錄附件之測量取點紀錄,則前後之測量取點是否相同,即難認定。基此,自難相互比對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⒚105 年5 月30日勘驗二林工作站趙甲支線四分線等浚渫工作(趙甲支線四分線、中和排水)(即本件附件二二林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29及103 年度編號39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玄○○於勘驗時供稱:之前的測量方法係採3 點平均法,如果斷面小就取2 點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63頁),而依中和排水之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所載(見同上卷第64頁),僅樁號0+400 取3 點,其餘取2 點,且取2 點之測量位置並非一致,有些係取右側及中間,有些係取左側及中間,及依趙甲支線四分線之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所載(見同上卷第65頁),所有樁號均取2 點等情,復參以被告玄○○於102 年、103 年設計時之資料,僅有施工前、中、後之照片或土方計算表(見偵字第5727號卷㈦第44頁及其背面、10 1至102 頁背面)可參,並無如前勘驗筆錄附件之取點紀錄可資比對,是前後之測量基準是否相同,即難認定,自難相互比對積土量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⒛105 年7 月18日勘驗二林工作站第二十一支線一分線浚渫工作(即本件附件二二林工作站103 年度編號34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辰○○於勘驗時供稱:之前的測量方法係採2 點再平均等語(見偵字第5727號卷㈤第110 頁),而依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所載(見同上卷第111 頁及其背面),所有樁號均係取2 點測量,但該2 點之標準不一,有時落在右側、左側,有時落在右側、中間,有時落在左側、中間等情,復參以被告辰○○於103 年設計時之資料,僅有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及土方計算表(見偵字第5727號卷㈦第93至94頁)可參,並無如前勘驗筆錄附件之取點紀錄可資比對,是前後之測量基準是否相同,即難認定,自難相互比對積土量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105 年6 月4 日勘驗路上工作站芳苑南排水浚渫工作(即本件附件一路上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9 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甲卯○○於勘驗時供稱:本件原先承辦人 丙○○已退休,其清楚該件浚渫工作,而測量方法係採2 、3 點取平均值,不易測量時會以兩便橋測得的平均值作為期間各樁點數值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118 至119 頁),而依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所載(見同上卷第120 頁及其背面),樁號1+925 、1+985 、2 +100、2+200 、2+250 、2+320 、2+350 、2+400 、2 +500、2+750 係取3 點,其餘均取1 點測量等情,復參以被告丙○○於102 年設計時之資料,僅有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及土方計算表(見偵字第5727號卷㈥第18頁及其背面)可參,並無前開勘驗時之取點紀錄可資比對,則前後之測量點是否相同,即難認定,自難兩相比對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105 年6 月4 日勘驗路上工作站路上重劃南區三、四輪中排浚渫工作(即本件附件一路上工作站103 年度編號6 所示之浚渫工作),被告壬○○於勘驗時供稱:之前的測量方法係取2 點或3 點再平均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107 頁),而依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所載(見同上卷第108 頁及其背面),樁號0+170 、0+250 、0+900 、1+100 採3 點,其餘採2 點,且2 點取點之情形不一致,有些係取側邊及中間,有些係取兩側等情,復參以被告壬○○於103 年設計時之資料,僅有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及土方計算表(見偵字第5727號卷㈥第95頁及其背面)可參,並無如前勘驗筆錄附件之取點紀錄可資比對,自難認定前後測量之基準點是否相同,基此,即難逕以前後測得之積土量作為相互比對,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105 年6 月4 日勘驗路上工作站路上重劃區北幹一支四輪一中排浚渫工作(即本件附件一102 年度編號21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壬○○於勘驗時供稱:之前的測量方法係取2 、3 點再平均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111 頁),而依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所載(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112 頁及其背面),樁號0+050 、0+150 、0+200 、0+250 、0+300 、0+350 、0+400 、0+420 、0+600 、0+800 係取3 點,其餘取2 點,而2 點取點位置亦不一致,有些係側邊與中間,有些係兩側等情,復參以被告壬○○於102 年設計時,僅有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及土方計算表(見偵字第5727號卷㈥第51頁及其背面)可參,並無如前開勘驗筆錄附件之取點紀錄可資比對,則前後測量之基準是否相同,即難認定,自難遽以比對積土量後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105 年6 月4 日勘驗路上工作站芳苑二排下游段(即本件附件一路上工作站102 年編號6 及103 年編號9 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甲卯○○於勘驗時供稱:測量者洪永 祥已經去世,其係當時的站長,所以對於溝渠大概了解,其會取2 、3 點再平均,但因不好測量、人員不足,會以兩個便橋測出的積土平均值做為兩便橋間樁點的積土數據,但如兩便橋間距太長就會再取一、兩個樁點測量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114 至115 頁),而依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所載(見同上卷第116 頁及其背面),樁號0+ 805、0+943 、0+950 、1+000 、1+132 、1+250 、1+ 316、1+365 、1+400 、1+500 、1+570 、1+680 、1+ 775、1+900 係3 點測量,1+018 、1 +550、1+600 、1+650 、1+700 、1+750 並未測量,其餘均係取1 點測量等情,復參以該水路102 年之設計者為被告丙○○,於103 年之設計者為洪永祥,且依102 年、103 年設計時之資料,僅有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及土方計算表(見偵字第5727號卷㈥第12頁及其背面、98頁及其背面)在卷可參,並無如前開勘驗附件之取點紀錄可資比對,何能確定前後測量時之取點情形相同,再者,102 年、103 年及105 年之測量者均為不同之人,其等所採取之測量方式或取點基準,是否相同,亦無資料可供查證,自難以前後之積土量相比對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105 年6 月2 日勘驗路上工作站魚寮重劃區路上一中排浚渫工作(即本件附件一路上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15-1及103 年度編號24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O○○於勘驗時供稱:其之前係取左、中、右各1 點後再平均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77頁),再依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所載(見同上卷第78頁及其背面),樁號0+000 、0+035 、0+050 、0+100 、0+150 、0+350 、0+400 、0+450 、0+498 、0+800 、0+950 、1+1000、1+059 、10100 、1+197 、1+327 均係取3 點測量,其餘取2 點測量等情,復參以該水路102 年之設計者為被告辛○○,103 年之設計者為被告O○○,且102 年、103 年設計時之資料,僅有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及土方計算表(見偵字第5727號卷㈥第144 頁及其背面)可參,並無如前勘驗筆錄附件之取點紀錄可資比對,是102 年、103 年之設計者為不同之人,且與105 年測量時,取點之位置是否為相同,並無資料可資比對;再者,依勘驗筆錄記載「二、測量結果:⑵0+880 到0+947 ,因今年溝渠重建,水深80公分,水面浮著鴨屎,未沈澱,此段今日不測量」等情(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77頁),可見前後測量之外在環境亦有所改變。基此,自難僅憑積土量之相互比對,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105 年6 月2 日勘驗路上工作站魚寮重劃區六輪中排等浚渫工作(含六輪中排、路上二中排上游段,即本件附件一路上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33-1及103 年度編號25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O○○於勘驗時供稱:測量方式與魚寮重劃區路上一中排浚渫工作一樣(即係取左、中、右各1 點後再平均)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81頁),再依魚寮重劃區六輪中排之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所載(見同上卷第83頁及其背面),樁號0+000 、0+100 、0+200 、0+250 、0+276 、0+300 、0+350 、0+400 、0+450 、0+500 、0+550 、0+600 、0+800 、0+826 均取3 點測量,其餘係取2 點測量,及魚寮重劃區路上二中排上游段之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所載(見同上卷第85頁),僅樁號0+085 、0+607 取3 點,樁號0+225 未測量,樁號0+150 、0+200 、0+300 、0+350 、0+400 、0+450 、0+50、0+550 、0+650 、0 +723、1+200 、1+250 、1+300 僅取1 點等情,復參以被告O○○於102 年、103 年設計時之資料,僅有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及土方計算表(見偵字第5727號卷㈥第78至79頁背面、145 至146 頁背面)可參,並無如前勘驗筆錄附件之取點紀錄可資比對,則其前後取點位置是否相同,尚屬不能認定;再者,依路上二中排上游段之勘驗筆錄記載:四、測量結果,被告O○○稱0+225 之前測的地點左側護岸有變更,一直到0+269 為止,故此區不測,而0+723 至1+178 未清淤,是因為沒有腳路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80至82頁),可見前後測量之外在環境已有改變,自難以前後測量之積土量之差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105 年6 月2 日勘驗路上工作站廣興重劃區十一輪、十三輪中排浚渫工作(即本件附件一路上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10及103 年度編號14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t○○於勘驗時供稱:該水路下游一點點改善過,其他不變,之前的測量方法原則上是取2 點中、右,如左側可以過去就加測1 點,再取平均值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87至88頁),再依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所載(見同上卷第89頁及其背面),樁號0+100 、0 +196、0+300 、0+400 、0+650 、0+767 、0+850 、1 +000、1+100 、1+200 均係取3 點測量,其餘取2 點等情,復參以該水路於102 年設計者為被告甲寅○○,於103 年 設計者為被告t○○,且於102 年、103 年測量時之資料,僅有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及土方計算表(見偵字第5727號卷㈥第19頁及其背面、123 頁及其背面)可參,並無如前勘驗筆錄附件之取點紀錄可資比對,是102 年、103 年之設計者為不同之人,且與105 年測量時,取點之位置是否為相同,並無資料可資比對;再者,依勘驗筆錄所載:二、測量結果,林添德稱1+241 之後的渠道於今年年初有施工,檢察官諭知之後的水路不測量等情(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88頁),可見前後測量之外在環境已有不同。基此,自難僅憑積土量之相互比對,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105 年6 月2 日勘驗路上工作站魚寮重劃區魚寮村二環排等浚渫工作(包含魚寮重劃區魚寮村二環排、廣興重劃區十九輪四小排、廣興重劃區十九輪五小排水路)(即本件附件一路上工作站103 年度編號23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甲壬○○於勘驗時供稱:之前的測量方法係取 左、右2 點,如土方無落差就取1 點,如有板橋就多取中間1 點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92頁),且依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附件所載(見同上卷第94、96、98頁),⑴魚寮重劃區魚寮村二環排,僅樁號0+150 、0+280 取3 點,其餘取2 點,⑵廣興重劃區十九輪四小排、五小排,均取3 點等情(見同上卷第94、96、98頁),復參以被告甲壬○○於103 年設計時,僅有施工前、中、 後之照片及土方計算表(見偵字第5727號卷㈥第414 至14 3頁背面)可參,並無如前勘驗時之取點紀錄可資比對,實難認定前後之取點位置是否相同,而得為相互比較之對象,自難以積土量之差距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綜上,觀察溝渠土積之淤積情形,理應係從其歷史紀錄加以分析淤積形成之原因,而檢察官係事後以105 年勘驗紀錄,而認本件附件一至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之設計土積為虛偽之情,顯與事理常情相違;再者,檢察官僅勘驗部分溝渠,即認本件附件一至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所設計之土積量均屬浮編,然按刑法已修正廢止連續犯,改為一行為一罪之處遇,檢察官自須就各個獨立評價之行為,提出各自足以說服法院確認各行為均有罪之證據,如仍故步自封、沿襲舊制,籠統以本質上祇能證明片段行為之證據資料,欲作為證明全部各行為之依據,應認並未善盡舉證責任,其中證據不夠明確、犯罪嫌疑猶存合理懷疑之部分,當受類似民事訴訟之敗訴判決。以販賣毒品案件為例,無論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法定刑皆甚重,然法院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時,依刑法第51條第2 款至第5 款規定,有其極限(其中,有期徒刑不得逾30年),檢察官自須體認此一現實,引進企業經營、經濟效益之新觀念,就發現之各次犯罪,依其蒐集所得之各項證據資料,擇其中確實明白、無疑者,作為起訴之客體,而於嗣後之法庭活動攻、防中,獲致成功、實效,如此,既達成打擊犯罪目標,亦實際節約司法資源,並免一再上訴爭辯,案件能早日確定,且對被告應受之刑罰無何影響;倘竟就無益之曖昧案情,多事爭議,不唯有違無罪推定原則,且無異徒然浪費寶貴而有限之司法資源,有悖資源利用邊際效益最大化之理想,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80 條所揭示之禁止無益上訴第三審之法理(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4036號判決意旨足參)。基此,既難以此作為其他小額浚渫工作之證據。此外,本件小額浚渫工作全係由人工方式進行測量,而人工方式之測量相較於精密儀器之測量,本即存在是否確實使用測量儀器、測量取點之位置是否完全相同等不確定性,進而會影響測量所得之數據,此觀以檢察官於105 年實地測量時之勘驗筆錄附件,僅有少部份溝渠是以每個樁號採取左、中、右3 點測量,多數存有取3 點、2 點、1 點測量之情形出現,且設計人員在測量時,係以每50公尺取點平均後,再就溝渠之全長計算出土積數量,本即無法具體精算出清理土積之數量,故所得之數值僅係一大概數據,而此是否為實際積土量,實難認定,然此乃該種測量方式所可能存在之情形。從而,尚難認設計人員於102 、103 年以此方式所設計之預算編列,有何浮編之情。 ㈥檢察官以起訴書共同證據欄編號十五、十六、十七所示之附件一至三所示小額浚渫工作之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計算表、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之相片,而認附件一至三所設計之積土,均屬浮編之非自然之積土數據。然而,本院認為檢察官以105 年度之積土量去判斷102 年、103 年設計之積土量為浮編乙情,已有未洽,業經前所敘明,是此部分之照片資料,亦僅係102 年、103 年施工之紀錄,尚難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至前開經本院認定照片標記不實之日期而有業務登載不實之情形,僅為標註不實拍照日期之問題,除可作為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證據外,尚難據此而認被告有何浮編積土數據之情。 ㈦檢察官以證人甲卯○○之證述為論罪之依據。然據證人甲卯○ ○於偵訊中證稱:路上工作站的溝渠,編列預算時會參考之前數據資料做一個微調,有的同仁還是會帶輔助工具出去,但其沒有看到他們實際的測量,所以很難去講,其只是會找之前的預算書給同仁參考,除非真的一點積土都沒有的話,會找其他的加進來做,而編列預算時,人力不足,事實上是不可能實測,而且又那麼頻繁施作,本案的犯罪經過就是先浮編預算,即浮編積土的高度、土積,再編列設計金額,交由工作站站長審核,再送交n○○審核,審核通過後依制式流程,由職員打小組長的承諾書,拿小組長放在工作站的印章蓋在承諾書上,但有一、兩個小組長是自己拿印章來蓋,小組長找願意配合虛開發票的廠商做,做完後,由廠商配合虛開發票,並拿走應得的工資,其它部分就3 萬元給會務委員回扣,如有剩餘就是小組長拿走,另外,也是有可能淤積特別嚴重的情形下,工資與預算幾乎打平,這樣就不會收回扣,如果扣除給廠商的工資外,剩餘金額不到3 萬元,就不會給回扣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224 至228 頁);繼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小額浚渫工作要先現場調查,有的是小組長反映的,有的是會務委員反映的,有些是地方人士反映的,調查後,編制預算書,電腦上都有完整的一套,要查的資料就是土方的數據,其他如總金額、機械挖方、人工挖方、重機械搬運等等項目帶入程式就可以得出,預算書出來之後,就由工作站各區的職員蓋完章後由站長核章,再送到彰化農田水利會,由承辦人員審核之後,再由灌溉管理組長裁決,審核通過後,由承諾的小組長開始施作,施工期間職員都會去看,工作完成之後,職員就呈報竣工,接著報驗收、決算,小額浚渫工作的驗收係彰化農田水利會指派工作站站長驗收,而排水的小額浚渫工作會支付3 萬元的回扣,為了支付此部分的費用,在編列預算的時候就會一併考量,而提高預算,站長沒有強迫職員一定要怎麼做,除非說是新的職員進來還不清楚,不然老的職員都有這個訊息,從以前的慣例就是這樣,其沒有在二林或萬興工作站擔任過站長,而從88年到100 年期間都在路上工作站工作,一開始係擔任職員,也有做過小額浚渫工作的設計,都有去現場測量,主要是以目測為主,渠道方面太大、寬、深,或是雜草很多,是很難接近,有稍微測一下,而當時在設計的時候,也是會考量到工能不能做的到,考量工資的問題,所以在設計時,心中對於積土數量會有一個大概的數字,就是設計的金額要到哪一個數額,不要讓他們施作的時候虧本,但是也都要看一下情形,碰的到的斷面、深度,都要看一下實際情形,如果說比較難施作、雜草多或是土方比較多,就八萬多或九萬多,已經定案出來,然後再來調整,其擔任路上工作站站長期間,各個擔當區的職員測量積土時,其不會跟著去現場,而之前檢察官訊問職員有沒有帶標竿出去測量,其表示職員有帶測量工具出門,當時其係指有的會帶工具出去,到底有沒有實測,很難講,因為有時候一個人出去測量的話,渠道很深,斷面比較大、雜草比較多時,很難靠近,所以其才會說可能是目測,但因為其沒有跟過去,所以沒有看到到底是目測還是實測等語(見本院卷㈧第174 至212 頁背面)。然而,被告甲卯○○於102 年、103 年間未曾於二林工作站、萬興工作 站任職,對於本案二林工作站、萬興工作站之小額浚渫工作均未經手,非屬其親見親聞之事項,僅為臆測之詞,自難為本件二林工作站、萬興工作站職員不利之認定。而就路上工作站部分,除其協助被告丙○○處理附表四之設計業務外,路上工作站其它職員設計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甲卯○○均未參與測量,何能了解其它設計者之具體測量情 形;此外,被告甲卯○○自103 年8 月1 日起已調離路上工 作站,實難想像對於其後之小額浚渫工作能清楚知悉,是被告甲卯○○之證述,相對於路上工作站除被告丙○○以外 之職員,仍屬臆測之詞,實難為其等不利之認定;至於被告丙○○所負責附表四之小額浚渫工作,均係被告甲卯○○ 所測量、設計,業經被告甲卯○○供承在卷,故此部分之小 額浚渫工作,實際上非屬被告丙○○所設計,自難認定被告丙○○有何公訴人所指浮報、登載不實之情形。基此,檢察官係因被告甲卯○○前開證述,並以資作為結論,進而 以事後勘驗、分析雨量之方式,推論出符合被告甲卯○○證 述之情形後,而為其他被告不利之認定,此種論證方式,顯有不妥,自難以被告甲卯○○之證述,而為路上工作站、 二林工作站、萬興工作站職員論罪之依據。 ㈧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資料,均無從證明路上工作站、二林工作站、萬興工作站之職員於設計附件一至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時,有何浮編積土量、浮編預算之情,自難為該等被告不利之認定。 二、檢察官所指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部分: ㈠按刑法第213 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要件(最高法院89年度臺上字第5113號判決要旨可參)。本案路上工作站、二林工作站、萬興工作站於附件一至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之任務上,並非刑法第10條第2 項所指之公務員,揆諸前開判決要旨,即不該當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罪責,先予敘明。 ㈡就填載不實施工日數部分: ⒈檢察官認為本案被告即路上工作站、二林工作站、萬興工作站員工,明知每件小額浚渫工作實際施工之天數在3 日內完工,而於各該小額浚渫工作卷宗中,填載不實之「開工日期」、「完工日期」及「施工中及施工後相片之天數」,並以下列證據為證: ⑴證人即共同被告宙○○證稱:其受僱於小組長,單純按日計酬,有分大小怪手,每次工程時間約2 到3 天,最久工期不會超過3 日等語。 ⑵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己○○證稱:好像是路上重劃區第九 輪有下雨,所以大約做了3 、4 天,其他的最多是做3 天半或是3 天等語。 ⑶證人即共同被告y○○證稱:每件小額浚渫工作依困難度不同,最簡單的工程可以1 、2 天完工,最困難的工程要4 天左右才可以完工等語。 ⑷證人即共同被告r○○證稱:每件小額浚渫工作,以1 天8 小時計算,大約要2 到3 天才可以完工等語。⑸證人即共同被告w○○證稱:卡車與司機工資每天8,500 元,但不是每件工程都需要卡車及司機,每件工程約做3 至4 天,所以每件工程經費4 到5 萬元等語。 ⑹證人即共同被告戊○○證稱:小額浚渫工作完工時間不一定,有時候很多條一起清,一條大約清1 、2 天,要看長短,長的有的3 、4 天,短的有1 天等語。⑺證人即共同被告癸○○證稱:Y○○找盛捷工程行施作本案2 件工程,施工期均3 天等語。 ⑻扣案之被告宙○○103 年桌曆記事本(見偵字第5727號卷㈤第1 至41頁) ⒉依上開證人之證述及記事本資料,均僅能證明小組長所委託之廠商之具體施工期間,然而,各該小額浚渫工作之承攬者乃為各個小組長,衡以工程常態,承攬者仍須確認相關工程均已施作完畢後,始會申報完工,是檢察官以此認定各個工作站員工登載不實,稍嫌速斷。再者,依據附件一至三所示之各該工程,已有「挖土機工時及運土車工時」之記載,而工程款之核發亦與此部分之工時有關,「施工中及施工後相片之天數」與工程款之核發無涉,基此,檢察官所指路上工作站、二林工作站及萬興工作站之員工為遂行給付回扣之目的,刻意拉長施工期間之前提要件已不復存在,實難想像各該工作站之員工就此有何登載不實之動機及故意存在。 ㈢就土方計算表、工作數量集計表、工作預算書、工作明細表、圳路維護工作決算表部分: 檢察官認為上開職員浮編積土量,而登載於此部分文書,有登載不實之情形,然而,檢察官所舉之證據資料,尚無足本院形成上開職員有何浮編積土量之確信,基此,上開職員將測量所得之積土量登載於此部分文書,即難認定有何不實之情事。從而,亦難認定上開職員就此部分有何偽造文書之犯行。 ㈣公訴人就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認被告j○○就附表二十二編號3 、10、16、18、28、31,被告己○○就附表二十三編號6 、19、22、23、29,被告S○○就附表二十四編號7 、17,被告b○○就附表二十五編號2 、5 所示小額浚渫工作,另涉有偽造文書犯嫌部分: ⒈依據證人M○○前開證述內容,可知小額浚渫工作辦理核銷,可以開立發票或是雇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據為之,而觀以前開工程之雇工工資請領清冊,被告j○○、己○○、b○○、S○○均係就各該工程,將電腦程式轉換出之工時、工項以及各該小組長所提供之施工工人資料填入造冊,再由各該小組長持施工工人之印章至工作站用印請領款項,故就被告j○○、己○○、b○○、S○○等人所為,均僅係將制式化之工時、工項及小組長所提供之名冊等資料登載製冊,至於各該工人實際施工項目為何,卷內並無證據資料可資證明被告j○○、己○○、S○○、b○○等人清楚知悉,實難期待被告j○○、己○○、S○○、b○○對於小組長提供不符合工項施工者之資料以及印章請領工資等情,能有所認識。 ⒉基此,被告j○○、己○○、S○○、b○○所為,僅係單純造冊提供予各該小組長請領工資,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資料均無從證明上開被告對於小組長提供不實之施工者有所知悉,而與小組長共同為不實之記載,即難認其等有此部分之犯行。 三、檢察官所指開立不實發票部分: ㈠檢察官以廠商即二林機械工程行、大展企業社、奕昌重機工程行、頂堯企業有限公司向二林工作站請款之發票筆跡相同,及成豹企業有限公司、豪順工程行向萬興工作站請款之發票筆跡相同,以及成豹企業有限公司、盛捷工程行及勝陽企業行向萬興工作站請款之發票筆跡相同,且據:⒈證人即共同被告p○○證稱:只有工作站的人知道總金額是多少,需要搭配品項跟數量、價格,所以其都拿給工作站的員工開發票等語。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y○○證稱:其工作做完後,會把空白發票拿給工作站員工酉○○、h○○開發票,是小組長跟其講多少金額,其就跟工作站員工講,但小組長沒有說幾個小時等語。 ⒊證人即共同被告宇○○證稱:發票是由其在彰化農田水利會二林工作站工作的女兒玄○○寫的等語。 ⒋證人即共同被告U○○於偵訊中證稱:成豹公司向小組長請領的款項都是以日薪計算,待完工後,小組長會要求成豹公司開立特定金額的發票,因為成豹公司僅負責施工,也不知道施工細項如何填寫,因此小組長會來成豹公司拿取空白發票回去填寫,後來小組長就直接要其將空白發票拿到萬興工作站,交由萬興工作站的人員填寫,小組長或萬興工作站人員會開立多少金額其都不知道,直到發票開立完,其看發票的存根聯才知道開立的金額是多少,發票開立的金額都與其實際拿到的工資不一致,差額約3 至4 萬元,小組長會另外拿差額8 %貼補成豹公司的發票稅額,之後小組長會根據成豹公司的施工日數及機具種類結算工資,待小組長請款後,會親自拿現金到成豹公司給其。成豹公司的發票都是其弟媳陳品穎拿空白發票到萬興工作站交由j○○填寫等語。⒌證人即共同被告癸○○證稱:萬興工作站的監工人員j○○會通知其拿蓋好的盛捷工程行發票章的空白發票到工作站請款,但發票日期、金額及品項均由萬興工作站人員填寫等語。 ⒍證人即共同被告d○○證稱:豪順工程行的發票大都由其開立,如其送完工照片到工作站,順便會帶空白發票過去,如果沒有帶老花眼鏡,就會請工作站職員b○○或S○○幫忙填寫發票品名、數量、單價及金額,是她們依據水利會設計之數量、單價及金額填寫的等語。 ㈡附件一至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係各水利小組之小組長與彰化農田水利會之承攬契約,其後小組長自行施作或委由其他廠商施作,期間所需之機具、工資之計算,皆為小組長自行處理或與廠商間之約定,路上工作站、二林工作站、萬興工作站之職員並未參與其內,實難期待其等能清楚知悉。是以,各該小組長或廠商拿空白發票至工作站委由員工代為填寫發票內容,員工依上開承攬契約之書面資料填載發票內容,並未與常情相悖,誠屬可能。基此,即難認定路上工作站、二林工作站、萬興工作站員工有何與各該小組長、廠商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情。 四、檢察官所指為了收取回扣,而需浮編預算、開立不實發票及詐欺取財部分: ㈠檢察官前開之論證,主要係以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卯○○之證 述為其論據,然而,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卯○○之證述,已有 前開所指瑕疵之處,是否可採,即屬有疑;此外,就交付回扣部分,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資料,除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卯 ○○之證述外,尚提出: ⒈證人即共同被告甲○○於警詢中證稱:每件小額浚渫工作都有交付3 萬元,但忘了係交給甲卯○○或亥○○,記 得有一次是拿給亥○○,其餘都是交給甲卯○○,水利會 每件小額浚渫工作經費大約都是8 萬餘元,但路上工作站站長甲卯○○對於每件小額浚渫工作都要固定拿3 萬元 ,路上工作站103 年度編號1 「北幹二支五輪一中排等」及編號21「北幹二支八輪一中排等」均曾經拿3 萬元給甲卯○○等語(見偵字第8523號卷㈦第93至95頁);繼 於偵訊中證稱:102 年度編號1 「北幹二支五輪一中排等浚渫工作」及編號21「北幹二支八輪一中排等浚渫工作」都有拿3 萬元給甲卯○○,而其之前向法官說每一件 都有交付3 萬元,是交給甲卯○○或亥○○忘記了,但有 拿給亥○○1 次,其他都是交給甲卯○○等語(見同上卷 第102 至103 頁);及於本院羈押訊問時供稱:102 年編號8 工程,做完後有拿3 萬元給甲卯○○,他說他要拿 給委員,但不清楚他要拿給哪個委員,102 年度編號33做完後,其有拿3 萬元給甲卯○○,但甲卯○○拿給誰其不 清楚,103 年度編號1 做完後,有交付3 萬元,但不清楚是交給甲卯○○還是亥○○,其只有交給亥○○1 次, 其他都是交給甲卯○○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286 至288 頁)。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己○○於警詢中證稱:印象中只有3 件 工程給甲卯○○回扣,包含「大同排水上游段」、「芳苑 二排下游段」及「中西排水下游段」或「中西排水中游段」其中一條,其都是將工程款約3 成以現金拿到工作站給甲卯○○,其不知道甲卯○○將回扣交給誰等語(見偵 字第8523號卷㈥第150 至158 頁背面);及於偵訊中證稱:印象中有交付3 件工程的回扣給甲卯○○,包含「大 同排水上游段」、「芳苑二排下游段」及「中西排水下游段」或「中西排水中游段」其中一條,其係將工程款的3 成給甲卯○○,具體金額忘記了,但甲卯○○要收多少 就收多少等語(見同上卷第177 至178 頁)。 ⒊證人即共同被告V○○於104 年2 月4 日本院訊問時供稱:102 年度編號18有拿3 萬元給甲卯○○,他說他要交 給頂手,其不知道交給誰,103 年度編號4 、5 ,連同甲辛○○轉交給其的3 萬元,總共交9 萬元給甲卯○○,不 是交給J○○,103 年度編號12有交3 萬元給甲卯○○等 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289 至291 頁);及於105 年8 月4 日偵訊中供稱:103 年度編號28、34有交付回扣3 萬元給甲卯○○,如果不好做的話,就沒有給3 萬元 回扣,至於其他的沒有交付回扣的,有多的就自己留下等語(見偵字第5727號卷㈤第181 頁背面至182 頁)。⒋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子○○於104 年2 月4 日本院訊問時供 稱:102 、103 年的工程,其有拿錢給會務委員,但名字忘記了,應該也有拿給甲卯○○,都是一件一件拿,但 細節忘了,甲卯○○表示其做了6 件,其中有3 件是各交 3 萬元給他,2 件是各交3 萬元給亥○○等情,應該是這樣沒有錯,而其中有1 次拿給亥○○的3 萬元,因為工程做水溝不夠錢,所以其有扣5 千元起來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292 至294 頁);及於105 年7 月15日警詢及偵訊中證稱:其什麼事情都忘記了,現在只記得,有一次本來要給亥○○3 萬元,但工程做水溝不夠錢,所以其扣5 千元起來,只有拿2 萬5 千元給亥○○等語(見偵字第8523號卷㈦第12、23頁及其背面)。 ⒌證人即共同被告甲癸○○於104 年2 月4 日本院訊問時供 稱:甲卯○○要了2 次3 萬元,102 年度編號7 跟103 年 度編號10,其2 次都是交給甲卯○○,沒有把錢交給J○ ○過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295 至296 頁);及於偵訊中證稱;其之前向法官說甲卯○○要了2 件,一件 是3 萬元,102 及103 年各一件,其忘了是哪一件,甲卯 ○○講102 年度應該是編號7 是實在的等語(見同上卷第198 頁)。 ⒍證人即共同被告巳○○於偵訊中證稱:給了回扣才能清溝渠,103 年度編號33的工程,甲卯○○曾向其要過一次 3 萬元,其有給他,另外3 次是透過V○○交付的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109 至110 頁)。 ⒎證人即共同被告o○○於偵訊中證稱:102 年度編號10的工程有給甲卯○○3 萬元,扣掉其賺取的3 、5 千元以 及給甲卯○○的3 萬元,剩下的就是新城公司V○○的工 程款,發票金額是V○○直接問水利站的人,102 年度編號29其只有賺取出人頭的1 萬元,所有的事情都是宇○○處理的,103 年度編號14、26其不記得有無另外拿錢給甲卯○○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34至35頁)。 ⒏證人即共同被告c○○於警詢中證稱:102 年度編號17,其有給甲卯○○3 萬元,但不知道甲卯○○將錢交給誰, 總金額85,600元,扣掉回扣3 萬元及甲丑○○工資4 萬多 元,剩餘1 萬元左右才是其的利潤,其記得每件工程都是這樣計算的,103 年的工程,其係交給甲丑○○7 萬元 ,是包含他的工程款跟要給甲卯○○的3 萬元,剩下1 萬 元係其的利潤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42至43頁);繼於偵訊中證稱:102 年度編號17、103 年度編號12-3、18係其所承包,102 年度編號17係叫宙○○施工,103 年度編號12-3、18係叫甲丑○○施工,不知道他們為 何係拿明益工程行的發票來請款,102 年度編號17宙○○領取的工程款大約是44,830元沒錯,扣掉這個部分,甲卯○○還拿了3 萬元,103 年度編號12-3的工程款給甲丑 ○○3 萬6 千多元,編號18的工程款約4 萬5 千元左右,甲丑○○有提到他沒有辦法開發票會向別人購買發票, 103 年度編號12-3工程在支票兌現後,甲卯○○來找其拿 3 萬元,編號18其係託甲丑○○拿到工作站給甲卯○○等語 (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52頁及其背面)。 ⒐證人即共同被告甲丑○○於偵訊中證稱:其有承作102 年 度編號20、34-2,103 年度編號12、17、32小額浚渫工作,102 年度編號20係請V○○施作,102 年度編號34-2、103 年度編號12、17、32都是自己施作,每次工程收到支票兌現後,還要給甲卯○○3 萬元,總共交過2 次 共6 萬元給甲卯○○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165 至 166 、199 至200 頁)。 ⒑證人即共同被告u○○於104 年2 月3 日警詢中證稱:102 年度編號23的工程,為了工程順利,所以有拿3 萬元到工作站給甲卯○○,103 年度編號7 、22的工程,也 各拿3 萬元給甲卯○○,編號30的工程已經換站長林添德 了,當時已經風聲走漏,而且林添德也沒有要求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80至85頁);於偵訊中證稱:按照慣例要給甲卯○○3 萬元,102 年度編號23、103 年度 編號7 及22均有給甲卯○○3 萬元,第一次是其直接交給 甲卯○○,後面兩次是透過別人轉交等語(見偵字第1714 號卷㈡第93至94頁)。 ⒒而上開證人之證述情節,至多僅可證明附件一所示之部分小額浚渫工作有交付回扣3 萬元給被告甲卯○○或亥○ ○等情,惟就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卯○○所指係為何配合交 付回扣,而有浮編預算、開立不實會計憑證部分,尚屬不能證明,自不能為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卯○○上開證述之 補強證據。 ㈡再者,檢察官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七中,僅起訴被告甲卯○ ○4 次收取回扣之犯行,被告n○○3 次收取回扣之犯行,相較於附件一至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檢察官僅擇其中7 個工程,認為有收取回扣之不法情事而提起公訴,若係依檢察官所指係為了收取回扣而需浮編預算、開立不實發票及職務上詐欺取財之論證,是否應僅起訴7 次浮編預算、開立不實發票及職務上詐欺取財罪,然而,檢察官起訴書中亦非僅起訴該7 次,而係將附件一至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全部認定相關被告涉有浮編預算、開立不實發票及職務上詐欺取財犯行,基此,檢察官前開論證,即有互相矛盾之處,顯有未洽。 ㈢從而,檢察官逕以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卯○○之證述情節,而 認定附件一至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係為了達到交付回扣之目的,進而浮編預算、開立不實會計憑證部分,尚屬不能證明。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上開證據,無足使本院確信被告卯○○、被告黃○○、被告q○○、被告x○○、被告辛○○、被告丙○○、被告甲寅○○、被告O○○(除附表六編 號1 )、被告壬○○(除附表七編號2 至5 、9 、16)、被告甲壬○○、被告t○○、被告酉○○、被告玄○○、被 告地○○、被告h○○(除附表十六編號3 )、被告F○○(除附表十七編號6 、12、15)、被告N○○、被告j○○、被告己○○、被告S○○(除附表二十四編號4 、6 至11、15)、被告b○○、被告午○○、被告丑○○等人有何公訴人所指浮編預算、偽造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揆諸上開說明,不能證明上開被告犯罪,自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此外,被告O○○就附表六編號1 、被告壬○○就附表七編號2 至5 、9 、16、被告甲丙○○就 附表十五編號1 、被告h○○就附表十六編號3 、被告F○○就附表十七編號6 、12、15、被告辰○○就附表十九編號1 至3 、被告S○○就附表二十四編號4 、6 至11、15所示部分,原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伍、被告甲卯○○部分: 一、檢察官所指附表二編號28(即起訴書附表一102 年度編號27)所示之小額浚渫工程有無收取回扣部分: ㈠訊據被告甲卯○○固坦承就附表二編號28所示之小額浚渫工 作,有自共同被告甲己○○處收取1 萬元等情,而此為被告 甲卯○○之自白,仍需補強證據以資認定。 ㈡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己○○於調查站中證述:其曾經交過3 件工程的回扣給甲卯○○,包括大同排水上游段、芳苑二排 下游段及中西排水下游段或中西排水中游段的其中一條,但其忘了是哪一件,其係將工程款約3 成以現金方式拿到路上站給甲卯○○等語(見偵字第8523號卷㈥第150 至158 頁);於偵訊中證稱:印象中有交付3 件回扣給甲卯○○, 包括大同排水上游段、芳苑二排下游段,以及中西排水下游段或中西排水中游段其中一條,但其不確定是哪一條,有一條比較沒有賺錢,所以就沒有交,有一條比較有賺錢,就有交等語(見同上卷第176 至178 頁)。是依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己○○之證述情節,僅就中西排水下游段或中西 排水中游段其中1 條獲利較高者,有交付回扣予被告甲卯○ ○,復參以其於本院程序中具狀陳稱:附表一102 年度編號15之中西排水下游段實際工資為8 萬元,102 年度編號27之中西排水中游段實際工資為8 萬元等情(見本院卷㈦第2 至3 頁),再分別與102 年度編號15、27之發票請款金額89,400元、86,800元相比對,102 年度編號15之中西排水下游段,被告甲己○○之獲利較高,可知被告甲己○○前 所證稱未交付回扣予被告甲卯○○之小額浚渫工程應為附表 一102 年度編號27所示之工程。 ㈢基此,檢察官所指被告甲卯○○就附表二編號28(即起訴書 附表一102 年度編號27)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有自共同被告甲己○○處收取1 萬元等情,僅有被告甲卯○○之自白, 尚乏其他補強證據可資佐證,揆諸前開說明,自難認定被告甲卯○○此部分之犯行。 二、檢察官所指浮編預算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部分: ㈠附件一至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並非工作站員工之法定職務權限,而非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業經前所認定,職是,被告甲卯○○於此部分,自無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且既 非公務員之身分,亦無刑法第213 條適用之可能,先予敘明。 ㈡被告甲卯○○就附表二所示小額浚渫工作,在設計者為被告 辛○○、被告甲寅○○、被告O○○、被告壬○○、被告甲壬 ○○、被告t○○等人時,公訴人係以被告甲卯○○與上開 設計者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而由上開設計者為登載不實及浮編預算之具體行為。然查,被告O○○、壬○○前所為偽造照片日期部分,卷內並無證據資料顯示被告甲卯○○ 有何與其等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而由被告O○○、壬○○為此部分犯行,實難認定被告甲卯○○就此部分有何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此外,上開設計者就其他小額浚渫工作,所為並未該當登載不實及浮編預算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基此,自難認定被告甲卯○○有何與上開設計者 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而為此部分犯行。 ㈢被告甲卯○○就設計者為被告丙○○部分,被告甲卯○○於本 院審理中供稱:丙○○為設計者的部分,都由其測量、電腦作業,而測量就是目測大概看一下,並未使用工具測量等語(見本院卷㈧第212 頁及其背面)。然而,就本案之小額浚渫工作,實際積土量為何,並無相關數據可佐,而檢察官前開以105 年勘驗資料、年雨量分析等因素,事後判斷102 年、103 年之積土量有浮編,已有未洽,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此外,積土量之測量,除非使用極精密之儀器進行測量,否則難以獲得實際溝渠之積土量,故本件縱使使用工具測量,也僅係每50公尺取點測量後再平均,亦非精密測得實際之積土量,僅為一概數,則此時如何認定有無浮編,亦屬難事。基此,被告甲卯○○測量積土之方式 ,雖係採用目測,而非工具測量,然僅可認定被告甲卯○○ 所使用之測量工具不妥,執行測量業務不確實,惟是否等同於該當刑事不法之構成要件,尚乏其他證據可佐。是以,在無其他補強證據可佐下,難以被告甲卯○○之自白,作 為其不利之認定。 三、開立發票的部分: 附表二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係各水利小組之小組長與彰化農田水利會之承攬契約,其後小組長自行施作或委由其他廠商施作,其間所需之機具、工資之計算,皆為小組長自行處理或與廠商間之約定,被告甲卯○○並未參與其內, 實難期待其能清楚知悉。是以,在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下,即難認定被告甲卯○○有何與各該小組長、廠商基於共同 之犯意聯絡,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情。 四、檢察官所指為了收取回扣,而需浮編預算、開立不實發票及詐欺取財部分: ㈠檢察官前開之論證,主要係以被告甲卯○○之自白為其論據 ,然而,被告甲卯○○僅於101 年9 月16日起至103 年7 月 31日止在路上工作站任職,且任職期間,僅有處理設計者名義上係「丙○○」部分,其餘設計者之小額浚渫工作,均未親聞親見其等測量、設計之經過;此外,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資料,除前開證人即共同被告甲○○、甲己○○、V ○○、甲子○○、甲癸○○、巳○○、o○○、c○○、甲丑○ ○、u○○之證述情節,而至多可證明附件一所示之部分小額浚渫工作有交付3 萬元予被告甲卯○○或亥○○等情, 惟就被告甲卯○○所指係為配合交付回扣,而有浮編預算、 開立不實會計憑證部分,尚屬不能證明,自不能為被告甲卯 ○○上開自白之補強證據。 ㈡再者,檢察官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七中,僅起訴被告甲卯○ ○4 次收取回扣之犯行,被告n○○3 次收取回扣之犯行,相較於附件一至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檢察官僅擇其中7 件小額浚渫工作,認為有收取回扣之不法情事而提起公訴,何能確定被告甲卯○○所稱為達收取回扣之目的,而 以浮編預算方式為之等循環係存在的。 ㈢從而,檢察官逕以被告甲卯○○之自白,而認定被告甲卯○○ 就附表二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為了達到收取回扣之目的,進而浮編預算、開立不實會計憑證部分,尚屬不能證明。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上開證據,無足使本院確信被告甲卯 ○○就附表二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有何浮編預算、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及編號28有何收取回扣等犯行,揆諸上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甲卯○○犯罪,自 應就附表二除編號1 、4 、12所示部分,均為無罪之諭知,另就附表二編號1 、4 、12所示部分,原應為其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陸、路上工作站水利小組小組長即被告甲○○、V○○、甲癸○○ 、巳○○、甲庚○○、甲戊○、o○○、C○○、c○○、甲丑○ ○、u○○、甲辛○○、A○○、X○○,檢察官所指另涉有 職務上詐欺取財罪部分: 一、附件一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並非路上工作站小組長之法定職務權限,而非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業經前所認定,職是,上開被告於此部分,自無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先予敘明。 二、附件一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之執行,係彰化農田水利會與各水利小組小組長間之承攬契約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既為承攬契約,各水利小組小組長於完成工作後,即可請領契約約定金額之全數,縱有前開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之情形,亦僅係為請領工作款項所為之,難認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且對於彰化農田水利會而言,各水利小組小組長於工作完成後,本即可請領全部之報酬,此際小組長雖持不實之會計憑證請領款項,彰化農田水利會亦難認有何陷於錯誤之情形,實乃因彰化農田水利會本即須依照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予水利小組之小組長。基此,實難認上開被告即路上工作站之小組長就此有何詐欺取財犯行。 三、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提出之現有證據,尚難認被告甲○○、V○○、甲癸○○、巳○○、甲庚○○、甲戊○、o○○、 C○○、c○○、甲丑○○、u○○、甲辛○○、A○○、X ○○有何詐欺取財犯行,不足以使本院就此部分對上開被告形成有罪之確信,揆諸上開說明,不能證明上開被告此部分亦構成犯罪,原應為上開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被告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違反商業會計法或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柒、二林工作站水利小組小組長即被告宙○○、寅○○、Q○○、戌○○、E○○、k○○、天○○、l○○、R○、丁○○、H○○、B○○、z○○,檢察官所指另涉有職務上詐欺取財部分: 一、附件二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並非二林工作站小組長之法定職務權限,而非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業經前所認定,職是,上開被告於此部分,自無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先予敘明。 二、附件二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之執行,係彰化農田水利會與各水利小組小組長間之承攬契約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既為承攬契約,各水利小組小組長於完成工作後,即可請領契約約定金額之全數,縱有前開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之情形,亦僅係為請領工作款項所為之,難認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且對於彰化農田水利會而言,各水利小組小組長於工作完成後,本即可請領全部之報酬,此際小組長雖持不實之會計憑證請領款項,彰化農田水利會亦難認有何陷於錯誤之情形,實乃因彰化農田水利會本即須依照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予水利小組之小組長。基此,實難認上開被告即二林工作站之小組長就此有何詐欺取財犯行。 三、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提出之現有證據,尚難認被告宙○○、寅○○、Q○○、戌○○、E○○、k○○、天○○、l○○、R○、丁○○、H○○、B○○、z○○有何詐欺取財犯行,不足以使本院就此部分對上開被告形成有罪之確信,揆諸上開說明,不能證明上開被告此部分亦構成犯罪,原應為上開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被告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捌、萬興工作站水利小組小組長即被告庚○○、未○○、L○○、Y○○、Z○○、a○○、e○○、f○○、g○○、s○○、v○○、甲丁○○,檢察官所指另涉有職務上詐欺取財 罪部分: 一、附件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並非萬興工作站小組長之法定職務權限,而非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業經前所認定,職是,上開被告於此部分,自無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先予敘明。 二、附件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之執行,係彰化農田水利會與各水利小組小組長間之承攬契約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既為承攬契約,各水利小組小組長於完成工作後,即可請領契約約定金額之全數,縱有前開開立不實會計憑證或行使偽造文書之情形,亦僅係為請領工作款項所為之,難認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且對於彰化農田水利會而言,各水利小組小組長於工作完成後,本即可請領全部之報酬,此際小組長雖持不實之會計憑證或清冊請領款項,彰化農田水利會亦難認有何陷於錯誤之情形,實乃因彰化農田水利會本即須依照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予水利小組之小組長。基此,實難認上開被告即萬興工作站之小組長就此有何詐欺取財犯行。 三、綜上所述,依檢察官所提出之現有證據,尚難認被告庚○○、未○○、L○○、Y○○、Z○○、a○○、e○○、f○○、g○○、s○○、v○○、甲丁○○有何詐欺取 財犯行,不足以使本院就此部分對上開被告形成有罪之確信,揆諸上開說明,不能證明上開被告此部分亦構成犯罪,原應為上開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被告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違反商業會計法或行使偽造文書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玖、廠商即被告宇○○、y○○、p○○、d○○、W○○、乙○○、T○○、U○○、r○○、子○○、w○○、I○○、甲甲○○、癸○○、戊○○、G○○、D○○,檢察官所指 幫助詐欺或詐欺取財部分: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故幫助犯無獨立性,如無他人犯罪行為之存在,幫助犯即無由成立(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2159號判例要旨足參)。 二、上開路上工作站、二林工作站、萬興工作站各水利小組小組長就附件一至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之執行,並未該當詐欺取財之犯行,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上開廠商(除被告宇○○就附表六十九編號1 、2 所示外)就附件一至三所示之小額浚渫工作,雖填載不實之會計憑證供各該小組長請領款項,而涉有商業會計法之犯行,然而,就幫助詐欺取財部分,揆諸前開說明,基於幫助犯之從屬性,正犯既未成罪,上開廠商自難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罪;另就被告宇○○被訴附表六十九編號1 、2 ,檢察官認所為係與小組長即被告C○○、o○○分別共犯職務上詐欺取財罪,然而,被告C○○、o○○被訴此部分犯行,經本院以小組長為承攬契約之相對人,並未施用任何詐術,且主觀上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業經前所敘明,是被告宇○○僅為小組長轉包之廠商,單純受小組長委託施作小額浚渫工作,契約相對人即小組長既已不該當詐欺取財罪,在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下,亦難認被告宇○○就此部分有何詐欺取財犯行。 三、從而,依檢察官所提出之現有證據,尚難認被告宇○○、y○○、p○○、d○○、W○○、乙○○、T○○、U○○、r○○、子○○、w○○、I○○、甲甲○○、癸○ ○、戊○○、G○○、D○○有何幫助詐欺取財或詐欺取財犯行,不足以使本院就此部分對上開被告形成有罪之確信,揆諸上開說明,不能證明上開被告此部分亦構成犯罪,原應為上開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被告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拾、被告n○○: 一、檢察官主要係以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卯○○、o○○、C○○ 、甲己○○、V○○之證述、被告甲己○○與被告甲卯○○間之 通訊監察譯文、扣案被告n○○102 及103 年筆記本、被告n○○埔鹽郵局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等,為認定被告n○○涉有前開犯行之證據。經查: ㈠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卯○○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證 稱係依被告n○○之指示分配回扣予各會務委員及被告n○○等情(見偵字第1714號卷㈠第100 至101 頁、卷㈠之1第226 至232 頁、卷㈡第275 至280 頁、卷㈢第2 至4 頁、卷㈣第101 至103 頁、卷㈥第224 至228 頁,本院卷㈧第174 至212 頁背面),然而,就收受回扣部分,除前開證人即共同被告甲○○、甲己○○、V○○、甲子○○、甲癸 ○○、巳○○、o○○、c○○、甲丑○○、u○○之證述 外,並無其他證據可佐,而上開證人之證述內容,又至多僅可證明被告甲卯○○或被告亥○○有收受回扣乙情,惟對 於收受回扣是否係受被告n○○指示,以及被告n○○是否有收取回扣乙情,僅有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卯○○之上開證 述,是否真實可採,仍需輔以其他補強證據以資認定。 ㈡公訴人以證人o○○、C○○之證述及證人甲卯○○前開之 證述,認為被告o○○、C○○就附件一102 年度編號29、30所示之工程僅係單純之人頭,係被告n○○指示被告甲卯○○交由被告宇○○施作,可見各該小額浚渫工作要由 哪一家廠商、站長及小組長施作,完全聽命於被告n○○。然查: ⒈證人即共同被告o○○於偵訊中供稱:路上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29係由頂堯公司做的,其領取支票金額94,000元後,只有拿走1 萬元,剩下的都交給宇○○了,是甲卯 ○○叫其留下1 萬元,其只是出人頭,實際承作及報帳都是宇○○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33至35頁)。並未提及係依被告n○○之指示為之,尚難為被告n○○不利之認定。 ⒉證人即共同被告C○○於警詢中證稱:102 年度編號30的工程,因為V○○時間上無法配合,所以V○○就聯繫頂堯企業有限公司人員幫忙調集挖土機及運土車施作,所以發票是由他們開立的,發票金額係其告訴V○○,頂堯企業有限公司之費用係委託V○○轉交的,102 年度編號30的工程係宇○○向n○○索討的沒有錯,係其僱請宇○○施作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1 至4 頁);繼於偵訊中供稱:102 年度編號30的工程,當時係宇○○施作,人員及機具都是宇○○找來的,這個工程的款項是94,400元,其拿84,400元給宇○○,剩下的就是其的利潤,其後來才知道這個工程係宇○○向n○○討來的,是宇○○過來說的等語(見同上卷第18至20頁背面);又於偵訊中證稱:102 年度編號30號的農場一輪一中排等浚渫工程,工程款項是94,400元,其拿8 4,400 元給宇○○,是因為把工程給他承包,其後面還要處理他沒有處理乾淨的部分,一萬元裡面包含了2,800 元在內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212 至213 頁)。先係證稱是透過V○○而由被告宇○○施作,後又證稱事後得知係被告宇○○向被告n○○爭取的工程,已有前後不一之情,是否可採,即屬有疑。 ⒊從而,被告宇○○就上開兩件工程是否係向被告n○○所爭取乙情,已難認定,基此,亦難推論被告n○○就小額浚渫工作之施作廠商有決定權,而為被告n○○不利之認定。 ㈢檢察官以被告V○○於偵訊中供稱:102 年7 月5 日C○○有到二林大眾餐廳聚餐等語(見偵字第8523號卷㈦第156 頁),而認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卯○○證稱當日有拿15萬元 回扣交由被告C○○轉交給被告n○○乙情應真實可信。然查,證人即被告C○○於警詢及偵訊中均證稱:其沒有參加102 年7 月5 日在二林鎮大眾餐廳的聚會等語(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1 至4 頁、卷㈥第212 至213 頁背面),是以,被告C○○究竟有無參加102 年7 月5 日彰化農田水利會在二林鎮大眾餐廳之聚會乙情,已有所疑;再者,證人即共同被告V○○前開供述,至多僅可證明被告C○○有參加該日之聚會,惟對於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卯○○證 稱係透過被告C○○轉交15萬元回扣予被告n○○部分,尚無從證明,此外,又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自難以被告甲卯○○前開單一之證據,而為被告n○○不利之認定。㈣公訴人以被告甲己○○於102 年3 月15日上午10時3 分13秒 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714號卷㈥第204 頁及其背面),以及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己○○、V○○均證稱:弄兩條 係指向被告n○○爭取兩條小額浚渫工作來做等語(見偵字第8523號卷㈥第158 頁、卷㈦第157 頁),而認小額浚渫工作係彰化農田水利會委由小組長辦理,廠商亦係小組長找,然被告甲己○○竟向被告n○○爭取,可見被告n○ ○不但有審核小額浚渫工作之權,尚有指示某條小額浚渫工作要給那一位廠商施作之權限。然查,依上開證據資料,固可認定被告甲己○○曾向被告n○○爭取小額浚渫工作 之預算,然而,衡諸常情,被告n○○為管理組組長,負責審核小額浚渫工作之預算,而向其單純爭取預算之舉動,與一般民眾向縣市或鄉鎮首長爭取福利之情形相同,故被告甲己○○供稱:上開譯文提到的弄兩條係要向n○○爭 取兩條小額浚渫工作的預算,因為他是管理組組長,管理小額浚渫工程主管單位,所以有權,因為站長甲卯○○沒有 替其反應,剛好n○○有來,其向他反應等語(見偵字第8503號卷㈥第158 頁),尚非不足採信。是在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下,自難僅憑曾向被告n○○爭取小額浚渫工作之預算,逕認被告n○○有何不法之行為。 ㈤就起訴書共通證據編號六、七、八、九、十部分,係證人即共同被告K○○、亥○○、申○○、甲乙○○,以及證人 洪進評之證述,而就上開證人證述情節,均係證稱並未聽聞小額浚渫工作,會務委員有收取回扣之情形,且其等本身亦未收取回扣,是此部分之證述內容均與被告n○○無直接關聯性。另公訴人以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卯○○上開證述 情節,對照扣案被告n○○102 年及103 年筆記本(見偵字第1714號卷㈡第240 至269 頁),而認被告n○○所為之筆記資料,係記載各小額浚渫工作收取回扣之會務委員。然而,檢視上開筆記資料,並未針對附件一至三所示各小額浚渫工作一一記載,倘若依公訴人所指,會務委員就小額浚渫工作均有收取回扣,何以被告n○○僅記載少部分工程,其他均付諸闕如。是以,被告n○○該筆記內容記錄之目的為何,是否與公訴人所指被告n○○所涉犯行有直接關聯性,即屬有疑,自難以此而為被告n○○不利之認定。 ㈥被告甲己○○與被告甲卯○○於102 年4 月15日下午4 時24分 40秒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714號卷㈠第87頁),僅可認定被告甲己○○辦理路上工作站102 年度編號2 「大同 排水上游段」浚渫工作時,有交付金錢予被告甲卯○○,而 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經前所認定,然而,其等之對話內容,並未提及被告n○○,自難為被告n○○不利之認定。 ㈦被告甲己○○與被告甲卯○○於102 年7 月3 日下午3 時43分 52秒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字第1714號卷㈠之一第224 頁),被告甲卯○○供承:這是其與甲己○○的通話,其等係討 論102 年7 月5 日中午聚餐的事宜,當天係在二林鎮的大眾餐廳吃飯,其本來要親自交付15萬元給n○○,但C○○看到後,就把15萬元拿走交給n○○等語(見同上卷第217 頁)。然而,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略以:「(甲己○ ○):喂。(甲卯○○)喂。皮仔。」、「(甲己○○):喂 。(甲卯○○)後天中午要在大眾那裡辦2 桌啦!」、「( 甲己○○)好啦!(甲卯○○)就咱們職員!」、「(甲己○○ )好啦!(甲卯○○)6 個小組(水利小組)啦,委員(會 務委員)啦!」、「(甲己○○)好啦啦隊。(甲卯○○)喔 !(甲己○○)好啦!」等情,均未提及是否要交付15萬元 予被告n○○之事,且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己○○前開證述 內容,其沒有參與全程的聚會,也不清楚C○○有無到場等情。是以,此部分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尚不足為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卯○○前開證述之補強證據,自無從為被告n ○○不利之認定。 ㈧檢察官以被告n○○埔鹽郵局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偵字第1714號卷㈢第127 、133 頁),並以被告甲卯○○證稱有於102 年7 月5 日交付15萬元予被告n○○,被告n○○於102 年7 月8 日下午4 時16分許,存入15萬元現金至上開帳戶,而認被告甲卯○○上開證述為真。然而,被告n○○係於102 年7 月8 日始存入現金15萬元至其郵局帳戶內,距離檢察官所指被告甲卯○○交付15萬元之時間已相隔3 天,且被告 n○○存入該現金15萬元之來源為何,本即有多種可能性存在,何以僅以存入金額與被告甲卯○○證述之金額相符, 即認係被告甲卯○○之證述情節為真。是此部分所指,尚有 未洽,難為被告n○○不利之認定。 ㈨本案小額浚渫工作屬彰化農田水利會與各小組長間之承攬契約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檢察官就起訴書共通證據欄編號一所示之證據,自難為被告n○○不利之認定。㈩就起訴書共通證據欄編號三、十一所示之證據,為本案廠商之證述,以及扣案之發票及被告宙○○103 年桌曆記事本,至多僅可證明前開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之情形,惟不論係證人即本案廠商之證述,亦或扣案之發票,均與被告n○○無直接關聯性,尚難為被告n○○不利之認定。 就起訴書共通證據欄編號四所示之證人M○○之證述,僅係證明小額浚渫工作核銷之經過,與被告n○○無直接關聯性,難據為被告n○○不利之認定。 就起訴書共通證據編號十三部分,至多僅可證明被告h○○、辰○○、F○○、甲丙○○、S○○、甲卯○○、壬○○ 、O○○前開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外,與被告n○○並無直接關聯性存在,自難為被告n○○不利之認定。 就起訴書共通證據編號十四至十八部分,檢察官所為之推論無從為本案被告不利之認定,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即路上、二林、萬興工作站員工無罪理由之肆一、㈡至㈥所示),基此,即無從為被告n○○不利之認定。 就起訴書所載工作站職員證據清單、路上工作站證據清單、二林工作站證據清單、萬興工作站證據清單等證據資料,僅有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卯○○之證述內容提及被告n○○ ,業經前所敘明外,其餘被告之證述內容,均未提及被告n○○,而與被告n○○無直接關聯性,實難作為被告n○○不利之認定。 二、綜上,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資料,除被告甲卯○○之證述情節 外,其餘證據資料,均無從與被告甲卯○○之證述情節互為 補強,而為被告n○○不利之認定,揆諸前開說明,自難僅憑共同被告之單一證述,作為被告n○○有罪之認定。從而,不能證明被告n○○涉有附表一所示之犯行,自應為被告n○○無罪之諭知。 拾壹、被告K○○、J○○、亥○○、申○○、甲乙○○被訴偽證 罪部分: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76 條之1 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論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故證人係指在他人之訴訟案件中,陳述自己所見所聞具體事實之第三人,為證據之一種,具有不可代替之性質。原則上,在以自己為被告之訴訟進行中,若無他人案件存在,基於法治國自主原則下,被告並非訴訟客體而係訴訟主體,有權決定是否及如何行使其訴訟上防禦權,而不自陷於不利地位之考量,乃禁止強迫被告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是被告即無在自己案件中就所涉案情為證人之地位,即所謂不自證己罪原則,故被告在同一審判程序中,性質上不可能同時兼具證人雙重身分,不論偵查或審判機關均不能蓄意以證人地位訊問已取得被告身分之人。易言之,被告基於訴訟上防禦權而自由陳述或行使各種辯護權時,若已有說謊而積極為不實陳述或其他作為之情形,因期待其據實陳述之可能性極低,除因涉及其他違法行為(如毀謗、誣告等),於實體法上應不予處罰。而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所保護之法益既為國家司法權之公正,若證人為虛偽陳述時,尚無他人案件繫屬,自無侵犯國家司法權行使公正可言,固然案件於偵查中,因偵查屬於浮動狀態,犯罪嫌疑人為何人,尚有賴證據之調查及訊問證人、共犯等不斷的偵查作為始能確定,有所謂潛在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存在,惟證人於此情況下作證時,至少應知或可得而知其作證之對象為何人,進而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方有成立偽證罪之可能,否則其在不知作證對象為何人之情況下,又如何能行使刑事訴訟法第180 條、第181 條,因一定之身分或利害關係而得拒絕證言之權利。再檢察官於訊問被告過程中發現被告以外之人涉有犯罪嫌疑時,固可將訊問之被告轉換為證人,但不能恣意為之,此由刑事訴訟法第287 條之1 、第287 條之2 ,法院尚須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程序分離,使分離程序後之共同被告立於證人之地位,準用有關人證之規定,具結陳述,並接受其他共同被告之詰問,可知悉其轉換程序應慎重為之。換言之,檢察官若非因訊問被告或以其他偵查方式獲知他人可能涉及犯罪之資料,在未告知其為何欲將本案被告轉換為證人訊問,並使被告知悉或可得而知其作證之對象為何人時,卻在無其他被告案件繫屬中,為偵查其他可能潛在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利用證人具結之程序而使被告就自己的犯罪事實,負擔真實陳述之法律上義務,無異強迫被告在自己案件中作證,非但違背被告不自證己罪之原則,且造成程序混淆,讓被告不知其究竟係本於被告(可行使緘默權)或證人(必須據實陳述)地位而為陳述,是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最高法院105 年度臺上字第164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法偽證罪之成立,以虛偽陳述之證人已於供前或供後具結為其成立要件之一,刑法第168 條規定甚明。所謂具結,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義務而言,若在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即不生具結效力。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規定:「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1 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此項規定旨在免除證人陷於抉擇控訴自己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犯罪,或因陳述不實而受偽證之處罰,或不陳述而受罰鍰處罰等困境。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與被告之緘默權同屬不自證己罪之特權,為確保證人此項權利,刑事訴訟法第186 條第2 項規定法官或檢察官有告知證人得拒絕證言之義務;如法官或檢察官未踐行此項告知義務,而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將使證人陷於前述抉擇困境,無異侵奪證人此項拒絕證言權,有違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該證人於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為貫徹上述保障證人權益規定之旨意,自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不能遽依偽證罪責論擬(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639 號、97年度臺上字第265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所謂「證人適格」,係見聞他人犯罪過程而於司法程序中公平正確陳述見聞之證據方法,證人若陳述自己犯罪過程則為自白之證據方法,自白之取得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規定,又被告本有緘默權,亦有不自證己罪之權利,不得假借各種方法加以剝奪。反之,證人因見證他人犯罪過程,對他人之犯罪有陳述義務。故被告消極不陳述之緘默權與證人負有應據實陳述之義務,本互不相容。共同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同時併存以證人身分之陳述,囿於法律知識之不足,實難期待能明白分辨究竟何時為被告身分、何時係居於證人地位,而得以適時行使其各當該之權利。而交互詰問時發問者本應遵守詰問目的,僅詰問證人見聞他人犯罪之過程,若不慎詰問證人自己有無犯罪時,此時對被發問者本不具有證人適格,被詰問者基於「被告之緘默權」與「免於自陷入罪之拒絕證言權」,當可以拒絕回答,然當今國民並非均具有上述精準的法律知識,有時基於自我防衛心裡,仍本能推稱自己不知情或未參與,此時因陳述者對於自己是否犯罪之問題,本不具有證人適格,當不構成偽證罪;國家亦不能濫用刑罰權為逼供工具,證人若不坦白自己犯罪就以偽證罪窮追猛打,此種粗暴作法等於剝奪「被告之緘默權」與「免於自陷入罪之拒絕證言權」。是以,被告之緘默權,為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 項所保障,不限於實施刑事訴訟之公務員稱呼其為被告之人,凡客觀上已被懷疑其犯罪者,均應受保障,且不應假借訊問證人之名義取得其供述。又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訴追或處罰時,固得行使拒絕證言權;但若不拒絕證言,選擇為陳述者,其仍須具結以對自己的陳述負責,虛偽陳述者應受偽證罪之處罰;然姑且不論屬於不自證己罪保護範圍內者,國家機關應主動採取相當之措施以保護之,對於不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之放棄,原則上必須係明知且自願、明智放棄已知之權利,始生放棄效果,且關此拒絕證言權之放棄,法院仍必須於訊問前詳實告知權利之內涵,以令證人為權利行使與否之抉擇,在證人經明確告知後,仍自願且明智地放棄已受告之拒絕證言權利,始應如實為應答,倘於案情之重要關係事項,猶為虛偽之證述,方有刑法偽證罪之構成,否則仍應有以偽證罪之處罰為恫嚇手段,強制證人作出自我入罪供述之疑慮,當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不自證己罪原則保障之本旨。 二、公訴人認被告K○○、J○○、亥○○、甲乙○○、申○○ 涉有偽證罪嫌,無非係以: ㈠102 年路上工作站小額浚渫工作,被告K○○均未提議要施作,惟被告n○○102 年筆記本有記載編號7 「北幹三支一輪七小排等」、8 「北幹二支五輪一中排等」、9 「芳苑南排水」,依被告n○○於104 年2 月4 日偵訊時供稱「(問:104 年1 月20日扣案你的兩本筆記本主要記錄【誤載為『紀錄』】什麼?)記錄(誤載為『紀錄』)工作站反應會務委員爭取的一些浚渫10萬元以下的工作」、「(問:你記錄【誤載為『紀錄』】這個用途何在?)做個記錄,沒有什麼用途」等語,前開3 件被告K○○自承並未建議施作,則被告n○○有何理由在此3 件旁備註「昌」。再被告K○○供稱:102 年萬興站建議施作的浚渫工程有「周厝崙二中排」、「溪底寮排水上游段」、「東勢庄內排水」、「周厝崙一中排」、「菁埔圳舊導水路」、「泉成一中排等」、「豐崙排水上游段等」、「十一號排水」等小額浚渫工作,惟被告n○○102 筆記本僅在萬興工作站記錄2 筆(筆記本編號26-27 )無名稱之浚渫工作旁備註「昌」,另102 年筆記本二林工作站之「莿仔埤圳二十二支線箱涵清除」、「犁頭厝支線箱涵清除」浚渫工作,均非被告K○○建議施作,但被告n○○卻記載「源昌」。再103 年二林工作站編號21「再發排水分排」、編號23「犁頭厝排水二小排」、編號25「犁頭厝排水三小排」及萬興工作站編號35「南八州排水支線3+100-4+285 」、編號42「舊濁水溪側排和豐段」,均非被告K○○建議施作,但被告n○○卻記載「源昌」。而被告K○○自承有建議萬興工作站之「周厝崙一中排」(102 年編號4 、103 年編號4 )、「周厝崙二中排」(102 年編號3 、103 年編號16)、「青埔小排一涵管埋設及浚渫等」、「豐崙排水上游段等」(102 年編號43、103 年編號27)、「泉成圳內面工修復等」、「泉成一中排等」(102 年編號40、103 年編號33)等浚渫工作,但被告n○○筆記本均未記載。綜上所述,被告n○○供稱:筆記本係記錄會務委員爭取10萬元以下的工作云云,顯與事實不符。是被告n○○於筆記本內記錄被告K○○部分,係為日後抽查該小額浚渫工作之回扣是否確有交付予被告K○○。 ㈡被告J○○於偵訊時,就檢察官詢及「有無跟宇○○一起去找甲辛○○要3 萬元的回扣?」,其竟答稱:沒印象等語 。按有無收回扣就公務員係何等重大之事,被告J○○竟供稱「沒印象」,顯見被告J○○有代被告K○○收回扣一事。 ㈢被告申○○於警詢僅供稱:二林站(103 )、萬興站(103 )表上之工程伊僅有建議「趙甲二溪路側溝排水等」等語,然被告n○○103 年筆記本卻記載「豐田排水直排」、「萬興農場趙甲二中排等」、「萬興農場第十區排水等」等小額浚渫工作。又其於警詢供稱:伊上任迄今建議施作5 、6 條溝渠,實際有施作為2 、3 條溝渠等語,於偵訊時則改稱:印象中建議10幾條,惟是何人向其建議又稱忘記了等語。再103 年被告n○○筆記本記載被告申○○的有7 條,亦非2 、3 條。是被告n○○於筆記本內記錄被告申○○部分,係為日後抽查該小額浚渫工作之回扣是否確有交付予被告申○○。 ㈣被告亥○○供稱:二林工作站、萬興工作站伊均不會建議施作小額浚渫工作等語,但被告n○○102 年筆記本二林工作站之「二林溪南側排水」、「竹香第一中排水」、「新生排水」、「永興中排」、「王功中排」及萬興工作站不明的工程3 件(筆記本編號23-25 )均有記載「佔山」、「山」。又其於警詢供稱:102 年其建議小額浚渫工作沒超過5 件,萬興與二林工作站伊不會去建議等語,但被告n○○102 年筆記本路上工作站並未記載任何被告亥○○之工程。再被告亥○○供稱:103 年伊都沒有建議等語,但被告n○○103 年之筆記本卻記載二林、萬興、路上工作站共計7 件屬被告亥○○。足認被告n○○於筆記本內記錄被告亥○○部分,係為日後抽查該小額浚渫工作之回扣是否確有交付予被告亥○○。 ㈤被告甲乙○○坦承有收受被告甲卯○○給付之9 萬元之事實( 3 件小額浚渫工作之回扣),惟供稱:甲卯○○當站長時的 浚渫工程其都沒有過問,是n○○問其說有幾件工程是其的,其說沒有,n○○就要去查,過幾天甲卯○○就打電話 給其表示這3 件是掛在其名下,之後拿了一個信封給其,發現裡面有9 萬元等語,依被告甲乙○○所述,已告知被告 n○○沒有建議施作小額浚渫工作,倘若被告甲卯○○係冒 用被告甲乙○○之名義建議施作3 件小額浚渫工作,則被告 甲乙○○已告知n○○沒有建議,被告甲卯○○之不正行為已 為被告n○○識破,又有何理由拿9 萬元給被告甲乙○○, 被告甲乙○○有何理由收下9 萬元而無反應。再彰化農田水 利會就小額浚渫工作之施作,可經由小組長、會務委員提報,而工作站自己亦可提報,此據被告n○○於104 年3 月17日供述甚詳,又彰化農田水利會並不會記載何人提報之資料,則被告甲卯○○有何理由要假冒被告甲乙○○之名義 建議施作小額浚渫工作。再被告甲卯○○交付9 萬元予被告 甲乙○○,應係該3 件小額浚渫工作已施工完畢,則已施工 完畢之小額浚渫工作,被告n○○又有何理由向被告甲乙○ ○詢問該3 件是否掛在被告甲乙○○名下,顯見被告甲乙○○ 所述非事實。 ㈥綜上所述,再參以被告亥○○有收取回扣一事,業經被告甲卯○○、宙○○、甲子○○、甲○○證述明確,另證人即共 同被告K○○、申○○、甲乙○○有收回扣及被告J○○代 被告K○○收回扣一節,亦據被告甲卯○○證述明確,另被 告甲卯○○證稱:有分配一次回扣給被告申○○等語,而被 告宙○○亦證稱:被告申○○當選第4 屆會務委員後,有向小組長索取回扣等情,此外,並有扣案之被告n○○102 年、103 年之筆記本可資佐證,足認會務委員就小額浚渫工作有收取回扣,應可認定。是被告K○○、J○○、申○○、亥○○、甲乙○○等人之偽證犯嫌應可認定。 三、經查: ㈠被告K○○、J○○、亥○○、甲乙○○、申○○於104 年 3 月24日彰化地檢署偵辦被告甲卯○○、n○○涉犯貪污治 罪條例案件時,經檢察官告知若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得拒絕證言,以及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並諭知朗讀內容且在結文上簽名具結後,被告K○○證稱:「(問:102 年編號7 『北幹三支一輪七小排等』、8 『北幹二支五輪一中排等』、9 『芳苑南排水』、23『農場三輪一中排等』、24『北幹二支六輪一中排等』、25『北幹一支六輪二中排等』這6 件甲卯○○有沒有各拿3 萬元的回扣 給J○○?)沒有」、「(問:彰化水利會10萬元以下的浚渫工作會務委員是不是有收回扣?)沒有」、「(問:萬興、二林站的『小額浚渫工程』有沒有人拿回扣給你?)沒有」等語;被告J○○證稱:「(問:102 年編號7 『北幹三支一輪七小排等』、8 『北幹二支五輪一中排等』、9 『芳苑南排水』、23『農場三輪一中排等』、24『北幹二支六輪一中排等』、25『北幹一支六輪二中排等』這6 件小組長有沒有拿回扣給甲卯○○?)我不清楚」、「 (問:這6 件甲卯○○有沒有將回扣拿給你?)沒有」、( 問:彰化水利會10萬元以下的浚渫工作會務委員是不是有收回扣?)我不清楚」等語;被告亥○○證稱:「(問:102 年編號2 『大同排水上游段』、6 『芳苑二排下游段』、4 『北幹一支六輪一中排等』、5 『北幹二支四輪二中排等』、15-1『魚寮重劃區路上一中排』、20『路上重劃區北幹一支十輪中排』、21『路上重劃區北幹一支四輪一中排』、22『路上重劃區十三輪二中排』、33-1『魚寮重劃區六輪中排等』、34-2『北幹一支六輪七小排等』、34-3『新街南排水下游段』,這11件甲卯○○有沒有拿回扣 給你?)沒有」、「(問:彰化水利會10萬元以下的浚渫工作會務委員是不是都有有收回扣?)沒有」、「(問:甲卯○○都沒有拿『小額浚渫工程』的回扣給你?)沒有」 等語;被告申○○證稱:「(問:彰化農田水利會的『小額浚渫工程』會務委員是不是有拿回扣?)沒有」等語;被告甲乙○○證稱:「(問:你剛才講甲卯○○給你的9 萬元 ,是不是甲卯○○依以往每件『小額浚渫工程』給3 萬元的 慣例才拿給你的?)那是他自己的認定」、「(問:彰化水利會10萬元以下的浚渫工作依慣例會務委員是不是都有收回?)沒有」等情,有上開被告所簽署之證人結文及偵訊筆錄等(見偵字第3805號卷㈠第69至74、86至90、121 至126 、140 至145 、147 至148 、163 至163 頁)附卷可參。 ㈡而依各該被告於104 年3 月24日當天訊問時之流程以觀,被告K○○、J○○、亥○○、甲乙○○、申○○等人均先 係經檢察官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之被告傳喚,以被告身分為刑事訴訟法第95條權利告知後,其後轉為證人身分,並告以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拒絕證言後,命其等具結而接著訊問,最後再轉為被告訊問,其情形分別如下: ⒈就被告K○○部分,其於104 年3 月24日偵訊中之訊問情形略以: ┌───────────────────────┐ │(權利告知) │ │問:檢察官在偵辦水利會的舞弊案件,外面是否有在│ │ 流傳? │ │答:我很少出去,比較不了解。 │ │問:你當會務委員多久了? │ │答:連續13年了。 │ │問:你是否為二林、路上、萬興的會務委員? │ │答:是。 │ │問:會務委員多久開會一次? │ │答:一年一次定期會。 │ │問:為何有人說一年兩次定期會,還有臨時會? │ │答:我沒有在注意。 │ │問:一般何時開會? │ │答:一般是這個時候。 │ │問:還有沒有什麼時候會再開會? │ │答:我沒有注意。 │ │問:為了什麼事情開會? │ │答:一些建議案,諮詢而已。 │ │問:有無審預算? │ │答:就看看而已。 │ │問:審什麼預算? │ │答:是審一年的開支。 │ │問:有無包括工程預算? │ │答:有。 │ │問:水利會自己的自籌款在審預算時是否也要一起審│ │ ? │ │答:是。 │ │問:工程預算是不是包括公開招標及非公開招標的預│ │ 算? │ │答:我沒有了解那麼多,會務委員只有諮詢而已。 │ │問:是否知道彰化水利會有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 │ 下浚渫工作(下稱「小額浚渫工程」)? │ │答:知道。 │ │問:在審預算時,是否連同水利會的年度預算一起審│ │ ? │ │答:是。 │ │問:如果你們發現水利會工程有舞弊事情,會務委員│ │ 是否會提出會議來討論? │ │答:不曾。 │ │問:「小額浚渫工程」預算如何審? │ │答:一起審。 │ │問:不是一條條審? │ │答:不是。 │ │問:今天是不是有開會務委員會議? │ │答:是。 │ │問:為什事開會? │ │答:今年度的預算。 │ │問:你看到今年度提報上來的預算是什麼預算? │ │答:工程或是員工的薪資等。 │ │問:路上站你一年建議要施作的「小額浚渫工程」有│ │ 幾件? │ │答:我沒有建議過。 │ │問:萬興、二林有無建議過? │ │答:萬興102 年約10件,二林我少去,二林我沒有建│ │ 議。 │ │問:103年的情況? │ │答:差不多這樣。 │ │問:你建議的案件,n○○是否知悉? │ │答:他大概會知道。 │ │問:為何他大概會知道? │ │答:委員建議他應該會知道。 │ │問:你是跟n○○本人建議還是跟工作站建議? │ │答:我大約也會打電話跟組長講。 │ │問:你如何知道哪幾條溝圳要做「小額浚渫工程」?│ │答:里長或代表會說。 │ │問:103年哪些里長或代表跟你說哪些水溝要清? │ │答:華崙里長陳錫慶、萬興站小組長庚○○、張萬婷│ │ (音譯)。 │ │問:還有其他的嗎? │ │答:很少。 │ │問:他們各別跟你說幾條? │ │答:陳錫慶跟我們說的那條不是水利會的,庚○○是│ │ 建議青埔小排一函管、豐崙排水一中排、周厝崙│ │ 二中排、周厝崙一中排;張萬婷是建議泉成圳內│ │ 面工修復、泉成一中排。 │ │問:n○○103 年筆記本為何只有記載到「豐崙排水│ │ 一中排」? │ │答:我不知道。 │ │問:103 年二林站的「再發排水分排」、「犁頭厝排│ │ 水二小排」、「犁頭厝排水三小排」你沒有建議│ │ ,為何n○○103 年筆記本會記載是你的? │ │答:我不知道。 │ │問:102 年路上站的「北幹三支一輪七小排等」、「│ │ 北幹二支五輪一中排等」、「芳苑南排水」及二│ │ 林站的「荊仔埤圳二十二支線箱涵清除」、「犁│ │ 頭厝支線箱涵清除」、「大永排水」這些都不是│ │ 你建議的,為何n○○102 年的筆記本都有記載│ │ ? │ │答:我不知道。 │ │問:就「小額浚渫工程」有無收回扣? │ │答:沒有。 │ │問:你現在有在使用的帳戶有哪幾家? │ │答:二林農會。 │ │以下改以證人身分詢問 │ │問:你與甲卯○○、n○○、亥○○、J○○、洪建評│ │ 、申○○、甲己○○、V○○、甲○○、甲子○○、│ │ 甲癸○○、巳○○、甲庚○○、甲戊○、o○○、洪清│ │ 在、c○○、甲丑○○、u○○、甲辛○○、A○○│ │ 及X○○、陳偉宏有沒有親屬關係? │ │答:J○○是我兒子。 │ │檢察官論知K○○與J○○為父子關係,就J○○涉│ │案部分依法可以拒絕做證。 │ │問:你是否願意做證? │ │答:願意。 │ │檢察官諭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 │結文後具結。 │ │檢察官諭知若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得拒│ │絕證言。 │ │問:是否了解? │ │答:了解。 │ │提示102 年度彰化水利會路上工作站浚渫工作表( │ │N02) │ │問:102 年編號7 「北幹三支一輪七小排等」、8 「│ │ 北幹二支五輪一中排等」、9 「芳苑南排水」、│ │ 23「農場三輪一中排等」、24「北幹二支六輪一│ │ 中排等」、25「北幹一支六輪二中排等」這六件│ │ 甲卯○○有沒有各拿3 萬元的回扣給J○○? │ │答:沒有。 │ │問:小組長甲癸○○、甲○○、C○○、u○○、洪文│ │ 鎮、甲子○○有沒有拿回扣給你? │ │答:沒有。 │ │問:J○○有無拿6萬元的回扣給你? │ │答:沒有。 │ │問:J○○平常會拿錢給你嗎? │ │答:都是我拿錢給他。 │ │提示103 年度彰化水利會路上工作站浚渫工作表( │ │N02) │ │問:103 年編號4 「魚寮重劃區十四輪中排等」、5 │ │ 「新街南排水上游段」、6 「路上重劃南區三、│ │ 四輪中排」、10「魚寮重劃區第一輸水路右側 │ │ 排水等」、11「魚寮重劃區過湖排水上游段」、│ │ 12「魚寮重劃區豐美排水上游段」這六件甲卯○○│ │ 有沒有拿回扣給J○○? │ │答:沒有,那不是我建議的。 │ │問:有沒有拿回扣跟是不是你建議的有什麼差別? │ │答:我們沒有插手怎麼跟人拿回扣。 │ │問:小組長V○○、甲辛○○、甲癸○○、X○○,有沒│ │ 有拿回扣給你? │ │答:沒有。 │ │問:彰化水利會10萬元以下的浚渫工作會務委員是不│ │ 是有收回扣? │ │答:沒有。 │ │問:萬興、二林站的「小額浚渫工程」有沒有人拿回│ │ 扣給你? │ │答:沒有。 │ │以下改以被告身分訊問 │ │問:今天有無收到檢察官的傳票或是調查官的通知?│ │答:收到調查官通知。 │ │問:是你自願接受檢察官訊問? │ │答:是。 │ │問:今日檢察官有無以不當方式訊問? │ │答:沒有。 │ │問:有何補充? │ │答:沒有。 │ │以下訊問辯護人 │ │問:有何補充? │ │答:沒有。 │ │檢察官諭知被告剛才說「甲卯○○沒有拿回扣給J○○│ │」及「彰化農田水利會『小額浚渫工程』會務委員沒│ │有收回扣」此部分是涉犯偽證罪。 │ │問:有何辯解? │ │答:我沒有收過錢,也很少去路上站。 │ │以下訊問辯護人 │ │問:有何意見? │ │答:被告只是依照他自己的認知陳述,如果他沒有接│ │觸的,他認為是不存在。 │ │檢察官諭知被告涉犯刑法偽證罪,被告否認犯行,且│ │被告亦為二林、萬興站的會務委員,有勾串其他證人│ │之虞,應予羈押禁見,當庭逮捕。 │ └───────────────────────┘ 檢察官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被告身分訊問被告K○○時,僅一次訊問「就小額浚渫工程有無收回扣」,其後改為證人身分訊問被告K○○時,竟一再訊問「102 年編號7 『北幹三支一輪七小排等』、8 『北幹二支五輪一中排等』、9 『芳苑南排水』、23『農場三輪一中排等』、24『北幹二支六輪一中排等』、25『北幹壹支六輪二中排等』這6 件甲卯○○有沒有各拿3 萬元的回扣 給J○○」、「小組長甲癸○○、甲○○、C○○、u○ ○、洪文鎮、甲子○○有沒有拿回扣給你」、「J○○有 無拿6 萬元的回扣給你」、「小組長V○○、甲辛○○、 甲癸○○、X○○,有沒有拿回扣給你」、「彰化水利會 10萬元以下的浚渫工作會務委員是不是有收回扣」、「萬興、二林站的『小額浚渫工程』有沒有人拿回扣給你」,最後檢察官再將被告K○○改為被告身分訊問,並諭知「被告剛才說『甲卯○○沒有拿回扣給J○○』及『 彰化農田水利會小額浚渫工程會務委員沒有收回扣』此部分是涉犯偽證罪」。可知,檢察官於訊問證人程序中,不論是會務委員有無收取回扣,被告甲卯○○或小組長 有無交付回扣予被告K○○,甚至是被告甲卯○○有無交 付回扣予被告J○○,而被告J○○有無交付回扣予被告K○○,其最終訊問之目的乃係被告甲卯○○有無透過 被告J○○轉交回扣予被告K○○,均係涉及被告K○○本身或係與被告J○○共犯收取回扣之犯罪事實,何以,檢察官於訊問被告程序時,僅簡單訊問一個問題,而將被告K○○轉列為證人身分時,頻頻訊問被告K○○己身或共同與他人有無收取回扣之犯罪事實,檢察官於上開訊問被告或訊問證人之程序轉換間,顯已造成程序混淆,使被告K○○不知其究竟係本於被告(可行使緘默權)或證人(必須據實陳述)地位而為陳述,尚有疑為利用證人具結之程序,而使被告K○○就自己之犯罪事實,負擔真實陳述之作證義務,顯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不自證己罪原則。 ⒉被告J○○於104年3月24日偵訊中之訊問情形略以: ┌───────────────────────┐ │問:你何時任路上站站長到何時? │ │答:96年8月到100年4月。 │ │問:會務委員依往例會為什麼事情開會? │ │答:跟我沒有關係,他們開會我都沒有參加。 │ │問:會務委員審預算都在審什麼? │ │答:跟我職務沒有關係,我不知道。 │ │問:現在擔任考工股股長? │ │答:是。 │ │問:關於新台幣10萬元以下的浚渫工作(下稱「小額│ │ 浚渫工程」),在施作之前是否會有預算書? │ │答:是,會有設計。 │ │問:完工後為何還會有圳路維護工作決算表? │ │答:原本設計多少,施作完後承辦人員還要在做決算│ │ 表,這是程序。做這張表可能是請款,每個工程│ │ 都會做這個決算表。 │ │問:為何要製作決算表? │ │答:這是規定。 │ │問:請款需要發票,為何工作結束後需要決算表? │ │答:就是設計多少,施作後看結果是不是施作那麼多│ │ ,做一個決算。 │ │問:你在當路上站站長時,工程完工請款的過程中,│ │ 你要在哪個階段蓋章? │ │答:最後階段,我印象中如果已經做好,承辦人員會│ │ 製作一些資料要送本會之前我會核章。 │ │問:如果你認為施作後決算的結果跟設計書相符,你│ │ 會蓋「准予驗收合格」嗎? │ │答:應該是。 │ │問:你如何知道他施作的數量及設計書是相符的? │ │答:一般出去驗收會到現場去看有沒有做,如果有做│ │ 就是相符。 │ │問:你是親自到現場驗收還是看相片? │ │答:我自己是在工程施作中會去看一下,完工後我也│ │ 會去看一下。 │ │問:施工完,小組長請款是不是要填寫「臺灣彰化農│ │ 田水利會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工工資清│ │ 冊及收據」與「粘貼憑證用紙」等資料? │ │答:這些是正常作業程序。 │ │問:為何小組長安全措施費是在「臺灣彰化農田水利│ │ 會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工工資清冊及收│ │ 據」上蓋章,工資只有一天的安全措施費,但廠│ │ 商實際施作的費用卻要用發票憑證核銷? │ │答: 這個規定每年都在變,我印象中之前好像沒有特│ │ 別分開。 │ │問:之前是一起領嗎? │ │答:我印象中之前是決算然後領一張支票。 │ │問:你在擔任路上站站長時,有無跟小組長每件「小│ │ 額浚渫工程」拿3萬元的回扣交給會務委員? │ │答:沒有。 │ │問:為什麼甲卯○○說你在擔任路上站長時,他有遇到│ │ 小組長來交錢給你? │ │答:沒有,我不知道。 │ │問:你跟甲卯○○有何不愉快? │ │答:沒有。 │ │以下以證人身分詢問。 │ │問:你與甲卯○○、n○○、亥○○、K○○、洪建評│ │ 、申○○、甲己○○、V○○、甲○○、甲子○○、│ │ 甲癸○○、巳○○、甲庚○○、甲戊○、o○○、洪清│ │ 在、c○○、甲丑○○、揚進樑、甲辛○○、A○○│ │ 及X○○、陳偉宏有沒有親屬關係? │ │答:K○○是我父親,其他人沒有親屬關係 │ │檢察官諭知J○○與K○○為父子關係,就K○○涉│ │案部分依法可以拒絕做證。 │ │問:你是否願意做證? │ │答:願意。 │ │問:你擔任路上站站長就10萬元以下的浚渫工作,小│ │ 組長有沒有給你每件3 萬元的回扣轉交給轄區的│ │ 會務委員? │ │答:沒有。 │ │提示102 年度彰化水利會路上工作站浚渫工作表( │ │N02) │ │問:102 年編號7 「北幹三支一輪七小排等」、8 「│ │ 北幹二支五輪一中排等」、9 「芳苑南排水」、│ │ 23「農場三輪一中排等」、24「北幹二支六輪一│ │ 中排等」、25「北幹一支六輪二中排等」這六件│ │ 小組長有沒有拿回扣給甲卯○○? │ │答:我不清楚。 │ │問:這六件甲卯○○有沒有將回扣拿給你? │ │答:沒有。 │ │問:小組長甲癸○○、甲○○、C○○、u○○、洪文│ │ 鎮、甲子○○有沒有拿回扣給你? │ │答:沒有。 │ │問:這六件有沒有將回扣轉交給K○○? │ │答:沒有。 │ │提示103 年度彰化水利會路上工作站浚渫工作表( │ │N02) │ │問:103 年編號4 「魚寮重劃區十四輪中排等」、5 │ │ 「新街南排水上游段」、6 「路上重劃南區三、│ │ 四輪中排」、10「魚寮重劃區第一輸水路右側排│ │ 水等」、11「魚寮重劃區過湖排水上游段」、12│ │ 「魚寮重劃區豐美排水上游段」這六件小組長有│ │ 沒有拿回扣給甲卯○○? │ │答:我不知道。 │ │問:這六件甲卯○○有沒有將回扣拿給你? │ │答:沒有。 │ │問:小組長V○○、甲辛○○、甲癸○○、X○○、有沒│ │ 有拿回扣給你? │ │答:沒有。 │ │問:彰化水利會10萬元以下的浚渫工作會務委員是不│ │ 是有收回扣? │ │答:我不清楚。 │ │以下改以被告身分訊問 │ │問:今日調查官有無以不當方式訊問? │ │答:沒有。 │ │問:今天調查官有無給你檢察官的傳票? │ │答:我父親代收。 │ │問:是否自願到調查站接受訊問?有無受到強暴脅迫│ │答:是。沒有。 │ │檢察官諭知被告剛才說小組長都沒有拿回扣給甲卯○○│ │,小額浚渫工程會務委員沒有拿回扣及你沒有將回扣│ │轉交給你父親,這部分是作偽證。 │ │問:有何辯解? │ │答:沒有。 │ │問:有何補充? │ │答:這個跟我業務上都沒有往來,都沒有關係。 │ │以下訊問辯護人 │ │問:有何補充? │ │答:剛才檢察官訊問回扣的說法如果是來自甲卯○○供│ │ 述,是否可能會有卸責之嫌,無法以甲卯○○個人│ │ 供述來認定被告有偽證之虞。 │ │問:有無跟宇○○一起去找甲辛○○要3萬元的回扣? │ │答:沒印象。 │ │問:你剛才說沒有收回扣,你既然認為沒有收回扣,│ │ 剛剛的問題為何會回答沒印象? │ │答:就是沒有印象。 │ │問:如果檢察官問你你有沒有找小三,你會如何回答│ │ ? │ │答:差不多是這個講法。 │ │問:如果檢察官問你是否曾經竊盜過,你會如何回答│ │ ? │ │答:沒有。 │ │問:為何就剛才問你有無和宇○○一起去找甲辛○○要│ │ 3萬元的回扣,為何要說沒印象? │ │答:差不多這個意思。 │ │諭知被告涉犯刑法偽證罪,且依甲卯○○所述你涉嫌犯│ │罪重大,且否認犯行,又曾擔任路上站站長,涉及層│ │面匪淺,否認犯行有勾串其他證人之虞,應予羈押禁│ │見,當庭逮捕。 │ │問:逮捕通知書要通知誰? │ │答:我太太辰○○,電話0000000000。 │ │經被告閱筆錄後,最後回答「差不多這個意思」是指│ │沒有的意思。 │ └───────────────────────┘ 檢察官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被告身分傳喚被告J○○時,僅訊問「(你在擔任路上站站長時,有無跟小組長每件『小額浚渫工程』拿3 萬元的回扣交給會務委員?)沒有」、「(為什麼甲卯○○說你在擔任路上站長時 ,他有遇到小組長來交錢給你?)沒有,我不知道」,其後將被告J○○轉列為證人身分訊問時,卻一再訊問「你擔任路上站站長就10萬元以下的浚渫工作,小組長有沒有給你每件3 萬元的回扣轉交給轄區內的會務委員」、「102 年編號7 『北幹三支一輪七小排等』、8 『北幹二支五輪一中排等』、9 『芳苑南排水』、23『農場三輪一中排等』、24『北幹二支六輪一中排等』、25『北幹壹支六輪二中排等』這六件小組長有沒有拿回扣給甲卯○○」、「這六件甲卯○○有沒有將回扣拿給你」、 「小組長甲癸○○、甲○○、C○○、u○○、洪文鎮、 甲子○○有沒有拿回扣給你」、「這六件有沒有將回扣轉 交給K○○」、「103 年編號4 『魚寮重劃區四十輪中排等』、5 『新街南排水上游段』、6 『路上重劃南區三、四輪中排』、10『魚寮重劃區第一輸水路右側排水等』、11『魚寮重劃區過湖排水上游段』、12『魚寮重劃區豐美排水上游段』這六件小組長有沒有拿回扣給甲卯 ○○」、「這六件甲卯○○有沒有將回扣拿給你」、「小 組長V○○、甲辛○○、甲癸○○、X○○,有沒有拿回扣 給你」、「彰化水利會10萬元以下的浚渫工作會務委員是不是有收回扣」,最後再將被告J○○轉為被告身分訊問,並諭知「被告剛才說小組長都沒有拿回扣給甲卯○ ○,小額浚渫工程會務委員沒有拿回扣及你沒有將回扣轉交給你父親,這部分是做偽證」。可知,檢察官於證人訊問時之訊問問題,不論是被告甲卯○○有無交付回扣 給被告J○○,小組長有無交付回扣給被告J○○,被告J○○有無將回扣交給被告K○○,小額浚渫工作會務委員有無拿回扣等情,均係涉及被告J○○有無或與他人共同犯收取回扣之犯罪事實,何以檢察官於訊問被告程序時僅簡略訊問,而於將被告J○○轉為證人身分訊問時,竟反覆訊問同類型之問題,是否有利用證人具結之程序,使證人自證己罪之情,即非無疑。 ⒊就被告亥○○於104年3月24日偵訊中之訊問情形略以:┌───────────────────────┐ │(權利告知) │ │問:會務委員多久開會一次? │ │答:1 年兩次定期會,今年一次在3 月份,一次在9 │ │ 月。 │ │問:102年何時開會? │ │答:我忘記了。 │ │問:103年為了什麼事情開會? │ │答:每年的預算。 │ │問:預算如何審? │ │答:有一整本的預算書。 │ │問:審什麼預算? │ │答:開支收入等。 │ │問:工程款的預算有無包含在? │ │答:每年都編很多預算在。 │ │問: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的浚渫工作預算是否│ │ 有審? │ │答:是全部一起審。 │ │問:今天是不是有開會務委員會議? │ │答:有開。 │ │問:今天是審預算嗎? │ │答:有,調查官有來,請我們過來調查站。 │ │問:今日是不是有講到10萬元以下溝渠浚渫工作的事│ │ ? │ │答:沒有,因為我已經來調查站了。 │ │問:如果你們審預算發現有貪污舞弊的事情,如何處│ │ 理? │ │答:我們會建議事情要公平處理,發現有疑問開會時│ │ 就會說。 │ │問:你們對於預算的執行有無監督權利? │ │答:預算要委員通過才能去做。 │ │問:你每年的工程建議費多少? │ │答:我不太了解。 │ │問:你做了幾任會務委員? │ │答:1任多一點點,我第三屆才開始做。 │ │問:你是二林、萬興、路上轄區的會務委員? │ │答:是。 │ │問:你在調查官那邊說二林及萬興站不會去建議,為│ │ 什麼? │ │答:由二林、萬興那邊的會務委員服務就可以了。 │ │問:二林站(102)、萬興站(102)你都沒有建議新台│ │ 幣10萬元以下的「小額浚渫工程」嗎? │ │答:沒有。 │ │問:你在調查官那邊說103 年你都沒有建議到「小額│ │ 浚渫工程」? │ │答:是。 │ │提示二林站(102)、萬興站(102)表、n○○102 年│ │筆記本影本1份第13頁、31、37頁 │ │問:二林站流水號4227竹香第一中排水、4228新生排│ │ 水、4229二林溪南側排水、4244永興中排、4288│ │ 王功中排,n○○102 年筆記本pl3 、37有記錄│ │ 「佔山」、「山」(即亥○○),另31頁筆記本│ │ 貼萬興標籤編號23-25 、日期6/27有三件萬興站│ │ 金額、工程不明的小額浚渫工程的這幾件工程既│ │ 然不是經由你提議才施作,但這些工程n○○10│ │ 2 年筆記本卻有記錄,且n○○特別註記「佔山│ │ 」、「山」,n○○也說「山」就是亥○○,請│ │ 你據實說明? │ │答:可能他的建議是一個委員要給幾件做人情。 │ │問:你知道他給你幾件做人情? │ │答:我不知道。 │ │問:選民如何知道這幾件是你建議的? │ │答:我沒有建議。 │ │問:你說n○○要給你做人情,那選民如何知道案件│ │ 是你建議的? │ │答:做人情給小組長去做。 │ │問:小組長如何知道是你做的人情? │ │答:我們常常要接觸小組長,小組長會跟我們說如果│ │ 有請多建議幾件給他們做。 │ │問:檢察官是問說n○○給你做人情的這幾件,小組│ │ 長如何知道? │ │答:他們不了解。 │ │問:(提示:n○○103 年筆記本影本1 份第3 頁)│ │ 二林站流水號4513林功路左側排水,萬興站流水│ │ 號4437移民八圳南幹線下游段、4496國光排水0 │ │ +950-2+020、4495南八州排水,這些工程n○○│ │ 103 年筆記本p3貼亥○○標戴有記錄這些小額浚│ │ 渫工程,這幾件工程既然不是經由你提議才施作│ │ ,但這些工程n○○103 年筆記本卻有記錄,請│ │ 據實說明? │ │答:可能委員要分配一人要建議幾件,小組長都會找│ │ 委員講。 │ │問:你有無收到回扣? │ │答:沒有,我不可能收回扣。 │ │以下以證人身分詢問。 │ │問:你與甲卯○○、n○○、K○○、J○○、洪建評│ │ 、申○○、甲己○○、V○○、甲○○、甲子○○、│ │ 甲癸○○、巳○○、甲庚○○、甲戊○、o○○、洪清│ │ 在、c○○、甲丑○○、u○○、甲辛○○、A○○│ │ 及X○○陳偉宏有沒有親屬關係? │ │答:沒有。 │ │提示102 年度彰化水利會路上工作站浚渫工作表( │ │N02)、103 年度彰化水利會路上工作站浚渫工作表(│ │N02) │ │問:102 年編號2 「大同排水上游段」、6 「芳苑二│ │ 排下游段」、4 「北幹一支六輪一中排等」、5 │ │ 「北幹二支四輪二中排等」、15-1「魚寮重劃區│ │ 路上一中排」、20「路上重劃區北幹一支十輪中│ │ 排」、21「路上重劃區北幹一支四輪一中排」、│ │ 22「路上重劃區十三輪二中排」、33-1「魚寮重│ │ 劃區六輪中排等」、34-2「北幹一支六輪七小排│ │ 等」、34-3「新街南排水下游段」,這11件謝瑞│ │ 榮有沒有拿回扣給你? │ │答:沒有。 │ │問:這幾件小組長甲己○○、甲子○○、洪文鎮、甲庚○○│ │ 、甲丑○○、甲辛○○、A○○、甲癸○○有沒有拿回│ │ 扣你? │ │答:沒有。 │ │問:編號31「魚寮重劃區四輪環排等」、32「廣興重│ │ 劃區十六輪中排等」、33「北幹二支八輪一中排│ │ 等」、35「魚寮溪側溝排水等」、36「新街南排│ │ 水上游段」、37「北幹二枝三輪八小排等」,這│ │ 6 件你是不是叫甲卯○○找來清淤的? │ │答:沒有。 │ │問:這6 件的回扣是不是有跟甲卯○○講是要給n○○│ │ 的? │ │答:沒有。 │ │問:這6件有沒有拿回扣給n○○? │ │答:沒有。 │ │問:103 年的編號1 「北幹二支五輪一中排等」、2 │ │ 「後寮排水等」、3 「大同排水上游段」、7 「│ │ 廣興排水上游段」、8 「廣興重劃區九輪、十輪│ │ 中排」、9 「芳苑二排下游段」、16「路上重劃│ │ 區北幹一支一輪一中排」、17「北幹一支九輪中│ │ 排」、18「北幹一支十六輪中排等」、22「廣興│ │ 重劃區四輪中排等」、23「魚寮重劃區魚寮村二│ │ 環排等」、24「魚寮重劃區路上一中排」這12件│ │ 甲卯○○有沒有拿回扣給你? │ │答:沒有。 │ │問:這幾件小組長巳○○、甲○○、甲己○○、甲子○○│ │ 、甲庚○○、甲丑○○、甲辛○○、u○○、c○○、│ │ 甲戊○有沒有拿回扣給你? │ │答:沒有。 │ │問:103 年編號19「北幹一支十三輪二中排」、20「│ │ 北幹一支六輪一中排等」、21「北幹二支八輪一│ │ 中排等」這三件小組長A○○、甲子○○、甲○○│ │ 有沒有拿回扣給你? │ │答:沒有。 │ │問:這三件你是不是叫甲卯○○找來清淤的? │ │答:他們自己做我不知道。 │ │問:這3 件的回扣是不是有跟甲卯○○講是要給n○○│ │ 的? │ │答:沒有。 │ │問:這三件有沒有拿回扣給n○○? │ │答:沒有。 │ │問:彰化水利會10萬元以下的浚渫工作會務委員是不│ │ 是都有有收回扣? │ │答:沒有。 │ │問:甲卯○○都沒有拿「小額浚渫工程」的回扣給你?│ │答:沒有。 │ │以下以被告身分訊問 │ │問:今日調查官有無以不當方式訊問之? │ │答:沒有。 │ │檢察官論知被告涉犯刑法的偽證罪,剛才講到說謝端│ │榮沒有拿回扣給你、「小額浚渫工程」彰化農田水利│ │會會務委員沒有拿回扣部份是偽證。 │ │問:有何辯解? │ │答:甲卯○○行為不法,他曾跟n○○爭吵過,所以陳│ │ 耀釧把甲卯○○調去福興站。 │ │問:他們為什麼事情爭吵? │ │答:水溝不能蓋水溝蓋,可能營造工廠的公關對他印│ │ 象不錯,就把水溝蓋蓋起來,後來有人來稽查時│ │ 發現這件事說要記過。 │ │問:還有沒有其他事情甲卯○○與n○○爭吵? │ │答:沒有。 │ │以下訊問辯護人 │ │問:有何補充? │ │答:剛才檢察官把被告轉為證人身分,被告年紀大好│ │ 像不是很清楚。 │ │問:剛才檢察官把被告轉為證人身分,是否有把被告│ │ 得拒絕證言的部分跟被告說? │ │答:是,剛才檢察官講的比較快,我才會跟被告說明│ │ ,但我跟他說明他不一定馬上懂,而且被告有高│ │ 血壓、年紀又大,身體狀況不是很好。 │ │檢察官諭知被告涉嫌偽證罪,被告同時為二林站及萬│ │興站的會務委員,被告否認犯行,有勾串其他證人之│ │虞,應予羈押禁見,當庭逮捕。 │ │問:逮捕通知書要通知誰? │ │答:通知我兒子洪俊郎,電話0000000000。 │ └───────────────────────┘ 檢察官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被告身分傳喚被告亥○○時,僅訊問「你有無收到回扣」,其後將被告亥○○轉列為證人身分後,接續訊問「102 年編號2 『大同排水上游段』、6 『芳苑二排下游段』、4 『北幹一支六輪一中排等』、5 『北幹二支四輪二中排等』、15 -1 『魚寮重劃區路上一中排』、20『路上重劃區北幹一支十輪中排』、21『路上重劃區北幹一支四輪一中排』、22『路上重劃區十三輪二中排』、33-1『魚寮重劃區六輪中排等』、34-2『北幹一支六輪七小排等』、34 -3 『新街南排水下游段』,這11件甲卯○○有沒有拿回扣給 你」、「這幾件小組長甲己○○、甲子○○、洪文鎮、甲庚○ ○、甲丑○○、甲辛○○、A○○、甲癸○○有沒有拿回扣你 」、「103 年的編號1 『北幹二支五輪一中排等』、2 『後寮排水等』、3 『大同排水上游段』、7 『廣興排水上游段』、8 『廣興重劃區九輪、十輪中排』、9 『芳苑二排下游段』、16『路上重劃區北幹一支一輪一中排』、17『北幹一支九輪中排』、18『北幹一支十六輪中排等』、22『廣興重劃區四輪中排等』、23『魚寮重劃區魚寮村二環排等』、24『魚寮重劃區路上一中排』這12件甲卯○○有沒有拿回扣給你」、「這幾件小組長巳 ○○、甲○○、甲己○○、甲子○○、甲庚○○、甲丑○○、甲辛 ○○、u○○、c○○、甲戊○有沒有拿回扣給你」、「 103 年編號19『北幹一支十三輪二中排』、20『北幹一支六輪一中排等』、21『北幹二支八輪一中排等』這三件小組長A○○、甲子○○、甲○○有沒有拿回扣給你」 、「彰化水利會10萬元以下的浚渫工作會務委員是不是都有收回扣」、「甲卯○○都沒有拿『小額浚渫工程』的 回扣給你」,最後再將被告亥○○轉為被告身分訊問,並諭知「被告涉犯刑法的偽證罪,剛才講到說甲卯○○沒 有拿回扣給你、『小額浚渫工程』彰化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沒有拿回扣部分是偽證」。可知,檢察官於證人訊問程序中,不論是被告甲卯○○有無交付回扣給被告亥○ ○,小組長有無交付回扣給被告亥○○,小額浚渫工程會務委員有無拿回扣等情,均係涉及被告亥○○是否犯收取回扣罪嫌之犯罪事實,何以檢察官於訊問被告程序時僅為一次簡單訊問,而於將被告亥○○轉為證人身分訊問時,卻屢屢訊問被告亥○○有無自被告甲卯○○或小 組長處收取回扣之問題,則檢察官是否有利用證人具結之程序,使證人自證己罪之情,已有所疑。 ⒋就被告申○○於104 年3 月24日偵訊時之訊問情形略以: ┌───────────────────────┐ │(權利告知) │ │問:現職? │ │答:目前我是第四屆的會務委員,任期是從103 年6 │ │ 月1 日迄今,任期是四年,此外偶爾還有投資房│ │ 地產。 │ │問:會務委員多久開會一次? │ │答:定期會一年二次,臨時會一年也是二次,目前為│ │ 止開過各一次定期會跟臨時會。 │ │問:103年前會是何時開會? │ │答:忘記,會議內容大概是審預算,我們還有工程建│ │ 議權,農民跟我們反應說那一個溝渠阻塞還是某│ │ 一個路段壞掉要修復,在會議中都是可以提出,│ │ 但我是新手,沒有提出建議過。 │ │問:定期會都是在那裡開? │ │答:員林水利會本會的四樓。 │ │問:臨時會開會的內容? │ │答:內容都是大同小異,也是審預算等。 │ │問:到底審預算是那一種性質? │ │答:有建議權沒有審查權,跟一般民意代表審預算的│ │ 性質是不一樣的。 │ │問:開會中會審議到十萬元以下的預算? │ │答:有,審議的預算書都己經有編列。 │ │問:臨時會跟定期會不管是浚渫工程都會在會議中討│ │ 論? │ │答:不一定會討論,工程名稱都會列在預算書上,有│ │ 時侯只是看一看而已。 │ │問:今天是不是有開會務員的會議? │ │答:有,這是定期會,約開會前一個星期前會發文通│ │ 知我們參與。 │ │問:開會前是否會將預算書等資料給會務委員看過?│ │答:當然。 │ │問:今日是開什麼會? │ │答:決算去年的預算執行,去年度完了要決算。 │ │問:去年度要預算是要到今年才決算? │ │答:是。 │ │問:決算大部分都是在3-4月? │ │答:大部分是。 │ │問:是否認識n○○、甲卯○○、林添德、K○○、洪│ │ 佔山、洪進評等人?(告以要旨) │ │答:如同調查官前所述。我跟這些人平常沒有金錢往│ │ 來關係,也沒有一起打麻將。 │ │問:會務委員轄區? │ │答:二林、萬興、路上工作站。 │ │問:會務委員每月都可以向水利會支薪25000 元車馬│ │ 費? │ │答:是,這是補貼油錢. 水電跟文具等費用,無需繳│ │ 稅。 │ │問:會務委員也是經由選舉? │ │答:是,由具有水利會會員資格的人來選舉。 │ │問:你的選區是二林、萬興、路上工作站? │ │答:是。 │ │問:這三個工作站有水利會資格的選民是否大部分都│ │ 認識? │ │答:大概會拜託里長、村長,帶我去拜訪,本身跟他│ │ 們不是每個都認識,會認識一些。 │ │問:你擔任三個工作站的會務委員,是不是會去巡視│ │ 水路,聽取農民的建議? │ │答:大部分是颱風天後,還有下雨後會,如果水路阻│ │ 塞的話,我們選區的選民或里長、村長會跟我聯│ │ 繫,跟我反應水路阻塞跟坍崩的情形,我知道後│ │ 跟轄區的工作站長或水利會管理組長或工務組長│ │ 反應,因為科目不同,要跟不同的人反應,坍崩│ │ 的情形是跟工務組長反應,阻塞是跟管理組長或│ │ 站長反應。 │ │問:你本身有無跟甲卯○○或n○○建議過? │ │答:n○○有,甲卯○○沒有。 │ │問:二林、萬興、路上工作站有幾個會務委員? │ │答:四個,除了我,還有亥○○、洪進評、K○○。│ │以下以證人身分詢問。 │ │問:你與甲卯○○、n○○、K○○、J○○、亥○○│ │ 、洪建評、宇○○、甲己○○、V○○、甲○○、│ │ 甲子○○、甲癸○○、巳○○、甲庚○○、甲戊○、黃九│ │ 福、C○○、c○○、甲丑○○、u○○、甲辛○○│ │ 、A○○及X○○、陳偉宏有沒有親屬關係? │ │答:我是認識會務委員,小組長我大部分都不認識。│ │問:檢察官論知若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 │ 得拒絕證言,是否了解? │ │答:了解。 │ │問:十萬元以下小額工程是如何決定要不要做?經過│ │ 情形? │ │答:溝渠阻塞或是崩壞,農民、小組長或村里長會跟│ │ 會務委員或站長反應,我們一般拜託管理組長派│ │ 人過來看,看是否要施工,因為經費有限。水利│ │ 會的管理組會來看勘,如果要施的話,他們會派│ │ 人來設計,這個不要上網,馬上就可以動工。 │ │問:是誰決定動工? │ │答:我的印象應該是小組長雇工,請挖土機等。 │ │問:會務委員可否承攬工程? │ │答:不可以。 │ │問:在施工的時侯,水利會都是建檔? │ │答:應該每個機關都會有。 │ │問:施工的預算書上會不會登載是誰建議做這個工程│ │ ? │ │答:應該不會,我都是口頭請託。 │ │問:你有看過小額溝渠工程預算書? │ │答:預算書是編列總額,因為溝渠何時會壞掉不知道│ │ ,所以編列總額,有需要就施工。 │ │問:你曾經有跟管理組長n○○要施作的小額工程?│ │答:有。 │ │問:你從103 年6 月開始擔任會務委員,你有建議幾│ │ 個小額溝渠的工程? │ │答:我就任沒多久,所以不熟悉每條溝渠名稱。我印│ │ 象中建議十幾條小額工程,但管理組有無派員去│ │ 看,我不知道,我只是建議而已。 │ │問:如果沒有施工的話,農民不會找你? │ │答:會,不過因為任職之後,就在忙去年九合一的選│ │ 舉,我幫魏民谷、議員、代表來選舉。 │ │問:你建議十幾條小額工程,到底有做幾條? │ │答:我不是很清楚,是剛才調查官提示,我才知道,│ │ 溝渠在那裡,我也不曉得。 │ │問:(提示102 年度彰化水利會路上工作站浚渫工作│ │ no . 2,102 年編號第25工程名稱魚寮重劃區路│ │ 上六輪中排等、編號26廣興重劃區十一輪一小排│ │ 、編號27北幹一支三輪一中排) 有無看過? │ │答:有。 │ │問:這幾個工程是經由你建議才施工? │ │答:應該是。 │ │問:為何如此講? │ │答:這麼久我回想不起來,但這個地方在我以前住的│ │ 地方中西里,我印象中我有反應過。 │ │問:編號25地點是不是大城芳苑? │ │答:應該是在大城鄉跟二林鎮中西里的交界處。 │ │問:編號26地點在二林跟大城之間? │ │答:應該是,也是在中西里隔壁,這裡是我故鄉,認│ │ 識的人比較多。 │ │問:編號27地點是不是在芳苑? │ │答:忘記了。 │ │問:這三個工程是你還是n○○建議的? │ │答:應該是我。 │ │問:n○○參與工程有無給你回扣? │ │答:沒有。 │ │問:編號13北幹二支六輪一中排等、編號14廣興里重│ │ 劃區十一輪、十三輪中排、編號15南幹二線、編│ │ 號25魚寮重劃區路上六輪中排等、26廣興重劃區│ │ 十一輪一小排等、編號27北幹一支三輪一中排,│ │ 這六件有無拿到回扣? │ │答:沒有。 │ │問:這六條工程都是你建議? │ │答:應該是,我建議十幾條,有做是這六條,組長也│ │ 說預算不夠還是阻塞不夠嚴重,其他我建議的就│ │ 沒有做。 │ │問:這六件小組長C○○、o○○、甲己○○、甲庚○○│ │ 、甲辛○○有無拿回扣給你? │ │答:沒有,我只認識C○○,o○○是我以前中西里│ │ 同里的親戚,其他三人有聽過,但沒有見過面。│ │問:甲卯○○說小額浚渫工程,如果由會務委員建議的│ │ 話,會務委員都會收到三萬元回扣? │ │答:沒有,謝端榮也沒有跟我說過。 │ │問:n○○有無問過你,小組長有給你回扣的事情?│ │答:沒有。 │ │問:站長本身有無拿回扣給你過? │ │答:沒有。 │ │問:為什麼有的小組長說有給回扣,而且是慣例,否│ │ 則檢調也不會如此追查? │ │答:我有問過其他區域會務委員,他們說沒有收回扣│ │ ,我是半懷疑的問他們。 │ │問:n○○在筆記本有寫上述六個工程的名稱,為何│ │ 如此? │ │答:依我的判斷,例如我們去工務組爭取水溝預算時│ │ ,他會做紀錄(誤載為「記錄」),避免不公平│ │ ,並控制預算,這是我個人覺得。 │ │問:每筆施作工程水利會必定有報表、預算書,並且│ │ 還有工程的excel 排版,為何n○○會自己寫在│ │ 筆記本上? │ │答:我不知道。 │ │問:如果n○○想過調電腦看就好,沒有必要做筆記│ │ ? │ │答:搞不懂。 │ │問:按照檢舉意旨,寫筆記就是要有收取回扣的情形│ │ ,你到底有無收到回扣? │ │答:沒有。 │ │論知暫休庭(104年3月24日下午7時6分)。 │ │(104年3月24日下午7時47分)。 │ │檢察官諭知續行開庭。 │ │以下以被告身分訊問。 │ │問:剛才調查官有無讓你用晚餐? │ │答:有。 │ │問:現在可否繼續開庭? │ │答:可以。 │ │問:新台幣10萬元以下的「小額浚渫工程」預算如何│ │ 審? │ │答:不用審,只有編列。 │ │問:那你們審什麼預算? │ │答:不用審。 │ │問:你們會務委員不用審預算? │ │答:不用,沒有投票。 │ │問:那你們會務委員開會做什麼? │ │答:水利會主管的工作報告。 │ │問:103 年路上、萬興、二林從你6 月1 日到任,你│ │ 共建議幾條10萬元以下要清淤的溝渠? │ │答:印象中10幾條。 │ │問:為何n○○103 年的筆記貼有你標籤的部分,這│ │ 三個站只記載7條? │ │答:我不知道,建議的不一定要清。 │ │問:依n○○所講,他記載在筆記本都是工作站提報│ │ 上來審查後的幾天就做登記,他不是溝渠清淤後│ │ 才做登記,為何他只記載七條? │ │答:我不曉得。 │ │問:你建議的這幾條溝渠,是否知道地點? │ │答:大概位置。 │ │問:如果帶我們去,是否可以找得到? │ │答:找不到,因為是農民反應或是小組長反應,我們│ │ 沒有到現場會勘。 │ │問:調查官問你,你怎麼知道「趙甲二溪路側溝排水│ │ 等」在哪裡? │ │答:我印象中好像有這條。 │ │問:其他為何沒有印象? │ │答:我只知道大概的村落。 │ │問:你建議的工程,n○○記載在筆錄,有何意見?│ │答:我不曉得。 │ │問:是什麼人跟你說建議哪幾條溝渠清淤? │ │答:時間久了我忘記了。 │ │問:103年6月份的事情怎麼會忘記? │ │答:都在忙選舉。 │ │問:為什麼忙選舉就忘記了? │ │答:記不起來。 │ │以下改以證人身分訊問。 │ │檢察官諭知剛才具結(誤載為「拒絕」)仍有效力,│ │仍應據實陳述,如有不實陳述,仍有偽證罪處罰。 │ │問:二林、萬興站的「小額浚渫工程」(即10萬元以│ │ 下的浚渫工作)有沒有人拿回扣給你? │ │答:沒有。 │ │問:路上站的「小額浚渫工程」有沒有人拿回扣給你│ │ ? │ │答:沒有。 │ │問:彰化農田水利會的「小額浚渫工程」會務委員是│ │ 不是有拿回扣? │ │答:沒有。 │ │以下改以被告身分訊問。 │ │檢察官諭知檢察官剛剛以證人身分訊問你「甲卯○○說│ │小額浚渫工程如果由會務委員建議,會務委員都會收│ │到3 萬元回扣」,你回答「沒有」,你另外說「我有│ │問過其他區域會務委員,他們說他們沒有收回扣」,│ │路上、萬興站的「小額浚渫工程」都沒有人拿回扣給│ │你,及你回答「彰化農田水利會的『小額浚渫工程』│ │會務委員沒有拿回扣」,這些部分是偽證。 │ │問:有何辯解? │ │答:我沒有說謊。 │ │檢察官諭知被告涉嫌刑法第168 條偽證罪,且被告為│ │二林、萬興站的會務委員,被告否認犯行,有勾串其│ │他證人之虞,應予羈押禁見,當庭逮捕。 │ │問:逮捕通知書要通知誰? │ │答:不用通知。 │ └───────────────────────┘ 檢察官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被告傳喚被告申○○時,均未訊問有關於被告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事實,其後將被告申○○轉列為證人後,竟訊問「n○○參與工程有無給你回扣」、「編號13北幹二支六輪一中排等、編號14廣興里重劃區十一輪、十三輪中排、編號15南幹二線、編號25魚寮重劃區路上六輪中排等、編號26廣興重劃區十一輪一小排等、編號27北幹一支三輪一中排,這六件有無拿回扣」、「這六件小組長C○○、o○○、甲己○○、甲庚○○、甲辛○○有無拿回扣給你」、「甲卯 ○○說小額浚渫工程,如果由會務委員建議的話,會務委員都會收到三萬元回扣」、「n○○有無問過你,小組長有給你回扣的事情」、「站長本身有無拿回扣給你過」、「為什麼有的小組長說有給回扣,而且是慣例,否則檢調也不會如此追查」,中間於同日下午7 時6 分暫時休庭後,於同日下午7 時47分繼續開庭,並改以被告身分訊問被告申○○,期間亦未訊問被告申○○有無收取回扣之犯罪事實,其後,再改以證人身分訊問被告申○○時,僅諭知「剛才具結(誤載為『拒絕』)仍有效力,仍應據實陳述,如有不實陳述,仍有偽證罪處罰」,並未再諭知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拒絕證言之情形,即又訊問「(二林、萬興站『小額浚渫工程』【即10萬元以下的浚渫工作】有沒有人拿回扣給你?)沒有」、「(路上站的『小額浚渫工程』有沒有人拿回扣給你?)沒有」、「(彰化農田水利會『小額浚渫工程』會務委員是不是有拿回扣?)沒有」,復再改以被告身分訊問,並諭知「檢察官剛剛以證人身分訊問你『甲卯○○說 小額浚渫工程如果由會務委員建議,會務委員都會收到3 萬元回扣』,你回答『沒有』,你另外說『我有問過其他區域會務委員,他們說他們沒有收回扣,路上、萬興站的小額浚渫工程都沒有人拿回扣給你』,及你回答『彰化農田水利會的小額浚渫工程會務委員沒有拿回扣』,這些部分是偽證」等情。何以檢察官於兩次訊問被告程序時,就被告申○○於擔任會務委員期間有於收取小額浚渫工程之回扣之犯罪事實均付諸闕如,而於將被告申○○轉為證人身分訊問時,竟屢屢訊問被告申○○有無自被告甲卯○○或小組長處收取回扣或會務委員有無 收取小額浚渫工作之回扣等問題,則檢察官是否有利用證人具結之程序,使證人自證己罪之情,已有所疑;再者,檢察官第二次將被告申○○從被告身分轉換為證人身分時,就檢察官該次訊問之內容,均有涉及自己有無收取回扣之犯罪事實,倘以被告之身分受訊,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 款之規定,即得受告知有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之權利,惟倘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依法咸有真實陳述之義務,無異有自證自己同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犯行,因而導致自己被追訴或處罰之虞,依前開說明,被告申○○即應享有不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而檢察官雖於第一次將被告申○○轉為證人身分訊問時有告知,惟於第二次轉換為證人身分時,僅單純告知前開具結之效力,而並未告知得拒絕證言之權利,顯有未洽,且審究檢察官於該次程序中,一再以被告、證人、被告、證人身分訊問被告申○○,衡以一般人並未具有上開精準之法律知識,為落實保障證人不自證己罪之原則,檢察官應有告知被告申○○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得拒絕證言此項權利之義務,卻疏未告知該項權利,揆諸上開說明,此情況下所為之具結程序即有瑕疵,應認其具結不生合法之效力,縱其陳述不實,亦無法以偽證罪責論擬。 ⒌就被告甲乙○○部分,其於104 年3 月24日偵訊時之訊問 情形略以: ┌───────────────────────┐ │(刑事訴訟法第95條權利告知) │ │問:會務委員多久開會一次? │ │答:兩次定期會,兩次臨時會,時間由水利會決定,│ │ 沒有固定。 │ │問:102 年各在何時開會? │ │答:我沒有辦法記,一次審預算,一次審決算,臨時│ │ 會有需要再開,預算大約都是在經農委會核定後│ │ 再開,應該是9 、10月,決算大約在這時候開。│ │問:預算是審什麼? │ │答:預算是水利會所有年度預算,是一次審,是一整│ │ 本的審。 │ │問:決算是審什麼? │ │答:去年開支。 │ │問:去年開支已經支出,你們要審什麼? │ │答:看有無照預算執行,有無超過。 │ │問:如有發現有貪污舞弊,如何處理? │ │答:我們沒有這項權利,我們只是看預算與決算有無│ │ 一樣或是超過。 │ │問:你們依法有無監督權利? │ │答:我不清楚。 │ │問:你剛才說農委會通過預算後你們再審? │ │答:我們水利會本身有收入預算,工程款部份會向農│ │ 委會申請補助,他們看今年預算可以撥多少給水│ │ 利會做,水利會就按照農委會補助的經費來編預│ │ 算。 │ │問:既然水利會有自己經費,農委會補助款也通過,│ │ 你們還要審什麼? │ │答:水利會之前財政比較困難,預算只能照去年編,│ │ 無法多編。 │ │問:這樣你們還要審什麼? │ │答:沒有什麼可以審的,大部分都是照以前編列。 │ │問:你們會務委員如果發現預算有濫用情況呢? │ │答:有提案才有辦法處理。 │ │問:你當了幾任的會務委員? │ │答:民選的第一、二、三任。 │ │問:是否擔任會務委員共12年? │ │答:是。 │ │問: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的浚渫工作(下稱「│ │ 小額浚渫工程」)預算如何審? │ │答:它包含在總預算,例如5000萬元的溝渠維護費用│ │ 就包含小額浚渫工程預算。 │ │問:你除了擔任會務委員外,有無擔任其他工作? │ │答:農會的理事,沒有在其他機關行業上班。 │ │問:今天是不是有開會務委員會議? │ │答:我聽說有開,我現在已經不是現任會務委員。 │ │問:你在調查官那邊說「小額浚渫工程」如果說是你│ │ 建議的,n○○應該會知道,你為何會認為陳耀│ │ 釧會知道? │ │答:我們會務委員有個不成文規則,就是U 型溝渠即│ │ 溝渠週邊用混凝土綁鋼筋的溝渠,一年有200 萬│ │ 元的建議款,不管幾件,另外浚渫工程包括不公│ │ 開招標及公開招標的,全部加起來是100 萬元的│ │ 建議款。浚渫100 萬元的費用是編在n○○管理│ │ 組的經費,所以他要知道這些委員的建議有無超│ │ 過。 │ │問:既然如此,為何「小額浚渫工程」的提報資料完│ │ 全沒有寫到會務委員的名字,連管理組各站「小│ │ 額浚渫工程」的統計表都沒有記載到會務委員?│ │答:我們是建議,水利法規定小額浚渫要小組長寫合│ │ 約,是小組長去施工,跟民代的建議權是一樣的│ │ 。 │ │問:既然提報資料都沒有寫到會務委員的資料,陳耀│ │ 釧如何知道? │ │答:工作站的人將資料送過去管理組,可能會跟陳耀│ │ 釧講。 │ │問:可是J○○說他不會跟n○○說是哪位(誤載為│ │ 「為」)會務委員建議的? │ │答:n○○一定要稍微知道是誰建議的,不然超過他│ │ 會不高興。 │ │問:就目前查證資料,只有n○○自己的筆記本會在│ │ 工程後面記錄會務委員,但是他還有很多「小額│ │ 浚渫工程」沒記,這種記法根本無法去管控你們│ │ 會務委員的建議款有無超過100萬元,所以陳耀 │ │ 釧的記載應該有在記錄哪個工程回扣是要交給哪│ │ 個會務委員? │ │答:沒有。 │ │問:之前路上站站長J○○說n○○應該不知道哪個│ │ 工程是哪個會務委員建議的,為何你會說他應該│ │ 會知道? │ │答:例如我們有5000萬工程預算,25個會務委員扣掉│ │ 台糖1 個就剩24個,就有管理組2400萬元經費的│ │ 運用,所以不是所有的浚渫工程都需要會務委員│ │ 建議。 │ │問:102 年度「小額浚渫工程」你路上站、二林站、│ │ 萬興站各建議幾件? │ │答:原則上路上站我不會去建議,二林萬興我各建議│ │ 2 、3 件,因為路上站都是站長自己去做,路上│ │ 站離我家比較遠。 │ │問:102年你都沒有建議半件? │ │答:有些是硬體工程。 │ │問:你剛才說1 年200 萬元的U 型溝渠,經費是誰掌│ │ 控的? │ │答:工務管理組。 │ │問:甲卯○○是否知道你在二林及萬興站建議「小額浚│ │ 渫工程」的情形嗎? │ │答:應該不知道。 │ │問:他為何知道你在萬興、二林分配的比較多? │ │答:我不清楚,可能是地緣關係。 │ │( 提示102 年度彰化水利會路上工作站浚渫工作( │ │N02) ) │ │問:編號17、18、19,甲卯○○為何要拿9萬元給你? │ │答:我沒有在管他們站的事情,只要我交辦的事情能│ │ 對選民交代就好,甲卯○○當站長時的浚渫工程我│ │ 都沒有過問,是n○○問我說有幾件工程是你的│ │ ,我說我沒有,n○○就要去查,過幾天甲卯○○│ │ 就打電話給我說這三件是掛在我名下的,之後拿│ │ 了一個信封給我,我回去看了之後才發現裡面有│ │ 9 萬元。 │ │問:一件「小額浚渫工程」平均預算是7 至9 萬5000│ │ 元間,扣掉依甲卯○○所講慣例回扣3 萬元外,剩│ │ 下大約4 至6 萬元,甲卯○○有什麼理由要假借你│ │ 的名義去施作工程? │ │答:我不知道,這要問他。 │ │問:依你剛才所述,你只是說n○○應該會知道哪個│ │ 溝渠是你建議的,這只是你個人判斷,是不是?│ │答:是。 │ │問:依據資料顯示,提報的資料並不需要記載會務委│ │ 員的名字,且「小額浚渫工程」小組長也可以建│ │ 議,工作站也可以自行建議,如果甲卯○○假借你│ │ 的名義做這個工程,他為何還要跟n○○說是你│ │ 提議的,讓n○○有跡可循? │ │答:亥○○是芳苑人,路上站的轄區大部分是在芳苑│ │ ,為何都是亥○○建議的而我都沒有,他可能想│ │ 說弄幾件算是我的。 │ │問:這樣你的建議款不是虛增,到時你就可能會知道│ │ ,這樣做對甲卯○○有何好處? │ │答:我不知道甲卯○○何時註記哪幾件案件是我建議的│ │ 。 │ │問:依甲卯○○陳述拿回扣是個慣例,甲卯○○有可能要│ │ 私吞這9 萬元,所以他沒有拿給你,依甲卯○○所│ │ 述,哪幾件工程要分配給哪個會務委員他要向陳│ │ 耀釧報備,所以這種情形是不是甲卯○○私吞你的│ │ 回扣,但之後n○○去查證你有無收到,之後他│ │ 才把應該給你的回扣給你? │ │答:應該不是,我根本不知道他報我的名字做幾件,│ │ 我也不會跟他要這個錢。 │ │問:你擔任會務委員,就「小額浚渫工程」建議,每│ │ 年最多幾件? │ │答:我無法回答。 │ │問:依你的經驗,不會超過幾件? │ │答:我的選區是路上、二林、萬興,大約十來件左右│ │ ,我沒有在統計。 │ │問:其他的都是200萬元的U型溝渠建議? │ │答:是。 │ │問:甲卯○○拿9萬元給你,你有問他這是什麼錢? │ │答:因為n○○有查過,我沒有問甲卯○○,他也沒有│ │ 說。 │ │問:你為何沒有問? │ │答:他覺得事態嚴重,趕快拿給我。 │ │問:他說這三個工程是你建議要做的,有什麼事態嚴│ │ 重的,難道這三個溝渠是不能做的? │ │答:這要問當事人。 │ │問:你認為這9萬元是做什麼用? │ │答:他說這是三件的經費。 │ │問:他說這是三件的經費,你為何沒有說沒有花到的│ │ 經費繳回水利會,反而收下? │ │答:我一時錯誤,我不應該收下。 │ │問:n○○都跟你說甲卯○○假冒你的名義說這三件是│ │ 你提議的,你為何不責備甲卯○○,反而還收下錢│ │ ? │ │答:民意代表就是與人為善。 │ │以下改以證人身分詢問。 │ │問:你與甲卯○○、n○○、K○○、J○○、亥○○│ │ 、洪建評、申○○、甲己○○、V○○、甲○○、│ │ 甲子○○、甲癸○○、巳○○、甲庚○○、甲戊○、黃九│ │ 福、C○○、c○○、甲丑○○、u○○、甲辛○○│ │ 、A○○及X○○、陳偉宏有沒有親屬關係? │ │答:沒有。 │ │檢察官諭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證人朗讀│ │結文後具結。 │ │檢察官諭知若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得拒│ │絕證言。 │ │問:是否了解? │ │答:了解。 │ │問:你剛才講甲卯○○給你的9 萬元,是不是甲卯○○依│ │ 以往每件「小額浚渫工程」給3萬元的慣例才拿 │ │ 給你的? │ │答:那是他自己的認定。 │ │問:小組長c○○、V○○、X○○有沒有拿回扣給│ │ 你? │ │答:沒有。 │ │問:彰化水利會10萬元以下的浚渫工作依慣例會務委│ │ 員是不是都有收回? │ │答:沒有。 │ │以下改以被告身訊問 │ │問:今日調查官有無以不當方式詢問你? │ │答:沒有。 │ │問:如何到調查站 │ │答:收到檢察官發的傳票。 │ │問:是你自動到調查官接受檢察官訊問? │ │答:是。 │ │檢察官諭知你剛才說甲卯○○拿給你的9 萬元不是回扣│ │,彰化農田水利會的「小額浚渫工程」會務委員沒有│ │收回扣,這部分是作偽證。 │ │問:有何辯解? │ │答:我沒有作偽證。 │ │檢察官諭知被告甲乙○○涉犯刑法第168 條偽證罪,被│ │告又是二林及萬興站的會務委員,在被告否認犯行之│ │下,有勾串其他證人之虞,有羈押禁見之必要,諭知│ │當庭逮捕。 │ │問:逮捕通知書要通知誰? │ │答:我太太陳穎青,電話0000000000。 │ └───────────────────────┘ 檢察官以被告身分訊問被告甲乙○○時,業已針對被告甲卯 ○○為何會拿取9 萬元予被告甲乙○○收受等情詳加訊問 ,而被告甲乙○○業已供稱:其沒有過問路上工作站的浚 渫工程,是甲卯○○表示有3 件工程掛在其名下,之後拿 了一個裝有9 萬元的信封袋給其,表示這是3 件的經費,其不知道為何甲卯○○要以其名義施作工程,也不會跟 他要這個錢,只是一時錯誤,不應該收下等語,其後檢察官將被告甲乙○○轉換為證人身分時,僅訊問「(你剛 才講甲卯○○給你的9 萬元,是不是甲卯○○依以往每件『 小額浚渫工程』給3 萬元的慣例才拿給你的?)那是他自己的認定」、「(小組長c○○、V○○、X○○有沒有拿回扣給你)沒有」、「(彰化水利會10萬元以下的浚渫工作依慣例會務委員是不是都有收回?)沒有」等3 個問題,均係涉及被告甲乙○○己身有無收取回扣之 犯罪事實,縱使係訊問「會務委員就小額浚渫工程依慣例有無收取回扣」之問題,亦與被告甲乙○○本身之犯罪 事實息息相關,而檢察官於訊問上開3 個問題後,即又將被告甲乙○○轉為被告身分,並諭知「你剛才說甲卯○○ 拿給你的9 萬元不是回扣,彰化農田水利會的『小額浚渫工程』沒有收回扣,這部分是作偽證」。細數檢察官訊問被告甲乙○○之程序,先係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 之被告傳喚,經以被告身分訊問完畢後,再轉列為證人身分訊問,訊問證人之問題又與己身有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息息相關,其後再轉為被告身分,是否有利用證人具結程序,使證人自證己罪之情,顯有疑義。 ㈢發問者本應僅追問證人所見聞之事實,卻擴張到自己恐涉犯之犯罪事實,基於本能防衛辯稱,也僅係基於一般人性趨吉避凶而已,且若以被告身分接受訊問時,本即有辯解之權利,不可能因為坐上證人席就被立法剝奪自我辯解之權利,發問者忽而詢問有關受訊問者己身之犯罪事實,忽而訊問他人之犯罪事實,囿於一般人法律知識之不足,實難期待能明白分辨究竟何時為被告身分、何時係居於證人地位,而得以適時行使其各當該之權利,若本能地自我防衛辯稱自己不知情,法院頂多認定此段陳述不可採信,何能以偽證罪「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逼迫其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從而,本院認為,就被告申○○經檢察官第二次轉列為證人時,漏未告知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得拒絕證言之權利,無異剝奪其不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及緘默權,是被告申○○於此部分之具結已不符合法定程式,即不生具結之效力,其後之訊問內容,不能率以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相繩,而就被告K○○、J○○、亥○○、甲乙○○及被 告申○○第一次轉列為證人之部分,檢察官於形式上雖有依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告知上開被告得拒絕證言之權利,然依檢察官於被告、證人身分轉換之過程中所訊問之問題,已有利用證人具結之程序,使證人作出自我入罪供述之疑慮,為有效貫徹刑事訴訟法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滿足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並實現憲法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應認檢察官前開之程序存有瑕疵,不生合法具結之效力,亦與偽證罪之要件相違。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資料,固可認定被告K○○、J○○、亥○○、甲乙○○、申○○經檢察官命為證人後 ,有為公訴意旨所指之陳述,然而,此部分仍屬被告不自證己罪之保護範疇,要與刑法偽證罪之要件有別,難以該罪相繩,揆諸前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K○○、J○○、亥○○、甲乙○○、申○○有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丁、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子○○、甲己○○、P○○、i○○分別於106 年4 月30日、106 年8 月27日、106 年9 月5 日、106 年12月 13日死亡,有其等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見本院卷 ㈧第32、254 頁,卷㈨第45、109 、152 頁)附卷可參, 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上開被告被訴附表八十 六所示之部分,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210 條、第215 條、第216 條、(修正前)第342 條第1 項、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18條第3 項、第41條第8 項、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及余建國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彥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都韻荃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冠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n○○ ┌──┬────┬───────────┬──────────────────┬─────┐ │編號│犯罪事實│小額浚渫工程件數及罪數│起 訴 法 條 │主 文│ ├──┼────┼───────────┼──────────────────┼─────┤ │1 │附件一(│75件及75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經辦公│n○○均無│ │ │即起訴書│ │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商業會計法│罪。 │ │ │附表一)│ │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 │ │ │。 │ │製會計憑證罪。 │ │ ├──┼────┼───────────┼──────────────────┼─────┤ │2 │附件二(│68件及68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經辦公│n○○均無│ │ │即起訴書│ │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商業會計法│罪。 │ │ │附表二)│ │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 │ │ │。 │ │製會計憑證罪。 │ │ ├──┼────┼───────────┼──────────────────┼─────┤ │3 │附件三(│117件及117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經辦公│n○○均無│ │ │即起訴書│ │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罪、商業會計法│罪。 │ │ │附表三)│ │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 │ │ │。 │ │製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 │ │ │ │ │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 │ │ │ │ │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 │ │ └──┴────┴───────────┴──────────────────┴─────┘ 附表二:甲卯○○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起 訴 書 證 據│小組長│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87,500元│1、施工前、中、後現場 │甲己○○│甲己○○│原起訴法條│甲卯○○犯修│ │原起│LR174763│(起訴書│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歿)│(歿)│:貪污治罪│正前背信罪│ │訴書│52; │誤載為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條例第4 條│,處有期徒│ │附表│發票日期│24,000元│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項第3 │刑陸月,如│ │一 │102 年3 │)。 │ 6第2頁)。 │ │ │款經辦公用│易科罰金,│ │102 │月26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工程,收取│以新臺幣壹│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回扣罪、商│仟元折算壹│ │編號│87,5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業會計法第│日。扣案之│ │2) │(見104 │ │ 第16頁)。 │ │ │71條第1 款│犯罪所得新│ │大同│年度偵字│ │ │ │ │以明知為不│臺幣壹萬元│ │排水│第5727號│ │ │ │ │實之事項,│沒收。 │ │上游│卷9 第16│ │ │ │ │而填製會計│ │ │段 │頁)。 │ │ │ │ │憑證罪。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 │修正前刑法│ │ │ │ │ │ │ │ │第342 條之│ │ │ │ │ │ │ │ │背信罪、第│ │ │ │ │ │ │ │ │216 條、第│ │ │ │ │ │ │ │ │215 條之行│ │ │ │ │ │ │ │ │使業務登載│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想像競│ │ │ │ │ │ │ │ │合) │ │ ├──┼────┼────┼───────────┼───┼───┼─────┼─────┤ │2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子○○│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LR170686│(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4 │)。 │ 第134 頁、本院卷9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2日;│ │ 第166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88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4 )│(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以明│ │ │一支│第5727號│ │ 6 第4 至7 頁)。 │ │ │知為不實之│ │ │六輪│卷9 第18│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事項,而填│ │ │一中│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製會計憑證│ │ │排等│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 │ │ │ │ │ │ 第18頁)。 │ │ │ │ │ ├──┼────┼────┼───────────┼───┼───┼─────┼─────┤ │3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洪文鎮│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LR170686│(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4 │)。 │ 第135頁、本院卷9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2日;│ │ 166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83,06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5 )│(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以明│ │ │二支│第5727號│ │ 6 第8 至11頁)。 │ │ │知為不實之│ │ │四輪│卷9 第19│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事項,而填│ │ │二中│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製會計憑證│ │ │排等│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 │ │ │ │ │ │ 第19頁)。 │ │ │ │ │ ├──┼────┼────┼───────────┼───┼───┼─────┼─────┤ │4 (│發票編號│86,210元│1、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甲己○○│甲己○○│原起訴法條│甲卯○○犯修│ │原起│LR174763│(起訴書│ 憑證用紙(見104 年 │(歿)│(歿)│:貪污治罪│正前背信罪│ │訴書│55; │誤載為不│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條例第4 條│,處有期徒│ │附表│發票日期│詳)。 │ 第20頁)。 │ │ │第1 項第3 │刑陸月,如│ │一 │102 年4 │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款經辦公用│易科罰金,│ │102 │月11日;│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工程,收取│以新臺幣壹│ │年度│發票金額│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回扣罪、商│仟元折算壹│ │編號│86,210元│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業會計法第│日。扣案之│ │6 )│(見104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71條第1款 │犯罪所得新│ │芳苑│年度偵字│ │ 1714號卷6 第114 至 │ │ │以明知為不│臺幣壹萬元│ │二排│第5727號│ │ 117、124頁)。 │ │ │實之事項,│沒收。 │ │下游│卷9 第20│ │3、彰化農田水利會工作 │ │ │而填製會計│ │ │段 │頁)。 │ │ 預算書、工作決算書 │ │ │憑證罪。 │ │ │ │ │ │ 、臺灣省彰化農田水 │ │ │本院認定:│ │ │ │ │ │ 利會圳路維護工作決 │ │ │修正前刑法│ │ │ │ │ │ 算表、完工報告書、 │ │ │第342 條之│ │ │ │ │ │ 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背信罪。 │ │ │ │ │ │ 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彰化農 │ │ │ │ │ │ │ │ │ 田水利會粘貼憑證用 │ │ │ │ │ │ │ │ │ 紙(見104 年度偵字 │ │ │ │ │ │ │ │ │ 第8523號卷6 第162 │ │ │ │ │ │ │ │ │ 至169頁)。 │ │ │ │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6第12頁)。 │ │ │ │ │ ├──┼────┼────┼───────────┼───┼───┼─────┼─────┤ │5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癸○○│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1; │誤載為不│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5 │ │ 第135 頁反面、本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7 日;│ │ 卷9第167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78,75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7 )│(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以明│ │ │三支│第5727號│ │ 6 第13至14頁)。 │ │ │知為不實之│ │ │一輪│卷9 第21│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事項,而填│ │ │七小│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製會計憑證│ │ │排等│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 │ │ │ │ │ │ 第21頁)。 │ │ │ │ │ ├──┼────┼────┼───────────┼───┼───┼─────┼─────┤ │6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0;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5 │)。 │ 第136 頁反面、本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7 日;│ │ 卷9第167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83,59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8 )│(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以明│ │ │二支│第5727號│ │ 6 第15至17頁)。 │ │ │知為不實之│ │ │五輪│卷9 第22│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事項,而填│ │ │一中│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製會計憑證│ │ │排等│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 │ │ │ │ │ │ 第22頁)。 │ │ │ │ │ ├──┼────┼────┼───────────┼───┼───┼─────┼─────┤ │7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C○○│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2; │誤載為不│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5 │ │ 第137 頁、本院卷9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7 日;│ │ 第167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89,3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9 )│(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芳苑│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以明│ │ │南排│第5727號│ │ 6 第18頁)。 │ │ │知為不實之│ │ │水 │卷9 第23│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事項,而填│ │ │ │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製會計憑證│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 │ │ │ │ │ │ 第23頁)。 │ │ │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118 至 │ │ │ │ │ │ │ │ │ 121頁、第125頁)。 │ │ │ │ │ ├──┼────┼────┼───────────┼───┼───┼─────┼─────┤ │8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o○○│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4;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5 │)。 │ 第138頁、本院卷9 第│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 │ 167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價額、數量│ │ │編號│81,260元│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罪、商業會│ │ │10)│(見104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計法第71條│ │ │廣興│年度偵字│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第1 款以明│ │ │重劃│第5727號│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知為不實之│ │ │區十│卷9 第24│ │ 1714號卷6 第87至90 │ │ │事項,而填│ │ │一輪│頁)。 │ │ 頁)。 │ │ │製會計憑證│ │ │、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水利 │ │ │罪。 │ │ │三輪│ │ │ 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 │ │ │ │ │ │中排│ │ │ 作承諾書、承諾書、 │ │ │ │ │ │ │ │ │ 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 │ │ │ │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 │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 │ │ │ │ │ │ 據、驗收報告書、完 │ │ │ │ │ │ │ │ │ 工報告書、施工前、 │ │ │ │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彰 │ │ │ │ │ │ │ │ │ 化農田水利會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4 第 │ │ │ │ │ │ │ │ │ 135 至136 頁、第144│ │ │ │ │ │ │ │ │ 至147頁)。 │ │ │ │ │ ├──┼────┼────┼───────────┼───┼───┼─────┼─────┤ │9 (│發票編號│81,260元│1、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甲己○○│甲己○○│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MP173416│(起訴書│ 憑證用紙(104 年度 │(歿)│(歿)│: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不│ 偵字第5727號卷9 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25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5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1,26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11)│(見104 │ │ 6第20頁)。 │ │ │計法第71條│ │ │廣興│年度偵字│ │ │ │ │第1 款以明│ │ │重劃│第5727號│ │ │ │ │知為不實之│ │ │區九│卷9 第25│ │ │ │ │事項,而填│ │ │輪、│頁)。 │ │ │ │ │製會計憑證│ │ │十輪│ │ │ │ │ │罪。 │ │ │中排│ │ │ │ │ │ │ │ ├──┼────┼────┼───────────┼───┼───┼─────┼─────┤ │10(│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巳○○│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5;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5 │)。 │ 第138 頁反面、本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 │ 卷9 第167頁反面)。│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79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12)│(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後寮│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以明│ │ │排水│第5727號│ │ 6 第21至22頁)。 │ │ │知為不實之│ │ │等 │卷9 第26│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事項,而填│ │ │ │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製會計憑證│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 │ │ │ │ │ │ 第26頁)。 │ │ │ │ │ ├──┼────┼────┼───────────┼───┼───┼─────┼─────┤ │11(│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子○○│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08;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2,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6 │)。 │ 第134 頁、本院卷9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0日;│ │ 第167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0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14)│(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芳苑│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以明│ │ │二排│第5727號│ │ 6 第23頁)。 │ │ │知為不實之│ │ │上游│卷9 第27│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事項,而填│ │ │段 │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製會計憑證│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 │ │ │ │ │ │ 第27頁)。 │ │ │ │ │ ├──┼────┼────┼───────────┼───┼───┼─────┼─────┤ │12(│發票編號│89,400元│1、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甲己○○│甲己○○│原起訴法條│甲卯○○犯修│ │原起│MP173416│(起訴書│ 憑證用紙(104 年度 │(歿)│(歿)│:貪污治罪│正前背信罪│ │訴書│52; │誤載為不│ 偵字第5727號卷9 第 │ │ │條例第4 條│,處有期徒│ │附表│發票日期│詳)。 │ 28頁)。 │ │ │第1 項第3 │刑陸月,如│ │一 │102 年6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易科罰金,│ │102 │月10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收取│以新臺幣壹│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回扣罪、商│仟元折算壹│ │編號│89,4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業會計法第│日。扣案之│ │15)│(見104 │ │ 6第24頁)。 │ │ │71條第1款 │犯罪所得新│ │中西│年度偵字│ │ │ │ │以明知為不│臺幣壹萬元│ │排水│第5727號│ │ │ │ │實之事項,│沒收。 │ │下游│卷9 第28│ │ │ │ │而填製會計│ │ │段 │頁)。 │ │ │ │ │憑證罪。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 │修正前刑法│ │ │ │ │ │ │ │ │第342 條之│ │ │ │ │ │ │ │ │背信罪。 │ │ ├──┼────┼────┼───────────┼───┼───┼─────┼─────┤ │13(│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庚○○│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9;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167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6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4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73,6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15-1│(見104 │ │ 6 第25頁)。 │ │ │計法第71條│ │ │) │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以明│ │ │魚寮│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知為不實之│ │ │重劃│卷9 第29│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事項,而填│ │ │區路│頁)。 │ │ 第29頁)。 │ │ │製會計憑證│ │ │上一│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罪。 │ │ │中排│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76至79 │ │ │ │ │ │ │ │ │ 頁)。 │ │ │ │ │ ├──┼────┼────┼───────────┼───┼───┼─────┼─────┤ │14(│發票編號│85,8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14;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字第3805號卷2 第72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6 │)。 │ 頁、第102 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9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8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15-2│(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 │年度偵字│ │ 第30頁)。 │ │ │第1 款以明│ │ │魚寮│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知為不實之│ │ │重劃│卷9 第30│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事項,而填│ │ │區第│頁)。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製會計憑證│ │ │二輸│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 │ │ │水路│ │ │ 6第26至27頁)。 │ │ │ │ │ │等 │ │ │ │ │ │ │ │ ├──┼────┼────┼───────────┼───┼───┼─────┼─────┤ │15(│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癸○○│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15; │誤載為不│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6 │ │ 第135 頁反面、本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9日;│ │ 卷9 第168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77,6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15-3│(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 │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以明│ │ │魚寮│第5727號│ │ 6 第28至31頁)。 │ │ │知為不實之│ │ │重劃│卷9 第31│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事項,而填│ │ │區第│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製會計憑證│ │ │一站│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 │ │ │導水│ │ │ 第31頁)。 │ │ │ │ │ │路等│ │ │ │ │ │ │ │ ├──┼────┼────┼───────────┼───┼───┼─────┼─────┤ │16(│發票編號│26,8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癸○○│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16; │誤載為不│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6 │ │ 第135 頁反面、本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9日;│ │ 卷9 第168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26,8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15-4│(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 │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以明│ │ │魚寮│第5727號│ │ 6 第32至34頁)。 │ │ │知為不實之│ │ │重劃│卷9 第32│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事項,而填│ │ │區第│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製會計憑證│ │ │一輸│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 │ │ │水路│ │ │ 第32頁)。 │ │ │ │ │ │等 │ │ │ │ │ │ │ │ ├──┼────┼────┼───────────┼───┼───┼─────┼─────┤ │17(│發票編號│56,8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13;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字第3805號卷2 第72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6 │)。 │ 頁、第102 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9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56,8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15-5│(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 │年度偵字│ │ 第33頁)。 │ │ │第1 款以明│ │ │魚寮│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知為不實之│ │ │重劃│卷9 第33│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事項,而填│ │ │區十│頁)。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製會計憑證│ │ │一輪│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 │ │ │主給│ │ │ 6 第35至37頁)。 │ │ │ │ │ │等 │ │ │ │ │ │ │ │ ├──┼────┼────┼───────────┼───┼───┼─────┼─────┤ │18(│發票編號│44,83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c○○│宙○○│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NM174349│(起訴書│ 楠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54;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1,000元│ 字第1714號卷2 第59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7 │)。 │ 頁反面、第60頁、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6日;│ │ 72頁反面、第74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 │ │ │價額、數量│ │ │編號│76,6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明 │ │ │罪、商業會│ │ │17)│(見104 │ │ 春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計法第71條│ │ │路上│年度偵字│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第1 款以明│ │ │重劃│第5727號│ │ 字第1714號卷2 第43 │ │ │知為不實之│ │ │區北│卷9 第35│ │ 頁、第51頁反面)。 │ │ │事項,而填│ │ │幹一│頁)。 │ │3、臺灣農田水利會粘貼 │ │ │製會計憑證│ │ │支十│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罪。 │ │ │八輪│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 │ │ │中排│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 │ │ │等 │ │ │ 據、圳路維護工作驗 │ │ │ │ │ │ │ │ │ 收報告書、圳路維護 │ │ │ │ │ │ │ │ │ 工作決算書、施工前 │ │ │ │ │ │ │ │ │ 、中、後現場照片、 │ │ │ │ │ │ │ │ │ 工作明細表、工作數 │ │ │ │ │ │ │ │ │ 量集計表、土方計算 │ │ │ │ │ │ │ │ │ 表、工作預算書(見1│ │ │ │ │ │ │ │ │ 04年度偵字第8523號 │ │ │ │ │ │ │ │ │ 卷2第11至18頁)。 │ │ │ │ │ ├──┼────┼────┼───────────┼───┼───┼─────┼─────┤ │19(│發票編號│90,4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NM170185│(起訴書│ 田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52;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字第3805號卷2 第72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7 │)。 │ 頁、第102 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6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4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18)│(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魚寮│年度偵字│ │ 第36頁)。 │ │ │第1 款以明│ │ │重劃│第5727號│ │ │ │ │知為不實之│ │ │區第│卷9 第36│ │ │ │ │事項,而填│ │ │二輪│頁)。 │ │ │ │ │製會計憑證│ │ │水路│ │ │ │ │ │罪。 │ │ │右側│ │ │ │ │ │ │ │ │中排│ │ │ │ │ │ │ │ │等 │ │ │ │ │ │ │ │ ├──┼────┼────┼───────────┼───┼───┼─────┼─────┤ │20(│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X○○│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NM170185│(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168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7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5 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90,2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19)│(見104 │ │ 6 第46至49頁)。 │ │ │計法第71條│ │ │魚寮│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以明│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知為不實之│ │ │區十│卷9 第37│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事項,而填│ │ │輪中│頁)。 │ │ 第37頁)。 │ │ │製會計憑證│ │ │排等│ │ │ │ │ │罪。 │ │ ├──┼────┼────┼───────────┼───┼───┼─────┼─────┤ │21(│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丑○○│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NM170185│ │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6; │ │ 述(見本院卷9 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168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7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6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75,8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20)│(見104 │ │ 6 第50頁)。 │ │ │計法第71條│ │ │路上│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以明│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知為不實之│ │ │區北│卷9 第38│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事項,而填│ │ │幹一│頁)。 │ │ 第38頁)。 │ │ │製會計憑證│ │ │支十│ │ │ │ │ │罪。 │ │ │輪中│ │ │ │ │ │ │ │ │排 │ │ │ │ │ │ │ │ ├──┼────┼────┼───────────┼───┼───┼─────┼─────┤ │22(│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辛○○│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NM170185│(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4;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69│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 )。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7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6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2,4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21)│(見104 │ │ 6 第51頁)。 │ │ │計法第71條│ │ │路上│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以明│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知為不實之│ │ │區北│卷9 第39│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事項,而填│ │ │幹一│頁)。 │ │ 第39頁)。 │ │ │製會計憑證│ │ │支四│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罪。 │ │ │輪一│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中排│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110 至 │ │ │ │ │ │ │ │ │ 113 頁)。 │ │ │ │ │ ├──┼────┼────┼───────────┼───┼───┼─────┼─────┤ │23(│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A○○│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NM170185│(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3;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0,000元│ 169 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7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6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79,2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22)│(見104 │ │ 6 第52頁)。 │ │ │計法第71條│ │ │路上│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以明│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知為不實之│ │ │區十│卷9 第40│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事項,而填│ │ │三輪│頁)。 │ │ 第40頁)。 │ │ │製會計憑證│ │ │二中│ │ │ │ │ │罪。 │ │ │排 │ │ │ │ │ │ │ │ ├──┼────┼────┼───────────┼───┼───┼─────┼─────┤ │24(│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u○○│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NM170185│(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63;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169 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8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5 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6,0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23)│(見104 │ │ 6 第53至54頁)。 │ │ │計法第71條│ │ │農場│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以明│ │ │三輪│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知為不實之│ │ │一中│卷9 第41│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事項,而填│ │ │排等│頁)。 │ │ 第41頁)。 │ │ │製會計憑證│ │ │ │ │ │ │ │ │罪。 │ │ ├──┼────┼────┼───────────┼───┼───┼─────┼─────┤ │25(│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洪文鎮│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NM170185│(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65;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年度│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偵字第8523號卷7第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8 │)。 │ 135頁、本院卷9第16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5 日;│ │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80,4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24)│(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以明│ │ │二支│第5727號│ │ 6 第55至57頁)。 │ │ │知為不實之│ │ │六輪│卷9 第42│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事項,而填│ │ │一中│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製會計憑證│ │ │排等│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 │ │ │ │ │ │ 第42頁)。 │ │ │ │ │ ├──┼────┼────┼───────────┼───┼───┼─────┼─────┤ │26(│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子○○│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NM170185│(起訴書│ 田於警詢中之證述(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64;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8523號卷7 第134 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8 │)。 │ )。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5 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價額、數量│ │ │編號│82,600元│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罪、商業會│ │ │25)│(見104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6 第58至61頁)。 │ │ │第1 款以明│ │ │一支│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知為不實之│ │ │六輪│卷9 第43│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事項,而填│ │ │二中│頁)。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製會計憑證│ │ │排等│ │ │ 第43頁)。 │ │ │罪。 │ │ ├──┼────┼────┼───────────┼───┼───┼─────┼─────┤ │27(│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巳○○│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PK167174│(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8;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年度│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偵字第8523號卷7第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7 │)。 │ 138頁反面、本院卷9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 │ 第169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8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26)│(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以明│ │ │三支│第5727號│ │ 6 第62至64頁)。 │ │ │知為不實之│ │ │一輪│卷9 第44│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事項,而填│ │ │三小│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製會計憑證│ │ │排等│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 │ │ │ │ │ │ 第44頁)。 │ │ │ │ │ ├──┼────┼────┼───────────┼───┼───┼─────┼─────┤ │28(│發票編號│88,800元│1、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甲己○○│甲己○○│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PK159369│(起訴書│ 憑證用紙(104 年度 │(歿)│(歿)│:貪污治罪│。 │ │訴書│00; │誤載為不│ 偵字第5727號卷9 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45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9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收取│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回扣罪、商│ │ │編號│88,8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業會計法第│ │ │27)│(起訴書│ │ 6第65頁)。 │ │ │71條第1 款│ │ │中西│誤載為 │ │ │ │ │以明知為不│ │ │排水│86,800元│ │ │ │ │實之事項,│ │ │中游│)(見 │ │ │ │ │而填製會計│ │ │段 │104 年度│ │ │ │ │憑證罪。 │ │ │ │偵字第 │ │ │ │ │ │ │ │ │5727號卷│ │ │ │ │ │ │ │ │9 第45頁│ │ │ │ │ │ │ │ │)。 │ │ │ │ │ │ │ ├──┼────┼────┼───────────┼───┼───┼─────┼─────┤ │29(│發票編號│86,6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PK167174│(起訴書│ 田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63;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字第3805號卷2 第72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9 │)。 │ 頁、第102 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4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6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28)│(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魚寮│年度偵字│ │ 第46頁)。 │ │ │第1 款以明│ │ │重劃│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知為不實之│ │ │區七│卷9 第46│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事項,而填│ │ │輪中│頁)。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製會計憑證│ │ │排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 │ │ │ │ │ │ 6第66頁)。 │ │ │ │ │ ├──┼────┼────┼───────────┼───┼───┼─────┼─────┤ │30(│發票編號│84,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黃九 │o○○│宇○○│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PK159380│(起訴書│ 福於偵訊中之證述( │ │ │:貪污治罪│。 │ │訴書│00; │誤載為不│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1714號卷2 第33頁反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10│ │ 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3 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民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價額、數量│ │ │編號│91,200元│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罪、商業會│ │ │29)│(見104 │ │ 字第3805號卷2 第53 │ │ │計法第71條│ │ │南二│年度偵字│ │ 、62頁)。 │ │ │第1 款以明│ │ │幹線│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知為不實之│ │ │併行│卷9 第47│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事項,而填│ │ │排水│頁)。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製會計憑證│ │ │ │ │ │ 第47頁)。 │ │ │罪。 │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6│ │ │ │ │ │ │ │ │ 第67頁)。 │ │ │ │ │ ├──┼────┼────┼───────────┼───┼───┼─────┼─────┤ │31(│發票編號│84,4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清 │C○○│宇○○│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PK159380│(起訴書│ 在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01; │誤載為不│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字第1714號卷2 第4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10│ │ 、20頁、卷6 第212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3 日;│ │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 │ │價額、數量│ │ │編號│91,600元│ │ 民於警詢、偵訊中之 │ │ │罪、商業會│ │ │30)│(見104 │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計法第71條│ │ │農場│年度偵字│ │ 字第3805號卷2 第53 │ │ │第1 款以明│ │ │一輪│第5727號│ │ 、62頁)。 │ │ │知為不實之│ │ │一中│卷9 第48│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事項,而填│ │ │排等│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製會計憑證│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 │ │ │ │ │ │ 第48頁)。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工作 │ │ │ │ │ │ │ │ │ 決算書、預算書、工 │ │ │ │ │ │ │ │ │ 作明細表、完工報告 │ │ │ │ │ │ │ │ │ 書、圳路維護工作決 │ │ │ │ │ │ │ │ │ 算表(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1714號卷2 第12 │ │ │ │ │ │ │ │ │ 至16頁)。 │ │ │ │ │ │ │ │ │5、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6│ │ │ │ │ │ │ │ │ 第68至69頁)。 │ │ │ │ │ ├──┼────┼────┼───────────┼───┼───┼─────┼─────┤ │32(│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癸○○│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PK167174│ │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65;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9 │ │ 第135 頁反面、本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4日;│ │ 卷9 第169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 │ │ │價額、數量│ │ │編號│93,40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罪、商業會│ │ │31)│(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計法第71條│ │ │魚寮│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第1 款以明│ │ │重劃│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知為不實之│ │ │區四│卷9 第49│ │ 6 第70至74頁)。 │ │ │事項,而填│ │ │輪環│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製會計憑證│ │ │排等│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49頁)。 │ │ │ │ │ ├──┼────┼────┼───────────┼───┼───┼─────┼─────┤ │33(│發票編號│34,27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甲○○│宙○○│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QH160552│(起訴書│ 楠於警詢、偵訊、本 │ │ │: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院審理中之證述(見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0,000元│ 104 年度偵字第1714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12│)。 │ 號卷2 第59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0日;│ │ 第73頁、本院卷9 第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174 頁反面)。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4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吳正 │ │ │罪、商業會│ │ │33)│(見104 │ │ 德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證述(見104年度偵字│ │ │第1 款以明│ │ │二支│第5727號│ │ 第8523號卷7第93頁反│ │ │知為不實之│ │ │八輪│卷9 第50│ │ 面、第102反面)。 │ │ │事項,而填│ │ │一中│頁)。 │ │3、臺灣農田水利會土方 │ │ │製會計憑證│ │ │排等│ │ │ 計算表、施工前、中 │ │ │罪。 │ │ │ │ │ │ 、後現場照片(見 │ │ │ │ │ │ │ │ │ 104 年度偵第5727號 │ │ │ │ │ │ │ │ │ 卷6 第75至77頁)。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第│ │ │ │ │ │ │ │ │ 50頁)。 │ │ │ │ │ ├──┼────┼────┼───────────┼───┼───┼─────┼─────┤ │34(│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庚○○│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QH168275│(起訴書│ 田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05;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字第8523號卷7 第139│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12│)。 │ 頁、第156 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2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89,6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33-1│(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 │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以明│ │ │魚寮│第5727號│ │ 6 第78至79頁)。 │ │ │知為不實之│ │ │重劃│卷9 第51│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事項,而填│ │ │區六│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製會計憑證│ │ │輪中│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 │ │ │排等│ │ │ 第51頁)。 │ │ │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80至頁 │ │ │ │ │ │ │ │ │ 86頁)。 │ │ │ │ │ ├──┼────┼────┼───────────┼───┼───┼─────┼─────┤ │35(│發票編號│77,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謝連 │甲丑○○│甲丑○○│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QH160546│(起訴書│ 交於偵訊中之證述( │ │(由蔡│:貪污治罪│。 │ │訴書│03;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豊來提│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5,000元│ 1714號卷2 第165 頁 │ │供發票│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12│)。 │ 反面)。 │ │幫助請│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6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蔡豊 │ │款)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來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價額、數量│ │ │編號│77,000元│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罪、商業會│ │ │34-1│(見104 │ │ 字第1714號卷1 第173│ │ │計法第71條│ │ │) │年度偵字│ │ 頁反面、第175 頁反 │ │ │第1 款以明│ │ │北幹│第5727號│ │ 面、第178 頁反面) │ │ │知為不實之│ │ │一支│卷9 第52│ │ 。 │ │ │事項,而填│ │ │九輪│頁)。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製會計憑證│ │ │中排│ │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 │罪。 │ │ │ │ │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572│ │ │ │ │ │ │ │ │ 7號卷6 第80頁)。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52頁)。 │ │ │ │ │ ├──┼────┼────┼───────────┼───┼───┼─────┼─────┤ │36(│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子○○│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QH168275│(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06;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至│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12│60,000元│ 第134 頁、本院卷9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5日;│元)。 │ 第170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84,8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34-2│(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 │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以明│ │ │北幹│第5727號│ │ 6 第81至84頁)。 │ │ │知為不實之│ │ │一支│卷9 第53│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事項,而填│ │ │六輪│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製會計憑證│ │ │七小│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 │ │ │排等│ │ │ 第53頁)。 │ │ │ │ │ ├──┼────┼────┼───────────┼───┼───┼─────┼─────┤ │37(│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癸○○│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QH168275│ │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12│ │ 第135 頁反面、本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2日;│ │ 卷9 第170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0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34-3│(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 │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以明│ │ │新街│第5727號│ │ 6 第85頁)。 │ │ │知為不實之│ │ │南排│卷9 第54│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事項,而填│ │ │水下│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製會計憑證│ │ │游段│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 │ │ │ │ │ │ 第54頁)。 │ │ │ │ │ ├──┼────┼────┼───────────┼───┼───┼─────┼─────┤ │38(│發票編號│34,16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甲○○│宙○○│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AB173476│(起訴書│ 楠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03; │誤載為 │ 證述(見104年度偵字│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12,500元│ 第1714號卷2第59頁反│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3 │)。 │ 面、第73頁、104年度│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3日;│ │ 偵字第8523號卷6第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201頁)。 │ │ │價額、數量│ │ │編號│83,2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吳正 │ │ │罪、商業會│ │ │1 )│(見104 │ │ 德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證述(見104年度偵字│ │ │第1 款以明│ │ │二支│第5727號│ │ 第8523卷7第94頁、第│ │ │知為不實之│ │ │五輪│卷9 第55│ │ 102頁反面)。 │ │ │事項,而填│ │ │一中│頁)。 │ │3、臺灣農田水利會土方 │ │ │製會計憑證│ │ │排等│ │ │ 計算表、施工前、中 │ │ │罪。 │ │ │ │ │ │ 、後現場照片(見 │ │ │ │ │ │ │ │ │ 104 年度偵第5727號 │ │ │ │ │ │ │ │ │ 卷6 第15至17頁)。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 │ │ │ │ │ │ │ 第55頁)。 │ │ │ │ │ ├──┼────┼────┼───────────┼───┼───┼─────┼─────┤ │39(│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巳○○│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AB169275│(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2;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年度│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偵字第8523號卷7第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3 │)。 │ 138頁反面、本院卷9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3日;│ │ 第170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82,0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2 )│(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後寮│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以明│ │ │排水│第5727號│ │ 6 第89至90頁)。 │ │ │知為不實之│ │ │等 │卷9 第56│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事項,而填│ │ │ │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製會計憑證│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 │ │ │ │ │ │ 第56頁)。 │ │ │ │ │ ├──┼────┼────┼───────────┼───┼───┼─────┼─────┤ │40(│發票編號│34,47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甲子○○│宙○○│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AB173476│(起訴書│ 楠於警詢中之證述(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02;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0,000元│ 1714號卷2 第59頁反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3 │)。 │ 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3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謝清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沛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價額、數量│ │ │編號│89,400元│ │ 證述(見104年度偵字│ │ │罪、商業會│ │ │3 )│(見104 │ │ 第8523號卷7第12頁、│ │ │計法第71條│ │ │大同│年度偵字│ │ 第23頁)。 │ │ │第1 款以明│ │ │排水│第5727號│ │3、臺灣農田水利會土方 │ │ │知為不實之│ │ │上游│卷9 第57│ │ 計算表、施工前、中 │ │ │事項,而填│ │ │段 │頁)。 │ │ 、後現場照片(見 │ │ │製會計憑證│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罪。 │ │ │ │ │ │ 號卷6 第91頁)。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第│ │ │ │ │ │ │ │ │ 57頁)。 │ │ │ │ │ ├──┼────┼────┼───────────┼───┼───┼─────┼─────┤ │41(│發票編號│89,8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AB169275│(起訴書│ 田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55;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字第3805號卷2 第72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4 │)。 │ 頁、第102 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0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9,800元│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罪、商業會│ │ │4 )│(見104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計法第71條│ │ │魚寮│年度偵字│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第1 款以明│ │ │重劃│第5727號│ │ 據、驗收報告書、工 │ │ │知為不實之│ │ │區十│卷9 第58│ │ 作決算表、完工報告 │ │ │事項,而填│ │ │四輪│頁)。 │ │ 書、工作預算書、工 │ │ │製會計憑證│ │ │中排│ │ │ 作數量集計表、土方 │ │ │罪。 │ │ │等 │ │ │ 計算表、承諾書、工 │ │ │ │ │ │ │ │ │ 作明細表(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3805號卷2 │ │ │ │ │ │ │ │ │ 第78至93頁)。 │ │ │ │ │ │ │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6第92至93頁)。 │ │ │ │ │ ├──┼────┼────┼───────────┼───┼───┼─────┼─────┤ │42(│發票編號│90,6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AB169275│(起訴書│ 田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57;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60,000元│ 字第3805號卷2 第72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4 │)。 │ 頁、第102 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0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6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5 )│(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新街│年度偵字│ │ 第59頁)。 │ │ │第1 款以明│ │ │南排│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知為不實之│ │ │水上│卷9 第59│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事項,而填│ │ │游段│頁)。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製會計憑證│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 │ │ │ │ │ │ 6第94頁)。 │ │ │ │ │ ├──┼────┼────┼───────────┼───┼───┼─────┼─────┤ │43(│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辛○○│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AB169275│(起訴書│ 田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56;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字第3805號卷2 第70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4 │)。 │ 頁反面、第100 頁反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0日;│ │ 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2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6 )│(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路上│年度偵字│ │ 第60頁)。 │ │ │第1 款以明│ │ │重劃│第5727號│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知為不實之│ │ │南區│卷9 第60│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事項,而填│ │ │三、│頁)。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製會計憑證│ │ │四輪│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罪。 │ │ │中排│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第106之1至│ │ │ │ │ │ │ │ │ 109頁)。 │ │ │ │ │ │ │ │ │4、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6│ │ │ │ │ │ │ │ │ 第36頁)。 │ │ │ │ │ ├──┼────┼────┼───────────┼───┼───┼─────┼─────┤ │44(│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u○○│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AW169126│(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4;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年度│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偵字第8523號卷7第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5 │)。 │ 137頁反面、本院卷9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6日;│ │ 第170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0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7 )│(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廣興│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以明│ │ │排水│第5727號│ │ 6 第96頁)。 │ │ │知為不實之│ │ │上游│卷9 第61│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事項,而填│ │ │段 │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製會計憑證│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 │ │ │ │ │ │ 第61頁)。 │ │ │ │ │ ├──┼────┼────┼───────────┼───┼───┼─────┼─────┤ │45(│發票編號│83,600元│1、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甲己○○│甲己○○│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AW161293│(起訴書│ 憑證用紙(104 年度 │(歿)│(歿)│:貪污治罪│。 │ │訴書│01; │誤載為不│ 偵字第5727號卷9 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62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5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8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3,6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8 )│(見104 │ │ 6第97頁)。 │ │ │計法第71條│ │ │廣興│年度偵字│ │ │ │ │第1 款以明│ │ │重劃│第5727號│ │ │ │ │知為不實之│ │ │區九│卷9 第62│ │ │ │ │事項,而填│ │ │輪、│頁)。 │ │ │ │ │製會計憑證│ │ │十輪│ │ │ │ │ │罪。 │ │ │中排│ │ │ │ │ │ │ │ ├──┼────┼────┼───────────┼───┼───┼─────┼─────┤ │46(│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C○○│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AW169126│(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3; │誤載為不│ 中之證述(見104年度│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偵字第8523號卷7第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5 │ │ 137頁、本院卷9第170│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6日;│ │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89,2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9 )│(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芳苑│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以明│ │ │二排│第5727號│ │ 6 第98頁)。 │ │ │知為不實之│ │ │下游│卷9 第63│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事項,而填│ │ │段 │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製會計憑證│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 │ │ │ │ │ │ 第63頁)。 │ │ │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114 至│ │ │ │ │ │ │ │ │ 117頁)。 │ │ │ │ │ ├──┼────┼────┼───────────┼───┼───┼─────┼─────┤ │47(│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癸○○│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AW169126│ │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6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6 │ │ 第135 頁反面、本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4日;│ │ 卷9 第17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80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罪、商業會│ │ │10)│(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計法第71條│ │ │魚寮│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第1 款以明│ │ │重劃│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知為不實之│ │ │區第│卷9 第64│ │ 6 第99至100頁)。 │ │ │事項,而填│ │ │一輸│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製會計憑證│ │ │水路│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 │ │ │右側│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排水│ │ │ 第64頁)。 │ │ │ │ │ │等 │ │ │ │ │ │ │ │ ├──┼────┼────┼───────────┼───┼───┼─────┼─────┤ │48(│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X○○│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AW169126│(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9;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第170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6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4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93,2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11)│(見104 │ │ 6 第101頁)。 │ │ │計法第71條│ │ │魚寮│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以明│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知為不實之│ │ │區過│卷9 第65│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事項,而填│ │ │湖排│頁)。 │ │ 第65頁)。 │ │ │製會計憑證│ │ │水上│ │ │ │ │ │罪。 │ │ │游段│ │ │ │ │ │ │ │ ├──┼────┼────┼───────────┼───┼───┼─────┼─────┤ │49(│發票編號│91,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AW169126│(起訴書│ 田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58;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60,000元│ 字第3805號卷2 第72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6 │)。 │ 頁、第102 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4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91,0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12)│(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魚寮│年度偵字│ │ 第66頁)。 │ │ │第1 款以明│ │ │重劃│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知為不實之│ │ │區豐│卷9 第66│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事項,而填│ │ │美排│頁)。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製會計憑證│ │ │水上│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 │ │ │游段│ │ │ 6第102頁)。 │ │ │ │ │ ├──┼────┼────┼───────────┼───┼───┼─────┼─────┤ │50(│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辛○○│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AW169126│ │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68; │ │ 述(見本院卷9第170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6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4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69,4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12-1│(見104 │ │ 6 第103至107頁)。 │ │ │計法第71條│ │ │) │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以明│ │ │路上│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知為不實之│ │ │重劃│卷9 第67│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事項,而填│ │ │區北│頁)。 │ │ 第67頁)。 │ │ │製會計憑證│ │ │幹一│ │ │ │ │ │罪。 │ │ │支一│ │ │ │ │ │ │ │ │輪主│ │ │ │ │ │ │ │ │給等│ │ │ │ │ │ │ │ ├──┼────┼────┼───────────┼───┼───┼─────┼─────┤ │51(│發票編號│36,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明 │c○○│甲己○○│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AW161293│(起訴書│ 春於偵訊中之證述( │ │(歿)│:貪污治罪│。 │ │訴書│05; │誤載為不│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1714號卷2 第51頁反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6 │ │ 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4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價額、數量│ │ │編號│42,200元│ │ 會土方計算表(見 │ │ │罪、商業會│ │ │12-2│(見104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計法第71條│ │ │)路│年度偵字│ │ 號卷6 第108 至111 │ │ │第1 款以明│ │ │上重│第5727號│ │ 頁)。 │ │ │知為不實之│ │ │劃區│卷9 第68│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事項,而填│ │ │北幹│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製會計憑證│ │ │一支│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 │ │ │十六│ │ │ 第68頁)。 │ │ │ │ │ │輪主│ │ │ │ │ │ │ │ │給等│ │ │ │ │ │ │ │ ├──┼────┼────┼───────────┼───┼───┼─────┼─────┤ │52(│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A○○│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AW169126│ │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69; │ │ 述(見本院卷9第171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6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4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2,0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12-3│(見104 │ │ 6 第112至114頁)。 │ │ │計法第71條│ │ │) │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以明│ │ │路上│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知為不實之│ │ │重劃│卷9 第69│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事項,而填│ │ │區北│頁)。 │ │ 第69頁)。 │ │ │製會計憑證│ │ │幹一│ │ │ │ │ │罪。 │ │ │支二│ │ │ │ │ │ │ │ │分線│ │ │ │ │ │ │ │ │等 │ │ │ │ │ │ │ │ ├──┼────┼────┼───────────┼───┼───┼─────┼─────┤ │53(│發票編號│35,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謝連 │甲丑○○│甲己○○│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AW161293│ │ 交於偵訊中之證述( │ │(歿)│:貪污治罪│。 │ │訴書│06;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1714號卷2 第165 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6 │ │ 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5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價額、數量│ │ │編號│72,6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商業會│ │ │12-4│(見104 │ │ 第70頁)。 │ │ │計法第71條│ │ │)路│年度偵字│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第1 款以明│ │ │上重│第5727號│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 │知為不實之│ │ │劃區│卷9 第70│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 │事項,而填│ │ │北幹│頁)。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製會計憑證│ │ │一支│ │ │ 5727號卷6 第115 至 │ │ │罪。 │ │ │一分│ │ │ 118 頁)。 │ │ │ │ │ │線等│ │ │ │ │ │ │ │ ├──┼────┼────┼───────────┼───┼───┼─────┼─────┤ │54(│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C○○│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BR169200│(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3; │誤載為不│ 中之證述(見104年度│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偵字第8523號卷7第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7 │ │ 137頁、本院卷9第171│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5日;│ │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87,0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13)│(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以明│ │ │二支│第5727號│ │ 6 第119至122頁)。 │ │ │知為不實之│ │ │六輪│卷9 第71│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事項,而填│ │ │一中│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製會計憑證│ │ │排等│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 │ │ │ │ │ │ 第71頁)。 │ │ │ │ │ ├──┼────┼────┼───────────┼───┼───┼─────┼─────┤ │55(│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o○○│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BR169200│(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2;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年度│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偵字第8523號卷7第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7 │)。 │ 138頁、本院卷9第171│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5日;│ │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價額、數量│ │ │編號│87,400元│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罪、商業會│ │ │14)│(見104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計法第71條│ │ │廣興│年度偵字│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第1 款以明│ │ │重劃│第5727號│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知為不實之│ │ │區十│卷9 第72│ │ 1714號卷6 第87至90 │ │ │事項,而填│ │ │一輪│頁)。 │ │ 頁)。 │ │ │製會計憑證│ │ │、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罪。 │ │ │三輪│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 │ │ │中排│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 │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 │ │ │ │ │ │ 據、驗收報告書、工 │ │ │ │ │ │ │ │ │ 作決算表、施工前、 │ │ │ │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工 │ │ │ │ │ │ │ │ │ 作明細表、工作數量 │ │ │ │ │ │ │ │ │ 集計表、臺灣彰化農 │ │ │ │ │ │ │ │ │ 田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 │ │ │ │ │ │ │ 、工作預算書、完工 │ │ │ │ │ │ │ │ │ 報告書(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4 第 │ │ │ │ │ │ │ │ │ 129 至134 頁、第147│ │ │ │ │ │ │ │ │ 頁反面至第150 頁) │ │ │ │ │ │ │ │ │ 。 │ │ │ │ │ ├──┼────┼────┼───────────┼───┼───┼─────┼─────┤ │56(│發票編號│88,000元│1、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甲己○○│甲己○○│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BR161294│(起訴書│ 憑證用紙(見104 年 │(歿)│(歿)│:貪污治罪│。 │ │訴書│52; │誤載為不│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第73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7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5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8,0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15)│(見104 │ │ 6第124頁)。 │ │ │計法第71條│ │ │南二│年度偵字│ │ │ │ │第1 款以明│ │ │幹線│第5727號│ │ │ │ │知為不實之│ │ │ │卷9 第73│ │ │ │ │事項,而填│ │ │ │頁)。 │ │ │ │ │製會計憑證│ │ │ │ │ │ │ │ │罪。 │ │ ├──┼────┼────┼───────────┼───┼───┼─────┼─────┤ │57(│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辛○○│V○○│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BR169200│(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8;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第171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8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5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78,4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16)│(見104 │ │ 6 第126頁)。 │ │ │計法第71條│ │ │路上│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以明│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知為不實之│ │ │區北│卷9 第74│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事項,而填│ │ │幹一│頁)。 │ │ 第74頁)。 │ │ │製會計憑證│ │ │支一│ │ │ │ │ │罪。 │ │ │輪一│ │ │ │ │ │ │ │ │中排│ │ │ │ │ │ │ │ ├──┼────┼────┼───────────┼───┼───┼─────┼─────┤ │58(│發票編號│75,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謝連 │甲丑○○│甲丑○○│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BR161294│(起訴書│ 交於偵訊中之證述( │ │(由蔡│:貪污治罪│。 │ │訴書│56;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豊來提│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10,000元│ 1714號卷2 第165 頁 │ │供發票│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8 │)。 │ 反面)。 │ │幫助請│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7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款)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 │價額、數量│ │ │編號│75,200元│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 │罪、商業會│ │ │17)│(見104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5727號卷6 第127 頁 │ │ │第1 款以明│ │ │一支│第5727號│ │ )。 │ │ │知為不實之│ │ │九輪│卷9 第75│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事項,而填│ │ │中排│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製會計憑證│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 │ │ │ │ │ │ 第75頁)。 │ │ │ │ │ ├──┼────┼────┼───────────┼───┼───┼─────┼─────┤ │59(│發票編號│34,13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甲子○○│宙○○│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BR161301│(起訴書│ 楠於警詢、本院審理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52;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9,000元│ 度偵字第1714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8 │)。 │ 第59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0日;│ │ 第175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臺灣農田水利會土方 │ │ │價額、數量│ │ │編號│82,600元│ │ 計算表、施工前、中 │ │ │罪、商業會│ │ │20)│(見104 │ │ 、後現場照片(見 │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第1 款以明│ │ │一支│第5727號│ │ 號卷6 第131 至134 │ │ │知為不實之│ │ │六輪│卷9 第78│ │ 頁)。 │ │ │事項,而填│ │ │一中│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製會計憑證│ │ │排等│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 │ │ │ │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 │ │ │ │ │ │ │ 第78頁)。 │ │ │ │ │ ├──┼────┼────┼───────────┼───┼───┼─────┼─────┤ │60(│發票編號│34,08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甲○○│宙○○│原起訴法條│甲卯○○無罪│ │原起│BR161301│(起訴書│ 楠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53;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偵字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16,500元│ 第1714號卷2 第59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8 │)。 │ 反面、第73頁、104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0日;│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6│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第203 頁)。 │ │ │價額、數量│ │ │編號│81,6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吳正 │ │ │罪、商業會│ │ │21)│(見104 │ │ 德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第1 款以明│ │ │二支│第5727號│ │ 字第8523號卷7 第94 │ │ │知為不實之│ │ │八輪│卷9 第79│ │ 頁反面、第102 頁反 │ │ │事項,而填│ │ │一中│頁)。 │ │ 面)。 │ │ │製會計憑證│ │ │排等│ │ │3、臺灣農田水利會土方 │ │ │罪。 │ │ │ │ │ │ 計算表、施工前、中 │ │ │ │ │ │ │ │ │ 、後現場照片(見 │ │ │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 │ │ │ │ │ │ 號卷6 第135 至137頁│ │ │ │ │ │ │ │ │ )。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證用紙(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 號卷9 第│ │ │ │ │ │ │ │ │ 79頁)。 │ │ │ │ │ └──┴────┴────┴───────────┴───┴───┴─────┴─────┘ 附表三:辛○○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起 訴 書 證 據│小組長│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庚○○│V○○│原起訴法條│辛○○無罪│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9;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67│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6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4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73,6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15-1│(見104 │ │ 6 第25頁)。 │ │ │計法第71條│ │ │) │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魚寮│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重劃│卷9 第29│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區路│頁)。 │ │ 第29頁)。 │ │ │會計憑證罪│ │ │上一│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中排│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76至79 │ │ │ │ │ │ │ │ │ 頁)。 │ │ │ │ │ ├──┼────┼────┼───────────┼───┼───┼─────┼─────┤ │2 (│發票編號│85,8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V○○│原起訴法條│辛○○無罪│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14;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字第3805號卷2 第72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6 │)。 │ 頁、第102 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9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8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15-2│(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 │年度偵字│ │ 第30頁)。 │ │ │第1 款明知│ │ │魚寮│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重劃│卷9 第30│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項,而填製│ │ │區第│頁)。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會計憑證罪│ │ │二輸│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水路│ │ │ 6第26至27頁)。 │ │ │ │ │ │等 │ │ │ │ │ │ │ │ ├──┼────┼────┼───────────┼───┼───┼─────┼─────┤ │3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癸○○│V○○│原起訴法條│辛○○無罪│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15; │誤載為不│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6 │ │ 第135 頁反面、本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9日;│ │ 卷9 第168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77,6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15-3│(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 │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明知│ │ │魚寮│第5727號│ │ 6 第28至31頁)。 │ │ │為不實之事│ │ │重劃│卷9 第31│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區第│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一站│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導水│ │ │ 第31頁)。 │ │ │ │ │ │路等│ │ │ │ │ │ │ │ ├──┼────┼────┼───────────┼───┼───┼─────┼─────┤ │4 (│發票編號│26,8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癸○○│V○○│原起訴法條│辛○○無罪│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16; │誤載為不│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6 │ │ 第135 頁反面、本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9日;│ │ 卷9 第168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26,8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15-4│(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 │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明知│ │ │魚寮│第5727號│ │ 6 第32至34頁)。 │ │ │為不實之事│ │ │重劃│卷9 第32│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區第│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一輸│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水路│ │ │ 第32頁)。 │ │ │ │ │ │等 │ │ │ │ │ │ │ │ ├──┼────┼────┼───────────┼───┼───┼─────┼─────┤ │5 (│發票編號│56,8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V○○│原起訴法條│辛○○無罪│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13;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字第3805號卷2 第72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6 │)。 │ 頁、第102 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9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56,8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15-5│(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 │年度偵字│ │ 第33頁)。 │ │ │第1 款明知│ │ │魚寮│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重劃│卷9 第33│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項,而填製│ │ │區十│頁)。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會計憑證罪│ │ │一輪│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主給│ │ │ 6 第35至37頁)。 │ │ │ │ │ │等 │ │ │ │ │ │ │ │ ├──┼────┼────┼───────────┼───┼───┼─────┼─────┤ │6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X○○│V○○│原起訴法條│辛○○無罪│ │原起│NM170185│(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68│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7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5 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90,2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19)│(見104 │ │ 6 第46至49頁)。 │ │ │計法第71條│ │ │魚寮│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區十│卷9 第37│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輪中│頁)。 │ │ 第37頁)。 │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 │ │。 │ │ └──┴────┴────┴───────────┴───┴───┴─────┴─────┘ 附表四:丙○○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起 訴 書 證 據│小組長│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87,500元│1、施工前、中、後現場 │甲己○○│甲己○○│原起訴法條│丙○○無罪│ │原起│LR174763│(起訴書│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歿)│(歿)│:貪污治罪│。 │ │訴書│52; │誤載為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4,000元│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3 │)。 │ 6第2頁)。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6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價額、數量│ │ │編號│87,5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商業會│ │ │2) │(見104 │ │ 第16頁)。 │ │ │計法第71條│ │ │大同│年度偵字│ │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上游│卷9 第16│ │ │ │ │項,而填製│ │ │段 │頁)。 │ │ │ │ │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2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子○○│V○○│原起訴法條│丙○○無罪│ │原起│LR170686│(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4 │)。 │ 第134 頁、本院卷9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2日;│ │ 第166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88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4 )│(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明知│ │ │一支│第5727號│ │ 6 第4 至7 頁)。 │ │ │為不實之事│ │ │六輪│卷9 第18│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一中│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8頁)。 │ │ │ │ │ ├──┼────┼────┼───────────┼───┼───┼─────┼─────┤ │3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洪文鎮│V○○│原起訴法條│丙○○無罪│ │原起│LR170686│(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4 │)。 │ 第135 頁、本院卷9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2日;│ │ 第166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83,06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5 )│(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明知│ │ │二支│第5727號│ │ 6 第8 至11頁)。 │ │ │為不實之事│ │ │四輪│卷9 第19│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二中│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9頁)。 │ │ │ │ │ ├──┼────┼────┼───────────┼───┼───┼─────┼─────┤ │4 (│發票編號│86,210元│1、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甲己○○│甲己○○│原起訴法條│丙○○無罪│ │原起│LR174763│(起訴書│ 憑證用紙(見104 年 │(歿)│(歿)│:貪污治罪│。 │ │訴書│55; │誤載為不│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第20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4 │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1日;│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210元│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罪、商業會│ │ │6 )│(見104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計法第71條│ │ │芳苑│年度偵字│ │ 1714號卷6 第114 至 │ │ │第1 款明知│ │ │二排│第5727號│ │ 117、124頁)。 │ │ │為不實之事│ │ │下游│卷9 第20│ │3、彰化農田水利會工作 │ │ │項,而填製│ │ │段 │頁)。 │ │ 預算書、工作決算書 │ │ │會計憑證罪│ │ │ │ │ │ 、臺灣省彰化農田水 │ │ │。 │ │ │ │ │ │ 利會圳路維護工作決 │ │ │ │ │ │ │ │ │ 算表、完工報告書、 │ │ │ │ │ │ │ │ │ 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 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彰化農 │ │ │ │ │ │ │ │ │ 田水利會粘貼憑證用 │ │ │ │ │ │ │ │ │ 紙(見104 年度偵字 │ │ │ │ │ │ │ │ │ 第8523號卷6 第162 │ │ │ │ │ │ │ │ │ 至169頁)。 │ │ │ │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6第12頁)。 │ │ │ │ │ ├──┼────┼────┼───────────┼───┼───┼─────┼─────┤ │5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癸○○│V○○│原起訴法條│丙○○無罪│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1; │誤載為不│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5 │ │ 第135 頁反面、本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7 日;│ │ 卷9 第167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78,75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7 )│(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明知│ │ │三支│第5727號│ │ 6 第13至14頁)。 │ │ │為不實之事│ │ │一輪│卷9 第21│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七小│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21頁)。 │ │ │ │ │ ├──┼────┼────┼───────────┼───┼───┼─────┼─────┤ │6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V○○│原起訴法條│丙○○無罪│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0;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5 │)。 │ 第136 頁反面、本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7 日;│ │ 卷9 第167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 │ │ │價額、數量│ │ │編號│83,59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罪、商業會│ │ │8 )│(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第1 款明知│ │ │二支│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為不實之事│ │ │五輪│卷9 第22│ │ 6 第15至17頁)。 │ │ │項,而填製│ │ │一中│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22頁)。 │ │ │ │ │ ├──┼────┼────┼───────────┼───┼───┼─────┼─────┤ │7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C○○│V○○│原起訴法條│丙○○無罪│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2; │誤載為不│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5 │ │ 第137 頁、本院卷9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7 日;│ │ 第167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89,3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9 )│(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芳苑│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明知│ │ │南排│第5727號│ │ 6 第18頁)。 │ │ │為不實之事│ │ │水 │卷9 第23│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 │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23頁)。 │ │ │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118 至 │ │ │ │ │ │ │ │ │ 121頁、第125頁)。 │ │ │ │ │ ├──┼────┼────┼───────────┼───┼───┼─────┼─────┤ │8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巳○○│V○○│原起訴法條│丙○○無罪│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5;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5 │)。 │ 第138 頁反面、本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 │ 卷9 第167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79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罪、商業會│ │ │12)│(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計法第71條│ │ │後寮│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為不實之事│ │ │等 │卷9 第26│ │ 6 第21至22頁)。 │ │ │項,而填製│ │ │ │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26頁)。 │ │ │ │ │ ├──┼────┼────┼───────────┼───┼───┼─────┼─────┤ │9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子○○│V○○│原起訴法條│丙○○無罪│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08;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2,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6 │)。 │ 第134 頁、本院卷9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0日;│ │ 第167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0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14)│(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芳苑│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明知│ │ │二排│第5727號│ │ 6 第23頁)。 │ │ │為不實之事│ │ │上游│卷9 第27│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段 │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27頁)。 │ │ │ │ │ ├──┼────┼────┼───────────┼───┼───┼─────┼─────┤ │10(│發票編號│89,400元│1、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甲己○○│甲己○○│原起訴法條│丙○○無罪│ │原起│MP173416│(起訴書│ 憑證用紙(104 年度 │(歿)│(歿)│:貪污治罪│。 │ │訴書│52; │誤載為不│ 偵字第5727號卷9 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28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6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0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9,4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15)│(見104 │ │ 6第24頁)。 │ │ │計法第71條│ │ │中西│年度偵字│ │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下游│卷9 第28│ │ │ │ │項,而填製│ │ │段 │頁)。 │ │ │ │ │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11(│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u○○│V○○│原起訴法條│丙○○無罪│ │原起│NM170185│(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63;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69│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8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5 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6,0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23)│(見104 │ │ 6 第53至54頁)。 │ │ │計法第71條│ │ │農場│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三輪│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一中│卷9 第41│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排等│頁)。 │ │ 第41頁)。 │ │ │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12(│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洪文鎮│V○○│原起訴法條│丙○○無罪│ │原起│NM170185│(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65;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8 │)。 │ 第135 頁、本院卷9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5 日;│ │ 第169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80,4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24)│(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明知│ │ │二支│第5727號│ │ 6 第55至57頁)。 │ │ │為不實之事│ │ │六輪│卷9 第42│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一中│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42頁)。 │ │ │ │ │ ├──┼────┼────┼───────────┼───┼───┼─────┼─────┤ │13(│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子○○│V○○│原起訴法條│丙○○無罪│ │原起│NM170185│(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64;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8 │)。 │ 第134 頁、本院卷9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5 日;│ │ 第169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82,6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25)│(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明知│ │ │一支│第5727號│ │ 6 第58至61頁)。 │ │ │為不實之事│ │ │六輪│卷9 第43│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二中│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43頁)。 │ │ │ │ │ ├──┼────┼────┼───────────┼───┼───┼─────┼─────┤ │14(│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巳○○│V○○│原起訴法條│丙○○無罪│ │原起│PK167174│(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8;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7 │)。 │ 第138 頁反面、本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 │ 卷9 第169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80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罪、商業會│ │ │26)│(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第1 款明知│ │ │三支│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為不實之事│ │ │一輪│卷9 第44│ │ 6 第62至64頁)。 │ │ │項,而填製│ │ │三小│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44頁)。 │ │ │ │ │ ├──┼────┼────┼───────────┼───┼───┼─────┼─────┤ │15(│發票編號│88,800元│1、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甲己○○│甲己○○│原起訴法條│丙○○無罪│ │原起│PK159369│(起訴書│ 憑證用紙(104 年度 │(歿)│(歿)│:貪污治罪│。 │ │訴書│00; │誤載為不│ 偵字第5727號卷9 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45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9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8,8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27)│(起訴書│ │ 6第65頁)。 │ │ │計法第71條│ │ │中西│誤載為 │ │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86,800元│ │ │ │ │為不實之事│ │ │中游│)(見 │ │ │ │ │項,而填製│ │ │段 │104 年度│ │ │ │ │會計憑證罪│ │ │ │偵字第 │ │ │ │ │。 │ │ │ │5727號卷│ │ │ │ │ │ │ │ │9 第45頁│ │ │ │ │ │ │ │ │)。 │ │ │ │ │ │ │ ├──┼────┼────┼───────────┼───┼───┼─────┼─────┤ │16(│發票編號│84,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黃九 │o○○│宇○○│原起訴法條│丙○○無罪│ │原起│PK159380│(起訴書│ 福於偵訊中之證述( │ │ │:貪污治罪│。 │ │訴書│00; │誤載為不│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1714號卷2 第33頁反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10│ │ 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3 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民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價額、數量│ │ │編號│91,200元│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罪、商業會│ │ │29)│(見104 │ │ 字第3805號卷2 第53 │ │ │計法第71條│ │ │南二│年度偵字│ │ 、62頁)。 │ │ │第1 款明知│ │ │幹線│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為不實之事│ │ │併行│卷9 第47│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項,而填製│ │ │排水│頁)。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會計憑證罪│ │ │ │ │ │ 第47頁)。 │ │ │。 │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6│ │ │ │ │ │ │ │ │ 第67頁)。 │ │ │ │ │ ├──┼────┼────┼───────────┼───┼───┼─────┼─────┤ │17(│發票編號│84,4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清 │C○○│宇○○│原起訴法條│丙○○無罪│ │原起│PK159380│(起訴書│ 在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01; │誤載為不│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字第1714號卷2 第4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10│ │ 、20頁、卷6 第212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3 日;│ │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 │ │價額、數量│ │ │編號│91,600元│ │ 民於警詢、偵訊中之 │ │ │罪、商業會│ │ │30)│(見104 │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計法第71條│ │ │農場│年度偵字│ │ 字第3805號卷2 第53 │ │ │第1 款明知│ │ │一輪│第5727號│ │ 、62頁)。 │ │ │為不實之事│ │ │一中│卷9 第48│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排等│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48頁)。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工作 │ │ │ │ │ │ │ │ │ 決算書、預算書、工 │ │ │ │ │ │ │ │ │ 作明細表、完工報告 │ │ │ │ │ │ │ │ │ 書、圳路維護工作決 │ │ │ │ │ │ │ │ │ 算表(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1714號卷2 第12 │ │ │ │ │ │ │ │ │ 至16頁)。 │ │ │ │ │ │ │ │ │5、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6│ │ │ │ │ │ │ │ │ 第68至69頁)。 │ │ │ │ │ ├──┼────┼────┼───────────┼───┼───┼─────┼─────┤ │18(│發票編號│34,27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甲○○│宙○○│原起訴法條│丙○○無罪│ │原起│QH160552│(起訴書│ 楠於警詢、偵訊、本 │ │ │: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院審理中之證述(見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0,000元│ 104 年度偵字第1714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12│)。 │ 號卷2 第59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0日;│ │ 第73頁、本院卷9 第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174 頁反面)。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4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吳正 │ │ │罪、商業會│ │ │33)│(見104 │ │ 德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第1 款明知│ │ │二支│第5727號│ │ 字第8523號卷7 第93 │ │ │為不實之事│ │ │八輪│卷9 第50│ │ 頁反面、第102 反面 │ │ │項,而填製│ │ │一中│頁)。 │ │ )。 │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3、臺灣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 計算表、施工前、中 │ │ │ │ │ │ │ │ │ 、後現場照片(見 │ │ │ │ │ │ │ │ │ 104 年度偵第5727號 │ │ │ │ │ │ │ │ │ 卷6 第75至77頁)。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第│ │ │ │ │ │ │ │ │ 50頁)。 │ │ │ │ │ ├──┼────┼────┼───────────┼───┼───┼─────┼─────┤ │19(│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子○○│V○○│原起訴法條│丙○○無罪│ │原起│QH168275│(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06;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至│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12│60,000元│ 第134 頁、本院卷9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5日;│)。 │ 第170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84,8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34-2│(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 │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明知│ │ │北幹│第5727號│ │ 6 第81至84頁)。 │ │ │為不實之事│ │ │一支│卷9 第53│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六輪│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七小│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排等│ │ │ 第53頁)。 │ │ │ │ │ └──┴────┴────┴───────────┴───┴───┴─────┴─────┘ 附表五:甲寅○○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起 訴 書 證 據│小組長│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o○○│V○○│原起訴法條│甲寅○○無罪│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4;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5 │)。 │ 第138 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 │ 167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價額、數量│ │ │編號│81,260元│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罪、商業會│ │ │10)│(見104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計法第71條│ │ │廣興│年度偵字│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第1 款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為不實之事│ │ │區十│卷9 第24│ │ 1714號卷6 第87至90 │ │ │項,而填製│ │ │一輪│頁)。 │ │ 頁)。 │ │ │會計憑證罪│ │ │、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水利 │ │ │。 │ │ │三輪│ │ │ 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 │ │ │ │ │ │中排│ │ │ 作承諾書、承諾書、 │ │ │ │ │ │ │ │ │ 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 │ │ │ │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 │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 │ │ │ │ │ │ 據、驗收報告書、完 │ │ │ │ │ │ │ │ │ 工報告書、施工前、 │ │ │ │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彰 │ │ │ │ │ │ │ │ │ 化農田水利會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4 第 │ │ │ │ │ │ │ │ │ 135 至136 頁、第144│ │ │ │ │ │ │ │ │ 至147頁)。 │ │ │ │ │ ├──┼────┼────┼───────────┼───┼───┼─────┼─────┤ │2 (│發票編號│81,260元│1、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甲己○○│甲己○○│原起訴法條│甲寅○○無罪│ │原起│MP173416│(起訴書│ 憑證用紙(104 年度 │(歿)│(歿)│: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不│ 偵字第5727號卷9 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25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5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1,26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11)│(見104 │ │ 6第20頁)。 │ │ │計法第71條│ │ │廣興│年度偵字│ │ │ │ │第1 款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區九│卷9 第25│ │ │ │ │項,而填製│ │ │輪、│頁)。 │ │ │ │ │會計憑證罪│ │ │十輪│ │ │ │ │ │。 │ │ │中排│ │ │ │ │ │ │ │ └──┴────┴────┴───────────┴───┴───┴─────┴─────┘ 附表六:O○○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起 訴 書 證 據│小組長│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X○○│V○○│原起訴法條│O○○犯行│ │原起│NM170185│(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68│ │ │條例第4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處有期徒│ │一 │102 年7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刑參月,如│ │102 │月5 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以新臺幣壹│ │編號│90,2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仟元折算壹│ │19)│(見104 │ │ 6 第46至49頁)。 │ │ │計法第71條│日。緩刑貳│ │魚寮│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年,並應向│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公庫支付新│ │區十│卷9 第37│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臺幣參萬元│ │輪中│頁)。 │ │ 第37頁)。 │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 │文書罪。 │ │ ├──┼────┼────┼───────────┼───┼───┼─────┼─────┤ │2 (│發票編號│86,6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V○○│原起訴法條│O○○無罪│ │原起│PK167174│(起訴書│ 田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63;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字第3805號卷2 第72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9 │)。 │ 頁、第102 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4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6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28)│(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魚寮│年度偵字│ │ 第46頁)。 │ │ │第1 款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區七│卷9 第46│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項,而填製│ │ │輪中│頁)。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會計憑證罪│ │ │排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6第66頁)。 │ │ │ │ │ ├──┼────┼────┼───────────┼───┼───┼─────┼─────┤ │3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癸○○│V○○│原起訴法條│O○○無罪│ │原起│PK167174│ │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65;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9 │ │ 第135 頁反面、本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4日;│ │ 卷9 第169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 │ │ │價額、數量│ │ │編號│93,40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罪、商業會│ │ │31)│(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計法第71條│ │ │魚寮│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第1 款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為不實之事│ │ │區四│卷9 第49│ │ 6 第70至74頁)。 │ │ │項,而填製│ │ │輪環│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49頁)。 │ │ │ │ │ ├──┼────┼────┼───────────┼───┼───┼─────┼─────┤ │4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庚○○│V○○│原起訴法條│O○○無罪│ │原起│QH168275│(起訴書│ 田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05;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字第8523號卷7 第139│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12│)。 │ 頁、第156 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2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89,6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33-1│(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 │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明知│ │ │魚寮│第5727號│ │ 6 第78至79頁)。 │ │ │為不實之事│ │ │重劃│卷9 第51│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區六│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輪中│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排等│ │ │ 第51頁)。 │ │ │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80至頁 │ │ │ │ │ │ │ │ │ 86頁)。 │ │ │ │ │ ├──┼────┼────┼───────────┼───┼───┼─────┼─────┤ │5 (│發票編號│89,8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V○○│原起訴法條│O○○無罪│ │原起│AB169275│(起訴書│ 田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55;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字第3805號卷2 第72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4 │)。 │ 頁、第102 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0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9,800元│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罪、商業會│ │ │4 )│(見104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計法第71條│ │ │魚寮│年度偵字│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第1 款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據、驗收報告書、工 │ │ │為不實之事│ │ │區十│卷9 第58│ │ 作決算表、完工報告 │ │ │項,而填製│ │ │四輪│頁)。 │ │ 書、工作預算書、工 │ │ │會計憑證罪│ │ │中排│ │ │ 作數量集計表、土方 │ │ │。 │ │ │等 │ │ │ 計算表、承諾書、工 │ │ │ │ │ │ │ │ │ 作明細表(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3805號卷2 │ │ │ │ │ │ │ │ │ 第78至93頁)。 │ │ │ │ │ │ │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6第92至93頁)。 │ │ │ │ │ ├──┼────┼────┼───────────┼───┼───┼─────┼─────┤ │6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癸○○│V○○│原起訴法條│O○○無罪│ │原起│AW169126│ │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6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6 │ │ 第135 頁反面、本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4日;│ │ 卷9 第17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80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罪、商業會│ │ │10)│(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計法第71條│ │ │魚寮│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第1 款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為不實之事│ │ │區第│卷9 第64│ │ 6 第99至100頁)。 │ │ │項,而填製│ │ │一輸│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水路│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右側│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排水│ │ │ 第64頁)。 │ │ │ │ │ │等 │ │ │ │ │ │ │ │ ├──┼────┼────┼───────────┼───┼───┼─────┼─────┤ │7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X○○│V○○│原起訴法條│O○○無罪│ │原起│AW169126│(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9;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70│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6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4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93,2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11)│(見104 │ │ 6 第101頁)。 │ │ │計法第71條│ │ │魚寮│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區過│卷9 第65│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湖排│頁)。 │ │ 第65頁)。 │ │ │會計憑證罪│ │ │水上│ │ │ │ │ │。 │ │ │游段│ │ │ │ │ │ │ │ ├──┼────┼────┼───────────┼───┼───┼─────┼─────┤ │8 (│發票編號│91,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V○○│原起訴法條│O○○無罪│ │原起│AW169126│(起訴書│ 田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58;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60,000元│ 字第3805號卷2 第72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6 │)。 │ 頁、第102 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4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91,0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12)│(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魚寮│年度偵字│ │ 第66頁)。 │ │ │第1 款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區豐│卷9 第66│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項,而填製│ │ │美排│頁)。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會計憑證罪│ │ │水上│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游段│ │ │ 6第102頁)。 │ │ │ │ │ ├──┼────┼────┼───────────┼───┼───┼─────┼─────┤ │9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庚○○│V○○│原起訴法條│O○○無罪│ │原起│CL168200│(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3;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71│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9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4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4,2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24)│(見104 │ │ 6 第144頁)。 │ │ │計法第71條│ │ │魚寮│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區路│卷9 第82│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上一│頁)。 │ │ 第82頁)。 │ │ │會計憑證罪│ │ │中排│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 號卷6 第76至79│ │ │ │ │ │ │ │ │ 頁)。 │ │ │ │ │ ├──┼────┼────┼───────────┼───┼───┼─────┼─────┤ │10(│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庚○○│V○○│原起訴法條│O○○無罪│ │原起│CL168200│(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8;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72│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10│)。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6 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90,0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25)│(見104 │ │ 6 第145至146頁)。 │ │ │計法第71條│ │ │魚寮│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區六│卷9 第83│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輪中│頁)。 │ │ 第83頁)。 │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 號卷6 第80至84│ │ │ │ │ │ │ │ │ 頁)。 │ │ │ │ │ ├──┼────┼────┼───────────┼───┼───┼─────┼─────┤ │11(│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庚○○│V○○│原起訴法條│O○○無罪│ │原起│DF167931│(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5;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72│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11│)。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1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8,4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31)│(見104 │ │ 6 第160頁)。 │ │ │計法第71條│ │ │魚寮│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區路│卷9 第89│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上二│頁)。 │ │ 第89頁)。 │ │ │會計憑證罪│ │ │中排│ │ │4、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 土方計算表、臺灣彰 │ │ │ │ │ │ │ │ │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 │ │ │ │ │ │ │ 年實測土方計算表(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852│ │ │ │ │ │ │ │ │ 3 號卷6 第18至19頁 │ │ │ │ │ │ │ │ │ )。 │ │ │ │ │ ├──┼────┼────┼───────────┼───┼───┼─────┼─────┤ │12(│發票編號│77,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V○○│原起訴法條│O○○無罪│ │原起│DF167931│(起訴書│ 田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59;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字第3805號卷2 第72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12│)。 │ 頁、第102 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3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77,2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34)│(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魚寮│年度偵字│ │ 第92頁)。 │ │ │第1 款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區七│卷9 第92│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項,而填製│ │ │輪中│頁)。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會計憑證罪│ │ │排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6第169頁)。 │ │ │ │ │ │ │ │ │4、承諾書、臺灣彰化農 │ │ │ │ │ │ │ │ │ 田水利會圳路維護工 │ │ │ │ │ │ │ │ │ 作施工補充說明書、 │ │ │ │ │ │ │ │ │ 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承諾書、開工 │ │ │ │ │ │ │ │ │ 報告書、雇工工資請 │ │ │ │ │ │ │ │ │ 領清冊及收據(見 │ │ │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8523 │ │ │ │ │ │ │ │ │ 號卷1 第20至24頁)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七:壬○○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起 訴 書 證 據│小組長│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44,83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c○○│宙○○│原起訴法條│壬○○無罪│ │原起│NM174349│(起訴書│ 楠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54;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1,000元│ 字第1714號卷2 第59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7 │)。 │ 頁反面、第60頁、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6日;│ │ 72頁反面、第74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 │ │ │價額、數量│ │ │編號│76,6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明 │ │ │罪、商業會│ │ │17)│(見104 │ │ 春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計法第71條│ │ │路上│年度偵字│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第1 款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字第1714號卷2 第43 │ │ │為不實之事│ │ │區北│卷9 第35│ │ 頁、第51頁反面)。 │ │ │項,而填製│ │ │幹一│頁)。 │ │3、臺灣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支十│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 │ │ │八輪│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 │ │ │中排│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 │ │ │等 │ │ │ 據、圳路維護工作驗 │ │ │ │ │ │ │ │ │ 收報告書、圳路維護 │ │ │ │ │ │ │ │ │ 工作決算書、施工前 │ │ │ │ │ │ │ │ │ 、中、後現場照片、 │ │ │ │ │ │ │ │ │ 工作明細表、工作數 │ │ │ │ │ │ │ │ │ 量集計表、土方計算 │ │ │ │ │ │ │ │ │ 表、工作預算書(見1│ │ │ │ │ │ │ │ │ 04年度偵字第8523號 │ │ │ │ │ │ │ │ │ 卷2第11至18頁)。 │ │ │ │ │ ├──┼────┼────┼───────────┼───┼───┼─────┼─────┤ │2 (│發票編號│90,4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V○○│原起訴法條│壬○○犯行│ │原起│NM170185│(起訴書│ 田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52;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字第3805號卷2 第72 │ │ │第1 項第3 │,處有期徒│ │一 │102 年7 │)。 │ 頁、第102 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刑參月,如│ │102 │月16日;│ │ 。 │ │ │工程,浮報│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以新臺幣壹│ │編號│90,4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仟元折算壹│ │18)│(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日。 │ │魚寮│年度偵字│ │ 第36頁)。 │ │ │第1 款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區第│卷9 第36│ │ │ │ │項,而填製│ │ │二輪│頁)。 │ │ │ │ │會計憑證罪│ │ │水路│ │ │ │ │ │。 │ │ │右側│ │ │ │ │ │本院認定:│ │ │中排│ │ │ │ │ │刑法第216 │ │ │等 │ │ │ │ │ │條、第215 │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 │文書罪。 │ │ ├──┼────┼────┼───────────┼───┼───┼─────┼─────┤ │3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丑○○│V○○│原起訴法條│壬○○犯行│ │原起│NM170185│ │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56; │ │ 述(見本院卷9 第168│ │ │條例第4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處有期徒│ │一 │102 年7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刑參月,如│ │102 │月16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以新臺幣壹│ │編號│75,8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仟元折算壹│ │20)│(見104 │ │ 6 第50頁)。 │ │ │計法第71條│日。 │ │路上│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區北│卷9 第38│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幹一│頁)。 │ │ 第38頁)。 │ │ │會計憑證罪│ │ │支十│ │ │ │ │ │。 │ │ │輪中│ │ │ │ │ │本院認定:│ │ │排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 │文書罪。 │ │ ├──┼────┼────┼───────────┼───┼───┼─────┼─────┤ │4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辛○○│V○○│原起訴法條│壬○○犯行│ │原起│NM170185│(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54;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69│ │ │條例第4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 │ │ │第1 項第3 │,處有期徒│ │一 │102 年7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刑參月,如│ │102 │月16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以新臺幣壹│ │編號│82,4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仟元折算壹│ │21)│(見104 │ │ 6 第51頁)。 │ │ │計法第71條│日。 │ │路上│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區北│卷9 第39│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幹一│頁)。 │ │ 第39頁)。 │ │ │會計憑證罪│ │ │支四│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輪一│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本院認定:│ │ │中排│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刑法第216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條、第215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條之行使業│ │ │ │ │ │ 1714號卷6 第110 至 │ │ │務登載不實│ │ │ │ │ │ 113 頁)。 │ │ │文書罪。 │ │ ├──┼────┼────┼───────────┼───┼───┼─────┼─────┤ │5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A○○│V○○│原起訴法條│壬○○犯行│ │原起│NM170185│(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53;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69│ │ │條例第4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40,000元│ 頁)。 │ │ │第1 項第3 │,處有期徒│ │一 │102 年7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刑參月,如│ │102 │月16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以新臺幣壹│ │編號│79,2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仟元折算壹│ │22)│(見104 │ │ 6 第52頁)。 │ │ │計法第71條│日。 │ │路上│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區十│卷9 第40│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三輪│頁)。 │ │ 第40頁)。 │ │ │會計憑證罪│ │ │二中│ │ │ │ │ │。 │ │ │排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 │文書罪。 │ │ ├──┼────┼────┼───────────┼───┼───┼─────┼─────┤ │6 (│發票編號│77,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謝連 │甲丑○○│甲丑○○│原起訴法條│壬○○無罪│ │原起│QH160546│(起訴書│ 交於偵訊中之證述( │ │(由蔡│:貪污治罪│。 │ │訴書│03;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豊來提│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5,000元│ 1714號卷2 第165 頁 │ │供發票│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12│)。 │ 反面)。 │ │幫助請│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6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蔡豊 │ │款)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來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價額、數量│ │ │編號│77,000元│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罪、商業會│ │ │34-1│(見104 │ │ 字第1714號卷1 第173│ │ │計法第71條│ │ │) │年度偵字│ │ 頁反面、第175 頁反 │ │ │第1 款明知│ │ │北幹│第5727號│ │ 面、第178 頁反面) │ │ │為不實之事│ │ │一支│卷9 第52│ │ 。 │ │ │項,而填製│ │ │九輪│頁)。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會計憑證罪│ │ │中排│ │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 │。 │ │ │ │ │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572│ │ │ │ │ │ │ │ │ 7號卷6 第80頁)。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52頁)。 │ │ │ │ │ ├──┼────┼────┼───────────┼───┼───┼─────┼─────┤ │7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癸○○│V○○│原起訴法條│壬○○無罪│ │原起│QH168275│ │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2 年12│ │ 第135 頁反面、本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2日;│ │ 卷9 第170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0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34-3│(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 │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明知│ │ │新街│第5727號│ │ 6 第85頁)。 │ │ │為不實之事│ │ │南排│卷9 第54│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水下│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游段│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54頁)。 │ │ │ │ │ ├──┼────┼────┼───────────┼───┼───┼─────┼─────┤ │8 (│發票編號│90,6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V○○│原起訴法條│壬○○無罪│ │原起│AB169275│(起訴書│ 田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57;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60,000元│ 字第3805號卷2 第72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4 │)。 │ 頁、第102 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0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6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5 )│(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新街│年度偵字│ │ 第59頁)。 │ │ │第1 款明知│ │ │南排│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水上│卷9 第59│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項,而填製│ │ │游段│頁)。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會計憑證罪│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6第94頁)。 │ │ │ │ │ ├──┼────┼────┼───────────┼───┼───┼─────┼─────┤ │9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辛○○│V○○│原起訴法條│壬○○犯行│ │原起│AB169275│(起訴書│ 田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56;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字第3805號卷2 第70 │ │ │第1 項第3 │,處有期徒│ │一 │103 年4 │)。 │ 頁反面、第100 頁反 │ │ │款經辦公用│刑參月,如│ │103 │月10日;│ │ 面)。 │ │ │工程,浮報│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以新臺幣壹│ │編號│88,2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仟元折算壹│ │6 )│(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日。 │ │路上│年度偵字│ │ 第60頁)。 │ │ │第1 款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為不實之事│ │ │南區│卷9 第60│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項,而填製│ │ │三、│頁)。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會計憑證罪│ │ │四輪│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中排│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本院認定:│ │ │ │ │ │ 1714號卷6第106之1至│ │ │刑法第216 │ │ │ │ │ │ 109頁)。 │ │ │條、第215 │ │ │ │ │ │4、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條之行使業│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 │務登載不實│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6│ │ │文書罪。 │ │ │ │ │ │ 第36頁)。 │ │ │ │ │ ├──┼────┼────┼───────────┼───┼───┼─────┼─────┤ │10(│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辛○○│V○○│原起訴法條│壬○○無罪│ │原起│AW169126│ │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68; │ │ 述(見本院卷9 第170│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6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4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69,4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12-1│(見104 │ │ 6 第103至107頁)。 │ │ │計法第71條│ │ │) │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路上│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重劃│卷9 第67│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區北│頁)。 │ │ 第67頁)。 │ │ │會計憑證罪│ │ │幹一│ │ │ │ │ │。 │ │ │支一│ │ │ │ │ │ │ │ │輪主│ │ │ │ │ │ │ │ │給等│ │ │ │ │ │ │ │ ├──┼────┼────┼───────────┼───┼───┼─────┼─────┤ │11(│發票編號│36,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明 │c○○│甲己○○│原起訴法條│壬○○無罪│ │原起│AW161293│(起訴書│ 春於偵訊中之證述( │ │(歿)│:貪污治罪│。 │ │訴書│05; │誤載為不│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1714號卷2 第51頁反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6 │ │ 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4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價額、數量│ │ │編號│42,200元│ │ 會土方計算表(見 │ │ │罪、商業會│ │ │12-2│(見104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計法第71條│ │ │)路│年度偵字│ │ 號卷6 第108 至111 │ │ │第1 款明知│ │ │上重│第5727號│ │ 頁)。 │ │ │為不實之事│ │ │劃區│卷9 第68│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北幹│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一支│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十六│ │ │ 第68頁)。 │ │ │ │ │ │輪主│ │ │ │ │ │ │ │ │給等│ │ │ │ │ │ │ │ ├──┼────┼────┼───────────┼───┼───┼─────┼─────┤ │12(│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A○○│V○○│原起訴法條│壬○○無罪│ │原起│AW169126│ │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69; │ │ 述(見本院卷9 第171│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6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4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2,0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12-3│(見104 │ │ 6 第112至114頁)。 │ │ │計法第71條│ │ │) │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路上│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重劃│卷9 第69│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區北│頁)。 │ │ 第69頁)。 │ │ │會計憑證罪│ │ │幹一│ │ │ │ │ │。 │ │ │支二│ │ │ │ │ │ │ │ │分線│ │ │ │ │ │ │ │ │等 │ │ │ │ │ │ │ │ ├──┼────┼────┼───────────┼───┼───┼─────┼─────┤ │13(│發票編號│35,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謝連 │甲丑○○│甲己○○│原起訴法條│壬○○無罪│ │原起│AW161293│ │ 交於偵訊中之證述( │ │(歿)│:貪污治罪│。 │ │訴書│06;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1714號卷2 第165 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6 │ │ 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5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價額、數量│ │ │編號│72,6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商業會│ │ │12-4│(見104 │ │ 第70頁)。 │ │ │計法第71條│ │ │)路│年度偵字│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第1 款明知│ │ │上重│第5727號│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 │為不實之事│ │ │劃區│卷9 第70│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 │項,而填製│ │ │北幹│頁)。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會計憑證罪│ │ │一支│ │ │ 5727號卷6 第115 至 │ │ │。 │ │ │一分│ │ │ 118 頁)。 │ │ │ │ │ │線等│ │ │ │ │ │ │ │ ├──┼────┼────┼───────────┼───┼───┼─────┼─────┤ │14(│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辛○○│V○○│原起訴法條│壬○○無罪│ │原起│BR169200│(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8;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71│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8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5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78,4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16)│(見104 │ │ 6 第126頁)。 │ │ │計法第71條│ │ │路上│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區北│卷9 第74│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幹一│頁)。 │ │ 第74頁)。 │ │ │會計憑證罪│ │ │支一│ │ │ │ │ │。 │ │ │輪一│ │ │ │ │ │ │ │ │中排│ │ │ │ │ │ │ │ ├──┼────┼────┼───────────┼───┼───┼─────┼─────┤ │15(│發票編號│75,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謝連 │甲丑○○│甲丑○○│原起訴法條│壬○○無罪│ │原起│BR161294│(起訴書│ 交於偵訊中之證述( │ │(由蔡│:貪污治罪│。 │ │訴書│56;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豊來提│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10,000元│ 1714號卷2 第165 頁 │ │供發票│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8 │)。 │ 反面)。 │ │幫助請│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7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款)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 │價額、數量│ │ │編號│75,200元│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 │罪、商業會│ │ │17)│(見104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5727號卷6 第127 頁 │ │ │第1 款明知│ │ │一支│第5727號│ │ )。 │ │ │為不實之事│ │ │九輪│卷9 第75│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中排│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75頁)。 │ │ │ │ │ ├──┼────┼────┼───────────┼───┼───┼─────┼─────┤ │16(│發票編號│45,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明 │c○○│甲己○○│原起訴法條│壬○○犯行│ │原起│BR161294│(起訴書│ 春於警詢、偵訊中之 │ │(歿)│: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54;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40,000元│ 字第1714號卷2 第43 │ │ │第1 項第3 │,處有期徒│ │一 │103 年8 │)。 │ 頁、第51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刑參月,如│ │103 │月18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工程,浮報│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 │價額、數量│以新臺幣壹│ │編號│78,800元│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 │罪、商業會│仟元折算壹│ │18)│(見104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計法第71條│日。 │ │北幹│年度偵字│ │ 5727號卷6 第128 至 │ │ │第1 款明知│ │ │一支│第5727號│ │ 129 頁)。 │ │ │為不實之事│ │ │十六│卷9 第76│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輪中│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76頁)。 │ │ │本院認定:│ │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 │文書罪。 │ │ ├──┼────┼────┼───────────┼───┼───┼─────┼─────┤ │17(│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A○○│V○○│原起訴法條│壬○○無罪│ │原起│BF169200│ │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7; │ │ 述(見本院卷9 第171│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8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9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0,4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19)│(見104 │ │ 6 第130頁)。 │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一支│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十三│卷9 第77│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輪二│頁)。 │ │ 第77頁)。 │ │ │會計憑證罪│ │ │中排│ │ │ │ │ │。 │ │ ├──┼────┼────┼───────────┼───┼───┼─────┼─────┤ │18(│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辛○○│V○○│原起訴法條│壬○○無罪│ │原起│CL168200│ │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7; │ │ 述(見本院卷9 第172│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10│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6 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2,2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27)│(見104 │ │ 6 第150頁)。 │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一支│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三輪│卷9 第85│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一中│頁)。 │ │ 第85頁)。 │ │ │會計憑證罪│ │ │排 │ │ │ │ │ │。 │ │ ├──┼────┼────┼───────────┼───┼───┼─────┼─────┤ │19(│發票編號│88,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V○○│原起訴法條│壬○○無罪│ │原起│DF167931│(起訴書│ 田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字第3805號卷2 第72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11│)。 │ 頁、第102 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1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0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28)│(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第86頁)。 │ │ │第1 款明知│ │ │一支│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三輪│卷9 第86│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項,而填製│ │ │二中│頁)。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6第151至153頁)。 │ │ │ │ │ ├──┼────┼────┼───────────┼───┼───┼─────┼─────┤ │20(│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A○○│V○○│原起訴法條│壬○○無罪│ │原起│DF167931│ │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1; │ │ 述(見本院卷9 第172│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11│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1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8,4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29)│(見104 │ │ 6 第154至157頁)。 │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一支│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十二│卷9 第87│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輪一│頁)。 │ │ 第87頁)。 │ │ │會計憑證罪│ │ │、二│ │ │ │ │ │。 │ │ │中排│ │ │ │ │ │ │ │ │等 │ │ │ │ │ │ │ │ ├──┼────┼────┼───────────┼───┼───┼─────┼─────┤ │21(│發票編號│82,6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謝連 │甲丑○○│甲丑○○│原起訴法條│壬○○無罪│ │原起│DF160047│(起訴書│ 交於偵訊中之證述( │ │(由蔡│: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豊來提│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0,000元│ 1714號卷2 第165 頁 │ │供發票│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11│)。 │ 反面)。 │ │幫助請│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4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款)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 │價額、數量│ │ │編號│82,600元│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 │罪、商業會│ │ │32)│(見104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5727號卷6 第161 至 │ │ │第1 款明知│ │ │一支│第5727號│ │ 162頁)。 │ │ │為不實之事│ │ │十輪│卷9 第90│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中排│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等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90頁)。 │ │ │ │ │ ├──┼────┼────┼───────────┼───┼───┼─────┼─────┤ │22(│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巳○○│V○○│原起訴法條│壬○○無罪│ │原起│DF167931│(起訴書│ 田於警詢中之證述( │ │ │:貪污治罪│。 │ │訴書│52;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8523號卷7 第138 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11│)。 │ 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1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價額、數量│ │ │編號│89,000元│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罪、商業會│ │ │33)│(見104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6 第163至168頁)。 │ │ │第1 款明知│ │ │一支│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為不實之事│ │ │十一│卷9 第91│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項,而填製│ │ │輪一│頁)。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會計憑證罪│ │ │中排│ │ │ 第91頁)。 │ │ │。 │ │ │等 │ │ │ │ │ │ │ │ └──┴────┴────┴───────────┴───┴───┴─────┴─────┘ 附表八:甲壬○○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起 訴 書 證 據│小組長│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u○○│V○○│原起訴法條│甲壬○○無罪│ │原起│CI168200│(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9 │)。 │ 第137 頁反面、本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4日;│ │ 卷9 第171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 │ │ │價額、數量│ │ │編號│83,00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罪、商業會│ │ │22)│(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計法第71條│ │ │廣興│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第1 款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為不實之事│ │ │區四│卷9 第80│ │ 6第138 至140 頁、第│ │ │項,而填製│ │ │輪中│頁)。 │ │ 147、148 、149 頁、│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第159 頁反面)。 │ │ │。 │ │ │ │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80頁)。 │ │ │ │ │ ├──┼────┼────┼───────────┼───┼───┼─────┼─────┤ │2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戊 ○│V○○│原起訴法條│甲壬○○無罪│ │原起│CI168200│(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71│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9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4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79,2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23)│(見104 │ │ 6 第141至143頁)。 │ │ │計法第71條│ │ │魚寮│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區魚│卷9 第81│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寮村│頁)。 │ │ 第81頁)。 │ │ │會計憑證罪│ │ │二環│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排等│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91至99 │ │ │ │ │ │ │ │ │ 頁)。 │ │ │ │ │ ├──┼────┼────┼───────────┼───┼───┼─────┼─────┤ │3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o○○│V○○│原起訴法條│甲壬○○無罪│ │原起│CL168200│(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6; │誤載為不│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10│ │ 第156 頁反面、本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6 日;│ │ 卷9 第172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價額、數量│ │ │編號│78,600元│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 │罪、商業會│ │ │26)│(見104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計法第71條│ │ │廣興│年度偵字│ │ 6 第147 頁反面、第 │ │ │第1 款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148頁反面、第149 頁│ │ │為不實之事│ │ │區十│卷9 第84│ │ 反面)。 │ │ │項,而填製│ │ │一輪│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一小│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排等│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84頁)。 │ │ │ │ │ ├──┼────┼────┼───────────┼───┼───┼─────┼─────┤ │4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u○○│V○○│原起訴法條│甲壬○○無罪│ │原起│DF167931│(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4;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5,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11│)。 │ 第137 頁反面、本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1日;│ │ 卷9 第172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 │ │ │價額、數量│ │ │編號│92,00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罪、商業會│ │ │30)│(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計法第71條│ │ │農場│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第1 款明知│ │ │三輪│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為不實之事│ │ │一中│卷9 第88│ │ 6 第158至159頁)。 │ │ │項,而填製│ │ │排等│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88頁)。 │ │ │ │ │ └──┴────┴────┴───────────┴───┴───┴─────┴─────┘ 附表九:t○○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起 訴 書 證 據│小組長│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u○○│V○○│原起訴法條│t○○無罪│ │原起│AW169126│(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4;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5 │)。 │ 第137 頁反面、本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6日;│ │ 卷9 第17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00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罪、商業會│ │ │7 )│(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計法第71條│ │ │廣興│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為不實之事│ │ │上游│卷9 第61│ │ 6 第96頁)。 │ │ │項,而填製│ │ │段 │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61頁)。 │ │ │ │ │ ├──┼────┼────┼───────────┼───┼───┼─────┼─────┤ │2 (│發票編號│83,600元│1、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甲己○○│甲己○○│原起訴法條│t○○無罪│ │原起│AW161293│(起訴書│ 憑證用紙(104 年度 │(歿)│(歿)│:貪污治罪│。 │ │訴書│01; │誤載為不│ 偵字第5727號卷9 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62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5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8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3,6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8 )│(見104 │ │ 6第97頁)。 │ │ │計法第71條│ │ │廣興│年度偵字│ │ │ │ │第1 款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區九│卷9 第62│ │ │ │ │項,而填製│ │ │輪、│頁)。 │ │ │ │ │會計憑證罪│ │ │十輪│ │ │ │ │ │。 │ │ │中排│ │ │ │ │ │ │ │ ├──┼────┼────┼───────────┼───┼───┼─────┼─────┤ │3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C○○│V○○│原起訴法條│t○○無罪│ │原起│BR169200│(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3; │誤載為不│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7 │ │ 第137 頁、本院卷9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5日;│ │ 第171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87,0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13)│(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 款明知│ │ │二支│第5727號│ │ 6 第119至122頁)。 │ │ │為不實之事│ │ │六輪│卷9 第71│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一中│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71頁)。 │ │ │ │ │ ├──┼────┼────┼───────────┼───┼───┼─────┼─────┤ │4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o○○│V○○│原起訴法條│t○○無罪│ │原起│BR169200│(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2;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7 │)。 │ 第138 頁、本院卷9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5日;│ │ 第171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價額、數量│ │ │編號│87,400元│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罪、商業會│ │ │14)│(見104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計法第71條│ │ │廣興│年度偵字│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第1 款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為不實之事│ │ │區十│卷9 第72│ │ 1714號卷6 第87至90 │ │ │項,而填製│ │ │一輪│頁)。 │ │ 頁)。 │ │ │會計憑證罪│ │ │、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三輪│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 │ │ │中排│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 │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 │ │ │ │ │ │ 據、驗收報告書、工 │ │ │ │ │ │ │ │ │ 作決算表、施工前、 │ │ │ │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工 │ │ │ │ │ │ │ │ │ 作明細表、工作數量 │ │ │ │ │ │ │ │ │ 集計表、臺灣彰化農 │ │ │ │ │ │ │ │ │ 田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 │ │ │ │ │ │ │ 、工作預算書、完工 │ │ │ │ │ │ │ │ │ 報告書(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4 第 │ │ │ │ │ │ │ │ │ 129 至134 頁、第147│ │ │ │ │ │ │ │ │ 頁反面至第150 頁) │ │ │ │ │ │ │ │ │ 。 │ │ │ │ │ ├──┼────┼────┼───────────┼───┼───┼─────┼─────┤ │5 (│發票編號│88,000元│1、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甲己○○│甲己○○│原起訴法條│t○○無罪│ │原起│BR161294│(起訴書│ 憑證用紙(見104 年 │(歿)│(歿)│:貪污治罪│。 │ │訴書│52; │誤載為不│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第73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7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5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8,0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15)│(見104 │ │ 6第124頁)。 │ │ │計法第71條│ │ │南二│年度偵字│ │ │ │ │第1 款明知│ │ │幹線│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 │卷9 第73│ │ │ │ │項,而填製│ │ │ │頁)。 │ │ │ │ │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6 (│發票編號│34,13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甲子○○│宙○○│原起訴法條│t○○無罪│ │原起│BR161301│(起訴書│ 楠於警詢、本院審理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52;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9,000元│ 度偵字第1714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8 │)。 │ 第59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0日;│ │ 第175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臺灣農田水利會土方 │ │ │價額、數量│ │ │編號│82,600元│ │ 計算表、施工前、中 │ │ │罪、商業會│ │ │20)│(見104 │ │ 、後現場照片(見 │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第1 款明知│ │ │一支│第5727號│ │ 號卷6 第131 至134 │ │ │為不實之事│ │ │六輪│卷9 第78│ │ 頁)。 │ │ │項,而填製│ │ │一中│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 │ │ │ │ │ │ │ 第78頁)。 │ │ │ │ │ ├──┼────┼────┼───────────┼───┼───┼─────┼─────┤ │7 (│發票編號│34,08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甲○○│宙○○│原起訴法條│t○○無罪│ │原起│BR161301│(起訴書│ 楠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53;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偵字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16,500元│ 第1714號卷2 第59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8 │)。 │ 反面、第73頁、104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0日;│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6│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第203 頁)。 │ │ │價額、數量│ │ │編號│81,6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吳正 │ │ │罪、商業會│ │ │21)│(見104 │ │ 德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第1 款明知│ │ │二支│第5727號│ │ 字第8523號卷7 第94 │ │ │為不實之事│ │ │八輪│卷9 第79│ │ 頁反面、第102 頁反 │ │ │項,而填製│ │ │一中│頁)。 │ │ 面)。 │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3、臺灣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 計算表、施工前、中 │ │ │ │ │ │ │ │ │ 、後現場照片(見 │ │ │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 │ │ │ │ │ │ 號卷6 第135 至137頁│ │ │ │ │ │ │ │ │ )。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證用紙(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 號卷9 第│ │ │ │ │ │ │ │ │ 79頁)。 │ │ │ │ │ └──┴────┴────┴───────────┴───┴───┴─────┴─────┘ 附表十:林添德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起 訴 書 證 據│小組長│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45,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明 │c○○│甲己○○│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BR161294│(起訴書│ 春於警詢、偵訊中之 │ │(歿)│:貪污治罪│。 │ │訴書│54;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0,000元│ 字第1714號卷2 第43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8 │)。 │ 頁、第51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8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 │價額、數量│ │ │編號│78,800元│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 │罪、商業會│ │ │18)│(見104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5727號卷6 第128 至 │ │ │第1款明知 │ │ │一支│第5727號│ │ 129 頁)。 │ │ │為不實之事│ │ │十六│卷9 第76│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輪中│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76頁)。 │ │ │ │ │ ├──┼────┼────┼───────────┼───┼───┼─────┼─────┤ │2(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A○○│V○○│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BF169200│ │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7; │ │ 述(見本院卷9第171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8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9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0,4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19)│(見104 │ │ 6 第130頁)。 │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款明知 │ │ │一支│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十三│卷9 第77│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輪二│頁)。 │ │ 第77頁)。 │ │ │會計憑證罪│ │ │中排│ │ │ │ │ │。 │ │ ├──┼────┼────┼───────────┼───┼───┼─────┼─────┤ │3(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u○○│V○○│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CI168200│(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年度│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偵字第8523號卷7第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9 │)。 │ 137頁反面、本院卷9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4日;│ │ 第171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83,0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22)│(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廣興│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款明知 │ │ │重劃│第5727號│ │ 6第138 至140 頁、第│ │ │為不實之事│ │ │區四│卷9 第80│ │ 147、148 、149 頁、│ │ │項,而填製│ │ │輪中│頁)。 │ │ 第159 頁反面)。 │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80頁)。 │ │ │ │ │ ├──┼────┼────┼───────────┼───┼───┼─────┼─────┤ │4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戊 ○│V○○│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CI168200│(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第171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9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4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79,2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23)│(見104 │ │ 6 第141至143頁)。 │ │ │計法第71條│ │ │魚寮│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款明知 │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區魚│卷9 第81│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寮村│頁)。 │ │ 第81頁)。 │ │ │會計憑證罪│ │ │二環│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排等│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91至99 │ │ │ │ │ │ │ │ │ 頁)。 │ │ │ │ │ ├──┼────┼────┼───────────┼───┼───┼─────┼─────┤ │5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庚○○│V○○│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CL168200│(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3;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第171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9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4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4,2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24)│(見104 │ │ 6 第144頁)。 │ │ │計法第71條│ │ │魚寮│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款明知 │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區路│卷9 第82│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上一│頁)。 │ │ 第82頁)。 │ │ │會計憑證罪│ │ │中排│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 號卷6 第76至79│ │ │ │ │ │ │ │ │ 頁)。 │ │ │ │ │ ├──┼────┼────┼───────────┼───┼───┼─────┼─────┤ │6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庚○○│V○○│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CL168200│(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8;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72│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10│)。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6 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90,0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25)│(見104 │ │ 6 第145至146頁)。 │ │ │計法第71條│ │ │魚寮│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款明知 │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區六│卷9 第83│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輪中│頁)。 │ │ 第83頁)。 │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 號卷6 第80至84│ │ │ │ │ │ │ │ │ 頁)。 │ │ │ │ │ ├──┼────┼────┼───────────┼───┼───┼─────┼─────┤ │7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o○○│V○○│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CL168200│(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6; │誤載為不│ 中之證述(見104年度│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偵字第8523號卷7第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10│ │ 156頁反面、本院卷9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6 日;│ │ 第172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價額、數量│ │ │編號│78,600元│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 │罪、商業會│ │ │26)│(見104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計法第71條│ │ │廣興│年度偵字│ │ 6 第147 頁反面、第 │ │ │第1款明知 │ │ │重劃│第5727號│ │ 148頁反面、第149 頁│ │ │為不實之事│ │ │區十│卷9 第84│ │ 反面)。 │ │ │項,而填製│ │ │一輪│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一小│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排等│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84頁)。 │ │ │ │ │ ├──┼────┼────┼───────────┼───┼───┼─────┼─────┤ │8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辛○○│V○○│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CL168200│ │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7; │ │ 述(見本院卷9第172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10│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6 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2,2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27)│(見104 │ │ 6 第150頁)。 │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款明知 │ │ │一支│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三輪│卷9 第85│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一中│頁)。 │ │ 第85頁)。 │ │ │會計憑證罪│ │ │排 │ │ │ │ │ │。 │ │ ├──┼────┼────┼───────────┼───┼───┼─────┼─────┤ │9 (│發票編號│88,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V○○│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DF167931│(起訴書│ 田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字第3805號卷2 第72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11│)。 │ 頁、第102 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1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0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28)│(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第86頁)。 │ │ │第1款明知 │ │ │一支│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三輪│卷9 第86│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項,而填製│ │ │二中│頁)。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6第151至153頁)。 │ │ │ │ │ ├──┼────┼────┼───────────┼───┼───┼─────┼─────┤ │10(│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A○○│V○○│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DF167931│ │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1; │ │ 述(見本院卷9第172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11│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1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8,4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29)│(見104 │ │ 6 第154至157頁)。 │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款明知 │ │ │一支│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十二│卷9 第87│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輪一│頁)。 │ │ 第87頁)。 │ │ │會計憑證罪│ │ │、二│ │ │ │ │ │。 │ │ │中排│ │ │ │ │ │ │ │ │等 │ │ │ │ │ │ │ │ ├──┼────┼────┼───────────┼───┼───┼─────┼─────┤ │11(│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u○○│V○○│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DF167931│(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4;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年度│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5,000元│ 偵字第8523號卷7第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11│)。 │ 137頁反面、本院卷9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1日;│ │ 第172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92,0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30)│(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農場│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第1款明知 │ │ │三輪│第5727號│ │ 6 第158至159頁)。 │ │ │為不實之事│ │ │一中│卷9 第88│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排等│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88頁)。 │ │ │ │ │ ├──┼────┼────┼───────────┼───┼───┼─────┼─────┤ │12(│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甲庚○○│V○○│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DF167931│(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5;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第172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11│)。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1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8,4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罪、商業會│ │ │31)│(見104 │ │ 6 第160頁)。 │ │ │計法第71條│ │ │魚寮│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款明知 │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區路│卷9 第89│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上二│頁)。 │ │ 第89頁)。 │ │ │會計憑證罪│ │ │中排│ │ │4、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 土方計算表、臺灣彰 │ │ │ │ │ │ │ │ │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 │ │ │ │ │ │ │ 年實測土方計算表(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852│ │ │ │ │ │ │ │ │ 3 號卷6 第18至19頁 │ │ │ │ │ │ │ │ │ )。 │ │ │ │ │ ├──┼────┼────┼───────────┼───┼───┼─────┼─────┤ │13(│發票編號│82,6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謝連 │甲丑○○│甲丑○○│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DF160047│(起訴書│ 交於偵訊中之證述( │ │(由蔡│: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豊來提│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0,000元│ 1714號卷2 第165 頁 │ │供發票│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11│)。 │ 反面)。 │ │幫助請│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4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款)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 │價額、數量│ │ │編號│82,600元│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 │罪、商業會│ │ │32)│(見104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5727號卷6 第161 至 │ │ │第1款明知 │ │ │一支│第5727號│ │ 162頁)。 │ │ │為不實之事│ │ │十輪│卷9 第90│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中排│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等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90頁)。 │ │ │ │ │ ├──┼────┼────┼───────────┼───┼───┼─────┼─────┤ │14(│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巳○○│V○○│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DF167931│(起訴書│ 田於警詢中之證述( │ │ │:貪污治罪│。 │ │訴書│52; │誤載為 │ 見104年度偵字第8523│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號卷7第138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11│)。 │ 。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1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價額、數量│ │ │編號│89,000元│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罪、商業會│ │ │33)│(見104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6 第163至168頁)。 │ │ │第1款明知 │ │ │一支│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為不實之事│ │ │十一│卷9 第91│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項,而填製│ │ │輪一│頁)。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會計憑證罪│ │ │中排│ │ │ 第91頁)。 │ │ │。 │ │ │等 │ │ │ │ │ │ │ │ ├──┼────┼────┼───────────┼───┼───┼─────┼─────┤ │15(│發票編號│77,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V○○│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DF167931│(起訴書│ 田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59;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字第3805號卷2 第72 │ │ │第1 項第3 │ │ │一 │103 年12│)。 │ 頁、第102 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3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77,2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34)│(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魚寮│年度偵字│ │ 第92頁)。 │ │ │第1款明知 │ │ │重劃│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區七│卷9 第92│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項,而填製│ │ │輪中│頁)。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會計憑證罪│ │ │排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6第169頁)。 │ │ │ │ │ │ │ │ │4、承諾書、臺灣彰化農 │ │ │ │ │ │ │ │ │ 田水利會圳路維護工 │ │ │ │ │ │ │ │ │ 作施工補充說明書、 │ │ │ │ │ │ │ │ │ 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承諾書、開工 │ │ │ │ │ │ │ │ │ 報告書、雇工工資請 │ │ │ │ │ │ │ │ │ 領清冊及收據(見 │ │ │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8523 │ │ │ │ │ │ │ │ │ 號卷1 第20至24頁) │ │ │ │ │ │ │ │ │ 。 │ │ │ │ │ ├──┼────┼────┼───────────┼───┼───┼─────┼─────┤ │16(│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柄 │E○○│p○○│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KT173076│ │ 富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2;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2 │ │ 第116 頁、本院卷9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4 日;│ │ 第183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證 │ │ │價額、數量│ │ │編號│84,260元│ │ 欽於警詢中之證述( │ │ │罪、商業會│ │ │3 )│(見104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計法第71條│ │ │新庄│年度偵字│ │ 5727號卷1 第106 頁 │ │ │第1款明知 │ │ │中排│第5727號│ │ )。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工作│116 頁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 │。 │ │ │ │ │ │ 第138頁)。 │ │ │ │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 │ │ │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 │ │ │ │ │ │ 號卷7第3頁)。 │ │ │ │ │ ├──┼────┼────┼───────────┼───┼───┼─────┼─────┤ │17(│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證 │E○○│y○○│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LR174729│(起訴書│ 欽於警詢中之證述( │ │ │:貪污治罪│。 │ │訴書│09; │誤載為 │ 見104年度偵字第5727│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號卷1第106頁)。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8 日;│ │ 堯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9第183 │ │ │價額、數量│ │ │編號│91,100元│ │ 頁)。 │ │ │罪、商業會│ │ │4 )│(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計法第71條│ │ │再發│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104 年度 │ │ │第1款明知 │ │ │排水│第5727號│ │ 偵字第5727號卷9 第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116頁)。 │ │ │項,而填製│ │ │工作│116 頁)│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 │會計憑證罪│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7第4至5頁)。 │ │ │ │ │ ├──┼────┼────┼───────────┼───┼───┼─────┼─────┤ │18(│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戌○○│y○○│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LR174729│ │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10; │ │ 中之證述(見104年度│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他字第1183號卷2第52│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4 │ │ 頁、本院卷9第183頁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8 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490元│ │ 憑證用紙(104 年度 │ │ │罪、商業會│ │ │5 )│(見104 │ │ 偵字第5727號卷9 第 │ │ │計法第71條│ │ │原厝│年度偵字│ │ 115頁反面)。 │ │ │第1款明知 │ │ │路左│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側排│卷9 第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項,而填製│ │ │水浚│115 頁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7│ │ │。 │ │ │作 │ │ │ 第6 至7 頁)。 │ │ │ │ │ ├──┼────┼────┼───────────┼───┼───┼─────┼─────┤ │19(│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H○○│宙○○│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LR174770│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2;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胡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8日;│ │ 江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年度他字│ │ │價額、數量│ │ │編號│88,790元│ │ 第1183號卷5第86頁反│ │ │罪、商業會│ │ │7 )│(見104 │ │ 面、第108頁、104年 │ │ │計法第71條│ │ │東興│年度偵字│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第│ │ │第1款明知 │ │ │排水│第5727號│ │ 76頁)。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工作│114 頁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6第│ │ │。 │ │ │ │ │ │ 6頁)。 │ │ │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57至61 │ │ │ │ │ │ │ │ │ 頁)。 │ │ │ │ │ │ │ │ │5、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 │ │ │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 │ │ │ │ │ │ 號卷7 第9 頁)。 │ │ │ │ │ ├──┼────┼────┼───────────┼───┼───┼─────┼─────┤ │20(│發票編號│76,86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天○○│宇○○│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LR174774│(起訴書│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第176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10,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8日;│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9第178 │ │ │價額、數量│ │ │編號│81,860元│ │ 頁反面至第179頁)。│ │ │罪、商業會│ │ │8 )│(見104 │ │3、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松 │ │ │計法第71條│ │ │塗人│年度偵字│ │ 雄於警詢、偵訊中之 │ │ │第1款明知 │ │ │厝排│第5727號│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為不實之事│ │ │水下│卷9 第 │ │ 字第1183號卷4 第82 │ │ │項,而填製│ │ │游段│114 頁)│ │ 、83、96頁、第97頁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反面)。 │ │ │。 │ │ │工作│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14 頁)。 │ │ │ │ │ │ │ │ │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52至56 │ │ │ │ │ │ │ │ │ 頁)。 │ │ │ │ │ │ │ │ │6、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7│ │ │ │ │ │ │ │ │ 第10頁)。 │ │ │ │ │ ├──┼────┼────┼───────────┼───┼───┼─────┼─────┤ │21(│發票編號│9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宙○○│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MP173423│(起訴書│ 楠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04; │誤載為不│ 證述(見104年度偵字│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第5727號卷1第125頁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5 │ │ 反面、第160頁反面)│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1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0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9 )│(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竹香│年度偵字│ │ 第113頁反面)。 │ │ │第1款明知 │ │ │第一│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中排│卷9 第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項,而填製│ │ │水浚│113 頁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反面)。│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作 │ │ │ 7第11頁)。 │ │ │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12至17 │ │ │ │ │ │ │ │ │ 頁)。 │ │ │ │ │ ├──┼────┼────┼───────────┼───┼───┼─────┼─────┤ │22(│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B○○│宙○○│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MP173423│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3;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5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添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1日;│ │ 登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偵字 │ │ │價額、數量│ │ │編號│79,800元│ │ 第66、78頁、104 年 │ │ │罪、商業會│ │ │10)│(見104 │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計法第71條│ │ │新生│年度偵字│ │ 第16頁反面)。 │ │ │第1款明知 │ │ │排水│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項,而填製│ │ │工作│113 頁)│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會計憑證罪│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 │ │ │ │ │ │ 據、完工報告書、施 │ │ │ │ │ │ │ │ │ 工前、中、後現場照 │ │ │ │ │ │ │ │ │ 片、土方計算表(見 │ │ │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8523 │ │ │ │ │ │ │ │ │ 號卷1第99至101頁) │ │ │ │ │ │ │ │ │ 。 │ │ │ │ │ ├──┼────┼────┼───────────┼───┼───┼─────┼─────┤ │23(│發票編號│89,4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宙○○│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MP173423│(起訴書│ 楠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05; │誤載為不│ 證述(見104年度偵字│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第5727號卷1第125頁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5 │ │ 反面、第160頁反面)│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1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9,4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11)│(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二林│年度偵字│ │ 第112頁反面)。 │ │ │第1款明知 │ │ │溪南│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側排│卷9 第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項,而填製│ │ │水浚│112 頁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作 │ │ │ 7第13頁)。 │ │ │ │ │ ├──┼────┼────┼───────────┼───┼───┼─────┼─────┤ │24(│發票編號│87,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k○○│宇○○│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MP173427│(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第179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6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4 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 │ │編號│92,000元│ │ 第112頁)。 │ │ │罪、商業會│ │ │12)│(見104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計法第71條│ │ │新華│年度偵字│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第1款明知 │ │ │排水│第5727號│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為不實之事│ │ │等浚│卷9 第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項,而填製│ │ │渫工│112 頁)│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1714 號卷6 第44至51│ │ │。 │ │ │ │ │ │ 頁)。 │ │ │ │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7│ │ │ │ │ │ │ │ │ 第14至16頁)。 │ │ │ │ │ ├──┼────┼────┼───────────┼───┼───┼─────┼─────┤ │25(│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z○○│宙○○│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MP173423│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8;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6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歐啟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4 日;│ │ 東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年度他字│ │ │價額、數量│ │ │編號│91,400元│ │ 第1183號卷5第2頁反 │ │ │罪、商業會│ │ │13)│(見104 │ │ 面、第13頁)。 │ │ │計法第71條│ │ │永興│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款明知 │ │ │中排│第5727號│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項,而填製│ │ │工作│111 頁反│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據、圳路維護工作驗 │ │ │。 │ │ │ │ │ │ 收報告書、決算表、 │ │ │ │ │ │ │ │ │ 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工作明細表、 │ │ │ │ │ │ │ │ │ 工作數量集計表、土 │ │ │ │ │ │ │ │ │ 方計算表、工作預算 │ │ │ │ │ │ │ │ │ 書、(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8523號卷3 第148│ │ │ │ │ │ │ │ │ 至153頁)。 │ │ │ │ │ ├──┼────┼────┼───────────┼───┼───┼─────┼─────┤ │26(│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l○○│宙○○│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MP173423│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9;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6 │誤載為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樹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4 日;│20,000元│ 仁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600元│ │ 字第1183號卷5 第21 │ │ │罪、商業會│ │ │14)│(見104 │ │ 頁反面、第35頁、104│ │ │計法第71條│ │ │大永│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第1款明知 │ │ │排水│第5727號│ │ 第68頁反面)。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項,而填製│ │ │工作│111 頁)│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會計憑證罪│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33至37 │ │ │ │ │ │ │ │ │ 頁)。 │ │ │ │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 │ │ │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 │ │ │ │ │ │ 號卷7 第18頁)。 │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 │ │ │ │ │ │ │ 第111頁)。 │ │ │ │ │ ├──┼────┼────┼───────────┼───┼───┼─────┼─────┤ │27(│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寅○○│宙○○│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NM174349│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1;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榮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 日;│ │ 特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年度他字│ │ │價額、數量│ │ │編號│90,000元│ │ 第1183號卷4第110頁 │ │ │罪、商業會│ │ │15)│(見104 │ │ 反面、第123頁反面)│ │ │計法第71條│ │ │山寮│年度偵字│ │ 。 │ │ │第1款明知 │ │ │中排│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項,而填製│ │ │工作│110 頁反│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 │ │ │ │ │ │ 據、驗收報告書、決 │ │ │ │ │ │ │ │ │ 算表、施工前、中、 │ │ │ │ │ │ │ │ │ 後現場照片、工作明 │ │ │ │ │ │ │ │ │ 細表、工作數量集計 │ │ │ │ │ │ │ │ │ 表、土方計算表、工 │ │ │ │ │ │ │ │ │ 作預算書(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8523卷1 │ │ │ │ │ │ │ │ │ 第14至19頁)。 │ │ │ │ │ ├──┼────┼────┼───────────┼───┼───┼─────┼─────┤ │28(│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z○○│宙○○│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NM174349│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0;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歐啟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 日;│ │ 東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年度他字│ │ │價額、數量│ │ │編號│91,400元│ │ 第1183號卷5第2頁反 │ │ │罪、商業會│ │ │16)│(見104 │ │ 面、第13頁)。 │ │ │計法第71條│ │ │王功│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款明知 │ │ │中排│第5727號│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項,而填製│ │ │工作│110 頁)│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會計憑證罪│ │ │ │。 │ │ 據、驗收報告書、決 │ │ │。 │ │ │ │ │ │ 算表、施工前、中、 │ │ │ │ │ │ │ │ │ 後現場照片、工作明 │ │ │ │ │ │ │ │ │ 細表、工作數量集計 │ │ │ │ │ │ │ │ │ 表、土方計算表、工 │ │ │ │ │ │ │ │ │ 作預算書(見104年度│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3 第 │ │ │ │ │ │ │ │ │ 142至147頁)。 │ │ │ │ │ ├──┼────┼────┼───────────┼───┼───┼─────┼─────┤ │29(│發票編號│78,8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E○○│宙○○│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NM174349│(起訴書│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6;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70,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證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8日;│ │ 欽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800元│ │ 5727號卷1 第106 頁 │ │ │罪、商業會│ │ │17)│(見104 │ │ )。 │ │ │計法第71條│ │ │西斗│年度偵字│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第1款明知 │ │ │分排│第5727號│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為不實之事│ │ │等浚│卷9 第 │ │ 會土方計算表(見 │ │ │項,而填製│ │ │渫工│109 頁反│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號卷7 第21至23頁) │ │ │。 │ │ │ │ │ │ 。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 │ │ │ │ │ │ │ 第109 頁反面)。 │ │ │ │ │ ├──┼────┼────┼───────────┼───┼───┼─────┼─────┤ │30(│發票編號│86,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丁○○│宇○○│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NM174354│(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1;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第180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李錦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8日;│ │ 煥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91,000元│ │ 字第1183號卷4 第139│ │ │罪、商業會│ │ │18)│(見104 │ │ 、150 頁)。 │ │ │計法第71條│ │ │犁頭│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款明知 │ │ │厝排│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水下│卷9 第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游段│109 頁)│ │ 第109頁)。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工作│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7第24至25頁)。 │ │ │ │ │ ├──┼────┼────┼───────────┼───┼───┼─────┼─────┤ │31(│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戌○○│y○○│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PK159331│ │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61; │ │ 中之證述(見104年度│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他字第1183號卷2第52│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10│ │ 頁、本院卷9第183頁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7 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0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19)│(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後厝│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7│ │ │第1款明知 │ │ │中排│第5727號│ │ 第26頁)。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工作│108 頁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08頁反面)。 │ │ │ │ │ ├──┼────┼────┼───────────┼───┼───┼─────┼─────┤ │32(│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z○○│宙○○│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PK159375│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5;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10│誤載為 │2、證人即共同被告歐啟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8 日;│20,000元│ 東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年度他字│ │ │價額、數量│ │ │編號│88,800元│ │ 第1183號卷5第2頁反 │ │ │罪、商業會│ │ │20)│(見104 │ │ 面、第13頁)。 │ │ │計法第71條│ │ │台十│年度偵字│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第1款明知 │ │ │七線│第5727號│ │ 照片、 彰化農田水利│ │ │為不實之事│ │ │福海│卷9 第 │ │ 會土方計算表(見 │ │ │項,而填製│ │ │段側│108 頁)│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會計憑證罪│ │ │溝排│。 │ │ 號卷7 第27頁)。 │ │ │。 │ │ │水浚│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渫工│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作 │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 │ │ │ │ │ │ │ 第108頁)。 │ │ │ │ │ ├──┼────┼────┼───────────┼───┼───┼─────┼─────┤ │33(│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戌○○│y○○│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QH160506│ │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89;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12│ │ 第5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9日;│ │ 183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56,8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21)│(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新湖│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7│ │ │第1款明知 │ │ │排水│第5727號│ │ 第28至29頁)。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工作│107 頁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07頁反面)。 │ │ │ │ │ ├──┼────┼────┼───────────┼───┼───┼─────┼─────┤ │34(│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k○○│y○○│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QH160506│ │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86;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12│ │ 第5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9日;│ │ 183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價額、數量│ │ │編號│81,600元│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罪、商業會│ │ │22)│(見104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計法第71條│ │ │第二│年度偵字│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第1款明知 │ │ │十支│第5727號│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為不實之事│ │ │線浚│卷9 第 │ │ 1714號卷6 第38至43 │ │ │項,而填製│ │ │渫工│107 頁)│ │ 頁)。 │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 │ │ │ │ │ │ │ 5第109頁)。 │ │ │ │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 │ │ │ │ │ │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727號卷7 第30頁) │ │ │ │ │ │ │ │ │ 。 │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07頁)。 │ │ │ │ │ ├──┼────┼────┼───────────┼───┼───┼─────┼─────┤ │35(│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寅○○│y○○│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QH160506│(起訴書│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90;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14,000元│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12│)。 │ 第52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 │ 第183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價額、數量│ │ │編號│92,400元│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罪、商業會│ │ │23)│(見104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計法第71條│ │ │第十│年度偵字│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第1款明知 │ │ │三戶│第5727號│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為不實之事│ │ │支線│卷9 第 │ │ 1714 號卷6 第23至32│ │ │項,而填製│ │ │等浚│106 頁反│ │ 頁)。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作 │ │ │ 粘貼憑證用紙、水利 │ │ │ │ │ │ │ │ │ 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 │ │ │ │ │ │ │ │ │ 作雇工工資請領清冊 │ │ │ │ │ │ │ │ │ 及收據、驗收報告書 │ │ │ │ │ │ │ │ │ 、工作決算表、施工 │ │ │ │ │ │ │ │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 │ │ │ │ │ │ │ 、工作明細表、工作 │ │ │ │ │ │ │ │ │ 預算書、工作數量集 │ │ │ │ │ │ │ │ │ 計表、土方計算表( │ │ │ │ │ │ │ │ │ 見104年度偵字第8523│ │ │ │ │ │ │ │ │ 號卷3第64至71頁)。│ │ │ │ │ ├──┼────┼────┼───────────┼───┼───┼─────┼─────┤ │36(│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E○○│y○○│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QH160506│ │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91; │ │ 中之證述(見104年度│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他字第1183號卷2第52│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12│ │ 頁、本院卷9第183頁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9,8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24)│(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第十│年度偵字│ │ 第106頁)。 │ │ │第1款明知 │ │ │九支│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線浚│卷9 第 │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 │項,而填製│ │ │渫工│106 頁)│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727號卷7 第34頁) │ │ │ │ │ │ │ │ │ 。 │ │ │ │ │ ├──┼────┼────┼───────────┼───┼───┼─────┼─────┤ │37(│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證 │E○○│y○○│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QH160506│(起訴書│ 欽於警詢中之證述( │ │ │:貪污治罪│。 │ │訴書│85; │誤載為 │ 見104年度偵字第5727│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0,500元│ 號卷1第106頁)。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12│)。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9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 │ │編號│78,600元│ │ 第105頁反面)。 │ │ │罪、商業會│ │ │25)│(見104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計法第71條│ │ │第九│年度偵字│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 │第1款明知 │ │ │制水│第5727號│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 │為不實之事│ │ │閘北│卷9 第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項,而填製│ │ │側溝│105 頁反│ │ 5727號卷7 第35頁) │ │ │會計憑證罪│ │ │浚梁│面)。 │ │ 。 │ │ │。 │ │ │工作│ │ │ │ │ │ │ │ ├──┼────┼────┼───────────┼───┼───┼─────┼─────┤ │38(│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戌○○│y○○│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QH160506│(起訴書│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88;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0,500元│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12│)。 │ 第5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9日;│ │ 183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69,2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26)│(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第八│年度偵字│ │ 第105 頁)。 │ │ │第1款明知 │ │ │制水│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閘北│卷9 第 │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 │項,而填製│ │ │側溝│105 頁)│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工作│ │ │ 5727號卷7 第37頁) │ │ │ │ │ │ │ │ │ 。 │ │ │ │ │ ├──┼────┼────┼───────────┼───┼───┼─────┼─────┤ │39(│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l○○│宙○○│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QH160552│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64;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12│誤載為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樹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10,000元│ 仁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72,200元│ │ 字第1183號卷5 第21 │ │ │罪、商業會│ │ │27)│(見104 │ │ 頁反面、第35頁、104│ │ │計法第71條│ │ │下萬│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第1款明知 │ │ │合排│第5727號│ │ 第68頁反面)。 │ │ │為不實之事│ │ │水浚│卷9 第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項,而填製│ │ │渫工│104 頁反│ │ 粘貼憑證用紙、水利 │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 │ │ │。 │ │ │ │ │ │ 作雇工工資請領清冊 │ │ │ │ │ │ │ │ │ 及收據、圳路維護工 │ │ │ │ │ │ │ │ │ 作驗收報告書、決算 │ │ │ │ │ │ │ │ │ 表、施工前、中、後 │ │ │ │ │ │ │ │ │ 現場照片、工作明細 │ │ │ │ │ │ │ │ │ 表、工作數量集計表 │ │ │ │ │ │ │ │ │ 、土方計算表、工作 │ │ │ │ │ │ │ │ │ 預算書(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8523號卷3 │ │ │ │ │ │ │ │ │ 第120至126頁)。 │ │ │ │ │ ├──┼────┼────┼───────────┼───┼───┼─────┼─────┤ │40(│發票編號│7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R ○│y○○│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QH160506│(起訴書│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93;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4,500元│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12│)。 │ 第5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 │ 183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2,8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28)│(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趙甲│年度偵字│ │ 第104頁)。 │ │ │第1款明知 │ │ │支線│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一分│卷9 第 │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 │項,而填製│ │ │線等│104 頁)│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工作│ │ │ 5727號卷7 第40至42 │ │ │ │ │ │ │ │ │ 頁)。 │ │ │ │ │ ├──┼────┼────┼───────────┼───┼───┼─────┼─────┤ │41(│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東 │i○○│d○○│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QH321370│(起訴書│ 森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54; │誤載為0 │ 述(見本院卷9 第185│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元)。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12│ │2、證人m○○於本院審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8日;│ │ 理中之證述(本院卷9│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第20頁反面)。 │ │ │價額、數量│ │ │編號│72,800元│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罪、商業會│ │ │29)│(見104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趙甲│年度偵字│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第1款明知 │ │ │支線│第5727號│ │ 第103頁反面)。 │ │ │為不實之事│ │ │四分│卷9 第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項,而填製│ │ │線等│103 頁反│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面)。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工作│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62至69 │ │ │ │ │ │ │ │ │ 頁)。 │ │ │ │ │ │ │ │ │5、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 │ │ │ │ │ │ │ 6 第96、98、118 、 │ │ │ │ │ │ │ │ │ 121頁)。 │ │ │ │ │ ├──┼────┼────┼───────────┼───┼───┼─────┼─────┤ │42(│發票編號│27,6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證 │E○○│y○○│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QH160506│(起訴書│ 欽於警詢中之證述( │ │ │:貪污治罪│。 │ │訴書│95; │誤載為 │ 見104年度偵字第5727│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號卷1第106頁)。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12│)。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 │ │編號│27,600元│ │ 第103頁)。 │ │ │罪、商業會│ │ │30)│(見104 │ │ │ │ │計法第71條│ │ │再發│年度偵字│ │ │ │ │第1款明知 │ │ │排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分排│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浚渫│103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 │ │。 │ │ ├──┼────┼────┼───────────┼───┼───┼─────┼─────┤ │43(│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洪堯舜│宙○○│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AB173476│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00;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3 │誤載為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2日;│30,500元│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 │價額、數量│ │ │編號│89,400元│ │ 第135 頁)。 │ │ │罪、商業會│ │ │1 )│(見104 │ │ │ │ │計法第71條│ │ │寮湖│年度偵字│ │ │ │ │第1款明知 │ │ │排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支線│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浚渫│102 頁反│ │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 │ │。 │ │ ├──┼────┼────┼───────────┼───┼───┼─────┼─────┤ │44(│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洪堯舜│宙○○│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AB173476│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01;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3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2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 │價額、數量│ │ │編號│72,200元│ │ 第135 頁反面)。 │ │ │罪、商業會│ │ │2 )│(見104 │ │ │ │ │計法第71條│ │ │民權│年度偵字│ │ │ │ │第1款明知 │ │ │國小│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北排│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水分│102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線浚│。 │ │ │ │ │。 │ │ │渫工│ │ │ │ │ │ │ │ │作 │ │ │ │ │ │ │ │ ├──┼────┼────┼───────────┼───┼───┼─────┼─────┤ │45(│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天○○│宙○○│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AB173476│據資料,│ 楠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4; │無法認定│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度偵字第8523號卷6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3 │誤載為 │ 第202 頁、本院卷9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7日;│17,800元│ 第176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松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000元│ │ 雄於警詢、偵訊中之 │ │ │罪、商業會│ │ │3 )│(見104 │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計法第71條│ │ │東興│年度偵字│ │ 字第1183號卷4 第83 │ │ │第1款明知 │ │ │一中│第5727號│ │ 頁反面、第97頁反面 │ │ │為不實之事│ │ │排浚│卷9 第 │ │ )。 │ │ │項,而填製│ │ │渫工│101 頁反│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粘貼憑證用紙(見 │ │ │。 │ │ │ │ │ │ 104 年度他字第1183 │ │ │ │ │ │ │ │ │ 號卷2 第31頁)。 │ │ │ │ │ ├──┼────┼────┼───────────┼───┼───┼─────┼─────┤ │46(│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H○○│宙○○│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AB173476│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5;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3 │ │2、證人即共同被告胡馬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7日;│ │ 江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年度他字│ │ │價額、數量│ │ │編號│89,400元│ │ 第1183號卷5第86頁反│ │ │罪、商業會│ │ │4 )│(見104 │ │ 面、第108頁、104年 │ │ │計法第71條│ │ │東興│年度偵字│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第│ │ │第1款明知 │ │ │排水│第5727號│ │ 76頁)。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工作│101 頁)│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 │。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 │ │ │ │ │ │ 第31頁反面)。 │ │ │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57至61 │ │ │ │ │ │ │ │ │ 頁)。 │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6 第 │ │ │ │ │ │ │ │ │ 116頁)。 │ │ │ │ │ ├──┼────┼────┼───────────┼───┼───┼─────┼─────┤ │47(│發票編號│84,4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丁○○│宇○○│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AB173480│(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第180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11,000元│ 頁)。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李錦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0日;│ │ 煥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89,400元│ │ 字第1183號卷4 第139│ │ │罪、商業會│ │ │5 )│(見104 │ │ 、150 頁)。 │ │ │計法第71條│ │ │福建│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款明知 │ │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等浚│卷9 第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渫工│100 頁反│ │ 第100頁反面)。 │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 │ │。 │ │ ├──┼────┼────┼───────────┼───┼───┼─────┼─────┤ │48(│發票編號│55,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E○○│y○○│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AB173429│ │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10; │ │ 中之證述(見104年度│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他字第1183號卷2第52│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4 │ │ 頁反面、本院卷9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0日;│ │ 183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2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6 )│(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再發│年度偵字│ │ 第100頁)。 │ │ │第1款明知 │ │ │排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工作│100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49(│發票編號│7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證 │E○○│y○○│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AB173429│(起訴書│ 欽於警詢中之證述( │ │ │:貪污治罪│。 │ │訴書│09; │誤載為 │ 見104年度偵字第5727│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60,000元│ 號卷1第106頁)。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4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0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800元│ │ 第99頁反面)。 │ │ │罪、商業會│ │ │7 )│(見104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計法第71條│ │ │原厝│年度偵字│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第1款明知 │ │ │路左│第5727號│ │ 字第8523號卷5 第100│ │ │為不實之事│ │ │側排│卷9 第99│ │ 頁)。 │ │ │項,而填製│ │ │水等│頁反面)│ │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50(│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z○○│宙○○│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AB173476│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6;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4 │誤載為 │2、證人即共同被告歐啟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5日;│13,500元│ 東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年度他字│ │ │價額、數量│ │ │編號│82,400元│ │ 第1183號卷5第2頁反 │ │ │罪、商業會│ │ │8 )│(見104 │ │ 面、第13頁)。 │ │ │計法第71條│ │ │永興│年度偵字│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第1款明知 │ │ │排水│第5727號│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99│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項,而填製│ │ │工作│頁)。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會計憑證罪│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18至22 │ │ │ │ │ │ │ │ │ 頁)。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 │ │ │ │ │ │ │ 第137 頁)。 │ │ │ │ │ │ │ │ │5、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 │ │ │ │ │ │ │ 5第79頁)。 │ │ │ │ │ ├──┼────┼────┼───────────┼───┼───┼─────┼─────┤ │51(│發票編號│86,4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k○○│宇○○│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AB173480│(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2;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第180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4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9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 │ │編號│91,400元│ │ 第98頁反面)。 │ │ │罪、商業會│ │ │9 )│(見104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計法第71條│ │ │新華│年度偵字│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第1款明知 │ │ │排水│第5727號│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為不實之事│ │ │等浚│卷9 第98│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項,而填製│ │ │渫工│頁反面)│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1714 號卷6 第44至51│ │ │。 │ │ │ │ │ │ 頁)。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 計算表(見104年度偵│ │ │ │ │ │ │ │ │ 字第8523號卷5第111 │ │ │ │ │ │ │ │ │ 、114頁)。 │ │ │ │ │ ├──┼────┼────┼───────────┼───┼───┼─────┼─────┤ │52(│發票編號│78,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天○○│宇○○│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AB173480│(起訴書│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第176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9日;│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9第180 │ │ │價額、數量│ │ │編號│83,000元│ │ 頁)。 │ │ │罪、商業會│ │ │10)│(見104 │ │3、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松 │ │ │計法第71條│ │ │塗人│年度偵字│ │ 雄於警詢、偵訊中之 │ │ │第1款明知 │ │ │厝排│第5727號│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為不實之事│ │ │水下│卷9 第98│ │ 字第1183號卷4 第82 │ │ │項,而填製│ │ │游段│頁)。 │ │ 、83、96頁、第97頁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反面)。 │ │ │。 │ │ │工作│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98頁)。 │ │ │ │ │ │ │ │ │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52至56 │ │ │ │ │ │ │ │ │ 頁)。 │ │ │ │ │ │ │ │ │6、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見104年度偵字│ │ │ │ │ │ │ │ │ 第8523號卷6第127頁 │ │ │ │ │ │ │ │ │ )。 │ │ │ │ │ ├──┼────┼────┼───────────┼───┼───┼─────┼─────┤ │53(│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B○○│宙○○│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AW161300│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0;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5 │誤載為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添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7 日;│8,500 元│ 登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83,600元│ │ 字1183號卷4 第66、 │ │ │罪、商業會│ │ │11)│(見104 │ │ 78頁、104 年度偵字 │ │ │計法第71條│ │ │新生│年度偵字│ │ 第8523號卷7 第16頁 │ │ │第1款明知 │ │ │排水│第5727號│ │ 反面)。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97│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工作│頁反面)│ │ 憑證用紙、土方計算 │ │ │會計憑證罪│ │ │ │。 │ │ 表、施工前、中、後 │ │ │。 │ │ │ │ │ │ 現場照片、完工報告 │ │ │ │ │ │ │ │ │ 書、水利小組理辦理 │ │ │ │ │ │ │ │ │ 圳路維護工作雇工工 │ │ │ │ │ │ │ │ │ 資請領清冊及收據(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8523號卷1第101頁反 │ │ │ │ │ │ │ │ │ 面至第103頁)。 │ │ │ │ │ ├──┼────┼────┼───────────┼───┼───┼─────┼─────┤ │54(│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Q○○│宙○○│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AW161300│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4;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5 │誤載為 │2、證人即共同被告莊榮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3日;│26,500元│ 泉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年度偵字│ │ │價額、數量│ │ │編號│57,600元│ │ 第8523號卷7第84頁、│ │ │罪、商業會│ │ │12)│(見104 │ │ 第92頁反面)。 │ │ │計法第71條│ │ │漏瑤│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款明知 │ │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支線│卷9 第97│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 │項,而填製│ │ │浚渫│頁)。 │ │ 第97頁)。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 │ │。 │ │ ├──┼────┼────┼───────────┼───┼───┼─────┼─────┤ │55(│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l○○│宙○○│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AW161300│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3;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5 │誤載為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樹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3日;│18,500元│ 仁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000元│ │ 字第1183號卷5 第21 │ │ │罪、商業會│ │ │13)│(見104 │ │ 頁反面、第35頁、104│ │ │計法第71條│ │ │大永│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第1款明知 │ │ │排水│第5727號│ │ 第68頁反面)。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96│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項,而填製│ │ │工作│頁反面)│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會計憑證罪│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33至37 │ │ │ │ │ │ │ │ │ 頁)。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 │ │ │ │ │ │ │ │ │ 108頁)。 │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 │ │ │ │ │ │ │ 第96頁反面)。 │ │ │ │ │ ├──┼────┼────┼───────────┼───┼───┼─────┼─────┤ │56(│發票編號│7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戌○○│y○○│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AW161253│(起訴書│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5;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1,000元│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5 │)。 │ 第52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3日;│ │ 第183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0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14)│(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後厝│年度偵字│ │ 第96頁)。 │ │ │第1款明知 │ │ │排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中游│卷9 第96│ │ │ │ │項,而填製│ │ │浚渫│頁)。 │ │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 │ │。 │ │ ├──┼────┼────┼───────────┼───┼───┼─────┼─────┤ │57(│發票編號│88,8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宙○○│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AW161300│(起訴書│ 楠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10; │誤載為不│ 證述(見104年度偵字│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第5727號卷1第125頁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6 │ │ 反面、第160頁反面)│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4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8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15)│(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二林│年度偵字│ │ 第95頁反面)。 │ │ │第1款明知 │ │ │溪南│第5727號│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為不實之事│ │ │側溝│卷9 第95│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項,而填製│ │ │排水│頁反面)│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工作│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7 至11 │ │ │ │ │ │ │ │ │ 頁)。 │ │ │ │ │ │ │ │ │4、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 │ │ │ │ │ │ │ 5第104頁)。 │ │ │ │ │ ├──┼────┼────┼───────────┼───┼───┼─────┼─────┤ │58(│發票編號│88,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宙○○│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AW161300│(起訴書│ 楠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08; │誤載為不│ 證述(見104年度偵字│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第5727號卷1第125頁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6 │ │ 反面、第160頁反面)│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4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0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16)│(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竹香│年度偵字│ │ 第95頁)。 │ │ │第1款明知 │ │ │第一│第5727號│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為不實之事│ │ │中排│卷9 第95│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項,而填製│ │ │水浚│頁)。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作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12至17 │ │ │ │ │ │ │ │ │ 頁)。 │ │ │ │ │ │ │ │ │4、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 │ │ │ │ │ │ │ 5第102頁)。 │ │ │ │ │ ├──┼────┼────┼───────────┼───┼───┼─────┼─────┤ │59(│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證 │E○○│y○○│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BR161254│(起訴書│ 欽於警詢中之證述( │ │ │:貪污治罪│。 │ │訴書│04; │誤載為 │ 見104年度偵字第5727│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2,000元│ 號卷1第106頁)。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1日;│ │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000元│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罪、商業會│ │ │17)│(見104 │ │ 第52頁反面、本院卷9│ │ │計法第71條│ │ │後厝│年度偵字│ │ 第183 頁)。 │ │ │第1款明知 │ │ │一中│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為不實之事│ │ │排浚│卷9 第94│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項,而填製│ │ │渫工│頁反面)│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第94頁反面)。 │ │ │。 │ │ ├──┼────┼────┼───────────┼───┼───┼─────┼─────┤ │60(│發票編號│55,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寅○○│y○○│原起訴法條│林添德無罪│ │原起│BR161254│ │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9; │ │ 中之證述(見104年度│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他字第1183號卷2第52│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8 │ │ 頁反面、本院卷9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4 日;│ │ 183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2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18)│(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山寮│年度偵字│ │ 第94頁)。 │ │ │第1款明知 │ │ │中排│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94│ │ │ │ │項,而填製│ │ │工作│頁)。 │ │ │ │ │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附表十一:黃○○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起 訴 書 證 據│小組長│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柄 │寅○○│p○○│原起訴法條│黃○○無罪│ │原起│CL168208│(起訴書│ 富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4│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9 │ │2、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1日;│ │ 粘貼憑證用紙(見104│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價額、數量│ │ │編號│78,600元│ │ 1第153頁), │ │ │罪、商業會│ │ │19)│(見104 │ │ │ │ │計法第71條│ │ │趙甲│年度偵字│ │ │ │ │第1 款明知│ │ │二溪│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路側│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溝排│118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水等│。 │ │ │ │ │。 │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2(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z○○│宙○○│原起訴法條│黃○○無罪│ │原起│CL160302│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4;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9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歐啟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1日;│ │ 東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200元│ │ 字第1183號卷5 第2 │ │ │罪、商業會│ │ │20)│(見104 │ │ 頁反面、第13頁)。 │ │ │計法第71條│ │ │王功│年度偵字│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粘貼憑證用紙(見 │ │ │為不實之事│ │ │(王│卷9 第 │ │ 104 年度他字第1183 │ │ │項,而填製│ │ │功補│118 頁反│ │ 號卷3 第92頁)。 │ │ │會計憑證罪│ │ │給線│面)。 │ │ │ │ │。 │ │ │制水│ │ │ │ │ │ │ │ │閘門│ │ │ │ │ │ │ │ │)浚│ │ │ │ │ │ │ │ │渫工│ │ │ │ │ │ │ │ │作 │ │ │ │ │ │ │ │ ├──┼────┼────┼───────────┼───┼───┼─────┼─────┤ │3(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戌○○│y○○│原起訴法條│黃○○無罪│ │原起│CL160253│(起訴書│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8;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7,000元│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9 │)。 │ 第52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6日;│ │ 第183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價額、數量│ │ │編號│79,800元│ │ 粘貼憑證用紙、水利 │ │ │罪、商業會│ │ │21)│(見104 │ │ 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 │ │ │計法第71條│ │ │再發│年度偵字│ │ 作雇工工資請領清冊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及收據、驗收報告書 │ │ │為不實之事│ │ │分排│卷9 第 │ │ 、工作決算書、工作 │ │ │項,而填製│ │ │浚渫│119 頁)│ │ 決算表、完工報告書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施工前、中、後現 │ │ │。 │ │ │ │ │ │ 場照片、開工報告書 │ │ │ │ │ │ │ │ │ 、承諾書、工作明細 │ │ │ │ │ │ │ │ │ 表、工作數量集計表 │ │ │ │ │ │ │ │ │ 、土方計算表、施工 │ │ │ │ │ │ │ │ │ 補充說明書、工作預 │ │ │ │ │ │ │ │ │ 算書(見104 年度他 │ │ │ │ │ │ │ │ │ 字第1183號卷7 第165│ │ │ │ │ │ │ │ │ 至184 頁)。 │ │ │ │ │ ├──┼────┼────┼───────────┼───┼───┼─────┼─────┤ │4(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R ○│y○○│原起訴法條│黃○○無罪│ │原起│CL160253│(起訴書│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61;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7,000元│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9 │)。 │ 第52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7日;│ │ 第183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3,0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22)│(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豐田│年度偵字│ │ 第119頁反面)。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直排│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浚渫│119 頁反│ │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 │ │。 │ │ ├──┼────┼────┼───────────┼───┼───┼─────┼─────┤ │5( │發票編號│7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P○○│y○○│原起訴法條│黃○○無罪│ │原起│CL160253│(起訴書│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60;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9,500元│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9 │)。 │ 第52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7日;│ │ 第183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0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23)│(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犁頭│年度偵字│ │ 第120頁)。 │ │ │第1 款明知│ │ │厝排│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水二│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小排│120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6(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B○○│宙○○│原起訴法條│黃○○無罪│ │原起│CL160302│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2;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9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添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1日;│ │ 登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73,400元│ │ 字1183號卷4 第66、 │ │ │罪、商業會│ │ │24)│(見104 │ │ 78頁、104 年度偵字 │ │ │計法第71條│ │ │舊趙│年度偵字│ │ 第8523號卷7 第16頁 │ │ │第1 款明知│ │ │甲農│第5727號│ │ 反面)。 │ │ │為不實之事│ │ │場山│卷9 第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項,而填製│ │ │寮一│120 頁反│ │ 粘貼憑證用紙(見 │ │ │會計憑證罪│ │ │中排│面)。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 │ │ │等浚│ │ │ 號卷1 第149 頁)。 │ │ │ │ │ │渫工│ │ │ │ │ │ │ │ │作 │ │ │ │ │ │ │ │ ├──┼────┼────┼───────────┼───┼───┼─────┼─────┤ │7(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P○○│y○○│原起訴法條│黃○○無罪│ │原起│CL160253│(起訴書│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59;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5,000元│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9 │)。 │ 第52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7日;│ │ 第183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2,4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25)│(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犁頭│年度偵字│ │ 第121頁)。 │ │ │第1 款明知│ │ │厝排│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水三│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小排│121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8(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B○○│宙○○│原起訴法條│黃○○無罪│ │原起│CL160302│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3;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9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添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1日;│ │ 登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600元│ │ 字1183號卷4 第66、 │ │ │罪、商業會│ │ │26)│(見104 │ │ 78頁、104 年度偵字 │ │ │計法第71條│ │ │六戶│年度偵字│ │ 第8523號卷7 第16頁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反面)。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項,而填製│ │ │工作│121 頁反│ │ 粘貼憑證用紙(見104│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1 第150 頁)。 │ │ │ │ │ ├──┼────┼────┼───────────┼───┼───┼─────┼─────┤ │9( │發票編號│68,4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丁○○│宇○○│原起訴法條│黃○○無罪│ │原起│CL160307│(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0;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0│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9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李錦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30日;│ │ 煥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73,400元│ │ 字第1183號卷4 第139│ │ │罪、商業會│ │ │27)│(見104 │ │ 、150 頁)。 │ │ │計法第71條│ │ │農場│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圳五│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分線│卷9 第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等浚│122 頁)│ │ 第122頁)。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 │ │。 │ │ │作 │ │ │ │ │ │ │ │ ├──┼────┼────┼───────────┼───┼───┼─────┼─────┤ │10(│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洪堯舜│宙○○│原起訴法條│黃○○無罪│ │原起│CL160302│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56;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9 │誤載為 │2、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30日;│22,500元│ 粘貼憑證用紙(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號卷1 第151 頁)。 │ │ │價額、數量│ │ │編號│82,400元│ │ │ │ │罪、商業會│ │ │28)│(見104 │ │ │ │ │計法第71條│ │ │林功│年度偵字│ │ │ │ │第1 款明知│ │ │路左│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側排│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水浚│122 頁反│ │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 │ │。 │ │ │作 │ │ │ │ │ │ │ │ ├──┼────┼────┼───────────┼───┼───┼─────┼─────┤ │11(│發票編號│88,8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宙○○│原起訴法條│黃○○無罪│ │原起│CL160302│(起訴書│ 楠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55; │誤載為不│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字第5727號卷1 第125│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9 │ │ 頁反面、第160 頁反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30日;│ │ 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8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29)│(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第123頁)。 │ │ │第1 款明知│ │ │線右│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側排│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水分│123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線浚│。 │ │ │ │ │。 │ │ │渫工│ │ │ │ │ │ │ │ │作 │ │ │ │ │ │ │ │ ├──┼────┼────┼───────────┼───┼───┼─────┼─────┤ │12(│發票編號│2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柄 │紀和男│p○○│原起訴法條│黃○○無罪│ │原起│CL168208│(起訴書│ 富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55;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4│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9 │ │2、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30日;│ │ 粘貼憑證用紙( 見104│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價額、數量│ │ │編號│74,800元│ │ 1第154頁)。 │ │ │罪、商業會│ │ │30)│(見104 │ │ │ │ │計法第71條│ │ │竹香│年度偵字│ │ │ │ │第1 款明知│ │ │支線│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南二│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排水│123 頁反│ │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面)。 │ │ │ │ │。 │ │ │工作│ │ │ │ │ │ │ │ ├──┼────┼────┼───────────┼───┼───┼─────┼─────┤ │13(│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證 │E○○│y○○│原起訴法條│黃○○無罪│ │原起│DF160005│(起訴書│ 欽於警詢中之證述( │ │ │:貪污治罪│。 │ │訴書│40;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3,000元│ 5727號卷1 第106 頁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12│)。 │ )。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5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價額、數量│ │ │編號│78,0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商業會│ │ │31)│(見104 │ │ 第124頁)。 │ │ │計法第71條│ │ │原厝│年度偵字│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第1 款明知│ │ │路左│第5727號│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為不實之事│ │ │側排│卷9 第 │ │ 字第8523號卷5 第100│ │ │項,而填製│ │ │水等│124 頁)│ │ 頁)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 │ │ │。 │ │ │工作│ │ │ │ │ │ │ │ ├──┼────┼────┼───────────┼───┼───┼─────┼─────┤ │14(│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柄 │寅○○│p○○│原起訴法條│黃○○無罪│ │原起│DF167940│(起訴書│ 富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60;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4│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12│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0日;│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價額、數量│ │ │編號│87,600元│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罪、商業會│ │ │32)│(見104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計法第71條│ │ │第十│年度偵字│ │ 1714號卷6 第23至32 │ │ │第1 款明知│ │ │三戶│第5727號│ │ 頁)。 │ │ │為不實之事│ │ │支線│卷9 第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項,而填製│ │ │等浚│124 頁反│ │ 粘貼憑證用紙(見104│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 │ │ │作 │ │ │ 第155 頁)。 │ │ │ │ │ ├──┼────┼────┼───────────┼───┼───┼─────┼─────┤ │15(│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k○○│y○○│原起訴法條│黃○○無罪│ │原起│DF160005│(起訴書│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35;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5,500元│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12│)。 │ 第52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5日;│ │ 第183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4,2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33)│(起訴書│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第二│誤載為 │ │ 第125頁)。 │ │ │第1 款明知│ │ │十支│87,000元│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為不實之事│ │ │線浚│)(見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項,而填製│ │ │渫工│104 年度│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會計憑證罪│ │ │作 │偵字第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5727號卷│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9 第125 │ │ 1714號卷6 第38至43 │ │ │ │ │ │ │頁)。 │ │ 頁)。 │ │ │ │ │ │ │ │ │4、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 │ │ │ │ │ │ │ 5第109之1頁)。 │ │ │ │ │ ├──┼────┼────┼───────────┼───┼───┼─────┼─────┤ │16(│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天○○│宙○○│原起訴法條│黃○○無罪│ │原起│DF160054│據資料,│ 楠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4; │無法認定│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度偵字第8523號卷6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12│誤載為 │ 第203 頁反面、本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8日;│6,500 元│ 卷9 第176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 │ │ │價額、數量│ │ │編號│34,6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松 │ │ │罪、商業會│ │ │34)│(見104 │ │ 雄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計法第71條│ │ │第二│年度偵字│ │ 證述(見104 年他字 │ │ │第1 款明知│ │ │十一│第5727號│ │ 第1183號卷4 第83頁 │ │ │為不實之事│ │ │支線│卷9 第 │ │ 反面、第97頁反面) │ │ │項,而填製│ │ │一分│125 頁反│ │ 。 │ │ │會計憑證罪│ │ │線浚│面)。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渫工│ │ │ 工作預算書、粘貼憑 │ │ │ │ │ │作 │ │ │ 證用紙、圳路維護工 │ │ │ │ │ │ │ │ │ 作驗收報告書、施工 │ │ │ │ │ │ │ │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8523號卷6 第137 頁 │ │ │ │ │ │ │ │ │ 、第140至141頁)。 │ │ │ │ │ ├──┼────┼────┼───────────┼───┼───┼─────┼─────┤ │17(│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天○○│宙○○│原起訴法條│黃○○無罪│ │原起│DF160054│據資料,│ 楠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3; │無法認定│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度偵字第8523號卷6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12│誤載為 │ 第203 頁反面、本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8日;│39,500元│ 卷9 第176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 │ │ │價額、數量│ │ │編號│74,4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松 │ │ │罪、商業會│ │ │35)│(見104 │ │ 雄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計法第71條│ │ │第二│年度偵字│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第1 款明知│ │ │十一│第5727號│ │ 字第1183號卷4 第83 │ │ │為不實之事│ │ │支線│卷9 第 │ │ 頁反面、第97頁反面 │ │ │項,而填製│ │ │浚渫│126 頁)│ │ )。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 工作預算書、粘貼憑 │ │ │ │ │ │ │ │ │ 證用紙、圳路維護工 │ │ │ │ │ │ │ │ │ 作驗收報告書、施工 │ │ │ │ │ │ │ │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8523號卷6 第138 頁 │ │ │ │ │ │ │ │ │ 、第142 至143 頁) │ │ │ │ │ │ │ │ │ 。 │ │ │ │ │ ├──┼────┼────┼───────────┼───┼───┼─────┼─────┤ │18(│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丁○○│宙○○│原起訴法條│黃○○無罪│ │原起│DF160054│據資料,│ 楠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5; │無法認定│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度偵字第8523號卷6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12│誤載為 │ 第204 頁、本院卷9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8日;│13,000元│ 第176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李錦 │ │ │價額、數量│ │ │編號│73,400元│ │ 煥於警詢、偵訊中之 │ │ │罪、商業會│ │ │36)│(見104 │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計法第71條│ │ │農場│年度偵字│ │ 字第8523號卷7 第37 │ │ │第1 款明知│ │ │圳三│第5727號│ │ 頁、104 年度他字第 │ │ │為不實之事│ │ │分線│卷9 第 │ │ 1183號卷4 第150 頁 │ │ │項,而填製│ │ │等浚│126 頁反│ │ )。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作 │ │ │ 工作預算書、粘貼憑 │ │ │ │ │ │ │ │ │ 證用紙、圳路維護工 │ │ │ │ │ │ │ │ │ 作驗收報告書、施工 │ │ │ │ │ │ │ │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8523號卷6 第139 頁 │ │ │ │ │ │ │ │ │ 、第144至146頁)。 │ │ │ │ │ ├──┼────┼────┼───────────┼───┼───┼─────┼─────┤ │19(│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H○○│宙○○│原起訴法條│黃○○無罪│ │原起│DF160054│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2;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12│誤載為 │2、證人即共同被告胡馬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8日;│15,000元│ 江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52,600元│ │ 字第1183號卷5 第86 │ │ │罪、商業會│ │ │37)│(見104 │ │ 頁反面、第108 頁、 │ │ │計法第71條│ │ │金瓜│年度偵字│ │ 104 年度偵字第8523 │ │ │第1 款明知│ │ │寮分│第5727號│ │ 號卷7 第76頁)。 │ │ │為不實之事│ │ │線等│卷9 第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浚渫│127 頁)│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 │。 │ │ │ │ │ │ 第127頁)。 │ │ │ │ │ ├──┼────┼────┼───────────┼───┼───┼─────┼─────┤ │20(│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H○○│宙○○│原起訴法條│黃○○無罪│ │原起│DF160054│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1;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12│誤載為 │2、證人即共同被告胡馬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8日;│15,000元│ 江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58,000元│ │ 字第1183號卷5 第86 │ │ │罪、商業會│ │ │38)│(見104 │ │ 頁反面、第108 頁、 │ │ │計法第71條│ │ │犁頭│年度偵字│ │ 104 年度偵字第8523 │ │ │第1 款明知│ │ │厝支│第5727號│ │ 號卷7 第76頁)。 │ │ │為不實之事│ │ │線等│卷9 第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浚渫│127 頁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 │。 │ │ │ │ │ │ 第127 頁反面)。 │ │ │ │ │ ├──┼────┼────┼───────────┼───┼───┼─────┼─────┤ │21(│發票編號│66,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i○○│宇○○│原起訴法條│黃○○無罪│ │原起│DF160059│(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03;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80│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3,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12│)。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5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 │ │編號│71,000元│ │ 第128頁)。 │ │ │罪、商業會│ │ │39)│(見104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計法第71條│ │ │趙甲│年度偵字│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第1 款明知│ │ │支線│第5727號│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為不實之事│ │ │四分│卷9 第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項,而填製│ │ │線等│128 頁)│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1714號卷6 第62至69 │ │ │。 │ │ │工作│ │ │ 頁)。 │ │ │ │ │ ├──┼────┼────┼───────────┼───┼───┼─────┼─────┤ │22(│發票編號│71,6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l○○│宇○○│原起訴法條│黃○○無罪│ │原起│DF160059│(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12│)。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8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 │ │編號│76,600元│ │ 第128頁反面)。 │ │ │罪、商業會│ │ │40)│(見104 │ │ │ │ │計法第71條│ │ │下萬│年度偵字│ │ │ │ │第1 款明知│ │ │合支│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線等│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浚渫│128 頁反│ │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 │ │。 │ │ ├──┼────┼────┼───────────┼───┼───┼─────┼─────┤ │23(│發票編號│83,8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丁○○│宇○○│原起訴法條│黃○○無罪│ │原起│CL160307│(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2;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1│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10│ │2、證人即共同被告李錦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7 日;│ │ 煥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800元│ │ 字第1183號卷4 第139│ │ │罪、商業會│ │ │41)│(見104 │ │ 、150 頁)。 │ │ │計法第71條│ │ │犁頭│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厝排│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水( │卷9 第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犁頭│129 頁)│ │ 第129頁)。 │ │ │會計憑證罪│ │ │制水│。 │ │ │ │ │。 │ │ │閘) │ │ │ │ │ │ │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附表十二:酉○○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起 訴 書 證 據│小組長│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柄 │E○○│p○○│原起訴法條│酉○○無罪│ │原起│KT173076│ │ 富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2;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2 │ │ 第116 頁、本院卷9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4 日;│ │ 第183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證 │ │ │價額、數量│ │ │編號│84,260元│ │ 欽於警詢中之證述( │ │ │罪、商業會│ │ │3 )│(見104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計法第71條│ │ │新庄│年度偵字│ │ 5727號卷1 第106 頁 │ │ │第1 款明知│ │ │中排│第5727號│ │ )。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工作│116 頁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 │。 │ │ │ │ │ │ 第138頁)。 │ │ │ │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 │ │ │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 │ │ │ │ │ │ 號卷7第3頁)。 │ │ │ │ │ ├──┼────┼────┼───────────┼───┼───┼─────┼─────┤ │2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證 │E○○│y○○│原起訴法條│酉○○無罪│ │原起│LR174729│(起訴書│ 欽於警詢中之證述( │ │ │:貪污治罪│。 │ │訴書│09;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5727號卷1 第106 頁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4 │)。 │ )。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8 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堯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價額、數量│ │ │編號│91,100元│ │ 述(見本院卷9 第183│ │ │罪、商業會│ │ │4 )│(見104 │ │ 頁)。 │ │ │計法第71條│ │ │再發│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104 年度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偵字第5727號卷9 第 │ │ │項,而填製│ │ │工作│116 頁)│ │ 116頁)。 │ │ │會計憑證罪│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7第4至5頁)。 │ │ │ │ │ ├──┼────┼────┼───────────┼───┼───┼─────┼─────┤ │3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戌○○│y○○│原起訴法條│酉○○無罪│ │原起│LR174729│ │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1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4 │ │ 第5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8 日;│ │ 183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490元│ │ 憑證用紙(104 年度 │ │ │罪、商業會│ │ │5 )│(見104 │ │ 偵字第5727號卷9 第 │ │ │計法第71條│ │ │原厝│年度偵字│ │ 115頁反面)。 │ │ │第1 款明知│ │ │路左│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側排│卷9 第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項,而填製│ │ │水浚│115 頁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7│ │ │。 │ │ │作 │ │ │ 第6 至7 頁)。 │ │ │ │ │ ├──┼────┼────┼───────────┼───┼───┼─────┼─────┤ │4 (│發票編號│9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宙○○│原起訴法條│酉○○無罪│ │原起│MP173423│(起訴書│ 楠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04; │誤載為不│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字第5727號卷1 第125│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5 │ │ 頁反面、第160 頁反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1日;│ │ 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0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9 )│(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竹香│年度偵字│ │ 第113頁反面)。 │ │ │第1 款明知│ │ │第一│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中排│卷9 第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項,而填製│ │ │水浚│113 頁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反面)。│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作 │ │ │ 7第11頁)。 │ │ │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12至17 │ │ │ │ │ │ │ │ │ 頁)。 │ │ │ │ │ ├──┼────┼────┼───────────┼───┼───┼─────┼─────┤ │5 (│發票編號│89,4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宙○○│原起訴法條│酉○○無罪│ │原起│MP173423│(起訴書│ 楠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05; │誤載為不│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字第5727號卷1 第125│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5 │ │ 頁反面、第160 頁反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1日;│ │ 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9,4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11)│(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二林│年度偵字│ │ 第112頁反面)。 │ │ │第1 款明知│ │ │溪南│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側排│卷9 第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項,而填製│ │ │水浚│112 頁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作 │ │ │ 7第13頁)。 │ │ │ │ │ ├──┼────┼────┼───────────┼───┼───┼─────┼─────┤ │6 (│發票編號│87,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k○○│宇○○│原起訴法條│酉○○無罪│ │原起│MP173427│(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79│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6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4 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 │ │編號│92,000元│ │ 第112頁)。 │ │ │罪、商業會│ │ │12)│(見104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計法第71條│ │ │新華│年度偵字│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為不實之事│ │ │等浚│卷9 第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項,而填製│ │ │渫工│112 頁)│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1714 號卷6 第44至51│ │ │。 │ │ │ │ │ │ 頁)。 │ │ │ │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7│ │ │ │ │ │ │ │ │ 第14至16頁)。 │ │ │ │ │ ├──┼────┼────┼───────────┼───┼───┼─────┼─────┤ │7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l○○│宙○○│原起訴法條│酉○○無罪│ │原起│MP173423│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9;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6 │誤載為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樹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4 日;│20,000元│ 仁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600元│ │ 字第1183號卷5 第21 │ │ │罪、商業會│ │ │14)│(見104 │ │ 頁反面、第35頁、104│ │ │計法第71條│ │ │大永│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第68頁反面)。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項,而填製│ │ │工作│111 頁)│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會計憑證罪│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33至37 │ │ │ │ │ │ │ │ │ 頁)。 │ │ │ │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 │ │ │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 │ │ │ │ │ │ 號卷7 第18頁)。 │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 │ │ │ │ │ │ │ 第111頁)。 │ │ │ │ │ ├──┼────┼────┼───────────┼───┼───┼─────┼─────┤ │8 (│發票編號│78,8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E○○│宙○○│原起訴法條│酉○○無罪│ │原起│NM174349│(起訴書│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6;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70,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證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8日;│ │ 欽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800元│ │ 5727號卷1 第106 頁 │ │ │罪、商業會│ │ │17)│(見104 │ │ )。 │ │ │計法第71條│ │ │西斗│年度偵字│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第1 款明知│ │ │分排│第5727號│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為不實之事│ │ │等浚│卷9 第 │ │ 會土方計算表(見 │ │ │項,而填製│ │ │渫工│109 頁反│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號卷7 第21至23頁) │ │ │。 │ │ │ │ │ │ 。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 │ │ │ │ │ │ │ 第109 頁反面)。 │ │ │ │ │ ├──┼────┼────┼───────────┼───┼───┼─────┼─────┤ │9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戌○○│y○○│原起訴法條│酉○○無罪│ │原起│PK159331│ │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61;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10│ │ 第5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7 日;│ │ 183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0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19)│(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後厝│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7│ │ │第1 款明知│ │ │中排│第5727號│ │ 第26頁)。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工作│108 頁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08頁反面)。 │ │ │ │ │ ├──┼────┼────┼───────────┼───┼───┼─────┼─────┤ │10(│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戌○○│y○○│原起訴法條│酉○○無罪│ │原起│QH160506│ │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89;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12│ │ 第5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9日;│ │ 183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 │價額、數量│ │ │編號│56,8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罪、商業會│ │ │21)│(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計法第71條│ │ │新湖│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7│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第28至29頁)。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工作│107 頁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07頁反面)。 │ │ │ │ │ ├──┼────┼────┼───────────┼───┼───┼─────┼─────┤ │11(│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k○○│y○○│原起訴法條│酉○○無罪│ │原起│QH160506│ │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86;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12│ │ 第5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9日;│ │ 183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價額、數量│ │ │編號│81,600元│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罪、商業會│ │ │22)│(見104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計法第71條│ │ │第二│年度偵字│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第1 款明知│ │ │十支│第5727號│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為不實之事│ │ │線浚│卷9 第 │ │ 1714號卷6 第38至43 │ │ │項,而填製│ │ │渫工│107 頁)│ │ 頁)。 │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 │ │ │ │ │ │ │ 5第109頁)。 │ │ │ │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 │ │ │ │ │ │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727號卷7 第30頁) │ │ │ │ │ │ │ │ │ 。 │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07頁)。 │ │ │ │ │ ├──┼────┼────┼───────────┼───┼───┼─────┼─────┤ │12(│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E○○│y○○│原起訴法條│酉○○無罪│ │原起│QH160506│ │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91;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12│ │ 第5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 │ 183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9,8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24)│(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第十│年度偵字│ │ 第106頁)。 │ │ │第1 款明知│ │ │九支│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線浚│卷9 第 │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 │項,而填製│ │ │渫工│106 頁)│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727號卷7 第34頁) │ │ │ │ │ │ │ │ │ 。 │ │ │ │ │ ├──┼────┼────┼───────────┼───┼───┼─────┼─────┤ │13(│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證 │E○○│y○○│原起訴法條│酉○○無罪│ │原起│QH160506│(起訴書│ 欽於警詢中之證述( │ │ │:貪污治罪│。 │ │訴書│85;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0,500元│ 5727號卷1 第106 頁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12│)。 │ )。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9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價額、數量│ │ │編號│78,6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商業會│ │ │25)│(見104 │ │ 第105頁反面)。 │ │ │計法第71條│ │ │第九│年度偵字│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第1 款明知│ │ │制水│第5727號│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 │為不實之事│ │ │閘北│卷9 第 │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 │項,而填製│ │ │側溝│105 頁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面)。 │ │ 5727號卷7 第35頁) │ │ │。 │ │ │工作│ │ │ 。 │ │ │ │ │ ├──┼────┼────┼───────────┼───┼───┼─────┼─────┤ │14(│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戌○○│y○○│原起訴法條│酉○○無罪│ │原起│QH160506│(起訴書│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88;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0,500元│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12│)。 │ 第5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9日;│ │ 183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69,2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26)│(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第八│年度偵字│ │ 第105 頁)。 │ │ │第1 款明知│ │ │制水│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閘北│卷9 第 │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 │項,而填製│ │ │側溝│105 頁)│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工作│ │ │ 5727號卷7 第37頁) │ │ │ │ │ │ │ │ │ 。 │ │ │ │ │ ├──┼────┼────┼───────────┼───┼───┼─────┼─────┤ │15(│發票編號│27,6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證 │E○○│y○○│原起訴法條│酉○○無罪│ │原起│QH160506│(起訴書│ 欽於警詢中之證述( │ │ │:貪污治罪│。 │ │訴書│95;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5727號卷1 第106 頁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12│)。 │ )。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價額、數量│ │ │編號│27,6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商業會│ │ │30)│(見104 │ │ 第103頁)。 │ │ │計法第71條│ │ │再發│年度偵字│ │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分排│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浚渫│103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 │ │。 │ │ ├──┼────┼────┼───────────┼───┼───┼─────┼─────┤ │16(│發票編號│55,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E○○│y○○│原起訴法條│酉○○無罪│ │原起│AB173429│ │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1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4 │ │ 第52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0日;│ │ 第183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2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6 )│(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再發│年度偵字│ │ 第100頁)。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工作│100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17(│發票編號│7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證 │E○○│y○○│原起訴法條│酉○○無罪│ │原起│AB173429│(起訴書│ 欽於警詢中之證述( │ │ │:貪污治罪│。 │ │訴書│09;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60,000元│ 5727號卷1 第106 頁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4 │)。 │ )。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0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8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商業會│ │ │7 )│(見104 │ │ 第99頁反面)。 │ │ │計法第71條│ │ │原厝│年度偵字│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第1 款明知│ │ │路左│第5727號│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為不實之事│ │ │側排│卷9 第99│ │ 字第8523號卷5 第100│ │ │項,而填製│ │ │水等│頁反面)│ │ 頁)。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18(│發票編號│86,4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k○○│宇○○│原起訴法條│酉○○無罪│ │原起│AB173480│(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2;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0│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4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9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 │ │編號│91,400元│ │ 第98頁反面)。 │ │ │罪、商業會│ │ │9 )│(見104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計法第71條│ │ │新華│年度偵字│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為不實之事│ │ │等浚│卷9 第98│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項,而填製│ │ │渫工│頁反面)│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1714 號卷6 第44至51│ │ │。 │ │ │ │ │ │ 頁)。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 計算表(見104年度偵│ │ │ │ │ │ │ │ │ 字第8523號卷5第111 │ │ │ │ │ │ │ │ │ 、114頁)。 │ │ │ │ │ ├──┼────┼────┼───────────┼───┼───┼─────┼─────┤ │19(│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l○○│宙○○│原起訴法條│酉○○無罪│ │原起│AW161300│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3;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5 │誤載為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樹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3日;│18,500元│ 仁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000元│ │ 字第1183號卷5 第21 │ │ │罪、商業會│ │ │13)│(見104 │ │ 頁反面、第35頁、104│ │ │計法第71條│ │ │大永│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第68頁反面)。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96│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項,而填製│ │ │工作│頁反面)│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會計憑證罪│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33至37 │ │ │ │ │ │ │ │ │ 頁)。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 │ │ │ │ │ │ │ │ │ 108頁)。 │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 │ │ │ │ │ │ │ 第96頁反面)。 │ │ │ │ │ ├──┼────┼────┼───────────┼───┼───┼─────┼─────┤ │20(│發票編號│7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戌○○│y○○│原起訴法條│酉○○無罪│ │原起│AW161253│(起訴書│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5;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1,000元│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5 │)。 │ 第52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3日;│ │ 第183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0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14)│(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後厝│年度偵字│ │ 第96頁)。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中游│卷9 第96│ │ │ │ │項,而填製│ │ │浚渫│頁)。 │ │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 │ │。 │ │ ├──┼────┼────┼───────────┼───┼───┼─────┼─────┤ │21(│發票編號│88,8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宙○○│原起訴法條│酉○○無罪│ │原起│AW161300│(起訴書│ 楠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10; │誤載為不│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字第5727號卷1 第125│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6 │ │ 頁反面、第160 頁反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4日;│ │ 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8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15)│(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二林│年度偵字│ │ 第95頁反面)。 │ │ │第1 款明知│ │ │溪南│第5727號│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為不實之事│ │ │側溝│卷9 第95│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項,而填製│ │ │排水│頁反面)│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工作│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7 至11 │ │ │ │ │ │ │ │ │ 頁)。 │ │ │ │ │ │ │ │ │4、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 │ │ │ │ │ │ │ 5第104頁)。 │ │ │ │ │ ├──┼────┼────┼───────────┼───┼───┼─────┼─────┤ │22(│發票編號│88,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宙○○│原起訴法條│酉○○無罪│ │原起│AW161300│(起訴書│ 楠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08; │誤載為不│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字第5727號卷1 第125│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6 │ │ 頁反面、第160 頁反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4日;│ │ 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0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16)│(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竹香│年度偵字│ │ 第95頁)。 │ │ │第1 款明知│ │ │第一│第5727號│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為不實之事│ │ │中排│卷9 第95│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項,而填製│ │ │水浚│頁)。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作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12至17 │ │ │ │ │ │ │ │ │ 頁)。 │ │ │ │ │ │ │ │ │4、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 │ │ │ │ │ │ │ 5第102頁)。 │ │ │ │ │ ├──┼────┼────┼───────────┼───┼───┼─────┼─────┤ │23(│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證 │E○○│y○○│原起訴法條│酉○○無罪│ │原起│BR161254│(起訴書│ 欽於警詢中之證述( │ │ │:貪污治罪│。 │ │訴書│04;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2,000元│ 5727號卷1 第106 頁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7 │)。 │ )。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1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000元│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17)│(見104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計法第71條│ │ │後厝│年度偵字│ │ 第52頁反面、本院卷9│ │ │第1 款明知│ │ │一中│第5727號│ │ 第183 頁)。 │ │ │為不實之事│ │ │排浚│卷9 第94│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渫工│頁反面)│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94頁反面)。 │ │ │ │ │ ├──┼────┼────┼───────────┼───┼───┼─────┼─────┤ │24(│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戌○○│y○○│原起訴法條│酉○○無罪│ │原起│CL160253│(起訴書│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8;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7,000元│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9 │)。 │ 第52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6日;│ │ 第183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價額、數量│ │ │編號│79,800元│ │ 粘貼憑證用紙、水利 │ │ │罪、商業會│ │ │21)│(見104 │ │ 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 │ │ │計法第71條│ │ │再發│年度偵字│ │ 作雇工工資請領清冊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及收據、驗收報告書 │ │ │為不實之事│ │ │分排│卷9 第 │ │ 、工作決算書、工作 │ │ │項,而填製│ │ │浚渫│119 頁)│ │ 決算表、完工報告書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施工前、中、後現 │ │ │。 │ │ │ │ │ │ 場照片、開工報告書 │ │ │ │ │ │ │ │ │ 、承諾書、工作明細 │ │ │ │ │ │ │ │ │ 表、工作數量集計表 │ │ │ │ │ │ │ │ │ 、土方計算表、施工 │ │ │ │ │ │ │ │ │ 補充說明書、工作預 │ │ │ │ │ │ │ │ │ 算書(見104 年度他 │ │ │ │ │ │ │ │ │ 字第1183號卷7 第165│ │ │ │ │ │ │ │ │ 至184 頁)。 │ │ │ │ │ ├──┼────┼────┼───────────┼───┼───┼─────┼─────┤ │25(│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R ○│y○○│原起訴法條│酉○○無罪│ │原起│CL160253│(起訴書│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61;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7,000元│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9 │)。 │ 第52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7日;│ │ 第183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3,0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22)│(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豐田│年度偵字│ │ 第119頁反面)。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直排│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浚渫│119 頁反│ │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 │ │。 │ │ ├──┼────┼────┼───────────┼───┼───┼─────┼─────┤ │26(│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證 │E○○│y○○│原起訴法條│酉○○無罪│ │原起│DF160005│(起訴書│ 欽於警詢中之證述( │ │ │:貪污治罪│。 │ │訴書│40;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3,000元│ 5727號卷1 第106 頁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12│)。 │ )。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5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價額、數量│ │ │編號│78,0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罪、商業會│ │ │31)│(見104 │ │ 第124頁)。 │ │ │計法第71條│ │ │原厝│年度偵字│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第1 款明知│ │ │路左│第5727號│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為不實之事│ │ │側排│卷9 第 │ │ 字第8523號卷5 第100│ │ │項,而填製│ │ │水等│124 頁)│ │ 頁)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 │ │ │。 │ │ │工作│ │ │ │ │ │ │ │ ├──┼────┼────┼───────────┼───┼───┼─────┼─────┤ │27(│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k○○│y○○│原起訴法條│酉○○無罪│ │原起│DF160005│(起訴書│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35;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5,500元│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12│)。 │ 第52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5日;│ │ 第183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4,2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33)│(起訴書│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第二│誤載為 │ │ 第125頁)。 │ │ │第1 款明知│ │ │十支│87,000元│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為不實之事│ │ │線浚│)(見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項,而填製│ │ │渫工│104 年度│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會計憑證罪│ │ │作 │偵字第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5727號卷│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9 第125 │ │ 1714號卷6 第38至43 │ │ │ │ │ │ │頁)。 │ │ 頁)。 │ │ │ │ │ │ │ │ │4、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 │ │ │ │ │ │ │ 5第109之1頁)。 │ │ │ │ │ └──┴────┴────┴───────────┴───┴───┴─────┴─────┘ 附表十三:玄○○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起 訴 書 證 據│小組長│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H○○│宙○○│原起訴法條│玄○○無罪│ │原起│LR174770│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2;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胡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8日;│ │ 江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790元│ │ 字第1183號卷5 第86 │ │ │罪、商業會│ │ │7 )│(見104 │ │ 頁反面、第108 頁、 │ │ │計法第71條│ │ │東興│年度偵字│ │ 104 年度偵字第8523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號卷7 第76頁)。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工作│114 頁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6第│ │ │。 │ │ │ │ │ │ 6頁)。 │ │ │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57至61 │ │ │ │ │ │ │ │ │ 頁)。 │ │ │ │ │ │ │ │ │5、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 │ │ │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 │ │ │ │ │ │ 號卷7 第9 頁)。 │ │ │ │ │ ├──┼────┼────┼───────────┼───┼───┼─────┼─────┤ │2 (│發票編號│76,86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天○○│宇○○│原起訴法條│玄○○無罪│ │原起│LR174774│(起訴書│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10,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8日;│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9 第178│ │ │價額、數量│ │ │編號│81,860元│ │ 頁反面至第179 頁) │ │ │罪、商業會│ │ │8 )│(見104 │ │ 。 │ │ │計法第71條│ │ │塗人│年度偵字│ │3、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松 │ │ │第1 款明知│ │ │厝排│第5727號│ │ 雄於警詢、偵訊中之 │ │ │為不實之事│ │ │水下│卷9 第 │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項,而填製│ │ │游段│114 頁)│ │ 字第1183號卷4 第82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83、96頁、第97頁 │ │ │。 │ │ │工作│ │ │ 反面)。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14 頁)。 │ │ │ │ │ │ │ │ │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52至56 │ │ │ │ │ │ │ │ │ 頁)。 │ │ │ │ │ │ │ │ │6、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7│ │ │ │ │ │ │ │ │ 第10頁)。 │ │ │ │ │ ├──┼────┼────┼───────────┼───┼───┼─────┼─────┤ │3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B○○│宙○○│原起訴法條│玄○○無罪│ │原起│MP173423│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3;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5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添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1日;│ │ 登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偵字 │ │ │價額、數量│ │ │編號│79,800元│ │ 第66、78頁、104 年 │ │ │罪、商業會│ │ │10)│(見104 │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 │計法第71條│ │ │新生│年度偵字│ │ 第16頁反面)。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項,而填製│ │ │工作│113 頁)│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會計憑證罪│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 │ │ │ │ │ │ 據、完工報告書、施 │ │ │ │ │ │ │ │ │ 工前、中、後現場照 │ │ │ │ │ │ │ │ │ 片、土方計算表(見 │ │ │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8523 │ │ │ │ │ │ │ │ │ 號卷1第99至101頁) │ │ │ │ │ │ │ │ │ 。 │ │ │ │ │ ├──┼────┼────┼───────────┼───┼───┼─────┼─────┤ │4 (│發票編號│86,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丁○○│宇○○│原起訴法條│玄○○無罪│ │原起│NM174354│(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1;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0│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李錦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8日;│ │ 煥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91,000元│ │ 字第1183號卷4 第139│ │ │罪、商業會│ │ │18)│(見104 │ │ 、150 頁)。 │ │ │計法第71條│ │ │犁頭│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厝排│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水下│卷9 第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游段│109 頁)│ │ 第109頁)。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工作│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7第24至25頁)。 │ │ │ │ │ ├──┼────┼────┼───────────┼───┼───┼─────┼─────┤ │5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天○○│宙○○│原起訴法條│玄○○無罪│ │原起│AB173476│據資料,│ 楠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4; │無法認定│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度偵字第8523號卷6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3 │誤載為 │ 第202 頁、本院卷9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7日;│17,800元│ 第176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松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000元│ │ 雄於警詢、偵訊中之 │ │ │罪、商業會│ │ │3 )│(見104 │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計法第71條│ │ │東興│年度偵字│ │ 字第1183號卷4 第83 │ │ │第1 款明知│ │ │一中│第5727號│ │ 頁反面、第97頁反面 │ │ │為不實之事│ │ │排浚│卷9 第 │ │ )。 │ │ │項,而填製│ │ │渫工│101 頁反│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粘貼憑證用紙(見 │ │ │。 │ │ │ │ │ │ 104 年度他字第1183 │ │ │ │ │ │ │ │ │ 號卷2 第31頁)。 │ │ │ │ │ ├──┼────┼────┼───────────┼───┼───┼─────┼─────┤ │6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H○○│宙○○│原起訴法條│玄○○無罪│ │原起│AB173476│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5;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3 │ │2、證人即共同被告胡馬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7日;│ │ 江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89,400元│ │ 字第1183號卷5 第86 │ │ │罪、商業會│ │ │4 )│(見104 │ │ 頁反面、第108 頁、 │ │ │計法第71條│ │ │東興│年度偵字│ │ 104 年度偵字第8523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號卷7 第76頁)。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工作│101 頁)│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 │。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 │ │ │ │ │ │ 第31頁反面)。 │ │ │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57至61 │ │ │ │ │ │ │ │ │ 頁)。 │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6 第 │ │ │ │ │ │ │ │ │ 116頁)。 │ │ │ │ │ ├──┼────┼────┼───────────┼───┼───┼─────┼─────┤ │7 (│發票編號│84,4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丁○○│宇○○│原起訴法條│玄○○無罪│ │原起│AB173480│(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80│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11,000元│ 頁)。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李錦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0日;│ │ 煥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89,400元│ │ 字第1183號卷4 第139│ │ │罪、商業會│ │ │5 )│(見104 │ │ 、150 頁)。 │ │ │計法第71條│ │ │福建│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等浚│卷9 第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渫工│100 頁反│ │ 第100頁反面)。 │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 │ │。 │ │ ├──┼────┼────┼───────────┼───┼───┼─────┼─────┤ │8 (│發票編號│78,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天○○│宇○○│原起訴法條│玄○○無罪│ │原起│AB173480│(起訴書│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9日;│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9 第180│ │ │價額、數量│ │ │編號│83,000元│ │ 頁)。 │ │ │罪、商業會│ │ │10)│(見104 │ │3、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松 │ │ │計法第71條│ │ │塗人│年度偵字│ │ 雄於警詢、偵訊中之 │ │ │第1 款明知│ │ │厝排│第5727號│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為不實之事│ │ │水下│卷9 第98│ │ 字第1183號卷4 第82 │ │ │項,而填製│ │ │游段│頁)。 │ │ 、83、96頁、第97頁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反面)。 │ │ │。 │ │ │工作│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98頁)。 │ │ │ │ │ │ │ │ │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52至56 │ │ │ │ │ │ │ │ │ 頁)。 │ │ │ │ │ │ │ │ │6、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見104年度偵字│ │ │ │ │ │ │ │ │ 第8523號卷6第127頁 │ │ │ │ │ │ │ │ │ )。 │ │ │ │ │ ├──┼────┼────┼───────────┼───┼───┼─────┼─────┤ │9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B○○│宙○○│原起訴法條│玄○○無罪│ │原起│AW161300│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0;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5 │誤載為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添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7 日;│8,500 元│ 登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83,600元│ │ 字1183號卷4 第66、 │ │ │罪、商業會│ │ │11)│(見104 │ │ 78頁、104 年度偵字 │ │ │計法第71條│ │ │新生│年度偵字│ │ 第8523號卷7 第16頁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反面)。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97│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工作│頁反面)│ │ 憑證用紙、土方計算 │ │ │會計憑證罪│ │ │ │。 │ │ 表、施工前、中、後 │ │ │。 │ │ │ │ │ │ 現場照片、完工報告 │ │ │ │ │ │ │ │ │ 書、水利小組理辦理 │ │ │ │ │ │ │ │ │ 圳路維護工作雇工工 │ │ │ │ │ │ │ │ │ 資請領清冊及收據(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8523號卷1第101頁反 │ │ │ │ │ │ │ │ │ 面至第103頁)。 │ │ │ │ │ ├──┼────┼────┼───────────┼───┼───┼─────┼─────┤ │10(│發票編號│66,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i○○│宇○○│原起訴法條│玄○○無罪│ │原起│DF160059│(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03;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80│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3,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12│)。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5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 │ │編號│71,000元│ │ 第128頁)。 │ │ │罪、商業會│ │ │39)│(見104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計法第71條│ │ │趙甲│年度偵字│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第1 款明知│ │ │支線│第5727號│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為不實之事│ │ │四分│卷9 第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項,而填製│ │ │線等│128 頁)│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1714號卷6 第62至69 │ │ │。 │ │ │工作│ │ │ 頁)。 │ │ │ │ │ ├──┼────┼────┼───────────┼───┼───┼─────┼─────┤ │11(│發票編號│71,6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l○○│宇○○│原起訴法條│玄○○無罪│ │原起│DF160059│(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12│)。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8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 │ │編號│76,600元│ │ 第128頁反面)。 │ │ │罪、商業會│ │ │40)│(見104 │ │ │ │ │計法第71條│ │ │下萬│年度偵字│ │ │ │ │第1 款明知│ │ │合支│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線等│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浚渫│128 頁反│ │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 │ │。 │ │ └──┴────┴────┴───────────┴───┴───┴─────┴─────┘ 附表十四:地○○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起 訴 書 證 據│小組長│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z○○│宙○○│原起訴法條│地○○無罪│ │原起│MP173423│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8;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6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歐啟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4 日;│ │ 東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91,400元│ │ 字第1183號卷5 第2 │ │ │罪、商業會│ │ │13)│(見104 │ │ 頁反面、第13頁)。 │ │ │計法第71條│ │ │永興│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中排│第5727號│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項,而填製│ │ │工作│111 頁反│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據、圳路維護工作驗 │ │ │。 │ │ │ │ │ │ 收報告書、決算表、 │ │ │ │ │ │ │ │ │ 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工作明細表、 │ │ │ │ │ │ │ │ │ 工作數量集計表、土 │ │ │ │ │ │ │ │ │ 方計算表、工作預算 │ │ │ │ │ │ │ │ │ 書、(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8523號卷3 第148│ │ │ │ │ │ │ │ │ 至153頁)。 │ │ │ │ │ ├──┼────┼────┼───────────┼───┼───┼─────┼─────┤ │2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z○○│宙○○│原起訴法條│地○○無罪│ │原起│NM174349│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0;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歐啟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 日;│ │ 東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91,400元│ │ 字第1183號卷5 第2 │ │ │罪、商業會│ │ │16)│(見104 │ │ 頁反面、第13頁)。 │ │ │計法第71條│ │ │王功│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中排│第5727號│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項,而填製│ │ │工作│110 頁)│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會計憑證罪│ │ │ │。 │ │ 據、驗收報告書、決 │ │ │。 │ │ │ │ │ │ 算表、施工前、中、 │ │ │ │ │ │ │ │ │ 後現場照片、工作明 │ │ │ │ │ │ │ │ │ 細表、工作數量集計 │ │ │ │ │ │ │ │ │ 表、土方計算表、工 │ │ │ │ │ │ │ │ │ 作預算書(見104年度│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3 第 │ │ │ │ │ │ │ │ │ 142至147頁)。 │ │ │ │ │ ├──┼────┼────┼───────────┼───┼───┼─────┼─────┤ │3 (│發票編號│55,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寅○○│y○○│原起訴法條│地○○無罪│ │原起│BR161254│ │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9;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8 │ │ 第52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4 日;│ │ 第183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2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18)│(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山寮│年度偵字│ │ 第94頁)。 │ │ │第1 款明知│ │ │中排│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94│ │ │ │ │項,而填製│ │ │工作│頁)。 │ │ │ │ │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4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H○○│宙○○│原起訴法條│地○○無罪│ │原起│DF160054│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2;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12│誤載為 │2、證人即共同被告胡馬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8日;│15,000元│ 江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52,600元│ │ 字第1183號卷5 第86 │ │ │罪、商業會│ │ │37)│(見104 │ │ 頁反面、第108 頁、 │ │ │計法第71條│ │ │金瓜│年度偵字│ │ 104 年度偵字第8523 │ │ │第1 款明知│ │ │寮分│第5727號│ │ 號卷7 第76頁)。 │ │ │為不實之事│ │ │線等│卷9 第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浚渫│127 頁)│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 │。 │ │ │ │ │ │ 第127頁)。 │ │ │ │ │ ├──┼────┼────┼───────────┼───┼───┼─────┼─────┤ │5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H○○│宙○○│原起訴法條│地○○無罪│ │原起│DF160054│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1;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12│誤載為 │2、證人即共同被告胡馬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8日;│15,000元│ 江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58,000元│ │ 字第1183號卷5 第86 │ │ │罪、商業會│ │ │38)│(見104 │ │ 頁反面、第108 頁、 │ │ │計法第71條│ │ │犁頭│年度偵字│ │ 104 年度偵字第8523 │ │ │第1 款明知│ │ │厝支│第5727號│ │ 號卷7 第76頁)。 │ │ │為不實之事│ │ │線等│卷9 第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項,而填製│ │ │浚渫│127 頁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 │。 │ │ │ │ │ │ 第127 頁反面)。 │ │ │ │ │ └──┴────┴────┴───────────┴───┴───┴─────┴─────┘ 附表十五:甲丙○○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起 訴 書 證 據│小組長│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寅○○│y○○│原起訴法條│甲丙○○犯行│ │原起│QH160506│(起訴書│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90;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14,000元│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第1 項第3 │,處有期徒│ │二 │102 年12│)。 │ 第52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刑參月,如│ │102 │月23日;│ │ 第183 頁)。 │ │ │工程,浮報│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價額、數量│以新臺幣壹│ │編號│92,400元│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罪、商業會│仟元折算壹│ │23)│(見104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計法第71條│日。緩刑貳│ │第十│年度偵字│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第1 款明知│年,並應向│ │三戶│第5727號│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為不實之事│公庫支付新│ │支線│卷9 第 │ │ 1714 號卷6 第23至32│ │ │項,而填製│臺幣參萬元│ │等浚│106 頁反│ │ 頁)。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作 │ │ │ 粘貼憑證用紙、水利 │ │ │本院認定:│ │ │ │ │ │ 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 │ │ │刑法第216 │ │ │ │ │ │ 作雇工工資請領清冊 │ │ │條、第215 │ │ │ │ │ │ 及收據、驗收報告書 │ │ │條之行使業│ │ │ │ │ │ 、工作決算表、施工 │ │ │務登載不實│ │ │ │ │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 │文書罪。 │ │ │ │ │ │ 、工作明細表、工作 │ │ │ │ │ │ │ │ │ 預算書、工作數量集 │ │ │ │ │ │ │ │ │ 計表、土方計算表( │ │ │ │ │ │ │ │ │ 見104年度偵字第8523│ │ │ │ │ │ │ │ │ 號卷3第64至71頁)。│ │ │ │ │ └──┴────┴────┴───────────┴───┴───┴─────┴─────┘ 附表十六:h○○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起 訴 書 證 據│小組長│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l○○│宙○○│原起訴法條│h○○無罪│ │原起│QH160552│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64;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12│誤載為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樹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10,000元│ 仁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72,200元│ │ 字第1183號卷5 第21 │ │ │罪、商業會│ │ │27)│(見104 │ │ 頁反面、第35頁、104│ │ │計法第71條│ │ │下萬│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第1 款明知│ │ │合排│第5727號│ │ 第68頁反面)。 │ │ │為不實之事│ │ │水浚│卷9 第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項,而填製│ │ │渫工│104 頁反│ │ 粘貼憑證用紙、水利 │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 │ │ │。 │ │ │ │ │ │ 作雇工工資請領清冊 │ │ │ │ │ │ │ │ │ 及收據、圳路維護工 │ │ │ │ │ │ │ │ │ 作驗收報告書、決算 │ │ │ │ │ │ │ │ │ 表、施工前、中、後 │ │ │ │ │ │ │ │ │ 現場照片、工作明細 │ │ │ │ │ │ │ │ │ 表、工作數量集計表 │ │ │ │ │ │ │ │ │ 、土方計算表、工作 │ │ │ │ │ │ │ │ │ 預算書(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8523號卷3 │ │ │ │ │ │ │ │ │ 第120至126頁)。 │ │ │ │ │ ├──┼────┼────┼───────────┼───┼───┼─────┼─────┤ │2 (│發票編號│7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R ○│y○○│原起訴法條│h○○無罪│ │原起│QH160506│(起訴書│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93;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4,500元│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12│)。 │ 第5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 │ 183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2,8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28)│(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趙甲│年度偵字│ │ 第104頁)。 │ │ │第1 款明知│ │ │支線│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一分│卷9 第 │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 │項,而填製│ │ │線等│104 頁)│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工作│ │ │ 5727號卷7 第40至42 │ │ │ │ │ │ │ │ │ 頁)。 │ │ │ │ │ ├──┼────┼────┼───────────┼───┼───┼─────┼─────┤ │3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東 │i○○│d○○│原起訴法條│h○○犯行│ │原起│QH321370│(起訴書│ 森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歿)│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54; │誤載為0 │ 述(見本院卷9 第185│ │ │條例第4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元)。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處有期徒│ │二 │102 年12│ │2、證人m○○於本院審 │ │ │款經辦公用│刑參月,如│ │102 │月18日;│ │ 理中之證述(本院卷9│ │ │工程,浮報│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 第20頁反面)。 │ │ │價額、數量│以新臺幣壹│ │編號│72,800元│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罪、商業會│仟元折算壹│ │29)│(見104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日。緩刑貳│ │趙甲│年度偵字│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第1 款明知│年,並應向│ │支線│第5727號│ │ 第103頁反面)。 │ │ │為不實之事│公庫支付新│ │四分│卷9 第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項,而填製│臺幣參萬元│ │線等│103 頁反│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面)。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工作│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本院認定:│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刑法第216 │ │ │ │ │ │ 1714號卷6 第62至69 │ │ │條、第215 │ │ │ │ │ │ 頁)。 │ │ │條之行使業│ │ │ │ │ │5、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務登載不實│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 │文書罪。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 │ │ │ │ │ │ │ 6 第96、98、118 、 │ │ │ │ │ │ │ │ │ 121頁)。 │ │ │ │ │ └──┴────┴────┴───────────┴───┴───┴─────┴─────┘ 附表十七:F○○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起 訴 書 證 據│小組長│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z○○│宙○○│原起訴法條│F○○無罪│ │原起│PK159375│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5;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10│誤載為 │2、證人即共同被告歐啟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8 日;│20,000元│ 東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800元│ │ 字第1183號卷5 第2 │ │ │罪、商業會│ │ │20)│(見104 │ │ 頁反面、第13頁)。 │ │ │計法第71條│ │ │台十│年度偵字│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第1 款明知│ │ │七線│第5727號│ │ 照片、 彰化農田水利│ │ │為不實之事│ │ │福海│卷9 第 │ │ 會土方計算表(見 │ │ │項,而填製│ │ │段側│108 頁)│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會計憑證罪│ │ │溝排│。 │ │ 號卷7 第27頁)。 │ │ │。 │ │ │水浚│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渫工│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作 │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 │ │ │ │ │ │ │ 第108頁)。 │ │ │ │ │ ├──┼────┼────┼───────────┼───┼───┼─────┼─────┤ │2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洪堯舜│宙○○│原起訴法條│F○○無罪│ │原起│AB173476│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00;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3 │誤載為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2日;│30,500元│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 │價額、數量│ │ │編號│89,400元│ │ 第135 頁)。 │ │ │罪、商業會│ │ │1 )│(見104 │ │ │ │ │計法第71條│ │ │寮湖│年度偵字│ │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支線│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浚渫│102 頁反│ │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 │ │。 │ │ ├──┼────┼────┼───────────┼───┼───┼─────┼─────┤ │3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洪堯舜│宙○○│原起訴法條│F○○無罪│ │原起│AB173476│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01;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3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2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 │價額、數量│ │ │編號│72,200元│ │ 第135 頁反面)。 │ │ │罪、商業會│ │ │2 )│(見104 │ │ │ │ │計法第71條│ │ │民權│年度偵字│ │ │ │ │第1 款明知│ │ │國小│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北排│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水分│102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線浚│。 │ │ │ │ │。 │ │ │渫工│ │ │ │ │ │ │ │ │作 │ │ │ │ │ │ │ │ ├──┼────┼────┼───────────┼───┼───┼─────┼─────┤ │4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z○○│宙○○│原起訴法條│F○○無罪│ │原起│AB173476│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6;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4 │誤載為 │2、證人即共同被告歐啟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5日;│13,500元│ 東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82,400元│ │ 字第1183號卷5 第2 │ │ │罪、商業會│ │ │8 )│(見104 │ │ 頁反面、第13頁)。 │ │ │計法第71條│ │ │永興│年度偵字│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99│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項,而填製│ │ │工作│頁)。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會計憑證罪│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18至22 │ │ │ │ │ │ │ │ │ 頁)。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 │ │ │ │ │ │ │ 第137 頁)。 │ │ │ │ │ │ │ │ │5、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 │ │ │ │ │ │ │ 5第79頁)。 │ │ │ │ │ ├──┼────┼────┼───────────┼───┼───┼─────┼─────┤ │5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Q○○│宙○○│原起訴法條│F○○無罪│ │原起│AW161300│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4;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5 │誤載為 │2、證人即共同被告莊榮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3日;│26,500元│ 泉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價額、數量│ │ │編號│57,600元│ │ 字第8523號卷7 第84 │ │ │罪、商業會│ │ │12)│(見104 │ │ 頁、第92頁反面)。 │ │ │計法第71條│ │ │漏瑤│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支線│卷9 第97│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 │項,而填製│ │ │浚渫│頁)。 │ │ 第97頁)。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 │ │。 │ │ ├──┼────┼────┼───────────┼───┼───┼─────┼─────┤ │6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柄 │寅○○│p○○│原起訴法條│F○○犯行│ │原起│CL168208│(起訴書│ 富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50;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4│ │ │條例第4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 │ │ │第1 項第3 │,處有期徒│ │二 │103 年9 │ │2、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款經辦公用│刑參月,如│ │103 │月11日;│ │ 粘貼憑證用紙(見104│ │ │工程,浮報│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價額、數量│以新臺幣壹│ │編號│78,600元│ │ 1第153頁), │ │ │罪、商業會│仟元折算壹│ │19)│(見104 │ │ │ │ │計法第71條│日。 │ │趙甲│年度偵字│ │ │ │ │第1 款明知│ │ │二溪│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路側│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溝排│118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水等│。 │ │ │ │ │。 │ │ │浚渫│ │ │ │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 │文書罪。 │ │ ├──┼────┼────┼───────────┼───┼───┼─────┼─────┤ │7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z○○│宙○○│原起訴法條│F○○無罪│ │原起│CL160302│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4;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9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歐啟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1日;│ │ 東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200元│ │ 字第1183號卷5 第2 │ │ │罪、商業會│ │ │20)│(見104 │ │ 頁反面、第13頁)。 │ │ │計法第71條│ │ │王功│年度偵字│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粘貼憑證用紙(見 │ │ │為不實之事│ │ │ (王│卷9 第 │ │ 104 年度他字第1183 │ │ │項,而填製│ │ │功補│118 頁反│ │ 號卷3 第92頁)。 │ │ │會計憑證罪│ │ │給線│面)。 │ │ │ │ │。 │ │ │制水│ │ │ │ │ │ │ │ │閘門│ │ │ │ │ │ │ │ │) 浚│ │ │ │ │ │ │ │ │渫工│ │ │ │ │ │ │ │ │作 │ │ │ │ │ │ │ │ ├──┼────┼────┼───────────┼───┼───┼─────┼─────┤ │8 (│發票編號│7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P○○│y○○│原起訴法條│F○○無罪│ │原起│CL160253│(起訴書│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60;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9,500元│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9 │)。 │ 第52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7日;│ │ 第183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0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23)│(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犁頭│年度偵字│ │ 第120頁)。 │ │ │第1 款明知│ │ │厝排│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水二│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小排│120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9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B○○│宙○○│原起訴法條│F○○無罪│ │原起│CL160302│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2;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9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添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1日;│ │ 登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73,400元│ │ 字1183號卷4 第66、 │ │ │罪、商業會│ │ │24)│(見104 │ │ 78頁、104 年度偵字 │ │ │計法第71條│ │ │舊趙│年度偵字│ │ 第8523號卷7 第16頁 │ │ │第1 款明知│ │ │甲農│第5727號│ │ 反面)。 │ │ │為不實之事│ │ │場山│卷9 第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項,而填製│ │ │寮一│120 頁反│ │ 粘貼憑證用紙(見 │ │ │會計憑證罪│ │ │中排│面)。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 │ │ │等浚│ │ │ 號卷1 第149 頁)。 │ │ │ │ │ │渫工│ │ │ │ │ │ │ │ │作 │ │ │ │ │ │ │ │ ├──┼────┼────┼───────────┼───┼───┼─────┼─────┤ │10(│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P○○│y○○│原起訴法條│F○○無罪│ │原起│CL160253│(起訴書│ 堯於警詢、本院審理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59;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5,000元│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9 │)。 │ 第52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7日;│ │ 第183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2,4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25)│(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犁頭│年度偵字│ │ 第121頁)。 │ │ │第1 款明知│ │ │厝排│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水三│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小排│121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11(│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B○○│宙○○│原起訴法條│F○○無罪│ │原起│CL160302│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3;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9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添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1日;│ │ 登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600元│ │ 字1183號卷4 第66、 │ │ │罪、商業會│ │ │26)│(見104 │ │ 78頁、104 年度偵字 │ │ │計法第71條│ │ │六戶│年度偵字│ │ 第8523號卷7 第16頁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反面)。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項,而填製│ │ │工作│121 頁反│ │ 粘貼憑證用紙(見104│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1 第150 頁)。 │ │ │ │ │ ├──┼────┼────┼───────────┼───┼───┼─────┼─────┤ │12(│發票編號│68,4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丁○○│宇○○│原起訴法條│F○○犯行│ │原起│CL160307│(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00;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0│ │ │條例第4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處有期徒│ │二 │103 年9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李錦 │ │ │款經辦公用│刑參月,如│ │103 │月30日;│ │ 煥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以新臺幣壹│ │編號│73,400元│ │ 字第1183號卷4 第139│ │ │罪、商業會│仟元折算壹│ │27)│(見104 │ │ 、150 頁)。 │ │ │計法第71條│日。 │ │農場│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圳五│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分線│卷9 第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等浚│122 頁)│ │ 第122頁)。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 │ │。 │ │ │作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 │文書罪。 │ │ ├──┼────┼────┼───────────┼───┼───┼─────┼─────┤ │13(│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洪堯舜│宙○○│原起訴法條│F○○無罪│ │原起│CL160302│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歿)│ │:貪污治罪│。 │ │訴書│56;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9 │誤載為 │2、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30日;│22,500元│ 粘貼憑證用紙(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號卷1 第151 頁)。 │ │ │價額、數量│ │ │編號│82,400元│ │ │ │ │罪、商業會│ │ │28)│(見104 │ │ │ │ │計法第71條│ │ │林功│年度偵字│ │ │ │ │第1 款明知│ │ │路左│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側排│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水浚│122 頁反│ │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 │ │。 │ │ │作 │ │ │ │ │ │ │ │ ├──┼────┼────┼───────────┼───┼───┼─────┼─────┤ │14(│發票編號│88,8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宙○○│原起訴法條│F○○無罪│ │原起│CL160302│(起訴書│ 楠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貪污治罪│。 │ │訴書│55; │誤載為不│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字第5727號卷1 第125│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9 │ │ 頁反面、第160 頁反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30日;│ │ 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8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29)│(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北幹│年度偵字│ │ 第123頁)。 │ │ │第1 款明知│ │ │線右│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側排│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水分│123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線浚│。 │ │ │ │ │。 │ │ │渫工│ │ │ │ │ │ │ │ │作 │ │ │ │ │ │ │ │ ├──┼────┼────┼───────────┼───┼───┼─────┼─────┤ │15(│發票編號│2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柄 │紀和男│p○○│原起訴法條│F○○犯行│ │原起│CL168208│(起訴書│ 富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歿)│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附│55;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第184 │ │ │條例第4 條│不實文書罪│ │表二│發票日期│詳)。 │ 頁)。 │ │ │第1 項第3 │,處有期徒│ │103 │103 年9 │ │2、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款經辦公用│刑參月,如│ │年度│月30日;│ │ 粘貼憑證用紙( 見104│ │ │工程,浮報│易科罰金,│ │編號│發票金額│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價額、數量│以新臺幣壹│ │30)│74,800元│ │ 1第154頁)。 │ │ │罪、商業會│仟元折算壹│ │竹香│(見104 │ │ │ │ │計法第71條│日。 │ │支線│年度偵字│ │ │ │ │第1 款明知│ │ │南二│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排水│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浚渫│123 頁反│ │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 │文書罪。 │ │ ├──┼────┼────┼───────────┼───┼───┼─────┼─────┤ │16(│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柄 │寅○○│p○○│原起訴法條│F○○無罪│ │原起│DF167940│(起訴書│ 富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60;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4│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12│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0日;│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價額、數量│ │ │編號│87,600元│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罪、商業會│ │ │32)│(見104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計法第71條│ │ │第十│年度偵字│ │ 1714號卷6 第23至32 │ │ │第1 款明知│ │ │三戶│第5727號│ │ 頁)。 │ │ │為不實之事│ │ │支線│卷9 第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項,而填製│ │ │等浚│124 頁反│ │ 粘貼憑證用紙(見104│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 │ │ │作 │ │ │ 第155 頁)。 │ │ │ │ │ ├──┼────┼────┼───────────┼───┼───┼─────┼─────┤ │17(│發票編號│83,8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丁○○│宇○○│原起訴法條│F○○無罪│ │原起│CL160307│(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2;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1│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 │ │ │第1 項第3 │ │ │二 │103 年10│ │2、證人即共同被告李錦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7 日;│ │ 煥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800元│ │ 字第1183號卷4 第139│ │ │罪、商業會│ │ │41)│(見104 │ │ 、150 頁)。 │ │ │計法第71條│ │ │犁頭│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厝排│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水( │卷9 第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犁頭│129 頁)│ │ 第129頁)。 │ │ │會計憑證罪│ │ │制水│。 │ │ │ │ │。 │ │ │閘) │ │ │ │ │ │ │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附表十八:N○○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起 訴 書 證 據│小組長│廠 商│法 條│主 文│ ├──┼────┼────┼───────────┼───┼───┼─────┼─────┤ │87(│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寅○○│宙○○│原起訴法條│N○○無罪│ │原起│NM174349│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1;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二 │102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榮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 日;│ │ 特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000元│ │ 字第1183號卷4 第110│ │ │罪、商業會│ │ │15)│(見104 │ │ 頁反面、第123 頁反 │ │ │計法第71條│ │ │山寮│年度偵字│ │ 面)。 │ │ │第1 款明知│ │ │中排│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項,而填製│ │ │工作│110 頁反│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 │ │ │ │ │ │ 據、驗收報告書、決 │ │ │ │ │ │ │ │ │ 算表、施工前、中、 │ │ │ │ │ │ │ │ │ 後現場照片、工作明 │ │ │ │ │ │ │ │ │ 細表、工作數量集計 │ │ │ │ │ │ │ │ │ 表、土方計算表、工 │ │ │ │ │ │ │ │ │ 作預算書(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8523卷1 │ │ │ │ │ │ │ │ │ 第14至19頁)。 │ │ │ │ │ └──┴────┴────┴───────────┴───┴───┴─────┴─────┘ 附表十九:辰○○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起 訴 書 證 據│小組長│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天○○│宙○○│原起訴法條│辰○○犯行│ │原起│DF160054│據資料,│ 楠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54; │無法認定│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度偵字第8523號卷6 │ │ │第1 項第3 │,處有期徒│ │二 │103 年12│誤載為 │ 第203 頁反面、本院 │ │ │款經辦公用│刑參月,如│ │103 │月18日;│6,500 元│ 卷9 第176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 。 │ │ │價額、數量│以新臺幣壹│ │編號│34,6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松 │ │ │罪、商業會│仟元折算壹│ │34)│(見104 │ │ 雄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計法第71條│日。 │ │第二│年度偵字│ │ 證述(見104 年他字 │ │ │第1 款明知│ │ │十一│第5727號│ │ 第1183號卷4 第83頁 │ │ │為不實之事│ │ │支線│卷9 第 │ │ 反面、第97頁反面) │ │ │項,而填製│ │ │一分│125 頁反│ │ 。 │ │ │會計憑證罪│ │ │線浚│面)。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渫工│ │ │ 工作預算書、粘貼憑 │ │ │本院認定:│ │ │作 │ │ │ 證用紙、圳路維護工 │ │ │刑法第216 │ │ │ │ │ │ 作驗收報告書、施工 │ │ │條、第215 │ │ │ │ │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 │條之行使業│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務登載不實│ │ │ │ │ │ 8523號卷6 第137 頁 │ │ │文書罪。 │ │ │ │ │ │ 、第140至141頁)。 │ │ │ │ │ ├──┼────┼────┼───────────┼───┼───┼─────┼─────┤ │2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天○○│宙○○│原起訴法條│辰○○犯行│ │原起│DF160054│據資料,│ 楠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53; │無法認定│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度偵字第8523號卷6 │ │ │第1 項第3 │,處有期徒│ │二 │103 年12│誤載為 │ 第203 頁反面、本院 │ │ │款經辦公用│刑參月,如│ │103 │月18日;│39,500元│ 卷9 第176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 。 │ │ │價額、數量│以新臺幣壹│ │編號│74,4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松 │ │ │罪、商業會│仟元折算壹│ │35)│(見104 │ │ 雄於警詢、偵訊中之 │ │ │計法第71條│日。 │ │第二│年度偵字│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 │第1 款明知│ │ │十一│第5727號│ │ 字第1183號卷4 第83 │ │ │為不實之事│ │ │支線│卷9 第 │ │ 頁反面、第97頁反面 │ │ │項,而填製│ │ │浚渫│126 頁)│ │ )。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 工作預算書、粘貼憑 │ │ │本院認定:│ │ │ │ │ │ 證用紙、圳路維護工 │ │ │刑法第216 │ │ │ │ │ │ 作驗收報告書、施工 │ │ │條、第215 │ │ │ │ │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 │條之行使業│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務登載不實│ │ │ │ │ │ 8523號卷6 第138 頁 │ │ │文書罪。 │ │ │ │ │ │ 、第142 至143 頁) │ │ │ │ │ │ │ │ │ 。 │ │ │ │ │ ├──┼────┼────┼───────────┼───┼───┼─────┼─────┤ │3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丁○○│宙○○│原起訴法條│辰○○犯行│ │原起│DF160054│據資料,│ 楠於警詢、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55; │無法認定│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度偵字第8523號卷6 │ │ │第1 項第3 │,處有期徒│ │二 │103 年12│誤載為 │ 第204 頁、本院卷9 │ │ │款經辦公用│刑參月,如│ │103 │月18日;│13,000元│ 第176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李錦 │ │ │價額、數量│以新臺幣壹│ │編號│73,400元│ │ 煥於警詢、偵訊中之 │ │ │罪、商業會│仟元折算壹│ │36)│(見104 │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計法第71條│日。 │ │農場│年度偵字│ │ 字第8523號卷7 第37 │ │ │第1 款明知│ │ │圳三│第5727號│ │ 頁、104 年度他字第 │ │ │為不實之事│ │ │分線│卷9 第 │ │ 1183號卷4 第150 頁 │ │ │項,而填製│ │ │等浚│126 頁反│ │ )。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作 │ │ │ 工作預算書、粘貼憑 │ │ │本院認定:│ │ │ │ │ │ 證用紙、圳路維護工 │ │ │刑法第216 │ │ │ │ │ │ 作驗收報告書、施工 │ │ │條、第215 │ │ │ │ │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 │條之行使業│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務登載不實│ │ │ │ │ │ 8523號卷6 第139 頁 │ │ │文書罪。 │ │ │ │ │ │ 、第144至146頁)。 │ │ │ │ │ └──┴────┴────┴───────────┴───┴───┴─────┴─────┘ 附表二十:q○○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起 訴 書 證 據│小組長│廠 商│法 條│主 文│ │ │(或雇工│ │ │ │ │ │ │ │ │工資請領│ │ │ │ │ │ │ │ │清冊及收│ │ │ │ │ │ │ │ │據) │ │ │ │ │ │ │ ├──┼────┼────┼───────────┼───┼───┼─────┼─────┤ │1(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e○○│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MP3219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0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5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5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1 )│(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下王│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功寮│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農場│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仔排│131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水等│。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浚渫│ │ │ 度偵字第8523號卷1 │ │ │ │ │ │工作│ │ │ 第120 頁)。 │ │ │ │ │ ├──┼────┼────┼───────────┼───┼───┼─────┼─────┤ │2( │發票編號│3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v○○│戊○○│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LR325233│(起訴書│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G○○│: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18,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3 │)。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6日;│ │ 民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91,670元│ │ 1183號卷2 第165 頁 │ │ │罪、商業會│ │ │2) │(見104 │ │ )。 │ │ │計法第71條│ │ │溝尾│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工作│131 頁反│ │ 第131頁反面)。 │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 │ │。 │ │ ├──┼────┼────┼───────────┼───┼───┼─────┼─────┤ │3(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庚○○│w○○│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LR325058│(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2;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0,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3 │)。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6日;│ │ 197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28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3) │(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周厝│年度偵字│ │ 第132頁)。 │ │ │第1 款明知│ │ │崙二│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中排│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浚渫│132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 │ │。 │ │ ├──┼────┼────┼───────────┼───┼───┼─────┼─────┤ │4(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庚○○│w○○│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LR325058│(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3;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0,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4 │)。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 日;│ │ 197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0,36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4) │(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溪底│年度偵字│ │ 第132頁反面)。 │ │ │第1 款明知│ │ │寮排│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水上│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游段│132 頁反│ │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面)。 │ │ │ │ │。 │ │ │工作│ │ │ │ │ │ │ │ ├──┼────┼────┼───────────┼───┼───┼─────┼─────┤ │5( │85,050元│85,05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v○○│v○○│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楊昌堡│: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本院卷6 第208 頁) │ │楊長健│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或收據│詳)。 │ 。 │ │王基河│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2、證人楊昌堡於偵訊中 │ │陳 廖│款經辦公用│ │ │102 │年度偵字│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 71頁反面、第72頁) │ │ │罪。 │ │ │5) │133 頁)│ │ 。 │ │ │ │ │ │萬興│。 │ │3、證人楊長健於偵訊中 │ │ │ │ │ │農場│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竹仔│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寮排│ │ │ 72至73頁)。 │ │ │ │ │ │水浚│ │ │4、證人陳廖於偵訊中之 │ │ │ │ │ │渫工│ │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 │ │ │作 │ │ │ 字第5727號卷3 第73 │ │ │ │ │ │ │ │ │ 頁反面、第74頁)。 │ │ │ │ │ │ │ │ │5、證人王基河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5 第 │ │ │ │ │ │ │ │ │ 88至89頁)。 │ │ │ │ │ │ │ │ │6、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9第133頁)。 │ │ │ │ │ ├──┼────┼────┼───────────┼───┼───┼─────┼─────┤ │6(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MP3219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01;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5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3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2,32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6 )│(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新寶│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支線│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等浚│133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作 │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 │ │ │ │ │ │ 第164 頁)。 │ │ │ │ │ ├──┼────┼────┼───────────┼───┼───┼─────┼─────┤ │7(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MP3219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02;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5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3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0,99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7 )│(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北天│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宮西│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排水│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浚渫│134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 │ │ │ │ │ │ 第164 頁反面)。 │ │ │ │ │ ├──┼────┼────┼───────────┼───┼───┼─────┼─────┤ │8(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f○○│w○○│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MP321633│(起訴書│ 協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8│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5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6 日;│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940元│ │ 第134頁反面)。 │ │ │罪、商業會│ │ │8) │(見104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計法第71條│ │ │頂寮│年度偵字│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為不實之事│ │ │分線│卷9 第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項,而填製│ │ │浚渫│134 頁反│ │ 第158 、183頁)。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年度偵字第57│ │ │ │ │ │ │ │ │ 27號卷4 第85至88頁 │ │ │ │ │ │ │ │ │ 、第99頁反面至100 │ │ │ │ │ │ │ │ │ 頁、第134頁)。 │ │ │ │ │ ├──┼────┼────┼───────────┼───┼───┼─────┼─────┤ │9(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MP3219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03;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5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6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70,95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9 )│(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三十│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戶一│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中排│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等浚│135 頁)│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作( │ │ │ 、勘驗現場照片、105│ │ │ │ │ │之前│ │ │ 年實測土方計算表( │ │ │ │ │ │誤載│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為菜│ │ │ 5727號卷4 第111 至 │ │ │ │ │ │寮) │ │ │ 114 頁、第122 頁反 │ │ │ │ │ │ │ │ │ 面至第124 頁、第140│ │ │ │ │ │ │ │ │ 至141 頁、第143 頁 │ │ │ │ │ │ │ │ │ )。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 │ │ │ │ │ │ 第165 頁)。 │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2│ │ │ │ │ │ │ │ │ 12頁、第216頁)。 │ │ │ │ │ ├──┼────┼────┼───────────┼───┼───┼─────┼─────┤ │10(│發票編號│8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東 │甲丁○○│d○○│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MP320143│(起訴書│ 森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4;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5│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5 │ │2、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榮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31日;│ │ 治於偵訊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560元│ │ 5727號卷2 第67至68 │ │ │罪、商業會│ │ │10)│(見104 │ │ 頁)。 │ │ │計法第71條│ │ │挖子│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工作│135 頁反│ │ 第135頁反面)。 │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 │ │。 │ │ ├──┼────┼────┼───────────┼───┼───┼─────┼─────┤ │11(│發票編號│49,5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v○○│戊○○│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MP321998│(起訴書│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G○○│: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7,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5 │)。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6 日;│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7,470元│ │ 頁反面)。 │ │ │罪、商業會│ │ │11)│(見104 │ │3、勝陽102 年4 月請款 │ │ │計法第71條│ │ │萬興│年度偵字│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 │第1 款明知│ │ │農場│第5727號│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 │為不實之事│ │ │排水│卷9 第 │ │ 179頁)。 │ │ │項,而填製│ │ │浚渫│136 頁)│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36頁)。 │ │ │ │ │ ├──┼────┼────┼───────────┼───┼───┼─────┼─────┤ │12(│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MP3219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5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6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4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12)│(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二十│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七戶│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排水│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浚渫│136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36頁反面)。 │ │ │ │ │ ├──┼────┼────┼───────────┼───┼───┼─────┼─────┤ │13(│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蔡玉 │a○○│I○○│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MP169429│(起訴書│ 琴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甲甲○○│:貪污治罪│。 │ │訴書│54;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3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反面至第25頁、卷9│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5 │)。 │ 第202 頁)。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1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巧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價額、數量│ │ │編號│87,770元│ │ 述(見本院卷9 第201│ │ │罪、商業會│ │ │13)│(見104 │ │ 頁)。 │ │ │計法第71條│ │ │東勢│年度偵字│ │3、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 │ │第1 款明知│ │ │庄內│第5727號│ │ 仁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為不實之事│ │ │排水│卷9 第 │ │ 述(見本院卷9 第26 │ │ │項,而填製│ │ │浚渫│137 頁)│ │ 頁)。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37頁)。 │ │ │ │ │ │ │ │ │5、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 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37 │ │ │ │ │ │ │ │ │ 頁反面。) │ │ │ │ │ ├──┼────┼────┼───────────┼───┼───┼─────┼─────┤ │14(│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MP171335│(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5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31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92,0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14)│(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周厝│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崙一│第5727號│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為不實之事│ │ │中排│卷9 第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項,而填製│ │ │浚渫│137 頁反│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據、驗收報告書、工 │ │ │。 │ │ │ │ │ │ 作決算表、施工前、 │ │ │ │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工 │ │ │ │ │ │ │ │ │ 作明細表、工作數量 │ │ │ │ │ │ │ │ │ 集計表、土方計算表 │ │ │ │ │ │ │ │ │ 、工作預算書(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2│ │ │ │ │ │ │ │ │ 第43至48頁)。 │ │ │ │ │ ├──┼────┼────┼───────────┼───┼───┼─────┼─────┤ │15(│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MP171335│(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5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31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8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15)│(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舊趙│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甲農│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場第│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43區│138 頁)│ │ 第149頁)。 │ │ │會計憑證罪│ │ │排水│。 │ │ │ │ │。 │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16(│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L○○│w○○│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MP321633│(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1;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0,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6 │)。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2日;│ │ 198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4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16)│(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大排│年度偵字│ │ 第138 頁反面) 。 │ │ │第1 款明知│ │ │沙農│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為不實之事│ │ │場一│卷9 第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 │項,而填製│ │ │中排│138 頁反│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面)。 │ │ 146頁)。 │ │ │。 │ │ │工作│ │ │ │ │ │ │ │ ├──┼────┼────┼───────────┼───┼───┼─────┼─────┤ │17(│94,200元│94,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a○○│a○○│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仁於警詢、偵訊中之 │ │魏新漲│: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陳熟霞│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或收據│30,000元│ 字第5727號卷1 第51 │ │蔡秀蘭│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 頁、第56頁、第59頁 │ │陳文義│款經辦公用│ │ │102 │年度偵字│ │ 反面)。 │ │黃春菊│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2、被告a○○於本院準 │ │ │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 │罪。 │ │ │17)│139 頁)│ │ 本院卷6 第208 頁反 │ │ │ │ │ │面前│。 │ │ 面)。 │ │ │ │ │ │崙北│ │ │3、證人陳文義於偵訊中 │ │ │ │ │ │排水│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浚渫│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工作│ │ │ 47頁反面、第48頁) │ │ │ │ │ │ │ │ │ 。 │ │ │ │ │ │ │ │ │4、證人魏新漲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48頁反面、第49頁) │ │ │ │ │ │ │ │ │ 。 │ │ │ │ │ │ │ │ │5、證人陳熟霞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49頁反面、第50頁) │ │ │ │ │ │ │ │ │ 。 │ │ │ │ │ │ │ │ │6、證人黃春菊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50頁反面、第51頁) │ │ │ │ │ │ │ │ │ 。 │ │ │ │ │ │ │ │ │7、證人蔡秀蘭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1 第 │ │ │ │ │ │ │ │ │ 63頁反面、第64頁) │ │ │ │ │ │ │ │ │ 。 │ │ │ │ │ │ │ │ │8、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9第139頁)。 │ │ │ │ │ │ │ │ │9、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727號卷4 第108 至 │ │ │ │ │ │ │ │ │ 110 頁、第121 至122│ │ │ │ │ │ │ │ │ 頁)。 │ │ │ │ │ │ │ │ │10、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計算表、105 年實測 │ │ │ │ │ │ │ │ │ 土方計算表、施工前 │ │ │ │ │ │ │ │ │ 、中、後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8523號卷5 第32、34 │ │ │ │ │ │ │ │ │ 頁、第40頁反面)。 │ │ │ │ │ ├──┼────┼────┼───────────┼───┼───┼─────┼─────┤ │18(│發票編號│72,6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建 │a○○│乙○○│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NM174129│(起訴書│ 興於警詢、偵訊、本 │ │W○○│:貪污治罪│。 │ │訴書│00; │誤載為 │ 院審理中之證述(見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9,000元│ 104 年度他字第118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7 │)。 │ 號卷3 第58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 日;│ │ 第71頁、本院卷9 第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188 頁反面至第189 │ │ │價額、數量│ │ │編號│82,600元│ │ 頁)。 │ │ │罪、商業會│ │ │18)│(見10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 │ │計法第71條│ │ │面前│年度偵字│ │ 仁於偵訊中之證述( │ │ │第1 款明知│ │ │崙尾│第5727號│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為不實之事│ │ │排水│卷9 第 │ │ 5727號卷1 第55頁反 │ │ │項,而填製│ │ │等浚│139 頁反│ │ 面)。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作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39 頁反面)。 │ │ │ │ │ ├──┼────┼────┼───────────┼───┼───┼─────┼─────┤ │19(│發票編號│18,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v○○│戊○○│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MP321998│(起訴書│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G○○│: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17,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6 │)。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7 日;│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8,600元│ │ 頁反面)。 │ │ │罪、商業會│ │ │19)│(見104 │ │3、勝陽102 年5 月請款 │ │ │計法第71條│ │ │萬興│年度偵字│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 │第1 款明知│ │ │農場│第5727號│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 │為不實之事│ │ │溪底│卷9 第 │ │ 180頁)。 │ │ │項,而填製│ │ │排水│140 頁)│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工作│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40頁)。 │ │ │ │ │ ├──┼────┼────┼───────────┼───┼───┼─────┼─────┤ │20(│46,000元│46,00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v○○│v○○│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楊昌堡│: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本院卷6 第208 頁) │ │楊儒勝│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或收據│詳)。 │ 。 │ │楊長健│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2、證人楊儒勝於偵訊中 │ │王基河│款經辦公用│ │ │102 │年度偵字│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陳 廖│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 70頁反面、第71頁) │ │ │罪。 │ │ │20)│140 頁反│ │ 。 │ │ │ │ │ │永興│面)。 │ │3、證人楊昌堡於偵訊中 │ │ │ │ │ │排水│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下游│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浚渫│ │ │ 71頁反面、第72頁) │ │ │ │ │ │工作│ │ │ 。 │ │ │ │ │ │ │ │ │4、證人楊長健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72至73頁)。 │ │ │ │ │ │ │ │ │5、證人陳廖於偵訊中之 │ │ │ │ │ │ │ │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5727號卷3 第73 │ │ │ │ │ │ │ │ │ 頁反面、第74頁)。 │ │ │ │ │ │ │ │ │6、證人王基河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5 第 │ │ │ │ │ │ │ │ │ 88至89頁)。 │ │ │ │ │ │ │ │ │7、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9第140頁反面)。 │ │ │ │ │ ├──┼────┼────┼───────────┼───┼───┼─────┼─────┤ │21(│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NM3245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08;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8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5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2,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21)│(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北漢│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寶一│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中排│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等浚│141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作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41頁)。 │ │ │ │ │ ├──┼────┼────┼───────────┼───┼───┼─────┼─────┤ │22(│84,400元│84,4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榮 │甲丁○○│李禎東│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治於偵訊中之證述( │ │甲丁○○│: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蔡清水│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或收據│詳)。 │ 5727號卷2 第160 頁 │ │陳 香│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 )。 │ │蔡銘賢│款經辦公用│ │ │102 │年度偵字│ │2、被告甲丁○○於本院準 │ │蔡淑惠│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 │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 本院卷6 第208 頁反 │ │ │罪。 │ │ │22)│141 頁反│ │ 面)。 │ │ │ │ │ │代馬│面)。 │ │3、證人李禎東於偵訊中 │ │ │ │ │ │排水│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浚渫│ │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 │ │ │ │維護│ │ │ 158 頁反面至第160 │ │ │ │ │ │工作│ │ │ 頁)。 │ │ │ │ │ │ │ │ │4、證人蔡銘賢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 │ │ │ │ │ │ │ 161頁)。 │ │ │ │ │ │ │ │ │5、證人蔡淑惠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 │ │ │ │ │ │ │ 161頁)。 │ │ │ │ │ │ │ │ │6、證人陳香於偵訊中之 │ │ │ │ │ │ │ │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5727號卷2 第78 │ │ │ │ │ │ │ │ │ 頁)。 │ │ │ │ │ │ │ │ │7、證人蔡清水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 │ │ │ │ │ │ │ 148至149 頁)。 │ │ │ │ │ │ │ │ │8、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9 第141 頁反面)。 │ │ │ │ │ ├──┼────┼────┼───────────┼───┼───┼─────┼─────┤ │23(│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e○○│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NM3245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09;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8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5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4,6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23)│(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西溝│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等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渫工│142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42頁)。 │ │ │ │ │ ├──┼────┼────┼───────────┼───┼───┼─────┼─────┤ │24(│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NM3245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07;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8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5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78,6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24)│(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崙腳│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二中│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排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渫工│142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42頁反面)。 │ │ │ │ │ ├──┼────┼────┼───────────┼───┼───┼─────┼─────┤ │25(│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g○○│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NM3245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1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8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5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3,8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25)│(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移民│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八圳│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北幹│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線中│143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游段│。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浚渫│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工作│ │ │ 第143頁)。 │ │ │ │ │ ├──┼────┼────┼───────────┼───┼───┼─────┼─────┤ │26(│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未○○│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NM3245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11;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8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5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8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26)│(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南八│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州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水一│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分線│143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工作│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43頁反面)。 │ │ │ │ │ ├──┼────┼────┼───────────┼───┼───┼─────┼─────┤ │27(│83,800元│83,80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v○○│林雪鳳│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v○○│: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本院卷6 第208 頁) │ │楊昌堡│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或收據│詳)。 │ 。 │ │楊儒勝│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2、證人林雪鳳於偵訊中 │ │楊長健│款經辦公用│ │ │102 │年度偵字│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王基河│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陳 廖│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 69頁反面、第70頁) │ │ │罪。 │ │ │27)│144 頁)│ │ 。 │ │ │ │ │ │萬興│。 │ │3、證人楊儒勝於偵訊中 │ │ │ │ │ │農場│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趙甲│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二中│ │ │ 70頁反面、第71頁) │ │ │ │ │ │排等│ │ │ 。 │ │ │ │ │ │浚渫│ │ │4、證人楊昌堡於偵訊中 │ │ │ │ │ │工作│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71頁反面、第72頁) │ │ │ │ │ │ │ │ │ 。 │ │ │ │ │ │ │ │ │5、證人楊長健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72至73頁)。 │ │ │ │ │ │ │ │ │6、證人陳廖於偵訊中之 │ │ │ │ │ │ │ │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5727號卷3 第73 │ │ │ │ │ │ │ │ │ 頁反面、第74頁)。 │ │ │ │ │ │ │ │ │7、證人王基河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5 第 │ │ │ │ │ │ │ │ │ 88至89頁)。 │ │ │ │ │ │ │ │ │8、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9第144頁)。 │ │ │ │ │ ├──┼────┼────┼───────────┼───┼───┼─────┼─────┤ │28(│發票編號│38,5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v○○│戊○○│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NM324598│(起訴書│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G○○│:貪污治罪│。 │ │訴書│52;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3,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4日;│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1,000元│ │ 頁反面)。 │ │ │罪、商業會│ │ │28)│(見104 │ │3、勝陽102 年7 月請款 │ │ │計法第71條│ │ │萬興│年度偵字│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 │第1 款明知│ │ │農場│第5727號│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 │為不實之事│ │ │莊波│卷9 第 │ │ 181 頁)。 │ │ │項,而填製│ │ │寮一│144 頁反│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中排│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等浚│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渫工│ │ │ 第144頁反面)。 │ │ │ │ │ │作 │ │ │ │ │ │ │ │ ├──┼────┼────┼───────────┼───┼───┼─────┼─────┤ │29(│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NM324873│(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6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9,4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29)│(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大排│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沙農│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場一│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分線│145 頁)│ │ 第150頁)。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30(│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NM324873│(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6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8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30)│(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沙崙│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頭排│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水浚│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渫工│145 頁反│ │ 第151頁)。 │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 │ │。 │ │ ├──┼────┼────┼───────────┼───┼───┼─────┼─────┤ │31(│發票編號│71,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建 │a○○│乙○○│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NM174129│(起訴書│ 興於警詢、偵訊、本 │ │W○○│:貪污治罪│。 │ │訴書│03; │誤載為 │ 院審理中之證述(見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0,000元│ 104 年度他字第118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8 │)。 │ 號卷3 第58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1日;│ │ 第71頁、本院卷9 第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188 頁反面至第189 │ │ │價額、數量│ │ │編號│81,200元│ │ 頁)。 │ │ │罪、商業會│ │ │31)│(見10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 │ │計法第71條│ │ │大崙│年度偵字│ │ 仁於偵訊中之證述(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為不實之事│ │ │等浚│卷9 第 │ │ 5727號卷1 第55頁反 │ │ │項,而填製│ │ │渫工│146 頁)│ │ 面)。 │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 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1第69頁)。 │ │ │ │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36 │ │ │ │ │ │ │ │ │ 頁)。 │ │ │ │ │ ├──┼────┼────┼───────────┼───┼───┼─────┼─────┤ │32(│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f○○│w○○│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PK320657│ │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9 │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1日;│ │ 198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7,4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32)│(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萬合│年度偵字│ │ 第146頁反面) 。 │ │ │第1 款明知│ │ │一中│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排浚│卷9 第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項,而填製│ │ │渫工│146 頁反│ │ 字第8523號卷5 第169│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至170頁)。 │ │ │。 │ │ ├──┼────┼────┼───────────┼───┼───┼─────┼─────┤ │33(│92,800元│92,80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v○○│v○○│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楊昌堡│: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本院卷6 第208 頁) │ │楊長健│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或收據│詳)。 │ 。 │ │王基河│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2、證人楊昌堡於偵訊中 │ │陳 廖│款經辦公用│ │ │102 │年度偵字│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 71頁反面、第72頁) │ │ │罪。 │ │ │33)│147 頁)│ │ 。 │ │ │ │ │ │新移│。 │ │3、證人楊長健於偵訊中 │ │ │ │ │ │排水│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浚渫│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工作│ │ │ 72至73頁)。 │ │ │ │ │ │ │ │ │4、證人陳廖於偵訊中之 │ │ │ │ │ │ │ │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5727號卷3 第73 │ │ │ │ │ │ │ │ │ 頁反面、第74頁)。 │ │ │ │ │ │ │ │ │5、證人王基河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5 第 │ │ │ │ │ │ │ │ │ 88至89頁)。 │ │ │ │ │ │ │ │ │6、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9第147頁)。 │ │ │ │ │ ├──┼────┼────┼───────────┼───┼───┼─────┼─────┤ │34(│發票編號│31,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v○○│戊○○│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NM324598│(起訴書│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G○○│:貪污治罪│。 │ │訴書│53;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13,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8 │)。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6日;│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 │價額、數量│ │ │編號│90,600元│ │ 頁反面)。 │ │ │罪、商業會│ │ │34)│(見104 │ │3、勝陽102 年5 月請款 │ │ │計法第71條│ │ │南八│年度偵字│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 │第1 款明知│ │ │州排│第5727號│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 │為不實之事│ │ │水支│卷9 第 │ │ 182頁)。 │ │ │項,而填製│ │ │線上│147 頁反│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游段│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浚渫│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工作│ │ │ 第147頁反面)。 │ │ │ │ │ ├──┼────┼────┼───────────┼───┼───┼─────┼─────┤ │35(│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NM324873│(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55;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8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8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3,6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35)│(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菁埔│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圳舊│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導水│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路浚│148 頁)│ │ 第152頁)。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 │ │。 │ │ │作 │ │ │ │ │ │ │ │ ├──┼────┼────┼───────────┼───┼───┼─────┼─────┤ │36(│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NM324873│(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54;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8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8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93,8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36)│(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五號│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下游│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段浚│148 頁反│ │ 第153頁)。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 │ │。 │ │ │作 │ │ │ │ │ │ │ │ ├──┼────┼────┼───────────┼───┼───┼─────┼─────┤ │37(│發票編號│7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東 │v○○│d○○│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PK319269│(起訴書│ 森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8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60,000元│ 頁)。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9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溪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6日;│ │ 和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價額、數量│ │ │編號│83,600元│ │ 字第5727號卷1 第168│ │ │罪、商業會│ │ │37)│(見104 │ │ 頁、第179 頁反面) │ │ │計法第71條│ │ │成美│年度偵字│ │ 。 │ │ │第1 款明知│ │ │圳第│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為不實之事│ │ │一支│卷9 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項,而填製│ │ │線浚│149 頁)│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第149頁)。 │ │ │。 │ │ │作 │ │ │ │ │ │ │ │ ├──┼────┼────┼───────────┼───┼───┼─────┼─────┤ │38(│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e○○│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PK321012│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06;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9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6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79,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38)│(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日本│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殿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水下│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游段│149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面)。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 │ │ │工作│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 │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 │ │ │ │ │ │ 據、驗收報告書、決 │ │ │ │ │ │ │ │ │ 算表、施工前、中、 │ │ │ │ │ │ │ │ │ 後現場照片、工作明 │ │ │ │ │ │ │ │ │ 細表、工作數量集計 │ │ │ │ │ │ │ │ │ 表、土方計算表、工 │ │ │ │ │ │ │ │ │ 作預算書(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8523號卷3 │ │ │ │ │ │ │ │ │ 第19至24頁)。 │ │ │ │ │ ├──┼────┼────┼───────────┼───┼───┼─────┼─────┤ │39(│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Z○○│w○○│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PK320657│(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17,5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0│)。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 日;│ │ 198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2,6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39)│(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湖厝│年度偵字│ │ 第150頁) 。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等浚│卷9 第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項,而填製│ │ │渫工│150 頁)│ │ 字第8523號卷5 第168│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頁)。 │ │ │。 │ │ ├──┼────┼────┼───────────┼───┼───┼─────┼─────┤ │40(│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L○○│w○○│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PK320657│(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3;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5,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0│)。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1日;│ │ 199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6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40)│(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泉成│年度偵字│ │ 第150頁反面) 。 │ │ │第1 款明知│ │ │一中│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排等│卷9 第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項,而填製│ │ │浚渫│150 頁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 │ │ │ │ │ │ 第160 至161 、186、│ │ │ │ │ │ │ │ │ 189、192頁)。 │ │ │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727號卷4 第92至98 │ │ │ │ │ │ │ │ │ 、101 至104 、136 │ │ │ │ │ │ │ │ │ 至138頁)。 │ │ │ │ │ ├──┼────┼────┼───────────┼───┼───┼─────┼─────┤ │41(│發票編號│8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東 │甲丁○○│d○○│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PK319269│(起訴書│ 森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2;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0│ │2、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榮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1日;│ │ 治於偵訊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200元│ │ 5727號卷2 第67至68 │ │ │罪、商業會│ │ │41)│(見104 │ │ 頁)。 │ │ │計法第71條│ │ │挖子│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下游│卷9 第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段浚│151 頁)│ │ 第151頁)。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作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129 至 │ │ │ │ │ │ │ │ │ 132頁、第134頁)。 │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5│ │ │ │ │ │ │ │ │ 頁)。 │ │ │ │ │ ├──┼────┼────┼───────────┼───┼───┼─────┼─────┤ │42(│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庚○○│w○○│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PK320857│(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2;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0,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0│)。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6日;│ │ 199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6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42)│(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舊濁│年度偵字│ │ 第151頁反面) 。 │ │ │第1 款明知│ │ │水溪│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側排│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和豐│151 頁反│ │ │ │ │會計憑證罪│ │ │村段│面)。 │ │ │ │ │。 │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43(│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PK321320│(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0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0│)。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6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0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43)│(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豐崙│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上游│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段等│152 頁)│ │ 第154頁)。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44(│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e○○│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QH323002│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07;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78,4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44)│(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新興│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上游│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段浚│152 頁反│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作 │ │ │ 、勘驗現場照片(見 │ │ │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 │ │ │ │ │ │ 號卷4 第115 至117 │ │ │ │ │ │ │ │ │ 頁、第124 頁反面至 │ │ │ │ │ │ │ │ │ 第125頁)。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2│ │ │ │ │ │ │ │ │ 19頁)。 │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52頁)。 │ │ │ │ │ ├──┼────┼────┼───────────┼───┼───┼─────┼─────┤ │45(│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QH323002│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1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1,8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45)│(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頂厝│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二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等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渫工│153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 │ │ │ │ │ │ │ 第34頁)。 │ │ │ │ │ ├──┼────┼────┼───────────┼───┼───┼─────┼─────┤ │46(│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QH323002│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09;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79,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46)│(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新寶│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三中│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排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渫工│153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 │ │ │ │ │ │ │ 第34頁反面)。 │ │ │ │ │ ├──┼────┼────┼───────────┼───┼───┼─────┼─────┤ │47(│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QH323002│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08;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0,6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47)│(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新寶│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二中│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排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渫工│154 頁)│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勘驗現場照片(見 │ │ │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 │ │ │ │ │ │ 號卷4 第118 至120 │ │ │ │ │ │ │ │ │ 頁、第126頁)。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 │ │ │ │ │ │ 第188頁)。 │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 計算表、105 年實測 │ │ │ │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 │ │ │ │ │ │ 第222 、224頁)。 │ │ │ │ │ ├──┼────┼────┼───────────┼───┼───┼─────┼─────┤ │48(│發票編號│13,5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v○○│戊○○│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QH323013│ │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G○○│:貪污治罪│。 │ │訴書│55; │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2│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1日;│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 │價額、數量│ │ │編號│54,800元│ │ 頁反面)。 │ │ │罪、商業會│ │ │48)│(見104 │ │3、勝陽102 年5 月請款 │ │ │計法第71條│ │ │西保│年度偵字│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 │第1 款明知│ │ │一小│第5727號│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 │為不實之事│ │ │排浚│卷9 第 │ │ 184頁)。 │ │ │項,而填製│ │ │渫工│154 頁反│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54頁反面)。 │ │ │ │ │ ├──┼────┼────┼───────────┼───┼───┼─────┼─────┤ │49(│發票編號│59,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溪 │v○○│戊○○│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QH323013│(起訴書│ 和於警詢、偵訊中之 │ │G○○│:貪污治罪│。 │ │訴書│54; │誤載為不│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字第5727號卷1 第167│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2│ │ 頁反面、第179 頁)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1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79,2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49)│(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萬興│年度偵字│ │ 第155頁)。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側溝│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浚渫│155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 │ │。 │ │ ├──┼────┼────┼───────────┼───┼───┼─────┼─────┤ │50(│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QH323002│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11;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0,8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50)│(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崙興│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工作│155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 │ │ │ │ │ │ │ 第36頁)。 │ │ │ │ │ ├──┼────┼────┼───────────┼───┼───┼─────┼─────┤ │51(│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v○○│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QH323002│(起訴書│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附│02;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表三│發票日期│60,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102 │102 年11│)。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年度│月21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編號│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51)│80,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萬興│(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農場│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第十│第5727號│ │ 第140頁、本院卷9 第│ │ │為不實之事│ │ │區排│卷9 第 │ │ 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水等│156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 │ │ │工作│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 │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 │ │ │ │ │ │ 據、驗收報告書、工 │ │ │ │ │ │ │ │ │ 作決算表、施工前、 │ │ │ │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工 │ │ │ │ │ │ │ │ │ 作明細表、工作數量 │ │ │ │ │ │ │ │ │ 集計表、土方計算表 │ │ │ │ │ │ │ │ │ 、工作預算書(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1│ │ │ │ │ │ │ │ │ 第157 至163 頁)。 │ │ │ │ │ ├──┼────┼────┼───────────┼───┼───┼─────┼─────┤ │52(│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v○○│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QH323002│(起訴書│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01; │誤載為0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1│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0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52)│(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南八│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州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水支│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線中│156 頁反│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會計憑證罪│ │ │游段│面)。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浚渫│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工作│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146 至 │ │ │ │ │ │ │ │ │ 150 頁)。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2│ │ │ │ │ │ │ │ │ 25至226頁)。 │ │ │ │ │ │ │ │ │5、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見104 年度他 │ │ │ │ │ │ │ │ │ 字第1183號卷8 第23 │ │ │ │ │ │ │ │ │ 頁)。 │ │ │ │ │ ├──┼────┼────┼───────────┼───┼───┼─────┼─────┤ │53(│90,200元│90,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仁 │Y○○│林進祥│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恭於警詢、偵訊中之 │ │陳明成│: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林學淵│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或收據│詳)。 │ 字第8523號卷7 第27 │ │陳文旭│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 至28頁、104 年度他 │ │陳怡君│款經辦公用│ │ │102 │年度偵字│ │ 字第1183號卷8 第63 │ │ │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 頁反面、第64頁)。 │ │ │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2、被告Y○○於本院準 │ │ │罪。 │ │ │53)│157 頁)│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 │ │ │ │國光│。 │ │ 本院卷6 第208 頁) │ │ │ │ │ │排水│ │ │ 。 │ │ │ │ │ │下游│ │ │3、證人陳文旭於偵訊中 │ │ │ │ │ │段浚│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渫工│ │ │ 他字第1183號卷8 第 │ │ │ │ │ │作 │ │ │ 62頁反面、第63頁) │ │ │ │ │ │ │ │ │ 。 │ │ │ │ │ │ │ │ │4、證人陳怡君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1183號卷8 第 │ │ │ │ │ │ │ │ │ 63頁)。 │ │ │ │ │ │ │ │ │5、證人林學淵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98至100頁)。 │ │ │ │ │ │ │ │ │6、證人陳明成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99頁反面、第100 頁 │ │ │ │ │ │ │ │ │ )。 │ │ │ │ │ │ │ │ │7、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第157 頁)。 │ │ │ │ │ ├──┼────┼────┼───────────┼───┼───┼─────┼─────┤ │54(│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v○○│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QH323002│(起訴書│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14; │誤載為0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4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7,8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54)│(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移民│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八圳│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北幹│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線上│157 頁反│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會計憑證罪│ │ │游段│面)。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浚渫│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工作│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135 至 │ │ │ │ │ │ │ │ │ 140頁)。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 │ │ │ │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 │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 │ │ │ │ │ │ 據、驗收報告書、工 │ │ │ │ │ │ │ │ │ 作決算表、施工前、 │ │ │ │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工 │ │ │ │ │ │ │ │ │ 作明細表、工作數量 │ │ │ │ │ │ │ │ │ 集計表、土方計算表 │ │ │ │ │ │ │ │ │ 、工作預算書、(見1│ │ │ │ │ │ │ │ │ 04 年度偵字第8523號│ │ │ │ │ │ │ │ │ 卷1 第189 至194頁)│ │ │ │ │ │ │ │ │ 。 │ │ │ │ │ ├──┼────┼────┼───────────┼───┼───┼─────┼─────┤ │55(│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v○○│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QH323002│(起訴書│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13; │誤載為0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4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4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55)│(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移民│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八圳│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南幹│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線上│158 頁)│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會計憑證罪│ │ │游段│。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浚渫│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工作│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141 至 │ │ │ │ │ │ │ │ │ 145頁)。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 │ │ │ │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 │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 │ │ │ │ │ │ 據、驗收報告書、工 │ │ │ │ │ │ │ │ │ 作決算表、施工前、 │ │ │ │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工 │ │ │ │ │ │ │ │ │ 作明細表、工作數量 │ │ │ │ │ │ │ │ │ 集計表、土方計算表 │ │ │ │ │ │ │ │ │ 、工作預算書(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 │ │ │ │ │ │ 1 第177 至182頁)。│ │ │ │ │ ├──┼────┼────┼───────────┼───┼───┼─────┼─────┤ │56(│86,000元│86,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仁 │Y○○│Y○○│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恭於警詢、偵訊中之 │ │林進祥│: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陳明成│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或收據│詳)。 │ 字第8523號卷7 第27 │ │林學淵│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 至28頁、104 年度他 │ │陳文旭│款經辦公用│ │ │102 │年度偵字│ │ 字第1183號卷8 第63 │ │陳怡君│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 頁反面、第64頁)。 │ │ │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2、被告Y○○於本院準 │ │ │罪。 │ │ │56)│158 頁反│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 │ │ │ │頂王│面)。 │ │ 本院卷6第208頁)。 │ │ │ │ │ │功寮│ │ │3、證人陳文旭於偵訊中 │ │ │ │ │ │一排│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浚渫│ │ │ 他字第1183號卷8 第 │ │ │ │ │ │工作│ │ │ 62頁反面、第63頁) │ │ │ │ │ │ │ │ │ 。 │ │ │ │ │ │ │ │ │4、證人陳怡君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1183號卷8 第 │ │ │ │ │ │ │ │ │ 63頁)。 │ │ │ │ │ │ │ │ │5、證人林學淵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98至100頁)。 │ │ │ │ │ │ │ │ │6、證人陳明成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99頁反面、第100 頁 │ │ │ │ │ │ │ │ │ )。 │ │ │ │ │ │ │ │ │7、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9第158頁反面)。 │ │ │ │ │ ├──┼────┼────┼───────────┼───┼───┼─────┼─────┤ │57(│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L○○│w○○│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QH323480│(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2;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2│)。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日(日│ │ 199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欄位空白│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 │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57)│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十一│91,600元│ │ 第159頁) 。 │ │ │第1 款明知│ │ │號排│(見104 │ │3、102 年十一號排水等 │ │ │為不實之事│ │ │水等│年度偵字│ │ 浚渫工作相片、施工 │ │ │項,而填製│ │ │浚渫│第5727號│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卷9 第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159 頁)│ │ 8523號卷5 第135 至 │ │ │ │ │ │ │。 │ │ 138頁)。 │ │ │ │ │ ├──┼────┼────┼───────────┼───┼───┼─────┼─────┤ │58(│82,600元│82,6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允 │Z○○│Z○○│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仲於警詢、偵訊中之 │ │李金花│: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陳麗英│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或收據│40,000元│ 字第1183號卷4 第3 │ │陳炳南│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 頁反面、第4 頁、104│ │陳允宙│款經辦公用│ │ │102 │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5│ │ │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 第82頁反面)。 │ │ │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2、被告Z○○於本院準 │ │ │罪。 │ │ │58)│159 頁反│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 │ │ │ │萬興│面)。 │ │ 本院卷6 第208 頁反 │ │ │ │ │ │支線│ │ │ 面)。 │ │ │ │ │ │浚渫│ │ │3、證人陳允宙於偵訊中 │ │ │ │ │ │工作│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5 第 │ │ │ │ │ │ │ │ │ 81頁反面、第82頁) │ │ │ │ │ │ │ │ │ 。 │ │ │ │ │ │ │ │ │4、證人李金花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92頁反面至93頁)。 │ │ │ │ │ │ │ │ │5、證人陳炳南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94至95頁)。 │ │ │ │ │ │ │ │ │6、證人陳麗英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95頁反面、第96頁) │ │ │ │ │ │ │ │ │ 。 │ │ │ │ │ │ │ │ │7、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9第159頁反面)。 │ │ │ │ │ │ │ │ │8、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174│ │ │ │ │ │ │ │ │ 至175頁)。 │ │ │ │ │ ├──┼────┼────┼───────────┼───┼───┼─────┼─────┤ │59(│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f○○│w○○│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QH323480│(起訴書│ 協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9│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6,000元│ 頁)。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2│)。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日( 日│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欄位空白│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 │ │編號│); │ │ 第160頁) 。 │ │ │罪、商業會│ │ │59)│發票金額│ │3、102 年太平排水浚渫 │ │ │計法第71條│ │ │太平│86,800元│ │ 工作相片、施工前、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起訴書│ │ 中、後現場照片、彰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誤載為 │ │ 化農田水利會土方計 │ │ │項,而填製│ │ │工作│96,800元│ │ 算表(見104年度偵字│ │ │會計憑證罪│ │ │ │)(見 │ │ 第8523號卷5第148 至│ │ │。 │ │ │ │104 年度│ │ 149 、195頁)。 │ │ │ │ │ │ │偵字第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5727號卷│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9 第160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頁)。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727號卷4 第89至91 │ │ │ │ │ │ │ │ │ 頁、第100 頁反面、 │ │ │ │ │ │ │ │ │ 第135頁)。 │ │ │ │ │ ├──┼────┼────┼───────────┼───┼───┼─────┼─────┤ │60(│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AB3251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3;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4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6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6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1 )│(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二十│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七戶│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排水│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浚渫│161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61頁)。 │ │ │ │ │ ├──┼────┼────┼───────────┼───┼───┼─────┼─────┤ │61(│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AB3251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2;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4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6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3,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2 )│(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北天│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宮西│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排水│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浚渫│161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61頁反面)。 │ │ │ │ │ ├──┼────┼────┼───────────┼───┼───┼─────┼─────┤ │62(│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AB3251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1;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4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6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4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3 )│(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南八│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州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水支│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線下│162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游段│。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浚渫│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工作│ │ │ 第162頁)。 │ │ │ │ │ ├──┼────┼────┼───────────┼───┼───┼─────┼─────┤ │63(│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AB324919│(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0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7 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8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4 )│(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周厝│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崙一│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中排│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浚渫│162 頁反│ │ 第155頁)。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 │ │。 │ │ ├──┼────┼────┼───────────┼───┼───┼─────┼─────┤ │64(│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AB324919│(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0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7 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3,6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5 )│(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溪底│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寮排│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水上│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游段│163 頁)│ │ 第156頁)。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65(│發票編號│22,25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v○○│戊○○│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AW324946│ │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G○○│:貪污治罪│。 │ │訴書│01; │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5 │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2日;│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8,400元│ │ 頁反面)。 │ │ │罪、商業會│ │ │6) │(起訴書│ │3、勝陽103 年4 月請款 │ │ │計法第71條│ │ │溝尾│誤載為 │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86,000元│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見 │ │ 185 頁)。 │ │ │項,而填製│ │ │工作│104 年度│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 │偵字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5727號卷│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9 第163 │ │ 第163頁反面)。 │ │ │ │ │ │ │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66(│發票編號│22,25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v○○│戊○○│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AW324946│ │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G○○│:貪污治罪│。 │ │訴書│00; │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5 │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2日;│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8,800元│ │ 頁反面)。 │ │ │罪、商業會│ │ │7) │(見104 │ │3、勝陽103 年4 月請款 │ │ │計法第71條│ │ │萬興│年度偵字│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 │第1 款明知│ │ │農場│第5727號│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 │為不實之事│ │ │排水│卷9 第 │ │ 185 頁)。 │ │ │項,而填製│ │ │浚渫│164 頁)│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64頁)。 │ │ │ │ │ ├──┼────┼────┼───────────┼───┼───┼─────┼─────┤ │67(│發票編號│78,8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建 │a○○│乙○○│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AB158886│(起訴書│ 興於警詢、偵訊、本 │ │W○○│: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 │ 院審理中之證述(見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9,000元│ 104 年度他字第118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4 │)。 │ 號卷3 第58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7 日;│ │ 第71頁、本院卷9 第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188 頁反面至第189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800元│ │ 頁)。 │ │ │罪、商業會│ │ │8 )│(見10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 │ │計法第71條│ │ │東勢│年度偵字│ │ 仁於偵訊中之證述( │ │ │第1 款明知│ │ │庄內│第5727號│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為不實之事│ │ │排水│卷9 第 │ │ 5727號卷1 第55頁反 │ │ │項,而填製│ │ │浚渫│164 頁反│ │ 面)。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37 │ │ │ │ │ │ │ │ │ 頁反面)。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64頁反面)。 │ │ │ │ │ ├──┼────┼────┼───────────┼───┼───┼─────┼─────┤ │68(│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e○○│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AB3251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5;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4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1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6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9 )│(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日本│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殿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水下│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游段│165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工作│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65頁)。 │ │ │ │ │ ├──┼────┼────┼───────────┼───┼───┼─────┼─────┤ │69(│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e○○│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AB3251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6;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4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1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7,0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10)│(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國光│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上游│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段浚│165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作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65頁反面)。 │ │ │ │ │ ├──┼────┼────┼───────────┼───┼───┼─────┼─────┤ │70(│發票編號│8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東 │甲丁○○│d○○│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AW324721│(起訴書│ 森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5 │ │2、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榮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9 日;│ │ 治於偵訊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91,200元│ │ 5727號卷2 第67至68 │ │ │罪、商業會│ │ │11)│(見104 │ │ 頁)。 │ │ │計法第71條│ │ │挖子│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工作│166 頁)│ │ 第166頁)。 │ │ │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71(│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f○○│w○○│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AB325608│(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6,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4 │)。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30日;│ │ 199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7,4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12)│(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頂寮│年度偵字│ │ 第166頁反面) 。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3、103 年頂寮排水分線 │ │ │為不實之事│ │ │分線│卷9 第 │ │ 浚渫工作相片、施工 │ │ │項,而填製│ │ │浚渫│166 頁反│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臺灣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 │ │ │ │ │ │ 第156 至159 頁、184│ │ │ │ │ │ │ │ │ 頁)。 │ │ │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727號卷4 第85至88 │ │ │ │ │ │ │ │ │ 頁、第99頁反面至第 │ │ │ │ │ │ │ │ │ 100 頁、第134頁 )。│ │ │ │ │ ├──┼────┼────┼───────────┼───┼───┼─────┼─────┤ │72(│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L○○│w○○│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AW325398│(起訴書│ 協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9│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5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1日;│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800元│ │ 第167頁) 。 │ │ │罪、商業會│ │ │13)│(見104 │ │3、103 年大排沙農場一 │ │ │計法第71條│ │ │大排│年度偵字│ │ 中排浚渫工作相片、 │ │ │第1 款明知│ │ │沙農│第5727號│ │ 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場一│卷9 第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項,而填製│ │ │中排│167 頁)│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 │ │ │工作│ │ │ 第141 至145、147頁 │ │ │ │ │ │ │ │ │ )。 │ │ │ │ │ ├──┼────┼────┼───────────┼───┼───┼─────┼─────┤ │73(│發票編號│72,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建 │a○○│乙○○│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AW173032│(起訴書│ 興於警詢、偵訊、本 │ │W○○│: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院審理中之證述(見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6,000元│ 104 年度他字第118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5 │)。 │ 號卷3 第58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2日;│ │ 第71頁、本院卷9 第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188 頁反面至第189 │ │ │價額、數量│ │ │編號│82,200元│ │ 頁)。 │ │ │罪、商業會│ │ │14)│(見10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 │ │計法第71條│ │ │面前│年度偵字│ │ 仁於偵訊中之證述( │ │ │第1 款明知│ │ │崙尾│第5727號│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為不實之事│ │ │排水│卷9 第 │ │ 5727號卷1 第55頁反 │ │ │項,而填製│ │ │浚渫│167 頁反│ │ 面)。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67 頁反面)。 │ │ │ │ │ ├──┼────┼────┼───────────┼───┼───┼─────┼─────┤ │74(│92,200元│92,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a○○│a○○│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仁於警詢、偵訊中之 │ │魏新漲│: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陳熟霞│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或收據│30,000元│ 字第5727號卷1 第51 │ │蔡秀蘭│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 頁、第56頁、第59頁 │ │陳文義│款經辦公用│ │ │103 │年度偵字│ │ 反面)。 │ │黃春菊│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2、被告a○○於本院準 │ │ │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 │罪。 │ │ │15)│168 頁)│ │ 本院卷6 第208 頁反 │ │ │ │ │ │面前│。 │ │ 面)。 │ │ │ │ │ │崙北│ │ │3、證人陳文義於偵訊中 │ │ │ │ │ │排水│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浚渫│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工作│ │ │ 47頁反面、第48頁) │ │ │ │ │ │ │ │ │ 。 │ │ │ │ │ │ │ │ │4、證人魏新漲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48頁反面、第49頁) │ │ │ │ │ │ │ │ │ 。 │ │ │ │ │ │ │ │ │5、證人陳熟霞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49頁反面、第50頁) │ │ │ │ │ │ │ │ │ 。 │ │ │ │ │ │ │ │ │6、證人黃春菊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50頁反面、第51頁) │ │ │ │ │ │ │ │ │ 。 │ │ │ │ │ │ │ │ │7、證人蔡秀蘭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1 第 │ │ │ │ │ │ │ │ │ 63頁反面、第64頁) │ │ │ │ │ │ │ │ │ 。 │ │ │ │ │ │ │ │ │8、水利小組辦理圳路護 │ │ │ │ │ │ │ │ │ 工作雇工工資請清冊 │ │ │ │ │ │ │ │ │ 及收據(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9 第168│ │ │ │ │ │ │ │ │ 頁)。 │ │ │ │ │ │ │ │ │9、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727號卷4 第108 至 │ │ │ │ │ │ │ │ │ 110 頁、第121 至122│ │ │ │ │ │ │ │ │ 頁)。 │ │ │ │ │ │ │ │ │10、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計算表、105 年實測 │ │ │ │ │ │ │ │ │ 土方計算表、施工前 │ │ │ │ │ │ │ │ │ 、中、後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8523號卷5 第33、34 │ │ │ │ │ │ │ │ │ 頁、第39頁反面)。 │ │ │ │ │ ├──┼────┼────┼───────────┼───┼───┼─────┼─────┤ │75(│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AW325090│(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6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30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92,6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16)│(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周厝│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崙二│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中排│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浚渫│168 頁反│ │ 第157頁)。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 │ │。 │ │ ├──┼────┼────┼───────────┼───┼───┼─────┼─────┤ │76(│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AW325090│(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6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30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4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17)│(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大排│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沙農│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場一│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分線│169 頁)│ │ 第158頁)。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77(│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BR324479│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3;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7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3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79,0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19)│(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北漢│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寶一│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中排│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等浚│170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作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70頁)。 │ │ │ │ │ ├──┼────┼────┼───────────┼───┼───┼─────┼─────┤ │78(│89,000元│89,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庚○○│庚○○│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賜於偵訊中之證述( │ │陳庭興│: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陳讚興│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及收據│詳)。 │ 5727號卷2 第15頁反 │ │林政義│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 面)。 │ │陳麗燕│款經辦公用│ │ │103 │年度偵字│ │2、被告庚○○於本院準 │ │ │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 │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 本院卷6第208頁)。 │ │ │罪。 │ │ │20)│170 頁反│ │3、證人林文得於偵訊中 │ │ │ │ │ │沙崙│面)。 │ │ 之證述(104 年度偵 │ │ │ │ │ │頭排│ │ │ 字第5727號卷3 第32 │ │ │ │ │ │水浚│ │ │ 頁)。 │ │ │ │ │ │渫工│ │ │4、證人陳庭興於偵訊中 │ │ │ │ │ │作 │ │ │ 之證述(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5727號卷3 第32 │ │ │ │ │ │ │ │ │ 至33頁)。 │ │ │ │ │ │ │ │ │5、證人陳讚興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5727號卷3 第32 │ │ │ │ │ │ │ │ │ 頁反面、第33頁)。 │ │ │ │ │ │ │ │ │6、證人陳麗燕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5727號卷3 第33 │ │ │ │ │ │ │ │ │ 頁反面、第34頁)。 │ │ │ │ │ │ │ │ │7、證人林政義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5727號卷2 第25 │ │ │ │ │ │ │ │ │ 至26頁)。 │ │ │ │ │ │ │ │ │8、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 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9第170頁反面)。 │ │ │ │ │ ├──┼────┼────┼───────────┼───┼───┼─────┼─────┤ │79(│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未○○│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BR324479│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7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68,4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21)│(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移民│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八浚│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北幹│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線下│171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游段│。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浚渫│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工作│ │ │ 第171頁)。 │ │ │ │ │ ├──┼────┼────┼───────────┼───┼───┼─────┼─────┤ │80(│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BR324479│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2;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7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2,6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22)│(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新寶│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支線│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等浚│171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作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71頁反面)。 │ │ │ │ │ ├──┼────┼────┼───────────┼───┼───┼─────┼─────┤ │81(│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BR324479│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1;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7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70,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23)│(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三十│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戶一│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中排│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等浚│172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作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72頁)。 │ │ │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勘驗現場照片、105│ │ │ │ │ │ │ │ │ 年實測土方計算表(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727號卷4 第111 至 │ │ │ │ │ │ │ │ │ 114 頁、第122 頁反 │ │ │ │ │ │ │ │ │ 面至第124 頁、第140│ │ │ │ │ │ │ │ │ 至141 頁、第143 頁 │ │ │ │ │ │ │ │ │ )。 │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 計算表、施工前、中 │ │ │ │ │ │ │ │ │ 、後現場照片(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 │ │ │ │ │ │ 第213 、215 、217 │ │ │ │ │ │ │ │ │ 頁)。 │ │ │ │ │ ├──┼────┼────┼───────────┼───┼───┼─────┼─────┤ │82(│發票編號│70,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溪 │v○○│戊○○│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BR324490│(起訴書│ 和於警詢、偵訊中之 │ │G○○│: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不│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字第5727號卷1 第167│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7 │ │ 頁反面、第179 頁)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 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2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24)│(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萬興│年度偵字│ │ 第172頁反面)。 │ │ │第1 款明知│ │ │農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竹仔│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寮排│172 頁反│ │ │ │ │會計憑證罪│ │ │水浚│面)。 │ │ │ │ │。 │ │ │渫工│ │ │ │ │ │ │ │ │作 │ │ │ │ │ │ │ │ ├──┼────┼────┼───────────┼───┼───┼─────┼─────┤ │83(│發票編號│34,200元│1、被告G○○於本院準 │v○○│戊○○│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BR324490│(起訴書│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G○○│: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不│ 本院卷2 第149 頁、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卷5 第218 頁)。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7 │ │2、被告戊○○於本院準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 日;│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本院卷5 第218 頁反 │ │ │價額、數量│ │ │編號│54,200元│ │ 面)。 │ │ │罪、商業會│ │ │25)│(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計法第71條│ │ │竹仔│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第1 款明知│ │ │寮一│第5727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為不實之事│ │ │小排│卷9 第 │ │ 第173頁)。 │ │ │項,而填製│ │ │等浚│173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 │ │。 │ │ │作 │ │ │ │ │ │ │ │ ├──┼────┼────┼───────────┼───┼───┼─────┼─────┤ │84(│83,400元│83,4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a○○│a○○│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仁於警詢、偵訊中之 │ │魏新漲│: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陳熟霞│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或收據│30,000元│ 字第5727號卷1 第51 │ │蔡秀蘭│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 頁、第56頁、第59頁 │ │陳文義│款經辦公用│ │ │103 │年度偵字│ │ 反面)。 │ │黃春菊│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2、被告a○○於本院準 │ │ │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 │罪。 │ │ │26)│173 頁反│ │ 本院卷6 第208 頁反 │ │ │ │ │ │大崙│面)。 │ │ 面)。 │ │ │ │ │ │排水│ │ │3、證人陳文義於偵訊中 │ │ │ │ │ │等浚│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渫工│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作 │ │ │ 47頁反面、第48頁) │ │ │ │ │ │ │ │ │ 。 │ │ │ │ │ │ │ │ │4、證人魏新漲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48頁反面、第49頁) │ │ │ │ │ │ │ │ │ 。 │ │ │ │ │ │ │ │ │5、證人陳熟霞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49頁反面、第50頁) │ │ │ │ │ │ │ │ │ 。 │ │ │ │ │ │ │ │ │6、證人黃春菊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50頁反面、第51頁) │ │ │ │ │ │ │ │ │ 。 │ │ │ │ │ │ │ │ │7、證人蔡秀蘭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1 第 │ │ │ │ │ │ │ │ │ 63頁反面、第64頁) │ │ │ │ │ │ │ │ │ 。 │ │ │ │ │ │ │ │ │8、水利小組辦理圳路護 │ │ │ │ │ │ │ │ │ 工作雇工工資請清冊 │ │ │ │ │ │ │ │ │ 及收據(見104年度偵│ │ │ │ │ │ │ │ │ 字第5727號9 第173 │ │ │ │ │ │ │ │ │ 頁反面)。 │ │ │ │ │ │ │ │ │9、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35 │ │ │ │ │ │ │ │ │ 頁)。 │ │ │ │ │ ├──┼────┼────┼───────────┼───┼───┼─────┼─────┤ │85(│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BR324761│(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0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0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0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27)│(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豐崙│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上游│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段等│174 頁)│ │ 第159頁)。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86(│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f○○│w○○│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BR325008│(起訴書│ 協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3;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9│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6,000元│ 頁)。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7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1日;│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000元│ │ 第174頁反面) 。 │ │ │罪、商業會│ │ │28)│(見104 │ │3、103 年頂寮中排浚渫 │ │ │計法第71條│ │ │頂寮│年度偵字│ │ 工作相片、施工前、 │ │ │第1 款明知│ │ │中排│第5727號│ │ 中、後現場照片(見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104 年度偵字第8523 │ │ │項,而填製│ │ │工作│174 頁反│ │ 號卷5 第153 至155 │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頁)。 │ │ │。 │ │ ├──┼────┼────┼───────────┼───┼───┼─────┼─────┤ │87(│發票編號│66,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Z○○│戊○○│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BR324490│(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G○○│:貪污治罪│。 │ │訴書│52;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3日;│ │ 莉於偵訊、本院審理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中之證述( 見104 年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2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5 │ │ │罪、商業會│ │ │29)│(見104 │ │ 第62頁反面、本院卷9│ │ │計法第71條│ │ │萬合│年度偵字│ │ 第206 頁) 。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3、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允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仲於警詢中之證述( │ │ │項,而填製│ │ │工作│175 頁)│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 │會計憑證罪│ │ │ │。 │ │ 1183號卷4 第1 頁反 │ │ │。 │ │ │ │ │ │ 面)。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75頁)。 │ │ │ │ │ │ │ │ │5、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 │ │ │ │ │ │ │ │ │ 171 至172頁)。 │ │ │ │ │ ├──┼────┼────┼───────────┼───┼───┼─────┼─────┤ │88(│83,800元│83,8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榮 │甲丁○○│李禎東│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治於偵訊中之證述( │ │甲丁○○│: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蔡清水│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或收據│詳)。 │ 5727號卷2 第160 頁 │ │陳 香│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 )。 │ │蔡銘賢│款經辦公用│ │ │103 │年度偵字│ │2、被告甲丁○○於本院準 │ │蔡淑惠│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 │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 本院卷6 第208 頁反 │ │ │罪。 │ │ │30)│175 頁反│ │ 面)。 │ │ │ │ │ │代馬│面)。 │ │3、證人李禎東於偵訊中 │ │ │ │ │ │排水│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浚渫│ │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 │ │ │ │維護│ │ │ 158 頁反面至第160 │ │ │ │ │ │工作│ │ │ 頁)。 │ │ │ │ │ │ │ │ │4、證人蔡銘賢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 │ │ │ │ │ │ │ 161頁)。 │ │ │ │ │ │ │ │ │5、證人蔡淑惠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 │ │ │ │ │ │ │ 161頁)。 │ │ │ │ │ │ │ │ │6、證人陳香於偵訊中之 │ │ │ │ │ │ │ │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5727號卷2 第78 │ │ │ │ │ │ │ │ │ 頁)。 │ │ │ │ │ │ │ │ │7、證人蔡清水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 │ │ │ │ │ │ │ 148至149 頁)。 │ │ │ │ │ │ │ │ │8、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9 第175 頁反面)。 │ │ │ │ │ ├──┼────┼────┼───────────┼───┼───┼─────┼─────┤ │89(│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e○○│T○○│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CL32356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9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0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1,6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32)│(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八甲│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湖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水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渫工│176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76頁反面)。 │ │ │ │ │ ├──┼────┼────┼───────────┼───┼───┼─────┼─────┤ │90(│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L○○│w○○│原起訴法條│q○○無罪│ │原起│CL323863│(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0; │誤載為0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9 │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0日;│ │ 199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7,0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33)│(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泉成│年度偵字│ │ 第177頁) 。 │ │ │第1 款明知│ │ │一中│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排等│卷9 第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項,而填製│ │ │浚渫│177 頁)│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 │。 │ │ │ │ │ │ 5 第162 、163 、187│ │ │ │ │ │ │ │ │ 、190 、193 頁)。 │ │ │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727號卷4 第92至98 │ │ │ │ │ │ │ │ │ 、101 至104 、136 │ │ │ │ │ │ │ │ │ 至138頁)。 │ │ │ │ │ └──┴────┴────┴───────────┴───┴───┴─────┴─────┘ 附表二十一:x○○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起 訴 書 證 據│小組長│廠 商│法 條│主 文│ │ │(或雇工│ │ │ │ │ │ │ │ │工資請領│ │ │ │ │ │ │ │ │清冊及收│ │ │ │ │ │ │ │ │據) │ │ │ │ │ │ │ ├──┼────┼────┼───────────┼───┼───┼─────┼─────┤ │1 (│發票編號│45,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哲 │Y○○│癸○○│原起訴法條│x○○無罪│ │原起│CL160240│ │ 沛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0; │ │ 述(見本院卷9 第202│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0│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 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 │ │編號│93,600元│ │ 第177頁反面)。 │ │ │罪、商業會│ │ │34)│(見104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計法第71條│ │ │移民│年度偵字│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第1 款明知│ │ │八浚│第5727號│ │ 字第8523號卷5 第234│ │ │為不實之事│ │ │南幹│卷9 第 │ │ 頁)。 │ │ │項,而填製│ │ │線下│177 頁反│ │ │ │ │會計憑證罪│ │ │游段│面)。 │ │ │ │ │。 │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2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g○○│T○○│原起訴法條│x○○無罪│ │原起│CL32356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0│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93,4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35)│(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南八│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州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水支│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線3+│178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100-│。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4+28│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5 浚│ │ │ 第178頁)。 │ │ │ │ │ │渫工│ │ │ │ │ │ │ │ │作 │ │ │ │ │ │ │ │ ├──┼────┼────┼───────────┼───┼───┼─────┼─────┤ │3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x○○無罪│ │原起│CL32356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5;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0│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6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78,6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36)│(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崙興│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工作│178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78頁反面)。 │ │ │ │ │ ├──┼────┼────┼───────────┼───┼───┼─────┼─────┤ │4 (│發票編號│60,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溪 │v○○│戊○○│原起訴法條│x○○無罪│ │原起│CL323575│(起訴書│ 和於警詢、偵訊中之 │ │G○○│: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字第5727號卷1 第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0│)。 │ 167 頁反面、第179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6 日;│ │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0,2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37)│(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萬興│年度偵字│ │ 第179頁)。 │ │ │第1 款明知│ │ │農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第十│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區排│179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水等│。 │ │ │ │ │。 │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5 (│發票編號│57,8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溪 │v○○│戊○○│原起訴法條│x○○無罪│ │原起│CL323575│(起訴書│ 和於警詢、偵訊中之 │ │G○○│: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字第5727號卷1 第167│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0│)。 │ 頁反面、第179 頁)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8 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77,8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38)│(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萬興│年度偵字│ │ 第179頁反面)。 │ │ │第1 款明知│ │ │農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趙甲│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二中│179 頁反│ │ │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面)。 │ │ │ │ │。 │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6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x○○無罪│ │原起│CL32356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6;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0│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6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79,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39)│(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新寶│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三中│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排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渫工│180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80頁)。 │ │ │ │ │ ├──┼────┼────┼───────────┼───┼───┼─────┼─────┤ │7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未○○│T○○│原起訴法條│x○○無罪│ │原起│CL32356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8;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0│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6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8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40)│(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南八│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州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水一│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分線│180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工作│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80頁反面)。 │ │ │ │ │ ├──┼────┼────┼───────────┼───┼───┼─────┼─────┤ │8 (│發票編號│45,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哲 │Y○○│癸○○│原起訴法條│x○○無罪│ │原起│CL160240│ │ 沛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1; │ │ 述(見本院卷9 第202│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0│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6 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 │ │編號│91,800元│ │ 第181頁)。 │ │ │罪、商業會│ │ │41)│(見104 │ │ │ │ │計法第71條│ │ │國光│年度偵字│ │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0+95│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0-2+│181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020 │。 │ │ │ │ │。 │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9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x○○無罪│ │原起│CL323163│(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0│)。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9 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0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42)│(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舊濁│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水溪│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側排│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和豐│181 頁反│ │ 第160頁)。 │ │ │會計憑證罪│ │ │村段│面)。 │ │ │ │ │。 │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10(│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x○○無罪│ │原起│CL323163│(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0│)。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9 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3,4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43)│(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豐崙│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一中│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排等│182 頁)│ │ 第161頁)。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11(│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x○○無罪│ │原起│CL32356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7;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0│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6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0,0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44)│(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崙腳│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二中│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排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渫工│182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82頁反面)。 │ │ │ │ │ ├──┼────┼────┼───────────┼───┼───┼─────┼─────┤ │12(│發票編號│8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東 │甲丁○○│d○○│原起訴法條│x○○無罪│ │原起│CL323347│(起訴書│ 森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0;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0│ │2、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榮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2日;│ │ 治於偵訊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7,400元│ │ 5727號卷2 第67至68 │ │ │罪、商業會│ │ │45)│(見104 │ │ 頁)。 │ │ │計法第71條│ │ │挖子│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下游│卷9 第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段浚│183 頁)│ │ 第183頁)。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作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129 至 │ │ │ │ │ │ │ │ │ 132頁、第134頁)。 │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6│ │ │ │ │ │ │ │ │ 頁)。 │ │ │ │ │ ├──┼────┼────┼───────────┼───┼───┼─────┼─────┤ │13(│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x○○無罪│ │原起│DF325138│(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52;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2│)。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2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0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46)│(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大排│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沙農│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場東│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寮中│184 頁反│ │ 第162頁)。 │ │ │會計憑證罪│ │ │排浚│面)。 │ │ │ │ │。 │ │ │渫工│ │ │ │ │ │ │ │ │作 │ │ │ │ │ │ │ │ ├──┼────┼────┼───────────┼───┼───┼─────┼─────┤ │14(│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f○○│w○○│原起訴法條│x○○無罪│ │原起│DF324780│(起訴書│ 協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0 │ 述(見本院卷9 第199│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元)。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2│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3日;│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800元│ │ 第184頁) 。 │ │ │罪、商業會│ │ │47)│(見104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計法第71條│ │ │太平│年度偵字│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 │項,而填製│ │ │工作│184 頁)│ │ 5 第150 至152、196 │ │ │會計憑證罪│ │ │ │。 │ │ 頁)。 │ │ │。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727號卷4 第89至91 │ │ │ │ │ │ │ │ │ 頁、第100 頁反面、 │ │ │ │ │ │ │ │ │ 第135頁)。 │ │ │ │ │ │ │ │ │5、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 工作預書、水利小組 │ │ │ │ │ │ │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承 │ │ │ │ │ │ │ │ │ 諾書、開工報告書、 │ │ │ │ │ │ │ │ │ 完工報告書、承諾書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727號卷4 第8 頁反 │ │ │ │ │ │ │ │ │ 面至第10頁、第11頁 │ │ │ │ │ │ │ │ │ 反面)。 │ │ │ │ │ ├──┼────┼────┼───────────┼───┼───┼─────┼─────┤ │15(│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v○○│w○○│原起訴法條│x○○無罪│ │原起│DF324780│ │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5;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2│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3日;│ │ 199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4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48)│(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西保│年度偵字│ │ 第184頁反面) 。 │ │ │第1 款明知│ │ │一小│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排等│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浚渫│184 頁反│ │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 │ │。 │ │ ├──┼────┼────┼───────────┼───┼───┼─────┼─────┤ │16(│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v○○│w○○│原起訴法條│x○○無罪│ │原起│DF324780│ │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6;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2│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3日;│ │ 199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79,4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49)│(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萬興│年度偵字│ │ 第185頁) 。 │ │ │第1 款明知│ │ │農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莊波│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寮一│185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中排│。 │ │ │ │ │。 │ │ │等浚│ │ │ │ │ │ │ │ │渫工│ │ │ │ │ │ │ │ │作 │ │ │ │ │ │ │ │ ├──┼────┼────┼───────────┼───┼───┼─────┼─────┤ │17(│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v○○│w○○│原起訴法條│x○○無罪│ │原起│DF324780│ │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2│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3日;│ │ 199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2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50)│(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新移│年度偵字│ │ 第185頁反面) 。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工作│185 頁反│ │ │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 │ │。 │ │ ├──┼────┼────┼───────────┼───┼───┼─────┼─────┤ │18(│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x○○無罪│ │原起│DF3249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附│65;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表三│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103 │103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年度│月22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編號│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51)│80,6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新興│(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排水│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上游│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段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渫工│186 頁)│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勘驗現場照片(見 │ │ │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 │ │ │ │ │ │ 號卷4 第115 至117 │ │ │ │ │ │ │ │ │ 頁、第124 頁反面至 │ │ │ │ │ │ │ │ │ 第125頁)。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2│ │ │ │ │ │ │ │ │ 20頁)。 │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86頁)。 │ │ │ │ │ ├──┼────┼────┼───────────┼───┼───┼─────┼─────┤ │19(│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x○○無罪│ │原起│DF3249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66;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2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1,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52)│(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頂厝│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二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等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渫工│186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86頁反面)。 │ │ │ │ │ ├──┼────┼────┼───────────┼───┼───┼─────┼─────┤ │20(│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x○○無罪│ │原起│DF3249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6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2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0,0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53)│(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新寶│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二中│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排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渫工│187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87頁)。 │ │ │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勘驗現場照片(見 │ │ │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 │ │ │ │ │ │ 號卷4 第118 至120 │ │ │ │ │ │ │ │ │ 頁、第126頁)。 │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 計算表、105 年實測 │ │ │ │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 │ │ │ │ │ │ 第223至224頁)。 │ │ │ │ │ ├──┼────┼────┼───────────┼───┼───┼─────┼─────┤ │21(│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v○○│w○○│原起訴法條│x○○無罪│ │原起│DF324780│ │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3;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2│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3日;│ │ 199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2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54)│(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西保│年度偵字│ │ 第187頁反面) 。 │ │ │第1 款明知│ │ │圳幹│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線浚│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渫工│187 頁反│ │ │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 │ │。 │ │ ├──┼────┼────┼───────────┼───┼───┼─────┼─────┤ │22(│發票編號│56,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敦 │a○○│D○○│原起訴法條│x○○無罪│ │原起│DF169401│(起訴書│ 溪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36;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207│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2│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3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 │ │編號│81,800元│ │ 第188頁)。 │ │ │罪、商業會│ │ │55)│(見104 │ │ │ │ │計法第71條│ │ │文厝│年度偵字│ │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工作│188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23(│32,600元│32,6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a○○│a○○│原起訴法條│x○○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仁於警詢、偵訊中之 │ │魏新漲│: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蔡秀蘭│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或收據│詳)。 │ 字第5727號卷1 第51 │ │陳文義│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 頁、第56頁、第59頁 │ │陳熟霞│款經辦公用│ │ │103 │年度偵字│ │ 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2、被告a○○於本院準 │ │ │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 │罪。 │ │ │56)│188 頁反│ │ 本院卷6 第208 頁反 │ │ │ │ │ │崙尾│面)。 │ │ 面)。 │ │ │ │ │ │排水│ │ │3、證人陳文義於偵訊中 │ │ │ │ │ │浚渫│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工作│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47頁反面、第48頁) │ │ │ │ │ │ │ │ │ 。 │ │ │ │ │ │ │ │ │4、證人魏新漲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48頁反面、第49頁) │ │ │ │ │ │ │ │ │ 。 │ │ │ │ │ │ │ │ │5、證人陳熟霞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49頁反面、第50頁) │ │ │ │ │ │ │ │ │ 。 │ │ │ │ │ │ │ │ │6、證人蔡秀蘭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1 第 │ │ │ │ │ │ │ │ │ 63頁反面、第64頁) │ │ │ │ │ │ │ │ │ 。 │ │ │ │ │ │ │ │ │7、水利小組辦理圳路護 │ │ │ │ │ │ │ │ │ 工作雇工工資請清冊 │ │ │ │ │ │ │ │ │ 及收據(見10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5727號9 第188 │ │ │ │ │ │ │ │ │ 頁反面)。 │ │ │ │ │ ├──┼────┼────┼───────────┼───┼───┼─────┼─────┤ │24(│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e○○│T○○│原起訴法條│x○○無罪│ │原起│DF3249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63;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1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3,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57)│(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西溝│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等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渫工│189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 │ │ │ │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 │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 │ │ │ │ │ │ 據、驗收報告書、決 │ │ │ │ │ │ │ │ │ 算表、施工前、中、 │ │ │ │ │ │ │ │ │ 後現場照片、工作明 │ │ │ │ │ │ │ │ │ 細表、工作數量集計 │ │ │ │ │ │ │ │ │ 表、土方計算表、工 │ │ │ │ │ │ │ │ │ 作預算書(見104年度│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3第51│ │ │ │ │ │ │ │ │ 至57頁)。 │ │ │ │ │ ├──┼────┼────┼───────────┼───┼───┼─────┼─────┤ │25(│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L○○│w○○│原起訴法條│x○○無罪│ │原起│DF324780│(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2;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17,5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2│)。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3日;│ │ 199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0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58)│(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泉成│年度偵字│ │ 第189頁反面) 。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3、103 年泉成排水支線 │ │ │為不實之事│ │ │支線│卷9 第 │ │ 浚渫工作相片、施工 │ │ │項,而填製│ │ │浚渫│189 頁反│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彰化農田水利會土 │ │ │。 │ │ │ │ │ │ 方計算表(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 │ │ │ │ │ │ │ 第165至167頁)。 │ │ │ │ │ ├──┼────┼────┼───────────┼───┼───┼─────┼─────┤ │26(│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L○○│w○○│原起訴法條│x○○無罪│ │原起│DF324780│(起訴書│ 協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9│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2│)。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3日;│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 │ │編號│87,000元│ │ 第190頁) 。 │ │ │罪、商業會│ │ │59)│(見104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計法第71條│ │ │十一│年度偵字│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第1 款明知│ │ │號排│第5727號│ │ 會土方計算表(見 │ │ │為不實之事│ │ │水等│卷9 第 │ │ 104 年度偵字第8523 │ │ │項,而填製│ │ │浚渫│190 頁)│ │ 號卷5第139至140頁)│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 │ │ │。 │ │ ├──┼────┼────┼───────────┼───┼───┼─────┼─────┤ │27(│82,600元│82,6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允 │Z○○│Z○○│原起訴法條│x○○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仲於警詢、偵訊中之 │ │李金花│: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0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陳麗英│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或收據│元)。 │ 字第1183號卷4 第3 │ │陳炳南│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 頁反面、第4 頁、104│ │陳允宙│款經辦公用│ │ │103 │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5│ │ │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 第82頁反面)。 │ │ │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2、被告Z○○於本院準 │ │ │罪。 │ │ │60)│190 頁反│ │ 程序中之供述(見本 │ │ │ │ │ │萬興│面)。 │ │ 院卷6 第208 頁反面 │ │ │ │ │ │支線│ │ │ )。 │ │ │ │ │ │浚渫│ │ │3、證人陳允宙於偵訊中 │ │ │ │ │ │工作│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5 第 │ │ │ │ │ │ │ │ │ 81頁反面、第82頁) │ │ │ │ │ │ │ │ │ 。 │ │ │ │ │ │ │ │ │4、證人李金花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92頁反面至93頁)。 │ │ │ │ │ │ │ │ │5、證人陳炳南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94至95頁)。 │ │ │ │ │ │ │ │ │6、證人陳麗英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95頁反面、第96頁) │ │ │ │ │ │ │ │ │ 。 │ │ │ │ │ │ │ │ │6、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9 第190 頁反面)。 │ │ │ │ │ │ │ │ │7、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176│ │ │ │ │ │ │ │ │ 至177 頁)。 │ │ │ │ │ └──┴────┴────┴───────────┴───┴───┴─────┴─────┘ 附表二十二:j○○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起 訴 書 證 據│小組長│廠 商│法 條│主 文│ │ │(或雇工│ │ │ │ │ │ │ │ │工資請領│ │ │ │ │ │ │ │ │清冊及收│ │ │ │ │ │ │ │ │據) │ │ │ │ │ │ │ ├──┼────┼────┼───────────┼───┼───┼─────┼─────┤ │1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e○○│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MP3219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0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5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5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1 )│(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下王│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功寮│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農場│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仔排│131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水等│。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浚渫│ │ │ 度偵字第8523號卷1 │ │ │ │ │ │工作│ │ │ 第120 頁)。 │ │ │ │ │ ├──┼────┼────┼───────────┼───┼───┼─────┼─────┤ │2 (│發票編號│3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v○○│戊○○│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LR325233│(起訴書│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G○○│: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18,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3 │)。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6日;│ │ 民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91,670元│ │ 1183號卷2 第165 頁 │ │ │罪、商業會│ │ │2 )│(見104 │ │ )。 │ │ │計法第71條│ │ │溝尾│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工作│131 頁反│ │ 第131頁反面)。 │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 │ │。 │ │ ├──┼────┼────┼───────────┼───┼───┼─────┼─────┤ │3 (│85,050元│85,05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v○○│v○○│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楊昌堡│: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本院卷6 第208 頁) │ │楊長健│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或收據│詳)。 │ 。 │ │王基河│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2、證人楊昌堡於偵訊中 │ │陳 廖│款經辦公用│ │ │102 │年度偵字│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 71頁反面、第72頁) │ │ │罪。 │ │ │5 )│133 頁)│ │ 。 │ │ │ │ │ │萬興│。 │ │3、證人楊長健於偵訊中 │ │ │ │ │ │農場│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竹仔│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寮排│ │ │ 72至73頁)。 │ │ │ │ │ │水浚│ │ │4、證人陳廖於偵訊中之 │ │ │ │ │ │渫工│ │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 │ │ │作 │ │ │ 字第5727號卷3 第73 │ │ │ │ │ │ │ │ │ 頁反面、第74頁)。 │ │ │ │ │ │ │ │ │5、證人王基河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5 第 │ │ │ │ │ │ │ │ │ 88至89頁)。 │ │ │ │ │ │ │ │ │6、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9第133頁)。 │ │ │ │ │ ├──┼────┼────┼───────────┼───┼───┼─────┼─────┤ │4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MP3219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01;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5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3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2,32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6 )│(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新寶│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支線│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等浚│133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作 │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 │ │ │ │ │ │ 第164 頁)。 │ │ │ │ │ ├──┼────┼────┼───────────┼───┼───┼─────┼─────┤ │5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MP3219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02;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5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3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0,99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7 )│(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北天│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宮西│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排水│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浚渫│134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 │ │ │ │ │ │ 第164 頁反面)。 │ │ │ │ │ ├──┼────┼────┼───────────┼───┼───┼─────┼─────┤ │6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MP3219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03;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5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6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70,95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9 )│(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三十│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戶一│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中排│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等浚│135 頁)│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作( │ │ │ 、勘驗現場照片、105│ │ │ │ │ │之前│ │ │ 年實測土方計算表( │ │ │ │ │ │誤載│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為菜│ │ │ 5727號卷4 第111 至 │ │ │ │ │ │寮) │ │ │ 114 頁、第122 頁反 │ │ │ │ │ │ │ │ │ 面至第124 頁、第140│ │ │ │ │ │ │ │ │ 至141 頁、第143 頁 │ │ │ │ │ │ │ │ │ )。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 │ │ │ │ │ │ 第165 頁)。 │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2│ │ │ │ │ │ │ │ │ 12頁、第216頁)。 │ │ │ │ │ ├──┼────┼────┼───────────┼───┼───┼─────┼─────┤ │7 (│發票編號│49,5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v○○│戊○○│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MP321998│(起訴書│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G○○│: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7,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5 │)。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6 日;│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7,470元│ │ 頁反面)。 │ │ │罪、商業會│ │ │11)│(見104 │ │3、勝陽102 年4 月請款 │ │ │計法第71條│ │ │萬興│年度偵字│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 │第1 款明知│ │ │農場│第5727號│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 │為不實之事│ │ │排水│卷9 第 │ │ 179頁)。 │ │ │項,而填製│ │ │浚渫│136 頁)│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36頁)。 │ │ │ │ │ ├──┼────┼────┼───────────┼───┼───┼─────┼─────┤ │8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MP3219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5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6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4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12)│(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二十│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七戶│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排水│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浚渫│136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36頁反面)。 │ │ │ │ │ ├──┼────┼────┼───────────┼───┼───┼─────┼─────┤ │9 (│發票編號│18,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v○○│戊○○│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MP321998│(起訴書│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G○○│: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17,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6 │)。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7 日;│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8,600元│ │ 頁反面)。 │ │ │罪、商業會│ │ │19)│(見104 │ │3、勝陽102 年5 月請款 │ │ │計法第71條│ │ │萬興│年度偵字│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 │第1 款明知│ │ │農場│第5727號│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 │為不實之事│ │ │溪底│卷9 第 │ │ 180頁)。 │ │ │項,而填製│ │ │排水│140 頁)│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工作│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40頁)。 │ │ │ │ │ ├──┼────┼────┼───────────┼───┼───┼─────┼─────┤ │10(│46,000元│46,00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v○○│v○○│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楊昌堡│: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本院卷6 第208 頁) │ │楊儒勝│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或收據│詳)。 │ 。 │ │楊長健│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2、證人楊儒勝於偵訊中 │ │王基河│款經辦公用│ │ │102 │年度偵字│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陳 廖│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 70頁反面、第71頁) │ │ │罪。 │ │ │20)│140 頁反│ │ 。 │ │ │ │ │ │永興│面)。 │ │3、證人楊昌堡於偵訊中 │ │ │ │ │ │排水│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下游│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浚渫│ │ │ 71頁反面、第72頁) │ │ │ │ │ │工作│ │ │ 。 │ │ │ │ │ │ │ │ │4、證人楊長健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72至73頁)。 │ │ │ │ │ │ │ │ │5、證人陳廖於偵訊中之 │ │ │ │ │ │ │ │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5727號卷3 第73 │ │ │ │ │ │ │ │ │ 頁反面、第74頁)。 │ │ │ │ │ │ │ │ │6、證人王基河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5 第 │ │ │ │ │ │ │ │ │ 88至89頁)。 │ │ │ │ │ │ │ │ │7、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9第140頁反面)。 │ │ │ │ │ ├──┼────┼────┼───────────┼───┼───┼─────┼─────┤ │11(│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NM3245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08;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8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5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2,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21)│(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北漢│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寶一│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中排│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等浚│141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作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41頁)。 │ │ │ │ │ ├──┼────┼────┼───────────┼───┼───┼─────┼─────┤ │12(│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e○○│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NM3245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09;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8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5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4,6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23)│(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西溝│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等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渫工│142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42頁)。 │ │ │ │ │ ├──┼────┼────┼───────────┼───┼───┼─────┼─────┤ │13(│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NM3245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07;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8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5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78,6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24)│(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崙腳│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二中│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排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渫工│142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42頁反面)。 │ │ │ │ │ ├──┼────┼────┼───────────┼───┼───┼─────┼─────┤ │14(│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g○○│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NM3245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1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8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5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3,8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25)│(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移民│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八圳│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北幹│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線中│143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游段│。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浚渫│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工作│ │ │ 第143頁)。 │ │ │ │ │ ├──┼────┼────┼───────────┼───┼───┼─────┼─────┤ │15(│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未○○│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NM3245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11;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8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5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8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26)│(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南八│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州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水一│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分線│143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工作│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43頁反面)。 │ │ │ │ │ ├──┼────┼────┼───────────┼───┼───┼─────┼─────┤ │16(│83,800元│83,80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v○○│林雪鳳│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v○○│: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本院卷6 第208 頁) │ │楊昌堡│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或收據│詳)。 │ 。 │ │楊儒勝│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2、證人林雪鳳於偵訊中 │ │楊長健│款經辦公用│ │ │102 │年度偵字│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王基河│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陳 廖│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 69頁反面、第70頁) │ │ │罪。 │ │ │27)│144 頁)│ │ 。 │ │ │ │ │ │萬興│。 │ │3、證人楊儒勝於偵訊中 │ │ │ │ │ │農場│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趙甲│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二中│ │ │ 70頁反面、第71頁) │ │ │ │ │ │排等│ │ │ 。 │ │ │ │ │ │浚渫│ │ │4、證人楊昌堡於偵訊中 │ │ │ │ │ │工作│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71頁反面、第72頁) │ │ │ │ │ │ │ │ │ 。 │ │ │ │ │ │ │ │ │5、證人楊長健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72至73頁)。 │ │ │ │ │ │ │ │ │6、證人陳廖於偵訊中之 │ │ │ │ │ │ │ │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5727號卷3 第73 │ │ │ │ │ │ │ │ │ 頁反面、第74頁)。 │ │ │ │ │ │ │ │ │7、證人王基河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5 第 │ │ │ │ │ │ │ │ │ 88至89頁)。 │ │ │ │ │ │ │ │ │8、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9第144頁)。 │ │ │ │ │ ├──┼────┼────┼───────────┼───┼───┼─────┼─────┤ │17(│發票編號│38,5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v○○│戊○○│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NM324598│(起訴書│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G○○│:貪污治罪│。 │ │訴書│52;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3,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4日;│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1,000元│ │ 頁反面)。 │ │ │罪、商業會│ │ │28)│(見104 │ │3、勝陽102 年7 月請款 │ │ │計法第71條│ │ │萬興│年度偵字│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 │第1 款明知│ │ │農場│第5727號│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 │為不實之事│ │ │莊波│卷9 第 │ │ 181 頁)。 │ │ │項,而填製│ │ │寮一│144 頁反│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中排│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等浚│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渫工│ │ │ 第144頁反面)。 │ │ │ │ │ │作 │ │ │ │ │ │ │ │ ├──┼────┼────┼───────────┼───┼───┼─────┼─────┤ │18(│92,800元│92,80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v○○│v○○│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楊昌堡│: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本院卷6 第208 頁) │ │楊長健│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或收據│詳)。 │ 。 │ │王基河│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2、證人楊昌堡於偵訊中 │ │陳 廖│款經辦公用│ │ │102 │年度偵字│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 71頁反面、第72頁) │ │ │罪。 │ │ │33)│147 頁)│ │ 。 │ │ │ │ │ │新移│。 │ │3、證人楊長健於偵訊中 │ │ │ │ │ │排水│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浚渫│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工作│ │ │ 72至73頁)。 │ │ │ │ │ │ │ │ │4、證人陳廖於偵訊中之 │ │ │ │ │ │ │ │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5727號卷3 第73 │ │ │ │ │ │ │ │ │ 頁反面、第74頁)。 │ │ │ │ │ │ │ │ │5、證人王基河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5 第 │ │ │ │ │ │ │ │ │ 88至89頁)。 │ │ │ │ │ │ │ │ │6、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9第147頁)。 │ │ │ │ │ ├──┼────┼────┼───────────┼───┼───┼─────┼─────┤ │19(│發票編號│31,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v○○│戊○○│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NM324598│(起訴書│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G○○│:貪污治罪│。 │ │訴書│53;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13,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8 │)。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6日;│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 │價額、數量│ │ │編號│90,600元│ │ 頁反面)。 │ │ │罪、商業會│ │ │34)│(見104 │ │3、勝陽102 年5 月請款 │ │ │計法第71條│ │ │南八│年度偵字│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 │第1 款明知│ │ │州排│第5727號│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 │為不實之事│ │ │水支│卷9 第 │ │ 182頁)。 │ │ │項,而填製│ │ │線上│147 頁反│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游段│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浚渫│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工作│ │ │ 第147頁反面)。 │ │ │ │ │ ├──┼────┼────┼───────────┼───┼───┼─────┼─────┤ │20(│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QH323002│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1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1,8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45)│(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頂厝│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二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等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渫工│153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 │ │ │ │ │ │ │ 第34頁)。 │ │ │ │ │ ├──┼────┼────┼───────────┼───┼───┼─────┼─────┤ │21(│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QH323002│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09;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79,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46)│(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新寶│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三中│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排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渫工│153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 │ │ │ │ │ │ │ 第34頁反面)。 │ │ │ │ │ ├──┼────┼────┼───────────┼───┼───┼─────┼─────┤ │22(│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QH323002│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08;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0,6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47)│(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新寶│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二中│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排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渫工│154 頁)│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勘驗現場照片(見 │ │ │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 │ │ │ │ │ │ 號卷4 第118 至120 │ │ │ │ │ │ │ │ │ 頁、第126頁)。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 │ │ │ │ │ │ 第188頁)。 │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 計算表、105 年實測 │ │ │ │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 │ │ │ │ │ │ 第222 、224頁)。 │ │ │ │ │ ├──┼────┼────┼───────────┼───┼───┼─────┼─────┤ │23(│發票編號│13,5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v○○│戊○○│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QH323013│ │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G○○│:貪污治罪│。 │ │訴書│55; │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2│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1日;│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 │價額、數量│ │ │編號│54,800元│ │ 頁反面)。 │ │ │罪、商業會│ │ │48)│(見104 │ │3、勝陽102 年5 月請款 │ │ │計法第71條│ │ │西保│年度偵字│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 │第1 款明知│ │ │一小│第5727號│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 │為不實之事│ │ │排浚│卷9 第 │ │ 184頁)。 │ │ │項,而填製│ │ │渫工│154 頁反│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54頁反面)。 │ │ │ │ │ ├──┼────┼────┼───────────┼───┼───┼─────┼─────┤ │24(│發票編號│59,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溪 │v○○│戊○○│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QH323013│(起訴書│ 和於警詢、偵訊中之 │ │G○○│:貪污治罪│。 │ │訴書│54; │誤載為不│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字第5727號卷1 第167│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2│ │ 頁反面、第179 頁)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1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79,2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49)│(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萬興│年度偵字│ │ 第155頁)。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側溝│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浚渫│155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 │ │。 │ │ ├──┼────┼────┼───────────┼───┼───┼─────┼─────┤ │25(│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QH323002│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11;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0,8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50)│(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崙興│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工作│155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 │ │ │ │ │ │ │ 第36頁)。 │ │ │ │ │ ├──┼────┼────┼───────────┼───┼───┼─────┼─────┤ │26(│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v○○│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QH323002│(起訴書│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02;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60,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1│)。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1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0,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51)│(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萬興│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農場│第5727號│ │ 第140頁、本院卷9 第│ │ │為不實之事│ │ │第十│卷9 第 │ │ 192 頁)。 │ │ │項,而填製│ │ │區排│156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水等│。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 │ │ │浚渫│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 │ │ │工作│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 │ │ │ │ │ │ 據、驗收報告書、工 │ │ │ │ │ │ │ │ │ 作決算表、施工前、 │ │ │ │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工 │ │ │ │ │ │ │ │ │ 作明細表、工作數量 │ │ │ │ │ │ │ │ │ 集計表、土方計算表 │ │ │ │ │ │ │ │ │ 、工作預算書(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1│ │ │ │ │ │ │ │ │ 第157 至163 頁)。 │ │ │ │ │ ├──┼────┼────┼───────────┼───┼───┼─────┼─────┤ │27(│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v○○│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QH323002│(起訴書│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01; │誤載為0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1│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0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52)│(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南八│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州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水支│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線中│156 頁反│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會計憑證罪│ │ │游段│面)。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浚渫│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工作│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146 至 │ │ │ │ │ │ │ │ │ 150 頁)。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2│ │ │ │ │ │ │ │ │ 25至226頁)。 │ │ │ │ │ │ │ │ │5、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見104 年度他 │ │ │ │ │ │ │ │ │ 字第1183號卷8 第23 │ │ │ │ │ │ │ │ │ 頁)。 │ │ │ │ │ ├──┼────┼────┼───────────┼───┼───┼─────┼─────┤ │28(│90,200元│90,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仁 │Y○○│林進祥│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恭於警詢、偵訊中之 │ │陳明成│: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林學淵│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或收據│詳)。 │ 字第8523號卷7 第27 │ │陳文旭│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 至28頁、104 年度他 │ │陳怡君│款經辦公用│ │ │102 │年度偵字│ │ 字第1183號卷8 第63 │ │ │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 頁反面、第64頁)。 │ │ │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2、被告Y○○於本院準 │ │ │罪。 │ │ │53)│157 頁)│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 │ │ │ │國光│。 │ │ 本院卷6 第208 頁) │ │ │ │ │ │排水│ │ │ 。 │ │ │ │ │ │下游│ │ │3、證人陳文旭於偵訊中 │ │ │ │ │ │段浚│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渫工│ │ │ 他字第1183號卷8 第 │ │ │ │ │ │作 │ │ │ 62頁反面、第63頁) │ │ │ │ │ │ │ │ │ 。 │ │ │ │ │ │ │ │ │4、證人陳怡君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1183號卷8 第 │ │ │ │ │ │ │ │ │ 63頁)。 │ │ │ │ │ │ │ │ │5、證人林學淵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98至100頁)。 │ │ │ │ │ │ │ │ │6、證人陳明成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99頁反面、第100 頁 │ │ │ │ │ │ │ │ │ )。 │ │ │ │ │ │ │ │ │7、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第157 頁)。 │ │ │ │ │ ├──┼────┼────┼───────────┼───┼───┼─────┼─────┤ │29(│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v○○│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QH323002│(起訴書│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14; │誤載為0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4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7,8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54)│(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移民│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八圳│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北幹│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線上│157 頁反│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會計憑證罪│ │ │游段│面)。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浚渫│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工作│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135 至 │ │ │ │ │ │ │ │ │ 140頁)。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 │ │ │ │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 │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 │ │ │ │ │ │ 據、驗收報告書、工 │ │ │ │ │ │ │ │ │ 作決算表、施工前、 │ │ │ │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工 │ │ │ │ │ │ │ │ │ 作明細表、工作數量 │ │ │ │ │ │ │ │ │ 集計表、土方計算表 │ │ │ │ │ │ │ │ │ 、工作預算書、(見1│ │ │ │ │ │ │ │ │ 04 年度偵字第8523號│ │ │ │ │ │ │ │ │ 卷1 第189 至194頁)│ │ │ │ │ │ │ │ │ 。 │ │ │ │ │ ├──┼────┼────┼───────────┼───┼───┼─────┼─────┤ │30(│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v○○│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QH323002│(起訴書│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13; │誤載為0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4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4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55)│(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移民│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八圳│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南幹│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線上│158 頁)│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會計憑證罪│ │ │游段│。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浚渫│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工作│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141 至 │ │ │ │ │ │ │ │ │ 145頁)。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 │ │ │ │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 │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 │ │ │ │ │ │ 據、驗收報告書、工 │ │ │ │ │ │ │ │ │ 作決算表、施工前、 │ │ │ │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工 │ │ │ │ │ │ │ │ │ 作明細表、工作數量 │ │ │ │ │ │ │ │ │ 集計表、土方計算表 │ │ │ │ │ │ │ │ │ 、工作預算書(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 │ │ │ │ │ │ 1 第177 至182頁)。│ │ │ │ │ ├──┼────┼────┼───────────┼───┼───┼─────┼─────┤ │31(│86,000元│86,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仁 │Y○○│Y○○│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恭於警詢、偵訊中之 │ │林進祥│: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陳明成│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或收據│詳)。 │ 字第8523號卷7 第27 │ │林學淵│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 至28頁、104 年度他 │ │陳文旭│款經辦公用│ │ │102 │年度偵字│ │ 字第1183號卷8 第63 │ │陳怡君│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 頁反面、第64頁)。 │ │ │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2、被告Y○○於本院準 │ │ │罪。 │ │ │56)│158 頁反│ │ 程序中之供述(見本 │ │ │ │ │ │頂王│面)。 │ │ 院卷6 第208 頁)。 │ │ │ │ │ │功寮│ │ │3、證人陳文旭於偵訊中 │ │ │ │ │ │一排│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浚渫│ │ │ 他字第1183號卷8 第 │ │ │ │ │ │工作│ │ │ 62頁反面、第63頁) │ │ │ │ │ │ │ │ │ 。 │ │ │ │ │ │ │ │ │4、證人陳怡君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他字第1183號卷8 第 │ │ │ │ │ │ │ │ │ 63頁)。 │ │ │ │ │ │ │ │ │5、證人林學淵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98至100頁)。 │ │ │ │ │ │ │ │ │6、證人陳明成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99頁反面、第100 頁 │ │ │ │ │ │ │ │ │ )。 │ │ │ │ │ │ │ │ │7、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9第158頁反面)。 │ │ │ │ │ ├──┼────┼────┼───────────┼───┼───┼─────┼─────┤ │32(│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AB3251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3;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4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6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6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1 )│(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二十│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七戶│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排水│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浚渫│161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61頁)。 │ │ │ │ │ ├──┼────┼────┼───────────┼───┼───┼─────┼─────┤ │33(│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AB3251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2;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4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6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3,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2 )│(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北天│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宮西│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排水│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浚渫│161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61頁反面)。 │ │ │ │ │ ├──┼────┼────┼───────────┼───┼───┼─────┼─────┤ │34(│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AB3251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1;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4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6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4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3 )│(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南八│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州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水支│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線下│162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游段│。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浚渫│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工作│ │ │ 第162頁)。 │ │ │ │ │ ├──┼────┼────┼───────────┼───┼───┼─────┼─────┤ │35(│發票編號│22,25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v○○│戊○○│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AW324946│ │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G○○│:貪污治罪│。 │ │訴書│01; │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5 │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2日;│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8,400元│ │ 頁反面)。 │ │ │罪、商業會│ │ │6 )│(起訴書│ │3、勝陽103 年4 月請款 │ │ │計法第71條│ │ │溝尾│誤載為 │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86,000元│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見 │ │ 185 頁)。 │ │ │項,而填製│ │ │工作│104 年度│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 │偵字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5727號卷│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9 第163 │ │ 第163頁反面)。 │ │ │ │ │ │ │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 │36(│發票編號│22,25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v○○│戊○○│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AW324946│ │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G○○│:貪污治罪│。 │ │訴書│00; │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5 │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2日;│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 │價額、數量│ │ │編號│88,800元│ │ 頁反面)。 │ │ │罪、商業會│ │ │7 )│(見104 │ │3、勝陽103 年4 月請款 │ │ │計法第71條│ │ │萬興│年度偵字│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 │第1 款明知│ │ │農場│第5727號│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 │為不實之事│ │ │排水│卷9 第 │ │ 185 頁)。 │ │ │項,而填製│ │ │浚渫│164 頁)│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64頁)。 │ │ │ │ │ ├──┼────┼────┼───────────┼───┼───┼─────┼─────┤ │37(│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BR324479│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3;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7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3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79,0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19)│(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北漢│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寶一│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中排│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等浚│170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作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70頁)。 │ │ │ │ │ ├──┼────┼────┼───────────┼───┼───┼─────┼─────┤ │38(│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未○○│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BR324479│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7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68,4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21)│(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移民│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八浚│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北幹│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線下│171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游段│。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浚渫│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工作│ │ │ 第171頁)。 │ │ │ │ │ ├──┼────┼────┼───────────┼───┼───┼─────┼─────┤ │39(│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BR324479│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2;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7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2,6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22)│(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新寶│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支線│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等浚│171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作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71頁反面)。 │ │ │ │ │ ├──┼────┼────┼───────────┼───┼───┼─────┼─────┤ │40(│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BR324479│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1;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7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70,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23)│(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三十│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戶一│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中排│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等浚│172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作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72頁)。 │ │ │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勘驗現場照片、105│ │ │ │ │ │ │ │ │ 年實測土方計算表(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727號卷4 第111 至 │ │ │ │ │ │ │ │ │ 114 頁、第122 頁反 │ │ │ │ │ │ │ │ │ 面至第124 頁、第140│ │ │ │ │ │ │ │ │ 至141 頁、第143 頁 │ │ │ │ │ │ │ │ │ )。 │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 計算表、施工前、中 │ │ │ │ │ │ │ │ │ 、後現場照片(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 │ │ │ │ │ │ 第213 、215 、217 │ │ │ │ │ │ │ │ │ 頁)。 │ │ │ │ │ ├──┼────┼────┼───────────┼───┼───┼─────┼─────┤ │41(│發票編號│70,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溪 │v○○│戊○○│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BR324490│(起訴書│ 和於警詢、偵訊中之 │ │G○○│: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不│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字第5727號卷1 第167│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7 │ │ 頁反面、第179 頁)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 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2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24)│(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萬興│年度偵字│ │ 第172頁反面)。 │ │ │第1 款明知│ │ │農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竹仔│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寮排│172 頁反│ │ │ │ │會計憑證罪│ │ │水浚│面)。 │ │ │ │ │。 │ │ │渫工│ │ │ │ │ │ │ │ │作 │ │ │ │ │ │ │ │ ├──┼────┼────┼───────────┼───┼───┼─────┼─────┤ │42(│發票編號│34,200元│1、被告G○○於本院準 │v○○│戊○○│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BR324490│(起訴書│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G○○│: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不│ 本院卷2 第149 頁、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卷5 第218 頁)。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7 │ │2、被告戊○○於本院準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 日;│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本院卷5 第218 頁反 │ │ │價額、數量│ │ │編號│54,200元│ │ 面)。 │ │ │罪、商業會│ │ │25)│(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計法第71條│ │ │竹仔│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第1 款明知│ │ │寮一│第5727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為不實之事│ │ │小排│卷9 第 │ │ 第173頁)。 │ │ │項,而填製│ │ │等浚│173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 │ │。 │ │ │作 │ │ │ │ │ │ │ │ ├──┼────┼────┼───────────┼───┼───┼─────┼─────┤ │43(│發票編號│45,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哲 │Y○○│癸○○│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CL160240│ │ 沛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0; │ │ 述(見本院卷9 第202│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0│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 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 │ │編號│93,600元│ │ 第177頁反面)。 │ │ │罪、商業會│ │ │34)│(見104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計法第71條│ │ │移民│年度偵字│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第1 款明知│ │ │八浚│第5727號│ │ 字第8523號卷5 第234│ │ │為不實之事│ │ │南幹│卷9 第 │ │ 頁)。 │ │ │項,而填製│ │ │線下│177 頁反│ │ │ │ │會計憑證罪│ │ │游段│面)。 │ │ │ │ │。 │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44(│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g○○│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CL32356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0│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93,4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35)│(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南八│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州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水支│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線3+│178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100-│。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4+28│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5 浚│ │ │ 第178頁)。 │ │ │ │ │ │渫工│ │ │ │ │ │ │ │ │作 │ │ │ │ │ │ │ │ ├──┼────┼────┼───────────┼───┼───┼─────┼─────┤ │45(│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CL32356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5;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0│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6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78,6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36)│(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崙興│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工作│178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78頁反面)。 │ │ │ │ │ ├──┼────┼────┼───────────┼───┼───┼─────┼─────┤ │46(│發票編號│60,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溪 │v○○│戊○○│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CL323575│(起訴書│ 和於警詢、偵訊中之 │ │G○○│: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字第5727號卷1 第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0│)。 │ 167 頁反面、第179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6 日;│ │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0,2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37)│(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萬興│年度偵字│ │ 第179頁)。 │ │ │第1 款明知│ │ │農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第十│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區排│179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水等│。 │ │ │ │ │。 │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47(│發票編號│57,8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溪 │v○○│戊○○│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CL323575│(起訴書│ 和於警詢、偵訊中之 │ │G○○│: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字第5727號卷1 第167│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0│)。 │ 頁反面、第179 頁)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8 日;│ │ 。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77,8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38)│(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萬興│年度偵字│ │ 第179頁反面)。 │ │ │第1 款明知│ │ │農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趙甲│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二中│179 頁反│ │ │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面)。 │ │ │ │ │。 │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48(│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CL32356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6;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0│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6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79,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39)│(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新寶│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三中│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排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渫工│180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80頁)。 │ │ │ │ │ ├──┼────┼────┼───────────┼───┼───┼─────┼─────┤ │49(│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未○○│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CL32356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8;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0│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6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8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40)│(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南八│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州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水一│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分線│180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工作│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80頁反面)。 │ │ │ │ │ ├──┼────┼────┼───────────┼───┼───┼─────┼─────┤ │50(│發票編號│45,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哲 │Y○○│癸○○│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CL160240│ │ 沛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1; │ │ 述(見本院卷9 第202│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0│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6 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 │ │編號│91,800元│ │ 第181頁)。 │ │ │罪、商業會│ │ │41)│(見104 │ │ │ │ │計法第71條│ │ │國光│年度偵字│ │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0+95│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0-2+│181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020 │。 │ │ │ │ │。 │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51(│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CL32356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7;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0│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6 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0,0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44)│(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崙腳│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二中│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排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渫工│182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82頁反面)。 │ │ │ │ │ ├──┼────┼────┼───────────┼───┼───┼─────┼─────┤ │52(│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v○○│w○○│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DF324780│ │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5;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2│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3日;│ │ 199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4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48)│(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西保│年度偵字│ │ 第184頁反面) 。 │ │ │第1 款明知│ │ │一小│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排等│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浚渫│184 頁反│ │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 │ │。 │ │ ├──┼────┼────┼───────────┼───┼───┼─────┼─────┤ │53(│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v○○│w○○│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DF324780│ │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6;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2│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3日;│ │ 199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79,4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49)│(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萬興│年度偵字│ │ 第185頁) 。 │ │ │第1 款明知│ │ │農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莊波│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寮一│185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中排│。 │ │ │ │ │。 │ │ │等浚│ │ │ │ │ │ │ │ │渫工│ │ │ │ │ │ │ │ │作 │ │ │ │ │ │ │ │ ├──┼────┼────┼───────────┼───┼───┼─────┼─────┤ │54(│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v○○│w○○│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DF324780│ │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2│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3日;│ │ 199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2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50)│(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新移│年度偵字│ │ 第185頁反面) 。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工作│185 頁反│ │ │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 │ │。 │ │ ├──┼────┼────┼───────────┼───┼───┼─────┼─────┤ │55(│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DF3249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65;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2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0,6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51)│(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新興│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上游│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段浚│186 頁)│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作 │ │ │ 、勘驗現場照片(見 │ │ │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 │ │ │ │ │ │ 號卷4 第115 至117 │ │ │ │ │ │ │ │ │ 頁、第124 頁反面至 │ │ │ │ │ │ │ │ │ 第125頁)。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2│ │ │ │ │ │ │ │ │ 20頁)。 │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86頁)。 │ │ │ │ │ ├──┼────┼────┼───────────┼───┼───┼─────┼─────┤ │56(│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DF3249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66;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2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1,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52)│(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頂厝│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二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等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渫工│186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86頁反面)。 │ │ │ │ │ ├──┼────┼────┼───────────┼───┼───┼─────┼─────┤ │57(│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T○○│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DF3249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6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2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0,0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53)│(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新寶│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二中│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排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渫工│187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87頁)。 │ │ │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勘驗現場照片(見 │ │ │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 │ │ │ │ │ │ 號卷4 第118 至120 │ │ │ │ │ │ │ │ │ 頁、第126頁)。 │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 計算表、105 年實測 │ │ │ │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 │ │ │ │ │ │ 第223至224頁)。 │ │ │ │ │ ├──┼────┼────┼───────────┼───┼───┼─────┼─────┤ │58(│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v○○│w○○│原起訴法條│j○○無罪│ │原起│DF324780│ │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3;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2│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3日;│ │ 199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2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54)│(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西保│年度偵字│ │ 第187頁反面) 。 │ │ │第1 款明知│ │ │圳幹│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線浚│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渫工│187 頁反│ │ │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 │ │。 │ │ └──┴────┴────┴───────────┴───┴───┴─────┴─────┘ 附表二十三:己○○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起 訴 書 證 據│小組長│廠 商│法 條│主 文│ │ │(或雇工│ │ │ │ │ │ │ │ │工資請領│ │ │ │ │ │ │ │ │清冊及收│ │ │ │ │ │ │ │ │據) │ │ │ │ │ │ │ ├──┼────┼────┼───────────┼───┼───┼─────┼─────┤ │1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庚○○│w○○│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LR325058│(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2;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0,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3 │)。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6日;│ │ 197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28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3 )│(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周厝│年度偵字│ │ 第132頁)。 │ │ │第1 款明知│ │ │崙二│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中排│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浚渫│132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 │ │。 │ │ ├──┼────┼────┼───────────┼───┼───┼─────┼─────┤ │2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庚○○│w○○│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LR325058│(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3;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0,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4 │)。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 日;│ │ 197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0,36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4 )│(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溪底│年度偵字│ │ 第132頁反面)。 │ │ │第1 款明知│ │ │寮排│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水上│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游段│132 頁反│ │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面)。 │ │ │ │ │。 │ │ │工作│ │ │ │ │ │ │ │ ├──┼────┼────┼───────────┼───┼───┼─────┼─────┤ │3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蔡玉 │a○○│I○○│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MP169429│(起訴書│ 琴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甲甲○○│:貪污治罪│。 │ │訴書│54;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3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反面至第25頁、卷9│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5 │)。 │ 第202 頁)。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1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巧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價額、數量│ │ │編號│87,770元│ │ 述(見本院卷9 第201│ │ │罪、商業會│ │ │13)│(見104 │ │ 頁)。 │ │ │計法第71條│ │ │東勢│年度偵字│ │3、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 │ │第1 款明知│ │ │庄內│第5727號│ │ 仁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為不實之事│ │ │排水│卷9 第 │ │ 述(見本院卷9 第26 │ │ │項,而填製│ │ │浚渫│137 頁)│ │ 頁)。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37頁)。 │ │ │ │ │ │ │ │ │5、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 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37 │ │ │ │ │ │ │ │ │ 頁反面。) │ │ │ │ │ ├──┼────┼────┼───────────┼───┼───┼─────┼─────┤ │4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MP171335│(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5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31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92,0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14)│(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周厝│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崙一│第5727號│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為不實之事│ │ │中排│卷9 第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項,而填製│ │ │浚渫│137 頁反│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據、驗收報告書、工 │ │ │。 │ │ │ │ │ │ 作決算表、施工前、 │ │ │ │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工 │ │ │ │ │ │ │ │ │ 作明細表、工作數量 │ │ │ │ │ │ │ │ │ 集計表、土方計算表 │ │ │ │ │ │ │ │ │ 、工作預算書(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2│ │ │ │ │ │ │ │ │ 第43至48頁)。 │ │ │ │ │ ├──┼────┼────┼───────────┼───┼───┼─────┼─────┤ │5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MP171335│(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5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31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8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15)│(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舊趙│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甲農│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場第│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43區│138 頁)│ │ 第149頁)。 │ │ │會計憑證罪│ │ │排水│。 │ │ │ │ │。 │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6 (│94,200元│94,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a○○│a○○│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仁於警詢、偵訊中之 │ │魏新漲│: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陳熟霞│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或收據│30,000元│ 字第5727號卷1 第51 │ │蔡秀蘭│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 頁、第56頁、第59頁 │ │陳文義│款經辦公用│ │ │102 │年度偵字│ │ 反面)。 │ │黃春菊│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2、被告a○○於本院準 │ │ │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 備程序中之供述(本 │ │ │罪。 │ │ │17)│139 頁)│ │ 院卷6 第208 頁反面 │ │ │ │ │ │面前│。 │ │ )。 │ │ │ │ │ │崙北│ │ │3、證人陳文義於偵訊中 │ │ │ │ │ │排水│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浚渫│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工作│ │ │ 47頁反面、第48頁) │ │ │ │ │ │ │ │ │ 。 │ │ │ │ │ │ │ │ │4、證人魏新漲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48頁反面、第49頁) │ │ │ │ │ │ │ │ │ 。 │ │ │ │ │ │ │ │ │5、證人陳熟霞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49頁反面、第50頁) │ │ │ │ │ │ │ │ │ 。 │ │ │ │ │ │ │ │ │6、證人黃春菊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50頁反面、第51頁) │ │ │ │ │ │ │ │ │ 。 │ │ │ │ │ │ │ │ │7、證人蔡秀蘭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1 第 │ │ │ │ │ │ │ │ │ 63頁反面、第64頁) │ │ │ │ │ │ │ │ │ 。 │ │ │ │ │ │ │ │ │8、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9第139頁)。 │ │ │ │ │ │ │ │ │9、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727號卷4 第108 至 │ │ │ │ │ │ │ │ │ 110 頁、第121 至122│ │ │ │ │ │ │ │ │ 頁)。 │ │ │ │ │ │ │ │ │10、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計算表、105 年實測 │ │ │ │ │ │ │ │ │ 土方計算表、施工前 │ │ │ │ │ │ │ │ │ 、中、後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8523號卷5 第32、34 │ │ │ │ │ │ │ │ │ 頁、第40頁反面)。 │ │ │ │ │ ├──┼────┼────┼───────────┼───┼───┼─────┼─────┤ │7 (│發票編號│72,6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建 │a○○│乙○○│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NM174129│(起訴書│ 興於警詢、偵訊、本 │ │W○○│:貪污治罪│。 │ │訴書│00; │誤載為 │ 院審理中之證述(見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9,000元│ 104 年度他字第118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7 │)。 │ 號卷3 第58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 日;│ │ 第71頁、本院卷9 第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188 頁反面至第189 │ │ │價額、數量│ │ │編號│82,600元│ │ 頁)。 │ │ │罪、商業會│ │ │18)│(見10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 │ │計法第71條│ │ │面前│年度偵字│ │ 仁於偵訊中之證述( │ │ │第1 款明知│ │ │崙尾│第5727號│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為不實之事│ │ │排水│卷9 第 │ │ 5727號卷1 第55頁反 │ │ │項,而填製│ │ │等浚│139 頁反│ │ 面)。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作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39 頁反面)。 │ │ │ │ │ ├──┼────┼────┼───────────┼───┼───┼─────┼─────┤ │8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NM324873│(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6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9,4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29)│(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大排│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沙農│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場一│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分線│145 頁)│ │ 第150頁)。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9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NM324873│(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6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8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30)│(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沙崙│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頭排│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水浚│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渫工│145 頁反│ │ 第151頁)。 │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 │ │。 │ │ ├──┼────┼────┼───────────┼───┼───┼─────┼─────┤ │10(│發票編號│71,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建 │a○○│乙○○│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NM174129│(起訴書│ 興於警詢、偵訊、本 │ │W○○│:貪污治罪│。 │ │訴書│03; │誤載為 │ 院審理中之證述(見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0,000元│ 104 年度他字第118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8 │)。 │ 號卷3 第58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1日;│ │ 第71頁、本院卷9 第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188 頁反面至第189 │ │ │價額、數量│ │ │編號│81,200元│ │ 頁)。 │ │ │罪、商業會│ │ │31)│(見10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 │ │計法第71條│ │ │大崙│年度偵字│ │ 仁於偵訊中之證述(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為不實之事│ │ │等浚│卷9 第 │ │ 5727號卷1 第55頁反 │ │ │項,而填製│ │ │渫工│146 頁)│ │ 面)。 │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 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1第69頁)。 │ │ │ │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36 │ │ │ │ │ │ │ │ │ 頁)。 │ │ │ │ │ ├──┼────┼────┼───────────┼───┼───┼─────┼─────┤ │11(│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NM324873│(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55;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8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8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3,6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35)│(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菁埔│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圳舊│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導水│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路浚│148 頁)│ │ 第152頁)。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 │ │。 │ │ │作 │ │ │ │ │ │ │ │ ├──┼────┼────┼───────────┼───┼───┼─────┼─────┤ │12(│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NM324873│(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54;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8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8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93,8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36)│(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五號│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下游│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段浚│148 頁反│ │ 第153頁)。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 │ │。 │ │ │作 │ │ │ │ │ │ │ │ ├──┼────┼────┼───────────┼───┼───┼─────┼─────┤ │13(│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庚○○│w○○│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PK320857│(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2;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0,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0│)。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6日;│ │ 199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6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42)│(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舊濁│年度偵字│ │ 第151頁反面) 。 │ │ │第1 款明知│ │ │水溪│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側排│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和豐│151 頁反│ │ │ │ │會計憑證罪│ │ │村段│面)。 │ │ │ │ │。 │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14(│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PK321320│(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0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0│)。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6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0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43)│(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豐崙│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上游│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段等│152 頁)│ │ 第154頁)。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15(│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AB324919│(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0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7 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8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4 )│(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周厝│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崙一│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中排│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浚渫│162 頁反│ │ 第155頁)。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 │ │。 │ │ ├──┼────┼────┼───────────┼───┼───┼─────┼─────┤ │16(│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AB324919│(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0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7 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3,6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5 )│(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溪底│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寮排│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水上│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游段│163 頁)│ │ 第156頁)。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17(│發票編號│78,8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建 │a○○│乙○○│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AB158886│(起訴書│ 興於警詢、偵訊、本 │ │W○○│: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 │ 院審理中之證述(見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9,000元│ 104 年度他字第118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4 │)。 │ 號卷3 第58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7 日;│ │ 第71頁、本院卷9 第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188 頁反面至第189 │ │ │價額、數量│ │ │編號│88,800元│ │ 頁)。 │ │ │罪、商業會│ │ │8 )│(見10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 │ │計法第71條│ │ │東勢│年度偵字│ │ 仁於偵訊中之證述( │ │ │第1 款明知│ │ │庄內│第5727號│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為不實之事│ │ │排水│卷9 第 │ │ 5727號卷1 第55頁反 │ │ │項,而填製│ │ │浚渫│164 頁反│ │ 面)。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37 │ │ │ │ │ │ │ │ │ 頁反面)。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64頁反面)。 │ │ │ │ │ ├──┼────┼────┼───────────┼───┼───┼─────┼─────┤ │18(│發票編號│72,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建 │a○○│乙○○│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AW173032│(起訴書│ 興於警詢、偵訊、本 │ │W○○│: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院審理中之證述(見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6,000元│ 104 年度他字第118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5 │)。 │ 號卷3 第58頁反面、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2日;│ │ 第71頁、本院卷9 第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188 頁反面至第189 │ │ │價額、數量│ │ │編號│82,200元│ │ 頁)。 │ │ │罪、商業會│ │ │14)│(見10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 │ │計法第71條│ │ │面前│年度偵字│ │ 仁於偵訊中之證述( │ │ │第1 款明知│ │ │崙尾│第5727號│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為不實之事│ │ │排水│卷9 第 │ │ 5727號卷1 第55頁反 │ │ │項,而填製│ │ │浚渫│167 頁反│ │ 面)。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67 頁反面)。 │ │ │ │ │ ├──┼────┼────┼───────────┼───┼───┼─────┼─────┤ │19(│92,200元│92,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a○○│a○○│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仁於警詢、偵訊中之 │ │魏新漲│: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陳熟霞│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或收據│30,000元│ 字第5727號卷1 第51 │ │蔡秀蘭│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 頁、第56頁、第59頁 │ │陳文義│款經辦公用│ │ │103 │年度偵字│ │ 反面)。 │ │黃春菊│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2、被告a○○於本院準 │ │ │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 │罪。 │ │ │15)│168 頁)│ │ 本院卷6 第208 頁反 │ │ │ │ │ │面前│。 │ │ 面)。 │ │ │ │ │ │崙北│ │ │3、證人陳文義於偵訊中 │ │ │ │ │ │排水│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浚渫│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工作│ │ │ 47頁反面、第48頁) │ │ │ │ │ │ │ │ │ 。 │ │ │ │ │ │ │ │ │4、證人魏新漲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48頁反面、第49頁) │ │ │ │ │ │ │ │ │ 。 │ │ │ │ │ │ │ │ │5、證人陳熟霞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49頁反面、第50頁) │ │ │ │ │ │ │ │ │ 。 │ │ │ │ │ │ │ │ │6、證人黃春菊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50頁反面、第51頁) │ │ │ │ │ │ │ │ │ 。 │ │ │ │ │ │ │ │ │7、證人蔡秀蘭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1 第 │ │ │ │ │ │ │ │ │ 63頁反面、第64頁) │ │ │ │ │ │ │ │ │ 。 │ │ │ │ │ │ │ │ │8、水利小組辦理圳路護 │ │ │ │ │ │ │ │ │ 工作雇工工資請清冊 │ │ │ │ │ │ │ │ │ 及收據(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9 第168│ │ │ │ │ │ │ │ │ 頁)。 │ │ │ │ │ │ │ │ │9、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727號卷4 第108 至 │ │ │ │ │ │ │ │ │ 110 頁、第121 至122│ │ │ │ │ │ │ │ │ 頁)。 │ │ │ │ │ │ │ │ │10、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計算表、105 年實測 │ │ │ │ │ │ │ │ │ 土方計算表、施工前 │ │ │ │ │ │ │ │ │ 、中、後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8523號卷5 第33、34 │ │ │ │ │ │ │ │ │ 頁、第39頁反面)。 │ │ │ │ │ ├──┼────┼────┼───────────┼───┼───┼─────┼─────┤ │20(│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AW325090│(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6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30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92,6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16)│(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周厝│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崙二│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中排│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浚渫│168 頁反│ │ 第157頁)。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 │ │。 │ │ ├──┼────┼────┼───────────┼───┼───┼─────┼─────┤ │21(│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AW325090│(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6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30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4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17)│(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大排│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沙農│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場一│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分線│169 頁)│ │ 第158頁)。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22(│89,000元│89,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庚○○│庚○○│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賜於偵訊中之證述( │ │陳庭興│: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陳讚興│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及收據│詳)。 │ 5727號卷2 第15頁反 │ │林政義│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 面)。 │ │陳麗燕│款經辦公用│ │ │103 │年度偵字│ │2、被告庚○○於本院準 │ │ │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 │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 本院卷6 第208 頁) │ │ │罪。 │ │ │20)│170 頁反│ │ 。 │ │ │ │ │ │沙崙│面)。 │ │3、證人林文得於偵訊中 │ │ │ │ │ │頭排│ │ │ 之證述(104 年度偵 │ │ │ │ │ │水浚│ │ │ 字第5727號卷3 第32 │ │ │ │ │ │渫工│ │ │ 頁)。 │ │ │ │ │ │作 │ │ │4、證人陳庭興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5727號卷3 第32 │ │ │ │ │ │ │ │ │ 至33頁)。 │ │ │ │ │ │ │ │ │5、證人陳讚興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5727號卷3 第32 │ │ │ │ │ │ │ │ │ 頁反面、第33頁)。 │ │ │ │ │ │ │ │ │6、證人陳麗燕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5727號卷3 第33 │ │ │ │ │ │ │ │ │ 頁反面、第34頁)。 │ │ │ │ │ │ │ │ │7、證人林政義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5727號卷2 第25 │ │ │ │ │ │ │ │ │ 至26頁)。 │ │ │ │ │ │ │ │ │8、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 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9第170頁反面)。 │ │ │ │ │ ├──┼────┼────┼───────────┼───┼───┼─────┼─────┤ │23(│83,400元│83,4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a○○│a○○│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仁於警詢、偵訊中之 │ │魏新漲│: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陳熟霞│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或收據│30,000元│ 字第5727號卷1 第51 │ │蔡秀蘭│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 頁、第56頁、第59頁 │ │陳文義│款經辦公用│ │ │103 │年度偵字│ │ 反面)。 │ │黃春菊│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2、被告a○○於本院準 │ │ │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 │罪。 │ │ │26)│173 頁反│ │ 本院卷6 第208 頁反 │ │ │ │ │ │大崙│面)。 │ │ 面)。 │ │ │ │ │ │排水│ │ │3、證人陳文義於偵訊中 │ │ │ │ │ │等浚│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渫工│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作 │ │ │ 47頁反面、第48頁) │ │ │ │ │ │ │ │ │ 。 │ │ │ │ │ │ │ │ │4、證人魏新漲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48頁反面、第49頁) │ │ │ │ │ │ │ │ │ 。 │ │ │ │ │ │ │ │ │5、證人陳熟霞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49頁反面、第50頁) │ │ │ │ │ │ │ │ │ 。 │ │ │ │ │ │ │ │ │6、證人黃春菊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50頁反面、第51頁) │ │ │ │ │ │ │ │ │ 。 │ │ │ │ │ │ │ │ │7、證人蔡秀蘭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1 第 │ │ │ │ │ │ │ │ │ 63頁反面、第64頁) │ │ │ │ │ │ │ │ │ 。 │ │ │ │ │ │ │ │ │8、水利小組辦理圳路護 │ │ │ │ │ │ │ │ │ 工作雇工工資請清冊 │ │ │ │ │ │ │ │ │ 及收據(見104年度偵│ │ │ │ │ │ │ │ │ 字第5727號9 第173 │ │ │ │ │ │ │ │ │ 頁反面)。 │ │ │ │ │ │ │ │ │9、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35 │ │ │ │ │ │ │ │ │ 頁)。 │ │ │ │ │ ├──┼────┼────┼───────────┼───┼───┼─────┼─────┤ │24(│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BR324761│(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0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0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0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27)│(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豐崙│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上游│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段等│174 頁)│ │ 第159頁)。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25(│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CL323163│(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0│)。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9 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0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42)│(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舊濁│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水溪│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側排│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和豐│181 頁反│ │ 第160頁)。 │ │ │會計憑證罪│ │ │村段│面)。 │ │ │ │ │。 │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26(│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CL323163│(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0│)。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9 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3,4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43)│(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豐崙│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一中│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排等│182 頁)│ │ 第161頁)。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 │ │ │ ├──┼────┼────┼───────────┼───┼───┼─────┼─────┤ │27(│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r○○│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DF325138│(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子○○│:貪污治罪│。 │ │訴書│52;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2│)。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2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0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 │罪、商業會│ │ │46)│(見104 │ │ 面)。 │ │ │計法第71條│ │ │大排│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沙農│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場東│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 │項,而填製│ │ │寮中│184 頁反│ │ 第162頁)。 │ │ │會計憑證罪│ │ │排浚│面)。 │ │ │ │ │。 │ │ │渫工│ │ │ │ │ │ │ │ │作 │ │ │ │ │ │ │ │ ├──┼────┼────┼───────────┼───┼───┼─────┼─────┤ │28(│發票編號│56,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敦 │a○○│D○○│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DF169401│(起訴書│ 溪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36;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207│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2│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3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 │ │編號│81,800元│ │ 第188頁)。 │ │ │罪、商業會│ │ │55)│(見104 │ │ │ │ │計法第71條│ │ │文厝│年度偵字│ │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 │ │項,而填製│ │ │工作│188 頁)│ │ │ │ │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29(│32,600元│32,6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a○○│a○○│原起訴法條│己○○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仁於警詢、偵訊中之 │ │魏新漲│: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蔡秀蘭│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或收據│詳)。 │ 字第5727號卷1 第51 │ │陳文義│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 頁、第56頁、第59頁 │ │陳熟霞│款經辦公用│ │ │103 │年度偵字│ │ 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2、被告a○○於本院準 │ │ │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 │罪。 │ │ │56)│188 頁反│ │ 本院卷6 第208 頁反 │ │ │ │ │ │崙尾│面)。 │ │ 面)。 │ │ │ │ │ │排水│ │ │3、證人陳文義於偵訊中 │ │ │ │ │ │浚渫│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工作│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47頁反面、第48頁) │ │ │ │ │ │ │ │ │ 。 │ │ │ │ │ │ │ │ │4、證人魏新漲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48頁反面、第49頁) │ │ │ │ │ │ │ │ │ 。 │ │ │ │ │ │ │ │ │5、證人陳熟霞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49頁反面、第50頁) │ │ │ │ │ │ │ │ │ 。 │ │ │ │ │ │ │ │ │6、證人蔡秀蘭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1 第 │ │ │ │ │ │ │ │ │ 63頁反面、第64頁) │ │ │ │ │ │ │ │ │ 。 │ │ │ │ │ │ │ │ │7、水利小組辦理圳路護 │ │ │ │ │ │ │ │ │ 工作雇工工資請清冊 │ │ │ │ │ │ │ │ │ 及收據(見10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5727號9 第188 │ │ │ │ │ │ │ │ │ 頁反面)。 │ │ │ │ │ └──┴────┴────┴───────────┴───┴───┴─────┴─────┘ 附表二十四:S○○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起 訴 書 證 據│小組長│廠 商│法 條│主 文│ │ │(或雇工│ │ │ │ │ │ │ │ │工資請領│ │ │ │ │ │ │ │ │清冊及收│ │ │ │ │ │ │ │ │據) │ │ │ │ │ │ │ ├──┼────┼────┼───────────┼───┼───┼─────┼─────┤ │1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f○○│w○○│原起訴法條│S○○無罪│ │原起│MP321633│(起訴書│ 協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8│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5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6 日;│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940元│ │ 第134頁反面)。 │ │ │罪、商業會│ │ │8 )│(見104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計法第71條│ │ │頂寮│年度偵字│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為不實之事│ │ │分線│卷9 第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項,而填製│ │ │浚渫│134 頁反│ │ 第158 、183頁)。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年度偵字第57│ │ │ │ │ │ │ │ │ 27號卷4 第85至88頁 │ │ │ │ │ │ │ │ │ 、第99頁反面至100 │ │ │ │ │ │ │ │ │ 頁、第134頁)。 │ │ │ │ │ ├──┼────┼────┼───────────┼───┼───┼─────┼─────┤ │2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L○○│w○○│原起訴法條│S○○無罪│ │原起│MP321633│(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1;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40,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6 │)。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2日;│ │ 198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4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16)│(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大排│年度偵字│ │ 第138 頁反面) 。 │ │ │第1 款明知│ │ │沙農│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為不實之事│ │ │場一│卷9 第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 │項,而填製│ │ │中排│138 頁反│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面)。 │ │ 146頁)。 │ │ │。 │ │ │工作│ │ │ │ │ │ │ │ ├──┼────┼────┼───────────┼───┼───┼─────┼─────┤ │3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f○○│w○○│原起訴法條│S○○無罪│ │原起│PK320657│ │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9 │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1日;│ │ 198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7,4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32)│(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萬合│年度偵字│ │ 第146頁反面) 。 │ │ │第1 款明知│ │ │一中│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排浚│卷9 第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項,而填製│ │ │渫工│146 頁反│ │ 字第8523號卷5 第169│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至170頁)。 │ │ │。 │ │ ├──┼────┼────┼───────────┼───┼───┼─────┼─────┤ │4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Z○○│w○○│原起訴法條│S○○犯行│ │原起│PK320657│(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51;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17,5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處有期徒│ │三 │102 年10│)。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刑參月,如│ │102 │月1 日;│ │ 198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以新臺幣壹│ │編號│82,6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仟元折算壹│ │39)│(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日。 │ │湖厝│年度偵字│ │ 第150頁) 。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等浚│卷9 第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項,而填製│ │ │渫工│150 頁)│ │ 字第8523號卷5 第168│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頁)。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 │文書罪。 │ │ ├──┼────┼────┼───────────┼───┼───┼─────┼─────┤ │5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L○○│w○○│原起訴法條│S○○無罪│ │原起│PK320657│(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53;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35,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0│)。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1日;│ │ 199 頁)。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5,6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40)│(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泉成│年度偵字│ │ 第150頁反面) 。 │ │ │第1 款明知│ │ │一中│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排等│卷9 第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項,而填製│ │ │浚渫│150 頁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 │ │ │ │ │ │ 第160 至161 、186、│ │ │ │ │ │ │ │ │ 189、192頁)。 │ │ │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727號卷4 第92至98 │ │ │ │ │ │ │ │ │ 、101 至104 、136 │ │ │ │ │ │ │ │ │ 至138頁)。 │ │ │ │ │ ├──┼────┼────┼───────────┼───┼───┼─────┼─────┤ │6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L○○│w○○│原起訴法條│S○○犯行│ │原起│QH323480│(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02;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處有期徒│ │三 │102 年12│)。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刑參月,如│ │102 │月日(日│ │ 199 頁)。 │ │ │工程,浮報│易科罰金,│ │年度│欄位空白│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以新臺幣壹│ │編號│); │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仟元折算壹│ │57)│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日。 │ │十一│91,600元│ │ 第159頁) 。 │ │ │第1 款明知│ │ │號排│(見104 │ │3、102 年十一號排水等 │ │ │為不實之事│ │ │水等│年度偵字│ │ 浚渫工作相片、施工 │ │ │項,而填製│ │ │浚渫│第5727號│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卷9 第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159 頁)│ │ 8523號卷5 第135 至 │ │ │本院認定:│ │ │ │。 │ │ 138頁)。 │ │ │刑法第216 │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 │文書罪。 │ │ ├──┼────┼────┼───────────┼───┼───┼─────┼─────┤ │7 (│82,600元│82,6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允 │Z○○│Z○○│原起訴法條│S○○犯行│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仲於警詢、偵訊中之 │ │李金花│: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陳麗英│條例第4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冊或收據│40,000元│ 字第1183號卷4 第3 │ │陳炳南│第1 項第3 │,處有期徒│ │三 │,見104 │)。 │ 頁反面、第4 頁、104│ │陳允宙│款經辦公用│刑參月,如│ │102 │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5│ │ │工程,浮報│易科罰金,│ │年度│第5727號│ │ 第82頁反面)。 │ │ │價額、數量│以新臺幣壹│ │編號│卷9 第 │ │2、被告Z○○於本院準 │ │ │罪。 │仟元折算壹│ │58)│159 頁反│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 │本院認定:│日。 │ │萬興│面)。 │ │ 本院卷6 第208 頁反 │ │ │刑法第216 │ │ │支線│ │ │ 面)。 │ │ │條、第215 │ │ │浚渫│ │ │3、證人陳允宙於偵訊中 │ │ │條之行使業│ │ │工作│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務登載不實│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5 第 │ │ │文書罪。 │ │ │ │ │ │ 81頁反面、第82頁) │ │ │ │ │ │ │ │ │ 。 │ │ │ │ │ │ │ │ │4、證人李金花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92頁反面至93頁)。 │ │ │ │ │ │ │ │ │5、證人陳炳南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94至95頁)。 │ │ │ │ │ │ │ │ │6、證人陳麗英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95頁反面、第96頁) │ │ │ │ │ │ │ │ │ 。 │ │ │ │ │ │ │ │ │7、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9第159頁反面)。 │ │ │ │ │ │ │ │ │8、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174│ │ │ │ │ │ │ │ │ 至175頁)。 │ │ │ │ │ ├──┼────┼────┼───────────┼───┼───┼─────┼─────┤ │8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f○○│w○○│原起訴法條│S○○犯行│ │原起│QH323480│(起訴書│ 協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0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9│ │ │條例第4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26,000元│ 頁)。 │ │ │第1 項第3 │,處有期徒│ │三 │102 年12│)。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刑參月,如│ │102 │月日( 日│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易科罰金,│ │年度│欄位空白│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以新臺幣壹│ │編號│); │ │ 第160頁) 。 │ │ │罪、商業會│仟元折算壹│ │59)│發票金額│ │3、102 年太平排水浚渫 │ │ │計法第71條│日。 │ │太平│86,800元│ │ 工作相片、施工前、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起訴書│ │ 中、後現場照片、彰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誤載為 │ │ 化農田水利會土方計 │ │ │項,而填製│ │ │工作│96,800元│ │ 算表(見104年度偵字│ │ │會計憑證罪│ │ │ │)(見 │ │ 第8523號卷5第148 至│ │ │。 │ │ │ │104 年度│ │ 149 、195頁)。 │ │ │本院認定:│ │ │ │偵字第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刑法第216 │ │ │ │5727號卷│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條、第215 │ │ │ │9 第160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條之行使業│ │ │ │頁)。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務登載不實│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文書罪。 │ │ │ │ │ │ 5727號卷4 第89至91 │ │ │ │ │ │ │ │ │ 頁、第100 頁反面、 │ │ │ │ │ │ │ │ │ 第135頁)。 │ │ │ │ │ ├──┼────┼────┼───────────┼───┼───┼─────┼─────┤ │9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f○○│w○○│原起訴法條│S○○犯行│ │原起│AB325608│(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50;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26,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處有期徒│ │三 │103 年4 │)。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刑參月,如│ │103 │月30日;│ │ 199 頁)。 │ │ │工程,浮報│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以新臺幣壹│ │編號│87,4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仟元折算壹│ │12)│(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日。 │ │頂寮│年度偵字│ │ 第166頁反面) 。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3、103 年頂寮排水分線 │ │ │為不實之事│ │ │分線│卷9 第 │ │ 浚渫工作相片、施工 │ │ │項,而填製│ │ │浚渫│166 頁反│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臺灣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本院認定:│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刑法第216 │ │ │ │ │ │ 第156 至159 頁、184│ │ │條、第215 │ │ │ │ │ │ 頁)。 │ │ │條之行使業│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務登載不實│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文書罪。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727號卷4 第85至88 │ │ │ │ │ │ │ │ │ 頁、第99頁反面至第 │ │ │ │ │ │ │ │ │ 100 頁、第134頁 )。│ │ │ │ │ ├──┼────┼────┼───────────┼───┼───┼─────┼─────┤ │10(│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L○○│w○○│原起訴法條│S○○犯行│ │原起│AW325398│(起訴書│ 協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0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9│ │ │條例第4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 │ │ │第1 項第3 │,處有期徒│ │三 │103 年5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刑參月,如│ │103 │月21日;│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以新臺幣壹│ │編號│86,800元│ │ 第167頁) 。 │ │ │罪、商業會│仟元折算壹│ │13)│(見104 │ │3、103 年大排沙農場一 │ │ │計法第71條│日。 │ │大排│年度偵字│ │ 中排浚渫工作相片、 │ │ │第1 款明知│ │ │沙農│第5727號│ │ 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場一│卷9 第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項,而填製│ │ │中排│167 頁)│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 │ │ │工作│ │ │ 第141 至145、147頁 │ │ │本院認定:│ │ │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 │文書罪。 │ │ ├──┼────┼────┼───────────┼───┼───┼─────┼─────┤ │11(│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f○○│w○○│原起訴法條│S○○犯行│ │原起│BR325008│(起訴書│ 協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03;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9│ │ │條例第4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26,000元│ 頁)。 │ │ │第1 項第3 │,處有期徒│ │三 │103 年7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刑參月,如│ │103 │月21日;│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以新臺幣壹│ │編號│88,000元│ │ 第174頁反面) 。 │ │ │罪、商業會│仟元折算壹│ │28)│(見104 │ │3、103 年頂寮中排浚渫 │ │ │計法第71條│日。 │ │頂寮│年度偵字│ │ 工作相片、施工前、 │ │ │第1 款明知│ │ │中排│第5727號│ │ 中、後現場照片(見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104 年度偵字第8523 │ │ │項,而填製│ │ │工作│174 頁反│ │ 號卷5 第153 至155 │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頁)。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 │文書罪。 │ │ ├──┼────┼────┼───────────┼───┼───┼─────┼─────┤ │12(│發票編號│66,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Z○○│戊○○│原起訴法條│S○○無罪│ │原起│BR324490│(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G○○│:貪污治罪│。 │ │訴書│52;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3日;│ │ 莉於偵訊、本院審理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中之證述( 見104 年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2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5 │ │ │罪、商業會│ │ │29)│(見104 │ │ 第62頁反面、本院卷9│ │ │計法第71條│ │ │萬合│年度偵字│ │ 第206 頁) 。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3、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允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仲於警詢中之證述( │ │ │項,而填製│ │ │工作│175 頁)│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 │會計憑證罪│ │ │ │。 │ │ 1183號卷4 第1 頁反 │ │ │。 │ │ │ │ │ │ 面)。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75頁)。 │ │ │ │ │ │ │ │ │5、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 │ │ │ │ │ │ │ │ │ 171 至172頁)。 │ │ │ │ │ ├──┼────┼────┼───────────┼───┼───┼─────┼─────┤ │13(│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L○○│w○○│原起訴法條│S○○無罪│ │原起│CL323863│(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 │ │訴書│00; │誤載為0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9 │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0日;│ │ 199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 │ │編號│87,0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 │ │33)│(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 │ │泉成│年度偵字│ │ 第177頁) 。 │ │ │第1 款明知│ │ │一中│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為不實之事│ │ │排等│卷9 第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項,而填製│ │ │浚渫│177 頁)│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 │。 │ │ │ │ │ │ 5 第162 、163 、187│ │ │ │ │ │ │ │ │ 、190 、193 頁)。 │ │ │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727號卷4 第92至98 │ │ │ │ │ │ │ │ │ 、101 至104 、136 │ │ │ │ │ │ │ │ │ 至138頁)。 │ │ │ │ │ ├──┼────┼────┼───────────┼───┼───┼─────┼─────┤ │14(│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f○○│w○○│原起訴法條│S○○無罪│ │原起│DF324780│(起訴書│ 協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0 │ 述(見本院卷9 第199│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元)。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2│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3日;│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800元│ │ 第184頁) 。 │ │ │罪、商業會│ │ │47)│(見104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計法第71條│ │ │太平│年度偵字│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 │項,而填製│ │ │工作│184 頁)│ │ 5 第150 至152、196 │ │ │會計憑證罪│ │ │ │。 │ │ 頁)。 │ │ │。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727號卷4 第89至91 │ │ │ │ │ │ │ │ │ 頁、第100 頁反面、 │ │ │ │ │ │ │ │ │ 第135頁)。 │ │ │ │ │ │ │ │ │5、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 工作預書、水利小組 │ │ │ │ │ │ │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承 │ │ │ │ │ │ │ │ │ 諾書、開工報告書、 │ │ │ │ │ │ │ │ │ 完工報告書、承諾書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5727號卷4 第8 頁反 │ │ │ │ │ │ │ │ │ 面至第10頁、第11頁 │ │ │ │ │ │ │ │ │ 反面)。 │ │ │ │ │ ├──┼────┼────┼───────────┼───┼───┼─────┼─────┤ │15(│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L○○│w○○│原起訴法條│S○○犯行│ │原起│DF324780│(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52;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17,5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處有期徒│ │三 │103 年12│)。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 │款經辦公用│刑參月,如│ │103 │月23日;│ │ 199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價額、數量│以新臺幣壹│ │編號│88,0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罪、商業會│仟元折算壹│ │58)│(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計法第71條│日。 │ │泉成│年度偵字│ │ 第189頁反面) 。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3、103 年泉成排水支線 │ │ │為不實之事│ │ │支線│卷9 第 │ │ 浚渫工作相片、施工 │ │ │項,而填製│ │ │浚渫│189 頁反│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彰化農田水利會土 │ │ │。 │ │ │ │ │ │ 方計算表(見104 年 │ │ │本院認定:│ │ │ │ │ │ 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 │刑法第216 │ │ │ │ │ │ 第165至167頁)。 │ │ │條、第215 │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 │文書罪。 │ │ ├──┼────┼────┼───────────┼───┼───┼─────┼─────┤ │16(│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L○○│w○○│原起訴法條│S○○無罪│ │原起│DF324780│(起訴書│ 協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9│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2│)。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3日;│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價額、數量│ │ │編號│87,000元│ │ 第190頁) 。 │ │ │罪、商業會│ │ │59)│(見104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計法第71條│ │ │十一│年度偵字│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第1 款明知│ │ │號排│第5727號│ │ 會土方計算表(見 │ │ │為不實之事│ │ │水等│卷9 第 │ │ 104 年度偵字第8523 │ │ │項,而填製│ │ │浚渫│190 頁)│ │ 號卷5第139至140頁)│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 │ │ │。 │ │ ├──┼────┼────┼───────────┼───┼───┼─────┼─────┤ │17(│82,600元│82,6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允 │Z○○│Z○○│原起訴法條│S○○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仲於警詢、偵訊中之 │ │李金花│: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0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 │陳麗英│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或收據│元)。 │ 字第1183號卷4 第3 │ │陳炳南│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 頁反面、第4 頁、104│ │陳允宙│款經辦公用│ │ │103 │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5│ │ │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 第82頁反面)。 │ │ │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2、被告Z○○於本院準 │ │ │罪。 │ │ │60)│190 頁反│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 │ │ │ │萬興│面)。 │ │ 本院卷6 第208 頁反 │ │ │ │ │ │支線│ │ │ 面)。 │ │ │ │ │ │浚渫│ │ │3、證人陳允宙於偵訊中 │ │ │ │ │ │工作│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5 第 │ │ │ │ │ │ │ │ │ 81頁反面、第82頁) │ │ │ │ │ │ │ │ │ 。 │ │ │ │ │ │ │ │ │4、證人李金花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92頁反面至93頁)。 │ │ │ │ │ │ │ │ │5、證人陳炳南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94至95頁)。 │ │ │ │ │ │ │ │ │6、證人陳麗英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 95頁反面、第96頁) │ │ │ │ │ │ │ │ │ 。 │ │ │ │ │ │ │ │ │7、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9 第190 頁反面)。 │ │ │ │ │ │ │ │ │8、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176│ │ │ │ │ │ │ │ │ 至177 頁)。 │ │ │ │ │ └──┴────┴────┴───────────┴───┴───┴─────┴─────┘ 附表二十五:b○○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起 訴 書 證 據│小組長│廠 商│法 條│主 文│ │ │(或雇工│ │ │ │ │ │ │ │ │工資請領│ │ │ │ │ │ │ │ │清冊及收│ │ │ │ │ │ │ │ │據) │ │ │ │ │ │ │ ├──┼────┼────┼───────────┼───┼───┼─────┼─────┤ │1 (│發票編號│8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東 │甲丁○○│d○○│原起訴法條│b○○無罪│ │原起│MP320143│(起訴書│ 森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4;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5│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反面)。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5 │ │2、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榮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31日;│ │ 治於偵訊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90,560元│ │ 5727號卷2 第67至68 │ │ │罪、商業會│ │ │10)│(見104 │ │ 頁)。 │ │ │計法第71條│ │ │挖子│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工作│135 頁反│ │ 第135頁反面)。 │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 │ │。 │ │ ├──┼────┼────┼───────────┼───┼───┼─────┼─────┤ │2 (│84,400元│84,4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榮 │甲丁○○│李禎東│原起訴法條│b○○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治於偵訊中之證述( │ │甲丁○○│: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蔡清水│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或收據│詳)。 │ 5727號卷2 第160 頁 │ │陳 香│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 )。 │ │蔡銘賢│款經辦公用│ │ │102 │年度偵字│ │2、被告甲丁○○於本院準 │ │蔡淑惠│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 │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 本院卷6 第208 頁反 │ │ │罪。 │ │ │22)│141 頁反│ │ 面)。 │ │ │ │ │ │代馬│面)。 │ │3、證人李禎東於偵訊中 │ │ │ │ │ │排水│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浚渫│ │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 │ │ │ │維護│ │ │ 158頁反面至第160 頁│ │ │ │ │ │工作│ │ │ )。 │ │ │ │ │ │ │ │ │4、證人蔡銘賢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 │ │ │ │ │ │ │ 161頁)。 │ │ │ │ │ │ │ │ │5、證人蔡淑惠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 │ │ │ │ │ │ │ 161頁)。 │ │ │ │ │ │ │ │ │6、證人陳香於偵訊中之 │ │ │ │ │ │ │ │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5727號卷2 第78 │ │ │ │ │ │ │ │ │ 頁)。 │ │ │ │ │ │ │ │ │7、證人蔡清水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 │ │ │ │ │ │ │ 148至149 頁)。 │ │ │ │ │ │ │ │ │8、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9 第141 頁反面)。 │ │ │ │ │ ├──┼────┼────┼───────────┼───┼───┼─────┼─────┤ │3 (│發票編號│8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東 │甲丁○○│d○○│原起訴法條│b○○無罪│ │原起│PK319269│(起訴書│ 森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2;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0│ │2、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榮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11日;│ │ 治於偵訊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200元│ │ 5727號卷2 第67至68 │ │ │罪、商業會│ │ │41)│(見104 │ │ 頁)。 │ │ │計法第71條│ │ │挖子│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下游│卷9 第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段浚│151 頁)│ │ 第151頁)。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作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129 至 │ │ │ │ │ │ │ │ │ 132頁、第134頁)。 │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5│ │ │ │ │ │ │ │ │ 頁)。 │ │ │ │ │ ├──┼────┼────┼───────────┼───┼───┼─────┼─────┤ │4 (│發票編號│8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東 │甲丁○○│d○○│原起訴法條│b○○無罪│ │原起│AW324721│(起訴書│ 森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50;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5 │ │2、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榮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9 日;│ │ 治於偵訊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91,200元│ │ 5727號卷2 第67至68 │ │ │罪、商業會│ │ │11)│(見104 │ │ 頁)。 │ │ │計法第71條│ │ │挖子│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浚渫│卷9 第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工作│166 頁)│ │ 第166頁)。 │ │ │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5 (│83,800元│83,8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榮 │甲丁○○│李禎東│原起訴法條│b○○無罪│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治於偵訊中之證述( │ │甲丁○○│:貪污治罪│。 │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蔡清水│條例第4 條│ │ │附表│冊或收據│詳)。 │ 5727號卷2 第160 頁 │ │陳 香│第1 項第3 │ │ │三 │,見104 │ │ )。 │ │蔡銘賢│款經辦公用│ │ │103 │年度偵字│ │2、被告甲丁○○於本院準 │ │蔡淑惠│工程,浮報│ │ │年度│第5727號│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 │價額、數量│ │ │編號│卷9 第 │ │ 本院卷6 第208 頁反 │ │ │罪。 │ │ │30)│175 頁反│ │ 面)。 │ │ │ │ │ │代馬│面)。 │ │3、證人李禎東於偵訊中 │ │ │ │ │ │排水│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浚渫│ │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 │ │ │ │維護│ │ │ 158頁反面至第160 頁│ │ │ │ │ │工作│ │ │ )。 │ │ │ │ │ │ │ │ │4、證人蔡銘賢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 │ │ │ │ │ │ │ 161頁)。 │ │ │ │ │ │ │ │ │5、證人蔡淑惠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 │ │ │ │ │ │ │ 161頁)。 │ │ │ │ │ │ │ │ │6、證人陳香於偵訊中之 │ │ │ │ │ │ │ │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 字第5727號卷2 第78 │ │ │ │ │ │ │ │ │ 頁)。 │ │ │ │ │ │ │ │ │7、證人蔡清水於偵訊中 │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 │ │ │ │ │ │ │ 148至149 頁)。 │ │ │ │ │ │ │ │ │8、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 9 第175 頁反面)。 │ │ │ │ │ ├──┼────┼────┼───────────┼───┼───┼─────┼─────┤ │6 (│發票編號│8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東 │甲丁○○│d○○│原起訴法條│b○○無罪│ │原起│CL323347│(起訴書│ 森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0;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0│ │2、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榮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2日;│ │ 治於偵訊中之證述(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價額、數量│ │ │編號│87,400元│ │ 5727號卷2 第67至68 │ │ │罪、商業會│ │ │45)│(見104 │ │ 頁)。 │ │ │計法第71條│ │ │挖子│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為不實之事│ │ │下游│卷9 第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項,而填製│ │ │段浚│183 頁)│ │ 第183頁)。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作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1714號卷6 第129 至 │ │ │ │ │ │ │ │ │ 132頁、第134頁)。 │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6│ │ │ │ │ │ │ │ │ 頁)。 │ │ │ │ │ └──┴────┴────┴───────────┴───┴───┴─────┴─────┘ 附表二十六:午○○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起 訴 書 證 據│小組長│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7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東 │v○○│d○○│原起訴法條│午○○無罪│ │原起│PK319269│(起訴書│ 森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 │:貪污治罪│。 │ │訴書│0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86│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60,000元│ 頁)。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9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溪 │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6日;│ │ 和於警詢、偵訊中之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 │價額、數量│ │ │編號│83,600元│ │ 字第5727號卷1 第168│ │ │罪、商業會│ │ │37)│(見104 │ │ 頁、第179 頁反面) │ │ │計法第71條│ │ │成美│年度偵字│ │ 。 │ │ │第1 款明知│ │ │圳第│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為不實之事│ │ │一支│卷9 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項,而填製│ │ │線浚│149 頁)│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第149頁)。 │ │ │。 │ │ │作 │ │ │ │ │ │ │ │ │ │ │ │ │ │ │ │ │ ├──┼────┼────┼───────────┼───┼───┼─────┼─────┤ │2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e○○│T○○│原起訴法條│午○○無罪│ │原起│PK321012│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06;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9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6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79,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38)│(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日本│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殿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水下│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游段│149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面)。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 │ │ │工作│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 │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 │ │ │ │ │ │ 據、驗收報告書、決 │ │ │ │ │ │ │ │ │ 算表、施工前、中、 │ │ │ │ │ │ │ │ │ 後現場照片、工作明 │ │ │ │ │ │ │ │ │ 細表、工作數量集計 │ │ │ │ │ │ │ │ │ 表、土方計算表、工 │ │ │ │ │ │ │ │ │ 作預算書(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8523號卷3 │ │ │ │ │ │ │ │ │ 第19至24頁)。 │ │ │ │ │ ├──┼────┼────┼───────────┼───┼───┼─────┼─────┤ │3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e○○│T○○│原起訴法條│午○○無罪│ │原起│QH323002│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07;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2 │月23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78,4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44)│(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新興│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上游│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段浚│152 頁反│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作 │ │ │ 、勘驗現場照片(見 │ │ │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 │ │ │ │ │ │ 號卷4 第115 至117 │ │ │ │ │ │ │ │ │ 頁、第124 頁反面至 │ │ │ │ │ │ │ │ │ 第125頁)。 │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2│ │ │ │ │ │ │ │ │ 19頁)。 │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52頁)。 │ │ │ │ │ ├──┼────┼────┼───────────┼───┼───┼─────┼─────┤ │4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e○○│T○○│原起訴法條│午○○無罪│ │原起│AB3251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5;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4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1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6,6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9 )│(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日本│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殿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水下│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游段│165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工作│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65頁)。 │ │ │ │ │ ├──┼────┼────┼───────────┼───┼───┼─────┼─────┤ │5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e○○│T○○│原起訴法條│午○○無罪│ │原起│AB3251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6;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4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1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7,0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10)│(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國光│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上游│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段浚│165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作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65頁反面)。 │ │ │ │ │ ├──┼────┼────┼───────────┼───┼───┼─────┼─────┤ │6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e○○│T○○│原起訴法條│午○○無罪│ │原起│CL32356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5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9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10日;│ │ 第190 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1,6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32)│(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 │計法第71條│ │ │八甲│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 │第1 款明知│ │ │湖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 │為不實之事│ │ │水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 │項,而填製│ │ │渫工│176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 第176頁反面)。 │ │ │ │ │ └──┴────┴────┴───────────┴───┴───┴─────┴─────┘ 附表二十七:丑○○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起 訴 書 證 據│小組長│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e○○│T○○│原起訴法條│丑○○無罪│ │原起│DF3249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U○○│:貪污治罪│。 │ │訴書│63; │ │ 中之證述(見104年度│ │ │條例第4 條│ │ │附表│發票日期│ │ 偵字第5727號卷3第15│ │ │第1 項第3 │ │ │三 │103 年12│ │ 頁反面、本院卷9第 │ │ │款經辦公用│ │ │103 │月21日;│ │ 190頁反面)。 │ │ │工程,浮報│ │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 │價額、數量│ │ │編號│83,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 │罪、商業會│ │ │57)│(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年度│ │ │計法第71條│ │ │西溝│年度偵字│ │ 他字第1183號卷3第 │ │ │第1款明知 │ │ │排水│第5727號│ │ 140頁、本院卷9第192│ │ │為不實之事│ │ │等浚│卷9 第 │ │ 頁)。 │ │ │項,而填製│ │ │渫工│189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 │ │ │ │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 │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 │ │ │ │ │ │ 據、驗收報告書、決 │ │ │ │ │ │ │ │ │ 算表、施工前、中、 │ │ │ │ │ │ │ │ │ 後現場照片、工作明 │ │ │ │ │ │ │ │ │ 細表、工作數量集計 │ │ │ │ │ │ │ │ │ 表、土方計算表、工 │ │ │ │ │ │ │ │ │ 作預算書(見104年度│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3第51│ │ │ │ │ │ │ │ │ 至57頁)。 │ │ │ │ │ └──┴────┴────┴───────────┴───┴───┴─────┴─────┘ 附表二十八:甲○○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甲○○共同│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00;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4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2 年5 │)。 │ 第136 頁反面、本院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2 │月7 日;│ │ 卷9 第167 頁反面)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 │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83,59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8) │(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北幹│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1 款以明知│ │ │二支│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為不實之事│ │ │五輪│卷9 第22│ │ 6 第15至17頁)。 │ │項,而填製│ │ │一中│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22頁)。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2 (│發票編號│34,27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原起訴法條│甲○○共同│ │原起│QH160552│(起訴書│ 楠於警詢、偵訊、本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院審理中之證述(見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0,000元│ 104 年度偵字第1714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一 │102 年12│)。 │ 號卷2 第59頁反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10日;│ │ 第73頁、本院卷9 第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74 頁反面)。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5,400元│ │2、被告甲○○於警詢、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3)│(見104 │ │ 偵訊、本院訊問中之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北幹│年度偵字│ │ 供述(見104 年度偵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二支│第5727號│ │ 字第8523號卷7第93頁│ │為不實之事│日。 │ │八輪│卷9 第50│ │ 反面、第102反面、 │ │項,而填製│ │ │一中│頁)。 │ │ 104 年度偵字第1714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號卷2 第287 頁)。 │ │。 │ │ │ │ │ │3、臺灣農田水利會土方 │ │本院認定:│ │ │ │ │ │ 計算表、施工前、中 │ │商業會計法│ │ │ │ │ │ 、後現場照片(見 │ │第71條第1 │ │ │ │ │ │ 104 年度偵第5727號 │ │款以明知為│ │ │ │ │ │ 卷6 第75至77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而填製會│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計憑證罪。│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第│ │ │ │ │ │ │ │ 50頁)。 │ │ │ │ ├──┼────┼────┼───────────┼───┼─────┼─────┤ │3 (│發票編號│34,16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原起訴法條│甲○○共同│ │原起│AB173476│(起訴書│ 楠於警詢、偵訊中之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3;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12,500元│ 字第1714號卷2 第59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一 │103 年3 │)。 │ 頁反面、第73頁、104│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3日;│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6│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第201 頁)。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3,200元│ │2、被告甲○○於警詢、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 │(見104 │ │ 偵訊、本院訊問中之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北幹│年度偵字│ │ 供述(見104 年度偵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二支│第5727號│ │ 字第8523卷7第94頁、│ │為不實之事│日。 │ │五輪│卷9 第55│ │ 第102 頁反面、104 │ │項,而填製│ │ │一中│頁)。 │ │ 年度偵字第1714卷2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第287 頁)。 │ │。 │ │ │ │ │ │3、臺灣農田水利會土方 │ │本院認定:│ │ │ │ │ │ 計算表、施工前、中 │ │商業會計法│ │ │ │ │ │ 、後現場照片(見 │ │第71條第1 │ │ │ │ │ │ 104 年度偵第5727號 │ │款以明知為│ │ │ │ │ │ 卷6 第15至17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而填製會│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計憑證罪。│ │ │ │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 │ │ │ │ │ │ 第55頁)。 │ │ │ │ ├──┼────┼────┼───────────┼───┼─────┼─────┤ │4 (│發票編號│34,08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原起訴法條│甲○○共同│ │原起│BR161301│(起訴書│ 楠於警詢、偵訊中之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3;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偵字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16,500元│ 第1714號卷2 第59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一 │103 年8 │)。 │ 反面、第73頁、104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0日;│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6│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第203 頁)。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1,600元│ │2、被告甲○○於警詢、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1)│(見104 │ │ 偵訊中之供述(見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北幹│年度偵字│ │ 104 年度偵字第852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二支│第5727號│ │ 號卷7 第94頁反面、 │ │為不實之事│日。 │ │八輪│卷9 第79│ │ 第102 頁反面)。 │ │項,而填製│ │ │一中│頁)。 │ │3、臺灣農田水利會土方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計算表、施工前、中 │ │。 │ │ │ │ │ │ 、後現場照片(見 │ │本院認定:│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商業會計法│ │ │ │ │ │ 號卷6 第135 至137頁│ │第71條第1 │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不實之事項│ │ │ │ │ │ 證用紙(見104 年度 │ │,而填製會│ │ │ │ │ │ 偵字第5727 號卷9 第│ │計憑證罪。│ │ │ │ │ │ 79頁)。 │ │ │ │ └──┴────┴────┴───────────┴───┴─────┴─────┘ 附表二十九:V○○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 │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85,800元│1、被告V○○於警詢、 │V○○│原起訴法條│V○○犯行│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偵訊中之供述(見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14; │誤載為 │ 104 年度偵字第3805 │ │條例第5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號卷2第72頁、第102 │ │第1 項第2 │,處有期徒│ │一 │102 年6 │)。 │ 頁反面)。 │ │款利用職務│刑肆月,如│ │102 │月19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上之機會,│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取財物罪│以新臺幣壹│ │編號│85,8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商業會計│仟元折算壹│ │15-2│(見104 │ │ 第30頁)。 │ │法第71條第│日。 │ │) │年度偵字│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1 款以明知│ │ │魚寮│第5727號│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為不實之事│ │ │重劃│卷9 第30│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項,而填製│ │ │區第│頁)。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會計憑證罪│ │ │二輸│ │ │ 6第26至27頁)。 │ │。 │ │ │水路│ │ │ │ │本院認定:│ │ │等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2 (│發票編號│56,800元│1、被告V○○於警詢、 │V○○│原起訴法條│V○○犯行│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偵訊中之供述(見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13; │誤載為 │ 104 年度偵字第3805 │ │條例第5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號卷2第72頁、第102 │ │第1 項第2 │,處有期徒│ │一 │102 年6 │)。 │ 頁反面)。 │ │款利用職務│刑肆月,如│ │102 │月19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上之機會,│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取財物罪│以新臺幣壹│ │編號│56,8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商業會計│仟元折算壹│ │15-5│(見104 │ │ 第33頁)。 │ │法第71條第│日。 │ │) │年度偵字│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1 款以明知│ │ │魚寮│第5727號│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為不實之事│ │ │重劃│卷9 第33│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項,而填製│ │ │區十│頁)。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會計憑證罪│ │ │一輪│ │ │ 6 第35至37頁)。 │ │。 │ │ │主給│ │ │ │ │本院認定:│ │ │等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3 (│發票編號│90,400元│1、被告V○○於警詢、 │V○○│原起訴法條│V○○犯行│ │原起│NM170185│(起訴書│ 偵訊中之供述(見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52; │誤載為 │ 104 年度偵字第3805 │ │條例第5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號卷2第72頁、第102 │ │第1 項第2 │,處有期徒│ │一 │102 年7 │)。 │ 頁反面)。 │ │款利用職務│刑肆月,如│ │102 │月16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上之機會,│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取財物罪│以新臺幣壹│ │編號│90,4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商業會計│仟元折算壹│ │18)│(見104 │ │ 第36頁)。 │ │法第71條第│日。 │ │魚寮│年度偵字│ │ │ │1 款以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 │為不實之事│ │ │區第│卷9 第36│ │ │ │項,而填製│ │ │二輪│頁)。 │ │ │ │會計憑證罪│ │ │水路│ │ │ │ │。 │ │ │右側│ │ │ │ │本院認定:│ │ │中排│ │ │ │ │刑法第216 │ │ │等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4 (│發票編號│86,600元│1、被告V○○於警詢、 │V○○│原起訴法條│V○○犯行│ │原起│PK167174│(起訴書│ 偵訊中之供述(見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63; │誤載為 │ 104 年度偵字第3805 │ │條例第5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號卷2第72頁、第102 │ │第1 項第2 │,處有期徒│ │一 │102 年9 │)。 │ 頁反面)。 │ │款利用職務│刑肆月,如│ │102 │月24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上之機會,│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取財物罪│以新臺幣壹│ │編號│86,6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商業會計│仟元折算壹│ │28)│(見104 │ │ 第46頁)。 │ │法第71條第│日。 │ │魚寮│年度偵字│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1 款以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為不實之事│ │ │區七│卷9 第46│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項,而填製│ │ │輪中│頁)。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會計憑證罪│ │ │排 │ │ │ 6第66頁)。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5 (│發票編號│89,800元│1、被告V○○於警詢、 │V○○│原起訴法條│V○○犯行│ │原起│AB169275│(起訴書│ 偵訊中之供述(見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55; │誤載為 │ 104 年度偵字第3805 │ │條例第5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號卷2第72頁、第102 │ │第1 項第2 │,處有期徒│ │一 │103 年4 │)。 │ 頁反面)。 │ │款利用職務│刑肆月,如│ │103 │月10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上之機會,│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詐取財物罪│以新臺幣壹│ │編號│89,800元│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商業會計│仟元折算壹│ │4) │(見104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法第71條第│日。 │ │魚寮│年度偵字│ │ 據、驗收報告書、工 │ │1 款以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作決算表、完工報告 │ │為不實之事│ │ │區十│卷9 第58│ │ 書、工作預算書、工 │ │項,而填製│ │ │四輪│頁)。 │ │ 作數量集計表、土方 │ │會計憑證罪│ │ │中排│ │ │ 計算表、承諾書、工 │ │。 │ │ │等 │ │ │ 作明細表(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 │ │ │ 度偵字第3805號卷2 │ │刑法第216 │ │ │ │ │ │ 第78至93頁)。 │ │條、第215 │ │ │ │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條之行使業│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務登載不實│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文書罪。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起訴書認編│ │ │ │ │ │ 6第92至93頁)。 │ │號5 、6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6 (│發票編號│90,600元│1、被告V○○於警詢、 │V○○│原起訴法條│V○○犯行│ │原起│AB169275│(起訴書│ 偵訊中之供述(見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57; │誤載為 │ 104 年度偵字第3805 │ │條例第5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60,000元│ 號卷2第72頁、第102 │ │第1 項第2 │,處有期徒│ │一 │103 年4 │)。 │ 頁反面)。 │ │款利用職務│刑肆月,如│ │103 │月10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上之機會,│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取財物罪│以新臺幣壹│ │編號│90,6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商業會計│仟元折算壹│ │5) │(見104 │ │ 第59頁)。 │ │法第71條第│日。 │ │新街│年度偵字│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1 款以明知│ │ │南排│第5727號│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為不實之事│ │ │水上│卷9 第59│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項,而填製│ │ │游段│頁)。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會計憑證罪│ │ │ │ │ │ 6第94頁)。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5 、6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7 (│發票編號│91,000元│1、被告V○○於警詢、 │V○○│原起訴法條│V○○犯行│ │原起│AW169126│(起訴書│ 偵訊中之供述(見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58; │誤載為 │ 104 年度偵字第3805 │ │條例第5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60,000元│ 號卷2第72頁、第102 │ │第1 項第2 │,處有期徒│ │一 │103 年6 │)。 │ 頁反面)。 │ │款利用職務│刑肆月,如│ │103 │月14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上之機會,│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取財物罪│以新臺幣壹│ │編號│91,0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商業會計│仟元折算壹│ │12)│(見104 │ │ 第66頁)。 │ │法第71條第│日。 │ │魚寮│年度偵字│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1 款以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為不實之事│ │ │區豐│卷9 第66│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項,而填製│ │ │美排│頁)。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會計憑證罪│ │ │水上│ │ │ 6第102頁)。 │ │。 │ │ │游段│ │ │ │ │本院認定:│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8 (│發票編號│88,000元│1、被告V○○於警詢、 │V○○│原起訴法條│V○○犯行│ │原起│DF167931│(起訴書│ 偵訊中之供述(見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50; │誤載為 │ 104 年度偵字第3805 │ │條例第5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號卷2第72頁、第102 │ │第1 項第2 │,處有期徒│ │一 │103 年11│)。 │ 頁反面)。 │ │款利用職務│刑肆月,如│ │103 │月11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上之機會,│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取財物罪│以新臺幣壹│ │編號│88,0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商業會計│仟元折算壹│ │28)│(見104 │ │ 第86頁)。 │ │法第71條第│日。 │ │北幹│年度偵字│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1 款以明知│ │ │一支│第5727號│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為不實之事│ │ │三輪│卷9 第86│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項,而填製│ │ │二中│頁)。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6第151至153頁)。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9 (│發票編號│77,200元│1、被告V○○於警詢、 │V○○│原起訴法條│V○○犯行│ │原起│DF167931│(起訴書│ 偵訊中之供述(見 │ │:貪污治罪│使業務登載│ │訴書│59; │誤載為 │ 104 年度偵字第3805 │ │條例第5 條│不實文書罪│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號卷2第72頁、第102 │ │第1 項第2 │,處有期徒│ │一 │103 年12│)。 │ 頁反面)。 │ │款利用職務│刑肆月,如│ │103 │月23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上之機會,│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取財物罪│以新臺幣壹│ │編號│77,2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商業會計│仟元折算壹│ │34)│(見104 │ │ 第92頁)。 │ │法第71條第│日。 │ │魚寮│年度偵字│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1 款以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為不實之事│ │ │區七│卷9 第92│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項,而填製│ │ │輪中│頁)。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會計憑證罪│ │ │排 │ │ │ 6第169頁)。 │ │。 │ │ │ │ │ │4、承諾書、臺灣彰化農 │ │本院認定:│ │ │ │ │ │ 田水利會圳路維護工 │ │刑法第216 │ │ │ │ │ │ 作施工補充說明書、 │ │條、第215 │ │ │ │ │ │ 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條之行使業│ │ │ │ │ │ 護工作承諾書、開工 │ │務登載不實│ │ │ │ │ │ 報告書、雇工工資請 │ │文書罪。 │ │ │ │ │ │ 領清冊及收據(見 │ │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8523 │ │ │ │ │ │ │ │ 號卷1 第20至24頁) │ │ │ │ │ │ │ │ 。 │ │ │ │ └──┴────┴────┴───────────┴───┴─────┴─────┘ 附表三十:甲癸○○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 │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甲癸○○共同│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01; │誤載為不│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2 年5 │ │ 第135 頁反面、本院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2 │月7 日;│ │ 卷9 第167 頁)。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78,75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7) │(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北幹│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1 款以明知│ │ │三支│第5727號│ │ 6 第13至14頁)。 │ │為不實之事│ │ │一輪│卷9 第21│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 │ │七小│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第21頁)。 │ │本院認定:│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2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甲癸○○共同│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15; │誤載為不│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2 年6 │ │ 第135 頁反面、本院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2 │月19日;│ │ 卷9 第168 頁)。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77,6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15-3│(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 │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1 款以明知│ │ │魚寮│第5727號│ │ 6 第28至31頁)。 │ │為不實之事│ │ │重劃│卷9 第31│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 │ │區第│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會計憑證罪│ │ │一站│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導水│ │ │ 第31頁)。 │ │本院認定:│ │ │路等│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3 (│發票編號│26,8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甲癸○○共同│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16; │誤載為不│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2 年6 │ │ 第135 頁反面、本院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2 │月19日;│ │ 卷9 第168 頁)。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26,8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15-4│(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 │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1 款以明知│ │ │魚寮│第5727號│ │ 6 第32至34頁)。 │ │為不實之事│ │ │重劃│卷9 第32│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 │ │區第│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會計憑證罪│ │ │一輸│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水路│ │ │ 第32頁)。 │ │本院認定:│ │ │等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4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甲癸○○共同│ │原起│PK167174│ │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65;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2 年9 │ │ 第135 頁反面、本院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2 │月24日;│ │ 卷9第169頁反面)。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93,4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31)│(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魚寮│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1 款以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6 第70至74頁)。 │ │為不實之事│ │ │區四│卷9 第49│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 │ │輪環│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第49頁)。 │ │本院認定:│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5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甲癸○○共同│ │原起│QH168275│ │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2 年12│ │ 第135 頁反面、本院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2 │月12日;│ │ 卷9第170頁)。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90,0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34-3│(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 │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1 款以明知│ │ │新街│第5727號│ │ 6 第85頁)。 │ │為不實之事│ │ │南排│卷9 第54│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 │ │水下│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會計憑證罪│ │ │游段│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第54頁)。 │ │本院認定:│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6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甲癸○○共同│ │原起│AW169126│ │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6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3 年6 │ │ 第135頁反面、本院卷│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3 │月14日;│ │ 9 第17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90,8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10)│(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魚寮│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1 款以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6 第99至100頁)。 │ │為不實之事│ │ │區第│卷9 第64│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 │ │一輸│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會計憑證罪│ │ │水路│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右側│ │ │ 第64頁)。 │ │本院認定:│ │ │排水│ │ │ │ │刑法第216 │ │ │等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附表三十一:巳○○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巳○○共同│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05;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2 年5 │)。 │ 第138 頁反面、本院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2 │月23日;│ │ 卷9 第167 頁反面)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 │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86,79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12)│(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後寮│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1 款以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為不實之事│ │ │等 │卷9 第26│ │ 6 第21至22頁)。 │ │項,而填製│ │ │ │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26頁)。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2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巳○○共同│ │原起│PK167174│(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58;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2 年7 │)。 │ 第138 頁反面、本院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2 │月23日;│ │ 卷9 第169 頁反面)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 │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86,80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26)│(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北幹│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1 款以明知│ │ │三支│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為不實之事│ │ │一輪│卷9 第44│ │ 6 第62至64頁)。 │ │項,而填製│ │ │三小│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44頁)。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3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巳○○共同│ │原起│AB169275│(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52;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3 年3 │)。 │ 第138 頁反面、本院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3 │月13日;│ │ 卷9 第170 頁)。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82,0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2 )│(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後寮│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1 款以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6 第89至90頁)。 │ │為不實之事│ │ │等 │卷9 第56│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 │ │ │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會計憑證罪│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第56頁)。 │ │本院認定:│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4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巳○○共同│ │原起│DF167931│(起訴書│ 田於警詢中之證述(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52;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8523號卷7 第138 頁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3 年11│)。 │ 反面)。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3 │月11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89,000元│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33)│(見104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北幹│年度偵字│ │ 6 第163至168頁)。 │ │1 款以明知│ │ │一支│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為不實之事│ │ │十一│卷9 第91│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項,而填製│ │ │輪一│頁)。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會計憑證罪│ │ │中排│ │ │ 第91頁)。 │ │。 │ │ │等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附表三十二:甲庚○○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 │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甲庚○○共同│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09;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67│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2 年6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2 │月14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73,6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15-1│(見104 │ │ 6 第25頁)。 │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 │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1 款以明知│ │ │魚寮│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為不實之事│ │ │重劃│卷9 第29│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而填製│ │ │區路│頁)。 │ │ 第29頁)。 │ │會計憑證罪│ │ │上一│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中排│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本院認定:│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刑法第216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條、第215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條之行使業│ │ │ │ │ │ 1714號卷6 第76至79 │ │務登載不實│ │ │ │ │ │ 頁)。 │ │文書罪。 │ │ ├──┼────┼────┼───────────┼───┼─────┼─────┤ │2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甲庚○○共同│ │原起│QH168275│(起訴書│ 田於警詢、偵訊中之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05;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字第8523號卷7 第139│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2 年12│)。 │ 頁、第156 頁反面)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2 │月12日;│ │ 。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89,6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33-1│(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 │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1 款以明知│ │ │魚寮│第5727號│ │ 6 第78至79頁)。 │ │為不實之事│ │ │重劃│卷9 第51│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 │ │區六│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會計憑證罪│ │ │輪中│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排等│ │ │ 第51頁)。 │ │本院認定:│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刑法第216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條、第215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條之行使業│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務登載不實│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文書罪。 │ │ │ │ │ │ 1714號卷6 第80至頁 │ │ │ │ │ │ │ │ 86頁)。 │ │ │ │ ├──┼────┼────┼───────────┼───┼─────┼─────┤ │3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甲庚○○共同│ │原起│CL168200│(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53;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71│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3 年9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3 │月24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84,2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24)│(見104 │ │ 6 第144頁)。 │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魚寮│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1 款以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為不實之事│ │ │區路│卷9 第82│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而填製│ │ │上一│頁)。 │ │ 第82頁)。 │ │會計憑證罪│ │ │中排│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本院認定:│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刑法第216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條、第215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條之行使業│ │ │ │ │ │ 1714 號卷6 第76至79│ │務登載不實│ │ │ │ │ │ 頁)。 │ │文書罪。 │ │ │ │ │ │ │ │ │ │ │ │ │ │ │ │ │ │ ├──┼────┼────┼───────────┼───┼─────┼─────┤ │4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甲庚○○共同│ │原起│CL168200│(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58;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72│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頁)。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3 年10│)。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3 │月6 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90,0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25)│(見104 │ │ 6 第145至146頁)。 │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魚寮│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1 款以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為不實之事│ │ │區六│卷9 第83│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而填製│ │ │輪中│頁)。 │ │ 第83頁)。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本院認定:│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刑法第216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條、第215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條之行使業│ │ │ │ │ │ 1714 號卷6 第80至84│ │務登載不實│ │ │ │ │ │ 頁)。 │ │文書罪。 │ │ ├──┼────┼────┼───────────┼───┼─────┼─────┤ │5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甲庚○○共同│ │原起│DF167931│(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55;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72│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3 年11│)。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3 │月21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88,4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31)│(見104 │ │ 6 第160頁)。 │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魚寮│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1 款以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為不實之事│ │ │區路│卷9 第89│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而填製│ │ │上二│頁)。 │ │ 第89頁)。 │ │會計憑證罪│ │ │中排│ │ │4、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土方計算表、臺灣彰 │ │本院認定:│ │ │ │ │ │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刑法第216 │ │ │ │ │ │ 年實測土方計算表( │ │條、第215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852│ │條之行使業│ │ │ │ │ │ 3 號卷6 第18至19頁 │ │務登載不實│ │ │ │ │ │ )。 │ │文書罪。 │ │ └──┴────┴────┴───────────┴───┴─────┴─────┘ 附表三十三:甲戊○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 │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甲戊○共同犯│ │原起│CI168200│(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行使業務登│ │訴書│50;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71│ │條例第5 條│載不實文書│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罪,處有期│ │一 │103 年9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款利用職務│徒刑肆月,│ │103 │月24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金│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詐取財物罪│,以新臺幣│ │編號│79,2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商業會計│壹仟元折算│ │23)│(見104 │ │ 6 第141至143頁)。 │ │法第71條第│壹日。緩刑│ │魚寮│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1 款以明知│貳年,並應│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為不實之事│向公庫支付│ │區魚│卷9 第81│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而填製│新臺幣伍萬│ │寮村│頁)。 │ │ 第81頁)。 │ │會計憑證罪│元。 │ │二環│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排等│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本院認定:│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刑法第216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條、第215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條之行使業│ │ │ │ │ │ 1714號卷6 第91至99 │ │務登載不實│ │ │ │ │ │ 頁)。 │ │文書罪。 │ │ └──┴────┴────┴───────────┴───┴─────┴─────┘ 附表三十四:o○○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o○○共同│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04;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2 年5 │)。 │ 第138 頁本院卷9 第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2 │月23日;│ │ 167 頁反面)。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81,260元│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10)│(見104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廣興│年度偵字│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1 款以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為不實之事│ │ │區十│卷9 第24│ │ 1714號卷6 第87至90 │ │項,而填製│ │ │一輪│頁)。 │ │ 頁)。 │ │會計憑證罪│ │ │、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水利 │ │。 │ │ │三輪│ │ │ 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 │ │本院認定:│ │ │中排│ │ │ 作承諾書、承諾書、 │ │刑法第216 │ │ │ │ │ │ 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條、第215 │ │ │ │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條之行使業│ │ │ │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務登載不實│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文書罪。 │ │ │ │ │ │ 據、驗收報告書、完 │ │ │ │ │ │ │ │ 工報告書、施工前、 │ │ │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彰 │ │ │ │ │ │ │ │ 化農田水利會土方計 │ │ │ │ │ │ │ │ 算表(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4 第 │ │ │ │ │ │ │ │ 135 至136 頁、第144│ │ │ │ │ │ │ │ 至147頁)。 │ │ │ │ ├──┼────┼────┼───────────┼───┼─────┼─────┤ │2 (│發票編號│84,000元│1、被告o○○於偵訊中 │宇○○│原起訴法條│o○○共同│ │原起│PK159380│(起訴書│ 之供述(見104 年度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誤載為不│ 偵字第1714號卷2 第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33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一 │102 年10│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3 日;│ │ 民於警詢、偵訊中之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91,200元│ │ 字第3805號卷2 第53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9)│(見104 │ │ 、62頁)。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南二│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幹線│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為不實之事│日。 │ │併行│卷9 第47│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而填製│ │ │排水│頁)。 │ │ 第47頁)。 │ │會計憑證罪│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本院認定:│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商業會計法│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6│ │第71條第1 │ │ │ │ │ │ 第67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3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o○○共同│ │原起│BR169200│(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02;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3 年7 │)。 │ 第138 頁、本院卷9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3 │月25日;│ │ 第171 頁)。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87,400元│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14)│(見104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廣興│年度偵字│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1 款以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為不實之事│ │ │區十│卷9 第72│ │ 1714號卷6 第87至90 │ │項,而填製│ │ │一輪│頁)。 │ │ 頁)。 │ │會計憑證罪│ │ │、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三輪│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本院認定:│ │ │中排│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刑法第216 │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條、第215 │ │ │ │ │ │ 據、驗收報告書、工 │ │條之行使業│ │ │ │ │ │ 作決算表、施工前、 │ │務登載不實│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工 │ │文書罪。 │ │ │ │ │ │ 作明細表、工作數量 │ │ │ │ │ │ │ │ 集計表、臺灣彰化農 │ │ │ │ │ │ │ │ 田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 │ │ │ │ │ │ 、工作預算書、完工 │ │ │ │ │ │ │ │ 報告書(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4 第 │ │ │ │ │ │ │ │ 129 至134 頁、第147│ │ │ │ │ │ │ │ 頁反面至第150頁) │ │ │ │ │ │ │ │ 。 │ │ │ │ ├──┼────┼────┼───────────┼───┼─────┼─────┤ │4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o○○共同│ │原起│CL168200│(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56; │誤載為不│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3 年10│ │ 第156 頁反面、本院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3 │月6 日;│ │ 卷9 第172 頁)。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2、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78,600元│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26)│(見104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廣興│年度偵字│ │ 6 第147 頁反面、第 │ │1 款以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148頁反面、第149 頁│ │為不實之事│ │ │區十│卷9 第84│ │ 反面)。 │ │項,而填製│ │ │一輪│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一小│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排等│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84頁)。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附表三十五:C○○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 │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C○○共同│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02; │誤載為不│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2 年5 │ │ 第137 頁、本院卷9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2 │月7 日;│ │ 第167 頁反面)。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89,3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9) │(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芳苑│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1 款以明知│ │ │南排│第5727號│ │ 6 第18頁)。 │ │為不實之事│ │ │水 │卷9 第23│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 │ │ │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會計憑證罪│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第23頁)。 │ │本院認定:│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刑法第216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條、第215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條之行使業│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務登載不實│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文書罪。 │ │ │ │ │ │ 1714號卷6 第118 至 │ │ │ │ │ │ │ │ 121頁、第125頁)。 │ │ │ │ ├──┼────┼────┼───────────┼───┼─────┼─────┤ │2 (│發票編號│84,400元│1、被告C○○於警詢、 │宇○○│原起訴法條│C○○共同│ │原起│PK159380│(起訴書│ 偵訊中之供述(見104│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1; │誤載為不│ 年度偵字第1714號卷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2 第4 、20頁、卷6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一 │102 年10│ │ 第212 頁反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3 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民於警詢、偵訊中之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91,600元│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0)│(見104 │ │ 字第3805號卷2 第53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農場│年度偵字│ │ 、62頁)。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一輪│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為不實之事│日。 │ │一中│卷9 第48│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項,而填製│ │ │排等│頁)。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會計憑證罪│ │ │ │ │ │ 第48頁)。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工作 │ │本院認定:│ │ │ │ │ │ 決算書、預算書、工 │ │商業會計法│ │ │ │ │ │ 作明細表、完工報告 │ │第71條第1 │ │ │ │ │ │ 書、圳路維護工作決 │ │款以明知為│ │ │ │ │ │ 算表(見104 年度偵 │ │不實之事項│ │ │ │ │ │ 字第1714號卷2 第12 │ │,而填製會│ │ │ │ │ │ 至16頁)。 │ │計憑證罪。│ │ │ │ │ │5、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6│ │ │ │ │ │ │ │ 第68至69頁)。 │ │ │ │ ├──┼────┼────┼───────────┼───┼─────┼─────┤ │3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C○○共同│ │原起│AW169126│(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53; │誤載為不│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3 年5 │ │ 第137 頁、本院卷9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3 │月16日;│ │ 第17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89,2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9 )│(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芳苑│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1 款以明知│ │ │二排│第5727號│ │ 6 第98頁)。 │ │為不實之事│ │ │下游│卷9 第63│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 │ │段 │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會計憑證罪│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第63頁)。 │ │本院認定:│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刑法第216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條、第215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條之行使業│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務登載不實│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文書罪。 │ │ │ │ │ │ 1714號卷6 第114 至│ │ │ │ │ │ │ │ 117頁)。 │ │ │ │ ├──┼────┼────┼───────────┼───┼─────┼─────┤ │4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C○○共同│ │原起│BR169200│(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03; │誤載為不│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3 年7 │ │ 第137 頁、本院卷9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3 │月25日;│ │ 第171 頁)。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87,0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13)│(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北幹│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1 款以明知│ │ │二支│第5727號│ │ 6 第119至122頁)。 │ │為不實之事│ │ │六輪│卷9 第71│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 │ │一中│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第71頁)。 │ │本院認定:│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附表三十六:c○○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 │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44,83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原起訴法條│c○○共同│ │原起│NM174349│(起訴書│ 楠於警詢、偵訊中之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4;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1,000元│ 字第1714號卷2 第59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一 │102 年7 │)。 │ 頁反面、第60頁、第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16日;│ │ 72頁反面、第74頁)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6,600元│ │2、被告c○○於警詢、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7)│(見104 │ │ 偵訊中之供述(見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路上│年度偵字│ │ 104 年度偵字第1714 │ │1 款明知為│仟元折算壹│ │重劃│第5727號│ │ 號卷2 第43頁、第51 │ │不實之事項│日。 │ │區北│卷9 第35│ │ 頁反面)。 │ │,而填製會│ │ │幹一│頁)。 │ │3、臺灣農田水利會粘貼 │ │計憑證罪。│ │ │支十│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本院認定:│ │ │八輪│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商業會計法│ │ │中排│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第71條第1 │ │ │等 │ │ │ 據、圳路維護工作驗 │ │款以明知為│ │ │ │ │ │ 收報告書、圳路維護 │ │不實之事項│ │ │ │ │ │ 工作決算書、施工前 │ │,而填製會│ │ │ │ │ │ 、中、後現場照片、 │ │計憑證罪。│ │ │ │ │ │ 工作明細表、工作數 │ │ │ │ │ │ │ │ 量集計表、土方計算 │ │ │ │ │ │ │ │ 表、工作預算書(見1│ │ │ │ │ │ │ │ 04年度偵字第8523號 │ │ │ │ │ │ │ │ 卷2第11至18頁)。 │ │ │ │ ├──┼────┼────┼───────────┼───┼─────┼─────┤ │2 (│發票編號│36,000元│1、被告c○○於偵訊中 │甲己○○│原起訴法條│c○○共同│ │原起│AW161293│(起訴書│ 之供述(見104 年度 │(歿)│: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5; │誤載為不│ 偵字第1714號卷2 第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51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一 │103 年6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4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42,200元│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2-2│(見104 │ │ 號卷6 第108 至111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 │年度偵字│ │ 頁)。 │ │1 款明知為│仟元折算壹│ │路上│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不實之事項│日。 │ │重劃│卷9 第68│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而填製會│ │ │區北│頁)。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計憑證罪。│ │ │幹一│ │ │ 第68頁)。 │ │本院認定:│ │ │支十│ │ │ │ │商業會計法│ │ │六輪│ │ │ │ │第71條第1 │ │ │主給│ │ │ │ │款以明知為│ │ │等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3 (│發票編號│45,000元│1、被告c○○於警詢、 │甲己○○│原起訴法條│c○○共同│ │原起│BR161294│(起訴書│ 偵訊中之供述(見104│(歿)│: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4; │誤載為 │ 年度偵字第1714號卷2│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0,000元│ 第43頁、第51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一 │103 年8 │)。 │ )。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8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8,800元│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8)│(見104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北幹│年度偵字│ │ 5727號卷6 第128 至 │ │1 款明知為│仟元折算壹│ │一支│第5727號│ │ 129 頁)。 │ │不實之事項│日。 │ │十六│卷9 第76│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而填製會│ │ │輪中│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計憑證罪。│ │ │排等│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76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附表三十七:甲丑○○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甲丑○○共同│ │原起│NM170185│ │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56; │ │ 述(見本院卷9 第168│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2 年7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2 │月16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75,8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20)│(見104 │ │ 6 第50頁)。 │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路上│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1 款以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為不實之事│ │ │區北│卷9 第38│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而填製│ │ │幹一│頁)。 │ │ 第38頁)。 │ │會計憑證罪│ │ │支十│ │ │ │ │。 │ │ │輪中│ │ │ │ │本院認定:│ │ │排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2 (│發票編號│77,000元│1、被告甲丑○○於偵訊中 │甲丑○○│原起訴法條│甲丑○○共同│ │原起│QH160546│(起訴書│ 之供述(見104 年度 │(由蔡│: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3; │誤載為 │ 偵字第1714號卷2 第 │豊來提│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5,000元│ 165頁反面)。 │供發票│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一 │102 年12│)。 │2、證人即共同被告蔡豊 │幫助請│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16日;│ │ 來於警詢、偵訊中之 │款)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7,000元│ │ 字第1714號卷1 第173│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4-1│(見104 │ │ 頁反面、第175 頁反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 │年度偵字│ │ 面、第178 頁反面)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北幹│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日。 │ │一支│卷9 第52│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項,而填製│ │ │九輪│頁)。 │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會計憑證罪│ │ │中排│ │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572│ │本院認定:│ │ │ │ │ │ 7號卷6 第80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第71條第1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款以明知為│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不實之事項│ │ │ │ │ │ 第52頁)。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3 (│發票編號│35,000元│1、被告甲丑○○於偵訊中 │甲己○○│原起訴法條│甲丑○○共同│ │原起│AW161293│ │ 之供述(見104 年度 │(歿)│: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6; │ │ 偵字第1714號卷2 第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165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一 │103 年6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5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2,600元│ │ 第70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2-4│(見104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 │年度偵字│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路上│第5727號│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為不實之事│日。 │ │重劃│卷9 第70│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項,而填製│ │ │區北│頁)。 │ │ 5727號卷6 第115 至 │ │會計憑證罪│ │ │幹一│ │ │ 118 頁)。 │ │。 │ │ │支一│ │ │ │ │本院認定:│ │ │分線│ │ │ │ │商業會計法│ │ │等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4 (│發票編號│75,200元│1、被告甲丑○○於偵訊中 │甲丑○○│原起訴法條│甲丑○○共同│ │原起│BR161294│(起訴書│ 之供述(見104 年度 │(由蔡│: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6; │誤載為 │ 偵字第1714號卷2 第 │豊來提│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10,000元│ 165頁反面)。 │供發票│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一 │103 年8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幫助請│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7日;│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款)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5,200元│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7)│(見104 │ │ 5727號卷6 第127 頁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北幹│年度偵字│ │ )。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一支│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為不實之事│日。 │ │九輪│卷9 第75│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項,而填製│ │ │中排│頁)。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會計憑證罪│ │ │ │ │ │ 第75頁)。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5 (│發票編號│82,600元│1、被告甲丑○○於偵訊中 │甲丑○○│原起訴法條│甲丑○○共同│ │原起│DF160047│(起訴書│ 之供述(見104 年度 │(由蔡│: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偵字第1714號卷2 第 │豊來提│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0,000元│ 165頁反面)。 │供發票│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一 │103 年11│)。 │2、施工前、中、後現場 │幫助請│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4日;│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款)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2,600元│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2)│(見104 │ │ 5727號卷6 第161 至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北幹│年度偵字│ │ 162頁)。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一支│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為不實之事│日。 │ │十輪│卷9 第90│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項,而填製│ │ │中排│頁)。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會計憑證罪│ │ │等 │ │ │ 第90頁)。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附表三十八:u○○ ┌──┬────┬────┬───────────┬───┬─────┬─────┐ │編號│發票金額│實付工資│證 據│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NM170185│(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63;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69│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2 年8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2 │月5 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86,0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23)│(見104 │ │ 6 第53至54頁)。 │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農場│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1 款以明知│ │ │三輪│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為不實之事│ │ │一中│卷9 第41│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而填製│ │ │排等│頁)。 │ │ 第41頁)。 │ │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2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AW169126│(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54;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3 年5 │)。 │ 第137 頁反面、本院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3 │月16日;│ │ 卷9 第17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 │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85,00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7) │(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廣興│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1 款以明知│ │ │排水│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為不實之事│ │ │上游│卷9 第61│ │ 6 第96頁)。 │ │項,而填製│ │ │段 │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61頁)。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3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CI168200│(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51;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3 年9 │)。 │ 第137 頁反面、本院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3 │月24日;│ │ 卷9 第171 頁反面)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 │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83,00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22)│(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廣興│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1 款以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為不實之事│ │ │區四│卷9 第80│ │ 6第138 至140 頁、第│ │項,而填製│ │ │輪中│頁)。 │ │ 147、148 、149 頁、│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第159 頁反面)。 │ │。 │ │ │ │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刑法第216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條、第215 │ │ │ │ │ │ 第80頁)。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4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DF167931│(起訴書│ 田於警詢、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54;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5,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3 年11│)。 │ 第137 頁反面、本院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3 │月21日;│ │ 卷9 第172 頁反面)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 │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92,00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30)│(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農場│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1 款以明知│ │ │三輪│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為不實之事│ │ │一中│卷9 第88│ │ 6 第158至159頁)。 │ │項,而填製│ │ │排等│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88頁)。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附表三十九:甲辛○○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甲辛○○共同│ │原起│NM170185│(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54;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69│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2 年7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參月│ │102 │月16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82,4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21)│(見104 │ │ 6 第51頁)。 │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路上│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1 款明知為│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不實之事項│ │ │區北│卷9 第39│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而填製會│ │ │幹一│頁)。 │ │ 第39頁)。 │ │計憑證罪。│ │ │支四│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本院認定:│ │ │輪一│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刑法第216 │ │ │中排│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條、第215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條之行使業│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務登載不實│ │ │ │ │ │ 1714號卷6 第110 至 │ │文書罪。 │ │ │ │ │ │ 113 頁)。 │ │ │ │ ├──┼────┼────┼───────────┼───┼─────┼─────┤ │2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甲辛○○共同│ │原起│AB169275│(起訴書│ 田於警詢、偵訊中之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56; │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字第3805號卷2 第70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3 年4 │)。 │ 頁反面、第100 頁反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參月│ │103 │月10日;│ │ 面)。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88,2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6) │(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路上│年度偵字│ │ 第60頁)。 │ │1 款明知為│ │ │重劃│第5727號│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不實之事項│ │ │南區│卷9 第60│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而填製會│ │ │三、│頁)。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計憑證罪。│ │ │四輪│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本院認定:│ │ │中排│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刑法第216 │ │ │ │ │ │ 1714號卷6第106之1至│ │條、第215 │ │ │ │ │ │ 109頁)。 │ │條之行使業│ │ │ │ │ │4、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務登載不實│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文書罪。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6│ │ │ │ │ │ │ │ 第36頁)。 │ │ │ │ ├──┼────┼────┼───────────┼───┼─────┼─────┤ │3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甲辛○○共同│ │原起│AW169126│ │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68; │ │ 述(見本院卷9 第170│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3 年6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參月│ │103 │月24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69,4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12-1│(見104 │ │ 6 第103至107頁)。 │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 │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1 款明知為│ │ │路上│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不實之事項│ │ │重劃│卷9 第67│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而填製會│ │ │區北│頁)。 │ │ 第67頁)。 │ │計憑證罪。│ │ │幹一│ │ │ │ │本院認定:│ │ │支一│ │ │ │ │刑法第216 │ │ │輪主│ │ │ │ │條、第215 │ │ │給等│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4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甲辛○○共同│ │原起│BR169200│(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08;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71│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3 年8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參月│ │103 │月25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78,4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16)│(見104 │ │ 6 第126頁)。 │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路上│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1 款明知為│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不實之事項│ │ │區北│卷9 第74│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而填製會│ │ │幹一│頁)。 │ │ 第74頁)。 │ │計憑證罪。│ │ │支一│ │ │ │ │本院認定:│ │ │輪一│ │ │ │ │刑法第216 │ │ │中排│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 │ │ │ │ │ │ ├──┼────┼────┼───────────┼───┼─────┼─────┤ │5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甲辛○○共同│ │原起│CL168200│ │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57; │ │ 述(見本院卷9 第172│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 │ 頁)。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3 年10│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參月│ │103 │月6 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82,2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27)│(見104 │ │ 6 第150頁)。 │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北幹│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1 款明知為│ │ │一支│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不實之事項│ │ │三輪│卷9 第85│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而填製會│ │ │一中│頁)。 │ │ 第85頁)。 │ │計憑證罪。│ │ │排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附表四十:A○○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A○○共同│ │原起│NM170185│(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53;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69│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40,000元│ 頁)。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2 年7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參月│ │102 │月16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79,2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22)│(見104 │ │ 6 第52頁)。 │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路上│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1 款以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為不實之事│ │ │區十│卷9 第40│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而填製│ │ │三輪│頁)。 │ │ 第40頁)。 │ │會計憑證罪│ │ │二中│ │ │ │ │。 │ │ │排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2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A○○共同│ │原起│AW169126│ │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69; │ │ 述(見本院卷9 第171│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 │ 頁)。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3 年6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參月│ │103 │月24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82,0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12-3│(見104 │ │ 6 第112至114頁)。 │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 │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1 款以明知│ │ │路上│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為不實之事│ │ │重劃│卷9 第69│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而填製│ │ │區北│頁)。 │ │ 第69頁)。 │ │會計憑證罪│ │ │幹一│ │ │ │ │。 │ │ │支二│ │ │ │ │本院認定:│ │ │分線│ │ │ │ │刑法第216 │ │ │等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3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A○○共同│ │原起│BF169200│ │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07; │ │ 述(見本院卷9 第171│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 │ 頁)。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3 年8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參月│ │103 │月19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80,4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19)│(見104 │ │ 6 第130頁)。 │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北幹│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1 款以明知│ │ │一支│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為不實之事│ │ │十三│卷9 第77│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而填製│ │ │輪二│頁)。 │ │ 第77頁)。 │ │會計憑證罪│ │ │中排│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4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A○○共同│ │原起│DF167931│ │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51; │ │ 述(見本院卷9 第172│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 │ 頁)。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3 年11│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參月│ │103 │月11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88,4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29)│(見104 │ │ 6 第154至157頁)。 │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北幹│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1 款以明知│ │ │一支│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為不實之事│ │ │十二│卷9 第87│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而填製│ │ │輪一│頁)。 │ │ 第87頁)。 │ │會計憑證罪│ │ │、二│ │ │ │ │。 │ │ │中排│ │ │ │ │本院認定:│ │ │等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附表四十一:X○○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X○○共同│ │原起│NM170185│(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68│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2 年7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2 │月5 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90,2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19)│(見104 │ │ 6 第46至49頁)。 │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魚寮│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1 款以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為不實之事│ │ │區十│卷9 第37│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而填製│ │ │輪中│頁)。 │ │ 第37頁)。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2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志 │V○○│原起訴法條│X○○共同│ │原起│AW169126│(起訴書│ 田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行使業務│ │訴書│59;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70│ │條例第5 條│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書罪,處有│ │一 │103 年6 │)。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款利用職務│期徒刑肆月│ │103 │月14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上之機會,│,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詐取財物罪│金,以新臺│ │編號│93,2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商業會計│幣壹仟元折│ │11)│(見104 │ │ 6 第101頁)。 │ │法第71條第│算壹日。 │ │魚寮│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1 款以明知│ │ │重劃│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為不實之事│ │ │區過│卷9 第65│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而填製│ │ │湖排│頁)。 │ │ 第65頁)。 │ │會計憑證罪│ │ │水上│ │ │ │ │。 │ │ │游段│ │ │ │ │本院認定:│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附表四十二:宙○○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 │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90,000元│1、被告宙○○於警詢、 │宙○○│原起訴法條│宙○○犯商│ │原起│MP173423│(起訴書│ 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 │:貪污治罪│業會計法第│ │訴書│04; │誤載為不│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七十一條第│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第1 項第2 │一款之填製│ │二 │102 年5 │ │ 第125 頁反面、第 │ │款利用職務│不實罪,處│ │102 │月21日;│ │ 160 頁反面、本院卷 │ │上之機會,│有期徒刑肆│ │年度│發票金額│ │ 3 第106 頁反面、卷6│ │詐取財物罪│月,如易科│ │編號│90,000元│ │ 第138 頁反面)。 │ │、商業會計│罰金,以新│ │9) │(見104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法第71條第│臺幣壹仟元│ │竹香│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1 款以明知│折算壹日。│ │第一│第5727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為不實之事│ │ │中排│卷9 第 │ │ 第113頁反面)。 │ │項,而填製│ │ │水浚│113 頁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反面)。│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作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本院認定:│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商業會計法│ │ │ │ │ │ 7第11頁)。 │ │第71條第1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款之填製不│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實罪。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起訴書認編│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號1 、2 工│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程,為想像│ │ │ │ │ │ 1714號卷6 第12至17 │ │競合犯,應│ │ │ │ │ │ 頁)。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 (│發票編號│89,400元│1、被告宙○○於警詢、 │宙○○│原起訴法條│宙○○犯商│ │原起│MP173423│(起訴書│ 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 │:貪污治罪│業會計法第│ │訴書│05; │誤載為不│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七十一條第│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第1 項第2 │一款之填製│ │二 │102 年5 │ │ 第125 頁反面、第 │ │款利用職務│不實罪,處│ │102 │月21日;│ │ 160 頁反面、本院卷 │ │上之機會,│有期徒刑肆│ │年度│發票金額│ │ 3 第106 頁反面、卷6│ │詐取財物罪│月,如易科│ │編號│89,400元│ │ 第138 頁反面)。 │ │、商業會計│罰金,以新│ │11)│(見104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法第71條第│臺幣壹仟元│ │二林│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1 款以明知│折算壹日。│ │溪南│第5727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為不實之事│ │ │側排│卷9 第 │ │ 第112頁反面)。 │ │項,而填製│ │ │水浚│112 頁反│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作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本院認定:│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商業會計法│ │ │ │ │ │ 7第13頁)。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之填製不│ │ │ │ │ │ │ │實罪。 │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 、2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3 (│發票編號│88,800元│1、被告宙○○於警詢、 │宙○○│原起訴法條│宙○○犯商│ │原起│AW161300│(起訴書│ 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 │:貪污治罪│業會計法第│ │訴書│10; │誤載為不│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七十一條第│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第1 項第2 │一款之填製│ │二 │103 年6 │ │ 第125 頁反面、第 │ │款利用職務│不實罪,處│ │103 │月24日;│ │ 160 頁反面、本院卷 │ │上之機會,│有期徒刑肆│ │年度│發票金額│ │ 3 第106 頁反面、卷6│ │詐取財物罪│月,如易科│ │編號│88,800元│ │ 第138 頁反面)。 │ │、商業會計│罰金,以新│ │15)│(見104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法第71條第│臺幣壹仟元│ │二林│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1 款以明知│折算壹日。│ │溪南│第5727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為不實之事│ │ │側溝│卷9 第95│ │ 第95頁反面)。 │ │項,而填製│ │ │排水│頁反面)│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工作│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本院認定:│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商業會計法│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第71條第1 │ │ │ │ │ │ 1714號卷6 第7 至11 │ │款之填製不│ │ │ │ │ │ 頁)。 │ │實罪。 │ │ │ │ │ │4、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起訴書認編│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號3 、4 工│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程,為想像│ │ │ │ │ │ 5第104頁)。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4 (│發票編號│88,000元│1、被告宙○○於警詢、 │宙○○│原起訴法條│宙○○犯商│ │原起│AW161300│(起訴書│ 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 │:貪污治罪│業會計法第│ │訴書│08; │誤載為不│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七十一條第│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第1 項第2 │一款之填製│ │二 │103 年6 │ │ 第125 頁反面、第 │ │款利用職務│不實罪,處│ │103 │月24日;│ │ 160 頁反面、本院卷 │ │上之機會,│有期徒刑肆│ │年度│發票金額│ │ 3 第106 頁反面、卷6│ │詐取財物罪│月,如易科│ │編號│88,000元│ │ 第138 頁反面)。 │ │、商業會計│罰金,以新│ │16)│(見104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法第71條第│臺幣壹仟元│ │竹香│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1 款以明知│折算壹日。│ │第一│第5727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為不實之事│ │ │中排│卷9 第95│ │ 第95頁)。 │ │項,而填製│ │ │水浚│頁)。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作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本院認定:│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商業會計法│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第71條第1 │ │ │ │ │ │ 1714號卷6 第12至17 │ │款之填製不│ │ │ │ │ │ 頁)。 │ │實罪。 │ │ │ │ │ │4、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起訴書認編│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號3 、4 工│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程,為想像│ │ │ │ │ │ 5第102頁)。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5 (│發票編號│88,800元│1、被告宙○○於警詢、 │宙○○│原起訴法條│宙○○犯商│ │原起│CL160302│(起訴書│ 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 │:貪污治罪│業會計法第│ │訴書│55; │誤載為不│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七十一條第│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第1 項第2 │一款之填製│ │二 │103 年9 │ │ 第125 頁反面、第 │ │款利用職務│不實罪,處│ │103 │月30日;│ │ 160 頁反面、本院卷 │ │上之機會,│有期徒刑肆│ │年度│發票金額│ │ 3 第106 頁反面、卷6│ │詐取財物罪│月,如易科│ │編號│88,800元│ │ 第138 頁反面)。 │ │、商業會計│罰金,以新│ │29)│(見104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法第71條第│臺幣壹仟元│ │北幹│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1 款以明知│折算壹日。│ │線右│第5727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為不實之事│ │ │側排│卷9 第 │ │ 第123頁)。 │ │項,而填製│ │ │水分│123 頁)│ │ │ │會計憑證罪│ │ │線浚│。 │ │ │ │。 │ │ │渫工│ │ │ │ │本院認定:│ │ │作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之填製不│ │ │ │ │ │ │ │實罪。 │ │ └──┴────┴────┴───────────┴───┴─────┴─────┘ 附表四十三:寅○○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原起訴法條│寅○○共同│ │原起│NM174349│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7 │ │2、被告寅○○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2 日;│ │ 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90,000元│ │ 度他字第1183號卷4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5)│(見104 │ │ 第110 頁反面、第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山寮│年度偵字│ │ 123 頁反面、本院卷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中排│第5727號│ │ 3第106頁反面)。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卷9 第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 │ │工作│110 頁反│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本院認定:│ │ │ │ │ │ 據、驗收報告書、決 │ │商業會計法│ │ │ │ │ │ 算表、施工前、中、 │ │第71條第1 │ │ │ │ │ │ 後現場照片、工作明 │ │款以明知為│ │ │ │ │ │ 細表、工作數量集計 │ │不實之事項│ │ │ │ │ │ 表、土方計算表、工 │ │,而填製會│ │ │ │ │ │ 作預算書(見104 年 │ │計憑證罪。│ │ │ │ │ │ 度偵字第8523卷1 │ │ │ │ │ │ │ │ 第14至19頁)。 │ │ │ │ ├──┼────┼────┼───────────┼───┼─────┼─────┤ │2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y○○│原起訴法條│寅○○共同│ │原起│QH160506│(起訴書│ 堯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9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83│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14,000元│ 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12│)。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23日;│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92,400元│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3)│(見104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第十│年度偵字│ │ 1714 號卷6 第23至32│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三戶│第5727號│ │ 頁)。 │ │為不實之事│日。 │ │支線│卷9 第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項,而填製│ │ │等浚│106 頁反│ │ 粘貼憑證用紙、水利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 │ │。 │ │ │作 │ │ │ 作雇工工資請領清冊 │ │本院認定:│ │ │ │ │ │ 及收據、驗收報告書 │ │商業會計法│ │ │ │ │ │ 、工作決算表、施工 │ │第71條第1 │ │ │ │ │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款以明知為│ │ │ │ │ │ 、工作明細表、工作 │ │不實之事項│ │ │ │ │ │ 預算書、工作數量集 │ │,而填製會│ │ │ │ │ │ 計表、土方計算表( │ │計憑證罪。│ │ │ │ │ │ 見104年度偵字第8523│ │ │ │ │ │ │ │ 號卷3第64至71頁)。│ │ │ │ ├──┼────┼────┼───────────┼───┼─────┼─────┤ │3 (│發票編號│55,000元│ 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y○○│原起訴法條│寅○○共同│ │原起│BR161254│ │ 堯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9; │ │ 述(見本院卷9 第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183 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8 │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4 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8,200元│ │ 第94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8)│(見104 │ │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山寮│年度偵字│ │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中排│第5727號│ │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卷9 第94│ │ │ │項,而填製│ │ │工作│頁)。 │ │ │ │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4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柄 │p○○│原起訴法條│寅○○共同│ │原起│CL168208│(起訴書│ 富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4│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9 │ │2、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1日;│ │ 粘貼憑證用紙(見104│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8,600元│ │ 1第153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9)│(見104 │ │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趙甲│年度偵字│ │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二溪│第5727號│ │ │ │為不實之事│日。 │ │路側│卷9 第 │ │ │ │項,而填製│ │ │溝排│118 頁)│ │ │ │會計憑證罪│ │ │水等│。 │ │ │ │。 │ │ │浚渫│ │ │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5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柄 │p○○│原起訴法條│寅○○共同│ │原起│DF167940│(起訴書│ 富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60;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4│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12│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0日;│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7,600元│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2)│(見104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第十│年度偵字│ │ 1714號卷6 第23至32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三戶│第5727號│ │ 頁)。 │ │為不實之事│日。 │ │支線│卷9 第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項,而填製│ │ │等浚│124 頁反│ │ 粘貼憑證用紙(見104│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 │ │作 │ │ │ 第155 頁)。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附表四十四:Q○○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 │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原起訴法條│Q○○共同│ │原起│AW161300│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4;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5 │誤載為 │2、被告Q○○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3日;│26,500元│ 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57,600元│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2)│(見104 │ │ 第84頁、第92頁反面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漏瑤│年度偵字│ │ 、本院卷3 第106 頁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反面)。 │ │為不實之事│日。緩刑貳│ │支線│卷9 第97│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年,並應向│ │浚渫│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會計憑證罪│公庫支付新│ │工作│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 │臺幣伍萬元│ │ │ │ │ 第97頁)。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附表四十五:戌○○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 │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y○○│原起訴法條│戌○○共同│ │原起│LR174729│ │ 堯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10; │ │ 述(見本院卷9 第183│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4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8 日;│ │ 憑證用紙(104 年度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偵字第5727號卷9 第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8,490元│ │ 115頁反面)。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5) │(見104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原厝│年度偵字│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路左│第5727號│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為不實之事│日。 │ │側排│卷9 第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7│ │項,而填製│ │ │水浚│115 頁反│ │ 第6 至7 頁)。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 │。 │ │ │作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2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y○○│原起訴法條│戌○○共同│ │原起│PK159331│ │ 堯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61; │ │ 述(見本院卷9 第183│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10│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7 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90,0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7│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9)│(見104 │ │ 第26頁)。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後厝│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中排│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卷9 第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而填製│ │ │工作│108 頁反│ │ 第108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3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y○○│原起訴法條│戌○○共同│ │原起│QH160506│ │ 堯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89; │ │ 述(見本院卷9 第183│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12│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19日;│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56,800元│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7│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1)│(見104 │ │ 第28至29頁)。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新湖│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卷9 第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而填製│ │ │工作│107 頁反│ │ 第107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3 、4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4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y○○│原起訴法條│戌○○共同│ │原起│QH160506│(起訴書│ 堯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88;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83│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0,500元│ 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12│)。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19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69,200元│ │ 第105 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6)│(見104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第八│年度偵字│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制水│第5727號│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為不實之事│日。 │ │閘北│卷9 第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項,而填製│ │ │側溝│105 頁)│ │ 5727號卷7 第37頁)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 │ │。 │ │ │工作│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3 、4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5 (│發票編號│7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y○○│原起訴法條│戌○○共同│ │原起│AW161253│(起訴書│ 堯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5;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83│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1,000元│ 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5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3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90,000元│ │ 第96頁)。 1│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4)│(見104 │ │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後厝│年度偵字│ │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 │為不實之事│日。 │ │中游│卷9 第96│ │ │ │項,而填製│ │ │浚渫│頁)。 │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6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y○○│原起訴法條│戌○○共同│ │原起│CL160253│(起訴書│ 堯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8;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83│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7,000元│ 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9 │)。 │2、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6日;│ │ 粘貼憑證用紙、水利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9,800元│ │ 作雇工工資請領清冊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1)│(見104 │ │ 及收據、驗收報告書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再發│年度偵字│ │ 、工作決算書、工作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決算表、完工報告書 │ │為不實之事│日。 │ │分排│卷9 第 │ │ 、施工前、中、後現 │ │項,而填製│ │ │浚渫│119 頁)│ │ 場照片、開工報告書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承諾書、工作明細 │ │。 │ │ │ │ │ │ 表、工作數量集計表 │ │本院認定:│ │ │ │ │ │ 、土方計算表、施工 │ │商業會計法│ │ │ │ │ │ 補充說明書、工作預 │ │第71條第1 │ │ │ │ │ │ 算書(見104 年度他 │ │款以明知為│ │ │ │ │ │ 字第1183號卷7 第165│ │不實之事項│ │ │ │ │ │ 至184 頁)。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附表四十六:E○○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柄 │p○○│原起訴法條│E○○共同│ │原起│KT173076│ │ 富於偵訊、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2;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2 │ │ 第116頁、本院卷9 第│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4 日;│ │ 183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E○○於警詢中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4,260元│ │ 之供述(見104 年度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 │(見104 │ │ 偵字第5727號卷1 第1│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新庄│年度偵字│ │ 06頁)。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中排│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卷9 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項,而填製│ │ │工作│116 頁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第138頁)。 │ │。 │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本院認定:│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商業會計法│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 │ │第71條第1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款以明知為│ │ │ │ │ │ 號卷7第3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2 (│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E○○於警詢、 │y○○│原起訴法條│E○○共同│ │原起│LR174729│(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9; │誤載為 │ 述(見104 年度偵字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第5727號卷1 第106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4 │)。 │ 頁、本院卷3 第107頁│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8 日;│ │ )。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91,100元│ │ 堯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4) │(見104 │ │ 述(見本院卷9 第183│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再發│年度偵字│ │ 頁)。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卷9 第 │ │ 憑證用紙(104 年度 │ │項,而填製│ │ │工作│116 頁)│ │ 偵字第5727號卷9 第 │ │會計憑證罪│ │ │ │。 │ │ 116頁)。 │ │。 │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本院認定:│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商業會計法│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第71條第1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款以明知為│ │ │ │ │ │ 7第4至5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3 (│發票編號│78,8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原起訴法條│E○○共同│ │原起│NM174349│(起訴書│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6;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70,0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7 │)。 │2、被告E○○於警詢中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18日;│ │ 之供述(見104 年度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偵字第5727號卷1 第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8,800元│ │ 106 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7)│(見104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西斗│年度偵字│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分排│第5727號│ │ 會土方計算表(見 │ │為不實之事│日。 │ │等浚│卷9 第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項,而填製│ │ │渫工│109 頁反│ │ 號卷7第21至23頁)。│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 │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商業會計法│ │ │ │ │ │ 第109 頁反面)。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4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y○○│原起訴法條│E○○共同│ │原起│QH160506│ │ 堯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91; │ │ 述(見本院卷9 第183│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12│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23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9,800元│ │ 第106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4)│(見104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第十│年度偵字│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九支│第5727號│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為不實之事│日。 │ │線浚│卷9 第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項,而填製│ │ │渫工│106 頁)│ │ 5727號卷7 第34頁)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4 、5 、│ │ │ │ │ │ │ │6 工程,為│ │ │ │ │ │ │ │想像競合犯│ │ │ │ │ │ │ │,應以一罪│ │ │ │ │ │ │ │論,容有誤│ │ │ │ │ │ │ │會。 │ │ ├──┼────┼────┼───────────┼───┼─────┼─────┤ │5 (│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E○○於警詢、 │y○○│原起訴法條│E○○共同│ │原起│QH160506│(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85; │誤載為 │ 述(見104 年度偵字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0,500元│ 第5727號卷1 第106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12│)。 │ 頁、本院卷3 第107頁│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19日;│ │ )。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8,6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5)│(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第九│年度偵字│ │ 第105頁反面)。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制水│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為不實之事│日。 │ │閘北│卷9 第 │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項,而填製│ │ │側溝│105 頁反│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會計憑證罪│ │ │浚梁│面)。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工作│ │ │ 5727號卷7 第35頁) │ │本院認定:│ │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4 、5 、│ │ │ │ │ │ │ │6 工程,為│ │ │ │ │ │ │ │想像競合犯│ │ │ │ │ │ │ │,應以一罪│ │ │ │ │ │ │ │論,容有誤│ │ │ │ │ │ │ │會。 │ │ ├──┼────┼────┼───────────┼───┼─────┼─────┤ │6 (│發票編號│27,600元│1、被告E○○於警詢、 │y○○│原起訴法條│E○○共同│ │原起│QH160506│(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95; │誤載為 │ 述(見104 年度偵字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第5727號卷1 第106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12│)。 │ 頁、本院卷3 第107頁│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23日;│ │ )。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27,6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0)│(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再發│年度偵字│ │ 第103頁)。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 │為不實之事│日。 │ │分排│卷9 第 │ │ │ │項,而填製│ │ │浚渫│103 頁)│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4 、5 、│ │ │ │ │ │ │ │6 工程,為│ │ │ │ │ │ │ │想像競合犯│ │ │ │ │ │ │ │,應以一罪│ │ │ │ │ │ │ │論,容有誤│ │ │ │ │ │ │ │會。 │ │ ├──┼────┼────┼───────────┼───┼─────┼─────┤ │7 (│發票編號│55,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y○○│原起訴法條│E○○共同│ │原起│AB173429│ │ 堯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10; │ │ 述(見本院卷9 第183│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4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0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6,200元│ │ 第100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6) │(見104 │ │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再發│年度偵字│ │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卷9 第 │ │ │ │項,而填製│ │ │工作│100 頁)│ │ │ │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7 、8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8 (│發票編號│70,000元│1、被告E○○於警詢、 │y○○│原起訴法條│E○○共同│ │原起│AB173429│(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9; │誤載為 │ 述(見104 年度偵字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60,000元│ 第5727號卷1 第106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4 │)。 │ 頁、本院卷3 第107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0日;│ │ 頁)。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8,8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7 )│(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原厝│年度偵字│ │ 第99頁反面)。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路左│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為不實之事│日。 │ │側排│卷9 第99│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項,而填製│ │ │水等│頁反面)│ │ 字第8523號卷5 第100│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頁)。 │ │。 │ │ │工作│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7 、8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9 (│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E○○於警詢、 │y○○│原起訴法條│E○○共同│ │原起│BR161254│(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4; │誤載為 │ 述(見104 年度偵字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2,000元│ 第5727號卷1 第106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7 │)。 │ 頁、本院卷3 第107頁│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1日;│ │ )。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90,000元│ │ 堯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7)│(見104 │ │ 述(見本院卷9 第183│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後厝│年度偵字│ │ 頁)。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一中│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為不實之事│日。 │ │排浚│卷9 第94│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項,而填製│ │ │渫工│頁反面)│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第94頁反面)。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10(│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E○○於警詢、 │y○○│原起訴法條│E○○共同│ │原起│DF160005│(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40; │誤載為 │ 述(見104 年度偵字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3,000元│ 第5727號卷1 第106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12│)。 │ 頁、本院卷3 第107頁│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5日;│ │ )。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8,0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1)│(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原厝│年度偵字│ │ 第124頁)。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路左│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為不實之事│日。 │ │側排│卷9 第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項,而填製│ │ │水等│124 頁)│ │ 字第8523號卷5 第100│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頁) │ │。 │ │ │工作│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附表四十七:k○○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87,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宇○○│原起訴法條│k○○共同│ │原起│MP173427│(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79│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6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4 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92,000元│ │ 第112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2)│(見104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新華│年度偵字│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為不實之事│日。 │ │等浚│卷9 第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項,而填製│ │ │渫工│112 頁)│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1714 號卷6 第44至51│ │。 │ │ │ │ │ │ 頁)。 │ │本院認定:│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商業會計法│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第71條第1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款以明知為│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7│ │不實之事項│ │ │ │ │ │ 第14至16頁)。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2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y○○│原起訴法條│k○○共同│ │原起│QH160506│ │ 堯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86; │ │ 述(見本院卷9 第183│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12│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19日;│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1,600元│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2)│(見104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第二│年度偵字│ │ 1714號卷6 第38至4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十支│第5727號│ │ 頁)。 │ │為不實之事│日。 │ │線浚│卷9 第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項,而填製│ │ │渫工│107 頁)│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 │ │ │ │ │ │ 5第109頁)。 │ │本院認定:│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商業會計法│ │ │ │ │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第71條第1 │ │ │ │ │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款以明知為│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不實之事項│ │ │ │ │ │ 5727號卷7 第30頁) │ │,而填製會│ │ │ │ │ │ 。 │ │計憑證罪。│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第107頁)。 │ │ │ │ ├──┼────┼────┼───────────┼───┼─────┼─────┤ │3 (│發票編號│86,4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宇○○│原起訴法條│k○○共同│ │原起│AB173480│(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2;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0│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4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9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91,400元│ │ 第98頁反面)。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9) │(見104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新華│年度偵字│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為不實之事│日。 │ │等浚│卷9 第98│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項,而填製│ │ │渫工│頁反面)│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1714 號卷6 第44至51│ │。 │ │ │ │ │ │ 頁)。 │ │本院認定:│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商業會計法│ │ │ │ │ │ 計算表(見104年度偵│ │第71條第1 │ │ │ │ │ │ 字第8523號卷5第111 │ │款以明知為│ │ │ │ │ │ 、114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4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y○○│原起訴法條│k○○共同│ │原起│DF160005│(起訴書│ 堯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35;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83│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5,500元│ 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12│)。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5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4,200元│ │ 第125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3)│(起訴書│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第二│誤載為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十支│87,000元│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為不實之事│日。 │ │線浚│)(見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項,而填製│ │ │渫工│104 年度│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 │ │作 │偵字第 │ │ 1714號卷6 第38至43 │ │。 │ │ │ │5727號卷│ │ 頁)。 │ │本院認定:│ │ │ │9 第125 │ │4、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商業會計法│ │ │ │頁)。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第71條第1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款以明知為│ │ │ │ │ │ 5第109之1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附表四十八:天○○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 │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76,86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宇○○│原起訴法條│天○○共同│ │原起│LR174774│(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78│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10,000元│ 頁反面至第179 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4 │)。 │ 。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18日;│ │2、被告天○○於警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偵訊中之供述(見104│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1,860元│ │ 年度他字第1183號卷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8) │(見104 │ │ 4 第82、83、96頁、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塗人│年度偵字│ │ 第97頁反面)。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厝排│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為不實之事│日。 │ │水下│卷9 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項,而填製│ │ │游段│114 頁)│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第114 頁)。 │ │。 │ │ │工作│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本院認定:│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商業會計法│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第71條第1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款以明知為│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不實之事項│ │ │ │ │ │ 1714號卷6 第52至56 │ │,而填製會│ │ │ │ │ │ 頁)。 │ │計憑證罪。│ │ │ │ │ │5、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7│ │ │ │ │ │ │ │ 第10頁)。 │ │ │ │ ├──┼────┼────┼───────────┼───┼─────┼─────┤ │2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原起訴法條│天○○共同│ │原起│AB173476│據資料,│ 楠於警詢、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4; │無法認定│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度偵字第8523號卷6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3 │誤載為 │ 第202 頁、本院卷9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7日;│17,800元│ 第176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天○○於警詢、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90,000元│ │ 偵訊中之供述(見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 )│(見104 │ │ 104 年度他字第1183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東興│年度偵字│ │ 號卷4 第83頁反面、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一中│第5727號│ │ 第97頁反面)。 │ │為不實之事│日。 │ │排浚│卷9 第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項,而填製│ │ │渫工│101 頁反│ │ 粘貼憑證用紙(見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104 年度他字第1183 │ │。 │ │ │ │ │ │ 號卷2 第31頁)。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3 (│發票編號│78,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宇○○│原起訴法條│天○○共同│ │原起│AB173480│(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80│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4 │)。 │2、被告天○○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9日;│ │ 偵訊中之供述(見104│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年度他字第1183號卷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3,000元│ │ 4 第82、83、96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0)│(見104 │ │ 第97頁反面)。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塗人│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厝排│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為不實之事│日。 │ │水下│卷9 第98│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而填製│ │ │游段│頁)。 │ │ 第98頁)。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工作│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本院認定:│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商業會計法│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第71條第1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款以明知為│ │ │ │ │ │ 1714號卷6 第52至56 │ │不實之事項│ │ │ │ │ │ 頁)。 │ │,而填製會│ │ │ │ │ │5、施工前、中、後現場 │ │計憑證罪。│ │ │ │ │ │ 照片(見104年度偵字│ │ │ │ │ │ │ │ 第8523號卷6第127頁 │ │ │ │ │ │ │ │ )。 │ │ │ │ ├──┼────┼────┼───────────┼───┼─────┼─────┤ │4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原起訴法條│天○○共同│ │原起│DF160054│據資料,│ 楠於警詢、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4; │無法認定│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度偵字第8523號卷6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12│誤載為 │ 第203頁反面、本院卷│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8日;│6,500 元│ 9 第176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天○○於警詢、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34,600元│ │ 偵訊中之供述(見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4)│(見104 │ │ 104 年他字第1183號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第二│年度偵字│ │ 卷4 第83頁反面、第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十一│第5727號│ │ 97頁反面)。 │ │為不實之事│日。 │ │支線│卷9 第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項,而填製│ │ │一分│125 頁反│ │ 工作預算書、粘貼憑 │ │會計憑證罪│ │ │線浚│面)。 │ │ 證用紙、圳路維護工 │ │。 │ │ │渫工│ │ │ 作驗收報告書、施工 │ │本院認定:│ │ │作 │ │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商業會計法│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第71條第1 │ │ │ │ │ │ 8523號卷6 第137 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第140至141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5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原起訴法條│天○○共同│ │原起│DF160054│據資料,│ 楠於警詢、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3; │無法認定│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度偵字第8523號卷6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12│誤載為 │ 第203 頁反面、本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8日;│39,500元│ 卷9第176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天○○於警詢、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4,400元│ │ 偵訊中之供述(見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5)│(見104 │ │ 104 年度他字第1183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第二│年度偵字│ │ 號卷4 第83頁反面、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十一│第5727號│ │ 第97頁反面)。 │ │為不實之事│日。 │ │支線│卷9 第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項,而填製│ │ │浚渫│126 頁)│ │ 工作預算書、粘貼憑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證用紙、圳路維護工 │ │。 │ │ │ │ │ │ 作驗收報告書、施工 │ │本院認定:│ │ │ │ │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商業會計法│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第71條第1 │ │ │ │ │ │ 8523號卷6 第138 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第142 至143 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附表四十九:l○○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原起訴法條│l○○共同│ │原起│MP173423│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9;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6 │誤載為 │2、被告l○○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4 日;│20,000元│ 偵訊中之供述(見104│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年度他字第1183號卷5│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90,600元│ │ 第21頁反面、第35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4)│(見104 │ │ 、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大永│年度偵字│ │ 8523號卷7 第68頁反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面)。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卷9 第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項,而填製│ │ │工作│111 頁)│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會計憑證罪│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本院認定:│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商業會計法│ │ │ │ │ │ 1714號卷6 第33至37 │ │第71條第1 │ │ │ │ │ │ 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不實之事項│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而填製會│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 │ │計憑證罪。│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 │ │ │ │ │ 號卷7 第18頁)。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 │ │ │ │ │ │ 第111頁)。 │ │ │ │ ├──┼────┼────┼───────────┼───┼─────┼─────┤ │2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原起訴法條│l○○共同│ │原起│QH160552│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64;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12│誤載為 │2、被告l○○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23日;│10,000元│ 偵訊中之供述(見104│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年度他字第1183號卷5│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2,200元│ │ 第21頁反面、第35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7)│(見104 │ │ 、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下萬│年度偵字│ │ 8523號卷7 第68頁反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合排│第5727號│ │ 面)。 │ │為不實之事│日。 │ │水浚│卷9 第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項,而填製│ │ │渫工│104 頁反│ │ 粘貼憑證用紙、水利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 │ │。 │ │ │ │ │ │ 作雇工工資請領清冊 │ │本院認定:│ │ │ │ │ │ 及收據、圳路維護工 │ │商業會計法│ │ │ │ │ │ 作驗收報告書、決算 │ │第71條第1 │ │ │ │ │ │ 表、施工前、中、後 │ │款以明知為│ │ │ │ │ │ 現場照片、工作明細 │ │不實之事項│ │ │ │ │ │ 表、工作數量集計表 │ │,而填製會│ │ │ │ │ │ 、土方計算表、工作 │ │計憑證罪。│ │ │ │ │ │ 預算書(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8523號卷3 │ │ │ │ │ │ │ │ 第120至126頁)。 │ │ │ │ ├──┼────┼────┼───────────┼───┼─────┼─────┤ │3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原起訴法條│l○○共同│ │原起│AW161300│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3;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5 │誤載為 │2、被告l○○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3日;│18,500元│ 偵訊中之供述(見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04 年度他字第1183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8,000元│ │ 號卷5 第21頁反面、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3)│(見104 │ │ 第35頁、104 年度偵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大永│年度偵字│ │ 字第8523號卷7 第68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頁反面)。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卷9 第96│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項,而填製│ │ │工作│頁反面)│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會計憑證罪│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本院認定:│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商業會計法│ │ │ │ │ │ 1714號卷6 第33至37 │ │第71條第1 │ │ │ │ │ │ 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不實之事項│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而填製會│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 │ │計憑證罪。│ │ │ │ │ │ 108頁)。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 │ │ │ │ │ │ 第96頁反面)。 │ │ │ │ ├──┼────┼────┼───────────┼───┼─────┼─────┤ │4 (│發票編號│71,6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宇○○│原起訴法條│l○○共同│ │原起│DF160059│(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12│)。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8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6,600元│ │ 第128頁反面)。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40)│(見104 │ │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下萬│年度偵字│ │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合支│第5727號│ │ │ │為不實之事│日。 │ │線等│卷9 第 │ │ │ │項,而填製│ │ │浚渫│128 頁反│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附表五十:R○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7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y○○│原起訴法條│R○共同犯│ │原起│QH160506│(起訴書│ 堯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商業會計法│ │訴書│93;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83│ │條例第5 條│第七十一條│ │附表│發票日期│44,500元│ 頁)。 │ │第1 項第2 │第一款之填│ │二 │102 年12│)。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款利用職務│製不實罪,│ │102 │月23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刑│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詐取財物罪│肆月,如易│ │編號│82,800元│ │ 第104頁)。 │ │、商業會計│科罰金,以│ │28)│(見104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法第71條第│新臺幣壹仟│ │趙甲│年度偵字│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1 款以明知│元折算壹日│ │支線│第5727號│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為不實之事│。 │ │一分│卷9 第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項,而填製│ │ │線等│104 頁)│ │ 5727號卷7 第40至42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頁)。 │ │。 │ │ │工作│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2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詹竣 │y○○│原起訴法條│R○共同犯│ │原起│CL160253│(起訴書│ 堯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商業會計法│ │訴書│6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83│ │條例第5 條│第七十一條│ │附表│發票日期│37,000元│ 頁)。 │ │第1 項第2 │第一款之填│ │二 │103 年9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款利用職務│製不實罪,│ │103 │月17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刑│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詐取財物罪│肆月,如易│ │編號│83,000元│ │ 第119頁反面)。 │ │、商業會計│科罰金,以│ │22)│(見104 │ │ │ │法第71條第│新臺幣壹仟│ │豐田│年度偵字│ │ │ │1 款以明知│元折算壹日│ │排水│第5727號│ │ │ │為不實之事│。 │ │直排│卷9 第 │ │ │ │項,而填製│ │ │浚渫│119 頁反│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附表五十一:丁○○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86,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宇○○│原起訴法條│丁○○共同│ │原起│NM174354│(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1;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0│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7 │ │2、被告丁○○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18日;│ │ 偵訊中之供述(見104│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年度他字第1183號卷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91,000元│ │ 4第139、150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8)│(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犁頭│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厝排│第5727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水下│卷9 第 │ │ 第109頁)。 │ │項,而填製│ │ │游段│109 頁)│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工作│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本院認定:│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商業會計法│ │ │ │ │ │ 7第24至25頁)。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2 (│發票編號│84,4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宇○○│原起訴法條│丁○○共同│ │原起│AB173480│(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80│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11,000元│ 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4 │)。 │2、被告丁○○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0日;│ │ 偵訊中之供述(見104│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年度他字第1183號卷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9,400元│ │ 4第139、150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5) │(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福建│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等浚│卷9 第 │ │ 第100頁反面)。 │ │項,而填製│ │ │渫工│100 頁反│ │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3 (│發票編號│68,4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宇○○│原起訴法條│丁○○共同│ │原起│CL160307│(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0│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9 │ │2、被告丁○○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30日;│ │ 偵訊中之供述(見104│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年度他字第1183號卷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3,400元│ │ 4第139、150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7)│(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農場│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圳五│第5727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分線│卷9 第 │ │ 第122頁)。 │ │項,而填製│ │ │等浚│122 頁)│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 │。 │ │ │作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4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原起訴法條│丁○○共同│ │原起│DF160054│據資料,│ 楠於警詢、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5; │無法認定│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度偵字第8523號卷6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12│誤載為 │ 第204 頁、本院卷9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8日;│13,000元│ 第176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丁○○於警詢、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3,400元│ │ 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6)│(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農場│年度偵字│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圳三│第5727號│ │ 第37頁、104年度他字│ │為不實之事│日。 │ │分線│卷9 第 │ │ 第1183號卷4 第150 │ │項,而填製│ │ │等浚│126 頁反│ │ 頁、本院卷3 第106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頁反面)。 │ │。 │ │ │作 │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本院認定:│ │ │ │ │ │ 工作預算書、粘貼憑 │ │商業會計法│ │ │ │ │ │ 證用紙、圳路維護工 │ │第71條第1 │ │ │ │ │ │ 作驗收報告書、施工 │ │款以明知為│ │ │ │ │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不實之事項│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而填製會│ │ │ │ │ │ 8523號卷6 第139 頁 │ │計憑證罪。│ │ │ │ │ │ 、第144至146頁)。 │ │ │ │ ├──┼────┼────┼───────────┼───┼─────┼─────┤ │5 (│發票編號│83,8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建 │宇○○│原起訴法條│丁○○共同│ │原起│CL160307│(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2;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1│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10│ │2、被告丁○○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7 日;│ │ 偵訊中之供述(見104│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年度他字第1183號卷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8,800元│ │ 4第139、150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41)│(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犁頭│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厝排│第5727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水( │卷9 第 │ │ 第129頁)。 │ │項,而填製│ │ │犁頭│129 頁)│ │ │ │會計憑證罪│ │ │制水│。 │ │ │ │。 │ │ │閘) │ │ │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附表五十二:H○○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原起訴法條│H○○共同│ │原起│LR174770│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2;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4 │ │2、被告H○○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18日;│ │ 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8,790元│ │ 度他字第1183號卷5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7) │(見104 │ │ 第86頁反面、第108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東興│年度偵字│ │ 頁、104 年度偵字第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8523號卷7 第76頁、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卷9 第 │ │ 本院卷3 第107 頁反 │ │項,而填製│ │ │工作│114 頁反│ │ 面)。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 │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6第│ │商業會計法│ │ │ │ │ │ 6頁)。 │ │第71條第1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款以明知為│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不實之事項│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而填製會│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計憑證罪。│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1714號卷6 第57至61 │ │ │ │ │ │ │ │ 頁)。 │ │ │ │ │ │ │ │5、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 │ │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 │ │ │ │ │ 號卷7 第9 頁)。 │ │ │ │ ├──┼────┼────┼───────────┼───┼─────┼─────┤ │2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原起訴法條│H○○共同│ │原起│AB173476│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5;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3 │ │2、被告H○○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7日;│ │ 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9,400元│ │ 度他字第1183號卷5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4) │(見104 │ │ 第86頁反面、第108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東興│年度偵字│ │ 頁、104 年度偵字第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8523號卷7 第76頁、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卷9 第 │ │ 本院卷3 第107 頁反 │ │項,而填製│ │ │工作│101 頁)│ │ 面)。 │ │會計憑證罪│ │ │ │。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 │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商業會計法│ │ │ │ │ │ 第31頁反面)。 │ │第71條第1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款以明知為│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不實之事項│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而填製會│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計憑證罪。│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1714號卷6 第57至61 │ │ │ │ │ │ │ │ 頁)。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6 第 │ │ │ │ │ │ │ │ 116頁)。 │ │ │ │ ├──┼────┼────┼───────────┼───┼─────┼─────┤ │3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原起訴法條│H○○共同│ │原起│DF160054│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2;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12│誤載為 │2、被告H○○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8日;│15,000元│ 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52,600元│ │ 度他字第1183號卷5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7)│(見104 │ │ 第86頁反面、第108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金瓜│年度偵字│ │ 頁、104 年度偵字第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寮分│第5727號│ │ 8523號卷7 第76頁、 │ │為不實之事│日。 │ │線等│卷9 第 │ │ 本院卷3 第107 頁反 │ │項,而填製│ │ │浚渫│127 頁)│ │ 面)。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 │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商業會計法│ │ │ │ │ │ 第127頁)。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3 、4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4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原起訴法條│H○○共同│ │原起│DF160054│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12│誤載為 │2、被告H○○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8日;│15,000元│ 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58,000元│ │ 度他字第1183號卷5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8)│(見104 │ │ 第86頁反面、第108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犁頭│年度偵字│ │ 頁、104 年度偵字第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厝支│第5727號│ │ 8523號卷7 第76頁、 │ │為不實之事│日。 │ │線等│卷9 第 │ │ 本院卷3 第107 頁反 │ │項,而填製│ │ │浚渫│127 頁反│ │ 面)。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 │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商業會計法│ │ │ │ │ │ 第127 頁反面)。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3 、4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附表五十三:B○○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原起訴法條│B○○共同│ │原起│MP173423│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3;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5 │ │2、被告B○○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21日;│ │ 偵訊中之供述(見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04 年偵字第66、78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9,800元│ │ 頁、104年度偵字第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0)│(見104 │ │ 8523號卷7 第16頁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新生│年度偵字│ │ 反面)。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卷9 第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項,而填製│ │ │工作│113 頁)│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會計憑證罪│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 │ │ │ │ │ 據、完工報告書、施 │ │本院認定:│ │ │ │ │ │ 工前、中、後現場照 │ │商業會計法│ │ │ │ │ │ 片、土方計算表(見 │ │第71條第1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8523 │ │款以明知為│ │ │ │ │ │ 號卷1第99至101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2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原起訴法條│B○○共同│ │原起│AW161300│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5 │誤載為 │2、被告B○○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7 日;│8,500 元│ 偵訊中之供述(見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04 年度他字1183號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3,600元│ │ 卷4 第66、78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1)│(見104 │ │ 104 年度偵字第8523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新生│年度偵字│ │ 號卷7 第16頁反面)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卷9 第97│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 │ │工作│頁反面)│ │ 憑證用紙、土方計算 │ │會計憑證罪│ │ │ │。 │ │ 表、施工前、中、後 │ │。 │ │ │ │ │ │ 現場照片、完工報告 │ │本院認定:│ │ │ │ │ │ 書、水利小組理辦理 │ │商業會計法│ │ │ │ │ │ 圳路維護工作雇工工 │ │第71條第1 │ │ │ │ │ │ 資請領清冊及收據( │ │款以明知為│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不實之事項│ │ │ │ │ │ 8523號卷1第101頁反 │ │,而填製會│ │ │ │ │ │ 面至第103頁)。 │ │計憑證罪。│ │ ├──┼────┼────┼───────────┼───┼─────┼─────┤ │3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原起訴法條│B○○共同│ │原起│CL160302│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2;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9 │ │2、被告B○○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1日;│ │ 偵訊中之供述(見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04 年度他字1183號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3,400元│ │ 卷4 第66、78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4)│(見104 │ │ 104 年度偵字第8523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舊趙│年度偵字│ │ 號卷7 第16頁反面)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甲農│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日。 │ │場山│卷9 第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項,而填製│ │ │寮一│120 頁反│ │ 粘貼憑證用紙(見 │ │會計憑證罪│ │ │中排│面)。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 │ │等浚│ │ │ 號卷1 第149 頁)。 │ │本院認定:│ │ │渫工│ │ │ │ │商業會計法│ │ │作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3 、4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4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原起訴法條│B○○共同│ │原起│CL160302│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3;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9 │ │2、被告B○○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1日;│ │ 偵訊中之供述(見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04 年度他字1183號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5,600元│ │ 卷4 第66、78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6)│(見104 │ │ 104 年度偵字第8523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六戶│年度偵字│ │ 號卷7 第16頁反面)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卷9 第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項,而填製│ │ │工作│121 頁反│ │ 粘貼憑證用紙(見104│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1 第150 頁)。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3 、4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附表五十四:z○○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原起訴法條│z○○共同│ │原起│MP173423│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8;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6 │ │2、被告z○○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4 日;│ │ 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91,400元│ │ 度他字第1183號卷5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3)│(見104 │ │ 第2 頁反面、第13頁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永興│年度偵字│ │ 、本院卷3 第107 頁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中排│第5727號│ │ 反面至第108 頁)。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卷9 第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 │ │工作│111 頁反│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本院認定:│ │ │ │ │ │ 據、圳路維護工作驗 │ │商業會計法│ │ │ │ │ │ 收報告書、決算表、 │ │第71條第1 │ │ │ │ │ │ 施工前、中、後現場 │ │款以明知為│ │ │ │ │ │ 照片、工作明細表、 │ │不實之事項│ │ │ │ │ │ 工作數量集計表、土 │ │,而填製會│ │ │ │ │ │ 方計算表、工作預算 │ │計憑證罪。│ │ │ │ │ │ 書、(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字第8523號卷3 第148│ │ │ │ │ │ │ │ 至153頁)。 │ │ │ │ ├──┼────┼────┼───────────┼───┼─────┼─────┤ │2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原起訴法條│z○○共同│ │原起│NM174349│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7 │ │2、被告z○○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2 日;│ │ 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91,400元│ │ 度他字第1183號卷5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6)│(見104 │ │ 第2 頁反面、第13頁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王功│年度偵字│ │ 、本院卷3 第107 頁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中排│第5727號│ │ 反面至第108 頁)。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卷9 第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 │ │工作│110 頁)│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會計憑證罪│ │ │ │。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 │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本院認定:│ │ │ │ │ │ 據、驗收報告書、決 │ │商業會計法│ │ │ │ │ │ 算表、施工前、中、 │ │第71條第1 │ │ │ │ │ │ 後現場照片、工作明 │ │款以明知為│ │ │ │ │ │ 細表、工作數量集計 │ │不實之事項│ │ │ │ │ │ 表、土方計算表、工 │ │,而填製會│ │ │ │ │ │ 作預算書(見104年度│ │計憑證罪。│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3 第 │ │ │ │ │ │ │ │ 142至147頁)。 │ │ │ │ ├──┼────┼────┼───────────┼───┼─────┼─────┤ │3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原起訴法條│z○○共同│ │原起│PK159375│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5;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10│誤載為 │2、被告z○○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8 日;│20,000元│ 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8,800元│ │ 度他字第1183號卷5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0)│(見104 │ │ 第2 頁反面、第13頁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台十│年度偵字│ │ 、本院卷3 第107 頁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七線│第5727號│ │ 反面至第108 頁)。 │ │為不實之事│日。 │ │福海│卷9 第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項,而填製│ │ │段側│108 頁)│ │ 照片、 彰化農田水利│ │會計憑證罪│ │ │溝排│。 │ │ 會土方計算表(見 │ │。 │ │ │水浚│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本院認定:│ │ │渫工│ │ │ 號卷7 第27頁)。 │ │商業會計法│ │ │作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第71條第1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款以明知為│ │ │ │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不實之事項│ │ │ │ │ │ 第108頁)。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4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原起訴法條│z○○共同│ │原起│AB173476│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6;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4 │誤載為 │2、被告z○○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5日;│13,500元│ 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2,400元│ │ 度他字第1183號卷5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8) │(見104 │ │ 第2 頁反面、第13頁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永興│年度偵字│ │ 、本院卷3 第107 頁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反面至第108 頁)。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卷9 第99│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項,而填製│ │ │工作│頁)。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會計憑證罪│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本院認定:│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商業會計法│ │ │ │ │ │ 1714號卷6 第18至22 │ │第71條第1 │ │ │ │ │ │ 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不實之事項│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而填製會│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計憑證罪。│ │ │ │ │ │ 第137 頁)。 │ │ │ │ │ │ │ │5、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 │ │ │ │ │ │ 5第79頁)。 │ │ │ │ ├──┼────┼────┼───────────┼───┼─────┼─────┤ │5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宙○○│原起訴法條│z○○共同│ │原起│CL160302│據資料,│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4; │無法認定│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9 │ │2、被告z○○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1日;│ │ 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6,200元│ │ 度他字第1183號卷5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0)│(見104 │ │ 第2 頁反面、第13頁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王功│年度偵字│ │ 、本院卷3 第107 頁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反面至第108 頁)。 │ │為不實之事│日。 │ │(王│卷9 第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項,而填製│ │ │功補│118 頁反│ │ 粘貼憑證用紙(見 │ │會計憑證罪│ │ │給線│面)。 │ │ 104 年度他字第1183 │ │。 │ │ │制水│ │ │ 號卷3 第92頁)。 │ │本院認定:│ │ │閘門│ │ │ │ │商業會計法│ │ │)浚│ │ │ │ │第71條第1 │ │ │渫工│ │ │ │ │款以明知為│ │ │作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附表五十五:庚○○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廠 商│法 條│主 文│ │ │(或雇工│ │ │ │ │ │ │ │工資請領│ │ │ │ │ │ │ │清冊及收│ │ │ │ │ │ │ │據) │ │ │ │ │ │ ├──┼────┼────┼───────────┼───┼─────┼─────┤ │1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w○○│原起訴法條│庚○○共同│ │原起│LR325058│(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2;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0,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3 │)。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26日;│ │ 197 頁)。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5,28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 │(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周厝│年度偵字│ │ 第132頁)。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崙二│第5727號│ │ │ │為不實之事│日。 │ │中排│卷9 第 │ │ │ │項,而填製│ │ │浚渫│132 頁)│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 、2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w○○│原起訴法條│庚○○共同│ │原起│LR325058│(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3;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0,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4 │)。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1 日;│ │ 197 頁)。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0,36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4) │(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溪底│年度偵字│ │ 第132頁反面)。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寮排│第5727號│ │ │ │為不實之事│日。 │ │水上│卷9 第 │ │ │ │項,而填製│ │ │游段│132 頁反│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面)。 │ │ │ │。 │ │ │工作│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 、2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3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r○○│原起訴法條│庚○○共同│ │原起│MP171335│(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子○○│: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2、被告庚○○於警詢中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31日;│ │ 之供述(見104 年度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4│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92,000元│ │ 頁反面)。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4)│(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周厝│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崙一│第5727號│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為不實之事│日。 │ │中排│卷9 第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項,而填製│ │ │浚渫│137 頁反│ │ 據、驗收報告書、工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作決算表、施工前、 │ │。 │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工 │ │本院認定:│ │ │ │ │ │ 作明細表、工作數量 │ │商業會計法│ │ │ │ │ │ 集計表、土方計算表 │ │第71條第1 │ │ │ │ │ │ 、工作預算書(見104│ │款以明知為│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2│ │不實之事項│ │ │ │ │ │ 第43至48頁)。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3 、4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4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r○○│原起訴法條│庚○○共同│ │原起│MP171335│(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子○○│: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2、被告庚○○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31日;│ │ 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104 年度偵字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8,800元│ │ 第5727號卷2 第4 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5)│(見104 │ │ 反面、本院卷6 第208│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舊趙│年度偵字│ │ 頁)。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甲農│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為不實之事│日。 │ │場第│卷9 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項,而填製│ │ │43區│138 頁)│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會計憑證罪│ │ │排水│。 │ │ 第149頁)。 │ │。 │ │ │浚渫│ │ │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3 、4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5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r○○│原起訴法條│庚○○共同│ │原起│NM324873│(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子○○│: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7 │)。 │2、被告庚○○於警詢中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16日;│ │ 之供述(見104 年度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4│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9,400元│ │ 頁反面)。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9)│(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大排│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沙農│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為不實之事│日。 │ │場一│卷9 第 │ │ 第150頁)。 │ │項,而填製│ │ │分線│145 頁)│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 │。 │ │ │工作│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5 、6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6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r○○│原起訴法條│庚○○共同│ │原起│NM324873│(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子○○│: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7 │)。 │2、被告庚○○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16日;│ │ 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104 年度偵字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8,800元│ │ 第5727號卷2 第4 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0)│(見104 │ │ 反面、本院卷6 第208│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沙崙│年度偵字│ │ 頁)。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頭排│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為不實之事│日。 │ │水浚│卷9 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項,而填製│ │ │渫工│145 頁反│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第151頁)。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5 、6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7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r○○│原起訴法條│庚○○共同│ │原起│NM324873│(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子○○│: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5;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8 │)。 │2、被告庚○○於警詢中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28日;│ │ 之供述(見104 年度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4│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3,600元│ │ 頁反面)。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5)│(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菁埔│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圳舊│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為不實之事│日。 │ │導水│卷9 第 │ │ 第152頁)。 │ │項,而填製│ │ │路浚│148 頁)│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 │。 │ │ │作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7 、8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8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r○○│原起訴法條│庚○○共同│ │原起│NM324873│(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子○○│: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4;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8 │)。 │2、被告庚○○於警詢中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28日;│ │ 之供述(見104 年度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4│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93,800元│ │ 頁反面)。