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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林怡君鮑慧忠

                   105附民16號

原告
宋伯徽
原告
宋劉彩霜
上開原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戴佳儀
被   告 普傑特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程莉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 年度訴字第456 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鮑慧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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