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6)│(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五號│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為不實之事│日。 │ │下游│卷9 第 │ │ 第153頁)。 │ │項,而填製│ │ │段浚│148 頁反│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 │。 │ │ │作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7 、8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9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w○○│原起訴法條│庚○○共同│ │原起│PK320857│(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2;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0,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0│)。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16日;│ │ 199 頁)。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5,6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42)│(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舊濁│年度偵字│ │ 第151頁反面) 。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水溪│第5727號│ │ │ │為不實之事│日。 │ │側排│卷9 第 │ │ │ │項,而填製│ │ │和豐│151 頁反│ │ │ │會計憑證罪│ │ │村段│面)。 │ │ │ │。 │ │ │浚渫│ │ │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9 、10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0(│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r○○│原起訴法條│庚○○共同│ │原起│PK321320│(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子○○│: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0│)。 │2、被告庚○○於警詢中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16日;│ │ 之供述(見104 年度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4│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6,000元│ │ 頁反面)。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43)│(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豐崙│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為不實之事│日。 │ │上游│卷9 第 │ │ 第154頁)。 │ │項,而填製│ │ │段等│152 頁)│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 │。 │ │ │工作│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9 、10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1(│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r○○│原起訴法條│庚○○共同│ │原起│AB324919│(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子○○│: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4 │)。 │2、被告庚○○於警詢中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7 日;│ │ 之供述(見104 年度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4│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6,800元│ │ 頁反面)。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4) │(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周厝│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崙一│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為不實之事│日。 │ │中排│卷9 第 │ │ 第155頁)。 │ │項,而填製│ │ │浚渫│162 頁反│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1、12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2(│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r○○│原起訴法條│庚○○共同│ │原起│AB324919│(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子○○│: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4 │)。 │2、被告庚○○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7 日;│ │ 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104 年度偵字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3,600元│ │ 第5727號卷2 第4 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5) │(見104 │ │ 反面、本院卷6 第208│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溪底│年度偵字│ │ 頁)。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寮排│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為不實之事│日。 │ │水上│卷9 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項,而填製│ │ │游段│163 頁)│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第156頁)。 │ │。 │ │ │工作│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1、12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3(│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r○○│原起訴法條│庚○○共同│ │原起│AW325090│(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子○○│: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6 │)。 │2、被告庚○○於警詢中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30日;│ │ 之供述(見104 年度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4│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92,600元│ │ 頁反面)。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6)│(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周厝│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崙二│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為不實之事│日。 │ │中排│卷9 第 │ │ 第157頁)。 │ │項,而填製│ │ │浚渫│168 頁反│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14(│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r○○│原起訴法條│庚○○共同│ │原起│AW325090│(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子○○│: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6 │)。 │2、被告庚○○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30日;│ │ 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104 年度偵字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5,400元│ │ 第5727號卷2 第4 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7)│(見104 │ │ 反面、本院卷6 第208│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大排│年度偵字│ │ 頁)。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沙農│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為不實之事│日。 │ │場一│卷9 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項,而填製│ │ │分線│169 頁)│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第158頁)。 │ │。 │ │ │工作│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15(│89,000元│89,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庚○○│原起訴法條│庚○○犯行│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賜於偵訊中之證述( │陳庭興│:貪污治罪│使偽造文書│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見104 年度偵字第 │陳讚興│條例第5 條│罪,處有期│ │附表│冊及收據│詳)。 │ 5727號卷2 第15頁反 │林政義│第1 項第2 │徒刑肆月,│ │三 │,見104 │ │ 面)。 │陳麗燕│款利用職務│如易科罰金│ │103 │年度偵字│ │2、被告庚○○於本院準 │ │上之機會,│,以新臺幣│ │年度│第5727號│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詐取財物罪│壹仟元折算│ │編號│卷9 第 │ │ 本院卷6 第208 頁) │ │、刑法第21│壹日。 │ │20)│170 頁反│ │ 。 │ │6 條、第21│ │ │沙崙│面)。 │ │3、證人林文得於偵訊中 │ │3 條行使公│ │ │頭排│ │ │ 之證述(104 年度偵 │ │務員明知為│ │ │水浚│ │ │ 字第5727號卷3 第32 │ │不實之事項│ │ │渫工│ │ │ 頁)。 │ │,而登載於│ │ │作 │ │ │4、證人陳庭興於偵訊中 │ │職務上所掌│ │ │ │ │ │ 之證述(104 年度偵 │ │之公文書罪│ │ │ │ │ │ 字第5727號卷3 第32 │ │。 │ │ │ │ │ │ 至33頁)。 │ │本院認定:│ │ │ │ │ │5、證人陳讚興於偵訊中 │ │刑法第216 │ │ │ │ │ │ 之證述(104 年度偵 │ │條、第210 │ │ │ │ │ │ 字第5727號卷3 第32 │ │條之行使偽│ │ │ │ │ │ 頁反面、第33頁)。 │ │造文書罪。│ │ │ │ │ │6、證人陳麗燕於偵訊中 │ │ │ │ │ │ │ │ 之證述(104 年度偵 │ │ │ │ │ │ │ │ 字第5727號卷3 第33 │ │ │ │ │ │ │ │ 頁反面、第34頁)。 │ │ │ │ │ │ │ │7、證人林政義於偵訊中 │ │ │ │ │ │ │ │ 之證述(104 年度偵 │ │ │ │ │ │ │ │ 字第5727號卷2 第25 │ │ │ │ │ │ │ │ 至26頁)。 │ │ │ │ │ │ │ │8、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9第170頁反面)。 │ │ │ │ ├──┼────┼────┼───────────┼───┼─────┼─────┤ │16(│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r○○│原起訴法條│庚○○共同│ │原起│BR324761│(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子○○│: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7 │)。 │2、被告庚○○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0日;│ │ 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104 年度偵字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6,000元│ │ 第5727號卷2 第4 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7)│(見104 │ │ 反面、本院卷6 第208│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豐崙│年度偵字│ │ 頁)。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為不實之事│日。 │ │上游│卷9 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項,而填製│ │ │段等│174 頁)│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第159頁)。 │ │。 │ │ │工作│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17(│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r○○│原起訴法條│庚○○共同│ │原起│CL323163│(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子○○│: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2、被告庚○○於警詢中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9 日;│ │ 之供述(見104 年度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4│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5,000元│ │ 頁反面)。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42)│(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舊濁│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水溪│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為不實之事│日。 │ │側排│卷9 第 │ │ 第160頁)。 │ │項,而填製│ │ │和豐│181 頁反│ │ │ │會計憑證罪│ │ │村段│面)。 │ │ │ │。 │ │ │浚渫│ │ │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7、18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8(│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r○○│原起訴法條│庚○○共同│ │原起│CL323163│(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子○○│: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2、被告庚○○於警詢中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9 日;│ │ 之供述(見104 年度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4│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3,400元│ │ 頁反面)。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43)│(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豐崙│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為不實之事│日。 │ │一中│卷9 第 │ │ 第161頁)。 │ │項,而填製│ │ │排等│182 頁)│ │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 │。 │ │ │工作│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7、18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9(│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r○○│原起訴法條│庚○○共同│ │原起│DF325138│(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子○○│: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2;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2、被告庚○○於警詢中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2日;│ │ 之供述(見104 年度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4│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5,000元│ │ 頁反面)。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46)│(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大排│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沙農│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為不實之事│日。 │ │場東│卷9 第 │ │ 第162頁)。 │ │項,而填製│ │ │寮中│184 頁反│ │ │ │會計憑證罪│ │ │排浚│面)。 │ │ │ │。 │ │ │渫工│ │ │ │ │本院認定:│ │ │作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附表五十六:未○○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未○○共同│ │原起│NM3245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11;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8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5 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8,8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6)│(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南八│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州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水一│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分線│143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工作│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143頁反面)。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2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未○○共同│ │原起│BR324479│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7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 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68,4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1)│(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移民│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八浚│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北幹│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線下│171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游段│。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浚渫│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第171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3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未○○共同│ │原起│CL32356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8;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6 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8,8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40)│(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南八│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州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水一│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分線│180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工作│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180頁反面)。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附表五十七:L○○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w○○│原起訴法條│L○○共同│ │原起│MP321633│(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1;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0,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6 │)。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12日;│ │ 198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5,4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6)│(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大排│年度偵字│ │ 第138 頁反面) 。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沙農│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為不實之事│日。 │ │場一│卷9 第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項,而填製│ │ │中排│138 頁反│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面)。 │ │ 146頁)。 │ │。 │ │ │工作│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2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w○○│原起訴法條│L○○共同│ │原起│PK320657│(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3;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5,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0│)。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21日;│ │ 199頁)。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5,6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40)│(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泉成│年度偵字│ │ 第150頁反面) 。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一中│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為不實之事│日。 │ │排等│卷9 第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項,而填製│ │ │浚渫│150 頁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 │ │ │ │ │ 第160 至161 、186、│ │本院認定:│ │ │ │ │ │ 189、192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第71條第1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款以明知為│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不實之事項│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而填製會│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計憑證罪。│ │ │ │ │ │ 5727號卷4 第92至98 │ │ │ │ │ │ │ │ 、101 至104 、136 │ │ │ │ │ │ │ │ 至138頁)。 │ │ │ │ ├──┼────┼────┼───────────┼───┼─────┼─────┤ │3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w○○│原起訴法條│L○○共同│ │原起│QH323480│(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2;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日(日│ │ 199 頁)。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欄位空白│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 │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57)│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十一│91,600元│ │ 第159頁) 。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號排│(見104 │ │3、102 年十一號排水等 │ │為不實之事│日。 │ │水等│年度偵字│ │ 浚渫工作相片、施工 │ │項,而填製│ │ │浚渫│第5727號│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卷9 第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159 頁)│ │ 8523號卷5 第135 至 │ │本院認定:│ │ │ │。 │ │ 138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4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w○○│原起訴法條│L○○共同│ │原起│AW325398│(起訴書│ 協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9│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5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1日;│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6,800元│ │ 第167頁) 。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3)│(見104 │ │3、103 年大排沙農場一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大排│年度偵字│ │ 中排浚渫工作相片、 │ │1 款明知為│仟元折算壹│ │沙農│第5727號│ │ 施工前、中、後現場 │ │不實之事項│日。 │ │場一│卷9 第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而填製會│ │ │中排│167 頁)│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計憑證罪。│ │ │浚渫│。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本院認定:│ │ │工作│ │ │ 第141 至145、147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5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w○○│原起訴法條│L○○共同│ │原起│CL323863│(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誤載為0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9 │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0日;│ │ 199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7,0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3)│(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泉成│年度偵字│ │ 第177頁) 。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一中│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為不實之事│日。 │ │排等│卷9 第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項,而填製│ │ │浚渫│177 頁)│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 │ │ │ │ │ │ 5 第162 、163 、187│ │本院認定:│ │ │ │ │ │ 、190 、193 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第71條第1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款以明知為│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不實之事項│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而填製會│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計憑證罪。│ │ │ │ │ │ 5727號卷4 第92至98 │ │ │ │ │ │ │ │ 、101 至104 、136 │ │ │ │ │ │ │ │ 至138頁)。 │ │ │ │ ├──┼────┼────┼───────────┼───┼─────┼─────┤ │6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w○○│原起訴法條│L○○共同│ │原起│DF324780│(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2;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17,5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3日;│ │ 199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8,0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58)│(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泉成│年度偵字│ │ 第189頁反面) 。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3、103 年泉成排水支線 │ │為不實之事│日。 │ │支線│卷9 第 │ │ 浚渫工作相片、施工 │ │項,而填製│ │ │浚渫│189 頁反│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彰化農田水利會土 │ │。 │ │ │ │ │ │ 方計算表(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 │ │ │ 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商業會計法│ │ │ │ │ │ 第165至167頁)。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6 、7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7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w○○│原起訴法條│L○○共同│ │原起│DF324780│(起訴書│ 協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9│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3日;│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7,000元│ │ 第190頁) 。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59)│(見104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十一│年度偵字│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號排│第5727號│ │ 會土方計算表(見 │ │為不實之事│日。 │ │水等│卷9 第 │ │ 104 年度偵字第8523 │ │項,而填製│ │ │浚渫│190 頁)│ │ 號卷5第139至140頁)│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6 、7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附表五十八:Y○○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廠 商│法 條│主 文│ │ │(或雇工│ │ │ │ │ │ │ │工資請領│ │ │ │ │ │ │ │清冊或收│ │ │ │ │ │ │ │據) │ │ │ │ │ │ ├──┼────┼────┼───────────┼───┼─────┼─────┤ │1 (│90,200元│90,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仁 │林進祥│原起訴法條│Y○○犯行│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恭於警詢、偵訊中之 │陳明成│:貪污治罪│使偽造文書│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證述(見104 年度偵 │林學淵│條例第5 條│罪,處有期│ │附表│冊或收據│詳)。 │ 字第8523號卷7 第27 │陳文旭│第1 項第2 │徒刑肆月,│ │三 │,見104 │ │ 至28頁、104 年度他 │陳怡君│款利用職務│如易科罰金│ │102 │年度偵字│ │ 字第1183號卷8 第63 │ │上之機會,│,以新臺幣│ │年度│第5727號│ │ 頁反面至第64頁)。 │ │詐取財物罪│壹仟元折算│ │編號│卷9 第 │ │2、被告Y○○於本院準 │ │、刑法第21│壹日。 │ │53)│157 頁)│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6 條、第21│ │ │國光│。 │ │ 本院卷6 第208 頁) │ │3 條行使公│ │ │排水│ │ │ 。 │ │務員明知為│ │ │下游│ │ │3、證人陳文旭於偵訊中 │ │不實之事項│ │ │段浚│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而登載於│ │ │渫工│ │ │ 他字第1183號卷8 第 │ │職務上所掌│ │ │作 │ │ │ 62頁反面、第63頁) │ │之公文書罪│ │ │ │ │ │ 。 │ │。 │ │ │ │ │ │4、證人陳怡君於偵訊中 │ │本院認定:│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刑法第216 │ │ │ │ │ │ 他字第1183號卷8 第 │ │條、第210 │ │ │ │ │ │ 63頁)。 │ │條之行使偽│ │ │ │ │ │5、證人林學淵於偵訊中 │ │造文書罪。│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98至100頁)。 │ │ │ │ │ │ │ │6、證人陳明成於偵訊中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99頁反面、第100 頁 │ │ │ │ │ │ │ │ )。 │ │ │ │ │ │ │ │7、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第157 頁)。 │ │ │ │ ├──┼────┼────┼───────────┼───┼─────┼─────┤ │2 (│86,000元│86,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仁 │Y○○│原起訴法條│Y○○犯行│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恭於警詢、偵訊中之 │林進祥│:貪污治罪│使偽造文書│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證述(見104 年度偵 │陳明成│條例第5 條│罪,處有期│ │附表│冊或收據│詳)。 │ 字第8523號卷7 第27 │林學淵│第1 項第2 │徒刑肆月,│ │三 │,見104 │ │ 至28頁、104 年度他 │陳文旭│款利用職務│如易科罰金│ │102 │年度偵字│ │ 字第1183號卷8 第63 │陳怡君│上之機會,│,以新臺幣│ │年度│第5727號│ │ 頁反面至第64頁)。 │ │詐取財物罪│壹仟元折算│ │編號│卷9 第 │ │2、被告Y○○於本院準 │ │、刑法第21│壹日。 │ │56)│158 頁反│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6 條、第21│ │ │頂王│面)。 │ │ 本院卷6 第208 頁) │ │3 條行使公│ │ │功寮│ │ │ 。 │ │務員明知為│ │ │一排│ │ │3、證人陳文旭於偵訊中 │ │不實之事項│ │ │浚渫│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而登載於│ │ │工作│ │ │ 他字第1183號卷8 第 │ │職務上所掌│ │ │ │ │ │ 62頁反面、第63頁) │ │之公文書罪│ │ │ │ │ │ 。 │ │。 │ │ │ │ │ │4、證人陳怡君於偵訊中 │ │本院認定:│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刑法第216 │ │ │ │ │ │ 他字第1183號卷8 第 │ │條、第210 │ │ │ │ │ │ 63頁)。 │ │條之行使偽│ │ │ │ │ │5、證人林學淵於偵訊中 │ │造文書罪。│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98至100頁)。 │ │ │ │ │ │ │ │6、證人陳明成於偵訊中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99頁反面、第100 頁 │ │ │ │ │ │ │ │ )。 │ │ │ │ │ │ │ │7、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9第158頁反面)。 │ │ │ │ ├──┼────┼────┼───────────┼───┼─────┼─────┤ │3 (│發票編號│45,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哲 │癸○○│原起訴法條│Y○○共同│ │原起│CL160240│ │ 沛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 │ 述(見本院卷9 第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202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填│ │三 │103 年10│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款利用職務│製不實罪,│ │103 │月1 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刑│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詐取財物罪│肆月,如易│ │編號│93,600元│ │ 第177頁反面)。 │ │、商業會計│科罰金,以│ │34)│(見104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法第71條第│新臺幣壹仟│ │移民│年度偵字│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1 款以明知│元折算壹日│ │八浚│第5727號│ │ 字第8523號卷5 第234│ │為不實之事│。 │ │南幹│卷9 第 │ │ 頁)。 │ │項,而填製│ │ │線下│177 頁反│ │ │ │會計憑證罪│ │ │游段│面)。 │ │ │ │。 │ │ │浚渫│ │ │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4 (│發票編號│45,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哲 │癸○○│原起訴法條│Y○○共同│ │原起│CL160240│ │ 沛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1; │ │ 述(見本院卷9 第202│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填│ │三 │103 年10│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款利用職務│製不實罪,│ │103 │月6 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刑│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詐取財物罪│肆月,如易│ │編號│91,800元│ │ 第181頁)。 │ │、商業會計│科罰金,以│ │41)│(見104 │ │ │ │法第71條第│新臺幣壹仟│ │國光│年度偵字│ │ │ │1 款以明知│元折算壹日│ │排水│第5727號│ │ │ │為不實之事│。 │ │0+95│卷9 第 │ │ │ │項,而填製│ │ │0-2+│181 頁)│ │ │ │會計憑證罪│ │ │020 │。 │ │ │ │。 │ │ │浚渫│ │ │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附表五十九:Z○○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廠 商│法 條│主 文│ │ │(或雇工│ │ │ │ │ │ │ │工資請領│ │ │ │ │ │ │ │清冊及收│ │ │ │ │ │ │ │據) │ │ │ │ │ │ ├──┼────┼────┼───────────┼───┼─────┼─────┤ │1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w○○│原起訴法條│Z○○共同│ │原起│PK320657│(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17,5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0│)。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1 日;│ │ 198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2,6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9)│(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湖厝│年度偵字│ │ 第150頁) 。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為不實之事│日。 │ │等浚│卷9 第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項,而填製│ │ │渫工│150 頁)│ │ 字第8523號卷5 第168│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頁)。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2 (│82,600元│82,6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允 │Z○○│原起訴法條│Z○○犯行│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仲於警詢、偵訊中之 │李金花│:貪污治罪│使偽造文書│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陳麗英│條例第5 條│罪,處有期│ │附表│冊或收據│40,000元│ 字第1183號卷4 第3 │陳炳南│第1 項第2 │徒刑肆月,│ │三 │,見104 │)。 │ 頁反面、第4 頁、104│陳允宙│款利用職務│如易科罰金│ │102 │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5│ │上之機會,│,以新臺幣│ │年度│第5727號│ │ 第82頁反面)。 │ │詐取財物罪│壹仟元折算│ │編號│卷9 第 │ │2、被告Z○○於本院準 │ │、刑法第21│壹日。 │ │58)│159 頁反│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6 條、第21│ │ │萬興│面)。 │ │ 本院卷6 第208 頁反 │ │3 條行使公│ │ │支線│ │ │ 面)。 │ │務員明知為│ │ │浚渫│ │ │3、證人陳允宙於偵訊中 │ │不實之事項│ │ │工作│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而登載於│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5 第 │ │職務上所掌│ │ │ │ │ │ 81頁反面、第82頁) │ │之公文書罪│ │ │ │ │ │ 。 │ │。 │ │ │ │ │ │4、證人李金花於偵訊中 │ │本院認定:│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刑法第216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條、第210 │ │ │ │ │ │ 92頁反面至93頁)。 │ │條之行使偽│ │ │ │ │ │5、證人陳炳南於偵訊中 │ │造文書罪。│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94至95頁)。 │ │ │ │ │ │ │ │6、證人陳麗英於偵訊中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95頁反面、第96頁) │ │ │ │ │ │ │ │ 。 │ │ │ │ │ │ │ │7、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9第159頁反面)。 │ │ │ │ │ │ │ │8、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174│ │ │ │ │ │ │ │ 至175頁)。 │ │ │ │ ├──┼────┼────┼───────────┼───┼─────┼─────┤ │3 (│發票編號│66,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戊○○│原起訴法條│Z○○共同│ │原起│BR324490│(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G○○│: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2;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3日;│ │ 莉於偵訊、本院審理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中之證述( 見104 年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6,2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5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9)│(見104 │ │ 第62頁反面、本院卷9│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萬合│年度偵字│ │ 第206 頁) 。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3、被告Z○○於警詢中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卷9 第 │ │ 之供述(見104 年度 │ │項,而填製│ │ │工作│175 頁)│ │ 他字第1183號卷4 第1│ │會計憑證罪│ │ │ │。 │ │ 頁反面)。 │ │。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75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5、施工前、中、後現場 │ │不實之事項│ │ │ │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而填製會│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 │ │計憑證罪。│ │ │ │ │ │ 171 至172頁)。 │ │ │ │ ├──┼────┼────┼───────────┼───┼─────┼─────┤ │4 (│82,600元│82,6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允 │Z○○│原起訴法條│Z○○犯行│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仲於警詢、偵訊中之 │李金花│:貪污治罪│使偽造文書│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0 │ 證述(見104 年度他 │陳麗英│條例第5 條│罪,處有期│ │附表│冊或收據│元)。 │ 字第1183號卷4 第3 │陳炳南│第1 項第2 │徒刑肆月,│ │三 │,見104 │ │ 頁反面、第4 頁、104│陳允宙│款利用職務│如易科罰金│ │103 │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5│ │上之機會,│,以新臺幣│ │年度│第5727號│ │ 第82頁反面)。 │ │詐取財物罪│壹仟元折算│ │編號│卷9 第 │ │2、被告Z○○於本院準 │ │、刑法第21│壹日。 │ │60)│190 頁反│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6 條、第21│ │ │萬興│面)。 │ │ 本院卷6 第208 頁反 │ │3 條行使公│ │ │支線│ │ │ 面)。 │ │務員明知為│ │ │浚渫│ │ │3、證人陳允宙於偵訊中 │ │不實之事項│ │ │工作│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而登載於│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5 第 │ │職務上所掌│ │ │ │ │ │ 81頁反面、第82頁) │ │之公文書罪│ │ │ │ │ │ 。 │ │。 │ │ │ │ │ │4、證人李金花於偵訊中 │ │本院認定:│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刑法第216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條、第210 │ │ │ │ │ │ 92頁反面至93頁)。 │ │條之行使偽│ │ │ │ │ │5、證人陳炳南於偵訊中 │ │造文書罪。│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94至95頁)。 │ │ │ │ │ │ │ │6、證人陳麗英於偵訊中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95頁反面、第96頁) │ │ │ │ │ │ │ │ 。 │ │ │ │ │ │ │ │7、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9 第190 頁反面)。 │ │ │ │ │ │ │ │8、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176│ │ │ │ │ │ │ │ 至177 頁)。 │ │ │ │ └──┴────┴────┴───────────┴───┴─────┴─────┘ 附表六十:a○○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廠 商│法 條│主 文│ │ │(或雇工│ │ │ │ │ │ │ │工資請領│ │ │ │ │ │ │ │清冊及收│ │ │ │ │ │ │ │據) │ │ │ │ │ │ ├──┼────┼────┼───────────┼───┼─────┼─────┤ │1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蔡玉 │I○○│原起訴法條│a○○共同│ │原起│MP169429│(起訴書│ 琴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甲甲○○│: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4;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3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反面至第25頁、卷9│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 第202 頁)。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21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巧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7,770元│ │ 述(見本院卷9 第201│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3)│(見104 │ │ 頁)。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東勢│年度偵字│ │3、被告a○○於本院準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庄內│第5727號│ │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為不實之事│日。 │ │排水│卷9 第 │ │ 述(見本院卷4 第30 │ │項,而填製│ │ │浚渫│137 頁)│ │ 頁、卷9 第26頁)。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商業會計法│ │ │ │ │ │ 第137頁)。 │ │第71條第1 │ │ │ │ │ │5、施工前、中、後現場 │ │款以明知為│ │ │ │ │ │ 照片( 見104 年度偵 │ │不實之事項│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37 │ │,而填製會│ │ │ │ │ │ 頁反面。) │ │計憑證罪。│ │ ├──┼────┼────┼───────────┼───┼─────┼─────┤ │2 (│94,200元│94,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a○○│原起訴法條│a○○犯行│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仁於警詢、偵訊中之 │魏新漲│:貪污治罪│使偽造文書│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陳熟霞│條例第5 條│罪,處有期│ │附表│冊或收據│30,000元│ 字第5727號卷1 第51 │蔡秀蘭│第1 項第2 │徒刑肆月,│ │三 │,見104 │)。 │ 頁、第56頁、第59頁 │陳文義│款利用職務│如易科罰金│ │102 │年度偵字│ │ 反面)。 │黃春菊│上之機會,│,以新臺幣│ │年度│第5727號│ │2、被告a○○於本院準 │ │詐取財物罪│壹仟元折算│ │編號│卷9 第 │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刑法第21│壹日。 │ │17)│139 頁)│ │ 本院卷6第208 頁反面│ │6 條、第21│ │ │面前│。 │ │ )。 │ │3 條行使公│ │ │崙北│ │ │3、證人陳文義於偵訊中 │ │務員明知為│ │ │排水│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不實之事項│ │ │浚渫│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而登載於│ │ │工作│ │ │ 47頁反面、第48頁) │ │職務上所掌│ │ │ │ │ │ 。 │ │之公文書罪│ │ │ │ │ │4、證人魏新漲於偵訊中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本院認定:│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刑法第216 │ │ │ │ │ │ 48頁反面、第49頁) │ │條、第210 │ │ │ │ │ │ 。 │ │條之行使偽│ │ │ │ │ │5、證人陳熟霞於偵訊中 │ │造文書罪。│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49頁反面、第50頁) │ │ │ │ │ │ │ │ 。 │ │ │ │ │ │ │ │6、證人黃春菊於偵訊中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50頁反面、第51頁) │ │ │ │ │ │ │ │ 。 │ │ │ │ │ │ │ │7、證人蔡秀蘭於偵訊中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1 第 │ │ │ │ │ │ │ │ 63頁反面、第64頁) │ │ │ │ │ │ │ │ 。 │ │ │ │ │ │ │ │8、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9第139頁)。 │ │ │ │ │ │ │ │9、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5727號卷4 第108 至 │ │ │ │ │ │ │ │ 110 頁、第121 至122│ │ │ │ │ │ │ │ 頁)。 │ │ │ │ │ │ │ │10、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計算表、105 年實測 │ │ │ │ │ │ │ │ 土方計算表、施工前 │ │ │ │ │ │ │ │ 、中、後現場照片(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8523號卷5 第32、34 │ │ │ │ │ │ │ │ 頁、第40頁反面)。 │ │ │ │ ├──┼────┼────┼───────────┼───┼─────┼─────┤ │3 (│發票編號│72,6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建 │乙○○│原起訴法條│a○○共同│ │原起│NM174129│(起訴書│ 興於偵訊、本院審理 │W○○│: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9,000元│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7 │)。 │ 第71頁、本院卷9 第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1 日;│ │ 188 頁反面至第189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頁)。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2,600元│ │2、被告a○○於偵訊中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8)│(見104 │ │ 之供述(見104 年度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面前│年度偵字│ │ 偵字第5727號卷1 第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崙尾│第5727號│ │ 55頁反面)。 │ │為不實之事│日。 │ │排水│卷9 第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 │ │等浚│139 頁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作 │ │ │ 第139 頁反面)。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4 (│發票編號│71,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建 │乙○○│原起訴法條│a○○共同│ │原起│NM174129│(起訴書│ 興於偵訊、本院審理 │W○○│: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3;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0,000元│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8 │)。 │ 第71頁、本院卷9 第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11日;│ │ 188 頁反面至第189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頁)。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1,200元│ │2、被告a○○於偵訊中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1)│(見104 │ │ 之供述(見104 年度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大崙│年度偵字│ │ 偵字第5727號卷1 第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55頁反面)。 │ │為不實之事│日。 │ │等浚│卷9 第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項,而填製│ │ │渫工│146 頁)│ │ 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本院認定:│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商業會計法│ │ │ │ │ │ 1第69頁)。 │ │第71條第1 │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款以明知為│ │ │ │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不實之事項│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36 │ │,而填製會│ │ │ │ │ │ 頁)。 │ │計憑證罪。│ │ │ │ │ │ │ │ │ │ ├──┼────┼────┼───────────┼───┼─────┼─────┤ │5 (│發票編號│78,8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建 │乙○○│原起訴法條│a○○共同│ │原起│AB158886│(起訴書│ 興於偵訊、本院審理 │W○○│: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9,000元│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4 │)。 │ 第71頁、本院卷9 第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7 日;│ │ 188 頁反面至第189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頁)。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8,800元│ │2、被告a○○於偵訊中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8) │(見104 │ │ 之供述(見104 年度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東勢│年度偵字│ │ 偵字第5727號卷1 第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庄內│第5727號│ │ 55頁反面)。 │ │為不實之事│日。 │ │排水│卷9 第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項,而填製│ │ │浚渫│164 頁反│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字第8523號卷5 第37 │ │。 │ │ │ │ │ │ 頁反面)。 │ │本院認定:│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商業會計法│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71條第1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款以明知為│ │ │ │ │ │ 第164頁反面)。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6 (│發票編號│72,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建 │乙○○│原起訴法條│a○○共同│ │原起│AW173032│(起訴書│ 興於偵訊、本院審理 │W○○│: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6,000元│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5 │)。 │ 第71頁、本院卷9 第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2日;│ │ 188 頁反面至第189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頁)。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2,200元│ │2、被告a○○於偵訊中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4)│(見104 │ │ 之供述(見104 年度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面前│年度偵字│ │ 偵字第5727號卷1 第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崙尾│第5727號│ │ 55頁反面)。 │ │為不實之事│日。 │ │排水│卷9 第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 │ │浚渫│167 頁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第167 頁反面)。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7 (│92,200元│92,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a○○│原起訴法條│a○○犯行│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仁於警詢、偵訊中之 │魏新漲│:貪污治罪│使偽造文書│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陳熟霞│條例第5 條│罪,處有期│ │附表│冊或收據│30,000元│ 字第5727號卷1 第51 │蔡秀蘭│第1 項第2 │徒刑肆月,│ │三 │,見104 │)。 │ 頁、第56頁、第59頁 │陳文義│款利用職務│如易科罰金│ │103 │年度偵字│ │ 反面)。 │黃春菊│上之機會,│,以新臺幣│ │年度│第5727號│ │2、被告a○○於本院準 │ │詐取財物罪│壹仟元折算│ │編號│卷9 第 │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刑法第21│壹日。 │ │15)│168 頁)│ │ 本院卷6第208 頁反面│ │6 條、第21│ │ │面前│。 │ │ )。 │ │3 條行使公│ │ │崙北│ │ │3、證人陳文義於偵訊中 │ │務員明知為│ │ │排水│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不實之事項│ │ │浚渫│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而登載於│ │ │工作│ │ │ 47頁反面、第48頁) │ │職務上所掌│ │ │ │ │ │ 。 │ │之公文書罪│ │ │ │ │ │4、證人魏新漲於偵訊中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本院認定:│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刑法第216 │ │ │ │ │ │ 48頁反面、第49頁) │ │條、第210 │ │ │ │ │ │ 。 │ │條之行使偽│ │ │ │ │ │5、證人陳熟霞於偵訊中 │ │造文書罪。│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49頁反面、第50頁) │ │ │ │ │ │ │ │ 。 │ │ │ │ │ │ │ │6、證人黃春菊於偵訊中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50頁反面、第51頁) │ │ │ │ │ │ │ │ 。 │ │ │ │ │ │ │ │7、證人蔡秀蘭於偵訊中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1 第 │ │ │ │ │ │ │ │ 63頁反面、第64頁) │ │ │ │ │ │ │ │ 。 │ │ │ │ │ │ │ │8、水利小組辦理圳路護 │ │ │ │ │ │ │ │ 工作雇工工資請清冊 │ │ │ │ │ │ │ │ 及收據(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9 第168│ │ │ │ │ │ │ │ 頁)。 │ │ │ │ │ │ │ │9、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5727號卷4 第108 至 │ │ │ │ │ │ │ │ 110 頁、第121 至122│ │ │ │ │ │ │ │ 頁)。 │ │ │ │ │ │ │ │10、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計算表、105 年實測 │ │ │ │ │ │ │ │ 土方計算表、施工前 │ │ │ │ │ │ │ │ 、中、後現場照片(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8523號卷5 第33、34 │ │ │ │ │ │ │ │ 頁、第39頁反面)。 │ │ │ │ ├──┼────┼────┼───────────┼───┼─────┼─────┤ │8 (│83,400元│83,4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a○○│原起訴法條│a○○犯行│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仁於警詢、偵訊中之 │魏新漲│:貪污治罪│使偽造文書│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陳熟霞│條例第5 條│罪,處有期│ │附表│冊或收據│30,000元│ 字第5727號卷1 第51 │蔡秀蘭│第1 項第2 │徒刑肆月,│ │三 │,見104 │)。 │ 頁、第56頁、第59頁 │陳文義│款利用職務│如易科罰金│ │103 │年度偵字│ │ 反面)。 │黃春菊│上之機會,│,以新臺幣│ │年度│第5727號│ │2、被告a○○於本院準 │ │詐取財物罪│壹仟元折算│ │編號│卷9 第 │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刑法第21│壹日。 │ │26)│173 頁反│ │ 本院卷6第208 頁反面│ │6 條、第21│ │ │大崙│面)。 │ │ )。 │ │3 條行使公│ │ │排水│ │ │3、證人陳文義於偵訊中 │ │務員明知為│ │ │等浚│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不實之事項│ │ │渫工│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而登載於│ │ │作 │ │ │ 47頁反面、第48頁) │ │職務上所掌│ │ │ │ │ │ 。 │ │之公文書罪│ │ │ │ │ │4、證人魏新漲於偵訊中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本院認定:│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刑法第216 │ │ │ │ │ │ 48頁反面、第49頁) │ │條、第210 │ │ │ │ │ │ 。 │ │條之行使偽│ │ │ │ │ │5、證人陳熟霞於偵訊中 │ │造文書罪。│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49頁反面、第50頁) │ │ │ │ │ │ │ │ 。 │ │ │ │ │ │ │ │6、證人黃春菊於偵訊中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50頁反面、第51頁) │ │ │ │ │ │ │ │ 。 │ │ │ │ │ │ │ │7、證人蔡秀蘭於偵訊中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1 第 │ │ │ │ │ │ │ │ 63頁反面、第64頁) │ │ │ │ │ │ │ │ 。 │ │ │ │ │ │ │ │8、水利小組辦理圳路護 │ │ │ │ │ │ │ │ 工作雇工工資請清冊 │ │ │ │ │ │ │ │ 及收據(見104年度偵│ │ │ │ │ │ │ │ 字第5727號9 第173 │ │ │ │ │ │ │ │ 頁反面)。 │ │ │ │ │ │ │ │9、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35 │ │ │ │ │ │ │ │ 頁)。 │ │ │ │ ├──┼────┼────┼───────────┼───┼─────┼─────┤ │9 (│發票編號│56,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敦 │D○○│原起訴法條│a○○共同│ │原起│DF169401│(起訴書│ 溪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36;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207│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2、被告a○○於本院準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3日;│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本院卷4 第30頁)。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1,800元│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55)│(見104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文厝│年度偵字│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第188頁)。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卷9 第 │ │ │ │項,而填製│ │ │工作│188 頁)│ │ │ │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10(│32,600元│32,6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a○○│原起訴法條│a○○犯行│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仁於警詢、偵訊中之 │魏新漲│:貪污治罪│使偽造文書│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證述(見104 年度偵 │蔡秀蘭│條例第5 條│罪,處有期│ │附表│冊或收據│詳)。 │ 字第5727號卷1 第51 │陳文義│第1 項第2 │徒刑肆月,│ │三 │,見104 │ │ 頁、第56頁、第59頁 │陳熟霞│款利用職務│如易科罰金│ │103 │年度偵字│ │ 反面)。 │ │上之機會,│,以新臺幣│ │年度│第5727號│ │2、被告a○○於本院準 │ │詐取財物罪│壹仟元折算│ │編號│卷9 第 │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刑法第21│壹日。 │ │56)│188 頁反│ │ 本院卷6第208 頁反面│ │6 條、第21│ │ │崙尾│面)。 │ │ )。 │ │3 條行使公│ │ │排水│ │ │3、證人陳文義於偵訊中 │ │務員明知為│ │ │浚渫│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不實之事項│ │ │工作│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而登載於│ │ │ │ │ │ 47頁反面、第48頁) │ │職務上所掌│ │ │ │ │ │ 。 │ │之公文書罪│ │ │ │ │ │4、證人魏新漲於偵訊中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本院認定:│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刑法第216 │ │ │ │ │ │ 48頁反面、第49頁) │ │條、第210 │ │ │ │ │ │ 。 │ │條之行使偽│ │ │ │ │ │5、證人陳熟霞於偵訊中 │ │造文書罪。│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49頁反面、第50頁) │ │ │ │ │ │ │ │ 。 │ │ │ │ │ │ │ │6、證人蔡秀蘭於偵訊中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1 第 │ │ │ │ │ │ │ │ 63頁反面、第64頁) │ │ │ │ │ │ │ │ 。 │ │ │ │ │ │ │ │7、水利小組辦理圳路護 │ │ │ │ │ │ │ │ 工作雇工工資請清冊 │ │ │ │ │ │ │ │ 及收據(見10年度偵 │ │ │ │ │ │ │ │ 字第5727號9 第188 │ │ │ │ │ │ │ │ 頁反面)。 │ │ │ │ └──┴────┴────┴───────────┴───┴─────┴─────┘ 附表六十一:e○○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e○○共同│ │原起│MP3219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2 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8,5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 │(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下王│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功寮│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農場│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仔排│131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水等│。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浚渫│ │ │ 度偵字第8523號卷1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第120 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2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e○○共同│ │原起│NM3245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9;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8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5 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4,6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3)│(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西溝│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等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渫工│142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142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3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e○○共同│ │原起│PK321012│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6;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9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26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9,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8)│(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日本│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殿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水下│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游段│149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面)。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 │ │工作│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本院認定:│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商業會計法│ │ │ │ │ │ 據、驗收報告書、決 │ │第71條第1 │ │ │ │ │ │ 算表、施工前、中、 │ │款以明知為│ │ │ │ │ │ 後現場照片、工作明 │ │不實之事項│ │ │ │ │ │ 細表、工作數量集計 │ │,而填製會│ │ │ │ │ │ 表、土方計算表、工 │ │計憑證罪。│ │ │ │ │ │ 作預算書(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8523號卷3 │ │ │ │ │ │ │ │ 第19至24頁)。 │ │ │ │ ├──┼────┼────┼───────────┼───┼─────┼─────┤ │4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e○○共同│ │原起│QH323002│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7;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23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8,4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44)│(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新興│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上游│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段浚│152 頁反│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作 │ │ │ 、勘驗現場照片(見 │ │本院認定:│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商業會計法│ │ │ │ │ │ 號卷4 第115 至117 │ │第71條第1 │ │ │ │ │ │ 頁、第124 頁反面至 │ │款以明知為│ │ │ │ │ │ 第125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而填製會│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計憑證罪。│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2│ │ │ │ │ │ │ │ 19頁)。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第152頁)。 │ │ │ │ ├──┼────┼────┼───────────┼───┼─────┼─────┤ │5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e○○共同│ │原起│AB3251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5;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4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1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6,6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9) │(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日本│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殿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水下│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游段│165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工作│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165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5 、6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6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e○○共同│ │原起│AB3251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6;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4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1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7,0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0)│(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國光│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上游│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段浚│165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作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165頁反面)。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5 、6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7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e○○共同│ │原起│CL32356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9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0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1,6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2)│(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八甲│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湖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水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渫工│176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176頁反面)。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8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e○○共同│ │原起│DF3249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63;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1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3,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57)│(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西溝│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等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渫工│189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 │ │ │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本院認定:│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商業會計法│ │ │ │ │ │ 據、驗收報告書、決 │ │第71條第1 │ │ │ │ │ │ 算表、施工前、中、 │ │款以明知為│ │ │ │ │ │ 後現場照片、工作明 │ │不實之事項│ │ │ │ │ │ 細表、工作數量集計 │ │,而填製會│ │ │ │ │ │ 表、土方計算表、工 │ │計憑證罪。│ │ │ │ │ │ 作預算書(見104年度│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3第51│ │ │ │ │ │ │ │ 至57頁)。 │ │ │ │ └──┴────┴────┴───────────┴───┴─────┴─────┘ 附表六十二:f○○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 │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w○○│原起訴法條│f○○共同│ │原起│MP321633│(起訴書│ 協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8│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6 日;│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5,940元│ │ 第134頁反面)。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8) │(見104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頂寮│年度偵字│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為不實之事│日。 │ │分線│卷9 第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項,而填製│ │ │浚渫│134 頁反│ │ 第158 、183頁)。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本院認定:│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商業會計法│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第71條第1 │ │ │ │ │ │ (見104年度偵字第57│ │款以明知為│ │ │ │ │ │ 27號卷4 第85至88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 、第99頁反面至100 │ │,而填製會│ │ │ │ │ │ 頁、第134頁)。 │ │計憑證罪。│ │ ├──┼────┼────┼───────────┼───┼─────┼─────┤ │2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w○○│原起訴法條│f○○共同│ │原起│PK320657│ │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9 │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11日;│ │ 198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7,4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2)│(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萬合│年度偵字│ │ 第146頁反面) 。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一中│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為不實之事│日。 │ │排浚│卷9 第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項,而填製│ │ │渫工│146 頁反│ │ 字第8523號卷5 第169│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至170頁)。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3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w○○│原起訴法條│f○○共同│ │原起│QH323480│(起訴書│ 協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6,000元│ 199 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日( 日│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欄位空白│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 │ │ 第160頁) 。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59)│發票金額│ │3、102 年太平排水浚渫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太平│86,800元│ │ 工作相片、施工前、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起訴書│ │ 中、後現場照片、彰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誤載為 │ │ 化農田水利會土方計 │ │項,而填製│ │ │工作│96,800元│ │ 算表(見104年度偵字│ │會計憑證罪│ │ │ │)(見 │ │ 第8523號卷5第148 至│ │。 │ │ │ │104 年度│ │ 149 、195頁)。 │ │本院認定:│ │ │ │偵字第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商業會計法│ │ │ │5727號卷│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第71條第1 │ │ │ │9 第160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款以明知為│ │ │ │頁)。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不實之事項│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而填製會│ │ │ │ │ │ 5727號卷4 第89至91 │ │計憑證罪。│ │ │ │ │ │ 頁、第100 頁反面、 │ │ │ │ │ │ │ │ 第135頁)。 │ │ │ │ ├──┼────┼────┼───────────┼───┼─────┼─────┤ │4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w○○│原起訴法條│f○○共同│ │原起│AB325608│(起訴書│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6,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4 │)。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30日;│ │ 199 頁)。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7,4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2)│(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頂寮│年度偵字│ │ 第166頁反面) 。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3、103 年頂寮排水分線 │ │為不實之事│日。 │ │分線│卷9 第 │ │ 浚渫工作相片、施工 │ │項,而填製│ │ │浚渫│166 頁反│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臺灣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本院認定:│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商業會計法│ │ │ │ │ │ 第156 至159 頁、184│ │第71條第1 │ │ │ │ │ │ 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不實之事項│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而填製會│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計憑證罪。│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5727號卷4 第85至88 │ │ │ │ │ │ │ │ 頁、第99頁反面至第 │ │ │ │ │ │ │ │ 100 頁、第134頁 )。│ │ │ │ ├──┼────┼────┼───────────┼───┼─────┼─────┤ │5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w○○│原起訴法條│f○○共同│ │原起│BR325008│(起訴書│ 協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3;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9│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6,000元│ 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7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1日;│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8,000元│ │ 第174頁反面) 。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8)│(見104 │ │3、103 年頂寮中排浚渫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頂寮│年度偵字│ │ 工作相片、施工前、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中排│第5727號│ │ 中、後現場照片(見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卷9 第 │ │ 104 年度偵字第8523 │ │項,而填製│ │ │工作│174 頁反│ │ 號卷5 第153 至155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頁)。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6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w○○│原起訴法條│f○○共同│ │原起│DF324780│(起訴書│ 協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0 │ 述(見本院卷9 第199│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元)。 │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3日;│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6,800元│ │ 第184頁) 。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47)│(見104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太平│年度偵字│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卷9 第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項,而填製│ │ │工作│184 頁)│ │ 5 第150 至152、196 │ │會計憑證罪│ │ │ │。 │ │ 頁)。 │ │。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本院認定:│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商業會計法│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第71條第1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款以明知為│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不實之事項│ │ │ │ │ │ 5727號卷4 第89至91 │ │,而填製會│ │ │ │ │ │ 頁、第100 頁反面、 │ │計憑證罪。│ │ │ │ │ │ 第135頁)。 │ │ │ │ │ │ │ │5、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工作預書、水利小組 │ │ │ │ │ │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承 │ │ │ │ │ │ │ │ 諾書、開工報告書、 │ │ │ │ │ │ │ │ 完工報告書、承諾書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5727號卷4 第8 頁反 │ │ │ │ │ │ │ │ 面至第10頁、第11頁 │ │ │ │ │ │ │ │ 反面)。 │ │ │ │ └──┴────┴────┴───────────┴───┴─────┴─────┘ 附表六十三:g○○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g○○共同│ │原起│NM3245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1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8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5 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3,8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5)│(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移民│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八圳│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北幹│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線中│143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游段│。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浚渫│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第143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2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g○○共同│ │原起│CL32356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 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93,4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5)│(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南八│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州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水支│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線3 │178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100│。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4+2│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85浚│ │ │ 第178頁)。 │ │商業會計法│ │ │渫工│ │ │ │ │第71條第1 │ │ │作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附表六十四:s○○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 │廠 商│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s○○共同│ │原起│MP3219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1;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3 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2,32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6) │(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新寶│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支線│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等浚│133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作 │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本院認定:│ │ │ │ │ │ 第164 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 、2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s○○共同│ │原起│MP3219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2;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3 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0,99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7) │(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北天│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宮西│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排水│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浚渫│134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本院認定:│ │ │ │ │ │ 第164 頁反面)。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 、2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3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s○○共同│ │原起│MP3219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3;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6 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0,95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9 )│(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三十│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戶一│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中排│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等浚│135 頁)│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作( │ │ │ 、勘驗現場照片、105│ │本院認定:│ │ │之前│ │ │ 年實測土方計算表( │ │商業會計法│ │ │誤載│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第71條第1 │ │ │為菜│ │ │ 5727號卷4 第111 至 │ │款以明知為│ │ │寮) │ │ │ 114 頁、第122 頁反 │ │不實之事項│ │ │ │ │ │ 面至第124 頁、第140│ │,而填製會│ │ │ │ │ │ 至141 頁、第143 頁 │ │計憑證罪。│ │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號3 、4 工│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程,為想像│ │ │ │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競合犯,應│ │ │ │ │ │ 第165 頁)。 │ │以一罪論,│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容有誤會。│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2│ │ │ │ │ │ │ │ 12頁、第216頁)。 │ │ │ │ ├──┼────┼────┼───────────┼───┼─────┼─────┤ │4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s○○共同│ │原起│MP3219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6 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8,4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2)│(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二十│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七戶│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排水│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浚渫│136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136頁反面)。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3 、4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5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s○○共同│ │原起│NM3245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8;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8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5 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2,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1)│(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北漢│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寶一│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中排│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等浚│141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作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141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6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s○○共同│ │原起│NM3245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7;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8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5 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8,6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4)│(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崙腳│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二中│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排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渫工│142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142頁反面)。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7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s○○共同│ │原起│QH323002│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1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23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1,8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45)│(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頂厝│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二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等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渫工│153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本院認定:│ │ │ │ │ │ 第34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7 、8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8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s○○共同│ │原起│QH323002│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9;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23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9,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46)│(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新寶│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三中│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排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渫工│153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本院認定:│ │ │ │ │ │ 第34頁反面)。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7 、8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9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s○○共同│ │原起│QH323002│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8;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23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0,6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47)│(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新寶│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二中│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排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渫工│154 頁)│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勘驗現場照片(見 │ │本院認定:│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商業會計法│ │ │ │ │ │ 號卷4 第118 至120 │ │第71條第1 │ │ │ │ │ │ 頁、第126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不實之事項│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而填製會│ │ │ │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計憑證罪。│ │ │ │ │ │ 第188頁)。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計算表、105 年實測 │ │ │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 │ │ │ │ │ 第222 、224頁)。 │ │ │ │ ├──┼────┼────┼───────────┼───┼─────┼─────┤ │10(│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s○○共同│ │原起│QH323002│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11;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23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0,8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50)│(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崙興│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工作│155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本院認定:│ │ │ │ │ │ 第36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11(│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s○○共同│ │原起│AB3251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3;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4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6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8,6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 │(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二十│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七戶│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排水│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浚渫│161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161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1、12、│ │ │ │ │ │ │ │13工程,為│ │ │ │ │ │ │ │想像競合犯│ │ │ │ │ │ │ │,應以一罪│ │ │ │ │ │ │ │論,容有誤│ │ │ │ │ │ │ │會。 │ │ ├──┼────┼────┼───────────┼───┼─────┼─────┤ │12(│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s○○共同│ │原起│AB3251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2;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4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6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3,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 │(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北天│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宮西│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排水│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浚渫│161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161頁反面)。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1、12、│ │ │ │ │ │ │ │13工程,為│ │ │ │ │ │ │ │想像競合犯│ │ │ │ │ │ │ │,應以一罪│ │ │ │ │ │ │ │論,容有誤│ │ │ │ │ │ │ │會。 │ │ ├──┼────┼────┼───────────┼───┼─────┼─────┤ │13(│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s○○共同│ │原起│AB3251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4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6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90,4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 │(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南八│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州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水支│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線下│162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游段│。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浚渫│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第162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1、12、│ │ │ │ │ │ │ │13工程,為│ │ │ │ │ │ │ │想像競合犯│ │ │ │ │ │ │ │,應以一罪│ │ │ │ │ │ │ │論,容有誤│ │ │ │ │ │ │ │會。 │ │ ├──┼────┼────┼───────────┼───┼─────┼─────┤ │14(│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s○○共同│ │原起│BR324479│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3;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7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3 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9,0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9)│(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北漢│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寶一│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中排│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等浚│170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作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170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15(│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s○○共同│ │原起│BR324479│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2;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7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 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2,6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2)│(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新寶│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支線│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等浚│171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作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171頁反面)。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5、16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6(│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s○○共同│ │原起│BR324479│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7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 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0,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3)│(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三十│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戶一│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中排│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等浚│172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作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172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第71條第1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款以明知為│ │ │ │ │ │ 、勘驗現場照片、105│ │不實之事項│ │ │ │ │ │ 年實測土方計算表( │ │,而填製會│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計憑證罪。│ │ │ │ │ │ 5727號卷4 第111 至 │ │起訴書認編│ │ │ │ │ │ 114 頁、第122 頁反 │ │號15、16工│ │ │ │ │ │ 面至第124 頁、第140│ │程,為想像│ │ │ │ │ │ 至141 頁、第143 頁 │ │競合犯,應│ │ │ │ │ │ )。 │ │以一罪論,│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容有誤會。│ │ │ │ │ │ 計算表、施工前、中 │ │ │ │ │ │ │ │ 、後現場照片(見104│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 │ │ │ │ │ 第213 、215 、217 │ │ │ │ │ │ │ │ 頁)。 │ │ │ │ ├──┼────┼────┼───────────┼───┼─────┼─────┤ │17(│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s○○共同│ │原起│CL32356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5;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6 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8,6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6)│(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崙興│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工作│178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178頁反面)。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7、18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8(│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s○○共同│ │原起│CL32356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6;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6 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9,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9)│(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新寶│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三中│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排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渫工│180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180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7、18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9(│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s○○共同│ │原起│CL32356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7;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6 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0,0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44)│(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崙腳│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二中│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排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渫工│182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182頁反面)。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20(│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s○○共同│ │原起│DF3249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65;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2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0,6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51)│(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新興│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上游│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段浚│186 頁)│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作 │ │ │ 、勘驗現場照片(見 │ │本院認定:│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商業會計法│ │ │ │ │ │ 號卷4 第115 至117 │ │第71條第1 │ │ │ │ │ │ 頁、第124 頁反面至 │ │款以明知為│ │ │ │ │ │ 第125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而填製會│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計憑證罪。│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2│ │起訴書認編│ │ │ │ │ │ 20頁)。 │ │號20、21、│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22工程,為│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想像競合犯│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應以一罪│ │ │ │ │ │ 第186頁)。 │ │論,容有誤│ │ │ │ │ │ │ │會。 │ │ ├──┼────┼────┼───────────┼───┼─────┼─────┤ │21(│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s○○共同│ │原起│DF3249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66;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2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1,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52)│(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頂厝│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二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等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渫工│186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186頁反面)。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0、21、│ │ │ │ │ │ │ │22工程,為│ │ │ │ │ │ │ │想像競合犯│ │ │ │ │ │ │ │,應以一罪│ │ │ │ │ │ │ │論,容有誤│ │ │ │ │ │ │ │會。 │ │ ├──┼────┼────┼───────────┼───┼─────┼─────┤ │22(│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s○○共同│ │原起│DF3249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6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2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0,0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53)│(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新寶│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二中│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排浚│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渫工│187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作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187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第71條第1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款以明知為│ │ │ │ │ │ 、勘驗現場照片(見 │ │不實之事項│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而填製會│ │ │ │ │ │ 號卷4 第118 至120 │ │計憑證罪。│ │ │ │ │ │ 頁、第126頁)。 │ │起訴書認編│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號20、21、│ │ │ │ │ │ 計算表、105 年實測 │ │22工程,為│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想像競合犯│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應以一罪│ │ │ │ │ │ 第223至224頁)。 │ │論,容有誤│ │ │ │ │ │ │ │會。 │ │ └──┴────┴────┴───────────┴───┴─────┴─────┘ 附表六十五:v○○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廠 商│法 條│主 文│ │ │(或雇工│ │ │ │ │ │ │ │工資請領│ │ │ │ │ │ │ │清冊或收│ │ │ │ │ │ │ │據) │ │ │ │ │ │ ├──┼────┼────┼───────────┼───┼─────┼─────┤ │1 (│發票編號│3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戊○○│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LR325233│(起訴書│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G○○│: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18,0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3 │)。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26日;│ │ 民於警詢中之證述(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91,670元│ │ 1183號卷2 第165 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 │(見104 │ │ )。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溝尾│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卷9 第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而填製│ │ │工作│131 頁反│ │ 第131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2 (│85,050元│85,05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v○○│原起訴法條│v○○犯行│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楊昌堡│:貪污治罪│使偽造文書│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本院卷6第208 頁)。│楊長健│條例第5 條│罪,處有期│ │附表│冊或收據│詳)。 │2、證人楊昌堡於偵訊中 │王基河│第1 項第2 │徒刑肆月,│ │三 │,見104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陳 廖│款利用職務│如易科罰金│ │102 │年度偵字│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上之機會,│,以新臺幣│ │年度│第5727號│ │ 71頁反面、第72頁) │ │詐取財物罪│壹仟元折算│ │編號│卷9 第 │ │ 。 │ │、刑法第21│壹日。 │ │5) │133 頁)│ │3、證人楊長健於偵訊中 │ │6 條、第21│ │ │萬興│。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3 條行使公│ │ │農場│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務員明知為│ │ │竹仔│ │ │ 72至73頁)。 │ │不實之事項│ │ │寮排│ │ │4、證人陳廖於偵訊中之 │ │,而登載於│ │ │水浚│ │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職務上所掌│ │ │渫工│ │ │ 字第5727號卷3 第73 │ │之公文書罪│ │ │作 │ │ │ 頁反面、第74頁)。 │ │。 │ │ │ │ │ │5、證人王基河於偵訊中 │ │本院認定:│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刑法第216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5 第 │ │條、第210 │ │ │ │ │ │ 88至89頁)。 │ │條之行使偽│ │ │ │ │ │6、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造文書罪。│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9第133頁)。 │ │ │ │ ├──┼────┼────┼───────────┼───┼─────┼─────┤ │3 (│發票編號│49,5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戊○○│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MP321998│(起訴書│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G○○│: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7,5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6 日;│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7,470元│ │ 頁反面)。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1)│(見104 │ │3、勝陽102 年4 月請款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農場│第5727號│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為不實之事│日。 │ │排水│卷9 第 │ │ 179頁)。 │ │項,而填製│ │ │浚渫│136 頁)│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136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4 (│發票編號│18,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戊○○│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MP321998│(起訴書│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G○○│: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17,0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6 │)。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7 日;│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8,600元│ │ 頁反面)。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9)│(見104 │ │3、勝陽102 年5 月請款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農場│第5727號│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為不實之事│日。 │ │溪底│卷9 第 │ │ 180頁)。 │ │項,而填製│ │ │排水│140 頁)│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浚渫│。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工作│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140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5 (│46,000元│46,00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v○○│原起訴法條│v○○犯行│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楊昌堡│:貪污治罪│使偽造文書│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本院卷6第208頁)。 │楊儒勝│條例第5 條│罪,處有期│ │附表│冊或收據│詳)。 │2、證人楊儒勝於偵訊中 │楊長健│第1 項第2 │徒刑肆月,│ │三 │,見104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王基河│款利用職務│如易科罰金│ │102 │年度偵字│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陳 廖│上之機會,│,以新臺幣│ │年度│第5727號│ │ 70頁反面、第71頁) │ │詐取財物罪│壹仟元折算│ │編號│卷9 第 │ │ 。 │ │、刑法第21│壹日。 │ │20)│140 頁反│ │3、證人楊昌堡於偵訊中 │ │6 條、第21│ │ │永興│面)。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3 條行使公│ │ │排水│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務員明知為│ │ │下游│ │ │ 71頁反面、第72頁) │ │不實之事項│ │ │浚渫│ │ │ 。 │ │,而登載於│ │ │工作│ │ │4、證人楊長健於偵訊中 │ │職務上所掌│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之公文書罪│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 │ │ │ │ │ │ 72至73頁)。 │ │本院認定:│ │ │ │ │ │5、證人陳廖於偵訊中之 │ │刑法第216 │ │ │ │ │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條、第210 │ │ │ │ │ │ 字第5727號卷3 第73 │ │條之行使偽│ │ │ │ │ │ 頁反面、第74頁)。 │ │造文書罪。│ │ │ │ │ │6、證人王基河於偵訊中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5 第 │ │ │ │ │ │ │ │ 88至89頁)。 │ │ │ │ │ │ │ │7、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9第140頁反面)。 │ │ │ │ ├──┼────┼────┼───────────┼───┼─────┼─────┤ │6 (│83,800元│83,80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林雪鳳│原起訴法條│v○○犯行│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v○○│:貪污治罪│使偽造文書│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本院卷6 第208 頁) │楊昌堡│條例第5 條│罪,處有期│ │附表│冊或收據│詳)。 │ 。 │楊儒勝│第1 項第2 │徒刑肆月,│ │三 │,見104 │ │2、證人林雪鳳於偵訊中 │楊長健│款利用職務│如易科罰金│ │102 │年度偵字│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王基河│上之機會,│,以新臺幣│ │年度│第5727號│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陳 廖│詐取財物罪│壹仟元折算│ │編號│卷9 第 │ │ 69頁反面、第70頁) │ │、刑法第21│壹日。 │ │27)│144 頁)│ │ 。 │ │6 條、第21│ │ │萬興│。 │ │3、證人楊儒勝於偵訊中 │ │3 條行使公│ │ │農場│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務員明知為│ │ │趙甲│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不實之事項│ │ │二中│ │ │ 70頁反面、第71頁) │ │,而登載於│ │ │排等│ │ │ 。 │ │職務上所掌│ │ │浚渫│ │ │4、證人楊昌堡於偵訊中 │ │之公文書罪│ │ │工作│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本院認定:│ │ │ │ │ │ 71頁反面、第72頁) │ │刑法第216 │ │ │ │ │ │ 。 │ │條、第210 │ │ │ │ │ │5、證人楊長健於偵訊中 │ │條之行使偽│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造文書罪。│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起訴書認編│ │ │ │ │ │ 72至73頁)。 │ │號6 、7 工│ │ │ │ │ │6、證人陳廖於偵訊中之 │ │程,為想像│ │ │ │ │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競合犯,應│ │ │ │ │ │ 字第5727號卷3 第73 │ │以一罪論,│ │ │ │ │ │ 頁反面、第74頁)。 │ │容有誤會。│ │ │ │ │ │7、證人王基河於偵訊中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5 第 │ │ │ │ │ │ │ │ 88至89頁)。 │ │ │ │ │ │ │ │8、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9第144頁)。 │ │ │ │ ├──┼────┼────┼───────────┼───┼─────┼─────┤ │7 (│發票編號│38,5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戊○○│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NM324598│(起訴書│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G○○│: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2;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3,0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24日;│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1,000元│ │ 頁反面)。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8)│(見104 │ │3、勝陽102 年7 月請款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農場│第5727號│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為不實之事│日。 │ │莊波│卷9 第 │ │ 181 頁)。 │ │項,而填製│ │ │寮一│144 頁反│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中排│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等浚│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渫工│ │ │ 第144頁反面)。 │ │商業會計法│ │ │作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6 、7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8 (│92,800元│92,80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v○○│原起訴法條│v○○犯行│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楊昌堡│:貪污治罪│使偽造文書│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本院卷6第208頁)。 │楊長健│條例第5 條│罪,處有期│ │附表│冊或收據│詳)。 │2、證人楊昌堡於偵訊中 │王基河│第1 項第2 │徒刑肆月,│ │三 │,見104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陳 廖│款利用職務│如易科罰金│ │102 │年度偵字│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上之機會,│,以新臺幣│ │年度│第5727號│ │ 71頁反面、第72頁) │ │詐取財物罪│壹仟元折算│ │編號│卷9 第 │ │ 。 │ │、刑法第21│壹日。 │ │33)│147 頁)│ │3、證人楊長健於偵訊中 │ │6 條、第21│ │ │新移│。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3 條行使公│ │ │排水│ │ │ 偵字第5727號卷3 第 │ │務員明知為│ │ │浚渫│ │ │ 72至73頁)。 │ │不實之事項│ │ │工作│ │ │4、證人陳廖於偵訊中之 │ │,而登載於│ │ │ │ │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職務上所掌│ │ │ │ │ │ 字第5727號卷3 第73 │ │之公文書罪│ │ │ │ │ │ 頁反面、第74頁)。 │ │。 │ │ │ │ │ │5、證人王基河於偵訊中 │ │本院認定:│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刑法第216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5 第 │ │條、第210 │ │ │ │ │ │ 88至89頁)。 │ │條之行使偽│ │ │ │ │ │6、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造文書罪。│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9第147頁)。 │ │ │ │ ├──┼────┼────┼───────────┼───┼─────┼─────┤ │9 (│發票編號│31,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戊○○│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NM324598│(起訴書│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G○○│: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3;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13,500元│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8 │)。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26日;│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90,600元│ │ 頁反面)。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4)│(見104 │ │3、勝陽102 年5 月請款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南八│年度偵字│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州排│第5727號│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為不實之事│日。 │ │水支│卷9 第 │ │ 182頁)。 │ │項,而填製│ │ │線上│147 頁反│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游段│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浚渫│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第147頁反面)。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10(│發票編號│7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東 │d○○│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PK319269│(起訴書│ 森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60,000元│ 186 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9 │)。 │2、被告v○○於警詢、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26日;│ │ 偵訊中之供述(見104│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1│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3,600元│ │ 第168 頁、第179 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7)│(見104 │ │ 反面)。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成美│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圳第│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為不實之事│日。 │ │一支│卷9 第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而填製│ │ │線浚│149 頁)│ │ 第149頁)。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 │。 │ │ │作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11(│發票編號│13,5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戊○○│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QH323013│ │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G○○│: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5; │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11日;│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9 第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54,800元│ │ 204 頁反面)。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48)│(見104 │ │3、勝陽102 年5 月請款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西保│年度偵字│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一小│第5727號│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為不實之事│日。 │ │排浚│卷9 第 │ │ 184頁)。 │ │項,而填製│ │ │渫工│154 頁反│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154頁反面)。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1、12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2(│發票編號│59,200元│1、被告v○○於警詢、 │戊○○│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QH323013│(起訴書│ 偵訊中之供述(見104│G○○│: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4; │誤載為不│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1 第167 頁反面、第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 179頁)。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11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9,2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49)│(見104 │ │ 第155頁)。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 │為不實之事│日。 │ │側溝│卷9 第 │ │ │ │項,而填製│ │ │浚渫│155 頁)│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1、12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3(│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QH323002│(起訴書│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2;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60,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1│)。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21日;│ │ 9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0,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51)│(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農場│第5727號│ │ 第140頁、本院卷9 第│ │為不實之事│日。 │ │第十│卷9 第 │ │ 192 頁)。 │ │項,而填製│ │ │區排│156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水等│。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 │ │浚渫│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商業會計法│ │ │ │ │ │ 據、驗收報告書、工 │ │第71條第1 │ │ │ │ │ │ 作決算表、施工前、 │ │款以明知為│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工 │ │不實之事項│ │ │ │ │ │ 作明細表、工作數量 │ │,而填製會│ │ │ │ │ │ 集計表、土方計算表 │ │計憑證罪。│ │ │ │ │ │ 、工作預算書(見104│ │起訴書認編│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1│ │號13、14工│ │ │ │ │ │ 第157 至163 頁)。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4(│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QH323002│(起訴書│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1; │誤載為0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1│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20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6,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52)│(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南八│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州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水支│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線中│156 頁反│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會計憑證罪│ │ │游段│面)。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浚渫│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商業會計法│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第71條第1 │ │ │ │ │ │ 1714號卷6 第146 至 │ │款以明知為│ │ │ │ │ │ 150 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而填製會│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計憑證罪。│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2│ │起訴書認編│ │ │ │ │ │ 25至226頁)。 │ │號13、14工│ │ │ │ │ │5、施工前、中、後現場 │ │程,為想像│ │ │ │ │ │ 照片(見104 年度他 │ │競合犯,應│ │ │ │ │ │ 字第1183號卷8 第23 │ │以一罪論,│ │ │ │ │ │ 頁)。 │ │容有誤會。│ │ ├──┼────┼────┼───────────┼───┼─────┼─────┤ │15(│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QH323002│(起訴書│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14; │誤載為0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24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7,8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54)│(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移民│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八圳│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北幹│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線上│157 頁反│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會計憑證罪│ │ │游段│面)。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浚渫│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商業會計法│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第71條第1 │ │ │ │ │ │ 1714號卷6 第135 至 │ │款以明知為│ │ │ │ │ │ 140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而填製會│ │ │ │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計憑證罪。│ │ │ │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起訴書認編│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號15、16工│ │ │ │ │ │ 據、驗收報告書、工 │ │程,為想像│ │ │ │ │ │ 作決算表、施工前、 │ │競合犯,應│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工 │ │以一罪論,│ │ │ │ │ │ 作明細表、工作數量 │ │容有誤會。│ │ │ │ │ │ 集計表、土方計算表 │ │ │ │ │ │ │ │ 、工作預算書、(見1│ │ │ │ │ │ │ │ 04 年度偵字第8523號│ │ │ │ │ │ │ │ 卷1 第189 至194頁)│ │ │ │ │ │ │ │ 。 │ │ │ │ ├──┼────┼────┼───────────┼───┼─────┼─────┤ │16(│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T○○│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QH323002│(起訴書│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U○○│: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13; │誤載為0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24日;│ │ 第190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6,4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55)│(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移民│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八圳│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南幹│卷9 第 │ │ 第192 頁)。 │ │項,而填製│ │ │線上│158 頁)│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會計憑證罪│ │ │游段│。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浚渫│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商業會計法│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第71條第1 │ │ │ │ │ │ 1714號卷6 第141 至 │ │款以明知為│ │ │ │ │ │ 145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而填製會│ │ │ │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計憑證罪。│ │ │ │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起訴書認編│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號15、16工│ │ │ │ │ │ 據、驗收報告書、工 │ │程,為想像│ │ │ │ │ │ 作決算表、施工前、 │ │競合犯,應│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工 │ │以一罪論,│ │ │ │ │ │ 作明細表、工作數量 │ │容有誤會。│ │ │ │ │ │ 集計表、土方計算表 │ │ │ │ │ │ │ │ 、工作預算書(見104│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 │ │ │ │ │ 1 第177 至182頁)。│ │ │ │ ├──┼────┼────┼───────────┼───┼─────┼─────┤ │17(│發票編號│22,25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戊○○│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AW324946│ │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G○○│: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1; │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5 │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2日;│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8,400元│ │ 頁反面)。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6) │(起訴書│ │3、勝陽103 年4 月請款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溝尾│誤載為 │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86,000元│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見 │ │ 185 頁)。 │ │項,而填製│ │ │工作│104 年度│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 │偵字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5727號卷│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9 第163 │ │ 第163頁反面)。 │ │商業會計法│ │ │ │頁反面)│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7、18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8(│發票編號│22,25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戊○○│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AW324946│ │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G○○│: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5 │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12日;│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8,800元│ │ 頁反面)。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7) │(見104 │ │3、勝陽103 年4 月請款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農場│第5727號│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為不實之事│日。 │ │排水│卷9 第 │ │ 185 頁)。 │ │項,而填製│ │ │浚渫│164 頁)│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164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7、18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9(│發票編號│70,200元│1、被告v○○於警詢、 │戊○○│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BR324490│(起訴書│ 偵訊中之供述(見104│G○○│: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不│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1 第167 頁反面、第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7 │ │ 179頁)。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 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90,2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4)│(見104 │ │ 第172頁反面)。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農場│第5727號│ │ │ │為不實之事│日。 │ │竹仔│卷9 第 │ │ │ │項,而填製│ │ │寮排│172 頁反│ │ │ │會計憑證罪│ │ │水浚│面)。 │ │ │ │。 │ │ │渫工│ │ │ │ │本院認定:│ │ │作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9、20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0(│發票編號│34,200元│1、被告G○○於本院準 │戊○○│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BR324490│(起訴書│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G○○│: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不│ 本院卷2 第149 頁、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卷5 第218 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7 │ │2、被告戊○○於本院準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 日;│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本院卷5 第218 頁反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54,200元│ │ 面)。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25)│(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竹仔│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寮一│第5727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小排│卷9 第 │ │ 第173頁)。 │ │項,而填製│ │ │等浚│173 頁)│ │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 │。 │ │ │作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9、20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1(│發票編號│60,200元│1、被告v○○於警詢、 │戊○○│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CL323575│(起訴書│ 偵訊中之供述(見104│G○○│: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1 第167 頁反面、第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 179頁)。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6 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0,2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7)│(見104 │ │ 第179頁)。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農場│第5727號│ │ │ │為不實之事│日。 │ │第十│卷9 第 │ │ │ │項,而填製│ │ │區排│179 頁)│ │ │ │會計憑證罪│ │ │水等│。 │ │ │ │。 │ │ │浚渫│ │ │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1、22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2(│發票編號│57,800元│1、被告v○○於警詢、 │戊○○│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CL323575│(起訴書│ 偵訊中之供述(見104│G○○│: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1 第167 頁反面、第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 179頁)。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8 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7,8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38)│(見104 │ │ 第179頁反面)。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農場│第5727號│ │ │ │為不實之事│日。 │ │趙甲│卷9 第 │ │ │ │項,而填製│ │ │二中│179 頁反│ │ │ │會計憑證罪│ │ │排等│面)。 │ │ │ │。 │ │ │浚渫│ │ │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1、22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3(│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w○○│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DF324780│ │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5;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3日;│ │ 199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90,4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48)│(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西保│年度偵字│ │ 第184頁反面) 。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一小│第5727號│ │ │ │為不實之事│日。 │ │排等│卷9 第 │ │ │ │項,而填製│ │ │浚渫│184 頁反│ │ │ │會計憑證罪│ │ │工作│面)。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3、24、│ │ │ │ │ │ │ │25工程,為│ │ │ │ │ │ │ │想像競合犯│ │ │ │ │ │ │ │,應以一罪│ │ │ │ │ │ │ │論,容有誤│ │ │ │ │ │ │ │會。 │ │ ├──┼────┼────┼───────────┼───┼─────┼─────┤ │24(│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w○○│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DF324780│ │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6;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3日;│ │ 199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79,4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49)│(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 第185頁) 。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農場│第5727號│ │ │ │為不實之事│日。 │ │莊波│卷9 第 │ │ │ │項,而填製│ │ │寮一│185 頁)│ │ │ │會計憑證罪│ │ │中排│。 │ │ │ │。 │ │ │等浚│ │ │ │ │本院認定:│ │ │渫工│ │ │ │ │商業會計法│ │ │作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3、24、│ │ │ │ │ │ │ │25工程,為│ │ │ │ │ │ │ │想像競合犯│ │ │ │ │ │ │ │,應以一罪│ │ │ │ │ │ │ │論,容有誤│ │ │ │ │ │ │ │會。 │ │ ├──┼────┼────┼───────────┼───┼─────┼─────┤ │25(│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w○○│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DF324780│ │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3日;│ │ 199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90,2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50)│(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新移│年度偵字│ │ 第185頁反面) 。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卷9 第 │ │ │ │項,而填製│ │ │工作│185 頁反│ │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3、24、│ │ │ │ │ │ │ │25工程,為│ │ │ │ │ │ │ │想像競合犯│ │ │ │ │ │ │ │,應以一罪│ │ │ │ │ │ │ │論,容有誤│ │ │ │ │ │ │ │會。 │ │ ├──┼────┼────┼───────────┼───┼─────┼─────┤ │26(│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楊錦 │w○○│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DF324780│ │ 協於偵訊、本院審理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3;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 第12頁、本院卷9 第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3日;│ │ 199 頁反面)。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6,2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54)│(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西保│年度偵字│ │ 第187頁反面) 。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圳幹│第5727號│ │ │ │為不實之事│日。 │ │線浚│卷9 第 │ │ │ │項,而填製│ │ │渫工│187 頁反│ │ │ │會計憑證罪│ │ │作 │面)。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附表六十六:甲丁○○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廠 商│法 條│ 主 文 │ │ │(或雇工│ │ │ │ │ │ │ │工資請領│ │ │ │ │ │ │ │清冊或收│ │ │ │ │ │ │ │據) │ │ │ │ │ │ ├──┼────┼────┼───────────┼───┼─────┼─────┤ │1 (│發票編號│8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東 │d○○│原起訴法條│甲丁○○共同│ │原起│MP320143│(起訴書│ 森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4;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5│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反面)。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2、被告甲丁○○於偵訊中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31日;│ │ 之供述(見104 年度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90,560元│ │ 67至68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0)│(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挖子│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卷9 第 │ │ 第135頁反面)。 │ │項,而填製│ │ │工作│135 頁反│ │ │ │會計憑證罪│ │ │ │面)。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2 (│84,400元│84,400元│1、被告甲丁○○於偵訊、 │李禎東│原起訴法條│甲丁○○犯行│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 │甲丁○○│:貪污治罪│使偽造文書│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述(見104 年度偵 │蔡清水│條例第5 條│罪,處有期│ │附表│冊或收據│詳)。 │ 字第5727號卷2 第 │陳 香│第1 項第2 │徒刑肆月,│ │三 │,見104 │ │ 160 頁、本院卷6 第 │蔡銘賢│款利用職務│如易科罰金│ │102 │年度偵字│ │ 208頁反面)。 │蔡淑惠│上之機會,│,以新臺幣│ │年度│第5727號│ │2、證人李禎東於偵訊中 │ │詐取財物罪│壹仟元折算│ │編號│卷9 第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刑法第21│壹日。 │ │22)│141 頁反│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6 條、第21│ │ │代馬│面)。 │ │ 158頁反面至第160 頁│ │3 條行使公│ │ │排水│ │ │ )。 │ │務員明知為│ │ │浚渫│ │ │3、證人蔡銘賢於偵訊中 │ │不實之事項│ │ │維護│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而登載於│ │ │工作│ │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職務上所掌│ │ │ │ │ │ 161頁)。 │ │之公文書罪│ │ │ │ │ │4、證人蔡淑惠於偵訊中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本院認定:│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刑法第216 │ │ │ │ │ │ 161頁)。 │ │條、第210 │ │ │ │ │ │5、證人陳香於偵訊中之 │ │條之行使偽│ │ │ │ │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造文書罪。│ │ │ │ │ │ 字第5727號卷2 第78 │ │ │ │ │ │ │ │ 頁)。 │ │ │ │ │ │ │ │6、證人蔡清水於偵訊中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 │ │ │ │ │ │ 148至149 頁)。 │ │ │ │ │ │ │ │7、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9 第141 頁反面)。 │ │ │ │ ├──┼────┼────┼───────────┼───┼─────┼─────┤ │3 (│發票編號│8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東 │d○○│原起訴法條│甲丁○○共同│ │原起│PK319269│(起訴書│ 森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2;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0│ │2、被告甲丁○○於偵訊中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2 │月11日;│ │ 之供述(見104 年度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6,200元│ │ 67至68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41)│(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挖子│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下游│卷9 第 │ │ 第151頁)。 │ │項,而填製│ │ │段浚│151 頁)│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作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本院認定:│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商業會計法│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第71條第1 │ │ │ │ │ │ 1714號卷6 第129 至 │ │款以明知為│ │ │ │ │ │ 132頁、第134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而填製會│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計憑證罪。│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5│ │ │ │ │ │ │ │ 頁)。 │ │ │ │ ├──┼────┼────┼───────────┼───┼─────┼─────┤ │4 (│發票編號│8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東 │d○○│原起訴法條│甲丁○○共同│ │原起│AW324721│(起訴書│ 森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5 │ │2、被告甲丁○○於偵訊中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9 日;│ │ 之供述(見104 年度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91,200元│ │ 67至68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11)│(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挖子│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浚渫│卷9 第 │ │ 第166頁)。 │ │項,而填製│ │ │工作│166 頁)│ │ │ │會計憑證罪│ │ │ │。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5 (│83,800元│83,800元│1、被告甲丁○○於偵訊、 │李禎東│原起訴法條│甲丁○○犯行│ │原起│(雇工工│(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 │甲丁○○│:貪污治罪│使偽造文書│ │訴書│資請領清│誤載為不│ 述(見104 年度偵 │蔡清水│條例第5 條│罪,處有期│ │附表│冊或收據│詳)。 │ 字第5727號卷2 第 │陳 香│第1 項第2 │徒刑肆月,│ │三 │,見104 │ │ 160 頁、本院卷6 第 │蔡銘賢│款利用職務│如易科罰金│ │103 │年度偵字│ │ 208 頁反面)。 │蔡淑惠│上之機會,│,以新臺幣│ │年度│第5727號│ │2、證人李禎東於偵訊中 │ │詐取財物罪│壹仟元折算│ │編號│卷9 第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刑法第21│壹日。 │ │30)│175 頁反│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6 條、第21│ │ │代馬│面)。 │ │ 158頁反面至第160 頁│ │3 條行使公│ │ │排水│ │ │ )。 │ │務員明知為│ │ │浚渫│ │ │3、證人蔡銘賢於偵訊中 │ │不實之事項│ │ │維護│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而登載於│ │ │工作│ │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職務上所掌│ │ │ │ │ │ 161頁)。 │ │之公文書罪│ │ │ │ │ │4、證人蔡淑惠於偵訊中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本院認定:│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刑法第216 │ │ │ │ │ │ 161頁)。 │ │條、第210 │ │ │ │ │ │5、證人陳香於偵訊中之 │ │條之行使偽│ │ │ │ │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造文書罪。│ │ │ │ │ │ 字第5727號卷2 第78 │ │ │ │ │ │ │ │ 頁)。 │ │ │ │ │ │ │ │6、證人蔡清水於偵訊中 │ │ │ │ │ │ │ │ 之證述(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 │ │ │ │ │ │ 148至149 頁)。 │ │ │ │ │ │ │ │7、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 │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 │ │ │ │ │ │ 9 第175 頁反面)。 │ │ │ │ ├──┼────┼────┼───────────┼───┼─────┼─────┤ │6 (│發票編號│8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東 │d○○│原起訴法條│甲丁○○共同│ │原起│CL323347│(起訴書│ 森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貪污治罪│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9 第186│ │條例第5 條│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 │ │第1 項第2 │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2、被告甲丁○○於偵訊中 │ │款利用職務│填製不實罪│ │103 │月22日;│ │ 之供述(見104 年度 │ │上之機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偵字第5727號卷2 第 │ │詐取財物罪│刑肆月,如│ │編號│87,400元│ │ 67至68頁)。 │ │、商業會計│易科罰金,│ │45)│(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法第71條第│以新臺幣壹│ │挖子│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1 款以明知│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為不實之事│日。 │ │下游│卷9 第 │ │ 第183頁)。 │ │項,而填製│ │ │段浚│183 頁)│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會計憑證罪│ │ │渫工│。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作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本院認定:│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商業會計法│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第71條第1 │ │ │ │ │ │ 1714號卷6 第129 至 │ │款以明知為│ │ │ │ │ │ 132頁、第134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而填製會│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計憑證罪。│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6│ │ │ │ │ │ │ │ 頁)。 │ │ │ │ └──┴────┴────┴───────────┴───┴─────┴─────┘ 附表六十七:V○○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小組長│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警詢、 │甲子○○│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LR170686│(起訴書│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歿)│: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50;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8523 號卷7 第134 頁│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2 年4 │)。 │ 、本院卷9 第166 頁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2 │月12日;│ │ 反面)。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85,88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4 )│(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339 條第1 │算壹日。 │ │北幹│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項、第30條│ │ │一支│第5727號│ │ 6 第4 至7 頁)。 │ │第1 項幫助│ │ │六輪│卷9 第18│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欺取財罪│ │ │一中│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排等│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18頁)。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2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2 (│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警詢、 │洪文鎮│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LR170686│(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歿)│: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51; │誤載為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2 年4 │)。 │ 7 第135 頁、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2 │月12日;│ │ 6 第46頁反面、卷9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第166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83,06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5) │(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北幹│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項、第30條│ │ │二支│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第1 項幫助│ │ │四輪│卷9 第19│ │ 6 第8 至11頁)。 │ │詐欺取財罪│ │ │二中│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排等│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216 │ │ │ │ │ │ 第19頁)。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2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3 (│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警詢、 │甲癸○○│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01; │誤載為不│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2 年5 │ │ 第135 頁反面、本院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2 │月7 日;│ │ 卷6 第46頁反面、卷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9 第167頁)。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78,75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7) │(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北幹│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項、第30條│ │ │三支│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第1 項幫助│ │ │一輪│卷9 第21│ │ 6 第13至14頁)。 │ │詐欺取財罪│ │ │七小│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排等│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216 │ │ │ │ │ │ 第21頁)。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3 至5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4 (│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警詢、 │甲○○│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00; │誤載為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4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2 年5 │)。 │ 第136 頁反面、本院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2 │月7 日;│ │ 卷6 第46頁反面、卷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9 第167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83,59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8) │(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北幹│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項、第30條│ │ │二支│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第1 項幫助│ │ │五輪│卷9 第22│ │ 6 第15至17頁)。 │ │詐欺取財罪│ │ │一中│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排等│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216 │ │ │ │ │ │ 第22頁)。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3 至5 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5 (│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警詢、 │C○○│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02; │誤載為不│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2 年5 │ │ 第137 頁、本院卷6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2 │月7 日;│ │ 第46頁反面、卷9 第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167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89,30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9) │(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芳苑│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項、第30條│ │ │南排│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第1 項幫助│ │ │水 │卷9 第23│ │ 6 第18頁)。 │ │詐欺取財罪│ │ │ │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216 │ │ │ │ │ │ 第23頁)。 │ │條、第215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條之行使業│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務登載不實│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文書罪。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起訴書認編│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號3 至5 工│ │ │ │ │ │ 1714號卷6 第118 至 │ │程,為想像│ │ │ │ │ │ 121頁、第125頁)。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6 (│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警詢、 │o○○│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04; │誤載為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2 年5 │)。 │ 第138 頁本院卷6 第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2 │月23日;│ │ 46頁反面、卷9 第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167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81,260元│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10)│(見104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廣興│年度偵字│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項、第30條│ │ │重劃│第5727號│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第1 項幫助│ │ │區十│卷9 第24│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詐欺取財罪│ │ │一輪│頁)。 │ │ 1714號卷6 第87至90 │ │。 │ │ │、十│ │ │ 頁)。 │ │本院認定:│ │ │三輪│ │ │3、彰化農田水利會水利 │ │刑法第216 │ │ │中排│ │ │ 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 │ │條、第215 │ │ │ │ │ │ 作承諾書、承諾書、 │ │條之行使業│ │ │ │ │ │ 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務登載不實│ │ │ │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文書罪。 │ │ │ │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起訴書認編│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號6、7工程│ │ │ │ │ │ 據、驗收報告書、完 │ │,為想像競│ │ │ │ │ │ 工報告書、施工前、 │ │合犯,應以│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彰 │ │一罪論,容│ │ │ │ │ │ 化農田水利會土方計 │ │有誤會。 │ │ │ │ │ │ 算表(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4 第 │ │ │ │ │ │ │ │ 135 至136 頁、第144│ │ │ │ │ │ │ │ 至147頁)。 │ │ │ │ ├──┼────┼────┼───────────┼───┼─────┼─────┤ │7 (│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警詢、 │巳○○│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05; │誤載為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2 年5 │)。 │ 第138 頁反面、本院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2 │月23日;│ │ 卷6 第46頁反面、卷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9 第167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86,79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12)│(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後寮│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項、第30條│ │ │排水│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第1 項幫助│ │ │等 │卷9 第26│ │ 6 第21至22頁)。 │ │詐欺取財罪│ │ │ │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216 │ │ │ │ │ │ 第26頁)。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6、7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8 (│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警詢、 │甲子○○│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歿)│: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08; │誤載為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22,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2 年6 │)。 │ 第134 頁、本院卷6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2 │月10日;│ │ 第46頁反面、卷9 第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167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90,00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14)│(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芳苑│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項、第30條│ │ │二排│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第1 項幫助│ │ │上游│卷9 第27│ │ 6 第23頁)。 │ │詐欺取財罪│ │ │段 │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216 │ │ │ │ │ │ 第27頁)。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9 (│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甲庚○○│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09;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6 第46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反面、卷9 第167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2 年6 │ │ 頁反面)。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2 │月14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73,600元│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15-1│(見104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 │年度偵字│ │ 6 第25頁)。 │ │項、第30條│ │ │魚寮│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第1 項幫助│ │ │重劃│卷9 第29│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欺取財罪│ │ │區路│頁)。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上一│ │ │ 第29頁)。 │ │本院認定:│ │ │中排│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刑法第216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條、第215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條之行使業│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務登載不實│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文書罪。 │ │ │ │ │ │ 1714號卷6 第76至79 │ │ │ │ │ │ │ │ 頁)。 │ │ │ │ ├──┼────┼────┼───────────┼───┼─────┼─────┤ │10(│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警詢、 │甲癸○○│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15; │誤載為不│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2 年6 │ │ 第135 頁反面、本院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2 │月19日;│ │ 卷6 第46頁反面、卷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9 第168 頁)。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77,60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15-3│(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 │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項、第30條│ │ │魚寮│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第1 項幫助│ │ │重劃│卷9 第31│ │ 6 第28至31頁)。 │ │詐欺取財罪│ │ │區第│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一站│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導水│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216 │ │ │路等│ │ │ 第31頁)。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11(│發票編號│26,800元│1、被告V○○於警詢、 │甲癸○○│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MP169437│(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16; │誤載為不│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2 年6 │ │ 第135 頁反面、本院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2 │月19日;│ │ 卷6 第46頁反面、卷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9 第168 頁)。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26,80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15-4│(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 │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項、第30條│ │ │魚寮│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第1 項幫助│ │ │重劃│卷9 第32│ │ 6 第32至34頁)。 │ │詐欺取財罪│ │ │區第│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一輸│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水路│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216 │ │ │等 │ │ │ 第32頁)。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12(│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X○○│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NM170185│(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6 第46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頁反面、卷9 第168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2 年7 │)。 │ 頁反面)。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2 │月5 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90,200元│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19)│(見104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魚寮│年度偵字│ │ 6 第46至49頁)。 │ │項、第30條│ │ │重劃│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第1 項幫助│ │ │區十│卷9 第37│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欺取財罪│ │ │輪中│頁)。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排等│ │ │ 第37頁)。 │ │本院認定:│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13(│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甲丑○○│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NM170185│ │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56; │ │ 述(見本院卷6 第46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卷9 第168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2 年7 │ │ 頁反面)。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2 │月16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75,800元│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20)│(見104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路上│年度偵字│ │ 6 第50頁)。 │ │項、第30條│ │ │重劃│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第1 項幫助│ │ │區北│卷9 第38│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欺取財罪│ │ │幹一│頁)。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支十│ │ │ 第38頁)。 │ │本院認定:│ │ │輪中│ │ │ │ │刑法第216 │ │ │排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3至15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4(│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甲辛○○│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NM170185│(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54;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6 第46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反面、卷9第169頁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2 年7 │)。 │ )。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2 │月16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82,400元│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21)│(見104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路上│年度偵字│ │ 6 第51頁)。 │ │項、第30條│ │ │重劃│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第1 項幫助│ │ │區北│卷9 第39│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欺取財罪│ │ │幹一│頁)。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支四│ │ │ 第39頁)。 │ │本院認定:│ │ │輪一│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刑法第216 │ │ │中排│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條、第215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條之行使業│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務登載不實│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文書罪。 │ │ │ │ │ │ 1714號卷6 第110 至 │ │起訴書認編│ │ │ │ │ │ 113 頁)。 │ │號13至15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5(│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A○○│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NM170185│(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53;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6 第46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40,000元│ 頁反面、卷9 第169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2 年7 │)。 │ 頁)。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2 │月16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79,200元│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22)│(見104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路上│年度偵字│ │ 6 第52頁)。 │ │項、第30條│ │ │重劃│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第1 項幫助│ │ │區十│卷9 第40│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欺取財罪│ │ │三輪│頁)。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二中│ │ │ 第40頁)。 │ │本院認定:│ │ │排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3至15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6(│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u○○│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NM170185│(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63;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6 第46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反面、卷9 第169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2 年8 │)。 │ 頁)。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2 │月5 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86,000元│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23)│(見104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農場│年度偵字│ │ 6 第53至54頁)。 │ │項、第30條│ │ │三輪│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第1 項幫助│ │ │一中│卷9 第41│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欺取財罪│ │ │排等│頁)。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第41頁)。 │ │本院認定:│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6至18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7(│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警詢、 │洪文鎮│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NM170185│(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歿)│: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65; │誤載為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2 年8 │)。 │ 7 第135 頁、本院卷6│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2 │月5 日;│ │ 第46頁反面、卷9 第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169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80,40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24)│(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北幹│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項、第30條│ │ │二支│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第1 項幫助│ │ │六輪│卷9 第42│ │ 6 第55至57頁)。 │ │詐欺取財罪│ │ │一中│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排等│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216 │ │ │ │ │ │ 第42頁)。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6至18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8(│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警詢、 │甲子○○│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NM170185│(起訴書│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歿)│: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64;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8523號卷7 第134頁、│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2 年8 │)。 │ 本院卷9 第169 頁反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2 │月5 日;│ │ 面)。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82,6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25)│(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339 條第1 │算壹日。 │ │北幹│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項、第30條│ │ │一支│第5727號│ │ 6 第58至61頁)。 │ │第1 項幫助│ │ │六輪│卷9 第43│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欺取財罪│ │ │二中│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排等│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43頁)。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6至18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9(│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警詢、 │巳○○│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PK167174│(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58; │誤載為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2 年7 │)。 │ 第138 頁反面、本院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2 │月23日;│ │ 卷6 第46頁反面、卷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9 第169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86,80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26)│(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北幹│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項、第30條│ │ │三支│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第1 項幫助│ │ │一輪│卷9 第44│ │ 6 第62至64頁)。 │ │詐欺取財罪│ │ │三小│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排等│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216 │ │ │ │ │ │ 第44頁)。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20(│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警詢、 │甲癸○○│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PK167174│ │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65;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 │ 8523號卷7第135 頁反│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2 年9 │ │ 面、本院卷9第169頁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2 │月24日;│ │ 反面)。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93,4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31)│(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339 條第1 │算壹日。 │ │魚寮│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項、第30條│ │ │重劃│第5727號│ │ 6 第70至74頁)。 │ │第1 項幫助│ │ │區四│卷9 第49│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欺取財罪│ │ │輪環│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排等│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49頁)。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0、21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1(│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警詢、 │甲庚○○│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QH168275│(起訴書│ 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05; │誤載為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2 年12│)。 │ 第139 頁、第156 頁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2 │月12日;│ │ 反面、本院卷6 第46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89,60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33-1│(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 │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項、第30條│ │ │魚寮│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第1 項幫助│ │ │重劃│卷9 第51│ │ 6 第78至79頁)。 │ │詐欺取財罪│ │ │區六│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輪中│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排等│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216 │ │ │ │ │ │ 第51頁)。 │ │條、第215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條之行使業│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務登載不實│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文書罪。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起訴書認編│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號20、21工│ │ │ │ │ │ 1714號卷6 第80至頁 │ │程,為想像│ │ │ │ │ │ 86頁)。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2(│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警詢、 │甲子○○│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QH168275│(起訴書│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歿)│: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06;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至│ 8523號卷7 第134頁、│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2 年12│60,000元│ 本院卷9 第170 頁)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2 │月25日;│)。 │ 。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84,8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34-2│(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339 條第1 │算壹日。 │ │) │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項、第30條│ │ │北幹│第5727號│ │ 6 第81至84頁)。 │ │第1 項幫助│ │ │一支│卷9 第53│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欺取財罪│ │ │六輪│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七小│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排等│ │ │ 第53頁)。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2、23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3(│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警詢、 │甲癸○○│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QH168275│ │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04;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 │ 8523號卷7第135 頁反│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2 年12│ │ 面、本院卷9 第170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2 │月12日;│ │ 頁)。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90,0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34-3│(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339 條第1 │算壹日。 │ │) │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項、第30條│ │ │新街│第5727號│ │ 6 第85頁)。 │ │第1 項幫助│ │ │南排│卷9 第54│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欺取財罪│ │ │水下│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游段│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54頁)。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2、23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4(│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警詢、 │巳○○│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AB169275│(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52; │誤載為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3 年3 │)。 │ 第138 頁反面、本院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3 │月13日;│ │ 卷6 第46頁反面、卷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9 第170 頁)。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82,00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2) │(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後寮│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項、第30條│ │ │排水│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第1 項幫助│ │ │等 │卷9 第56│ │ 6 第89至90頁)。 │ │詐欺取財罪│ │ │ │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216 │ │ │ │ │ │ 第56頁)。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25(│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V○○於警詢、 │甲辛○○│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AB169275│(起訴書│ 偵訊中之供述(見104│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56; │誤載為 │ 年度偵字第3805號卷2│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第70頁反面、第100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3 年4 │)。 │ 頁反面)。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3 │月10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88,2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6) │(見104 │ │ 第60頁)。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路上│年度偵字│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項、第30條│ │ │重劃│第5727號│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第1 項幫助│ │ │南區│卷9 第60│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詐欺取財罪│ │ │三、│頁)。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四輪│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本院認定:│ │ │中排│ │ │ 1714號卷6第106之1至│ │刑法第216 │ │ │ │ │ │ 109頁)。 │ │條、第215 │ │ │ │ │ │4、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條之行使業│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務登載不實│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6│ │文書罪。 │ │ │ │ │ │ 第3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26(│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警詢、 │u○○│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AW169126│(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54; │誤載為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3 年5 │)。 │ 第137 頁反面、本院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3 │月16日;│ │ 卷6 第46頁反面、卷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9 第17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85,00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7) │(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廣興│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項、第30條│ │ │排水│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第1 項幫助│ │ │上游│卷9 第61│ │ 6 第96頁)。 │ │詐欺取財罪│ │ │段 │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216 │ │ │ │ │ │ 第61頁)。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6、27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7(│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警詢、 │C○○│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AW169126│(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53; │誤載為不│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3 年5 │ │ 第137 頁、本院卷6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3 │月16日;│ │ 第46頁反面、卷9 第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17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89,20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9) │(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芳苑│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項、第30條│ │ │二排│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第1 項幫助│ │ │下游│卷9 第63│ │ 6 第98頁)。 │ │詐欺取財罪│ │ │段 │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216 │ │ │ │ │ │ 第63頁)。 │ │條、第215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條之行使業│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務登載不實│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文書罪。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起訴書認編│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號26、27工│ │ │ │ │ │ 1714號卷6 第114 至│ │程,為想像│ │ │ │ │ │ 117頁)。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8(│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警詢、 │甲癸○○│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AW169126│ │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60;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 │ 8523號卷7 第135 頁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3 年6 │ │ 反面、本院卷9 第170│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3 │月14日;│ │ 頁反面)。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90,8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10)│(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339 條第1 │算壹日。 │ │魚寮│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項、第30條│ │ │重劃│第5727號│ │ 6 第99至100頁)。 │ │第1 項幫助│ │ │區第│卷9 第64│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欺取財罪│ │ │一輸│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水路│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右側│ │ │ 第64頁)。 │ │刑法第216 │ │ │排水│ │ │ │ │條、第215 │ │ │等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8至31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9(│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X○○│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AW169126│(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59;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6 第46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頁反面、卷9 第170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3 年6 │)。 │ 頁反面)。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3 │月14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93,200元│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11)│(見104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魚寮│年度偵字│ │ 6 第101頁)。 │ │項、第30條│ │ │重劃│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第1 項幫助│ │ │區過│卷9 第65│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欺取財罪│ │ │湖排│頁)。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水上│ │ │ 第65頁)。 │ │本院認定:│ │ │游段│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8至31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30(│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甲辛○○│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AW169126│ │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68; │ │ 述(見本院卷6 第46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卷9 第170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3 年6 │ │ 頁反面)。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3 │月24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69,400元│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12-1│(見104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 │年度偵字│ │ 6 第103至107頁)。 │ │項、第30條│ │ │路上│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第1 項幫助│ │ │重劃│卷9 第67│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欺取財罪│ │ │區北│頁)。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幹一│ │ │ 第67頁)。 │ │本院認定:│ │ │支一│ │ │ │ │刑法第216 │ │ │輪主│ │ │ │ │條、第215 │ │ │給等│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8至31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31(│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A○○│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AW169126│ │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69; │ │ 述(見本院卷6 第46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卷9 第171頁│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3 年6 │ │ )。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3 │月24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82,000元│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12-3│(見104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 │年度偵字│ │ 6 第112至114頁)。 │ │項、第30條│ │ │路上│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第1 項幫助│ │ │重劃│卷9 第69│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欺取財罪│ │ │區北│頁)。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幹一│ │ │ 第69頁)。 │ │本院認定:│ │ │支二│ │ │ │ │刑法第216 │ │ │分線│ │ │ │ │條、第215 │ │ │等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8至31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32(│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警詢、 │C○○│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BR169200│(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03; │誤載為不│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3 年7 │ │ 第137 頁、本院卷6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3 │月25日;│ │ 第46頁反面、卷9 第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171 頁)。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87,00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13)│(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北幹│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項、第30條│ │ │二支│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第1 項幫助│ │ │六輪│卷9 第71│ │ 6 第119至122頁)。 │ │詐欺取財罪│ │ │一中│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排等│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216 │ │ │ │ │ │ 第71頁)。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32、33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33(│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警詢、 │o○○│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BR169200│(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02; │誤載為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3 年7 │)。 │ 第138 頁、本院卷6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3 │月25日;│ │ 第46頁反面、卷9 第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171頁)。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87,400元│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14)│(見104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廣興│年度偵字│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項、第30條│ │ │重劃│第5727號│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第1 項幫助│ │ │區十│卷9 第72│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詐欺取財罪│ │ │一輪│頁)。 │ │ 1714號卷6 第87至90 │ │。 │ │ │、十│ │ │ 頁)。 │ │本院認定:│ │ │三輪│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刑法第216 │ │ │中排│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條、第215 │ │ │ │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條之行使業│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務登載不實│ │ │ │ │ │ 據、驗收報告書、工 │ │文書罪。 │ │ │ │ │ │ 作決算表、施工前、 │ │起訴書認編│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工 │ │號32、33工│ │ │ │ │ │ 作明細表、工作數量 │ │程,為想像│ │ │ │ │ │ 集計表、臺灣彰化農 │ │競合犯,應│ │ │ │ │ │ 田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以一罪論,│ │ │ │ │ │ 、工作預算書、完工 │ │容有誤會。│ │ │ │ │ │ 報告書(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4 第 │ │ │ │ │ │ │ │ 129 至134 頁、第147│ │ │ │ │ │ │ │ 頁反面至第150 頁) │ │ │ │ │ │ │ │ 。 │ │ │ │ ├──┼────┼────┼───────────┼───┼─────┼─────┤ │34(│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甲辛○○│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BR169200│(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08;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6 第46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反面、卷9 第171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3 年8 │ │ 頁)。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3 │月25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78,400元│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16)│(見104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路上│年度偵字│ │ 6 第126頁)。 │ │項、第30條│ │ │重劃│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第1 項幫助│ │ │區北│卷9 第74│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欺取財罪│ │ │幹一│頁)。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支一│ │ │ 第74頁)。 │ │本院認定:│ │ │輪一│ │ │ │ │刑法第216 │ │ │中排│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35(│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A○○│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BF169200│ │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07; │ │ 述(見本院卷6 第46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卷9 第171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3 年8 │ │ 頁)。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3 │月19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80,400元│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19)│(見104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北幹│年度偵字│ │ 6 第130頁)。 │ │項、第30條│ │ │一支│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第1 項幫助│ │ │十三│卷9 第77│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欺取財罪│ │ │輪二│頁)。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中排│ │ │ 第77頁)。 │ │本院認定:│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36(│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警詢、 │u○○│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CI168200│(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51; │誤載為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3 年9 │)。 │ 第137 頁反面、本院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3 │月24日;│ │ 卷6 第46頁反面、卷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9 第171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83,00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22)│(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廣興│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項、第30條│ │ │重劃│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第1 項幫助│ │ │區四│卷9 第80│ │ 6第138 至140 頁、第│ │詐欺取財罪│ │ │輪中│頁)。 │ │ 147、148 、149 頁、│ │。 │ │ │排等│ │ │ 第159 頁反面)。 │ │本院認定:│ │ │ │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刑法第216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條、第215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條之行使業│ │ │ │ │ │ 第80頁)。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36至38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37(│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甲戊 ○│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CI168200│(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50;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6 第46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頁反面、卷9 第171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3 年9 │ │ 頁反面)。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3 │月24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79,200元│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23)│(見104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魚寮│年度偵字│ │ 6 第141至143頁)。 │ │項、第30條│ │ │重劃│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第1 項幫助│ │ │區魚│卷9 第81│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欺取財罪│ │ │寮村│頁)。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二環│ │ │ 第81頁)。 │ │本院認定:│ │ │排等│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刑法第216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條、第215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條之行使業│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務登載不實│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文書罪。 │ │ │ │ │ │ 1714號卷6 第91至99 │ │起訴書認編│ │ │ │ │ │ 頁)。 │ │號36至38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38(│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甲庚○○│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CL168200│(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53;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6 第46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頁反面、卷9 第171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3 年9 │)。 │ 頁反面)。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3 │月24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84,200元│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24)│(見104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魚寮│年度偵字│ │ 6 第144頁)。 │ │項、第30條│ │ │重劃│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第1 項幫助│ │ │區路│卷9 第82│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欺取財罪│ │ │上一│頁)。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中排│ │ │ 第82頁)。 │ │本院認定:│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刑法第216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條、第215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條之行使業│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務登載不實│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文書罪。 │ │ │ │ │ │ 1714 號卷6 第76至79│ │起訴書認編│ │ │ │ │ │ 頁)。 │ │號36至38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39(│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本院審 │甲庚○○│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CL168200│(起訴書│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58; │誤載為 │ 卷9 第172 頁)。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2、施工前、中、後現場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3 年10│)。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3 │月6 日;│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90,000元│ │ 6 第145至146頁)。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25)│(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魚寮│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項、第30條│ │ │重劃│第5727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1 項幫助│ │ │區六│卷9 第83│ │ 第83頁)。 │ │詐欺取財罪│ │ │輪中│頁)。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排等│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本院認定:│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刑法第216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條、第215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條之行使業│ │ │ │ │ │ 1714 號卷6 第80至84│ │務登載不實│ │ │ │ │ │ 頁)。 │ │文書罪。 │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39至41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40(│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警詢、 │o○○│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CL168200│(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56; │誤載為不│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3 年10│ │ 第156 頁反面、本院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3 │月6 日;│ │ 卷6 第46頁反面、卷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9第172頁)。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78,600元│ │2、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26)│(見104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廣興│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項、第30條│ │ │重劃│第5727號│ │ 6 第147 頁反面、第 │ │第1 項幫助│ │ │區十│卷9 第84│ │ 148頁反面、第149 頁│ │詐欺取財罪│ │ │一輪│頁)。 │ │ 反面)。 │ │。 │ │ │一小│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排等│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刑法第216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條、第215 │ │ │ │ │ │ 第84頁)。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39至41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41(│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甲辛○○│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CL168200│ │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57; │ │ 述(見本院卷6 第46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卷9 第172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3 年10│ │ 頁)。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3 │月6 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82,200元│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27)│(見104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北幹│年度偵字│ │ 6 第150頁)。 │ │項、第30條│ │ │一支│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第1 項幫助│ │ │三輪│卷9 第85│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欺取財罪│ │ │一中│頁)。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排 │ │ │ 第85頁)。 │ │本院認定:│ │ │ │ │ │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39至41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42(│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A○○│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DF167931│ │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51; │ │ 述(見本院卷6 第46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卷9 第172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3 年11│ │ 頁)。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3 │月11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88,400元│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29)│(見104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北幹│年度偵字│ │ 6 第154至157頁)。 │ │項、第30條│ │ │一支│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第1 項幫助│ │ │十二│卷9 第87│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欺取財罪│ │ │輪一│頁)。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二│ │ │ 第87頁)。 │ │本院認定:│ │ │中排│ │ │ │ │刑法第216 │ │ │等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43(│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警詢、 │u○○│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DF167931│(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54; │誤載為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5,000元│ 度偵字第8523號卷7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3 年11│)。 │ 第137 頁反面、本院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3 │月21日;│ │ 卷6 第46頁反面、卷9│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第172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92,00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30)│(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農場│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項、第30條│ │ │三輪│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第1 項幫助│ │ │一中│卷9 第88│ │ 6 第158至159頁)。 │ │詐欺取財罪│ │ │排等│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216 │ │ │ │ │ │ 第88頁)。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43、44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44(│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本院準 │甲庚○○│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DF167931│(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55;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6 第46 │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頁反面、卷9 第172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3 年11│)。 │ 頁反面)。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3 │月21日;│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88,400元│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31)│(見104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339 條第1 │算壹日。 │ │魚寮│年度偵字│ │ 6 第160頁)。 │ │項、第30條│ │ │重劃│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第1 項幫助│ │ │區路│卷9 第89│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欺取財罪│ │ │上二│頁)。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中排│ │ │ 第89頁)。 │ │本院認定:│ │ │ │ │ │4、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刑法第216 │ │ │ │ │ │ 土方計算表、臺灣彰 │ │條、第215 │ │ │ │ │ │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條之行使業│ │ │ │ │ │ 年實測土方計算表( │ │務登載不實│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852│ │文書罪。 │ │ │ │ │ │ 3 號卷6 第18至19頁 │ │起訴書認編│ │ │ │ │ │ )。 │ │號43、44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45(│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V○○於警詢、 │巳○○│原起訴法條│V○○共同│ │原起│DF167931│(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行使業務│ │訴書│52; │誤載為 │ 述(見104年度偵字第│ │法第71條第│登載不實文│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8523號卷7 第138 頁 │ │1 款以明知│書罪,處有│ │一 │103 年11│)。 │ 反面、本院卷6 第46 │ │為不實之事│期徒刑參月│ │103 │月11日;│ │ 頁反面)。 │ │項,而填製│,如易科罰│ │年度│發票金額│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會計憑證罪│金,以新臺│ │編號│89,000元│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刑法第 │幣壹仟元折│ │33)│(見104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339 條第1 │算壹日。 │ │北幹│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項、第30條│ │ │一支│第5727號│ │ 6 第163至168頁)。 │ │第1 項幫助│ │ │十一│卷9 第91│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欺取財罪│ │ │輪一│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中排│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等 │ │ │ 第91頁)。 │ │刑法第216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務登載不實│ │ │ │ │ │ │ │文書罪。 │ │ └──┴────┴────┴───────────┴───┴─────┴─────┘ 附表六十八:宙○○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小組長│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44,830元│1、被告宙○○於警詢、 │c○○│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NM174349│(起訴書│ 偵訊中之供述(見104│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4; │誤載為 │ 年度偵字第1714號卷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1,000元│ 2 第59頁反面、第60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一 │102 年7 │)。 │ 頁、第72頁反面、第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16日;│ │ 74頁)。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明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6,600元│ │ 春於偵訊中之證述(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7)│(見104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路上│年度偵字│ │ 1714號卷2 第51頁反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重劃│第5727號│ │ 面)。 │ │第1 項幫助│日。 │ │區北│卷9 第35│ │3、臺灣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欺取財罪│ │ │幹一│頁)。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 │ │ │支十│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本院認定:│ │ │八輪│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商業會計法│ │ │中排│ │ │ 據、圳路維護工作驗 │ │第71條第1 │ │ │等 │ │ │ 收報告書、圳路維護 │ │款以明知為│ │ │ │ │ │ 工作決算書、施工前 │ │不實之事項│ │ │ │ │ │ 、中、後現場照片、 │ │,而填製會│ │ │ │ │ │ 工作明細表、工作數 │ │計憑證罪。│ │ │ │ │ │ 量集計表、土方計算 │ │ │ │ │ │ │ │ 表、工作預算書(見1│ │ │ │ │ │ │ │ 04年度偵字第8523號 │ │ │ │ │ │ │ │ 卷2第11至18頁)。 │ │ │ │ ├──┼────┼────┼───────────┼───┼─────┼─────┤ │2 (│發票編號│34,270元│1、被告宙○○於警詢、 │甲○○│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QH160552│(起訴書│ 偵訊、本院審理中之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供述(見104 年度偵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0,000元│ 字第1714號卷2 第59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一 │102 年12│)。 │ 頁反面、第73頁、本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10日;│ │ 院卷9 第174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5,4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吳正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3)│(見104 │ │ 德於偵訊中之證述(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北幹│年度偵字│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二支│第5727號│ │ 8523號卷7 第102 反 │ │第1 項幫助│日。 │ │八輪│卷9 第50│ │ 面)。 │ │詐欺取財罪│ │ │一中│頁)。 │ │3、臺灣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排等│ │ │ 計算表、施工前、中 │ │本院認定:│ │ │ │ │ │ 、後現場照片(見 │ │商業會計法│ │ │ │ │ │ 104 年度偵第5727號 │ │第71條第1 │ │ │ │ │ │ 卷6 第75至77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不實之事項│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而填製會│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第│ │計憑證罪。│ │ │ │ │ │ 50頁)。 │ │ │ │ ├──┼────┼────┼───────────┼───┼─────┼─────┤ │3 (│發票編號│34,160元│1、被告宙○○於警詢、 │甲○○│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AB173476│(起訴書│ 偵訊、本院準備程序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3; │誤載為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12,500元│ 度偵字第1714號卷2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一 │103 年3 │)。 │ 第59頁反面、第73頁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3日;│ │ 、104 年度偵字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8523號卷6 第201 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3,200元│ │ 、本院卷6 第138 頁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 )│(見104 │ │ 反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北幹│年度偵字│ │2、證人即共同被告吳正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二支│第5727號│ │ 德於偵訊中之證述( │ │第1 項幫助│日。 │ │五輪│卷9 第55│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詐欺取財罪│ │ │一中│頁)。 │ │ 8523卷7 第102 頁反 │ │。 │ │ │排等│ │ │ 面)。 │ │本院認定:│ │ │ │ │ │3、臺灣農田水利會土方 │ │商業會計法│ │ │ │ │ │ 計算表、施工前、中 │ │第71條第1 │ │ │ │ │ │ 、後現場照片(見 │ │款以明知為│ │ │ │ │ │ 104 年度偵第5727號 │ │不實之事項│ │ │ │ │ │ 卷6 第15至17頁)。 │ │,而填製會│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計憑證罪。│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起訴書認編│ │ │ │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號3、4工程│ │ │ │ │ │ 第55頁)。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4 (│發票編號│34,470元│1、被告宙○○於警詢中 │甲子○○│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AB173476│(起訴書│ 之供述(見104 年度 │(歿)│: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2; │誤載為 │ 偵字第1417號卷2 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0,000元│ 59頁反面)。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一 │103 年3 │)。 │2、證人即共同被告謝清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3日;│ │ 沛於偵訊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9,400元│ │ 8523號卷7 第23頁)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 )│(見104 │ │ 。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大同│年度偵字│ │3、臺灣農田水利會土方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計算表、施工前、中 │ │第1 項幫助│日。 │ │上游│卷9 第57│ │ 、後現場照片(見 │ │詐欺取財罪│ │ │段 │頁)。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 │ │ │ │ │ 號卷6 第91頁)。 │ │本院認定:│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商業會計法│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71條第1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第│ │款以明知為│ │ │ │ │ │ 57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3、4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5 (│發票編號│34,130元│1、被告宙○○於警詢、 │甲子○○│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BR161301│(起訴書│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歿)│: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2;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9,000元│ 1417號卷2 第59頁反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一 │103 年8 │)。 │ 面、本院卷9 第175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0日;│ │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臺灣農田水利會土方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2,600元│ │ 計算表、施工前、中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0)│(見104 │ │ 、後現場照片(見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北幹│年度偵字│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一支│第5727號│ │ 號卷6 第131 至134 │ │第1 項幫助│日。 │ │六輪│卷9 第78│ │ 頁)。 │ │詐欺取財罪│ │ │一中│頁)。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排等│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 │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商業會計法│ │ │ │ │ │ 第78頁)。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5、6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6 (│發票編號│34,080元│1、被告宙○○於警詢、 │甲○○│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BR161301│(起訴書│ 偵訊中之供述(見104│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3; │誤載為 │ 年偵字第1714號卷2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16,500元│ 第59頁反面、第73頁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一 │103 年8 │)。 │ 、104 年度偵字第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0日;│ │ 8523號卷6第203 頁)│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1,6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吳正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1)│(見104 │ │ 德於偵訊中之證述(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北幹│年度偵字│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二支│第5727號│ │ 8523號卷7 第102 頁 │ │第1 項幫助│日。 │ │八輪│卷9 第79│ │ 反面)。 │ │詐欺取財罪│ │ │一中│頁)。 │ │3、臺灣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排等│ │ │ 計算表、施工前、中 │ │本院認定:│ │ │ │ │ │ 、後現場照片(見 │ │商業會計法│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第71條第1 │ │ │ │ │ │ 號卷6 第135 至137頁│ │款以明知為│ │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而填製會│ │ │ │ │ │ 證用紙(見104 年度 │ │計憑證罪。│ │ │ │ │ │ 偵字第5727 號卷9 第│ │起訴書認編│ │ │ │ │ │ 79頁)。 │ │號5、6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7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被告宙○○於本院審 │H○○│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LR174770│據資料,│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2; │無法認定│ 卷9 第176頁反面)。│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2、證人即共同被告胡馬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4 │ │ 江於偵訊中之證述(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18日;│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183號卷5 第108 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790元│ │ )。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7 )│(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東興│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6第│ │第1 項幫助│日。 │ │浚渫│卷9 第 │ │ 6頁)。 │ │詐欺取財罪│ │ │工作│114 頁反│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面)。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本院認定:│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商業會計法│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第71條第1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款以明知為│ │ │ │ │ │ 1714號卷6 第57至61 │ │不實之事項│ │ │ │ │ │ 頁)。 │ │,而填製會│ │ │ │ │ │5、施工前、中、後現場 │ │計憑證罪。│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 │ │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 │ │ │ │ │ │ 號卷7 第9 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8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被告宙○○於本院審 │B○○│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MP173423│據資料,│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3; │無法認定│ 卷9 第176頁反面)。│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添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5 │ │ 登於偵訊中之證述(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1日;│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183號卷4 第78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9,800元│ │ 。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0)│(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新生│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第1 項幫助│日。 │ │浚渫│卷9 第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詐欺取財罪│ │ │工作│113 頁)│ │ 據、完工報告書、施 │ │。 │ │ │ │。 │ │ 工前、中、後現場照 │ │本院認定:│ │ │ │ │ │ 片、土方計算表(見 │ │商業會計法│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8523 │ │第71條第1 │ │ │ │ │ │ 號卷1第99至101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9 (│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被告宙○○於本院審 │z○○│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MP173423│據資料,│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8; │無法認定│ 卷9 第176頁反面)。│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2、證人即共同被告歐啟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6 │ │ 東於偵訊中之證述(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4 日;│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183號卷5 第13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1,400元│ │ 。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3)│(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永興│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中排│第5727號│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第1 項幫助│日。 │ │浚渫│卷9 第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詐欺取財罪│ │ │工作│111 頁反│ │ 據、圳路維護工作驗 │ │。 │ │ │ │面)。 │ │ 收報告書、決算表、 │ │本院認定:│ │ │ │ │ │ 施工前、中、後現場 │ │商業會計法│ │ │ │ │ │ 照片、工作明細表、 │ │第71條第1 │ │ │ │ │ │ 工作數量集計表、土 │ │款以明知為│ │ │ │ │ │ 方計算表、工作預算 │ │不實之事項│ │ │ │ │ │ 書、(見104 年度偵 │ │,而填製會│ │ │ │ │ │ 字第8523號卷3 第148│ │計憑證罪。│ │ │ │ │ │ 至153頁)。 │ │ │ │ ├──┼────┼────┼───────────┼───┼─────┼─────┤ │10(│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被告宙○○於本院審 │l○○│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MP173423│據資料,│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9; │無法認定│ 卷9 第176頁反面)。│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樹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6 │誤載為 │ 仁於偵訊中之證述(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4 日;│20,000元│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183號卷5 第35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0,600元│ │ )。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4)│(見104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大永│年度偵字│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第1 項幫助│日。 │ │浚渫│卷9 第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詐欺取財罪│ │ │工作│111 頁)│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1714號卷6 第33至37 │ │本院認定:│ │ │ │ │ │ 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第71條第1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款以明知為│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 │ │不實之事項│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而填製會│ │ │ │ │ │ 號卷7 第18頁)。 │ │計憑證罪。│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 │ │ │ │ │ │ 第111頁)。 │ │ │ │ ├──┼────┼────┼───────────┼───┼─────┼─────┤ │11(│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被告宙○○於本院審 │寅○○│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NM174349│據資料,│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無法認定│ 卷9 第176 頁反面)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榮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 日;│ │ 特於偵訊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0,000元│ │ 1183號卷4 第123 頁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5)│(見104 │ │ 反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山寮│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中排│第5727號│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第1 項幫助│日。 │ │浚渫│卷9 第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詐欺取財罪│ │ │工作│110 頁反│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 │ │ │面)。 │ │ 據、驗收報告書、決 │ │本院認定:│ │ │ │ │ │ 算表、施工前、中、 │ │商業會計法│ │ │ │ │ │ 後現場照片、工作明 │ │第71條第1 │ │ │ │ │ │ 細表、工作數量集計 │ │款以明知為│ │ │ │ │ │ 表、土方計算表、工 │ │不實之事項│ │ │ │ │ │ 作預算書(見104 年 │ │,而填製會│ │ │ │ │ │ 度偵字第8523卷1 │ │計憑證罪。│ │ │ │ │ │ 第14至19頁)。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1、12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2(│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被告宙○○於本院審 │z○○│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NM174349│據資料,│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無法認定│ 卷9 第176頁反面)。│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2、證人即共同被告歐啟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7 │ │ 東於偵訊中之證述(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 日;│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183號卷5 第13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1,400元│ │ 。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6)│(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王功│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中排│第5727號│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第1 項幫助│日。 │ │浚渫│卷9 第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詐欺取財罪│ │ │工作│110 頁)│ │ 據、驗收報告書、決 │ │。 │ │ │ │。 │ │ 算表、施工前、中、 │ │本院認定:│ │ │ │ │ │ 後現場照片、工作明 │ │商業會計法│ │ │ │ │ │ 細表、工作數量集計 │ │第71條第1 │ │ │ │ │ │ 表、土方計算表、工 │ │款以明知為│ │ │ │ │ │ 作預算書(見104年度│ │不實之事項│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3 第 │ │,而填製會│ │ │ │ │ │ 142至147頁)。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1、12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3(│發票編號│78,800元│1、被告宙○○於本院審 │E○○│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NM174349│(起訴書│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6; │誤載為 │ 卷9 第176頁反面)。│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70,000元│2、施工前、中、後現場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7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18日;│ │ 會土方計算表(見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800元│ │ 號卷7第21至23頁)。│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7)│(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西斗│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分排│第5727號│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第1 項幫助│日。 │ │等浚│卷9 第 │ │ 第109 頁反面)。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09 頁反│ │ │ │。 │ │ │作 │面)。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14(│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被告宙○○於本院審 │z○○│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PK159375│據資料,│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5; │無法認定│ 卷9 第176頁反面)。│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2、證人即共同被告歐啟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10│誤載為 │ 東於偵訊中之證述(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8 日;│20,000元│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183號卷5 第13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800元│ │ 。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0)│(見104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台十│年度偵字│ │ 照片、 彰化農田水利│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七線│第5727號│ │ 會土方計算表(見 │ │第1 項幫助│日。 │ │福海│卷9 第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詐欺取財罪│ │ │段側│108 頁)│ │ 號卷7 第27頁)。 │ │。 │ │ │溝排│。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水浚│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渫工│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第71條第1 │ │ │作 │ │ │ 第108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15(│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被告宙○○於本院審 │l○○│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QH160552│據資料,│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64; │無法認定│ 卷9 第176頁反面)。│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樹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12│誤載為 │ 仁於偵訊中之證述(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3日;│10,000元│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183號卷5 第35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2,200元│ │ )。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7)│(見104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下萬│年度偵字│ │ 粘貼憑證用紙、水利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合排│第5727號│ │ 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 │ │第1 項幫助│日。 │ │水浚│卷9 第 │ │ 作雇工工資請領清冊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04 頁反│ │ 及收據、圳路維護工 │ │。 │ │ │作 │面)。 │ │ 作驗收報告書、決算 │ │本院認定:│ │ │ │ │ │ 表、施工前、中、後 │ │商業會計法│ │ │ │ │ │ 現場照片、工作明細 │ │第71條第1 │ │ │ │ │ │ 表、工作數量集計表 │ │款以明知為│ │ │ │ │ │ 、土方計算表、工作 │ │不實之事項│ │ │ │ │ │ 預算書(見104 年 │ │,而填製會│ │ │ │ │ │ 度偵字第8523號卷3 │ │計憑證罪。│ │ │ │ │ │ 第120至126頁)。 │ │ │ │ ├──┼────┼────┼───────────┼───┼─────┼─────┤ │16(│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被告宙○○於本院審 │洪堯舜│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AB173476│據資料,│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歿)│: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無法認定│ 卷9 第176 頁反面)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3 │誤載為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2日;│30,500元│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9,400元│ │ 第135 頁)。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 )│(見104 │ │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寮湖│年度偵字│ │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 │第1 項幫助│日。 │ │支線│卷9 第 │ │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02 頁反│ │ │ │。 │ │ │工作│面)。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6、17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7(│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被告宙○○於本院審 │洪堯舜│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AB173476│據資料,│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歿)│: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1; │無法認定│ 卷9 第176 頁反面)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3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2日;│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2,200元│ │ 第135 頁反面)。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 │(見104 │ │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民權│年度偵字│ │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國小│第5727號│ │ │ │第1 項幫助│日。 │ │北排│卷9 第 │ │ │ │詐欺取財罪│ │ │水分│102 頁)│ │ │ │。 │ │ │線浚│。 │ │ │ │本院認定:│ │ │渫工│ │ │ │ │商業會計法│ │ │作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6、17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8(│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被告宙○○於警詢、 │天○○│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AB173476│據資料,│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4; │無法認定│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8523號卷6 第202 頁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3 │誤載為 │ 、本院卷9 第176 頁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7日;│17,800元│ 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松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0,000元│ │ 雄於偵訊中之證述(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 )│(見104 │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東興│年度偵字│ │ 1183號卷4 第97頁反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一中│第5727號│ │ 面)。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浚│卷9 第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01 頁反│ │ 粘貼憑證用紙(見 │ │。 │ │ │作 │面)。 │ │ 104 年度他字第1183 │ │本院認定:│ │ │ │ │ │ 號卷2 第31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8、19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9(│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被告宙○○於本院審 │H○○│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AB173476│據資料,│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5; │無法認定│ 卷9 第176 頁反面)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3 │ │2、證人即共同被告胡馬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7日;│ │ 江於偵訊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9,400元│ │ 1183號卷5 第108 頁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 )│(見104 │ │ )。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東興│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浚渫│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工作│101 頁)│ │ 第31頁反面)。 │ │。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本院認定:│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商業會計法│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第71條第1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款以明知為│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不實之事項│ │ │ │ │ │ 1714號卷6 第57至61 │ │,而填製會│ │ │ │ │ │ 頁)。 │ │計憑證罪。│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起訴書認編│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號18、19工│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6 第 │ │程,為想像│ │ │ │ │ │ 116頁)。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0(│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被告宙○○於本院審 │z○○│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AB173476│據資料,│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6; │無法認定│ 卷9 第176頁反面)。│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2、證人即共同被告歐啟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4 │誤載為 │ 東於偵訊中之證述(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5日;│13,500元│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183號卷5 第13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2,400元│ │ 。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8 )│(見104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永興│年度偵字│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第1 項幫助│日。 │ │浚渫│卷9 第99│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詐欺取財罪│ │ │工作│頁)。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1714號卷6 第18至22 │ │本院認定:│ │ │ │ │ │ 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第71條第1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款以明知為│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不實之事項│ │ │ │ │ │ 第137 頁)。 │ │,而填製會│ │ │ │ │ │5、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計憑證罪。│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 │ │ │ │ │ │ 5第79頁)。 │ │ │ │ ├──┼────┼────┼───────────┼───┼─────┼─────┤ │21(│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被告宙○○於本院審 │B○○│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AW161300│據資料,│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無法認定│ 卷9 第176頁反面)。│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添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5 │誤載為 │ 登於偵訊中之證述(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7 日;│8,500 元│ 見104 年度他字1183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號卷4 第78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3,600元│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1)│(見104 │ │ 憑證用紙、土方計算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新生│年度偵字│ │ 表、施工前、中、後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現場照片、完工報告 │ │第1 項幫助│日。 │ │浚渫│卷9 第97│ │ 書、水利小組理辦理 │ │詐欺取財罪│ │ │工作│頁反面)│ │ 圳路維護工作雇工工 │ │。 │ │ │ │。 │ │ 資請領清冊及收據( │ │本院認定:│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商業會計法│ │ │ │ │ │ 8523號卷1第101頁反 │ │第71條第1 │ │ │ │ │ │ 面至第103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22(│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被告宙○○於本院審 │Q○○│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AW161300│據資料,│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4; │無法認定│ 卷9 第176頁反面)。│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2、證人即共同被告莊榮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5 │誤載為 │ 泉於偵訊中之證述(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3日;│26,500元│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8523號卷7 第92頁反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57,600元│ │ 面)。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2)│(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漏瑤│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第1 項幫助│日。 │ │支線│卷9 第97│ │ 第97頁)。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頁)。 │ │ │ │。 │ │ │工作│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2、23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3(│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被告宙○○於本院審 │l○○│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AW161300│據資料,│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3; │無法認定│ 卷9 第176頁反面)。│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樹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5 │誤載為 │ 仁於偵訊中之證述(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3日;│18,500元│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183號卷5 第35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000元│ │ )。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3)│(見104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大永│年度偵字│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第1 項幫助│日。 │ │浚渫│卷9 第96│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詐欺取財罪│ │ │工作│頁反面)│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1714號卷6 第33至37 │ │本院認定:│ │ │ │ │ │ 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第71條第1 │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款以明知為│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 │ │不實之事項│ │ │ │ │ │ 108頁)。 │ │,而填製會│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計憑證罪。│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起訴書認編│ │ │ │ │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號22、23工│ │ │ │ │ │ 第96頁反面)。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4(│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被告宙○○於本院審 │z○○│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CL160302│據資料,│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4; │無法認定│ 卷9 第176頁反面)。│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2、證人即共同被告歐啟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9 │ │ 東於偵訊中之證述(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1日;│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183號卷5 第13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6,200元│ │ 。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0)│(見104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王功│年度偵字│ │ 粘貼憑證用紙(見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104 年度他字第1183 │ │第1 項幫助│日。 │ │(王│卷9 第 │ │ 號卷3 第92頁)。 │ │詐欺取財罪│ │ │功補│118 頁反│ │ │ │。 │ │ │給線│面)。 │ │ │ │本院認定:│ │ │制水│ │ │ │ │商業會計法│ │ │閘門│ │ │ │ │第71條第1 │ │ │)浚│ │ │ │ │款以明知為│ │ │渫工│ │ │ │ │不實之事項│ │ │作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25(│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被告宙○○於本院審 │B○○│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CL160302│據資料,│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2; │無法認定│ 卷9 第176頁反面)。│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添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9 │ │ 登於偵訊中之證述(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1日;│ │ 見104 年度他字1183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號卷4 第78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3,400元│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4)│(見104 │ │ 粘貼憑證用紙(見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舊趙│年度偵字│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甲農│第5727號│ │ 號卷1 第149 頁)。 │ │第1 項幫助│日。 │ │場山│卷9 第 │ │ │ │詐欺取財罪│ │ │寮一│120 頁反│ │ │ │。 │ │ │中排│面)。 │ │ │ │本院認定:│ │ │等浚│ │ │ │ │商業會計法│ │ │渫工│ │ │ │ │第71條第1 │ │ │作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5、26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6(│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被告宙○○於本院審 │B○○│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CL160302│據資料,│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3; │無法認定│ 卷9 第176頁反面)。│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添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9 │ │ 登於偵訊中之證述(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1日;│ │ 見104 年度他字1183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號卷4 第78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5,600元│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6)│(見104 │ │ 粘貼憑證用紙(見104│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六戶│年度偵字│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1 第150 頁)。 │ │第1 項幫助│日。 │ │浚渫│卷9 第 │ │ │ │詐欺取財罪│ │ │工作│121 頁反│ │ │ │。 │ │ │ │面)。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5、26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7(│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被告宙○○於本院審 │洪堯舜│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CL160302│據資料,│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歿)│: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6; │無法認定│ 卷9第176 頁反面)。│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2、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9 │誤載為 │ 粘貼憑證用紙(見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30日;│22,500元│ 號卷1 第151 頁)。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編號│發票金額│)。 │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28)│82,400元│ │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林功│(見104 │ │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路左│年度偵字│ │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側排│第5727號│ │ │ │第1 項幫助│日。 │ │水浚│卷9 第 │ │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22 頁反│ │ │ │。 │ │ │作 │面)。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28(│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被告宙○○於警詢、 │天○○│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DF160054│據資料,│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4; │無法認定│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8523號卷6 第203頁反│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12│誤載為 │ 面、本院卷9 第176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8日;│6,500 元│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松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34,600元│ │ 雄於偵訊中之證述(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4)│(見104 │ │ 見104 年他字第1183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第二│年度偵字│ │ 號卷4 第97頁反面)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十一│第5727號│ │ 。 │ │第1 項幫助│日。 │ │支線│卷9 第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詐欺取財罪│ │ │一分│125 頁反│ │ 工作預算書、粘貼憑 │ │。 │ │ │線浚│面)。 │ │ 證用紙、圳路維護工 │ │本院認定:│ │ │渫工│ │ │ 作驗收報告書、施工 │ │商業會計法│ │ │作 │ │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第71條第1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款以明知為│ │ │ │ │ │ 8523號卷6 第137 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 、第140至141頁)。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29(│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被告宙○○於警詢、 │天○○│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DF160054│據資料,│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3; │無法認定│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8523號卷6 第203 頁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12│誤載為 │ 反面、本院卷9 第176│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8日;│39,500元│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松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4,400元│ │ 雄於偵訊中之證述(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5)│(見104 │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第二│年度偵字│ │ 1183號卷4 第97頁反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十一│第5727號│ │ 面)。 │ │第1 項幫助│日。 │ │支線│卷9 第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26 頁)│ │ 工作預算書、粘貼憑 │ │。 │ │ │工作│。 │ │ 證用紙、圳路維護工 │ │本院認定:│ │ │ │ │ │ 作驗收報告書、施工 │ │商業會計法│ │ │ │ │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第71條第1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款以明知為│ │ │ │ │ │ 8523號卷6 第138 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 、第142 至143 頁) │ │,而填製會│ │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9至32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30(│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被告宙○○於警詢、 │丁○○│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DF160054│據資料,│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5; │無法認定│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 8523號卷6 第204 頁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12│誤載為 │ 、本院卷9 第176 頁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8日;│13,000元│ 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李錦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3,400元│ │ 煥於偵訊中之證述(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6)│(見104 │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農場│年度偵字│ │ 1183號卷4 第150 頁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圳三│第5727號│ │ )。 │ │第1 項幫助│日。 │ │分線│卷9 第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詐欺取財罪│ │ │等浚│126 頁反│ │ 工作預算書、粘貼憑 │ │。 │ │ │渫工│面)。 │ │ 證用紙、圳路維護工 │ │本院認定:│ │ │作 │ │ │ 作驗收報告書、施工 │ │商業會計法│ │ │ │ │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第71條第1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款以明知為│ │ │ │ │ │ 8523號卷6 第139 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 、第144至146頁)。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9至32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31(│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被告宙○○於本院審 │H○○│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DF160054│據資料,│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2; │無法認定│ 卷9 第176頁反面)。│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2、證人即共同被告胡馬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12│誤載為 │ 江於偵訊中之證述(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8日;│15,000元│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183號卷5 第108 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52,600元│ │ )。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7)│(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金瓜│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寮分│第5727號│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第1 項幫助│日。 │ │線等│卷9 第 │ │ 第127頁)。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27 頁)│ │ │ │。 │ │ │工作│。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9至32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32(│發票編號│依卷內證│1、被告宙○○於本院審 │H○○│原起訴法條│宙○○共同│ │原起│DF160054│據資料,│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無法認定│ 卷9 第176頁反面)。│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起訴書│2、證人即共同被告胡馬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12│誤載為 │ 江於偵訊中之證述(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8日;│15,000元│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183號卷5 第108 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58,000元│ │ )。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8)│(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犁頭│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厝支│第5727號│ │ 度偵字第5727 號卷9 │ │第1 項幫助│日。 │ │線等│卷9 第 │ │ 第127 頁反面)。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27 頁反│ │ │ │。 │ │ │工作│面)。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9至32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附表六十九:宇○○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 │小組長│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84,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黃九 │o○○│原起訴法條│宇○○共同│ │原起│PK159380│(起訴書│ 福於偵訊中之證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誤載為不│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1714號卷2 第33頁反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一 │102 年10│ │ 面)。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2 │月3 日;│ │2、被告宇○○於警詢、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偵訊中之供述(見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1,200元│ │ 104 年度偵字第3805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29)│(見104 │ │ 號卷2 第53、62頁)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南二│年度偵字│ │ 。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幹線│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幫助詐欺│日。 │ │併行│卷9 第47│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取財罪。 │ │ │排水│頁)。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47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第71條第1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款以明知為│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不實之事項│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6│ │,而填製會│ │ │ │ │ │ 第67頁)。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2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2 (│發票編號│84,4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清 │C○○│原起訴法條│宇○○共同│ │原起│PK159380│(起訴書│ 在於偵訊中之證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1; │誤載為不│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1714號卷2 第20頁、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一 │102 年10│ │ 卷6 第212 頁反面)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2 │月3 日;│ │ 。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宇○○於警詢、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1,600元│ │ 偵訊中之供述(見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30)│(見104 │ │ 104 年度偵字第3805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農場│年度偵字│ │ 號卷2 第53、62頁)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一輪│第5727號│ │ 。 │ │項幫助詐欺│日。 │ │一中│卷9 第48│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取財罪。 │ │ │排等│頁)。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商業會計法│ │ │ │ │ │ 第48頁)。 │ │第71條第1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工作 │ │款以明知為│ │ │ │ │ │ 決算書、預算書、工 │ │不實之事項│ │ │ │ │ │ 作明細表、完工報告 │ │,而填製會│ │ │ │ │ │ 書、圳路維護工作決 │ │計憑證罪。│ │ │ │ │ │ 算表(見104 年度偵 │ │起訴書認編│ │ │ │ │ │ 字第1714號卷2 第12 │ │號1、2工程│ │ │ │ │ │ 至16頁)。 │ │,為想像競│ │ │ │ │ │5、施工前、中、後現場 │ │合犯,應以│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一罪論,容│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有誤會。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6│ │ │ │ │ │ │ │ 第68至69頁)。 │ │ │ │ ├──┼────┼────┼───────────┼───┼─────┼─────┤ │3 (│發票編號│76,86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天○○│原起訴法條│宇○○共同│ │原起│LR174774│(起訴書│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10,000元│ 頁反面)。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4 │)。 │2、被告宇○○於本院準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2 │月18日;│ │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6 第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1,860元│ │ 139 頁反面、卷9 第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8) │(見104 │ │ 178 頁反面至第179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塗人│年度偵字│ │ 頁)。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厝排│第5727號│ │3、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松 │ │項幫助詐欺│日。 │ │水下│卷9 第 │ │ 雄於偵訊中之證述( │ │取財罪。 │ │ │游段│114 頁)│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1183號卷4 第96頁、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 第97頁反面)。 │ │第71條第1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款以明知為│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不實之事項│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而填製會│ │ │ │ │ │ 第114 頁)。 │ │計憑證罪。│ │ │ │ │ │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1714號卷6 第52至56 │ │ │ │ │ │ │ │ 頁)。 │ │ │ │ │ │ │ │6、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7│ │ │ │ │ │ │ │ 第10頁)。 │ │ │ │ │ │ │ │ │ │ │ │ ├──┼────┼────┼───────────┼───┼─────┼─────┤ │4 (│發票編號│87,000元│1、被告宇○○於本院準 │k○○│原起訴法條│宇○○共同│ │原起│MP173427│(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6 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139 頁反面、卷9 第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6 │)。 │ 179 頁反面)。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2 │月4 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2,0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12)│(見104 │ │ 第112頁)。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新華│年度偵字│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項幫助詐欺│日。 │ │等浚│卷9 第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取財罪。 │ │ │渫工│112 頁)│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本院認定:│ │ │作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商業會計法│ │ │ │ │ │ 1714 號卷6 第44至51│ │第71條第1 │ │ │ │ │ │ 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不實之事項│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而填製會│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計憑證罪。│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7│ │ │ │ │ │ │ │ 第14至16頁)。 │ │ │ │ ├──┼────┼────┼───────────┼───┼─────┼─────┤ │5 (│發票編號│86,000元│1、被告宇○○於本院準 │丁○○│原起訴法條│宇○○共同│ │原起│NM174354│(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1;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6 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139 頁反面、卷9 第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7 │ │ 180 頁)。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2 │月18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李錦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煥於偵訊中之證述(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1,000元│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18)│(見104 │ │ 1183號卷4 第150 頁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犁頭│年度偵字│ │ )。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厝排│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幫助詐欺│日。 │ │水下│卷9 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取財罪。 │ │ │游段│109 頁)│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第109頁)。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第71條第1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款以明知為│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不實之事項│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而填製會│ │ │ │ │ │ 7第24至25頁)。 │ │計憑證罪。│ │ ├──┼────┼────┼───────────┼───┼─────┼─────┤ │6 (│發票編號│84,400元│1、被告宇○○於本院準 │丁○○│原起訴法條│宇○○共同│ │原起│AB173480│(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6 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11,000元│ 139 頁反面、卷9 第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4 │)。 │ 180 頁)。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3 │月10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李錦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煥於偵訊中之證述(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9,400元│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5) │(見104 │ │ 1183號卷4 第150 頁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福建│年度偵字│ │ )。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幫助詐欺│日。 │ │等浚│卷9 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取財罪。 │ │ │渫工│100 頁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作 │面)。 │ │ 第100頁反面)。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7 (│發票編號│86,400元│1、被告宇○○於本院準 │k○○│原起訴法條│宇○○共同│ │原起│AB173480│(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2;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6 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139 頁反面、卷9 第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4 │ │ 180 頁)。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3 │月29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1,4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9) │(見104 │ │ 第98頁反面)。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新華│年度偵字│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項幫助詐欺│日。 │ │等浚│卷9 第98│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取財罪。 │ │ │渫工│頁反面)│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本院認定:│ │ │作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商業會計法│ │ │ │ │ │ 1714 號卷6 第44至51│ │第71條第1 │ │ │ │ │ │ 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不實之事項│ │ │ │ │ │ 計算表(見104年度偵│ │,而填製會│ │ │ │ │ │ 字第8523號卷5第111 │ │計憑證罪。│ │ │ │ │ │ 、114頁)。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7、8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8 (│發票編號│78,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炳 │天○○│原起訴法條│宇○○共同│ │原起│AB173480│(起訴書│ 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76│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反面)。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4 │)。 │2、被告宇○○於本院準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3 │月29日;│ │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述(見本院卷6 第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3,000元│ │ 139 頁反面、卷9 第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10)│(見104 │ │ 180頁)。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塗人│年度偵字│ │3、證人即共同被告洪松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厝排│第5727號│ │ 雄於偵訊中之證述( │ │項幫助詐欺│日。 │ │水下│卷9 第98│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取財罪。 │ │ │游段│頁)。 │ │ 1183號卷4 第96頁、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第97頁反面)。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第71條第1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款以明知為│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不實之事項│ │ │ │ │ │ 第98頁)。 │ │,而填製會│ │ │ │ │ │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計憑證罪。│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起訴書認編│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號7、8工程│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為想像競│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合犯,應以│ │ │ │ │ │ 1714號卷6 第52至56 │ │一罪論,容│ │ │ │ │ │ 頁)。 │ │有誤會。 │ │ │ │ │ │6、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照片(見104年度偵字│ │ │ │ │ │ │ │ 第8523號卷6第127頁 │ │ │ │ │ │ │ │ )。 │ │ │ │ ├──┼────┼────┼───────────┼───┼─────┼─────┤ │9 (│發票編號│68,400元│1、被告宇○○於本院準 │丁○○│原起訴法條│宇○○共同│ │原起│CL160307│(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6 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139 頁反面、卷9 第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9 │ │ 180 頁反面)。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3 │月30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李錦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煥於偵訊中之證述(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3,400元│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27)│(見104 │ │ 1183號卷4 第150 頁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農場│年度偵字│ │ )。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圳五│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幫助詐欺│日。 │ │分線│卷9 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取財罪。 │ │ │等浚│122 頁)│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渫工│。 │ │ 第122頁)。 │ │商業會計法│ │ │作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10(│發票編號│66,000元│1、被告宇○○於本院準 │i○○│原起訴法條│宇○○共同│ │原起│DF160059│(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歿)│: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3;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6 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3,500元│ 139 頁反面、卷9 第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12│)。 │ 180 頁反面)。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3 │月25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1,0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39)│(見104 │ │ 第128頁)。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趙甲│年度偵字│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支線│第5727號│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項幫助詐欺│日。 │ │四分│卷9 第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取財罪。 │ │ │線等│128 頁)│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 1714號卷6 第62至69 │ │第71條第1 │ │ │ │ │ │ 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11(│發票編號│71,600元│1、被告宇○○於本院準 │l○○│原起訴法條│宇○○共同│ │原起│DF160059│(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6 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139 頁反面、卷9 第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12│)。 │ 176 頁反面)。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3 │月18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6,6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40)│(見104 │ │ 第128頁反面)。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下萬│年度偵字│ │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合支│第5727號│ │ │ │項幫助詐欺│日。 │ │線等│卷9 第 │ │ │ │取財罪。 │ │ │浚渫│128 頁反│ │ │ │本院認定:│ │ │工作│面)。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12(│發票編號│83,800元│1、被告宇○○於本院準 │丁○○│原起訴法條│宇○○共同│ │原起│CL160307│(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2;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6 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139 頁反面、卷9 第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10│ │ 181 頁)。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3 │月7 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李錦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煥於偵訊中之證述(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800元│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41)│(見104 │ │ 1183號卷4 第150 頁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犁頭│年度偵字│ │ )。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厝排│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幫助詐欺│日。 │ │水( │卷9 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取財罪。 │ │ │犁頭│129 頁)│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制水│。 │ │ 第129頁)。 │ │商業會計法│ │ │閘) │ │ │ │ │第71條第1 │ │ │浚渫│ │ │ │ │款以明知為│ │ │工作│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附表七十:y○○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小組長│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證 │E○○│原起訴法條│y○○共同│ │原起│LR174729│(起訴書│ 欽於警詢中之證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9;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5727號卷1 第106 頁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4 │)。 │ )。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8 日;│ │2、被告y○○於本院準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1,100元│ │ 述(見本院卷5 第217│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 )│(見104 │ │ 頁反面、卷9 第183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再發│年度偵字│ │ 頁)。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第1 項幫助│日。 │ │浚渫│卷9 第 │ │ 憑證用紙(104 年度 │ │詐欺取財罪│ │ │工作│116 頁)│ │ 偵字第5727號卷9 第 │ │。 │ │ │ │。 │ │ 116頁)。 │ │本院認定:│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商業會計法│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第71條第1 │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款以明知為│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不實之事項│ │ │ │ │ │ 7第4至5頁)。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2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2 (│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y○○於警詢、 │戌○○│原起訴法條│y○○共同│ │原起│LR174729│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10;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4 │ │ 第52頁、本院卷5 第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8 日;│ │ 217 頁反面、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83 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490元│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5 )│(見104 │ │ 憑證用紙(104 年度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原厝│年度偵字│ │ 偵字第5727號卷9 第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路左│第5727號│ │ 115頁反面)。 │ │第1 項幫助│日。 │ │側排│卷9 第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詐欺取財罪│ │ │水浚│115 頁反│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渫工│面)。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本院認定:│ │ │作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7│ │商業會計法│ │ │ │ │ │ 第6 至7 頁)。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2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3 (│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y○○於警詢、 │戌○○│原起訴法條│y○○共同│ │原起│PK159331│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61;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10│ │ 第52頁、本院卷5 第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7 日;│ │ 217 頁反面、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83 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0,00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9)│(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後厝│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中排│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7│ │第1 項幫助│日。 │ │浚渫│卷9 第 │ │ 第26頁)。 │ │詐欺取財罪│ │ │工作│108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商業會計法│ │ │ │ │ │ 第108頁反面)。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4 (│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y○○於警詢、 │戌○○│原起訴法條│y○○共同│ │原起│QH160506│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89;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12│ │ 第52頁、本院卷5 第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19日;│ │ 217 頁反面、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83 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56,800元│ │2、施工前、中、後現場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1)│(見104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新湖│年度偵字│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7│ │第1 項幫助│日。 │ │浚渫│卷9 第 │ │ 第28至29頁)。 │ │詐欺取財罪│ │ │工作│107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 │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商業會計法│ │ │ │ │ │ 第107頁反面)。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4 至11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5 (│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y○○於警詢、 │k○○│原起訴法條│y○○共同│ │原起│QH160506│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86;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12│ │ 第52頁、本院卷5 第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19日;│ │ 217 頁反面、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83 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1,600元│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2)│(見104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第二│年度偵字│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十支│第5727號│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第1 項幫助│日。 │ │線浚│卷9 第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07 頁)│ │ 1714號卷6 第38至43 │ │。 │ │ │作 │。 │ │ 頁)。 │ │本院認定:│ │ │ │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商業會計法│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第71條第1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款以明知為│ │ │ │ │ │ 5第109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而填製會│ │ │ │ │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計憑證罪。│ │ │ │ │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起訴書認編│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號4 至11工│ │ │ │ │ │ 5727號卷7 第30頁) │ │程,為想像│ │ │ │ │ │ 。 │ │競合犯,應│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以一罪論,│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容有誤會。│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第107頁)。 │ │ │ │ ├──┼────┼────┼───────────┼───┼─────┼─────┤ │6 (│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y○○於警詢、 │寅○○│原起訴法條│y○○共同│ │原起│QH160506│(起訴書│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90;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14,000元│ 1183號卷2第52頁反面│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12│)。 │ 、本院卷9第183 頁)│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3日;│ │ 。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2,400元│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3)│(見104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第十│年度偵字│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三戶│第5727號│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第1 項幫助│日。 │ │支線│卷9 第 │ │ 1714 號卷6 第23至32│ │詐欺取財罪│ │ │等浚│106 頁反│ │ 頁)。 │ │。 │ │ │渫工│面)。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本院認定:│ │ │作 │ │ │ 粘貼憑證用紙、水利 │ │商業會計法│ │ │ │ │ │ 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 │ │第71條第1 │ │ │ │ │ │ 作雇工工資請領清冊 │ │款以明知為│ │ │ │ │ │ 及收據、驗收報告書 │ │不實之事項│ │ │ │ │ │ 、工作決算表、施工 │ │,而填製會│ │ │ │ │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計憑證罪。│ │ │ │ │ │ 、工作明細表、工作 │ │起訴書認編│ │ │ │ │ │ 預算書、工作數量集 │ │號4 至11工│ │ │ │ │ │ 計表、土方計算表( │ │程,為想像│ │ │ │ │ │ 見104年度偵字第8523│ │競合犯,應│ │ │ │ │ │ 號卷3第64至71頁)。│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7 (│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y○○於警詢、 │E○○│原起訴法條│y○○共同│ │原起│QH160506│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91;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12│ │ 第52頁、本院卷5 第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3日;│ │ 217 頁反面、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83 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9,800元│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4)│(見104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第十│年度偵字│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九支│第5727號│ │ 第106頁)。 │ │第1 項幫助│日。 │ │線浚│卷9 第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06 頁)│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 │ │ │作 │。 │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本院認定:│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商業會計法│ │ │ │ │ │ 5727號卷7 第34頁) │ │第71條第1 │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4 至11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8 (│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證 │E○○│原起訴法條│y○○共同│ │原起│QH160506│(起訴書│ 欽於警詢中之證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85;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0,500元│ 5727號卷1 第106 頁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12│)。 │ )。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19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8,6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5)│(見104 │ │ 第105頁反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第九│年度偵字│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制水│第5727號│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第1 項幫助│日。 │ │閘北│卷9 第 │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詐欺取財罪│ │ │側溝│105 頁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浚梁│面)。 │ │ 5727號卷7 第35頁)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4 至11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9 (│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y○○於警詢、 │戌○○│原起訴法條│y○○共同│ │原起│QH160506│(起訴書│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88;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0,500元│ 1183號卷2第52頁、本│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12│)。 │ 院卷9 第183 頁)。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19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69,2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6)│(見104 │ │ 第105 頁)。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第八│年度偵字│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制水│第5727號│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第1 項幫助│日。 │ │閘北│卷9 第 │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詐欺取財罪│ │ │側溝│105 頁)│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浚渫│。 │ │ 5727號卷7 第37頁)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4 至11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0(│發票編號│70,000元│1、被告y○○於警詢、 │R ○│原起訴法條│y○○共同│ │原起│QH160506│(起訴書│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93; │誤載為 │ 見104年度他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4,500元│ 1183號卷2第52頁、本│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12│)。 │ 院卷9 第183頁)。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3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2,8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8)│(見104 │ │ 第104頁)。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趙甲│年度偵字│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支線│第5727號│ │ 照片、臺灣彰化農田 │ │第1 項幫助│日。 │ │一分│卷9 第 │ │ 水利會土方計算表( │ │詐欺取財罪│ │ │線等│104 頁)│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浚渫│。 │ │ 5727號卷7 第40至42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4 至11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1(│發票編號│27,6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證 │E○○│原起訴法條│y○○共同│ │原起│QH160506│(起訴書│ 欽於警詢中之證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95;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5727號卷1 第106 頁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12│)。 │ 、本院卷3 第107 頁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3日;│ │ )。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27,6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0)│(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再發│年度偵字│ │ 第103頁)。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 │第1 項幫助│日。 │ │分排│卷9 第 │ │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03 頁)│ │ │ │。 │ │ │工作│。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4 至11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2(│發票編號│55,000元│1、被告y○○於警詢、 │E○○│原起訴法條│y○○共同│ │原起│AB173429│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10;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4 │ │ 第52頁反面、本院卷5│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0日;│ │ 第217 頁反面、卷9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第183 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6,200元│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6 )│(見104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再發│年度偵字│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第100頁)。 │ │第1 項幫助│日。 │ │浚渫│卷9 第 │ │ │ │詐欺取財罪│ │ │工作│100 頁)│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2、13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3(│發票編號│7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證 │E○○│原起訴法條│y○○共同│ │原起│AB173429│(起訴書│ 欽於警詢中之證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9;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60,000元│ 5727號卷1 第106 頁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4 │)。 │ )。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0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8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7 )│(見104 │ │ 第99頁反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原厝│年度偵字│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路左│第5727號│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第1 項幫助│日。 │ │側排│卷9 第99│ │ 字第8523號卷5 第100│ │詐欺取財罪│ │ │水等│頁反面)│ │ 頁)。 │ │。 │ │ │浚渫│。 │ │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2、13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4(│發票編號│70,000元│1、被告y○○於警詢、 │戌○○│原起訴法條│y○○共同│ │原起│AW161253│(起訴書│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5;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1,000元│ 1183號卷2第52頁反面│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5 │)。 │ 、本院卷9第183 頁)│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3日;│ │ 。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0,0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4)│(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後厝│年度偵字│ │ 第96頁)。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 │第1 項幫助│日。 │ │中游│卷9 第96│ │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頁)。 │ │ │ │。 │ │ │工作│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15(│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證 │E○○│原起訴法條│y○○共同│ │原起│BR161254│(起訴書│ 欽於警詢中之證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4;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2,000元│ 5727號卷1 第106 頁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7 │)。 │ )。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1日;│ │2、被告y○○於警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0,000元│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7)│(見104 │ │ 1183號卷2第52頁反面│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後厝│年度偵字│ │ 、本院卷9 第183 頁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一中│第5727號│ │ )。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浚│卷9 第94│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頁反面)│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作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 │ │ 第94頁反面)。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16(│發票編號│55,000元│1、被告y○○於警詢、 │寅○○│原起訴法條│y○○共同│ │原起│BR161254│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9;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8 │ │ 第52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4 日;│ │ 5 第217頁反面、卷9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第183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200元│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8)│(見104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山寮│年度偵字│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中排│第5727號│ │ 第94頁)。 │ │第1 項幫助│日。 │ │浚渫│卷9 第94│ │ │ │詐欺取財罪│ │ │工作│頁)。 │ │ │ │。 │ │ │ │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17(│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y○○於警詢、 │戌○○│原起訴法條│y○○共同│ │原起│CL160253│(起訴書│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8;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7,000元│ 1183號卷2第52頁反面│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9 │)。 │ 、本院卷9 第183 頁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6日;│ │ )。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9,800元│ │ 粘貼憑證用紙、水利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1)│(見104 │ │ 小組辦理圳路維護工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再發│年度偵字│ │ 作雇工工資請領清冊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及收據、驗收報告書 │ │第1 項幫助│日。 │ │分排│卷9 第 │ │ 、工作決算書、工作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19 頁)│ │ 決算表、完工報告書 │ │。 │ │ │工作│。 │ │ 、施工前、中、後現 │ │本院認定:│ │ │ │ │ │ 場照片、開工報告書 │ │商業會計法│ │ │ │ │ │ 、承諾書、工作明細 │ │第71條第1 │ │ │ │ │ │ 表、工作數量集計表 │ │款以明知為│ │ │ │ │ │ 、土方計算表、施工 │ │不實之事項│ │ │ │ │ │ 補充說明書、工作預 │ │,而填製會│ │ │ │ │ │ 算書(見104 年度他 │ │計憑證罪。│ │ │ │ │ │ 字第1183號卷7 第165│ │起訴書認編│ │ │ │ │ │ 至184 頁)。 │ │號17、18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8(│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y○○於警詢、 │R ○│原起訴法條│y○○共同│ │原起│CL160253│(起訴書│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61;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7,000元│ 1183號卷2第52頁反面│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9 │)。 │ 、本院卷9第183 頁)│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7日;│ │ 。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3,0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2)│(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豐田│年度偵字│ │ 第119頁反面)。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 │第1 項幫助│日。 │ │直排│卷9 第 │ │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19 頁反│ │ │ │。 │ │ │工作│面)。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7、18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9(│發票編號│70,000元│1、被告y○○於警詢、 │P○○│原起訴法條│y○○共同│ │原起│CL160253│(起訴書│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歿)│: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60;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9,500元│ 1183號卷2 第52頁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9 │)。 │ 反面、本院卷9 第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7日;│ │ 183頁)。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5,0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3)│(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犁頭│年度偵字│ │ 第120頁)。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厝排│第5727號│ │ │ │第1 項幫助│日。 │ │水二│卷9 第 │ │ │ │詐欺取財罪│ │ │小排│120 頁)│ │ │ │。 │ │ │浚渫│。 │ │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9、20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0(│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y○○於警詢、 │P○○│原起訴法條│y○○共同│ │原起│CL160253│(起訴書│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歿)│: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9;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5,000元│ 1183號卷2 第52頁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9 │)。 │ 反面、本院卷9 第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7日;│ │ 183頁)。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2,4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5)│(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犁頭│年度偵字│ │ 第121頁)。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厝排│第5727號│ │ │ │第1 項幫助│日。 │ │水三│卷9 第 │ │ │ │詐欺取財罪│ │ │小排│121 頁)│ │ │ │。 │ │ │浚渫│。 │ │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9、20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1(│發票編號│6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洪證 │E○○│原起訴法條│y○○共同│ │原起│DF160005│(起訴書│ 欽於警詢中之證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40;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3,000元│ 5727號卷1 第106 頁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12│)。 │ )。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5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8,0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1)│(見104 │ │ 第124頁)。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原厝│年度偵字│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路左│第5727號│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第1 項幫助│日。 │ │側排│卷9 第 │ │ 字第8523號卷5 第100│ │詐欺取財罪│ │ │水等│124 頁)│ │ 頁) │ │。 │ │ │浚渫│。 │ │ 。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1、22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2(│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y○○於警詢、 │k○○│原起訴法條│y○○共同│ │原起│DF160005│(起訴書│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35;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5,500元│ 1183號卷2第52頁反面│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12│)。 │ 、本院卷9第183 頁)│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5日;│ │ 。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4,200元│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3)│(起訴書│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第二│誤載為 │ │ 第125頁)。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十支│87,000元│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第1 項幫助│日。 │ │線浚│)(見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04 年度│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作 │偵字第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本院認定:│ │ │ │5727號卷│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商業會計法│ │ │ │9 第125 │ │ 1714號卷6 第38至43 │ │第71條第1 │ │ │ │頁)。 │ │ 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4、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不實之事項│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而填製會│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計憑證罪。│ │ │ │ │ │ 5第109之1頁)。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1、22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附表七十一:p○○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小組長│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p○○於偵訊、 │E○○│原起訴法條│p○○共同│ │原起│KT173076│ │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2; │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1183號卷3第116頁、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2 │ │ 本院卷9 第183 頁反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4 日;│ │ 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洪證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4,260元│ │ 欽於警詢中之證述(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 )│(見104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新庄│年度偵字│ │ 5727號卷1 第106 頁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中排│第5727號│ │ )。 │ │第1 項幫助│日。 │ │浚渫│卷9 第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欺取財罪│ │ │工作│116 頁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 │面)。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本院認定:│ │ │ │ │ │ 第138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第71條第1 │ │ │ │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款以明知為│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 │ │不實之事項│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而填製會│ │ │ │ │ │ 號卷7第3頁)。 │ │計憑證罪。│ │ ├──┼────┼────┼───────────┼───┼─────┼─────┤ │2 (│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p○○於本院審 │寅○○│原起訴法條│p○○共同│ │原起│CL168208│(起訴書│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不│ 卷9 第184頁)。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2、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9 │ │ 粘貼憑證用紙(見104│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1日;│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第153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8,600元│ │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9)│(見104 │ │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趙甲│年度偵字│ │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二溪│第5727號│ │ │ │第1 項幫助│日。 │ │路側│卷9 第 │ │ │ │詐欺取財罪│ │ │溝排│118 頁)│ │ │ │。 │ │ │水等│。 │ │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3 (│發票編號│20,000元│1、被告p○○於本院審 │紀和男│原起訴法條│p○○共同│ │原起│CL168208│(起訴書│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歿)│: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5; │誤載為不│ 本院卷9第184頁)。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2、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9 │ │ 粘貼憑證用紙( 見104│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30日;│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第154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4,800元│ │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0)│(見104 │ │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竹香│年度偵字│ │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支線│第5727號│ │ │ │第1 項幫助│日。 │ │南二│卷9 第 │ │ │ │詐欺取財罪│ │ │排水│123 頁反│ │ │ │。 │ │ │浚渫│面)。 │ │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4 (│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p○○於本院審 │寅○○│原起訴法條│p○○共同│ │原起│DF167940│(起訴書│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60; │誤載為不│ 卷9 第184頁反面)。│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3 年12│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0日;│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7,600元│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2)│(見104 │ │ 1714號卷6 第23至32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第十│年度偵字│ │ 頁)。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三戶│第5727號│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第1 項幫助│日。 │ │支線│卷9 第 │ │ 粘貼憑證用紙(見104│ │詐欺取財罪│ │ │等浚│124 頁反│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 │ │渫工│面)。 │ │ 第155 頁)。 │ │本院認定:│ │ │作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附表七十二:d○○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小組長│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60,000元│1、被告d○○於警詢、 │i○○│原起訴法條│d○○共同│ │原起│QH321370│(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歿)│: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4; │誤載為0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元)。 │ 度他字第1183號卷4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二 │102 年12│ │ 第155頁、本院卷5 第│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18日;│ │ 217 頁反面、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85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2,800元│ │2、證人m○○於本院審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9)│(見104 │ │ 理中之證述(本院卷9│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趙甲│年度偵字│ │ 第20頁反面)。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支線│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第1 項幫助│日。 │ │四分│卷9 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欺取財罪│ │ │線等│103 頁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浚渫│面)。 │ │ 第103頁反面)。 │ │本院認定:│ │ │工作│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商業會計法│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第71條第1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款以明知為│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不實之事項│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而填製會│ │ │ │ │ │ 1714號卷6 第62至69 │ │計憑證罪。│ │ │ │ │ │ 頁)。 │ │ │ │ │ │ │ │5、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 │ │ │ │ │ │ 6 第96、98、118 、 │ │ │ │ │ │ │ │ 121頁)。 │ │ │ │ ├──┼────┼────┼───────────┼───┼─────┼─────┤ │2 (│發票編號│80,000元│1、被告d○○於本院準 │甲丁○○│原起訴法條│d○○共同│ │原起│MP320143│(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4;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5 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217 頁反面、卷9 第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 185 頁反面)。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31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榮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治於偵訊中之證述(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0,560元│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0)│(見104 │ │ 5727號卷2 第67至68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挖子│年度偵字│ │ 頁)。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第1 項幫助│日。 │ │浚渫│卷9 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欺取財罪│ │ │工作│135 頁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面)。 │ │ 第135頁反面)。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3 (│發票編號│70,000元│1、被告d○○於警詢、 │v○○│原起訴法條│d○○共同│ │原起│PK319269│(起訴書│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60,000元│ 1183號卷4第155 頁、│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9 │)。 │ 本院卷9第186頁)。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6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溪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和於警詢、偵訊中之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3,600元│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7)│(見104 │ │ 字第5727號卷1 第168│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成美│年度偵字│ │ 頁、第179 頁反面)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圳第│第5727號│ │ 。 │ │第1 項幫助│日。 │ │一支│卷9 第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詐欺取財罪│ │ │線浚│149 頁)│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 │ │ │渫工│。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作 │ │ │ 第149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4 (│發票編號│80,000元│1、被告d○○於本院準 │甲丁○○│原起訴法條│d○○共同│ │原起│PK319269│(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2;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5 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217 頁反面、卷9 第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0│ │ 186 頁)。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11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榮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治於偵訊中之證述(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6,200元│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1)│(見104 │ │ 5727號卷2 第67至68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挖子│年度偵字│ │ 頁)。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第1 項幫助│日。 │ │下游│卷9 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欺取財罪│ │ │段浚│151 頁)│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渫工│。 │ │ 第151頁)。 │ │本院認定:│ │ │作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商業會計法│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第71條第1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款以明知為│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不實之事項│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而填製會│ │ │ │ │ │ 1714號卷6 第129 至 │ │計憑證罪。│ │ │ │ │ │ 132頁、第134頁)。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5│ │ │ │ │ │ │ │ 頁)。 │ │ │ │ ├──┼────┼────┼───────────┼───┼─────┼─────┤ │5 (│發票編號│80,000元│1、被告d○○於本院準 │甲丁○○│原起訴法條│d○○共同│ │原起│AW324721│(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5 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217 頁反面、卷9 第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5 │ │ 186 頁)。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9 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榮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治於偵訊中之證述(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1,200元│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1)│(見104 │ │ 5727號卷2 第67至68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挖子│年度偵字│ │ 頁)。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第1 項幫助│日。 │ │浚渫│卷9 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欺取財罪│ │ │工作│166 頁)│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第166頁)。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6 (│發票編號│80,000元│1、被告d○○於本院準 │甲丁○○│原起訴法條│d○○共同│ │原起│CL323347│(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5 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217 頁反面、卷9 第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 186 頁)。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2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蔡榮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治於偵訊中之證述(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7,400元│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5)│(見104 │ │ 5727號卷2 第67至68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挖子│年度偵字│ │ 頁)。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第1 項幫助│日。 │ │下游│卷9 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詐欺取財罪│ │ │段浚│183 頁)│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渫工│。 │ │ 第183頁)。 │ │本院認定:│ │ │作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商業會計法│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第71條第1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款以明知為│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不實之事項│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而填製會│ │ │ │ │ │ 1714號卷6 第129 至 │ │計憑證罪。│ │ │ │ │ │ 132頁、第134頁)。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6│ │ │ │ │ │ │ │ 頁)。 │ │ │ │ └──┴────┴────┴───────────┴───┴─────┴─────┘ 附表七十三:W○○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小組長│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72,6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建 │a○○│原起訴法條│W○○共同│ │原起│NM174129│(起訴書│ 興於警詢、偵訊、本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誤載為 │ 院審理中之證述(見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9,000元│ 104 年度他字第118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7 │)。 │ 號卷3 第58頁反面、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1 日;│ │ 第71頁、本院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88 頁反面至第189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2,600元│ │ 頁)。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8)│(見10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面前│年度偵字│ │ 仁於偵訊中之證述(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崙尾│第5727號│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水│卷9 第 │ │ 5727號卷1 第55頁反 │ │詐欺取財罪│ │ │等浚│139 頁反│ │ 面)。 │ │。 │ │ │渫工│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作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39 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2 (│發票編號│71,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建 │a○○│原起訴法條│W○○共同│ │原起│NM174129│(起訴書│ 興於警詢、偵訊、本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3; │誤載為 │ 院審理中之證述(見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0,000元│ 104 年度他字第118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8 │)。 │ 號卷3 第58頁反面、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11日;│ │ 第71頁、本院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88 頁反面至第189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1,200元│ │ 頁)。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1)│(見10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大崙│年度偵字│ │ 仁於偵訊中之證述(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第1 項幫助│日。 │ │等浚│卷9 第 │ │ 5727號卷1 第55頁反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46 頁)│ │ 面)。 │ │。 │ │ │作 │。 │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本院認定:│ │ │ │ │ │ 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商業會計法│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第71條第1 │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款以明知為│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不實之事項│ │ │ │ │ │ 1第69頁)。 │ │,而填製會│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計憑證罪。│ │ │ │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36 │ │ │ │ │ │ │ │ 頁)。 │ │ │ │ ├──┼────┼────┼───────────┼───┼─────┼─────┤ │3 (│發票編號│78,8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建 │a○○│原起訴法條│W○○共同│ │原起│AB158886│(起訴書│ 興於警詢、偵訊、本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院審理中之證述(見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9,000元│ 104 年度他字第118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4 │)。 │ 號卷3 第58頁反面、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7 日;│ │ 第71頁、本院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88 頁反面至第189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800元│ │ 頁)。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8 )│(見10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東勢│年度偵字│ │ 仁於偵訊中之證述(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庄內│第5727號│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水│卷9 第 │ │ 5727號卷1 第55頁反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64 頁反│ │ 面)。 │ │。 │ │ │工作│面)。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本院認定:│ │ │ │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商業會計法│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37 │ │第71條第1 │ │ │ │ │ │ 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不實之事項│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而填製會│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計憑證罪。│ │ │ │ │ │ 第164頁反面)。 │ │ │ │ ├──┼────┼────┼───────────┼───┼─────┼─────┤ │4 (│發票編號│72,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吳建 │a○○│原起訴法條│W○○共同│ │原起│AW173032│(起訴書│ 興於警詢、偵訊、本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院審理中之證述(見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6,000元│ 104 年度他字第118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5 │)。 │ 號卷3 第58頁反面、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2日;│ │ 第71頁、本院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88 頁反面至第189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2,200元│ │ 頁)。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4)│(見10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面前│年度偵字│ │ 仁於偵訊中之證述(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崙尾│第5727號│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水│卷9 第 │ │ 5727號卷1 第55頁反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67 頁反│ │ 面)。 │ │。 │ │ │工作│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67 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附表七十四:乙○○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小組長│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72,600元│1、被告乙○○於警詢、 │a○○│原起訴法條│乙○○共同│ │原起│NM174129│(起訴書│ 偵訊、本院審理中之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誤載為 │ 供述(見104 年度他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9,000元│ 字第1183號卷3 第58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7 │)。 │ 頁反面、第71頁、本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1 日;│ │ 院卷9 第188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至第189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2,6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8)│(見104 │ │ 仁於偵訊中之證述(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面前│年度偵字│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崙尾│第5727號│ │ 5727號卷1 第55頁反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水│卷9 第 │ │ 面)。 │ │詐欺取財罪│ │ │等浚│139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渫工│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作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商業會計法│ │ │ │ │ │ 第139 頁反面)。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2 (│發票編號│71,200元│1、被告乙○○於警詢、 │a○○│原起訴法條│乙○○共同│ │原起│NM174129│(起訴書│ 偵訊、本院審理中之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3; │誤載為 │ 供述(見104 年度他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0,000元│ 字第1183號卷3 第58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8 │)。 │ 頁反面、第71頁、本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11日;│ │ 院卷9 第188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至第189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1,2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1)│(見104 │ │ 仁於偵訊中之證述(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大崙│年度偵字│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5727號卷1 第55頁反 │ │第1 項幫助│日。 │ │等浚│卷9 第 │ │ 面)。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46 頁)│ │3、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作 │。 │ │ 水利小組辦理圳路維 │ │本院認定:│ │ │ │ │ │ 護工作雇工工資請領 │ │商業會計法│ │ │ │ │ │ 清冊及收據(見104 │ │第71條第1 │ │ │ │ │ │ 年度偵字第5727號卷 │ │款以明知為│ │ │ │ │ │ 1第69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4、施工前、中、後現場 │ │,而填製會│ │ │ │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計憑證罪。│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36 │ │ │ │ │ │ │ │ 頁)。 │ │ │ │ ├──┼────┼────┼───────────┼───┼─────┼─────┤ │3 (│發票編號│78,800元│1、被告乙○○於警詢、 │a○○│原起訴法條│乙○○共同│ │原起│AB158886│(起訴書│ 偵訊、本院審理中之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供述(見104 年度他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9,000元│ 字第1183號卷3 第58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4 │)。 │ 頁反面、第71頁、本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7 日;│ │ 院卷9 第188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至第189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8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8 )│(見104 │ │ 仁於偵訊中之證述(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東勢│年度偵字│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庄內│第5727號│ │ 5727號卷1 第55頁反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水│卷9 第 │ │ 面)。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64 頁反│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工作│面)。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本院認定:│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37 │ │商業會計法│ │ │ │ │ │ 頁反面)。 │ │第71條第1 │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款以明知為│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不實之事項│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而填製會│ │ │ │ │ │ 第164頁反面)。 │ │計憑證罪。│ │ ├──┼────┼────┼───────────┼───┼─────┼─────┤ │4 (│發票編號│72,200元│1、被告乙○○於警詢、 │a○○│原起訴法條│乙○○共同│ │原起│AW173032│(起訴書│ 偵訊、本院審理中之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供述(見104 年度他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6,000元│ 字第1183號卷3 第58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5 │)。 │ 頁反面、第71頁、本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2日;│ │ 院卷9 第188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至第189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2,2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4)│(見104 │ │ 仁於偵訊中之證述(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面前│年度偵字│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崙尾│第5727號│ │ 5727號卷1 第55頁反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水│卷9 第 │ │ 面)。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67 頁反│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工作│面)。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商業會計法│ │ │ │ │ │ 第167 頁反面)。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附表七十五:T○○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 │小組長│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e○○│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MP321987│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 日;│ │ 5 第218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5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 )│(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下王│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功寮│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農場│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仔排│131 頁)│ │ 第192 頁)。 │ │。 │ │ │水等│。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 度偵字第8523號卷1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20 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2 (│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s○○│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MP321987│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1;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3 日;│ │ 5 第218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2,32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6 )│(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新寶│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支線│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等浚│133 頁反│ │ 第192 頁)。 │ │。 │ │ │渫工│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作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64 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3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3 (│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s○○│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MP321987│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2;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3 日;│ │ 5 第218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0,99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7 )│(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北天│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宮西│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水│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34 頁)│ │ 第192 頁)。 │ │。 │ │ │工作│。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64 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3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4 (│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s○○│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MP321987│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3;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6 日;│ │ 5 第218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0,95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9 )│(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三十│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戶一│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中排│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等浚│135 頁)│ │ 第192 頁)。 │ │。 │ │ │渫工│。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本院認定:│ │ │作(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商業會計法│ │ │之前│ │ │ 、勘驗現場照片、105│ │第71條第1 │ │ │誤載│ │ │ 年實測土方計算表( │ │款以明知為│ │ │為菜│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不實之事項│ │ │寮) │ │ │ 5727號卷4 第111 至 │ │,而填製會│ │ │ │ │ │ 114 頁、第122 頁反 │ │計憑證罪。│ │ │ │ │ │ 面至第124 頁、第140│ │起訴書認編│ │ │ │ │ │ 至141 頁、第143 頁 │ │號4、5工程│ │ │ │ │ │ )。 │ │,為想像競│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合犯,應以│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一罪論,容│ │ │ │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有誤會。 │ │ │ │ │ │ 第165 頁)。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2│ │ │ │ │ │ │ │ 12頁、第216頁)。 │ │ │ │ ├──┼────┼────┼───────────┼───┼─────┼─────┤ │5 (│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s○○│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MP321987│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6 日;│ │ 5 第218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4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2)│(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二十│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七戶│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水│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36 頁反│ │ 第192 頁)。 │ │。 │ │ │工作│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36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4、5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6 (│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s○○│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NM324587│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8;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8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5 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2,2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1)│(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北漢│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寶一│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中排│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等浚│141 頁)│ │ 第192 頁)。 │ │。 │ │ │渫工│。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作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41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7 (│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e○○│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NM324587│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9;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8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5 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4,6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3)│(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西溝│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等浚│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42 頁)│ │ 第192 頁)。 │ │。 │ │ │作 │。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42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7 至10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8 (│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s○○│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NM324587│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7;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8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5 日;│ │ 5 第218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8,6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4)│(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崙腳│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二中│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浚│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42 頁反│ │ 第192 頁)。 │ │。 │ │ │作 │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42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7 至10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9 (│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g○○│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NM324587│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10;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8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5 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3,8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5)│(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移民│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八圳│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北幹│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線中│143 頁)│ │ 第192 頁)。 │ │。 │ │ │游段│。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43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7 至10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0(│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未○○│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NM324587│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11;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8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5 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8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6)│(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南八│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州排│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水一│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分線│143 頁反│ │ 第192 頁)。 │ │。 │ │ │浚渫│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43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7 至10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1(│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e○○│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PK321012│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6;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9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6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9,2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8)│(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日本│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殿排│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水下│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游段│149 頁反│ │ 第192 頁)。 │ │。 │ │ │浚渫│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商業會計法│ │ │ │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第71條第1 │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款以明知為│ │ │ │ │ │ 據、驗收報告書、決 │ │不實之事項│ │ │ │ │ │ 算表、施工前、中、 │ │,而填製會│ │ │ │ │ │ 後現場照片、工作明 │ │計憑證罪。│ │ │ │ │ │ 細表、工作數量集計 │ │ │ │ │ │ │ │ 表、土方計算表、工 │ │ │ │ │ │ │ │ 作預算書(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8523號卷3 │ │ │ │ │ │ │ │ 第19至24頁)。 │ │ │ │ ├──┼────┼────┼───────────┼───┼─────┼─────┤ │12(│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e○○│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QH323002│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7;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3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8,4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4)│(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新興│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上游│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段浚│152 頁反│ │ 第192 頁)。 │ │。 │ │ │渫工│面)。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本院認定:│ │ │作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商業會計法│ │ │ │ │ │ 、勘驗現場照片(見 │ │第71條第1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款以明知為│ │ │ │ │ │ 號卷4 第115 至117 │ │不實之事項│ │ │ │ │ │ 頁、第124 頁反面至 │ │,而填製會│ │ │ │ │ │ 第125頁)。 │ │計憑證罪。│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起訴書認編│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號12至15工│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2│ │程,為想像│ │ │ │ │ │ 19頁)。 │ │競合犯,應│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以一罪論,│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容有誤會。│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第152頁)。 │ │ │ │ ├──┼────┼────┼───────────┼───┼─────┼─────┤ │13(│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s○○│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QH323002│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10;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3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1,8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5)│(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頂厝│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二排│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等浚│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53 頁)│ │ 第192 頁)。 │ │。 │ │ │作 │。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第71條第1 │ │ │ │ │ │ 第34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2至15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4(│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s○○│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QH323002│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9;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3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9,2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6)│(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新寶│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三中│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浚│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53 頁反│ │ 第192 頁)。 │ │。 │ │ │作 │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第71條第1 │ │ │ │ │ │ 第34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2至15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5(│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s○○│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QH323002│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8;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3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0,6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7)│(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新寶│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二中│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浚│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54 頁)│ │ 第192 頁)。 │ │。 │ │ │作 │。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本院認定:│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商業會計法│ │ │ │ │ │ 、勘驗現場照片(見 │ │第71條第1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款以明知為│ │ │ │ │ │ 號卷4 第118 至120 │ │不實之事項│ │ │ │ │ │ 頁、第126頁)。 │ │,而填製會│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計憑證罪。│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起訴書認編│ │ │ │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號12至15工│ │ │ │ │ │ 第188頁)。 │ │程,為想像│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競合犯,應│ │ │ │ │ │ 計算表、105 年實測 │ │以一罪論,│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容有誤會。│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 │ │ │ │ │ 第222 、224頁)。 │ │ │ │ ├──┼────┼────┼───────────┼───┼─────┼─────┤ │16(│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s○○│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QH323002│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11;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3日;│ │ 5 第218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0,8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50)│(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崙興│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浚渫│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工作│155 頁反│ │ 第192 頁)。 │ │。 │ │ │ │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第71條第1 │ │ │ │ │ │ 第36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17(│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v○○│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QH323002│(起訴書│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2;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60,000元│ 5727號卷3 第15頁反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1│)。 │ 面、本院卷9 第190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1日;│ │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0,200元│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51)│(見1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農場│第5727號│ │ 第140頁、本院卷9 第│ │第1 項幫助│日。 │ │第十│卷9 第 │ │ 192 頁)。 │ │詐欺取財罪│ │ │區排│156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水等│。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第71條第1 │ │ │ │ │ │ 據、驗收報告書、工 │ │款以明知為│ │ │ │ │ │ 作決算表、施工前、 │ │不實之事項│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工 │ │,而填製會│ │ │ │ │ │ 作明細表、工作數量 │ │計憑證罪。│ │ │ │ │ │ 集計表、土方計算表 │ │起訴書認編│ │ │ │ │ │ 、工作預算書(見104│ │號17、18工│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1│ │程,為想像│ │ │ │ │ │ 第157 至163 頁)。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8(│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v○○│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QH323002│(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1; │誤載為0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1│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0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6,2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52)│(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南八│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州排│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水支│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線中│156 頁反│ │ 第192 頁)。 │ │。 │ │ │游段│面)。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第71條第1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款以明知為│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不實之事項│ │ │ │ │ │ 1714號卷6 第146 至 │ │,而填製會│ │ │ │ │ │ 150 頁)。 │ │計憑證罪。│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起訴書認編│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號17、18工│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2│ │程,為想像│ │ │ │ │ │ 25至226頁)。 │ │競合犯,應│ │ │ │ │ │5、施工前、中、後現場 │ │以一罪論,│ │ │ │ │ │ 照片(見104 年度他 │ │容有誤會。│ │ │ │ │ │ 字第1183號卷8 第23 │ │ │ │ │ │ │ │ 頁)。 │ │ │ │ ├──┼────┼────┼───────────┼───┼─────┼─────┤ │19(│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v○○│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QH323002│(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14; │誤載為0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4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7,8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54)│(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移民│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八圳│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北幹│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線上│157 頁反│ │ 第192 頁)。 │ │。 │ │ │游段│面)。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第71條第1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款以明知為│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不實之事項│ │ │ │ │ │ 1714號卷6 第135 至 │ │,而填製會│ │ │ │ │ │ 140頁)。 │ │計憑證罪。│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起訴書認編│ │ │ │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號19、20工│ │ │ │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程,為想像│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競合犯,應│ │ │ │ │ │ 據、驗收報告書、工 │ │以一罪論,│ │ │ │ │ │ 作決算表、施工前、 │ │容有誤會。│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工 │ │ │ │ │ │ │ │ 作明細表、工作數量 │ │ │ │ │ │ │ │ 集計表、土方計算表 │ │ │ │ │ │ │ │ 、工作預算書、(見1│ │ │ │ │ │ │ │ 04 年度偵字第8523號│ │ │ │ │ │ │ │ 卷1 第189 至194頁)│ │ │ │ │ │ │ │ 。 │ │ │ │ ├──┼────┼────┼───────────┼───┼─────┼─────┤ │20(│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v○○│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QH323002│(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13; │誤載為0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4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6,4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55)│(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移民│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八圳│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南幹│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線上│158 頁)│ │ 第192 頁)。 │ │。 │ │ │游段│。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第71條第1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款以明知為│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不實之事項│ │ │ │ │ │ 1714號卷6 第141 至 │ │,而填製會│ │ │ │ │ │ 145頁)。 │ │計憑證罪。│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起訴書認編│ │ │ │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號19、20工│ │ │ │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程,為想像│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競合犯,應│ │ │ │ │ │ 據、驗收報告書、工 │ │以一罪論,│ │ │ │ │ │ 作決算表、施工前、 │ │容有誤會。│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工 │ │ │ │ │ │ │ │ 作明細表、工作數量 │ │ │ │ │ │ │ │ 集計表、土方計算表 │ │ │ │ │ │ │ │ 、工作預算書(見104│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 │ │ │ │ │ 1 第177 至182頁)。│ │ │ │ ├──┼────┼────┼───────────┼───┼─────┼─────┤ │21(│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s○○│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AB325124│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3;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4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6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6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 )│(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二十│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七戶│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水│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61 頁)│ │ 第192 頁)。 │ │。 │ │ │工作│。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61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1至23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2(│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s○○│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AB325124│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2;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4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6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3,2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 )│(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北天│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宮西│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水│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61 頁反│ │ 第192 頁)。 │ │。 │ │ │工作│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61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1至23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3(│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s○○│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AB325124│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4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6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0,4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 )│(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南八│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州排│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水支│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線下│162 頁)│ │ 第192 頁)。 │ │。 │ │ │游段│。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62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1至23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4(│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e○○│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AB325124│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5;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4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1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6,6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9 )│(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日本│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殿排│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水下│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游段│165 頁)│ │ 第192 頁)。 │ │。 │ │ │浚渫│。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65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4、25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5(│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e○○│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AB325124│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6;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4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1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7,0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0)│(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國光│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上游│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段浚│165 頁反│ │ 第192 頁)。 │ │。 │ │ │渫工│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作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65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4、25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6(│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s○○│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BR324479│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3;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7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3 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9,0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9)│(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北漢│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寶一│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中排│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等浚│170 頁)│ │ 第192 頁)。 │ │。 │ │ │渫工│。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作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70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6、27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7(│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未○○│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BR324479│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7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 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68,4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1)│(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移民│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八浚│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北幹│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線下│171 頁)│ │ 第192 頁)。 │ │。 │ │ │游段│。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71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6、27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8(│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s○○│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BR324479│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2;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7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 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2,6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2)│(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新寶│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支線│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等浚│171 頁反│ │ 第192 頁)。 │ │。 │ │ │渫工│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作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71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8、29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9(│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s○○│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BR324479│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7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 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0,2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3)│(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三十│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戶一│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中排│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等浚│172 頁)│ │ 第192 頁)。 │ │。 │ │ │渫工│。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作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72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不實之事項│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而填製會│ │ │ │ │ │ 、勘驗現場照片、105│ │計憑證罪。│ │ │ │ │ │ 年實測土方計算表( │ │起訴書認編│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號28、29工│ │ │ │ │ │ 5727號卷4 第111 至 │ │程,為想像│ │ │ │ │ │ 114 頁、第122 頁反 │ │競合犯,應│ │ │ │ │ │ 面至第124 頁、第140│ │以一罪論,│ │ │ │ │ │ 至141 頁、第143 頁 │ │容有誤會。│ │ │ │ │ │ )。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計算表、施工前、中 │ │ │ │ │ │ │ │ 、後現場照片(見104│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 │ │ │ │ │ 第213 、215 、217 │ │ │ │ │ │ │ │ 頁)。 │ │ │ │ ├──┼────┼────┼───────────┼───┼─────┼─────┤ │30(│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e○○│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CL323564│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9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0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1,6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2)│(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八甲│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湖排│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水浚│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76 頁反│ │ 第192 頁)。 │ │。 │ │ │作 │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76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31(│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g○○│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CL323564│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 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3,4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5)│(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南八│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州排│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水支│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線3+│178 頁)│ │ 第192 頁)。 │ │。 │ │ │100-│。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4+28│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5 浚│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渫工│ │ │ 第178頁)。 │ │款以明知為│ │ │作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32(│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s○○│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CL323564│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5;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6 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8,6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6)│(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崙興│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浚渫│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工作│178 頁反│ │ 第192 頁)。 │ │。 │ │ │ │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78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32、33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33(│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s○○│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CL323564│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6;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6 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9,2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9)│(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新寶│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三中│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浚│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80 頁)│ │ 第192 頁)。 │ │。 │ │ │作 │。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80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32、33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34(│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未○○│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CL323564│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8;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6 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8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0)│(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南八│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州排│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水一│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分線│180 頁反│ │ 第192 頁)。 │ │。 │ │ │浚渫│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80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35(│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s○○│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CL323564│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7;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6 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0,0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4)│(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崙腳│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二中│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浚│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82 頁反│ │ 第192 頁)。 │ │。 │ │ │作 │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82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36(│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s○○│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DF324924│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65;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2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0,6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51)│(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新興│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上游│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段浚│186 頁)│ │ 第192 頁)。 │ │。 │ │ │渫工│。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本院認定:│ │ │作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商業會計法│ │ │ │ │ │ 、勘驗現場照片(見 │ │第71條第1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款以明知為│ │ │ │ │ │ 號卷4 第115 至117 │ │不實之事項│ │ │ │ │ │ 頁、第124 頁反面至 │ │,而填製會│ │ │ │ │ │ 第125頁)。 │ │計憑證罪。│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起訴書認編│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號36至38工│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2│ │程,為想像│ │ │ │ │ │ 20頁)。 │ │競合犯,應│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以一罪論,│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容有誤會。│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第186頁)。 │ │ │ │ ├──┼────┼────┼───────────┼───┼─────┼─────┤ │37(│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s○○│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DF324924│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66;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2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1,2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52)│(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頂厝│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二排│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等浚│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86 頁反│ │ 第192 頁)。 │ │。 │ │ │作 │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86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36至38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38(│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s○○│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DF324924│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6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2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190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0,0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53)│(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新寶│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二中│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浚│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87 頁)│ │ 第192 頁)。 │ │。 │ │ │作 │。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87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不實之事項│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而填製會│ │ │ │ │ │ 、勘驗現場照片(見 │ │計憑證罪。│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起訴書認編│ │ │ │ │ │ 號卷4 第118 至120 │ │號36至38工│ │ │ │ │ │ 頁、第126頁)。 │ │程,為想像│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競合犯,應│ │ │ │ │ │ 計算表、105 年實測 │ │以一罪論,│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容有誤會。│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 │ │ │ │ │ 第223至224頁)。 │ │ │ │ ├──┼────┼────┼───────────┼───┼─────┼─────┤ │39(│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T○○於偵訊、 │e○○│原起訴法條│T○○共同│ │原起│DF324924│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63;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5│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1日;│ │ 第218 頁、卷9 第190│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3,200元│ │2、證人即共同被告許宇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57)│(見104 │ │ 翔於偵訊、本院審理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西溝│年度偵字│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1 項幫助│日。 │ │等浚│卷9 第 │ │ 第140 頁、本院卷9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89 頁)│ │ 第192 頁)。 │ │。 │ │ │作 │。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商業會計法│ │ │ │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第71條第1 │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款以明知為│ │ │ │ │ │ 據、驗收報告書、決 │ │不實之事項│ │ │ │ │ │ 算表、施工前、中、 │ │,而填製會│ │ │ │ │ │ 後現場照片、工作明 │ │計憑證罪。│ │ │ │ │ │ 細表、工作數量集計 │ │ │ │ │ │ │ │ 表、土方計算表、工 │ │ │ │ │ │ │ │ 作預算書(見104年度│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3第51│ │ │ │ │ │ │ │ 至57頁)。 │ │ │ │ └──┴────┴────┴───────────┴───┴─────┴─────┘ 附表七十六:U○○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 │小組長│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e○○│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MP3219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 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5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 )│(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下王│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功寮│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農場│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仔排│131 頁)│ │ 192 頁)。 │ │。 │ │ │水等│。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 度偵字第8523號卷1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20 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2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MP3219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1;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3 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2,32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6 )│(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新寶│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支線│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等浚│133 頁反│ │ 192 頁)。 │ │。 │ │ │渫工│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作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64 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3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3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MP3219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2;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3 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0,99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7 )│(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北天│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宮西│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水│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34 頁)│ │ 192 頁)。 │ │。 │ │ │工作│。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64 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3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4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MP3219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3;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6 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0,95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9 )│(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三十│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戶一│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中排│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等浚│135 頁)│ │ 192 頁)。 │ │。 │ │ │渫工│。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本院認定:│ │ │作(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商業會計法│ │ │之前│ │ │ 、勘驗現場照片、105│ │第71條第1 │ │ │誤載│ │ │ 年實測土方計算表( │ │款以明知為│ │ │為菜│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不實之事項│ │ │寮) │ │ │ 5727號卷4 第111 至 │ │,而填製會│ │ │ │ │ │ 114 頁、第122 頁反 │ │計憑證罪。│ │ │ │ │ │ 面至第124 頁、第140│ │起訴書認編│ │ │ │ │ │ 至141 頁、第143 頁 │ │號4、5工程│ │ │ │ │ │ )。 │ │,為想像競│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合犯,應以│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一罪論,容│ │ │ │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有誤會。 │ │ │ │ │ │ 第165 頁)。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2│ │ │ │ │ │ │ │ 12頁、第216頁)。 │ │ │ │ ├──┼────┼────┼───────────┼───┼─────┼─────┤ │5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MP3219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6 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4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2)│(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二十│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七戶│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水│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36 頁反│ │ 192 頁)。 │ │。 │ │ │工作│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36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4、5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6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NM3245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8;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8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5 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2,2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1)│(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北漢│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寶一│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中排│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等浚│141 頁)│ │ 192 頁)。 │ │。 │ │ │渫工│。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作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41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7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e○○│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NM3245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9;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8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5 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4,6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3)│(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西溝│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等浚│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42 頁)│ │ 192 頁)。 │ │。 │ │ │作 │。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42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7 至10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8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NM3245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7;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8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5 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8,6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4)│(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崙腳│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二中│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浚│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42 頁反│ │ 192 頁)。 │ │。 │ │ │作 │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42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7 至10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9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g○○│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NM3245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1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8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5 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3,8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5)│(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移民│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八圳│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北幹│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線中│143 頁)│ │ 192 頁)。 │ │。 │ │ │游段│。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43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7 至10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0(│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未○○│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NM324587│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11;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8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5 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8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6)│(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南八│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州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水一│卷9 第 │ │ 第218頁、卷9 第192 │ │詐欺取財罪│ │ │分線│143 頁反│ │ 頁)。 │ │。 │ │ │浚渫│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43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7 至10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1(│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e○○│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PK321012│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6;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9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6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9,2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8)│(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日本│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殿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水下│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游段│149 頁反│ │ 192 頁)。 │ │。 │ │ │浚渫│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商業會計法│ │ │ │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第71條第1 │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款以明知為│ │ │ │ │ │ 據、驗收報告書、決 │ │不實之事項│ │ │ │ │ │ 算表、施工前、中、 │ │,而填製會│ │ │ │ │ │ 後現場照片、工作明 │ │計憑證罪。│ │ │ │ │ │ 細表、工作數量集計 │ │ │ │ │ │ │ │ 表、土方計算表、工 │ │ │ │ │ │ │ │ 作預算書(見104 年 │ │ │ │ │ │ │ │ 度偵字第8523號卷3 │ │ │ │ │ │ │ │ 第19至24頁)。 │ │ │ │ ├──┼────┼────┼───────────┼───┼─────┼─────┤ │12(│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e○○│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QH323002│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7;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3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8,4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4)│(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新興│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上游│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段浚│152 頁反│ │ 192 頁)。 │ │。 │ │ │渫工│面)。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本院認定:│ │ │作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商業會計法│ │ │ │ │ │ 、勘驗現場照片(見 │ │第71條第1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款以明知為│ │ │ │ │ │ 號卷4 第115 至117 │ │不實之事項│ │ │ │ │ │ 頁、第124 頁反面至 │ │,而填製會│ │ │ │ │ │ 第125頁)。 │ │計憑證罪。│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起訴書認編│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號12至15工│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2│ │程,為想像│ │ │ │ │ │ 19頁)。 │ │競合犯,應│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以一罪論,│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容有誤會。│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第152頁)。 │ │ │ │ ├──┼────┼────┼───────────┼───┼─────┼─────┤ │13(│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QH323002│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1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3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1,8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5)│(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頂厝│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二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等浚│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53 頁)│ │ 192 頁)。 │ │。 │ │ │作 │。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第71條第1 │ │ │ │ │ │ 第34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2至15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4(│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QH323002│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9;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3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9,2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6)│(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新寶│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三中│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浚│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53 頁反│ │ 192 頁)。 │ │。 │ │ │作 │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第71條第1 │ │ │ │ │ │ 第34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2至15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5(│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QH323002│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8;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3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0,6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7)│(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新寶│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二中│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浚│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54 頁)│ │ 192 頁)。 │ │。 │ │ │作 │。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本院認定:│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商業會計法│ │ │ │ │ │ 、勘驗現場照片(見 │ │第71條第1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款以明知為│ │ │ │ │ │ 號卷4 第118 至120 │ │不實之事項│ │ │ │ │ │ 頁、第126頁)。 │ │,而填製會│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計憑證罪。│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起訴書認編│ │ │ │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號12至15工│ │ │ │ │ │ 第188頁)。 │ │程,為想像│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競合犯,應│ │ │ │ │ │ 計算表、105 年實測 │ │以一罪論,│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容有誤會。│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 │ │ │ │ │ 第222 、224頁)。 │ │ │ │ ├──┼────┼────┼───────────┼───┼─────┼─────┤ │16(│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QH323002│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11;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3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0,8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50)│(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崙興│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浚渫│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工作│155 頁反│ │ 192 頁)。 │ │。 │ │ │ │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1 │ │第71條第1 │ │ │ │ │ │ 第36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17(│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v○○│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QH323002│(起訴書│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2; │誤載為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60,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1│)。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1日;│ │ 9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0,200元│ │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51)│(見104 │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 1183號卷3第140頁、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農場│第5727號│ │ 本院卷9 第192 頁) │ │第1 項幫助│日。 │ │第十│卷9 第 │ │ 。 │ │詐欺取財罪│ │ │區排│156 頁)│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 │ │ │水等│。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第71條第1 │ │ │ │ │ │ 據、驗收報告書、工 │ │款以明知為│ │ │ │ │ │ 作決算表、施工前、 │ │不實之事項│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工 │ │,而填製會│ │ │ │ │ │ 作明細表、工作數量 │ │計憑證罪。│ │ │ │ │ │ 集計表、土方計算表 │ │起訴書認編│ │ │ │ │ │ 、工作預算書(見104│ │號17、18工│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1│ │程,為想像│ │ │ │ │ │ 第157 至163 頁)。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8(│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v○○│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QH323002│(起訴書│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1; │誤載為0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1│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0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6,2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52)│(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南八│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州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水支│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線中│156 頁反│ │ 192 頁)。 │ │。 │ │ │游段│面)。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第71條第1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款以明知為│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不實之事項│ │ │ │ │ │ 1714號卷6 第146 至 │ │,而填製會│ │ │ │ │ │ 150 頁)。 │ │計憑證罪。│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起訴書認編│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號17、18工│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2│ │程,為想像│ │ │ │ │ │ 25至226頁)。 │ │競合犯,應│ │ │ │ │ │5、施工前、中、後現場 │ │以一罪論,│ │ │ │ │ │ 照片(見104 年度他 │ │容有誤會。│ │ │ │ │ │ 字第1183號卷8 第23 │ │ │ │ │ │ │ │ 頁)。 │ │ │ │ ├──┼────┼────┼───────────┼───┼─────┼─────┤ │19(│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v○○│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QH323002│(起訴書│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14; │誤載為0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4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7,8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54)│(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移民│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八圳│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北幹│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線上│157 頁反│ │ 192 頁)。 │ │。 │ │ │游段│面)。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第71條第1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款以明知為│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不實之事項│ │ │ │ │ │ 1714號卷6 第135 至 │ │,而填製會│ │ │ │ │ │ 140頁)。 │ │計憑證罪。│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起訴書認編│ │ │ │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號19、20工│ │ │ │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程,為想像│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競合犯,應│ │ │ │ │ │ 據、驗收報告書、工 │ │以一罪論,│ │ │ │ │ │ 作決算表、施工前、 │ │容有誤會。│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工 │ │ │ │ │ │ │ │ 作明細表、工作數量 │ │ │ │ │ │ │ │ 集計表、土方計算表 │ │ │ │ │ │ │ │ 、工作預算書、(見1│ │ │ │ │ │ │ │ 04 年度偵字第8523號│ │ │ │ │ │ │ │ 卷1 第189 至194頁)│ │ │ │ │ │ │ │ 。 │ │ │ │ ├──┼────┼────┼───────────┼───┼─────┼─────┤ │20(│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v○○│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QH323002│(起訴書│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13; │誤載為0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4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6,4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55)│(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移民│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八圳│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南幹│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線上│158 頁)│ │ 192 頁)。 │ │。 │ │ │游段│。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第71條第1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款以明知為│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不實之事項│ │ │ │ │ │ 1714號卷6 第141 至 │ │,而填製會│ │ │ │ │ │ 145頁)。 │ │計憑證罪。│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起訴書認編│ │ │ │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號19、20工│ │ │ │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程,為想像│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競合犯,應│ │ │ │ │ │ 據、驗收報告書、工 │ │以一罪論,│ │ │ │ │ │ 作決算表、施工前、 │ │容有誤會。│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工 │ │ │ │ │ │ │ │ 作明細表、工作數量 │ │ │ │ │ │ │ │ 集計表、土方計算表 │ │ │ │ │ │ │ │ 、工作預算書(見104│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 │ │ │ │ │ 1 第177 至182頁)。│ │ │ │ ├──┼────┼────┼───────────┼───┼─────┼─────┤ │21(│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AB3251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3;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4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6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6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 )│(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二十│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七戶│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水│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61 頁)│ │ 192 頁)。 │ │。 │ │ │工作│。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61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1至23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2(│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AB3251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2;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4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6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3,2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 )│(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北天│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宮西│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水│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61 頁反│ │ 192 頁)。 │ │。 │ │ │工作│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61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1至23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3(│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AB3251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4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6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0,4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 )│(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南八│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州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水支│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線下│162 頁)│ │ 192 頁)。 │ │。 │ │ │游段│。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62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1至23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4(│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e○○│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AB3251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5;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4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1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6,6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9 )│(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日本│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殿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水下│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游段│165 頁)│ │ 192 頁)。 │ │。 │ │ │浚渫│。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65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4、25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5(│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e○○│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AB3251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6;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4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1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7,0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0)│(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國光│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上游│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段浚│165 頁反│ │ 192 頁)。 │ │。 │ │ │渫工│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作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65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4、25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6(│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BR324479│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3;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7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3 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9,0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9)│(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北漢│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寶一│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中排│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等浚│170 頁)│ │ 192 頁)。 │ │。 │ │ │渫工│。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作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70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6、27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7(│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未○○│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BR324479│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7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 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68,4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1)│(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移民│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八浚│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北幹│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192│ │詐欺取財罪│ │ │線下│171 頁)│ │ 頁)。 │ │。 │ │ │游段│。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71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6、27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8(│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BR324479│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2;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7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 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2,6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2)│(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新寶│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支線│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等浚│171 頁反│ │ 192 頁)。 │ │。 │ │ │渫工│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作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71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8、29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9(│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BR324479│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7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 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0,2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3)│(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三十│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戶一│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中排│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等浚│172 頁)│ │ 192 頁)。 │ │。 │ │ │渫工│。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作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72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不實之事項│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而填製會│ │ │ │ │ │ 、勘驗現場照片、105│ │計憑證罪。│ │ │ │ │ │ 年實測土方計算表( │ │起訴書認編│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號28、29工│ │ │ │ │ │ 5727號卷4 第111 至 │ │程,為想像│ │ │ │ │ │ 114 頁、第122 頁反 │ │競合犯,應│ │ │ │ │ │ 面至第124 頁、第140│ │以一罪論,│ │ │ │ │ │ 至141 頁、第143 頁 │ │容有誤會。│ │ │ │ │ │ )。 │ │ │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 │ │ │ │ │ │ 計算表、施工前、中 │ │ │ │ │ │ │ │ 、後現場照片(見104│ │ │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 │ │ │ │ │ 第213 、215 、217 │ │ │ │ │ │ │ │ 頁)。 │ │ │ │ ├──┼────┼────┼───────────┼───┼─────┼─────┤ │30(│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e○○│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CL32356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9 │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0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1,6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2)│(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八甲│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湖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水浚│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76 頁反│ │ 192 頁)。 │ │。 │ │ │作 │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76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31(│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g○○│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CL32356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 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3,4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5)│(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南八│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州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水支│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線3+│178 頁)│ │ 192 頁)。 │ │。 │ │ │100~│。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4+28│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5 浚│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渫工│ │ │ 第178頁)。 │ │款以明知為│ │ │作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32(│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CL32356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5;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6 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8,6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6)│(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崙興│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浚渫│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工作│178 頁反│ │ 192 頁)。 │ │。 │ │ │ │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78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32、33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33(│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CL32356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6;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6 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9,2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9)│(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新寶│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三中│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浚│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80 頁)│ │ 192 頁)。 │ │。 │ │ │作 │。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80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32、33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34(│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未○○│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CL32356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8;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6 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8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0)│(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南八│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州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水一│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192│ │詐欺取財罪│ │ │分線│180 頁反│ │ 頁)。 │ │。 │ │ │浚渫│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80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35(│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CL32356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7;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6 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0,0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4)│(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崙腳│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二中│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浚│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82 頁反│ │ 192 頁)。 │ │。 │ │ │作 │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82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36(│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DF3249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65;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2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0,6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51)│(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新興│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上游│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段浚│186 頁)│ │ 192 頁)。 │ │。 │ │ │渫工│。 │ │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本院認定:│ │ │作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商業會計法│ │ │ │ │ │ 、勘驗現場照片(見 │ │第71條第1 │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款以明知為│ │ │ │ │ │ 號卷4 第115 至117 │ │不實之事項│ │ │ │ │ │ 頁、第124 頁反面至 │ │,而填製會│ │ │ │ │ │ 第125頁)。 │ │計憑證罪。│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起訴書認編│ │ │ │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號36至38工│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2│ │程,為想像│ │ │ │ │ │ 20頁)。 │ │競合犯,應│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以一罪論,│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容有誤會。│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 │ │ │ │ │ │ 第186頁)。 │ │ │ │ ├──┼────┼────┼───────────┼───┼─────┼─────┤ │37(│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DF3249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66;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2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1,2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52)│(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頂厝│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二排│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等浚│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86 頁反│ │ 192 頁)。 │ │。 │ │ │作 │面)。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86頁反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36至38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38(│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s○○│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DF3249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64;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2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0,0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53)│(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新寶│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二中│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浚│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87 頁)│ │ 192 頁)。 │ │。 │ │ │作 │。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87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不實之事項│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而填製會│ │ │ │ │ │ 、勘驗現場照片(見 │ │計憑證罪。│ │ │ │ │ │ 104 年度偵字第5727 │ │起訴書認編│ │ │ │ │ │ 號卷4 第118 至120 │ │號36至38工│ │ │ │ │ │ 頁、第126頁)。 │ │程,為想像│ │ │ │ │ │5、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競合犯,應│ │ │ │ │ │ 計算表、105 年實測 │ │以一罪論,│ │ │ │ │ │ 土方計算表(見104 │ │容有誤會。│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 │ │ │ │ │ 第223至224頁)。 │ │ │ │ ├──┼────┼────┼───────────┼───┼─────┼─────┤ │39(│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許禾 │e○○│原起訴法條│U○○共同│ │原起│DF324924│ │ 達於偵訊、本院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63; │ │ 中之證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 第15頁反面、本院卷9│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1日;│ │ 第190 頁反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被告U○○於偵訊、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3,200元│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57)│(見104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西溝│年度偵字│ │ 度他字第1183號卷3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第140 頁、本院卷5 │ │第1 項幫助│日。 │ │等浚│卷9 第 │ │ 第218 頁、卷9 第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89 頁)│ │ 192 頁)。 │ │。 │ │ │作 │。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 │ │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商業會計法│ │ │ │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第71條第1 │ │ │ │ │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款以明知為│ │ │ │ │ │ 據、驗收報告書、決 │ │不實之事項│ │ │ │ │ │ 算表、施工前、中、 │ │,而填製會│ │ │ │ │ │ 後現場照片、工作明 │ │計憑證罪。│ │ │ │ │ │ 細表、工作數量集計 │ │ │ │ │ │ │ │ 表、土方計算表、工 │ │ │ │ │ │ │ │ 作預算書(見104年度│ │ │ │ │ │ │ │ 偵字第8523號卷3第51│ │ │ │ │ │ │ │ 至57頁)。 │ │ │ │ └──┴────┴────┴───────────┴───┴─────┴─────┘ 附表七十七:r○○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小組長│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原起訴法條│r○○共同│ │原起│MP171335│(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31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2,0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4)│(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周厝│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崙一│第5727號│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第1 項幫助│日。 │ │中排│卷9 第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37 頁反│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 │ │工作│面)。 │ │ 據、驗收報告書、工 │ │本院認定:│ │ │ │ │ │ 作決算表、施工前、 │ │商業會計法│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工 │ │第71條第1 │ │ │ │ │ │ 作明細表、工作數量 │ │款以明知為│ │ │ │ │ │ 集計表、土方計算表 │ │不實之事項│ │ │ │ │ │ 、工作預算書(見104│ │,而填製會│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2│ │計憑證罪。│ │ │ │ │ │ 第43至48頁)。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2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2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原起訴法條│r○○共同│ │原起│MP171335│(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31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8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5)│(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舊趙│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甲農│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場第│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43區│138 頁)│ │ 第149頁)。 │ │。 │ │ │排水│。 │ │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2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3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原起訴法條│r○○共同│ │原起│NM324873│(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16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9,4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9)│(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大排│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沙農│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場一│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分線│145 頁)│ │ 第150頁)。 │ │。 │ │ │浚渫│。 │ │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3、4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4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原起訴法條│r○○共同│ │原起│NM324873│(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16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8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0)│(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沙崙│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頭排│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水浚│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45 頁反│ │ 第151頁)。 │ │。 │ │ │作 │面)。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3、4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5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原起訴法條│r○○共同│ │原起│NM324873│(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5;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8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8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3,6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5)│(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菁埔│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圳舊│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導水│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路浚│148 頁)│ │ 第152頁)。 │ │。 │ │ │渫工│。 │ │ │ │本院認定:│ │ │作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5、6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6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原起訴法條│r○○共同│ │原起│NM324873│(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4;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8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8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3,8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6)│(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五號│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下游│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段浚│148 頁反│ │ 第153頁)。 │ │。 │ │ │渫工│面)。 │ │ │ │本院認定:│ │ │作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5、6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7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原起訴法條│r○○共同│ │原起│PK321320│(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0│)。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16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6,0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3)│(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豐崙│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上游│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段等│152 頁)│ │ 第154頁)。 │ │。 │ │ │浚渫│。 │ │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8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原起訴法條│r○○共同│ │原起│AB324919│(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7 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6,8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 )│(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周厝│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崙一│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中排│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62 頁反│ │ 第155頁)。 │ │。 │ │ │工作│面)。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8、9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9 (│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原起訴法條│r○○共同│ │原起│AB324919│(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7 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3,6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5 )│(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溪底│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寮排│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水上│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游段│163 頁)│ │ 第156頁)。 │ │。 │ │ │浚渫│。 │ │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8、9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10(│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原起訴法條│r○○共同│ │原起│AW325090│(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6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30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2,6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6)│(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周厝│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崙二│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中排│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68 頁反│ │ 第157頁)。 │ │。 │ │ │工作│面)。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11(│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原起訴法條│r○○共同│ │原起│AW325090│(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6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30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5,4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7)│(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大排│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沙農│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場一│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分線│169 頁)│ │ 第158頁)。 │ │。 │ │ │浚渫│。 │ │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12(│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原起訴法條│r○○共同│ │原起│BR324761│(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0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6,0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7)│(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豐崙│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上游│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段等│174 頁)│ │ 第159頁)。 │ │。 │ │ │浚渫│。 │ │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13(│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原起訴法條│r○○共同│ │原起│CL323163│(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9 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5,0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2)│(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舊濁│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水溪│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側排│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和豐│181 頁反│ │ 第160頁)。 │ │。 │ │ │村段│面)。 │ │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3、14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4(│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原起訴法條│r○○共同│ │原起│CL323163│(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9 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3,4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3)│(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豐崙│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一中│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排等│182 頁)│ │ 第161頁)。 │ │。 │ │ │浚渫│。 │ │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3、14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5(│發票編號│4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林雅 │庚○○│原起訴法條│r○○共同│ │原起│DF325138│(起訴書│ 芬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2;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196│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頁反面)。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2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5,0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6)│(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大排│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沙農│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場東│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寮中│184 頁反│ │ 第162頁)。 │ │。 │ │ │排浚│面)。 │ │ │ │本院認定:│ │ │渫工│ │ │ │ │商業會計法│ │ │作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附表七十八:子○○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小組長│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子○○於本院審 │庚○○│原起訴法條│子○○共同│ │原起│MP171335│(起訴書│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卷9 第196 頁反面)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31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2,0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4)│(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周厝│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崙一│第5727號│ │ 憑證用紙、水利小組 │ │第1 項幫助│日。 │ │中排│卷9 第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雇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37 頁反│ │ 工工資請領清冊及收 │ │。 │ │ │工作│面)。 │ │ 據、驗收報告書、工 │ │本院認定:│ │ │ │ │ │ 作決算表、施工前、 │ │商業會計法│ │ │ │ │ │ 中、後現場照片、工 │ │第71條第1 │ │ │ │ │ │ 作明細表、工作數量 │ │款以明知為│ │ │ │ │ │ 集計表、土方計算表 │ │不實之事項│ │ │ │ │ │ 、工作預算書(見104│ │,而填製會│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2│ │計憑證罪。│ │ │ │ │ │ 第43至48頁)。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2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2 (│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子○○於本院審 │庚○○│原起訴法條│子○○共同│ │原起│MP171335│(起訴書│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卷9 第196 頁反面)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31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8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5)│(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舊趙│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甲農│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場第│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43區│138 頁)│ │ 第149頁)。 │ │。 │ │ │排水│。 │ │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2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3 (│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子○○於本院審 │庚○○│原起訴法條│子○○共同│ │原起│NM324873│(起訴書│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卷9 第196 頁反面)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16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9,4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9)│(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大排│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沙農│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場一│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分線│145 頁)│ │ 第150頁)。 │ │。 │ │ │浚渫│。 │ │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3、4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4 (│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子○○於本院審 │庚○○│原起訴法條│子○○共同│ │原起│NM324873│(起訴書│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卷9 第196 頁反面)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16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8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0)│(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沙崙│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頭排│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水浚│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45 頁反│ │ 第151頁)。 │ │。 │ │ │作 │面)。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3、4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5 (│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子○○於本院審 │庚○○│原起訴法條│子○○共同│ │原起│NM324873│(起訴書│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5; │誤載為 │ 卷9 第196 頁反面)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8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8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3,6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5)│(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菁埔│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圳舊│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導水│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路浚│148 頁)│ │ 第152頁)。 │ │。 │ │ │渫工│。 │ │ │ │本院認定:│ │ │作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5、6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6 (│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子○○於本院審 │庚○○│原起訴法條│子○○共同│ │原起│NM324873│(起訴書│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4; │誤載為 │ 卷9 第196 頁反面)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8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8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3,8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6)│(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五號│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下游│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段浚│148 頁反│ │ 第153頁)。 │ │。 │ │ │渫工│面)。 │ │ │ │本院認定:│ │ │作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5、6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7 (│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子○○於本院審 │庚○○│原起訴法條│子○○共同│ │原起│PK321320│(起訴書│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誤載為 │ 卷9 第196 頁反面)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0│)。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16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6,0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3)│(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豐崙│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上游│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段等│152 頁)│ │ 第154頁)。 │ │。 │ │ │浚渫│。 │ │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8 (│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子○○於本院審 │庚○○│原起訴法條│子○○共同│ │原起│AB324919│(起訴書│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誤載為 │ 卷9 第196 頁反面)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7 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6,8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 )│(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周厝│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崙一│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中排│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62 頁反│ │ 第155頁)。 │ │。 │ │ │工作│面)。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8、9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9 (│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子○○於本院審 │庚○○│原起訴法條│子○○共同│ │原起│AB324919│(起訴書│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1; │誤載為 │ 卷9 第196 頁反面)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4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7 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3,6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5 )│(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溪底│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寮排│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水上│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游段│163 頁)│ │ 第156頁)。 │ │。 │ │ │浚渫│。 │ │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8、9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10(│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子○○於本院審 │庚○○│原起訴法條│子○○共同│ │原起│AW325090│(起訴書│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卷9 第196 頁反面)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6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30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2,6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6)│(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周厝│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崙二│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中排│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68 頁反│ │ 第157頁)。 │ │。 │ │ │工作│面)。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11(│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子○○於本院審 │庚○○│原起訴法條│子○○共同│ │原起│AW325090│(起訴書│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卷9 第196 頁反面)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6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30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5,4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7)│(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大排│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沙農│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場一│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分線│169 頁)│ │ 第158頁)。 │ │。 │ │ │浚渫│。 │ │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12(│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子○○於本院審 │庚○○│原起訴法條│子○○共同│ │原起│BR324761│(起訴書│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誤載為 │ 卷9 第196 頁反面)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0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6,0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7)│(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豐崙│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上游│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段等│174 頁)│ │ 第159頁)。 │ │。 │ │ │浚渫│。 │ │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13(│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子○○於本院審 │庚○○│原起訴法條│子○○共同│ │原起│CL323163│(起訴書│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1;發票│誤載為 │ 卷9 第196 頁反面)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日期103 │46,500元│ 。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年10月9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日;發票│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金額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5,0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2)│(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舊濁│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水溪│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側排│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和豐│181 頁反│ │ 第160頁)。 │ │。 │ │ │村段│面)。 │ │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3、14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4(│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子○○於本院審 │庚○○│原起訴法條│子○○共同│ │原起│CL323163│(起訴書│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卷9 第196 頁反面)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9 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3,4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3)│(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豐崙│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一中│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排等│182 頁)│ │ 第161頁)。 │ │。 │ │ │浚渫│。 │ │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3、14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5(│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子○○於本院審 │庚○○│原起訴法條│子○○共同│ │原起│DF325138│(起訴書│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2; │誤載為 │ 卷9 第196 頁反面)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6,500元│ 。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2、證人即共同被告林文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2日;│ │ 賜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5,000元│ │ 5727號卷2 第4 頁反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6)│(見104 │ │ 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大排│年度偵字│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沙農│第5727號│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1 項幫助│日。 │ │場東│卷9 第 │ │ 度他字第1183號卷2 │ │詐欺取財罪│ │ │寮中│184 頁反│ │ 第162頁)。 │ │。 │ │ │排浚│面)。 │ │ │ │本院認定:│ │ │渫工│ │ │ │ │商業會計法│ │ │作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附表七十九:w○○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 │小組長│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w○○於偵訊、 │庚○○│原起訴法條│w○○共同│ │原起│LR325058│(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2; │誤載為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0,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3 │)。 │ 第12頁、本院卷5 第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6日;│ │ 218 頁、卷9第197頁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5,280元│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 )│(見104 │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周厝│年度偵字│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崙二│第5727號│ │ 第132頁)。 │ │第1 項幫助│日。 │ │中排│卷9 第 │ │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32 頁)│ │ │ │。 │ │ │工作│。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2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2 (│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w○○於偵訊、 │庚○○│原起訴法條│w○○共同│ │原起│LR325058│(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3; │誤載為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0,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4 │)。 │ 第12頁、本院卷5 第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1 日;│ │ 218 頁、卷9第197頁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0,360元│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 )│(見104 │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溪底│年度偵字│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寮排│第5727號│ │ 第132頁反面)。 │ │第1 項幫助│日。 │ │水上│卷9 第 │ │ │ │詐欺取財罪│ │ │游段│132 頁反│ │ │ │。 │ │ │浚渫│面)。 │ │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2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3 (│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w○○於本院準 │f○○│原起訴法條│w○○共同│ │原起│MP321633│(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5 第218│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卷9 第198 頁反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 面)。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6 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5,94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8 )│(見104 │ │ 第134頁反面)。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頂寮│年度偵字│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第1 項幫助│日。 │ │分線│卷9 第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34 頁反│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 │ │工作│面)。 │ │ 第158 、183頁)。 │ │本院認定:│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商業會計法│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第71條第1 │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款以明知為│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不實之事項│ │ │ │ │ │ (見104年度偵字第57│ │,而填製會│ │ │ │ │ │ 27號卷4 第85至88頁 │ │計憑證罪。│ │ │ │ │ │ 、第99頁反面至100 │ │ │ │ │ │ │ │ 頁、第134頁)。 │ │ │ │ ├──┼────┼────┼───────────┼───┼─────┼─────┤ │4 (│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w○○於偵訊、 │L○○│原起訴法條│w○○共同│ │原起│MP321633│(起訴書│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1;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0,000元│ 5727號卷3 第12頁、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6 │)。 │ 本院卷9 第198 頁反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12日;│ │ 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5,4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6)│(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大排│年度偵字│ │ 第138 頁反面) 。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沙農│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土方 │ │第1 項幫助│日。 │ │場一│卷9 第 │ │ 計算表(見104 年度 │ │詐欺取財罪│ │ │中排│138 頁反│ │ 偵字第8523號卷5 第 │ │。 │ │ │浚渫│面)。 │ │ 146頁)。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5 (│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w○○於偵訊、 │f○○│原起訴法條│w○○共同│ │原起│PK320657│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9 │ │ 第12頁、本院卷5 第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11日;│ │ 218 頁、卷9 第198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7,400元│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2)│(見104 │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萬合│年度偵字│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一中│第5727號│ │ 第146頁反面) 。 │ │第1 項幫助│日。 │ │排浚│卷9 第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46 頁反│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 │ │作 │面)。 │ │ 字第8523號卷5 第169│ │本院認定:│ │ │ │ │ │ 至170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6 (│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w○○於偵訊、 │Z○○│原起訴法條│w○○共同│ │原起│PK320657│(起訴書│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17,500元│ 5727號卷3第12頁、本│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0│)。 │ 院卷9 第198 頁反面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1 日;│ │ )。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2,6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9)│(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湖厝│年度偵字│ │ 第150頁) 。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第1 項幫助│日。 │ │等浚│卷9 第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50 頁)│ │ 字第8523號卷5 第168│ │。 │ │ │作 │。 │ │ 頁)。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7 (│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w○○於偵訊、 │L○○│原起訴法條│w○○共同│ │原起│PK320657│(起訴書│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3;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5,000元│ 5727號卷3 第12頁、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0│)。 │ 本院卷9 第199 頁)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1日;│ │ 。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5,6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0)│(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泉成│年度偵字│ │ 第150頁反面) 。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一中│第5727號│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第1 項幫助│日。 │ │排等│卷9 第 │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50 頁反│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 │ │ │工作│面)。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本院認定:│ │ │ │ │ │ 第160 至161 、186、│ │商業會計法│ │ │ │ │ │ 189、192頁)。 │ │第71條第1 │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款以明知為│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不實之事項│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而填製會│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計憑證罪。│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5727號卷4 第92至98 │ │ │ │ │ │ │ │ 、101 至104 、136 │ │ │ │ │ │ │ │ 至138頁)。 │ │ │ │ ├──┼────┼────┼───────────┼───┼─────┼─────┤ │8 (│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w○○於偵訊、 │庚○○│原起訴法條│w○○共同│ │原起│PK320857│(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2; │誤載為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0,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0│)。 │ 第12頁、本院卷5 第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16日;│ │ 218 頁、卷9 第199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5,600元│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2)│(見104 │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舊濁│年度偵字│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水溪│第5727號│ │ 第151頁反面) 。 │ │第1 項幫助│日。 │ │側排│卷9 第 │ │ │ │詐欺取財罪│ │ │和豐│151 頁反│ │ │ │。 │ │ │村段│面)。 │ │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9 (│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w○○於偵訊、 │L○○│原起訴法條│w○○共同│ │原起│QH323480│(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2; │誤載為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 第12頁、本院卷5 第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日(日│ │ 218 頁、卷9 第199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欄位空白│ │ 頁)。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 │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57)│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十一│91,6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號排│(見104 │ │ 第159頁) 。 │ │第1 項幫助│日。 │ │水等│年度偵字│ │3、102 年十一號排水等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第5727號│ │ 浚渫工作相片、施工 │ │。 │ │ │工作│卷9 第 │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本院認定:│ │ │ │159 頁)│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商業會計法│ │ │ │。 │ │ 8523號卷5 第135 至 │ │第71條第1 │ │ │ │ │ │ 138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9 、10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0(│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w○○於本院審 │f○○│原起訴法條│w○○共同│ │原起│QH323480│(起訴書│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1; │誤載為 │ 卷9 第199 頁)。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6,000元│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日( 日│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欄位空白│ │ 第160頁) 。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 │ │3、102 年太平排水浚渫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59)│發票金額│ │ 工作相片、施工前、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太平│86,800元│ │ 中、後現場照片、彰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起訴書│ │ 化農田水利會土方計 │ │第1 項幫助│日。 │ │浚渫│誤載為 │ │ 算表(見104年度偵字│ │詐欺取財罪│ │ │工作│96,800元│ │ 第8523號卷5第148 至│ │。 │ │ │ │)(見 │ │ 149 、195頁)。 │ │本院認定:│ │ │ │104 年度│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商業會計法│ │ │ │偵字第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第71條第1 │ │ │ │5727號卷│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款以明知為│ │ │ │9 第160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不實之事項│ │ │ │頁)。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而填製會│ │ │ │ │ │ 5727號卷4 第89至91 │ │計憑證罪。│ │ │ │ │ │ 頁、第100 頁反面、 │ │起訴書認編│ │ │ │ │ │ 第135頁)。 │ │號9 、10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1(│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w○○於偵訊、 │f○○│原起訴法條│w○○共同│ │原起│AB325608│(起訴書│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6,000元│ 5727號卷3 第12頁、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4 │)。 │ 本院卷9 第199 頁)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30日;│ │ 。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7,4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2)│(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頂寮│年度偵字│ │ 第166頁反面) 。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3、103 年頂寮排水分線 │ │第1 項幫助│日。 │ │分線│卷9 第 │ │ 浚渫工作相片、施工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66 頁反│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 │ │ │工作│面)。 │ │ 、臺灣彰化農田水利 │ │本院認定:│ │ │ │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商業會計法│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第71條第1 │ │ │ │ │ │ 第156 至159 頁、184│ │款以明知為│ │ │ │ │ │ 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而填製會│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計憑證罪。│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 │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5727號卷4 第85至88 │ │ │ │ │ │ │ │ 頁、第99頁反面至第 │ │ │ │ │ │ │ │ 100 頁、第134 頁)。│ │ │ │ ├──┼────┼────┼───────────┼───┼─────┼─────┤ │12(│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w○○於本院準 │L○○│原起訴法條│w○○共同│ │原起│AW325398│(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5 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218 頁、卷9 第199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5 │)。 │ 頁)。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1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6,8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3)│(見104 │ │ 第167頁) 。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大排│年度偵字│ │3、103 年大排沙農場一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沙農│第5727號│ │ 中排浚渫工作相片、 │ │第1 項幫助│日。 │ │場一│卷9 第 │ │ 施工前、中、後現場 │ │詐欺取財罪│ │ │中排│167 頁)│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浚渫│。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本院認定:│ │ │工作│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5│ │商業會計法│ │ │ │ │ │ 第141 至145、147頁 │ │第71條第1 │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13(│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w○○於本院準 │f○○│原起訴法條│w○○共同│ │原起│BR325008│(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3;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5第218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6,000元│ 頁、卷9 第199 頁)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7 │)。 │ 。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1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0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28)│(見104 │ │ 第174頁反面) 。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頂寮│年度偵字│ │3、103 年頂寮中排浚渫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中排│第5727號│ │ 工作相片、施工前、 │ │第1 項幫助│日。 │ │浚渫│卷9 第 │ │ 中、後現場照片(見 │ │詐欺取財罪│ │ │工作│174 頁反│ │ 104 年度偵字第8523 │ │。 │ │ │ │面)。 │ │ 號卷5 第153 至155 │ │本院認定:│ │ │ │ │ │ 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14(│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w○○於偵訊、 │L○○│原起訴法條│w○○共同│ │原起│CL323863│(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誤載為0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9 │ │ 第12頁、本院卷5 第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10日;│ │ 218 頁、卷9 第199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7,000元│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33)│(見104 │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泉成│年度偵字│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一中│第5727號│ │ 第177頁) 。 │ │第1 項幫助│日。 │ │排等│卷9 第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77 頁)│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 │ │ │工作│。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本院認定:│ │ │ │ │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商業會計法│ │ │ │ │ │ 5 第162 、163 、187│ │第71條第1 │ │ │ │ │ │ 、190 、193 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不實之事項│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而填製會│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計憑證罪。│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5727號卷4 第92至98 │ │ │ │ │ │ │ │ 、101 至104 、136 │ │ │ │ │ │ │ │ 至138頁)。 │ │ │ │ ├──┼────┼────┼───────────┼───┼─────┼─────┤ │15(│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w○○於本院準 │f○○│原起訴法條│w○○共同│ │原起│DF324780│(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0 │ 述(見本院卷5第218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元)。 │ 頁、卷9 第199 頁反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 面)。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3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6,8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7)│(見104 │ │ 第184頁) 。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太平│年度偵字│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第1 項幫助│日。 │ │浚渫│卷9 第 │ │ 會土方計算表(見104│ │詐欺取財罪│ │ │工作│184 頁)│ │ 年度偵字第8523號卷 │ │。 │ │ │ │。 │ │ 5 第150 至152、196 │ │本院認定:│ │ │ │ │ │ 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 │第71條第1 │ │ │ │ │ │ 察署勘驗筆錄、附件 │ │款以明知為│ │ │ │ │ │ 、105 年實測土方計 │ │不實之事項│ │ │ │ │ │ 算表、勘驗現場照片 │ │,而填製會│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計憑證罪。│ │ │ │ │ │ 5727號卷4 第89至91 │ │ │ │ │ │ │ │ 頁、第100 頁反面、 │ │ │ │ │ │ │ │ 第135頁)。 │ │ │ │ │ │ │ │5、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 │ │ │ │ │ │ │ │ 工作預書、水利小組 │ │ │ │ │ │ │ │ 辦理圳路維護工作承 │ │ │ │ │ │ │ │ 諾書、開工報告書、 │ │ │ │ │ │ │ │ 完工報告書、承諾書 │ │ │ │ │ │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5727號卷4 第8 頁反 │ │ │ │ │ │ │ │ 面至第10頁、第11頁 │ │ │ │ │ │ │ │ 反面)。 │ │ │ │ ├──┼────┼────┼───────────┼───┼─────┼─────┤ │16(│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w○○於偵訊、 │v○○│原起訴法條│w○○共同│ │原起│DF324780│ │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5;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5727號卷3 第12頁、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 本院卷9 第199 頁反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3日;│ │ 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0,4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8)│(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西保│年度偵字│ │ 第184頁反面) 。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一小│第5727號│ │ │ │第1 項幫助│日。 │ │排等│卷9 第 │ │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84 頁反│ │ │ │。 │ │ │工作│面)。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6至18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7(│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w○○於偵訊、 │v○○│原起訴法條│w○○共同│ │原起│DF324780│ │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6;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5727號卷3 第12頁、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 本院卷9 第199 頁反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3日;│ │ 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9,4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49)│(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 第185頁) 。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農場│第5727號│ │ │ │第1 項幫助│日。 │ │莊波│卷9 第 │ │ │ │詐欺取財罪│ │ │寮一│185 頁)│ │ │ │。 │ │ │中排│。 │ │ │ │本院認定:│ │ │等浚│ │ │ │ │商業會計法│ │ │渫工│ │ │ │ │第71條第1 │ │ │作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6至18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8(│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w○○於偵訊、 │v○○│原起訴法條│w○○共同│ │原起│DF324780│ │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4;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5727號卷3 第12頁、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 本院卷9 第199 頁反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3日;│ │ 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0,2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50)│(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新移│年度偵字│ │ 第185頁反面) 。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 │第1 項幫助│日。 │ │浚渫│卷9 第 │ │ │ │詐欺取財罪│ │ │工作│185 頁反│ │ │ │。 │ │ │ │面)。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6至18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9(│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w○○於偵訊、 │v○○│原起訴法條│w○○共同│ │原起│DF324780│ │ 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3; │ │ 見104 年度偵字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5727號卷3 第12頁、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 本院卷9 第199 頁反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3日;│ │ 面)。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6,200元│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54)│(見104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西保│年度偵字│ │ 第187頁反面) 。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圳幹│第5727號│ │ │ │第1 項幫助│日。 │ │線浚│卷9 第 │ │ │ │詐欺取財罪│ │ │渫工│187 頁反│ │ │ │。 │ │ │作 │面)。 │ │ │ │本院認定:│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20(│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w○○於偵訊、 │L○○│原起訴法條│w○○共同│ │原起│DF324780│(起訴書│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2; │誤載為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17,500元│ 度偵字第5727號卷3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 第12頁、本院卷5 第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3日;│ │ 218 頁、卷9 第199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頁反面)。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000元│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58)│(見104 │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泉成│年度偵字│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第189頁反面) 。 │ │第1 項幫助│日。 │ │支線│卷9 第 │ │3、103 年泉成排水支線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89 頁反│ │ 浚渫工作相片、施工 │ │。 │ │ │工作│面)。 │ │ 前、中、後現場照片 │ │本院認定:│ │ │ │ │ │ 、彰化農田水利會土 │ │商業會計法│ │ │ │ │ │ 方計算表(見104 年 │ │第71條第1 │ │ │ │ │ │ 度偵字第8523號卷5 │ │款以明知為│ │ │ │ │ │ 第165至167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0、21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21(│發票編號│40,000元│1、被告w○○於本院準 │L○○│原起訴法條│w○○共同│ │原起│DF324780│(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5 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218 頁、卷9第199 頁│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 反面)。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3 │月23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 見104 年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7,0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59)│(見104 │ │ 第190頁) 。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十一│年度偵字│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號排│第5727號│ │ 照片、彰化農田水利 │ │第1 項幫助│日。 │ │水等│卷9 第 │ │ 會土方計算表(見 │ │詐欺取財罪│ │ │浚渫│190 頁)│ │ 104 年度偵字第8523 │ │。 │ │ │工作│。 │ │ 號卷5第139至140頁)│ │本院認定:│ │ │ │ │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20、21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附表八十:I○○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 │小組長│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5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蔡玉 │a○○│原起訴法條│I○○共同│ │原起│MP169429│(起訴書│ 琴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4;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3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反面至第25頁、卷9│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 第202 頁)。 │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1日;│ │2、被告I○○於本院準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7,770元│ │ 述(見本院卷5 第218│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3)│(見104 │ │ 頁、卷9 第201 頁) │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東勢│年度偵字│ │ 。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庄內│第5727號│ │3、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 │第1 項幫助│日。緩刑貳│ │排水│卷9 第 │ │ 仁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詐欺取財罪│年,並應向│ │浚渫│137 頁)│ │ 述(見本院卷9 第26 │ │。 │公庫支付新│ │工作│。 │ │ 頁)。 │ │本院認定:│臺幣參萬元│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商業會計法│。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71條第1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款以明知為│ │ │ │ │ │ 第137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5、施工前、中、後現場 │ │,而填製會│ │ │ │ │ │ 照片( 見104 年度偵 │ │計憑證罪。│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37 │ │ │ │ │ │ │ │ 頁反面。) │ │ │ │ └──┴────┴────┴───────────┴───┴─────┴─────┘ 附表八十一:甲甲○○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 │小組長│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50,000元│1、被告甲甲○○於本院準 │a○○│原起訴法條│甲甲○○共同│ │原起│MP169429│(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4;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5 第218│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頁、卷9 第23頁反面 │ │1 款以明知│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 至第25頁、卷9 第202│ │為不實之事│填製不實罪│ │102 │月21日;│ │ 頁)。 │ │項,而填製│,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2、證人即共同被告張巧 │ │會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7,770元│ │ 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刑法第 │易科罰金,│ │13)│(見104 │ │ 述(見本院卷9 第201│ │339 條第1 │以新臺幣壹│ │東勢│年度偵字│ │ 頁)。 │ │項、第30條│仟元折算壹│ │庄內│第5727號│ │3、證人即共同被告陳文 │ │第1 項幫助│日。緩刑貳│ │排水│卷9 第 │ │ 仁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詐欺取財罪│年,並應向│ │浚渫│137 頁)│ │ 述(見本院卷9 第26 │ │。 │公庫支付新│ │工作│。 │ │ 頁)。 │ │本院認定:│臺幣參萬元│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商業會計法│。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71條第1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款以明知為│ │ │ │ │ │ 第137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5、施工前、中、後現場 │ │,而填製會│ │ │ │ │ │ 照片( 見104 年度偵 │ │計憑證罪。│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37 │ │ │ │ │ │ │ │ 頁反面。) │ │ │ │ └──┴────┴────┴───────────┴───┴─────┴─────┘ 附表八十二:癸○○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 │小組長│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45,000元│1、被告癸○○於警詢、 │Y○○│原起訴法條│癸○○共同│ │原起│CL160240│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5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 第65頁反面、本院卷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3 │月1 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202 頁反面)。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3,600元│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34)│(見104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移民│年度偵字│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八浚│第5727號│ │ 第177頁反面)。 │ │項幫助詐欺│日。 │ │南幹│卷9 第 │ │3、施工前、中、後現場 │ │取財罪。 │ │ │線下│177 頁反│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本院認定:│ │ │游段│面)。 │ │ 字第8523號卷5 第234│ │商業會計法│ │ │浚渫│ │ │ 頁)。 │ │第71條第1 │ │ │工作│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2 (│發票編號│45,000元│1、被告癸○○於警詢、 │Y○○│原起訴法條│癸○○共同│ │原起│CL160240│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1; │ │ 中之供述(見104 年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度他字第1183號卷5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 第65頁反面、本院卷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3 │月6 日;│ │ 5 第218 頁、卷9 第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202 頁反面)。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1,800元│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41)│(見104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國光│年度偵字│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第181頁)。 │ │項幫助詐欺│日。 │ │0+95│卷9 第 │ │ │ │取財罪。 │ │ │0-2+│181 頁)│ │ │ │本院認定:│ │ │020 │。 │ │ │ │商業會計法│ │ │浚渫│ │ │ │ │第71條第1 │ │ │工作│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附表八十三:戊○○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小組長│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30,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v○○│原起訴法條│戊○○共同│ │原起│LR325233│(起訴書│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18,000元│ 頁反面)。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3 │)。 │2、被告戊○○於警詢中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2 │月26日;│ │ 之供述(見104 年度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1,670元│ │ 165 頁)。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2) │(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溝尾│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幫助詐欺│日。 │ │浚渫│卷9 第 │ │ 第131頁反面)。 │ │取財罪。 │ │ │工作│131 頁反│ │ │ │本院認定:│ │ │ │面)。 │ │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2 (│發票編號│49,5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v○○│原起訴法條│戊○○共同│ │原起│MP321998│(起訴書│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7,500元│ 頁反面)。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2、被告戊○○於本院審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2 │月6 日;│ │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卷9 第204頁反面)。│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7,470元│ │3、勝陽102 年4 月請款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11)│(見104 │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農場│第5727號│ │ 179頁)。 │ │項幫助詐欺│日。 │ │排水│卷9 第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取財罪。 │ │ │浚渫│136 頁)│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商業會計法│ │ │ │ │ │ 第136頁)。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3 (│發票編號│18,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v○○│原起訴法條│戊○○共同│ │原起│MP321998│(起訴書│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17,000元│ 頁反面)。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6 │)。 │2、被告戊○○於本院審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2 │月7 日;│ │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卷9 第204頁反面)。│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600元│ │3、勝陽102 年5 月請款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19)│(見104 │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農場│第5727號│ │ 180頁)。 │ │項幫助詐欺│日。 │ │溪底│卷9 第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取財罪。 │ │ │排水│140 頁)│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浚渫│。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 第140頁)。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4 (│發票編號│38,5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v○○│原起訴法條│戊○○共同│ │原起│NM324598│(起訴書│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2;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3,000元│ 頁反面)。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7 │)。 │2、被告戊○○於本院審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2 │月24日;│ │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卷9 第204頁反面)。│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1,000元│ │3、勝陽102 年7 月請款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28)│(見104 │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農場│第5727號│ │ 181 頁)。 │ │項幫助詐欺│日。 │ │莊波│卷9 第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取財罪。 │ │ │寮一│144 頁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中排│面)。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商業會計法│ │ │等浚│ │ │ 第144頁反面)。 │ │第71條第1 │ │ │渫工│ │ │ │ │款以明知為│ │ │作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5 (│發票編號│31,0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v○○│原起訴法條│戊○○共同│ │原起│NM324598│(起訴書│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3;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13,500元│ 頁反面)。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8 │)。 │2、被告戊○○於本院審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2 │月26日;│ │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卷9 第204頁反面)。│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0,600元│ │3、勝陽102 年5 月請款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34)│(見104 │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南八│年度偵字│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州排│第5727號│ │ 182頁)。 │ │項幫助詐欺│日。 │ │水支│卷9 第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取財罪。 │ │ │線上│147 頁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游段│面)。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商業會計法│ │ │浚渫│ │ │ 第147頁反面)。 │ │第71條第1 │ │ │工作│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6 (│發票編號│13,5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v○○│原起訴法條│戊○○共同│ │原起│QH323013│ │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5; │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2、被告戊○○於本院審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2 │月11日;│ │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卷9 第204頁反面)。│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54,800元│ │3、勝陽102 年5 月請款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48)│(見104 │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西保│年度偵字│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一小│第5727號│ │ 184頁)。 │ │項幫助詐欺│日。 │ │排浚│卷9 第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取財罪。 │ │ │渫工│154 頁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作 │面)。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商業會計法│ │ │ │ │ │ 第154頁反面)。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6、7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7 (│發票編號│59,200元│1、被告戊○○於本院準 │v○○│原起訴法條│戊○○共同│ │原起│QH323013│(起訴書│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4; │誤載為不│ 本院卷5 第218 頁反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面)。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2、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溪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2 │月11日;│ │ 和於警詢、偵訊中之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9,200元│ │ 字第5727號卷1 第167│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49)│(見104 │ │ 頁反面、第179 頁)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 。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幫助詐欺│日。 │ │側溝│卷9 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取財罪。 │ │ │浚渫│155 頁)│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第155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6、7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8 (│發票編號│22,25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v○○│原起訴法條│戊○○共同│ │原起│AW324946│ │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1; │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5 │ │2、被告戊○○於本院審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3 │月12日;│ │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卷9 第204頁反面)。│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400元│ │3、勝陽103 年4 月請款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6) │(起訴書│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溝尾│誤載為 │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排水│86,000元│ │ 185 頁)。 │ │項幫助詐欺│日。 │ │浚渫│)(見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取財罪。 │ │ │工作│104 年度│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本院認定:│ │ │ │偵字第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商業會計法│ │ │ │5727號卷│ │ 第163頁反面)。 │ │第71條第1 │ │ │ │9 第163 │ │ │ │款以明知為│ │ │ │頁反面)│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8、9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9 (│發票編號│22,25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v○○│原起訴法條│戊○○共同│ │原起│AW324946│ │ 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 │ 述(見本院卷9 第205│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頁反面)。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5 │ │2、被告戊○○於本院審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3 │月12日;│ │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卷9 第204 頁反面)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800元│ │ 。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7) │(見104 │ │3、勝陽103 年4 月請款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農場│第5727號│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項幫助詐欺│日。 │ │排水│卷9 第 │ │ 185 頁)。 │ │取財罪。 │ │ │浚渫│164 頁)│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商業會計法│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第71條第1 │ │ │ │ │ │ 第164頁)。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8、9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10(│發票編號│70,200元│1、被告戊○○於本院準 │v○○│原起訴法條│戊○○共同│ │原起│BR324490│(起訴書│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不│ 本院卷5第218 頁反面│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溪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3 │月2 日;│ │ 和於警詢、偵訊中之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0,200元│ │ 字第5727號卷1 第167│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24)│(見104 │ │ 頁反面、第179 頁)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 。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農場│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幫助詐欺│日。 │ │竹仔│卷9 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取財罪。 │ │ │寮排│172 頁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水浚│面)。 │ │ 第172頁反面)。 │ │商業會計法│ │ │渫工│ │ │ │ │第71條第1 │ │ │作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0、11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1(│發票編號│34,200元│1、被告G○○於本院準 │v○○│原起訴法條│戊○○共同│ │原起│BR324490│(起訴書│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不│ 本院卷2 第149 頁、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卷5 第218 頁)。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7 │ │2、被告戊○○於本院準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3 │月2 日;│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本院卷5 第218 頁反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54,200元│ │ 面)。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25)│(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竹仔│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寮一│第5727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幫助詐欺│日。 │ │小排│卷9 第 │ │ 第173頁)。 │ │取財罪。 │ │ │等浚│173 頁)│ │ │ │本院認定:│ │ │渫工│。 │ │ │ │商業會計法│ │ │作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0、11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2(│發票編號│66,200元│1、被告戊○○於本院審 │Z○○│原起訴法條│戊○○共同│ │原起│BR324490│(起訴書│ 理中之供述(見本院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2; │誤載為 │ 卷9 第204頁反面)。│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2、證人即共同被告胡美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7 │)。 │ 莉於偵訊、本院審理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3 │月23日;│ │ 中之證述( 見104 年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5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6,200元│ │ 第62頁反面、卷9 第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29)│(見104 │ │ 206 頁) 。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萬合│年度偵字│ │3、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允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仲於警詢中之證述( │ │項幫助詐欺│日。 │ │浚渫│卷9 第 │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取財罪。 │ │ │工作│175 頁)│ │ 1183號卷4 第1 頁反 │ │本院認定:│ │ │ │。 │ │ 面)。 │ │商業會計法│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第71條第1 │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款以明知為│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不實之事項│ │ │ │ │ │ 第175頁)。 │ │,而填製會│ │ │ │ │ │5、施工前、中、後現場 │ │計憑證罪。│ │ │ │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 │ │ │ │ │ │ │ │ 171 至172頁)。 │ │ │ │ ├──┼────┼────┼───────────┼───┼─────┼─────┤ │13(│發票編號│60,200元│1、被告戊○○於本院準 │v○○│原起訴法條│戊○○共同│ │原起│CL323575│(起訴書│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本院卷5 第218 頁反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面)。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2、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溪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3 │月6 日;│ │ 和於警詢、偵訊中之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0,200元│ │ 字第5727號卷1 第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37)│(見104 │ │ 167 頁反面、第179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 頁)。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農場│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幫助詐欺│日。 │ │第十│卷9 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取財罪。 │ │ │區排│179 頁)│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水等│。 │ │ 第179頁)。 │ │商業會計法│ │ │浚渫│ │ │ │ │第71條第1 │ │ │工作│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3、14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4(│發票編號│57,800元│1、被告戊○○於本院準 │v○○│原起訴法條│戊○○共同│ │原起│CL323575│(起訴書│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本院卷5 第218 頁反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面)。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2、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溪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3 │月8 日;│ │ 和於警詢、偵訊中之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7,800元│ │ 字第5727號卷1 第167│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38)│(見104 │ │ 頁反面、第179 頁)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 。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農場│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幫助詐欺│日。 │ │趙甲│卷9 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取財罪。 │ │ │二中│179 頁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排等│面)。 │ │ 第179頁反面)。 │ │商業會計法│ │ │浚渫│ │ │ │ │第71條第1 │ │ │工作│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3、14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附表八十四:G○○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小組長│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30,000元│1、被告G○○於本院準 │v○○│原起訴法條│G○○共同│ │原起│LR325233│(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2 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18,000元│ 149 頁、卷9第205 頁│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3 │)。 │ 反面)。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2 │月26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民於警詢中之證述(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1,670元│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2) │(見104 │ │ 1183號卷2 第165 頁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溝尾│年度偵字│ │ )。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幫助詐欺│日。 │ │浚渫│卷9 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取財罪。 │ │ │工作│131 頁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 │面)。 │ │ 第131頁反面)。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2 (│發票編號│49,500元│1、被告G○○於本院準 │v○○│原起訴法條│G○○共同│ │原起│MP321998│(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2 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47,500元│ 149 頁、卷9第205 頁│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5 │)。 │ 反面)。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2 │月6 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7,470元│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11)│(見104 │ │ 頁反面)。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3、勝陽102 年4 月請款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農場│第5727號│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項幫助詐欺│日。 │ │排水│卷9 第 │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取財罪。 │ │ │浚渫│136 頁)│ │ 179頁)。 │ │本院認定:│ │ │工作│。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商業會計法│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71條第1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款以明知為│ │ │ │ │ │ 第136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3 (│發票編號│18,000元│1、被告G○○於本院準 │v○○│原起訴法條│G○○共同│ │原起│MP321998│(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2 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17,000元│ 149 頁、卷9第205 頁│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6 │)。 │ 反面)。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2 │月7 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600元│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19)│(見104 │ │ 頁反面)。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3、勝陽102 年5 月請款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農場│第5727號│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項幫助詐欺│日。 │ │溪底│卷9 第 │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取財罪。 │ │ │排水│140 頁)│ │ 180頁)。 │ │本院認定:│ │ │浚渫│。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商業會計法│ │ │工作│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71條第1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款以明知為│ │ │ │ │ │ 第140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4 (│發票編號│38,500元│1、被告G○○於本院準 │v○○│原起訴法條│G○○共同│ │原起│NM324598│(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2;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2 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33,000元│ 149 頁、卷9第205 頁│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7 │)。 │ 反面)。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2 │月24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1,000元│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28)│(見104 │ │ 頁反面)。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3、勝陽102 年7 月請款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農場│第5727號│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項幫助詐欺│日。 │ │莊波│卷9 第 │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取財罪。 │ │ │寮一│144 頁反│ │ 181 頁)。 │ │本院認定:│ │ │中排│面)。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商業會計法│ │ │等浚│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71條第1 │ │ │渫工│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款以明知為│ │ │作 │ │ │ 第144頁反面)。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5 (│發票編號│31,000元│1、被告G○○於本院準 │v○○│原起訴法條│G○○共同│ │原起│NM324598│(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3;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2 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13,500元│ 149 頁、卷9第205 頁│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8 │)。 │ 反面)。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2 │月26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0,600元│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34)│(見104 │ │ 頁反面)。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南八│年度偵字│ │3、勝陽102 年5 月請款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州排│第5727號│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項幫助詐欺│日。 │ │水支│卷9 第 │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取財罪。 │ │ │線上│147 頁反│ │ 182頁)。 │ │本院認定:│ │ │游段│面)。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商業會計法│ │ │浚渫│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71條第1 │ │ │工作│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款以明知為│ │ │ │ │ │ 第147頁反面)。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6 (│發票編號│13,500元│1、被告G○○於本院準 │v○○│原起訴法條│G○○共同│ │原起│QH323013│ │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5; │ │ 述(見本院卷2 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149 頁、卷9第205 頁│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 反面)。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2 │月11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54,800元│ │ 述(見本院卷9 第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48)│(見104 │ │ 204 頁反面)。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西保│年度偵字│ │3、勝陽102 年5 月請款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一小│第5727號│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項幫助詐欺│日。 │ │排浚│卷9 第 │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取財罪。 │ │ │渫工│154 頁反│ │ 184頁)。 │ │本院認定:│ │ │作 │面)。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商業會計法│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71條第1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款以明知為│ │ │ │ │ │ 第154頁反面)。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6、7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7 (│發票編號│59,200元│1、被告G○○於本院準 │v○○│原起訴法條│G○○共同│ │原起│QH323013│(起訴書│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4; │誤載為不│ 院卷2 第149 頁、卷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5第218 頁)。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2 年12│ │2、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溪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2 │月11日;│ │ 和於警詢、偵訊中之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9,200元│ │ 字第5727號卷1 第167│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49)│(見104 │ │ 頁反面、第179 頁)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 。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幫助詐欺│日。 │ │側溝│卷9 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取財罪。 │ │ │浚渫│155 頁)│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工作│。 │ │ 第155頁)。 │ │商業會計法│ │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6、7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8 (│發票編號│22,250元│1、被告G○○於本院準 │v○○│原起訴法條│G○○共同│ │原起│AW324946│ │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1; │ │ 述(見本院卷2 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149 頁、卷9 第205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5 │ │ 頁反面)。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3 │月12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400元│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6) │(起訴書│ │ 頁反面)。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溝尾│誤載為 │ │3、勝陽103 年4 月請款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排水│86,000元│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項幫助詐欺│日。 │ │浚渫│)(見 │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取財罪。 │ │ │工作│104 年度│ │ 185 頁)。 │ │本院認定:│ │ │ │偵字第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商業會計法│ │ │ │5727號卷│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71條第1 │ │ │ │9 第163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款以明知為│ │ │ │頁反面)│ │ 第163頁反面)。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8、9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9 (│發票編號│22,250元│1、被告G○○於本院準 │v○○│原起訴法條│G○○共同│ │原起│AW324946│ │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00; │ │ 述(見本院卷2 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 │ 149 頁、卷9 第205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5 │ │ 頁反面)。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3 │月12日;│ │2、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8,800元│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7) │(見104 │ │ 頁反面)。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3、勝陽103 年4 月請款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農場│第5727號│ │ 明細表(見104 年度 │ │項幫助詐欺│日。 │ │排水│卷9 第 │ │ 他字第1183號卷2 第 │ │取財罪。 │ │ │浚渫│164 頁)│ │ 185 頁)。 │ │本院認定:│ │ │工作│。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商業會計法│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71條第1 │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款以明知為│ │ │ │ │ │ 第164頁)。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8、9工程│ │ │ │ │ │ │ │,為想像競│ │ │ │ │ │ │ │合犯,應以│ │ │ │ │ │ │ │一罪論,容│ │ │ │ │ │ │ │有誤會。 │ │ ├──┼────┼────┼───────────┼───┼─────┼─────┤ │10(│發票編號│70,200元│1、被告G○○於本院準 │v○○│原起訴法條│G○○共同│ │原起│BR324490│(起訴書│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不│ 本院卷2 第149 頁、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卷5 第218 頁)。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7 │ │2、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溪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3 │月2 日;│ │ 和於警詢、偵訊中之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90,200元│ │ 字第5727號卷1 第167│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24)│(見104 │ │ 頁反面、第179 頁)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 。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農場│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幫助詐欺│日。 │ │竹仔│卷9 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取財罪。 │ │ │寮排│172 頁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水浚│面)。 │ │ 第172頁反面)。 │ │商業會計法│ │ │渫工│ │ │ │ │第71條第1 │ │ │作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0、11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1(│發票編號│34,200元│1、被告G○○於本院準 │v○○│原起訴法條│G○○共同│ │原起│BR324490│(起訴書│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不│ 本院卷2 第149 頁、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卷5 第218 頁)。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7 │ │2、被告戊○○於本院準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3 │月2 日;│ │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本院卷5 第218 頁反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54,200元│ │ 面)。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25)│(見104 │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竹仔│年度偵字│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寮一│第5727號│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項幫助詐欺│日。 │ │小排│卷9 第 │ │ 第173頁)。 │ │取財罪。 │ │ │等浚│173 頁)│ │ │ │本院認定:│ │ │渫工│。 │ │ │ │商業會計法│ │ │作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0、11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2(│發票編號│66,200元│1、證人即共同被告周益 │Z○○│原起訴法條│G○○共同│ │原起│BR324490│(起訴書│ 民於本院審理中之證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2; │誤載為 │ 述(見本院卷9 第204│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50,000元│ 頁反面)。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7 │)。 │2、被告G○○於偵訊、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3 │月23日;│ │ 本院準備程序、審理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中之供述( 見104 年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6,2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5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29)│(見104 │ │ 第62頁反面、本院卷2│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萬合│年度偵字│ │ 第149 頁、卷9 第206│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頁) 。 │ │項幫助詐欺│日。 │ │浚渫│卷9 第 │ │3、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允 │ │取財罪。 │ │ │工作│175 頁)│ │ 仲於警詢中之證述( │ │本院認定:│ │ │ │。 │ │ 見104 年度他字第 │ │商業會計法│ │ │ │ │ │ 1183號卷4 第1 頁反 │ │第71條第1 │ │ │ │ │ │ 面)。 │ │款以明知為│ │ │ │ │ │4、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不實之事項│ │ │ │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而填製會│ │ │ │ │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計憑證罪。│ │ │ │ │ │ 第175頁)。 │ │ │ │ │ │ │ │5、施工前、中、後現場 │ │ │ │ │ │ │ │ 照片(見104 年度偵 │ │ │ │ │ │ │ │ 字第8523號卷5 第 │ │ │ │ │ │ │ │ 171 至172頁)。 │ │ │ │ ├──┼────┼────┼───────────┼───┼─────┼─────┤ │13(│發票編號│60,200元│1、被告G○○於本院準 │v○○│原起訴法條│G○○共同│ │原起│CL323575│(起訴書│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0; │誤載為 │ 本院卷2 第149 頁、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卷5 第218 頁)。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2、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溪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3 │月6 日;│ │ 和於警詢、偵訊中之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0,200元│ │ 字第5727號卷1 第167│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37)│(見104 │ │ 頁反面、第179 頁)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 。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農場│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幫助詐欺│日。 │ │第十│卷9 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取財罪。 │ │ │區排│179 頁)│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水等│。 │ │ 第179頁)。 │ │商業會計法│ │ │浚渫│ │ │ │ │第71條第1 │ │ │工作│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3、14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14(│發票編號│57,800元│1、被告G○○於本院準 │v○○│原起訴法條│G○○共同│ │原起│CL323575│(起訴書│ 備程序中之供述(見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51; │誤載為 │ 本院卷2 第149 頁、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20,000元│ 卷5 第218 頁)。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0│)。 │2、證人即共同被告楊溪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3 │月8 日;│ │ 和於警詢、偵訊中之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證述(見104 年度偵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77,800元│ │ 字第5727號卷1 第167│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38)│(見104 │ │ 頁反面、第179 頁)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萬興│年度偵字│ │ 。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農場│第5727號│ │3、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項幫助詐欺│日。 │ │趙甲│卷9 第 │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取財罪。 │ │ │二中│179 頁反│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本院認定:│ │ │排等│面)。 │ │ 第179頁反面)。 │ │商業會計法│ │ │浚渫│ │ │ │ │第71條第1 │ │ │工作│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 │ │ │ │起訴書認編│ │ │ │ │ │ │ │號13、14工│ │ │ │ │ │ │ │程,為想像│ │ │ │ │ │ │ │競合犯,應│ │ │ │ │ │ │ │以一罪論,│ │ │ │ │ │ │ │容有誤會。│ │ └──┴────┴────┴───────────┴───┴─────┴─────┘ 附表八十五:D○○ ┌──┬────┬────┬───────────┬───┬─────┬─────┐ │編號│統一發票│實付工資│證 據│小組長│法 條│主 文│ ├──┼────┼────┼───────────┼───┼─────┼─────┤ │1 (│發票編號│56,000元│1、被告D○○於本院準 │a○○│原起訴法條│D○○共同│ │原起│DF169401│(起訴書│ 備程序、審理中之供 │ │:商業會計│犯商業會計│ │訴書│36; │誤載為不│ 述(見本院卷2 第 │ │法第71條第│法第七十一│ │附表│發票日期│詳)。 │ 149 頁反面、卷9 第 │ │1 款明知為│條第一款之│ │三 │103 年12│ │ 207 頁反面)。 │ │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罪│ │103 │月23日;│ │2、彰化農田水利會粘貼 │ │,而填製會│,處有期徒│ │年度│發票金額│ │ 憑證用紙(見104 年 │ │計憑證罪、│刑參月,如│ │編號│81,800元│ │ 度偵字第5727號卷9 │ │刑法第339 │易科罰金,│ │55)│(見104 │ │ 第188頁)。 │ │條第1 項、│以新臺幣壹│ │文厝│年度偵字│ │ │ │第30條第1 │仟元折算壹│ │排水│第5727號│ │ │ │項幫助詐欺│日。緩刑貳│ │浚渫│卷9 第 │ │ │ │取財罪。 │年,並應向│ │工作│188 頁)│ │ │ │本院認定:│公庫支付新│ │ │。 │ │ │ │商業會計法│臺幣參萬元│ │ │ │ │ │ │第71條第1 │。 │ │ │ │ │ │ │款以明知為│ │ │ │ │ │ │ │不實之事項│ │ │ │ │ │ │ │,而填製會│ │ │ │ │ │ │ │計憑證罪。│ │ └──┴────┴────┴───────────┴───┴─────┴─────┘ 附表八十六:甲己○○、甲子○○、P○○、i○○不受理部分┌─────────┬───┬─────────┐ │編 號│小組長│主 文│ ├─────────┼───┼─────────┤ │1 (原起訴書附表一│甲己○○│甲己○○公訴不受理。│ │102 年度編號2) │ │ │ ├─────────┼───┼─────────┤ │2 (原起訴書附表一│甲己○○│甲己○○公訴不受理。│ │102 年度編號6) │ │ │ ├─────────┼───┼─────────┤ │3(原起訴書附表一 │甲己○○│甲己○○公訴不受理。│ │102 年度編號11) │ │ │ ├─────────┼───┼─────────┤ │4(原起訴書附表一 │甲己○○│甲己○○公訴不受理。│ │102 年度編號15) │ │ │ ├─────────┼───┼─────────┤ │5(原起訴書附表一 │甲己○○│甲己○○公訴不受理。│ │102 年度編號27) │ │ │ ├─────────┼───┼─────────┤ │6(原起訴書附表一 │甲己○○│甲己○○公訴不受理。│ │103 年度編號8) │ │ │ ├─────────┼───┼─────────┤ │7(原起訴書附表一 │甲己○○│甲己○○公訴不受理。│ │103 年度編號15) │ │ │ ├─────────┼───┼─────────┤ │8 (原起訴書附表一│甲子○○│甲子○○公訴不受理。│ │102 年度編號4) │ │ │ ├─────────┼───┼─────────┤ │9 (原起訴書附表一│甲子○○│甲子○○公訴不受理。│ │102 年度編號14) │ │ │ ├─────────┼───┼─────────┤ │10(原起訴書附表一│甲子○○│甲子○○公訴不受理。│ │102 年度編號25) │ │ │ ├─────────┼───┼─────────┤ │11(原起訴書附表一│甲子○○│甲子○○公訴不受理。│ │102 年度編號34-2)│ │ │ ├─────────┼───┼─────────┤ │12(原起訴書附表一│甲子○○│甲子○○公訴不受理。│ │103 年度編號3 ) │ │ │ ├─────────┼───┼─────────┤ │13(原起訴書附表一│甲子○○│甲子○○公訴不受理。│ │103 年度編號20) │ │ │ ├─────────┼───┼─────────┤ │14(原起訴書附表二│P○○│P○○公訴不受理。│ │103 年度編號23) │ │ │ ├─────────┼───┼─────────┤ │15(原起訴書附表二│P○○│P○○公訴不受理。│ │103 年度編號25) │ │ │ ├─────────┼───┼─────────┤ │16(原起訴書附表二│i○○│i○○公訴不受理。│ │102 年度編號29) │ │ │ ├─────────┼───┼─────────┤ │17(原起訴書附表二│i○○│i○○公訴不受理。│ │103 年度編號39)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